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履職評價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23 07: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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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履職評價報告

篇1

監事會“負最終責任”

近年來,監管機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關于董事履職盡職要求的規定?!渡虾WC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對董事的選任與考評作出了明確規定;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對提高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提出了明確要求;尤其是2010年底,銀監會了《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對規范董事履職評價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提出“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應當充分發揮監事的作用,監事會對董事履職評價工作負最終責任”。

銀監會董事履職評價辦法頒布后,民生銀行根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對董事履職監督評價工作進行了職責分工和界定,由監事會負責對董事履職評價的最終結果。為此,監事會把對董事履職監督評價作為重點工作之一,首先著手進行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的準備,組織監事對銀監會辦法進行深入研究分析,同時廣泛走訪同業銀行監事會,交流探討履職監督工作方法;在此基礎上,結合監事會自身近年來開展的對董事履職監督工作的實踐,重新修訂完善了監事會對董事履職監督評價辦法及實施細則。新辦法主要從監督評價程序、評價方法、評價結果及運用等方面進行規范和細化,為監事會開展董事履職監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規范指導。

“量身定制”董事履職檔案

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處于核心層面。民生銀行董事會機構強大,高效運行,在銀行的戰略管理、風險管控、績效管理等方面發揮核心作用。由于董事人數較多,董事履職活動相對頻繁復雜,要做好對董事履職情況的監督,必須做好基礎性工作。

根據履職監督工作需要,監事會不斷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了董事履職檔案。一是根據銀監會辦法要求,在監事會對董事履職監督實施細則中以表格形式明確了董事履職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和股東大會的出席情況、發表意見和表決情況,以及董事參與課題研究及調研情況等內容。二是根據董事會成員結構,即股東董事、獨立董事、執行董事的重點職責,并按照每位董事擔任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委員的情況,區分并細化對各位董事的履職要求,為每位董事“量身定制”不同的履職檔案,如對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召集人增加“到本行工作情況”等內容。三是及時整理并定期核對檔案資料。搜集整理董事履職資料的日常工作由監事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由相關工作人員每季度調閱各位董事履職活動記錄,包括董事參加各類會議的會議記錄、紀要,董事參加培訓情況以及獨立董事到民生銀行工作記錄等資料,整理編制董事履職檔案,并通過半年度統計、年末匯總,與董事會辦事機構和董事本人核對有關信息等環節,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董事年度履職檔案。作為董事履職活動的真實反映,履職檔案為監事會對董事履職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獨立的評價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主客觀結合、量化評價

為綜合評價董事年度履職情況,民生銀行監事會主要采取主、客觀評價相結合,并量化評價標準的方式,對董事年度履職情況做出綜合評價。其中,客觀評價占70%,主觀評價占30%。客觀評價主要以監事會日常監督建立的董事履職檔案為基礎,年末匯總形成董事年度履職情況表,主要包括每位董事年度參加各類會議的出席率、會議發言和提出建議情況,參加考察調研和提出專業報告情況以及獨立董事坐班情況等項目,并按照不同權重設置各項指標的分值,匯總計算出客觀評價得分。主觀評價為每年度末監事會組織董事對本人年度履職情況實行自我評價和對其他董事履職情況進行互評的方式,綜合了解董事的評價意見。監事會向每位董事發放年度履職情況測評表,要求其對本人和其他董事就董事履行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2010年,對董事履職情況進行量化評價的做法開始試行。經不斷改進完善,目前該套評價指標內容相對全面,評價標準比較清晰,實施效果較好,使以往局限于宏觀抽象的董事履職評價工作有了量化的評價依據和標準,監督評價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推動評價結果落到實處

民生銀行監事會通過對董事履職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年中評價和年末匯總,形成不同階段的評價結果。具體為:根據日常持續監督情況,如發現個別董事履職不夠勤勉或存在其他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和董事發出監督提示函,督促相關董事及時改進;每年上半年工作結束后,對董事半年度履職情況作出階段性評價,并向董事會和董事發出半年度董事履職情況通報,對個別履職不夠到位的董事,如存在親自出席會議較少等情況進行書面提示,督促董事予以改進,認真履行職責;年度末,監事會根據對董事年度履職的主觀和客觀評價得分,計算得出每位董事年度履職綜合得分,并根據相關標準,對董事年度履職評價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級別。如果個別董事行為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年度履職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情況,監事會將會同董事會對該董事進行誡勉談話,并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或罷免建議。就監督工作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尚未出現“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評價結果。

近年來,民生銀行監事會對董事履職監督評價結果都能及時與董事會和董事本人“見面”,一方面使董事及時了解監事會的監督工作動態以及自身的履職情況,督促其改進提升履職能力;另一方面也加強了監事會與董事會的工作聯系和溝通,共同促進董事更加認真履行公司章程賦予的職責;監事會通過實施有效監督、形成評價結果、推進結果運用,切實將對董事履職的監督評價落到了實處。

篇2

然而,處于新興+轉軌歷史發展階段的中國上市公司監事會,也有自身“成長的煩惱”。2014年春夏之交,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主辦、《董事會》雜志協辦的《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研討會在南京舉行,圍繞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運行中的經驗、困擾、分歧和完善辦法,更好地發揮這一公司治理重要主體的作用,包括上市公司高管在內的與會者,充分討論,為后續將推出的《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建言獻策。

監事會不可或缺?

在不同類型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特點各異,監事會所發揮的具體作用并不一樣。例如金融類的公司和非金融類的公司,在標準、運作、執行力上完全是兩個天地。即便在金融業中,公司體制不同差別也是非常大的――國有控股體制內有一套監督的體系;而像民有控股的金融類公司,或者規模較小、股權較分散的公司,監事會呈現多樣化特征。

實踐中,公司制在國有企業中首先推行,因其特殊的體制和原因,導致包括監事會在內的公司治理體系運行下來存在一些問題。其他類型的公司在實踐中,由于法規模糊、股東訴求不足、監事會本身權責不適配、公司文化有待改進等因素,監事會運行也遇到一些困難。

有家公司監事會負責人就對監事會這個會議體監督方式存在的“形式主義”倍感困惑?!靶枰_會時,我事先組織材料給各位監事,但有時他們連現場會議都不開,拿到辦公室簽個字就行。雖然截止到現在,我們沒有發生過任何違規違法的事件,該走的流程都走了,該開的會每年幾次也都開了。但從經驗上來說,我一個人就代表著他們三個了。”

還有的企業對自己的治理創新信心不足。為使監事會發揮作用,該公司搞了專職監事,給的是部門正職的待遇,但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明顯。

類似的例子并不少,以至于到后來,業界出現了監事會要不要、有沒有用的爭論。

《董事會》記者注意到,盡管存在分歧,但肯定的聲音占據主流。“雖然中國國情特有,但從法理上來講,這套設計還是合理的,問題是怎么落地的問題。”“目前監事會在中小企業有些形同虛設,但是有一點是贊同的,國有企業監事會做得要好得多,在國有企業設立監事會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應發掘民間的智慧,把監事會做實?!薄案灰淮氚压菊w交給富二代,富二代本身沒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能力,但是交給別人又不放心,這時候怎么辦?監事會就會是個非常有效的方式,對股東代表的管理是個有效方式?!?/p>

顯然在現行環境下,監事會不可偏廢,如何切實發揮監事會的作用,更受到上市公司的關注。

大股東有何責任?

“我們省一百多家企業的監事會主席開會,很多企業第一次是這個人,第二次變成另一個人,第三次又變換了新面孔。問他們怎么老在換人,原因是因為提了意見,老板就把人換了,撤換的說辭是‘根據工作的需要’!”一家公司代表吐露了這樣一個現象。

監事會的工作誰需要,對誰負責?在業內看來,這是首先需要破解的難題。股東如果想用好監事會,就會把真正合適的人放到監事會里,好好去監督,直接反饋結果;如果股東不需要,那么監事會再活躍,再能夠發揮作用,也維持不了多久;甚至于,如果股東想干壞事,或者說不想被控制的時候,監事會就完全變成擺設了。當下,各方面比較注重獨立董事的發展,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監事會的作用關注得比較少。如果監事會的工作結果不被充分利用,對監事會的工作積極性、工作機制以及人員的配備,會有負面的影響。

對于這個問題,與會者建議從兩個方面,強化對大股東的約束。一個是,將監事會主席列入高管行列,享受必要待遇,形成事實上的“高配”?!胺駝t,下屬怎么敢說話,一提意見就容易遭到撤換嘛?!?/p>

另一個是,對監事會應該有合適的指標評價體系。如果運作指標很低,那么反推下來,公司的股東可能存在其他的動機,從市值管理、投資者評價等角度,公司不應該被信任。一旦公司被質疑,投資者就會用腳投票,從而實現市場化的約束。

到底該干些什么?

監事會是一種會議體的監督形式,要想有效發揮作用,首先得理念清、定位準,真正搞清楚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這看上去容易,其實不簡單。

監事會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架構中應當是相對超脫、獨立的主體,也是監管機構的觀察窗口。在運行中,監事會通過各個方面征集議案,經過審議、表決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進而影響經營管理層和公司治理。對公司財務、內控監督以及董事、高管的履職監督,是監事會職責的題中之義。但在不同類型的公司中,監事會該干什么,著力點是什么,還得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有公司就認為,監事會不應僅僅停留在找問題、識別風險、防范風險、解決問題等監督職能上,還應當立足于公司的戰略發展、管理層面,基于對整體情況的把握,就面臨的問題更積極主動地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在有效監督的過程中促使公司治理各個主體能夠更和諧運轉,更集中到增強公司的價值創造能力上。

持類似看法的公司并不少。有企業就指出,監事會能否不僅僅進行財務或者風險的事后監督,而是更注重將履職的著力點前移,比如對戰略的科學性、經營層執行戰略的有效性加以把控?這樣既可以有效地從事中角度去履行監督職責,同時能夠有效提升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影響力。

還有上市公司監事會代表對信息披露中的職責,有自己的看法,認為監事會只能對信息披露機制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合規、制度是否落到實處進行監督,不宜對信息披露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核并為此擔責。

怎樣發揮好作用?

