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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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 審計 獨立性 安然事件
一、獨立性基本概念
曾任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職業道德委員會主席的托馬斯?G?希金斯在1962年將獨立性概括為兩種:一種是實質上的獨立性,另一種是形式上的獨立性。實質上的獨立性,又稱精神上的獨立性,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委托業務的時候,不受外界因素的約束、干擾,要時刻保持無私的意識;形式上的獨立性要求審計師保持一種超脫于被審計單位的姿態。
二、安然事件―獨立性缺失的嚴重后果
(一)安然事件――彌天大謊
安然曾名列美國500強第7名,是全球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并且被稱作“美國新式工作場所的典范”,《財富》雜志曾連續六年評選其為美國最有創新精神的公司,它的股價最高時達到90美元每股,總市價達到700億美元。
2001年10月,安然公司公告稱第三季度虧損6.18億美元,其中,處理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損失占5.44億美元;11月,安然公司承認1997―2001年第一季度的財務報表失實嚴重;12月,申請破產保護。
(二)安達信的審計情況――缺乏獨立性
安然公司自1985年成立以來,一直由安達信審計其財務報表。但是安達信除了為安然公司提供審計服務,還為安然提供咨詢業務,甚至幫助安然公司記賬,這使得安達信與安然公司關聯過于密切,也使審計缺乏必要的獨立性。
安達信1997―2000年連續四年為安然公司的審計報告發表無保留意見,以1997年為例,安達信提出的審計調整金額為5100萬美元,占當年安然凈利潤的48.6%,在被安然拒絕調整的情況下,安達信仍然發表了無保留意見,這嚴重違反了審計準則的規定。1999―2000年,安達信還主要針對安然公司的開辦費及部分能源合同所涉及的會計政策的變更進行了解釋性說明。2000年,安然公司了內部控制能夠保證財務報表可靠性的聲明,安達信也對其出具了認可的評價報告。
三、安然事件引發的審計獨立性思考
(一)審計職業內在與獨立性相矛盾之處
會計師與委托人的利益關聯。會計師的很大一部分收入直接來自委托企業。與企業保持密切關系從職業的角度來說顯然非常重要,這也是是公共會計和審計活動的明顯特征,甚至是這一職業的支柱。
職業組織的傾向。在美國,會計審計業務已經大量集中,逐步發展成為僅有的少數大型會計公司壟斷的局面。如果繼續這樣發展,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就難以生存甚至于銷聲匿跡。
(二)增強審計獨立性的措施
建立審計師定期輪換制度。若能實行審計師定期輪換,即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特定客戶提供審計服務的最長年限,比如4-6年。這樣一來就可通過規定服務期限來避免CPA同客戶之間建立過于密切的關系。
限制審計師向客戶公司流動。從安然事件中可以看出,這一事件發生的一個關鍵原因就是安達信員工大量流向安然公司,從而造成了審計單位和委托人之間過于密切的利益關聯。因此可出臺相關規定,在審計結束后兩年內審計單位員工不得去客戶公司任職,從而達到遏制利益關聯形成的目的。
加強非審計服務的監管。注冊會計師業務的發展和開拓,是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重大因素,它是經濟全球化的結果,是會計服務市場激烈競爭的結果,更是市場機制對資源合理配置的結果。允許會計師提供非審計業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其客戶必須嚴格地限制為不接受該事務所審計的企業,這樣才能保證形式與實質的獨立性,才能使注冊會計師行業取信于社會公眾,而且還可以形成內在牽制機制,使各事務所之間可以相互監督。
加強行業監管和執法力度,完善法規體系。這就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國家法律部門以及注冊會計師管理部門密切配合,依法行事,嚴厲打擊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程中的欺騙和造假行為。同時,要積極建立對審計工作的監控體系,明確哪些組織有資格監控注冊會計師的行為,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的應有作用,對審計單位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責任義務加以明確,尤其是對審計工作獨立性有影響的,防止注冊會計師因自身利益受委托人擺布,從而確保審計的獨立性。
四、結束語
審計獨立性雖然是一個動態和多樣化的概念,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產生變化,會由于社會群體的不同而出現差異,但無論如何,獨立性都是確保審計的重要保障。在安然事件后,我們意識到維護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重要性。當獨立性正在或可能受到損害時,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能否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是確保審計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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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在我國現行制度環境下,審計行業的自律機制尚不健全,而民事責任機制也未發揮廣泛的作用,規范審計行業的違規行為主要還需要行政力量。因此,行政監管的廣度成為影響審計行業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重要因素。本文的監管廣度是指,行政部門運用行政執法權對審計師進行監管管理的范圍。合理的監管廣度應是,監管既不會縱容違規審計師有機會逃離于法律之外而心存僥幸,也不會置審計師于嚴刑之下而噤若寒蟬;合理的監管廣度應是在有限的資源約束下,對所有的違規行為都予以監管,同時對重大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為達到合理程度的監管,監管者既不會事無巨細、無所不管、無所不罰而影響監管效率,又要能發現并制裁具有重大影響的違規審計師以體現法律的公平。
龍小海(2004;2005)的研究認為,如果監管的廣度不足,即使處罰的力度再大,審計師仍會以概率1選擇出具虛假的審計意見。他認為各部門在實施監管中,監管的比例存在很大的主觀隨意性,缺乏一套科學合理的確定監管比例的方法和制度。因此,他建議一方面要科學規范地確定監督檢查的比例;另一方面要建立切實可行的監管失職責任追究制度。也有學者呼吁,如果對審計行業的監管不實行規范的輪查制度,不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科學的監管方法,將很難提高監管效率(李長愛,2004)。由于對究竟何種程度的監管廣度是最優的尚沒有確切的答案,上述文獻也并沒有提供現行監管廣度合理與否的證據。
關于我國現行對審計師的行政監管廣度是否合理,證監會從1998年以來公開處罰的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上市公司達300多例,而公開處罰的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只有39例,數據的懸殊進一步激發了很多學者對審計師監管廣度合理與否的考察。張艷(2007)通過以上數據的大樣本分析表明,上述結果出現的原因在于證監會的監管存在疏漏,發現審計失敗的概率低。由于公司和審計師的責任認定機制存在很大的不同,監管的廣度受很多不可度量因素的影響。而忽略個案差異及主觀因素的大樣本分析方法,并不能深入考察監管的廣度合理與否。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采用案例分析法研究行政監管的廣度最為合適。案例分析法能夠深入挖掘隱含的數據信息,充分把握各種潛在因素的影響,通過事實再現,客觀、深入的反映問題實質。
二、案例簡述
對于案例研究在審計理論及審計實務中的作用,李若山教授(2003)有如下闡述:在我國轉型經濟中,暴露審計的漏洞、暴露審計發展過程中的矛盾要靠案例;審計體系的完善、制度的完善,審計準則的完善完全是靠案例來推動的;離開案例無法去發現問題,也無法去發展審計理論。
案例的選擇要求既能說明問題又不乏代表性。本文選擇湖南開元會計師事務所及金健米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案例研究對象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該事務所曾受到證監會的兩次公開處罰;而其所審計的公司也多次受到處罰,具有典型性;二是該事務所規模比較大,系中注協排名的全國百家事務所之一,而金健米業是湖南省重點食品加工企業,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一)湖南開元會計師事務所 湖南開元會計師事務所的前身是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于1998年11月改制為有限責任制;2007年與湖南天興會計師事務所、深圳天健信德會計師事務所合并組成開元信德會計師事務所。1999年“證監罰字[1999]12號”對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飛龍實業1997年年報中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2001年“證監罰字[2001]13號”對該事務所在審計張家界1996~1998年年報中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該所自1999年首次受罰以來的客戶變動及簽發的審計意見如下表所示:
(二)金健米業股份有限公司 金健米業股份有限公司屬于湖南省重點食品加工企業,于1998年5月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公司主營開發、生產、銷售糧油及制品,新型食品、食品包裝材料,銷售飼料及飼料原料;公司的主要產品是金健牌系列優質米、面、油產品和萬家炊系列高級烹調油。
2003年“證監罰字[2003]27號”對金健米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高管人員的違規行為做出了行政處罰。處罰書中如下陳述該公司及其高管的違規行為:“金健米業在其1998年、1999年、2000年年報和2001年中報中,披露當期主營業務利潤分別為9565.66萬元、8788.81萬元、13636.80萬元和5440.98萬元。經查明,從1998的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間,金健米業采用虛構購銷業務的辦法,將資產委托收入、大股東讓利等共計11710.82萬元非主營業務利潤記入主營業務利潤。其中,1998年度為2625.68萬元,1999年度為2682.33萬元,2000年度為2876.79萬元,2001年上半年為3526.02萬元。上述事實,有金健米業出具的虛構主營業務利潤匯總表、金健米業相關分公司的情況說明等材料、董事會通過1998、1999、2000年年報和2001年中報的會議記錄、各簽字董事的詢問筆錄以及金健米業相關分公司虛列資產、收入、利潤的財務憑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證據充分、確實,足以認定。”另外,該處罰決定書還對金健米業在2000年臨時公告中遺漏了與武漢大學簽訂的《補充協議》及披露的協議內容涉嫌虛假的行為進行了陳述。
篇3
關鍵詞:電纜終端 應力錐 故障處理
中圖分類號:TM7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5)10(c)-0083-02
電纜終端是用以將電纜導體和相關電氣設備連接的電纜附件,安裝于電纜末端。電纜終端作為電纜與電氣設備關鍵的連接設備,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絕緣性,應滿足在長期帶電運行下良好的連接特性和電氣絕緣特性,能經受在電氣系統中的過電壓等。由于電纜終端制作安裝過程必須在施工現場進行,各個施工現場環境各異,且終端內部結構復雜、電場集中,因此電纜終端制作對施工工藝要求極高,由于各種原因引發的電纜終端故障也頻繁發生。電纜終端的運行質量直接影響到電纜線路的安全運行,在電纜及其附件故障統計中顯示,電纜終端的故障約占總故障量的70%左右。
