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資產管理方案范文
時間:2023-07-06 17: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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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馬驍驍
【案例標題】買賣農村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自建房屋的依法應受保護
【案例名稱】徐鳳山訴孫立平買賣合同糾紛
【主審法官】馬驍驍
【推薦理由】買賣農村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自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自行達成協議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其他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農村房屋滿足買賣合同構成要件,不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而對抗買賣關系。
【關 鍵 詞】買賣合同 產權登記不動產登記
【案情摘要】2016年9月22日孫某與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內容為:“甲方:孫某,乙方:徐某;甲方與乙方為前后院鄰居,乙方委托甲方在兩家之間建房,這兩家之間蓋的房子面積大約60平米,蓋完了前院歸甲方所有,后院歸乙方所有。房子蓋完了乙方付甲方購房費壹拾二萬元人民幣,¥120000.00。現由于乙方經濟方面困難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現特意簽訂協議:等房子蓋完了乙方先付甲方陸萬元整,¥60000.00。剩余的陸萬元在公歷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不得違約,如果出現違約,甲方先前蓋的房子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且在乙方沒交清蓋房費之前,乙方不得將這房子轉賣他人,如果轉賣發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單方面承擔。”合同簽訂后,孫某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房交給徐某,徐某也支付了60000.00元交給孫某。現徐某以房屋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為名,要求和孫告解除合同并返還已支付房款,被孫某拒不同意,故原告訴至法院,單方要求與被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賠償裝修投入。
【爭議要點】農村自建房屋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是否可以導致其買賣關系無效
【裁判要點】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現以被告所出賣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欲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只要標的物合法、有權處分,對于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并無特別要求。不動產登記是國家不動產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一種行政確認,它所體現的僅僅是國家行政權力對不動產物權關系的一種干預,它與物權法規范意義上的不動產登記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對證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權不清楚的,暫緩登記,待條件成熟后辦理。”據此可見,行政機關的發證行為,只能滿足對房屋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達到依據物權公示原則對物權交易進行保護的目的。自建房屋不論是否領取權屬證書都屬房屋建造者原始取得物,未辦理房產證并不能表示對房屋不擁有所有權,僅表明該不動產存在權利瑕疵,且這種瑕疵是可以通過有權機關依程序依權補辦手續得到彌補的。沒有權屬證書的房屋屬于權利有瑕疵的物,與合同是否具有法定效力非同屬法律關系。房產證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必備要件,出賣無證自建房屋屬于有權處分。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原告將房屋交付被告占有、使用,被告支付了房屋的價款,買賣合同成立且生效。未辦理房產證只是違反了管理性規范且不能對抗第三人,并不當然導致買賣無效。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篇2
【關鍵詞】不動產登記;林業發展;促進;功效
序言
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不動產登記貫徹以人為本、權利主體的思想,在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保護民生等領域都將會產生極大的作用。在推進現代林業建設的進程中,不動產登記的公布實施,有利于進一步鞏固推動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完善林業市場機制,維護廣大山區農民和林區群眾的根本利益,同時也要求加快林業物權制度建設,調整相關政策體系和提高林業依法行政水平。為此,我就貧困山區不動產登記促進林業發展的功用進行了研究,下面作簡單闡述。
1.充分認識不動產登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1什么是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這一定義包含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登記是依當事人申請的行為;登記是國家專職部門的活動;登記內容為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登記事項須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就其登記對象而言,主要涵蓋10個方面:(1)集體土地所有權;(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3)森林、林木所有權;(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5)建設用地使用權;(6)宅基地使用權;(7)海域使用權;(8)地役權;(9)抵押權;(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1.2不動產登記的基本屬性。不動產登記的性質,是指不動產登記行為的法律屬性。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并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其本質應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
1.3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功效。
1.3.1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功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場經濟需求。有關人士認為,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是制度本身的價值,是基本功能。嚴格地講,是制度的經濟學價值,服務于市場經濟。不動產登記制度首先要實現其主導價值,發揮其經濟學價值。如果主導價值都不能實現或者無法實現,這項制度以及此項工作自然會“功敗垂成”,何言其他價值?
1.3.2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用途。不動產統一登記為全國統一的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形成構建明晰的產權基礎。同時,可以適度挖掘不動產登記的衍生價值。
1.4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原則。在統一登記制度建立過程中,要保持工作的穩定和連續性,在機構尚未建立、職責和資料整合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各部門仍按原有的工作模式正常開展日常登記工作,不影響百姓順利辦理產權證書。在實施統一登記后,新證書投入使用,原來已經頒發的各類證書繼續有效,不會強制換證,而是逐步替換舊證書,確保不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于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業、方便群眾,尤其是對進一步健全歸屬清晰、責權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夯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具有重要意義。國土資源部將圍繞登記機構、登記依據、登記簿冊和信息平臺“四統一”,著力法制建設,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技術規范等諸多層面全面搭建制度框架。著力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各類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方便社會依法查詢,提供有效服務。逐步拓展信息平臺應用領域,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和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創造條件。
2.不動產登記對林業發展的促進
2.1夯實構建林業發展市場基礎。不動產登記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是用益物權,并建立起相關的用益物權制度,給予了物權的保障,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這為建立農村林地用益物權制度奠定了基本框架。同時,不動產登記明確規定,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用益物權的有關規定,國有林地承包經營權也屬于用益物權,也應當實現“物盡其用”的目標。在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不改變的前提下,不動產登記對農村集體林地和國有林地用益物權制度的創設,為林業市場機制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用益物權制度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建設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條件。市場交易的前提是擁有可依法交易的財產權。這不僅要求在法律上明確物的總括利益的歸屬,即明確物在法律上的所有權人,還要明確物的使用價值利益的歸屬,即明確物的用益物權人。林地是最基本的林業生產要素之一,但由于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土地所有權不具有可轉讓性,要通過市場機制來有效配置資源,創立林業用益物權制度,對建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具有根本性的意義。
2.2有利盤活森林資源資產。擔保物權在于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擔保債權,融通資金。不動產登記在擔保物權制度上取得了突破,設立了抵押、質押、留置、權利抵押等諸多制度,并擴大了抵押擔保物的范圍。根據不動產登記規定,幾乎所有可交易的財產均可以作為抵押物。不動產登記完善了抵押擔保機制,改變了林權抵押貸款的不利局面,為盤活森林資源資產,拓寬融資渠道,將林權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有一個歷史發展的過程。改革開放初期,由于當時社會歷史條件還不成熟,國家對于林地使用權抵押比較謹慎。按照擔保法規定,可以抵押的僅限于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即“四荒地”使用權。同時,擔保法規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才可以抵押,也就是說抵押物的范圍只限于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這就把“四荒地”以外的林地使用權,排除在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之外。
2.3促進林業市場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馬克思說過: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要求買者與賣者之間必須遵守交換的等價法則。”因此,失掉了平等,就失掉了市場經濟; 失掉了公平競爭,就失掉了共同發展。現代林業建設應該對所有的市場主體,包括國有、集體和私有主體, 都一視同仁,使其具有平等地位。不動產登記不僅理清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私人財產的界限,并從制度上明確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這需要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不動產登記律制度的要求提高駕馭市場的能力,進一步統一稅費政策、資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資政策,為各種林業經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篇3
中國經濟學泰斗厲以寧說:?企業家要學會看政策?。在中國這樣一個極具特色的市場環境下,企業怎么經營,講政治、看政策、觀趨勢必不可少。十八屆三中全會剛剛落幕,公報表明一系列改革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作為企業家,你不能一頭扎進市場紅海中摸索,更要抬頭看路。
1.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關鍵詞】
大幅度實質性減少行政審批
落實依法行政,鼓勵公益訴訟、允許集體訴訟
■ 采取得力措施,大幅度實質性減少行政審批。對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已明確要清理和減少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必須按期完成。對仍需審批的項目,規定審批時限,到期不批復視為同意。建立審批事項重大失誤責任追究制,對審批失當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真正落實依法行政。選取?民告官?典型判例,進行適當宣傳。鼓勵公益訴訟,允許集體訴訟,以減少上訪和。
2.壟斷行業改革
【關鍵詞】
基礎產業:加快基礎產業領域改革,放寬市場準入條件
電信業:再次重組電信企業
鐵路業:引入外部投資/融資
成品油:開放進口限制
電力業:建立實時競爭發電市場、開展?競價上網?
