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監管范文

時間:2023-06-14 17:36:3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保險業務監管,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保險業務監管

篇1

為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使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曾經專門頒布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的規章約束。分支機構通常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

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就顯得非常重要。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者協商決定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并且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

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關于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問題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母國監管當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并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以便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因為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所以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問題

進行監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的問題,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關于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問題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對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是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被監管機構得到審慎穩妥的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根本上屬于被監管機構自身,監管當局期望這些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經理、董事以及持股超過一定數額或者對業務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能夠達到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以及其它要求。對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在這些方面進行考查是監管當局為了確保被監管機構能夠以穩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常用監管機制。如果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不能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標準,監管當局一般可以動用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補救措施。金融集團所屬的不同機構,往往要分別接受不同機構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機構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考查。在行使職責時,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應當進行積極的協調與溝通。稱職性考察通常要評估經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們完成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適當性考察則主要是評估他們的品行操守。在確認能力方面,監管機構通常審核其正式的資格證書、以往經歷和一貫表現。在評估品行和操守時,重點是犯罪記錄、經濟狀況、因債務引起的民事訴訟、拒絕加入專業組織或被專業組織開除,其它相似行業監管當局進行的處罰,以及過去的不良商業行為。有關評估主要股東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因素包括商譽、財務狀況,以及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對被監管機構構成負面影響。

篇2

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保險主體不斷增加,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在住所地以總公司名義直接經營保險業務的情況越來越普遍。為適應保險市場發展需要,提高市場行為監管效能,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穩定,現將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監管主體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保監局(以下簡稱當地保監局)負責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的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實施監管。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是指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在住所地直接以總公司名義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再保險業務、大型商業保險和統括保單項目除外)。

二、監管職責

當地保監局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非現場監管方面。當地保監局負責收集和分析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保險業務情況,并及時向保監會職能部門報送監管動態和分析報告。當地保監局可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轄區內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報送與直接經營保險業務有關的財務、業務統計數據報表。

(二)現場檢查方面。當地保監局負責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的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受理調查涉及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的投訴,并及時向保監會職能部門報送現場檢查情況及監管建議。

(三)行政處罰方面。當地保監局根據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和采取監管措施,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有關責任人直接進行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及時報保監會;對涉及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及其高管人員的行政處罰,當地保監局可以提出初步處罰建議,與有關案件材料一起報保監會,由保監會決定并實施處罰。

三、工作要求

(一)當地保監局要加強組織領導,創新監管方式,切實履行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直接經營保險業務行為的監管職責,有效維護轄區保險市場秩序。

(二)當地保監局要結合轄區保險業實際,針對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采取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確保各項監管措施取得實效。

(三)保監會將充分考慮當地保監局提出的意見和監管建議,搞好統籌協調,加強業務指導。

篇3

近年來,我省各地發生了多起因危險廢物引起的環境污染事件,嚴重危害了環境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為切實加強我市的危險廢物管理,防止此類事件再度發生,確保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環保部和省環保廳有關精神,我局將進一步加大對工業危險廢物的監管力度,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表制度。

相關企業須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進行自查,確認危險廢物的產生源、種類和流向,認真、詳細地填寫本單位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表,并報我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表須做到每年度一份。

二、嚴格執行轉移計劃報批和轉移聯單制度。

有危險廢物轉移處置或利用的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原則上每年報批一次。

在市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市環保局批準;在省內跨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市商經接受地設區市環保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保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保局同意后批準。相關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轉移要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并須轉移至環保部門批準的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均要認真填寫轉移五聯單,并必須按規定委托持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的單位運輸。轉移后聯單須交我局備案。

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制度。

各企業須嚴格按照《關于組織推行工業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切實執行臺賬制度,對危險廢物進行統一貯存、分類存放,對每批次出入暫存場所的廢物進行清點稱重,及時做好臺賬記錄,每半年統計一次,統計結果上報我局。

四、規范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場所。

各相關企業應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建立規范的貯存場所,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應設置警示標識;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應張貼標簽。對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廢物的場所應配備消防設施。同時,貯存場所應配備稱重設備。

篇4

隨著參保人數的不斷增多,人口流動的加快,__縣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的信息量急劇膨脹,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數據存儲、處理能力所面臨挑戰的不斷升級。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運行穩定與否影響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服務及自身管理水平。如何更好地理順各險種之間的關系,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確保信息系統更高效、安全地運行,充分發揮信息系統在社會保險方面的巨大作用,是推動__社會保障事業進一步發展的當務之急。因此,適時升級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提高其安全性,信息處理速度,數據存儲能力成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推進信息化建設的重要課題。

目前,隨著__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的不斷深入以及網絡技術的發展,基于因特網的網上應用已全面開展。如參保單位的網上申報、網上繳費、網上年審以及信息查詢等。這好比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經辦機構和參保單位的歡迎。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利用互聯網進行信息的篡改、竊取成為可能。如果一旦出現安全風險,將會大范圍影響正常業務工作的開展,影響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甚至引發社會不穩定問題。因此,確保信息系統安全,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技術問題,而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和社會問題。我們還要清醒地看到,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為滿足人民群眾在互聯網辦理業務的需求,內外網之間要進行數據交互,必然要增加接口,風險點也隨之增加。在方便人民群眾的同時,也使基金安全和信息安全面臨新的挑戰。因此,系統的安全性將直接影響系統的正常運作與其政務辦公的有效性、穩定性以及高效性,所以系統的安全體系建設至關重要。

