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風險范文
時間:2023-06-07 16: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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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高新技術企業的概念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過國家審核認證的,在我國境內持續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研發與高新科技發展研究一年以上并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并且以這些核心的自主知識產權為生產依據進行長期經營的經濟實體。
2.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風險防范管理的主要因素
(1)科研人員在企業的比例問題
在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判定政策中,包括科研人員在企業中所占的比例這一項,也就是說,一定程度上,高新技術企業的判定取決于科研人員在全體員工中所占的比例,企業財務對科研人員所占比例的不正確評估,會導致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定出現問題。如果稅務人員對企業科研人員比例核定有所出入,則會導致對企業的稅收優惠有影響,進而影響其稅務的處理。
(2)研發經費歸屬問題
企業會計人員有時會將研發經費歸屬至管理費用或者其它費用里面,導致企業研發經費在管理費用中的比例有所偏差。而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稅務申報,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核是以研發費用所占的份額為依據的,以此評定稅務減免的份額。因而企業的稅務處理要能合理的評定研發經費的比例,明確研發經費的歸屬問題,正確利用國家的相關政策,規避稅務風險。
(3)確認收入的使用額度問題
目前,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上的不健全性,導致了國家有關稅收的政策與有關收入確認的政策有所出入,收入確認上沒有明確的界限,稅收額度也不同。高新技術企業的收入在研發費用中的使用額度,將直接影響國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稅務減免。所以說,只有對收入的使用問題進行明確的確認,才能保證稅務風險防范管理的有效性。
當然,以上只是導致高新技術企業面對稅務風險的主要影響因素,還有其他一些原因導致了稅務風險的產生,比如說,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始于科學創業活動,這些科技創業活動大是由高新科技人員發起和組織的,缺乏必要的經營管理知識和經驗,對金融稅收也知之甚少造成稅務風險;再或者說由于上市公司規模較大以及財務等相關信息的公開性,主管部門在高新認定中,都會對研發費用的審查會更加嚴格,相比于一般高新企業來說,這部分企業就面對更大的稅務風險。等等諸如此類的原因,都會造成稅務風險的發生。
二、合理防范高新技術企業所面臨的稅務風險問題
1.加強企業內部自查和審計
企業要做好稅收風險防范管理的內部督察,做好稅務審計、稅務自查和財務審計等工作,為企業合理納稅提供保障,防范稅務風險。在日常工作中,高新技術企業財務部門要及時做好會計核算工作,定期對與稅務有關的內容進行自查和審計,一旦發現問題,及時的查明原因并糾正。針對企業的高新技術申報問題,企業可以聘請專門的財務顧問來提供專業的建議和監督,保障內部審計的順利實施。針對專題復核復審報告,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通過專項審計的方式,也可以聘請專業的稅務機構對稅務審計工作進行指導。
2.強化企業有關部門的后續管理
首先,高新技術企業要組織成立專門的部門,該部門的職責就是跟定國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政策,從而為企業的稅務申報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企劃部門要落實和跟蹤研發活動以及研發費用,在提交審查資料前期,要對往期的備案信息進行詳細的對比。當然備案信息是不可以隨意調整的,假如出現必須要對備案信息進行調整的情況,也應該在未備案時期進行調整,確保審核提交的數據資料和往年備案的數據資料一致。
其次,企劃部門要針對所提交的資料,比如研發成果報告、協議、研發費用合同以及鑒定意見書等,需要設立專門的臺帳進行保管和歸檔。而且如果企劃部門在工作中出現困難,應當及時向公司匯報和領導進行溝通,積極的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避免出現稅務風險問題。
3.提升企業稅務人員的工作素質
企業應當重視建立能力強、有責任心的稅務管理隊伍,注重人才培養與人才引進。企業財務人員的工作能力,不僅是保證企業財務部門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證企業資金鏈合理運轉的重要依據,所以,企業應當注重財務部門員工的專業技術水平,提高核算的準確性,為企業各種數據的申報提供精確的數據。此外,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定期組織稅務人員的再教育,提升稅務人員在報稅、審核方面的專業水準。企業的財務部門要和研發、銷售部門溝通,及時了解研發人員的數目、研發經費的使用狀況、以及銷售收入的使用狀況,總收入的計算和劃分等,保證稅務人員在報稅時不出現誤差。
篇2
在市場經濟里,企業作為一個獨立運營以及自負盈虧的主體。隨著市場競爭的逐漸激烈,企業為了在這個充滿競爭的市場中穩定發展,實現企業效益最優化是當前所有企業的運營標準。稅收作為企業法定義務,已經成為企業主要成本,其直接會給企業稅后效益帶來一定影響,制約企業效益最優化標準的落實,稅負管理成為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實力的主要形式。
和市場經濟發展相迎合,對稅收籌劃的探究最早源于西方國家,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一個比較完善的理論體系。而我國對其探究起步比較晚,理論方面還有待完善,對涉稅風險加大思考力度,是企業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試圖對當前高新技術企業存在的涉稅風險進行探究。在實踐方面,對各個行業自身具備的特性以及具備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思考,我國對稅收探究方面含有分行業優勢。高新技術企業作為促進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產業,為了鼓舞其快速發展,國家以及有關部門頒布了諸多稅收優惠政策,這給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管理方面提供了便利。因為當前對高新技術企業涉稅風險探究還不完善,還沒有構建完善的稅務內控管理體系,制約高新技術企業的今后發展。所以,我們應該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涉稅風險的探究力度,結合不同的風險因素,提出相應的稅負內控管理措施,從而促進高新技術企業更好發展。
1 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概述
1.1高新技術定義
高新技術這一詞匯最早出現于西方國家,其是對產品以及產業中含有較高技術含量以及水平經過一系列評估之后得到了結果,在20世紀八十年代初期,美國在頒布有關新國際辭典時,第一次將高新技術定義為應用或者涉及頂尖形式的技術。從狹義角度出發,高新技術企業作為一項具備國際對比性的高技術含義,從廣義角度來說,高新技術涉及了兩項內容,一個是高技術,另一個是新技術。
高新技術自身作為一個動態發展含義,當前在我國還沒有統一的界定標準。西方國家把高新技術定義為開展工業應用以及迎合市場特殊要求的科學領域。我國國家科技成本在綜合國內外探究的條件下,把高新技術含義定義成構建在綜合科學的基本上,位于當前科學技術前沿,針對發展生產力來說,推動社會文明以及提升國家綜合水平的新技術。國際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在二十一世紀初期,對高新技術九大行業進行了明確,其中包含了航天領域、計算機領域、電子通信領域以及化工領域等[1]。現階段,我國將高新技術范疇規劃成電子信息技術、生物技術、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等。
1.2高新技術企業特點
1.2.1高投入
高新產業因為其技術水平具備先進性,位于科學技術前端,需要投放大量的資金來實現探究工作,同時運用大量現代化設施,投放一定數量的科研人員。產品生產之后還要開展市場檢測工作,只有在產品推入到市場后得到良好的反饋,并且具有大量市場需求,才可以大規模生產。在2002年,微軟等知名企業研發投放經費占總營業收入的15%,真實投放經費高于30億美元。華為企業在開展研發工作時,投放經費數量為31.8億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14%以上。在技術浪潮的推動下,微軟等企業已經將技術研發放置在第一位,同時把技術當作企業長時間發展的主要優勢,每年投放的研發費用高達五十億美元。
1.2.2回報期長
高新產品的產品研發需要消耗大量時間,同時當產品研發之后,還要開展技術改善工作,通過市場檢測的方式來迎合消費者要求。高新產業之后再實現規模化之后才可以獲取一定回報,進而從技術創新直到規劃的總體環節中,需要經歷漫長的檢測過程。針對研發工作來說,其自身就具備一定的漫長性,當產品研發完畢以后,產品市場檢測到技術改進都需要市場人員以及有關技術人員進行反復檢測和研究,才能迎合市場要求。在規模化環節中,產品生產需要重新構建一個生產線。所以,高新產業回報期相對較長[2]。
1.2.3高風險性
高新技?g的探究位于科學技術延伸段,其包含了諸多學科,涵蓋面比較廣泛,成敗不明確因素無法預測和管控。所有創新型思維、規劃以及研發等具備一定的風險性,有可能獲得成果,也可能遭受失敗。高新技術產品更換效率比較快,技術要求相對較高,產品應用周期比較短,市場拓展難度系數高等特性直接決定了高新技術企業高風險性。在高新技術企業開創時,風險大小將直接影響著創新質量。產業化前期中試驗資金以及種子資金風險性比較高。由此可見,為保證資金效益,必須對強化資金管理,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問題采取有效控制手段,從而有效保障高新企業的經濟效益。
1.2.4動態性
高新產業產品在研發時,具備一定的動態性,高新產業技術創新并非一次性,而是一個持續改進的過程。高新產品可以實現穩定發展的主要因素在于技術方面的創新,不管是在原有高新技術的條件下實現技術改造,還是開展個性創新,都作為高新產品獲得競爭實力的主要依據。當微軟企業在研發的Basic軟件產品獲取一定成果之后,開始將大量資金投放到DOS研發工作中。待DOS研發獲取一定成果之后,微軟企業及時把大量資金以及人力資源投放到新技術研發中,同時研發出了windows XP、windows 7等一系列新型的軟件產品。當前,微軟企業有將大量資金投放到“無縫計算”技術研發中,在開發MSN、移動軟件、數字電視等方面實現了創新。
2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特殊性
2.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自身具備的特性在于附加值高,結合增值稅征稅原則,其增值稅負將會高于其他企業。為了防止高新技術企業稅負較大,國家在增值稅方面給予高新技術一定優惠政策。首先,在二十一世紀初期,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營銷其自行產品,按照稅率17%進行納稅以后,對其增值稅真實稅負高于3%的部分實施即征即退政策。其次,在2006年,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研發的產品,在按照稅率17%進行納稅之后,對其增值稅真實稅負高于6%的部分實施即征即退政策[3]。最后,針對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其研發銷售的計算機產品,都按照稅率6%進行增值稅繳納。此外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在開展技術轉讓、技術研發以及有關技術咨詢、服務等業務時,獲取的收入實施營業稅免收優惠政策。
2.2新會計準則體系下稅務籌劃的特殊性
2.2.1新企業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
首先,會計政策選擇具備稅收傾向。針對新會計準則來說,其涉及了諸多會計政策,企業在開展稅務繳納工作時,應該對新會計準則給企業納稅帶來的影響進行思考。大多數企業會選擇給企業納稅以及節稅帶來優惠效益的會計政策。其次,收益計量改變。債務充足、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都針對效益,給出了全新要求,這會給企業核算效益帶來一定影響。收益會計的改變必將會導致稅收方面出現改變。最后,新業務稅收影響。針對新會計準則來說,其增添了企業年金基金、股份支付、員工薪資等內容,這些新內容對新業務進行了規范,并且,新業務中涉及了諸多稅收影響,我們不可忽略這些新業務造成的影響[4]。
