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監管范文

時間:2023-06-08 17:38:5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民間借貸的監管,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民間借貸的監管

篇1

【關鍵詞】民間借貸 借貸危機 法律監管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制度的有效補充,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是我國民營經濟平穩運行的強大后盾,是我國經濟制度平穩轉軌的劑。尤其是21世紀以來,我國連續多年保持高位經濟增長率,經濟的高速發展對資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我國正規金融機構受很多客觀條件限制,很大程度上滿足不了經濟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而民間借貸先天與民營經濟聯系在一起,具有靈活高效等正規金融機構不具備的優勢,成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途徑。

我國民間借貸的特點

近年來我國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中小企業越發依賴民間資本得以生存和發展。當前我國民間借貸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民間借貸規模和用途區域性差異明顯。由于民營經濟的發展程度不同,我國不同地區民間借貸資本的規模和用途也有很大差異:北京、上海等正規金融體系健全的一線大城市,民間借貸相對不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不明顯;新疆、、寧夏、甘肅等西部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規模較小,且主要用于農業生產和家庭消費;浙江、江蘇、廣東、山東等東部沿海地區市場經濟發展程度高,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占半壁江山,以生產經營性借貸為主的民間借貸已達到相當規模;另外,一些地區隨著民營資本規模的不斷擴大,投資渠道的不斷拓寬,民間借貸資金流向開始由實體經濟轉向虛擬經濟,其中尤以溫州最具代表性,在溫州可以說全民借貸。

民間借貸形式靈活多樣,中介機構數量急速攀升。經歷了悠久的歷史演化發展到現在,我國民間借貸以靈活多樣名目眾多的形式存在著,大致可歸納為三種:一是民間個人或家庭之間自發的直接借貸,沒有金融中介的介入;二是以一定組織形式存在的各種金融合會,有聚會、搖會、標會、抬會等,這些合會組織是以社會網絡中的個人信用和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在成立之初大多以互助互利為目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它的趨利性愈發明顯;三是通過一定中介機構進行的融資形式,也是目前在民間借貸發達地區最為普遍的形式,如典當行、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基金會、私人錢莊等。

隨著民間借貸形式的不斷發展創新,民間借貸已由最初無需中介機構的單純的友情借貸發展到通過各式各樣中介機構關系更為復雜的民間借貸,尤其是民間借貸活動狂熱進行的一些地區,如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參與民間借貸的中介組織更是隨處可見,由于民間借貸監管處于真空狀態,中介機構雖數目眾多,但質量參差不齊,其中也不乏一些空手套白狼的中介組織,無掛牌無自有資金,民間借貸中介系統內潛藏著極大的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利率偏離理性范圍,已處于歷史高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不得超過其4倍,也就是說,超出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民間借貸也就超出了法律的保護范圍。然而在現實中,我國民間借貸市場完全實行市場化的利率水平,借貸利率受供求關系影響明顯,近幾年由于民間資本始終處于供不應求的局面,且在緊縮的貨幣政策下民間資本供不應求的缺口更加嚴重,我國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已普遍超出法律保護范圍,逐漸偏離理性范圍,不斷爆出新高。據不完全統計,溫州民間借貸年利率從12%到96%不等,且多數超出30%,維持在30%~60%之間,有極少數甚至高于100%,達到180%,高利貸性質昭然若揭。在鄂爾多斯、廣州等民間借貸活動活躍的地區,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也都遠超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各個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都屢創新高,居于歷史高位。

我國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誘因

民間借貸所具有的內在穩定機制盡管保障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久穩定的演化和發展,但由于內在穩定機制本身并不具備絕對的穩定性,在外在因素的大力沖擊下難免有被破壞的可能,從而造成民間借貸風波甚至大規模危機的爆發。

民間借貸資本供求的瘋狂式增長為危機埋下隱患。近幾年來,尤其是2010年以后隨著世界金融危機不良影響的減弱,我國經濟迅速回暖,房地產、股市等投資領域出現資產泡沫,我國政府開始改變之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時連續采取的大力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取而代之的是更大力度的銀根緊縮和信貸控制,從而控制投資領域過剩的流動性。然而,宏觀調控在調節過熱的投資領域的同時,也催生了異常活躍的民間借貸活動,大量中小企業及個體商戶的資金需求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滿足,紛紛轉向民間借貸領域,旺盛的需求促進了借貸利率的不斷走高,其利率水平早已超出正規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的法律保護范圍,變為實際意義上的高利貸,從而吸引更多的閑置民間資本加入進來,加之樓市、股市等投資領域的低迷,民間借貸資本供給變得愈加瘋狂和不理性,故而民間借貸井噴般繁盛起來。

據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儼然由十年前享譽中外的制造之都轉型成為借貸之城、炒錢之鄉,打著擔保公司等旗號從事民間借貸業務放高利貸的行當已如同其十年前發達的制造業一樣成為極為普遍的經濟現象,而沒有經營執照的更是數不勝數。其民間借貸利率也已超出歷史最高水平,一般月息從2%到6%,有的甚至高達15%,年利率高達180%,民間借貸利率持續走高,這樣高額度的借貸利率所蘊藏的風險自然不言而喻。

民間借貸資本鏈條大規模斷裂誘致危機釀成。民間借貸資本循環正常進行的兩個隱含條件是高利潤行業的平穩運行和信用環境的成熟穩定,除去極少數惡意的信貸詐騙,高利潤行業的平穩運行決定了民間借貸資本鏈條的接連不斷,也就決定了民間借貸活動的健康進行。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后,我國為保證經濟不陷入衰退,采取了十分寬松的貨幣政策,銀行紛紛以各種優惠政策向中小企業慷慨勸貸,許多企業取得貸款后除了用于優化原有企業經營外,四處尋找投資項目,將資金投入房地產、新能源、金融衍生品等領域,貸款被迅速消化到各種投資項目中。不幸的是,當大多數企業仍處于投資周期中時,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從2011年1月開始,央行6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開始了新一輪大力度的緊縮貨幣政策,銀行紛紛收回貸款,本來資金實力就不夠雄厚的中小企業更面臨著資金鏈緊張、資本周轉不開的窘境,為了經營下去不得不求助于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巨大的利息壓力更使得中小企業舉步維艱,如此就陷入了資金鏈緊張的惡性循環。

由于貨幣政策具有滯后性,其發揮作用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當大量民間借貸資本投向房地產行業后,房產調控的效果開始顯現,房價出現松動,且消費者普遍持觀望態度,房地產市場由熱轉冷,很多人將借來的資金投進了房地產,不但沒有預期的高利潤回報,還面臨著轉手困難及虧損的困境,一些運作大規模民間借貸資金投資房地產的組織和團體更是虧損嚴重,無力償還借貸本息。高利潤行業的支撐是借款者能夠還本付息的前提,沒有高利潤行業,人們就喪失了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的動力,而高利潤行業的突然變故,則會使得民間借貸資本循環不能正常運轉,導致大規模的民間借貸資本鏈條中斷,引發大規模借貸風波及嚴重的信用危機。

信用惡化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促使危機不斷蔓延。自2011年4月溫州出現涉高利貸老板出逃事件以來,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之勢便一發不可收拾地鋪天蓋地而來,一批信譽好的甚至是行業中的龍頭企業也陷入了“倒閉潮”,老板紛紛跑路,使整個溫州沉浸在人心惶惶的不安氣氛中。溫州“跑路潮”蔓延之勢尚未削減,鄂爾多斯民間借貸也傳來噩耗,鄂爾多斯房地產老板因不堪高利貸追逼而自殺,此后民間借貸資金崩盤的消息屢屢傳來。

民間借貸生存于信息相對對稱的熟人社會,稍有風吹草動就會傳遍整個圈子。民間借貸風波使這些地區長期精心培育起來的信用環境受到重創,銀行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信用關系急劇惡化,而信用的惡化又進一步引發大規模擠兌,民間借貸資金的出借者紛紛撤回資金,更加劇了借款企業資金周轉的困難,使得原本相對安全的企業也無法進行正常有序的資本循環,陷入到資金鏈斷裂的危機中,于是信用惡化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促使危機的雪球越滾越大。

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根源

盡管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此次民間借貸危機脫不了干系,變幻莫測的貨幣政策破壞了民間借貸的內在穩定機制,引發了危機浪潮,但單純看宏觀調控和內在穩定機制,二者都沒有錯,歸根結底有錯的則是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和法律監管這一制度層面的缺陷。