目前社會保險覆蓋面逐漸擴大,參保人數、范圍向規模化方向發展,社會保險業務量和資料數量也在與日俱增。社會保險工作的信息量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劇膨脹,服務內容越來越廣泛,沒有數據存儲能力的信息系統支撐,必然會影響許多業務的順利開展。如何更好地理順各險種之間的關系,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確保信息系統更高效、安全地運行,充分發揮信息系統在社會保險方面的巨大作用,是推動社會保障事業進一步發展的當務之急。一是統一管理,建立一個中心。按照“統一建設,應用為先,體制[:請記住我站域名/]創新”的建設原則,將分散在各鄉鎮和各經辦機構的設備、數據全部集中起來,數據向上集中是縣委、政府的要求,在現有數據大集中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數據向縣級集中;將原有的“部分集中、部分分散”管理的模式,向統一集中管理的模式邁進。二是擴大中心的數據存儲設備的存儲能力。通過增加存儲設備實現數據存儲的穩定性。三是對業務專網上的所有業務數據實行每日數據級備份。通過備份軟件自動備份,定期檢查數據備份的日志文件是否正確無誤。

一是加快數據中心建設。數據集中后數據量將非常龐大,這就需要一個非常強大的數據庫來支撐,所以數據中心一定要配備最好、最強的硬件設施才能支撐起所有數據的處理能力。二是建立專網,架構三重防護。使用光纖建立與其他網絡完全物理隔離的獨立的金保工程專網,形成數據安全第一重防護。三是形成覆蓋全部參保人員的“五險合一”的社會保險資源數據庫管理系統。徹底解決社會保險各險種數據不集中、標準不統一,管理“粗放”、“簡單”的落后管理方式,建立存放集中、標準統一,管理“精細”、“嚴密”技術先進的社保數據庫系統,規范社保業務的數據流和信息流。

總之,社會保險關系到千家萬戶,關系到__每位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技術支撐,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循序漸進。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建立和不斷完善,需要從上到下全體社保人員齊心協力,共同推進。高效、安全的社保新系統不僅實現了社會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管理,而且將全面提高社會保險對社會公眾的服務水平。可以預見,以公共信息服務和提高社會化管理將成為社保信息化建設的重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逐步實現以無紙化辦公、網上異地辦公、網上召開不同地區的可視會議等一系列現代化辦公方式,將管理和服務水平邁上一個嶄新的臺階。隨著日新月異的信息技術手段的廣泛深入的應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也將隨之不斷發展完善,社會保險事業必將會有更廣闊的發展前景。

篇5

一、保險業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商業銀行對保險業務的管理不夠。保險是一項重要的中間業務,其盈利能力在當前有不可比擬的優勢。但是,各行對保險業務的認識有很大差別,有的行上級行頒布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自上而下成立了管理部門,加強了對保險業務的經營和管理,業務發展也較迅速。而有些銀行對保險業務重視程度不夠,主要擔心影響主營業務特別是存款業務的發展,保險業務發展也比較滯后。

(二)手續費支付不規范。一是保險手續費標準不一致,主要表現在不同保險公司間不一致,同一公司同一險種對不同銀行不一致。二是保險公司對銀行手續費的支付方式除支票外還有現金、存單等形式,容易使銀行滋生“小金庫”和形成“公款私存”。三是被的保險公司將一部分手續費以現金或存單形式直接發放給銀行機構人員,給銀行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主要是容易引起員工思想混亂,偏重保險忽視主業。

(三)對外宣傳容易誤導客戶。有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故意模糊保險的概念和性質,打銀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戶的誤解,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風險。

(四)技術手段落后。各銀行機構保險全是手工操作,銀行網點受理客戶業務后,給客戶出具臨時單據,在保險公司簽署保單后,再轉交客戶。保單流轉緩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時間。營業網點辦理完業務,有的機構登記保險臺賬,有的機構自己沒有任何記錄,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賬務系統,不利于保險業務的發展和風險防范。

(五)監管缺乏依據,存在真空。保險業務發展迅速,但起步較晚,在這方面的法規政策較少。 《商業銀行法》僅對保險業務范圍進行了規定,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也只作為普通的中間業務并進行參考分類及定義,沒有針對性的具體管理規定,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無章可循,出現監管真空。如對保險手續費的支付、收取方式缺少規定,若保險公司用現金或存單等形式支付,容易造成銀行私設小金庫或公款私存而難以查處。

二、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發展的對策

(一)引導商業銀行重視保險業務的發展。從戰略的高度認識保險的作用,避免短期行為。一方面銀行管理者要轉變經營意識,另一方面要加強員工對保險內涵的理解,使員工確實意識到對保險推銷的益處。

(二)規范保險業務手續費的支付和收取。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只限于具有合法資格的銀行,并一律以轉賬形式并人銀行大賬,實行全額上收管理,收支兩條線,禁止保險公司直接向銀行一線人員發放手續費。把保險業務納入中間業務實行綜合考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其考核的份量,以此來推動保險業務的發展。

(三)加強對保險業務對外宣傳的管理。清理銀行保險中的不正當宣傳,將違背金融法規、誤導客戶、容易引發銀行風險的宣傳一律禁止。加強銀行的對外正規宣傳,促使社會公眾對銀行保險工作的認同,提高風險意識,增強對銀行保險工作的信心。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涉及銀行的宣傳要加強監管,制止保險公司的誤導性宣傳。

