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原則的具體內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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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則的具體內容

篇1

1.1實事求是的原則實事求是原則是工程預決算審查所有工作的根本出發點,也是保證預決算審查的嚴謹性、真實性,確保工程造價的準確性、合理性的關鍵性原則。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當中的實事求是原則要求審查人員必須要將施工圖紙和實際工作中的內容作為審查工作的基礎,既不能無中生有、高估冒算,也不把能合理的項目不予確認計定,人為壓低造價,要確保工程整體與各環節中的造價核算準確合理,保障工程造價合算的真實性、有效性。

1.2客觀公正原則客觀公正原則也是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中所要遵守的重要原則,審查預決算編制是否合理的基礎和依據是工程的建設定額,定額的制定要遵循客觀的原則進行,在具有較強權威性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客觀公正原則要求在審查工作當中,審查工作人員要熟練掌握工程量計算規則、定額項目的組成內容依據套用規定,要以客觀為原則,以公正為態度,確保預決算審查的合理性。

1.3遵紀守法的原則遵紀守法原則是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中的最基本原則,也是規范和保障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的有效性與合法性的關鍵所在,對于防止工程造價核算造假,減少非法牟利行為,提高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有著保障性的作用。遵紀守法原則要求審查工作人員既要懂法、也要守法,用法律的約束端正自己的思想、規范自己的行為,在實際審查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定額、價格、費用等方面方針政策,并且要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一定的政策、業務水平,即能維護國家利益,又能以公正的態度維護各方面合理的經濟利益。

2明確工程預決算審查的具體內容

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人員是否明確工程預決算審查的各項具體內容直接關系著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能否有效地進行,明晰審查內容是保障審查工作順利有效進行的關鍵也是審查工作開展的基礎。工程預決算審查工作涉及到很多的內容,由于這是工程造價控制收尾關口,也是工程造價控制能否完美收官的關鍵一步,因此預決算審查工作必須嚴格細致。預決算審查工作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1對工程量的審核工程量的審核中要重點注意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審查施工圖列出的工程細目與預算定額中相應工程細目在口徑上能否一致,要注意是否存在因口徑不一致導致的同一項目的重復計算,影響工程造價的核算準確性。另一方面要注意施工圖列出的工程細目的計算單位,能否與預算定額相應工程細目的計算單位相一致。在實際工程量計算與工程預算定額中計量單位可能不只一種,如工程常用重量計量單位包括“t”和“Kg”,而在一些管道安裝中的計量有的以“10m”為計量標準,有的以“100m”為計量標準,計算單位不一致就容易產生混淆,使核算結果出現較大偏差,在工程預決算審查中要作為重點審查內容來進行。

2.2對字目套用的審核對字目套用的審核工作主要應注意經常換算的單價審查,避免單價核算出現錯誤,工程預決算中的字目套用經常出現的問題包括套價就高不就低、錯套以及重套等,導致單價失準,影響總體的工程造價核算準確性。如按照定額標準,普硬土100m3單價813.6元,堅硬土100m3單價l178.82元,此時如果就高套用,人為或失誤將普通土套用堅硬土的定額,就會導致普通土100m3單價要比實際高出365.76元,以這樣的單價標準來進行工程施工總造價的核算,將會出現十分嚴重的偏差,工程造價核算結果缺乏真實性,使工程造價的控制嚴重失效。因此在進行套用定額字目的審核工作時,要從兩方面重點掌控,一是注意定額字目所包含的工作內容;二要注意各章節定額的編制說明,熟悉定額中同類工程的字目套用的界限,從而確保工程預決算審查的合理性、真實性與公正性。

2.3材料價格和價差調整的審核材料價格與價差調整的審核對于提高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也有著重要的影響。其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安裝工程材料規格與型號、數量是否按設計施工圖規定,建筑工程材料數量是否按定額工料分析出來的數量記取。(2)審查材料預算價格是否按規定記取,以及在審查某工程時是否存在人為提高預算單價或只調正材差不調負材差來加大工程結算款的情況。(3)審查材料市場價格的取定是否符合當時的市場行情。在對材料價格與價差調整的審核工作中,審查工作人員要結合定額站所公布的材料市場信息價格的取定范圍,以及市場的供求變化與價格走勢,對一些工程量大、工期長、項目復雜、項目材料價格的波動性較大的工程進行重點審核。

2.4取費與執行文件的審核對取費與執行文件的審核,主要是審核取費標準的正確性與合法性,這對工程預決算造價有著直觀的影響,通過審核確保取費標準的正確性、規范性與合法性,對于實現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有著重要的意義。對取費標準的審查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用定額是否與采用的預算定額相配套;(2)取費標準的取定與地區分類及工程類別是否相符;(3)取費基數是否正確;(4)有無不該取的費率;(5)費用計列是否漏項;(6)預結算中是否準確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調整文件規定收費。

2.5審查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對于工程造價具有法律約束的重要意義,也是工程施工合法性的基本保障,在對其進行審查時工作人員應該認真仔細閱讀合同,以合同簽訂的各項條款作為基礎,調整相應的工程結算金額,從而保障預決算的有效性,確保工程造價核算的合法性。

