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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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職工薪酬;工資薪金;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 F270 [文獻標識碼] B
一、概述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也經歷了多次修改,目前我國實行分類征收制,對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可謂是占據著個人所得稅中的半壁江山;同時也和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它直接影響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企業若想保證員工的利益最大化,并在不違背稅法規定和相關政策的基礎上為員工節稅,那么正確籌劃工資薪金所得是至關重要的。
目前我國的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即將應納稅所得分成不同的區間,每個區間對應一個稅率,并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升高而遞增,將每個區間內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對應的稅率,最后加和得出應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影響應納所得稅額的因素主要有兩點,工資薪金所得總額和適用的稅率。
二、調整職工薪酬組成結構
稅法上規定的工資薪金征稅范圍為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而會計規定的職工薪酬還包括職工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費等,以此形式發放的職工薪酬是不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因此合理地調整薪酬結構,將應稅所得額調整至非應稅薪酬部分,可以為員工進行合理避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可以在稅前扣除,主要分為三類,第一是與員工生活息息相關的福利,如單位自辦食堂、浴室、社會保險等,第二是與員工衛生保健相關的福利,如單位自辦醫務室、醫藥費、防暑降溫費等,第三是其他福利。隨著國家整體經濟環境的變化,企業越來越注重公司人力資源的建設,有些企業甚至將人力資源作為自己最核心的競爭力。保持公司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薪金固然是很重要的因素,企業的福利同樣重要。讓員工有一個舒適、體面的生活也會給公司自身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三、參加企業年金計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年金是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國正面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問題,企業年金計劃正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一大支柱,企業組織員工參加年金計劃,不僅使員工享受到了補充養老保險的福利,同時也抵減了應納稅所得額。
四、國家對于一次性發放年終獎的特殊規定
對于一些人員結構比較穩定,員工工資薪金隨著季節、業績等因素變化的企業,可以采用發放年終獎的形式將績效獎金、銷售提成等統一在年底一次性發放,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方法是將獎金總額除以12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用年終獎乘以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具體計算方法是把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除以12看其商數落在哪個區間,找出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總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于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我們可以將稅前年終獎X和稅后年終獎Y看成是一個分段函數,每段函數都是一個一元一次方程,通過計算我們發現這個分段函數中Y的值并不是永遠都隨著X的增加而增加,在兩段函數連接的地方是有間斷點的,舉例說明員工甲稅前年終獎為53900元,員工乙稅前年終獎為54100元,分別除以12后甲的金額是4491.67元,乙的金額是4508.33元,查圖1可知分別適用10%稅率105元速算扣除數和20%稅率555元速算扣除數。
甲的稅后年終獎所得:
53900-(53900X10%-105)=48615
乙的稅后年終獎所得:
54100-(54100X20%-555)=43835
乙員工的稅前年終獎要比甲員工少200元,但是按照規定算完年終獎后乙員工實際到手的稅后年終獎卻比甲員工整整少了4780元,因此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要注意避免發生這種情況。
通過函數圖像我們可以發現第一個稅級和第二個稅級之間的銜接處由于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變化會導致第二個稅級的起點比第一個稅級的終點小,隨著第二個稅級中稅前年終獎上升到19283.33元,稅后年終獎才與第一個稅級的終點――稅前年終獎18000相同,也就是說稅前年終獎處于18000元到19283.33元之間時會導致實際得到的稅后年終獎低于18000元時的稅后年終獎,因此年終獎在18000至19283.33之間為無效區間。以此類推,計算出年終獎的6個無效區間
五、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一種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在較長時期內,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等在完成事先預定的目標后,可以按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激勵機制。相對于工資、薪金等傳統薪酬而言,股權激勵為員工和公司建立一致的目標和使命,使員工和公司之間建立起了一種更加牢固、更加緊密的戰略發展關系。《企業會計準則――股份支付》中規定了我國公司股權激勵的支付方式分為以權益結算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以權益結算的股權激勵按照員工行權價格低于行權日公允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公允價-行權價)X股票數量
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X規定月份數
(注: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權激勵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六、總結
上文介紹了幾種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下稅收籌劃的思路和方法,但其實每個企業的稅收籌劃都應結合各自所處的行業、公司的治理結構、人員流動性等因素,建立一個適合自身的薪酬激勵體系,我國稅法對于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有著嚴格的規定,但也對一些政策支持,有利于社會和諧的事項有特別的稅收優惠。企業在不影響人力資源管理的前提下,對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合理稅收籌劃既有利于單位節約人力成本,又增加了員工的實際收入。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有著大幅度的提高,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也漸漸跟不上新的形式。設定一個固定起征點已經遠遠滿足不了居民生活中的各項支出,應該將人們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大額開銷進行稅前扣除,例如:購房貸款的利息、子女上學的學費等。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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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顧斌,周立燁.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研究[J].會計研究,2007(2)
[4]張源,賴錦玲.論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J].會計之友,2012(6)
[5]楊碧云,易行健.,易君健.個人所得稅逃稅理論模型的演進及對我國的啟示[J].當代財經,2003(8)
[6]李曉華.對企業職工薪酬會計和涉稅處理的探討[J].現代商業,2015(3)
[7]謝建斌.績效薪酬、薪酬公平和員工薪酬滿意度關系研究[J].工業工程與管理,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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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DOI] 10.13939/ki.zgsc.2015.03.69
近年來,高等學校得到迅速發展,高校教師收入也得到較大提高。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提出將高等學校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重點。在不違反稅法前提下,科學籌劃個人所得稅,合理節稅成為高校教師廣泛關注的問題。高校教師收入除工資薪金外,還包括二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所得,有測試費、外請專家學者講座費和兼課酬金、法律服務費、會計服務費、技術服務等;二是作品稿酬所得等。高校教師收入多元化特點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空間。高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自身校情的更系統、更深層次的稅收籌劃,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內盡可能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1 勞務報酬所得稅收籌劃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所得。例如,從事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技術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1.1 勞務報酬所得稅算法
勞務報酬所得稅計算公式為:勞務報酬所得稅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適用稅率。
1.2 高校教師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籌劃
高校教師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籌劃主要通過分次支付、費用抵減、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轉換籌劃等方法,將每次的勞務報酬所得安排在較低稅率范圍內,達到降低稅負目的。
1.2.1 支付次數的稅收籌劃
案例1:錢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課,10個月勞務報酬為30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支付勞務報酬;方案二是按10個月支付勞務報酬。
方案一 應納稅額=30000×0.8×30%-2000=5200(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30000÷10-800)×20%×10=4400(元)
由此可見,按月支付勞務報酬的方式比一次性支付,錢教授節稅800元。對于常規教學活動中的外聘教師兼課酬金應采取分月支付方式,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費用扣除額度,減少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避免適用比較高的稅率,可以使高校和外聘教師都能獲得最大利益。
1.2.2 費用抵減的稅收籌劃
案例2:孫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講學,10天所得30000元,食宿費、差旅費、場地使用費合計10000元,方案一是費用自理,高校全額發放酬金;方案二是高校承擔費用,扣除費用后余額發放酬金。
方案一 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3200(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20000×(1-20%)×30%-2000=2800(元)
由此可見,由高校承擔費用抵減勞務報酬,比費用自理全額發放酬金,孫教授節稅400元。
1.2.3 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轉換籌劃
案例3:康教授工資月12000元,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課月收入3000元。方案一是康教授不存在與另一所高校簽訂合同,不存在雇傭關系;方案二是康教授與另一所高校簽訂合同存在雇傭關系。
方案一 應納稅額=(12000-3500)×20%-555+(3000-800)×20%=1585(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12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由此可見,通過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轉換,康教授節稅285元。
2 稿酬所得稅收籌劃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2.1 稿酬所得稅算法
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其應納稅所得額小于與大于等于4000元時扣減數不同,具體如下:
⑴稿酬所得不足4000時,稿酬所得稅應納稅額=(稿酬所得-800)×20%×(1-30%)
⑵稿酬所得額大于等于4000元時,稿酬所得稅應納稅額=(稿酬所得×(1-20%)×20%×(1-30%)
2.2 稿酬所得稅收籌劃
高校教師稿酬所得的稅收籌劃主要通過分解一次性收入和通過集體創作等形式來實現。
(1)分解一次性稿酬主要可以通過系列叢書的形式將作品認定為幾個單獨的部分來繳稅。
案例4:周教授出版一套關于高校財務管理方面系列叢書(四本),獲得稿酬15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獲得稿酬;方案二是按四本書分別給予稿酬。
方案一 應納稅額=[15000×(1-20%)×20%×(1-30%)]=1680(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15000÷4-800)×20%×(1-30%)×4=1239(元)
由此可見,通過分別計算稿酬比一次性給予,周教授節稅441元。
(2)集體創作稿酬稅收籌劃
案例5:出版社出版某書稿酬10000元。方案一是武教授獨立完成獲得稿酬;方案二是四名教師合著作獲得稿酬。
方案一 :應納稅額=[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 :應納稅額=(10000÷4-800)×20%×(1-30%)×4=952(元)
由此可見,通過集體創作比一人單獨獲得稿酬節稅168元。
(3)分次支付法稿酬稅收籌劃
案例6:鄭教授在某月刊雜志連載一部小說,每期稿酬1500元,共計12期。方案一是12期一次性發放稿酬;方案二是按期每月發放稿酬。
方案一:應納稅額=1500×12×(1-20%)×20%×(1-30%)=2016(元)
方案二:應納稅額=(1500-800)×20%×(1-30%)×12=1176(元)
由此可見,按月領取稿酬1500元,比12個月比一次性領取稿酬18000元,鄭教授節稅840元。
(4)費用轉移法稿酬稅收籌劃
作者出版作品時,與對方簽訂合同,由稿酬發放單位提供社會實踐費用,例如報銷交通費、住宿費、餐費、試驗費、資料費、辦公用品費等,用以降低稿酬總收入,在計算稿酬所得稅時降低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使作者稿酬實際所得大于費用轉移的所得,實現節稅目的。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和專業性等特點。從長遠看,稅收籌劃是一項 “雙贏”的行為。一方面,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不僅可以維護高校教師的合法權益,減輕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提高稅后收入,穩定教師隊伍,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另一方面,有助于國家稅法的健全與完善,增強教師的依法納稅意識,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長遠地增加國家稅收收入總量。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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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華麗,高校教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籌劃[J].教育財會研究,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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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淑華,新稅法下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籌劃研究[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9(3).