(四)加快銀行保險業務電子化建設。要爭取保險公司的支持,研究開發適合銀行的業務處理系統,實現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網,達到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及利益均享的目的。解決保單流轉緩慢問題,提高業務處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各種風險的發生。

(五)對銀行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銀行和保險公司要共同加強對銀行人員法規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使銀行人員熟悉保險業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杜絕違規行為,并不斷提高銀行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營銷水平,保證合法、有效的資格。

篇6

一、強調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應用

本次修改將1995年保險法第4條修改后拆分成兩個條文。增加一條作為《保險法》第5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規范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單獨規定為一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不單純是對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簡單復述,而且有力地提升了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應用水準。《保險法》第17條所規定的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為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核心價值。此外,《保險法》對于保密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索賠的協助義務、道德危險不予承保等方面的規定,有力地豐富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內容。本次修改不僅對于上述內容予以肯定,而且還作出了以下的補充或增加。

1.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擔理賠通知義務。除第24條外,1995年保險法第23條并沒有規定,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給付請求后,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本次修改要求保險人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2.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承擔保密義務的范圍有所擴大,受保密義務保護的當事人的范圍也有所擴大。本次修改將1995年保險法第31條所定應當保密的事項由“業務和財產情況”擴及到“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受保密義務保護的權利人還包括了“受益人”。《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3.人身保險合同和準備金的轉讓,不得損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1995年保險法第87條僅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義務的保險公司終止業務的,應當將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新修訂的《保險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突出了保監會對保險業的監管職能,監管方式更加靈活

《保險法》授權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全面監管,有力地提升了保監會監管保險業的地位。(1)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由保監會建立健全;(2)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3)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辦法;(4)保監會決定保險公司的再保險事宜;(5)保監會有權查詢保險公司的存款。保監會不再干涉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同時,強化保險公司接受監管的義務。

1995年保險法規定保監會負責制定基本險種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直接干涉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本次修改使得保監會不再具有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的職能,但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將關系社會公益的險種、強制保險的險種、新型人壽保險險種的條款及費率,上報保監會審批;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上報保監會備案(《保險法》第107條)。另外,所有的保險公司均應當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并承擔業務報告真實的義務,有義務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培訓(《保險法》第121、122、136條)。

三、以例外弱化保險公司嚴格的分業經營和資金運用制度

1995年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不得兼營。但本次修改考慮到大陸保險市場的競爭格局,并注意到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的不足,對保險業務分業經營做出了例外規定,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核定后,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保險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本次修改并沒有動搖大陸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制度的基礎,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1995年保險法嚴格限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本次修改弱化了保險公司的資金向企業投資的嚴格限制,使得大陸的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業的范圍內進行投資設立企業。《保險法》第105條第3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保險資金的運用限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設立保險企業增加收益,并為推進大陸的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公司開展合作與競爭創造了條件。

篇7

【關鍵詞】私家車 保險 發展模式

近年來,寧波經濟一直保持了平穩較快的發展。2012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6524.7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上年增長7.8%。全年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02元,比上年增長11.3%,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4%。財富的快速積累,居民消費從“溫飽型”向“小康型”升級,經濟發展由“衣食”拉動向“住行”拉動轉變。經濟的發展和財富的積累為寧波保險業務快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特別是居民收入和財富積累達到一定程度后,家用轎車開始越來越快速地進入家庭,必然推動私家車車險業務的快速發展。

一、寧波市2012年私家車保險業務發展概況

(一)寧波市2012年私家車車輛增速情況

2011年9月,寧波汽車保有量突破百萬,跨入“百萬車城”的行列。時至2012年,據寧波市車管所的相關數據顯示,2012年,寧波全市的機動車保有量達185.54萬輛,汽車保有量已達123.83萬輛,僅私家車就有89.52萬輛。也就是說,僅一年多的時間,寧波的汽車就猛增了23萬多輛,增幅16.32%,其中65%新增車輛是私家車。僅寧波市六區,目前已有汽車66.59萬輛。2012年寧波市區私家車猛增15萬輛,同比增長20.20%。據統計,目前寧波市私家車擁有量達到每10人擁有1輛,每10戶家庭擁有2.5輛。

(二)寧波市2012年私家車保險業務的經營情況

1.寧波市2012年私家車保險業務的整體規模

目前寧波財產保險市場共有27家中資保險公司經營私家車保險業務,主要包括人保財險、太保、平安、大眾、天安、中華聯合及人壽財等公司。2012年寧波地區財產保險保費收入83.61億元,其中機動車輛保險保費收入62.30億元,占74.51%。截止至2012年12月份,寧波市私家車承保數量89.52萬輛,比2011年增長14.83%;承保金額6502.35億元,保費收入38.60億元,比2011年增長14.95%,占全市機動車保險總保費的61.96%;車均保費約4000元;賠案件數52.23萬件,比2011年增長36.43%,占車險總案件數的72.13%;賠款金額21.73億元,比2011年增長42.77%,占全市機動車保險總賠款的58.30%;案均賠款約4200元;私家車業務簡單賠付率56.30%,比2011年上升10.08個百分點。