圍繞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上市公司監事會擁有數項法定的權力。然而在現實中,外界對“花瓶監事”、“人情監事”的非議頗多,可想而知此間監事會作用發揮之不易。

在很多人眼中,監事會一個最大的矛盾就在于責權不匹配。要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如何提高監事會的地位,讓監事會從董事會、經理層中分離出來,而這需要在人員、薪酬和管理機制等方面下功夫?!抖聲酚浾咦⒁獾?,改善監事會的提名機制、尤其是對中國上市公司監事會是否可以或者應該設立提名委員會,備受研討會與會者的關注。

有公司認為,目前監事的來源有股東代表監事,有職工代表監事,也有外部監事、獨立監事等,提名委員會對監事的獨立性有正面的作用。尤其是,可以根據行業特點選聘一些外部監事,來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不過操作起來可能有難度。比如,具體的人選提出后,需要誰來認可?

也有公司指出,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個“偽概念”,因為監事會里面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方推薦,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再設置一個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違規了。董事和監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董事是對所有股東負責,但股東代表監事對股東負責,職工代表監事對職工負責,只有獨立監事才能獨立地對所有股東方負責。

還有公司代表闡述認為,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監事會有權提名獨董。如果把這一條落實下來,哪怕不必然一定采納,一定會成為候選人,但具有這樣的提名權后,整個公司治理機制就比較完善,監事會的地位與作用也會進一步增強。

薪酬、激勵是另一個議論的焦點。監事薪酬的標準異于董事,這是當前存在的客觀現實。其中的成因比較復雜,因為有的監事是外部的,有的可能是公務員,經過組織部批準,不可以在上市公司拿薪酬。不過不止一家公司代表認為,上市公司監事的薪酬,最好不低于獨董的薪酬標準,這樣有利于提高監事會的地位。

相比之下,圍繞監事是否應該享有期權激勵,爭論就很激烈了。有的公司認為,現在國企將期權激勵賦予董事、高管,但監事、監事長卻沒有,并不公平。有的公司代表甚至透露,有些監事不愿意履職,因為擔任其他的職務還可能有期權。但反對的意見也很明確:監事的職責就是監督,如果給予股權激勵,會有利益驅動縱容甚至參與業績造假。

理越辯越明。最終,與會者比較集中認可的激勵方式是,內部監事可以考慮享受期權激勵,外部監事和獨董一樣走包薪的模式。

而在如何保障監事會正常履職環境方面,有與會者覺得,可以將按上市公司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提取監事會履職經費,比如說萬分之二或者萬分之三;使用不完可以退回去。這樣可以保證監事會相對獨立地發揮作用。

獨董、監事聽誰的?

眾所周知,在監督方面,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獨立監事職能與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獨董之間,可能存在著職能重合的灰色地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備受上市公司關注。

有公司指出,獨董的履職重點是作為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主體,通過自身經營、專業知識與專長對公司發展提供有價值的建議,側重于價值創造的過程中發揮事中監督的作用。監事不參加經營決策,更超脫地對董事的戰略決策、經理層的戰略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突出監督而非決策。所以,應該加強內審與審計委員會對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能的支持力度,或者采用恰當方式,使監事與獨董能夠在制度實現統一。目前從實際的管理線條看,一些公司采取了一條線、雙向管理的方式實現監督的目的。

篇3

2008年6月28日,參照美國的《薩班斯法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了我國首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作為《規范》的配套性文件,五部委還同時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征求意見稿)、《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征求意見稿)、《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兑幏丁吩ㄓ?009年7月1日起實施,但由于企業培訓等準備工作沒有做完等原因,這一規范的實施范圍當時被縮小至境外上市的企業,境內上市企業的實行時間則推遲到了2010年1月1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會長王道成近日表示,監管部門今年將加大力度,推動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多脫胎于國有企業或者家族控制的民營企業,而且是在資本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著手建立現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對審計委員會的價值導向和功能定位缺乏深刻的理解,在審計委員會的具體運作上主要應對監管要求,流于形式,這使得在現代公司治理體系中本來十分重要的審計委員會淪為了花瓶委員會,難以起到其應有的作用?!端_班斯法案》將很大部分公司管理層的職能轉移給了審計委員會,提高了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動了審計委員會制度邁向成熟。與《薩班斯法案》類似,我國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三個配套文件(以下合稱“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也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內控規范體系賦予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地位

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使我國內部控制制度基本與國際標準協調,為中國企業首次構建了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標準框架,有效地解決了政出多門、要求不一、企業無所適從的問題。與美國的《薩班斯法案》類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將審計委員會定位為企業內部控制的審查、監督和評價者,賦予了審計委員會在聘請獨立審計師和領導內部審計部門方面的權威地位,在公司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與之相呼應,《規范》的三個配套指引性文件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權限和運作流程進行了更加翔實的規定,這是我國第一套詳細規定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法規性文件,是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創新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首次明確了審計委員會的地位。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須明確賦予審計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資源和權利?!兑幏丁访鞔_規定:“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這是我國的法規性文件首次將審查、監督、評價內部控制的職責明確賦予審計委員會。

其次,對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也作了規定。在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出臺之前的系列法規文件中雖然都涉及了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并且涵蓋范圍也較廣,包含了財務報告審查和披露、合規與內控監督、外部審計師聘用、內外審計師溝通等多項職責,但都語焉不詳,這導致上市公司在實際操作中依據模糊。我國多數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本來就缺乏內在推動力,這樣模糊的規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則較好地克服了這個問題,對于審計委員會在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評價和審計中的職責與操作規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審查和監督內部控制。除了傳統上比較關注的對關聯交易、財務報告編制與披露的監督等外,還增加了對業務外部事項的審查、對企業合并分立情形的審查、對衍生工具業務相關業務風險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評價與監督、對接受財務舞弊舉報投訴機制等的具體規定。

2.領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內控規范體系規定審計委員會代表董事會與管理層共同行使對內部審計部門的領導職責,并且審計委員會應聘用企業外部獨立的、合格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對內部審計質量的考核與評價,以改善內部審計質量。

3.聘用并與外部審計師溝通。內控規范體系明確了審計委員會負責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獨立審計師,有權確定獨立審計師的報酬、聘用條件。并且審計委員會應審查并確認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預先批準聘請獨立審計師為公司提供審計和其他法律允許的非審計服務,以保證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

再次,對審計委員會的組織設計做了特別規定。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各委員會中最具有實質性作用、業務最繁忙的委員會,因此加強審計委員會的組織至關重要。在之前法規的基礎上,內控規范體系特別規定了主任委員的任職資格,要求主任委員應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最后,對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進。內控規范體系中,不僅詳細列示了審計委員會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內控鑒證工作的監督職責,還突出了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這是與以往法規相比一個重大的改進。由于內部環境對維護有效的內部控制具有重要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企業的內部環境。在評價內部環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審計委員會是否了解并履行對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的監督責任。文件還特別指出審計委員會對企業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的監督無效可能表明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確了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自身建設。

審計委員會制度進一步改進的方向

誠然,雖然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突出了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地位,但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畢竟不是直接針對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的法規文件,因此,如何構建完備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還需認真研究審計委員會制度運行的內在邏輯體系,并且學習借鑒國際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發展經驗。筆者認為,除了企業內控規范體系所明確規定的內容之外,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還可從以下方面加強職能:

第一,要賦予審計委員會履職所需的資源和權利,以使其責權利對等。譬如,要保證委員會擁有對公司人員、記錄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詢調查權;公司應向委員會提供委員會認為必要的經費,以支付委員會認為必要時聘請顧問的報酬和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開支。

第二,應該強化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履職能力。應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一名是董事會認定的財務專家,且所有議案必須經過該專家審閱,其他成員要有必要的財務知識。

第三,要在組織設計上為審計委員會履職創造良好的條件。譬如,審計委員會可借鑒國際經驗成立由一到兩名委員組成的附屬委員會,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時候,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職責委托給委員會的附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可以無限期連任,確保審計委員會及內審部門相對于管理層的獨立性;建立審計委員會與公司治理各方單獨或秘密溝通的機制,確保信息暢通。

第四,根據發展的需要適當增加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梢园哑髽I合規和倫理監控納入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范圍,審查公司對各個方面規則的遵守情況,譬如稅收問題、欺詐和營運損失問題、反洗錢監控問題、公司員工行為準則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商業倫理規范問題。

第五,明確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工作關系。監事會是作為董事會的制衡機制而出現的,其職責的重點是對董事會的監督,是一種事后的監督,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職能。而審計委員會則可以通過監督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報告的公允性,通過直接督導內部審計部門和合規部門,以及為董事會的決策提供依據,把監督機制引入到公司的決策層面上來。這是兩者在功能設計上的主要區別。當然,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的一部分,其運行必須接受監事會的監督,配合監事會的監事審計工作,一般來說,審計委員會的所有文件都要抄送監事會,監事也可以列席審計委員會的會議。

篇4

【關鍵詞】公司治理角度 內部控制環境

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司治理結構不規范、不健全

(1)控股股東“超強控制”