三網融合:主體業務相互開放和相互進入,電信業引入運營商競爭機制
■ 基礎領域:加快基礎產業領域改革。改革的重點是放寬準入,形成競爭性市場結構,同時在自然壟斷環節形成有效監管。
■ 鐵路:率先引入外部投資或者直接上市融資,同時進行其他市場化的融資試點,保障鐵路建設投資穩定增長。借鑒國際上“網運分離”“區域競爭”“干線公司+平行線競爭”等運營模式,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適合國情的鐵路運營模式。
■ 成品油:放開對進口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的限制。政府有關部門不再直接規定成品油價格,改為在石油價格出現較大幅度波動時采取臨時性干預措施。
■ 電:引入大用戶直購電,建立實時競爭發電市場,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實行大用戶直購電,建立實時競爭發電市場,開展“競價上網”。
■ 三網融合:實現電信、互聯網、廣電主體業務相互開放和相互進入。再次重組電信企業,形成多家競爭實力相當的電信運營商,以利于有效競爭。
3.土地制度改革
【關鍵詞】
加快不動產同一登記制度
農民享有集體土地三大權利
打造統一土地公開交易平臺及低價體系
通過補繳費用途徑逐步解決?小產權房?遺留問題
被征土地相關補償政策
■ 實施以土地為基礎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在現有土地權屬基礎上,賦予農民集體土地處置權、抵押權和轉讓權。
■ 在規劃和用途管制下,允許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平等進入非農用地市場,形成權利平等、規則統一的公開交易平臺,建立統一土地市場下的地價體系。
■ 對已經形成的?小產權房?,按照不同情況補繳一定數量的土地出讓收入,妥善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 對被政府征收土地,改原用途補償為公平補償,農民房屋按市價補償,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社保體系。
4.金融體系改革
【關鍵詞】
鼓勵新興民營金融機構發展
鼓勵新興互聯網機構進入小微金融領域
鼓勵社會資金設立農村金融服務機構
設立存款保險制度
問題金融機構可并購重組
■ 降低金融行業準入門檻,形成多元化競爭性的金融體系,鼓勵能滿足金融服務需求的新興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特別是鼓勵有實力的互聯網機構發揮自身獨特優勢進入小微金融領域,鼓勵社會資金設立農村金融服務機構。
■ 設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金融機構破產退出機制,以并購重組方式處置利率市場化過程中的問題金融機構。
5.財稅體制改革
【關鍵詞】
實施?國民基礎社會保障包?制度
加快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
擴大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范圍和融資渠道
■ 實施?國民基礎社會保障包?制度
社會保障卡具有補貼結算功能,并實現全國范圍的可攜帶。這樣就可形成與原有戶籍制度雙軌并行的新社會保障制度,隨著時間推移逐步擴展內容、提高水平,并最終取代戶籍制度。起步階段該保障包的內容可合并四項主要待遇至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卡中,全體人民均可享受。
① 用名義賬戶制統一各類人群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國統籌;
② 醫保參保補貼實現費隨人走,人口跨行政區流動時補貼由上級政府承擔;
③ 中央政府對義務教育生均經費實行按在校生人數均一定額投入;
④ 對全國低保對象按人頭實行均一定額補貼
■ 加快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擴大房產稅試點范圍,盡快完善相關制度,一定過渡期后全面推開,并明確為區縣級政府主體稅。按照消費地原則將國內消費稅劃為地方稅,由生產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同時將車輛購置稅劃歸地方稅。
■ 擴大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范圍,并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啟動市政收益債發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引入保險和養老金等機構投資者拓寬地方政府融資渠道。
6.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關鍵詞】
重新界定國有資產職能
國有企業加快?公司制改造?進程
參照新加坡淡馬錫模式,建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基金
■ 重新界定國有資產職能。按照提供廣義公共產品、提升國家能力、促進社會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明確國有資產具有以下四項基本職能。
① 社會保障職能:重點是為養老、醫療、教育、住房、減貧、社會救助等方面的社會保障職能提供支持。
② 提供非盈利性公共服務職能:主要涉及基礎設施、基礎產業中的普遍服務部分。
③ 促進戰略性產業穩定、競爭和創新的職能:主要涉及能源、交通、通信、金融等領域。
④ 保障國家安全的職能:主要涉及國防領域。
■ 完成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造,為國有資產資本化創造條件。對尚未實行改制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和集團公司,盡快實施規范的公司化改造。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股權結構多元化,或做出上市安排。
■ 參照新加坡淡馬錫資產管理公司模式,與上述國有資產職能分類相對應,通過劃撥現有國有企業股權,建立一批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基金。
7.創新體制改革
【關鍵詞】
鼓勵創新資源集聚區發展
支持建立包括基金等金融機構來支持研發和產業化的發展
■ 選擇有條件的城市,加快科研、人才、戶籍、教育等綜合改革,鼓勵先行先試,在全國形成若干個企業創新活躍、創新服務業發展較快的創新資源集聚區。
■ 改進政府支持創新的方式。改革以項目直接撥款為主的科技經費支持方式,建立以基金等金融手段支持研發和產業化的財政支持機制。
8.對外開放改革
【關鍵詞】
推動能源、電信、金融等基礎行業對外開放
以中日韓自貿區為重點,加快建立高質量的自由貿易區
■ 以擴大開放倒逼國內改革。推動能源、電信、金融等基礎行業對外開放,引入有競爭力的投資和經營者,帶動國內競爭。
篇4
一、瑞士銀行集團私人銀行
瑞士銀行集團(UBS)私人銀行是全球資產規模最大的私人銀行,同時也是傳統私人銀行業務模式的代表。經過140多年的發展,瑞銀集團私人銀行已逐步形成世界領先的運作模式,為瑞銀集團帶來豐厚的利潤。
1 服務內容
瑞銀集團私人銀行通過專家顧問間的相互協作,為客戶量身定制投資方案,進而實現風險與收益平衡的個性化投資分配。其中,瑞銀集團私人銀行客戶服務團隊可分三個層面。其一是客戶經理團隊(Relationship Manager and Assistants),該團隊由客戶經理主管、客戶經理和客戶經理助理組成,主要負責私人銀行客戶的日常維護,要求客戶經理具備較高的素質,如專業教育背景、豐富客戶資源、廣泛的人際關系及相關從業經驗等,而客戶經理的主要收入來源是績效工資,其二是財富經理團隊(Specialists),主要負責配合客戶經理為客戶提供高效、專業的財富管理解決方案,要求財富經理具備投資、金融等專業教育背景及相關執業資格,如國際注冊金融分析師(CFA)等;其三是專家團隊(Experts),主要為客戶經理團隊和財富經理團隊提供及時的專業支持,該團隊的財富專家在稅務、遺產、藝術品收藏等非金融方面具有一定的造詣,多采取外聘方式。
瑞銀集團私人銀行提供的服務具有典型的歐洲特色。涵蓋了投資方案設計、資產組合管理、個人財務規劃、繼承與稅務規劃、全球資產托管、不動產咨詢管理、賬戶管理與支付服務、關鍵俱樂部、藝術品研究投資與管理等服務,并將這些服務構建成一個完整的體系,通過個性化的方案、產品幫助客戶實現財富創造、積累、保護和轉移全過程。
2 客戶管理模式
瑞銀集團的價值主張之一是“以客戶為中心”,要求客戶經理深入了解客戶的需求和目標,以便準備個性化產品方案。因此,瑞銀集團私人銀行的客戶管理模式充分體現了尊重客戶的精神,以滿足客戶日益復雜的金融需求。
首先,充分發揮客戶經理的紐帶作用,加強其與客戶和專家團隊的溝通,重視客戶感受。瑞銀集團專門設立四步工作流程并在全球統一執行:第一,了解客戶需求,分析客戶特征。第二,甄選最好的產品,設計出符合客戶自身特點的投資方案。第三,與客戶達成共識,確定最優投資策略。第四,投入實際運作,及時向客戶反饋信息及檢測實施效果。通過執行該流程,客戶經理可就客戶需求及時與各領域的專家團隊進行溝通,同時也能將專家意見及時準確地反饋給客戶,最大程度地尊重客戶的感受。
其次,通過客戶細分充分滿足客戶需求。瑞銀集團私人銀行對不同資產標準的客戶進行了嚴格界定。其中,資產金額在50萬至200萬瑞士法郎之間的客戶為核心富裕客戶,資產金額在200萬至5000萬瑞士法郎之間的客戶為高凈值客戶,資產金額在5000萬瑞士法郎以上的客戶是關鍵客戶。瑞銀集團根據客戶層次匹配與之對應的客戶經理,便于客戶經理掌握該層次客戶的共性,順利開展日常業務維護。
最后,重視服務細節,提高服務品質。瑞銀集團設置了統一的私人銀行服務標準,使得客戶在世界各地都能享受到規范統一的高品質服務。如根據客戶偏好不同設計風格各異的會議室,并配備專業設備方便客戶溝通及決策。除投資服務外,瑞銀集團還提供緊急醫療救助、旅游咨詢等服務,通過重視細節,使客戶的需求得到全方位滿足。
3 客戶資產管理模式
瑞銀集團設立投資產品和服務部負責客戶資產管理,為客戶提供最優的投資解決方案。一般來說,確立一個投資方案需要經過以下三個階段。第一,由瑞銀集團投資委員會統一制定投資組合策略。第二,由產品與服務部的財富管理策略發展組設計若干投資組合模型,然后采用Monie Carfo評估方法對各個投資組合模型進行六步專業分析確定,并由投資委員會審定。瑞銀集團的投資組合模型分為固定收益型投資組合、收益型投資組合、平衡型投資組合、增長型投資組合、股權型投資組合等五大類,這五類投資組合模型回報依次遞增,風險級別也相應遞增。第三,在遵循集團投資策略統一性原則的前提下,財富經理結合客戶需求、風險偏好、回報偏好、投資目標等綜合信息,確立投資組合解決方案,并提交客戶經理,由客戶經理與客戶溝通并達成共識后,接受客戶委托,執行投資策略。
二、匯豐集團私人銀行
與擁有百年歷史的瑞銀集團私人銀行相比,匯豐集團私人銀行的高速成長僅歷時十余年,但其連續三年被《歐洲貨幣》雜志評為“最佳環球私人銀行”第三名。匯豐集團私人銀行的成功經驗無疑對尚處于探索階段的我國私人銀行的發展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1 業務流程
匯豐私人銀行也是通過專家團隊為客戶量身定制理財規劃,其業務流程可分為了解客戶,風險評估,投資決策及投資調整四個階段。
第一,了解客戶。匯豐私人銀行的客戶標準是可投資資金不低于300萬美元或200萬英鎊。每位客戶由一位客戶經理和高級投資經理提供專業理財服務。其中客戶經理負責客戶的財富管理需求、目標及風險承受意愿與能力,高級投資經理負責為客戶量身定制理財計劃,兩者相互協助,共同實現客戶財務目標。在該階段客戶經理需要與客戶溝通,以掌握客戶背景、家庭、個性、財富管理需求及目標等基本信息。第二,風險評估。第二階段中客戶經理通過設計問卷測試客戶對市場波動性的反應、個人投資偏好,以衡量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為后續工作搜集充分的資料。第三,投資決策。通常由在某一領域業績突出的機構或投資經理負責該階段的工作,或者由匯豐私人銀行購買由這些機構或經理管理的投資基金。第四,投資調整。由客戶經理根據客戶財務狀況,結合財務目標的變化以及市場風險變動等,相應調整投資策略并及時向客戶反饋。
2 業務內容
傳統的客戶細分方法是根據客戶資產規模劃分層次,但這種方法難以全面反映客戶的個性化需求,因此匯豐私人銀行以客戶職業性質為劃分依據,有助于提高服務的針對性。匯豐私人銀行提供的服務大致可分為三類:
第一,投資管理。匯豐私人銀行利用覆蓋全球的業務網絡及專業能力,向客戶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幫助客戶實現財富增長目標。匯豐私人銀行提供的投資管理服務又可分為三類:一是委托理財服務,即根據與客戶簽訂的委托理財書,由匯豐私人銀行投資團隊依據