[6] 許仲春.論新形勢下會計的納稅籌劃[J].中國市場,2012(6).
[7] 郭丹.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建議―以個稅的稅制與費用扣除為基點[J].中國市場,2013(7).
篇3
關鍵詞:稅收籌劃 績效工資 重要性
0 引言
企業實施績效工資,既能夠提升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有效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增強員工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更好地優化和使用企業人力資源,真正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與公正[1]。然而,一直以來,由于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工資設計時沒有考慮個人所得稅對其影響,使我國大多數企業績效工資和獎金的發放未體現全面、客觀、公平、多勞多得的原則,極大地挫傷了廣大員工的積極性,成為困擾企業管理者的難點問題。2011年9月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這時績效工資對員工的激勵在一定的條件下很難達到管理的要求,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員工多做工作,稅后收入有可能比不多做工作要少,如果是這樣的話,企業績效工資就很難提高員工的滿意度,激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因此,企業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工資設計時應該考慮納稅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積極的進行稅收籌劃。
1 稅收籌劃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的重要性
1.1 稅收籌劃能夠使企業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工資設計時更加合理、科學
稅收籌劃是企業進行管理與決策的一個十分重要的依據[2]。企業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設計績效工資時需要考慮到稅收籌劃這個重要的依據,以崗位責任、績效為基礎的考核與激勵制度,結合稅收籌劃,使其形成保障公平、公正、效率兼顧的長效機制,實行以勞動質量與崗位工作量為主的綜合績效考核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保障員工的稅后收入,做到以人為本,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績效考核體系更加合理、科學。
1.2 企業在績效工資設計時考慮稅收籌劃有利于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企業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是否留住人才?有很多因素,但其中最為根本的因素還是薪酬。企業在績效工資設計時考慮稅收的負面影響因素,才能夠保障員工的利益,提高員工的滿意度,才能讓企業績效工資考核體系更加實用、合理和科學,從而增強企業的活力和核心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的管理效率,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員工從被動工作轉為主動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員工的工作效益和企業的整體效益。
1.3 企業在績效工資設計時考慮稅收籌劃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人力資源管理
人力資源是一個企業最重要的戰略資源。對于企業來說,要想使企業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率就必須要建設一支具有高強的執行力、高度的團隊協作能力以及創造力的員工隊伍,而這只隊伍的建立,就必須注重用人機制,完善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3]。績效管理作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部分,在績效工資設計時考慮稅收對員工的負面影響,積極進行稅收籌劃,可以幫助企業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并且在不斷的完善中推動企業的管理向高水平、高效率方向發展。
1.4 有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增強員工的納稅意識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稅收籌劃概念從20世紀90年代引入我國至今,很多企業已經意識到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對企業的影響,越來越多的企業為了達到企業利益最大化,進而積極的進行稅收籌劃,因此,稅收籌劃是企業的納稅意識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而稅收籌劃要合法就要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財務會計帳證表和正確進行會計處理,有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增強員工的納稅意識。
2 稅收籌劃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的應用
企業績效工資的設計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是崗位績效工資。下面就以稅收籌劃在崗位績效工資的設計中的應用為主,討論其具體做法:
2.1 對企業所有崗位進行調查研究
設計者要對企業的所有崗位進行調查研究,了解崗位的工作特點、性質;了解崗位工作量、崗位工作結構和崗位工作強度;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崗位的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的特點、規律以及績效獎金與企業利潤的關系等,為稅收籌劃收集信息。
2.2 做好前期的宣傳工作
企業和績效工資設計者要做好前期的宣傳工作,用各種渠道、各種形式、多種層面向員工傳遞績效工資設計的意義和作用,減少推廣過程中的阻力。因為稅收籌劃的績效工資設計中的應用過程中,有可能會導致員工工資在某一月份或某一時期的收入減少的情況出現,但員工的整體收入會增加,如果事前沒有進行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就會使員工出現抵觸情緒,甚至導致激烈的對抗行為,對績效工資的改革產生不利的影響。
2.3 熟悉和掌握相關稅法
為了使設計出的績效工資方案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績效工資的設計必須要在熟悉和掌握相關稅法的基礎上來進行工作,因此,績效工資的設計者需要熟悉稅法與稅制相關的基本原理;掌握現行各稅種的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和稅收優惠等相關規定;掌握個人取得各種收入涉及的稅種、應納稅額計算及相關納稅事項的有關規定;協助企業或個人準確無誤地填列各主要稅種的納稅申報表;分析稅收政策變動對企業等相關納稅人的潛在影響并能結合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提出稅收籌劃建議等。
2.4 做好月度工資與績效獎金的分割
通常情況下,企業員工的工資薪金支出主要包含兩個部分,一是月度基本工資,二是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又可能分為季度、半年和年終獎金,而月度工資與績效獎金是企業的成本費用,根據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法的規定,準予稅前扣除,所以對企業的影響不大;但對企業的員工來說,根據當前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怎樣發放員工的月度工資和績效獎金?采取什么方式來發放?員工最終的稅后收入都不一樣,有時候獎金多出1元就有可能導致稅后收入減少幾千元,所以,要做好月度工資與績效獎金的分割。
2.5 進行定量分析,選擇使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采用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可以使員工稅收負擔最輕,稅后收入最大,但需要進行定量分析和計算,根據定量分析和計算的結果,選擇使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3 稅收籌劃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的應注意的問題
3.1 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其前瞻性
從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歷程來看(如右圖):
我國已經是自2005年到2011年五年內第三次對個稅起征點進行提高調整,由此我們可以預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不斷增長,個稅起征點和改革在未來也會進行調整和改變,因此,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其前瞻性,使企業的績效考核體系能夠適應未來稅法的變化。
3.2 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其合法性
稅收籌劃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就是合法性,其要求不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是個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該原則。不能違反現行的稅收制度,不能違背立法意圖,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稅收籌劃必須以依法納稅為前提,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務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3.3 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其整體協調性
在企業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應與企業內部各部門相協調,如果有沖突,應做適當調整。同時,在績效工資設計中應用稅收籌劃時,也應考慮整體效應和績效工資的時間周期協調性,對具有相同特點、相同性質的部門進行整體規劃和籌劃,分析其收入的周期性和波動周期,著眼于長期性,協調每月的工資和績效獎金,使員工的稅后收入最大化。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2011年的《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個稅起征點將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將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縮減至7級。這樣在每一級的交界,收入哪怕增加1元,稅后收入差異也會很大的,如果企業在構建績效考核體系和績效工資設計時,不為員工的稅后收入考慮,若出現以上的情況,績效工資的激勵效果就會消失殆盡,員工滿意度降低,背離人力資源管理的宗旨,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參考文獻:
[1]蒙貞.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應用研究[J].才智,2012(34).