每次電纜終端故障發生總會造成相應電纜停電,隨之帶來的是造成大面積區域停電,由此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不可估量。電纜終端是電力電纜的連接的關鍵部位,也是電力電纜線路中的最薄弱的一個環節,是電力電纜故障的多發環節。為保障電纜線路零故障安全運行,提高電纜線路的供電可靠性,總結電纜終端各類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十分有必要的。該文通過對某變電站35 kV電力電纜終端高介電系數應力管施工安裝工藝不到位引起電力電纜接地故障進行深度剖析,并就電力電纜終端施工及維護過程中存在的常見問題進行分析,進一步規范和提高電力電纜終端制作工藝,加強施工人員在電纜終端制作過程中的制作水平,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故。
1 電纜終端事故經過及原因分析
1.1 故障概況
某站#2主變35 kV高壓電纜終端型號:26/35 kV戶外500~630 mm2,系2011年5月生產,于2012年8月安裝就位;電纜長度100 m,電纜終端為冷縮式戶內電纜終端,電纜一側接主變35 kV出線,另一側接入室內開關柜。2014年1月18日,調度值班人員分別發現該站#2主變組二次保護告警,顯示設備運行異常,運維人員進入現場巡視,發現#2主變35 kV側電纜終端B相出現對地擊穿燒毀故障,現場電纜終端完全燒毀,周圍可見絕緣材料被燒黑的碳質,故障相被燒毀僅剩導體連接部分,其余兩相無異常,運維人員無法直接判斷電纜終端產生故障的原因。
1.2 故障原因分析
經過對現場調查發現電纜終端的外部尺寸設計合理,排除因外部尺寸設計不合理引發放電擊穿故障的可能;主變壓器和開關柜都是室內設備,故障現場氣溫干燥,現場無積水,解剖電纜終端未發現終端有受潮痕跡,排除因受潮而引發水樹枝最終導致擊穿的可能;根據電纜終端發生故障的位置推測故障可能是由以下幾個方面原因引起:一是電纜主絕緣開剝時主絕緣表面刀痕過深,造成主絕緣絕緣強度不足,最終引發放電擊穿故障;二是終端屏蔽層處理工藝不好,使屏蔽層間產生感應電流,在屏蔽層上形成較高的感應電壓,造成絕緣老化并最終造成擊穿故障;三是電纜終端應力錐部分尺寸處理不好,造成局部電場強度過高,最終引發故障。
由于故障相B相已經無法判斷故障發生原因,對非故障相A相進行解剖發現,在非故障相電纜終端有明顯放電碳化通道,在主絕緣表面存在對電纜半導電絕緣屏蔽放電痕跡,對比非故障相進行尺寸測量發現故障相故障區域與非故障相放電區域相同,可確定為同一故障。
通過對比電纜終端標準化制作卡對電纜終端尺寸進行測量,發現電纜終端的開剝尺寸不符合要求,放電點為電纜終端高介電常數應力管與半導電屏蔽層搭接區域;由于開剝尺寸不符合要求,造成#2主變B相高介電常數應力管與半導電屏蔽層沒有形成有效搭接,破壞了應力管與主絕緣緊密的絕緣配合和電場分布,使應力管作用失效,造成電纜半導電屏蔽層處電場畸變,過高的電場強度導致在長期的運行過程中造成局部放電,在主絕緣的絕緣薄弱環節逐步造成了絕緣擊穿。
1.3 電纜終端處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發現電纜終端發生故障的主要原因時電纜終端的制作工藝存在問題,是一起典型的因制作工藝不到位引起的事故,需要進行合理有效地整改。高介電常數應力管(應力錐)是電纜終端的應力控制單元,是電纜終端的核心部位,這部分部件的制作工藝直接影響電纜終端的制作質量,因此在制作電纜終端時應嚴格把握電纜的切剝尺寸,保證應力管與半導電屏蔽層處可以形成最少20 mm的有效搭接部分,防止因終端收縮時應力管與絕緣屏蔽層脫離造成搭接面不足引起故障。由于主變兩端電纜終端為同期安裝產品,對兩側電纜終端全部進行了重新制作更換,在制作過程中嚴格按照電纜終端的制作工藝對電纜終端進行制作,并經過試驗合格后投入運行。
2 電纜終端常見故障及防范處理
電纜終端種類、形式、規格較多,質量參差不齊,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施工技術平也各不相同,電纜終端運行方式和條件各異,致使電纜終端發生故障的原因也各不相同,該文對電力電纜終端主要常見的故障進行總結分析。
2.1 機械損傷
由于電纜安裝環境周圍的硬物損傷,或施工遺留缺陷,造成對電纜終端保護不足,引起的機械損傷在電纜終端故障中占有一定比例。常見的電纜終端機械損傷通常分為以下幾類:(1)安裝時碰傷;(2)運行時外力破壞;(3)環境惡劣老化等。在電纜終端的制作安裝過程中,應配備電纜終端安裝專用工具,嚴格控制電纜終端防止受到機械損傷,杜絕盲目施工。
2.2 電纜施工工藝問題
由于電纜終端施工工藝問題造成電纜終端事故,占電纜終端事故中的很大一部分比例。通常常見的工藝錯誤有以下幾種:銅屏蔽斷口處理不好、接地線處理結合不緊密、半導電層環切工藝不好、主絕緣表面處理不好等。對于電纜終端,電場最集中的位置是金屬屏蔽層的斷開處,在金屬屏蔽層斷開處造成電場畸變;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在電纜金屬屏蔽層的斷開處形成了高電場應力效應,在電纜絕緣層的表面形成電壓梯度,在越接近半導體屏蔽層的斷面處,電場強度越大,形成在電纜運行中電纜終端的薄弱點,容易造成局部放電,并最終引發擊穿事故。目前針對電纜終端金屬屏蔽層斷開處電場畸變采用的手段是在屏蔽層斷開處加裝應力錐,應力錐的作用是改善金屬護套末端電場分布,降低金屬護套邊緣處電場強度,在10~35 kV冷縮式交聯聚乙烯電纜終端,經常采用高介電常數材料制成的應力管代替應力錐,簡化了現場安裝工藝,縮小了終端外形尺寸。
(1)銅屏蔽金屬帶斷口處理不好,斷口處存在尖角扎入主絕緣內,造成尖端放電并最終造成接地故障;在處理銅屏蔽層斷口時應用PVC膠帶或小恒力彈簧將銅屏蔽層定位并固定,沿PVC膠帶或小恒力彈簧定位位置使用刀具壓出印痕,但不得將銅帶切斷,以免損傷內部結構。然后沿印痕將銅帶均勻撕斷,撕斷銅帶過程中不得傷及外半導電屏蔽層和絕緣層;銅屏蔽斷口處要保證平滑整齊,外形應為均勻的圓周,不得存在缺口及尖角,不允許銅帶尖角刺入外半導電層。
(2)接地線與銅屏蔽接觸不充分,導致系統發生短路故障時過熱燒毀;在處理三相終端分叉線接地線時,應用恒力彈簧將接地線進行固定,鋼帶鎧裝應與銅屏蔽分開接地,不得一點接地,兩條接地線應錯開一個角度。鋼帶鎧裝接地后,在恒力彈簧與鋼帶鎧裝外繞包#23絕緣膠帶,使銅屏蔽與鋼帶鎧裝接地部分保持絕緣。此外,接地線應被防水密封條緊密包裹,防止水分沿接地線滲入內部。
(3)剝除電纜外半導電層時環切刀痕或縱切刀痕過深損傷電纜主絕緣,導致電纜線芯與外半導電層絕緣距離不足造成緩慢放電并最終導致擊穿;由于開剝半導電屏蔽層主要采用刀具環切及縱切后將半導電屏蔽層撕開的工藝,這種工藝可以保證主絕緣表面殘存半導電顆粒較少,可以有效防止因半導電顆粒存在懸浮電位造成放電故障。剝除電纜外半導電層是電纜預處理過程中要求最高的一個步驟過程,因此需要謹慎操作。采用這種處理工藝時,要求用刀剝除外半導電層時,下刀2/3深,不能傷及電纜主絕緣層;半導電層的切口處要整齊。不能存在尖角,切口處不能有刀痕。去除半導電層時,應沿圓周方向撕去,半導電層去除完成后,應完全打磨去除電纜絕緣表面上的刀痕。
(4)開剝后主絕緣表面處理不好,導致半導電顆粒嵌入主絕緣表面形成懸浮電位造成放電;在主絕緣表面處理過程中,如果存在主絕緣層被劃傷,或是主絕緣表面殘留黑色半導電顆粒,必須用絕緣砂布打磨干凈;處理過程應先用120#粗砂布打磨主絕緣,再用240#細砂布打磨主絕緣,最后用砂布背面拋光主絕緣表面;在處理過程中絕對不可以用打磨過半導電層或金屬的砂布來打磨主絕緣,以避免導電顆粒污染主絕緣表面。
以上分析了電纜終端制作及安裝使用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此外在電纜終端制作的過程中還應特別注意保持工作現場的清潔,同時應該盡可能將電纜終端制作時間縮短,電纜開剝后一次完成,因為電纜開剝后在空氣中時間暴露的越長,空氣中的水分、灰塵等雜質侵入電纜的可能性越大,影響電纜終端的質量。
3 結語
這是一起典型由于在電纜終端制作過程中工藝缺陷引發的終端故障而引起的主變停電事故,其代價是巨大的,得到的教訓也是極其深刻的,通過對事故原因的深層次進行剖析,對電纜終端的制作、現場管理、運行維護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由于電纜終端生產廠家比較多,電纜終端的制作工藝及安裝方法也不盡相同,因此現場安裝制作電纜終端必須嚴格按照廠家提供施工圖紙及安裝手冊進行電纜終端制作。安裝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安裝手冊提供工藝進行安裝,現場監督人員應加強現場制作管理,并做好現場制作質量記錄,現場出現與施工工藝不符的情況應立即制止并糾正。本文通過對本案例故障進行剖析,并對在電纜終端制作過程中容易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了相應的對策,給相關單位電纜終端制作施工提供了一定的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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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 精神病 刑事案例 司法鑒定
作者對本院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精神病醫學鑒定資料中116例精神病人刑事案件司法鑒定資料分析進行回顧性分析。報道如下。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
116例鑒定精神病人中男103例,女13例;年齡17~81歲,平均(33.71±12.46)歲,21~40歲的青壯年96例;婚姻狀態:未婚85例,已婚19例,離婚11例,再婚1例。文化程度:文盲35例,小學46例,初中25例,高中10例。職業分布:無業74例,農民16例, 漁民7例,工人4例,干部1例,其他14例。
1.2 方法
采用自行設計調查表作回顧性調查,內容包括:一般人口學資料、案件類型、鑒定目的、結論、刑事責任能力、鑒定診斷等項目,鑒定診斷依據1998年年按中國精神疾病分類和診斷方案第2版(CCMD2-R),2001年起按中國精神疾病分類和診斷方案第3版(CCMD-3),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及我國修改后的《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院在實際操作中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按照“完全”、“部分”或“限制”、“無”3個等級進行判定。
2 結果
精神疾病與案件類型的關系見表1;表1 精神疾病診斷與案件類型的關系(略)
各類精神病法定能力評定情況見表2;表2 各類精神病法定能力評定情況(略)
每年發生的刑事案件情況見表3。表3 每年發生的刑事案件情況(略)
說明:MR:精神發育遲滯;分裂:分裂癥;躁狂:躁狂癥;人格:人格障礙;癲癇:癲癇所致精神障礙;沖動:沖動控制障礙;酒精:酒精所致精神障礙;腦器: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短暫:急性短暫性精神病;妄想:妄想陣發;滋事:包括尋釁滋事、擾亂、打人;破壞:損壞公共、家庭財物
重大刑事案指危及他人生命的案件:傷害、殺人、猥、放火、投毒
3 討論
國內研究中精神病人刑事案件鑒定中以精神分裂癥為主,占49%~80%[1~3],精神發育遲滯其次。本研究中精神疾病分類以精神發育遲滯45例居首,占38.8%,高于李良杰的10.4%[4],和宋建成的18.6%[3]。精神分裂癥31例,占27.6%,低于張鉞[5]的80%,朱國欽[6]的78.48%,李良杰的44.7%[4],與陳維梅的61.4%[7]。說明本地區精神病人刑事案件中以精神發育遲滯為最多。
兇殺案件在司法精神醫學上占有重要地位,本組資料兇殺案例占同期全部鑒定案例的4.8%,明顯低于朱國鈦的40.19%[6]張鉞的30.4%[5]李良杰的26.8%和沈慕慈的21.9%[1,4]其中精神分裂癥殺人5例,占50%,抑郁癥和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各2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礙1例,說明精神分裂癥是兇殺案的主要病種,與朱國欽、陳維梅等學者的研究基本相符[6,7]。精神
分裂癥可以幻覺妄想支配下作案,對社會治安、人身安全危害極大,因此,加強對精神分裂癥的防治工作是防范精神病人作案的重要措施。酒精所致精神障礙和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均在意識障礙下行兇殺人,或因人格障礙激惹性行兇,作案手段殘暴,后果嚴重,同樣是防范的重點。
