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資金監管辦法范文
時間:2023-07-02 1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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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民辦學校產權現狀分析
(一)民辦學校的產權具有多樣性。民辦學校的產權可分為清理產權和事實產權兩大類。清理產權都由學校的投資方直接投資舉辦學校的財產。詳細地講,清理產權應包括:個人及企業的資金投入,學生家長的贊助費、資助費,社會各界的捐贈,國家直接和間接的投入(如無償或優惠劃撥給學校的建設用地)。事實產權是由舉辦者的滾動逐漸積累而形成的財產。我們統稱法人財產,在學校存讀期間,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學校的財產所有權歸法人,屬法人財產,學校的校長、教師、學生擁有對學校財產的管理權、使用權和部分處置權。
學校的原始資產來源于投資主體財產投入,包括投資者的出資與國家給予的直接的經費支持或土地、房產支持。學校的積累資產則來源復雜,既包括學費收入、社會捐贈、校辦產業收入等直接取得,也包括由于國家給予政策優惠(如減免稅收、劃撥土地帶來的收益)等間接取得。
對于以上各種來源的學校資產,不論其原始屬性如何,一旦財產投入學校,便成為學校資產,由學校法人支配(民辦學校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領取法人登記證書后即成為我國《民法通則》上所規定的法人)。同時,根據“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出資者(包括原始投資和后繼投資)擁有學校的產權。因此,投資者投入學校的“資產”是其“產權”形成的基礎,并且此種“產權”僅僅是單個投資者對其學校作為法人整體所享有的部分所有權。投資者既不能實際地占有學校的某部分資產,也不能任意地支配學校的某部分資產。
明晰民辦學校產權,包括主體擁有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的明朗化和量化。產權明晰的關鍵在于產權的界定,明晰了產權歸屬,也就明確了與產權相關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受益權和處置權等產權歸屬;還有名校辦民校所帶來的無形資產如何界定,教育集團、股份制辦學多按企業模式運作,學校無獨立財產,這類學校的產權如何界定等。如果這些問題都明晰了,將有利于明確產權,完善產權管理,調動舉辦者和辦學者的積極性。
(二)產權不清一直是民辦學校舉辦者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按現有規定,民辦學校的產權,在辦學時歸辦學者所有,但不得分配、轉讓擔保或抵押;學校停止辦學時,清算后的剩余財產雖可返還或折價返還舉辦者,但其值最多只能相當于舉辦者最初的投入值,其余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以發展社會力量辦學事業。也就是說,辦學者的投入,只是在教育機構被解散后才能返還,非但與學校運營過程中所獲得的滾動積累無緣,還得承擔貨幣貶值所帶來的損失。由此帶來的問題是:1、民辦學校沒有可以抵押的物資,因而貸款困難;2、閑散資金更多地流向其他可以獲得高額利益的地方,人們對投資于教育信心不足;3、一些辦學者為規避投資風險,想方設法在短期內收回成本,使民辦學校成為“學店”之嫌;4、少數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鉆法律空子,使辦學資金不流入學校賬戶,引起社會的不滿。
二、產權歸屬的敏感問題
(一)“滾動發展”的民辦學校產權歸屬。“滾動發展”的民辦學校產權歸誰,這一直是產權歸屬的一個熱點問題。“滾動發展”是沒有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而是通過收取贊助費、捐贈、學雜費、培養費補差和校辦企業積累投入辦學,像這類學校的產權應是學校集體所有制;另一種情況是學校舉辦者個人不投資,而是通過向銀行借貸墊資辦學,然后用收取的學費、培養費或校辦企業收入償還貸款,這同樣屬于“滾動發展”,墊資與投資有質的區別,所承擔風險也不同,因此舉辦者不享有產權,學校的產權是以校長為首集體所有的。集體所有制的民辦高校應建立教育工會,通過教育工會制定章程,規定辦學收益及學校產權的分配方案,盡管產權的主要部分屬于全體教職工所有,但還有部分應歸政府所有。
(二)政府對民辦學校資產流向監管的合理性。如果我們承認教育是一個產業,那么民辦學校創業資金的運作需要通過融資手段,因此投資者不可能以個人形式出現,投資主體也并非投資者個體,而是投資者以私營企業為主體實施投資。民辦學校屬非企業性質單位,不具備經濟擔保和償還債務的能力,將民辦學校作為投資者的直接投入對象是不科學的,也是不現實的。辦民辦學校與辦其他事業不同,學校需要穩定,而投資者又需要減少風險,解決這一矛盾的理想方案應是:投資者為辦學的投資僅作學校存續期間劃撥使用,其產權歸屬投資者所有,學校以其辦學收益回報投資者以作補償。
這里有一個重要前提,即政府對民辦學校資產流向的監管。這是政府監管民辦學校最重要的方法,其核心不是學校的經費如何使用,而是學校的產權是否明晰,收支是否清楚,以防學校不正當盈利,以保持學校穩定。
三、對民辦學校產權問題的立法建議
針對我國目前對民辦學校產權界定的情況,筆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議:
(一)對民辦學校的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進行明確的立法區分。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但在實踐中,部分民辦學校的營利性已經非常明顯,而且國家并無有效的制約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確立了合理回報制度,實際上也是現實的反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關于要求民辦學校在章程中確立是否要求合理回報以及在稅務等方面區別對待是否設立合理回報的學校,實質上已經是區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立法雛形。筆者認為,從我國民辦教育的現實與發展出發,修改上述法律規定,確立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別管理的體制,更有利于民辦學校的規范發展。
(二)按“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產權歸屬,但同時按是否營利確定不同權利限制。“誰投資誰所有”是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任何違背該原則的規定都將帶來法律體系的混亂。因此,必須明確規定學校的出資人為民辦學校的產權人,按出資金額或追加出資金額占全部出資的比例享有民辦學校的產權,并按其產權份額享有對民辦學校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在民辦學校產權立法上采用與公司法相同的規定呢?筆者認為,雖然民辦教育立法與公司法具有統一的產權法律理論,但是由于前者既要達到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目的,又要規范嚴重趨利行為的出現和保持民辦教育的穩定性,故民辦學校的產權與公司股權仍可能有著先天的區別。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立法選擇就是對民辦學校的產權人按照營利與否進行法律上的權利限制,以達到規范與區別發展的作用。這種限制主要應體現在對產權中“收益”與“處分”權能的立法設計。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顯然其產權人不得享有“收益”權能,而對于“處分”權能,如繼承、分割、轉讓等,也必須以原始出資為限,即出資人不得獲取任何收益。但對于營利性學校,顯然不應當從限制收益與處分所得的角度加以限制,而應當從監管的角度予以規定。
(三)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產權人“收益”權能的立法限制建議
1、從鼓勵積累與擴張的角度確定合理回報制度。對民辦學校舉辦人所占產權的合理回報不作最高限額,合理回報的具體比例及分配辦法由舉辦人在民辦學校的章程中予以規定,并賦予政府部門嚴格的監管職權。但是,應當對將不領取或少領取合理回報,而將剩余的辦學節余投入學校發展的行為予以立法鼓勵,給予稅收等優惠,或者轉為舉辦者的再投入。
2、從保持學校穩定性的角度確定剩余財產分配制度。應當規定民辦學校在申報成立時確立舉辦期限,并予以公示。嚴格民辦學校依法提取“三金”(發展基金、公益金、風險保證金),并對“三金”的使用予以監管。
民辦學校在舉辦期限屆滿后終止的,由產權人組織進行清算,在優先支付應退學雜費、清算費用、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清償對外債務后,由產權人按章程規定自行分配剩余財產。如期限屆滿決定續辦的,應當提前兩年提出申請并辦理舉辦期限延長手續。之所以提出“兩年”的建議,是考慮到留給學生及家長適當的安置時間。
民辦學校在舉辦期限屆滿之前因非正常原因終止的,由審批機關組織進行清算,在優先支付應退學雜費、清算費用、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清償對外債務,剩余財產扣除學生安置費用后,由審批機關作為教育基金。如剩余財產不足以安置學生的,由審批機關在教育基金中支付。
(四)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產權人“處分”權能的立法限制建議。應當立法禁止民辦學校產權的抵押及設定其他物權的行為,以防止民辦學校產權的非正常更換,從而破壞穩定性。
限制民辦學校的產權轉讓與贈與,這可以從幾方面予以規定:1、規定一定年限之后方可轉讓或贈與,如在民辦學校舉辦三年之后或舉辦年限的一半以上;2、轉讓或贈與時應由中介機構進行財產清查、審計,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轉讓或贈與。
對民辦學校產權的繼承、分割(如舉辦者離婚)、司法查封拍賣的處理作出具體規定。
(作者單位:鄭州工業貿易學校)
主要參考文獻:
[1]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網站.民辦學校的產權界定與糾紛處理.
[2]中國民辦高校網.論民辦學校產權歸屬與管理.
篇2
改革開放30多年來,黨和國家對民辦教育發展予以高度重視,頒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規,旨在規范和推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教育部也牽頭研究制定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地方各級政府也都紛紛出臺了相關措施。與此同時,國家也啟動了“改善民辦教育發展環境,深化辦學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民辦教育迎來了新的契機,并獲得了快速發展。民辦教育體系初步形成,逐步覆蓋了從基礎教育到高等教育、從非學歷教育到學歷教育、從普通教育到職業教育的廣闊領域。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不斷改善,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不斷提高,為國家節省了財政資金,促進了高等教育的普及,擴大了就業渠道,培養了大批社會需要的實用型人才。
盡管如此,由于民辦教育發展的制度設計還不夠完善,存在著諸如法人屬性、產權歸屬、學校分類和權利、師生權益、會計制度、盈利回報、優惠政策、市場監管、政府服務等難點問題,迫切需要尋求解決辦法。
推進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需要政府、學校和社會通力合作。
首先,政府要依法管理和監督,全面發揮民辦教育行政管理的各項職能。教育主管部門要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民辦教育發展的統籌、規劃和管理工作,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要大力鼓勵并扶持與獎勵民辦教育,制定和完善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財政、稅收、金融、收費、土地等政策;建立健全民辦教育綜合管理與服務體系,加快解決影響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法人性質、產權屬性、教師權益、會計制度、社會監管等重點和難點問題;完善民辦學校教師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探索民辦學校教師職業年金制度;依法實行監督,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保證教育質量;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積極探索和制定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
其次,還要建立分類管理制度,采取區域推進模式。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制度。依據民辦教育的不同性質,區分公益性民辦教育和營利性民辦教育,進行分類注冊、管理。加大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支持力度,將非營利性民辦教育納入公共教育體系。同時,依據不同地區、社會及教育條件,在民辦教育發展策略上,采取區域推進模式。對于經濟發達和教育水平較高地區,要立足于促進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質量為目標,重在內涵建設和特色創新,舉辦多樣化的教育;在農村和經濟欠發達地區,民辦教育發展重在普及和提升教育的水平上。
最后,還要提高教育質量,增強民辦教育吸引力。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對我國民辦教育的生存、發展產生了極大影響。一部分民辦學校由于辦學理念先進、辦學特色鮮明、師資力量雄厚,成為享譽極高的品牌,生存狀況良好;一些民辦學校由于辦學特色不夠鮮明、人才培養模式缺乏新意、師資隊伍素質不高,規模日益萎縮,甚至倒閉轉讓。從總體而言,民辦教育吸引力不足比較突出。社會對待民辦教育的觀念存在一定的誤區。很多人認為民辦教育是“次等教育”,一些家長也認為,孩子實在不行才上民辦學校。民辦教育要增強吸引力,應主動地爭取發展環境的改善,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努力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內涵發展,提高教師的專業素養,創新辦學體制機制和辦學模式,辦出特色和水平。
篇3
2008年2月,教育部出臺《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26號令)。從當年4月開始,獨立學院進入“5年過渡期”。如今,5年已過,各省民辦獨立學院的轉設情況如何?