2.2012年寧波市私家車保險業務的銷售模式

自2007年平安公司獲得首張電銷牌照以來,車險電銷以成本低、收益好、管控強等特性,始終保持快速發展,電話車險銷售服務基本涵蓋了絕大多數的中資產險公司,也早已成為寧波地區私家車保險業務銷售的主要渠道。以寧波地區人保財險公司為例,2012年通過電話車險購買保險的私家數量多達13.45萬輛,保費收入達5.52億元,占了公司整個私家車保費的54.76%。

車商渠道保險銷售的兼業模式是私家車特別是新車保險業務的一個主要銷售模式。保險公司通過與寧波地區的車商合作,由車商作為機構銷售私家車保險產品。以寧波地區人保財險公司為例,2012年在寧波老三區范圍內,車商模式的私家車保險業務承保數量達5.08萬輛,保費達2.73億元,占了公司私家車保費的27.08%。

除此之外,私家車車主還可以通過傳統直銷、柜臺上門、銀行、汽車修理廠兼業、個人、專業以及網絡銷售等模式購買私家車保險產品。

二、寧波市私家車保險市場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以寧波地區為例,在我國的保險市場特別是財產保險市場,機動車輛保險占據了極其重要的位置;同時,在汽車保險市場中,由于私家車保險業務數量眾多、保費豐厚、效益可觀且銷售渠道眾多,使之成為汽車保險市場的“香餑餑”,成為眾多財產保險公司搶占的主要目標市場。隨著私家車保有量的不斷提高,私家車保險市場的搶奪戰也將是愈演愈烈,當中存在的問題與缺陷也逐步顯露出來。

(一)目前私家車保險業務的競爭仍處于以“價格戰”為主的低水平競爭階段

無論是私家車車主還是保險公司,對于車險價格都保持高度敏感性和警覺性。目前,各家保險公司的競爭始終圍繞“價格”做文章,各種“拼價”方式層出不窮,行業自律雖已執行多年且效果顯著,但是各種暗地的惡性降費、貼費等問題仍時有發生。價格大戰,不僅降低了保費充足率,增加了私家車保險的銷售成本,而且削弱了行業整體的盈利能力,與此同時也使部分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忽略或喪失了提升保險理賠服務與其他相關服務質量的重要性和能力。

(二)對私家車保險業務銷售渠道管理欠缺力度,交易成本不斷增加

私家車業務,特別是新車業務,約半數以上保費來源于車商兼業機構。車商渠道銷售保險這一銷售模式在初期對于挖掘汽車保險市場潛力、滿足保險消費者服務需求、促進保險業與汽車銷售行業深化合作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一直存在的一系列問題也不容忽視:一是車行和人掌握了絕大多數的客戶資源,部分車行和人“擁客自重”,向保險公司索要較高的手續費或傭金。除了以高額手續費進行同業競爭外,保險公司也常常束手無策。二是車商兼業機構業務管理不嚴,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誠信觀念缺失,存在較多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

(三)私家車電(網)銷業務迅速發展,但仍存在瓶頸制約

一方面,由于電(網)銷與傳統渠道銷售的車險價格存在15%的“剪刀差”,給傳統業務帶來了很大的沖擊,從長期而言,不利于整個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電(網)銷車險只為私家車車主提供了一個新的購買渠道,它的理賠、服務依然依賴整個保險公司的服務保障體系。電(網)銷渠道單一的價格優勢,是難以支撐保費實現長期快速增長。此外,車險電(網)銷市場是新建立的車險市場,仍存在的問題和缺陷,譬如成本逐步走高;車均保費低,保費充足率不高;承保車輛多以舊車和傳統渠道業務為主,業務增速存在泡沫;變相貼費、宣傳內容不實、存在消費陷阱以電話擾民等等。

(四)私家車保險創新意識不強,競爭領域集中化

一方面,雖然各保險公司保險產品種類繁多,但在整個私家車保險市場主要還是承保較為傳統領域的車險產品,品種比較單一,產品同質化問題嚴重,不能滿足客戶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各家公司私家車保險產品條款的存有差異,容易存在消費誤區,并影響車險的業務結構。統一條款、細化責任也已成為私家車保險業務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促進私家車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建議與舉措

(一)監管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該繼續完善私家車保險領域的相關制度,積極促進私家車保險領域的合法合規化進程

1.對于電(網)銷業務的監管。一是按照“同質同價”的原則,監管部門應逐步放松對電(網)銷產品的價格監管,允許各公司根據電(網)銷業務將承保質量、保費充足率等因素作為車險費率調節因子,自主定價,使之與傳統渠道、兼業渠道的私家車保費業務齊頭并進,共同發展。二是嚴格落實現有各項電銷法規制度,尤其是對客戶信息來源的合法性、電銷業務真實性等問題,加大查處力度。三是加強對擾民問題的監管,重點規范“呼出”業務,對于投訴中反映的擾民、誤導問題,嘗試實施公司舉證責任倒置,強化公司的管控責任。2013年1月,保監會下發《關于規范財產保險公司電話營銷業務市場秩序禁止電話營銷擾民有關事項的通知》,首次將電話擾民投訴情況作為電銷業務監管的重要指標,對多次查證屬實的電銷擾民投訴,將責令停止對新客戶的呼出業務。