首先,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僅可以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而且還可以通過選“自己人”作為董事,以此決定董事會的決議,進而影響董事會對經理層的選聘,獲取自身利益。其次,由于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主導作用,使得其具有超越法人權限的能力。可以利用、控制、使用上市公司資源的優勢,轉移上市公司的資產,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再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通常為一家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在這種情況下,控股股東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直接或間接地以上市公司資產作為擔保,從銀行獲取大量貸款。這些擔保中還包括違規擔保、逾期擔保,上市公司因為給控股股東貸款提供擔保,被動地變成了控股股東的連帶責任方,承擔著巨大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一旦上市公司卷入復雜的擔保訴訟案中,不僅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存在因此而虧損甚至退市的風險,還侵害了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增加公司的財務風險、經營風險。

(2)董事會是形式董事會

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一般由公司的前幾大股東按其持股比例推薦組成,廣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在董事會中根本就沒有任何代表,也沒有任何的話語權。由于公司董事會受控股股東支配,而控股股東與社會公眾股股東之間的權力、利益不統一,如在股利分配政策上,社會公眾股股東關心的是眼前利益,希望獲取資本利得,而控股股東考慮得是公司長期戰略,關注市場占有率、投資機會等。在公司董事會做出相關決議的時候,即使發生控股股東侵害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情況,廣大社會公眾股股東也不可能知道。

(3)獨立董事制度不到位

我國在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后,獨立董事依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反而成為上市公司的“擺設”和“花瓶”。一是一些獨立董事大多只是聽取、審議和批準公司年度報告和重大決策,在董事會上發表一下自己的意見。這些獨立董事認為自己主要是為上市公司發展提供建議的,他們往往只提出建議,而不愿去得罪大股東,并把自己當成顧問一樣來看待。當公司內部發生分歧后,控股股東帶頭進行違規操作,不聽獨立董事的建議,獨立董事也毫無辦法。二是目前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大多是國內一些知名的經濟學家、大學教授、證券從業人員等,他們的加入對上市公司拓展視野是非常有幫助的,但是他們沒有豐富的企業與商務經歷及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履行公司董事應盡的職責。

(4)監事會

公司監事會是與董事會相互制衡的監督機構。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睆倪@可以看出,監事不是來自股東代表,就是來自職工代表。股東監事由于自己本身工作受董事會和經理的領導,難以對董事會發揮監督作用;職工監事雖然代表職工的利益,由于不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或者信息掌握不充分等,也達不到監督的目的。現實中,很少有職工敢于捍衛自己的利益,因為他們的命運掌管在由控股股東控制的董事會手中。因此,監事會實際上也被控股股東所控制。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有的上市公司的監事同時擔任幾家公司的監事一職,把監事會當成養老的地方,上市公司的監事會根本起不到對公司的財務及董事、經理進行監督的作用。

(5)經理層

上市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由公司經理層負責,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由于董事會由控股股東掌控,這樣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也變成了控股股東意愿的執行者,實際中很多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就由董事長本人擔任,上市公司的經理層也就變成了控股股東的經理層,當控股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時候,經理層就變為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具體實施者。

2、對經營者約束激勵機制不健全

我國的部分上市公司已經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股票期權計劃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股權激勵是現代公司制企業以公司股權為利益載體,借助于企業的價值追求與企業員工個人利益協調互動的模型,謀求極大地激化員工主動性和創造力的一種全新的激勵方式。經理股票期權作為長期激勵機制,有助于解決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問題,并實現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對應,因而能鼓勵經理人員克服短期行為,更多地關注公司的長期持續發展。對中國上市公司來說,激勵性股票期權或稱經理股票期權其吸引力在于:協調股東利益與管理層利益,弱化股東與管理層利益間的沖突,促使公司管理層行為趨向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但是,針對我國上市公司現狀,股票期權還存在股票來源業績評價市場環境等諸多問題。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對策

1、強化股東權利和股東的法律責任

強化社會公眾股股東各項權利的實現機制,實現同股同權。在《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充分說明社會公眾股股東權利和利益,以抗衡控股股東“超強控制”的內部控制環境,使社會公眾股股東有一個良好的維護自身利益的環境。在公司權力機構的股東大會上,要給予社會公眾股股東充分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機會,不能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比如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全國證券交易網為平臺,以各家證券營業部為終端,開發建立全國聯網的中小股東電子投票系統,通過電子識別,讓中小股東在各證券營業部或家庭個人終端設備上行使自己的投票權。對于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必須經過社會公眾股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才能實施,維護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

2、加快董事會改革

(1)要實現董事會內部利益制衡機制和監督機制

公司董事會是控股股東與社會公眾股股東之間利益博弈的關鍵環節,社會公眾股股東進入董事會,才能切實的維護自身利益。上市公司董事會必須由社會公眾股股東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而且社會公眾股股東代表在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不能低于社會公眾股股東持股之和占總股本的比例。另外,加大董事會的義務,對社會公眾股股東提出的各種疑問、提議、預案,董事會要定期給予答復,以保證社會公眾股股東的知情權、質詢權和提案權。

(2)允許獨立董事持股

我們通常理解獨立董事時認為,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任何股權關系,主要為中小股東的“代言人”,而且把獨立董事的優點也歸結為他們不是股東。獨立董事作為人,畢竟要代表某種利益。因為不是股東,不會為某一個股東說話,他們受誰的委托,就代表誰的利益。獨立董事由控股股東聘請,他們必然代表控股股東的利益。讓獨立董事持有股份,但不讓他們成為大股東,這樣,獨立董事的利益就會與中小股東的利益趨于一致,他們就會代表中小股東,積極制止控股股東做出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不良行為,也能改變獨立董事把自己當成顧問的局面。

(3)關于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和任職時間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在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上要聘任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士加入到獨立董事的隊伍中。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或其他相關文件中規定獨立董事擔任獨立董事工作的具體時間,比如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規定獨立董事每年必須參加幾次董事會等。

(4)關于獨立董事參與決策的方式和支持其工作的機構

我國可以在立法上規定獨立董事每年至少舉行若干次獨立董事會議。通過獨立董事會議,為獨立董事提供一個不受任何干擾、約束的環境,在這個環境下獨立董事可以共同商討對策,一是可以保證獨立董事職責的履行,二是為獨立董事之間的相互交流提供機會。我國還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像美國的董事會設立有若干個專門負責某方面職責的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這些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大部分或全部都是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能夠獲得一定的權力,加強對管理層的監督。我國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立專門委員會,以保證獨立董事職權的行使。

(5)建立董事會的自我評價體系

對于董事會的自我評價,結合自身實際加以運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自我評價體系都會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董事會的構成;董事會的運作;單個董事的履職情況。關于董事會的構成,應結合公司法、治理準則和指引以及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評價。關于董事會的運作問題,主要考察董事會的工作程序、工作效果的問題,這又包括評價董事會下一年任務和職責的可能性;評價這些目標的完成情況,評價過程包括達到即定目標所用資源和可能性。對單個董事的履職狀況考核,是因為一個董事會的力量來源于它的成員,而且對支付董事會成員報酬具有衡量標準。

3、強化監事會職能

我國監事會成員的組成比較單一,不利于監事會從各方面維護公司立場。上市公司可以擴大監事會成員的范圍,允許債權人、社會公眾等參與并根據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比例或由相關法律規定。將原來的通過提名選舉職工監事改為公開競選;債權人監事可以由債權總額較多的債權人或其它債權人直接派出;由股東監事、職工監事和債權人監事審議后以監事會的名義向社會公開聘任獨立監事。這樣監事會就代表股東、職工、債權人和潛在的投資者等若干群體,更好的維護公司的利益。對于監事個人應當注重個人素質的提高,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監事在不盡其職責時,應承擔一定的行政或民事責任,嚴重者應承擔刑事責任。

4、理順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關系

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要形成相互制衡和權責對應關系。董事會與經理層是一種授權的關系。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必須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的職權。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聘用職業經理人員管理,委托給經理層。總經理及經理層在董事會的授權下,負責處理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并受董事會的監督。

5、恰當運用股權激勵

篇5

一、“五個創新”夯實內審轉型新平臺

結合公司轉型升級、變革創新后所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公司內審在省政府、省審計廳對內審工作要求指引下,積極謀求內審轉型升級,通過“五個創新”基礎建設,夯實了內部審計工作新平臺。

1.積極推行內審程序“三公開”,提升內審權威性和公正性

按照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政務公開”要求積極穩步持續推進內部審計“三公開”程序的執行,通過內部審計項目“進點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實施,確保審計項目獨立完整地開展,強化了集團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和客觀公正性。

2.強化管理制度和風控流程梳理,完善重要環節風控機制

面對新階段、新體制、新機制,為推進公司戰略有效落地,內部審計加強了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流程梳理,一是按照“廢、改、立”程序推動公司職能部門對不合時宜的制度及時進行廢止、修訂;二是從規范體制、機制、制度等方面著于,推動被審單位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三是開展效能監察項目,堵塞被審單位內部經營管理和大型項目建設漏洞,完善重要環節的風險控制機制。

3.探索內部審計項目經理負責制,促進內審工作規范化

在審計工作方式上探索了內部項目經理負責制,一是組建以審計骨干人員為首、相關專業人員參與的審計小組,有效地凋動和利用各方力量來開展審計工作,二是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經理加強了過程控制,切實提高了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

4.強化內部審計職能的轉變,推進內審持續轉型

為確保公司良性運行和健康發展,內部審計緊跟公司戰略明確定位,強化內審職能轉變,突出了內審:一是要從查錯防弊向價值管理轉變,二是要從財務稽核向管理審計轉變,三是要從監督控制向評價服務轉變.四是要從事后監督向事前控制、事中參與轉變,通過這幾點轉變,進一步推動了內審轉型升級。

5.明確內部審計工作重心,充分發揮內審“治未病”功能

以服務科學發展的理念對接公司新形勢下新的工作要求,圍繞公司戰略轉型,內部審計工作重點也從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年度經濟責任結果考核審計”轉變為以“突出效益為先、強化風險管控、優化監督服務”的價值管理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熱點項目審計,著重關注經營管理程序的合規性和經營效益性、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重大建設項目過程跟蹤控制等。