2.2.2新企業會計準則下的稅收籌劃
真實情況下,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員迎合稅收環境做出的反應,這種反應不但可以緩解納稅人整體稅負,同時還能減少風險發生。在新會計準則的作用下,針對稅收籌劃問題,我們需要從三方面入手,第一,新會計準則的改變導致稅收籌劃發生改變。由于新會計準則中涉及了諸多改革,例如權責發生機制以及歷史成本原則改變等,這都會給企業收益帶來一定影響,從而制約稅收規劃方面中財務運營。第二,新會計準則選定給稅收籌劃帶來的影響。通常情況下,企業在落實稅收籌劃工作的過程中,需要對會計準則中有關規定進行思考,結合企業真實狀況,合理選擇會計政策,即便在選擇的過程中,主要是結合企業真實運營狀況以及管理要求,但是運營的形式不同,所產生的結果將存在差異,從而給企業稅收籌劃帶來一定影響。所以,在會計準則的作用下,現在會計政策越多,其稅收籌劃空間越廣泛,這是由于會計政策作為落實稅收籌劃工作的主要措施。第三,首先是公允價值應用。公允較之計量方式將會給企業資產以及債務明確帶來一定影響,從而影響企業自身效益,約制企業稅收操作以及籌劃。其次,會計政策的選擇。由于存貨計量方式、固定資產折舊形式以及會計核算方式等存在差異,導致稅收傾向有所不同,合理選擇會計政策,能夠起到籌劃節稅的效果。
3 高新技術企業涉稅風險
3.1方案風險
方案風險主要指企業稅收籌劃方案的制作人員因為自身素養以及信息獲取的制約,建立的稅收籌劃方案不能切實可行,具備一定不明確性。科學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是稅收籌劃工作順利開展的主要依據。身為稅收籌劃方案規劃主體,稅收籌劃方案規劃工作人員,不但要掌握財務、稅收政策、內部管理以及經濟法律等有關知識,同時還要具備一定的稅收籌劃以及分析評估能力,并且還要對稅收籌劃需要的有關信息有所了解。方案規劃工作人員假設不具備專業的稅務籌劃知識和能力,或者無法全面獲取稅收籌劃有關數據,必然會導致稅收籌劃方案缺少合理性和科學性。
3.2政策風險
稅收籌劃含有的主要條件在于稅收的“非中性”,換句話說,稅收具有一定的彈性區間。政策風險主要指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時,運用這些政策而出現的風險。政策風險涉及了法律不明確風險以及稅收政策不平穩風險,其中稅收法律不明確使得納稅人或者稅收籌劃方案的制作人員對有關稅收政策了解存在失誤,導致稅收籌劃方案被失誤部門當作偷稅漏稅的依據,引發稅收籌劃失敗[5]。
3.3執行風險
稅收籌劃作為一項合法行為,迎合立法人員要求,我國稅法執行環節中詳細對稅收解釋權由稅收行政執法部門掌握進行了明確規定,所以,這種合法性一般交由稅務行政執法部門來明確。執行風險主要指在明確環節中出現的稅務執行偏差,把籌劃方案認定成偷稅現象,進而形成的稅收風險。
3.4技術風險
高新技?g企業主要以技術創新企業為主,技術創新在其發展環節中起到關鍵性作用,其技術風險主要源于技術創新環節中的不明確。技術風險和科學技術之間的本質存在不可預測關聯性,指因為技術方面的不明確,使得科研失敗現象出現。技術風險涉及了諸多內容,例如技術規律限制、技術壟斷等。
3.5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主要指因為高新技術企業運用各種融資形式所產生的風險,尤其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舉債環節中存在的由股東擔負的風險。因為高新技術企業高運營風險引發財務風險。高新技術企業假設運營規模以及效益、資金投放以及效益產出等方面相違背,產業銷路不合理,導致資金流缺少穩定性,當企業債務比較多,融資成本相對較高,從而引發財務風險。
4 高新技術企業涉稅風險的稅負內部控制管理優化措施
4.1強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立項管理
讓研發項目具備一定的創新性,是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實現研發經費累計折扣優惠共享的基本條件,所以,應該加大立項管理力度,防止隨意立項現象出現。首先,高新技術企業自身對將要開展的研發項目實施客觀評估,并且制定項目規劃方案;其次,由專業部門開展技術評估探究工作,對其創新性進行考核[6]。最后,企業研發項目具備一定的創新性,降低和稅務部門的了解偏差,降低不必要的稅務流失,從而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全面落實。
4.2加強高新技術企業項目預算管理
項目預算作為科研費用累計折扣的主要內容,其中包含了項目支出總預算、項目支出預算以及項目研發預算等。做好預算管理工作,對項目真實資金支出以及預算支出差異進行評估,這樣可以給高新技術企業對一段時間內真實科研費用應用情況的核查工作開展提供條件,結合累計折扣方式實現抵稅。
4.3規范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方法
高新技術企業需要獨立設置“研發支出”賬戶,對研發項目費用實現轉賬核算,精準歸集全部費用;獨立計算出高新技術產品營銷效益。對高新技術產品的營銷效益和其他產品的營銷效益出現分離處理,這樣可以給后續的認定以及審核工作落實營造條件,迎合相關所得稅管理要求。結合有關扣除管理方案中相關要求,對科研費用歸集項目、標準以及范疇進行劃分。
4.4加強后續管理
設定專業的部門或者工作人員,開展研發項目管理、研發成本機制化落實以及追蹤等工作,追蹤實施高新明確標準,確保企業在平時管理工作中結合認定要求來操作,迎合認定需求,給研發費用扣除以及審核工作做好準備[7]。
4.5加強備案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包含在備案管理范疇中。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把稅率為15% 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納入到事前準備方案中,把研發項目、新產品以及新工藝環節中存在的研發費用納入到所得稅額累加扣除范疇中,屬于事后備案,納稅人結合納稅標準以及有關備案數據,經稅務部門核查明確之后做好備案工作。所以,高新技術企業應該給予備案管理工作高度注重,保證備案工作的實時性和精準性。
篇3
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在近幾年來得到積極健康發展,而且高新技術企業也已經得到了國家的高度重視。當前已經有相應稅收政策相繼出臺,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相應的保障,然而,在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過程中難免出現一些問題。所以,筆者針對此進行研究,從而為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積極的保障。
1 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特征
1.1 高投入、高風險與高收益性
作為高新技術性企業,具有一定的高風險性,成功因素比較少,因此需要進行研究實驗的作用,這就造成投入成本的提升,因此還具備相應的高投入性特征;另外,由于高新技術產業屬于高附加值產品的生產企業,產品的生命周期是有限的,從而造成高新技術企業具有一定的跳躍性。
1.2 知識密集型產業
人才與智力、知識屬于高新技術產業的主要力量,因此具有一定的知識密集型特點,而人力資源也就是推動產業迅速發展的主要因素。另外,高新技術產品的技術含量與附加值也比較高,人員的學歷、學識以及能力水平方面都比較強。
1.3 企業間的競爭比較激烈
由于高收益性特征的影響,高新技術產業之間的競爭比較激烈。而歸根到底還是人才的競爭,高素質、高水平的人才能夠促進企業收益的增加,促使更多的具有高新技術的產品生產出來,所以企業之間爭奪人才與技術的競爭比較激烈,這也造成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競爭性特征。
1.4 創造市場的特性
高新技術企業要想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較大的市場份額,只要能夠將滿足市場需求的新產品開發出來,而且能夠依靠自身的獨特特征就能夠積極促進其在市場中的發展,逐步走向規模化、市場化的大公司的經營模式。
2 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的重要意義
2.1 能夠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自身發展
當前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發展,每個企業自身都在發展方面面臨著一定的挑戰與危機,而如何積極面對當今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已經成為了當前高新技術企業的自身生存發展要求。從目前來看,我國的籌劃稅務方面發展遲緩,而且也正處于不斷摸索階段,然而作為國外的稅務籌劃已經走過了半個多世紀,因此這就使我國的企業競爭處于國際上的劣勢地位。所以應該加強企業掌握稅務籌劃方面的技能,積極將本地稅收環境考慮進來,對本行業的稅收變化以及國家稅收政策變化進行合理研究,從而促進動態管理的積極發展,使企業運營成本得以降低。作為國家高度重視的高新技術產業,國家在政策方面已經給予了很大的支持。因此,企業應該積極加強對國家相應稅務政策的認識與學習,并且從企業的發展角度加強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科學、合理安排,從而積極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2.2 促進企業稅收的現金支出
對于納稅人來說,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是稅收,而且稅負的高低對企業稅后利益具有直接性的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投入受到稅收負擔的影響,這也使減輕稅負成為企業當前的重要問題之一。然而,應該避免企業自身采取偷稅的非法行為,否則會給企業的聲譽帶來不良影響。所以說,積極促進稅務籌劃工作的發展,降低稅收支出成本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也是當前高新技術企業的最佳選擇。
3 當前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方面存在的問題
3.1 稅務籌劃意識比較薄弱
高新技術企業的一些稅收政策存在著一定的特殊性,而且專門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也已經得以完善,尤其是關于增值稅政策、營業稅政策、所得稅政策等。但是從當前來看,一些高新技術企業不能積極重視申辦、新辦期間的稅務籌劃工作,僅僅關注手續的審判、融資方面的工作等,對稅務籌劃空間的利用率不足,而且也缺少對稅務顧問的聘請,有的企業在項目開始以前就來籌劃稅務,這也使得國家為其推行的稅務政策的積極作用沒有合理發揮出來。另外,對于某些高新技術企業的組織機構調整完成之前,積極籌劃稅務的準備工作,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組織機構的調整前的稅收籌劃工作有所忽視。
3.2 稅務籌劃水平有待提升
當前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存在著較低的稅務籌劃水平。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高新技術企業的稅務籌劃需要借助全方位的,具有一定的專業性與復雜性的活動,因此積極促進對稅務籌劃原理的積極掌握關乎稅務籌劃活動的成敗。另外,高新技術產業的復雜的經營活動能使得對企業經營狀況的整體把握具有促進作用,從而更好地促進企業稅務籌劃活動的開展;另一方面,在財務管理活動中應該加強專業稅務籌劃人員的綜合能力與素質。受到專業稅務籌劃人員的影響,也就造成稅務籌劃活動的開展力度不夠,從而使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得以削弱,無形中使得高新技術企業的收益下降。
3.3 財務管理的秩序混亂
當前,高新技術企業在我國的發展存在著財務管理問題,財務管理的規范性有待提高,比如不規范的會計處理流程、不正確的會計處理方式等,從而造成稅務籌劃活動的消極影響。另外,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征,從而造成企業的涉稅業務比較多且復雜,這都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會計人員方面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從而對涉稅業務進行正確處理。如果財務人員的素質水平不高,也就不能進行正常的稅務籌劃與財務核算;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核算方面有待完善,從而造成出現較大的財務風險問題。
3.4 并購重組出現的漏洞問題
并合分立對企業的自身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但是當前高新技術企業對資產重組方面缺少納稅籌劃工作的開展,僅僅對并合分立以及資產重組過程造成的影響加以重視,這就造成高新技術企業對國家推行的重組政策等認識不清,不能積極采取合理的國家稅收政策進行合并,從而造成并購重組時出現較多的問題與麻煩。
4 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發展的方法
4.1 增強高新技術企業的稅務籌劃意識
