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總結范文
時間:2023-07-14 18:05:2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總結,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開展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健全外部監督制度,推進村級經濟的快速發展 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以來,許多地處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已不再是昔日單純的農業生產,而是躋身到商賈競逐的海洋,村級經濟已經成為實力雄厚、生機盎然的經濟實體。而村級經濟發展越快,加強對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就越顯突出。農村的發展離不開國家各級部門的資源投入,村里經手的錢多了,村干部面臨的誘惑也大了,一些村干部法紀意識淡薄,擠占、挪用國家資產和資金的事件屢有發生。通過開展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建立良好的外部監督機制,使村務公開、村級財務制度更加規范完善,有利于村級基層組織的黨風廉政建設,提升農村經濟的發展潛力。
(二)有利于穩定農村局面,構建和諧干群關系中國的發展離不開和諧穩定的環境,尤其是在聚集了全國近七成人口的農村。近年來,部分農村在資源的管理以及利益的分配上,產生了一些較為突出的矛盾,從而引發了農民群眾上訪告狀、游行示威等不和諧、不穩定的因素。不僅如此,村級財務管理存在薄弱環節,村務公開不徹底,村干部借此利用手中職權謀取私利,群眾往往是敢怒不敢言,也是導致干群矛盾擴大的主要原因。因此,通過開展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促使村干部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增加工作透明度,有利于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化解部分干部和群眾矛盾,促進農村的和諧穩定。
(三)有利于加強村干部經濟管理的意識和責任感長期手握職權卻得不到有效的監督,是很多村干部滋生貪念、管理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有經濟問題的村干部會受到應有的處分;認真履行職責的村干部則得到客觀、公正地評價,從而營造了一個良性的競爭機制。一方面提高了村干部的自律意識,起到了預警機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增進了村干部“主人翁”意識和榮辱感,加強了他們發展經濟、規范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農村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完善合理的審計指標和評價體系 目前僅有極少數經濟發達地區針對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建立了審計指標,但這些指標中還存在一些問題:(1)指標過于陳舊。指標使用的周期太長、更新過慢,使得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無法通過指標反映出來;(2)指標不具備針對性。一些指標在設置時忽略了其揭示的含義,導致建立評價體系時難以將其歸納到對應的類別;(3)指標重復設置。由于指標在選取的過程中,存在相關系數較高的指標往往會對同一經濟責任重復反映,評價體系中該類指標的權重被增大;(4)指標缺乏量化體系,難以進行評價。在制定定量指標權重及如何量化定性指標時,更多依靠評價人的經驗進行判斷,使評價結果帶有較大的主觀性。
(二)審計缺乏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審計工作只有在確保獨立性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公平公正的審計、給出合理的審計結果。由于目前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的村干部除了在村中任職外,往往還兼任了縣、市的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職務,通過人大和政協的“施壓”,審計部門在執行對部分村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很難保持客觀公正地評價。
(三)審計部門人、財、物相對匱乏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是整個社會構成的最基本單位,其管轄權歸屬于上級政府部門,該特殊性質決定了在農村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很難像企業一樣由審計師事務所來承擔,相對來說,政府審計要容易一些。但由于目前僅在(市、區)一級設有審計局,鄉鎮缺乏相關的審計部門,這對于農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來說,無疑是巨大的阻礙。此外,根據“中國審計論壇”的調查,目前地方審計機關的經費來源有三項:一是財政包干經費,勉強能發工資;二是臨時預算,勉強能把臨時人員工資補發;三是執法補助,也就是罰沒收入返還的一部分,勉強能維持辦公費。由此看來,在缺乏足夠的資金作為支持的情況下,將審計工作普及到基層農村還存在很大的困難。