二、“五位一體”構建大監督格局

作為省屬國有企業中第一家向所有下屬企業下派專職監事的集團公司,巨化白2012年9月成立了五個下派監事組以來,建立了紀檢、監察、審計、法務、下派監事“五位一體”的大監督格局,公司紀委、監察審計法務部和下派監事組合署辦公,開啟了新型內部監督機制的探索實踐。公司內部審計利用大監督平臺,構建了監督檢查計劃互相協凋、監督檢查項目互相協助、監督檢查信息互相通報、監督檢查成果共同分享和監督檢查問題協同促改的大監督運行機制,通過上下聯動、條塊結合和內外協同,形成監督合力,促進大監督體系凝聚力和戰斗力的提升,更好地發揮了內部審計的戰斗堡壘作用。

1.基于內審職能組織實施專項審計項目

公司內部審計立足工審計職責,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內部控制管理審計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管理審計項目及重點項目審計凋查等,鑒定了經營者履職情況,促進單位內部管理水的平提升,強化了項目建設陽光化管理。

2.充分發揮紀委審計“排頭兵”的作用

公司內部審計除實施好年度計劃審計項目外,充分發揮審計“排頭兵”的作用,與紀檢條線工作緊密結合,相互促進,一是配合紀檢檢查計劃做好項目凋研審查,二是針對審計項目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及時提交紀委,南紀委負責督辦整改。

3.圍繞公司重點項目,融合監察做好工:程效能監察工作

針對公司關注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與監察合作開展工程效能監察工作,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通過運用專業審計分析方法,按有序的審計流程進行審查,逐步促進重點建設項目形成了流程完善、操作規范的管理體系。

4.與法務建立協同工作機制,互動支撐開展項目審計

公司內部審計在開展審計項目過程中,專門抽調法務人員補充到審計項目組,充分運用了法務人員的專業能力,協助公司內部審計實施項目,提升了審計項目組的法務審計能力。

5.審計結果通報下派監事,形成齊抓共改督辦機制

除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吸收公司下派監事參與審計,并利用下派監事常駐被審單位過程中發現的苗頭性問題成果外。另外,針對審計發現問題,建立與下派監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合力督促,提升問題整改力度。

三、“五個抓手”開展內審重點工作

公司內審以“五個抓手”精準定位,提出了內審工作必須圍繞企業戰略,注重企業治理,突出效益為先,強化風險管控,優化監督服務才能在推進企業健康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1.以集團戰略為抓于開展管理審計項目

為配合公司“轉型升級、創新發展”戰略目標順利推進,針對公司關注的低效資產,從資源占用及有效回報角度出發,由監審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在集團內部有日的、有針對性地開展困難企業審計診斷和管理調研,共同查找虧損企業內部控制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不足和差距,并提出了改進要求和下一步發展定位的建議。

2.以風險控制為抓于實施風控專項審計

一是抓好管理流程審計,重點檢查各單位關鍵管理流程健全性和規范性,最大限度防范控制風險的發生;二是關注高風險投資決策審計,不僅要檢查各項重大項目決策審批程序是否到位,更注重總結和推廣最佳實踐,使公司投資管理豐富實踐經驗成為共享的無形資產。

3.以公司重點工作為抓于開展重點項目審計

針對公司經營管理的重點、難點問題及職工關心的熱點問題積極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站在集團層面更高層次對公司整體運行決策和龐大的分子公司細枝末節的經營管理進行了整體化、系統化地審核,實時運用內部審計體檢治病、無病健身的職能,發揮了健康體檢在預防保健中的重要作用。

4.以經濟責任履職為抓于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一是根據浙江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意見》“離任必審”的精神要求,對公司內部企業主要負責人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核實經營者任期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更注重企業項目建設、資產管理、投資行為等各個方面,對部分涉及經濟損失、違規操作等追責事項進行反復、認真地調查核實,并分析原因,提出改進建議;二是開展任中經濟責任項目,與經營者面對面交流,直接將企業經營管理薄弱環節反饋給任期經營者,幫助在職經營者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5.以服務協助為抓于開展計劃外審計專項調查

內部審計注重自身轉型升級,在職能上更重視從審查、監督向評價、咨詢、服務等方面拓展,堅持“監督是手段、服務是宗旨”的理念積極開展工作,對年度計劃外項目,建立了內部審計例外項目綠色審計通道,對內部職能部門和分子公司委托的特殊項目,在辦理例外審計項目審批程序后予以專事專辦,及時跟進協助予以配合,提高了審計服務基層的效果。

四、“五個步驟”綜合利用審計成果

公司內審通過“五個步驟”理順并強化了審計成果的綜合利用機制,實現了內部審計閉環管理,有效破解審計質量“最后一公里”問題。

1.及時傳遞,建立定期報告機制

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管理流程薄弱環節、基層亟需解決的問題與困難等進行及時系統上報,便工公司及時根據內部審計結果進行研究決策,暢通了綜合利用審計成果的渠道。

2.懲防整治,建立問責問效機制

將審計成果運用與經營者的績效考核掛鉤機制,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較多、性質較為嚴重的領導干部,區分情況進行誡勉談話,促進了內審權威性的提升,增強了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力度。

3.動態跟蹤,建立檢查督辦機制

對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項目、主要問題特事特辦,一是下發審計整改通知書;二是成立督辦工作組進駐被審計單位;三是與下派監事聯動,將審計問題整改落實到被審單位下派監事組,該系列整改方式為挽回公司效益、防范經營風險、優化內控管理打下了基礎。

4.重視整改,建立整改匯報機制

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反映問題必須限期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匯報監審部,詳細說明整改情況,同時對重大審計項目開展審計回訪,實地查驗整改效果。

5.提升層次,暢通成果運用機制

認真抓好審計成果應用與轉化工作,按照閉環管理原則,對審計中發現的內部單位的共性問題,經過認真梳理,督促職能部門出臺相關管理制度,并在集團層面督促各單位進行系統化地整改,對個性問題,及時督促被審單位進行整改。

五、“五個加強”實現審計管理地位提升

1.加強審計環境優化,夯實審計基礎

首先,公司領導重視并大力支持審計工作,內部審計機構由公司董事會垂直領導,董事會下設審計與風險管理委員會,擁有審計事項決策權;其次,機構獨立,審計部門由原先在財務部下設審計室調整為設立監察審計法務部,與公司紀委合署辦公;再次,公司在審計人員配備、設備添置、經費開支等方面全力支持內部審計工作,為審計工作營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

2.加強審計方法創新,提高審計質量

公司內審首創“中醫診療六步”法、“物理共振”法、“螺旋式提升”法,通過“中醫診療六步”法運用工項目實施過程,提升了項目質量;通過“物理共振”法運用,達到內審與被審單位目標協調一致,提高了被審計單位對內審工作的認知,促使被審單位由被動審計轉變為主動要求審計;通過“螺旋式提升”法運用,最大限度地發揮了審計成效,實現了審計成果閉環管理。

3.加強審計流程改進,做實審計工作

公司內審理順審計步驟,重新修訂審計室職責、審計人員職責及崗位說明書,以業務流程圖同化審計項目實施程序,在此基礎上對各細節進行推敲,更加注重審計底稿的規范性、重要環節審計程序的執行,使得審計工作規范性進一步提高。

4.加強審計理念升級,提升審計層次

通過實踐鍛煉,公司審計的三種能力顯著提高:一是宏觀思維一審計工作方向和趨勢,二是戰略意識一戰略決定高度,審計關注企業發展戰略,三是溝通協調一溝通被審計對象、促使審計成果被使用者理解,提升了審計價值。

篇6

【關鍵詞】 施工企業; 財務控制力; 解決策略

財務控制力是指集團總部通過一定的方式操縱和影響企業分支機構的財務行為,從而保障企業集團實現財務戰略目標的一種能力。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的不斷深化,一些大型施工企業迅速擴張,下屬工程公司和工程項目不斷增加。傳統的、以行政隸屬關系為紐帶的管理思路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集團總部對下屬工程公司和工程項目的管控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合同糾紛不斷,現場“起火冒煙”,資金上交困難,項目虧損增加,企業主要管理者不得不四處奔波、上下游說、查漏補缺。在這種情況下,增強財務控制力作為提升集團控制力的一種主要方式擺上了議事日程,而且越來越受到企業經營管理者的重視和認可。

一、施工企業的組織架構

研究施工企業財務控制力問題,必須熟悉施工企業的組織架構。從圖1中可以看出,A企業下設機構有兩類,一類是法人單位,包括工程公司和其他專業公司;另一類是非法人單位,包括工程項目和服務業單位。筆者認為,由于非法人單位對集團總部在資金、經費和人事等方面的依賴程度較高,現階段集團總部對非法人單位的控制程度也較高。因此,本文僅就集團總部對法人單位的財務控制問題進行剖析,并探討解決方法。

二、當前施工企業財務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找出癥結所在是解決問題的首要環節。筆者認為,目前集團總部對子企業的財務控制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治理結構不規范

表面上,多數企業按《公司法》的要求構建了決策權、經營管理權和監督權相互分立的公司治理結構,但對董事會、經理層與監事會三大機構的職責權限和制約關系缺乏清晰的認識,董事長不能代表出資人利益,總經理沒有相應職權,“內部人控制”現象比較普遍;雖然建立了監事會制度,但監事會主多由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且長期不在位,其他監事多由本公司內審負責人或工會領導兼任,其獨立性無法保證,起不到應有的制衡作用,“三權分立”成了擺設。