3總結

篇2

【關鍵詞】免征額變動;個人所得稅;累進性;影響

一般來說,免征額的增加比例與稅制的累進程度呈正比,而稅收扣除以及稅收抵扣對個人所得稅累進性的影響,由于具體內容不同而呈現出不穩定的特征。例如針對收入較低的個人或家庭,對其日常費用進行優惠或抵扣對稅制的累進程度是有利的,易增加稅制的累進性。而資本性的收入,或者抵押貸款利息的抵扣則對稅收的累進程度有不利的影響,導致稅收的累進性降低。

一、免征額變動的原則

1.貧富調節

個人所得稅法除了在財政收入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社會收入的貧富調節中也發揮著關鍵作用。免征額變動的本質是想實現對社會貧富差距的調節,按照納稅個體的經濟承擔能力進行免征額的確定,以實現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分配上的公正和公平。同時,對貧富兩極分化進行調節,不應只局限在免征額的變動給對收入個體帶來的影響上,還應看到其變動對社會收入較低的個體產生的側面影響。另外,由于側面影響極易被忽視,對收入較低人群的影響的范圍和深度都更大、更強。

2.利益平衡

具體免征數額的變化不僅對國家財政有著重要的影響,對社會個體之間的影響也很重要。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實行先富帶動后富的政策。但實際上,社會財富的分配隨著社會的發展呈現出越來越失衡的狀態,利益平衡的原則并未有效實現。免征額的變動,從微觀角度說與收入較低的人群的生存和發展緊密相關;從宏觀的角度說,免征額的變動影響到國家整體經濟的建設和社會的長遠發展。在實施免征額變動的過程中,涉及到的因素較多,受到影響的主體利益也較多。因此需始終堅持強調利益均衡的原則,以保證公民的基本生存和發展權、實現對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的調節,以及保持國家財政與個體收入的比例適當等。

二、免征額變動的具體內容及影響

1.具體內容明確化

我國自2011年實行將免征額上提到3500元的制度之后,近5年來沒有再作免征額的改動。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沙振全建議將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上提到5000元。針對這一提議,目前仍在討論之中。一直以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都是通過定額扣除而施行的,主要的依據是某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其包括了調查對象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的消費支出。但嚴格來說,這些具體內容在法律條文中并沒有明確的說明。因此從法律上講,這類支出并不能完全代表人們的基本生活費用。因此,在實行免征額改動的過程中,需明確個體或家庭的主要支出項目,全面、整體地對個人基本的生存和發展條件進行分析,以實現對社會大眾人權的保障,免征額的具體內容才能更加有效地發揮作用。

2.對個人所得稅累進性的影響

免征額的變動對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第一,對社會收入較低人群個稅累進性的影響。我國現行的個稅起征點是3500元,對全社會個體適用。從理論上來說,這是公平的,但實際上這對于收入較低的人群來說,是不公平的,不利于收入較低人群的個稅累進程度的增加。但許多國家是沒有實行這類“一刀切”的免征額規定的,而是根據社會個體的不同收入情況進行不同的免征額的規定,通過這樣的方式實現最大程度的社會公平。因此我國的免征額的變動也可以適當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以逐漸平衡社會財富的分配。

第二,社會工薪階層稅制累進性的影響。當前我國的個稅法所包含的個人所得種類只有11類,但實際收入方式遠遠超過了這個數目,社會大眾的收入來源逐漸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例如,除了工資所得之外,個人還可有股息、紅利等收入方式。因此,免征額的變動對社會工薪階層的個稅累進性的影響也逐漸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但總的來說,其帶來的影響對于收入較高的人群來說相對較小。但若是社會個體的主要收入來自于正常的工資收入,那么免征額的變動對其帶來的影響就相對較大。免征額的變動需全方位地考慮社會各個階層的實際收入情況。

第三,對家庭成員的個稅累進性的影響。個人的生存和基本生活要想得到長遠的穩定發展,就須建立在全體家庭成員的基本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得到保證的基礎之上。但實際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相同,按照3500元為起征點的標準,從一定程度上說,并沒有考慮到家庭的實際收入情況和綜合納稅能力。而對于收入剛剛達到個稅起征點的個人來說,由于其家庭負擔較重,實際支出較多,例如學雜費、醫療費用等,此時免征額的變動對其個稅累進程度的增長大多呈反比的影響。

三、結束語

免征額的變動是關系到社會民生的重大舉措,不僅與國家財政有著緊密的聯系,對社會各收入階層個體的生存和發展環境的影響也較大。而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來說,免征額變動的影響由于具體納稅性質和優惠政策的不同而不同。免征額變動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也主要體現在收入水平與實際稅前費用的扣除額等方面,扣除的項目越多,對其累進程度的影響自然就越小。

參考文獻:

[1]彭海艷.我國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及累進性的實證分析[J].財貿經濟,2011,03:11-17+136.

篇3

2019年廣東梅州梅縣區中考錄取分數線公布,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中考志愿填報應該注意的問題】

1、如果不把本校或某校填在第一志愿,是否影響錄取?