(四)審計人員與被審計人員缺乏相關的審計知識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有關部門針對審計政策法規不斷地進行調整和完善,相關的審計知識和審計方法也不斷更新和完善。作為審計工作的執行者,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與時俱進的審計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但有別于事務所中的審計人員,審計局的審計工作者在走上工作崗位后,在缺乏競爭機制的環境下進行實質性的培訓學習并不多,導致一些人員審計知識陳舊過時,在運用中與現行的政策有差異。在鄉鎮一級的監察、農經部門中缺乏專業的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工作時大多是根據上級審計文件生搬硬套,或是僅憑自身的經驗進行審計,審計工作存在諸多漏洞。更有許多村干部由于缺乏被審計的意識,對經濟責任審計存在一定的誤解,將被審計看作是黨和國家對自己工作的不信任,容易產生抵觸情緒,阻礙審計工作的開展。
三、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建立及運用
(一)評價體系建立的原則建立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主要遵循以下原則:(1)科學性與效用性原則。任何一個有效的評價體系都應當建立在完善的指標選取和科學的評價方法的基礎上,避免評價體系因使用者的不同而帶來相異的結果。同時,指標體系的建立應衡量成本與效益之比,在能夠全面準確地反映村級經濟責任狀況的條件下,盡量選取代表性強,易于獲取的指標,并構建相對簡約的評價體系,使體系的效用最大化。(2)可比性原則。評價體系的建立是為了將不同性質的指標加以綜合,通過綜合指標反映村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的實際情況,因此,評價體系需計算各項指標的權重并將定性指標采取合適的方法定量化,使指標之間具有可比性。(3)重要性原則。在量化指標時,定量指標的權重可根據科學的方法計算出來,而定性指標則需通過評價者的經驗判斷進行打分,所以,定性指標的權重應當根據其對經濟責任影響的大小來設置。此外,通過對現行村級規章制度的研究,發現一些指標在評價經濟責任時至關重要,因此設定了一票否決事項。
(二)評價指標的選取為了進行客觀、全面地評價村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的實際情況,本文采用了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在選取定量指標時,參照和借鑒了現行的一些鄉鎮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由于農村實際情況和發展策略與鄉鎮有較大區別,因此,在充分聽取審計機關工作者和村干部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根據經濟增長、農民保障、資金結構、違法收支四個方面建立了12項定量指標。
(1)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率。該指標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總量增長和減少的情況,計算公式為: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率=(年末村集體經濟總值-年初村集體經濟總值)/年初村集體經濟總值×100%。
(2)村人均糧食產量增長率。該指標反映村級農業發展狀況,計算公式為:村人均糧食產量增長率=(年末村人均糧食產量-年初村人均糧食產量)/年初村人均糧食產量×100%
(3)村財政收入增長率。該指標反映農村財政收入情況,計算公式為:村財政收入增長率= (審計年度村財政收入-上年度村財政收入)/上年度村財政收入×100%
(4)村辦企業利稅增長率。該指標反映村辦企業發展狀況,計算公式為:村辦企業利稅增長率=(審計年度村辦企業利稅額-上年度村辦企業利稅額)/上年度村辦企業利稅額×100%
(5)村資產負債率。該指標反映村級經濟的財務風險狀況,計算公式為:村資產負債率=村負債總額/村資產總額×100%
(6)投入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占財政支出比重。該指標反映村干部對發展農村基礎設施的重視程度,計算公式為:投入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占財政支出比重=全年投入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當年財政支出總額×100%
(7)村干部經費比率。該指標反映村干部在管理過程中花費的成本,計算公式為:村干部經費比率=全年村干部經費/當年財政支出總額×100%
(8)村人均耕地面積。該指標反映農民的耕地保障,計算公式為:村人均耕地面積=審計年度村耕地總面積/當年該村總人口數
(9)農民人均純收入。該指標反映當地農民生活水平和村干部的政績,計算公式為:農民人均純收入=(審計年度農村經濟總收入-相應總費用)/當年該村總人口數
(10)農村人口自然增長率。該指標反映村干部對人口增長控制程度,計算公式為:農村人口自然增長率=(年末村總人口-年初村總人口)/年初村總人口×100%
(11)農保覆蓋率。該指標反映農民得到生活保障的程度,計算公式為:農保覆蓋率=審計年度農保登記人數/當年該村總人口數×100%
(12)村干部違法收入比率。該指標反映該村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計算公式為:村干部違法收入比率=審計年度村干部違法收入/當年該村干部總收入×100%
筆者在設計定性指標時,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國務院糾風辦(農經發[2005]12號)《關于做好農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專項審計的通知》的要求,同時深入了解了當前農村經濟的熱點問題,選取了代表性較強的定性指標6個。此外,根據重要性原則,參照現行的村級考核制度,設置了一票否決項目2個。定性指標設置如下:(1)村級財務制度是否規范完善。(2)農村經濟政策是否落實到位。(3)集體土地的發包、承包是否做的“三公”。(4)專項資金的管理是否科學合理。(5)村干部的職能與責任分工是否明確清晰。(6)重大決策事項是否科學民主。(7)有無重大案件。(8)有無重大生產事故及社會治安突發事故。