作為高新技術企業,應該加強稅務籌劃意識的增強,而不是僅僅關注產品的研究開發。因此,第一,應該加強企業領導的稅務籌劃意識,對稅務籌劃的重要性給予高度重視,而且作為國家法律保護的正當經營手段應該積極加以利用;第二,應該提高每個員工的稅務籌劃意識,樹立員工正確的稅務籌劃意識;第三,應該既要對企業融資工作加以注重,還要提高對企業新辦、申辦時期的稅務籌劃工作的重視,從而積極減輕稅負,以此促進企業收益水平的提升。除此以外,應該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意識,積極采用科學有效手段籌劃稅務,使得企業能夠得到較大的納稅利益,積極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
4.2 積極提高企業的稅務籌劃水平與能力
第一,作為一種高層次的理財活動,不僅需要加強對稅收原理的正確認識,還要努力促進財務人員對各個領域知識的掌握,如法律、會計、金融以及稅收等,使其具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敏銳的應變能力等。另外,還要加強企業領導層對稅務籌劃知識的理解。第二,加強高素質稅務籌劃人員的建設。努力培養專業性較強的稅務籌劃人員,或者也可以將專業的稅務籌劃顧問邀請過來加以指導。第三,作為行政執法機關應該積極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活動的認識,增強其法律意識,防止將稅務籌劃與偷稅、漏稅弄混。總之,作為行政執法機關應該發揮好自身的鼓勵、支持作用,切忌防止出現處罰稅務籌劃活動的現象等。
4.3 促進企業融資過程中的稅務籌劃工作
當前企業之間的融資規模不斷加大,而且在某種程度上能夠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企業應該選擇恰當的融資渠道,針對稅收籌劃的角度,進行融資渠道的選擇,以此能夠達到最佳的納稅效果。一般情況下,高新技術企業的內部組織集資具有較少的稅務負擔,而且自我積累的融資能夠產生較大的稅務負擔。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應該借助金融結構的作用,使業務拓展得以實現,使各個資金鏈條之間能夠通過配合與交流,使企業的資金成本得以減少,實現一定的納稅效果。
4.4 營造與構建和諧的稅收法制環境
法制化的稅收手段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在宏觀的角度上,促進企業稅務籌劃活動的順利發展。因此,一方面應該促進稅收法律的建設水平提升,既要加強對企業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樣也要監督其進行稅務籌劃,使稅法的強制性作用積極體現出來;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對宏觀管理規劃的重視,將自身的法律規范相應制定起來,加強管理與監督企業稅務的籌劃工作,從而促進企業稅務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
篇4
為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國家在稅收方面特別是企業所得稅方面出臺了相關的優惠政策。為方便納稅人了解相關優惠稅收政策,本報特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有關業務負責人進行解讀,敬請關注。
(一)高新技術產業主體
政策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解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特點是從過去的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格局。《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統一實行15%稅收優惠稅率,并將該優惠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擴大到全國范圍,體現出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
(二)高新技術產業研究與利用
政策規定: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2.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解讀:費用加計扣除和加速折舊均屬于事前鼓勵性的制度規定,它不同于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它不以企業承擔納稅義務為前提。
企業享受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即便企業虧損,企業也能夠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該項費用,能夠使企業真正的提高其稅后利益。
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時,實際上是推遲了繳納稅款的時間,等于政府向納稅人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給企業帶來財務上的利益,同時也提高了企業積累資金再投資的能力。
(三)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
政策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解讀:高新技術產業既是高收益行業也是高風險行業。制定創業投資抵免政策的目的是調動和聚集企業外部的資本力量投入到科技創新的活動中來,緩解單純依靠企業自身投入的資金與動力的不足,增加了科技創新活動的參與主體。
(四)高新技術產業轉讓收益
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解讀:技術轉讓是實現科技成果轉讓的重要方式,對促進企業的科技創新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技術轉讓所得給予減免稅優惠,屬于稅基式減免,是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研究開發高新技術、轉化技術成果的重要措施。
(五)高新技術產業股息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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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風險 應對
一、現狀和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執行15%的稅率,可以減免10%的所得稅;各地政府面臨經濟轉型的重任,為提高任上業績,鼓勵甚至鼓動企業通過認證,對通過認證的企業政府給予各種獎勵,對有融資需求的高新技術企業貸款進行財政貼息等;證券市場、金融機構也偏好高新技術企業的帽子,創業板以高新技術企業頗多,銀行和擔保單位成立專門從事科技貸款的部門、機構;高新技術企業易于向客戶推銷產品……正是由于高新技術企業的各種優惠待遇,不少企業紛紛走上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道路,而事實上有不少企業仍是傳統產業、技術含量差,或者管理上根本未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但他們為謀取高新技術企業的光環,有的利用科技、稅務等部門的漏洞,編造虛假材料騙取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有的與中介機構合作,共同虛報申報材料;有的在政府支持下勉強通過認證,但其管理跟不上要求,遂又與政府簽訂保證稅收的協議,所得稅優惠不享受。
高新技術企業好處眾多,通過認證的也有投機取巧的成分,如果一味僅是通過認證或者騙取了認證,在目前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的在背景下,政府各部門必將根據蛛絲馬跡,對其實質或管理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的高新技術企業,將會采取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補征少交稅款及滯納金,甚至進行稅收處罰等手段。一旦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稅務處罰就可能在5年內甚至永遠都不能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其風險和代價不言而喻。
為了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又符合科技、稅務等政府部門的管理要求,筆者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和管理要求進行了梳理,以幫高新技術企業審視自我,做好備查,規避風險,確實享受優惠。
二、認證、管理的理解和建議
(一)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方面
企業在項目研發過程中要不斷進行總結,從設計、工藝、生產、產品、服務、管理等各個環節入手,尋找新的突破口,不斷開展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新產品、新服務或管理模型的發明創造,然后到科技部門查新,積極申請專利,無論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還是發明,包括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申請越多越好、授權越多越好。如果是受讓、受贈、并購等取得專利,則要簽訂轉讓合同,且到主管部門備案。
注意:1.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授權專利一般要在6項以上,或一項以上發明專利;2.獲得專利授權后還要不斷續交年費,以保證專利一直處于有效期內,否則不受法律保護和認可;3.自主知識產權要求近三年內或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權;4.要將專利應用到實際的產品生產或服務中,形成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范圍方面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包括:1.電子信息技術;2.生物與新醫藥技術;3.航空航天技術;4.新材料技術;5.高技術服務業;6.新能源及節能技術;7.資源與環境技術;8.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企業的高新技術如何體現或產生,企業研發或技術部門要出具說明書,詳細加以說明;企業研發或技術部門要將企業的產品(服務)歸屬到《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細分末節,最好有完全一致的項目,不能模棱兩可;企業研發成功后到科技部門申報高新技術產品,注意其有效期一般為5年。
(三)人員方面
第一,在職工范圍的界定方面,會計準則明確“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還包括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職工的范圍明確了、擴大了。
第二,規定要求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
第三,規定要求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研發費用方面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重要指標之一。企業須按規定如實填報研究開發活動(項目)情況表;同時正確歸集研發經費,聘請具有資質并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1.研究開發活動的確認
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是指企業在技術、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進步,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從事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企業按照上述定義判斷是否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項目),并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中的“二、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準備好研發活動(項目)的立項及預算報告,說明研發活動的目的(創新性)、計劃投入資源(預算)、研發活動是否形成了最終成果或中間性成果,如專利等知識產權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注意:(1)研究開發項目是指“不重復的,具有獨立時間、財務安排和人員配置的研究開發活動”;(2)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必須以各個研發項目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歸集、核算、加總的;(3)立項必須由公司相應的權力機構、人員、會議批準,若是外單位的委托,則須提供委托協議等證明性材料。
