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本屬性范文

時間:2023-06-13 17: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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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發輸電系統;概率安全性評估;蒙特卡羅模擬法

ABSTRACT: Probabilistic security evaluation (PSE) of composite generation and transmission systems is one of academic frontier of the research on power system reliability. Basic frame of PSE of composite generation and transmission systems including reliability indices, component models and evaluation algorithms is put forward in detail. A Monte-Carlo simulation method based framework is developed, and absorbing comparatively mature technique applied in adequacy assessment. The adequacy and security are integrated in a same assessment frame. At last, the proposed method is applied to the IEEE-RTS79 system.

KEY WORDS: Composite generation and transmission systems;Probabilistic security evaluation;Monte-Carlo simulation method

1 引言

充裕度和安全性是電力系統可靠性的兩個方面。長期以來,發輸電系統可靠性的研究都局限于充裕度方面。近年來,電力體制改革如火如荼,其顯著特點是解除管制和實行市場化。新的電網環境促進了概率安全性研究的發展。

電力產業的解除管制和市場化運營,必然導致經濟效益和運行安全性的矛盾。經濟及生態環境的壓力迫使人們更多地關注如何提高線路的輸送容量。實際運行中的線路輸送容量已經接近于傳統的由確定性方法得到的極限值,甚至超過了此值。這說明確定性方法得到的閾值偏于保守,人們需要一個新的能適應市場環境的更加精確的安全性評估算法,也就是基于概率風險的評估方法。其基本內涵就是通過事件的發生概率和后果的綜合效應來評定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且事故后果評價不再單純地用負荷切除量、停電持續時間等電氣量表示,更多地采用了貨幣形式的經濟指標。

另外,近年來世界范圍內不斷發生嚴重的安全穩定性破壞事故,使大家認識到保障電力系統安全性和對電力市場環境下系統安全穩定性控制研究的重要性。這也是安全性研究得以發展的另一動因。

安全性研究是近20年的事。1988年,美國電力研究院提出的電力系統可靠性評估框架中包含了對安全限制條件的考慮[1]。R.Billinton對之進行了分析和擴展,提出了具體的靜態和動態安全限制條件集合[2]。但這只是在充裕度評估中考慮了安全性限制,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安全性評估。進一步的研究工作主要有兩方面,一個是繼續研究各種安全性限制條件對發輸電系統可靠性評估的影響[3],另一個是努力將充裕度和安全性評估結合起來,組成發輸電系統可靠性評估的整體框架[4,5]。

總之,安全性評估目前還處于初期階段,沒有一個得到公認的實用化的評估方法體系。本文對安全性評估的基本框架進行了研究,提出了有關指標體系、評估方法等一些觀點。

2 概率安全性評估的基本框架

2.1 指標體系

本文從4個方面對安全性評估的系統指標進行了定義。這些定義都是基于采用元件狀態持續時間抽樣原理的蒙特卡羅模擬法給出的。

(1)反映系統運行狀況的指標。具體是系統處于正常、警戒、緊急和極端緊急等狀態下的概率值PN、PA、PE和PEE。

式中 TN為系統處于正常狀態下的模擬抽樣持續時間;T為總模擬時間。

也可以類似地得到PA、PE及PEE的定義式。

由于正常狀態和警戒狀態難以區分,故本文將其合并在一起,定義為系統可接受運行狀態;將緊急狀態和極端緊急狀態合并在一起,定義為系統不可接受運行狀態,或稱系統狀態風險指標(Composite System Operating State Risk Index,CSOSRI),即

(2)反映系統暫態穩定性的概率指標。具體有3個指標:

1)失穩概率(Probability of Loss Of Stability,PLOS)

式中 Us為系統失穩時的系統狀態集合;Pi為系統狀態i的概率;ti為系統狀態i的持續時間;T為總模擬時間;Pus,i為給定系統狀態i的失穩概率。

2)失穩頻率(Frequency of Loss Of Stability,FLOS)(次/年)

式中 Nus為系統失穩的次數;Ni為給定系統狀態i的狀態數。

3)平均穩定運行時間(Mean Time To Instability,MTTIS)(h)

(3)綜合反映系統暫態穩定性事故的發生概率和事故后果的風險指標(Risk Index based on Total Interruption Cost,RITIC)(元/h)

式中 Im,i為表示事故嚴重程度的一個值,它是事故i發生后所有損失費用與其持續時間之比。

機組故障停運的費用值為

啟動緊急備用電源填補系統功率缺額的費用、機組維修和重新投運的費用、損失負荷的折合費用。其中, Irepl的計算公式為

式中 Cemerg和Corig分別為緊急備用機組和常規機組的單位發電量費用值,在電力市場中也可采用上網電價,元/MWh;Pg為損失的發電容量;Th為故障機組的停運時間;t為事故持續時間。

Iload通常為按照產電比理論給出的與損失負 荷對應的折合費用。文[6]中給出了我國按地區、行業統計的產電比。可根據損失負荷的容量和各種負荷類型的構成情況,查詢相應的產電比,計算停電損失費用值為

式中 Pload為切除的負荷容量;為被切除的負荷的停電時間;R為產電比,元/MWh。

為了簡化計算,忽略有功調整過程的時間,即 ,因此式(8)和(9)可以簡化為

對于線路故障停運,故障后果只包含后兩項的對應部分。

上述指標難以詳細模擬具體的系統運行狀態。因此,需要針對系統各個故障狀態定義安全性指標。

對于系統的某一故障狀態,除了狀態發生概率、持續時間外,還需定義以下指標:

式中 FLc表示發生負荷切除的事故集合;PLC(i)為負荷切除的事件i的有功負荷損失量。

2)停電損失費用嚴重性指標(Severity Index of Total Interruption Cost,SITIC)(元/h)。該指標就是式(6)中的Im,i變量,具體計算公式見式(7)-(11)。

2.2 基本評估算法流程

安全性分析的算法由3部分組成:狀態篩選,狀態評估,指標計算。其中,狀態篩選是算法的關鍵,可以通過解析法或模擬法實現。

本文采用蒙特卡羅法[7]進行概率安全性評估。它以概率與統計理論為基礎,通過計算機模擬產生系統的所有隨機過程的各次實現,即樣本,在模擬一段較長的時間后,獲得足夠大的樣本量,然后統計分析得到系統的各類指標。圖1為整個評估算法的原理性流程圖。圖中“系統狀態模擬及篩選”是通過元件狀態持續時間抽樣原理實現的。

轉貼于 3 IEEE-RTS 79算例分析

應用上述安全性評估框架,采用模擬法對IEEE-RTS 79測試系統[8]進行安全性評估。IEEE-RTS 79的網絡接線如圖2所示。

系統包括24條母線和71個元件(其中包括33條線路,5臺變壓器,1臺電抗器,32臺發電機),發電機容量從12MW到400MW,總裝機容量為3405MW,年最大負荷為2850MW,平均負荷率為61.44%。表1列出了對IEEE-RTS 79系統進行安全性評估的基本計算結果。由表可知,隨著模擬時間的增加,各指標逐漸趨于平穩。當模擬時間為50×104h時,各項指標都收斂到一比較穩定的值。為了更好地說明蒙特卡羅法的收斂特點,針對失穩概率(PLOS)指標,對該系統模擬200×104h,每隔1000h抽樣一個數據樣本,可得圖3所示的收斂過程變化曲線。

表1反映了故障切除時間服從對數正態分布,均值分別為0.10、0.15、0.20s,方差均為10%的情況。結果表明,當方差相同時,均值越小,失穩概率越小,平均穩定運行時間越長。顯然,故障切除越早,越有利于系統的穩定性,安全性水平也越高。

表1還反映了均值為0.15,方差分別為5%和20%的情況。它表明方差加大后,失穩概率會變大。這說明除了故障切除時間期望值對系統穩定性造成影響外,故障切除時間的分布也有較大影響。

由上可見,故障切除時間模型及其參數是影響安全性評估結果的重要因素。

4 結論

本文提出了發輸電系統安全性評估的基本框架,對指標體系、基本評估算法等進行了詳細論述。該評估框架基于蒙特卡羅模擬法,借鑒了充裕度評估中比較成熟的技術,并將充裕度和安全性統一在同一個評估框架中。所提出的安全性指標體系包括與充裕度指標相對應的基本概率、頻率指標;同時提出了基于可靠性經濟評估理論的系統暫態穩定性風險指標。可靠性和經濟性的結合分析,為可靠性研究成果應用于電力市場提供了可能性。最后,通過對IEEE-RTS79的計算分析,驗證了本文評估算法的有效性。

[1] EPRI Report.Composite-system reliability evaluation:phase I - scoping study[R].Final Report,New York,EPRI EL-5290,1987.