不影響。中招錄取的原則是:德、智、體全面衡量,從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報的志愿順序擇優錄取。誤導考生必須把本校或某校填報在第一志愿的做法是沒有政策依據的,也是侵害考生權益的。(必須填報為第一志愿的學校和專業除外。)

篇4

一、組織領導

分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考核的具體實施和考核結果的統計、匯總、獎懲以及考核工作的總結。

二、考核原則

績效考核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本著客觀公正、從嚴公開、激勵促進的原則,客觀、全面、公正地反映各崗位的工作實際情況,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形成

積極向上、奮力爭先的精神,促進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主要注重以下三個原則:

1、注重工作數量考核的原則,解決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問題;

2、注重工作質量和工作成果考核的原則,解決干好干孬一個樣的問題;

3、注重日常工作規范的考核原則,解決內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三、考核分數設置

績效考核分數基礎分為1000分,采取工作量考核、工作質量和工作成果考核以及日常工作規范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其中,工作量考核占30%,工作質量和工作成果考核占50%

、日常工作規范考核占20%、綜合獎懲依據市局得分來考核。

四、考核內容

各崗位績效考核的具體內容和標準按照《稅收管理員績效考核內容及標準》及《日常工作規范考核標準》執行。

五、考核程序

(一)工作量考核。包括各崗位一個月所做的所有工作,按照“工作量化計分標準”計算各崗位的得分情況,按月匯總,按季兌現。

(二)工作質量和工作成果考核。由考核小組負責對各崗位形成的各項涉稅事宜按一定比例抽取進行考評。考評采用工作底稿制由考核小組根據日常考評情況,填制考評工作底稿

,經被考核人和考核人簽字認可后,按月匯總,按季兌現。

(三)綜合獎懲(依據市局獎扣分來計算)。

(四)日常工作規范考核。包括日常考勤、衛生、政治業務學習、著裝風紀、廉潔勤政、信息宣傳等加(減)分項目由考核小組集體評議,認定有效后,予以加減分。

(五)考核得分計算

1、分項得分:

(1)工作量得分=(個人得分/∑全體人員得分)×(基礎分×30%×人數);

(2)工作質量和工作成果得分=(個人得分/∑全體人員得分)×(基礎分×50%×人數);

(3)綜合獎懲(依據市局獎扣分來計算);

(4)工作規范得分=(個人得分/∑全體人員得分)×(基礎分×20%×人數);

2、匯總考核得分

匯總考核得分=工作量得分+工作質量和工作成果得分±綜合獎懲±日常工作規范得分

(六)酬金兌現

分值=分局考核兌現酬金總額/∑全體人員匯總考核得分

酬金計算=分值×個人匯總考核得分

(七)年度終了后,根據全年的考核評價成績,將各崗位排出名次,排名的先后,作為年度考核結果和年終公務員考核、評先樹優等工作的直接依據。考核倒數最后一名的,取消

評先樹優的資格。

篇5

關鍵詞:正義;羅爾斯;麥金太爾

中圖分類號:B1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0)21-0064-02

羅爾斯和麥金泰爾都是當代著名的倫理學家。他們的“正義”觀代表了當今倫理學界最流行的兩種觀點。對此介紹和評析的文章也有不少,但是多是做分別的描述,將其放在一起比較的并不多,僅有的幾篇也是從兩種“正義”觀的內容角度做了一些簡要的區別。本文著重關注羅爾斯和麥金太爾“正義”觀形成的不同的理論背景,從這一角度出發,對兩者進行比較。

一、從理論背景探討兩種正義觀區別的必要性

(一)現行觀點的局限性

目前,關于羅爾斯的“正義”觀和麥金太爾的“正義”觀的探討的文章有很多,但是多是選取二者之一,將兩者放在一起進行比較的并不多見。僅有的幾篇文章都是從“正義”觀的具體內容出發做這兩種正義觀進行介紹和比較。從具體內容出發,這兩種正義觀的區別表現在一種是“規則正義”,而另一種是“德性正義”。他們認為,羅爾斯的“正義”觀確立了規則相對于德性的優先地位,人們的道德生活就是對規則的遵守;麥金太爾的“正義”觀表明正義是一種德性,是人內在的良好的道德品格。通過比較,說明“規則正義”和“德性正義”各有優劣,要揚長避短,在這二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這種方式雖然指出羅爾斯的“正義”觀和麥金太爾的“正義”觀之間的區別,但是局限在“規則”和“德性”的形式比較上,而不能探究到實質性的不同。

(二)應當從理論背景探討兩種正義觀

要想真正理解一種理論,必須深入探究它形成的理論背景,對正義觀探究更應當如此。從理論背景出發,了解羅爾斯的“規則正義”和麥金太爾的“德性正義”兩種正義觀分別是基于什么樣的目的確立的,用什么樣的方法來建立的以及想要解決的問題是什么?只有這樣,才能深入理解兩種正義觀。

二、兩種正義觀產生與其理論背景的關聯

(一)羅爾斯“正義”觀與其理論背景的關系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主要主要體現在《正義論》一書中。在書的開篇,他就明確的提出了對功利主義的批評。他指出:“每個人都具有一種建立在正義基礎上的不可侵犯性……因此,正義否認某個人失去自由會由于別人享有更大的利益而變得理所當然起來。它不承認強加給少數人的犧牲可以由于許多人享有的更大利于而變得無足輕重。因此,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公民的自由權被認為是確然不移的;……”①羅爾斯對功利主義的批評,是站在自由主義的立場上對功利主義的“功利原則”的批評。因為“功利原則承認為了一部分人的較大的利益可以剝奪另一部分人的較小的利益,而我們作為社會的平等成員,都有不可侵犯的權利和自由。鑒于此,羅爾斯提出,要用“正義原則”替代“功利原則”。