篇4
關鍵詞:分級管理體制 高校 個人所得稅 籌劃方法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7-194-02
一、高校分級管理體制及個人所得稅扣繳的特點
1.高校分級管理體制。高校財務核算體制分集中核算和分級核算等模式,其內部收支管理體制又分為統收統配統支的集中管理、分級管理和混合管理模式,本文討論的是集中核算模式下的分級管理體制。高校分級管理體制是指高校為了擴大事業發展,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員工的積極性,不斷滿足和增加高校教育事業經費的需要,對正規公費本專科、研究生教學之外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在校內各經濟活動體之間進行集中核算、統一分配,由不同部門分級管理的一種收支管理體制或模式。高校采用這種分級管理體制,主要是由于學校規模較大,分支機構較多,學科專業、人員結構、經濟活動較為復雜。
2.高校分級管理體制下個人收入的特點。在分級管理模式下,個人收入構成是多樣化的,來源是分散的,支付所得是多元的。因此,個人所得稅也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個人收入涉及的各種項目見表1、2。
(1)人員結構復雜。高校人員,根據崗位職能、任務及管理體制分為:教師、教輔人員;黨政管理機構人員;后勤服務機構人員及附屬單位人員(含校醫院、中、小、學、幼、托兒所及校辦企業人員等)。根據編制管理或受聘對象分為:在編教職工;編外合同聘用人員;臨時勞務人員。有時在崗位管理上也存在交叉現象,一部分管理人員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專業技術人員又是管理人員。
(2)內部組織、分支機構較多。雖然高等學校人員根據崗位職能、承擔任務以及管理體制的不同,分為基本教育規模編制、專職科研編制和附屬單位編制。但是高校內部的機構設置是多層的,一般有三到四級管理體制,從校級高層管理組織、中層職能管理部門到各教學院系、附屬單位、核算考評中心或小組等。
(3)內部分配體制多元化。支付所得的部門較多,來源較分散。內部分配體制的多元化帶來了支付所得主體的多樣性,既有學校統一的工資薪金,又有各學院支付的薪金,還有來源于其他學院、獨立學院、某一研究課題組的勞務等。
二、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的主要方法
1.關于工資、薪金項目個人所得稅籌劃問題。集中分配管理體制下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這是工資、薪金年總收入個人所得稅籌劃法發揮最優作用的管理環境,能集中有效地進行最優籌劃方案的設計,統籌安排月薪與年終獎的發放,實現最大節稅目的。但需要特別注意避免年終獎的稅收籌劃,現行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和稅率等級條件下,年終獎發放見表3。
劃分出區間是因為在這些區間內發放的金額不足以抵減應納稅額的速算扣除數,即不能充分享受政策扣除或免除因速算造成的重復納稅值,所以進行籌劃時必須要注意。根據這個原理,如果我國個人所得稅制不發生重大的改變,特別是工資、薪金稅收政策方面,只是對稅率級差、級次和費用扣除標準進行調整的話,只要根據這個規律加以推算避免即可。
2.高校分級管理體制下的工薪個稅籌劃。分級管理體制下,一般工資、崗位津貼、雙薪、業績津貼等由學校統一發放,而課酬和其他補助則由各學院負責管理和分配,這種課酬是正規全日制本專科、研究生工作量之外的授課報酬,是正常崗位任務之外的勞動。每個學院是獨立的責任中心,就本學院教學課酬而言,自然屬于工資、薪金項目所得,但是對于本學院之外非全日制正規學生的授課酬金,屬勞務報酬所得,按勞務所得的“次”和轉移稅負法籌劃。在這種體制下,學院支配的薪酬,稅收籌劃選擇的條件較多,運用較靈活,個性化較強。但基本思路依然是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酬金和補助的合理發放,達到最大限度地降低個人稅負的目的。
在高校財務集中核算體制下,各學院沒有財務收支核算權,只有部分支配權。學院應本著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支付符合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補助、補貼等薪酬,從而達到免稅或減稅的目的。例如,給予獨生子女補助金、保育補助、幼兒入托補助,提供便利工具、條件,支付通訊、網絡、交通等補助,合理進行費用化、改善辦公條件需要的籌劃。學院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使用全年總收入統籌考慮的方法,但需要結合學校發放的工資、薪金和本學院薪金進行統一的考慮。一般來說,如果年終獎由學院發放,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則由學院設計和選擇,否則要由學校籌劃,而且學院薪酬分配可考慮采用均衡發放的方案,比較簡便易行,效果更好。
三、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辦法實施的制約因素
前兩節是關于稅收籌劃的總體思路和一般方法,但任何稅收籌劃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影響稅籌方案實施和選擇的因素較為復雜,筆者總結工作實踐經驗歸納出以下幾點制約因素:
1.學校財力的影響。例如,住房公積金扣繳比例的選擇確定。住房公積金扣繳比例有一個法定的范圍,各單位可以在限定之內自主選擇,這取決于單位財力的大小。財力寬裕的單位可以執行最高限額的扣繳、繳存比例,反之,財力有限的單位需要以自身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適的扣繳、繳存比例;這個扣繳比例直接影響到節稅金額的大小。
2.工作人員的業務以及把握政策的水平。工作人員對財稅政策的研究和熟悉程度,對業務內容和工作流程的熟悉程度都會影響稅收籌劃的質量。可以說,相關人員對財稅知識、政策的熟悉和掌握程度是順利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的基礎。
3.學校內部財務、收入分配管理體制等因素的制約。高校采用的是高度集中核算管理體制還是分權管理體制,以及不同的內部分配管理辦法,都會直接影響稅收籌劃方法的使用和方案的設計與選優。因為這決定了高校職工個人收入的支配權屬或支配權屬大小在哪一個決策層,從而影響稅收籌劃方案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例如,如果學校出于某種需要要求某種款項一定要在某日前發放到個人賬戶,或某種津貼統一實行平時只發70%或只發放10個月的做法等,對低收入人群是一種硬傷,會出現平時稅基很低,年底或結算時稅基陡升的異常情況,從而加大了他們的名義收入,加重了這部分職工的稅收負擔,有失稅負的公平。
4.稅收籌劃方案實施的便利性或技術復雜性以及風險的大小制約。個性化較強的稅收籌劃方法,由于具有特定的針對性、個體性,受益面較窄。而且難以進行統一的籌劃,不能設定普遍、通用的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案,因此,其有效性受到了限制。例如,稅法規定托兒補助屬于免稅項目,可是這個補助受益人是特定的,其運用的有效性也是有限的。
四、提高個人所得稅籌劃質量的對策
1.合理配置專業技術人員,揚長避短,用人所長。合理配置熟悉業務、專業知識水平較高、政策掌握較好和工作流程較熟悉的財稅人員,進行個人所得稅業務管理,是稅收籌劃有效性和高質性的有力保證。
2.學校領導的大力支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增強學校薪金發放的計劃性、預期性和前瞻性。預期性、前瞻性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特征之一,沒有前期計劃,籌劃就不可能統籌進行,也就更不可能有效地實施。學校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發放計劃一般由學校人事部門負責安排,因此,在校領導的支持下,加強人事部門與財務部門的相互溝通和聯系,共同制定一個具有優質稅收籌劃功能的薪金發放計劃方案。真正用好“年終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這一重要稅收優惠辦法,盡量節稅。
3.研究相關財務管理體制和有關經費使用的方法,營造良好的稅收籌劃制度環境。一般來說,集權制下,有利于大范圍的稅收籌劃,覆蓋面廣,容易施行統一的稅收籌劃方案,特別是年終獎金或年薪制等方案的實施;反之,分權制更適合個性化的稅收籌劃方案,具有靈活性、多樣化的特征。高校財務部門應結合實際,在不違背國家有關財稅政策、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合理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收入分配辦法,從制度上營造良好的稅收籌劃環境,努力提高稅收籌劃方案的有效性和高質性,提高教職工的實際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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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所得稅稅收籌劃稅法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從稅收籌劃的概念看出稅收籌劃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前提,不亂攤成本費用,不亂調利潤,否則就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漏稅根本標準。
2.成本效益原則
成本效益原則是人類社會的首要理性原則,稅收籌劃要有利于實現企業的財務目標,要保證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籌劃成本,即體現經濟效益。
3.時效性原則
稅收籌劃是在一定法律環境下,在既定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下進行的,有著明顯的針對性、特定性。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經濟環境、稅收法律環境等各方面情況不斷發生變化,企業必須把握時機,靈活應對,以適應稅收的政策導向,不斷調整或制定稅收籌劃方案,以確保企業持久地獲得稅收籌劃帶來的收益。
4.整體性原則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時,還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籌劃、綜合衡量,以求整體稅負最輕、稅后利潤最大,防止顧此失彼、前輕后重等。
二、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1.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籌劃
(1)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屬于時間性差異,而業務宣傳費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將廣告費混入業務宣傳費,對企業十分不利。企業應當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3)通過設立銷售公司分攤費用。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產品銷售給公司,再由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
(4)區分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支出的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投資所得的納稅籌劃
投資人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資本利得。根據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股息與資本利得的稅收待遇不同。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異進行籌劃。
3.對外捐贈、贊助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一些必要的時候,對外捐贈可以為社會做出貢獻,同時也可以擴大企業的知名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聲譽,為企業產品的銷售和市場的拓展都有很大影響。
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同時,《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用于下列公益事業的捐贈: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因此,企業可以合理的這些稅法條款,適當的進行捐贈,從而減少企業的所得稅額。
4.針對企業規模的納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新稅法的一個主要的亮點就在于此條——小型微利企業稅負的大幅降低。過去,大多數微利企業要按27%或33%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比標準稅率低5個百分點。所以,企業應當認清自己所處的地位,通過企業規模的區分,能夠使企業自身歸到小型微利企業行列中去,從而能夠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篇6
【關鍵詞】 納稅籌劃 工資薪金 年終獎 回避區間
1 工資薪金納稅方法的有關法律規定