[2] Billinton R,Khan M E.A security based approach to composite power system reliability evaluation[J].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Systems,1992,7(1):65-72.

[3] Aboreshaid S,Billinton R.A framework for incorporating voltage and transient stability considerations in well-being evaluation of composite power systems[A].In:IEEE Power Engineering Society Summer Meeting[C],Edmonton,Alberta,Canada,1999,1:219-224.

[4] da Silva A M L,Endrenyi J,Wang L.Integrated treatment of adequacy and security in bulk power system reliability evaluations[J].IEEE Trans on Power Systems,1993,8(1):275-285.

[5] Rei A M,da Silva A M L,Jardim JL et al.Static and dynamic aspects in bulk power system reliability evaluations[J].IEEE Trans on Power Systems,2000,15(1):189-195.

[6] 郭永基.可靠性工程原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施普林格出版社,2002.

篇2

環境法學的基本屬性是法學,教師普遍遇到的難題是如何教學實踐中保持其作為法學學科的特征。環境法學是一個交叉學科,其涉及環境科學、生態學、經濟學、化學等相關學科的知識,綜合性很強。與傳統的法學學科不同的是對其權利義務的理解要借助相關科學技術的知識體系,授課時如果不注意其法學的學科屬性,就會把它講授成環境科學或者環境經濟學或生態學。如何在教學中把握好分寸,突出其學科的屬性,是每個老師必須注意的問題。

一、 環境法學的特性

環境法學是一門新興的學科,與傳統的民商法學、憲法和行政法等學科相比較,呈現出多學科、綜合性的特色。

(一)交叉性

環境法學是在環境問題的產生并日益嚴重的狀況下產生的,主要是以環境危機的法律治理為中心的環境法律知識體系,著重調整的是與環境開發、利用相關的利益關系,但是因為環境問題的復雜性,與環境科學、生態學、化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學科相交叉。如果對這些學科一點都不了解,一定會妨礙對環境法學的理解,例如,不懂得一些經濟學的基本知識,就無法理解環境的外部性問題,更難以理解外部性的內部化的法律設置。不了解生態學和化學,對于技術性很強的環境標準理解也會困難重重。這些自然科學的知識,在環境法學中,是學生理解、掌握環境法律知識體系的基礎。也就是說,對環境法學的理解是離不開這些相關的知識支持。

(二)綜合性

綜合性主要指環境法學應對環境問題手段的多樣性。環境法學的調整對象與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大氣、土地、生物、人類等等,其法律關系也非常復雜,與環境開發、利用、保護等廣泛的社會關系有關,這決定了其調整手段必須公法與私法多種手段參與,才能解決復雜的環境問題。同時,環境保護涉及到國家的經濟發展、產業政策、公民環境意識與教育,因而環境法必須考慮現時的公共政策與國民的環境文化等等。

(三)技術性

技術性是環境法學最具特色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各種各樣的環境標準,包括地方標準和國家標準。環境標準是一種環境法律規范,當然擁有法律效力。無論是大氣污染方面的排污標準、水污染防治的排污標準,還是有毒有害物質等標準,都是建立在對該領域的科學研究的基礎上。從宏觀的視角上看,環境法主要是通過調整人類與環境有關的活動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這無疑會涉及自然的規律與人類活動的規律。因而,環境法的規范與傳統規范最大的區別在于將技術、操作規程、工藝技術等因素融進其法律規范中。

二、環境法學學科性質的體現

(一)法律關系的強調

能夠體現法律屬性最典型的知識無非是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一般包括法律的主體、權利義務與客體。雖然環境法涉及方方面面,其調整對象與范圍廣泛,但是一個不能忽視環節是必須讓學生抓住問題的本質。環境法要解決的仍然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并通過人類利益關系的調整去促成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而利益的載體肯定不能離開主體對權利的享受與義務與承擔。只要抓住了事物的本質,其他形形的環境因素、科學因素、經濟因素都是次要問題。另外,雖然環境問題的表現方式多種多樣,但是只要我們抓住法律客體的特點,分清主體的種類,就能清晰地掌握環境法律關系的相關要素,達到了教學的效果。不管環境問題有多復雜,環境法的切入方式總是從利益開始,而利益關系一定是主體的利益。法律主體、權利與義務是法學學科的標識。

(二)案例的引入

除了主體、法律關系內容與客體外,另一個體現法學特色的知識體系就是案例。案例教學是法學教育最具特色的方法之一。法律制定的目的是定紛止爭,解決糾紛和提供救濟方式。離開案例教學,不但會使法學教育失去活力,使法律的學習變得枯燥無味,而且會背離了法律的實踐性特征。因此,在環境法學的教學實踐中,利用案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可以幫助學生理解法學理論與實踐的聯系,更好理解法律原理與制度設計。另一方面,在案件的紛爭和解決中,幫助學生理解法律的實施途徑與效果。環境法學的內容由許多跨學科的知識和原則、環境公共政策與國家的規劃組成,其表象與傳統法學相比區別較大,而現實中學生往往欲拿傳統法來比較,因而,相關的案例的引入,就非常必要。如在講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時,穿插了“北京圓明園防水滲透工程的環評問題” 和“2006年環保總局的環評風暴”等案例,讓學生結合現實中環境影響評價中存在的問題,從環評中的實體性問題和程序性問題,從公眾參與、權利救濟等具體的因素去理解制度實施的效果,這不但增加講課的法律屬性,還能引起學生的興趣,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案例教學已經成為法律教育重要的組成部分。

(三)法律價值理念的串聯

任何法律形式都離不開法律價值觀的支撐,公平、正義、安全、效率、秩序這些價值要素雖然在不同的時空其重要性會有所側重,但都是法律的價值追求,尤其是公平、正義成為法律的永恒價值。不同學科所追求的價值是不同的,如經濟學是追求效率最大化,倫理學追求幸福觀、政治學追求正當性等等,只有法律把公平、正義作為永恒的價值。因此,在講述環境法學的實踐中,如何通過制度的設計和權利的救濟來體現環境公平與環境正義的價值追求就顯得十分重要。這恰恰是環境法學其法學屬性的最好體現。在教學實踐中,通過可持續發展觀中的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強調不分地位、種族與國籍,每個人都享受平等的環境權利;而且當代人對環境權利的享受不能以損害下一代享受環境的權利,以體現對下一代的環境保護。通過環境侵害中侵害主體與被侵害主體的不平等地位的區分與解,說明環境法律基于受害人的弱勢地位的原因,環境法律應該通過傾斜保護原則,對被告(侵害人)課以加重的義務,以體現環境法對實質公平的追求。具體就是在環境侵權中采用舉證倒置,在民事環境侵權中的損害賠償中,違法性不是侵害的構成要件等方面來落實法律的價值目標。

轉貼于

三、強調環境法學學科屬性的意義

(一) 法律的多樣性

任何法律的出現都是社會需求的反映。從最早的習慣、道德發展到法律,都是社會不斷發展對制度的訴求。從傳統的刑法、民商法到憲法、行政法、經濟法、環境法和勞動法、體現法律的社會化發展方向。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信息化的發展趨勢,傳統法律形式無法解決新的社會問題,必然導致新的法律形式的不斷涌現,以滿足社會的需求。如以環境危機為代表的各種公共事件,已經對人類的生存環境構成威脅,德國學者貝克謂之“風險社會”的時代,與應對風險有關的法律也不斷出現,像危機管理法、非常立法等法律應運而生。