客戶的風險偏好、資產配置、投資期限和目標,全權管理客戶資產。二是投資顧問和操作執行服務。理財顧問研究宏觀經濟形勢、市場走勢、上市公司業績等,發現全球最新投資機會,并以此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由客戶自行決定投資策略和組合,理財顧問按照客戶的指令進行買賣、交割。三是匯豐私人銀行控股公司與匯豐另類投資有限公司合作向客戶提供另類投資服務。包括對沖基金、私募股權、不動產投資等。近年來另類投資越來越受到高凈值客戶的追捧,主要原因是另類投資的收益高于傳統投資,且與傳統投資的相關系數較小甚至為負,在投資組合中適當加入另類資產可以提高投資組合收益,降低組合風險。
第二,滿足客戶家庭理財需求。除投資管理以外,匯豐私人銀行還提供滿足客戶家庭及家庭成員未來需要的理財規劃。如匯豐私銀控股公司與匯豐信托管理有限公司等機構合作,通過信托方式幫助客戶完成資產保值、增值及代際傳承;或與匯豐保險控股有限公司等機構合作向客戶提供壽險、財險及特殊保險服務等。此外,匯豐私人銀行還提供“環球財富保障計劃”,通過投資離岸基金、設立離岸公司等方式進行全球化資產配置,方便客戶及家庭成員移民、留學,節省收益、利息和遺產的納稅支出,達到最佳避稅效果。
第三,提供非金融問題解決方案。匯豐私人銀行除提供各種金融問題解決方案外,還向客戶提供工作和生活相關的非金融問題解決方案。比如,為客戶提供鉆石和珠寶鑒定、投資和保險服務。幫助客戶及家庭成員辦理移民服務。提供不動產價值評估、定價,尋找不對外公開的特定地產等;為客戶充當基金受托人、托管人,滿足客戶參與慈善事業的需求,提供捐贈建議。
篇5
那么,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為什么要分拆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呢?這主要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團隊想借助資產管理平臺拓展非交易型REITS和其他基金管理業務,以擺脫REITS本身的資本市場融資能力束縛。
早在2009年,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就開啟了非交易型REITS的發起管理業務。什么是非交易型REITS?簡單的說,美國的非交易型REITS有點像中國的地產信托,不同之處在于非交易型REITS的期限更長(通常為7年或更長的時間),并投資于一攬子地產項目或相關債權資產,而非針對單一特定項目的融資;此外,非交易型REITS的投資門檻較低,主要面向普通的個人投資者,也因此,非交易型REITS在美國也要受到證監會的監管并定期披露財務信息(非公開注冊的私募REITS除外);但同REITS一樣,非交易型REITS的分紅比例達到90%以上時,分紅部分可以享受免稅優惠。
因此,非交易型REITS是一種介于傳統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之間的品種,它兼具公募基金的低門檻特征和私募基金的弱流動性特征,是一種面向個人投資者的長期投資品種(傳統的私募基金主要面向機構投資人和高凈值客戶);也由于它的弱流動性,所以,非交易型REITS的股息率通常要比公開上市的可交易型REITS高2-3個百分點。
當前,在美國公開注冊的非交易型投資產品的市場總規模已超過1000億美元,有3萬多名理財顧問在向客戶推薦非交易型的REITS或BDC(美國一類特殊的封閉式投資公司)產品,有120多萬投資人投資了非交易型的REITS或BDC產品。
隨著非交易型REITS市場的成長,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在2009年推出了旗下的首只非交易型REIT NorthStar Real Estate Income Trust Inc.(NorthStar Income),當時的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還以資產證券化為主要業務,所以NorthStar Income也致力于投資商業地產的抵押債權和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為此,公司專門成立了一家批發型證券經紀商(Wholesale Broker-Dealer)NRF Capital Markets(后更名為北極星不動產證券公司,NorthStar Realty Securities)。與一般意義的證券經紀公司不同,批發型證券經紀商主要面向獨立的理財顧問和零售經紀商,向他們批發各種公開注冊的非交易型證券產品,如非交易型的REITS和BDC,然后再由理財顧問們推薦給合適的個人投資者。2010年,在證券經紀公司的幫助下,NorthStar Income成功融資3770萬美元,2011年又融資1.26億美元,2012年融資4.43億美元,到2013年7月封閉時,已累計融資11億美元,后又超募了1.5億美元,到2015年三季度末,NorthStar Income管理的資產額已經達到20.11億美元。
2013年,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又發起了兩只新的非交易型REITS,其中,非交易型REIT NorthStar Healthcare Income(NorthStar Healthcare),聚焦于醫療養老地產領域的債權和股權投資,計劃募集資金11億美元,其中,2013年募集了1.09億美元,2014年募集了8.67億美元,2015年由于市場反應良好,公司將目標融資額從此前的11億美元調高到18億美元,截至2015年11月4日,已累計募集資金15.5億美元。
而非交易型REIT NorthStar Real Estate Trust II(NorthStar Income II)則奉行與NorthStar Income相似的投資策略,均以不動產債權投資為主,計劃募集資金16.5億美元,其中2014年募集資金2.8億美元,2015年前10個月累計募集資金5億美元,截至2015年11月4日已累計募集資金8.06億美元。
上述3只非交易型REITS,截至2015年11月4日,已累計募集資金36億美元,管理資產61億美元,并在2013年貢獻了2700萬美元的管理費收益和500多萬美元的凈分銷傭金收入,在2014年貢獻了6500萬美元的管理費收益和600多萬美元的凈分銷傭金收入,在2015年上半年又貢獻了5200萬美元的管理費收益和400多萬美元的凈分銷傭金收入,預計全年可貢獻1.25億美元的管理費收益和900萬美元的凈分銷傭金收入。
隨著非交易型產品募集資金規模的擴大,公司開始籌劃通過合資或合作平臺來發起新的非交易型REITS或BDC等投資工具。為此,北極星金融集團需要一個相對獨立的投資管理平臺,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也就應運而生。
其實,早在2011年,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就成立了資產管理部門,起初該部門主要管理公司在危機前發起的CDO產品,并為自己持有的那些面臨違約問題的CMBS產品提供特殊托管服務;但隨著公司證券化資產的逐步出清,資產管理業務的重心轉向了非交易型REITS的發起,并為經營性物業部門提供日常的資產管理服務。
2014年,北極星集團決定將資產管理部門分拆為一個獨立的上市公司NorthStar Asset Management(NYSE: NSAM),分拆后的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將繼續為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提供外部管理服務,雙方簽訂了一份長達20年的管理合同,同時,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還將為此前由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發起的非交易型REITS NorthStar Income,NorthStar Healthcare, NorthStar Income II提供外部管理,并負責后續非交易型REITS的發起和管理工作,而證券經紀公司NorthStar Realty Securities也被劃分給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
分拆后,根據合同,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將按年向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收取約2億美元的基礎管理費(歐洲業務分拆后,北極星歐洲地產公司將分擔其中的1400萬美元,相應的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承擔的基礎管理費減少到1.86億美元),并按1.5%的標準向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北極星歐洲地產公司收取后續新募集權益資本的基礎管理費;在此基礎上,當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的季度每股可分配現金超過0.39美元但小于0.45美元時,資產管理公司將就超額部分提成15%,而當地產公司的季度每股可分配現金超過0.45美元時,資產管理公司將就超額部分提成25%;此外,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還將報銷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在地產公司名義下發生的所有費用。
2014年,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向資產管理公司支付了下半年的基礎管理費7940萬美元和業績報酬330萬美元,2015年上半年又支付了9355萬美元的基礎管理費和644萬美元的業績報酬。此外,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還將向資產管理公司提供總額2.5億美元的5年期循環信貸額度,貸款利率為LIBOR+3.5%,并承諾為資產管理公司已經發起和未來將發起的每只基金(包括非交易型REITS和BDC)提供不超過1000萬美元的分銷支持,即,認購每只基金不超過1000萬美元的發行份額。
對于其他非交易型REITS,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除收取相當于總資產值1%-1.25%的基礎管理費外,還將收取相當于債權投資額1%或物業資產收購值2.25%的收購服務費,及相當于債權資產轉讓總價1%或物業資產轉讓總值2%的資產處置服務費,并在達到投資回報的業績門檻后分享凈現金流的15%。而資產管理公司在這些非交易型REITS名義下發生的所有費用也將由REITS公司報銷,但費用總額不能超過基金總資產的0.75%(NorthStar Healthcare不超過1%)。
而資產管理公司旗下的證券經紀公司則將向其分銷的非交易型REITS收取不超過募集資金總額7%的分銷傭金(其中的大部分將再轉移分配給從事零售業務的理財顧問和證券經紀商們);此外,公司還將收取不超過募集資金總額3%的交易商管理費,其中的一部分也將分配給從事零售業務的理財顧問和證券經紀商,還有一部分會分配給NorthStar Realty Securities的部分員工。
2015年上半年,非交易型REITS總計向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支付了5174萬美元的資產管理費和423萬美元的凈分銷傭金(即,從總分銷傭金中減去轉移支付給零售經紀商和理財顧問的分銷傭金后的凈值)。
除了上述3只非交易型REITS,資產管理公司還在籌劃發起其他新的基金產品。其中,聚焦于商業地產債權投資的封閉式基金NorthStar Real Estate Credit Fund已經在監管機構注冊,并于2015年10月開始募集資金,計劃募集資金總額30億美元。此外,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還將借助合資合作平臺發起多只基金,包括與RXR公司合作的商業地產投資基金,與Och-Ziff合作的BDC及債權投資基金。
2013年時,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曾投資3.37億美元參股了RXR Realty公司(持股比例約27%),該公司致力于在紐約三角洲地區進行物業的投資管理,2015年,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與RXR合作發起了一只投資于紐約市都會區商業地產股權及相關債權的非交易型REIT NorthStar/RXR New York Metro,計劃募集資金總額20億美元,該基金于2016年開始募集,未來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將由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與RXR公司按比例分享。