《新個稅法》及《國稅局關于調整取得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有如下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稅稅率范圍為3%-45%,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工資、薪金為應稅所得額,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納稅人應繳納的“三險一金”費用(四者合并的繳納比例為個人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的23%),再按照規定以工資、薪金所得額扣除3500元確定計稅基數。需注意的是,事實上個人月工資收入在4545元以下的都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優惠政策的實施,形成了“高收入者多納稅,中等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新局面。
國家規定把個人取得的一次性全年獎金或個人取得的年終加薪作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單獨計算應納稅額,以年終獎或年終加薪的1/12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進而得出個人應繳稅額;此外,國家規定除年終獎金和年末加薪所得外,其他各式獎金一律按各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年終獎或年終加薪所得此類一次性獎金的納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每人每年只能申報一次。若高校教師想減少稅收負擔,高校應盡可能的減少各種獎金在平時的發放次數,而應等到年末與年終獎一次性發放。據此,高校教師全年得到的稅后獎金收入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有所增加。
1.2 工資薪金籌劃的必要性
工資薪金作為高校教師收入的主要來源,是高校教師合法勞動所得,工資薪金的高低關乎高校教師切身利益以及他們對工作的投入程度。高校教師工薪收入的不斷增加,個稅繳納額也不斷隨之上升,尤其在新個稅法實施后,個稅起征點由先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為了增加教師個人實際收入,推行更好、更合理的工資和薪金的規劃方法迫在眉睫。從長遠來看,不僅增加了國家稅收收入總量,更是國家稅收與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籌劃的一種“雙贏”行為,意義重大。
2 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納稅籌劃的具體路徑選攆
納稅籌劃是指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專業人士制定的,運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需繳稅項目進行納稅籌劃的方案,主要的納稅籌劃路徑選擇有如下幾種:
2.1 工資、薪酬成本福利化
工資、薪酬成本福利化是指學校采用實物或某種社會福利代替教師工資、薪酬的一部分。如用健身器材、辦公桌、電腦、家具家電、打印機、汽車等實物根據教師個人需要轉換為工資抵消現金;間接以福利支出形式實報實銷或限額報銷教師外出差旅費、外出培訓費、通訊費等;用教師工資支付其個人房租、購房款、房貸以及教師差旅費、培訓費用的一部分,或為教師安排外出學習考察或公派留學機會,鼓勵教師考取博士生,由高校承擔相關費用。減小計稅基數,增加個人收入。
2.2 收入費用化
這里的收入主要包括崗位工資(根據高校經濟水平以及教齡等確定)、薪級工資、上課的課酬(課時費)、科研項目獎勵、校外講座、出書等額外報酬。對這里的收入進行籌劃一種方法是合理轉化科研獎勵。即將科研獎勵金用以報銷科研過程中直接發生在采集資料、審理稿件、出版刊物等階段的相關費用,余下的以現金再補差額;另一種是勞務報酬、稿酬費用化。即校外講座、出書等常會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等開支,由對方以勞務報酬或稿酬等形式相抵消支付,提高實際收入。
2.3 均衡發放工資薪金
超額累進稅率的使用,高校可根據不同政策決定本校獎金以何種形式發放,是按月、季度、半年還是全年一次發放。若工資薪金收入較高月份采用較高稅率,收入較低月份采用較低稅率,最終將導致實際的工薪收入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減少。當然,“平衡”不是讓每個月工資必須相等,而是盡可能讓每個月的收入總額適用最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減小稅負。
2.4 按最高比例繳存“三險一金”
高校教師享受的“三險一金”為: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根據《財稅[2006]10號》文件精神指示,各地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不包括在當前個人收入內,工資和薪金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家明確規定,“三險一金”繳存比例個人或單位均不得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資薪金的12%,超過部分則需要交稅。所以,高校應盡可能利用與“三險一金”相關的優惠政策,在高校經濟條件允許的基礎上,按照最高繳存比例12%進行繳存,一方面使教職工感受到學校的好福利而更加認真、負責的工作,一方面能減輕高校教師的納稅負擔。
2.5 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籌劃
從1980年-2014年,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先后四次調整,從最初的800元上升至3500元,而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從1980年-2014年依然維持在800元,34年未作調整。同樣是3500元工資,所交個稅為O,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卻要繳納[(3500-800)×20%-0]=540元,相差甚大。對納稅人而言,可采取分次領取勞務報酬的方式,獲得節稅效益。一方面可采用費用抵減法。即高校教師在外勞動取得勞務報酬時與用人單位協商以勞務報酬支付自己付出勞務時所花費各項費用支出,如差旅費、通信費、交通費、用餐費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方面可均衡分攤勞務報酬收入。即高校教師在取得勞務報酬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將勞務報酬均衡分攤到各個月的工資薪金中,便于節稅。
2.6 稿酬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稿酬是高校教師收入來源之一,為了更好地保證教師收益,應盡量出版系列叢書,將著作分解成幾個部分,或采用將一本著作由一個人創作改為由多人合作創作的方法。這兩種方法都以費用扣除次數為出發點,通過增加費用扣除次數靈活的將收入均衡分為幾部分,即減少名義收入使稅負降低。
3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收籌劃技巧和方法
新個稅法中具體規定了全年一次性獎金即年終獎應作為一個月工資所得,將該月所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數額除以一年所有月份,即12個月,然后根據商數決定速算扣除數和適用稅率。由于計稅方法不同,使得全年的工資、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與月度工資在收入分配金額上有所差異,為此可將年薪、全年一次性獎金分為月薪,按月發放,使其適用較低稅率減少納稅額。
3.1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回避區間
由于新個稅方案下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存在“誤區”,即多一塊錢年終獎有可能要多交數千元的個稅,這是年終獎征稅的“不合理地方”,也可以說是“漏洞,”這是由于其適用稅率不同所造成的。因此,高校在發放年終獎時應注意避開“不合理地方”,否則會無形中減少自己的實際收益。首先“不合理地方”體現在年終獎適用稅率從3%上升到10%時這個區間段內。假設A為年終獎增加后的實際數,18000為最初年終獎,105是稅率為10%的速算扣除數,根據公式,則:
18000-18000×3%
得A
由此可知年終獎的第一個發放誤區為:18000元
3.2 合理設計月薪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組合
3.2.1 問題分析
在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一定的情況下,高校應根據每位教師的實際收入調整預算,對產生的差額,如果當年年終獎時的調整不會讓調整后的年終獎金落入“發放誤區”中,則保持原來的狀態;否則明年調整差異。
本文考慮將年終獎與本年度第12月工資進行組合,即把年終獎一次性并入到第12個月工資中,并設定公式,通過MATLAB模型,找出第12個月工資與年終獎的最佳結合點,減少應納稅額。
3.2.2 建立模型
設應納稅額為Y1,第12個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為a,應納稅額記作YI=YI (a),即Y1是a的函數。通過查找個稅稅率表,具體表示為如下分段函數:
應納稅額Y2和年終一次性獎金收入b兩者的函數關系可通過分段函數表示為:
設年終獎與第12個月工資的應納稅所得額為X,記納稅總額為Y。具體的納稅籌劃模型可表示為:Y=YI(a)+Y2 (b),O≤a≤X, O≤b≤X
3.2.3 模型求解
假設全年一次性獎金及當年第12月工資的應納稅所得額為X,而第12月工資的應稅總額為Y1。由上節4.2.2中式(1)及式(2)可計算出第12月工資應稅總額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稅總額,兩者相加得出納稅總額。從中篩選出最小納稅總額所分別對應的不同分配方式,即是上節4.2.2中提到的模型(3)的解。
為尋找出最優的納稅分配方案,這里考慮將第12月工資與年終獎進行組合發放,降低稅負。本論文以MATLAB軟件為依托建立數學模型,假定在MATLAB軟件模型中輸入全年一次性獎金及第12月工資的應稅總額X時,通過MATLAB模型能自動計算出最優的納稅分配方案。
4 高校教師薪金籌劃路徑選擇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工資薪金納稅籌劃不能盲目進行,必須遵循一定思路,充分考慮應納稅額的影響。即稅收籌劃第一須合法,籌劃時不能盲目操作,不能與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否則很有可能掉進偷稅、漏稅陷阱。第二,稅收籌劃須抓住結合點,在掌握相應法律、法規基礎上,與恰當的稅收籌劃方法、會計知識相結合,避免可能產生的稅收風險。第三,稅收籌劃須具備自我保護意識,在稅收籌劃過程中發生不利問題時,會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四,稅收籌劃須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即國家、政府、各部門把工作落到實處,同時納稅人要主動學習風險防范知識。第五,與稅務部門保持溝通,考慮地方政府出臺的其他相關規定,不時地向稅務機關咨詢是否有新的適合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籌劃的稅收優惠政策。規避可能出現的問題,力保稅收籌劃的順利進行。
篇7
由此,該為哪些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繳多少,以及如何保證在依法納稅的同時維護好納稅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問題,也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在這種情況下,合理利用國家稅收減免稅規定和稅收優惠政策,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籌劃工作,切實減輕中高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以保障這類收入人群消費能力的不斷提高,擴大需求,為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創造條件就顯得更為迫切和需要。