老工業基地黑龍江省通過創新思維、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扶持與規范并舉、加大服務和協調力度等舉措,攻堅克難,在民辦獨立學院轉設工作中走在前列,進行了有益探索和嘗試,也為各省民辦獨立學院轉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本期,黑龍江省教育廳副廳長尹曉嵐詳細介紹黑龍江省民辦獨立學院轉設工作的前前后后。
《教育與職業》:請您簡要介紹一下目前黑龍江省民辦教育的整體情況。自2008年教育部實施民辦獨立學院轉設工作以來,我省的轉設情況如何?
尹曉嵐:黑龍江目前有民辦學校7403所,在校生93萬人,教師5.6萬人,學校資產總值87億元,舉辦者投入近30億元。民辦教育的蓬勃發展,擴大了我省教育資源總量,提高了教育整體服務水平,增加了教育的選擇機會,也促進了教育投入體制改革和辦學管理體制的創新,增強了教育改革發展的活力。可以說,民辦教育的發展為實現我省教育事業的整體跨越及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自2008年教育部實施民辦獨立學院轉設工作以來,經教育部批準,我省有7所獨立學院轉設成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普通本科學校,1所高職院校升格為本科學校。2011年,黑龍江東方學院成為全國首批獲得碩士專業研究生培養資格的五所民辦高校之一,充分顯示了我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綜合實力。
《教育與職業》:民辦教育的發展需要依靠政策推動,地方政府應當在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政策,調整相關利益,排除障礙,創造有利于發展的寬松環境。《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教育部25號令、26號令頒布實施后,我們做了哪些工作?
尹曉嵐:我們立即著手進行相關政策和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工作,2005年,制定出臺了《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2007年制定頒布了《黑龍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通過政策調整,我們加大制度創新力度,努力解決制約和困擾民辦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為民辦教育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教育與職業》:民辦獨立學院的情況比較復雜。請問舉辦者最關注哪些問題?我們又是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以保護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辦學積極性的?
尹曉嵐:《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頒布實施后,要求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舉辦民辦學校必須以有形或無形資產作為出資,才能取得民辦學校舉辦者身份,享有舉辦者相應權利。同時,民促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產權要明晰,舉辦者投入資產與辦學積累等要分別登記。這些規定使一些辦學歷史較長、無原始出資、學校主要靠辦學積累滾動發展起來的民辦學校辦學人,對能否被依法確定為學校舉辦者、能否獲得應有的回報、學校在沒有出資人的情況下能否保證健康平穩發展等顧慮較多,信心不足。
我們認識到,不切實解決困擾這部分辦學人的思想問題,解除他們的思想包袱,勢必傷害他們的辦學積極性,勢必影響到這些民辦學校的穩定和發展。在既無法律政策依據,也無經驗做法可借鑒的情況下,我們開創性地提出了“對于《民辦教育促進法》施行前滾動發展起來的民辦學校,目前辦學積累達到一定規模但沒有明確出資比例的舉辦者,根據對學校發展貢獻情況,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審批機關核定,可以一次性給予舉辦者相當于學校凈資產(扣除國有資產和社會捐贈部分)15%的獎勵,作為舉辦者的初始出資額”的想法。經我廳積極爭取,省政府予以充分的肯定和支持,2005年出臺《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民辦學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對此作出了規定。這一政策的出臺,使民辦學校辦學人很受鼓舞,徹底解除了他們的思想負擔,堅定了他們的辦學信念。文件出臺后,我們即于2005年年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全省民辦高校資產財務情況進行了全面審計,依法確定民辦高校出資人和出資額度,同時核定學校的凈資產數額。齊齊哈爾工程學院、哈爾濱華德學院等一批無原始出資或原始出資很少、但對學校的發展作出巨大貢獻的民辦高校辦學人,依據此政策,依法得到了獎勵,有的獎勵達千萬元之多。這些獎勵被依法確定為民辦高校辦學人的原始出資,可以轉讓和繼承,但不得提取和抽逃。這一政策規定既明確了民辦學校的產權屬性,維護了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同時又保護了舉辦者的辦學積極性,有利于學校的健康穩定發展。
《教育與職業》:獨立學院資產過戶是維護獨立學院法人財產權,保護投資方合法權益,促進獨立學院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但現有獨立學院產權不明等多種因素導致資產過戶還存在很多困難與問題。為促進民辦學校資產過戶,我們是如何解決這些困難和問題的?
尹曉嵐:為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自2006年相繼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101號通知及教育部25號令、26號令,對民辦高校資產過戶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具體的時間要求。我廳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積極動員、要求民辦高校按照規定時間予以過戶。但是由于按照現有法律規定,民辦高校資產過戶,需要繳納營業稅、契稅、交易管理費、價格調節基金、房屋維修基金等不低于交易額9%的稅費,對于舉辦者資金投入少則千萬元、多則上億元的民辦高校來說,資產過戶將帶來巨大的經濟負擔。同時,舉辦者投入資產如果過戶到學校名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民辦高校將不能以此作為抵押申請銀行貸款,這勢必會影響到學校的發展。為了使國務院和教育部資產過戶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既依法維護民辦高校的法人財產權,又能消除民辦高校的顧慮,并確保民辦高校不因資產過戶問題未予解決而被限制或停止招生,影響學校的正常發展。我們于2007年開始起草《黑龍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并提出了民辦學校資產過戶免交各種稅費的意見,對此財政、稅務、物價、建設等相關部門均持堅決反對意見。為了取得這些部門的理解和支持,我們積極尋求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的指導和幫助,充分發揮立法機關的作用,經過大量不計其數的溝通、協調工作,逐一攻克相關部門,最終《黑龍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對此作出了“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以不動產用于辦學,原有不動產過戶到民辦學校名下,并且不屬于買賣、贈予或者交換行為的,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只收取證照工本費”的規定,為民辦學校順利實現資產過戶提供了強有力的立法支持。目前,我省民辦高校依據此規定已基本完成了土地、校舍過戶工作,免交各種稅費達千萬元以上。可以說,這一立法規定,對促進我省民辦學校尤其是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至關重要的作用。
《教育與職業》:民辦教育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支持與資金扶持。除了政策支持外,在財政資金支持方面,我們做了哪些工作?
尹曉嵐:一是設立落實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我省《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扶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以立法形式確定了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同時,我們將“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有關教育和培訓任務,撥付相應教育經費”等規定納入了省中長期教育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和十二五規劃當中,并作為十二五“民辦高校管理和發展方式改革試點”的主要措施予以實施。目前我省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已落實1000萬元,且逐年增長。本著扶強促優的原則,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獎勵優秀民辦學校。
我們同時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認真落實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尤其在資金支持上,要爭取當地財政部門支持,加大對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資金投入。民辦教育發展規模較大的市及縣(市、區)在設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方面應起示范作用,在財政短期內不能設立時,教育行政部門應想辦法先行設立。要求各地在經費資助,以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方式對民辦學校給予扶持方面拿出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落實按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民辦學校的教育經費的撥付。2012年,哈爾濱等地、市也已設立了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
二是積極加大獎助學金投入力度,擴大受助范圍。近幾年,我省財政加大了對民辦高校學生資助工作的投入力度,2011年我省16所民辦高校共有22773名在校生獲得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占在校生總數的22.4%,比上一年度提高了12%;受助人數增長率達130.3%;受助金額2846萬元,資金投入增長率達130.2%。在資助工作過程中,對辦學質量高和開設農、林、水、地礦、油、核等特殊專業的學生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傾斜,在學校和社會上反響良好。
三是加大對民辦學校校長、管理隊伍和骨干教師的培訓力度。我們制定了《關于加強民辦高校校長隊伍建設的意見》,建立民辦高校校長培訓機制,建設民辦高校校長培訓基地,把民辦高校校長培訓納入省財政統一培訓計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優先安排校長培訓。2012年我廳安排培訓經費280萬元,對全省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校長免費進行了培訓,結合現代大學制度改革,組織民辦高校校長到境外開展專題培訓。通過培訓,開闊了民辦學校校長的視野,加強了民辦學校之間及與公辦學校的交流與學習,強化了民辦學校校長牢固樹立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的信念,增強了依法治校的意識,提升了領導和管理水平。
四是積極扶持民辦高校重點學科建設。我廳注重突出民辦高校辦學特色,將民辦高校統一納入省重點學科建設工程,并在評選條件、標準方面向民辦高校予以傾斜,六所民辦高校申報的重點學科被確定為“十二五”省重點建設學科,并得到省民辦教育專項資金扶持。
這一系列獎勵、扶持措施的落實,在民辦學校中引起強烈反響,極大地調動了辦學人的辦學熱情,堅定了辦好民辦教育的信念,同時民辦學校廣大師生也備受鼓舞,呈現出積極進取、拼搏向上的良好精神面貌。
《教育與職業》:我們又是怎樣防控民辦學校辦學風險的?