二元金融體系和利率雙軌制成為民間借貸發展的根本制度阻礙。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并發展至今的,我國現有的金融體系仍是國有金融機構一尊獨大民間金融市場夾縫生存、體制內金融與體制外金融格格不入的二元金融體系結構。國有金融機構主要服務于國有大型壟斷企業,而占全國企業總數90%以上的中小企業則得不到應有的金融支持。我國金融機構的發起與設立都實行嚴格管制,使得我國金融領域存在嚴重的金融抑制。

與二元金融結構體系對應的則是雙軌制利率體制,即我國完全市場化的利率和受管制的存貸款利率這兩種利率體系并存,這就導致資金體現出雙重價格,即管制的體制內價格和不受管制的體制外價格。基于這一雙軌制體系,大型壟斷企業享受著低利率的融資優勢,中小企業在融資難的情況下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則要處于高利率的融資劣勢下。

由此,二元金融體系和利率雙軌制嚴重背離了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初衷,不僅扭曲了資金配置資源的機制,更扭曲了我國的經濟體制,造成了民營企業做實業的生存困境。這樣的制度安排逼出了民間借貸的瘋狂發展,逼出了房地產投資脫離理性的狂熱,逼出了資產泡沫的無限膨脹,更注定會逼出一場民間借貸危機。

政府監管缺失使民間借貸缺乏法律保障。盡管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而且近十幾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民間借貸活動也變得更加活躍,但我國至今尚未出臺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律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法律監管體系,央行起草并準備多年的《放貸人條例》一直未能出臺。而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只是零星出現在《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且有些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行為的管制規定立法不清晰,甚至出現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地方,造成了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法律監管的障礙。總體來說目前我國對民間借貸發展采取以行政管理為主、刑罰為輔的基本管理思路,監管主要以事后監管為主,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監管。

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意見構成了我國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體系,與規范正規金融業的法律體系相比較,它的不完備和滯后嚴重影響到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使得大量存在的民間借貸始終沒有一個合法陽光的身份,游離于法律和宏觀調控之外,同時民間借貸市場長期處于監管混亂的灰色地帶,民間借貸風險也很難得到有效及時的控制和化解,從而難免對我國經濟的平穩運行造成很大威脅。

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法制路徑選擇

事實表明,盡管民間借貸有著自身的內在穩定機制,但它處于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中卻也有著自身的脆弱性,憑借自身的力量無法做到始終在安全的軌道上平穩運行,所以不論是事前避免危機的發生還是事后應對危機的破壞都需要政府的作為。從法制角度而言,政府應該加快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完善現有監管體系。

我國的民間借貸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和完備的監管體系而一直處于一種無序狀態,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的灰色地帶,長期以來不僅地位尷尬,而且管理困難問題棘手。發展民間借貸急需制度保障,而制度建設則是一項無比艱巨的任務,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制度建設應以明確的目標為導向,以實現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可控化為基本目標展開制度細則的制定。

陽光化,即在法律上明確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這是制度建設首先要堅持不動搖的立場取向。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離不開民間借貸的支持,與其讓其一直在夾縫中生存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并成為經濟動蕩的隱患,還不如利用此契機將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化,以便將其正式納入政府完善的監管體系中。將民間借貸陽光化不僅要給出合法民間借貸活動的精確內涵,還要明確非法集資等非法民間融資活動的判斷標準,從而使正常民間融資活動陽光化的同時嚴厲打擊非法融資行為,從法律層面上徹底規范民間金融市場。

規范化,即建立一整套嚴格嚴密的制度作保障,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引導陽光化的民間借貸健康有序地發展。這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必須做到面面俱到,方能達到預期的目標。規范化的制度規定應貫穿在民營金融組織運作的整個流程,要建立民營金融組織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并從貸款額度、期限、利息、擔保、登記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徹底改變民間融資市場混亂無序的局面。

可控化,即建立起規避風險的相關制度安排及配套的法律監管體系。建立規避風險的相關制度也是事前監管的重要方面,一個好的制度安排在規避風險的同時還可以使監管事半功倍,民營金融組織不妨借鑒正規金融組織規避風險的一些制度,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民間金融組織公開其資本規模、業務范圍、經營細則等,從而保障民間金融市場信息的相對對稱,進而降低風險。監管方面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條文,使監管部門有明確清晰的法律依據,其次要針對監管對象指定明確的監管部門,使銀監會、央行、地方政府等部門權責明晰,防止出現權責不明的灰色監管地帶,要徹底改變以前主要依靠事后監管的被動局面,使監管貫穿在民間融資行為的始終,而且尤其要重視事前和事中監管,并加大對事后監管中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證民間金融市場良好的秩序。

綜上,要想從根本上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平穩運行,政府則要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監管創造穩定的外在穩定機制,同時要從制度根源上徹底切斷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只有這樣,民間借貸才能真正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篇2

摘 要 民間借貸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討論的熱門話題。基于規制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為保證國家宏觀調控效果的需要,有必要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考察民間借貸監管現狀,其缺陷主要表現在監管法律的缺位、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至此,我國民間借貸的應有思路因從適度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入手,從而保證民間借貸運行的陽光化和規范化。

 

關鍵詞 民間借貸 管制 監管

作者簡介:胡承偉,安徽大學法學院2012級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69-02

民間借貸這把“雙刃劍”在利用自身優勢彌補正規金融服務不足的同時,由于監管機制的缺失而威脅到金融秩序與金融安全。其引發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浙江吳英案”、“溫州跑路潮事件”、“包頭金利斌自焚事件”等三個典型的民間借貸事件,凸顯了民間借貸的復雜性和問題癥結。由此出發,傳統上對于民間借貸持嚴厲壓制的態度顯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考慮到民間借貸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在放松規制的前提下,加強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不失為解決民間借貸監管問題的一個較優方案。

 

一、民間借貸監管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游離于金融體系外,監管方面一直處于空白的狀態。然而這不表示民間借貸就不需要監管。結合民間借貸在現實中暴露的諸多問題,結果或違法,或犯罪,將其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實施一定的法律監管是必要的。這種必要性表現在如下三方面。

 

(一)規制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

民間借貸活動處于合法化邊緣,由于監管依據等法律規定的空白,金融監管部門很難進行監管,加上民間借貸機構存在組織渙散、管理方式落后等問題,金融風險在所難免。“主體、借據、擔保、利率、用途”等五大風險交叉出現在民間借貸的交易活動中。同時,民間借貸也在沖擊著金融秩序。借貸雙方自由地約定利率,易形成黑市利率,對國家利率是不利的,實質上擾亂了金融秩序。

 

(二)穩定社會秩序

建立在債務人信任基礎上的民間借貸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喪失信用時,債權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尤其在債務人攜款潛逃時,債權人更是無所適從。實踐中常見的是,在債務人未提供擔保時,民間合會攜款潛逃的倒會事件會經常發生,給金融和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危害。同時,高利貸行為因借款人急需借款而發生,當貸款人無法從借款人處獲得本金和利息時,貸款人訴諸于私力使用暴力手段解決債務糾紛,糾紛性質迅速發生轉變,矛盾進一步惡化,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更為甚重的是,民間借貸常常成為金融犯罪的工具。

 

(三)保證金融信息真實性,從而便于國家宏觀調控

民間借貸的隱蔽性,易造成金融信息的失真,導致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能力大為削弱。民間借貸的資金在體外運作,不便于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對資金運作整體進行全面的把握,從更深層次上來說,難以保證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局部經濟過熱的現象遲遲不能得到有效抑制。

 

二、現有民間借貸監管的缺陷

民間借貸的規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擴大,社會主體已經意識到了民間借貸給社會經濟帶來的雙面影響。試通過完善的監管制度來克服民間借貸的負面效應,有助于平衡民間金融自由和金融秩序的關系。現階段,我國雖已開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但監管過程中顯露的缺陷卻一直未得到彌補,這值得我們思考。

 

