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文化中的法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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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化中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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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婚姻締結;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傳統與現代

一、傳統文化的婚姻家庭觀念

中國的傳統文化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文化遺產。特指在歷史上積淀并傳承至今,具有穩定性中國文化,包括思想,行為,禮儀等不同層面的內容。

家庭倫理是傳統文化的核心,由家到族,再到國,體現的便是家國一體的宗法關系。因此,家本思想才會有其存在的基礎和價值,也明確了家國的精神向往。

婚姻產生家庭,通過自然的倫理關系得以維系。中華民族歷來注重家庭的價值,形成了以和諧為中心的規范的婚姻家庭倫理體系。當代法治社會,婚姻締結具備了法律色彩,男女兩性結成婚姻,其締結條件需要符合倫理理性。

二、婚姻締結制度的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

(一)形式要件

在人類社會出現了私有制以后,一夫一妻家庭結構出現。婚姻與傳宗接代,繁榮家業密切相關,是一項終身大事。婚禮作為一種典禮形式,是對婚姻的一種確認和宣告,歷來十分鄭重而又繁瑣。

中國傳統的婚禮儀式起源于西周,要經過“六禮”,此后相傳一千多年,到宋代,朱熹改為“三禮”。在古代社會,不僅要有禮數,還要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嚴禁男女自由的相親婚嫁。《詩經》中記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如果未經父母同意自行許配婚姻,被稱為“奔”,為禮法教化所不容。同樣,如《禮記?坊記》所云:“男女無媒不交”。如果沒有媒妁作為中介和橋梁,婚姻是不能成立的。到清末法律館制訂法律時,又明確“婚姻須呈報于戶籍吏”這種類似登記的制度。

我國《婚姻法》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由此可見,在中國當代社會,男女能否締結婚姻,完全是兩個當事人的私事,社會或他人都無權干涉,婚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護。“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意味著婚姻關系締結的基礎就是道德承諾,這種發自內心的良心承諾構成了婚姻最深處的倫理基礎。《婚姻法》也規定了婚姻登記制度,說明婚姻締結得形式要件為登記,未登記的事實婚姻應及時補辦。這也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的認可與保護。

“父母之命”的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促進家庭和睦,原因是子女成婚后一般不分家,與父母同住,如果事先得到父母的認可和允許,有利于將來全家上下的共同生活,家庭和睦被認為是祖上積下的蔭德,體現了“家本”思想。

(二)實質要件

以清末法律館《大清民律草案》為例。

1、不得同宗室。“娶妻不娶同姓者,重人倫,防佚,恥與禽獸同也”。在此可窺見古代社會的森嚴的家族輩分。《唐律?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各以奸論。買妾而不知姓者,則卜之。”清末法律館在“同宗”問題上做出了變通,以同宗為主,以同姓為輔,若同為一祖,無論支派遠近,籍貫近同,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若同姓而郡望不同,則可以通婚。

2、法定婚齡。男子十八歲,女子十六歲。法律館的該條規定也是有歷史淵源的。朱熹觀點: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乃可成婚。關于成婚年齡在法令中也有闡述。《通典》唐太宗貞觀詔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須申以婚媾。明太祖洪武元年制曰男年滿十六女年滿十四以上并聽婚娶。

3、不得重婚。該條規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停妻再娶。而且一夫多妾,與一妻多夫,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傳統的一夫一妻源于儒家觀念,一夫一妻制是對于名分來講的,并非婚配人數。明清法律規定:“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更正”,妻妾名分與尊卑有序是法律的重點保護對象。對重婚的禁止和約束,是法律的進步,亦是社會和文明的進步。

4、區分近親界限。該條的主要規定了近親的界限。在法定親屬范圍內,外親或妻親中的旁系親輩分相同者不屬于禁止結合的范圍。實際上對于禁止血緣近親結婚,已經有同宗不得結婚的規定,而且不論支派遠近,凡屬同宗都屬于嚴禁結婚的范圍。本條具體而言是指在本法所規定的親屬之外,與因離婚而解除親屬關系的人,仍不許其結為婚姻。“親屬妻妾,即使被出及已改嫁也不得為婚”,說的就是這樣一種情況。

5、排除者婚姻。法律館對于該項規定的說法是:女子通奸后又離婚的,不得再次結婚,是為了警戒女子應當重貞潔,知廉恥,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防止邪之風的滋生。但該條規定并未逃出男女不同的窠臼,仍是對于男性寬宥,對于女性嚴苛,體現的是對男女同一行為的不同結果和不同的法律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年齡,鼓勵晚婚晚育,禁止結婚以及婚姻無效的情形。這些規定是表述了我國當今法律的婚姻締結實質條件,凸顯了更多的理性和人道主義色彩,更加注重人性和自由的解放。

我國人道主義的主要思想是以社會為本,強調整個社會的利益、秩序、尊嚴和全體社會成員的幸福,注重人作為人的特點,強調人道與禽獸之道的區別,因此自我約束重于個人的放縱。人道主義是源遠流長而又永遠常新的道德原則,在當今社會,乃至整個世界范圍依然有其存在的重要意義,婚姻制度作為人類社會生活的一項制度,當然要遵守人道主義的思想,追求自由和平等。

三、正確看待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

為了保證社會的和諧和統一,儒家的思想家們不斷豐富著我們的傳統文化,孔孟之道,在漢展成為“三綱五常”,用倫理綱常原則教化百姓,來達到整個社會的和諧和統一。

但傳統的婚姻締結制度也存在其弊端,父母之命的約束,成就了梁祝的凄美故事。類似的,《紅樓夢》中前世的“木石前盟”終究抵不過約束下的“金玉良緣”,一個在對方的洞房花燭夜時含淚而逝;一個最終選擇了青燈古寺,不再糾纏人世的紅塵紛擾。任何原則一旦被絕對化,勢必違背他的初衷。在當代法治社會,婚姻自由是我國《憲法》和《婚姻法》確認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最大限度地擴大人們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環境制約自由是公正的法律賦予人類真正偉大的善事。馬克思說,法律不是與自由相背離的東西,更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詩經》中“關關雎鳩,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唯美畫面,才應該是婚姻結合最適合最完美的意境。

《后漢書》記:“龐公居峴山之南,未嘗入城府,夫妻相敬如賓。”形容夫妻互相尊敬,象對待賓客一樣。這便是平等在生活中的體現。只有婚姻締結是存在平等,婚后的生活中夫妻兩人更有可能平等相待,家庭才會和睦,家和萬事興。平等的權利是個人權利中最重要的權利。我國《婚姻法》中的各項具體制度都是以平等原則為立法宗旨的。男方女方在結婚離婚問題上平等,姓名權,社會權,財產權,繼承權,扶養義務,教育義務,計劃生育義務等,都是平等的。法條中的平等是形式上的,要實現真正的平等是一項長期的工程,離不開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

從民族利益出發,在21世紀重建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礎性工作。“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一直都是我們傳承文化所秉承的理念。傳統文化是我們民族的精神力量,現代法治是我們民族的重大飛躍,傳統文化為現代法治提供了源源不盡的動力和支持,現代法治的實現將會更廣的傳播我們的優秀傳統文化,讓每一個國人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能感受到傳統文化和現代法治的存在。(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1] 曹賢信著,《親屬法的倫理性及其限度研究》[M].群眾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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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傳統法律文化 價值分析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與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就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顯示了其鮮明特色,獨樹一幟。主要深受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影響,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演進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源遠流長,豐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國原始社會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也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確定了“明德慎罰”的原則。要求當時的統治者要張明禮儀道德,加強犯罪預防,一實現理性結合,達到國泰民安的目的。這一時期,重視“禮治”,使得禮學文化得到了充分發展,成為“制治之源”。

西周時期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歸納出“禮以遵其志,樂以導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綜合為之的法律學說。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戰國秦漢時代,成熟于魏晉隋唐,發展演變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發展命脈。

漢朝統治者總結了秦朝“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確立了以“德主刑輔”為標志的儒家綜合為之的法文化學說。這詮釋了法律之學,已經與先秦時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綱常禮教,聽命于官方的權威說教,基本上是一種官學。唐代是以往各種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學上的最大貢獻是完善了封建法學體系,使封建行政法學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分支。唐朝開元時期,在《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制訂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為用的兩大法學分支,對后代產生了重大影響。明清之際,資本主義經濟的萌芽與初步發展,影響到法學建設。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顯示了其鮮明特色,獨樹一幟。主要深受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影響,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時代特點