精神發育遲滯病人作案中以盜竊和為主,分別占62.5%、22.5%,本研究中未見有兇殺案,由于精神發育遲滯病人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差,易在沖動情況下或在易受他人指使下犯罪。
本資料精神病人作案以21~40歲的青壯年占絕大多數,未婚者多;文化程度以受教育程度低的占多數,其中文盲35例、小學46例;職業分布為無業人員74例、農民16例。說明這類人群的精神病人是今后防治工作的重點。
精神病人發生刑事案件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影響力大,引起舟山市政府的重視,2005年舟山市開展“暖人心、促發展”工程(簡稱“暖促工程”),由政府出錢對重癥精神病人進行集中收治,刑事案件發生率,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發生率明顯下降,1998~2004年精神病刑事案件年均發生14.3例,重大案件年均發生5.9例,“暖促工程”后年平均發生刑事案件8例,重大刑事案件年均發生1例,說明在政府重視精神病人管理后精神病人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發生率明顯下降,成效顯著。
因此,政府重視精神病人管理,加強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及時治療各種精神疾病,尤其是對有攻擊、傷人言行的精神病人加強治療和管理,及時積極采取防范措施,是防止精神病人刑事案發生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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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涉林刑事案件頻發原因
資溪縣涉林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盜伐林木、濫伐林木、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失火犯罪。每年都要發生此類案件20余件,涉案人員達30-40人之多。2011年資溪縣共發生涉林刑事案件21件36人。其中,盜伐林木11件16人、濫伐林木2件3人、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主要是紅豆杉)4件10人、失火4件7人。雖然通過查辦涉林刑事案件,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50余萬元,但還是給資溪縣林業生態資源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和生態資源保護帶來嚴重影響。
(一)受經濟利益驅動。資溪縣偏遠鄉鎮林場的農民,有部分外出務工或外出做面包生意,留在家里的除了種地沒有其他經濟收入。于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些木材經銷商受利益驅動,非法收購經營加工木材,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私運木材;有的木材老板甚至唆使法律意識薄弱的農民盜伐、濫伐林木,再以低價收購轉手倒賣,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有些職能部門以罰代刑,只要當事人繳納一定數量的罰金,就采取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案,就如有些村民所說的“警匪一家”,客觀上縱容了此類犯罪案件的發生。
(二)轄區基層單位護林意識不強。涉林犯罪對象以集體林、國營林居多。因為,集體林木在管理上一般較粗放,加之村級干部保護森林資源意識淡薄、不負責、不想管,致使不少村民產生“不砍白不砍,砍了也沒人管”的想法。就如資溪縣院承辦的一起盜伐林木案件當事人王某的話是:“集體所有的山林,我也有份,砍點算不了什么”。
(三)法律懲罰力度不大。涉林刑事案件當事人一般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相對也較小,刑法規定此類犯罪的法定刑大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個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經過森林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待送到法院審理后,往往用不了幾個月就會刑滿釋放,即犯罪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很難起到法律的震懾作用。
二、涉林刑事案件的特點
作者對近年來的涉林刑事案件進行分析,對其犯罪性質特點進行了分析,歸納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程度偏低、法盲居多。涉案人員大多為小學文化或文盲,不懂森林法規,存在先砍樹后辦證、不被發現不辦證的現象。而且自我認為:“自己買來的樹苗,在自己承包的責任田或機動地里種的樹,可以隨意處置”。還有一部分人雖然知道采伐林木要辦采伐許可證,但覺得辦證太麻煩,存在“只要沒有人舉報,就不會有人追究,即使追究下來,到時補辦采伐許可證”的僥幸心理。也有人認為對國家保護的珍貴植物葉、皮、根、莖的采剝不會犯罪。如挖掘紅豆杉樹蔸出賣等。
(二)家庭經濟生活條件相對困難。處在偏遠的林場、鄉鎮的村民,他們中有的人抱有饒幸心理,把盜砍、濫伐林木當做一條創收的門路;有的利用其所在鄉村與鄰縣交界的便利條件,采取聯手作戰的方法,少批多砍、未批先砍或不辦理任何手續盜伐、濫伐集體或他人的林木,邊砍邊運邊銷售。
(三)作案參與人員成團伙性。一人糾集,大家參與,一般3-5人,大多是同村鄰居或親朋好友。在犯罪過程中,各環節都有明確分工,從具體砍伐工人到具體負責運輸和外銷的人員等,每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形成分工明確的產供銷一條龍。在這種犯罪網絡的組織下,國家森林資源被破壞,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生態環境。
三、涉林刑事案件的預防和對策
從涉林刑事案件的特點可以看出,導致涉林刑事案件頻發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宣傳力度不夠,沒有讓森林保護法律法規和涉林犯罪的后果家喻戶曉;沒有對森林派出機構的執法行為進行有力監督;對涉林犯罪案件處罰過輕,犯罪成本低,給犯罪嫌疑人造成僥幸心理。
(一)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有不少村民還是不知怎么采伐會犯罪或怎么做就不會犯罪,法律意識太淡薄。因此,要以縣林業局牽頭,組織森林公安局、全縣各鄉鎮林業工作站、村委會有關人員到全縣各邊遠林區進行森林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主要采取發放法制宣傳冊、舉辦法制宣傳教育課并講解典型涉林刑事案例,增強村民的守法意識,打消村民的盜伐、濫伐林木之念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盜伐、濫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二)加強檢察院與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及鄉鎮林業工作站等部門的互相聯系和協調關系。只要發現林業主管人員瀆職、失職,構成犯罪的,就要及時立案;發現林業主管部門管理上有漏洞的,檢察機關及時發出《檢察建議書》,協助有關部門建章立制。對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案件中的積極組織者,建議法院從重處罰,以顯法律的震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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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實踐教學;開放式教學;情境教學
一、訓練目的和要求
《偵查程序與措施》是偵查學專業的一門核心專業課程。該課程主要涉及偵辦刑事案件的基本思路、程序方法(從受案、立案、 采取偵查措施、破案到偵查終結)、偵查措施以及偵查文書等內容,是偵查學專業的學生必須掌握的專業技能。
《偵查程序與措施》的實踐訓練,改變了傳統的注入式教學方式,創造了開放式的教學環境。配合專題教學設計的各項訓練方案,是“導演”各項訓練的劇本。訓練的設計思想是為學生創造一個“真實”的各類刑事案件的情境,以偵查小組為基本偵查主體,展開措施實施、文書制作等方面的專項訓練,以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通過訓練,促使學生養成嚴格執法、依法辦案、執法為民的服務意識,幫助學生熟練掌握辦案程序和偵查措施,培養學生獨立辦案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組織實施能力、靈活應變能力、創造能力以及團隊意識、協同作戰意識。
二、訓練的組織與保障
(一)訓練的內容和準備。由任課教師根據教學進度和教學內容安排相應的訓練,負責訓練的準備工作,包括訓練方案的設計,時間的安排,場所的選擇,經費、器材和耗材的準備,與相關部門人員的協調,對學生的組織與動員等。
(二)訓練的人員保障。為了讓所有的學生都能親手操作而不是簡單觀摩,訓練分多組進行,需要多名教師對訓練過程進行指導、答疑,以保證操作過程中學生的安全。因此,完成訓練需要教研室和實驗室教師,尤其是承擔同一課程教學的相關教師共同配合。
(三)訓練的時間保障。如果在正常的上課時間內不能完成訓練,教師可以通過學院規定的調課程序選擇合適的時間,教務處負責協調與其他課程的時間沖突。
(四)訓練的物質保障。訓練所需的器材、耗材由實驗室提供;訓練所需的經費由實驗室根據學院的有關規定申請,相關部門解決訓練經費問題。
三、訓練內容
(一)受理、審查、立案訓練方案
1.訓練目的
通過訓練,使學生能夠熟練掌握受案的程序,熱情接待報案人并制作報案筆錄,針對案情作出相應的處理,制作相關法律文書。
2.訓練內容
訓練時,設計一起搶劫殺人案件。學生作為接報案件的人員,要做好報案筆錄,填寫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并采取緊急措施,然后根據案件的管轄范圍,移送相應的公安機關處理。
3.訓練步驟
訓練前的準備:學生以 4人為一組,每組配備一名指導教師;教師提前設計案例,注意各環節的配套協助,并設計一些問題;準備紙張、印泥等器材。
實習步驟:教師作為報案人,向實習小組報案;學生詢問報案人,制作報案筆錄、填寫接受案件登記表;報案人提供犯罪分子的人身特征及逃竄方向,接報人應采取緊急措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給領導批示,領導決定立案的,制作《立案決定書》。
4.考核標準
受案程序已經掌握(20%);報案筆錄的內容全面、格式正確、提問方式得當(20%);《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的各項目填寫正確、用語規范(20%);對案件的緊急處置恰當(20%);《呈請立案報告書》文書制作語言流暢、用語準確、形式規范(20%)。
(二)調查詢問訓練方案
1.訓練目的
掌握尋找、發現詢問對象的方法;掌握詢問的方法及技巧;熟練掌握詢問筆錄格式、制作方法及要求。
2.訓練內容
設計好一案例,類似于綜合測評,略去實地勘查部分,側重于尋找、發現詢問對象及制作詢問筆錄。
3.訓練要求
掌握調查詢問的基本方法;迅速準確尋找訪問對象;規范制作詢問筆錄。
4.訓練步驟
(1)訓練前的準備:準備材料紙、印泥、墨水等訓練器材;學生三人為一小組,九人為一大組,每個大組安排一名指導教師;由部分學生扮演案件中不同身份的被詢問對象的角色。
(2)實習訓練:設計案情;學生根據案情,選擇詢問對象;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3)訓練總結:學生小組總結,大組進行書面總結;指導教師就訓練中存在的問題作總結。
5.考核標準
尋找、確定對象(20%);詢問方法是否恰當(30%);詢問程序是否規范(10%);詢問筆錄格式是否規范(10%);詢問的內容是否全面(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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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復雜疑難案件、犯罪構成理論、德日犯罪三階層論、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優劣、對決