2.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
企業須對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并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中的“五、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企業須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歸集(樣表)》設置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最好設置單獨的研發費用歸集科目,并在樣表的基礎上進一步添加明細科目,輔之以項目核算,從而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同時按《工作指引》要求進行歸集、核算。
3.銷售收入及研發費用比例的確定
銷售收入一般包括主管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不能簡單地等同于產品銷售收入,否則分母變大后存在研發費用比例不達標的風險;也不能簡單地將研發費用科目的發生額總和認同為全是研發費用,一定要按前述歸集要求計算,該扣除的予以扣除,否則會因分子變小后存在研發費用比例不達標的風險。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方面
企業通過技術創新、開展研發活動,形成符合《重點領域》要求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承包收入、技術服務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企業當年總收入等于營業收入,等于銷售收入與非銷售營業收入之和。
注意:高新技術產品最好是獲得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可,部分產品可以參照已認可的產品,如果全是未經認可的產品,企業一定要能明確歸集到《重點領域》的末級項目,且有相關證據,否則歸集缺少可信度,涉稅風險就較大。
(六)企業綜合管理方面
1.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方面
(1)企業所有研究項目要制定立項報告,且立項報告要獲得有權機構、人員或會議的批準;(2)建立符合認定要求的研發投入核算體系,賬、表、憑證等一應俱全;(3)企業與高等院校就主營業務開展產學研合作的研發活動,爭取獲得市級以上產學研示范企業;(4)企業設有單獨的研發機構,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爭取獲得市級以上工程技術中心;(5)企業要建立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激勵制度,依制度和開發進程做到獎罰分明。
2.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方面
(1)同一科學技術成果在國內外的申請只記為一項;(2)無論購入還是出售技術成果均以正式技術合同為準,且有相關部門鑒定或登記備案為佳;(3)列出企業技術成果形成產品、服務、樣品、樣機的典型;(4)最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要達4項以上。
3.自主知識產權數量方面
(1)企業擁有的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不含商標)達6項或1項發明專利以上,專利以獲得授權證書為準;(2)同一知識產權在國內外的申請、登記只記為一項;(3)若知識產權的創造人與知識產權權屬人分離,在計算知識產權數量時可分別計算;(4)授權已超期或雖未超期但未交年費不予計算。
4.成長性方面
企業的成長性包括反映企業經營績效的總資產增長率和銷售增長率,公式如下:
總資產增長率=1/2×(第二年總資產額÷第一年總資產額+第三年總資產額÷第二年總資產額)-1;
銷售增長率=1/2×(第二年銷售額÷第一年銷售額+第三年銷售額÷第二年銷售額)-1;
(1)成長性按≥0.35、≥0.25、≥0.15、≥0.05、
上述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自主知識產權(30分)、成長性指標(20分)等四項指標,用于評價企業利用科技資源進行創新、經營創新和取得創新成果的能力;企業不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賦值為零,即不可以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每項指標分數比例分為六個檔次(A,B,C,D,E,F),分別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各項指標實際得分=本指標賦值×分數比例,如組織管理水平達B檔,則得分可評為14分(=20×0.7);企業自行評價指標以申報之日前3個年度的數據為準,如企業創辦期不足3年,以實際經營年限為準;該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三、認證、復審的其他注意事項
(一)中介機構的選擇和驗證
企業必須選擇綜合評價AAA級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一般政府機構會有推薦,或在中介機構網站上查詢并驗證,具體要求: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
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相關政策。
企業委托中介機構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出具真實的專項審計報告。
(二)相關資料的準備
無論是認定、復審,還是申請減免稅的資料,均須裝訂成冊,配有目錄和頁碼,且在規定時間前提交,便于相關部門查閱和辦理。
1.企業認定時應準備并提交的資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3)經具有資質并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5)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資料企業一般必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后提交給認定機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視同重新認定。
2.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企業復審時應準備并提交的資料
(1)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2)經具有資質并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企業須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資料提交給認定機構。
3.企業申請減免稅應準備并提交的資料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2)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見附件);(3)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4)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上述資料企業一般必須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
(三)其他注意事項
第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有效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第二,認定或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或復審當年起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如果已享受稅收優惠的,將被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三,企業在銷售收入上作時間的安排、資產規模上進行科目的調整,只要不違反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是可以的,但一定要記住任何稅收籌劃均須以納稅遵從為基本原則,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得不償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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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優惠政策的出臺,有力地推動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更新。但是,不少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的過程中,不注意相關稅收風險的規避,付出了額外的代價。筆者結合稅收日管中經常碰到的情況,總結出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的所得稅風險如下:
一是要注意各項指標達標: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要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要符合要求。這些直觀指標如果達不到,在享受相關優惠時就會遭遇“一票否決”。有少數企業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認為己高枕無憂,失去了科技投入的動力,或者客觀上減少了科技投入的力度,導致相關指標達不到要求。但要注意,取得高新技術資格,并不意味著一定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如果不符合稅務部門審核的條件,仍然不能享受相關優惠。而且,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為三年,三年以后,如果要繼續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就要通過復審,如果平時放松要求,則在今后的復審中必然存在較大的風險。
二是要注意對有關科目進行單獨核算: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就要按科技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進行明細核算,具體做法可以在產品銷售收入科目下設置相關的二級科目進行核算,企業在開具發票時,也應注意將產品名稱與科技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稱開具一致,不建議開別名或隨意開具名稱,以免在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比例時產生歧義。再如,對研究開發費用,要單獨設置“研發支出”一級科目,下設“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期末,應將該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 科目,該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正在進行無形資產研究開發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有企業對研究開發費用不單獨核算,僅僅提供《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既不利于企業自身的核算,也加大了稅前加計扣除的難度。
三是要注意相關指標的內涵:如企業科技人員和研究開發人員,不能隨意把人員都統計到里面去,企業科技人員是指在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和其他技術活動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直接科技人員及科技輔助人員。企業研究開發人員主要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和這些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便于證明這些員工是企業的全時工作人員。對于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有些企業為了達到相關比例,將財務人員等也統計在內,企圖混水摸魚,顯然是不符合規定的,存在稅收風險。