(二) 法律的局限性

在環境法學這樣處于邊緣地位的學科中強調其法學屬性,其意義在于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通過與其他學科的比較,獨步領會法律的重要性的同時,也認識到法律存在著局限性。學習法律的人們,可能在形成法律思維的同時,也容易滋生法律萬能的“泛法律主義”傾向,這些都是不可取的。例如,在環境教學的過程中,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到底哪些環境因素,才是環境法調整的對象,對這個問題的回答與界定,對學生們理解法律的功能與作用十分重要。我們經常會以太陽為例子,來說明環境法不能調整太陽的運動是因為人類對太陽的不可控制性,因而得出結論是環境法只能調整人類活動能夠影響的對象;我們還經常用“動物園的動物是民法調整的對象而不是環境法調整的對象是因為其脫離了自然界,其環境功能的缺損”作為例子,說明不同時空中環境法調整范圍與邊界。通過這些例子來理解法律的功能與作用,使學生能夠以此認識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除了法律之外,還有道德、宗教、政策、信用和習慣等手段參與社會的管理與調節。

篇3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

然而,理論界對這些內涵形成的共識并不代表著在實踐中公司就會主動履行這些社會責任。因此,在學界對這些社會責任的內涵達成共識后,如何促進公司履行這些社會責任便成為眾多法律人乃至整個社會所面臨的又一重要課題。

二、公司履行社會責任需要法律發揮作用

一般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包含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意義上的社會責任(道德責任),法律責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責任,它是對公司的“硬約束”;道德責任是未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國家強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為其履行保障的一種責任,它是對公司的“軟約束”。落實法律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主要靠法律責任追究機制,落實道德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主要靠獎勵、良心、輿論與市場。因而對于這兩種性質不同的社會責任,公司履行的態度也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公司出于對法律懲罰的畏懼,會選擇主動地履行社會責任,即使是沒有主動履行的,也會由國家強制保障其落實;而對于道德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很多公司都會怠于履行。因為履行一定的社會責任就意味著要加重公司的負擔,而“資本的最本質的屬性就是增值,以資本信用原則為靈魂的‘資本企業’——公司制企業”必然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因此,這種社會責任往往落不到實處。所以,對公司的社會責任應當區分對待。

在這些學界已經達成共識的公司的社會責任中,我國《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關于公司對股東、債權人以及消費者的責任已有明確規定,只要保證這些法律的順利實施,便能夠使企業履行這些社會責任;而公司對環境保護、對資源的開發利用、對員工以及對社會公益事業的責任,法律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或者即使有零星的規定,也尚不完備亦或缺乏可操作性。對于這類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未作規定或不宜采用強制性規范加以規定的,應當發揮法律的指導作用,激勵公司履行社會責任。而在眾多部門法中,對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激勵效果最為明顯的首推稅法。因為稅法不僅具有法律的基本屬性,能夠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而且具有與公司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屬性,能夠通過經濟方面的誘導,使公司主動地履行社會責任。遺憾的是稅法的這種激勵作用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目前我國現行稅法在激勵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方面處于一種無效或者低效的狀態,在立法制度的安排上存在嚴重缺位,很難起到激勵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作用。

三、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稅法缺位

(一)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缺位

篇4

關鍵詞: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 法律評判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對法律經濟分析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傳統的經濟方法不再使用適用于當前的經濟管理需求,法律作為約束各類行為的有效方式,需要發揮其強有力的經濟分析價值,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文章將基于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進行評判,提出一些相關觀點與思考,希望能夠對法律經濟的相關分析活動產生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法律的經濟方法發展

相較于傳統的法學內容而言,經濟分析方法具有數量分析方式等方面的區別,針對于法律經濟分析的法學家,主要是為了追求法律解析的相同性特點。基于傳統的法學理論而言,法律的研究活動主要具有邏輯性、正義性以及權力性特點,需要秉持著良好的態度,更好的對法律經濟進行深入分析。

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屬于微觀經濟學中的相關內容,在使用的過程中需要明確經濟分析的重點與經濟分析的前提,明確價值判斷的基礎以及相關的價值判斷依據等等。相關法律經濟研究學者指出,法律的經濟分析過程中,需要特別關注其中的效率,并將其作為法律經濟分析的重要基礎。這種觀點的實際價值,需要基于大量的實踐研究進行深入分析。

基于法律經濟分析的自身而言,在參與各項法律經濟分析活動中,先需要明確法律分析的具體方向。相較于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我國開展法律經濟分析方法的時間相對較短,相關理論研究與實踐研究活動相對比較匱乏,進而直接影響了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開展效果。在當前的法律經濟分析過程中,對相關效率內容的重視程度明顯不足。基于的經濟決定論可以看出,經濟分析的方式中,效率會直接影響法律的整體價值,故而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仍然需要明確認識到法律分析中效率的重要意義。

經濟學的特點不但表現在研究成績實質等方面,還表現在法律分析中的方方面面中,能夠通過法律分析活動,展現其技術性特點與細致性特點,這是傳統的法律方式所難以代替的。人們通常喜歡借助法律來表達一件事情的公正性與正義性,故而在實際的法律經濟分析中,也具有操作性、適用性的特點。但是由于實際法律經濟分析過程中會受到各類因素的影響,故而法律經濟分析方法也會具有局限性的特點。

在現代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需要在堅持社會主義核心思想與法律正義的觀念中,充分發揮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使用價值,營造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發揮法律的公正性價值,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與長遠發展。

二、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與經濟分析方式的對比

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主要是基于經濟學的核心假設而展開,即為“人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這種假設的思想,代表著以波斯納等人的經濟思想。經濟學研究學者沈宗靈認為,波斯納盡管注重對法律的經濟分析,但是實際分析中卻應用了較多的經濟血概念與術語,故而整體學說中的思想假設,具有一定的自我利益性特點,是基于歷史唯心主義思想而展開的,將思想動力作為社會歷史發展的重要力量或者是說的影響性力量。波納斯的思想理論出發點與的歷史唯物主義思想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不符合當前經濟歷史發展的動向,故而實際應用價值也難以得到凸顯。基于法律經濟分析方法與經濟分析方法的對比,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的經濟分析方法與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馬克思注意的經濟學思想理論觀點中,比較注重經濟變化與經濟生活中,與經濟發展機制之間的相互關聯,思想理論具有一定的宏觀性特點,注重基于整體進行綜合分析。但是法律的經濟分析方式,則主要是基于細節進行討論,具有微觀性特點,并且將微觀經濟學視為主要的經濟分析方式。的思想核心,主要是對人類社會的整體認識,是基于柏拉圖、黑格爾等思想理論,構建起來的一種整體性思想模式,經濟分析的過程中具有可執性、必然性的特點。但是在當前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市場經濟發展呈現出多變的態勢,法律、政治的分析等均需要與當前的市場經濟發展相互融合,較為基于實際生活進行法律經濟的深入分析,細致探究某一項法律案例或者相關法律原則等,并基于問題進行討論。

其次,的經濟分析方式與法律的經濟分析方式中,在相互融合的方面具有相同性特點。從宏觀的角度而言,思想中也具有經濟分析法的相關內容,思想與經濟分析方法之間存在著較多的共同之處。馬克思法學理論,被一些西方的經濟學研究學者稱之為經濟學研究的法理學。雖然馬克思主體思想中經濟分析方式和當前以波納斯為代表帶教經濟分析法學者之間沒有必然的連接關系,但是經濟分析法中的新制度經濟學等相關理論,實際上具有中有關于法律和經濟之間關系的影子,具有緊密的連接性與互通性特點。

法律與經濟的關系一直以來都是各類相關領域研究學者所思考的重要內容,理論研究中堅持傳統觀念的人相對較少,多是基于理論研究實際與經濟發展現狀進行融合型分析。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研究,是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在當前的時展背景下,應當加強對法律與經濟之間關系的重視程度,將法律和經濟的關系作為各類法律經濟的重要前提。

三、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存在問題、局限

法律的經濟分析方式實際上是一種比較有意義的研究方式,對當前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的和諧構建能夠產生重要的影響,能夠為法律制度的實施以及法律現象的改善帶來一定的參考性價值,將中國法律中的不足之處有效消除。效率的經濟分析方式,能夠為法學相關研究學者帶來更多的思維啟發,但是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點,其中包含著諸多困惑,而且法律的經濟分析方式也不可能完全替代傳統的法律分析方式。

法律比較突出的基本屬性,即為確定性屬性,法律的確定性和合理性特點,在各類現象中均比較顯著,且具有相互沖突的情況。法律規則在實現確定性的過程中,通常會犧牲很多的合理性內容。這種問題的影響下,造成很多法律的經濟分析活動具有不確定性特點,影響了法律經濟分析的實際價值。