近三十年來,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研究出現了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可喜現象,一些學者對居于通說地位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說進行了批判,并提出了諸多改造方案。我國有刑法學者對德日犯罪三階層論推崇備至,提出對現行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推倒重來,并以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取而代之(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1該學者提出對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推倒重來的一個重要理由是:“現行的犯罪構成體系對于一些疑難復雜問題的解決上顯然是不能勝任的,甚至可以說破綻迭出,容易造成錯案。”2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則有利于正確認定犯罪。3為了論證其觀點,該學者引用了“邵建國誘發并幫助其妻自殺案”、“以虛假身份應聘司機并占有單位汽車案”和“讓弟弟乘坐民航飛機墜毀致死案”等案例作為論證的材料,比較分析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的優劣,其最后結論是,在一些復雜疑難案件分析中,對于相同的案件,運用這兩套不同犯罪構成要件體系得出的結論是不一樣的,運用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分析容易造成錯案,而運用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分析則可得出正確的結論。wwW.133229.Com4
筆者認為,主張“推倒重來”者過份地夸大了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的缺陷,夸張地放大了德日犯罪三階層論的優點。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簡單、易操作,且具有較強的科學性,中國近三十年刑事司法實踐證明,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是十分可行,但是,該理論也存在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5對這一理論“推倒重來”是十分不明智的,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并非十全十美的理論,它也存在諸多缺陷。6在犯罪構成理論問題上,筆者反對全盤推倒現行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并以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取而代之的觀點。在本文里,筆者將以復雜疑難案件為視角探討犯罪構成四要件說與德日犯罪三階層論的優劣,以期澄清“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容易造成錯案”的謬論。
一、復雜疑難刑事案件的概念、成因及類型
刑事案件可分為一般刑事案件和復雜疑難案件兩種。一般刑事案件是指現有刑法具有清晰的明確規定、可以做出無糾紛認定的刑事案件。而復雜疑難刑事案件是指現有刑法存在疏漏、模糊、沖突或不合理等現象而引起巨大紛爭的刑事案件。對于一般刑事案件而言,無論是犯罪構成四要件說,還是德日犯罪三階層論,都會得出同一結論,這是沒有異議的。然而,對于復雜疑難刑事案件而言,推崇德日犯罪三階層論的學者認為:“在一些疑難案件中,三階層理論的優勢就體現出來了。一是更嚴密,二是體系強。”7而犯罪構成四要件說“雖然簡潔明了,便于司法實務操作,但由于其拼湊式的邏輯架構,使其面對現實中的疑難案件往往束手無策。”8筆者對此持有異議。
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在解決復雜疑難案件時孰優孰劣?這需要先弄清復雜疑難案件產生的原因、類型等內容。
復雜疑難刑事案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刑法立法存在著問題。筆者認為,復雜疑難刑事案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種:(1)刑法規定具有模糊性;(2)刑法立法的疏漏;(3)刑法規定存在沖突或交叉;(4)刑法規定不合理。
與復雜疑難刑事案件產生的立法原因相對應,復雜疑難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因刑法規定的模糊性(或稱不明確)而產生的疑難案件。法律語詞、概念的模糊導致了理解上的分歧,導致了處理方案具有多樣性,例如,因刑法解釋論、共同犯罪論、認識錯誤論、違法性實質論(行為無價值或結果無價值)的基本立場不同而導致定性結論的糾紛。(2)因刑法立法疏漏而產生的疑難案件。例如,由于立法者的智
力所限,一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本該犯罪化而沒有犯罪化,當這種行為出現時引起了對法律適用的巨大爭議。(3)因刑法規定存在沖突或交叉而產生的疑難案件。刑法條文之間出現了矛盾或交叉,出現了在法律適用上可能有多個不同的結果,例如,罪數形態中的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等情形存在處理上的爭議。(4)因刑法規定與“情理”沖突而產生的疑難案件。例如,對于一些行為,刑法規定其為犯罪,但是,從情理上看,這種行為因為社會的變化發展已減弱或消失了社會危害性,對其以犯罪處理顯然不合情理。又如,親屬之間的重大盜竊、詐騙等犯罪問題,也屬于此類情況。
二、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在復雜疑難案件處理上的異同
對前述幾種類型的疑難刑事案件,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在處理結果上是否存在不同?要弄清這一問題則先弄清這兩種理論在構成要件體系中的構成要素的異同。
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從宏觀面看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四方面。在這四大要件之下,每一大要件之下的構成要素分別為:(1)犯罪客體由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法益)這一個要素組成,它是具有一定量的法益。(2)犯罪客觀要件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3)犯罪主體包括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身份(身份犯)。(4)犯罪主觀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含違法性認識)和犯罪過失(含違法可能性意識)、犯罪目的。即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由以下構成要素組成:(1)法益(具有一定量);(2)危害行為;(3)危害結果;(4)因果關系;(5)刑事責任能力(含刑事責任年齡內容);(6)身份;(7)犯罪故意(含違法性認識),或犯罪過失(含違法可能性認識);(8)犯罪目的。此外,社會危害性的價值評價因素還蘊含在犯罪構成四要件的每一要件中。9
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以現代新古典犯罪論體系為例)各階層的具體構成要素分別為:(1)構成要件該當性由行為、結果、因果關系、犯罪的主體、故意、過失、目的犯的目的等組成。(2)違法性。從實質違法性看,其由法益和法益受侵害性(相當于社會危害性)構成。在日本,根據可罰的違法性理論,法益是具有一定量的法益(德國較少人支持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從形式違法性看,其由違法阻卻事由(包括法定違法阻卻事由和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組成。(3)有責性由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和違法可能性意識、期待可能性組成。即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的構成要素包括:(1)行為(包括意思行為和結果),(2)因果關系,(3)犯罪的主體,(4)故意或過失,(5)目的犯的目的,(6)法益(具有一定量),(7)法益受侵害性(相當于社會危害性),(8)違法阻卻事由,(9)責任能力,(10)違法性認識和違法可能性意識,(10)期待可能性。
通過對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和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的構成要素比較可知,兩者的入罪要素是相同的,它們均包括:(1)法益(一定量),(2)行為,(3)危害結果,(4)因果關系,(5)刑事責任能力,(6)身份(身份犯),(7)故意及違法性認識或過失及違法可能性意識,(8)目的(目的犯),(9)社會危害性(或法益受侵害性)。從這些構成要素看,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與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一樣,也具有“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主體”這一犯罪構成的基本雛型。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出罪上,兩者的出罪要素也包含前述入罪因素,即前述的入罪因素同時也是出罪因素。兩者在出罪上的最大區別有兩方面:一是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在違法性階層以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出罪,其中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例如,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承諾、義務沖突和自救行為等)在理論上具有無限性,甚至一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程度,也可能因為具有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而被豁免犯罪。10法官出罪的自由裁量權較大;而在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里,正當行為的出罪是通過在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中闡明其無社會危害性而出罪的。11對于符合了犯罪構成四要件的雛形但是其社會危害性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3條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這種行為在通過對犯罪構成四要件的各個要件及其整體的社會危害性評價后而出罪。在這一點上,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體系在出罪方式上不同,但是,其效果是基本相近的。但是,當行為具有犯罪構成的雛形其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程度的情況下,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存在以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阻卻犯罪成立的情形(即豁免犯罪),這是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在出罪上區別于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的一個方面,它使法官具有更大的出罪權。