四是研究開發費和可以稅前加計扣除的費用有差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研究開發費核算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進行,而可以稅前扣除的研究開發費是按照國稅發[2008]第116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經對比,兩個文件在研究開發費方面存在以下差異:
1、《管理辦法》強調可以加計扣除的是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而《工作指引》中人員人工是指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對是否在職、是否直接從事研發活動沒有作強制性要求。
2、《管理辦法》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可以加計扣除,但相關建筑物的折舊費用不能加計扣除,而在《工作指引》中,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相關建筑物的折舊費是研究開發費的組成部分。
3、《管理辦法》中明確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加計扣除,而在《工作指引》中無形資產攤銷指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強調相關無形資產的攤銷必須是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
4、《管理辦法》中把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作為可以加計扣除的部分,但在《工作指引》中沒有相關的內容。
5、《工作指引》中對其他費用有上限規定,即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而在《管理辦法》中沒有相應的規定。
6、《工作指引》中對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管理辦法》中無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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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融資方式僅僅是為資產雄厚、風險可控的大中型企業提供貸款。而創業風險投資主要為財力薄弱、風險不明朗的小型技術型潛力企業提供風險資金,為了降低風險可以獲得被投資企業的一定控制管理權,為經營管理能力薄弱的企業提供財務風險控制管理等資本增值服務,讓創新技術型小企業發展壯大以期獲得高額投資回報。創業風險投資在轉變產業結構、解決中小創新型的民營企業融資難等問題中起了關鍵作用。專門稅收優惠制度的推行,促使創投企業為創新技術中小企業提供資金與增值服務,而被投資的創新企業則為風險資金提供了投資空間和投資對象。稅收優惠則讓風險投資獲得更高投資回報,積累更多投資成本,進行下一輪更大規模的風險投資(見圖3)。
二、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各國的創業風險投資稅收優惠立法現狀
美國是創業風險投資的創始國,用經濟政策和法律規范來間接調節潛在投資者的風險投資與預期收益比,以誘導潛在投資者的預期投資理性。相繼頒布有《經濟復興稅法》、《稅收改革法》、《投資收益稅降低法案》[3]。日本一直對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納稅及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兩條線政策。大企業享受的研發費用稅額扣除也較多。中小企業在加速折舊、延長虧損的結轉年限、降低稅率等方面優惠多。韓國頒布《中小企業創立支持法》、《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印度通過建立風險投資發展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優惠的政策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高新技術行業的蓬勃發展。如《科研開發稅務條例》,對所有技術引進項目征收研發稅,并將其中的40%用于對創業基金的補貼,對長期股權投資所得及紅利所得全部免稅。
(二)各國在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方面的比較
1.對創業風險投資領域進行稅收優惠立法層次高美國除了聯邦專門頒布的促進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各個州也有自己的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立法。如阿肯色州和加利福尼亞州各自頒布的《創業投資法》;英國的《創業投資信托法案》和《公司創業投資法案》;日本著名的《天使投資稅制》;新加坡的《創業投資激勵計劃》和印度的《創業投資公司稅收減免條例》[4]等都是專門針對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稅收優惠立法,從法律上保證了創業風險投資參與者的稅收和義務,穩定了該領域的稅收法律關系。2.稅收優惠措施力度大、形式靈活印度給予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基金全部稅收豁免,巴基斯坦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長達7年的所得稅免稅期;澳大利亞為了吸引來自發達國家的專注于創業投資的養老基金,對創業投資的養老基金的資本利得稅給予豁免。為了讓更多的資本形式進入創投領域,荷蘭對投資于成長期內的中小公司的投資主體給予8年的資本利得免稅期。若出現投資失敗,損失資金可以從投資主體的所得稅中進行抵免。美國為了鼓勵遺產和贈與財產進入創投領域,也規定了這類資本進入創立初期的中小高科技企業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3.創新創投領域人才的薪酬回報模式和個人所得稅收優惠美國為了培養該行業的高級管理人才,采取股票期權鼓勵和個人所得稅優惠結合的方式,降低了創投人才的稅賦,提高了創投管理人才的回報。延緩納稅環節,規定獲得股票期權時暫不征稅,課稅期限被推遲到股票出售之時。目前美國85%以上的創業投資基金都推行了股票期權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其他發達國家紛紛效仿[5]。4.稅收優惠覆蓋廣,避免重復征稅在稅制優惠選擇上,各國較為一致,逐漸形成了以股息、利息、紅利等資本利得稅和所得稅、流轉稅為主,以印花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等為輔的優惠稅種結構。給予創業投資全方位的稅收優惠。優惠對象覆蓋了整個創業投資產業,包括創業投資的各個參與主體,既對創業企業進行優惠,也對創業投資者、創業投資公司乃至創業投資人才進行優惠,包括對被投資企業的前期投入,到中期擴展成熟,再到后期資本退出,各環節都有相應的直接和間接優惠措施。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各國通常做法是以有限合伙形式組建創業投資機構[6],如美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法人型企業,而有限合伙企業不具法人地位,只能對各個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不需要對投資者和投資機構征收雙重所得稅。
三、我國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一)稅收相關優惠措施法律位階低,體系不完整
199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指出要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措施,該通知只提到被投資企業,未涉及投資主體。國經委2002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僅是高新技術行業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且法律位階低,僅是指導性意見。2003年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確立了非法人型創投企業可由投資各方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經申請批準后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該規定未能確立非法人型創投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地位,對資本利得未能給予個人所得稅的減免。2006年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指導思想,但仍缺乏具體的立法。2007出臺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實際達到二年以上(含二年)才能用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對投資失敗情況規定稅收優惠。
(二)稅收優惠方式單一、優惠環節不合理
因個人合伙或有限合伙型創投企業按個人所得稅繳納稅款,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未涉及該領域的稅收優惠,當個人投資者獲得風險投資的資本利得時仍要交所得稅,對非法人型的合伙制創投機構和投資者個體無實際優惠,這就無法避免重復征稅和公平納稅的問題。且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生產的產品沒有特別適用低稅率的增值稅稅率,在出口退稅政策上也無優惠的退稅政策,在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中未能對創投風險資金參與領域和參與期間的各個主體發生的咨詢管理等中間費用支出規定一定比例的進項抵扣率。在營業稅中僅僅是技術轉讓收入和技術咨詢等服務費收入可以免稅,但是對投資主體的資本利得沒有任何優惠,營改增項目目前也未包含創業投資領域涉及的營業稅稅目,且法律只規定企業所得稅抵免政策,沒有直接免征和投資損失的稅前扣除等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偏向于高新企業的技術研發投入領域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偏重于具有一定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給予稅收優惠,而對企業創新最需要事前資金投入和研發過程則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持,缺乏對風險投資參與者區分前期、中期、后期、退出期等不同時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稅收優惠的具體可操作性差,申報條件苛刻
企業獲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具體操作困難,技術與銷售額比例指標要求嚴格,資料審核難度大。符合稅收優惠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其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占總收入要達60%以上,且研發費用占銷售額的5%以上才可獲得稅收抵扣優惠。實際上許多企業很難達標,且這兩項指標達標期限僅僅限于申請當年,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和倉促性。而這些審核指標的數據測定也依靠稅務機關來審核,難度大、審核依據也缺乏。
四、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建設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要實現稅法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目的,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稅收法律體系是當務之急。我國目前亟須制定《創業風險投資法》、《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法》和《創業風險投資保險準備金法》等作為創業風險投資基本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將創業投資參與主體、資金來源渠道、創業投資成果轉化、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創業風險保險金等問題予以明確,為該領域的稅收優惠提供科學有效的法律依據。然后根據基本法律制定《稅收支持創業投資發展進步條例》,明確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原則、對象、范圍、方式以及審批機構和審批程序等內容,加強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規范性、穩定性和透明性。同時,以《稅收支持創業投資發展進步條例》為基礎,對《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相關稅收法律進行修改或增加創業投資領域的稅收優惠規定,針對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的不同階段,圍繞創業資本市場準入、投資成果銷售市場和創業投資人才市場等問題設定專門條款規定該領域的稅收優惠措施。對零星散布在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通知、規定中的有關創投領域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并歸納梳理,根據當前的經濟形勢進行補充完善。