(二)會計核算體制不科學

筆者通過調查發現,多數施工企業對工程公司實行“統一制度、分賬核算”的會計核算模式,工程項目為工程公司的內部分賬核算單位。這種核算體制下,核算機構眾多,多數領導權力過大而且缺乏相應的約束,從而形成了大大小小眾多的開支“口子”,資金分散不易受控,會計信息屢有失真,不僅加大了成本和風險,還容易滋生腐敗行為。

(三)財務監督機制不完善

目前,施工企業集團總部對子企業的財務監控主要有審計監督、財務檢查等手段,這些方式均屬被動式監督,不僅容易遭到被監督者的抵觸,而且受時間和空間限制無法經常性開展,管理成本高且監督效果容易打折扣。

(四)委派會計權限被弱化

會計委派的根本意圖在于實施會計監督。但在實踐中,多數單位的委派會計其人事關系、職稱晉升,甚至工資福利仍由工作單位負責,委派單位無法對委派會計形成實質性約束,委派會計也沒有決心和信心履行被賦予的職責權限,可能會對委派單位陽奉陰違,或與工作單位串通舞弊,會計委派成了一紙空文,會計監督更是“無從談起”。

(五)考核評價機制不健全

考核評價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公司戰略目標和預算目標的實現。然而,通過調查發現多數施工企業考核評價辦法不科學,考評過程不透明,考評結果不公開,普遍存在只獎不罰、獎多罰少、獎易罰難的現象,有的甚至臨時調整考核方法、隨意更改考評結果,考核辦法“形同虛設”。

三、施工企業提升財務控制力的途徑和方法

找出癥結所在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對癥下藥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針對上述幾個問題,筆者提出了相應的解決策略。

(一)規范公司治理結構

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多元化股權結構。合理的股權結構,是監督約束機制有效運行的基礎。施工企業要積極引進外部投資者,提倡企業間相互持股,推進股權結構多元化、法人化。二是完善董事會制度。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必然會帶來董事會成員的結構變化,控股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代表會更多地進入公司董事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董事會制度。此外,施工企業還可以選擇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或外部董事制度,避免董事會與經理層人員相互兼職,保證董事會獨立于經理層進行決策,更好地維護股東利益。三是完善監事會制度。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并立的常設機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因此,完善的監事會制度,必須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會應該成為常設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獨立開展工作,公司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公司內審機構更不能等同于監事會。

(二)完善會計委派制度

雖然多數企業建立了會計委派制度,但受原有體制限制,會計委派并不徹底,委派會計有名無實,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關于會計委派制度,理論界和實踐中雖有爭議,但筆者認為,實行會計委派仍是提升企業財務控制力的“對策良方”。完善會計委派制度,應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委派會計的人事任免必須由委派單位負責,不能由工作單位管理。二是委派會計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必須由委派單位發放,不能與工作單位發生關系。解決了上述兩個問題,委派會計才可能名至實歸,才可能全心履職,才可能發揮其應有的功效。

(三)優化會計核算模式

會計集中核算是指在會計主體不變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開戶、分賬核算”的原則,將企業分支機構的會計工作集中在集團總部進行核算的一種組織形式。推行會計集中核算既有利于施工企業精兵減政增效,還可以從源頭防治腐敗,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集團總部對子企業的財務控制。筆者認為,施工企業推行會計集中核算有多種模式可以選擇:一是在一個工程項目實行會計集中核算。這種模式適用于項目投資較大、參建單位較多、需要設多個工區進行管理的項目。二是在一個工程公司內實行會計集中核算。這種模式適用于經營規模比較小、經營范圍比較單一的專業工程公司,如鐵路鋪架、“四電”工程等。三是在一定的區域內劃片設點進行會計集中核算。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核算單位和核算對象所處區域相對集中,管理思路、核算程序、費用標準容易統一,工作效率較高。幾種模式各有優缺、各有適用,施工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特點進行選擇。

(四)健全考核評價制度

建立健全“公平、公開、透明、有力”的考核評價制度是增強財務控制力的根本保證??茖W的考核評價制度應遵循“魚缸”法則和“熱爐”法則。“魚缸”法則是指考核政策的出臺、考核的執行情況及對結果的處理要全程公開,要像玻璃魚缸一樣,從任一角度看都是透明的。“熱爐”法則是指考核制度的公平性、嚴肅性問題。熱爐是碰不得的,無論是誰碰了,都會被燙傷。施工企業要遵循“魚缸”法則和“熱爐”法則,建立一套科學的考核評價制度,在確保公平、公開、透明的前提下,加大考核獎懲力度,真正做到“責權統一、獎罰分明”,要讓得獎者心動、受罰者心痛,真正體會到“遵規守紀、努力工作”帶來的“實惠”,讓經營管理者把企業當作自己的家,把企業的資產當作自己的眼睛來愛護,有歸屬感和自豪感,以身作則加強企業管控,自覺努力完成經營目標,最終實現企業的發展戰略。

(五)強化財務審計監督

篇7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篇8

 

一、引言

 

穩健性評估是指在金融穩定監測分析工作的基礎上,對獲得的信息資料和數據,運用一定技術和方法得出定性或定量評估結論的過程,其主要內容是識別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和潛在風險,評估金融體系抵御負面沖擊的能力。穩健性評估在“監測分析評估預防、救助和處置”的金融穩定工作框架中處于承上啟下的重要位置,它既是非現場監測職能的延伸,又為早期介入措施、救助行動和風險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研判依據。

 

近年來,穩健性評估在金融穩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深入地監測和評估金融風險狀態已成為維護金融穩定的一個重要支柱。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創新日益深入,金融體系復雜性不斷加深,穩定當局迫切需要前瞻性地發現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和潛在風險,并提前選擇適當的應對措施,開展穩健性評估、特別是深入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業務實施現場評估,毫無疑問是實現這一工作目標的最有力手段之一。從國際實踐看,1999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聯合推出的“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作為國家層面金融穩健性評估的典型代表,已逐漸成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的穩健性評估框架。FSAP為各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評估提供了一套綜合且客觀的分析方法,涵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部門,結合短期脆弱性評估和長期結構性評估,使參評國對金融系統主要風險和脆弱性的觀測更為清晰,也有助于發現參評國金融監管和金融基礎設施與國際最佳實踐的差距,促進參評國的金融改革與發展。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金融穩定當局在開展穩健性評估過程中,在借鑒FSAP評估框架的同時,更加重視與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之間的互動,特別是作為穩健性評估的一個重要工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壓力測試得到廣泛運用,如美國危機期間的SCAP、2013年以來的CCAR、歐盟層面的EBA/SSM壓力測試等。從國內實踐看,我國的穩健性評估也經歷了一個由非現場向現場的轉變過程。在國家層面上,我國于2003—2005年開展了首輪運用FSAP標準對金融穩定狀態的自評估工作,2005年10月首份《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5)》,確立了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框架。這一時期的學術研究和探索也主要側重于穩健性評估的技術、方法和指標體系等方面。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我國接受了首次FSAP評估,在這一過程中,FSAP的評估方法、技術、組織實施和評估結論得出的過程,對我國金融穩定評估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了全方位的啟發和借鑒。此后,我國參考FSAP評估框架,在開展金融機構非現場監測和評估工作的基礎上,逐步推動金融機構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使其成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常規履職手段。在區域層面上,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根據總行統一部署,不斷探索穩健性評估的方式方法,豐富金融穩定履職手段。金融穩定工作逐步從非現場監測轉向現場評估,向“貼近機構、貼近市場”的方向推進。截至目前,人民銀行及各分支行已完成對600余家金融機構的現場評估工作,在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案例素材。實踐證明,穩健性評估對于全面了解金融機構運營狀況和穩健性經營水平,及時發現和防控金融風險隱患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對于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實施宏觀審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以下簡稱濟南分行)2011年以來開展的金融機構穩健性評估工作為例,深入總結梳理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的經驗、機理、工作框架,對有效穩健性評估的構建要素和工作方向進行了分析歸納,對深入推動金融穩定評估工作具有現實的借鑒意義。

 

二、穩健性現場評估的探索與實踐

 

2011年以來,濟南分行按照總行安排,結合區域金融穩定履職需要,對轄區金融機構開展了一系列穩健性現場評估,在現場評估的發起、實施、結果運用等各個環節進行了積極探索,推動穩健性現場評估作為一項常規履職手段,逐步形成規范的工作框架、組織流程和技術方法,評估的影響力和對于區域金融穩定履職的貢獻顯著提升。

 

(一)起步:將現場評估引入金融穩定工作框架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各國紛紛強化系統性風險的監測、預警和處置,采取了一系列宏觀審慎管理措施,為金融穩定履職提供了全新視角。同時,伴隨著我國金融業快速發展、跨業態創新逐步深入,風險來源和成因越來越復雜,風險蔓延范圍更加廣泛,豐富金融穩定工作手段成為一個全新的課題。2010年,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工作意見中提出,要對金融機構穩健性狀況積極探索開展現場評估。但此前,各級金融穩定部門從未有過現場檢查或評估工作經驗,一支習慣了非現場調度數據、依靠監管信息共享開展監測分析的工作隊伍,普遍面臨著如何開展現場評估、有何方式方法以及現場評估究竟能發揮何種效用等問題和困惑。

 

對此,濟南分行2011年在全轄組織開展了現場評估研討,內容全面涵蓋現場評估目標、作用、法律依據、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范圍、內容、成果運用、報告撰寫等方面。后來又召開魯中7市、半島5市和省會城市圈5市金融穩定論壇,就現場評估工作定位、指標體系、工作方法、程序流程、結果運用等問題再次進行深入探討,取得了一系列工作共識。這些工作共識包括:穩健性現場評估總體上既要參考現場檢查建立相關工作原則、機制和操作流程,又要與傳統意義上的合規性檢查相區別,在評估內容上,要從宏觀審慎管理視角出發,關注影響行業和金融體系穩健性并可能導致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各種脆弱性因素和潛在風險隱患,同時注重與最新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二)驅動:對風險事件的透視