法律規則的作用之一,在于提升行為的可預測性能力,降低法律合法性中的不確定因素。但是因為行為規則會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產生變化,具有自由波動性的特點,故而任何一項法律經濟活動,均會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出現轉變,進而會造成最終法律經濟分析價值沒有得到完全凸顯或者價值消失等情況。

市場價值波動頻率難以預料,針對于這種情況,則需要在相同的方式引導下,對某一種行為,采用相同的規則或者不同的規則予以解釋。但是這種情況下,也會因為規則之間的邏輯沖突情況,造成解釋矛盾等情況,致使行為者在法官或立法機構做出明確解釋之前無所適從。

經濟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故而可以采用經濟內涵進行深入分析。但是除去效率相關內容之外,法律官員還受到合理決定觀念中固有的約束和規范,這些約束和規范深入滲透在思想和分析方法當中,具有長期性的特點。這意味著經濟學難以對法律提供一個完整的解釋。

經濟學分析并不是一項簡單的內容,需要涉及到各類傳統文化、道德信仰以及倫理內涵等等,縱觀當前我國法律經濟分析的實際情況,仍然存在著諸多不足,相關理論研究與分析活動比較匱乏,有關于傳統文化、道德信仰等相關內容的滲透更是少之又少,直接影響了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評斷價值。采用經濟分析方法評價相關規則運用的合理性與否,還會產生一定的費用增加情況,經濟學走進法學領域中的復雜性因子相對較多,很多法學研究學者困惑于此,但是又忐忑不安。

國內學者批評經濟分析法學多引用德沃金對波斯納的指責,德沃金從他的權利論出發,對效率論進行理論上和政治上的尖銳批判。經濟分析法學家宣稱,在侵權法、合同法、財產法等法律領域,法官發展的幾乎每一項原則都可用來表明是為了更有效率地分配資源這一集體目標服務的。但是在實際的法律案件分析過程中,很多法官會將他們的評斷,建立在相關政策基礎上,而其中效率也是政策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根據德沃金批判說可以看出,針對于不部分情況,這些思想理論存在著相反的情況,比如法官的相關判斷是公平公正的,并不是基于功利主義思想而進行的判斷。

一些理論研究學者指出,經濟學語言的運用需要區分場合,采用權力語言進行評價的過程中,需要注重劃分經濟語言的相關內容,明確各項經濟語言內容。正如德沃金所言,經濟學家對法律的分析和經濟法學的分析是不同的。比如經濟學家對法律的分析中,可以遵循帕雷托效率定理:如果資源和財富的分配不會使一個人的境況壞下去而至少使一個人的境況好起來,就是實現了帕雷托效率。在實際的法律經濟分析過程中,可以基于法律分析的實際內容,最大限度增加社會財富,充分展現法律經濟分析的價值,提升法律經濟分析的綜合質量。

馬老一將符號學理念應于到實際的經濟分析過程中,指出傳統的經濟發展分析方法中,存在著一定的不足之處,這種不足之處產生的原因在于過度應用實證經濟學分析的理念。馬老一在2000年出版的《法律和市場經濟》一書中,提出了“法律和市場經濟”的相關理念,將法律、經濟、符號等相關理念相互融合。馬老一所提出創造力的概念,與波斯納所提出的理念具有一定的差異。以波斯納為代表的傳統思維將效率和正義的沖突設置成法律與市場經濟的首要的緊張狀態,這個過程中主要是通過社會責任、道德環境的設置等方式,得到經濟分析方式的提升。這種經濟分析的方式具有一定動態發展過程中,具有創造性、前瞻性的特點。財富的形成與社會的繁榮直接具有密切聯系,故而在社會調查過程中需要發揮相互影響的作用,并且使之成為一種財富。

在實際的法律與市場理論研究中,效率不應當置于首要位置。實際經濟分析過程中,需要在全面調查、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創造性價值。法律與市場經濟具有密切不可分割的關系,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不但能夠提供更多可靠的數據、大量的財富,但是同時也是一種強迫性、混亂性的過程,具有更多不可抗力因素。在實際的法律經濟分析過程中,需要將各類意識形態、不同學派理念等融入到整體經濟分析中,為經濟活動的開展提供更多的理論支持。

四、結束語

法律的經濟分析方式實際上是一種比較有意義的研究方式,法律的頒布有助于提升行為的可預測性能力,降低法律合法性中的不確定因素。但是因為行為規則會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產生變化,故而需要加錢歸隊法律經濟方法評判的相關分析,進而為法律制度的實施以及法律現象的改善帶來一定的參考性價值,將中國法律中的不足之處有效消除。在當前的實際法律經濟分析過程中,需要在明確法律經濟分析價值基礎上,明確法律分析的具體方向,充分發揮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使用價值,營造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發揮法律的公正性價值,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與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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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語熙.論法律的經濟分析在中國運用與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2,06:69-70

篇5

摘要: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能夠在民事基本法中得以確立,是因為其有著各種深遠意義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通過立法的形式進行確立,在司法實踐中又通過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釋的形式得以實現。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功能;實現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自民法通則頒布至今,已將近25年之久,學術界對民法通則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對民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研究在九十年代時期已成績斐然,自2001年瀘州二奶遺贈爭產案后學界對民法基本原則及其適用的問題所進行的研究更是掀起了巨大的熱潮。

那么民法的基本原則的概念是什么呢?

徐國棟教授認為,民法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民法始終的民法根本原則,是對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領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他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的根本屬性有兩層來源。首先是來自于它內容的根本性,其次來自于它效力的貫徹始終性。1

而中國政法大學尹志強副教授則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其效力貫徹民法始終的民法根本性規則,是在民事立法、司法中必須遵守的規則。除在法律體系中所具有的功能外,基本原則的重要功能還在于它是法律解釋的依據,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和彌補法律規范的漏洞、解決具體法律規范矛盾的工具,同時基本原則也是授權司法者自由裁量的基礎。2

實際上,到目前為止,國內學者對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的界定并無出現較大的差異,普遍認為民法基本原則就是整個民法體系的基本價值觀念和價值取向的總結與導向,貫穿并指導著整個民法的立法、司法的全部過程,同時在解釋法律,彌補法律規范的漏洞,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民法基本原則功能的確立

眾所周知的是,有需求才有市場。民法基本原則在民法中得以出現并確立其地位,并不是歷史的偶然,是有著其必然的原因及歷史的需求所導致的。首先,正如徐國棟教授認為的那樣:在民法中設立基本原則,打破了傳統民法的結構,這一創舉并非出自立法者的任性而為,而是出于必然的原因。這些原因的重要的一面,在于民法基本原則所發揮其有利作用和效能彌補傳統民法的不足。具體而言,民法基本原則一方面有著立法準則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準則,同時也是制定次級民事法律時的立法準則;另一面,民法基本原則具有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再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則具有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其次,成文法雖然體系嚴密,邏輯嚴謹,但是其本身也有著其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則的產生與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需求方面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作為成文法的民法典,其自然會具有成文法所共通的局限性,比如法律的不合目的性、滯后性、不周延性。具體說來,法律雖然是理性人所窮盡智慧的理性產物,但畢竟人的理性總是有限的,立法者的知識與智慧總有不逮之時,這在立法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設立的條文并沒有達到立法者所希望的目的,或者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的發展有些法律條文在立法者所處的年代符合當時社會的發展要求,而在后來卻已不再適應社會的發展的新要求,社會總在不斷地發展,而法律還是靜止地處在立法階段的初始狀態,這就出現了法律滯后性與社會的發展變動性之間的矛盾;此外,也由于立法者智慧水平的所限,在立法者所設立的法律條文對于社會現實關系總會出現該規定的沒有作出規定,該作出“這樣”的規定的而法律卻作出了“那樣”的規定,是為法律的不周延性問題也。要解決上述的矛盾與問題,這就要求就要對這一法律體系設立一個讓其自行解決問題或自我調整的機制,從而實現法律的價值和目標,這個時候民法基本原則就應運而生了。

三、民法基本原則功能的實現

雖然,民法基本原則在民法典里得以了確立,但在司法實務中民法基本原則是如何適用的呢?民法基本原則的解決法律的滯后性、不周延性,補充法律漏洞的功能是如何得以實現的呢?