羅爾斯認為是評價社會制度的標準。正義的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分配公民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社會制度。因此,正義原則就是要通過調節主要的社會制度,盡量排除社會歷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對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從這一出發點上,羅爾斯將他的正義理論命名為“作為公平的正義”。

要如何解決正義中的公平問題,羅爾斯認為,契約論的方法可以提供解決這一問題的思路。“我努力把洛克、盧梭和康德所代表的傳統的社會契約理論普遍化,并提升到一個更為抽象的高度,用這樣的方式,……我或許可以證明這個理論似乎能夠提供另外一種對正義和系統的看法。……”②(羅爾斯《正義論》)通過對洛克、盧梭和康德契約理論的概括和抽象化,羅爾斯認為,應該要完全地拋棄社會歷史和現實,設立一種假設的“原初狀態”,在這一狀態下,所有訂立契約的人都缺乏任何對自己或他人有利的和不利的信息,只有這樣的理想的環境下產生的正義原則,才能排除社會歷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對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體現絕對的公平性。

(二)麥金太爾“正義”觀與其理論背景的關系

麥金太爾考察社會現實,指出當代社會存在的各種沖突都涉及到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什么是正義所要求的?而圍繞著這個問題,也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正義理論。“有些正義概念把應得的概念作為中心概念,而另一些概念則根本否認應得概念與正義概念有任何關聯性;有些概念求助于不可轉讓的人權,而另一些概念卻求助于某種社會契約概念,還有一些正義概念則求助于社會契約標準。”③這些正義理論彼此之間互不相容,在很多方面相互對峙。我們應該如何選擇?麥金太爾認為,要正確解釋正義,應該首先要探索實踐合理性對人的要求:即如何行動是應當的。

現代許多的自由主義倫理學家都認為,合理性要求我們首先要拋棄對任何一種理論的忠誠,并且把自己從那些我們一直用來理解我們的責任和利益之社會關系的特殊性中抽離出來。那么,合理性原則就是要獲得獨立于所有文化和社會特殊性的抽象一致的原則。麥金太爾認為,根本不存在獨立于所有文化和社會背景的抽象一致的原則。我們探求的只能是與各種文化和社會背景相關的基本原則,也只有從文化和社會背景出發正確理解合理性的要求,才能消除各種正義理論的競爭。

對此,麥金太爾列舉了四大傳統:古典的亞里士多德主義傳統;奧古斯丁主義傳統;以蘇格蘭啟蒙文化為典型的奧古斯丁主義的基督教與亞里士多德主義共生共榮的傳統;在與各種古典傳統的對立和抗爭中生長起來的現代自由主義傳統。要通過對這四大傳統的重述來正確探究正義和合理性。在這四種傳統中,亞里士多德主義傳統是貫穿于前三種中傳統的、最富有生命力的探究傳統,而與此對抗的自由主義傳統則是存在致命痼疾的探究傳統。

(三)兩種正義觀的區別根源于理論背景的不同

通過對羅爾斯和麥金太爾的兩種正義觀的理論背景的介紹和分析,我們發現兩者之間之間的區別就不僅僅是“規則”和“德性”這種形式上的,在“規則”和“德性”的形式區別下,兩者有更深層次的不同。

羅爾斯的“正義”觀和功利主義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自由主義。出發點是保障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目的是為了建立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抽象一致的原則。所以說,羅爾斯反對的是“功利原則”,他認為功利原則不能夠達到這個目的。羅爾斯提出用“公平的正義原則”替代“功利原則”,假設“原初狀態”和用社會契約的方法,拋棄所有社會現實和傳統,都是為了使他的“正義”論能夠體現公正性,充分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對一切社會具有普遍適用性。

麥金太爾認為,正義和合理性始終是與社會背景相聯系的,不能脫離其存在的社會背景來討論。通過對歷史傳統的回溯,麥金太爾認為亞里士多德的“德性正義”是貫穿于前三種中傳統的、最富有生命力的探究傳統。他反對羅爾斯代表的自由主義傳統,他認為自由主義想要為社會建立一個普遍實用的原則,結果卻造成了各種正義相互斗爭的紛亂的社會現實。

三、從理論背景看兩種“正義”觀的區別

(一)正義是一種普遍一致的原則還是具有不可通約性

羅爾斯作為現代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同現代許多的倫理學家一樣,認為應該提出一條獨立于所有文化和社會特殊性,被所有人接受的普遍一致的原則。 “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都是為了保證正義能擺脫歷史和自然的影響。社會基本結構安排的原則也必須滿足:形式的一般化、應用的普遍化。這是為了證明他的正義原則的普遍適用性,使其凌駕于文化和社會背景,能夠為所有人所接受的普遍一致的原則。

麥金太爾認為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抽象一致的原則,正義具有不可通約性。首先,麥金太爾通過對社會歷史和現實進行考察,說明當今社會并不存在普遍一致的正義原則。接著,麥金太爾指出,現代自由主義的錯誤是運用普遍性把自由主義的正義和合理性說成是全人類的共同理想和所有社會的統一原則,其本質是用自由主義的正義和合理性凌駕于一切社會的正義和合理性之上。而在他所列舉的四種探究傳統中,每一種傳統都有獨特的文化背景,每一種傳統對正義和合理性的解釋也是不同的,因此,應該承認正義和合理性的多樣性,存在多種合理性而不是一種合理性,存在多種正義而不是一種正義。