2.對于以車商渠道業務為代表的兼業業務的監管。首先,要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車商兼業機構加大查處清理力度,同時強化保險公司管理責任,提高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守法合規意識。其次,要完善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對車商專業中介模式提供政策支持。前期保監會起草了《關于支持汽車銷售和維修企業設立專業機構從事汽車保險(經紀)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建議盡快修訂完善后正式公布,并在此基礎上著手制定兼業專業化改制指導意見。最后,要限制并探討逐步取消車商兼業,為車商專業化改革掃清障礙。鑒于兼業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問題,應當提高車商渠道模式的專業性要求,限制并逐步取消現存的車商兼業模式。2012年以來,保監會暫停金融機構以外兼業機構設立的許可,這一舉措無疑也是為車商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打好基礎。

(二)各家保險公司應轉變經營模式,建立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私家車保險市場

1.在私家車保險市場競爭白熱化和客戶保險服務意識逐步增強的外部環境下,傳統的“價格+手續費”的競爭方式已經無法在市場上獲取競爭優勢,競爭已經升級為“品牌+價格+手續費+渠道+服務+資源整合”的綜合能力競爭,提高行業內私家車保險服務的整體素質,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服務標準。根據國際著名咨詢機構羅蘭?貝格對車險客戶消費者調查顯示,車險作為一個持續服務性產品,客戶對服務質量的關注始終高于對價格的關注,無論選擇渠道還是選擇保險公司,理賠服務都是排在第一位的。消費者對于車險的需求不僅僅是車險價格便宜,得到保障和服務,更重要的是基于客戶價值鏈環節能夠創造更多的價值,從買保險到體驗保險風險保障服務。國內保險公司可以探索和嘗試國外保險公司的方法,從客戶的角度出發,將消費者對于家庭用車、家庭財產和人身等風險需要進行整體規劃和專業安排,為客戶提供一攬子的風險解決方案。

2.私家車保險業務發展中要續穩定鞏固車商業務的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尋求新的發展模式。建立資源共享機制,與車商建立共同的服務平臺,依托互補的服務資源,推動客戶主動選擇在保險公司投保,提升新車業務續保率。組建保險服務顧問隊伍,優化客戶服務界面,逐步建立客戶價值管理體系。要繼續推進廠商深度合作,不斷提高響應效率,密切合作關系,積極擴展業務合作范圍。統一車商業務的手續費標準,實現過程化管理,充分合理利用送修資源,達到保險公司與車商雙贏的經營效果。

3.私家車保險業務發展中要加強與銀行的合作關系,深度介入汽車金融領域,積極拓展汽車金融保險市場。制定實施汽車金融保險戰略規劃,開發完善汽車金融保險產品,與車險產品緊密融合,從簡單滿足客戶車險需求逐步轉向為不同層次客戶提供一站式的“終身用車解決方案”,延長保險續航能力,提升保險服務價值鏈,建立差異化競爭優勢。

4.私家車保險業務發展中要完善電(網)銷業務發展方式,實現電(網)銷產品從目前單一車險銷售為主的業務經營模式,向多險種產品組合營銷的聯合推動模式轉變。當前,電(網)銷已成為80、90后年輕消費群體購買車險的主要渠道,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細分客戶消費類型,不僅要在車險產品中體現差異化產品組合,如險種組合、保險金額、配套服務等方面,而且還要注重對個人或家庭其他潛在保險需求挖掘,實現家財險、意外健康險等保險產品的交叉銷售,提供更為便捷、高效的電網(銷)保險銷售渠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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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市場 中國 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保費收人年增長約35%,遠遠高于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其中,產壽險的比例也發生變化,己轉向壽險為主,同時也遇到一些問題,包括財產保險的市場潛力挖掘不夠,壽險公司利差損嚴重等。因此,只有正確分析和認識中國保險市場狀況及其走勢,才能規范中國保險市場、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中國保險市場現狀。

1.保費收入規模迅速擴大、持續增長

首先,我國保費收入持續高速增長,并且已經進入穩步增長時期。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自1980年才恢復國內保險業務,起點較低。但目前我國整個保費收入已進入逐步平穩期,其主要原因在于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增速趨緩,而人身保險業務的增長則相對較快。其次,人身保險保費收人的增長快于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增長。由于中國人口基數大、人身保險業務剛剛恢復,而與此同時,銀行利率下調,因此同期資本市場欠發達,許多國民將投保人壽保險作為一種重要的投資方式,因此加速了人身保險保費收人的增長。

2.險種結構發生明顯變化

總體看來,以財產保險業務為主,并轉向人身保險業務為主。其主要原因在于銀行存款利率下調、投資型險種不斷增加,導致人身保險保費收人的大量增加。產壽險各自內部結構不同,在中資壽險公司中,2001年壽險業務占總業務的85%以上。財產保險業務中,機動車輛保險業務占絕大部分。在中國財產保險保費收人中,機動車輛保險保費收入超過企業財產保險保費收人,成為財產保險的第一大險種,隨后逐步增加。而在經濟和交通發達的地區,機動車輛保險的的比重更高,如在北京則高達70%以上。

3.保險深度、密度明顯提高,但與國外相比,仍然較低

根據國外雜志統計,2001年我國大陸的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分別列于73位

和61位,低于工業化國家的水平,也低于新型市場國家或地區的水平,另一方面也說明中國保險市場的潛力較大。

4.保險公司數量明顯增加,但仍屬于寡頭壟斷市場

中國1980年開始恢復國內財產保險業務,1985年全國僅一家保險公司,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PI CC),1986年成立新疆兵團保險公司,隨后在1988年成立平安保險公司,又于1992年改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超過50家。其中國有獨資保險公司5家,外資保險公司13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19家。這說明多主體的市場格局基本形成,屬于寡頭壟斷型市場。同時從保險中介市場來看,保險中介的發展規模仍然相對較小。一是保險公司較少,同時起點低、發展尚欠規范;二是保險經紀公司較少,無法適應保險業發展的需要,這些均會限制保險業的發展。

