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履職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5 07: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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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主任檢察官;改革;權力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相繼印發了《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實施工作指導意見》,確定了17個基層檢察院及地市級檢察院作為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試點單位。對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工作,結合渝北區院近年來的實踐經驗,筆者也有自己的一些觀點:
一、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定位
(一)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組織形式問題
筆者同意將主任檢察官辦案組作為檢察機關基本辦案組織的定位,不同意某些地方提出將這一辦案組織稱為“主任檢察官辦公室”的提法,這種提法給人的印象就是建立一些新的科室。同時,筆者認為:不能將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建成類似于法院合議制的辦案組織。法院的合議制和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不同點在于:法院的合議制(合議庭)是相當靈活的組織,它是根據個案的審判需要而建立的臨時的組織,它只對個案負責;而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是相對固定的組織,它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的,它對這一時期所辦理的案件負責。其次,法院的合議制(合議庭)組成人員是在審判長主持下對個案進行審理,成員之間權力平等;而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成員是在主任檢察官指揮、領導下辦理案件,主任檢察官有案件處理決定權(根據檢察長授權),其它成員(檢察官助理)則不具有案件處理決定權。
(二)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職能問題
“必須對檢察機關內部權力結構進行適當調整,積極構建主任檢察官享有一定獨立性的有關職權行使規則。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特別是依據檢察官法第六條關于檢察官職責的四項規定,可以考慮將一些非終局性決定的權力,由檢察長授權主任檢察官行使,解決主任檢察官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問題”。筆者贊同以上認識,并推薦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試行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做法和經驗。
從2005年開始,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試行了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其中重點就是對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進行探索。該院在試點工作中,把檢察人員分為檢察官、檢察官助理、檢察行政人員三類,并設計了“三局兩部一辦”的組織構架(即職務犯罪偵查局、刑事檢察局、訴訟監督局、政治部、檢察事務部、檢察長辦公室)。在刑事檢察局、訴訟監督局試行檢察官(相當于現在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按照1名檢察官帶2名以上檢察官助理的辦案模式,設若干檢察官辦案組,實行檢察官相對獨立負責辦案的工作機制,著力突出檢察官在檢察業務工作中的主體地位,成為責任主體,直接對分管檢察長或檢察長負責。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領導、指揮下工作,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對檢察官負責。該院規定:檢察官對帶有訴訟終局性的決定(不捕、不訴)享有建議權,對非終局性的享有決定權(批準逮捕、提起公訴)。
2014年,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安排部署,開始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進一步放權給主任檢察官,將部分案件的審查逮捕(批捕、不捕)、審查(、不)實體決定權配置給主任檢察官,又將部分科級以下干部的初查權配置給主任檢察官,這些權限一般由主任檢察官獨立行使,不再報請審批。
(三)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與業務部門的關系
關于業務部門與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關系,兩者既不能形成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又不能把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完全獨立成變相的小科室,其核心就是淡化行政色彩,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淡化業務部門的行政管理色彩。業務部門只行使行政事務管理和案件流程監督管理,不對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案件負責。
二是精簡業務機構,減少行政管理環節。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在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試點工作中,把原來的13個部門精簡為“三局二部一辦”模式。即:職務犯罪偵查局、刑事檢察局、訴訟監督局、政治部、檢察事務部、檢察長辦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組織架構。刑事檢察局、訴訟監督局的機構職能主要負責行政事務和業務工作監督,不對具體辦案負責,而職務犯罪偵查局則根據偵查工作的特點和需要,實行行政領導與檢察官合一的辦案工作機制,檢察長辦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能是對檢察官履行檢察權實施監督,政治部、檢察事務部負責隊伍建設和行政事務管理。