以宗法家族主義為本位的的倫理法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構成因素。在普遍重視倫常觀念的中國古代社會,倫理觀念形成了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內涵的法律關系。之后,隨著儒家思想被確立為國家的統治思想開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結合的倫理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是倫理主義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義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宗法倫理為核心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體表現是:禮法結合,以禮統法;德刑并用,以德為主;重人治,輕法治;重刑法,輕民法;皇權至上,以言代法。

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等級的長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禮就在于通過論證等級秩序和結構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禮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是通過確立“別貴賤,序尊卑”的等級制度來實現的。強化社會政治的等級規范,是禮制的一個重要功能,以此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整合社會的目的。禮不僅是嚴格的政治等級制度,而且是一種嚴格的日常行為規范。禮確認王權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國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視禮在治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分析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因素豐富多彩。如:人治觀念、皇權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級觀念,特權思想,司法與行政合一等,這些因素與現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徹底根除。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積極因素并未失去其價值,值得我們繼承與發揚。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于我們了解中國的國情,深入研究法學理論,挖掘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促進當今法文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1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人文精神

中國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對個體人格價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體而不是個體。個人價值收到了身份,性別,血緣等級的嚴格限制,個人權利相對于義務是第二位的這是我們認識中國傳統文化應當考慮的。人本主義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體現在法律領域,就

是主張立法、司法都以民為本。早在兩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確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順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說:“民者,國之本也”。他主張立法當以便民為本。這種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并不過時。我們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產方式產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現,同時也是對人們的各種利益和需求進行調整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法以確認、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實踐中,必須時刻關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無視民眾的需要,也不能強迫民眾接受他們所不需要的東西。

3.2 禮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國律多指制度規范,法的價值剝離為禮,于是禮就成為了中國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以禮為主,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剛柔相濟的管理模式。在實踐中,中國古代管理者發現禮治并不是完美無缺.禮治必須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剛柔相濟,相得益彰,相輔相成,二者成為中國古代管理的兩根支柱。同時強調禮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礎,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彌補禮治不足。所以,禮是一種“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種所謂“不以規矩不成方圓”的“經緯蹊徑”。社會安定,政治穩定,則偏重于禮治;若社會動亂,政治不穩定時偏重于法治。禮治是基礎,是前提,禮治必須有法治的配合。禮由氏族社會一般的祭祀習慣,演變為中國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極強血緣關系合為一體的家國相通統治模式的結果,也是數千年立法、司法的實踐、選擇的結果,“禮”蘊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圓通、和諧的特征,至今閃現理性的光芒。

4 結束語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淀而成,在構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過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繼承,要吸收中國產同法律文化的精華,去其糟粕,我們既要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價值體系的轉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權。這是我們在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的。

參考文獻:

[1]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

[2]武樹臣.中國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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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的相互獨立發展時期經典學說

(一)儒家法律思想獨立發展時期經典學說之間的關系

春秋末期時,孔子創立了儒家思想其學派。在孔子看來,其所創立的儒是君子之儒而無為小人儒。正如《漢書?藝文志》一書所述:“儒家者流,蓋出司徒之官,助人君順陰陽明教化者也。游文于六經之中,留意于仁義之際,祖述堯舜,文武,宗師仲尼以重其言,于道最為高。”①

第一,孔子的“仁”和“禮”的關系。孔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可以用“仁”這一字來濃縮概括起來。但禮離不開仁。無仁不足以成禮。沒仁的禮則是粗蠻的形式規紀而已。禮治是仁思想發展的必然要求。在孔子看來,仁是一種道德約束思想行為的規范,要做到仁就必須依賴自己自覺地對自身修行。并且修行的方式不以善小不以為之,同時可以先通過身邊的的人來實踐自己的仁。例如尊老愛幼,互助鄰里等。仁需要統治者的守禮來實現仁者愛人的榜樣力量。因此,在治理國家的問題上,孔子非常重視統治者個人的以身作則的表率作用。在《禮記?中庸》中提到“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②可見,孔子對統治者的要求是必須“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第二,孟子“性善論”和“仁政論”關系。孟子認為善是人的本質自然屬性。每個人一出生就開始具有“四端”。 這四端分別是: 惻隱的心、羞惡的心、辭讓的心、是非的心。這“四端”分別產生仁、義、禮、智四種善的品德。所以在孟子看來人天生就具有的善的道德本能。如《孟子?告子上》中所說“人性之善也,猶水之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躍之,可使過顙;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記水之性哉?其勢則然也。人之可使為不善,其性亦猶是也。”③ 孟子的另一個重要的理論就是“仁政論”。孟子的“仁政論”是基于“性善論”的演化出來的。這種“仁政論”主要針對如何才能讓統治階級實現王道之治而提出的。孟子認為王道是治國平天下的最佳模式。而如要實現王道就離不開仁政。而善是仁政的前提。再說,天下人都有善,所以君主也是性本善的,那么君主自然可以推行仁政從而實現治國平天下的王道之治。

第三,荀子的“性惡論”與“隆禮重法論”關系。荀子和孟子雖然都同屬于儒家學派。但兩者在人性論命題方面顯然持有截然不同的立場。荀子認為人天生的本性是惡的。惡就是人的自然屬性。如《荀子?性惡》所述:“凡人所有一同:饑而欲食,寒而欲暖,勞而欲息,好利而惡寒,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④可見,荀子客觀指出了人的自然需求的屬性。在荀子看來,雖然人之初性本惡,但是就是這種惡是人類為了生存而不得不爭奪。如果這種生存需要得到調節和滿足那么人就在社會中合作互相幫助,共同發展。禮樂刑政建立的目的就是幫助限制人性之惡。更重要的是,人能在通過后天的教化改惡從善。只有法以禮為本才能治亂國。禮是法的根本。法式禮的工具。隆禮重法才是真正防止人性之惡的根本途徑。

(二)法家法律思想獨立發展時期經典學說之間的關系

禮蹦樂壞為法家的法律思想開辟中國法律文化的另一通道。雖然法家提倡的“法治”不等同近代意義的法治,而法家的法治還是沒有脫離為君主專制服務的宗旨。從現代文明角度來看,它并無人民主主權的近代法治內涵。但法家的法治在客觀上對于中國傳統的禮治形成了重大的沖擊。在法家之前,中國古代治國思維從來沒有突破以禮作為思考方式的范疇。在中國古代傳統社會中,人們的思維就認為禮就是治國的最佳模式,也是社會的唯一的社會文化觀。因為如果有人對對禮的質疑,則就會遭到中國文化的的排斥。

第一,法家中的商鞅變法論與“好利惡害”人性觀論的關系。在商鞅看來,人天性就是好利餓害。正如《商君?算地》所述:“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失,苦而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禮之法,求名,失性之常。”⑤治國單單依靠禮和德是無法在亂世平下的,甚至有亂國之害。因此,商鞅認為治國需要剛強的法治和法律政策。又法治離不開變法改革。商鞅認為只有變法改革才可以達到以法治國。統治者應該實行變法賞罰分明來控制人們的這種好利惡害行為使得統治者有效統治人民,同時防止人民之間為利益而爭斗,為惡害而逃避責任。

第二,法家的法、勢、術三派之間的關系。商鞅的法是主張實行變法以法治國,而申不害主張術治。在申不害看來,如果君主要有效統治國家鞏固政權那么就要運用一種統治術來駕馭臣民。這與商鞅的法治論是有區分的。申不害則重于君主個人的治國的手段,而商鞅則重于統治階級整體的治國手段。前者是從微觀角度來考慮,而后者則是從宏觀角度來把握事物的變化。還有是就慎到的勢治流派。慎到主張君主要依靠自己的權勢和權力來推行“法治”。在慎到看來,通過實行一元化君主集權制使得君主的權力成為至高無上的,更重要的是,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君主。慎到的勢治和前面所論述的法治和術治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特別強調君主的地位和獨有的權力,如果要推行法治就必須加強君主的集權力制使得君主有權勢來實現法治。法家三個流派的共同點都是要求治國離不開法,法是有效治國的根本之出路。而韓非子則是將法、術 、勢結合形成獨特的三合一的法治理論。 二、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對立之下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儒家與法家分立時期的中國法律文化呈現多元化特征:

(一)禮治對當時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產生了文化等級區分效應

因為孔子主張的禮治實質就是一種深嚴等級制度。禮治的法律思想極大促進中國法律文化往封建特權法文化發展。正如《禮記?曲禮》所說的:“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⑥中國的法律文化開始以孔子提倡的禮為核心而形成從國家大典到人們的衣食住行都離不開層層深嚴的禮文化約束的文化氛圍。

(二)孟子的“仁政”說使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深深扎根于維護封建特權的土壤

雖然孟子提出的民貴君輕。如《孟子?盡心下》日:“民為貴,社稷次之 ,君為輕。”⑦但孟子的所述的民貴君輕的思想并不等同現代意義上的人民主權。 在學術界上,有不少學者對孟子的民貴君輕這種思想視為中國古代民主的最早期啟蒙萌芽。如果深入分析,就可以看出孟子這種民貴君輕實質就是為了使得封建特權得以鞏固和發展而對統治階級提出的有限剝削理論。如《孟子?離婁上》所說的“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樂歲終身飽,兇年免于死亡,然后驅而善之夜輕。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浦蓄,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饑矣。”⑧可見,在此孟子是強調的是給農民某種程度的土地,并且有限度地承認農民擁有一定數量的私有財產權利。但這些承認都統治者實現孟子所主張的王道的必要手段。這些主張都是站在維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立場之上開展的。因此,但是并不能就證明孟子的民貴君輕就是一種中國式的民主啟蒙 。

三、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走向合流的時期

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合流以及禮法互補,人法兼用始于西漢,盛于隋唐。漢武帝時期,由于國家和社會形勢有了與漢朝初期不同并且有較大變化。而漢朝初期采用的黃老之學來治國模式也行不通了。漢武帝為打擊地方勢,進一步鞏固中央集權,從而采納了大儒董仲舒“罷黜百家,表彰六經”。儒家與法家法律思想合流首先體現在代表儒家的盾吏與法家酷吏,儒生與文吏從以往的對立轉向融合。因為在皇權專制之下,代表儒家的盾吏和代表法家的酷吏都有共同的效忠對象就是封建專制的君主。這樣的基礎使得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在立法司法活動之中不斷深化禮法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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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傳統文化;大學生;職業發展;影響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一、優秀傳統文化對大學生就業素質的培養作用

1.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價值觀

大學時期作為學生由學校到社會的過渡時期,對學生形成自身的世界觀、人生觀及價值觀具有重要作用。把握這段關鍵時期,通過正確的思想教育引導,幫助學生更加正確地理解人生價值,也能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創造人生價值。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經過幾千年傳承,形成了具有穩定特色的文化體系,其深層內涵十分注重對人生觀、價值觀及世界觀的培養,在高校思想教育過程中突出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作用,將會幫助學生確立積極進取的人生態度,進而形成健康的就業價值觀。

2.幫助學生培養健康的職場人生觀

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作為扎根于國人心中的文化底蘊,對培養高校學生正確人生觀的作用非常顯著。中國傳統文化對樹立學生健康的人生觀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等,以此為代表的傳統文化,可以幫助學生在職場以健康的人生觀應對遇到的問題,在中國傳統文化之中這種例子不勝枚舉,需要高校教師不斷深入挖掘。

3.幫助學生養成積極的職場世界觀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未來高校學生在就業時將會面對更加多元化、開放化的職業選擇,這種開放化的工作范圍在為學生提供更加輕松的工作選擇機會的同時,也對學生正確世界觀的樹立造成了威脅。多元化的信息獲取渠道容易誤導學生的思想和思維,特別是當涉及經濟利益時,會極大干擾學生對世界的認知。為了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就需要在大學階段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開展,幫助學生形成穩定的世界觀。中國傳統文化作為學生熟知的文化體系,將傳統文化與思想教育做到有效融合,將會是未來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的重點工作。

二、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在大學生職業規劃教育作用方面存在不足分析

1.對職業生涯規劃教育中傳統文化作用的重視不夠

目前各高校在開展職業規劃教育過程中,仍是以學生的求職技巧為主,注重傳授技術而忽視了對學生職業素質的培養,這種教學手段對學生未來的工作實踐極其不利。因此,在高校職業生涯規劃教育中引入思想政治教育十分必要,其中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作為我國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幫助學生培養職業素質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對學生在今后工作生活中的規劃與引導有積極作用。

2.對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指導理念的不明確

國內高校的職業規劃課堂,教師在教學內容中引入中國傳統文化時不能做到提供針對性的指導,更多情況下將繁雜的文化思維生硬地加到教學內容中,教師未能將傳統文化系統性地傳授給學生,使得學生在該門課程中不能做到深刻理解相關內容,更加不能實現對自身素質的塑造,喪失了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對學生的指導作用。

3.與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要求未能實現對接

思想政治教育作為理論性質較強的學科,其主要內容多是對社會實踐的高度總結和升華,因此在課堂上很難對學生的實際就業情況提供具體指導,而在思想教育課程中加大對傳統文化的重視就可以有效規避這個問題。中國傳統文化根植于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因此可以有效連接學生的生活實際,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掌握教學內容。但目前高校教師在這方面的做法不盡如人意,雖做到對傳統文化的引入,但仍以理論講解為主,忽視與學生就業實際的聯系,使學生認為該課程與學生工作實際不相符,未能形成正確的價值體系。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儒家文化;法治理念教育;教學方式

【中圖分類號】G64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089(2012)12-0067-02

關于運用儒家文化對大學生法治理念培養的意義,國內早有學者進行過探討,但如何在新形勢下創造性地利用儒家傳統文化進行大學生法治教育,提升法律素質,是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面臨的新課題,有必要進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對這一課題進行簡要的分析:

1轉變教育理念,做到文化教育與法治教育并重

高校在辦學與教學過程中,要做到文化教育與法治教育并重,文化教育與法治教育相互融合。大學生法治理念的培養不僅需要德育教育,還需要與高校法治教育以及其他學科教育相配合。否則,對學生的法治理念教育就難以有收獲。高校在加強傳統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時加強法治教育。因此,傳統文化特別是儒家文化教育應該作為一個重要學科納入高校教學計劃,運用文化教育的手段推進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與德育并重。

在當前的大學教育體系中,學生接觸法律知識,學習法理念的主要途徑還是通過學校設立的法律課程,但是其單純作為一門公共課程,很難單獨達到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標,所以必須加強教育內容的課程體系建設,建立起既包含法律知識、法治理念教育,又通過文化道德學習來互相補充的一個完善的課程體系,力爭做到在及時把現行法律、當代法治理念傳授給學生的過程中,及時與所學習的傳統文化知識相融合。

2合理進行課程設置,完善教學教材編排

在當前很多高校當中,文化教育與法治教育呈現出完全割裂開來的趨勢。高校一般都為低年級學生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但在實際授課過程當中,大多數教育工作者尚未認識到中國傳統文化教育與法律以及法治教育之間的聯系性和相輔相成性,在傳授傳統文化時只注重文化知識的傳播,在傳授法律知識和法治理念時只注重法律方面知識的講解,沒有認識到其中的共通性。并且,現行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只是機械地將法制教育與思想道德修養相結合,這種結合的方式在實踐過程爭議較大,部分教師認為法治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了,同時對傳統文化的傳授也不到位,結果只會讓學生一知半解。

運用儒家文化對大學生進行法治理念教育,一方面要突破當前大學課程設置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要盡可能地通過系統學習、了解和研究的方式進行有意識的滲透,以突出其目的性和傾向性,增強其積極影響的效應。從目前實施的情況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課時較短,并且將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機械地壓縮在一個科目內,不僅使學生學習知識的時間大幅減少,并且沒有將文化教育與法治教育的共通性進行研究分析,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矛盾。因此,建議在課程設置上應當同時開設道德文化與法律教育兩門或者更多課程來進行學習,并且設置專門的章節和課時對二者的聯系性進行講解。