2015年,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還與著名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Och-Ziff Capital Management的信貸部門合作發起了一家BDC公司NorthStar Corporate,該公司聚焦于中小企業貸款,由Och-Ziff的信貸部門充當子管理人,計劃募集資金10億美元;雙方還將共同發起一只封閉式債權投資基金NorthStar Global Corporate Income,該基金將在全球范圍內尋找固定收益領域的投資機會;上述基金都已經在2015年10月提交注冊申請,并于2016年開始募集資金。
在產品規模擴張的同時,為了增強自身的投資管理能力,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也在努力通過收購或參股其他管理公司的方式來增強自身的管理能力。如2014年12月,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就以3800萬美元現金+2000萬美元股票(NSAM股票)的代價收購了Griffin-American Healthcare REIT II的共同管理方American Healthcare Investors LLC(AHI)的44%權益(此前,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以現金+換股方式收購了Griffin-American Healthcare REIT II的物業資產),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的戰略合作伙伴、前HCP的CEO James F. Flaherty也出資認購了AHI 9%的權益(2015年中期上升到12.3%)。
AHI在養老社區的投資管理方面有著較為豐富的經驗,除了作為Griffin-American Healthcare REIT II的共同管理方外,AHI目前還為Griffin-American Healthcare REIT III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該基金累計募集19億美元,AHI將獲取其中75%的管理費;未來,AHI還將為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的醫療養老投資提供管理服務,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收益。
2015年1月,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又以3320萬美元現金+500萬美元股票的代價收購了Island Hospitality Management Inc.的45%權益,Island是一家獨立的有限服務酒店管理公司,截至2015年中期共管理了149家酒店的37億美元資產,其中,101家酒店為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所有,Island作為管理方將向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收取酒店月收入的2.5%-3.0%作為基礎管理費。
2015年10月,公司又公告稱,將以3.8億美元代價收購Townsend Group的85%權益,Townsend是一家地產領域的資產管理和投資咨詢公司,目前直接管理資產130億美元,并為總額1700億美元的投資提供顧問服務,該公司80%的收入都來自于為客戶定制的投資組合解決方案,即,幫助客戶直接投資于物業資產或跟投于Townsend的母基金產品。
總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共管理資產380億美元,其中,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占165億美元,北極星歐洲地產公司占25億美元,其他3只非交易型REITS合計管理資產61億美元,并透過Townsend Group管理了130億美元資產。
根據資產管理公司的預期,2016年除了從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及北極星歐洲地產公司處收取的2億美元基礎管理費外,還將從非交易型REITS處收取1.25億美元的管理費,從控股或參股的其他管理公司處獲取約4800萬美元的現金收益,從北極星證券公司通道獲取約900萬美元的凈銷售傭金,使總收入達到3.8億美元;從中扣除一般管理費及交易成本后,可分配現金約占到總收入的70%-75%,即,約2.7億-2.9億美元,再扣除15%-20%的所得稅后,可分配凈現金約2.3億-2.4億美元。
以上數據顯示,分拆后的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似乎為投資人展現了一個廣闊的成長前景,實現了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從資產證券化,到股權投資,再到資產管理公司的轉型和業務拓展。但實際上,資本市場的投資人卻似乎并不認可這一分拆決定,真的是外部管理模式之過嗎? 從資產管理公司再到投資管理公司,彌補經營短板的現實選擇
雖然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擁有相對穩定的管理費收益,但是其分拆上市后的股價表現卻并不理想,已累計下跌了40%,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資本市場表現不佳的拖累。
一方面,由于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的市場估值較低,短期內進一步增發融資的可能性不大,從而限制了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費收益的增長;另一方面,由于投資人對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外部管理模式下高管理費的質疑,導致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也開始擔心其外部管理模式的可延續性,并認為應該在董事會層面增加獨立第三方的比重。2016年1月,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公告稱,已聘請高盛作為財務顧問,來幫助其探索戰略轉型的可能性。
但從黑石、喜達屋資本等另類投資管理公司的實踐來看,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的問題可能并不在于外部管理模式本身,而在于作為一支以資產證券化起家的REITS管理團隊,無論是在分拆前還是分拆后,其在物業資產的經營管理方面都缺乏核心的競爭優勢,分拆只是使高管理成本的問題進一步暴露而已。
金融危機以來,外部管理的REITS在美國市場上日漸增多,如另類投資管理公司黑石和喜達屋資本都各自管理了一只商業地產抵押貸款REITS,并按REITS公司加權平均的權益資本的1.5%收取基礎管理費,在此基礎上,黑石就REITS公司“過去12個月核心利潤超過發行在外的平均股本×發行價的7%的超額部分”提成20%,喜達屋資本則就REITS“過去12個月核心利潤超過發行在外的平均股本×發行價的8%的超額部分”提成20%。與之相對,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在分拆資產管理公司時,其權益資本不到30億美元,在此基礎上計提的2億美元基礎管理費約相當于權益資本的6.7%,管理費率顯著高于其他資產管理公司;此外,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的管理合同中超額收益的提成部分占比也較低,2014年下半年,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報酬僅為333萬美元,相比于7940萬美元的基礎管理費幾乎不值一提。因此,部分股東一直在質疑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的管理人與股東之間是否真的利益一致,而這種質疑也引起了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投資人的不安。
但客觀地說,其實高管理費的問題在分拆前就已存在,只是在分拆后通過財務報表上清晰列示的高額資產管理費才讓問題暴露得更加充分,并引起了投資人的廣泛關注。然而,高額管理費的背后,既有多元投資模式下每類物業資產上的規模劣勢問題,也有從資產證券化公司向資產管理公司轉型過程中的管理能力短板問題。雖然公司也在努力通過參股醫療養老物業的投資管理人AHI及酒店領域的管理人Island來彌補物業經營和資產管理方面的短板,但從公司新發的基金產品不難看出,由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獨立發起并管理的基金產品大多為商業地產領域的債權投資基金,而在股權投資和其他債權投資領域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仍需借助外部合作伙伴的幫助。所以,對于北極星資產管理公司來說,問題的核心不在于是內部還是外部管理模式,而在于自身的管理能力短板,因此,在短期內無法提升物業和資產管理能力的情況下,更現實的選擇是放棄資產管理公司定位,而轉型純粹的投資管理人;相應的,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旗下的物業要想恢復市場價值,也必須要經歷更徹底的變革,即,將物業徹底分拆出售給第三方,或者在分拆上市的基礎上引入更專業的資產管理人。 北極星地產金融公司的價值釋放,分拆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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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稅收問題的提出
2002年以來,不斷有報道見諸報端[01],反映我國對信托公司的雙重征稅已成為阻礙信托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而且對于公益信托,亦無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02年8月3日舉行的"2002資產管理高級論壇"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的同志也做了類似的表示。他們認為,隨著資產管理活動的日趨發達,其主體多元化和環節多元化的特點日趨明顯,現行稅收政策法規多有不適。目前在流轉稅和所得稅上已經提出了一些改革設想,避免雙重征稅將是考慮重點之一,但具體實施還有待時日。在流轉稅方面如果規定委托人向信托公司轉移資產的環節免征稅就可以避免雙重征稅。而在所得稅方面設想的方案主要有五個:一是對投資人征稅,對信托公司免稅;二是對投資人免稅,對信托公司征稅;三是對雙方同時征稅,但對信托公司征的稅,在對投資人征稅時予以抵減;四是對雙方同時征稅,但降低稅率;五是開征利得稅。[02]
信托公司基于信托遺囑和信托契約而管理信托財產,其目的主要是為受益人謀求利益最大化,在性質上,信托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與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與基金受益人所建立的契約關系基本相同。然而,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問題上,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即頒布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明確了基金營業稅、印花稅和所得稅的征收問題。2001年4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再次頒布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61號),規定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中規定的"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長到2003年12月31日止;同時規定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2000]8號)中規定的"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基金單位,在2000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的優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長到2001年12月31日止。相比之下,《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后,時至今日,對有關信托的稅收問題仍未解決,信托業的上述呼聲反映出該問題的普遍性和嚴重性,因此,加強對信托財產管理過程中的稅收法律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二、我國臺灣地區信托相關稅法的修正及其立法經驗