(一)立法功能的實現

民法基本原則的立法功能通常指的是民法的立法準則功能,立法功能的實現就是立法準則功能的實現。立法準則功能的實現是指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先確立該民事基本法的基調、基本價值,也就是先確立幾條貫穿整部法律始終的基本原則,然后再在這幾條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制定和衍生出具體的各項民法制度和各條民法規范。所制定出的一系列的民法規范不能與民法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二)司法功能的實現

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功能實際上指的是其司法指導與司法協調的功能。

由于民法基本原則實際上是民法典的基本性質與價值內涵的體現,對一部法律的未來發展方向與進步起著突出的指引和導向作用,解決的是民法的目的性和方向性的問題。而民法條款、民法規范又是民法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及價值的延伸與具體化。司法又稱“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3法律的制定,只有在通過司法等實際活動加以應用之后才具有真正的意義。民法的制定必然會在實際司法活動中加以適用,而在司法實務中,由于社會生活及案件本身的復雜性,長期以往法官必然會出現對法律的條款、規則理解存在分歧與偏差的時候,這時為了協調各種矛盾及統一意見,便需要求助于民法的基本原則與民法基本價值與立法目的了。法官通過對民法基本原則的理解和把握整個民事基本法的精神價值與立法目的,再根據立法目的與精神價值來衡量、識別與協調存在分歧與偏差的法律條款,再加以取舍,尋求符合民法基本價值與立法目的的規則,以對相關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三)法律解釋功能的實現

眾所周知,任何法律皆有漏洞,民法調整的是市民社會的基本生活關系,而社會生活關系總是復雜多變的,理性主義的法律也總有鞭長莫及的時候,但作為公眾利益的保護者,法律總不能以法無明文規定就對此若視無睹。為了使民法跟上快速社會的節奏,要么對民法進行頻繁修改,要么對其進行解釋,然而作為基本法的民法當然是不宜輕易修改的,對其進行解釋顯然成本要低得多,也貼實可行。因此這就要求法律賦予司法機關及法官可以在司法實務中進行的創造性的司法活動的權力,使法官能夠對民法某些條款作出合理的解釋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與社會關系的無限性的矛盾,補充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解釋當然不能憑空而為,必須得以一定的方針與規矩而為之,而民法基本原則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核心價值及立法目的體現者,當然是作為解釋法律的最恰當的根本依據與方針規矩了,也就是說法官對民法進行解釋時要以民法基本原則為指導,任何解釋結果都不能與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

毫無疑問,民法基本原則對民法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在司法實務中如果對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絲毫不加以限制,則會出現民法基本原則被濫用的情況,如早些年我國瀘州遺囑繼承案中,主審法官便在司法實踐出現不顧法律的具體規定而一味地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的情況。因此在司法實務中,一方面既要充分發揮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其成為法官肆意裁判的的工具,這顯然是一個目前世界各國司法理論與實務界所面臨的一個現實的大難題,愿諸位法律人好生努力,早日解決此難題。(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2009級法律碩士;廣西;桂林;541004)

基金項目:廣西研究生創新計劃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

項目編號:2010106020301M23

參考文獻

[1] 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煞――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第8頁

篇6

關鍵詞:社會正義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在這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雖然法律的嚴格適用是司法本體意義之所在,機械地重復法言法語被認為法官成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嚴格適用法律,而不知變通,那么就忽略了眾多法條下所隱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條教條主義的嫌疑了;究其深層原因,現實中的權利義務分配并不像法條中規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們需要運用主觀能動性,適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體現出來,畢竟法律究其本質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的。

以上僅就實現社會正義的兩條路徑展開論述,不一而足;畢竟方式途徑的選擇僅是工具,其目的僅就為了實質之實現——社會正義之實現,公民權利之保障。

三、我國的法治理念

(一)現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內涵

1.在強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一切物和行為必須依法而為。將此準則限制在行政行為中,那就是政府必須在立法所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立法者所規定的行為。

2.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權的規則或標準。在此制度下,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客觀的、非政治化的,其標明了一種立場,無論包括何種核心內容,其標準也是必須被不偏不倚地被執行。

3.行政以外的他種制衡要素對于關系政府行為合法性或合憲性的準立法行為進行裁決。在英美或大陸法系中,出于社會均衡的考慮下,對于政府之惡的判決是所有國家必須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的,因為政府的單方獨大可能是對整個社會、所有公民的一種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對待所有主體。由于政府的權力強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適用法律中不免會有特權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體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對現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顯個人權利觀

法治化的進展,不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為重要的是對于法理念的人文關懷和權利導向。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訂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卻缺乏平民情緒,這終究是不行的。”這也就是說,政府的積極倡導下,需要公民意識,更準確地說是公民對于法律,法治,等基礎性范疇的內在支持,并且在行為中予以體現。

2.主體參與意識

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級色彩不僅在個人之間,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內部也不免帶有了一絲印記。公民本性中的個人欲望的發展才使得社會因素的發展。個體生命自由無視,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諸如此類的因素導致了國家本位思維的強化,公民內心對于參與國家管理意識的訴求的慘淡。

3.多重意義下的綜合觀念

法治主要包括諸多下位子價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社會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環節君在法律的規范調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對民主、人權的保護,使其能夠對于社會、經濟與公民共同有機統一的進展。國家權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規范地運行,國民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被非法剝奪,能夠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與補償。

四、社會正義的實現之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會正義的實現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質核心,沒有了正義,也就談不上我國的國家性質了。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認為,人類的社會一定要公正,沒有了公正,不僅秩序破壞,這也是最大的惡。

(一)社會正義乃是法治國家的本質需求

一個民族的精神價值的向往與追求往往體現在公正的實現。“如果沒有公平,就不會有效率,也不會有穩定。一個既無效率,又不穩定的社會,定然是一個不依法治國的。”正如《禮記·禮運》中描述的大同社會實質上就是一個正義實現的場景。提出的社會藍圖不正是我們現在所追求的目標遠景:務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保暖。

(二)社會正義是法治保障的基本價值要求

我國在改革開放的三十余年間誕生了從未有過的奇跡,這是屬于我國全體人民的,不過這當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機,收入分配過大等矛盾已經有影響我國繼續經濟發展的趨勢了,那么實施法治不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內解決矛盾,使其穩定地消散于無形之中;而且從宏觀意義上說,法治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主要載體,也是社會規范中最要重要的機制。

綜上所述,實現社會正義對于我國法治保障的作用不僅涉及理論,而且對于我國實踐也有著莫大的作用。學界關于此類的研究探討不勝枚舉,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議的同時,對于具體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將會有著更為顯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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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體育仲裁 仲裁法律體系制度;歸屬體系;相同性;差異性

隨著人類體育事業的蓬勃發展,體育競賽的激烈和觀賞程度也在大大提高。在這樣的背景趨勢下,各項體育賽事的糾紛與爭端也日益增加。對于我國運動員和團體來說,由于種種原因,在重大體育賽事的仲裁上,我們則往往是受害者,無法得到應得的成績與肯定。單拿2004年雅典奧運會來講,由于裁判執法水平、判罰尺度以及打分標準的爭議,我國運動員更是在男子花劍、女子重劍、女子曲棍球等項目上痛失金牌,造成了許許多多無法挽回的遺憾和惋惜。認真理清體育仲裁與法律體系的關系,彌補我國在仲裁方面上的不足,也將成為我國體育事業前進道路上的重要突破。

一、我國體育仲裁的現狀

一般說來,現今體育糾紛解決方法具有三種途經:

其一,向體育協會所屬的體育聯合會請求解決爭端。本途徑為現今我國體育糾紛主要的采用辦法,但是其缺點是處理時主觀性過大,且無客觀的解決依據,所以很難服眾,甚至可能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其二,向適當的國內法院進行。由于法院處理糾紛具有一套單獨存在的程序體系,因此在解決糾紛沖突時,則需一段時間的處理時間。然而某種體育糾紛涉及名次排位及榮譽歸屬問題,其糾紛則正是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一些體育方面的糾紛則不適用于該途徑。