就學習儒家思想文化而言,其進入高校課程的關鍵是克服我國高校現有的學科專業限制。把儒家文化作為通識課,面向所有學生開設,提高大學生對儒家文化的理解,并且在文化傳輸的過程中,力爭做到全面、系統,既要傳授儒家道德文化,又要重視儒家文化當中關于法治的理念的學習。教材編寫要注意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真正選擇儒家文化的精髓,古為今用。在教學中要把握好思想品德教育與法治理念教育的界線,教學要適合大學生的特點,做到在學習思想道德文化的同時,傳授儒家關于法的認識,寓思想教育于文化傳授中,更要注重以古寓今,密切聯系當前社會現實,做到思想性、知識性、趣味性有機結合。教材要有針對性,不同專業、不同年級的學生使用的教材要有所不同。這樣可以培養學生從學科專業入手研究儒家文化,從儒家文化角度研究學科專業,真正發揮儒家優秀文化的教育功能。

3培育良好文化氛圍,加強校園法治建設

校園是一個提供多元文化意識的傳播平臺,對大學生的思想、意志以及健全人格形成具有很強的導向性和教育性。校園文化作為一種環境教育力量,對學生的健康成長有巨大的影響。在校園文化建設中展示優秀儒家文化的途徑和方法應體現多樣性、開放性、時代性和民族性。而校園文化是在學校工作、學習和生活的全體人員所創造的,濃郁豐厚的校園文化所滲透彌漫的精神氛圍需要高校師生員工的整體努力。作為將儒家文化融入到對大學生進行法治理念教育的一種有效形式,教育工作者應通過多方面努力將儒家文化糅合于校園文化建設中,注重營造濃厚的傳統優秀文化的學習氛圍,培育大學生法治精神,以良好的文化氛圍為基礎,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和環境。

在校園文化建設中,首先要強化法治文化與儒家文化理念的融合,把法治文化建設與儒家文化當中的傳統精神、理念等全面融合、有機結合,在濃厚的熏陶中使廣大學生建立對法治的信仰,營造尊重法律權威的法治氛圍。其次是強化法治文化的傳播推廣,積極推進學校法治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創新載體,建設傳播法治文化的主陣地。充分利用校園文化廣播站、校園網絡、校園宣傳欄、校報的宣傳功能,擴大法制刊物、節目的覆蓋面。第三是與傳統儒家文化與法治文化聯系性的理論研究,切實發揮學生自主研究團體、研究會以及各類學會的作用,通過舉辦有關儒家文化的學術講座、書評會、辯論會,開設儒家文化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名著欣賞等活動可以引導學生接觸儒家經典,逐漸加深對儒家文化的理解,加強法治文化理論研究和傳統文化理念研究,探討法治學校建設的新特點和新規律,并在法治實踐中加深對儒家文化理論的理解,更好地指導學校的法治實踐。第四是強化儒家思想與法治理念的媒體宣傳工作,選擇學生關注、影響力大、富有時代特征、校園特色的事件,設計和推出各種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動和法治文藝活動,為廣大學生提供豐富的法治文化產品,使學生受到形象生動、潛移默化的法治熏陶。

4豐富社會活動,在實踐中深化傳統文化和法律理念

運用儒家文化對大學生進行法治理念教育,除了加強理論與知識的研究學習外,更要注重社會實踐活動,將所學習到的傳統文化與法治理念在社會中得到運用,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內、校外資源,設立學生實踐基地,組織義工活動、志愿者活動、參觀、社會調查等,用儒家文化精神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體會儒家文化的內涵,使學生做到知行合一,促進知行轉化。同時,通過中國傳統思想文化的熏陶讓法治理念教育貼近大學生的生活,滿足大學生的內在需要。

在文化與法律知識教育同時推進的過程中,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形式,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在闡述基本理論的同時,又要結合社會熱點、典型案例進行綜合分析,要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和社會實踐活動,對學生進行生動、直觀的法律教育以充實、延伸和深化課堂教學內容。應當從傳統教學模式———被動的填鴨式到實踐性教學模式,以主動學習為基礎。學校要引導大學生深入社會生活,了解傳統儒家文化在現實中的影響,法治觀念在社會生活中

的運用,并結合自己及身邊發生的法律實事進行思考,形成多種形式的第二課堂,讓大學生把在課堂中學習到的知識充分地加以應用。使學生能在自覺參與、身臨其境中得到教育和啟迪,同時能夠極大地激發學生對社會現象給予關注的熱情和興趣,增強高校法治理念教育的實效性。這些實踐活動將加深大學生對法的作用和意義的認識,對大學生法治理念的深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過社會實踐活動不僅可以豐富大學生的課余生活,同時可以豐富他們的人文知識,提高人文素質,陶冶情操,提升道德品位,使儒家文化精髓產生潤物細無聲的思想道德教育作用。

當然,通過儒家文化學習加強對大學生的法治理念的學習不能僅靠學校單方面的努力,它需要社會、家庭、學校的共同努力,如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自我防范意識、培養他們健康的心理素質、加強校園內部管理、營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圍、充分發揮教育機構和司法機關的職能等。建立和規范利益協調、矛盾處理、權利救濟等機制,針對學生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專項治理活動,回應學生的新期待,全力推進法治建設實施工程,讓廣大學生真正感受到法治建設帶來的實惠。簡言之,只有社會各界共同創造一個有利于大學生發展的環境,大學生才能通過學習取得自身道德意識與法治理念的全面提升。

參考文獻

[1]梁啟超,儒家哲學 [M],湖南:岳麓書社,2010

[2]許建良,先秦儒家道德論[M],江蘇:東南大學出版社,2010

篇6

【關鍵詞】傳統文化;思想班級;管理策略

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中華文化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團結奮進的不竭動力。要弘揚中華文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動員社會各方面共同做好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華文化通常情況下指的就是我國傳統文化。我國傳統文化源遠流長,主要思想派別為儒、法、道三家,這三家的代表思想分別為“以人為本”、“法治”和“無為而治”。若將以上傳統文化思想中的管理思想,引入到高校班級管理工作中,是大有裨益的。

一、儒家“以人為本”的思想——形成和諧班級關系

儒家思想包括“仁”、“義”、“禮”、“智”、“信”,其中“仁”和“禮”是核心。“仁”,就是愛人,就是以愛人之心推行仁政,使社會各階層的人們都享有生存和幸福的權利。“禮”,就是社會的道德秩序,就是用“正名”即道德教化的方法,使社會各階層的人們對自身社會地位有穩定的道德認可和道德定位。儒家十分重視在管理過程中人的作用,認為“天地之性人為貴”。現代管理思想中的“以人為本”,就是由此發展過來的,強調以人為中心,注重人的生命和價值,將人置于至尊自重的地位。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一個優秀的班級應該是和諧的,為此,我們在班級管理工作中有必要引入“以人為本”的思想,以學生為中心,尊重理解學生,形成和諧的班風。

首先,要關愛學生。冰心說過“有愛就有一切”。輔導員對學生的愛應該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愛,把每一個學生看作做自己的親人、孩子。這樣才能關心學生,與學生推心置腹地溝通,給學生莫大的鼓勵和寬容。在愛心的驅使下,輔導員才能深入班級和宿舍及時了解學生的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幫助學生解決各方面的困難。在此種真摯的關愛中,學生會“親其師,信其道”,從而形成和諧的師生關系。而學生也會在輔導員的這種“傳道”方式下感同身受、潛移默化地形成同學間的和諧關系。

其次,要尊重學生。輔導員要堅持學生的主體地位,尊重學生的人格,放下架子,給學生充分的話語權。要平等對待每一位學生。盡管學生水平參差不齊,輔導員都應該一視同仁像孔子一樣“有教無類”。因此,輔導員要慎用話語權,教育引導學生時切不可語氣傲慢,高高在上,這樣不利于形成和諧的師生關系。

再次,要贊賞學生。俗話說:好孩子是夸出來的。相對來說,好學生也是夸出來的。輔導員在評價學生時不僅要看現象更要看本質,因為每一位學生都有其善的本質,正如孔子說的“人之初,性本善”。所以,管理班級過程中,輔導員要用贊賞的眼光發現每位學生的優點并給予肯定、引導,學生一旦得到認可、贊賞就會朝著好的方面不斷進步。同時,贊賞學生會使學生愉快,被贊賞的學生的良性回報也會使教師感到愉快,從而形成教師與學生關系的融洽和諧。