(二)正義是脫離社會現實和傳統的規則還是對傳統的承載

羅爾斯,為了確保其正義理論的公正,他設立了訂立契約的“原初狀態”,在這種“原初狀態”下,契約當事人都處于“無知之幕”的選擇背景中,他認為只有只有在這種理想狀態下作出的選擇才有充分的理由被認為是公正的。羅爾斯認為,處于自然以及社會歷史和現實背景下的人們有一些這樣的特點:每個人都受到不同的哲學和或政治與社會學說的影響;具有大致相似的需要和利益;由于無知和道德上的缺陷,在知識、思想和判斷上存在缺陷等等。在這種情況下的人們選擇的正義不能保證絕對的公正性。因此,要假定一種“原初狀態”,通過“無知之幕”屏蔽掉人們一切的背景和傳統。所以,選擇正義原則的是這樣一些拋棄掉任何個人信以及和社會傳統和現實背景,有的只是關于理性知識和邏輯思維、推理能力的個體,所選擇的正義原則也是與社會傳統和現實無關的,調節和評價社會基本結構的泛化的標準。

一方面,麥金太爾認為正義具有不可通約性,由此,要正確把握正義及合理性概念就必須回到它們當時的社會傳統中。另一方面,麥金太爾也認為每種傳統中的正義和合理性概念并不是相互獨立、競爭的。承認正義和合理性的多樣性并恰當的描述它們,是它們達到相互理解的前提。

麥金太爾的敘述說明了正義的兩個特點。一是正義是歷史的,具有傳統性,而抽象的、超歷史的概念。一是正義不是僵化的、它在歷史的傳承中彼此融合、溝通,而又不斷創造性發展創新的。

在這種比較下,其中的問題就不言而喻了。羅爾斯的“正義”觀是一種抽象一致的原則,但是在實際的社會中,卻存在大量的偶然事件,因此缺乏對社會的指導。正如亞里士多德早就意識到的,“正由于規則之本性,無論它們如何系統周全,它們都無法給所有偶然事件提供指導。”④同時,他的“正義”觀剝奪了人類道德生活不可剝離的社會文化背景和歷史背景,把正義和合理性變成了無傳統無根源的主觀解釋。而麥金太爾從歷史的角度考察正義,承認正義的傳統性和多樣性,而且正義會隨著歷史的發展而不斷的融合、創新,他的“正義”觀是具有生命力的。因而,從兩種正義觀的具體內容出發,把兩者的區分放在“規則”和“德性”的形式區分上,就會簡單地將“規則”和“德性”放在同等的地位,然后得出在二者之間尋求某種平衡的結論。但是,應該看到麥金太爾的“正義”觀之于羅爾斯“正義”觀的優越性,“規則正義”與“德性正義”并不是同等的地位。正義首先是一種德性,要在這個大前提下,尋求正義的德性品質與正義的規則的融合,這樣,才能夠解決這兩種正義觀長期以來的爭執,這是從理論背景探究的目的所在。

注釋:

①②A Theory of Jutice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M].謝延光中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1.

篇6

[關鍵詞]刑事辯護制度;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

刑事辯護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刑事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制度保障。此次對刑事辯護制度的修正在1996年修改的基礎上解決了社會關注和期待的一些突出問題,使之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改革和完善。本文試對此作一簡要分析。

一、解決了完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所必須面臨的一些基礎性問題

(一)將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納入新刑訴法,為刑事辯護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礎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此次修改不僅將此原則寫入新刑事訴訟法中,還在程序設置和具體規定中都貫徹了這一憲法原則。由于刑事訴訟制度關系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財產權利等基本權利,有權利就需要得到救濟,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當然也需要救濟,這是刑事辯護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刑事辯護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價值取向,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本質要求。

(二)新刑訴法補充的一些內容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律師充分行使辯護權

1.新刑訴法明文規定控方應當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

2.新刑訴法確立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

(1)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見第171條等。

(2)確立了詢問時錄音、錄像規則,見第121條

(3)細化了定罪量刑的證明標準

具體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所認定的事實能夠排除合理懷疑

(4)堅持和完善疑罪從無原則

(三)對辯護人的職責內容做了改動,確立了實體辯護與程序辯護并重的制度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存在著明顯的偏差:把辯護人的辯護定位在要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舉證責任上;把辯護人的辯護限制在“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的實體辯護的范圍內。

(四)完善了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援助制度

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修正案擴大法律援助對象的適用范圍,將范圍由原來的三種人擴大到五種,將提供法律援助的時間由審判階段提前到偵查階段,規定在偵查、審查、審判階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在提供的方式上,出現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辦案人員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指派。(修正案草案第六條、第一百零六條)

二、新刑事訴訟法豐富了辯護權的具體內容

出于實現控辯平衡理念的需要,新刑訴法從多方面充實了辯護權內容。由于控方以國家公權力為依托履行職責,因此控辯平衡的重心在于保障和強化辯方的訴訟權利和能力。新刑訴法立足于強化有效辯護、促進控辯雙方庭審對抗,從多方面強化了辯方的訴訟權利。