(一)民間借貸監管法律的缺位

由于法律的滯后性,法律創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速度。民間借貸作為社會出現的一種新興事物,之所以被社會爭論的沸沸揚揚的一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尚未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立法界、司法界及普通大眾基于各自的立場從不同層面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與非法、如何監管等問題作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價值判斷。對民間借貸作出簡單規定法律規范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批復》、《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最高院司法解釋,其他甚至三部被稱為狹義上的銀行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均沒有針對民間借貸活動做出規定。民間借貸立法呼聲愈來愈高漲的趨勢有增無減。民間借貸監管依據空白、監管主體的缺失、監管措施的單一,導致監管實踐依然落后甚至停滯不前。監管當局面對民間借貸的復雜情形,往往會感到無所適從。沒有可供參照的標準,只能采取坐觀其變的態度,任其發展,或者直接取締。實際上,民間借貸監管法律涉及到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定位之界定。居于何種范圍的民間借貸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以及如果合法的民間借貸逾越合法邊界而轉向非法時的行為該如何認定等問題,都需要法律作出統一而詳細的規定。簡單的規定會產生法律沖突甚或打架的現象,即使是通過法律解釋也很難對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疑問給出一個合理的答案。“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經營活動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準入監管、業務經營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遺憾的是,在這些內容中,民間借貸卻因無“法”而得不到金融監管機構全方位的監管。

 

(二)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

民間借貸監管法律的缺位并沒有阻礙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步伐。依托于政府,為防范金融風險,民間借貸監管現狀則表現為在嚴格管制態度的驅動下,壓制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完全不顧及市場對公平競爭和效益的需求。筆者認為,這并不是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之義,于整個金融市場而言,其不能容忍如此之嚴厲的管制手段影響其自身的發展。“中國金融發展的現狀與中國經濟發展的強大勢頭不相匹配的根本原因是中國金融管制過嚴,限制了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扭曲了社會融資的結構,增加了銀行信貸的風險。”從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的這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出管制過嚴的后果是嚴重的。其不僅封殺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體系的可能性,阻礙了民間借貸進入金融市場的道路,還使金融市場多元化的需求得不到根本上的滿足。同時由于民間借貸合法性被排斥,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模式呈現過重且多樣責任并存的結構,民間借貸監管的固有嚴管態度在此又得以體現。

三、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思路

通過對現有民間借貸監管缺陷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應有思路是:結合外國的監管經驗,從適度放松管制和加強監管入手,從而保證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范化的運行。

 

(一)適度放松管制,使民間借貸走向陽光化道路

政府對民間借貸過嚴管制不僅使得民間借貸得不到健康的發展,還可能滋生民間借貸的畸形。過嚴管制在短時間內奏效明顯,但不是長久之計。金融秩序可以通過過嚴管制在一段時間內

得到鞏固,然而從長遠看來,持巨額閑置資金的資金供求者與急需資金的資金需求者在正規金融渠道不能給予他們充足的金融服務時,唯有選擇非正規融資渠道實現對民間資金的使用。久而久之,這將直接導致多年來民間借貸活動并未因過嚴管制而日益減少,相反卻是愈演愈烈。基于金融抑制理念的嚴格管制做法切實應該得到調整。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告訴我們適度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管制,充分尊重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使民間借貸主體能夠與正規金融機構一起參與到競爭,能實現優勢互補,保證社會資金市場價值的最大化。適度的“度”在哪里,該如何把握這個“度”,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臺灣地區的做法值得我國借鑒。臺灣地區對各種民間借貸形式,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1)打擊、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等帶黑社會犯罪性質的地下融資;(2)對地下銀行、合會、標會等互較強或規范化的民間借貸組織,則采取了整頓、改造并制定法律法規給予合法化,加強監管。如在1999年《民法債編》中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合會的法律地位,對會頭會腳的責任與義務等做出了詳盡的規定。總體上來,臺灣政府放松了對民間借貸管制,即使對大部分被定為非法的、未造成明顯不公的民間融資行為,除非引起較大的社會風波,否則一般不予以打壓或取締。我國可以參照這種做法,對民間借貸的管制采區別對待、分類進行的原則。如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對金融中間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引導和監督,要求這些機構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活動,嚴查超越經營范圍的違法經營活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活動,要嚴厲打擊。當然,降低民間借貸準入金融市場的門檻,使民間借貸進入國家金融體系中,確保民間借貸主體與正規金融機構在競爭機制的推動下實現金融市場資源最優配置,可以滿足各主體的融資需求,促使民間借貸“陽光化”道路暢通無阻。

 

(二)建立和完善對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使民間借貸走上規范化道路

對民間借貸適度放松管制,并不意味著可任由民間借貸隨意發展。民間借貸自開始至結束的潛在風險及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要求我們借用法律的手段對其進行監管。也就是說,在管制的前提下,利用法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是民間借貸規范化運作手段的必然選擇。具體措施上,首先,針對監管法律空缺狀況,我們首先得通過立法來彌補。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對象、監管原則等都可通過法律加以規定,保證民間借貸行為“有法可依”。關于監管主體,考慮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進行統一監管,同時考慮到民間借貸的地方實際情況可設立地方監管主體,具體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政策,保證監管效果。關于監管內容,可對民間借貸的范圍、內容、用途尤其是利率作出細化規定。例如利率的規定可參考美國、香港等地區的做法,設定合理的利率上限,并針對違反不同利率層次限制的借貸主體規定承擔不同的法律后果。關于監管對象,要重點關注主要的民間借貸對象,如合會、地下錢莊、典當、小額貸款等,對于其他民間借貸形式僅進行違法性監管。有學者提出我國民間借貸以營利性為標準可劃分為民事性民間借貸和商事性民間借貸,基于此種劃分,民間借貸監管對象當有所區別。關于監管原則,金融秩序與金融正義原則應當首先被納入到監管法律中,因為只有同時兼顧這兩個原則,民間借貸擾亂金融秩序與保證金融主體融資需求的矛盾才能在這兩個原則的指導下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本著金融資源配置正義的原則,才能給予民間借貸在我國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利用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推動我國金融資源配置的優化。同時,監管原則還應當包括可控發展原則。可控發展是要使民間借貸在科學的監控之下有序的發展,以保證民間借貸的安全,進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社會的穩定。在可控原則的指導下構建法律體系,監測預警系統,隨時掌握民間借貸的活動信息,以此對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和其他不公正現象進行控制管理。

 

參考文獻:

[1]李智,程娟娟.民間借貸風險的法律防范.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19(1).

[2]劉燕.發現金融監管的制度邏輯——對孫大午案件的一個點評.法學家.2004(3).

[3]曾紀勝.論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3).

篇3

【關鍵詞】借貸危機;民間資本;正規借貸資本

一、引言

前一段時期,爆發在溫州、鄂爾多斯、深圳、武漢等地的民間借貸危機進入人們的視野。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直接融資方式,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且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即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民間借貸往往建立在親朋好友的基礎之上,多為信用貸款,手續多不健全,亦不會有抵押物、質押物的保障,相對于正規的金融機構而言,民間資本是不規范的“風險、利息”雙高的資本。因此,我認為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流通在社會上過剩的民間資本,引導其轉化為正規的金融資本,進入銀行業、及非銀行融資機構,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打造多層次的金融體系格局。

二、民間借貸資本市場的現狀與問題

政府政策加大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力度,出臺系列政策為民間資本轉化為金融資本提供了制度與政策的保障。比如,2011年2月銀監會相關部門通告,“對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沒有任何歧視性的條例,也不存在政策障礙”;在國務院頒布的“新三十六條” 中,為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提供多種途徑與支持,包括鼓勵和引導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又如,政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非銀行的中小金融機構,新興的以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因而近年來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發展非常迅猛,2011年中信證券研究報告指出,中國民間借貸市場總規模超過4萬億元,約為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10%~20%。此外,我國商業銀行股權結構多元化的特征日趨明顯,非國有性質的法人股東,如民營企業和外來資本逐年增多,我國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普通股中,民間資本達到了20%,部分城市商業銀行的普通股中,民間資本占比達到45%。

經研究分析,在民間資本向正規借貸資本轉化過程中,仍存在出現以下問題:

1.民間的“個人投資者”進入正規借貸資本市場仍受限制

商業銀行國有法人股占絕對控股地位,并且單個股東資本進入商業銀行的條件仍然受到嚴格的限制,這種對于個人投資者股權比重的約束規定已不能適應我國現今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與民間個人資本的迅速膨脹的現狀。比如,城市商業銀行是吸納最多民間資本的是商業銀行,在其有關規定中明確指出,個人持有股權不得超過其總股本的5%,而相對于機構投資者(包括戰略投資者)的出資比例15%而言少了很多;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而法人機構投資者比例限制為10%,遠高于個人投資者的比例限制。

2.民營商業銀行的資本沒有做到真正“民營化”