二、法家“法治”的思想——嚴格班級紀律

法家思想之核心是“法治”。韓非子曰“: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這強調了法律制度在國家的重要地位。同樣,對于一個班級,規章制度也是至關重要。只有依靠嚴格、規范的規章制度來管理,才能使其成為一個統一、有秩序的班級。在大學班級管理中,輔導員要從嚴要求學生。因此,筆者根據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班級自身情況制定了詳細的班級管理辦法。從紀律、學習和宿舍衛生、文體活動等方面約束學生,實行量化考核,責任到人,獎懲分明。紀律方面,由班長、團支書、學習委員等組成班級考勤小組,認真考勤,并及時反饋、通報相關情況。每周日晚上開班會,班長總結上一周的班級情況安排下一周的工作。作為輔導員,筆者及時地把所掌握情況在班上如實通報,獎優罰劣。另外,教室、宿舍衛生也是班級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內容之一。對此,筆者實行值日生、舍長和班干責任制。凡檢查時教室、宿舍衛生未達標的,值日生、舍長、班干部都被扣分,還要在班上查原因,使學生們從思想和行動上高度重視衛生工作。以“法治”管理班級,能形成良好的班級紀律,使整個班級秩序化。

三、道家“無為而治”的思想——尊重個性,因材施教

道家思想之核心是“無為而治”,是指在高度尊重、遵循自然規律的前提下,不過多把主觀意志強加于事物的發展過程中,讓它自主、自由發展。在班級管理中,就是使學生在自然氛圍中充分發揮自己的個性。在大學班級里,我們會發現有些學生三五成群的,有共同愛好和特點,這就是大學生班級中的“非正式群體”。對于此類“非正式群體”,筆者的管理方法是順其自然“無為而治”。因為“非正式群體”中的同學可以互相學習共同感興趣的知識和技能;可以傾吐心情,寄托感情,擺脫郁悶和彷徨;可以加深友誼成為志同道合的朋友。這些都可彌補作為整個班級即“正式群體”的不足,也拓寬了學生的交往渠道,使學生的需要能夠得到更自由、更廣泛和更充分的發展。這對于發展學生的個性,形成學生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是十分有利的。

除此以外,在用傳統文化思想管理班級的過程中,輔導員也應該努力提升自己的人文素養,使自己具有深厚的傳統文化底蘊。除自身的言行舉止體現我國優秀的傳統思想外,在與學生交流、談心時還可以從思想、行為上引導他們,使他們在潛移默化中承傳傳統文化。同時,這樣也會使自身更具人格魅力,更有威信,這對班級管理也是十分有利的。總之,在基于傳統文化思想的大學班級管理工作中,并不僅僅是單一地引入儒家、法家和道家的管理思想,而是根據大學生的特點兼而用之。作為輔導員還要加強學習管理班級的技巧和方法,學習中國的傳統文化思想,用儒家的“仁愛”關心、愛護學生,做學生的良師益友;用法家的“法治”嚴格要求學生;用道家的“無為而治”信任學生。相信在這種管理思想的指導下,一個優秀的班級必然誕生。

參考文獻:

[1]吳祚來.孔子學堂[M].北京:21世紀出版社,2011.

[2]胡有藩.四書今譯[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

[3]劉建生.韓非子精解[M].北京:海潮出版社,2012.

篇7

在我國傳統文化上下五千年的發展歷程中,為我們留下豐富的寶藏,其中傳統的文化內涵是在這個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中國的傳統文化,就是指在歷史上慢慢的積淀逐漸形成為傳統,同時已具有一定的穩定形態的文化,其中包括我們的思想和觀念以及禮儀制度等分布在不同層面的無形的財產。家庭倫理是對傳統文化內在秩序的核心設計,由家到族,再到國,本質上就是一種血緣關系,宗法關系,其結構便是傳統的家國一體化。正因為如此,“家本”思想的倫理精神,才會有其存在的歷史基礎,也指引了家國的精神方向。

關鍵詞:

婚姻制度;傳統文化;現代法治

一、傳統文化的婚姻家庭觀念

家庭是社會最小的單位,家庭倫理問題在中國繁雜又明確。在中國的家庭中通常錯綜交織著各種各樣的人倫關系;在同樣的家庭中,始終由血緣親情一以貫之,一切事務大都以此為點而擴展延伸。婚姻是家庭的來源和基礎,家庭是以自然形態的倫理關系聯結起來統一體。中華民族重視家庭生活的價值由來已久,以家庭和諧為中心,形成了規范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倫理道德體系。當代法治社會,婚姻締結有了更多的法律色彩,男女兩性結成婚姻,由獨立的兩個個人融合成一個幸福美滿的生活共同體,其締結條件需要符合倫理理性,符合倫理公信。這不僅是人道主義的體現,而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實現。

二、婚姻締結制度的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

(一)形式要件

自人類社會演變為私有制以來,產生了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結構。婚姻成為事關傳宗接代,繁榮家業,光宗耀祖的終身大事。婚禮作為一種形式,是對婚姻的一種確認,也是一種宣告。歷來十分鄭重其事,也十分繁瑣。中國傳統的婚禮儀式起源于西周,要經過“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此后相傳一千多年,到宋代,儒學大匠朱熹改為“三禮”:“納采”、“納幣”、“親迎”。在古代社會,青年男女結為連理,不僅要有禮數的約束,還要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嚴禁男女之間自由的相親相許。《詩經》中記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如果未經父母同意,自行許配婚姻,被稱為“奔”,為禮法教化所不容。同樣的,如《禮記•坊記》所云:“男女無媒不交”,如果沒有媒妁作為中介和橋梁,婚姻是不能成立的,并且被人們認為是無信義,不名譽的行為。到清末法律館制訂法律時,又明確“婚姻須呈報于戶籍吏”,與現代的婚姻登記制度相近。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第二條有相關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時第三條法律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由此可見,在中國當代社會,男女能否締結婚姻,完全是兩個當事人的私事,社會或他人都無權干涉,婚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護。“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意味著婚姻關系的締結是建立在道德承諾的基礎上的,這種來自于內心的道德良心承諾,構成了婚姻最基本的倫理基礎。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是現代的婚姻登記制度,說明婚姻締結以登記作為形式要件,締結的事實婚姻也要及時補辦登記。這也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的保護。“父母之命”的立法原意在于以家庭和睦為目的,主要是因為子女成婚后,仍多于父母同住,如果事先得到父母的認可和允許,就會有利于將來大家庭的共同生活,體現了“家本”觀念,家庭的和睦被認為是祖上的福蔭,是家國倫常的縮影。

(二)實質要件

以清末法律館《大清民律草案》為例。

1.“非為同宗”

這條法律規定目的在于表達一種倫理的常態觀念:“娶妻不娶同姓者,重人倫,防佚,恥與禽獸同也”。古代社會的森嚴的家族輩分倫理可見一斑。《唐律•戶婚》中也提到了類似的法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各以奸論。買妾而不知姓者,則卜之。”法律館在“同宗”問題上做出了變通,以同宗為原則,以同姓為補充,若為一祖所出,無論支派遠近,籍貫同異,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若同姓而郡望不同,則可以通婚。

2.成婚年齡

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歲。法律館的該條規定也是有歷史淵源的。朱子家禮云: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乃可成婚。關于成婚年齡,不僅是經禮,法令中也有規定闡述。《通典》唐太宗貞觀詔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須申以婚媾。明太祖洪武元年制曰男年滿十六女年滿十四以上并聽婚娶。

3.須非重婚

法律館的目的為了防止停妻再娶。而且一夫多妾,與一妻多夫,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傳統的一夫一妻的理論依據源于儒家觀念,即:一個男子只有一個名義上的正妻。一夫一妻制是就名分而言,而非婚姻人數。同時明清的法律有規定寫到:“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更正”,此處法律的目的是強調妻妾名分和尊卑有序。對重婚的禁止和約束,是法律的進步,亦是社會和文明的進步。

4.須非近親尊卑為婚

禁止突破尊卑界限的婚姻是該條的主要規定。在法定親屬范圍內,外親或妻親中之旁系親輩分相同者不屬于禁止結合的范圍。實際上對于禁止血緣近親結婚,已經有同宗不得結婚的規定,而且不論支派遠近,凡屬同宗都屬于嚴禁結婚的范圍。本項規定,是指在本法所規定的親屬之外,與離婚而解除親屬關系的人,仍不許其結為婚姻。“親屬妻妾,即使被出及已改嫁也不得為婚”,說的就是這樣一種情況。

5.不得與者結婚

法律館對于該項規定的說法是:女子通奸后又離婚的,不得再次結婚,是為了警戒女子應當重貞潔,知廉恥,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防止邪之風的滋生。但該條規定并未逃出男女不同的窠臼,仍是對于男性寬宥,對于女性嚴苛,體現的是對男女同一行為的不同結果和不同的法律責任。