我國臺灣地區于1996年與2000年分別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業法》"。2001年5月29日又通過了七大信托相關稅法的修正案,從而使財產信托法和與之配套的稅制體系日趨完備。然而此前,由于與信托相關稅法未能同步完成修正,造成臺灣的機構即使已經換領了信托執照,卻無法全面開辦信托業務。臺灣于2001年7月1日起信托相關稅法修正案正式施行,稅法作為發展信托的配套制度之一,它的修正與完善為臺灣信托業的發展掃清了稅收法律方面的諸多障礙。
研究臺灣信托稅法的修訂,可以發現其增訂的法律條文有:"《所得稅法》"第九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土地稅法》"第四條、"《房屋稅條例》"第二條、"《平均地權稅條例》"第四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及"《契稅條例》"第二條。這七大稅法修正案涉及有關信托方面的具體如下:[03]
1、土地為信托財產時,其信托關系人間移轉,不課征土地增值稅。信托財產為不動產,其于信托關系人間移轉不課征契稅。
2、房屋為信托財產者,以受托人為房屋稅的納稅人,而公益信托供公益活動使用的房屋免征房屋稅。
3、明訂信托利益的受益人為信托所得的納稅人,但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以受托人為信托利益的納稅義務人。為避免信托財產發生的所得因為累積不分配,致受益人在實際取得年度運用較高累進稅率,規定信托所得原則上應于發生年度課征所得稅。
4、為鼓勵公益信托的設立,明訂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標準的公益信托者,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可以免納所得稅。
5、明訂信托基金當年度發生的信托利益,除營利所得、短期票券利息所得、證券交易所得以及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外,在次年度未作分配者,應就其未分配部分,以受托人或證券投資公司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按10%稅率扣繳所得稅。
6、明訂遺囑信托具有遺贈性質,其信托財產在遺囑人死亡時仍屬遺囑人所有,應并入遺囑人的遺產課征遺產稅。信托關系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所遺享有信托利益的權利未領受部分,應課征遺產稅。
7、信托契約約定信托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是以第三人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受益人雖尚未實際取得信托利益,但實際上已享有信托利益的權利,依法應課征贈與稅。
8、因遺囑成立的信托,在成立時以土地為信托財產者,如屬應課征土地增值稅的情形時,其原地價是指遺囑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
9、明訂受托人因公益信托而標售、義賣與義演的收入,除支付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務之用者,免征營業稅且不計入受托人的銷售額。
10、受托人移轉信托不動產給委托人以外的歸屬權利時,應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根據臺灣"《信托業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其信托業經營的業務項目包括;1、金錢信托;2、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托;3、有價證券信托;4、動產信托;5、不動產信托;6、租賃權信托;7、地上權信托;8、專利權信托;9、著作權信托;10、其他財產權信托。臺灣稅法的上述修正體現了信托法的基本原理,加強了對公益信托的稅法支持,并明確了遺囑信托的遺贈性質和他益信托的贈與性質,確立了以受益人為納稅人的各項信托稅收法律制度,從而為各類信托項目的有效開展提供了稅法制度保障。相比之下,大陸目前并未開征遺產及贈與稅和平均地權稅,但是,應該看到,盡管海峽兩岸稅制上存在著差異,而且這些差異勢必各自對信托稅制的設計,但臺灣信托稅法對大陸的借鑒意義是不容質疑的,我們設計信托稅制時完全可以借鑒其制度上的合理性安排。
三、我國信托稅制基本原則剖析
在信托稅收的問題上,雖然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國際稅收慣例承認信托導管原理在信托稅收制度設計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信托導管原理所蘊涵的指導思想,我國有學者從納稅義務人、納稅總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及公益信托四個方面將信托稅制的基本原則歸納為四個,即1、受益人納稅原則;2、稅負無增減原則;3、發生主義課稅原則;4、公益信托的稅收優惠原則。[04]確立信托稅制建立的基本原則是信托稅制設計中的核心和關鍵,它不僅有助于深入認識信托稅制的本質,而且有助于在創制信托稅制的過程中得到指導,為信托稅制的目的性解釋提供依據。應該看到,該學者的上述觀點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其著眼點主要放到了信托活動的微觀層面,在與國家現行整個宏觀稅制的協調和統一方面略嫌欠缺,如其提出的發生主義課稅原則,因信托稅收中具體稅種不同,其具體的納稅環節、納稅地點以及納稅期限等亦不相同,而且此問題在信托稅收中不具有普遍性,故不宜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對待。
筆者認為,信托稅制的基本原則,應反映信托稅收的基本,并對全部信托稅收活動進行抽象和概括。為此提出如下原則:
1、受益人負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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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出版單位 轉制
一、產權主體多元化與財產權平等保護原則
財產權平等保護原則是指,不同類型的財產權主體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其對于權利的享有和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受到的保護在財產法律規范體系內并無差別。在出版單位轉制的過程中,堅持財產權平等保護原則能夠為參與競爭的市場主體提供平等的起點,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秩序,最終繁榮出版事業。出版單位轉制中,堅持財產權平等原則具體應當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轉制后不同性質的出版單位在法律上受到平等保護
隨著出版單位轉制的展開和深入,出版單位在性質上將逐步呈現多元化的趨勢。"事業單位企業管理"的單一模式將被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上市公司等多種類型的市場主體模式所取代。對于轉制后不同性質的出版單位提供同等的法律保護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反之,以出版單位的性質為標準進行區別對待,以給予國有財產"特殊保護"之名歧視性對待國有化程度相對弱化的出版單位,則是計劃經濟體制的遺毒,與平等的法治理念相背。
(二)對于出版單位內部不同的投資主體給予同等保護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出版單位要增強自身在市場上的經濟實力和競爭力,必然廣泛吸收社會資本。雖然出版單位因領域不同對社會資本接受程度各異,但是,在大多數領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必然取代國有投資主體一元化的格局。出版單位的投資主體既可以是國家,也可以是集體或者私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社會團體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本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投資者享有的資產受益權、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等受到法律同等承認和保護,不因投資主體身份差異而在權利的承認和保護上有所不同。
二、理順出版單位轉制中的產權關系
如何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出版單位轉制過程中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其中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核心和關鍵。出版單位轉制過程中,界定權利歸屬,明晰出版單位和國家之間、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能夠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物權法作為調整財產歸屬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為出版單位轉制過程中的產權界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理順出版單位轉制過程中的產權關系就是要處理好出版單位與投資者之間、投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財產法律關系。對于出版單位進行企業化或公司制改造,就是要培育完善的市場主體,改變出版單位與作為投資者的國家之間的關系。而要實現這一轉變,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產權界定的前提:明確主體享有的財產權屬性
1、事業單位中不同主體享有的財產權的屬性
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的《關于深化出版發行行業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黨報、黨刊、時政類報刊以及少數承擔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務的出版單位實行事業體制。界定事業單位與國家之間產權關系的基本原則是"誰投資,誰所有"。事業單位性質的出版單位所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作為投資者的國家所有;出版單位只能在所有權人許可的范圍內,對其進行占有、使用并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收益和處分。
2、企業化、公司化的出版單位中不同主體享有的財產權的屬性
(1)獨立的法人財產權
轉制為國有獨資法人和國家控股法人的出版單位依據其獨立法律人格對包括國家在內的投資者出資的全部財產以及增值部分享有法人財產權。出版單位作為獨立法人對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排除他人(包括作為出資者的國家在內)干擾的權利。出版單位的法人財產權是出版單位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它使得出版單位能夠擺脫對于出資者意志的直接依附,成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