二是德日犯罪三階層論體系在有責性階層以無期可能性這一超法規責任阻卻事由出罪,而這一超法規責任阻卻事由在法律上是無明確規定的,在理論上看,其出罪具有無限性、隨意性。在行為具備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以及有責性中除了期待可能性以外的其他要件后,司法者可以根據期待可能性的有無確定是否出罪,而期待可能性無法律規定的判斷標準(曾有的各種理論標準均無明確性,且無法律約束力),是否有期待可能性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出罪具有隨意性。其實,在許多情況下,期待可能性問題應屬于犯罪豁免問題,即行為已構成犯罪后,根據政策的考慮豁免其犯罪,它與赦免(指赦免犯罪的情形)一樣屬于犯罪豁免范疇,而不是犯罪成立的問題。
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并沒有期待可能性的稱謂,對于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中無期待可能性的內容,若以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來闡釋,其內容可分兩類情況,一是社會危害性未達到犯罪程度的無期待可能性,例如,在導致期待可能性理論產生的“癖馬案”里,12馬車夫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被認為因無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在這里,若以犯罪構成四要件說闡說,應認為馬車夫的行為在社會危害程度上未達到犯罪程度,因此,不構成犯罪。二是具有犯罪豁免性質的無期待可能性,例如,假設,在“癖馬案”中馬車夫過失致死五人,在這種情況下,若馬車夫的行為也被認為因無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那么,應該認為,馬車夫的行為本來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只是因為其無期待可能性而被豁免了犯罪。由此可見,德日犯罪三階層論體系和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的最顯著的區別是,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在出罪因素上具有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隨意較大的、帶有犯罪豁免性質的無期待可能性,而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則缺少具有犯罪豁免性質的無期待可能性出罪因素,對已具備犯罪構成四要件雛形且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程度行為,法官無權隨意出罪,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將犯罪豁免作為另一獨立范疇來理解,從而形成犯罪構成和犯罪豁免兩個相互聯系又相對獨立的兩大定罪過程。
三、兩種犯罪構成理論在處理復雜疑難案件上的優劣評價
通過對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和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比較可知,兩者的入罪要素是相同,兩者的入罪要素均可構成具有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四方面內容的犯罪構成雛形,簡言之,兩者在入罪上的犯罪構成雛形是相同。正因如此,在一般情況下,當某一行為在兩體系均認為是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不論以哪一種理論體系分析,這一行為成立的罪名應該是相同的。
通過對兩種體系比較可知,德日犯罪三階層論沒有區分犯罪成立和犯罪豁免兩個范疇,它在出罪上比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出罪。而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在入罪非常嚴格,在出罪上也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它嚴格區分犯罪成立和犯罪豁免兩個范疇,德日犯罪三階層論中的具有犯罪豁免性質的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和超法規責任阻卻事由無期待可能性的內容在犯罪構成四要件說中是沒有的,這些內容應屬于犯罪豁免的范疇,而在我國刑法中犯罪的豁免往往是需要法律規定的。因此,在出罪上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比較嚴格。
在前述的幾種復雜疑難案件中,因刑法規定模糊性而產生的復雜疑難案件、因立法疏漏而產生的疑難案件以及因刑法規定存在沖突而產生的復雜疑難案件(即第(1)、(2)、(3)種類型)在適用犯罪構成理論來解決問題時,只要其刑法解釋立場和對罪數形態處理原則等方面的立場相同,在一般情況下,就不會因使用了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針對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而言)而得出不同的結論,因為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和德日犯罪三階層體系在入罪的構成要素上是相同的,其犯罪構成的雛形是相同的。這三種復雜疑難案件因刑法立法存在欠缺而產生,這些案件之所以表現為復雜疑難案件,是因為人們在刑法解釋論、罪數形態論、認識錯誤論、共同犯罪論、違法實質論等刑法理論領域出現較大的分歧,更換犯罪構成體系也不能正確處理這些案件,這需要用前述相關理論來解決。對于一些復雜疑難案件來說,還需要由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或由立法機關作出明確的立法來解決。可見,在處理這三種復雜疑難案件上,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并不比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有優勢。
對于刑法規定與“情理”沖突而產生的疑難案件(即第(4)種類型)來說,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可能具有更大的解釋力,因為法官在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和超法規的責任阻卻事由無期待可能性兩方面具有無法律限制的解釋力,對屬于犯罪豁免范疇的情況也可直接解釋為無罪。犯罪構成四要件說也可在一定范圍內解決這種疑難案件,對于社會危害性較輕的行為或社會危害性減弱的行為,如果其社會危害性程度可從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兩方面解釋,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在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內解決,但是,犯罪成立后的豁免問題,應由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的姐妹理論“犯罪豁免”理論來闡明。對屬于犯罪豁免的問題,如親屬間的重大盜竊、詐騙等案件用犯罪構成四要件說闡釋確實不合理。由于犯罪豁免應由法律規定,導致我國刑法在出罪上是比較嚴格的。因此,在涉及刑法規定與“情理”沖突產生的疑難案件時,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有時確實存在僵硬一些的情形,目前,我國關于犯罪豁免的立法還不夠完善,這是亟需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筆者認為,犯罪成立和定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行為已經符合了完整的犯罪構成模型,后者是指司法人員在行為已經符合了完整的犯罪構成模型后,對該犯罪行為判定為犯罪,并以犯罪來處理的司法過程。在犯罪成立后并不必定要定罪,該行為可能因特殊事由而被豁免犯罪。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實際上是定罪理論,它由犯罪成立和犯罪豁免兩部分內容混在一起。它在犯罪成立后讓司法者在犯罪豁免上具有無限的自由裁量權。這一理論是有弊端的。它讓人無法明確的犯罪的界限,它可能讓法官恣意裁判,放縱罪犯,破壞法治,它可能會導致被害人受到再次傷害。
我國刑法第3條是這樣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判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判刑。”在這里,前段規定了積極的罪刑法定,后段則規定了消極的罪刑法定。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超法規的無期待可能性根本無犯罪豁免的功能,可見,德日犯罪三階層論是不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在入罪上有嚴格規定,在出罪上也要求有法律依據,因此,犯罪構成四要件說與我國刑法是匹配的。它更符合法治的精神,但是,在犯罪豁免的立法規定上它應進一步完善。
綜上,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和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在復雜疑難案件處理上均存在優點和不足。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在犯罪豁免上的無限性使其在處理一些“法”與“情”沖突的復雜疑難案件時具有一定的“優勢”,但是,這種犯罪豁免并無刑法明文規定,因此,這種處理方法具有違法性,這體現了該理論的不足。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在處理這類案件的要求嚴格依法處理,體現了嚴格的法治精神,這是其優點之所在,但是,它顯現了僵硬的一面,這又是其存在的不足。由于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具有明顯的違反法治精神的缺陷,因此,我們不能認為,德日犯罪三階層在處理復雜疑難案件上比犯罪構成四要件說更有優勢。
四、在具體的復雜疑難刑事案件中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和德日犯罪三階層論的對決
為了證明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在解決復雜疑難案件中比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具有優勢,主張以德日犯罪三階層論取代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的學者在其著作或演講中均用一些具體的案例予以論證。下面筆者將其最常引用的三個典型案例予以比較分析,并考察這兩種理論的優勢。
(一)邵建國誘發并幫助其妻自殺案的比較分析
陳興良教授屬于“推倒重來”論者的主要代表,他在《刑法知識論》里指出,“現行的犯罪構成體系對于一些復雜疑難問題的解決上顯然是不能勝任的,甚至可以破綻迭出,容易造成錯案。”之后,他以“邵建國誘發并幫助其妻自殺案”為例來論證。
13陳興良:《刑法知識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36-341頁。
14陳興良:《刑法知識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41頁。
15陳興良:《定罪的四個基本原則》《檢察日報》2009年11月5日學術版。
16參見陳興良:《定罪的四個基本原則》《檢察日報》2009年11月5日學術版。
17劉卉、劉金林:《不同犯罪論體系會不會影響司法統一》《檢察日報》2009年12月觀點11版
18參見陳興良:《犯罪構成及其方法論》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所作的學術報告,