(一)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人”地位得到確認

明確了偵查階段律師的訴訟地位,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新刑訴法第33條將原法關于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這一規定打破了以往律師不可介入偵查程序的,對于保障處于偵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增加偵查活動的透明度,加強對偵查行為的制約和監督,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改善辯護律師會見程序,進一步規定了辯護人的會見權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中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規定,除三類案件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之外,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無須偵查機關批準,偵查機關不派員,不監聽。

(三)完善了辯護人的閱卷權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不僅吸收了《律師法》關于辯護人閱卷權的內容,還做了一些補充、完善,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由此確立了案件材料全部移送制度,保證了辯護人的全面閱卷。

(四)規定了辯護人的知情權

新刑訴法第160條規定,偵查終結時,公安機關應將“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新刑訴法196條規定,宣告判決時,除送達當事人和檢察院外,“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人”。

(五)辯護人在偵查、審查、審判階段就案件發表意見的權利,與辦案機關聽取意見的義務相對應

辦案機關(即偵查、審查、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見新刑訴法第36條、第159條、第170條、第182條、第186條、第187條、第190條、第192條等。

(六)確立了律師在審前將獲得的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告知辦案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與新刑訴法關于控方應當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的規定相對應、相配套。見新刑訴法第40條、第89條、第49、第50、第51條

(七)賦予辯護人以反對權

反對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享有的諸如“不被刑訊逼供”的權利被司法機關侵犯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控訴的權利。

新刑訴法規定的反對權有:1、辯護人對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有申訴、控告的權利。2、當事人、辯護人對于辦案人員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有申訴、控告的權利。

(八)確立了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和專家輔助質證制度,強化了辯方的質證權。見新刑訴法第192條

(九)賦予辯護人要求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這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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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職業判斷;遵循原則;判斷力培養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4-0087-02

一、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及其必要性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市場的主體。企業的經營類型繁多,企業的規模各不相同,企業發展中充滿著不確定性。會計制度和準則是一個普遍適用的規范,不可能為同類型的企業在不同情況下所發生的各種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做出詳盡的規定,也不可能為各種類型的企業會計處理方法做出具體的規定,而只能做出原則性的規定。所以,我國的會計制度、準則在許多方面為同一經濟業務的處理規定了多種方法。比如,存貨發出實際成本的確定方面,《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領用或發出存貨,按實際成本核算的,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或后進先出法確定其實際成本。”至于企業什么情況下采用哪一種方法,則需要會計人員做出合理的判斷和選擇。因此,會計人員對制度和準則的正確理解和把握是非常重要的。簡單地說,這種理解和把握的能力就是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力。一般認為,會計職業判斷是指會計人員根據會計法律、法規、會計原理和會計原則等會計標準,結合企業的行業特點和經營環境,運用會計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對企業運營過程中采用的會計處理原則、方法、程序等事項所做出的推定和判別。

會計職業判斷的必要性體現在三個方面:

1.會計制度的需要。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準則,在許多方面增加了在會計核算中的選擇空間,要求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選擇合適的會計處理方法。這就明確地對會計人員提出了職業判斷的要求。新準則下會計業務處理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相當多的內容要求通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來解決具體的會計處理問題。只有具備了一定能力的職業判斷力,會計人員才能真正勝任本職工作,使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具有真實性、可靠性、有用性。所以說,會計職業判斷能力是新形勢下會計人員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2.現實的需要。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的負責人和會計人員誤將會計的主要任務理解為記錄和報告,會計人員缺乏會計職業判斷的意識,習慣于按章操作完成會計核算工作,將經濟業務的賬務處理更多地作為操作技術,在日常工作中,僅憑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出簡單的是非判斷,并參照會計制度的現成模式進行記錄,很少或根本不需要深入思考各個會計問題蘊含的經濟實質、會計觀念和可選擇的方法,會計成了僵化的教條和固定的模式。會計職業判斷意識弱化,缺乏對經濟業務不確定性的判斷能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質量。

3.企業的需要。從企業的角度看,會計職業判斷也很重要。社會經濟的發展使會計環境復雜多變,不確定性經濟事項日益增多,會計職業判斷空間不斷增大。會計的職業判斷能力影響企業經營活動的準確分析,進而影響企業的戰略選擇和各項決策。企業要求會計人員,運用職業判斷力從自身所處的實際情況出發,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選擇最有利于企業發展目標的會計處理原則和方法,做出合理的職業判斷。

二、會計職業判斷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會計職業判斷雖然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主觀性活動,但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在實際工作中應該遵循以下四項基本原則。

1.堅持誠信原則。誠信,顧名思義就是誠實,守信用。市場經濟就是誠信經濟,企業生存和發展都必須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建設誠信企業是中國經濟發展、走向世界的前提。會計人員的誠信是企業誠信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現代會計之父潘序倫先生曾指出:“立信,乃會計之本;沒有信用,也就沒有會計。”信用被看成是會計工作的生命線。誠信原則是會計人員進行職業判斷的首要原則,它要求會計人員必須客觀公正地對經濟業務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斷。只有誠信的會計人員才能客觀、真實地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正確的會計信息。