三、正確看待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

為了保證社會的和諧和統一,儒家的思想家們不斷豐富著我們的傳統文化,孔孟思想,在漢展成為“三綱五常”,用倫理綱常原則教化百姓,來達到整個社會的和諧和統一。但傳統的婚姻締結制度也存在其弊端,父母之命的約束,成就了梁祝的凄美故事。類似的,《紅樓夢》中前世的“木石前盟”終究抵不過約束下的“金玉良緣”,一個在對方的洞房花燭夜時含淚而逝;一個最終選擇了青燈古寺,不再糾纏人世的紅塵紛擾。任何原則一旦被絕對化,勢必違背他的初衷。在當代法治社會,婚姻自由是我國《憲法》和《婚姻法》確認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最大限度地擴大人們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環境制約自由是公正的法律賦予人類真正偉大的善事。馬克思說,法律不是與自由相背離的東西,更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詩經》中“關關雎鳩,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唯美畫面,才應該是婚姻結合最適合最完美的意境。從民族利益出發,在21世紀重建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礎性工作。“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一直都是我們傳承文化所秉承的理念。傳統文化是我們民族的精神力量,現代法治是我們民族的重大飛躍,傳統文化為現代法治提供了源源不盡的動力和支持,現代法治的實現將會更廣的傳播我們的優秀傳統文化,讓每一個國人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能感受到傳統文化和現代法治的存在。

作者:蓋格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曹賢信.親屬法的倫理性及其限度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2012.

篇8

論文關鍵詞 法治秩序 路徑 糾紛解決

如何構建一種符合鄉村法治,文明的秩序,是我國許多法學者和司法工作人員都在為之深思問題。將法治理論與鄉村實際相結合,去實踐,試圖找到一種可行的路徑,筆者通過對我國西北一偏僻村莊的走訪、調查,粗淺談論自己的一些想法,也許不夠深邃、嚴謹,但希望能對中國鄉村法治秩序構建略有啟示。

一、走進禮俗化的鄉村

(一)糾紛解決的方式

唐家川村人們之間解決糾紛的機制,是多元化的。其中,最主要的,也是人們普遍樂意接受的,有調解與和解兩種方式去。就調解而言,通常,在一位村子里德高望重的人或村支書的主持之下,到糾紛雙發的其中一人家中,幾個人坐在院子的木凳上有針對性的將矛盾化解,然后大家一起吃飯喝酒,以示言和。德高望重的人,將其理解為“長老”,“長老權力是建立在教化作用之上的,教化是有知對無知,如果所傳遞的文化是有效的,被教的自沒有反對的必要;如果所傳遞的文化已經失效,根本也就失去了教化的意義。‘反對’在這種關系里是不發生的”。對于和解,矛盾雙方各自做出一些讓步,以表同意,且不需簽字,畫押。這種調解與和解已經成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習慣,“更重要的是中國的傳統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那文化中積累起來的人們的行為規范、行為模式和法律觀。這些東西,盡管從某種特定的法律定義出發可以否認它是一種法律,然而無法否認的是與這種制度和文化有聯系的觀念和行為方式仍深刻地存在于中國社會中,規范著中國社會、特別是中國農村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影響著中國的現代國家制定的法律的實際運行及其有效性” 。而這種非法律形式被蘇力歸為“民間法”的范疇。

在調解與和解解決糾紛的情況下,法律幾乎沒什么實際作用。同時,對結果是否合理,公正,公平已經意義不大,因為矛盾雙方都一致愿意去承受這種結果。這種解決糾紛方式的出現,與當事人覺得去告狀就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村子里會被人說三到四,影響個人,家庭和家族聲譽的傳統無訴文化有關,而選擇自我和解或調解,即使在個人利益讓步較大的情況下,大家都覺得是一件光彩的事,這也是我在村子里很少聽到有人去法院的原因之一。所以“在中國目前的社會文化條件下,國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為保護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二)法律的缺失

村民不愿用法律去維護權利,久而久之,勢必造成一種思維模式,即抑制法律進入村子,認為法律是無用的,甚至不去遵守它。因此,在村中,法律的缺失是必然的,而代表國家權威的法律,一旦嚴重缺失,那社會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將失去控制,僅靠道德教化,是不利于社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更不利于社會繁榮穩定。

(三)一種變化

隨著城鎮化建設的快速推進,村子里人們之間的聯系也不像以前那樣緊密,鄰里之間開始出現雇傭關系,以前無償幫助的景象日落西山,人們考慮更多的是自己的得失。外出務工人員也占到村子里勞動人口三分之二以上,這些人年齡集中在(18-50)歲之間,對外面多元文化復制較快,有些因辛苦了一年的血汗工資得不到,而選擇維權之路,在維權過程中,對法律逐漸開始信任、信懶。加之在外求學的學子們,覺得選擇法律解決糾紛更理性,更能體現公正,從而影響到自己的家庭。選擇法律解決糾紛,逐漸被部分村民們接受,但仍然不占主導地位,無訴的傳統文化,始終在每個人的靈魂深處。如何讓法律的正義精神與村落傳統文化習慣相互結合,協調一致的發揮作用,對推進社會主義農村法治建設至關重要。

二、傳統禮俗與現代法律

傳統禮俗涉及祭祀、婚嫁、喪葬等許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屬祭祀,因為它與現代法律的矛盾性最強,因此,筆者此處僅以祭祀為切入點,展開敘論。祭祀分為對神靈的祭祀和對已逝的先祖的祭祀。此處著重論述對神靈的祭祀,在村子里,人們主要以燒香跪拜的方式祭拜神靈,祈愿全家幸福健康,獲得好收成。還有就是將自己家的神靈接到家中,請幾位鄰居(男性)坐在炕上,在一個會誦讀經文的人的引領下,有韻律地念經,表示對神靈的無限敬仰,同時殺一只羊或雞作為祭品,獻給神靈,祈愿家中一切平安,孩子考上大學或出外求財順利。如何讓法律在保護這種祭祀的最大自由限度內用法律規則去限制人們無限度浪費,學會節儉,是法律在鄉村法治建設中的必然追求。而法律在規范、限制人們的祭祀活動時,必定會與村人之間產生矛盾,一方面,人們會覺得這是對神靈的大不敬;另一方面,那些在村子有影響力德高望重的人會堅決反對,因為那是對他們權威的挑戰,所以一旦法律介入,可能會出現暴力沖突,如果這樣,法律不但不能實現它的價值,而且還會適得其反。“與一個社會的正當觀念或實際要求相抵觸的法律,很可能因為人們對它們的消極抵制以及在對它們進行長期監督和約束方面所具有的困難而喪失其效力。”所以為了破除迷信,讓人們相信科學,不要為迷信神靈而失去自我,法律最好將農村祭祀作為一種傳統文化現象用規則規制,與迷信相分離。讓村民意識到祭祀僅僅是一種文化習俗,不能一味依賴于它,不能為了得到神靈庇護而傾家蕩產。對于這種文化現象,用法律去保護,而不是去破壞;讓法律去剔除其中的迷信色彩,而不是一味放任。只有這樣,鄉村文明秩序構建的步伐才會加快。

三、法律與禮俗融合的路徑思考

構建現代鄉村文明秩序,祭祀,婚嫁,喪葬等禮俗都是必須考慮的因素,如何將法律的理性與這些鄉俗習慣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以理性的法律和良善傳的鄉俗習慣共同作用,建設鄉村文明秩序的二元結構是十分有意義的。

(一)禮俗的優點和缺陷

在重視傳統文化的鄉村里,人們盡可能的去用習俗解決一些輕微刑事案件,這樣“大事化小,小時化了”的糾紛解決機制非常實用,而且也容易使雙方當事人在感情上彼此理解。然而,在一些嚴重的刑事案件上,如,殺人,放火罪等上,用這種糾紛解決機就受到限制。公權利的介入,禮俗調節機制本身功效的微弱在此時就凸顯出來。

(二)法律的有限性和被動性

法律在介入民間糾紛解決時,對于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或人們不愿意用司法途徑解決時,法律一方面就會被抑制,作用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也很被動,除過一些重大案件由公檢部門立案偵查外,其他的不告即被隱藏于市井之鄉,隨著鄉村道德的釋禮,當事人逐漸忘卻。