(2)國家作為投資者享有股東權利
國家作為投資者對于投資于出版單位的資本擁有原始的財產權。伴隨法人的成立,國家對于投入的不動產和動產喪失了原始產權,同時獲得價值形態的股權。原始財產權分裂為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兩者相伴而生,對立統一。國家作為財產所有權人的身份消失,僅享有股東權利。
(二)出版單位轉制中的產權界定:
1、轉制后仍為事業單位性質的出版單位界定國有資產的辦法:
事業單位性質的出版單位所占有、使用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國有資產,國家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出版單位雖然有權對國有資產進行占有、使用并且依法收益、處分,但是并非所有權的主體,只能依據國家意志行使所有權的權能。
2、轉制為企業法人形態的的出版單位,界定國有資產的辦法: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國家享有的原始財產權轉化為對于企業法人的股權。(2)全民所有制企業向企業法人形態的出版單位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3)企業法人形態的出版單位的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有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轉制中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問題
出版單位轉制的過程中應當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因此,應當完善對于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少數人利用轉制之機以非法手段侵吞國有資產。
(一)對進行轉制的出版單位進行清產核資
在出版單位轉制的過程中,倘若不能有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就會給不法分子留下侵吞國有資產的可乘之機,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鑒于此,應當在轉制出版單位申請資產評估立項后,由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在此過程中,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履行相應的職責。
(二)明確國有資產的權利主體和權利行使的主體
國有資產歸屬于國家或全民享有。長期以來,存在的問題是誰能夠代表國家行使權利的問題,即國有資產權利代表主體或權利行使主體虛位的問題。《物權法》對于行使國有資產財產權利的主體進行了明確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界定國有資產的權利主體和代表其行使權利的主體,解決了國家與地方政府之間在財產所有權歸屬上的問題,并且將權利的行使落到實處,避免出現相互推諉或爭奪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局面。出版單位轉制過程中,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代表國家履行相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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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海外成熟經驗看,私人銀行業務發展大致經歷了如下三個階段:第一,“產品導向”階段。該階段以加速做大產品銷量為核心目的,“我有什么”就賣什么,在產品導向下,以新增資產、新增客戶為目標,考核產品新增銷量為考核指標;第二,“需求導向”階段。該階段以滿足客戶現有需求為核心目的,“客戶需要什么”就賣什么,以資產配置為主要形式,圍繞客戶需求做大資產規模;第三,“全權委托資產管理”階段。該階段以投資顧問費為目的,對環境和政策存在一定程度依賴,根據資產管理規模以代客理財形式收取投資顧問費。
二、目前我國私人銀行業務所處的發展階段
目前,中國私人財富管理市場尚處于產品導向階段,特別是中資銀行的私人銀行業務主要停留在各種理財產品的推介與銷售方面。這些理財產品包括傳統的結構性產品、不動產基金、資產基金、信托產品、私募基金、對沖基金、QDII共同基金以及其他指數掛鉤類投資工具,部分中資私人銀行還可能提供包括藝術品、紅酒、貴金屬在內的另類投資產品。由此可見,中資私人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十分豐富,能基本滿足不同類型的客戶,并實現特定的流動性和風險收益配置的需求。
由于目前私人業銀行業務處于產品導向階段,其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為:其一,過于強調某一個單一的產品,而忽視了資產組合問題;其二,過于強調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而忽視了產品存在的風險;其三,過于強調理財產品的特性,而忽視了客戶的真實需求;其四,過于強調前期產品銷售,快速產生利潤,而忽視了產品后續跟蹤與客戶售后服務,即“只管買不管賣”。
實際上,在充分競爭環境下,收益率不可能成為核心競爭力。財富管理的核心優勢應該是系統的優勢、服務的優勢、資產組合的優勢。因此,私人銀行業務應由向客戶推薦產品轉向做資產配置,由“我有什么”轉向“客戶需要什么”。
三、私人銀行業務重心由產品銷售轉向資產配置的必要性
關于資產配置的概念,簡單地說,是指資產管理機構根據投資者的投資目標與風險偏好,或者投資者自身根據自己的偏好,將投資資產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在特定資產上的行為。
對大多數機構投資者來說,資產配置通過各類別資產的標準誤差與相互關系得出一系列具備不同風險回報比率的資產組合,針對機構的目標、歷史、取向、限制和其他因素,分析并執行合適的資產配置方案。
對高資產凈值的個人投資者而言,資產配置過程與機構投資者類似,不同點在于:要特別注意投資者的個人動機、承擔風險或損失的能力、稅收因素、數額較大的財務負債、代際收入時機和增長程度等多種因素。大部分投資者花在選股票、選基金的時間最多,思考進場或離場的投資時機其次,而研究資產配置的時間最少。鑒于不同資產類別對經濟和金融市場的變動有不同的反應,積極和有效的資產配置是提高回報的關鍵要素。國外的有關研究表明,投資收益中85%~95%來自資產配置,證券選擇、時機選擇的貢獻非常小。從金融服務機構方面來講,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只是私人銀行業務的初級階段,向客戶提供資產配置方案或建議體現了銀行的專業知識技能和服務水平,屬于高級階段。因此為了更好地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同時也為了提供銀行的服務層級,銀行的私人銀行業務的重心必須從產品銷售轉向資產配置。
四、私人銀行客戶資產配置備選產品分析
基于銷售對象,本文將理財產品分為適用于大眾客戶的常規性理財產品與專門面向高凈值客戶研發的私人銀行專屬產品。
常規性理財產品包括:其一,基礎類產品。該類產品為固定收益類基礎產品,產品起點低,低風險低收益,比如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票據、信貸和外匯等,這類產品流動性高、規模大、期限靈活、風險小,可滿足客戶對高流動性、資金避險的需求,也是絕大多數普通理財客戶的選擇;其二,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具有集合投資、分散風險和專業理財的特點。按照基金運作方式不同,基金產品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兩大類;其三,結構型產品。結構型產品通過風險資產與無風險資產的合理配置,可掛鉤多種金融資產傳統結構型產品,主要指可轉債、權證等,現代型結構產品主要為“固定收益證券+衍生產品”。普通理財客戶一般投資于優先級,而私人銀行客戶可投資于次級,利用杠桿效應博取超額收益。
私人銀行客戶專屬理財產品包括:第一,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指由多個投資人(委托人)基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于某一信托計劃項目,為投資人獲取投資收益的一種信托投資工具;第二,高端資產管理類產品。高端資產管理類產品包括券商集合理財和陽光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財也稱為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指由證券公司發行的、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進行管理的一種理財產品。陽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發行的,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托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于股票市場的基金,由于追求投資的絕對回報,而不是單純地比較同類型基金的業績,更符合投資者需求;第三,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對私有企業的投資,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過程中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產品具有高風險、高回報和無流動性的特點;第四,另類投資。另類投資是指傳統的股票、債券和現金之外的金融和實物資產,如房地產、證券化資產、對沖基金、私人股本基金、大宗商品、藝術品等,其中證券化資產就包括了次級房貸為基礎的債券以及這些債券的衍生金融產品。
五、私人銀行客戶資產配置方法
基于資產配置理論,借鑒國外成功實踐經驗,參考國內金融同業的探索,私人銀行客戶資產配置包括產品選擇與比例確定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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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主要職責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其中“理財”處于重要的地位,是信托公司的核心業務,而“托”則是業務實施的方式。理財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產品層次,表現在向客戶提供的某產品或者資產完善其投資,二是組合層次,表現為統籌管理客戶的整個投資組合。逐一遞進的兩個理財層次充分體現了信托業從產品管理到資產管理再到財富管理的全過程。
信托產品管理、資產管理、財富管理的特征要素
信托產品管理
信托產品管理是信托公司根據融資方的需求,設計開發信托產品,然后通過信托營銷團隊將產品推介給委托人實現終端產品銷售,最終通過信托公司的管理為投資人創造財富,并選擇最有效的方式為信托公司增加收益并降低風險與成本。信托產品管理全過程是在信托產品生命周期中對產品規劃、開發、生產、營銷、銷售和支持等環節進行管理的業務活動,包括五個環節,即需求管理、產品戰略管理、產品市場管理、產品開發管理和產品生命周期管理。即實現面向客戶的需求管理,快速、合理響應客戶需求,提高客戶滿意度;明確產品戰略定位,制定產品推介營銷方針;實現面向市場的產品規劃,確保和信托公司戰略的一致性;基于團隊的開發管理,合理規避產品投資風險;在產品規定期限內向投資人分配收益返還本金,并獲得信托報酬,結束信托產品計劃,完成產品生命周期管理。
信托資產管理
信托公司在資產管理領域大致承擔如下兩種角色:一是依據《信托法》承擔受托管理職責;二是依據《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親自管理信托事務,特別是要親自承擔作為資產管理業務核心要素的投資管理職責。