堅持誠信原則必須以遵守職業道德為前提。會計職業的專業性很強,它融技術方法和專業理念于一體。在會計信息的生成過程中,會計職業判斷始終面臨著客觀性與主觀性、利益與公正的矛盾與斗爭,始終伴隨著道德因素。因此,會計職業判斷要求會計人員必須恪守職業道德,牢固樹立“誠信為本,不做假賬”的職業理念,自覺抵制會計職業判斷中弄虛作假、粉飾報表的行為,公正揭示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流動等會計信息,否則將造成大面積的會計信息失真。

2.堅持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強調會計的職業判斷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在法律、法規和準則允許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職業權力,進行合法判斷和選擇。合法性原則要求會計人員,不僅要吃透有關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準則的具體內容,而且也要吃透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或準則的具體內容。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法律、法規和準則沒有規定的,應選擇符合一般會計原則的會計處理方法,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合乎常理的判斷。也就是說,會計職業判斷只能在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允許的范圍內做出判斷和選擇,所選擇的會計政策和會計原則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精神實質。

3.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為了保證經濟信息的客觀、準確、公正,會計的職業判斷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它要求會計人員,不要盲目依從單位負責人的意見而放棄應有的判斷原則,而要從會計信息的實際出發,本著真實、公允的原則,客觀公正地進行判斷和選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做到“三個不被”:一是不被權力所左右,把領導的指示當成判斷會計事項的標準和根據;二是不被利益所驅動,會出現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三是不被經驗所影響,把思想限制在過去的判斷方法和結果中。會計人員應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對待會計職業判斷,其判斷結果所產生的會計資料,應該能夠客觀、公正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4.堅持一致性原則。一致性原則是指會計職業判斷的依據或方法要保持一致,在一定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不能隨意改變。對于不同時間出現的相同的經濟業務,無論同一個會計人員或不同的會計人員,都應該運用相同的判斷方法。對于法律法規或準則沒有規定的,在選擇會計處理方法時,也應遵循一致性原則,避免會計人員無法判斷,或因濫用會計原則引起的判斷過度,或因沒有合理運用會計原則引起的判斷不足。

三、會計職業判斷力的培養

會計必須具有相當的職業判斷能力,沒有高質量的職業判斷是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提高業務判斷能力,是會計人員面對新形勢必須完成的一個課題。

1.會計人員要思想重視,增強職業判斷的意識。會計人員必須轉變觀念,更新思維方式,提高對會計職業判斷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認真領會制度和準則的基本內容及精神實質,以適應新形勢下會計工作的需要。由于過去長期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我國已逐步形成排斥判斷、崇尚統一的傳統,會計人員處理會計事項時或是照搬以前的做法,或者請示領導遵照執行,不越雷池半步,缺乏獨立判斷的意愿和行動。一些會計人員,也可能會因領導的不合作甚至抵制而難以實施,逐步地喪失了獨立判斷的積極性。因此,會計人員在從業中一定要始終保持職業判斷的意識,自覺地行使自己神圣的職業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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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撤銷之訴與被告舉證內容。

請求撤銷之訴是指原告認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自己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在該種訴訟中被告舉證內容包括: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即事實依據,也就是指按照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構成違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予以撤銷,因此被告應當舉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

2、提供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并應說明為什么適用該法律規范而不是適用其他法律規范。

3、證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即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遵守法定形式或者程序的證明材料,另外還應提供法律規定的程序是什么,針對兩者進行對照。即:應當提供有關的書證、公告、通知書、送達回證、復議  申請等。例如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行政機關即應向法院提供告知權利通知書附本及送達回證等。

4、提供證明其職權來源的證據,即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是法定范圍內的職權的證據。也就是有效的法律、法規,且該法律、法規對其所行使的職權具有明確的授權。其還應提供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二)變更之訴與被告的舉證內容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的司法變更權僅限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變更之訴主要是基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法院變更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其理由也是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因此,在此種類型的行政訴訟中,被告應提出能夠證明行政處罰公正、合理的證據,證明其行政處罰適度。即提供原告違法行為的情節事實,以及對社會對他人的危害程度,并提供作出出發的法律依據,證明其處罰是在法定的種類、范圍和幅度以內且公正合理。

(三)請求作為之訴與被告的舉證內容

請求作為之訴一般是指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是原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而行者功能機關不予答復的訴訟。人民法院判定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的原因主要是行政機關有法定的職責,原告有合法的申請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因此,在此種類型的訴訟中,行政機關應向法院提供其不作為是有正當理由或者法定事由的證據或者證明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履行的職責不是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申請人未按法定形式提出申請等等。

(四)賠償之訴與被告的舉證內容

賠償之訴主要是基于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此類訴訟主體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在訴訟中行政機關應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主要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告沒有受損失或者受損失的程度,原告的經濟損失是合理的負擔,如稅收。另外還有原告的過錯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不應負擔賠償義務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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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崗位設置

主要面向各鄉鎮、各行政村,開發從事疫情排查、宣傳、防控和農村勞動力信息采集、就業服務等臨時性公益性崗位。

二、計劃指標

本次計劃招聘疫情防控宣傳員、農村勞動力信息采集員、就業服務員,共計40名。工作時間全日制。具體指標分配在我市面臨返貧風險和因疫情無法外出務工有就業意愿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30人,設定崗位為農村勞動力信息采集員。其他每個鄉鎮(街)各1個困難農民工指標,由各鄉鎮(街)根據行政村實際需要分配,崗位設置為疫情防控宣傳員或就業服務員。