三是探索取消業務機構的辦案工作機制。為了更好地突出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淡化行政色彩,筆者建議人員較少(50人以下)的基層檢察機關,取消業務機構的設置 。即按自偵、偵監、公訴、控申、民行、監所等業務設若干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按照分工獨立負責履行檢察職責,直接對檢察長負責,業務工作管理職能由案件管理中心負責,由政治部(處)、事務部分別負責隊伍建設和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四)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內部人員管理問題
主任檢察官指揮、領導內部成員辦理案件,這種管理關系已成為共識。但多數人認為,主任檢察官責任大、壓力大,對內部組成人員沒有選任權,不便于管理。其矛盾焦點就是對個別素質較差的人員,沒有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愿意選,是黨組硬性安排的。其實,在現行體制下,黨組對全院人員也只有管理權,對中層干部、主任檢察官有較大的選任權,但對所有檢察人員也沒有絕對的選任權(都是組織部門和上級檢察機關統一招錄)。所以,主任檢察官辦案組要有絕對的選任權是不可能的。筆者建議:主任檢察官辦案組采取雙向選擇與領導決定相結合的方式組成,每個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可以雙向選擇1-2名辦案骨干人員,其它人員由黨組統一調配,這才是現行體制下能夠行使的模式。
二、關于主任檢察官的任職資格
主任檢察官的素質是確保主任檢察官依法獨立履行檢察權是關健,也是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對主任檢察官素質問題,必須明確主任檢察官素質要求肯定要高于一般檢察官,同時也要提高主任檢察官的政治、經濟待遇和職業榮譽感,充分體現責、權、利的統一。所以,主任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必須體現上述要求,不同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如《上海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要求主任檢察官應該具有檢察員身份,具有十年以上檢察工作經歷或具有市級以上“三優一能”等業務能手稱號。重慶市渝中區院要求主任檢察官必須具有檢察員身份,重慶市渝北區院和武隆縣院根據檢察官隊伍實際,規定特別優秀的助理檢察員也可選任主任檢察官。筆者認為,主任檢察官起碼應該具有檢察員身份,具有五年以上檢察業務工作經歷。
在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試點工作中,是否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不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在司法實踐中,助理檢察員有時并不承擔檢察官所要承擔的全部職責,只是協助檢察官承擔法律輔工作,不獨立出具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因此,檢察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后,助理檢察員不應當列為檢察官序列,而應劃歸為檢察輔助人員。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二條規定: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設助理檢察員和書記員各若干人。經檢察長批準,助理檢察員可以代行檢察員職務。不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與現有法律存在沖突。所以,《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還是將助理檢察員納入了檢察官序列。
個人認為,不應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檢察員以上人員才能納入檢察官序列,以增強其權威性。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將檢察機關執法辦案主體明確為主任檢察官(這是為了將主任檢察官于一般意義上的檢察官區別開來,將來還是要回到檢察官這個稱謂),主任檢察官應該有別于一般意義上檢察官,助理檢察員雖然是一般意義上的檢察官,但不具備獨立履行檢察權的資格,不應納入主任檢察官序列;二是各級檢察機關現有一般意義上的檢察官(含助理檢察員)太多,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人數(含在綜合管理、檢察技術部門或崗位上工作具有檢察官職務的人員)占各類人員總數的近百分之七十。高檢院《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規定主任檢察官的比例不超過檢察官(助理檢察員以上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必定有大批一般意義上的檢察官不能進入主任檢察官序列。
目前,造成檢察官人數過多的原因是:現在各級院的新近人員,只要通過了司法考試,達到一定工作年限(一般是兩年),就任命為助理檢察員,這主要是為了解決檢察官等級問題,也就是解決檢察官等級津貼問題。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7月起就不再評定檢察官等級了,將建立新的檢察官等級制度。個人建議,今后,即使通過了司法考試的人員,也沒有必要任命為助理檢察員(達到逐步消化現有檢察官數量的目的),可以先任命為檢察官助理,在有了主任檢察官職數后,通過一定的選拔程序,晉升為主任檢察官。至于這種意見與現有法律存在沖突的問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檢察官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來解決,因為改革本身就應該對現有法律作適當修改,不然改革就失去其意義了。
三、關于主任檢察官的員額問題
實行主任檢察官員額制,有人認為會阻擋部分年輕人的晉升渠道,影響他們的進取心。其實,主任檢察官員額制,本身不是問題,關鍵是第一次實行主任檢察官員額制,一定要嚴格主任檢察官資格標準,不能濫竽充數,要寧缺毋濫。同時要實行主任檢察官淘汰制,這才能給檢察官助理留出晉升空間。
目前,高檢院規定的主任檢察官員額不超過所有檢察官(助理檢察員以上人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各地基本是按照這一比例執行的。但在配置主任檢察官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個別單位過分強調主任檢察官資歷,變相論資排輩,致使同一個單位內部主任檢察官素質差異大;二是不重視資歷和經驗,致使選拔的個別主任檢察官能力不過硬,不能服眾;第三,不承擔辦案工作的主任檢察官較多,影響辦案工作。個人建議:
(一)選任主任檢察官要做到寧缺毋濫