信托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第一,由于信托資產管理是一種規模經濟效應非常明顯的業務,信托受托資產規模的逐年遞增為信托資產管理奠定了基礎,具有普遍性的業務形態是產權分割而非產權獨占。第二,由于信托資產管理是一種專業化特征很強的業務,銀監會將信托公司的市場定位明確為“為合格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金融中介機構”,引導信托公司構建專業化經營模式,因此信托機構傾向選擇具有比較優勢的信托業務。對于受托管理與投資管理兩種職責合一,即均由信托公司承擔。但是,在受托管理與投資管理需要分離的常態下,伴隨監管方面對信托融資類業務的限制,信托業務逐漸發展為以投資類管理為主。
信托財富管理
信托財富管理是指信托利用所掌握的客戶信息與金融產品,通過分析客戶自身的財務狀況,了解和挖掘客戶需求,制定客戶理財方案,為優質客戶提供投資管理以及稅務、財務計劃、退休、遺產信托等一攬子金融服務,進而幫助客戶實現理財目標的一系列過程。
信托財富管理主要包括財產保護、財富累積以及財產傳承三個方面。在財產保護方面,信托公司接受客戶委托設計財富規劃方案,向客戶提供諸如核心資產配置、稅收籌劃、財產隔離和保險規劃等服務。在財富積累方面,信托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為實施投資規劃,提供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等私募投資服務,以及不動產投資、藝術品投資等等服務。在財產傳承服務方面,信托公司可提供家族股權管理服務實現其財產的有效管理,并通過特意的遺產安排實現財產在不同繼承人之間的有效分配等等。此外還可以開展繼承人教育、現金管理、融資安排和捐贈安排等等服務創新。通過信托財富管理,達到為高凈值人士提供科學的資產配置的目的。
信托公司的在不同階段的功能定位
起步期著眼于產品管理
起步期信托公司主要是根據資金需求方的融資需求作為產品推廣的動力,推出越來越多的產品意味著信托報酬的增加、信托公司的發展,所以信托公司在起步階段是以產品為中心,以地方區域經濟作為市場拓展的重點,充分利用地緣優勢和政府資源,確立在區域市場份額的絕對優勢。在市場培育的初期主要注重信托公司產品線的構建、服務特色以及業務優勢的培養,為公司的中長期戰略發展和擴張做準備(見圖1)。
發展期著眼于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
在發展階段,信托公司已經建立起較好的市場信譽以及市場銷售網絡,產品庫資源的豐富為其實現資產管理提供了保障,所以發展期信托公司是以資產為中心,具備資產營運與投資組合的專業化能力是這個階段信托公司所關注的。信托公司可以利用業務結構的多樣化,輻射周邊地區及全國市場,與業界同行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在不同領域的業務開展中形成戰略同盟,資產管理業務與財富管理業務將形成良性互動,有利于專注提高投資能力,推動信托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發展。
成熟期專注于財富管理
信托公司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具備相對齊備的產品線以及專項投資領域,真正體現“以客戶為中心”的業務主線,滿足客戶的多樣化需求。從單純的“產品推介”需求轉向全方位、多角度的“資產配置”。以產業整合、資本運營為手段,通過交易性擴張戰略實現市場化的橫向聯合,以建立同業戰略同盟關系、公司上市以及與國外同業實質性合作等模式和載體,將信托業務朝著精細化、差異化全面展開。
信托產品管理、資產管理、財富管理的組織行為
產品管理的組織行為
在產品管理階段, 信托產品都是項目資金需求方向信托公司提出融資需求,信托公司基于信托制度平臺的優勢和功能,將項目進行設計開發成為信托產品,再由信托公司的直銷團隊尋找資金,完成產品銷售。信托公司參照“一法兩規”,充分考慮供需雙方特點,打造具有信托特色的產品線,找準自己的定位,審時度勢創新業務種類,滿足投資者財富增值的需求。信托資金運用方式靈活,主要有貸款類、證券投資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運用幾種;投資領域廣泛,投資者可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程度選擇不同的投資方式。同時,可以適時對信托契約進行更改,包括撤銷或延續的選擇、信托財產的分配、受益人的更換以及財產行政管理與操作的更改等方面。在投資領域上,信托業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市場三大市場,不僅涉及工商業、房地產、金融、基礎設施產業、工礦產業等領域,還在保障房、高新技術企業、能源交通、藝術品市場等領域進行了有益的嘗試(見圖2)。
但是,此階段中信托公司大多業務屬于融資業務,少部分屬于平臺業務,真正體現信托公司核心競爭力的主動管理業務并不多。從現實中看,融資業務和平臺業務的確有市場需求,但合規風險也在加大。從平臺業務看,信托公司議價能力較低,而且業務本身也會觸碰到業務底線。從融資業務看,因為信托所做的是一種高成本業務,因此企業的融資成本也會相應地要高。但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愿意付出高成本的企業本身風險一定也會相應地要高于其他企業。在融資業務中,如果按照《信托法》由委托人承擔風險,一旦出現社會問題,整個信托行業的聲譽都會受到影響。如果維持剛性兌付,受托人承擔的責任過重,風險高,信托公司背負的包袱也會隨著業務的發展越來越重,風險積累越來越多,信托公司需要轉型。
資產管理的組織行為
資產管理的要點在于投資,通過信托公司業務主動能力的提高增強信托公司的資產管理效率;財富管理的核心則是客戶,要為客戶配置資產,對客戶的資產進行組合。財富管理既可以賣本公司的產品,也可以賣外部產品。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并不矛盾。原因在于財富管理需要有產品的豐富度,但這要取決于法律環境的完善和機構的產品創新能力等。另外,財富管理需要投資者具有理財意識。只有資產管理能力提高了,才有做財富管理的基礎。在中國,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可以并行(見圖3)。
2010年下半年,銀監會先后下發《信托公司凈資產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體現了監管部門要求信托公司盡快向提升業務科技含量和產品附加值內涵發展的經營模式升級轉型的意圖,這也將促使信托公司轉變盈利模式,實施業務轉型,成為具有核心能力的特殊資產管理機構。
信托業已成為資產管理業的中堅,規模上已相對領先,收益率繼續提升,總體收益優于其他理財產品。一般來說,信托資產規模增長的原因有幾方面:一是監管部門明確了信托業的發展方向,信托業由此進入了全新的歷史發展時期;二是原評級分類標準客觀上對信托公司擴張信托資產規模起到了推動作用;三是信托公司通過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資產管理,提高了信托公司的分類等級,使其信托資產規模短期內實現跨越式增長。同時,銀監會將信托公司的市場定位調整明確為“為合格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金融中介機構”,并相繼實施政策性文件,對信托公司固有業務進行了嚴格限制,鼓勵信托公司開展私募股權投資信托、資產證券化信托、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等創新業務,在明確信托公司本源業務范圍的同時,突出了信托公司經營特色,引導信托公司構建專業化經營模式,從而促進了信托公司的快速發展。
產品創新方面,根據在不同經濟周期、客戶不同的風險接受度情況,提供諸如私募股權投資(PE)、房地產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移交——經營——移交(TOT)、短期理財產品等各類型組合產品包,令客戶獲得最優的收益體驗。同時除了提供高效的融資服務,還為高端客戶投資理財服務。
制度賦予了信托公司全品種和跨平臺優勢,使得信托公司成為了天然的產品項目儲備平臺,具有豐富的產品線,具備開展財富管理業務的先天優勢。資產管理業務與財富管理業務將形成良性互動,有利于專注提高投資能力,又將推動信托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發展。
財富管理的組織行為
在財富管理階段,信托公司更注重與高端客戶建立深度聯系,幫助客戶分析其金融需求,并基于信托制度平臺為客戶定制個性化的金融解決方案,主體是客戶,這種主體的區別對于信托產品,甚至公司經營理念和結構都會產生重大影響。信托逐漸實現產品銷售向財富管理服務的轉變中心就在這里。高凈值財富人群的財富目標由財富創造向財富保值增值轉變,從單純的“產品推介”需求轉向全方位、多角度的“資產配置”需求。信托公司轉向財富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財富管理的核心在于資產配置和組合運用,關鍵一環就是改善產品供給能力、堅持從客戶需求出發進行產品的開發設計,以服務鎖定客戶。充分發揮信托公司在財富管理領域的協同戰斗力,在內部構建財富管理團隊和資產管理團隊良好的溝通協調合作機制,發揮團隊作業的優勢,共同面對客戶個性化的需求,提供一站式金融解決方案。在信托制度下,財產的所有權、受益權得以有效分離,加之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等特征,使得信托公司可以圍繞財富傳承,以財富代際傳承為核心,著力發展面向高凈值客戶的財富管理、代際轉移、隔代轉移、投資、理財、捐贈、稅務規劃、企業咨詢等一系列業務。為實現信托財富管理終端目標,信托內部需要以下方面的改革進行配套。包括以客戶為中心設計業務流程、品牌建設、差異化服務、營銷體系、信息化建設、專業團隊的培養等各個方面(見圖4)。
信托階段管理方案建議
建立完善產品鏈條
要完善信托產品鏈,需要明確產品條線劃分以及各個條線的發展方向。信托產品的風險結構呈現的是一種“金字塔形”,最底層的是固定收益類產品,最頂端是投資管理類產品,如陽光私募、私募股權、對沖基金等。而中間層,則是TOT類信托產品。
提高主動管理能力
提高信托的主動管理能力對信托公司本身和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1)從公司層面講,首先應調整自主管理業務與“通道”業務適合比例。信托公司應該不斷強化自身的專業能力、風險控制水平,提高自主管理意識,實現品牌戰略,培養客戶的忠誠度。適當調險業務占比應該是解決短期問題的思路。短期內信托公司應增加單一資金信托、陽光私募信托、PE類股權投資信托等風險權重相對較低業務比重。其次,信托公司應降低融資成本擴展信托業務服務行業范圍。由于受到收益率限制,目前信托產品服務的領域相對較窄,雖然從中國信托業協會統計信托產品廣泛分布于工商企業、房地產、基礎設施、金融及資本市場等領域,但是真正能夠承擔12%以上收益水平的行業還是少之又少。如何獲得低成本、長期限資金,服務于更加廣泛的行業成為信托公司面臨的問題,長遠來看,資金池業務將成為降低資金成本利器,時間性錯配有效降低資金成本,當然這種錯配帶來的流動性風險,需要引起高度關注。而隨著券商理財、保險資金投向的逐步放開,來自機構的低成本資金將逐漸增加,將上述資金合理引入,使信托公司能夠投向更多行業以分散風險,降低經濟周期波動帶來的沖擊。另外,信托公司應與同業進行合作,嘗試參加銀團、組成信團,攜手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期貨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第三方銷售公司,利用同業優勢補充自身不足,以形成足夠長的、能抵御周期波動的產業鏈,形成戰略合作關系。充分分享同業在專業能力、區域認識、控制手段等方面的優勢,以風險共擔的形式分散風險。對于額度較大、專業性較強的融投資需求,信托公司可以探索以信團方式進行融投資,除了能利用他人的專業優勢,還能群策群力、分散風險,也能提高信托公司的綜合議價能力,實現多方共贏。(2)從信托從業人員層面講,適應主動類管理信托需增強責任心和敬業精神,以積極主動、開拓進取的精神,去主動拓展市場,挖掘項目,加強管理和嚴控風險。要具備比一般類信托更加負責、更加細心、更加嚴謹的工作態度。要形成T形組織結構,即縱向方面,要具備較好的金融、經濟知識、法律知識,尤其要熟悉和掌握各類信托法規、政策及相關知識;橫向方面要善于學習宏觀經濟、產業經濟及基礎設施、房地產、新能源、新科技及低碳經濟等領域的專業性知識,并善于把專業的金融、信托知識和相對專業的產業、行業知識有機融合起來,增強拓進主動類管理信托廣度與深度。要善于培養創新能力與專業能力。主動類信托的本質是將信托原理、信托法規、信托責任、信托手段運用于產業、企業及相應的項目中,形成既有別于銀行貸款等負債性融資,又能適應和滿足服務對象的需求的金融產品。信托從業人員要有意識、有計劃、有目的地自我培養適應市場、適應企業、適應競爭的創新能力及相配合的專業技能,使主動管理類信托的開發更有針對性、可行性與成功性。
優化外部制度環境