浙江刑事辯護律師網zjxblawyer.com/tdview.asp?id=661&bcg_id=104,2010年2月25日登陸。
19參見陳興良:《犯罪構成及其方法論》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所作的學術報告,
浙江刑事辯護律師網zjxblawyer.com/tdview.asp?id=661&bcg_id=1042010年2月25日登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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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精神損害 賠償
在一個設計完善的法律體系中,各部門法應當在各自的調整領域內良好運行,在交叉處協調統一,互不矛盾沖突。而我國現行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則在刑事和民事方面相互沖突,表現出法律體系的不和諧。隨著經濟的發達及人權觀念的興起,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民事侵權法上已得到明確的肯認,并建立起一套相對完備的救濟機制。同為對人身權利、人格利益的侵犯,刑事犯罪在作案手段、侵害結果、社會影響等方面遠較民事侵權嚴重,但囿于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卻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這顯然有違公平正義之理念,在體系上是個悖論,難以自圓其說,有待于立法及司法實踐上的突破。
一、案例呈現:精神損害賠償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予支持
案例一 馬加爵故意殺人被判死刑案
2004年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馬加爵連續三天在云南大學317宿舍內,采用鐵錘打擊受害人頭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先后將唐學李、邵瑞杰、楊開紅、龔博殺害,并將尸體分別藏匿于宿舍柜子內,清洗、打掃現場后潛逃。經通緝抓獲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被害人近親屬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昆明中院判決:馬加爵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20000元。并認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損失賠償要求以及要求判令被告人賠禮道歉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依照法律規定,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不予支持。
案例二 全國首例損害賠償案
1998年8月張某(女)結識澳大利亞籍華人劉某,劉某邀張某吃晚飯,并將其騙到住處。張某趁劉某上廁所,打電話向110報警,公安人員將劉某抓獲。經鑒定,張某是處女。劉某被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張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稱劉某的行為給自己造成身體和心靈極大創傷和損害,要求劉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萬美元。深圳中院以張某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為由,駁回張某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張某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某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45萬元。2001年1月11日,羅湖區法院判決劉某償付精神損害賠償金8萬元。雙方提起上訴,深圳中院于2002年12月6日終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要求劉某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 王美某等侮辱案
被告人王美某聽到自訴人王不某罵丈夫與王美某的兒媳有通奸行為,于2002年5月19日中午同被告人王月某、王某南質問王不某,引起爭吵并廝打,王月某抓住自訴人大腿并用力撕破自訴人內外褲子,讓自訴人下身全部裸露無遺;其他被告人用手猛抓自訴人下身,并將自訴人裝進豬籠。王不某提起自訴,并要求被告人賠償醫藥費2000元,誤工費8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70000元。海南省海南中院終審判決三被告人犯侮辱罪,判處拘役,共同連帶賠償王不某醫藥費58.50元。并認定自訴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不屬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
以上三則案例中,被告人分別犯故意殺人罪、罪、侮辱罪,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權、權、隱私權,給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造成嚴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傷害。但是當事人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卻均被人民法院駁回。這三則案例是司法現狀的典型反映,實踐中大量存在這樣的情形: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受害人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顯然,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并不是因為認定當事人未遭受精神損害或者精神損害程度輕微。從侵權法的角度分析,生命、身體完整性、自由和名譽被看作是和財產價值相比更高一層的利益,內含了因依附于個人的特性而無法用客觀標準加以衡量的價值。[1]人身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理論及實務界已確切予以肯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那么,我們不禁產生這樣的疑問:在一般民事侵權中能獲得支持的精神損害賠償,何以在性質更為嚴重的犯罪案件中卻不予支持呢?這顯然對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是不公平的。這種結果的出現,直接源自現行法律上的規定。
二、立法評析: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現行規定之檢討
(一)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現行規定及其理由
我國《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規范性質上看,該兩款規定屬于授權性規范,不是禁止性規范。法律只規定了被害人有權主張經濟損失或物質損失,并未禁止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則直接否定了被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2002年12月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2年7月11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從法律上未作明確禁止到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擴張解釋予以排除,表明了我國現行法律規范層面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的否定態度。學界一般認為,否定性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以刑罰代替賠償。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應用刑罰加以懲處。刑罰的安撫功能足以使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了滿足和撫慰,對犯罪分子科以刑罰,其本身就是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最好的精神撫慰;(2)影響訴訟效率。精神損害難以測定,其復雜性決定了審查認定的困難性,如果允許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將導致范圍過于寬泛,降低刑事審判的效率;(3)難以執行。我國目前經濟水平較低,許多犯罪分子缺乏賠償能力,尚且難以承擔物質損害賠償責任,判令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將更難執行。[2]
(二)對否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理由的反駁
將精神損害賠償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外,是我國法律規范層面的選擇,但這一立法選擇的理由并不充分,甚至是不成立的:
1.從規范功能上看,刑罰無法取代賠償。學界通說認為,刑罰的目的和功能在于預防犯罪,懲治犯罪。[3]刑罰體現國家法律對犯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立足點是保護國家利益,屬于公法的范疇。而精神損害賠償則是對當事人人身權利受侵害的救濟,立足點是保護個人利益,屬于私法的范疇。以刑罰替代賠償,是公權力不適當擴張的表現。傳統的以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來代替或者統一被害人個人利益的觀點,具有濃郁的 “國家本位主義”特征,不僅漠視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和差異性,而且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現實情況也是不相吻合的。[4]精神損害與物質損失一樣,也是實際存在的。如果認為刑罰可以取代賠償,何以僅適用于精神損害,卻不適用于物質損失呢?可見以罰代償的觀點是不成立的。刑罰與賠償體現不同的規范功能,顯然不能相互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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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227-02
公安院校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引領帶動了公安教育理念的更新和教學改革的深化,實踐教學是教學過程的核心,直接關系到人才培養目標能否實現,公安法學教育應根據不同執法崗位的職業需求,科學設置課程體系和教學訓練內容,改革創新教學方法和手段,切實提高警察執法能力和職業素養,實現公安法律教育的目標。本文中筆者以刑事訴訟法教學方法的改革為范本,探討構建以崗位能力為導向的公安法學實踐教學方法。
一、公安院校法學課程主要的教學方法評析
(一)課堂講授法
此種教學方法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是法學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種教學方法,但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首先,課堂講授法容易導致教師主導講、學生被動學兩個極端。講授法本質上是一種單向性的思想傳遞方式,在教學過程中,學生記憶活動參與較多,智力活動參與較少,大大抑制了學生學習的獨立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利于學生自我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其次,講授法不能使學員直接體驗知識和技能,在培養法律職業倫理道德方面是空洞而無力的,不利于實現法學教育的任務和目標。因此,在法律教學中既要不斷完善此教學法,發揮其在傳授理論知識上的優越性,還要探索采用多種有效的實踐教學方法,以使學生在實踐的身臨其境中把握職業道德標準和職業技能。