(三)評價方法的建立根據評價目的,本文對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和功效系數評價法這三種較為普遍的定量指標評價方法進行比較、驗證,認為主成分分析法:(1)通過計算指標的累計貢獻率,可以選取出關聯度小、綜合性強的指標,簡化了計算過程,達到評價的目的;(2)相對于同樣能夠精簡指標的公因子分析法,由于計算原理和方法的不同,在變量數不多、提取因子數目相同的情況下,運用主成分分析法比公因子分析法具備更強的解釋性;(3)雖然運用功效系數評價法時,通過采用德爾菲法同樣能夠確定指標體系的權重系數,但這種方法在缺乏領域專家的判斷時包含的主觀性成分太大,考慮到村級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的限制,運用該方法得出指標的權重不符合評價體系中的科學性原則。而主成分分析法可以借助SPSS等軟件進行處理,由數據自身來確定指標的權重,能夠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因此本文選擇主成分分析法作為定量指標的評價方法。
但主成分分析法根據不同時期采集的指標數據所計算出的主成分及比重并不相同,因此,每次建立的指標體系使用時間不宜過長,建議審計部門以5年為一周期,重新采集數據并建立指標體系。此外,由于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所計算的主成分也不盡相同,該方法的步驟如下:(1)各縣(市、區)審計部門通過隨機抽樣的方法在所在轄區選取15-20個村作為樣本,根據上述定量指標收集最新年度樣本的數據;(2)由于指標量綱的差異,需運用公式對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使不同度量的指標轉化為同度量的指標而具有可比性;(3)將標準化后的數據形成相關系數矩陣;(4)利用相關系數矩陣,求解特征方程的特征值和特征向量;(5)計算指標的貢獻率和累計貢獻率;(6)根據特征值大于1的指標,或指標累計貢獻率超過85%的標準選擇主成分;(7)計算主成分載荷;(8)可以通過觀察主成分所包含指標的類型,解釋每個主成分的含義。
通過主成分分析法計算出指標權重后,由各村指標可計算出綜合得分L值,根據L值高低排序可以得出該地區各村的定量的排名情況,由于主成分分析法所得出的分數并不是標準分數(可能含有負值),不能直接與定性指標得分加權平均,需進行處理。本文建議采取的方法是:在計算出非標準化得分后,給所有得分加上一個最小負得分的絕對值,使結果中不存在負值,然后再將以最優的評價結果為基準,令其評價值為100,其余欠優的評價結果依據比例得到響應的評價值。
由于評價人員所在行業、擁有經驗不同,對于定性指標的直接判斷往往帶有較大的主觀成分,無形中增加了經濟責任評價的難度。模糊綜合評價法卻可有效解決這一難題。這種方法主要是依據不同層次和部門的評價人員已有的分析判斷能力,參照具體量化的標準,從不同側面對評價對象進行衡量,描繪出評價對象的總體特征。它具有結果清晰、系統性強的特點,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評價的主觀性。該方法的步驟如下:(1)采取五級評分制原則,分別設定定性指標達到相應得分的標準;(2)根據定性指標的設置,分別從財政、審計、、農經等部門挑選經驗豐富的工作者共50名參加綜合分析判斷評價人員;(3)通過德爾菲法,給定性指標賦予權重,剔除異常值后,得出指標權重的平均值“W”;(4)根據參考標準,對每一定性指標打分,并計算給出相應分數人員比重,形成評價矩陣“R”;(5)計算模糊評價結果“A=W×R”,對A進行歸一化處理得到矩陣B;(6)用B乘以五級評分制中相應的分數,得到最終定性指標的判定結果。
(四)指標體系的綜合評價 在掌握各村定量指標得分和定性指標得分后,需要將兩者加權得到綜合評價結果。由于定量指標通過數據本身能夠更精確地反映事物的本質,為避免評價的主觀性,在制定評價體系中指標的比重時,應將定量指標設置較大的比重。本文參考了各地政府績效考核指標及年度總結報告,發現多數地區將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的權重分別設置為70%和30%,在此,筆者推薦使用此權重;另外,也可采用德爾菲法獲取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的權重值。
由于同一轄域各村因自然條件、政治地位等因素不同,發展的客觀條件也是不一樣的。為確保對各村村干部的經濟責任能夠公平、公正評價,各村不僅應同自身往年的成績進行縱向比較,當地審計部門也應根據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總量等指標將各村劃分為不同的層級,相應層級內進行橫向排名。縱向評價時,審計部門可以設置各村每年的進步幅度;橫向評價時,可以采取末尾淘汰制。當該村的縱向目標和橫向評比都不合格時,應納入次年的重點審計對象;此外,對在一票否決項目中得分最低的村部也應納入重點審計對象。其它村部應根據其排名給予相應獎勵和處罰。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科研專項“研究生科技基金”項目(項目編號:CDJXS11020034)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吳其佐:《五個原則強化四項保障全力推進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農村經營管理》,2008年第3期。
篇2
由于農村審計不同于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中的任何一種,農村審計有其獨立的審計對象。因此可以將農村審計稱為第四種審計模式。