三、安置范圍

市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因受疫情影響面臨返貧風險或暫時無法外出務工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和確有困難的農民工。要求女性年齡16至50周歲,男性年齡16至60周歲。

四、補帖標準及用工期限

對從事臨時性公益性崗位人員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0元。崗位期限自錄用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結束。

五、開發方法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招聘信息,明確崗位期限、薪酬待遇、工作任務等內容,按規定程序組織招錄。用人單位與招用的臨時公益性崗位人員簽訂用工協議,確定用工期限、崗位補貼標準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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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堅持“突出重點、量化考核、以點帶面、逐步推開”的原則,通過落實各項制度要求、開展執法案卷評查,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水平,從而推進依法行政。

二、范圍及對象

縣政府所屬及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均列入本年度考核(具體名單附后)。

三、內容及標準

主要根據行政執法部門執法職能履行的實際情況,圍繞制度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三項重點內容進行設置,具體分為兩類:

(一)共性目標。

指行政執法部門為保障本單位依法行政而建立并實施的各項制度體系,包括依法行政實施方案、保障制度、決策制度、監督制度等內容(具體內容和評分標準見附表一)。

(二)個性目標。

指行政執法部門當年辦理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案件的質量。其中:

1、行政處罰案件。主要對行政執法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主體、事實、證據、程序、定性、量罰、依據、文書規范等方面進行全面評查(具體內容和評分標準見附表二)。

2、行政許可案件。主要對行政執法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案件的事項、主體、條件、程序、文書規范等方面進行全面評查(具體內容和評分標準見附表三)。

四、考核分值設置

考核分值采用百分制,按共性目標和個性目標進行按比例分類設置,主要分以下四類:

(一)當年已實施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單位,共性目標得分占30%,行政處罰案件評查得分占40%,行政許可件評查得分占30%;

(二)當年實施了行政處罰,沒有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共性目標得分占40%,行政處罰案件評查得分占60%;

(三)當年實施了行政許可,沒有實施行政處罰的單位,共性目標得分占50%,行政許可件評查得分占50%;

(四)當年沒有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單位,共性目標得分占100%。

五、考核方法

(一)個性目標考核采取動態抽查與集中評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1、動態抽查。由縣依法行政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考核辦”)組織力量不定期從各被考核單位隨機抽調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件(具體數量抽調時確定),對照評分標準進行動態性評查。

2、統一評查。11月底前,縣考核辦牽頭組織相關單位成立綜合評查小組(具體成員名單于考核前確定)。在此基礎上,縣考核辦從各被考核單位隨機抽調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卷宗各5件(不足5件的調取全部卷宗),由綜合評查小組對照評分標準,集中對案件辦理質量進行量化評分。

3、結果反饋。評查結果由縣考核辦及時向被考核單位進行反饋。被考核單位如對評查結果無異議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確認。被考核單位如對評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縣考核辦提出,由縣考核辦組織復核,對復核結果無異議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確認。確認后的成績作為個性目標考核的結果。

動態抽查與統一評查兩項平均成績作為個性目標考核的考核成績。

4、優秀案卷評選。為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案件質量,縣政府將結合案卷評查,組織開展行政處罰優秀案卷評選活動。即由各行政執法單位自行選送若干行政處罰案卷,縣考核辦對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對得分前5名的案卷,評為年度優秀案卷,并進行通報。被評選為優秀案卷,可以在個性目標(行政處罰)考核中加2分。

(二)共性目標考核采取平時積累與臺帳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開展:

1、自查自評。各行政執法部門對共性目標實施情況進行對照檢查,按照共性目標考核計分標準進行自我評分,形成年度依法行政書面總結于12月上旬前報縣考核辦。

2、統一評查。12月底前,由縣考核辦牽頭組織相關單位成立考核組(名單于考核前確定),并對照評分標準,結合被考核單位的自評情況,對相關臺帳進行檢查。

3、結果反饋。評查結果由縣考核辦及時向被考核單位進行反饋。被考核單位如對評查結果無異議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確認。被考核單位如對評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縣考核辦提出,由縣考核辦組織復核。確認后的成績作為共性目標考核的結果。

(三)綜合考評。縣考核辦根據共性與個性目標考核結果,確定年度考評綜合得分,報請縣依法行政考核領導小組審定,確定最終考核結果。

六、考評結果運用

考核結果納入各行政執法部門年度工作業績考核,占工作目標考核基本分2分。其中考核綜合得分在94分(含94分)以上的,工作目標考核不扣分;得分在94分以下、85分(含85分)以上的,以94分為基準按比例折算目標分。

出現下列三類情況之一的,扣除全部目標考核分2分:

1、綜合得分在85分以下的;

2、因故意行為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重大損害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3、在考核中弄虛作假,欺瞞不報,造成考核結果顯失公平、公正的。

在進行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基礎上,縣政府將評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并進行表彰獎勵。考核先進單位分優秀、良好兩個等次,其中綜合成績排名前3位的為優秀單位,同時授予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第4至8位的為良好單位。

考核先進單位同時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考評綜合得分必須在94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