 

2010年底,轄區發生一起涉及多家銀行和企業的特大偽造金融票證案,A銀行深陷其中,聲譽受到很大損害。案發時,其總資產逾800億元,資本充足率14.24%,不良貸款率1.12%,各項業務和監管指標均居于全國同類機構前列。這樣一家指標與形象良好的銀行,為何卻爆發特大案件,形成巨大風險?案件到底是怎么發生的,案情到底是如何發展的,對A銀行本身以及其他法人金融機構的影響程度如何,A銀行內部管理怎樣,案件發生的內部原因和深層次原因是什么,這些問題是身處風險處置一線的人民銀行金融穩定部門亟須深入了解的。

 

出于案件偵辦要求和保密考慮,A銀行涉案信息披露較為慎重,人民銀行獲取的信息極為有限并且大多來自外部媒體。由此,進駐A銀行實施現場評估,以揭示案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成為順理成章的工作策略選擇。在明確了工作目標、原則和充分的前期醞釀后,濟南分行認真研究擬定現場評估工作方案,2011年5月抽調法律、貨幣信貸、金融穩定、會計、支付結算、科技、內審、征信8個專業共21人組成現場檢查評估工作組。工作組認真學習銀行業機構穩健性評估涉及的各類文件、監管標準和相關資料,組織開展了多項針對性業務培訓。經過充分的準備后,工作組于2011年9月中旬正式進駐A銀行開展現場檢查評估。截至當年11月末,累計投入工作量987人天,對A銀行開展了全面評估,最終形成20余萬字的工作底稿和8萬字的評估報告。通過評估,濟南分行金融穩定部門對案情和案件發生的深層次管理問題乃至公司治理缺陷有了深入了解,同時對現場評估工作的優勢有了切身體會,即現場評估有別于監管部門的合規檢查,不僅僅是發現具體的合規性問題,更重要的是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深入剖析,不僅對金融機構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總體判斷,還應推而廣之,對問題的性質和潛在影響進行研判,站在維護區域金融穩定和防范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角度采取進一步的防范措施。

 

對A銀行的全面評估得到了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領導的充分肯定,也為后續評估項目的組織開展提供了經驗借鑒。2011—2012年,濟南分行根據山東風險防控狀況,先后組織或直接實施了對10家股份制銀行、14家城商行、21家農村合作機構、2家村鎮銀行、3家保險公司、1家法人信托公司、3家證券公司的全面評估以及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表外業務專項評估工作。通過上述一系列評估,濟南分行金融穩定部門深入了解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運作新模式、風險特點和成因,掌握不同類型機構的風險敞口以及風險在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之間傳遞的可能性和渠道,為全面掌握區域金融風險狀況提供了第一手資料。在大量的評估實踐中,濟南分行現場評估工作逐步走上正軌,評估工作經驗也充分體現在人民銀行2012年組織編寫的《金融機構穩健性現場評估指引》中。

 

(三)發展:將風險監測線索轉化為評估項目

 

2012年下半年以來,濟南分行通過非現場監測發現,在經濟增速放緩、轉型升級壓力逐步加大的背景下,山東省內部分區域、行業和重點企業暴露問題不斷增多,省內擔保圈問題陸續浮現。這些問題揭示出金融機構信貸風險管理存在薄弱環節,資產質量不實問題突出。為全面掌握商業銀行真實的信用風險狀況,2013年以來,濟南分行先后選取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和齊商銀行兩家有代表性的機構,組織開展了資產質量真實性專項評估。通過評估發現了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確切的資產質量底數,掌握了風險暴露的真實水平及變化趨勢,對被評估機構提出了如實反映資產質量狀況和規范資產質量管理的整改要求。

 

另一個實例,近些年來金融機構同業業務迅猛發展,特別2013年以來業務模式更趨復雜,部分機構與監管部門玩起“貓鼠游戲”。由于同業業務交易對手多以省外銀行機構、信托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為主,交易環節復雜,貸后管理和風險管控的難度較大。2013年9月以來,濟南分行通過非現場監測系統發現,轄內某城商行同業存放持續放量增長,增速遠高于同業水平,且業務操作模式非常具有典型性。該監測發現為深入分析當前同業業務的風險特點和跨機構、跨區域、跨市場的風險傳遞狀況及其對區域金融穩定的影響提供了“解剖麻雀”的機會。經過初步調查后,濟南分行決定對該城商行開展同業業務專項現場評估,以全面掌握同業業務的運作模式、新特點和潛在隱患。該項評估共投入工作量70余人天,對同業業務規避監管、虛增規模、風險管理薄弱等共性問題和風險隱患進行了充分揭示,督促被評估機構及時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整改,評估報告得到了總行金融穩定局和分行黨委的高度重視。為進一步了解其他法人機構存在的共性問題,濟南分行進一步擴大了同業業務專項評估范圍,責成部分中心支行組成工作組,對同業業務規模較大、業務種類較全面的2家農商行和1家農信聯社開展了延伸評估。評估結束后,濟南分行向總行提出了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相關政策建議。這些工作成果,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出臺《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127號文)提供了實踐上的依據和借鑒。

 

以上兩個項目體現了評估由案件(事件)推動向監測推動的轉變,由對單家金融機構的評估推及到對行業、區域和金融體系突出風險點的總體評估,體現出金融穩定工作關口前移、實現早期介入的發展趨勢。

 

(四)深化:推動現場評估走向制度化、規范化

 

2011年至今,濟南分行先后對百余家金融機構開展了現場評估,涉及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小貸等多類機構,以及資產、負債、表外業務、同業業務、信息系統、公司治理、流動性、利率風險等多個領域,共形成評估報告100余份,先后5次在全國性工作會議上做經驗介紹。在工作機制建設方面,濟南分行在實施穩健性評估項目時,要求各級行組織成立以分管金融穩定工作的行長(主任)任組長的穩健性現場評估領導小組,建立了相應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原則。在金融穩定部門設立了現場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行內各業務條線,在行內建立了主查人制度,將金融穩定、法律、貨幣信貸、會計、支付結算、科技、內審、征信等專業納入現場評估隊伍,根據具體評估項目的實際需要,抽調相應業務部門的精干力量組成現場評估工作組。持續的實踐探索與總結提煉,使濟南分行在穩健性評估項目的啟動與準備、現場評估實施、評估成果轉化與運用、配套機制建設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科學有效的方法體系,推動現場評估框架逐步完善,為依法合規履職提供了制度保障。濟南分行先后參與了金融穩定局《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性現場評估指引》、《金融機構現場評估工作手冊》等制度文件的編寫工作,對于現場評估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做出了貢獻。

 

三、有效穩健性現場評估的構建要素

 

有效的穩健性評估應在微觀審慎監管基礎上,從更高層次、更寬視野來發現和防范跨機構、跨行業、跨地域的風險隱患,通過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傳染性、抗沖擊性以及宏觀金融管理政策執行和監管有效性等方面的評估,體現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的職能目標、特色和優勢?;谝陨险J識和實踐探索,濟南分行總結提煉出有效穩健性評估的以下構建要素。

 

(一)項目啟動:選取有價值的評估項目

 

金融穩健性評估不同于監管部門的合規性檢查,在內容方面重點關注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對金融體系運行環境做出評價并識別出潛在的脆弱性和風險隱患,這是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的獨特價值。開展有效的穩健性評估應首先對金融體系的潛在風險來源有持續深入的把握,以準確地將具有潛在威脅的突出風險點轉化為主要評估內容。濟南分行探索開展的一系列穩健性評估項目的啟動主要體現為事件驅動和監測驅動兩種。事件驅動主要由突發性案件或事件、負面沖擊等重大事項引發,評估的目的是深入了解案件發生的根源及背后深層次原因,為其他相關機構提供借鑒,杜絕風險的擴散和蔓延,有效防范可能后續發生的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監測驅動主要是對非現場監測中發現的金融領域中脆弱性、苗頭性和傾向性風險,通過現場評估進一步深入掌握金融機構和相關行業的脆弱性和風險狀況,使金融穩定部門準確分析研判風險的來源、性質、規模、傳導途徑和可能引發的負面后果,為下一步采取早期糾正等提前介入措施提供客觀依據。此外,根據上級行部署和本行年度工作計劃,也會啟動部分評估項目。

 

金融穩健性評估可以采用全面評估、專項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出于特定工作目的和形勢的需要,評估可以區別采用柔性的“調研式評估”和剛性的“檢查式評估”等不同形式。在評估對象選擇上,既可以針對單個金融機構或其特定業務進行,也可進一步引申為行業性評估和輪動評估??紤]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履職需要,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更側重于從行業和系統性風險的角度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企業文化以及業務流程、系統、制度等方面進行評估,對其分支機構則側重于從內部風險控制和穩健經營的角度對業務操作、制度落實等方面進行評估。同時穩健性評估作為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評估內容也應當包括金融機構傳染性風險、抗沖擊性以及金融管理政策執行和監管有效性方面的評估。考慮到與國際、行業規范相接軌,評估依據應覆蓋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監管部門其他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業自律性管理規定。

 

(二)組織實施:建立嚴格規范的評估流程

 

盡管現場評估項目在金融機構類型、業務和風險特點以及適用現場評估方法等方面不完全相同,但總體上應遵循準備、實施、報告、檔案整理四個階段,流程中涉及的各個環節在具體實施中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選擇地開展。

 