大膽投資了解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有關的減免稅條款以及稅收優惠政策來實現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要用好用足稅收籌劃這一節稅工具,必須深入了解和分析具體的減免稅條款以及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自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為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和需要,體現對納稅人的支持、鼓勵和照顧,國家對納稅人因特定行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納稅人取得的所得給予了一系列稅收優惠,具體包含免稅、減稅、稅項扣除和稅收抵免等四個方面,其中與廣大工薪階層納稅人密切相關的條款大致有: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為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個人領取原來提存的上述款項及其利息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合理理財減輕工薪層稅收負擔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應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義收入、保持實得收入不變,進而降低適用稅率檔次為目標。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適用稅率、提高優惠等級。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由于稅率分級和優惠分等都存在臨界點,因此,每當臨界點被突破,隨所適用的稅率相應提高或稅收優惠的相應減少,都會使應繳納的稅款增加。因此,分拆應稅所得,使其盡量靠近稅前扣除額或稅率分級臨界點可以起到節稅的目的。這類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獲得的全年獎金或勞務報酬所得等。例如,年終獎金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納稅。計稅時該獎金以除以12個月得到的商數來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這種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與作為“一次性取得屬于數月的獎金”相比適用的稅率會更低,可直接減少應納稅款。對于政府行為的一次性補發工資,在計稅時也可以將補發當月起到實際發放當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加上補發的工資數進行平均,計算出每月的工資,尋找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以實際發放當月的工資總額作為應稅收入額,計征個人所得稅。這種計稅所用的稅率比按實際發放的當月工資總額為基數適用的稅率要低,也能減少應納稅款。
轉化所得或轉化所得類型。把現金性工資轉化為提供福利,即通過提供各種補貼,降低名義收入,比如提供免費工作午餐、住房補貼、手機話費補貼、交通補貼、特殊崗位津貼等,這樣既可以增加員工福利,又可少繳個人所得稅。此外,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利用稅率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選擇用工關系,通過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的轉化,也可以起到節稅的效果。
增加稅收減免額。對于個人所得稅來說,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別是合理增加每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可以起到降低適用稅率、節約稅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積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乘以規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據上年度數據計算得到的公積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減,不受本年度的工資增長的影響,但工資增長部分少計的公積金允許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補繳,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較多時,可以通過此項公積金補繳,增加年末該月的個人所得稅稅前可抵扣金額,實現降低稅款。此外,按照公積金有關文件規定,職工個人與其所在單位,各依職工月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每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個人繳存率,單位每月繳存額等于該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存率,兩筆資金全部存入個人賬戶,歸職工個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可從工資總額中作稅前扣除,免納個人所得稅,還在不增加單位負擔的情況下,提高公積金計提比例,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從而提高職工的實際收入水平。但應注意的是,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三費一金”則應計入年所得范圍內,需依法納稅。
篇8
關鍵詞: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如何保證個人工資薪金略有提高而稅收負擔又不增加,是工資薪金納稅籌劃的主要問題。我們要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從減輕稅收的負擔,從維護單位和員工切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切實做好各項籌劃工作。
2011年6月30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該條例自9月1日起實施,這就是說,自2011年9月1日起,個稅起征點從以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新個稅改革雖然使中低收入者的負擔減少了不少,很多人都不需要納稅,但對于高收入者來說,納稅籌劃仍是相當重要的。
1 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指的是:納稅人通過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策劃,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為目的的經濟活動。
2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及必要性
2.1 有助于納稅人維護自身的利益,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
納稅籌劃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從納稅人方面看,有利于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最大化,可以節減納稅人稅收。
2.2 納稅籌劃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對于工資、薪金來說,從職工的角度來看,職工并不關心個人稅前工資的多少,不關心自己繳納了多少個人所得稅,他們關心的是自己每月能從單位得到的實際可支配收入,只有這些實際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會對職工產生有效的激勵作用,如果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增加職工可支配收入,必將大大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增加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對企業長遠發展產生有利的促進作用。
2.3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實施稅收法規
一旦稅法有所變化,納稅籌劃人馬上采取相應行動,趨利避害,他從追求納稅人的最大財務利益出發,把稅收的意圖迅速融入納稅人企業的經營活動的過程中。納稅籌劃人總是隨時隨地注意著國家稅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臺,為了幫助納稅人節減更多的稅收,從客觀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
3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3.1 工資薪金所得的含義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3.2 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根據新個稅改革,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納稅所得額,由九級累進稅率改為七級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
工資薪金所得的稅收籌劃主要通過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進行籌劃,使職工工資發放量盡量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或盡量降低納稅人適用稅率的級次。具體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3.2.1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稅法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應充分利用國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高繳存比例、最大基數標準為職工繳存“三險一金”,為職工建立一種長期保障。這樣不僅能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而且也能有效降低企業和職工的稅負水平。
3.2.2 為職工提高公共福利進行籌劃
企業可以采用非貨幣支付的辦法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①提供交通服務。②提供免費午餐。③為職工提供宿舍,企業可購建福利性住房給職工居住。④為職工提供培訓機會。⑤參加社會保險。⑥免費外出旅游。企業替職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部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企業個人雙受益。
3.2.3 采取均衡分攤法,可以達到少繳稅款,獲得一定經濟利益的目的。
①均衡各月工資收入水平。案例:甲和乙同屬一個季節性生產企業,二人一年的工資薪金所得均為24000元,甲為行政人員每月工資2000元,乙為車間工人,一年工作四個月,這四個月期間乙每月可得工資6000元。若按實際情況,甲乙納稅情況大相徑庭,甲每月低于3500元,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乙在工作四個月中每月應納稅額為(6000-3500)×10%-105=145元。假如乙和該企業達成一項協議,將24000元年工資平均分攤到各月,即在不生產的月份照發工資,則乙就會與甲一樣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合理安排獎金的發放。因為個人所得稅計算是按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計算的,收入低稅率就低,收入高稅率就高,納稅也就越多。因此,要盡量減少一次性累計發放獎金和補助的現象。不少企業內部業績考核時,多是年終一次性兌現獎金及福利補助。這樣,就勢必造成發放月份稅收增多的現象。如果將按年考核改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并按季度按月兌現收入,那么,職工繳納的稅收就會下降,在企業不增加支出的情況下,職工的收入會增多。
案例:甲是某單位一部門負責人,月工資2500元,該負責人年底目標管理獎6000元,如果獎金年底一次發放,則甲應納稅額為(6000-3500)×10%-105=145元,如果該單位按月發放獎金,則每月工資為6000/12+2500=3000元,低于3500元則無需納稅。
為實現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目的,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降低計稅基數或使適用稅率檔次降低,使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盡量均衡。
總之,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通過籌劃尋找最佳方案,以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利益實現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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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實施條例
所謂稅收籌劃,又稱納稅籌劃,是指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的前期籌劃,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取稅收利益。因此,稅收籌劃就是在充分利用稅法中提供的一切優惠的基礎上,在諸多選擇的納稅方案中擇其最優,以期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對企業來說,它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現在我就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作一探討。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概述