我國在10年前就開始籌備、發展商業銀行的民營化,但到目前為止發現,政府股東更愿意將民營資本當做是解決困境的“善款”,而不是將其看作是真正的參與銀行治理的股東,即使在股權結構已經發生變化的前提下,仍不愿意放棄對地方金融資源的支配權,個人股東在民營銀行中沒有實質的經營權、表決權,這會打消個人股東投資的積極性。因此,若希望商業銀行引入的民營資本做到真正“民營化”,就必須同步建立有利于規范民營資本運行、保護并支持民營資本的利益的制度環境,建立新型民營商業銀行。

3.民間資本及以民間資本為主的非銀行融資機構缺乏有效監管

一方面,根據央行的研究報告數據,經分析溫州的民間借貸資金流向相關數據,用于一般生產經營的資金僅占35%,而大部分資金沒有進入實體經濟,用于房地產項目或集資炒房的資金約占60%,其他虛擬經濟如股市占5%;此外,截至2011年9月,溫州民間借貸年化利率達40%以上,遠超過法定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這種無嚴格管束的脫離實體經濟現象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另一方面,非銀行融資借貸中介的確立和發展被認為是民間借貸發展到一定時期和規模的產物,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例,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并未納入銀監會或人民銀行系統的監管,其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由地方政府負責,在中央層面無人負責,監管制度缺陷明顯,并且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規范。在沒有實施有效地監控與管理的條件下,極易形成“高利貸”等非法吸收存款的活動。

三、鼓勵民間借貸資本轉化為正規借貸資本的原因

民間借貸市場是金融體制固有弊端的集中爆發,在近年來的迅速膨脹過程中一步步扭曲,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擾亂了金融市場的秩序,這是鼓勵民間借貸資本轉化為正規借貸資本的原因之一。高利貸在我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被持續的哄抬,會威脅企業的長期持續發展,引發區域經濟的動蕩,本次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的爆發恰好印證了這一點,并且民間資金流動帶來的高經濟收益,極易誘發“影子銀行”、“非法集資”等社會現象。此外,民間借貸的自發性和盲目性較高,危害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由于經營實業獲得利潤較低,而高利貸與房地產兩大“炒錢”領域回報率極高,因而造成大量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資金流向虛擬經濟,并非實體經濟。

經過分析民間資本向正規資本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歸納其原因如下:

1.股權結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業銀行的發展

首先,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中民營企業和外來資本逐年增多,但國有股(含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仍然占相對大的比重,容易造成股權虛置的現象,造成商業銀行經營效率低下,缺乏與時俱進的活力。其次,由于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仍然受到嚴格限制,部分單個股東的自有資本無法被充分地利用;并且單一股東即使入股也無法參與到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中,造成股東失去投資的動力,致使閑置的資本外流出銀行業領域。伴隨著中小企業的蓬勃發展、民營企業家地位與財富的提升,社會上一少部分個人的資本積累與日俱增,合理地利用閑置的個人資本來提高民間資本利用率,可以豐富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形式,吸引更多高素質的股東管理人才。

2.新型民營商業銀行才是真正的“民營化”

新型民營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是民間資本,真正代表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利益,股權民營化使商業銀行在資金使用問題上具有獨立性與趨利性,更了解中小企業及個人經營者的情況,更能站在民間企業客戶的融資立場,解決民營客戶的實際問題,不會只看重“大客戶”的融資需求,提高獲得貸款的能力和資金運作的效率。此外,根據市場競爭機制原理,民營商業銀行的建立將增強我國銀行業體系的競爭力,增強金融市場的活力,民營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各司其職,平衡不同規模的實體經濟與資本市場的需求,使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均能得到各自所需的融資數量。

3.加強監管民間資本與非銀行金融借貸機構的意義重大

民間資本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融資服務可以充分發揮地域優勢,熟悉本地客戶的資信與經營狀況,根據本地客戶的特點提供個性化的服務,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同時,加強對民間資本及非銀行金融借貸機構的監管,有利于民間資本規范化的發展,打造多層次的金融格局,充分利用閑置資金,促進區域經濟的穩定與繁榮。

四、將民間借貸資本轉化為正規借貸資本的途徑

面對中小企業巨大的融資需求和政府關于“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一系列政策,針對我國民間借貸資本市場的現狀,應切實整改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資本的需要,并建立起真正維護民間資本權益的環境。

1.鼓勵引入個人參股制度

關于個人參股商業銀行的問題的探討,首先應明確其有別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私有制銀行,個人參股不同于個人控股。第一,適當擴大民間資本的單一股東的持股比例,并增設個人股東表決權:綜合考慮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自身股本規模的結構、城市商業銀行的地區綜合情況,可以合理地引入非政府資本,增加個人投資的比重;也可以適當采用國有股權部分轉讓給個人的辦法,適當的縮小國有股的持股比例;鼓勵出資多、資本金雄厚、專業性強、管理能力高的個人投資者參與到銀行的日常管理當中,增設個人股東經營管理的表決權,使個人股東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統一,充分利用個人閑余資金為銀行業市場注入新的活力與方向。第二,鼓勵合格的中小商業銀行上市,加快推進中小商業銀行的上市進程,通過新股發行與增發,使更多的個人投資者參股上市中小銀行,實現投資股東多元化,引入新的經營管理機制與內部治理結構,充分利用社會上的游資,將其轉變為金融資本。

2.鼓勵發起設立新型的民營商業銀行

應以政府相關法規、政策和市場準入規則為依據,由民營資本出資,自行發起,經申請核準后廣泛建立合格的、新型的民營商業銀行,以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為目標市場,而是有一定自主性、目的性的企業法人,并且與目前仍受地方政府股東牽制的民營商業銀行區別開來,確保其不再是地方政府附屬的金融資源。具體來說:第一,根據民營資本銀行與國有銀行的政策差異進行市場分割,民營資本建立的銀行資本規模有限,并受國家法規政策約束,因而有效地市場分割能更準確的把握當地的經濟環境特色,民營資本建立的商業銀行應以地區范圍內的中小企業為目標市場;第二,為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業績考核增設指標,使新型民營銀行的監測與評級自成體系,其業績的評定標準應區別于國有銀行,具體包括:面向中小企業貸款占全部貸款總額的比率,民營資本的運作效率、內部結構比重、資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第三,鼓勵通過中小民營商業銀行實現區域內及跨區域的兼并、聯合與收購的方式,但這其中要注意銀行之間規模效益的差距,以及股權稀釋的問題。

3.進一步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非銀行融資機構的支持與監管

雖然近兩年來民間資本占非銀行融資機構資本總額的大部分比重,但其制度體系、風險管理、行業規范等方面仍需完善。具體如下:第一,為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建立類似“保薦機構”的專業化的指導與評級體系,對民間資本進入中小融資機構進行服務與指導,類似“保薦”的機構可以由銀監會特定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來擔任,以加強對民間資本介入的融資機構的資質審查,規范準入條件與制度環境;第二,鼓勵銀行機構加強與非銀行融資機構之間的合作,提供資金與技術支持,并依據中小融資機構的資本、信用及業績等實際狀況來確定合作的廣度、深度;第三,加強地方銀監機構對非銀行融資機構的經營運作、風險防范、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監管,規范中小融資機構之間關聯擔保的行為,增強機構運作的安全性;第四,鼓勵民營資本以聯合控股的方式來建立貸款公司,例如擁有不同注冊資本金的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可以在相應的資金限度范圍內合作,共同建立新的小額貸款公司,降低企業進入小額貸款公司領域的門檻,擴大資金來源,廣泛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

五、后記

隨著民間借貸危機的發生,民間資本的利用問題引人深思。民間借貸有利的一方面是能夠優化資源配置,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困難,填補因正規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給不足而形成的資金缺口,充分利用閑置資金轉化為實體經濟;不利的一方面是正規的民間借貸體制尚未健全,沒有全面有力的法律、法規的保障,不規范的利用民間資本,會造成金融市場的混亂并擾亂地區經濟的安全。本文基于在城市范圍內,將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資本轉化為正規借貸資本,融入到正規金融體系當中,并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提出了鼓勵建立新型民營商業銀行、引入個人參股制度、加大支持與監管非銀行融資機構的力度等一些列辦法,為閑置的、過剩的民間資本找到一條合理的出路,對解決我國現在普遍存在的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資金利用效率低、民間市場高利貸無管制等問題的改善有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李大慶.經濟危機環境下民間資本進入信貸行業的思考[J]財金之窗,2010,5.