尹曉嵐:采取扶持與規范并舉的措施。一是建立年度檢查制度。按照國務院、教育部及我省條例規定,建立了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制定印發了年度檢查辦法和標準。通過開展年度檢查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全面總結了民辦學校辦學情況,發現樹立典型,同時排查存在的安全隱患和不安定因素,并針對具體情況逐校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意見。例如針對年檢審計中發現的部分學校抽逃辦學資金問題,我們及時下發了《關于制止民辦高校抽逃辦學資金的通知》,要求有抽逃辦學資金行為的民辦高校立即自查自糾,形成書面整改報告,并限期依法補足。逾期無法補足的,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我們還把年檢結果作為實施政府資助和其他優惠政策的重要條件和依據,例如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重點對年檢示范單位予以獎勵和資助,年檢示范單位還享有自行設立賬戶存儲風險保證金等政策待遇。這對引導民辦學校依法辦學,突出辦學特色,提高辦學質量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是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隨著民辦學校的發展和辦學規模不斷擴大,一些民辦學校的辦學風險也日益顯現。如我們發現有的民辦高校違規將學校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向典當公司借貸巨額資金不按期歸還,已引發糾紛,有的民辦高校因巨額經濟債務歸還困難已被訴訟至法院。這些問題給學校發展帶來巨大的辦學風險。民辦學校的辦學風險是一個綜合的社會問題,為使民辦學校辦學風險及對社會產生的震蕩減輕到最小,切實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我省條例規定,我廳及大部分地市教育局建立了民辦學校風險保證金制度。在制度落實過程中,我們一方面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民辦學校的宣傳教育和收繳力度,使民辦學校充分認識風險保證金對社會穩定、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和規避民辦學校辦學風險的極端重要性,使民辦學校能夠支持和配合此項工作。另一方面,我們通過制定配套政策區別對待、靈活掌握,加大對民辦學校依法辦學的引導。辦學思想端正、辦學條件達標、社會信譽良好的年檢示范單位及免檢單位,可以自行設立賬戶存儲及免交風險保證金。對于辦學條件較差、辦學行為不是很規范或存在潛在辦學風險的民辦學校,我們將加大收繳力度。
四是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針對個別民辦高校尤其是民辦助學高校規模較小、管理水平較低、抗風險能力較差的實際,我們要求民辦高校必須提高認識,全面貫徹省教育廳《關于在全省高等學校、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精神,以防止辦學過程中的各種漏洞,降低風險,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目前,我省已有50多所民辦高校建立了常年法律顧問制度,在法律顧問的指導下,民辦高校不僅健全、完善了規章制度,而且在處理訴訟、非訴訟案件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據不完全統計,通過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我省民辦高校已挽回經濟損失近千萬元,保證了學校及社會穩定,促進了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
《教育與職業》:在服務和協調方面,我們采取了哪些措施為民辦教育發展提供保障?
尹曉嵐:為進一步加強對民辦教育事業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完善民辦教育綜合協調機制,我省建立了主管副省長為召集人,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民政廳等十五個部門參加的省民辦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研究、協調解決貫徹落實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中的重大問題,研究解決民辦教育發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研究擬定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等。
為切實推進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和提高科學決策水平,保證我省民辦教育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我廳成立了黑龍江省民辦教育專家咨詢委員會。幾年來,專家咨詢委員會對全省民辦教育發展戰略、民辦教育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或文件,以及帶有全局性、戰略性和長遠性的重大方針政策的制定,進行了重點咨詢和評估論證;開展了民辦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就民辦教育發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供大量及時而富有建設性的咨詢建議,為我省民辦教育的科學、民主決策發揮了積極作用。
我們還探索建立了民辦教育監管服務和綜合執法機制,加大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合作力度,提高服務意識,注重發揮部門合力。一是與民政部門聯合開展對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工作,簡化了程序,減輕了民辦學校的壓力;二是與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等部門聯合執法,加大打擊非法辦學力度;三是針對目前一些民辦學校同時掛由教育和勞動行政部門分別審批的兩塊牌子、辦兩套手續的狀況,在省條例中確定了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如要舉辦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可以由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在該校增加培訓項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舉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可以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在該校增加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項目,不必再另行設立相應的教育機構。
《教育與職業》:最后,請您結合本省民辦教育的發展實際,談談目前存在的困難以及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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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以來,我市先后創辦了*東方外國語學校、市職業技術學校、市旅游學校、*求真學校、市成龍民工子弟學校、市育才民工子弟學校、市*學校(原希望小學更名)等七所民辦學校(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至20*年春季,擁有教職工671名,其中教師429名,占全市公辦教師37*名的11.57%,市屬4所民辦學校教師(不含3所民工子弟學校)365名,占全市公辦教師數的9.85%;學生總人數(含委培生)7127名(其中:小學段79班3581人;初中段28班1190人;高中段53班2356人),占全市公辦學校學生數66368名的10.74%;教職工與學生平均比為1:10.62,教師與學生平均比為1:16.61。七所民辦學校總占地面積365.3畝,建筑面積82553平方米,房產估算值(不含民工子弟學校)約1.5億元,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固定資產評估值約1133萬元。
二、民辦教育發展中潛在的問題
以*東方外國語學校為代表,我市民辦教育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歷程,十年風雨幾多喜憂,刻劃著民辦教育創業人的艱辛與成就。隨著《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頒布施行,促進了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這對于滿足廣大群眾不同層次的教育需求,緩解政府財政投入不足,減輕城區公辦學校的入學壓力(近年來,由于山區農民及各類個體工商企業遷入城區,義務段要求擇校就讀的學生增量大),促進教育體制改革,培養社會急需的各類技術人才,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民辦教育的發展過程中,也還存在一些潛在的問題和困難,“社會有呼聲,學校有怨聲,政府難作聲”的現象,滯阻了民辦教育的順利發展。筆者從我市民辦教育現狀出發,對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政策規定,作了一些思考和分析,旨在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端正辦學指導思想,提高教育(學)質量,同時加大政策優惠和資金扶助力度,促進民辦教育健康有序地發展。
問題之一:生源不穩定,招生較困難,造成教育資源空閑。從我市七所民辦學校近幾年招生情況看,部分學校存在生源難找,招生困難的現象,造成學校教育資源浪費,影響學校的經費收入和資金積累。根據民辦學校發展規劃來看,近幾年,我市*東方外國語學校、市職業技術學校投入大量資金,新建和擴建了教學樓,教育(學)設施不斷完善,為學校上規模求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按照現有招生情況看,按照正常接納量,都留有較大空間,如東方外國語學校、市職業技術學校還空缺約300名學生。導致民辦學校招生困難的原因分析:一是民辦學校收費標準相對較高,價格主管部門是根據學校辦學成本按生均培養成本測算核定的,與公辦學校收費標準相比相對較高,凡符合在城區公辦學校(尤其是義務段教育)就讀的學生一般不會選擇就讀民辦學校;二是市外生就讀民辦學校的數量逐年減少,前幾年東方外國語學校吸引了不少的市外生,來自慈溪、余姚兩地的學生較多,近年來,隨著外地同類學校的創辦和發展,學生就讀民辦學校的選擇余地大了,影響了來我市民辦學校就讀的外地生數量。
問題之二:政府扶持力度不夠。《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或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費資助,出讓、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第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從以上幾條扶持政策及規定的執行和實施情況來看,我市對民辦學校的資金扶持力度顯得不足,與其他縣市相比有些差距。據調查,我市對民辦學校按照政策規定已享受了有關稅收和土地劃撥使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民工子弟學校派遣教師助教,但在經費資助上顯得“愛莫能助”。
問題之三:民工子弟學校財務管理不規范。《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從我市三所民工子弟學校財務管理現狀看,存在不規范不落實問題。一是財會人員配置不全(會計、出納兩者合一),業務素質不高,均未經過會計專業培訓;二是財務帳目不全,分類不細。經驗審發現,三所學校均存在財務帳目混亂問題,有的屬于家庭式財務管理模式,將個人生活支出費用也列入辦學經費支出;三是代管費使用管理不按規定執行。我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物價局、教育局《關于加強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的通知》核定了代管費標準,并明確了代管費開支范圍為:課本費、作業本費、音像教材費、講義費和班會費五項,規定在學期或學年結束前列出清單予以公布,按實結算。但從驗審和檢查發現,三所民工子弟學校均未落實按實結算規定,結余代管費均未清退,侵占和損害了學生的利益。
三、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一)切實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管理引導,落實政策扶持。根據國家教育部《20*-20*年教育振興行動計劃》和我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教育改革與發展加快實現教育現代化的決定》有關意見,要認真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積極鼓勵和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要遵循“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依法保障民辦學校權益;明確國家對于民辦學校的扶持措施,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加強政策引導;促進民辦教育擴大辦學規模,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增強辦學實力;表彰獎勵成績突出的民辦學校。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建議我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民辦學校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和獎勵(據對我市東方外國語學校、旅游學校、職業技術學校、*求真學校四所民辦學校的現有辦學規模測算,假如不創辦民辦學校,市財政一年將撥付2000余萬元的教育經費)。
(二)扶持發展民工子弟學校,解決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讀書問題。近幾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各類中小企業較快發展,勞動型崗位需求量大,這就吸引了大量的外來務工人員。據調查統計,20*年來,每年約有5萬名外來務工人員流入我市,形成了一個龐大的“打工族”隊伍,在這些外來務工人員中,有的已有了較為穩定的崗位工作,隨之出現了“攜妻帶兒(女)、安居樂業”的現狀,由“單身式”變成了“家庭式”,導致外來務工人員子女讀書難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自2001年至20*年先后創辦了成龍、育才、*等三所民工子弟學校,專門接收外來務工人員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減輕了公辦學校就學壓力。
根據國家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和勞動保障部等六部委20*年《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民工子弟學校管理和發展現狀,建議要進一步加強對民工子弟學校的扶持和管理。《意見》指出:“加強對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扶持和管理,要加強對這類學校的督導工作,規范其辦學行為,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這類學校給予關心和幫助,在辦學場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導。為此,市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等有關部門應把民工子弟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問題列入議事日程,在管理上要重視,在扶持上要到位,要把民工子弟學校的管理當成份內事,要教育和引導學校端正辦學指導思想,加強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在教育教學設施投入上給予一定的資助和捐贈(之前,這項工作已得到市內各有關學校和企業的資助,無償捐贈了課桌、椅、電腦等);在師資力量方面給予援助,據調查走訪獲知,目前三所民工子弟學校均急需英語、音樂類老師,是否可采取通過招收或派遣有這方面專長的教師到民工子弟學校任教援教,同時加強對民工子弟學校教師的培訓,以提高他(她)們的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在辦學場地方面,現三所民工子弟學校均是向城西、西溪和舒前三個村原村校租賃使用的(租期10年,年租金為7-10萬元),由于是租賃使用,三所學校均不敢投入大量資金對學校進行改建和擴建,只是簡單地搭建部分平房(*學校自籌資金40萬元,在校內新建了一幢二層教室),以滿足當前務工子女就讀需要,限制了學校基礎設施的改善。
根據六部委《意見》提出的“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劃,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要求,建議市政府應考慮在外來務工人員居住密集地(一般在城市邊緣)選擇劃撥部分土地作為民工子弟學校發展的“胎地”。另外,根據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情況,(據調查統計,20*年春季,在溪口鎮中心小學、武嶺小學和畸山小學就讀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學生有500多名,在莼湖鎮中心小學和爾儀小學就讀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學生各有近百名)。由此建議在溪口和莼湖兩個中心鎮規劃建設中,是否可考慮各新建一所民工子弟學校。
篇5
廣州市是省會城市,其經濟總量位居全省之首,外來工也最多。某區是廣州市外來工較多的區之一,故對該區的調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調查中發現該區外來工子弟學校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辦學資金缺乏
所調查的學校,首先在硬件投資上全靠自己,除少數幾所學校是租用原公辦學校校址外,其他多為租用工廠、企業、村鎮、部隊的空置房產,租金從每年5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按所簽訂的租金合同,租金每年按5%至10%遞增,租期一般為10至15年,很多學校面臨租期將至續租的問題,而續租的租金肯定更高,學校感到壓力很大。其次,就是校舍的維護和更新改造,許多學校投入都在200萬元以上,多的達到1000萬元,數年內成本難以收回。再次,教學設備、圖書、校車租金等投入,根據教育部門的要求,都要達到一定標準。
而這些外來工子弟學校的投資者,大多既有資本并不雄厚,投入首期啟動資金后,后續費用主要靠學費維持運轉,大筆的硬件投資資金對他們來說是捉襟見肘。
外來工子弟學校的學費標準要經物價局審核,還要考慮到外來工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生源的競爭,學費標準不可能定得太高。一方面,它主要要用來彌補前期投入的成本;另一方面,投資者對于政策、市場的觀望也使他們不愿意再投入。在政策上,政府之前一直把民辦學校看作是對公辦教育的“補充”,對外來工子弟義務教育一直堅持“兩為主”,沒有完全把民辦學校放到和公辦學校平起平坐的地位。從市場上看,由于戶籍制度和城鄉待遇的區別,外來工這個群體的存在始終不夠穩定,所以投資者始終持徘徊觀望態度,不愿加大投資力度。
政府對外來工子弟學校也缺少資助。它既無土地優惠政策,又無財政經費資助,教職工完全要靠學校養,學校要靠學生學費來維持運轉,辦學資金又怎能不困難呢?