現場評估準備是整個評估過程的基礎。本階段工作包括立項并確定評估對象、成立現場評估組、撰寫現場評估方案、制發現場評估通知、收集有關資料、整理分析評估資料和現場評估前培訓等步驟。近年來濟南分行在自行開展的全部現場評估項目中均要求被評估機構開展自評估,并要求對方在進駐其現場前提供自評估報告,該做法充實了評估準備階段工作,為下一步現場評估的順利有效實施奠定良好基礎。

 

在現場評估實施階段,工作重點是實地了解被評估對象業務開展情況、風險狀況,圍繞評估目標組織開展相應的評估措施,本階段發現的問題、確認的風險點將作為撰寫報告的依據和素材,是評估效果和質量的集中體現?,F場評估實施主要包括進場會談、現場評估、召開評估組會議、擬寫評估事實確認書和結束駐場工作等步驟。

 

現場評估報告階段是總結評估問題、對評估事實進行定性和評價,形成評估事實結論的階段,具體包括撰寫現場評估報告、制發現場評估意見書和跟蹤整改情況等步驟。

 

評估檔案整理是現場評估成果的體現,現場評估各個階段的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均應作為現場評估的重要文件加以保存和管理。現場評估檔案整理包括立卷建檔、編寫檔案目錄、整理現場階段相關文書、建立電子版現場評估檔案等步驟。整理好的評估檔案便于在開展后續評估或相關評估時查詢,為后期的評估工作提供借鑒;也有利于對評估對象開展持續的、趨勢性的分析、判斷或評價,根據歷次評估結果確定對評估對象的監測重點。

 

(三)結論輸出:運用定量和定性評估方法

 

評估方法對于確保穩健性評估的效率和質量至關重要。評估方法大致可分為定性和定量兩大類。以合規性、調研性為主的評估項目側重于使用定性評估,在評估過程中可采取調閱資料、問卷調查、組織會談、穿行測試等方法和程序,通過合規性評價和風險點提示得出評估結論,通常不輸出量化的評估結果。其中,調閱資料是開展現場評估的最基本途徑,也是現場評估區別于其他非現場工作的主要優勢,調閱資料既包括直接調取與評估內容相關的紙質材料,如公司章程、內部規章制度、審計報告、會計賬冊、相關會議紀要、經授權的客戶信用信息和監管意見等,也包括查詢電子檔案和根據授權登錄各項業務系統和內部管理系統。設計制作調查問卷和組織會談也是現場評估的重要手段,以FSAP為例,2009—2011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我國開展的首次FSAP評估中,我方共向評估團提供了近百萬字FSAP問卷答復材料,與其進行了400余場會談,使其對我國金融體系有了更加深入、客觀的認識和理解。濟南分行開展現場評估實踐中充分運用了設計調查問卷和組織會談的評估方法,現場評估工作組通過合理設計調查問卷,向被評估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有關客戶以及外部機構了解有關信息,并就金融機構經營異常變化、媒體關注問題和違法違規線索等,通過組織會談方式進行現場核實。此外,在專項業務評估、內控評估等項目中,現場評估工作組還通過重新執行、證據追蹤、穿行測試、實地觀察等方法,從符合性和實質性兩個方面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等進行深入測評。

 

隨著評估工作的深入開展和評估工作體系不斷完善,穩健性現場評估必然由定性評估為主過渡到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綜合運用定性、定量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分析金融機構穩健性狀況,增強現場評估結果的客觀性、準確性和權威性。在評估實踐中,濟南分行一直致力于量化評估體系的構建。一是探索構建穩健性評估指標體系,針對單體金融機構的全面評估,借鑒國內外商業銀行穩健性評估方法選取了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狀況、業務穩定性、同業競爭力、抗沖擊性、可處置性以及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有效性等9大類指標體系,利用定性指標定量化處理和層次分析法等技術,對如何輸出量化評估結論進行了探索。二是將壓力測試作為穩健性現場評估的重要工具。壓力測試作為識別和度量風險的一種評估方法,對于開展金融機構穩健性評估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在現場評估工作中,濟南分行注重運用壓力測試工具,對金融機構面臨的各類風險進行更精確的量化評估。在對全省城商行穩健性現場評估、同業業務專項評估、信貸資產質量真實性專項評估等項目中,針對具體評估內容和被評估機構特點,分別開展了流動性壓力測試、同業業務變動沖擊壓力測試、市場風險壓力測試和資產質量下遷壓力測試等項目,進一步提高了現場評估結論的準確度和客觀性。

 

(四)成果運用:提升評估結論的影響力

 

現場評估成果的運用是穩健性評估的關鍵所在,如果不注重現場評估結果的運用,現場評估就失去了目的和意義。現場評估結果的運用是要通過發現和揭示風險,督促金融機構及時整改,杜絕風險從量變到質變、從微觀到宏觀的發展演變,防范具有系統性的風險因素真正發展為系統性金融風險。現場評估結果運用的好壞,關系到現場評估的效率及中央銀行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在評估實踐中,濟南分行主要從微觀機構和宏觀管理兩個方面推動評估結果運用。

 

在微觀審慎層面,首先,濟南分行通過召開正式的評估結果通報會,向被評估機構反饋評估結論,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和脆弱性所在,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于嚴重的問題,視情況采取對高管人員誡勉談話,進行風險提示。其次,將現場評估結果納入轄區內“兩管理、兩綜合”工作中,在人民銀行金融服務準入方面給予必要的限制,暫緩審批或接入某些金融基礎設施,對其開展進一步的專項檢查或納入年度綜合執法檢查,并將評估結果作為金融機構綜合評價內容之一。再次,適當對利益相關方進行信息披露??捎玫倪x項包括:選擇性地向金融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上級管理機構、行業協會等利益相關方披露;將評估結果反映出來的共性問題向政府反饋,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確保區域金融穩定;將評估結果通過金融穩定報告等形式有選擇性地向社會披露,增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約束。對于涉及重大風險隱患或重要監管合規性的評估發現,及時將評估結果向行業監管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通報,建議其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項檢查;采取建議銀行間交易商協會暫停其專項債務工具或資本工具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或暫緩接受、不接受其承銷項目的注冊等措施;對于上市或擬上市的金融機構,也可選擇向證券監管部門通報等方式,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外部約束。

 

在宏觀審慎層面,一方面,可將現場評估結果作為制定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推動金融改革和發展的決策依據。如對金融機構執行貨幣和信貸政策情況進行專項評估,對房地產金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績效考核機制、農信社資金運用情況等進行專項評估,作為制定政策、完善改革的決策依據;通過現場評估掌握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真實狀況,也可以作為制定和落實宏觀改革措施、跟蹤評估改革成效的基礎。另一方面,可將現場評估結果作為宏觀審慎管理的參考因素。如結合人民銀行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進一步研究如何運用評估結果來設置金融機構穩健性參數,更好地體現對高風險機構和有重大問題機構的差別政策。此外,穩健性現場評估結論可以通過專題報告等形式納入《金融穩定報告》中,有助于深入揭示金融體系存在的風險因素。

 

四、幾點簡要結論

 

一是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的穩健性評估不同于監管部門的合規性檢查,在內容和目標方面重點關注系統性風險和穩健經營水平,旨在評價金融體系運行環境,識別出潛在風險和脆弱性,在宗旨上服務于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這既是現場評估區別于合規檢查的顯著特征,也是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的獨特價值所在。經過多年實踐,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已成為各級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履職的重要工具,在“監測分析評估預防、救助和處置”的金融穩定工作框架中發揮著關鍵作用。

 

二是穩健性現場評估應做到定性和定量評估相結合。當前,各級人民銀行開展的穩健性現場評估仍以定性評估為主,通過合規性評價和風險點提示得出評估結論,通常不輸出量化的評估結果。隨著評估工作的深入開展和評估工作體系的不斷完善,穩健性現場評估必然由定性評估為主過渡到定性和定量相結合,通過量化評估結論向金融機構提示風險,并作為觸發宏觀審慎管理或監管措施的依據。因此,今后應充分借鑒FSAP分析和評估框架,著重加強穩健性評估指標體系建設、定性評估結論的量化方法、金融穩定壓力測試等工具措施的研究和應用,逐步推動穩健性現場評估向量化評估發展。

 

三是進一步提升穩健性現場評估的法律效力應提上議事日程。如前文所述,穩健性現場評估是各級人民銀行立足于維護金融穩定的履職需要,突破現有履職手段不足的困境,逐步探索開展的創新性工作。隨著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逐步深入,可以考慮制定相關金融規章制度,提高穩健性評估的法律效力,將評估權上升為一項法定的金融穩定履職手段。此外,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銀行對證券業、保險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除特定職能(如反洗錢)外,無權要求其報送必要的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和資料,對此類機構開展現場評估的法律依據不足。這與當前金融業混業經營、風險交叉傳染的現實及發展趨勢不相適應,客觀上影響了金融穩定履職效率。上述問題都有待在下一步工作中逐步解決。

篇9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注冊資本;

(三)注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注,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并、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并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者注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并在公司互聯網站上。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公布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于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后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互聯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審核和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系方式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維護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閱信息。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復披露。

篇10

在剛剛過去的2007年,中國民生銀行無論是在A股市場完成規模最大的一次定向募集、籌備設立“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基金公司、事業部制改革,還是入股陜國投、認購聯合銀行控股公司(美國)的股份,都成為媒體追逐的熱點。這些熱點,透露出中國民生銀行對未來的謀劃與布局、預示著中國民生銀行的核心競爭力在不斷提升。