(二)合理分配稅收優惠方式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是長期艱巨任務,在稅收優惠方式上應采用直接優惠方式和間接優惠方式的配合使用,并側重于間接優惠方式,這是國際通行做法。如研發費用雙倍扣除、投資抵免額加大、加速折舊、虧損結轉年限延長8~10年,直接抵免或減少稅額,所得稅稅率降低為15%等。在稅收優惠環節也要考慮期間的合理性。由于風險投資各階段資金來源渠道、資金投入規模、風險大小不同,稅收優惠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初始階段一般是微利或虧損,應給與增值稅等流轉稅類的減免,還要給予研發費用投入和投資額抵免等的稅收優惠。在成熟階段表現為超高額壟斷利潤,應降低所得稅稅率,準予稅前提取創業風險保險基金,并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給予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以降低未來的投資風險、保護投資主體和管理者的所得不被過高稅收瓜分,提高其再投資的積極性。在成熟期表現為超額利潤消失、利潤穩定,風險逐步減小,創業投資機構開始退出企業,選擇新的投資對象,進行新一輪的創業投資[7]。
(三)對投資參與主體分別適用恰當的稅收優惠
政府要改變過去單一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思路,抓住新一輪稅制改革先機,參考稅制先進國家的模式,從創業風險投資的行業整體性出發,以創業風險投資者、創業投資機構、被投資企業三方參與主體為主干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1.對機構投資者及創業風險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的優惠設計在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時,允許機構投資者以其在被投資企業中所占的投資比例計算虧損,用以沖抵投資機構其他來源的應稅所得。這種做法可降低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為我國風險投資的起步階段樹立風向標。鼓勵再投資。如果創業投資者將其從被投資企業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創業投資,對這部分收益應免征所得稅。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的一定比例。如果投資者在五年內撤資或出售股權,則其減免稅待遇也相應取消。對個人投資者,稅法應在個人所得稅法的基礎上給予其類似于機構投資者的虧損補償、再投資退稅和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除此之外,還可以改變目前單一比例稅率征稅的方法,對個人投資者來源于創業投資的資本利得收入實行多稅率調節。給予創業投資機構持股達一定年限(如5年以上)的股東,允許以其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抵減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合并應納稅額,并設置最高抵減額。當年不足抵減的可以往以后年度(如往后8到10個納稅年度)遞延。這樣可吸收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并增加投資年限。2.對被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設計由于被投資的創業企業大多數屬于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和技術更新的速度比普通企業快,對這類企業實行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方法,縮短其攤銷年限。這樣可使企業稅前允許扣除的費用增加,應稅所得額減少,前期可少交稅款。同時無形資產占被投資的創業企業的研發投入比重大,可以比照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式對被投資企業采購的投入研發領域的無形資產進行加速攤銷,列入稅前允許扣除的范圍,降低應稅所得額,少交稅款。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購進無形資產中的專利成果或者非專利技術,視同免稅農產品一樣的待遇,給予13%或17%的進項稅額抵扣,加快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流通[8]。在生產銷售期內對其銷售自主研發的高新技術產品可比照“營改增”中新設置的11%或6%的低稅率,進一步降低其增值稅稅率,通過壓縮流轉稅額讓利于被投資企業。對投資于固定資產和技術更新及研發領域的投資額允許其按投資比例直接抵免當年應納所得稅,不足抵免的,允許往以后年度結轉。取消“國產設備”和“從新增所得稅額中抵免”的限制,可根據機器設備的先進程度、投資類型、投資地區等規定設置差別抵免比例。現行高新技術企業在獲利兩年后統一適用15%所得稅稅率,未區分企業規模、地區、類型。對小型的節能環保型高新技術企業尚有下調的空間。為了留住人才,允許被投資企業對高新技術及高管人才發放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工資,為了避免不合理的避稅,薪資標準應在稅法中明確規定,并允許在工資支出中據實列支并允許稅前扣除。為了進一步降低被投資資金風險缺乏,被投資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可按會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降低應稅所得額,通過壓縮所得稅為科研成果轉化籌備資金。
(四)改革稅收領域配套的法律法規,全方位提供稅收優惠法律保障
除了上文提及的增值稅領域需要為創業風險投資領域提供稅收優惠的同時,建議對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咨詢費收入要免收營業稅,對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業務咨詢費收入減收營業稅及附加。對風險投資失敗時投資機構及投資者獲得的保險金補償不應繳納營業稅。改革個人所得稅,避免資本利得的雙重征稅。若被投資企業已足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從創業基金公司獲取的稅后收益可以視為免稅收益。個人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創業投資基金的經營管理,其收益從本質上來說并不同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按投資收益所得交稅。同時為了留住創投領域的人才,可以對該領域的高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稅收優惠,在費用扣除標準上可參照4800元/月的標準,或者直接按收入額的20%來扣除費用,也可適當增加該領域人員所得的減稅、免稅規定。
(五)加強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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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落實科技創新
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我市科技創新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我市高新區納稅人享受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執行情況。截止20**年底**高新區共有198戶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涉及國稅部門征管企業所得稅88戶,共減免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17238萬元。
2、“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落實情況。20**年(20**年匯算清繳未結束,數據暫無),屬于**高新區國稅轄管的有技術開發費立項的企業共18戶,但申報20**年度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只有9戶,其中,外資企業3戶,20**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2000萬元,加計扣除額1000萬元;內資企業6戶,20**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1**5萬元,加計扣除額537.5萬元。其他企業都因本年度未發生或某些原因未申報加計扣除。
3、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執行情況。20**年,共有88戶企業享受了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合計銷售收入66057.18萬元,即征即退增值稅2880.68萬元。
二、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稅種單一。稅收優惠以所得稅為主。由于新技術、新工藝不斷被采用,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結構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斷降低,間接費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并且新產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廣告宣傳費用,而這些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導致高新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增值稅稅負較高,抑制了企業應用新技術,從事技術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在我市多數企業目前處于微利或虧損情況下,這種優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生產新產品的作用。
2、某些具體規定不明確。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比較復雜,而現行相關的稅收政策比較單一,具體規定不甚明確,導致優惠政策落實難度較大。如“科技人員工資扣除情況”,大多數企業往往不存在專門的技術開發研究中心和人員,企業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資源,往往會讓技術開發人員和其他部門人員一起辦公,甚至技術開發人員還同時履行與企業開發產品有關的其他職責,如市場開發調查、產品售后服務、產品質量測試等職能。
3、優惠環節設置不合理。目前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的引進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側重于研發創新成功企業的終端環節。而對正在進行科技開發活動,特別是對研究與開發、設備更新、風險投資等重點環節,稅收支持力度不夠大。這樣,企業就把重點放在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上,而對建立科技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明顯不足,從而造成中間產品、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