2.管理混亂
管理存在混亂,首先是政府對外來工子弟學校的監管不夠。外來工子女義務教育本來是政府的職責,當政府沒能盡到這一責任,而由外來工子弟學校承擔時,政府又沒能完全盡到監管之責。200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的《廣東省教育現代化建設綱要實施意見(2004-2010)》(粵府[2005]67號)指出,要“加強對民辦教育的規范化管理”,要“將民辦教育納入正常管理范疇,落實管理職責”。廣東省教育廳的《關于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粵教策(2007)46號)也指出,要“建立與完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準入制度,嚴格執行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設置標準”,要“建立與完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財務和資產監管制度”。但在實際中,政府缺少監管的實施細則和執行手段,造成有效監管不足。
首先,市場準入的監管不夠,對出資人是否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和一定的辦學資質,缺少合理的標準。對外來工子弟學校開辦后的再投入,政府也缺少有效的監督,致使一些學校的硬件投入始終不足。
再就是外來工子弟學校自身的管理。這方面,政府作了許多要求,中央、省、各市均有文件規定,教育行政部門也確實履行了一些監督和檢查的職能,但仍然很不夠,很多相關法律政策沒有得到切實執行。這樣不利于學校的教學管理,也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門、教職工、社會、學生家長參與管理和監督。
外來工子弟學校在財務管理上也缺少成本核算。一個學生一年的平均成本到底是多少,缺少一個科學合理的標準,因此,學校的年度總成本以及利潤,就難以透明地反映出來。學校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首選就是削減辦學成本,致使教學質量難以得到有效保證。
管理上的混亂,也反映在雇傭雙方,尤其是出資人和校長的關系上。在筆者調查的這些學校中,出資人普遍感到找一個好校長難,校長則抱怨出資人的苛刻。有的學校即使出資人和校長關系尚可,校長也常抱怨出資人財權過大,任意支配資金,校長待遇偏低,缺少自等。這反映出出資人和校長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缺少合理的分割與制度約束。
學校對老師的招聘及管理欠規范。據筆者調查,老師學歷以大專偏多,本科和中專各占一小部分,有相當比例是沒有任何教學經驗的應屆畢業生,還有很少部分是公辦學校的退休教師,就是這樣一支教師隊伍,也處于極不穩定中,教職工的流動性較大。
學校的學籍管理也存在問題。外來工本身的職業不穩定,加上市場原因,學生的流動性很大,在招生上存在“搶生源“現象。有的學校為了穩住生源,采取了“預繳學位費”的辦法,即要求學生在上學期預交下學期的書本費,以此來穩定生源,并作為指標攤派到老師身上,給老師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3.缺乏有效激勵
國家和廣東省政府一直在鼓勵民辦教育發展,2002年《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廣東省教育現代化建設綱要實施意見(2004-2010)》,都明確了這一點,但對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現行的不對等的政策,卻使實際效果大打折扣。
首先,在土地、稅收、國有資產使用上仍然不能享受和公辦學校同等的待遇。《民辦教育促進法》出臺前,相關法律政策還規定民辦教育“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在捐贈辦學在我國尚未形成氣候的情況下,既要鼓勵民間出資,又要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未免不夠現實。
外來工子弟學校也缺乏對校長的激勵。相當部分的外來工子弟學校校長有效授權不足,很難按自己的思路來進行管理。教育產業是一種智力產業,智力作為人力資本應該在該產業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目前的外來工子弟學校投資者對此的認識明顯不足,尤其缺乏企業界那種將管理者報酬與其任期內業績掛鉤的激勵制度。
對外來工子弟學校的教師來說,學校的前景、民辦教師的極不穩定的地位、與其繁重工作不相稱的工資和待遇、缺少合理的職業生涯規劃,都使他們覺得前景渺茫,很難激起在外來工子弟學校長期工作的欲望。
對外來工家長和學生來說,缺少的是接受義務教育的激勵。義務教育對他們來說,是可以推卸的“義務”,因為這教育是要他們掏錢買的,在生存和接受教育之間,他們完全可以作出自己的選擇,而不必承擔所謂“義務”,當然,他們也知道,讓子女接受教育,是改變他們命運的希望所在,因此,盡管要掏錢,他們仍然選擇把孩子送進了接納他們的外來工子弟學校。但遺憾的是,他們掏錢買來的,仍然是令人難以滿意的教育,無奈之下,他們有的輟學了,有的被送回老家接受鄉村學校的教育,有的在讀完初中后,由于讀不了城市高中,只好過早地擔起了生活的重擔。這難道說不是對他們受教育權利的剝奪、對他們受教育積極性的一種挫傷?
二、 促進廣東省外來工子弟學校發展的對策建議
1.與教育體制同步改革,盡快將外來工子弟學校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外來工屬于國民,他們的子弟屬于國家義務教育的對象,在當前國家經濟發展,大量外來工進城務工的情況下,作為服務型的政府,如何面對這一變化的形勢,制定出妥善合理的政策,不使外來工子弟被排除在義務教育政策的范圍之外,這是一個現實的問題。這對于打破城鄉二元化的藩籬,促進農民向市民的身份轉變;對提升城市的競爭力,促進以城市為龍頭的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乃至提升整體國民素質、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都有極其深遠的意義。因此,政府一定要下大力氣解決好外來工子女的義務教育的問題。
筆者建議,首先,政府要簡化相關手續,讓有余力的公辦學校敞開接受外來工子弟。而且對外來工子弟應該取消任何形式的額外收費(比如借讀費),使他們真正能享受同城待遇。在目前大多數公辦學校學位有限,無法接受更多外來工子弟的情況下,應當鼓勵社會賢達人士投資辦學,并將外來工子弟學校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中,實行與公辦學校略有區別但仍然是有力的財政資助。筆者認為,在對外來工子弟學校的資助中,發放教育券不失為一種比較好的辦法,外來工可向流出地政府領取義務教育券,交給流入地入讀的學校,學校再向當地政府兌換成等值的教育經費。由于義務教育有較強的溢出效應,中央政府應該給予流入地政府一定的財政補貼。
其次,要實行“校本管理”,改變目前政府和學校的行政隸屬關系,賦予學校更多的辦學自。允許更多民間資本進入教育領域,改變公辦教育一家獨攬的現象,形成多元競爭的格局,提高辦學效率,減輕政府負擔。更重要的是將辦學的權利交回給社會,促進社會多元化的發展,滿足民眾多元化的教育需求。所以,不光是要允許民辦資本辦教育,對一部分辦得不好的公辦學校,也可考慮學習美國的“特許學校”和英國的“教育行動區計劃”的做法,由民間力量來管理運營,政府僅充當主要資助人和監管的角色。在這樣的背景下,促進外來工子弟學校的發展就不僅僅是權宜之計,而是教育體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其辦得好壞,絕不僅僅是外來工子弟受教育權利的問題,而是關系到整個教育改革大局的戰略高度的問題。
2.加大政府資助力度,擴大外來工子弟學校融資渠道
首先,應該把外來工子弟學校納入城市發展的統一規劃,按公立學校一樣的優惠條件劃撥土地給外來工子弟學校,激勵投資人長期投資。如果說過去允許外來工子弟學校倉促上馬是為了應付急需的話,那么從現在開始,應該對外來工子弟學校進行重新規劃,按公立學校的標準來建設它。政府應該在規劃、拆遷、公共設施配套方面做好和建設其他公共設施一樣的支持服務。
其次,政府應該盡快落實對外來工子弟學校的財政資助。比如考慮實施前述的教育券制度。政府還應建立對外來工子弟學校長期投資的配套投資制度,比如,按出資人投資硬件的一定比例追加投資,以鼓勵出資人對學校的長期投資。政府還可委托社會中立機構,定期對外來工子弟學校和公辦學校的辦學績效進行統一評估,對優異者給與更多的資助,以鼓勵學校發展。政府應該盡快設立外來工子弟專項助學基金,用來資助那些因貧困而上不起學的外來工子弟。
除了加大投資力度,政府還應該放寬那些不合理的限制,拓寬外來工子弟學校的融資渠道。比如說由政府擔保,允許銀行貸款給外來工子弟學校。又比如,允許開辦外來工子弟學校的民辦教育公司實行股份制,上市籌集資金。政府還可向外招商引資,吸引更多的海內外資金來投資建設外來工子弟學校。
3.加強政府和社會對外來工子弟學校的監管
首先,應該落實政府和社會對興辦外來工子弟學校的準入門檻的監督,要加強對出資人資質的審查,審查其受教育情況、過往經歷、社會信譽等,最好是社會名流和賢達人士,尤其是看其是否有較為雄厚的經濟實力,這保證了其所辦學校的后續資金的投入。其次,要建立外來工子弟學校退出機制,對那些不熱心辦學、不按教育規律辦學、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應取消其辦學資格,清算其資產。第三,切實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精神,督促外來工子弟學校建立董事會制度,董事會成員應該包括出資人、校長、政府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社區代表,學校一切重大事項須由董事會決定,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的決策由校長負責執行,學校的教職工由校長聘請,董事會不得具體干預。第四,建立科學合理的成本核算制度。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外來工子弟學校辦學成本進行核算,以此為依據,確定其辦學成本、辦學利潤、辦學發展基金、出資人的合理回報以及校長及教職工的獎勵提成比例。第五,建立巡視員制度。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派出,參與學校董事會及其他重大活動,負責學校與政府間的協調合作,代表政府對學校實行監管。第六,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外來工子弟學校進行年度的考核評估,考核結果對社會公布,并以考核成績確定政府下一年度的資助金額。第七,協助外來工子弟學校成立外來工子弟學校行業協會,加強其行業自律。第八,鼓勵成立學生家長協會或外來工協會,加強對外來工子弟學校的外部監督。
4.建立外來工子弟學校的長效激勵機制
首先,要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教育。配套的鼓勵政策有:土地的無償劃撥,配套公共設施的提供,及稅收政策應與公辦學校等同,享受和公辦學校一樣的稅收優惠政策。其次,要加強對外來工子弟學校校長的激勵。應該對外來工子弟學校校長實行任期制,在任期內一般不得撤換;應切實實行董事會下的校長負責制,賦予校長更大的自,董事會對校長的日常工作不得干預;應將校長的管理水平作為一種人力資本換算成一定的投資比例,在學校的利潤中給予合理回報。
篇6
在新形勢下,陜西民辦高等教育如何應對內外壓力與挑戰,如何遵循教育規律科學定位、有序運轉,如何創特色、提質量、繼續在全國保持優勢?2011年12月30日,陜西省政府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支持和規范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意見》,這既是對陜西民辦高等教育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的一次深刻改革,其思想解放的程度和采取措施的力度也走在了全國前列。以此為標志,陜西民辦高等教育進入了內涵發展、特色發展的新階段。
作為全國民辦高校聚集地,陜西近年來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情況如何?陜西是在怎樣的背景下出臺《關于進一步支持和規范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意見》的?該《意見》有何特點?產生了怎樣的影響?如何確保《意見》落到實處?落實情況如何?陜西省教育廳副廳長郭立宏對這些問題一一作了回答。
《教育與職業》:首先,請您簡要介紹一下陜西民辦高等教育的現狀。
郭立宏:好的。陜西民辦高等教育的初創時期,以1984年西安培華女子大學的成立為標志,后又歷經快速成長期、規范管理期和健康發展期。截至目前,全省共有民辦普通高等學校30所,其中普通本科高校20所(包括獨立學院12所),高職高專院校10所;萬人以上規模高校9所;在校學生24萬余人。陜西民辦高校全日制在校學生數、本科院校數、萬人以上學校數、校園占地及校舍面積、科研儀器設備總值和館藏圖書數量等多項指標均居全國前列。
《教育與職業》:近年來隨著高考生源數量持續下降,民辦高校遭遇生存危機。作為全國民辦高校聚集地,陜西的情況如何?在民辦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遇到了哪些問題和困難?