其三,利用《體育法》中有關規定,采用體育仲裁方式來解決糾紛。然而,正是這最為有效的方法,卻是我國目前解決體育糾紛途徑中,最為缺失的一個環節。窺一斑而見全豹,從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實施與國外之對比,便不難看出我國與其他體育制度較為完善國家之間的差距。

二、體育仲裁與普通仲裁的相同點

2008年北京奧運會勝利閉幕之后,體育仲裁由抽象化到具體化,由印象化到制度化的呼聲與要求也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中國學者們也在加緊對體育仲裁制度的完善做出努力和研究。然而,至于體育仲裁的立法體系歸屬,這一根本性問題,社會上卻依舊是鮮有研究和提及。我認為,看一件事物是否歸屬與另一件事物,需要觀察其二者的相同點和異同點,從而找出是否具有歸屬關系的理論證據。就我國體育仲裁體系和一般仲裁法律體系來講,亦是如此。先從二者的相同點來看的話,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其一,民間性。作為仲裁制度最為基本的特征,民間性這一性質決定了仲裁制度的非公屬性,也為其他特性定下了依據基礎。相對于體育仲裁制度來說,民間性也是一項非常主要的屬性定義。從而我們可以推論出,體育仲裁也是不具備官方性質,不隸屬于任何行政機關或者部門的獨立機構。

其二,獨立性。在法律體系結構中,仲裁機構最大的優點和特點,便是其特有的獨立性。獨立性意味著仲裁機構不隸屬于任何行政和司法部門,他中立而不具備任何立場性,這也為仲裁機構在處理糾紛中保持結果公正公平提供了良好的屬性基礎和保障。

其三,保密性。在其他領域的仲裁中,由于種種原因,參與仲裁的當事人往往不希望被他人所知。這一點在商業仲裁中,則表現的更為明顯。因為涉及到商業機密絕不能流入公共領域,和關于公司團體的聲譽問題,所以商業仲裁的保密性就變得格外重要。對于體育仲裁來說,由于許多糾紛牽扯訓練手段和組織賽事的機密性,而這些也是不可對外界所透露的,因此體育仲裁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參與者不得泄露仲裁內容與進程,媒體不得向公眾傳播仲裁過程。保密性同樣在體育仲裁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

其四,專業性。仲裁牽扯的領域相對較廣,無論是民商事糾紛還是勞動糾紛,都會涉及非常專業的系統知識。因此,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同樣,對于體育仲裁來說,一定要讓專業性的人員來進行仲裁,才能使得體育糾紛的解決具有最大的準確性和效力性。

其五,快捷性。仲裁制度在解決糾紛時,最大的好處就是其具備的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因為體育競賽牽扯到名次排位,榮譽得失等問題,所以在體育仲裁里,快捷性就更加具有重要意義。高速,高效,成為體育仲裁必不可缺的要求。

三、體育仲裁在立法體系中的歸屬討論

根據一般的法理要求,分析一個事物或制度的特性,只能從該事物或制度的本身入手。通過與其他類似事物的比較得出結論。如果僅僅因為某項法律的規定,就簡單的得出結論,那么這種結論也是片面的,不可取的。

其一,在國務院頒布的《反興奮劑條理中》規定,“運動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競賽組織者作出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或者禁賽的處理。運動員因受到前款規定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體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這條規定中不難看出,前半句的確顯示了強制性的嚴厲,但是后半句也體現了對于運動員自愿、人權等方面的照顧與保護。

其二,在體育糾紛中,或許會呈現出這樣那樣的特殊性,例如專業的特殊性,仲裁尺度的技術性,和解決緊迫的時效性。對于這樣的特殊情況,我們可以設計和研究出特殊的制度規定來涵蓋他們,便可解決和包容。作為一名體育研究者或法律研究者,我們應該尊重客觀事實,而不是一味的夸大體育仲裁里的某一個特性例如強制性從而否定體育仲裁在歸屬普通仲裁的地位,從而影響《仲裁法》的出臺和仲裁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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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哲學;邏輯起點;法需要

中圖分類號:D911.0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9-0235-02

關于法哲學邏輯起點,從目前來看,古今中外的法學家、哲學家們都有所探究,但不同的人,所處的歷史條件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結論也不同。人作為一個類群,不同于其他動物群類的最關鍵一點就在于人有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能力。因此筆者所認為的法哲學應該是以對人與法的關系的研究貫穿于整個法哲學體系的始終,法哲學的終極價值目標是促進人的自我完善。由此推出法哲學的邏輯起點應當是法需要。所以本文試圖以法需要作為法哲學的邏輯起點來進行探析。

一、需要與法需要

從價值層面來看,法哲學是人學,法哲學離不開人,它關注人的生存命運,追求人的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從某種程度上說,一提到價值這一概念,就內涵著“需要”這一意義,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出于某種需要。能否滿足及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人類的需要,是衡量一切事物和行為是否具有價值及多大價值的根本標志。

如果以“需要”作為法哲學的邏輯起點,可能會帶來一個困難的問題:許多其他的學科,例如經濟學、倫理學、教育學等等,都與人的需要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那么,是否一切關于人的學科都是以人的需要作為邏輯起點的呢?或者說,將人的需要作為法哲學研究的邏輯起點是否會導致法哲學研究的泛化呢?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可以理解的。因此,這里我們必須對人的“需要”進行法哲學上的定位,否則,法哲學的研究就真有可能與經濟學、教育學、倫理學等的研究難以區分了。

基于以上的擔憂,筆者試圖從法律價值層面來探析法哲學,那么就離不開“法律需要”(或者說“法需要”)這一概念,回避法律需要就不能對作為人的活動重要方面之一――法的形成和發展、法律行為、法律關系等與法相關的問題進行把握。因此,在研究法哲學時,筆者試圖把人的法律需要作為其邏輯起點進行探索。人的法律需要是一個重要的學術價值范疇和問題,它是法哲學體系中最為重要且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說是整個法哲學體系的起點。法律需要是法哲學研究的邏輯起點,這是從終極意義上而言的,也就是說,法哲學研究的出發點是人的法律需要,其歸宿也是人的法律需要,借用黑格爾的話而言,是一種圍繞人而由起點到終點之間的一種循環運動。

二、法需要符合邏輯起點的特征

第一,法需要是法哲學體系得以展開的起始范疇。筆者認為,不論是權利義務、法律行為,還是利益、占有,這樣一些法哲學范疇的產生最終是源自于法需要這一起始范疇的。有學者認為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是粗線條式的實體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觀念,即感覺到這件事情需要由法律來管管。在由個體法律需要向群體法律需要、社會共同法律需要的轉換過程中會逐步把法律需要轉換為一系列的程序、權利、義務等形式表現的法律訴求,諸如商業交往規則、婚俗規則等。同時,人們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需要,決定著人們所追求的利益,而人們心目中追求的利益,又決定著人們的意向,支配著人們的行動。人們的行為總是一定利益的驅動。換句話說,法律上所說的利益主要是以權利要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而且只有被法律反映了的、規定了的利益,才屬于法律利益的范圍,才是由法律所調整的對象,權利由利益而來,以利益為基礎;而利益又是通過權利表現出來的,以權利、義務為其表現形式和手段,利益和權利又是同權力有關的,尤其是法律上的權益更是這樣。可見,從原初出發點分析,人的法律需要是人形成法律關系的動因,同時又是人的利益的基礎,是人進行法律行為的動機,直接的社會權利和義務不過是社會法律需要的外化形式。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人的法律需要是法哲學體系的起始范疇,是法哲學的邏輯起點。

第二,法需要是抽象的規定。法需要之所以是抽象的規定體現在,一般說來,當人處于某種匱乏狀態時,就會產生需要,需要反映到主觀自覺意識,通過頭腦被意識到,就引起追求和獲取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意識,由此產生了欲望;當人產生了某種欲望而又未得以滿足時,心理上就會產生不安和緊張情緒,這種心理緊張就會引起個體的內在驅動力,促使個體選擇和尋找滿足這種需要的目標,一旦目標找到了,需要就轉化為動機,轉化為實現積極性、自主性、能動性和創造性的驅動力的活動動機,動機是需要所引起的達到適當目的的行動意向;動機又推動人們進行滿足需要的活動,以達到目標。我們可以看出,需要不同于欲望、動機,它是最初的、直接的和最簡單的規定,法需要作為需要的一種同理如此,法需要總是基于一定生活現狀而產生的需要,總是對一定對象的需要,它是人們對秩序的需要,對制度的需要,對一定的行為規范的需要,以及論證這些制度和規范的合理性的理論的需要。法需要的產生和存在正是意味著對社會秩序當前的調整措施的不滿和否定,意味著超越現狀的一種沖動或意向,由此形成了法律行為的動機,發動了一定的法律行動。因此,法需要也是抽象的,“純有的”、“全空的”,不包含欲望、動機等內涵。