目前,基層檢察院普遍是年輕人多,雖然學歷都很高,但工作經歷較短,業務工作經驗缺乏。在這種情況下,個別院為了解決職級問題,不管條件是否成熟,全額配足或大量配設主任檢察官,致使個別主任檢察官與同齡同事相比任職優勢并不太明顯,擔任主任檢察官不能服眾,這就會影響其它同齡同事的積極性。
(二)解決主任檢察官的內部配置問題
主任檢察官內部配置問題中最難解決的就是目前檢察機關內部領導職數太多。比如一個60人的中等規模檢察院,主任檢察官應該配備20人左右,其中,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3人)、專委(1-2人)就要占5人以上,如果紀檢組長、政治處主任是檢委會成員,還要增加2人,也就是7人,占20人的35%。另外的13人如何設置呢?設想方案:偵監2人,公訴4人,職偵3人,民行1人,控申1人,檢委會辦事機構(案管中心或研究室)1人,監所1人。如果這樣,除了現有的局長、科長轉任主任檢察官,其他檢察官就只能任檢察官助理了,改革就沒有實際意義了。所以,筆者認為,必須改革現有領導體制,建議基層檢察院設檢察長1人,只設副檢察長1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不設部門負責人(其只占職數,一般都不辦案或少辦案),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若干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直接對檢察長負責,紀檢組長、政治處主任不納入主任檢察官序列。這樣,一線辦案的主任檢察官就更多了,這才能突出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這才是司法改革的目的。
法制經緯
淺議主任檢察官的定位、選配與監督
四、關于主任檢察官的監督問題
“為了保證主任檢察官一定的相對獨立性,特別應當處理好對其履職監督問題,尤其是在檢察官整體素質不高、執法環境不優、司法腐敗多發易發、司法保障與問責機制均不健全的當下。……在厘清主任檢察官職權邊界的同時,建立責權配套的工作機制,使主任檢察官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③。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同時,對檢察機關行使職權的活動也應該有比較完善的外部和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主任檢察官執法辦案的監督制約是確保改革試點取得成效的必然之舉,渝北區院在主任檢察官監督制約方面進行了如下探索:
(一)創新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一是加強檢察長、檢委會對執法辦案活動的領導和監督。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定期檢查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織的工作,可以指令主任檢察官匯報某一案件或一段時間內的辦案情況。對于疑難、復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對主任檢察官作出的案件處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案件,檢察長可直接作出決定或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必要時,檢察長可以更換辦案主任檢察官。
二是創新業務部門負責人監督制約機制。部門負責人不再審核主任檢察官案件所辦案件,但可以通過主任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適時討論重大疑難案件以及證據審查標準和執法尺度,定期分析各辦案組織辦理案件的質量和效果,達到監督目的。必要時,部門負責人也可以建議更換辦案主任檢察官。
三是創新案件管理部門日常管理機制。1、強化辦案流程監督。案件管理部門以案件受理、分流、立案、拘留、批捕、、抗訴、減刑等環節為關鍵節點,加強流程管理和節點控制,完善預警管理機制,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對辦案全程進行動態監督。2、認真執行案件質量定期評查和通報制度以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3、重點通過三書(意見書、書、判決書)對比審查方式對實體辦案進行事后評價。
四是嚴格執行紀律檢查各項制度。紀檢監察部門對主任檢察官遵守檢察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涉及徇私枉法、、執法不公等行為的舉報反映進行調查處理,確保主任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
五是建立主任檢察官執法檔案。建立健全主任檢察官的執法質量、執法作風、執法紀律進行檢查、督察、考核、評議所形成的各種客觀資料檔案,落實辦案質量和責任終身制。
(二)進一步自覺接受人大監督
渝北區院根據《監督法》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嚴格執行向人大常委會進行專項工作報告的制度,接受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制度,接受詢問和質詢的工作制度。開通“渝北檢察”微博、微信、手機報及互聯網站手機版,打造“掌上檢察”,進一步加強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 認真聽取意見、批評和建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案件聽庭評議和執法檢查,聽取對執法辦案的監督意見。根據人大常委會安排,每年抽選兩名以上主任檢察官向區人大常委會述職。
(三)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
孟建柱說:“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和監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渝北區院根據上級院的有關規定,作了如下探索:
1、創新人民監督員接待日制度
堅持每月固定一天在控申接待大廳設置人民監督員專屬接待窗口,由人民監督員接待來訪群眾,受理監督線索。同時,以控申接待窗口規范化建設專項活動為契機,規范設置人民監督員制度公告欄,向來訪群眾廣為宣傳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范圍及啟動監督的程序等,進一步擴大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社會影響力。
2、創新人民監督告知制度