[2]李耘.商業銀行股權結構與績效關系的實證分析[J].經濟問題探索,2008(7).

[3]黃謙,王蓉.民間借貸危機的研究與化解[N].期貨日報,2011-11-16(004).

篇4

關鍵詞:民間借貸 監測工作 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縣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間接待也呈現生機。如果規范得當,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方式會更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規范不當,則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提高警惕。

參考文獻

[1]王可為.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金融發展探索與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2.

篇5

一、溫州民營企業風險現狀分析

(一)企業經營風險現狀分析 經營風險是指企業未使用債務時經營的內在風險,是企業經營上的原因給全部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息稅前利潤)帶來的不確定性。

影響企業經營風險的因素很多,包括:產品需求、產品售價、產品成本、企業調整價格的能力和固定成本的比重等。產品需求、產品售價和產品成本越穩定,企業調整價格的能力越強,固定成本的比重越小,經營風險就越小;反之,經營風險就越大。

溫州民間借貸利率通常很高,是普通實業無法支撐的。相關民營企業大多把民間貸款投資(或投機)于具有更高收益的行業。第一,投資房地產、煤礦(包括小煤窯)、石油、水電站、電廠等行業。他們預期相關產品價格快速上漲,從而獲得相應的高收益。而這樣的價格上漲不可能持續。一是因為長期來看,高利潤率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入該行業,使供給增加;二是因為這些行業大都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控制領域。因此,相關產品價格增長放慢或下降的風險很大。一旦如此,該項目的收益便會低于預期甚至出現巨大損失。第二,以更高的利率進行轉貸,以此賺取利差。此時,若其直接后手出現借貸危機,它們便會遭受相應的損失。其經營風險與直接后手的企業總風險正相關。實際中,借貸鏈條由后向前,轉貸者都因直接后手總風險過大而形成很大的經營風險。相關民營企業通常低風險的普通實體經營已占很小比例或已放棄,高風險項目已占企業經營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這就造成了這些企業整體經營風險很大。

(二)企業財務風險現狀分析 財務風險是指企業由于運用了債務籌資方式而產生的喪失償付能力的風險。對于股份公司來說,這種風險最終由普通股股東承擔。由于原理相同,下面分析時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其他企業把所有者權益分為一股普通股即可(實際上分為多少股結論都相同)。在影響財務風險的因素中,債務利息和優先股股利這類固定性融資成本是基本因素。當息稅前利潤增加時,單位利潤所負擔的固定性融資成本就會減少,可供股東分配的部分會相應增加,普通股每股收益的增長率將大于營業利潤的增長率。反之,普通股每股收益的下降率將大于營業利潤的下降率。普通股每股收益變動率與息稅前利潤變動率之間的比率稱為財務杠桿系數。它是企業財務風險的一種測度。財務杠桿系數越大,財務風險越大;反之,財務風險就越小。

依據定義可以推導出如下財務杠桿系數的計算公式:

式中:DFL——財務杠桿系數;EBIT——變動前的息稅前利潤;I——債務利息;PD ——優先股股利;T——所得稅稅率。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財務杠桿系數是由息稅前利潤與固定性融資成本之間的相對水平決定的。通常固定性融資成本所占息稅前利潤比重越大,財務杠桿系數越大,財務風險就越大;反之,財務風險就越小。

相關民營企業在進行高收益項目投資需要大量資金時,通常要進行大量負債,而且很大一部分是通過民間借貸獲得的,利率通常很高,這就使企業要承擔很高的債務利息。雖然企業預期息稅前利潤較高,但債務利息仍占其很大比例,企業的財務杠桿系數很高,造成財務風險很大。

(三)企業總風險現狀分析 企業總風險是指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共同作用使普通股每股收益大幅度波動而造成的風險。企業總風險與企業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成正比。

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價值受該企業預期總收益與總風險的共同影響,與企業預期總收益正相關,與企業總風險負相關。因此,經營風險較小的企業應適當增加財務杠桿系數,以獲得較高的財務杠桿利益;反之則需適當降低財務杠桿系數,從而減小財務風險。對于一個投資項目,企業應根據其對企業價值的影響來決定是否進行。在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中,相關民營企業通常經營風險與財務風險都很大,導致企業總風險過大。很多投資項目不但沒有提高企業價值,反而降低了企業價值。總風險過大最終造成了借貸危機。

二、民營企業總風險過大的原因

(一)企業所有者忽視風險 企業所有者通常是企業的最終決策者和總體控制著,對企業運營起決定作用。因此,相關民營企業的所有者忽視風險是造成企業總風險過大的根本原因。他們往往缺乏專業知識,財務管理水平低,片面追求高收益,缺乏對風險的控制。這就造成了企業整體存在缺陷,從而引發了各方面的問題,使企業對風險的控制嚴重不足。

(二)企業缺乏先進的管理模式 主要表現在:(1)企業制度落后。企業普遍實行家族制企業制度,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容易導致領導者集權、個人獨斷、任人唯親,決策不民主。而企業所有者及其家族成員常常不具備足夠的財務管理能力,導致企業財務管理低效。這也加劇了下面兩個問題。(2)企業財務管理機制存在問題。一是機制設置不合理。財務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職責不明確,管理混亂,沒有科學的決策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機制。二是機制不能良好運行。管理者常常不按制度辦事,或是只遵守其形式,越權行事及不盡其職現象嚴重;決策不按制度,隨意進行。(3)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業務水平低。很多企業對財務管理人員的能力要求缺乏認識,沒有聘用專業人員進行財務管理,也不對財務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因此企業財務管理者往往缺乏專業知識,對風險認識不足,能力低下,不能勝任其工作。以上問題導致企業決策嚴重缺乏科學性,很容易出現失誤,忽視風險。

(三)企業缺乏合理的風險管理系統 企業運營中存在風險是必然的,為控制風險,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必不可少。相關民營企業大部分沒有設置風險管理系統。個別企業雖已設置了該系統,但也往往結構不合理,工作人員缺乏專業知識,系統流于形式,無法正常運行。風險管理系統的缺乏導致企業風險控制薄弱。

(四)企業決策中忽視風險 由于存在上述問題,企業決策常常出現失誤,只注重收益,忽視風險。這是造成相關民營企業總風險過大的直接原因。主要表現在:一是企業缺乏明確的產業發展方向,不顧客觀條件和自身能力,片面追求“熱門”產業,從而增加了企業風險。二是對項目投資缺乏科學論證。一旦國家收緊銀行信貸,建設資金不能如期到位,企業就面臨進退兩難的境地,不得不向民間借貸,增大了企業風險。三是企業不顧風險、不計后果地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一旦被擔保企業出現借貸危機,擔保者便會遭受相應的損失。

三、民營企業應獲得的警示

(一)企業所有者加強對風險的控制 民營企業所有者應加強財務管理知識學習,充分認識影響企業風險的因素,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提高管理的科學性。理性地制定企業戰略決策,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時充分考慮風險,避免投機行為。做好企業整體的財務管理工作,嚴格控制企業總風險,防止企業在高風險區運行。

(二)改善企業管理模式 具體做到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實行先進的企業制度。從家族制向現代企業制度轉變,按照國際通行的原則建立新型民營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聘用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形成以非家族成員為主的企業管理體系,進一步強化企業民主管理。二是建立良好的企業財務管理機制。要設置合理的機制。健全組織結構,做到管理人員設置合理、職責分明,管理民主、科學有效,決策制度規范、合理。要保障機制的良好運行。要設置合理的監控機制,使管理者按制度辦事、各司其職,決策嚴格按規則進行。三是提高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業務水平。要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選拔優秀的專業人員進行財務管理;適時地對財務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足夠的專業知識,特別是與風險相關的知識,從而提高其業務水平;是聘用外部專家參與企業重大決策。

(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 民營企業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為其設計合理的模式,配備專業人員,杜絕形式主義,保證其良好運行,從而加強對企業風險的控制。例如:建立財務預警系統,以企業信息化為基礎,對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潛在的風險進行實時監控,從而防止企業風險過大;建立風險應急機制,事先提存風險基金,以備風險發生時使用,從而控制企業總風險。