郭立宏:我省民辦高等教育正處在由規模擴張向內涵建設、特色發展的戰略轉型期。從外部環境看,主要面臨3個方面的壓力:一是生源逐年減少。二是競爭日趨激烈。在當前公辦高校規模擴大、內涵發展、質量提升的壓力沖擊之下,民辦院校不僅要與同類型的民辦院校進行競爭,還要與公辦高校搶奪生源;同時,許多民辦學校成長模式不成熟,依然對公辦學校存在發展歷程的路徑依賴,沒有走出特色發展、錯位發展之路。三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對人才培養提出了新的要求。
從民辦高校自身情況和對民辦高校的管理看,主要有4個方面的問題亟待解決:一是經費不足,籌資渠道不暢。我省民辦高校主要是靠學費支撐運轉,走的是以學養學的路子,學校很難通過其他渠道籌集辦學資金。二是教師身份難以確認,無法留住人才。民辦高校教師沒有事業單位編制,無法享受公辦教師待遇,只能參照企業職工的標準辦理養老和醫療等保險,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只有公辦教師的50%左右。三是內部管理和辦學行為需進一步規范。民辦高校內部管理體制不健全,多是家族式管理,存在法人財產權未真正落實、財務管理不規范、招生行為不規范、教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未依法落實等問題。四是對民辦高校的監管亟待加強,一方面幫助解決難題、支持發展的工作機制還不順暢,另一方面加強監督、規范發展的機制也不完善。
《教育與職業》:地方政府是民辦高等教育持續發展的創新者和推動者。當前,民辦教育發展走到關鍵時刻,政府采取了哪些舉措來改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環境?
郭立宏:2011年12月30日,省政府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支持和規范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意見》,在第1條用了4個“重要”充分肯定民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全面回答了我省民辦高等教育在新的形勢下,如何應對內外壓力與挑戰,如何遵循教育規律科學定位、有序運轉,如何創特色、提質量、繼續在全國保持優勢的問題,是對我省民辦高等教育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的一次深刻改革,思想解放的程度和采取措施的力度走在了全國前列。
《教育與職業》:《關于進一步支持和規范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意見》有何特點?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郭立宏:一是扶持政策最多。其中有14條都是有關支持民辦高校的政策。有的條款中還提出更詳細的支持政策。
二是支持力度最大。省財政從2012年起每年設立3億元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這在全國也是首屈一指的。尤其對于陜西這樣一個西部欠發達省份更是不易。據了解,目前全國大多省份還未設立專項資金,已設立的資金量都沒有超過陜西。
三是發展模式最全。《意見》按已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辦學模式,其中非營利性又包括捐資辦學、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和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辦學。此外還特別提出了“探索混合制民辦高等教育辦學模式”一條。混合制又可分為合資、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允許“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以多種形式辦學。
四是合理回報最高。《意見》規定“合理回報額可占到辦學結余的40%”,并且沒有對占學費收入總額的限制。
五是職責分工最清晰。《意見》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基礎上,將與民辦高等教育工作有關的11個政府部門的職責專列一章進行明確,又強調加大統籌、規劃、協調,更具操作性。
六是規范力度最強。《意見》中有12條都強調了規范辦學行為,特別對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法人財產權、高等教育助學機構的管理、教育質量監控、嚴格會計制度、審計監督制度等都較以往更加嚴格。
《意見》遵循了高等教育的辦學規律,遵循了民辦高等教育的辦學規律,遵循了市場的規律,遵循了發展民辦教育必須接受政府指導的規律。民辦高校自誕生以來,無一不是在各級政府的政策指導下發展起來的。陜西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離不開歷屆政府的大力推動。隨著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模式的不斷變化,民辦高校的發展越來越需要更多部門的支持。《意見》頒布后,在社會各界引起了廣泛影響,不僅獲得教育部及各省教育行政部門的重視,同時確定了保持和鞏固陜西民辦高校在全國的領先地位的目標。
《教育與職業》:好的政策需要好的落實。在政府服務和學校辦學中,如何確保《意見》落到實處,進而推動民辦高等教育發展?
郭立宏:我認為,必須緊緊抓住發展機遇,立足于特色發展,銳意改革創新,才能開創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新局面。
第一,抓住機遇,做好三方面的政策建設。一是要完善民辦教育分類管理體系,健全協調機制,通過規劃、投入、評估、引導等多種手段支持和管理民辦教育。目前,省教育廳已代省政府擬定《陜西民辦高校分類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辦公廳正在征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不日即將出臺。二是要改善自身監督、服務方法和能力。要充分發揮監督和服務功能,促進民辦學校規范招生辦學行為,公平有序競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陜西省教育廳已經成立了“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改革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解決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三是省級各部門和市縣級政府要在職責范圍內,出臺扶持措施,助推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健康發展,進而促進全省民辦教育快速發展。省政府已出臺各部門任務分工,教育、財政、民政、工商等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責出臺配套措施。財政廳和教育廳已聯合下發了《陜西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第二,銳意改革,破解民辦高等教育體制機制瓶頸。《意見》中涉及多項重大改革事項,可以說改革和創新就是其最大的亮點。民辦高校需要完成一系列改革:一是要明確學校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性質,通過非營利性辦學引入公共財政支持,探索混合制辦學模式;通過營利性辦學擴大辦學效益,提升服務區域經濟的能力。我省各民辦高校已多次召開各種形式的研討會、座談會,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對分類管理的選擇有了初步的意向。二是要完善學校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切實辦屬于社會、人民和歷史的學校。三是要加大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力度,發揮民辦高校體制和機制的靈活性,充分發揮董事會(理事會)的科學決策作用,確保決策機構、校(院)長行使法定職責,促進學校各項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西安歐亞學院承擔了國家民辦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試點項目,已取得了一定成效。我省組織了現場會,及時推廣其經驗。
第三,培育特色,走內涵特色發展之路。政府支持發展的基本導向應該是支持特色發展、高質量發展、規范發展,支持發展的根本措施應該是落實鼓勵、扶持和優惠政策,要通過政策引導民辦學校內涵、特色建設。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和優惠政策的作用,將更大的支持給予辦學水平高、教學質量好、特色鮮明的民辦學校,從而促進民辦學校辦學模式、管理體制和人才培養模式創新。我省決定在“十二五”期間實施“陜西省民辦高等學校能力提升工程”,具體實施民辦高校“教學質量提升計劃”“科研培育服務計劃”和“教師隊伍建設計劃”,引導和支持民辦高校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加大重點學科和特色專業建設力度;開展科研與學術交流,培育和孵化科研成果;加大培養和引進力度,努力建設高水平教師隊伍。通過這些措施,全面提高我省民辦高校的辦學質量、層次和水平,創建幾所全國一流的高水平民辦大學,切實鞏固和提升我省民辦高等教育在全國的優勢地位。
《教育與職業》:《意見》頒布一年多來,落實情況如何?