第三,法需要既是起點,又是終點,它們是辯證統一的。需要既是人類歷史的起點,又伴隨著人類社會歷史的始終,既無法排除,也無法擺脫,是人的基本屬性。同理,法的形成和發展也是基于人對法律的需要。一方面產生于人們的法律需要,另一方面最終也為了滿足人們的法律需要。法律是人類在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過程中,為了滿足個體與群體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協調相互關系,實現社會穩定與和諧,求得共同發展的需要,以及人們自我肯定、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的需要,在個人欲望的滿足和社會和諧之間確立一種平衡機制。可以說,人的法律需要,正是法律的最深層的根源。不斷發展著滿足著的法律需要,又促使人們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去認識、對待、調整和處理個人與他人、個人與集體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最終達到起點和終點的辯證統一。

三、法的產生、存在、發展與法需要

一方面,從靜態的角度進行分析,法律需要符合邏輯起點的本質內涵,其本身可作為法哲學的邏輯起點;另一方面,我們從動態的角度來看,法的起源、存在和發展與法律需要間的關系。

首先,從法的起源來看,恩格斯曾說:“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產品生產、分配和交換用一個共同的規則約束起來,借以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共同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不久便成了法律。”[1]從這段著名的論述中,我們可領悟到法律需要是社會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對法律的需要不是從來就有的,法律這樣一種特殊工具本身也不是從來就有的,人類社會從一開始就有規則,有關于正當的樸素觀念,原始的習慣在原始人特有的信念的支撐下順利地運行,它依靠個體自覺地服從和輿論的制約下得以實現。但是隨著生產的發展,剩余勞動產品出現以及由此引發的利益分化和沖突,致使和諧被打破。正像黑格爾認為的一樣,在市民社會中,勞動創造的財產在人與人之間是多寡不均的,這就可能使某些人為滿足自己的需要而侵犯別人的財產所有權,就會有違背相互交換勞動成果的契約等現象出現。對別人所有權的侵害和對契約的違背,因此,就有必要制定法律對人的財產所有權、契約等給予保護。也就隨之產生了對法律的需要和渴求,希望法律來調整這種被破壞的秩序,最終才制造出了法律這種特殊的規則。

其次,從法的發展來看,法是人之意識自覺的一種顯示,人之意識自覺是日新、日日新的智慧現象,因此,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當人類的智慧覺悟告訴人類,必須改變觀念,改變規則方能生存下去,方能顯示真實的時候,法律就應當變革。從而也可以說,它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不同的時代會有不同的法律需要,因而會產生新的法律規定。法律需要經過層層的豐富、完善、蛻變、揚棄,經過不同主體的多重選擇和衡量,最終轉變為法律,完成了從需要到滿足(即形成立法)的一個循環。從法律的形成到人們利用法律來達到自己目的,這又是一個需要到滿足的新的循環。接下來,新的法律實踐又產生了新的法律需要,這便又開始從法律需要到立法的一個新的循環。在還需要有法律的社會中,這個循環是無窮盡的。需要不斷產生,法也會不斷向前發展,不斷得以完善。

再次,從法的形式來看,法律規則是人的創造物,法及其形式淵源即法律(成文的、不成文的)本身就是人的一種需要,正是借助于法律,人類許多更高層次、更廣泛的需要才得以現實化。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都是粗線條的實體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觀念,在由個體法律需要向群體法律需要、社會共同法律需要的轉換過程中,人們對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規則體系的追求和期待,在國家介入之前,在某些領域可能已經將法律需要具體化為技術性的規則了,只須由國家予以確認,這些法律需要即轉變為法律。人們希望借助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系上完整、邏輯上嚴謹的規則來規范自己的生活,相對于無規則、無秩序的混亂而言,有規則的生活是更好的;相對于一般性的規則調整所可能帶來的軟弱無力、更新遲緩等缺陷而言,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保障實現的規則治理,又有其優勢,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法律規則之所以存在,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社會關系的發展中逐步產生的對法律的需要。這種需要使法律成為該社會關系的內在規定性,即如果沒有法律的參與,該社會關系就不能得到進一步的擴展和完善[2] 。

綜上所述,本文對法哲學邏輯起點進行新的探析,把法哲學的邏輯起點試著確定為“法需要”,并無對前輩思想進行指責之意,而是因為學術領域應當是開放的,思想應當是多元的,需要的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加上法哲學這門學科的獨特性,它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具有和哲學一樣的特點,即超驗性以及人類理性的有限性。因此,我們不可能對此問題最終性地解決,而只能是試圖以自己的角度提出一種解決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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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解釋;價值沖突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產生與發展

在啟蒙思想家那里,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解釋是兩個完全絕緣的概念,早期刑事古典學派以個人為本位而提倡的絕對的罪刑法定原則有以下基本含義:(1)絕對禁止或排斥類推適用,(2)排斥習慣法的適用,(3)絕對禁止不定期刑,實行絕對確定的法定刑,(4)禁止適用事后法。但理性萬能、立法完美的幻象很快就被變動不居的社會現實打破,罪刑法定也發生了從絕對到相對的轉變。由刑事實證學派所倡導的相對罪刑法定逐漸取代絕對罪刑法定而成為主流,他們賦予了罪刑法定原則以新的內涵:(1)從完全禁止司法裁量到允許有限制的司法裁量,(2)從完全否定類推到容許有限制的類推適用,(3)從完全禁止事后法到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4)從采用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到采用不定期刑,(5)排斥習慣法等。罪刑法定由絕對向相對的演變,為刑法司法解釋的誕生提供了契機,因為相對罪刑法定主義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最主要的表現就是對法律進行科學的解釋。

二、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司法解釋的價值沖突

如上所述,傳統意義上的罪刑法定與刑法司法解釋在價值目標上各有側重,二者屬于不同層次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則屬于基本原則的范疇,反映的是基于一定的社會價值觀念所產生的要求,是對刑法實質意義和功能的定位,是構建刑法的基礎,作為一種觀念,罪刑法定的價值目標重在從形式公正中實現刑法的安全價值。而刑法解釋屬于應用規則范疇,是對刑法運作過程中具體適用問題的闡明,是對刑法構建的解說,它影響著刑法的實踐操作和適用結果,作為一種司法實踐活動,刑法解釋的價值目標是如何沖破罪刑法定的束縛以實現實體公正。前者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一種觀念形態,后者則是在實踐中面臨的現實性問題。這樣,在觀念和現實之間,就不可避免的出現了沖突。二者之所以出現對立與沖突,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二者在現實和觀念兩個層面的沖突造成的:

(一)現實性沖突

所謂現實性沖突是指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即從刑法解釋的實然性層面所體現出的與罪刑法定價值的沖突。依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條文的每個詞匯及由這些詞匯構成的句子都必須是確定無疑的,否則便會因無法操作而失去意義。但是我們的語言博大精深,在不同的讀者面前,同一用語或句子的意義卻可能迥異。在立法者那里,認識上的同一性使法律文本的含義具有了確定性,但是對他人來講,未必就能夠達到與立法者認識同一的最佳效果。因為一方面,立法者在立法技術上有時故意對某些原則性問題持模糊態度;另一方面,即使立法者意欲作明確的表述但又不能保證法官和國民對它的理解與其保持完全一致。而法官和國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是法律產生實際效力的源泉。一部不被人理解的法律得到切實的執行是不可能的。由于立法者意欲確定的東西對法官和國民而言并非完全確定,因而所謂的罪刑法定也只能是相對法定。全體國民在法觀念上的一致是立法者與國民進行意思溝通的前提,如若雙方在很多方面都不能達成共識,那么呈現在國民面前的法律就可能被視為異物而被束之高閣。現代法治的理念要求罪刑法定不能是立法者單方面的意志表達,真正實現罪行法定,還必須能使國民對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并在此基礎上樹立起對法律的忠誠和信仰。從現實情況來看,法官與立法者認識上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更不用說全體國民在法觀念上的巨大差異。這些差異,一方面使法官在運用自己的經驗知識進行判案時在某些方面背叛了立法者;另一方面又使國民對法律良惡的評判只能通過法官對法律的實際運用來感受。因此現實中就形成了國民通過法官的行為來認識法律進而理解立法者的局面。在此意義上,法官的行為比法律自身的好壞更重要。這種情形的出現可能是罪刑法定原則誕生之初始料未及的。