(一)農村經濟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國家投入的用于“三農”資金的審計;二是對農村領導干部貪污、公款私用等違法行為的經濟責任審計;三是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審計;四是對處理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利益的審計;五是對農村經濟人員失職和經濟工作失誤的審計;六是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違反經濟方針、政策和制度的審計。
(二)農村經濟審計的問題由于農民自身的知識水平和監督意識不高,缺乏相關的和審計知識,不可能對村委各項工作進行有力的監督和制約,這就需要國家在農村審計的法規、體系的建設、機構的設置、人員的配置上進行規范。但目前我國農村審計仍處在階段,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審計規章不完善。國家雖頒發了《審計法》,但主要審計對象是國家行政、企事業單位。而農村審計目前尚無全國性法律法規,長期以來農村審計的定性問題一直沒有到位,它既不屬于國家審計,又不屬于社會審計。二是審計人員不專業。各縣、鄉雖成立了農村審計機構,配備了審計人員,但大部分都是兼職,且非審計專業,少數在崗人員也未經審計專業培訓。審計人員素質偏低,有相當一部分審計人員會計專業知識等掌握得還不熟練。三是審計程序不規范。農村審計過程中普遍存在程序不規范的問題。四是審計執行不得力。經管部門在開展農村審計工作中,雖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并做出正確的審計決定,但由于經管執法主體較弱,在執行決定中,顯得阻力較大,困難重重。五是農村審計缺乏必要的經費保障。由于缺乏必要的經費保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在開展審計執法或業務培訓時常常感到有心無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村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六是農村審計機構不健全。就大部分地區來看,市一級沒有農村審計機構,也沒有配備專職的。
二、農村經濟審計的對策及建議
為加強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監督,大力推進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農村審計立法工作,強化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規范化管理?雖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建立并在不斷完善。但我國的立法工作尚未完全適應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需要,立法工作相對滯后,農村審計更是如此。因此,加快對農村審計的立法,將農村審計納入我國審計組織體系,明確其性質和地位,是農村審計發展的關鍵所在。只有不斷提高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質量,實現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規范化,才能更有效地發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監督作用。因此,一要規范農村審計工作程序,嚴格按照有關條例的要求開展審計工作;二要加強農村審計檔案管理,由專人負責管理;三要搞好農村審計結果公開,要擴大群眾知情權,進一步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四要建立法律責任追究制度。要規范審計人員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審計過程中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和案件,要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二)明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范圍及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是強化以集體資產和財務收支為主要內容的經常性審計。財務收支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財務活動,也是促進經濟活動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要加強對村級經營性收入、資源性資產發包收入、固定資產承包收入的審計,審查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支出是否合理,有無是否侵占、挪用、私分集體資金和私設“小金庫”、“賬外賬”等問題;承包是否經過民主程序,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租賃等方式,有無暗箱操作的問題;村級基建工程是否公開招標,有無“人情”承包和“以權”承包等;要加強對村級辦公經費、村干部工資及補貼、招待費、報刊費等開支情況的審計,重點審查這些收支活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關政策和制度規定。二是加大對國家無償撥付的專項資金的審計。隨著今年來國家對三農問題的高度重視,不斷加大對三農的資金投入,對這部分資金要重點審計,保證專款專用。三是加強農民負擔專項審計。農民負擔審計是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重要措施。重點加強對農民稅負負擔合理性的審計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審計。四是加強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做出客觀的評價,對其財經法紀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促進村干部依法履行職責。五是加強農村集體土地征占用補償費專項審計。在管理的農村集體資金中,集體土地補償費在許多地方占很大的比重。六是加強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的審計。加強對集體資產處置情況的審計,加大農村土地征用、新型合作醫療、政府發放到戶的各項補貼和物資等事項的審計力度。對農民群眾上訪反映的問題,要組織專門力量進行重點審計,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收支和經營活動,也要實行審計監督。