1、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銷售收入額扣除成本、費用和繳納流轉稅金后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它與企業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現有稅收優惠照顧,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加企業收益,成為每一個企業經營者慎重考慮的問題。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2、稅收籌劃的特征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逐步形成了稅收籌劃的規范化定義,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TaxSavings)的經濟利益。”這一定義表明稅收籌劃具有三個明顯的特征,即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
①合法性。
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義務,屬偷逃稅行為。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收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負責征稅的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
②籌劃性。
表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則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就向納稅人表明可選擇較低的稅負決策。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偷逃稅收或欠繳稅收,都不是稅收籌劃。
③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顯然不是指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納稅期限的推后,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種,其結果都是稅收支付的節約,即節稅(TaxSavings)。
3、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意義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利無償地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稅收的本質特點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決定了稅收是財產所有權的單方向轉移,稅收單向性的特質使得稅收支出沒有任何的直接回報,是企業的一種沉沒成本,稅款一旦交出去就不再回來,對一個企業來說,稅款的支付是企業資金的流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節約稅收支出等于增加企業的凈收入。從納稅人角度出發,積極的進行納稅籌劃,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獲得節稅利益,這是與稅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減少稅款支出是合理的,稅務籌劃是一種合理的避稅行為。稅收同時又是政府調節宏觀經濟的杠桿。稅收通過稅種的設置、稅率的確定、課稅對象的選擇和課稅環節的規定體現著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在稅法規定的前提條件下,納稅人面對不同的納稅方案,稅負的輕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稅負的輕重對投資決策起著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可以說納稅人通過稅務籌劃,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案,是實現國家稅收調控職能的必要環節。政府為了達到一定的經濟、社會的目標,需要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這樣才能使政府的投資導向發揮職能作用。
二、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1.從企業角度看,稅收籌劃的重要性。首先,企業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能力。隨著我國加入WTO,關稅逐步下調,國內企業要和許多跨國企業競爭,而跨國企業經過多年的磨煉,尤其是稅收籌劃方面已經領先,這就要求國內企業要盡快掌握稅收籌劃方面的技能,以達到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提高自身競爭能力的目的。其次,企業發展需要加深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并提升它的重要性。這就需要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把稅收放到一個不能忽視的地位。
2.從國家、政府角度看,稅收籌劃更有發展的必要。首先,稅收籌劃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稅收籌劃就意味著納稅人對國家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全面理解和運用,并且做到對國家稅收政策意圖的準確把握。其次,鼓勵進行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最后,如果從長遠角度看,企業稅收籌劃有利于納稅人涵養稅源,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所以企業應加深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將企業稅收籌劃提升到重要地位。
三、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主要方式
(一)企業收人的稅收籌劃
1.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與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一致)。這就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在權責發生制下,銷售方式不同,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相應不同。因此,出版企業要根據具體經濟業務發生的情況進行稅收籌劃。
2.不征稅收入的確認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不征稅收入”這一概念。其中一層含義指,對于一些國家重點支持的政策性補貼以及稅收返還等,為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需要有可能給予不征稅收入的待遇,但這種待遇應由國務院和國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來明確。
3.免稅收入的確認
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引入了“免稅收入”概念,可從兩方面解讀。首先,將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其次,權益性投資收益包括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收入。但出版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時間少于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是不能免稅的。
(二)企業費用的稅收籌劃
1.限額范圍內充分列支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2.招聘人員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另按100%加計扣除。”企業在招聘員工時,可結合實際,選擇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就業人員,既為社會作貢獻,又使企業受益。
3.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對于企業而言,由于固定資產在其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大,而且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還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建議選擇直線折舊法。
四、現階段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1、企業收入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不能核算的企業
案例:某公司2000年出資修建俱樂部,2001年11月份正式投入使用,供本公司職工使用的同時也對外營業。經統計,當月收入數為8.9萬元。而公司當月的增值稅應稅數額經計算為78.3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從事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那末應分別核算并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如不分別核算,應一并繳納增值稅。公司在是否花費成本對俱樂部的經營進行獨立核算時產生疑問。我們來計算一下。如果獨立核算,公司應交納增值稅13.311(78.3×17%)萬元,應納營業稅為:8.9×10%=0.89萬元,因此企業共應納稅額為:13.311+0.89=14.201萬元。如果營業收入不分別核算,假定俱樂部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0,那末本公司本月應納增值稅為:(78.3+8.9)×17%=14.824萬元。企業如果可以以低于6230(14.824-14.201)元的成本花費人力物力核算營業收入,那末就可以取得節稅的效果。
2、企業收入不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能核算的企業
案例:如某建筑業企業2000年施工一項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年底未完工,預收工程款開出建筑安裝專用發票金額800萬元,工程完工進度50%。若按開出發票總金額確認收入應交納營業稅800×5%=40萬元,若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應交納營業稅1000×50%×5%=25萬元。雖然從長期意義看稅款不會減少,但選擇有利的確認收入方式可以使稅款后置,從而減小企業經營中流動資金的壓力
3、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都不能準確核算
案例:2000年,某公司自己組裝一輛自用的汽車,專門在本企業內部行駛,會計上作固定資產處理。在組裝過程中,自用了本公司的產成品5.75萬元(成本價),計稅價為6.2萬元。會計上所做的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6.804
貸:產成品5.7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54
如果做一下變動,把產成品的減少作為應稅收入處理,另一方面結轉成本,上一個分錄可以改為以下的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7.254
貸:主營業務收入6.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54
從上述案例看出,在建工程的價值增大,轉入固定資產的數額增加,計提的折舊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增加,利潤額較少,可以起到抵稅的作用。也就是說,在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內,折舊額又要的抵減了所得稅。但應該注意的是,企業記作收入并結轉成本,中間有利潤差額,按會計準則要求計入利潤表并計算繳納所得稅。
五、現階段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企業收入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不能核算的企業的原因
①納稅人自身的原因,不愿意納稅,納稅意識比較淡漠,②認為只要是企業開支就一定是能稅前扣除的,③會計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四是工作人員混事的多,老板們也只喜歡聽好話,在企業內部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加上國家目前就業形勢也嚴峻,你么樣說就么樣做。還有國家稅務工作者們也不象過去年代那么敬業,專管員過去是到所轄的區域轉,邦助企業解決問題,現在的專管員與過去不一樣,官不大,權蠻大,動不動就是罰款,馬天民太少,企業不太好做,另外由于商戶現在也多,一個專管員管好多戶,每戶查帳征收從專管員個體來講也查不過來,各種原因促成采取定額定率和查帳征收方式并存的方式。