(三)現代法律介入禮俗的路徑:法庭的田野司法

筆者通過對T村近些年來村民解決糾紛的實地調查發現,2012年3月到2013年3月間T村(代表唐家川村)基礎法院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鄰里糾紛的僅2家,且都為暴力傷人。其他諸如宅基地,土地鄰接權方面的爭議,幾乎無人主動去法庭。而基層法官,主動到村宣傳法律文件,就地解決民事,輕微刑事案件的事例,一片空白。村民法律意思淡薄,甚至對法律存在抵制心理,這必然不利于國家的法治建設。法律是國家權威的象征,如果廣大農村缺少它,僅靠國家政策和道德觀念引導約束,勢必造成法律普的最大困境。如何突破村民的群屬觀念,對法律不信任,不想靠近法律的思維,筆者認為,法庭的田野司法非常有必要。基礎法庭可以抽出一定人員和時間,定時、定點,比如一月一次,或二月一次,主動和村民溝通,解決他們身邊的一些糾紛,同時宣稱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讓村民在解決糾紛中感受到法律的春天,相信法律。此辦法雖然會破壞村中原有的一些糾紛調解方式,但讓法治精神在廣大村民靈魂深處扎根,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此法尚可實踐。

2.禮俗的法律化

由于我國法律移植西方較多,而本土法律資源尚待挖掘。在我國法治建設的轉型期,理性認識法律移植是十分有必要的。“在法律移植肯定論當中,絕對論的法律移植觀又與法律移植否定論恰成兩個極端,只看到了法律本身的移植現象,而對影響法律及其移植的各種非法律因素的作用重視不夠或者忽略,這是其缺陷。”農村作為我過新時期建設的重點,在加快經濟建設的同時,對一些傳統優秀文化,應加以利用。在實踐中, “真正能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與通行的習慣慣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規定”。

四、一種關于文明秩序的實踐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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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自然法 正義 法律傳統 中國特色

一、西方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歷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想之一,它源遠流長,在西方法律史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關于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制定法基礎的關于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因此自然法是獨立于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雖然關于自然法的詮釋與使用在其歷史進程中千差萬別,但卻都表現出了其共性:即自然法是永恒的、絕對的;是人的理性可以認識、發現自然法;并且自然法超越于實在法之上,后者應當服從前者。

自然法是調整人類社會的關系的規則,它是建立在其調整的社會對象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價值追求之上的,其通過規范人們在社會實踐活動中的行為,使社會能夠有序的運行從而滿足人類社會相互生存生活的需要,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滿足社會主體普遍價值最求。因此自然法存在的終極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而非所謂的絕對正義。

自然法的詮釋和使用在歷史進程中可謂是百花爭艷,但它們共同的思想就是倡導人們按照理性來生活、按照自然來生活,并同時成為實在法的評判標準和價值目標。它承載了人類追求美好生活的這一共同價值目標,也正是這樣一種超驗的“真正的法律”,對于各國實在法的發展、人們法律觀念的變化和法律文化的進步都產生了不可磨滅的影響。

二、傳統中國與現代法律思想之比較

許多專家學者認為傳統中國是以人而下的法律觀念,即中國的傳統法律是帝王一個人的意志和力量制定的“王法”,而這種以暴力為本質的法律是違背自然法的,因此其受到了自然法的制裁導致了朝代的更替;甚至,很多人還認為傳統中國是沒有法的,有的只是政治而非為了社會利益的法律。

但筆者認為傳統中國不僅有著其獨特的法律思想,并且這種法律思想的深刻不亞于西方,甚至對現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形成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就以比較法的觀點來看,舉世聞名的中華法系是世界重要法系之一,并且這個建立在中國幾千年歷史政治文化之上的法系與其他幾大法系相比頗具特色,雖然它是一個正在消失的法律傳統,但我們不能否認它在歷史上曾經有過的輝煌。所以脫離中國傳統文化的博大精深與政治歷史的源遠流長而直接用西方的法律觀念來分析中國的傳統法律是錯誤的。

首先,傳統中國雖沒有形式的“自然法”,但有實質的“自然法”。上文已經提到過,“自然法”這一概念是由西方國家提出來的,它只是現代西方國家將法律思想系統化、理性化而形成的法律科學,它是實在法的評判標準和價值取向,是客觀調整人類社會關系的總則。但就與其本質相比較而言,中國傳統文化中“儒家人治,法家法治”等的法律主張中關于“仁政”、“善法”、“和諧”、“王道”、“法自然”等思想無一不透露著古代中國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對良法的渴望,使我們沒有理由否認傳統中國法律文化中是存在著自然法思想的。因為自然法中對實質正義的理解與追求是符合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它對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時代必然有共同性和普遍性,雖然中西方文化、生活方式不盡相同,也導致了不同的法律智慧在古代中國和現代西方中產生,但作為解決社會糾紛、人際關系的法律智慧而言,中西方的人們都會在自覺和不自覺中萌生出一種對實質正義的追求沖動。只是傳統中國沒有將這種思想和追求系統化、形式化而已,但不能因此就以偏概全的說中國的傳統法律中沒有自然法,甚至是違背自然法的。

其次,中國的傳統法律的本質并不是“暴力”。雖然一部分人認為古代中國的法律就是以暴力和壓迫為特征的“王法”,其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是依君王個人的意志和喜好而施行的。但深入分析古代中國的法文化就能發現中國傳統的法律有著一定的意義體系,雖然迫于中國古代的現實,傳統文化中的王道政治理念以“道德禮法刑”的形式漸次展開,但它的目的是為了最終能沿著“刑法禮德道”的上行路線,達到“出禮而入于刑,施刑而返于德,禁暴而歸于道”這一法理想;同時,古代中國法律中的統一垂直、審級嚴格、補充救濟的規定、死刑由皇帝復核的奏請制度、民間調解到官方調處再到司法裁決的多元化糾紛解決制度等,無疑都體現出了傳統中國以人為本的思想,符合自然法的人文之道。因此,“暴力”并不是傳統法律的本質,其只是法律的強制力保證和法運行的手段之一而已。

再次,現代中國法律之所以沒能向西方國家一樣全面和完善,并不是因為中國沒有法律傳統,而是因為中國固有的法律文化在歷史的洪流中被沖斷,沒有像西方那樣被繼承下來,使得中國需繼受西方的法律文化來使中國的法律現代化。然而在法律移植的過程中,我國的法學家們卻沒有考慮到中國社會、本土文化與西方的差異以及中古代國法律傳統對中國民眾的影響,完全照搬西方法律,試圖用西方的法律理念解釋和解決中國本土社會的問題,這樣的結局注定是悲劇的。但是當中國的法學家開始尋找適合中國特色的法治之道,通過研究本土資源如何與法律移植融合之時,難道我們也說這些不適合中國社會而被舍棄的西方法律是因為它們違背了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是違反自然法的?

三、小結

綜上所述,自然法思想的產生和發展貫穿于西方的法律發展的整個過程中,雖然在發展過程中有諸多不同的認識,但自然法的始終保持著人們追求正義和最高價值的本質,體現了人們追求和諧社會的美好愿望。自然法受著不同時代、不同國家、不同文化、不同地域的影響展現著它非凡的魅力,它和人類社會千絲萬縷的聯系,不是隨便用一個科學公式就能表達出來的;同時,每個社會有其自身的特性,西方的法律源于西方的文化傳統,所以適合西方,適合中國的法律也應該是以中國的傳統文化為奠基,從本身的社會、生活中發展出來。即使古代中國的傳統法律有其弊端,但也不能完全否認其作為法而調節社會關系的作用,更不能完全漠視中國傳統而一味的追求西方的“先進法律”。因此,中國人應該擺脫盲目向外的自卑感,在吸收西方法律營養的同時,認真對待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結合本土資源并分析當代法律實踐中的問題,探索出適合于中國本土社會的中國特色法治之道。

參考文獻:

1.百度百科,,2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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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清末修律 法律移植 法治現代化

我國的法治建設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都產生了重大影響,但是,當前的法治建設卻遇到了三個突出矛盾:第一,法治思想和傳統文化存在沖突,廣大民眾法治思想普遍匱乏;第二,我們向西方學習進行法律移植,雖然節約了成本和時間,但西方法律制度并不能自然地和我國社會接軌,存在西方法律中國化的問題;第三,當前,下情上達的民主途徑較少,民主形式比較單一,人民參與的積極性還需鼓勵。