(四)加強決策中的風險控制 企業應努力做好上述工作,從而在決策時嚴格控制風險。具體做到:一是有明確的、經過科學論證的企業發展方向,不片面追求“熱門”產業。二是對項目的投資規模、資金結構、建設周期以及資金來源等有可靠的預測和明確的籌劃與部署,杜絕投資的盲目性。三是慎重地為其他公司提供擔保,充分認識其中的風險,切忌盲目和隨意。

篇6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勞動局《關于安置城鎮待業社殘人員就業,扶持保護區街福利生產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目前,我市城鎮中仍有一部分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盲、聾、啞、殘青年尚未得到安置。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對福利生產加以扶持,采取有效措施,盡快使這部分社殘人員得到妥善安置。

關于安置城鎮待業社殘人員就業,扶持保護區街福利生產的意見

市人民政府:

據調查,我市城鎮人口中,盲、聾、啞、殘人員約有一萬四千九百余人,其中年齡在四十歲以下,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約有八千二百余人。近年來,各區街和各級民政、勞動部門安置以及個體開業等多種渠道,相繼安置就業五千四百余人,目前尚有兩千八百余人待業。為了盡快安置城鎮社殘人員就業,切實扶持保護區、街福利生產,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90號《批轉民政部〈關于保護和扶持社會福利生產的請示報告〉的通知》和民政部、勞動人事部民〔83〕城120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待業的盲、聾、啞、殘青年就業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一、根據“三結合”的勞動就業方針,對城鎮中社殘人員的就業問題,繼續采取多種渠道,積極加以解決。

1.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要采取措施,挖掘潛力,力爭多安排一部分城鎮中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盲、聾、啞人。同時,還要盡可能地舉辦盲、聾、啞人的職業訓練班,為他們創造就業條件。

2.各區、街要發動、依靠社會力量,舉辦各種類型的福利生產、生活服務單位。同時,還要發動街道集體生產單位、商業網點,因人制宜,就地就近安置社殘人員。這是今后安置社殘人員的主要渠道。對有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社殘人員,要給予鼓勵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扶持。

3.各級勞動、民政部門,要協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這項工作。在招工中,對具有專業技能、工種對口、殘情較輕的待業青年,在經德智體考核合格后,用人單位應予以照顧錄用。各企、事業單位,在組織本系統職工家屬和待業青年參加集體生產勞動時,對待業的傷殘子女應當統籌考慮,積極吸收。也可以同區、街聯合舉辦集體福利廠、店,予以安置。

安置社殘人員所需勞動指標,屬于全民所有制的,在國家下達的計劃內解決。屬于集體所有制的,由市勞動局統一解決。社會福利工廠職工的調動使用,應和其他工業部門的職工一樣對待;其勞動保險福利,應根據生產發展的水平,參照當地同所有制、同行業、同工種企業職工的標準執行。

二、遵照社會問題社會解決的原則,各有關單位對區、街福利生產和生活服務事業,要積極扶持,大力保護,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1.經委、計委、建委、市場委、城市集體經濟辦公室和有關工業部門,對區街福利生產,在活(貨)源安排、產品調整、計劃歸口、物資供應等方面,都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給予扶持、保護。各廠的生產原料、基建指標、維修物料計劃,由民政部門匯總上報,由有關部門列入計劃,切實予以解決。各廠需要的大工業的邊角余料,可由福利廠與國營企業自行掛鉤,直接供應。

2.福利生產、生活服務單位所需的場地和房屋,各區人民政府應統籌考慮,適當安排。一時難以安排的,也應在規劃集體網點,或新建、改建住宅區時,做出相應的安排。

3.對區街福利生產單位安置的待業社殘青年,由勞動局從城鎮青年就業補助費中,按每人二百五十元標準,一次性撥給民政局,作為待業社殘安置補助經費,對分散安置社殘青年、區街福利生產單位安置的非社殘待業青年所需的經費,按市財政局、勞動局津勞服字〔1983〕370號文件規定辦理。

4.稅務部門要從減免稅方面鼓勵區、街生產廠、店安置社殘人員。對集體社會福利生產單位,社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稅;社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但未達35%的,減半交納所得稅;社殘人員在生產人員總數中占不到10%的,照章納稅。對納稅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市、區主管部門審查,稅務部門核準,給予適當減免照顧。

5.人民銀行對區、街福利生產、生活服務單位的興辦和發展應積極扶持,發放低息貸款。即在兩年內優惠40%,按月利率三厘六計算;兩年后優惠20%,按月利率四厘八計算。

篇7

關鍵詞:農村民間借貸 正規金融 法律規制

一、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特點

一是地下性和非組織性,我國農村目前的民間借貸在運行方式上處于一種無組織的分散狀態,借貸在個人之間直接進行,沒有固定場所和程序,沒有統一的規范化管理制度;二是道德約束的基礎性,由于在我國農村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鄉鄰、親朋和熟人之間,很多都只是口頭約定,并沒有采取書面形式來加以約定,受到法律保護程度很弱。從信用融資角度出發,約束因素也只有道德這一條了;三是運行范圍的“局限性”,我國現階段的農村借貸主要依靠道德約束,所以融資范圍也僅限于雙方在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進行借貸,從而沒有形成一個全國性的市場,僅局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四是借貸規模上的小額性和期限上的短期性,在我國農村地區,民間借款主要是個人和民營企業,所需資金量都比較小,貸款人貸出的資金也主要是自有資金,從而決定了規模上資金供給的小額有限性;由于農戶固有的意識,不到萬不得已也不會借款,而且民間借貸利率較高,借款后也會早日償還。

二、我國農村民間借貸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和現存的問題

(一)當前農村民間借貸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由于農村民間借貸長期脫離政府的金融監管,其自身缺陷也是不能忽視的。一是民間借貸資金的雙方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容易形成高風險的投資交易,客觀上形成非法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二是農村民間金融自由發展可能會與政府設定的對貨幣金融目標相悖,造成了相關的負面效應;三是在民間借貸缺少相應的監督管理控制機制,其運作程序與正規金融管理程序要求格格不入,由于人本身的盲目性和趨利性,使得大量資金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干擾了中央銀行對信用總量的監管和測量,客觀上對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也產生不利影響。

(二)我國農村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首先,市場準入與市場退出混亂,保障金融機構安定有序的有效機制是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其次,農村民間借貸主體資格有待完善。我國農村民間借貸主體混雜,民間借貸參與主體包括普通農村,鄉鎮中小企業,合作經營組織,甚至還有公務員。再次,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現行利率形成欠規范。在缺乏監管制度層面上,民間借貸本身有很多缺陷,立法上面又有很多不足,這使得利率這個主要問題很快凸顯出來。這一問題表現為:國家對于農村民間借貸利率實現嚴格控制,即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即為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而與此同時,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水平又直高不下,借貸雙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第四,金融風險防范措施缺失。近些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組織活躍在農村民間金融市場,但由于缺乏管理,風險性很大。最后,監管主體與監管對象不明確與監管體系尚未建立。目前,我國采取的是“單線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掌握著全國的金融監管權,地方沒有獨立的權利。而目前,我國在針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監管制度和體系還尚未建立,農村民間借貸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出現了很多問題。

三、完善我國農村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放松對民間借貸的利率限制

利率市場化不僅包括民間借貸市場中利率的市場化,而且也包括正規金融機構利率的市場中的變化。利率市場化,有助于資金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也有助于提高整個金融業的資金運行效率。在實現方式上講,民間借貸市場應當為利率市場化改革提供條件,首先應當放松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監管,將利率的決定權大大下放到市場中去。

(二)放寬對民間放貸業務的市場準入限制

在以鼓勵和引導等方式使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領域的時侯,還要放松對民間借貸的監控,首先承認民間借貸它的合法性。民間借貸畢竟有它自身的優劣勢,在發展到正規金融形式上也有一個過程,作為不同經濟形態組織當然可以滿足不同市場主體的差異需求,以美國這樣金融業發達的國家為例,民間借貸組織也在迅速發展過程中。而從民間借貸市場目前來看,最重要的就是需要進一步加速放寬對借貸業務的準入門檻,在法律上給予它合法地位。從降低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門檻來說,使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需求逐漸減少,從放寬對民間放貸業務的準入限制這個角度出發,十分有利于擴大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供給量需求,并促進其向專業化、陽光化、規范化方向發展,減少交易不穩定性和成本重復使用程度。