(二)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是最基礎的實踐教學形式,在我國的公安法學教育中已被廣泛采用,它能夠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增強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的互動,提高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和利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但案例教學法在實踐的運用中卻喪失了其應有的功用和魅力:一是由于認識上的誤區,許多教師將案例教學法視為課堂的舉例說明。許多教師在授課中,為了解釋說明某一法學理論、法律規范、法律條款或某一實踐問題而舉一個或幾個案例,這樣的案例往往比較簡單和直白,無法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導致學生的參與程度不高。實際上,簡單的舉例分析法條和理論的教學行為并不等同于案例教學法。二是案例教學的方法比較單一,主要借助于課堂描述的方式,教師描述的生動性或選取案例的復雜性、情節性、代表性決定了學生能否和教師進行良好的互動,如果教師選取的案例不夠典型,不夠豐富,就無法抓住學生的興趣點,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三)課堂討論教學法
課堂討論教學法能夠集思廣益,強化學生的團隊精神和合作意識,培養其獨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訓練口頭表達能力和思辯能力。但也存在缺陷與不足:一是把握不好易浪費時間,沒有效率;二是沒有重點易偏題;三是教師難以維持課堂秩序,缺少教學經驗的教師很難駕馭;四是大班課的討論組織是個難題;五是如何合理的考核評估是教師面臨的難題。一旦課程設計有所欠缺就會使課堂教學流于形式。
(四)模擬法庭
模擬法庭教學注重理論知識與法律實踐緊密結合,培養學生綜合能力素質,加強職業技能訓練,有效地克服了傳統法學教育模式的弊端,有利于實現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但是,模擬法庭教學也存在以下缺點:一是運作成本較高,其開展受硬件設施、經費投入和教師實踐經驗的影響較大;二是受時間、空間和參與人數的限制。傳統模擬法庭整個學年可能只有一兩次,每次教學僅有一部分學生有機會擔任法庭相關角色,其他學生只能旁聽,而且旁聽還受到模擬法庭規模的限制,這樣的背景并不能實現對全部學生進行實踐能力的綜合鍛煉。一些高校組織了模擬法庭大賽,參與學生相對多一些,但由于受角色定位和角色職責的限制,學生只能進行與自己角色相關的活動,有一定的局限性。三是多數院校的模擬法庭過多追求表演性和對抗性,對庭前準備工作不重視,導致實踐性缺失。四是實踐活動組織困難、缺少優秀師資且不便監管,不能對每個學生進行有效考核評價。
二、公安院校法學教育現狀分析――以刑事訴訟法學為范例
近年來,許多公安院校對實踐教學有所重視,并作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和探索,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一)實踐教學內容缺乏深入細致研究,教學內容與公安執法工作相脫節
目前,許多院校公安法學課程的實踐教學內容缺乏實用性和實戰性,在教學內容、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等方面的設計上與公安執法工作相脫節、與崗位職責任務不符,教師不是圍繞實際應用(即實戰)而教,學生不是圍繞實際應用而學,實踐練習不是圍繞實際應用而練,這就使得實踐教學的效果大打折扣,無法真正體現法律知識應用能力、綜合能力的培養,不利于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實踐教學方法單一,教學方法與刑事執法的方式方法不能有效對接
當前,許多公安院校的教師在刑事訴訟法的教學中仍存在較多“慣性”,使用最為廣泛的教學方法仍是課堂案例分析,由于受課堂時間、課堂人數等限制,教師作用所占的比重較大,學生參與度不高。而且,這種教學方法無法讓學生全面了解公安刑事執法的實際工作過程,與復雜的刑事執法工作不相適應。因此,轉變教育理念,完善實踐教學內容,探索一系列科學、有效的新方法支撐教學,提高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就顯得十分必要。
三、公安法學實踐教學方法的多元化構建
筆者在深入調研和總結教學經驗的基礎上,以應用性較強的刑事訴訟法課程為范例,以崗位職業核心能力為重點,探索總結了多種有效的體現公安特色的實踐教學方法和手段,在實踐教學中,可以分階段、分步驟使用,以便在有限的時間內讓學生掌握今后工作崗位上最實用、最急需的知識和技能。
(一)錄像視頻評析教學法
一是選取典型案例視頻,設計問題,由學生討論評析,然后由教師予以點評。如觀看律師視點中相關視頻,讓學生以犯罪嫌疑人、律師的視角發現警察在收集、固定證據方面存在的問題,認識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引導學生把握警察執法行使權力的尺度及在以后的刑事執法中應注意的問題;還可以選用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普通程序庭審錄像組織學生觀看,以加深學生對庭審證據運用規則和認定標準的認識,提高其審查、判斷、固定證據的能力。二是將學生辦案過程實錄,組織學生觀看,由學生進行討論評析,最后由教師就學生辦案的程序、方式方法、證據運用等方面予以點評。三是通過直觀感性的真人實景AB劇的方式演繹公安刑事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執法規范性問題和規范操作標準,強化學生對相關程序的把握。該教學法有助于學生生動、活潑地學習,能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激發其學習熱情,學習效果明顯增強。
(二)角色扮演教學法
是指學生相互交替扮演模擬案件中的警察、犯罪嫌疑人、公訴人、法官、律師等不同角色,并進行換位思考,然后針對不同案件、不同的立場尤其是控辯雙方的立場進行證據設計,不斷完善案件的證據體系,從中真切體驗理想化的完全合乎證據規格要求的證據體系的形態標準,明確常見刑事案件的證據規格及法官認定案件的證據規則、證據標準和證明要求,從而形成一種心理定式,為日后從事公安工作,收集強硬的證據信息奠定基礎。
(三)執法程序模擬演練教學法
是指教師和學生或一線專家共同選取案例,設置模擬情境,由學生對相關執法程序進行模擬演練或綜合仿真辦案的實踐活動,包括接案、受案、立案、調查、詢問、勘查、訊問、搜查、扣押、辨認、拘捕程序訓練等等。該教學法使學生能夠熟練操作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掌握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的方式方法及常見刑事案件的證據規格,會收集、固定、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提高規范化執法能力,法語表達能力和實務操作能力。
(四)情境模擬教學法
是指根據教學目的和要求,結合公安工作實際情況、使用一定場景道具,安排不同角色,模擬設計相應問題情境,以供學員學習訓練的教學方法。例如在偵查訊問、人身檢查、搜查扣押、拘捕程序中,可以設置一些突境以考察學生的臨場應變能力和處理問題能力;在現場勘查程序中,可以設置不同場景,以考察學生發現、收集、保全和固定證據的能力;在訊問程序中對犯罪嫌疑人可以設置多種反審訊情境,以考察學生的偵查訊問能力和職業素養。
(五)現場演示指導教學法
為加強教學的直觀性,更好地培養學生實際操作技能,在教學中,教師可以把學生帶到模擬案件的室內和室外現場或專門的實訓場館,邀請公安一線的專家或辦案能手到現場進行講解和指導,邊示范邊講解,邊講邊練,在練中講,在講中練,以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使其盡快掌握相關辦案程序和方式方法。
(六)閱卷教學法
是指由教師根據實踐教學需要將從公安一線復制的已經結案的刑偵案卷進行分類,然后將學生分組,將不同類別的案卷分發給不同小組的學生觀閱,各小組學生對本組案卷進行交流討論,并對其操作流程的規范性、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組證的完整性、法律文書制作的規范性、案件處置的妥當些、案件裝訂的合序性進行評價,完成閱卷評議報告,最后由教師予以總結。通過閱卷學習,能夠達到“百聞不如一見”的效果。
(七)質量考核評議教學法
一是復印基層案卷式考核評議法。教師組織學生學習《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和《省級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規則》,讓學生掌握上級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辦案質量考核評議的內容和標準,掌握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執法質量進行考核的程序和要求,對教師從一線復印的案件進行考核評議,找出每本案卷存在的問題、扣分點及扣分原因,并列出問題清單,最后以小組為單位形成評議報告,由教師予以點評。
二是自辦案件式考核評議法。學生對自己模擬演練辦案形成的案卷先進行自評議,然后由不同班級的學生進行互評,最后由授課教師進行評議。評議時要從學生模擬辦案的態度、自辦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否準確、證據組證是否達到證明要求、程序是否正當合法、法律手續是否齊全、文書制作是否規范等多個方面,按照《自辦案件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標準》進行評議打分。該教學法既能有效提高學生對規范執法重要性的認識,又能客觀真實地檢驗教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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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和解的涵義與特征
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⑴刑事和解也被稱為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與加害人會議、當事人調停或者恢復正義會商。刑事和解的基本內涵可以概括為:犯罪發生后,經由中間人的幫助,使被害人與加害人直接接觸與協商,并最大可能的解決刑事糾紛。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重建被害人、加害人及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以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傷害,以此恢復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和睦關系,也使加害人得到悔過自新和復歸社會的機會。
通過刑事和解的涵義不難得出其具備以下幾個特征:(1)緩和性。由于產生刑事案件的矛盾必然十分尖銳,但是有些刑事案件是發生在諸如鄰里、親戚朋友之間,基于這部分人群關系的特殊性質,人們的態度往往是盡可能大事化小和避免大動干戈,和解方式注重緩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恰恰契合當事人追求恢復正常社會關系的心理;(2)自主性。主要體現在和解的自主權在于被害人與加害人,由雙方自主決定是否進行和解,國家專門機關僅對和解的條件、過程、內容進行必要的審查和監督,并不過多的干預;(3)互利性。一旦被害人與加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必定經過了一番利益的選擇,即被害人通過刑事和解使自己受到的傷害得以彌補,加害人通過自己的悔過自新與對被害人賠償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原諒與寬恕,從而得到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的機會。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適用刑事和解的司法實踐