4、優惠條件過于嚴格。從現有政策規定來看,部分優惠政策條件設置過高,使一部分企業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如高新技術企業相關規定,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的其他指標,如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征納雙方主動意識不夠強。目前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比例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企業對科技創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太了解。二是部分企業害怕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不好反而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三是稅務部門政策宣傳和鼓勵不夠,部分稅務人員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對審核、落實政策規定有畏難情緒。
三、對完善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幾點建議
1、明確細化政策規定。一是明確和細化現有相關規定。對于“科技人員工資扣除情況”,一方面企業要正確認識和理解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嚴格核算內部科技人員按項目發生的成本費用;另一方面稅務部門要積極輔導并督促企業做好財務管理,保證核算的規范性;二是針對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快出臺相應稅收政策。如對于動漫企業的相關政策,建議上級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并劃分動漫產品及衍生產品的政策界限,出臺一些更優惠、更寬松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2、合理設置優惠環節。對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應從對企業科技成果的優惠轉向對科技研究、“中試”和轉化過程的支持,提高科技創新稅收優惠的實效。從稅收優惠的形式上,應擴大稅基式優惠的范圍和幅度,特別要對“中試”階段(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環節),由于投入多、風險大,往往是企業不愿涉足的區域,更需要加大稅收政策的扶持力度。
3、逐步放寬優惠限制。要改變我國關鍵技術自給率低,科研質量不夠高,優秀人才比較匱乏的現狀,使我國的產品結構由“中國制造”向“中國設計”轉化,逐步降低當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設置的條件。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應適當放寬,并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幅度,逐步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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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對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擬通過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作用與意義的分析,闡述稅收籌劃在我國高新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并針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的實施措施。
關鍵詞 稅收籌劃 高新企業 財務管理 實施措施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特別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日益深入,我國經濟與世界各國高度融合,我國企業要發展壯大,就必須通過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來增強國際競爭力,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也是一個國家長遠發展的核心競爭力。為促進其發展,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產業及稅收政策,如何利用好這些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自身的發展,國家產業政策實現有著重要作用。
一、稅收籌劃在我國高新企業財務管理中作用與意義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節稅目的,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制定的科學的節稅規劃,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籌劃,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它是以生產經營活動為基礎,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設計并實施的合理納稅方案。稅收籌劃與避稅有著本質的差別,避稅主要是用非法手段減少稅收負擔。通常是納稅人通過個人或企業活動的安排,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缺陷,謀取稅收利益。而稅收籌劃的要點在于納稅的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它的行為目標是追求稅后利益最大化,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在現行稅法框架內實現納稅成本負擔的最小化,這與采取措施降低生產經營成本一樣,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對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強竟爭力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促進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
稅收是國家實現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可通過制定不同行業及不同產品的稅種與稅率,或對特定地區、特定行為采取稅率等優惠政策來達到引導資源合理配置,調整經濟結構,調控國家宏觀經濟的目的。稅收優惠是各國常用的減輕稅收負擔的措施,而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利用稅收的優惠政策,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進行的稅收籌劃,實現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稅收籌劃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實現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雖然降低了企業稅負,但是隨著產業布局的逐步合理,可以促進生產進一步發展。企業規模上去了,收入和利潤增加了,從宏觀層面看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可實現同步的增長。
(二)有利于企業降低成本,維護納稅人的權益
企業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利潤最大化的途徑包括提高增加銷售收入、擴大產品銷量、降低成本等,而降低納稅成本也是企業增加利潤的有效途徑之一。稅收籌劃解決的是如何以降低納稅成本,防范涉稅風險,實現納稅人權益最大化的一門綜合性科學。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可能因為對稅收政策理解得不全面、不透徹,而產生某些稅收優惠政策未能享受或未能享受到位,或者在確定企業類型、經營方式、核算方式時未能實現稅負節省的最佳方案。通過稅收籌劃可以使企業在行使納稅義務的同時,利用合法手段保護自己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
(三)有利于完善企業的戰略規劃
企業的戰略是企業制定的長期發展相關的策略,企業戰略與稅收籌劃之間是全局性規劃與戰術選擇的經營行為,企業戰略是企業的全局性發展規劃,稅收籌劃是具體的經營手段,稅收籌劃應該服從于企業全局性的規劃,稅收籌劃是實現企業戰略的工具之一,應該服務于企業戰略。在確定企業戰略時,一方面應當考慮稅收和其他可能影響企業發展的因素,另一方面,企業在運用稅收籌劃時,應正確處理好稅收籌劃和企業整體發展戰略的關系,在不與企業戰略相違背的情況下采取相應的稅收籌劃措施。因此,我們在制定企業的戰略規劃時考慮稅收籌劃問題,就能避免企業短期化的籌劃行為,有利于實現企業長期的戰略目標而不是短期的成本目標。
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稅收籌劃工作的認識缺乏力度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稅收法制建設滯后,加上征管機制不完善,稅務機關在執法上的自由裁量權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稅收執法上的隨意性,造成納稅人把與稅務機關搞好關系作為降低稅收支出的捷徑,而認為稅收籌劃則退其次。同時,由于我國稅收籌劃工作起步較晚,在稅收籌劃的認識上存在偏差,認為稅收籌劃就一定是要少繳稅,而稅收籌劃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降低稅收負擔,但在稅收籌劃方案的選擇時,并不能認為繳稅最少的方案就是企業最優選擇。稅收籌劃的目標應服務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總目標,有助于企業發展戰略的實現。
(二)缺乏高素質的稅收籌劃人才
稅收籌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稅收籌劃貫穿于經濟業務的每一個環節,稅收籌劃方案制定需要由熟悉稅法并能夠將稅法與企業實際高度融通的專業人員來進行整體規劃。在我國現行的高新企業中缺乏這種具備全面綜合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同時,由于認識不足,目前的教育培養體系中也沒有針對稅收籌劃人才培養專門計劃,未能建立有效的人才培養機制,稅收籌劃存在無人可用的尷尬局面。
(三)稅法制定與執行存在著政策性風險
稅法是處理國家與納稅人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它常隨經濟情況變化或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修正,而稅收籌劃方案要與相應的法律法規保持一致。由于我國正處在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化過程中,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以至于形成與經濟發展相關度高的稅收法規更新較快,而其他相關度不高的則仍執行原有的法律法規。由于未對原有法規進行及時清理,在執行過程中稅收法與其他不配套法律法規互相沖突的現象時有發生,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制定造成一定的政策風險。
三、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的實施措施
企業稅收籌劃是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收籌劃方法,進行有針對性的財務管理活動,對企業及國家宏觀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的作用,針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建全稅務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
建立建全稅務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是更好地執行稅收籌劃的有力保證。稅收籌劃是以符合稅收法律為前提的,隨著依法治稅的推進,推行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稅收征管體制實行征、管、查三分離。同時將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納稅人依法納稅,作為征納雙方的行為準則。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都要嚴格遵守稅務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在實際操作時,要學法、懂法、守法,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稅收法律內涵,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在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順應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政策導向,減少風險和惡意避稅的嫌疑。