(三)建立健全農村經濟審計機構隊伍,有效保障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經農村審計隊伍的整體素質,關系著農村審計事業的成敗。農經管理部門要配備配齊專職農村審計人員,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嚴格審計資格證管理,實行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要開展經常性的業務培訓和,不斷提高農村審計人員的知識水平、業務能力和政治素質;要切實保障農村審計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審計經費實行專款專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屆滿審計或任期內離任審計和當地政府部署進行的審計,其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農村審計人員外勤補貼參照國家審計工作人員的相關標準執行。
三、農村經濟審計模式的思考
我國現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模式主要是農業部門主管下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審計模式。全國各省市已出臺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審計工作。這種審計模式的主要特點是行政型。由于是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因而不可避免地帶有明顯的行政主導色彩,隨意性較大,缺乏專門審計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因此在總結現有審計模式的局限性和問題后,結合我國的現狀,探索一種行之有效的新模式,即一種綜合獨立型和行政型雙重特點的模式:直接由國家審計機關主管,建立統一的農村經濟審計中心,承擔鄉鎮各村的財務審計監督和配合經濟責任的追究工作。這樣既能克服農村經濟審計站審計獨立性缺失對審計監督力度的影響,又能增強審計的權威性。具體設計如下:
(一)領導體制設計農村經濟審計中心直接接受縣級審計機關和縣級政府的雙重領導,以縣級審計機關的垂直領導為主,而不再由農業部門進行主管;這種領導體制將使得審計層次和獨立性得到有效提升,審計力度得到有力加強,有利于政府合理安排財政收支計劃。
(二)組織機構設計縣級及以上政府授權建立統一的農村經濟審計中心,作為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統一受理鄉鎮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任務,但是最終領導權由國家審計機關掌握;農村經濟審計中心在各個行政村下設審計處,審計處至少有兩名專業人員組成,審計處主要負責行政村平時財務收支、資金運動的審計,并定期向農村經濟審計中心報告。
篇3
【關鍵詞】農村;“三資”管理;問題與建議
一、寧德市農村“三資”管理基本情況
寧德市以“世紀之村”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為載體,已全面建起了市、縣、鄉三級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網絡,農村集體“三資”基本實現了網絡化、動態化管理,農村財務規范化程度明顯提高。近幾年,寧德市蕉城區、壽寧縣先后被列為農業部“三資”監管示范縣。一是健全完善農村“三資”監管制度,規范農村“三資”運作程序。建立健全資源登記簿制度,對屬于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灘涂等集體資源,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進行記錄。2016年末統計,資產總額55.57億元,其中流動資產19.8億元,農業資產0.31億元,長期資產35.46億元。二是加強會計委托中心建設,村財鄉管制度得到有效落實。目前,全市已建立會計委托鄉鎮數126個,其中工作人員305人;招聘會計142人;建立工程招投標服務中心的鄉鎮122個,其中工作人員330人;建立資產資源管理中心的鄉鎮116個,其中工作人員282人。三是加強村務公開和民主監督,讓村級財務收支在陽光下運行。鄉鎮會計中心定期向村集體通報,村兩委向村民公布“三資”及運營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監督。全市各行政村設立村務公開欄,群眾隨時可以查詢村級集體“三資”狀況。四是開展專項檢查,強化審計監督。重點檢查村級資金、集體資產招標投標、涉農補助發放、土地審批等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熱點問題。
二、存在問題
目前主要存在問題:一是對農村“三資”管理認識還不足;二是一些農村“三資”管理不夠嚴格、不夠規范;三是村財財務不夠公開透明;四是對村級財務監管不力。
三、對策與建議
1.明確農村“三資”管理的主體。一是統一管理機構,理順監督、管理機構和村民自治組織之間的關系。要加強對村(社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確保村兩委代表全體村民的意愿,發展各類集體經營項目,有效行使集體“三資”的所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切實做到陽光運作。二是提高基層管理人員對“三資”管理和村務公開重要性的認識,教育其切實履行職責。