(一)國內外的實踐現狀
在國外,目前學界普遍認同,刑事和解制度肇始于20世紀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哥納市的一則被害人和犯罪人和解案例。⑵到今天,刑事和解制度已在北美、歐洲和大洋洲等地數十個國家得到不同程度的適用和發展,其中以英國、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在英國,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適用于少年犯罪案件,其具體做法是:在確定少年犯罪嫌疑人之后,由執法官員首先同其面談并獲得他對自己罪行的承認,然后征詢其是否愿意直接向被害人認錯與賠償損失。如果犯罪嫌疑人作出肯定回答,執法官員便召集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以及被害人進行集體討論。討論的過程先由犯罪嫌嫌疑人陳述犯罪事實,再由執法官員向被害人詢問犯罪行為對其造成的影響,加害人與執法官員共同傾聽了被害人對自己損失的敘說之后,執法官員對雙方進行和解,從而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協議達成之后,執法官員便不再將少年犯罪人交送法庭審判。在法國出現的“和解普遍化”的運動,內容主要是犯罪行為沒有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決定適用和解程序,由第三人進行調節。根據法國議會通過的對《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41條的補充規定,法國刑事訴訟的和解程序適用的階段是檢察官提起訴訟前的偵查階段,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檢察官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而且適用刑事和解案件類型并不限定,在實際和解過程中,調解人是中立的第三者。⑶德國通過細化刑事和解的適用規范對刑事和解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規定,據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80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應由州司法管理部門指定的調節機構進行調解,只有調解無果時才準許起訴。對于公訴案件中的輕罪案件,經負責開始審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檢察院可以對輕罪暫時不予提起公訴,同時要求被告人作出一定的給付,彌補行為造成的損失,如果被告人履行了要求,就不再追訴其犯罪。
在國內,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刑事和解都有很高的呼聲,北京、上海、湖南、石家莊等地已率先在實踐中推進刑事和解的探索與實踐。2005年4月,上海市楊浦區司法局和區檢察院聯合制定了《關于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民調節的若干規定(試行)》,根據該規定,由檢察機關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檢察機關可以作不起訴處理或建議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2006年11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試行)》,成為全國第一個由省級檢察院頒發的專門指導試用刑事和解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均產生了一定反響。⑷2004年5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共同制定了《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該文件規定,輕傷犯罪案件在偵查、審查過程中,具備以下條件的,經查證屬實,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可作相對不起訴:(1)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2)當事人雙方和解,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3)犯罪嫌疑人本人確有悔罪表現,社會危險性已消除,不需要判處刑罰。⑸類似相關的規定也在北京、安徽等地陸續實施,細化規定了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以及相對不起訴、暫緩起訴制度的適用。從各地方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不難看出,我國各地在不斷的探索和實踐著刑事和解,這無疑證明了刑事和解在我國司法實踐的良好態勢,也預示著刑事和解將在我國的刑事司法領域有更長足的發展。
綜合分析國外與國內刑事和解的司法實踐,西方發達國家目前已經有了較為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適用中也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具體表現在刑事和解在適用階段、案件范圍以及主持者上都有相對統一的法律規定,同時西方較高的法治水平也為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和完善提供了堅實的法治基礎,相比之下,中國的刑事和解制度仍處于探索實踐中,刑事和解沒有統一立法規范,并且適用階段也主要在審查起訴階段,而適用范圍僅局限于輕微刑事案件,因此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刑事和解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刑事和解制度必將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二)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刑事和解在我國審查起訴階段已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適用,但適用過程中暴露出諸多問題。筆者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闡述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無統一的立法規范。要使刑事和解在審查起訴階段真正得以貫徹實施,做到“有法可依”,有賴于刑事立法的保障。在我國,刑事和解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適用尚未在立法中加以確認。統一立法規范并明確刑事和解在法律法規中的地位是最根本也是最原則性的問題,然而,在實踐中各地區根據自己的情況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刑事和解規范,具體來講,刑事和解在審查起訴階段具體的適用條件、案件范圍、和解模式等方面仍然沒有統一的立法規范,無論是實體法還是在程序法都處于于法無據的尷尬局面,立法上的空白可能導致審查起訴過程中刑事和解適用的隨意性,不利于刑事和解制度在今后的推廣運用。
2.檢察機關的地位問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意味著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檢察機關有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權力,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適用刑事和解,檢察機關是否可以作為刑事和解的“主持者”呢?刑事和解中是一項十分復雜,對專業知識和道德素養要求極高的工作,那么公權力的過渡干預,是否會影響刑事和解的有效進行乃至滋生司法腐敗?如果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以主持者的身份出現,那么應由誰來監督檢查機關作出的決定呢?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階段的刑事和解中充當一個怎樣的角色以及如何對刑事和解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都是值得我們高度關注的問題。
3.刑事和解可能導致公民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刑事和解中加害人主要通過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以獲得被害人的原諒,因此,加害人能否給予被害人一定的經濟賠償便成為能否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決定性因素,由此在審查起訴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出現了加害人“用錢買刑”、被害人“漫天要價”情況的出現。司法實踐中,能夠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通常是那些具有賠償能力的加害人,因為他們在履行了經濟賠償責任后,更加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所以,這部分加害人得到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機會就相對較多,而對于有真誠和解意愿但卻無力賠償的加害人來說,經濟能力似乎成為刑事和解過程中一道難以跨越的門檻。顯而易見,我國目前貧富差距懸殊的現狀可能會導致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據此,建立起被害人國家補償和加害人賠償方式多樣化等配套制度已更具深刻意義。
三、完善審查起訴階段適用刑事和解的相關建議
基于以上對刑事和解適用的現狀和問題的分析,筆者認為應該對癥下藥,針對不同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以期能夠盡快完善刑事和解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適用。
(一)建立統一的立法規范
為使刑事和解在審查起訴中有法可依,一改于法無據的缺憾,應在法律中明文規定刑事和解在審查起訴中的具體操作,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基于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已有為數不少的刑事和解案例,在此基礎上通過立法,規定刑事和解適用過程中的適用條件、案件范圍、和解模式等方面,統一刑事和解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適用標準。雖然目前司法實踐中刑事和解僅適用于輕微刑事案件,但鑒于國外的立法經驗和刑事和解未來發展前景,刑事和解適用范圍將會越來越廣泛,甚至有可能適用于某些嚴重犯罪。但是,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刑事和解的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這個過程必然是艱難而曲折的。通過統一的立法規范對各地區有關刑事和解制度參差不齊的規定加以糾正,同時也可以避免刑事和解在審查起訴階段適用上的隨意性。可見,在立法層面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統一的立法規范是當前刑事和解工作中的首要工作,同時,立法過程中要考慮各種因素,不能急于求成,由其是在刑事和解適用初期更應該追求穩妥,不能顧此失彼,也不能望而止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