(二)注重專業人才培養
稅收籌劃是一個復雜的工程,它涉及經濟、法律、稅收、財務、金融等多方面的理論,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綜合性,需要專門的具有很強綜合能力的人員來完成。由于稅法是處理國家與納稅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法律,它會隨著經濟的變動而進行不斷政策的修正,這就要求不斷強化稅收籌劃人員綜合素質,建立專業的稅收籌劃隊伍,要提高稅收籌劃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加強對人才的培養,優化企業財務管理的結構,適應企業的發展需要。
(三)加強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密切關注稅收政策變化
稅收籌劃是以稅收法律為前提的,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我國經濟的國際化水平不斷提高,這就要求稅收法規也應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不斷的更新和完善,在實際進行稅收籌劃工作時,應學習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法規及政策變動情況,及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稅收籌劃的影響,適時調整稅收籌劃方案,確保企業的稅收籌劃的可實施性,降低稅收籌劃的政策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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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缺乏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作用被弱化
目前,國內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其缺乏總體上的細化,其中的諸多政策尚處于孤立、分散狀態,彼此之間的協調性較差,以至于管理效率偏低,嚴重的減弱了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力度。現有的優惠政策,大多是在原有個別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加以修正得來的,過于分散,缺乏完整性。執行人員在執行的過程中,執行效率偏低,并且,很多款項缺乏長久性和穩定性。稅收優惠政策彼此之間的不協調性主要體現在:存在龐大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缺乏嚴格的審批程序,以至于很多政策之間存在法律抵觸情況。目前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一定數量的政策接近截止日期,但是,并沒有明確指出是否繼續,有關企業在企業的生產與經營決策制定時,很難將其作為依據。另外,在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審批環節偏多,加之缺乏統一的認定標準,嚴重地影響到管理效率,以至于優惠政策的激勵效果不明顯。
(二)對技術創新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足
目前來看,國內關于高新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方式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政策不多。其中主要包括:免征、減征或者稅率優惠等。其占到了總數的一半以上。這種方式具有高透明性,激勵效果明顯。但是,其多數給予了已經實現技術創新,并獲取了經濟利益的企業,而正處于技術創新階段的企業卻并沒有因此獲利,所以,其技術創新的動力不足。
(三)高新技術產業創新優惠政策的公平性不足
高新技術產業中,稅收優惠程度因行業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目前,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軟件以及集成電路產業,而像航空航天技術以及資源與環境技術等其他所謂的“高新技術產業”,并沒有在稅收方面獲得多少優惠。除了軟件以及集成電路產業之外的高新技術產業,全部優惠總額不足總優惠額的60%,其中的“公平性”有待于進一步提升。這種不合理的優惠政策結構已經嚴重地違背了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的初衷。
(四)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缺乏
目前,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進行了詳細的審定,該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某種程度上講,更加適用于大型高新技術企業。然而,中小型企業同大型高新技術企業相比,本身具有一定的發展特點,管理方法中很多優惠政策的認定條件都無法滿足,以至于其很難獲得稅收優惠。如此一來,很容易導致大型企業更加壯大,小型企業更加不利。這對于促進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創新能力提升非常不利。
(五)風險投融資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
創新的實現并不是水到渠成的,其中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所以,創新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資金風險。然而,關于風險投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卻不多見,只有兩項。不足總體優惠政策數量的2%。而創新活動存在的高風險性以及不確定性,很難得到商業銀行的鼎力支持,而僅僅依靠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也是遠遠不夠的,其很難走出長期科研發展中存在的困境。
二、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優化
(一)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目前,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層次偏低,以至于在執行的過程中,缺乏規范性和簡潔性。為了更好地確保這類優惠政策的權威性、長久性以及穩定性,應該將相應政策上升到法律層面上。對優惠政策的不斷梳理和系統化,形成完善的高新技術優惠政策體系,為高新產業創新提供公平的法制環境。第一個層次是在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的不同階段,稅收優惠的側重點應有所不同。第二個層次是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的不同階段所涉及旳稅種不同,稅收優惠的具體方式也應有別。如對企業所得稅可采取加速折舊、稅項扣除、投資抵免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而對增值稅、營業稅則選擇減免稅、退稅等直接稅收優惠方式。第三個層次是稅收優惠具體方式的選擇問題。此外要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動態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范圍,實現動態鼓勵與靜態鼓勵的統一。由于稅收優惠具有特殊的政策導向性,必須緊扣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政策目標,不能實施原則不明確,或者一成不變的稅收優惠。各地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中的稅收政策應在國家產業結構布局的背景下,根據產業重點發展領域,在不同時期相應選擇切合本地區人才結構、資源狀況的重點項目和稅收政策手段,進行政策扶持范圍和重心的動態調適,稅收優惠也要以市場調節為依托,對某些技術己經落后、市場前景趨淡的行業和產品應“有所不為”,集中有限的政策資源于真正具有優勢與前景的高新技術領域,形成層次分明、重點突出、整體協調的多元化的稅收扶持政策體系。
(二)稅收優惠方式改革
事后利益讓渡形式的優惠政策,不利于激發企業的技術創新研究工作開展。而事后扶持稅收的間接優惠,能夠更好地促進高新技術領域發展。其是為了更好地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而提出的,更加有助于國內經濟的迅速發展。所以,在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上,亦是應該明確間接優惠的扶持功能。首先,高新技術企業應采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會計處理方法,提升企業的資金周轉速度,為設備更新以及技術研發提供充足的資金。其次,充分利用高新技術開發基金稅前扣除政策,將部分投資風險轉移到政府身上,這有助于促進企業的創新積極性。
(三)為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定制稅收優惠政策
在原有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增設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結合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特點,更加具有適用性。這些政策既有利于中小型企業更好地實現技術創新,亦是對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的有效完善。例如,美國在關于中小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上,實行低息貸款以及特定稅收優惠政策等。英國在這方面采取的稅收信貸政策主要有:提升現行的R&D稅務津貼,并將尚未盈利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納入到免稅范圍之內。不僅如此,英國政府還對這些企業采取減免一定比例的公司稅,進而更好地促進中小型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同時,英國政府還允許這類企業的職員用稅前工資對企業的股票進行認購。英美兩國對于中小型高新技術產業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亦是可以效仿。
(四)建立鼓勵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制度
首先,允許有廣大發展前景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按其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來提取支持科技活動的科技開發準備金,據以降低風險投資的風險和彌補可能造成的損失。對于企業自身而言,像韓國那樣設立提取準備金制度,允許高新技術企業按高新技術收入的特定比例來提取科技風險投資基金并允許在稅前扣除,這樣可以保證企業技術投人的資金來源;就企業外部來說,應營造一個適宜進行高科技風險投資的環境,加強對風險投資行為的鼓勵。其次,制定有關風險投資收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風險投資者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建立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稅收的營業稅、所得稅減免和法人、居民對風險投資公司投資所獲得收益的所得稅減免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風險投資,增強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能力。
(五)對高新技術人才的個人收入稅收進行優惠
為了更好地穩定現有的科研隊伍,有效促進研發人員的研究積極性。可以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科研人員給予各類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允許研發人員用稅前工資認購企業的股票;對于在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從事科研工作的外國人,其自開始工作之日起,五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或者降低征收稅率。對于高新技術產業中的科研人員,其所持有的股份分得的紅利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如果科研人員因科研成果而獲利,其所得資金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