(三)建立多層次、多角度的監管主體與公開化監管平臺

建立民間借貸監管體系,要將權責、原則和基本方式實現有機結合,并真正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律的控制范圍內和保障體制中。政府的外部監管而言,首先可以主要由金融監管當局的地方機構對各地方的民間借貸市場進行管理,其職責是在法規保護的范疇內使民間借貸活動有效開展,為借貸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并積極調查在民間借貸中是否存在違法活動如洗錢、非法集資等行為,最主要的是要及時、準確地發現民間借貸過程中潛藏風險,及時進行預防調控。

(四)建立最低限的風險監管措施

對民間借貸的管制監管,應當堅持把握最小傷害原則。在最低監管這個問題上,各學者看法不一。有的學者著重在信用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監管等幾個方面做文章。信用風險管理主要強調在對民間借貸機構的貸款業務范疇和貸款在發放、管理和回收的時候形成完整性的規范。

參考文獻:

[1]廖鶴琳,彭育賢.關于完善民間融資法律體系的思考.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篇8

【關鍵詞】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監管

哲學告訴我們事物具有兩面性,民間借貸也是如此,一方面它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促進了民營經濟的增長;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削弱了國家的宏觀調控效果,可能加重企業負擔,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在當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借貸的規范就要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正如2012年3月溫總理在“兩會”時講的那樣,“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和處置原則應該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使其規范化、公開化,既鼓勵發展,又加強監管。”

一、制定規范性的法律

從民間借貸行為是否以持續營利性為目的來看,民間借貸行為可以劃分為經營行為和民事行為。在其中一般性民眾在生活中發生的民間借貸多屬于民事行為,屬于現行法律保護的范疇;而對于具有持續營利性質的經營性民間借貸,如若未通過法定機關批準登記,則屬于非法進行的金融行為。民間借貸行為兼具民事行為和經營行為的這種特性決定了立法的多層次性和復雜性。在現有的探索中,我國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區在推進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方面,相繼推出了地方版的改革措施。其中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的《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值得借鑒,它采用了由相關主體法律、普通法律、專門立法進行分別規制的模式。根據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結構和法制現狀,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當著重于規制那些以營利為目的并且專門從事借貸經營業務的法人或自然人所進行的經營性借貸行為。對經營性的放貸主體進行規定,設置準入條件,對資金來源、借貸利率、借貸行為等進行明確規定,通過立法肯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

二、放松對企業之間借貸的管制

為了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和經濟秩序,目前建立了以行政管理為主、以刑罰為輔的管控模式,采取了多部法律嚴格管制民間借貸的方式,如《商業銀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活動。但隨著現代金融業的蓬勃發展,面對很多企業的資金需求日益增長的不能滿足,部分企業拆借資金予以援手。一般來說,這些放貸的企業并不是專門從事經營性放貸業務的主體,普遍存在于關聯企業或業務往來企業。那么針對這種不能等同于經營性的民間借貸,能否以寬容的對待這部分民間借貸,不像對待經營性民間借貸那樣設立高門檻,充分給予引導,放松管制。放松不等同于完全開放,要明確企業之間的自有資金的調劑、企業經營生產剛需、供應鏈上企業合法的臨時借款等行為,進一步予以放活。當然,完全放開是不可行的,這樣必然對金融市場的穩定性產生影響,應該充分運用法律制度加以引導,規范企業之間借貸,使其發揮積極的作用,不斷推動經濟的更好發展。

三、完善民間借貸的監管制度

從現有的行政監管來看,監管主體的分工、監管主體的職責還不明晰,管理交叉復雜,多部門的協調性還不夠,政出多門,這些問題都將影響民間借貸的發展。還有面對雨后春筍般涌出的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嚴重不足,P2P網貸的倒閉潮曾一度成了行業熱議話題。銀監會也專門對P2P網貸行業發出風險提示,提示了主要存在“影響宏觀調控效、業務風險難以控制、信用風險偏高、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清”等問題和風險。

首先,逐步完善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是重中之重,目前溫州等地的摸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立了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這樣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了解行業動態,待時機成熟可在其他地區進一步推廣,逐步構建全國性質的登記服務平臺。其次,明晰監管主體,針對監管主體不明的問題,國務院在年初已經明確了,由銀監會牽頭來承擔對P2P的監管,但針對普通的民間借貸監管主體還未加明確,仍由地方政府主導,那么民間借貸未來立法重點不能忽視的就是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職責。再次,針對P2P網貸倒閉或者潛逃的情況,要盡快予以規范,加快國內征信體系的完善,對惡意騙貸的加大懲罰力度,銀監會、央行等部門要聯手予以管制。

四、界定相關法律概念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民間借貸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之間的并不存在很清晰的界限,很容易混淆,從此罪到彼罪,存在巨大的操縱空間。“如果揮霍數額超過集資總額的一半,則定集資詐騙,如果不到一半,大都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因此必須明確界定民間借貸和相關概念之間的界限。

從最高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可見,只要是向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無論用于何處,即使是入股和生產經營也構罪。此處公開的向公眾吸收資金是關鍵,那么“公眾”的內涵是如何釋義的呢?我國現行立法的解釋將“公眾”界定為“社會不特定對象”。而目前對于“社會不特定對象”是沒有一個明確的衡量標準的,有學者指出“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應當是指行為人所熟悉的人員以外的人,不能包括親朋好友在內。所以,民間借貸中向親友、職工等處募集資金,這些出資人到底是否屬于“不特定對象”有待明確。因此必須通過立法對“社會不特定對象”的標準予以明確,具體包括借貸雙方的關系、集資的方式、資金的用途等要素。再者就是最高院司法解釋中第四條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出的解釋仍有擴大空間,民間借貸是基于自愿的基礎上借款,借款人使用何種方法及對資金的用途就決定了是否觸犯了刑罰,以“肆意揮霍騙取資金”就能推斷借款人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不夠嚴謹的,無法避免引打擊面過寬而累及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因此在立法上還需進一步明確。

參考文獻

[1] 岳彩申.民間借貸規制的重點及立法建議[J].中國法學, 2011(5).

[2] 周德文.對民間借貸立法問題的理性思考[J].嘉興學院學報,2012(04).

篇9

民間借貸出現問題的原因

第一,由于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發、分散的活動,缺乏正確的引導,特別是借貸雙方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識,導致不少的民間借貸關系不合法、不規范,從而導致了經濟糾紛的發生。(1)合同內容不明確。民間借貸合同的具體內容一般包括:借貸數額、利率、用途、期限及還款方式。其中在利率的問題上最容易發生糾紛,主要原因是借貸合同中沒有明確的利率約定。(2)未訂立書面協議。在民間借貸中,多數人僅憑口頭協議就發生借貸關系,而且沒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在場見證或是錄音之類,在這種情況下,借款方一旦毀約,貸方無法提供事實根據,很難通過法律渠道討回應有權利。(3)缺乏有效的擔保。民間借貸很多情況下是沒有擔保物的,即使有擔保物也不見得是規范的。比如民間借貸中,債務方通常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作為抵押擔保,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都是不能成為抵押物和質物的,從而導致很多種擔保情況均無法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來進行維權,這就有可能造成債權的落空。第二,市場化運作,利率必然推高,進而使得民間借貸演變為非法的高利貸。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作為商品,在流通過程中會向利益最高方流動。由于民間借貸資金相對于企業需求來說是有限的,所以資金必然會流向利率最高的方向以獲取最大利益,再加上現在民間借貸大多經過層層放貸者之手,進而利率不斷被抬高,民間借貸由此逐步走向高利貸。而成為高利貸之后,民間借貸的混亂程度就會大大增加,不管是道德風險還是法律風險都很高,這樣就導致了民間借貸問題頻發。第三、企業進入借貸市場,空殼套取銀行貸款。這種情況在溫州尤為典型,企業發現從事民間借貸獲取利益遠高于本身業務的利潤,干脆放棄其主營業務,以其企業空殼做抵押,大量套取銀行貸款資金,投入借貸市場之中,獲取利息差,本來本分的實業公司變成了“金融”企業。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僅影響本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而且嚴重威脅資本市場安全,大量資金涌入卻沒有應有的實業做后盾,在民間借貸鏈條斷裂后會造成巨大的損失。首先是民間借貸的監管缺失。根據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和監管體制框架,民間借貸沒有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游離于政府監管之外。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既沒有監管的權利,也沒有監管的動力。地方政府有監管的壓力卻沒有監管的權力和手段,因為沒有法律授予其監管的職責,金融監管是中央政府保留的權力,因此,對于民間借貸出現了無人監管的狀態。一旦出現了問題,只能采取“臨時性”措施,而不能使問題得到根本性的解決。其次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保護也不健全,或者說到底該如何保護、保護怎樣的民間借貸,國家也沒有很好的解釋清楚。在我國,民間借貸一直游走于政策法律的邊緣,我國禁止非法集資行為,但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差別在哪里,到底該如何界定非法集資與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我國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對于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我國采用默許的方式,即作為正常債權加以保護。但對于高于限定利率水平的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高利貸行為則屬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范疇。由于民間借貸行為受法律保護力度的不夠,一直處于地下運行的灰色地帶,加上民間借貸與銀行儲蓄之間存在較大利差,因此有相當部分民間資本選擇了民間借貸的投資方式,導致民間借貸的規模逐步增大,但由于缺乏正式監管,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程度較差,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很難得到有效保護。