郭立宏: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我們還是碰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目前最大的難題是分類管理。我們要制定出臺分類管理辦法,探索營利性學校的企業法人登記辦法和非營利性學校民辦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法人的登記辦法。民政部門從未進行事業單位的登記,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和規范,而編制部門也從未涉足過“民辦”這個范疇,所以“民辦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法人”的分類和登記管理辦法,成了落實《意見》的瓶頸問題。如果國家層面能夠出臺相關政策,我們就能更快地制定《意見》的各個配套文件。
篇7
(一)民辦高校會計監督職能弱化,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目前大多民辦高校財務發揮的只是會計的反映職能。會計人員處于報銷環節的末端,一些重大經濟業務直到報賬的時候才知道,財務部門對于經濟業務事前和事中的監督幾乎沒有參與。例如,對外投資、工程建設、重大物資采購等都是投資者或人說了算,這些現象在民辦高校中并不是孤例。在沒有主動建設內部控制制度的環境下,民辦高校體制內會計監督實質上是一種不現實的逆向監督,使得一些經費支出隨意性大,甚至有些不合理的支出產生。
(二)預算編制管理考評制度不完善
民辦高校處于從規模化發展向內涵式發展的轉變過程中。之前盲目擴張型的民辦高校的“生源爭奪戰”結束,經過優勝劣汰完成期初的積累后,在向內涵式發展過程中,有些學校受生源質量、師資、專業學科建設等“軟件”的影響,基本采取穩健發展思路,等待下一輪教育需求的到來。對于學院的軟硬件的建設、資金的使用缺乏長期目標,而嚴格的預算控制考評會損害一些人的利益。因此,預算編制流于形式,不重視全面預算制度的建立。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各預算使用部門不是根據下學年的真實需要來擬訂計劃,而是參照以前年度的發生額或比率進行估算,編制主觀隨意性大,同時存在學期末突擊花預算的現象,缺乏有效的考核監督機制。
二、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現階段國內相關法規法律不成熟,存在監管真空地帶
現代民辦學校在我國起步較晚,但發展相當迅速,有效監管法規的出臺還在不斷地研究和探索之中。比如:《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出臺,“首先必須解決其上位法《民辦教育法》缺失和《民辦教育促進法》設定分紅權等難題”——設定分紅權與民辦高校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所要求的不取得經濟回報和資源提供者不享有所有權是矛盾的。對于民辦高校的投資分紅的標準以及分紅的取得沒有實施細則,相當多民辦高校幾乎不敢有“利潤”產生,似乎有利潤就違背了公益性;對于稅后計提民辦高校的發展基金的規定,各高校執行情況不一,取得所得稅免稅政策優惠的高校執行得好,但是沒有利潤的民辦高校這塊基金就是空白,這對民辦高校辦學資金風險防范是不利的;在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上各地執行的尺度的把握上也有差異,因此財政、審計、稅務、教委等部門的檢查,各自依據的法規和檢查的出發點不一致,或者交叉重復檢查或者存在幾不管的真空地帶,缺少橫向的信息溝通,很難形成監督合力。
(二)內部治理結構失衡,投資者對學校的管理干預過多
目前我國民辦高校投資辦學的性質,與捐資辦學注重教育投入不同,更注重產權歸屬、投資回報。我國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出臺前,舉辦民辦高校,采取的是先成立一家具有土地房屋等辦學條件的教育公司,再由這家公司投資舉辦民辦高校的模式,房屋土地教學設施都由學院在使用,但卻沒有對實際財產的支配權,產生法人財產權不明晰;同時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產生了所有權與管理權不分,投資者與管理者在對學校的經營上存在“越位”和“缺位”現象。董事會與校長之間難以建立一個有效的利益制衡機制,導致學校利益與股東利益趨同。雖然表面上大多執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投資者天生按經濟規律辦學的思路制約著民辦高校按教育規律辦學思想。體現在財務管理方面,屬于報賬型財務,僅重視財務的核算功能,忽視財務監督功能,缺乏有效的內控制度為民辦高校的辦學風險預警和公益性教育特色保駕護航。
(三)會計部門力量薄弱,整體水平亟待提高
隨著民辦高校的迅速發展,各地方對其會計核算都出臺了相應的制度和核算辦法。上海民辦高校中推廣運用的海天軟件,從長遠的角度來看是加強民辦高校財務核算、預算管理和政府監控的有力工具。但在使用過程中,反映出工作人員對新的會計核算軟件運用和接受能力差、責任心不強、不按規定使用相關科目等現象。在民辦高校會計工作者必須要主動去掌握的工作技能中,由于缺乏內外監督、管理考核壓力等,工作人員的能力與需求存在較大差距,需要有各高校及行政管理部門有相關的措施和方法去引導和激勵財務人員的自我學習能力、執行能力的提升,從而提高財務部門整體工作水平。
三、完善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的對策
(一)在政府層面出臺相關政策,優化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外部環境
1.近年來上海民辦高校得到財政資金扶持力度加大,辦學資金來源渠道多樣化。目前的會計核算對于不同來源的收、支和凈資產,已經區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資金分別進行核算。但對于民辦高校的積累增值部分仍很難嚴格區分哪些由投資者享有的,哪些是政府和社會的。如何劃分產權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怎樣取得合理回報?投資者的利益分配應該給予會計處理的操作空間。2.對于已經承諾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在稅收政策方面應該明確同公辦院校享受一樣的稅收扶持優惠。對于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若享受稅收優惠,相對應的稅收優惠額度可視同政府補助收入作為限定性凈資產管理,需要動用這項金時,向主管部門及財政申請使用,作為民辦高校教育扶持資金專款專用。3.《民辦教育促進法》第8條規定,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應出臺針對民辦教育機構的支出財務準則,約束投資者和管理者的套現行為,如在職消費、關聯交易等,為外部監督實施的可操作性提供政策依據。如以上財政、稅收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能夠出臺,可以從外部環境上消除投資者在產權方面和取得合理回報方面的顧慮,讓形式上避而不談的營利問題在賬務處理上得以正確反映,從根本上利于民辦學校長遠的辦學規劃和可持續發展。
(二)建立和諧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
與公辦院校相比,民辦高校的辦學自選擇權更大,良好的內控環境建設有利于民辦高校內涵式發展,提示包括財務風險在內的辦學風險,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及高校市場化需要,完成中長期發展目標的前提。雖然各省出臺的財務管理試行辦法均表明了法定代表人對學校財務工作承擔全部經濟責任,但是基于上述第二項內部治理結構方面原因,現實中民辦高校并不能嚴格執行。因此,要求民辦高校在章程和制度中落實校(院)長經濟責任制,明確校(院)長對學院財務工作承擔法律責任,賦予管理者相當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設立院長總負責下的總會計師制度,全院師生共同參與,明確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在內控中的權利和義務。
(三)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程序明確化、制度規范化、要求具體化、呈現公開化
1.民辦高校管理層要站在學校長遠發展的高度,管好用好學校的資金,量入為出,可以結合公辦高校和事業單位的預算會計制度,制定適合民辦高校的預算編制方法、審批流程、執行和績效評價等預算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管理架構,完善報表體系,除目前每月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三大主表外,還應增加往來明細表、針對各專項基金(包括政府撥款和社會捐贈)編制項目明細表,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表及匯總表,以及豐富會計報表附注的披露信息等。2.教育經費精細化管理。加強教育成本核算,專項資金的管理可以參照公辦院校分科目分項目平行核算,及時反映政府下撥各類專項資金的收、支、存情況。目前上海民辦高校的使用的財務軟件具有預算控制和項目核算的功能,但由于之前對于專項資金購置固定資產及計提折舊的處理考慮欠缺,尚不能從賬面直接準確反映教委撥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結余情況,有待完善。另外預算的控制也僅限于政府撥入資金這一塊,大多民辦高校對預算的編制的源頭就不太重視,所以并未利用這一軟件功能,對學費收入的預算使用進行控制。3.財務部門應將財務管理制度,報銷流程,票據管理要求,各類獎助學金補貼等的申請、發放標準和發放情況,教職員工申請國家設立的有關科研項目、課題等文件規定及時在校園網絡平臺上公布,在滿足不同主體信息需求的同時,也使相關財務信息公開化,一方面有利于對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的監督,另一方面也符合高效精簡、科學透明的原則,樹立良好的學院的外在形象。
(四)加強財務隊伍建設
篇8
一、法律地位問題
1.現有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明顯偏低。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均未對獨立學院作出直接規定,對獨立學院的調整也屬于間接調整。教育部2008年2月頒布的《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以下稱“26號令”)雖是直接針對獨立學院的規范性文件,但僅是教育部的規章。獨立學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偏低已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2.獨立學院法律規范內容不健全。“26號令”對于獨立學院是否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及如何取得合理回報問題只字未提。大多數投資者盯著獨立學院這塊“大蛋糕”,除了看中高等教育市場的發展前景,更看中投資獨立學院所能獲得的豐厚利潤,有的獨立學院舉辦方與投資方的毛利可達60%。而國務院和相關部門卻至今沒有對取得合理回報的標準和程序進行明確規定,這就使母體高校和出資者可以利用法律空白牟取不當利益,損害獨立學院的利益,從而影響獨立學院的健康發展。
3.法人地位不明確,“公”“民”界定牽強附會。現實中,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獨立承擔權利和義務的獨立學院寥寥無幾,大部分獨立學院都受舉辦高校或出資者的“挾持”和左右。獨立學院的所有制比較復雜,有的是完全國有型,有的是混合所有制型。獨立學院的產權多元性和資金來源的復雜性使它很難用“民辦”性質來定位。
4.獨立學院法人屬性不明確。從獨立學院的實際情況和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獨立學院既不是按所有制劃分的企業法人,也不是《民法通則》規定的非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屬性不明確導致獨立學院會計制度不規范,有的實行企業會計制度,有的實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這就給監管帶來了困難。2001年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將民辦學校定性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這一定性一直沿用至今,并未因《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施行而修改。這種非企業又非事業單位的性質使獨立學院在稅收、財務、人事等許多方面都面臨著難以逾越的障礙。
5.法律地位不平等。我國高等教育財政實行“有保有壓”的傾斜政策,地方高校、民辦高校、獨立學院越來越被邊緣化。雖然《民辦教育促進法》和“26號令”賦予獨立學院與公辦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并規定要給予獨立學院各項扶持和獎勵政策,但現實中獨立學院根本沒有享受到同等的法律地位,待遇不公現象依然比較嚴重。
二、產權問題
法人財產權制度有效地界定了獨立學院在混合所有制情況下的產權以及基于產權所產生的各種權利,是民間資本介入的法律保障。高等學校的法人制度和產權制度是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外在制度。獨立學院法人財產權落實不理想是帶有共性的問題。獨立學院產權不明晰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出資制度不規范,產權過戶不到位。一些獨立學院的辦學資源大部分來自于租賃,自有財產有限,不足以承擔有關民事責任。資產過戶狀況不好,有過戶的成本因素、程序性因素、政策性因素和舉辦者觀望心態等,也有個別社會組織只顧自身利益而置國家政策法規于不顧,沒有認真履行法定出資義務的因素。
2.法人財產權未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產權問題是獨立學院運營中敏感的且關乎效率和效益的關鍵問題。由于相關法律和政策還不健全,在舉辦獨立學院的過程中,相關部門往往對其產權沒有進行明確的劃分,特別是對以獨立學院名義投資和辦學形成的有形與無形資產的最終權屬沒有明確,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獨立學院的運營和發展。
3.法人財產權實施不到位。在獨立學院舉辦的過程中,普通高校投入的主要是師資、管理和學校的辦學優勢,實物投入(包括校舍、土地等)主要由合作方承擔。高校從這種合作中獲得了直接的利益回報(學費分成),對產權問題卻很少關注,在辦學協議中也沒有相關的約定,這就使獨立學院既沒有規范的公司化的產權結構,也沒有形成公益性法人財產,產權結構不清晰、不穩定,出資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得不到制衡,進而造成獨立學院辦學行為的急功近利。
三、辦學自問題
我國是公辦高等教育長期占絕對統治地位的國家,以政府行政干預和計劃調控為主要特征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至今仍占統治地位。獨立學院是民辦性質,其投資主渠道是民間資本,而民間資本的投入往往又具有投資回報性質。獨立學院徘徊在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之間,如何使獨立學院從公辦高校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中解放出來,真正成為教育市場中自主辦學的行為主體,是現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體制中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但是,“體制似乎不想給民辦教育以更多的空間。民辦教育只能以一種努力的方式去迎合體制對一所學校的矯正、修改和塑造,而沒有著意于打造自己的特色”。《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然而,獨立學院的招生自卻經常受到限制。比如,每年的高考錄取都把獨立學院單列出來,這就使獨立學院只能招到分數較低的學生,甚至降分錄取,有時普通高校已經開學了,獨立學院的錄取通知書還未發到被錄取考生手中。此外,在獨立學院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制定、管理上,也存在不少有待厘清的問題。
四、出資人合理回報問題
《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但《民辦教育促進法》對這一態度有了“轉變”:一方面強調“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另一方面規定“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著名教育學家潘懋元教授也指出:“公益性和營利性,是教育在一定時代背景下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兩種屬性。具備營利性才能生存,才能發展,才能更好地彰顯教育的公益性。”但現實中不少人對合理回報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將其混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利潤分配,并因此否認獨立學院的公益性。不少出資者迫于社會輿論的壓力想要回報而不敢公開要,有的就通過暗箱操作來取得利益回報,這不僅影響了舉辦者對獨立學院的后續投入,也增加了管理部門對獨立學院進行財務監管的難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辦非營利組織的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這與法律允許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的規定不一致,因此這一會計制度無法適用于獨立學院。現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對“合理回報”的限制性條款過多,有的內容無法操作。另外,在回報比例的確定上,審核程序也過于繁復。