2、企業收入不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能核算的企業的原因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和定額征收兩種辦法。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由主管地稅機關按本意見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定額征收是指主管地稅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
納稅人具有下外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1、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準確反映生產經營成果,不能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2、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3、帳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帳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4、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和定額加發票開票額征收營業稅的。
對須采用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主管地稅分局審核后報經市局征管科會稅政科批準,可采用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都不能準確核算的原因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一直是稅務機關的薄弱環節,特別是國稅,稅務機關一直在加強所得稅的征收力度,提高所得稅的收入,提高所得稅的有稅面。
這樣一來,原來是對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現在在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有擴大化的傾向,有些地方甚至出臺文件,要求對所有長期虧損而不倒閉、微利的企業實行核定征收,對企業所得稅的有稅面進行考核。
從來沒有規定說一般納稅人就是查賬征收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基本條件是帳務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核算進、銷項,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呢,1、企業收入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不能核算的企業,2、企業收入不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能核算的企業,3、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都不能準確核算,等等。增值稅的核算健全和所得稅的核算健全是兩回事情。
你們虧損,稅務機關就對你們進行核定征收所得稅,多省事呀,收入上去了,虧損面下去了,有稅面上去了,考核分也上去了。說明他們可能無能、也有可能是懶。正常的做法應該是把你們做為納稅評估的重點,看看你們的核算是否真的沒問題。
所以你們如果核算真的沒有什么問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不服復議,可以行政訴訟。
工會經費?那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的文件呀,沒辦法的。
你可以不填這個表,也可以不交這個表,不過這樣解決不了問題吧。
六、強化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策略
1、企業收入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不能核算的企業的策略
1、設立規范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2、按規定設置會計憑證和會計核算賬簿,且保管完整;3、按規定的核算內容設置會計科目,按規定登記會計憑證,會計賬簿;4、按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能準確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完整的納稅資料;5、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并預繳或繳納稅款。
二是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小企業,應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1、能設立收入明細賬,并正確核算收入項目,或能通過實地盤點及其他方法評測出其收入總額,但不能核算出成本費用的;2、能設立成本、費用明細賬,并正確核算成本、費用項目,或通過實地調查及其他方法評測出其成本、費用發生額,但不能核算出收入總額的。
三是對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中小企業實行定額征收方式:1、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2、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3、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4、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主管國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案例:張女士2008年1月份從單位獲得工資類收入1500元,由于單位工資比較低,張女士同時在甲企業找了一份兼職工作,收入為每月2500元。
方案一:分開納稅。如果張女士與甲企業沒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征收。這時,工資、薪金所得沒有超過基本扣除限額2000元不用納稅,而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500-800)元×20%=340元,因而張女士1月份應納稅額為340元。
方案二:合并納稅。如果張女士與甲企業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由甲企業支付的25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和單位支付的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1500+2500-2000)元×10%-25元=175元,因而張女士1月份應納稅額為175元。
分析:在本例中,采用方案二合并納稅則每月可以節稅165元(340元-175元),一年則可節稅1980元。一般來說,在計稅收入較低的時候,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合并有利于節稅,因為此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較低,即使將一部分勞務報酬所得合并進來仍然不會提高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當然,勞務報酬所得要轉化為工資、薪金,關鍵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須屬于工資、薪金收入,也就是個人和單位之間要有穩定的雇傭關系,并已簽訂有勞動合同。本案例中的納稅主體在收入較低的情況下采用了合并納稅方式就可以節約稅收。那么,當收入較高時,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如何處理又更利于節稅呢?下面再來看看分開納稅是如何節約稅收。
2、企業收入不能準確核算,但是成本費用能核算的企業的策略
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業務,由于對政策理解的深度和廣度不同,同一企業的經濟業務,百個人申報就會有百樣的結果。因此,確定專人負責納稅申報顯得尤為重要。由于財務全部集中到二級分行統一核算管理,全行費用全部都經過二級分行審核,因此,納稅申報工作宜由二級分行費用審核人員兼任,具體由其統一掌握費用發票的合法性審核,總結費用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規范費用使用行為。由其通過建立所得稅納稅申報臺賬,對調整項目進行全面的登記,從而達到提高納稅申報質量。
案例:陳先生2008年1月從單位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該月陳先生還為某高新技術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獲得收入20000元。
方案一:分開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0元×(1-20%)×20%=3200元,該月陳先生共應納稅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案二:合并納稅。如果陳先生與該高新技術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則不對這兩項所得分開繳稅,而是合并納入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陳先生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分析:在本例中,采用方案一分開納稅則每月可以節省稅收1450元(6875元-5425元),一年則可節稅17400元。一般來說,在應納稅所得額較高的時候,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高,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有利于節稅。另外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實行分項目計稅,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別可減扣一定的免征額,因此把收入項目分開申報納稅將會有利于節約稅收。
3、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都不能準確核算
企業所得稅申報質量的高低和籌劃效果的大小,都取決于具體經辦人員素質的水平,要開展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必須有準確、全面掌握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政策規定的專業人才。而現階段企業所得稅申報工作均由支行的財務部經理、市分行財務部的一般人員擔任,由于缺乏系統全面的學習培訓,尤其是如何開展籌劃、籌劃的方式、方法,票據的審核使用,向稅務部門申報的范圍和內容等實務方面專門知識,從上至下均沒有開展過針對性的培訓學習,與財務精細化管理存在著極大的差距。針對目前的現狀,迫切需要上級行組織聘請師資,對納稅申報人員進行金融業稅務知識培訓學習,從而提高申報人員的政策業務水平。
例.A公司1996年1月1日購買B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該公司表決權股份的30%。這一年B公司報告凈收益為160000元,B公司所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長期投資,則會計分錄如下:
1.長期投資入賬:
借:長期投資50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0
2.B公司將A公司應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給A公司:
借:銀行存款48000
貸:投資收益48000
3.若B公司將A公司應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內,即A公司于1996年末未實際收到應得股利,則A公司不作任何帳務處理。
A公司若采取權益法核算股票長期投資,則會計分錄如下:
1.長期投資人賬:
借:長期投資50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0
2.B公司1996年底實現凈收益160000元,A公司應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則應相應調整長期投資賬戶:
借:長期投資48000
貸:投資收益48000
3.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銀行存款48000
貸:長期投資48000
綜觀成本法和權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其已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這樣,采用成本法的企業就可以將應由被投資企業支付的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長期規避部分投資收益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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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DF4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11(C)-0297-03