若要加速信托向更高層次階段轉型,信托外部政策環境還需得到進一步的改進,主要表現在:(1)完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信托財產的登記制度缺乏細則,很難實現和《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信托財產的登記效率比不上《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等的效率,信托財產登記不能共享相關部門的登記系統信息,登記手續煩瑣,法律效率受到限制。(2)健全信托稅收制度。現階段信托稅收制度尚不完善。具體表現在:部分信托公司重復納稅,受托人的稅務負擔較重;同類信托關系,稅收政策不同,導致稅負不公;信托納稅主體與信托法沖突;臨時性的稅收政策影響信托當事人投資決策和風險評估;稅制不明晰,制約信托創新;稅務部門對信托的認知度較低,加大了信托公司的納稅風險。(3)減少信托業務管制。目前信托公司受到的監管限制較多。如信托公司證券開戶的限制,對信托投資企業上市的限制,對信托公司上市的限制,對信托公司稅收優惠的限制,信托收益權的轉讓限制,信托產品的流轉關系到產品的設計和銷售的限制,法律法規一刀切的問題等等,這些都不利于滿足不同主體的投資者和融資需求,容易造成社會資源過度集中,也不利于信托公司的規范發展。
經過多年努力,信托行業已經從為客戶提供單獨的信托產品到基金池類產品庫,進而向信托產品資產化配置的轉變。提供良好的資產管理及財富管理服務的前提是要求產品平臺上要有豐富的全譜系的產品線,形成跨資本市場、非資本市場、金融信貸市場多樣化的產品系列,憑借自身投資能力打造的物業、基建、PE投資產品系列等;同時,積極構建在市場上“買漁”的能力,通過建立開放式平臺、利用自身管理優勢,吸引優秀金融機構到信托平臺推出產品。這樣,客戶除了能夠分享信托的投資能力,還能夠分享到市場上其他最優秀的投資能力。
篇10
【關鍵詞】金融資產管理;不良資產;執行難;成因;解決對策
“執行難”是廣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最為擔心的問題之一,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不良資產案件,具有訴訟標的額較大、債務人數量多是國企甚至是政府部門的特點,因此執行難度高于普通民事訴訟案件。2002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在“全國法院加強執行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講話中談到,法院執行工作“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他明確指出,涉及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案件,涉及國企改制的案件,應為當前清理執行積案的工作重點。以同一時期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的數據為例,其在湖南省范圍內尚待執行的案件有176件,標的額高達21億,雖已交納訴訟費、執行費20多萬元,但已執行債權僅為一億九千萬元。可見“執行難”問題已嚴重影響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最大化回收不良貸款、保全國有資產、化解金融風險的經營目標。因此,如何解決金融不良資產案件的“執行難”,是一個極具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課題。
一、金融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造成金融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原因諸多,筆者擬從外因和內因兩方面著手進行具體分析。
(一)外因
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首先是外部原因作用的結果,這些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幾點:
第一,被執行人主體信用的缺失。市場經濟的基礎是法治經濟與信用經濟,在社會轉型時期,由于快速的觀念變化與法律體制滯后的不健全,導致我們國家的許多企業缺乏以“誠實信用、正當競爭”來經營企業的價值觀。
第二,法律和政策的不完善。隨著全社會對處置不良資產問題關注度的不斷提高,有關調整不良資產處置關系的法律政策已有相當程度的改善,但目前仍存在著大量不利于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規定、政策以及立法和政策上的空白,這些便是造成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又一重要的外部原因。
第三,地方行政機關干涉。目前,由于我國的區域經濟改革工作尚在進行當中,可能出現地方保護主義。一些金融資產執行案件與當地經濟狀況、當地利益直接相關,即使已經完全具備破產條件的部分案件也與當地人們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地方政府仍然作為市場主體存在著,自然要維護當地利益。
(二)內部原因
造成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內部原因也有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下述三點。
第一,訴訟時機選擇不當。在“執行難”的不良資產處置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主債務人經營嚴重惡化、巨額虧損或嚴重資不抵債,幾乎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的。而對于債務人上述原本幾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良資產案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卻從避免因喪失訴訟時效而承擔責任或基于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進度等方面考慮,往往不惜花費巨額訴訟費用被迫。在此情況下,訴訟的結果已十分明朗:官司肯定勝訴,但勝訴判決肯定無法執行。
第二,訴訟準備不到位。訴前論證不充分,訴前、訴中財產保全措施不到位,也是造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勝訴后債權難以得到順利執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執行措施、執行手段過于單一。由于各種原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勝訴案件的執行對象往往限于主債務人或擔保人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執行措施主要是查封、拍賣,這種執行措施及執行手段的單一化,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執行力度及效果,甚至導致執行不能。
二、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綜上所述,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的成因,既有外因,也有內因。而作為消解這些原因的對策,既有賴于國家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以及債務人樹立誠信理念,也需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以下筆者僅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如何應對不良資產案件“執行難”問題進行若干闡述。
(一)加強訴前論證工作,制定有效的訴訟方案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加強訴前論證工作的重點,就是對債務人企業的綜合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貸款手續落實情況,以及本案受地方政府保護的可能性等進行全面細致的訴前調查與分析,并對后可能遇到的情況已有充分準備,在此基礎上做出全面的訴訟方案。另外,在查清債務人企業財務狀況的基礎上,需考慮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可能性,要求法院對被執行人可能轉移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
(二)靈活運用各種執行手段
為提高執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回收,被執行標的物不應僅局限在借款人、保證人的資產或抵押物上,應當對法定的各種執行手段加以靈活、組合運用:
第一,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對被執行人本人無力清償債務,但對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法律規定,第三人在法院發出的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且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且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還可以追究其妨礙執行的法律責任。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
第二,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投資權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的實務中,經常會遇見企業利用法人有限責任制度,通過獨資或與他人、其他企業聯營或合資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的方式逃債。在此情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執行債務人企業的投資權益方式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三,及時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股權控制方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股權控制方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未來現金流人。被執行人未體現的未來現金收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申請法院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三)利用執行和解,實現各方利益的調和
作為債權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申請執行過程中,應當本著務實的態度,積極主動地協調好與行政機關的關系,通過向上級機關請示、匯報以及與地方政府直接溝通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爭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應當主動闡明地方政府、資產管理公司、企業三者之間的互惠互利關系,樹立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觀念,特別是要讓地方政府摒棄“企業是地方的,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家的”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錯誤想法,在求得地方政府支持的基礎上,理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關系,以實現最大限度回收債權的可能性。
(四)妥善應對法院執行工作考核機制可能的不利影響
如前所述,由于法院內部執行工作考核機制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訴訟案件的執行。為最大限度地消除這一不利影響,可以考慮以下兩點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