民間借貸存在的合理性

雖然民間借貸亂象百出,但是并沒有因此而消失,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的存在有其必然性,這個必然性是很容易理解的,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就是存在供給方和需求方。在中國的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正規金融機構存在著偏好公有制經濟,排斥非公有制經濟的慣性思維和決策模式。這種現象的產生并非沒有自身的道理。正規金融機構排斥非公有制經濟的思維模式是由于長期以來的計劃經濟體制形成的。政府在金融資源的分配中具有明顯的所有制傾向,大部分的金融資源集中到了國有經濟中,只有很少部分的資金流向非公有制經濟,這樣就導致了非公有制經濟所能得到的資金支持嚴重不足。近些年,中小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迅速,而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資金的支持,這需要企業從資本市場來獲得。我國的資本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然而這兩個市場對于中小企業的需求并不能很好地滿足,他們的服務對象更多的集中在國有經濟這個范圍。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民間的資本日益膨脹,加上城鄉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民間資本的流動量達到了驚人的程度,這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保證。如此充裕的資本積累在民間,必須要尋求增值保值的機會。但是分析一下投資渠道可以發現,首先銀行儲蓄的利率相對于通貨膨脹因素來說就成了負利率,資金只要是存在銀行就等于是在貶值;股票市場雖然可能賺錢,但是風險太大,而且對于知識水平要求較高,很多人不敢嘗試;債券市場在我國主要是國債,然而額度也很有限,利率也不是很高,所以也滿足不了這么多資金的投資。而民間借貸的收益相對來說就高得多了,以民間借貸十分活躍的溫州為例,農村民間私人自由借貸的利率平均大約為月息千分之二十五,最高可達到千分之三十;企業在民間的借款利息率平均大約為月息千分之二十到千分之二十六。因此,正是在缺乏現資工具和民間借貸高收益的驅動下,民間資本充裕者紛紛把資本投向民間借貸。

本文作者:金叔閣工作單位:鹽城市軍分區后勤部

篇10

【關鍵詞】民間借貸 調查

一、A市民間借貸的基本情況

(一)銀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主力軍

在調查的20戶小微企業中,2015年三季度通過銀行、民間借貸及其他渠道發生的企業融資金額累計達16620萬元。從本次調查結果來看,金融機構貸款余額15520萬元,較上季度減少2305萬元,下降12.93%;民間融資余額1100萬元,較上季度減少1600萬元,下降59.26%。民間融資占比繼續縮小,為融資總額的6.62%,較上季度下降6.53個百分點。轄區企業沒有通過互聯網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資金的情況。

(二)民間融資利率略有下降,融資成本依然偏高,全為短期融資

2015年三季度,民間融資利率略有下降,融資成本依然偏高,平均月利率為14.25‰,較上季度下降0.82個千分點。其中,工業類企業民間融資成本為月利率17‰,較上季度上升0.1個千分點,融資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資皆為短期借款,融資期限有延長的趨勢。累計發生融資5筆,其中,2筆借款期限在1個月以內,3筆借款期限為1~6個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依次主要從“民間融資中介”、“股東或內部”、“其他個人”和“其他民間融資”獲得借款,占比分別為40%、20%、20%和20%。全用于“過橋資金”和“流動資金”所需,分別占60%和40%。

(三)民間借入資金協議形式、擔保方式分別以借據、合同和財產、第三方保證為主

從民間融資的協議形式來看,主要為正式合同和借據。調查顯示,2015年三季度民間融資協議形式為正式合同、借據、口頭約定的筆數占比分別為60%、20%和20%,各協議融資量占比分別為29.17%、58.33%和12.5%。從民間融資的擔保形式來看,主要為財產擔保和第三方保證,本季度民間融資擔保形式為“第三方保證”、“財產擔保”和“無擔保,僅憑信用”,分別占比40%、40%和20%。

(四)民間融資償還情況與上季度不變,還款潛在風險上升

從企業民間融資還款情況來看,轄區企業民間融資40%的能夠“全部按期償還”,20%的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況”,20%的為“有過延期情況,但大多能按期償還”,20%的為“大多不能按期償還”。總體還款情況與上季度基本不變。因多數民間融資企業當前經營狀況不佳,加上融資成本上升、融資成本承受力下降,且經營困境短期內不會改變,民間融資還款潛在風險有上升趨勢。再因企業融資過橋資金所需居多,且轄區已有個別投融資公司出現不能按約支付民間融資本、息的情況,密切防范一旦資金鏈吃緊企業還貸風險和融資償還風險加倍顯現的緊迫性日益突出。

二、當前A市民間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調查顯示,民間借貸具有獨特的融資優勢,諸如借貸方式簡便、借貸條款約定比較靈活、民間借貸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會閑散資金,使資金需求者向社會尋求資金支持成為可能。但是,民間借貸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亟待加以規范。

(一)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快速遞增

隨著民間借貸的蓬勃發展,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發案數量快速遞增。民間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條、口頭協定的方式,借貸合同規范性不強,加之利息較高,還款壓力較大,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識不夠強,極易產生民間借貸糾紛。我們在A市中級人民法院,隨機抽取了2013年的26個民事裁判文書作為樣本,發現26起民事案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6起,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見,民間借貸訴訟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較大。

(二)易導致非法集資活動

民間借貸利率一般高出銀行貸款利率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規范,高額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資之名,進行非法集資。由于非法集資的手續不規范,且涉及人員較多,金額較大,一旦不能到期償付,容易引發突發性,極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來,A市陸續收到有關單位的情況報告,同時從輿情監測中了解到多則可疑信息,并就此開展了融資擔保公司全面的風險排查和專項整治,目前正在處置“中盛投資”事件。

(三)外部監管難度加大

一是資金監測難度較大。民間借貸活動的當事人,如農戶、個體工商戶、企業、典當行和投資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間借貸數量和方式。農戶和個體工商戶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隱私,企業是怕影響和銀行之間的信貸關系,典當行和投資公司則是為了逃避監管,從而導致監管部門難以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真實情況。二是監管措施有待完善。調查顯示,A市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尚未出臺涉及民間借貸健康發展與陽光化運作的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尚未成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民間融資服務中心和及類似組織,因此,有關部門往往只能被動地處理違約事件,難以及時、有效地發現、控制和化解民間借貸風險。

三、對策建議

(一)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

關于民間融資,我國并沒有專門的立法加以規制。《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釋都有涉及,較為零散而不成體系。因此,建議借鑒國際經驗,加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民間借貸的定義、主體、資金來源、最高限額、利率、監管部門、法律責任等內容,使賦予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清晰界定合法活動的范圍界限,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內健康發展;同時,嚴厲打擊非法融資和金融詐騙活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有序引導民間資金“脫虛入實”

民間借貸風險的積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虛擬經濟的過渡膨脹。從長遠來看,民間借貸“正能量”的有效釋放,關鍵在于“脫虛入實”,在實體經濟中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隨著國家穩增長政策的出臺,相關行業和領域相繼對民間資本放開了限制。建議下階段人民銀行加強與地方政府經濟、金融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合作,共同規范、引導民間資本有序發展,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經濟增長的內生動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風險的民間借貸資金轉化為有益的產業資本。

(三)切實完善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與民間借貸問題的交織重疊,導致了民間借貸風險的進一步加劇。負債率高的中小微企業一旦發生資金鏈斷裂,就很可能成為民間借貸的典型案例。因此,對于眾多亟需資金支持的中小微企業而言,一方面堅持在信貸資源配置上繼續給予適度傾斜,通過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滿足其多樣化的資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進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直接融資業務發展,促進民間資本與民營企業的有效對接。

(四)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外部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