而這一系列頗受各方關注的動作和舉措,則與中國民生銀行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中國民生銀行的快速、穩健發展,其中最關鍵的因素在于形成了有效的公司治理,責權利界定明確,科學地配置了公司的控制權,既保證了股東大會的最終控制權,也保證了董事會獨立決策權、經營管理層的自主經營管理權。這意味著中國民生銀行在發展方向及重大問題決策方面,具備了理性的、科學的、有效的決策機制,為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08年1月23日,中國民生銀行2007年度業績預增公告。該公告稱:經初步測算,預計2007年度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長60%以上。該公告還稱,2007年度業績增長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公司資產規模增長、利差擴大、凈非利息收入增長較快。民生銀行業績連續若干年的快速增長,已表明民生銀行的快速發展絕非偶然。

追求公司治理結構與國際接軌

中國民生銀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中國內地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被譽為“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試驗田”。

中國民生銀行在成立之初,就明確了企業公司治理結構要向國際先進商業銀行看齊,嚴格規定了“三會”及高級管理層的職責劃分、解決了“一股獨大”的問題,同時完善監管,確保公司的穩健發展。

首先,民生銀行通過完善的制度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層之間的責、權、利進行了明確界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行長;監事會負責對銀行財務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行長對日常經營管理全面負責。

2003年,公司參照國際經驗制定并通過了《董事會議事規則》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兩個規定。按法定程序設立了董事會戰略發展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及關聯交易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分權制衡機制。2006年7月16日,民生銀行董事會換屆選舉完成之后,董事會設立了六個專門委員會,其中戰略發展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委員會分別成為獨立的專門委員會。

其次,民生銀行在籌建時期,就已將“一股獨大”的問題提上日程。在組建過程中,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最大股東股權僅占7%多一點,且無控股股東。此外,民生銀行嚴格規定銀行與大股東之間在業務、人員、資產、機構、財務5個方面完全獨立,從而有效地保證了銀行的自主經營。民生銀行多元化、清晰的股權結構和運行規范,確保了所有股東享有平等的地位并能夠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

與此同時,中國民生銀行還出臺了《關于股東貸款問題的意見》及嚴格控制關聯交易的若干規定,規定股東貸款無優惠權,同樣必須經過獨立評審專家的嚴格評審,這也促使民生銀行成為一家更為透明的銀行。

第三,完善監管,增加企業透明度。民生銀行成立伊始,就聘請了世界著名的普華永道國際會計公司和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做外部審核,增強公司的透明度,同時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接軌。

應該說,2000年民生銀行在A股上市的舉措,成為推動其公司治理更加健康運行與發展的重大契機。2000年,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至6號正式公布,對金融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進行了全面規定。然而,新規則出臺后僅僅一周,民生銀行就完全按照《規則》要求,公開招股說明書,并且該行在上市后,成為國內第一家對外披露季報的上市公司。在A股上市過程中,民生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還出臺了超前的舉措――在行業內率先聘用外部董事,也即目前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對民生銀行完善公司治理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民生銀行前任董事長經叔平曾在多個場合反復聲明:民生銀行在法律上是無上級主管單位的獨立法人,是國內現有金融企業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最徹底的;銀行的所有權屬于全體股東,股東根據所有權分得紅利,但不能干涉銀行的具體經營活動;民生銀行的經營權屬于行領導班子,但重大投資活動則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民生銀行的經營不受任何行政權利的干預,它始終有著自己的發展脈絡。

民生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一系列成功的探索,既為企業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為行業提供了有益的借鑒經驗。

完善公司治理,迎接市場挑戰

2006年7月16日,中國民生銀行經選舉產生了新一屆董事會,同時也標志著民生銀行的公司治理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即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及專門委員會的職能作用,不斷提高董事會的決策水平、改進公司治理、強化董事會的戰略管理職能,同時努力改善經營管理和風險管理水平。

首先,新一屆董事會注重優化股權結構。2007年3月完成了中國A股市場規模最大的一次定向募集,引進新的大股東,并在二級市場吸引一批機構投資者入股,進一步優化了股東結構。

其次,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規則,促使內部決策機制日益制度化及規范化。一是修訂了《董事會議事規則》,確立了書面記名的表決制度,并把董事會會議分為“決策性會議”和“非決策性會議”的方式,同時制定了“非決策性會議規則”,明確了“決策性會議”要嚴格按照監管法規的要求召開,要把“非決策性會議”辦成全體董事學習研討、信息交流、溝通協商、達成共識的平臺,借此形式進一步完善了科學決策制度。二是修訂了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細則,細化了各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職責權限,進一步明確了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三是制定了《董事履職盡責自律條例》,強化了董事自律約束,促進董事勤勉盡責。該條例明確了全體董事的義務,規定了基本職責、盡職要求、不當行為及失職問責,并增加了對董事履職情況進行評價與通報等內容。《董事履職盡責自律條例》為中國上市公司首創。

第三,強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職能,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從而促使董事會科學決策水平不斷提高。一是實施獨立董事上班制度。依據國際經驗,一家企業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以強化董事會工作的有效性。民生銀行考慮到獨立董事一般為兼職董事,事務繁忙,時間和精力都受到制約,因此,獨立董事及以獨立董事為主席的專門委員會,就很難有效地開展工作。為解決這一矛盾,自2007年3月份開始,民生銀行推行了獨立董事到行內上班的制度,規定獨立董事每月上班1~2天,集中精力處理、研究相關事務。民生銀行下設的6個專門委員會中,其中5個專門委員會的主席由獨立董事出任,獨立董事上班制度將有利于推動專門委員會工作的開展。二是加強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的計劃性,各項工作有條不紊地展開。據統計,2007年,民生銀行董事會6個專門委員會共計召開33次會議,討論審議57項提案。三是發揮專門委員會的作用,強化關聯交易管理,提高關聯交易的規范性,包括完善審批流程、加強監督與檢查、加大披露范圍、增強關聯交易的透明度,確保了2007年民生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關聯交易總額明顯減少,風險得到了有效釋放。

第四,建立溝通交流平臺,加強信息溝通,提高董事會決策效率。民生銀行建立了多層次的信息溝通機制,搭建信息交流平臺,加強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之間的信息共享及溝通,主要措施包括:一是逐步完善經營管理層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二是建立董事會專業委員會與總行相關部室工作對話聯系制度;三是編輯《董事會工作通訊》,及時反映董事會重大決策、中心工作及熱點問題,從而促進董事會與監事會、經營管理層的溝通;四是專門委員會組織內部調研與座談。

此外,中國民生銀行為了不斷提高董事的專業素質,還制定了董事培訓計劃。該計劃通過專家講座、同業研討會、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等形式,使本行董事會成員能夠跟蹤國內外先進公司治理的模式和實踐,學習金融和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新知識、新理念,熟知各項監管法規,深入了解本行經營情況,全面提升本行董事會的決策能力、決策水平和決策效率,迎接標準化、多元化和國際化的挑戰。

制定發展綱要,強化戰略管理職能

在日益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構下,民生銀行新一屆董事會也將關注的焦點集中到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發展路徑等重大問題上來,同時,由于在重大及方向性問題上,有了更科學的、理性的、有效的決策機制,《中國民生銀行五年發展綱要》應時而生。

中國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曾多次提到了企業發展的“三段論”。即,生存階段、調整階段和發展階段,在三個不同的階段,企業具有不同的發展特色。生存階段迫于生存壓力,需要實現快速發展,大幅提升資產規模,發展規劃主要體現在財務指標和任務方面;調整階段專注于業務戰略規劃、優化業務結構,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而目前民生銀行經過十多年的積累,已平穩進入到發展階段,截止到2007年9月份,民生銀行資產規模突破7000億元人民幣,員工數量達到10000多人。

隨著金融業的全面開放,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新一屆董事會清醒地意識到:企業面臨最大的風險就是沒有中長期發展戰略,如果這一根本問題得不到解決,就會影響民生銀行業務的進一步拓展、影響企業發展的速度和進程。民生銀行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迫切需要確立一個明確的發展目標、一個共同的行動綱領。

換屆之后,新一屆董事會認真回顧及了民生銀行十年的發展歷程,研究分析了國際國內金融發展趨勢,并組織行內外專家進行深入調研、認真分析、全面的科學論證,最終擬定了《中國民生銀行五年發展綱要》,《綱要》經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充分研究討論后,于2007年2月經第四次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毒V要》的形成,對于民生銀行來說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標志著經歷了十多年高速發展的民生銀行,首次有了一個長遠的發展規劃,有了一個明確的奮斗目標。而《綱要》形成的過程,也是民生銀行優良的公司治理充分發揮效力的過程。

《五年發展綱要》描述了民生銀行轉型期戰略調整的涵義,確定了戰略轉型階段的總體目標,并從公司治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對外并購、風險管控、國際化、人力資源管理、文化與品牌建設等八個方面,構建了目標體系及實現策略。隨著《五年發展綱要》在各分行巡講完成,全行上下的思想認識達到統一,《綱要》的實施工作也緊鑼密鼓地展開。

首先,民生銀行根據《綱要》的精神,全面實施內部的調整和提升,制定了《公司金融事業部改革方案》,對全行公司業務主要產品線和行業線實行事業部管理體制,并重新界定了分行、支行的定位與職能,優化中后臺機構設置,按照流程銀行的要求打造專業化的管理和專業化的銷售模式。根據《五年發展綱要》,為了統籌事業部和分行相互協調發展,改革后分行的職能主要包括從事分行特色的公司業務、對零售業務進行管理推動與運營保障、管理與維護公共關系和公共平臺、總行直屬事業部的業務和服務;支行定位于零售業務銷售主渠道。

其次,穩步推進多元、國際化發展進程。在監管部門的大力支持與指導下,民生銀行為主體投資設立了金融租賃公司、基金公司,已獲得銀監會的批準。2007年9月,民生銀行出資23.4億元人民幣入股陜國投,邁出了綜合化經營的第一步;與此同時,與聯合銀行控股公司(美國)就認購新股及進一步增持等事項簽署協議,標志著國際化戰略已開始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