5. 保險中介人發展迅猛,保險展業逐步以人為主,保險中介逐步完善

我國作為代表保險人利益的一保險人、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一保險經紀人以及居于第三者的保險公估人,均已形成。因此從長期趨勢來看,保險經紀人將會進一步發展,但在壽險市場上仍以保險人為主,財產保險市場則以保險經紀人為主。

6. 保險法規與監管制度建立

自我國恢復保險業務以來,保險法制建設得到加強。自1983年以來政府頒布一系列保險法律和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隨后又多次公布和修改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方面的規定,

從而初步實現以保險法為核心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此外還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監管中國的商業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保險市場的監管力度。

7. 對外開放步驟加快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是增長速度最快的行業之一。為了引進外國保險公司的先進技術和經驗,促進中國保險業的發展,批準在上海進行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試點。一方面,允許外國保險公司進人中國保險市場,另一方面則鼓勵國內保險公司拓展在海外經營的保險業務。

篇9

【關鍵詞】再保險;直接保險;風險

近年來,全球再保險業經歷了重大的變化,可以看到國際再保險市場的蓬勃發展趨勢,但是面臨著巨災風險,傳統再保險產品暴露出了明顯的缺陷,其風險的分散,受再保險自身承保巨災能力、風險分散技術條件和水平,以及大量同質標的物等因素的制約。因此,在這些諸多的市場因素的影響之下,國際再保險市場在市場規模、業務結構、再保險需求、行業風險以及再保險組織都發生了相應的改變,主要體現在再保險方式的多樣化、兼并購的浪潮、共同保險和再保險相互融合、選擇性風險轉移產品在再保險中的運用以及網絡在再保險經營中的運用。

1.再保險含義及其發展歷史

1.1 再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的含義。再保險又稱分保,它是保險人將自己承保的風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險人再進行投保的保險業務。再保險在本國范圍進行,成為“國內再保險”,若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進行分保的業務稱為“國際再保險”。而再保險市場則是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之間的風險分散處理的二級市場。

1.2 再保險的業務類型。再保險業務又可以分為法定分保和商業分保。我國目前的《保險法》規定了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承保的每筆業務的20%向中國再保險公司法定分保。同時還規定各保險公司的商業分保應優先向國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再保險公司在我國再保險市場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業務發展也相當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費收入118.02億元,貨幣資產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億元增加到74.88億元,長期責任資本金由1996年的48.7億元提高到60億元。按凈保費計算,中國再保險公司已進入世界再保險公司20強之內,初步確立了中國再保險在國際保險業的地位。

1.3 中國再保險發展歷史。我國再保險業發展的歷史不長。建國后我國保險業一直是獨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由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人保)專營。隨著其他保險主體的出現,1988年根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內開始辦理30%法定分保業務,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1996年人保組建集團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至此,國內才有了一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1999年3月,中國再保險公司在中保再保險的基礎上組建成立,從此中國民族再保險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2.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的基本特點

首先,伴隨著我國保險業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各保險公司突出效益觀念,調整險種結構,狠抓內部管理,強化服務意識,保險業務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隨著原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再保險業務也呈現出適度發展的良好態勢,分保費收入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其次,再保險經營機構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一方面,我國唯一的專業再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已經設立了上海和深圳兩家分公司,還將進一步增設其他分公司;目前中國再保險公司在海外已設立了紐約、倫敦、迪拜三個代表處;另一方面,商業性保險公司商業分保的服務水平逐步提高,并開始扮演再保險市場賣方的角色,成為建立我國多層次、全方位的再保險服務體系的重要主體。

再次,商業分保漸趨活躍,國內各家保險公司的分保服務水平逐步提高,業務形式開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數家保險公司以共保方式承保大項目的情況逐年增加,同時還成立了航天險承保聯合體和中國核保險承保共同體,并加強了與國際再保險市場的聯系。一個多層次、多方位、綜合性的再保險服務體系已經初步建立,且服務水平正在逐步提高。

3.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

3.1 我國再保險市場賣方面臨的問題。

3.1.1 專業再保險公司面臨的問題。

第一,資本金和準備金不夠充足。一方面,資本金是衡量承保能力的重要指標,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現有注冊資本金為39億元,按我國《保險法》第九十八條,現有保費收入已占用了注冊資本的額度。另一方面,再保險經營的收費期短、賠款不均勻的特點決定了難以用常規法來預測風險,因此需要具有超大規模的準備金,因此中國再保險公司現有準備金,難以承受巨大風險。

第二,資金運用水平有待提高。中國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形式絕大多數為銀行存款、債券等流動性資產,對證券投資基金遠遠未達到規定的比例上限,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也較低。隨著投資對象、投資范圍以及監管條件比以前大大放寬的有利前提下,投資方向和投資組合應該相應地得到進一步的拓寬。

第三,經營機制和內部管理體制急需完善。在經濟體制改革的轉軌時期,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難以徹底擺脫傳統的經濟體制的影響,現有的經營機制和內部管理體制存在的弊端嚴重約束了公司的發展,已經不再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