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要求,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只能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這實際上等于說投資方要取得的合理回報也僅僅能用于學校的建設。對于投資方而言,辦校初始要投入巨資,在投入后應取得合理回報的余地又是如此有限,其辦學熱情終將會退去。
筆者認為,保障獨立學院的營利性,關鍵是要讓出資者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略高于社會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回報,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出資者的辦學積極性。
五、稅收問題
獨立學院應該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這一優惠政策至今尚未出臺。一些地方根據國家教育稅收政策對從事學歷教育的獨立學院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未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獨立學院收費征收企業所得稅。筆者認為,在未認定獨立學院屬于事業法人的情況下就要求將其收費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缺乏法律依據,以此為由向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獨立學院征收企業所得稅,更是與相關法律精神不符。此外,從事非學歷教育的獨立學院中也有許多是公益性學校,對其提供的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也是不合適的。
六、內部法律關系問題
獨立學院產權關系不清導致經營權和管理權含糊不清,不少學院至今未建立董事會,有些學院盡管建立了卻存在成員組成不合理或越位的情況。
實踐中,有的母體學校對獨立學院管得過寬,甚至將母體學校的專業設置、課程安排、教學方式等完全移植到獨立學院;有的母體學校對獨立學院放任自流,不聞不問,只收取“管理費”或“出賣”自己的學校品牌;有的母體學校把申辦獨立學院看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收取過高的“管理費”,影響了獨立學院的發展。
七、外部法律環境問題
1.法律實施不到位。根據有關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而調查卻發現,多數獨立學院教師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突出表現在教師待遇差別較大,尤其是退休后的待遇,這直接導致了獨立學院教師隊伍不穩定。
2.社會歧視嚴重。獨立學院屬于民辦教育范疇,人們對民辦高校的認識存在較大偏見,與公辦高校相比,獨立學院畢業生的就業形勢更為嚴峻,甚至一些用人單位包括機關團體和國有單位限制錄用獨立學院畢業生。這些有失公平的“違法”行為卻無人制止。
筆者認為,合理公正的制度供給是獨立學院走出困境、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政府是能夠影響獨立學院組織目標實現、影響獨立學院生存和發展的“利益相關者”。鑒于我國教育的政府主導型模式,政府決定著獨立學院發展的制度環境和獨立學院的政治地位。因此,政府應統籌規劃,通過政策投入和制度設計促使公辦高校、獨立學院成為公平競爭的市場主體。
上述法律問題是獨立學院在發展到轉型期時出現的正常現象。這些問題相互交織、相互影響,成為影響當前獨立學院發展的瓶頸,這些問題的破解之策在于盡快立法或對現有法律法規予以完善。我們可以借鑒教育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獨立學院發展的實踐,制定出積極保障和促進獨立學院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獨立學院營造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篇9
【關鍵詞】民辦高校 財務管理 預算管理 內部控制
一、緒論
在我國民辦高校是指企業事I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采用自籌經費的形式,面向全社會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民辦高校的辦學層次分為專科和本科。在我國最常見的民辦學校組織形式是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組織結構一般是由按專業特點設置的教學單位和人事、財務、后勤等職能部門組成,民辦高校財務部門是進行會計核算、規范財務行為、處理各院系、行政部門、后勤部門財務關系而設立的機構,財務部門作為民辦高校的重要職能部門,除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之外,還承擔著民辦高校發展資金的籌集、投資安排、日常運營以及收益分配等財務工作,在民辦高校中擔任著“大管家”的角色,所以財務管理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民辦高校的可持續發展。
二、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工作的現狀
(一)財務管理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民辦高校的財務部門主要的功能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民辦高校競爭加劇,民辦高校要改變短期逐利的特性,轉向樹立長期持續發展目標,由粗放式增長轉向內涵建設。這些轉變必然面臨大量的資金需求,而民辦高校出資方往往資金有限,所以對于發展資金的籌集、資金的投放和日常運營以及收益分配的問題要有清晰的認識和規劃。財務管理環境不斷變化,財務部門的角色越來越重要,財務部門應更多的參與民辦高校的管理和決策中來。
(二)財務管理的規范性不足
我國民辦高校常見的組織形式是董事會下校長負責制,但是沒有監事會和內部審計部門,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是很多民辦高校常見的現象。預算管理制度關系到財務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和資金運用的有效性,民辦高校應該建立規范有效的預算管理制度,實際工作中的各項經費收支應按預算來執行,減少預算的隨意性,但是不少民辦高校的預算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多數民辦高校的做法是各院系或專業根據自身資金使用需求而不是學校發展計劃需要來編制預算,然后提交財務部門匯總,而對于資金使用計劃和預算的可行性缺乏必要的分析,在預算資金的管理上也是重使用、輕管理,一些高校甚至沒有預算執行的效果評價,沒有真正發揮預算管理的作用。
(三)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由于民辦高校以自籌資金的方式辦學,其籌資渠道多樣化,經濟活動多樣性,且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復雜化,此時內部控制制度顯得更為重要,它直接影響高校正常工作的進展,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保障民辦高校財產物資的安全和完整,促進民辦高校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進而提高民辦高校的競爭力,使其適應經濟的發展。大部分民辦高校也逐步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比如規章制度制定不完善、內控執行力度不到位、檢查監督行為流于表面等。
(四)財務人員的數量少且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工作具有內容繁瑣、程序嚴格、操作復雜等特點,所以從事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工作的人員一定要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和業務素質,而大多數民辦高校出于節約人力成本的考慮,財務部門基本只設一個處長、一個出納、兩個核算會計、一到兩個稅務會計從事簡單的財務收支工作,財務人員少且沒有專業財務管理專人或財務管理崗位,對現代財務管理知識以及財務管理手段和方法了解不夠,對財務風險的認識和控制也缺乏認知,嚴重影響了財務管理職能的發揮。
三、優化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提高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財務管理在現代企業的經營管理中承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和地位,但是由于我國民辦高校的發展的歷史不長,其屬性又定為“民辦非企”,兼有公益性和營利性特征,至今國家沒有專門的財務管理制度,少數地區如廣東省出臺了地區性的財務管理暫行管理辦法,可以說大多數的民辦高校只能根據《企業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民辦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結合自身情況來制定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較為粗放,且重點在事后的會計核算,顯然已經適合民辦高校的發展需要,民辦高校要重視財務管理工作,增加事前預測、事中控制的工作內容,參與到學校的管理中來,為民辦高校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二)建立規范有效的財務管理預算制度
民辦高校必須建立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明確預算編制方法和審批程序。近幾來各民辦高校不約而同地在強調內涵建設,而增加了對建設資金的需求,但同時又面臨生源不穩定甚至在逐年減少的狀況,作為民辦高校主要資金來源的學費來源不穩定,對于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的重要工作就建立預算制度,合理使用資金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建立規范有效的預算制度,首先要強調預算管理的重要性,明確預算管理不是約束二級學院花錢,而是將錢和工作計劃結合起來,使工作有目標,資金有去向,預算執行情況還可以作為工作績效的評價依據之一。其次預算的編制要科學合理。高等學校一般采用零基預算方法編制預算,這種方法的特點是編制工作量大,而且預算一般是由基層的教學單位或行政單位編制,由上級部門分析匯總,最終形成全校的預算,但基層的教學單位或行政單位預算項目任意捏造,資金預算隨意列出,財務預算從自己角度出發沒有考慮學校的發展目標和規劃,所以要有專門的審核部門來負責各教學單位或行政部門的預算以保證預算的準確性和合理性,審核部門可以是由董事會成員、財務人員、外聘專家組成的臨時部門。再次預算的執行要監管到位,最后建立預算考評機制,分析評價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以及學校工作目標的貢獻,同時要配合設立獎懲制度,預算評價要全面,嚴禁用預算完成與否單方面確定預算執行的好壞。
(三)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民辦高校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出資人投入和銀行借款,而且近幾年來民辦高校競爭激烈,資金需求增加,大部分高校是通過銀行借款來解決的,財務風險在增加,民辦高校財務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并完善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來規范資金使用,降低務風險。
民辦高校內部控制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學校經營管理有秩序和有效的運行,維護民辦高校資產的安全性及完整性,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有效地降低民辦高校運作中的風險,而建立的一個管理控制系統。而國家關于內部控制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企業制定的,并沒有針對高校或者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法規,民辦高校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國家的相關法規為基礎,結合自身的財務管理情況而制定。民辦高校的內部控制活動主要對教育經費管理、貨幣資金管理、科研經費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業務、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方面。
加強民辦高校內部控制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完善內部治理結構。設立監事會和內部審計部門,使得民辦高校的日常經濟業務處于相關機構的有效監督之下。二是建立重要經費管理信息公開制度。三是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四)提高民辦高校財務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1.鼓勵財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和進修學習。財務工作的專業性強,又受國家的法律法規約束,財務人員要有過硬專業素質和較強的學習能力才能勝任財務工作,另外隨著經濟的發展,財務管理環境、財務管理內容、手段和方法也在不斷發展變化中,所以財務人員要持續不斷的學習才能跟上工作內容的發展變化。財務部門組織財務人員的繼續學習和業務培訓,定期或不定期的舉行和其他高校財務部門的業務交流和討論會。財務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不僅需要財務管理人員自身的努力,還需要外在的推動力,比如財務部門可以在財務人員績效考核中增加成長與進步的考核指標。
2.引進專職或校內兼職高素質人才。民辦高校采用自籌經費的方式經營,人力成本是財務人員招聘時著重考慮的因素,而高素質的財務人員一直是招聘市場的稀缺人員,是從不愁工作的一類人,如果民辦高校無法低成本地從市場上得到高素質的財務人才,可以從內部解決,會計專業一直招生很好,幾乎是所有民辦高校都會設置的專業,會計專業的老師一般是學歷高,專業素質強、知識面廣、甚至有企業工作經歷的一類人,這些人如果能得到民辦高校財務部門的合理利用,既能節約人力成本又能提高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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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Abstract: Education is vital for the revitalization of our nation. It’s the cornerstone of social progress and most importantly, it’s a fundamental way to promote people’s quality. Henan is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currently, which is a critical perio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enan and even for the central part of China. However, the education in Henan cannot adapt to the rapidly development of local economy and it can hardly meet local people’s educational requirements.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problems in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Henan, try to find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so that a reasonable mechanism can be buil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關鍵詞: 河南省;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研究
Key words: Henan province;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development;research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32-0270-02
0引言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是民族振興、社會進步的基石,是提高國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根本途徑。進入21世紀以來,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顯著而深刻的變化,知識創新越來越成為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主要動力,人力資源越來越成為提升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戰略性資源,教育越來越成為實現人民幸福和國家富強的關鍵因素。優先發展教育、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具有決定性意義。