我國法治建設中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中國鄉土社會和西方先進法律文化的矛盾沖突,這種沖突在一百年前的清朝末年也同樣存在。一百年前,當時的中國也進行過一次法律修訂運動,即清末修律。從清末修律到今天的法治國家建設,我國的法律制度和國家治理方式正經歷向世界先進國家學習,不斷革新的過程。因此,清末修律可以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少走彎路提供啟發和借鑒。

清末修律概況

中華法系歷史悠久,在中國的鄉土社會根深蒂固,“無論實在法還是一般法或原始法,始終都內涵了中國無懈怠的主觀價值追求,這種追求的大方向亦自始如一。”后,隨著西方列強的全面入侵,中國發生了重大的社會變革,一系列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法律思想在中國大地傳播,與傳統的封建法律思想形成激烈的沖突。

進入20世紀后,清政府迫于嚴峻的形勢,不得不進行修訂法律的運動,這場運動為中國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拉開了帷幕。首先,清廷局部修改了《大清律例》,設“罪犯習藝所”,刪除充軍名目,改笞、杖為罰銀,廢凌遲、梟首、戮尸、緣坐、刺字等。從1906年起,修訂法律館即著手編制新刑法草案,于1910年正式完成《大清現行刑律》,這部法律與《大清刑律》一脈相承,帶有極其濃厚的封建色彩。1911年1月,清廷公布了《大清新刑律》,這是清末修訂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也是中國近代第一部專門的刑法典。在這部法律的起草修訂過程中,清末的“禮法之爭”達到了,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和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的兩種不同立法思想展開激烈交鋒,迫于壓力,沈家本最后辭去了修訂法律大臣及資政院副總裁的職務。此外,清政府于1904年頒行《商人通例》及《公司律》,1906年頒布《破產律》,1910年起草完成《大清商律草案》,但因清朝滅亡未及頒行。1911年,清廷仿德國民法編制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也未及頒行。

清末修律缺乏民主性,沒有反映廣大人民的利益要求,有著突出的階級局限性和歷史局限性,但它在我國近代史上卻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帶來了嶄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這些法律盡管未得以實際推行,但隨著它們的頒布,中國延續兩千余年的封建法制體系坍塌了。這次修律直接導致中華法系的解體,基本上完成了我國法律從古代法向近代法的轉變。

清末修律失敗的原因

清末修律既沒有獲得改革者預期的成果,也并未能完成法律的近代化轉型。這其中的原因錯綜復雜,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從清政府自身來說,清末修律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并不反映人民的要求,也缺乏民主的形式。從改革的指導思想來看是矛盾的。對內要做到“采彼所長,益我所短”;對外要做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其中,第一條強調封建的“三綱五常”作為修律的根本是不能觸動的;第二條則強調修律要和殖民主義相互通融。這說明,清政府既要維護封建主義和殖民主義的統治,又希望通過法律改革能夠促進國家富強。如沈家本所說:“折衷各國大同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而仍不戾乎我國歷世相沿之禮教民情。”清政府既想通過改革擺脫危機,又害怕改革會損害自己的既得利益,排斥人民的參與。縱觀整個改革過程,清廷一直對改革橫加限制。如沈家本、伍廷芳參酌西法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部院督撫大臣立即以該草案“襲西俗財產之制,壞中國明教之防;啟男女平等之風,悖圣賢修齊之教”為由予以反對,該草案因此而被擱置。

第二,從當時的社會條件看,缺乏實現法治的經濟基礎。盡管以后,外國商品大量傾銷,動搖了自然經濟的主體地位,客觀上使民族資本得以產生、發展。但根深蒂固的自然經濟并沒有因為西方列強的經濟沖擊而解體,依然在經濟生活中占據著統治地位。同時,西方列強又在極力打壓中國,使得民族資本一直在封建主義和殖民主義的夾縫中求生存。這就決定了中國當時還沒有具備建立新的法律體系的經濟基礎。

第三,從民眾對于修律的接受程度來看,新律缺乏民眾的認同。清政府的修律是為了維護既存的統治秩序,從一開始就缺乏廣泛的群眾基礎。清末法律制度改革雖在形式上以西方資本主義的法制理念為指導,但實際上占主導地位的思想仍是封建社會的綱常名教,在本質上與法治的要求格格不入。當清末快速移植的西方法律和傳統法律制度硬性嫁接時,社會就出現了明顯的“排異”現象。這充分說明,新的法律體系只有得到國民的認同才具有生命力,否則再好的改革成果也只能是畫餅充饑、望梅止渴。

第四,從改革的力量看,清末這次法律改革運動既缺乏人才儲備,也缺乏必需的資金。隨著封建主義走到了窮途末路,封建經濟也是利潤菲薄、千瘡百孔,清政府財政匱乏,根本無法滿足修律所需的必要費用。比如,山東巡撫袁樹勛在上書中說:山東各審判廳法官的薪金“一廳州縣當歲費三萬兩左右,合吾國二十二行省府、廳、州、縣計之,歲費約以五千萬兩計,而建筑等費用尚不在內。既慮國家無此人才,亦斷無此財力。”新律的實施又迫切需要大量的人才。根據《法院編制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要成為一個候補法官,先要有“在法政、法律學堂三年以上”的學歷,然后還要經過兩次專門考試并合格通過。但當時能達到這一要求的人顯然是鳳毛麟角。“據新頒之《法院編制法》,初級審判廳計平均每縣應有二所,地方審判廳計平均每府應有二所。以此推算,則全國之廳丞、廳長、推事、檢察官等,當在五萬員以上。”

修律是一個系統工程,與社會各種力量都有密切聯系。清末修律以“參酌各國法律”,“務期中外通行”為宗旨,按此宗旨新修訂的法律基本是對西方法律的移植,是一種法律的簡單西化。這種不顧及中國的經濟基礎、政治體制和文化傳統,機械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做法,使得清末修律從一開始就存在著脫離鄉土社會,缺乏民族性的弊病。

清末修律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清末修律所反映的是中國對于世界先進法律思想的借鑒與學習,是我國不斷進步的歷史足跡在法律上留下的印記。總結、借鑒清末修律的經驗和教訓,我國當前的法治建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法治建設要建筑在經濟基礎之上。商品經濟是中國法制變革最為持久、強大的力量。清末修律沒有考慮到中國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程度,最終導致一些法律沒有發揮效力的土壤,而成為一紙空文;封建經濟的優勢地位,也使修律具有了當時最先進的理論與最落后的內容相混合的特色。以此為鑒,我國今天的法治建設也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認識中國市場經濟的具體發展階段。法治建設既要在總結歷史經驗、摸索歷史規律的基礎上對我國經濟社會的未來發展有所預見,做到未雨綢繆,又不能脫離經濟基礎的具體發展階段而盲目冒進,否則就會變成為空中樓閣,最終走向失敗。

法治建設必須有社會思想基礎。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沒有思想觀念的轉變,改革也就不可能達到預期的目的。清末法制改革之所以能夠向前推行,與西方法律文化的輸入有著密切的聯系。西方法律文化的輸入導致中國統治階級的法律觀念發生轉變,這在客觀上為清末修律打下了思想基礎。而其之所以失敗,也與這些思想在社會上的普及和接受程度有關。正是因為廣大民眾對這些新思想不認同,才導致改革缺乏群眾基礎。禮教派對法理派修律思想的種種排斥、壓制也限制了新思想的傳播,嚴重影響了民眾的價值選擇。我國現今的法治建設必須以此為戒,必須充分注意將法治建設的宗旨、目的和價值觀念先行對人民群眾進行宣傳教育,讓民眾的心理有所準備,思想觀念有所認同,繼而才能有強大的群眾基礎和社會輿論來支持改革。

法治建設必須正確進行法律移植。我們推進法治建設不要像清末修律一樣照搬照抄外國的法律制度,要結合中國的國情,取外國之所長補中國之所短,堅持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和發展階段出發,有所取有所不取,批判地借鑒當今世界上最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技術,堅持法律移植的本土化取向。要從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最大的實際出發,要保持中華民族的特色。充分重視中國的傳統文化和法律傳統,盡力挖掘可以適用于當代中國的傳統因素,在此基礎上完成外國法律移植的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