第四,入世后,面臨著外資公司業務、挖人才的挑戰。再保險的競爭是公司和公司的競爭,外資公司進入國內市場后,不僅市場份額將被重新調整,而且專業人才也將被重新配置。

3.1.2 直接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雖然國內直接保險公司已開始涉足接受商業性再保險分入業務,但其規模和質量還處于較低的水平,遠不能滿足再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同時,以降低承保條件為核心的惡性競爭導致國內承保能力受損,各保險公司應共同維護和培育國內再保險市場,積極發展高質高量的互換業務。

3.2 我國再保險市場上的買方存在的問題

3.2.1 專業再保險公司面臨的問題。

中國再保險公司由于受資本金的準備金的約束,以及出于風險分散的目的,需要進行轉分保,但是沒有充分利用國內再保險市場,而致使大量業務流入國際市場。據了解,在國內的商業分保業務中,只有4%的業務留在國內,而高達96%的業務因各種原因流向了國外。

3.2.2 直接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

第一,對再保險的作用認識不夠。一方面,沒有認識到再保險是保險公司科學經營的必要手段,而往往以僥幸的心理來經營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害怕自己的經營秘密和業務技術泄露給經營相同業務的分入公司。

第二,未很好地執行優先向國內分保的要求。不少保險公司將承保人民幣業務在扣除法定分保后全部自留,自行消化,給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第三,大量商業分保業務外流。國內招攬業務成本太高和分出收入過低,而國際再保險市場分保傭金均在32%以上,因而造成再保險業務大量外流。

4.對發展我國再保險業的幾點建議

再保險市場是整個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再保險市場對于完善再保險市場功能、推動我國再保險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4.1 用好國際國內再保險資源

從地域的概念看,有兩個保險市場。一個是國內保險市場,另一個是國際保險市場。從事再保險業務經營和管理,一定要有全球市場的觀念,要了解和跟蹤國際市場,掌握國際再保險市場的動態,充分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的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和管理方式,以及國際再保險人才,通過與國際市場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我國再保險業的經營水平與效益水平,不斷提高我國再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

從事再保險業務,要防止走入兩個誤區:一是認為再保險就是賣出業務,只要把業務賣出去就了事。正確的做法是通過再保險,達到風險與償付能力的合理匹配;二是割裂再保險與原保險的關系。

再保險是保險的保險,對技術、管理、人才的要求比原保險更高,但是再保險的源泉仍然是原保險,沒有原保險,再保險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兩者是唇齒相依、相輔相成的關系。因此,要通過對國際市場的評估與形勢分析,為原保險公司的承保提供報價信息和決策依據。原保險公司也要用優質的業務為再保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4.2 做好人民幣業務分保工作

根據目前保險市場的特點,保監會確定了償付能力監管與市場行為監管并重的原則。各公司都要加強本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對于承保的人民幣業務所形成的風險,要高度重視,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分散風險。對于這一問題,各公司仍然要立足于國內市場。國內再保險承保能力還是相當有潛力的。因此,大家首先要眼睛向內,用國內分保的方式解決人民幣業務的風險積累問題。

4.3 建立完善我國再保險市場

我國再保險市場是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熟的再保險市場是原保險市場穩健發展的堅強后盾。當前,建立和完善再保險市場,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再保險市場運行規則和運行制度,也就是建立一套“行規”,進行制度創新。要建立再保險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再保險聯席會議,研究和探索再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方式和再保險市場制度體系,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形成再保險市場的發展思路;其次,要運用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建立無形再保險市場。第三,要認真研究再保險方式,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再保險報價能力。同時,要努力開發再保險產品,如研究和制定財務再保險計劃、地震再保險計劃等,通過再保險產品與方式的創新,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發展。

4.4 加大再保險市場監管力度

在保險監管方面,我們的首要任務——就是要凈化再保險市場。具體地說,一是要認真貫徹落實《保險法》及有關法規中關于再保險的規定;二是要加強對再保險業務的管理,嚴禁各保險公司作為境外 保險機構的出單公司,或以明顯低于再保險市場正常分保價格的條件向外分保;三是要加大對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禁止國內公司與那些有違規經營、炒做市場記錄的再保險經紀人發生業務關系。

伴隨著我國保險業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我國的再保險業務也呈現出適度發展的良好態勢。分保費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再保險經營機構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商業分保漸趨活躍,國內各家保險公司的分保服務水平逐步提高,業務形式開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一個多層次、多方位、綜合性的再保險服務體系已經初步建立,且服務水平正在逐步提高。

但是,我國再保險市場上的買方和賣方均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初,這里涉及的不僅僅是專業再保險公司,而且還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因此,我國再保險市場的健康、有序、迅速的發展還需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專業再保險公司、再保險經紀公司以及其他再保險市場主體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 《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研究》 黨喆