當前河南省正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原崛起、河南振興的關鍵時期。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發展,全省成功實現了由經濟落后省份向全國重要經濟大省、由文化資源大省向全國有影響的文化大省的歷史性轉變。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進一步得到落實,教育投入大幅增長,辦學條件顯著改善,教育改革逐步深化,辦學水平不斷提高。進入本世紀以來,職業教育快速發展,職業教育攻堅成效顯著,職業教育在校生和招生規模居全國第一。高等教育進入大眾化階段,辦學規模迅速擴大,結構不斷優化,辦學水平和服務能力明顯提高。民辦教育發展迅速,已成為我省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職業教育事業的跨越式發展,極大地提高了我省人民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民生改善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貢獻。
1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成效
1.1 職業教育規模不斷擴大2009年,高等教育在校生規模達到136.88萬人,比2000年提高了110.64萬人,其中高等職業教育在校生為92萬人,10年間增長近10倍,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22%,比2000年提高13個百分點,跨入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河南省每萬人口中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者達到388人,比2000年增加120人。人均受教育年限達到8.8年,接近9年義務教育水平。
1.2 職業院校基礎能力建設得到加強2009年,河南省的教育經費總投入達763.3億元,相比2000年,增幅高達352%。其中,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為588.9億元,比2000年增長近4倍;并且,全省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全省教育經費總投入的比例,由2000年的67.2%提高到2009年的77.2%,提高近10%,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對教育的支撐能力明顯提高。職業院校擴容建設工程成效顯著,校園環境變化巨大,教育資源快速積累。校園占地面積達到10.15萬畝,校舍面積達到2714.92萬平方米,分別比2000年增長244.87%和198.18%。全省高校儀器設備總值達到46.26億元,圖書館藏書達到5995.33萬冊,分別比2000年增長265.38%和126.42%。教育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進展順利,建立了河南教育科研計算機網高速主干網,建成18個省轄市網絡中心。
1.3 職教集團建設進一步加強做大、做強職教集團是全省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一條基本經驗,近年來,全省按照“市場運作、龍頭帶動、城鄉聯姻、校企合作”的原則,推動職業學校資源整合,走規模化、集團化、連鎖化辦學路子。2009年,省教育廳以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和高職院校為龍頭,以骨干、特色專業為紐帶,組建了農業、公路交通、信息技術、財經、衛生、建筑、旅游、機電、工藝美術等12個省級職教教育集團。各集團依托學校為龍頭,以骨干特色專業為紐帶,各成員單位自愿參加的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高等職業教育聯合體。在培養目標、教學計劃等方面基本實現了“五統一”,有效促進了校際之間、校企之間資源共享,互利雙贏,成為全省職業教育的特色和亮點。各成員單位的產權性質、管理體制、隸屬關系、教職工身份等均不變。各高職教育集團要在省教育廳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一步加強校企、校際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創建一流的高職教育集團,打造河南高職教育品牌。
2高等職業教育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河南省教育改革和發展也面臨著一些需要認真解決的矛盾和問題。教育發展的任務十分艱巨。教育的基本矛盾仍然是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與現有教育資源尤其是優質教育資源不足的矛盾。教育結構不盡合理,教育質量有待提高。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技能型人才培養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培訓急待加強等。教育經費投入不足仍是我省教育事業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2.1 對發展職業教育認識不足整個社會過度重視普通教育、學歷教育,輕視職業教育、職業培訓的傾向仍比較突出。許多企業招聘只重學歷,愿意花高價招收博士、碩士,卻不愿給高技能人才以適當的薪酬。這種對技能人才的認識偏見首先致使職業教育生源不斷下滑,高級技能后備人才不足。各地政府在人才認可與引進時,都習慣于把“本科以上學歷”作為人才準入的最低條件。這種做法無意之中給人們傳遞出一個“唯文憑論”的錯誤信息,其結果是使得人們過渡關注文憑、職稱這張“準入證”,在高校擴招、用人單位抬高就業門檻的沖擊之下,其發展速度受阻,技能型人才斷層現狀十分嚴重。職業教育仍然是全省教育事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還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2.2 職業教育的投入不足政府在對大學擴招給予了政策方面的優惠,相對情況下,職業教育卻相對較少。在教育資金投入方面,職業教育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職業學校教育很難享受到政府財政上的扶持,政策上沒有優勢,資金方面又緊張,職業學校的生源自然就沒法保障。同等規模職業學校投資大于普通高中的建設,一些工科專業甚至更高,這就造成了社會資金投入的積極性。職業教育長期投入不足,造成職業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跟不上,很多學校雖然掛了個職業學校的牌子,但是實驗、實訓的條件比較差,和現在職場里用的一些設備技術差距很大。
2.3 各類職業教育發展不均衡民間資本發育不足,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辦職業教育發展緩慢,農村職業教育滯后,生源不足,專業設置不合理,教學設備老化,職業技術教育的有關法規和配套政策不健全,管理體制、辦學機制尚待進一步理順,職業教育教學模式、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有待深化改革,師資隊伍的結構及其專業能力、硬件和教育經費投入等有待改善與提高。素質教育需要推進,教育評價制度需要改革,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需要提高。教育結構和布局不盡合理,城鄉、區域教育發展不平衡。創新人才的培養模式需要探索,自主創新能力和科研成果轉化有待加強等。
3發展高等職業教育發展對策
3.1 建立良好的外部環境把高等職業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教育優先發展是黨和國家提出并長期堅持的一項重大方針。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優先發展高等職業教育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基本要求,切實保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優先安排教育發展,財政資金優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資源優先滿足教育和人力資源開發需求。充分調動全社會關心支持教育的積極性,共同擔負起培育下一代的責任,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完善體制和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不斷擴大社會資源對教育的投入。
把職業教育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職業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會,著力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職業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積極構建體現終身教育理念,以中等職業教育為主體、中職高職相互銜接、職前職后相互溝通的具有河南特色的職業教育體系。滿足人民群眾接受職業教育的需求,滿足經濟社會對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3.2 政府加大對高等職業教育的投入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發展職業教育的責任,促進職業教育資源整合。把職業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發展規劃,促進職業教育規模、專業設置與社會需求相適應。統籌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發展,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統籌中、高等職業教育發展。把職業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發展規劃,促使職業教育規模、專業設置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統籌中等職業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發展。健全多渠道投入機制,加大職業教育投入。
3.3 構建現代高等職業教育體系建立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網絡,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啟動和繼續實施“技能型人才培養培訓工程”、“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和“成人繼續教育和再就業培訓工程”,增強技能型人才的培養培訓能力。在合理規劃布局、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新建、擴建一批職業院校。每個省轄市要重點建設一所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和若干所中等職業學校,每個縣(市、區)要可以重點辦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職教中心或中等職業學校,大的行業可以重點建設一所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3.4 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把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素養和職業技能作為培養的重點。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實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合理調整專業結構,加強實踐環節教學,積極開展“訂單培養”。加快建立彈性學習制度,積極推行學分制和選修制,大力推行校企結合、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人才培養模式。積極探索學分制、分階段學習等更加靈活的彈性學習制度,方便學生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實訓基地建設,加強高等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實施高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工程,使高等職業學校辦學條件達到國家制定的基本辦學標準。完善符合高等職業教育特點的教師資格標準和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辦法。建立健全職業教育發展質量保障體系,吸收企業參加教育質量評估。繼續實施職業教育攻堅計劃,進一步提升高等職業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拓寬畢業生繼續學習通道。建立健全職業教育課程銜接體系。鼓勵畢業生通過工學交替的途徑在職繼續學習。個人的工作經歷、能力和業績可作為教育機構錄取的重要依據,做出突出貢獻者可免試入學。完善職業學校畢業生直接升學制度。
3.5 增強職業教育吸引力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擴大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比例,對做出重大貢獻的高技能人才給予獎勵并授予榮譽稱號。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競賽制度,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加大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形成行行出狀元的社會風尚,著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發展的良好氛圍。
嚴格執行就業準入制度。積極推進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推進職業院校課程內容和職業技能標準相銜接。執行“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促進學生充分就業、對口就業。完善職業教育助學政策。實行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和涉農專業學生免費制度。
3.6 推動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增強職業教育集團發展活力,進一步探索集團化辦學模式,加強職業教育集團內涵建設,走集約發展職業教育的路子。新建的職業教育園區要與當地的產業集聚區或產業園區建設相結合,積極吸引重點企業參股職業教育集團,促進校企之間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推動全省職業教育向規模化、集團化、特色化、品牌化方向發展。做大做強適應現代農業、現代旅游業、現代商貿業、現代建筑業和工礦業等需要的職業教育品牌專業,積極培育和發展具有河南特色的武術、中醫藥、針灸推拿和烹飪等一批職教特色專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集中力量建設職業教育園區,逐步形成區域性技能型人才培養培訓基地。調動行業企業舉辦職業教育的積極性。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法規,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勵行業組織、企業舉辦職業學校,鼓勵委托職業學校進行職工培訓。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接收學生實習實訓和教師實踐,加大對職業教育的投入。
3.7 創新職業教育體制機制深化體制改革,堅持政府主導地位,充分調動行業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辦學的積極性,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逐步形成多樣化、多渠道、集團化、開放靈活的辦學格局,積極拓展辦學渠道。將民辦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按照國家規定投資辦學或合作辦學,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教育發展新的增長點。鼓勵和支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辦學模式穩步發展民辦高等教育。新設置的高等職業學校要向民辦學校傾斜,支持有條件的民辦專科學校申辦本科院校。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服務體系,為民辦學校的發展提供融資擔保、信用評價、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正確引導,依法管理。各級政府要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積極引導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規范行為,提高質量,健康發展。落實民辦高校督導制度,實行民辦學校年檢制度,確保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工作的督查和財務狀況的監管。盡快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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