引言: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收入增長較快,公民個人所得納稅籌劃意識也逐漸增加。高等學校作為非營利的事業組織,所從事的教學和管理活動較少涉及應稅項目,因此,高校相關部門的稅收籌劃意識也比較薄弱。在代扣代繳教師個人所得稅方面,主要以自然支付的方式為計稅依據依法扣繳。這種自然支付的模式,可能導致各月應稅收入不均衡,造成個人稅負增加。對于高校教師而言,在工資薪金等個人所得稅主要由學校代扣代繳的情況下,他們對于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了解不多,對于稅款的繳納不夠關注,納稅籌劃的意識比較欠缺。高校的相關管理部門,主要是人事部門和財務部門,應該從保護和關心教師利益出發,采取適當措施,對高校教師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
一、高校教師收入特點分析
從2006年開始,我國高校開始實施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高校教師的工資結構包括了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等四大部分。績效工資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教師隊伍教學和科研的積極性,增加了教師收入,同時個人所得稅稅負相應增加。
(一)收入內容的多樣性
高校教師收入內容具有多樣性,具體表現在教師收入包含了工資、獎金、津貼、勞務收入、稿酬、專利權收入等多項內容。改革后的教師工資雖然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為主,但除此之外的各種教學科研津貼、校內補貼以及教師的兼職收入等,使得教師收入內容呈現出多樣性的特點。收入的多樣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納稅籌劃的難度。
(二)收入分布時間上的不均衡性
高校教師工資收入中績效工資占有很大比重,績效工資的兩個重要考核標準是科研水平和教學課時。教師的課時數量根據課程安排和教學需要來安排,因此教師各月的課時費收入具有較大的變動性,這導致教師收入在各月或各學期之間波動較大。收入的較大波動可能導致個人所得稅稅負的增加。基于收入的這一特點,如何平衡和分配教師各月收入是納稅籌劃的一項重要內容。
(三)教工收入的可歸類性
高校教師收入具有可歸類性是指相同專業的任教老師、相同職稱的教師,以及相同教齡的老師其收入具有相似性。其收入范圍、收入項目往往相近,其具體的收入數額即使不同,但其收入適用的稅率往往相同,稅收籌劃的方法相同。從稅收籌劃的目的出發,教師收入的這一特點可以減少稅收籌劃的工作量,提高籌劃工作的效率。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案設計
個人所得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個人所得稅法許可的范圍內,以適應國家稅收政策,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通過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法中所提供的優惠政策和可選擇性條款,達到減少或者避免納稅義務的行為。因而進行個人所得稅籌劃前提是合法,在此基礎上,根據個人所得稅計算特點,進行納稅籌劃應把握兩個思路:第一,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種稅前扣除和稅后減免;第二,對納稅收入進行合理的分配,降低相對稅率和絕對的稅額。
(一)工資薪金的納稅籌劃
1、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和費用化
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個人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元的部分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籌劃時,可以適當改善教師的福利情況,增加其實際的可支配收入。
學校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將教師收入轉化為學校提供給教師的福利,學校可以通過實報實銷的方式,將這部分教師日常生活所需的固定開支福利化,從而減少計稅收入。如學校可以將教師工資薪金中由學校自主發放的校內津貼及補貼轉化為每月為教師提供一定數額的水電費用、通訊費、交通費、汽車維護費用、用餐費用等。總之,學校可以在不影響教師日常生活消費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地將教師收入費用化、福利化,盡可能地減少計稅收入,降低教師的個人所得稅負擔。
2、工資薪金的均衡發放
高校教師根據教學需要,在各個月的課時不同,加上假期沒有授課,會導致各月的工資水平不一致。這樣會導致某幾個月工資適用的稅率偏高,而另外的月份可能出現沒有充分利用到稅率臨界點上限的情況。如果能夠充分考慮各個月份的工資水平,把各月的工資平均化,可以降低整體的稅率從而降低稅負。
除此之外,工資薪金還可以與年終獎綜合考慮進行納稅籌劃。
(二)年終獎的納稅籌劃
年終獎是在年度期末時,單位根據該職工一年工作業績表現給予的一次性貨幣獎勵,旨在鼓勵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根據稅法規定,全年一次性年終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只扣除了一個速算扣除數,造成與理論算法相差11個速算扣除數,導致存在納稅“雷區”。在“雷區”附近容易出現不合理的稅賦,出現隨著稅前所得增加,而稅后所得不升反降的現象。在納稅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納稅“雷區”:[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每個納稅“雷區”的起點即是稅率變化的對應點。因此,高校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注意合理選擇年終獎發放額度,盡量避開納稅“雷區”。為合理稅負,應以納稅“雷區”起點減1元后的余額作為年終獎的最佳發放金額,即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如有多余可并入下月隨工資薪金發放。
與此同時,可以通過對工資薪金的年收入和一次性年終獎進行分析,找出年收入與一次性年終獎的分界點,對其進行籌劃,得到月薪和年終獎的最佳組合方案。如表1所示。
有了這張最佳組合方案表之后,高校的管理部門可以很方便地查閱以進行工資及年終獎發放額度的選擇。例如某高校教師的月基本工資為30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為10000元,那么全年的計稅收入為46000元。如果按照自然支付的方式,則全年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10%-25)×12+(10000×10%-25)=1875元。如果進行納稅籌劃,查閱表1,其屬于第3段,那么其年終獎以6000元進行發放比較合適,其余部分計入月工資平均進行發放。這是,其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為{[(3000×12+4000)/12-2000]×10%-25}×12+6000×5%=1600元,比按照自然節約275元。試想一位教師節約275元,全校數千名教師節約的稅負是相當可觀的。
表1月薪和年終獎的最佳組合方案
(三)勞務報酬的納稅籌劃
高校教師經常會到一些企事業單位進行講學或提供咨詢服務,獲得一定的勞務收入,而這部分收入的數額通常會比較大,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時,進行勞務報酬的納稅籌劃是有必要的,其納稅籌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勞務報酬工薪化
當勞務報酬的數額高于20000元時,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會比勞務報酬低,在這種情況下教師可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將勞務報酬轉化為工資薪金計算所得稅以降低稅負。
2、勞務報酬的均衡發放
當勞務報酬集中發放時,金額往往較大,其對應的稅率也會相對較高,所需繳納的稅額也會相應增加。那么教師可以要求企業把報酬分次發放以對應稅率比較低的區間從而降低稅負。
3、合理的設計勞務合同
高校教師在去外地進行講學或提供咨詢服務時,一般會發生一些差旅費,當這些差旅費由教師自己承擔,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能夠從收入中進行扣除。但如果教師能夠與用人單位簽訂相關的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這一部分費用,那么其收入部分會相應的減少,這樣也會使對應的稅率相對降低,從而減少納稅的額度。
例如:王教授到外地的企業講課,發生差旅費10000元。方案一是企業支付王教授講課費50000元,差旅費由王教授負擔;方案二是由企業支付差旅費10000元,支付給王教授講課費40000元。方案一的個稅額為:50000×(1-20%)×30%-20000=10000元,實際收入30000元。方案二的個稅額為:40000×(1-20%)×30%-20000=7600元,實際收入為32400元。可見,合理設計勞務合同有利于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從而增加實際收入。
(四)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其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
稿酬所進行納稅籌劃時,可以通過分冊出版的方式將稿酬收入進行分解,從而降低綜合稅負。例如,高教授2010年主編了一部大學系列教材,2011年教材出版,高教授獲得稿酬18000元。方案一:按一次獲得稿酬20000元計稅。應納稅額=18000×(1-20%)×20%×(1-30%)=2016元。方案二:由于高教授的教材涉及該學科的多項內容,且內容較多,高教授與出版社商量決定,將該部教材分冊出版,將整部教材按內容不同分5冊出版。單冊應納稅額=(3600-800)×20%×(1-30%)=392元,全套教材應納稅額=5×392=1960元。則方案二較方案一節省了56元。
稿酬所得納稅籌劃,除了上述方法外,還可以采取集體創作發、費用轉移法來進行稿酬的籌劃。集體創作發是指對于稿酬預計數額較大的創作,通過多人創作的方式將稿酬分攤給多個創作人員,從而減少創作的稅收負擔。集體創作法是一種事前的籌劃,在開始創作之前對稿酬和參與創作人員要進行估計;應用費用轉移法時,出版教師可以與出版社協商,由出版社支付因出版專著或作品而發生的調研、差旅費用等。這樣做雖然降低了名義稿酬收入,但實際是將部分稿酬收入通過報銷費用支出的方法取得了,而這部分收入不用承擔稅收負擔。同時仍可享受定額或定率的費用減除,通過采取降低稿酬支付標準,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五)充分利用稅收的優惠政策
1、明確免稅項目在工資中單獨列示
對于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和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其他補貼、津貼具體包括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因此,高校在教師工資中應單獨列示免稅的獎金及補貼、津貼,以享受該項稅收優惠。
2、充分利用住房公積金的免稅政策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為解決職工的購房需要建立的一種長期性住房儲備金,由個人和單位共同負擔,按相同比例繳存,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全部歸職工擁有。住房公積金具有單位等額補貼,公積金存款復利計算,免征利息稅,購房享有政策性低息貸款等多項政府優惠政策。并且稅法規定個人和單位分別自不超過職工本人上年度月收入平均工資12%,同時平均工資不超過所在城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基于以上稅收優惠,學校可以根據教師實際情況,特別是對一些年輕教師和有買房需要的教師,學校可以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這樣既可以幫助有購房需要的教師獲得住房公積金帶來的購房優惠,同時也能減少教師的個人所得稅負擔。我們考察了河北省某一高校的數據發現,其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的數額在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到9%之間,從這一點來看,高校并沒有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有必要從這一點出發,改善公積金的提取額度從而減少教師的個人所得稅。
結語: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一個系統工程,高校應以人為本,結合本校教師收入分布、課程安排、工資福利制度以及教師校外收入等具體情況,科學的設計籌劃方案,盡力做到在依法納稅的同時,更好的維護教師利益。
作者單位:燕山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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