2007

篇10

我國銀行保險業經歷了以下三個發展階段。1995——2000年是銀行保險摸索起步階段。從1995年開始國內各大銀行和保險公司加強合作,保險公司和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合作的主要形式是銀行代收保費。這時期沒有專門針對銀行保險的產品。2000年至2005年銀行保險由蓬勃發展轉入平緩發展階段。從2000年起,銀行保險進入飛速發展時期,這時期銀行保險產品主要以儲蓄性的分紅保險產品為主。2002年,銀行保險同比增長達到400%,實現業務收入388.4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17.07%;2003年實現銀行保險業務收入765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5%;2004年實現銀行保險業務收入779.6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4.14%。2004年后,由于保險公司之間出現了以降低手續費為主的惡性競爭,銀行保險業務增速下降,一度甚至出現負增長,銀行保險業進入緩慢發展階段。從2005年7月開始銀行保險由緩慢發展轉入快速發展階段。這時期的銀行保險產品主要是分紅保險和萬能險,期繳業務大幅提高。2005年實現銀郵代保費收入923.19億元,占全年總保費的18.74%,其中銀郵的人身保險費占全年人身險總保費收入的25.08%。2006年實現銀郵代保費收入1175.51億元,占全年總保費的20.83%。2007年第一季度,全國保險保費收入1964.5億元,同比增長22.7%,銀郵代保費收入也得到了相應的增長。雖然我國銀行保險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然而,也存在一些制約了銀行保險持續發展的問題,本文對此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

出相應的對策。

二、我國銀行保險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松散

目前我國的銀行保險主要以銀行兼業經營保險模式為主,是淺層次的合作,實質性的“戰略聯盟”不多。這種銀保之間的合作比較松散,缺乏長期利益紐帶,使合作過于短期化,隨意性強。松散的銀保合作模式制約了銀行保險業的縱深發展。

2.銀保產品同質、開發和創新滯后

銀保產品主要有投資分紅保險、意外傷害險、家庭財產保險和抵押貸款保險等險種,其中儲蓄和投資類保險占主要地位,據統計壽險業務中98%以上為分紅產品,產品同質化程度較高,真正意義上的保障類險種還未形成。產品的同質性,使得現有銀保產品與銀行自有產品之間存在競爭。銀保產品,尤其是儲蓄分紅型的產品具有很強的銀行儲蓄替代性,向消費者銷售此類產品,無疑將直接影響儲蓄的增加,這樣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銀行自身業務的發展。

3.缺乏專業化的銀保銷售隊伍

作為聯系銀行和客戶紐帶的保險公司的銀保業務員,有時為了提高業績從而提高個人收入,不惜采取缺乏道德的不良手段,使得公司聲譽受損,進而影響整個銀行的聲譽。銀保產品的銷售由銀行網點的柜臺業務人員完成。銀行柜臺人員缺乏系統的保險知識。

4.技術落后

銀行保險的一個優勢在于讓客戶享有“一站式”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務,但目前我國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由于安全與技術等方面的因素,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系統尚未實現聯網操作,電子化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信息不能互通。網絡不能連通,銀保業務的信息就不能及時處理和反饋,降低了銀行保險業務的處理速度。

5.相關法律、法規、監管制度不完善

監管制度跟不上銀行保險業的發展。一方面,銀監會和保監會的合作監管相對落后,各監管機構一般依照自己的監管職能進行監管,尚未對銀保業務開展合作監管進行更明確的規范。另一方面,銀行、保險機構相對于其他民事主體而言,業務、行為需要更多、更明確的規則和程序性規定。目前監管機構對銀保合作的方式、組織形式沒有明確規定,銀保合作責任承擔機制也不完善;在資格申報時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嚴格。銀行保險業務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風險因素,而這些風險因素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銀監會和保監會并沒有特別的監管措施和風險分擔機制。

三、對我國銀行保險未來發展的對策分析

1.建立銀行和保險公司雙贏的戰略合作機制

銀行保險業的合作,必須創新銀保合作機制,通過資本的相互滲透,業務相互交叉,文化相互交融,產品相互融合等,最終過度到銀保綜合經營。在歐洲國家,銀行保險呈現一體化趨勢,銀行、保險公司除了在業務上合作外,還有資本上的聯合,甚至兩者本身就是一體的,這種深層次的合作有利于形成長期的、互利的合作關系,避免了許多利益沖突問題,也極大地促進了銀行保險的發展。因此,從長遠來看,“一對一”的長期戰略伙伴關系應是最佳的合作模式。

2.加大銀行保險產品的開發力度

在新產品的開發上,銀行和保險公司必須聯手,不能完全由保險公司獨自承擔,應有銀行的積極參與和配合。保險公司需要運用自己的人員和技術,在借鑒外國保險公司經驗,充分考慮我國需求特點的基礎上,研究開發出滿足客戶和市場需求的產品。只要開發的產品能將金融服務功能與保險保障功能有機的結合起來,必將受到市場的認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雙贏”。

3.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銀保產品營銷隊伍

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銀保銷售隊伍,一方面,加強銀保銷售人員的培訓。另一方面,要立足長遠,積極搞好客戶經理隊伍建設。第三,銀行應考慮為銀行職員制定一個良好的激勵制度,將保險銷售指標納入業績考核體系中,切實激勵員工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4.建立和完善信息網絡技術支持系統

建立和完善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網絡系統,使銀行保險業務信息得到及時輸送和反饋,提高銀保業務處理質量和效率,是促進銀保業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措施。

5.加強對銀行保險的監管和進一步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監管當局應根據銀保合作的既成事實制定一些有利的方案措施,爭取出臺更多的關于銀行保險合作方面的成文政策。即將的,《銀行保險業務人壽保險數據交換規范》涉及保險業和銀行業兩大領域,將是我國首個跨行業聯合的行業標準。對現有市場進行規范,堅決糾正誤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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