(二)觀念性沖突

罪刑法定主義的古典形態無疑是建立在個人自由與人權得到保障基礎之上的,是深受中世紀刑罰權無節制擴張和濫用之苦而作出的價值選擇。就其基本屬性而言,它傾向于保障人權,實現一般正義和增強社會安全感。可以說,罪刑法定是價值偏一的選擇,而并非兼顧各種價值目標和利益。罪刑法定在價值選擇上的偏一性,使其自產生之日起就一直伴隨著與刑法其他價值選擇沖突,這種對立在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關于刑法解釋的觀點分歧中得到鮮明體現。因此,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選擇上的偏一性要求必須以務實的態度去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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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公民 個人信息 刑法保護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人們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都會運用到各種信息,可以說信息已然深入到人們生活的各個部分。不可否認的是信息化的發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其中所延伸的問題仍舊不容忽視。 通過目前的情況來看,一些人采取非正當的手段來獲取公民個人的信息,從事信息兜售業務,這幾年這種現象已經十分嚴重,逐漸演變成一種社會問題。個人信息的泄露不僅影響到了人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同時還會導致他們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基于這種情況,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當前我國法律中并沒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現行的法律條款無法發揮應有的約束力,同時其可操作性也不高。因而我們更加需要深入研究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手段為公民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 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概述

(一)個人信息的含義

在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個人信息的表現形式是非常多樣的,同時和人們的工作與生活有著緊密的聯系。現階段我國并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從實際的情況來看,我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相較而言是比較薄弱的,個人信息濫用和隨意公開的現象尤為嚴重。各國對于個人信息界定有著些微的區別,綜合而言個人信息主要指的是與個人相關的資料和數據。個人信息主要包括了兩方面的內容,也就是公民自身所產生的信息以及他人對個人的評價信息等。 個人信息所涉及的內容是比較多的,因而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問題需要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和重視。

(二)個人信息的基本特征

個人信息的特征比較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信息的主體性。其主要指的是個人信息是歸屬于某個獨立的主體,這個主體擁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對這些信息的管理和分析,就能夠直接有效的定位信息的主體。其中就涉及到了信息的管理者和擁有者,管理者擁有的知識管理權,并不能改變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而作為信息的擁有者本身,會因為個人的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因而個人信息的主體特征是其基礎特征。其次是信息的可識別性。通過個人信息可以準確的分辨出信息的主體,在個人信息中有能夠直接判斷主體的信息,也有間接判斷的信息,其中能夠直接進行判斷的信息的差異性是非常明顯的。 最后就是個人信息的價值性。這種特征主要體現在信息主體在人格和財產等方面的信息,其實質就是社會資源,這種信息能夠創造出一定的利潤和價值,個人信息的價值性特征也是尤為明顯的。

二、 加強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必要性

(一) 懲治個人信息侵犯行為的需要

通過實際的案例我們可以了解到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犯所造成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因而需要對這種行為進行懲罰。對于這些行為本身而言也有一定的差異,對于違法程度較輕的行為可以采用民事手段或者是行政手段對行為主體進行懲治。然而對于利用個人信息實行詐騙活動的行為有涉及到其他罪行,這個時候就需要用刑法來進行嚴厲的處罰,防止這種行為的進一步擴散。當其他法律無法對某種犯罪行為進行約束的時候,刑法的威懾力不容忽視。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侵犯個人信息行為已經愈演愈烈,并且造成了嚴重的影響。而個人的信息安全對社會的穩定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制約了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有著一定的必要性。

(二)完善法律調控功能的需要

通過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研究,在行政法律中有相關的條款涉及到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其中也明確了侵犯個人信息行為應當承擔的相關責任。但是在刑法中,并沒有與之相對應的條款對這種行為進行約束。因而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很多犯罪行為已經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但是刑法中并沒有涉及到該類犯罪行為,導致行政法律的相關條款失去了其原有的約束力。在我國刑法的立法結構中,刑事責任的確定需要根據刑法的規定來執行,目前刑法并沒有對公民個人信息予以相應的保護。在社會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個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逐漸凸顯出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完善相關法律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在刑法中應當對此類行為進行補充,從而與行政法律相互協調,而對于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也應當納入到刑法中,這樣才能有效的發揮法律的作用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全面的保護。

(三)世界立法的必然趨勢

刑法相對于其他法律來說具有更強的約束力,能夠對犯罪行為予以沉重的打擊。根據世界其他國家的立法情況來看,已經逐漸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納入到刑法范圍中。 對于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已然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種方式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因而我國在制定相關法律的時候,可以借鑒他國的成功經驗,使得我國刑法的立法結構更趨完善。

三、現階段我國公民信息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在人們的潛意識里,個人信息僅僅是身份的證明,并沒有涉及到其他的問題。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計算機應用水平有了明顯的提升,在這樣的環境下,人們的個人信息就有了新的屬性,也就是財產屬性。基于目前的情況,公民個人信息的價值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個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但是從信息保護安全的角度來說,公民在這方面的意識是比較薄弱的,社會中的很多方式都能夠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他們對信息保護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導致公民信息泄露的情況十分嚴重。但是在信息泄露以后,很多公民都不知道通過何種方式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遭受了更大的損失。

(二) 多樣化的個人信息侵犯方式

在實際的案例中,個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方式呈現多樣化的形式發展。通過總結和歸納,信息竊取和信息濫用是現階段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要方式。首先是信息竊取,也就是盜用公民的個人信息。我國相關規定已經明確指出盜竊個人信息是違法行為。這種方式主要是通過互聯網以及電話的方式來獲取的,這種行為已經嚴重威脅到了人們的財產安全。然后則是信息濫用,主要指的是沒有通過公民的同意就使用公民的個人信息。這種行為同樣具有嚴重的危害性,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此以外,還有信息詐騙、信息污染等侵犯方式,這些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三) 個人信息侵犯行為的主體逐漸復雜化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主體也愈加復雜。首先是政府的相關工作人員。政府相關部門所收集和儲存的個人信息是非常全面的,這就具備了向其他機構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同時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是較為容易的,通過實際案例來看這種情況是存在的。其次是商業機構,現階段很多商業機構通過各種方式收集到了公民的個人信息,但是這些機構并沒有對信息保護引起應有的重視,甚至很多商業機構將個人信息泄露給其他非法機構,造成了嚴重的危害。最后就是公民個人,網絡黑客運用相關技術大量的盜取個人信息以獲取利益,導致公民既是侵犯行為的執行者,也是最終的受害者。

四、完善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有效對策

(一)明確規定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

在我國現行的刑法中并沒有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作出明確的界定,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刑法理論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研究并不多,同時缺乏相應的經驗。但是個人信息沒有明確的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會造成一定的困擾。根據世界各國的相關立法來看,大多數都已經規定了個人信息的具體范圍。因而我國在對公民個人信息實行刑法保護的時候,可以參考這些國家的立法規定,然后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具體的列出公民個人信息的類型和范圍。公民個人信息范圍的確定是實行刑法保護的重要基礎,最終才能達到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目的。

(二)建立全面的刑罰體系

如果犯罪行為所稻城的社會危害越大,行為主體就應當受到更大的刑罰。這是我國刑罰的基本原則,因而需要應用到我國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刑罰體系中。由于侵犯個人信息行為多樣,所造成了社會危害也不僅相同,因而在構建刑罰體系的時候應有輕重的區別,這樣才能真正的發揮想法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中的作用。同時在刑罰體系中應當適當的添加資格刑,例如作為信息收集的主體如果在犯罪以后將剝奪其以后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除此以外,作為信息保護的主體,需要承擔信息保密的義務,一旦出現信息泄露的情況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