在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過程中,采取發放“人民監督告知卡”等形式,同步做好人民監督告知工作,主動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辯護人告知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范圍及申請監督的途徑等人民監督事項。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原則上要在作出立案決定后15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人民監督事項;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在送達家屬通知書的同時要告知家屬人民監督事項;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等訴訟環節委托有辯護人的,案件管理部門在收到辯護委托手續時要告知辯護人人民監督事項。在進行人民監督告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辯護人提出申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負責告知的部門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本院人民監督工作部門處理。
3、創新人民監督員監督信息通報制度
主動向人民監督員通報屬于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內的控告申訴。控申部門在處理來信來訪、統一受理控告申訴過程中,對涉及人民監督員監督情形的相關控告申訴材料要在受理后7日內向本院人民監督工作部門通報。人民監督工作部門對相關材料要及時審查匯總,并報檢察長審核同意后,按月向本轄區內人民監督員通報。人民監督員在聽取通報后,提出啟動人民監督程序意見的,由人民監督工作部門負責處理。
(四)深化檢務公開制度
孟建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深化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有利于保障公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增強有效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樹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滿意度。渝北區院在深化檢務公開方面作了如下探索:
1、嚴格落實執法辦案告知制度
執法辦案告知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法定公開環節,嚴格落實好法定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嚴格依法向舉報、偵查、逮捕、、申訴等各個環節的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申訴人,以及律師、人告知權利義務。同時,本著公開透明的要求,將執法辦案中的相關信息告知有關當事人,如職務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處理結果,超期羈押和違法或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糾正情況等。
2、規范完善案件流程公開查詢機制
依托“陽光檢務”網絡平臺,主動公開訴訟期限、辦案流程、處理情況等信息,根據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有針對性公開其他信息。案件管理部門按照規范性要求,適時將案件流程信息予以公開,方便社會公開查詢。
3、推進案件公開審查、公開答復機制
根據上級院推進案件公開審查、公開答復制度的部署,對符合公開審查、公開答復條件的案件,結合實際,認真組織推進落實。
4、探索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機制
孟建柱說:“要大力推進檢務公開。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不予提起抗訴決定書等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制度,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建立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制度,是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對于檢察機關依法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權、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在“陽光檢務”網絡平臺上開設檢察文書公開平臺,探索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案件的書,檢察機關作出的不立案、不逮捕、不決定書、抗訴請求答復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民事行政檢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進行主動公開;對實名舉報線索的不立案決定書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公開。
(五)探索、完善內部監督制約與外部監督工作鏈接機制
1、進一步完善案件回訪機制
除了對本院辦結的自偵案件進行回訪外,還對其它重大、復雜案件,有嚴重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進行回訪監督。紀檢監察部門通過回訪,征求社會各界、發案單位或與案件當事人有關人員、抽查案卷等對辦案人員嚴格、公正、文明、廉潔辦案及執行辦案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情況。
2、進一步加強與其它部門的走訪聯系
紀檢監察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通過明察暗訪,走訪人大、政協、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協)等單位,對主任檢察官執法辦案的質量和效率進行監督,對督查發現的傾向性問題進行通報、督促整改。
3、探索執法辦案評價公開,以公開促規范
把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檢驗檢察工作的重要標準,探索建立群眾滿意度收集考評機制,加強對檢察人員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通過執法辦案評價公開推進執法規范,深化執法為民。分別在一些場所等地設置檢察意見箱,在官方網站建立意見收集專欄,由紀檢監察部門定時收集匯總、調查核實意見。在執法辦案重點關鍵環節分別設計并發放《意見表》,由當事人、辯護人或訴訟人、來訪人、第三方社會人士等在每次的訊(詢)問、接待、聽證結束后,對辦案人員執法行為作風提出意見,作出評價,考評結果記入主任檢察官執法檔案。
[參考文獻]
[1]金鑫.《論主任檢察官的定位、選配與管理》[J].《人民檢察》,201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