2.明確農村“三資”管理職責,形成齊抓共管局面。完善配套立法,進一步明確農業主管部門(特別是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三資”監管工作中職責分工,使鄉鎮人民政府更多的承擔起農村“三資”監管的主體責任,共同做好農村“三資”監管工作。鄉鎮經管人員是農村“三資”管理的中堅力量,要明確其崗位和職責,調動其工作積極性,讓他們當好農村“三資”的審計員和評估員;村級財務管理人員要把好村集體收入支出票據審核關、管好村集體資金,當好會計員。
3.建立健全農村“三資”管理制度和村務公開監督機制。一是完善“三資”管理制度。各鄉鎮、村組建立集體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制度,流轉和評估管理制度、集體資產年檢、報告和公示制度。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農村集體“三資”民主監督等制度。二是完善民主管理。針對過去村民主理財小組和村務監督小組由于缺乏規范管理,獨立發揮作用能力差等問題,將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小組、黨風廉政監督小組職能“三合一”推行村(居)黨風廉政監督小組監督制度。三是建立村務公開監督機制。認真按照各項制度要求規范操作,嚴格管理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實現村財按會計制度報表公開,擴大了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使農村集體“三資”增值保值,防止因管理不當、監督不嚴造成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流失,維護了集體經濟組織和群眾的利益,從源頭上遏制農村黨員干部違法違紀問題的產生。
4.強化“三資”管理措施。一是清理摸底。采取與群眾參與相結合、與賬內賬外相結合、與審計公開相結合方式,對村級集體所有債權債務和資產資源進行徹底清查,逐筆登記建賬,并向群眾公布。二是規范村集體資產處置程序。嚴格做到政府審查批準或備案,相關部門指導實施;堅持集體決策,由群眾掌握決策權。三是要建立審計制度。農村“三資”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政策、法規,建立審計制度,認真抓好年度會計審計、農村干部離任審計,熱點問題專項審計,專案審計等工作,切實維護村集體利益。近年來,我市在開展村集體財務日常審計監督的同時,根據農民群眾舉報提供的線索,有針對性地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群眾關心的其他事項進行專項審計,以及開展村干部進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重點檢查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財經法紀執行情況以及農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落實情況。對審計中發現侵占集體資產、鋪張浪費等給集體造成損失的,責令退還和賠償;對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人移交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及司法處理。
篇4
XX年,我們夏集農經管理服務中心以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針,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縣委農工辦和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以服務于“三農”工作為抓手,緊緊圍繞全鎮“苦干五年翻兩翻”的總體要求,突出工作重點,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社會穩定為著眼點,狠抓各項措施落實,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的進步。
一、以減輕農民負擔為抓手,進一步規范籌資籌勞
今年,在農民負擔落實中,我鎮實行“六統一”,嚴格執行政策,規范操作,民主議定方案,農民群眾較為滿意。
一是統一時間要求。為保證今年全鎮農民負擔落實工作有序開展,擬定了全鎮XX年農民負擔落實時間表,排出農民負擔落實工作到農民負擔卡發放結束的每天工作任務,做到時間有數,要求明確。
二是統一召開兩個會議。在今年農民負擔落實前,各村首先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和支部會議,以5-10戶確定1個代表,每村代表都在60人以上,各村在召開會議時,把辦什么事,什么標準,交給代表去議,之后召開支部會議。討論通過,切實防止了不開會,不議事,就村一班人說了算。
三是統一歸戶計算。審批后的預算方案,由鎮農經管理服務中心用微機統一編制歸戶計算表,改變過去有各村計算的辦法,既能保證及時快速,又能保證質量;既減輕基層壓力,又體現了農經隊伍為基層服務誠心。
四是統一填卡。我鎮根據全鎮區域較大的實際,由各村統一集中,組織有文化、有素質的人員集中填寫,農經人員分片跟蹤督查, 對集中填寫《農民負擔監督卡》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通知書》,實行交叉復核,防止發生錯誤。做到一戶不漏,一項不少,一筆不錯。
五是統一集中發放。全鎮在5月10日至15日統一時間集中發放農民負擔卡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通知書。為確保“一卡一書”全部到戶。根據精簡后村干部的人數少的實際,今年歸戶計算表蓋章和發放“一卡一書”清冊同時到戶確認簽章,一方面進行歸戶表簽章,發放清冊蓋章,并進行自愿以資代勞簽字蓋章,一方面發放負擔卡和通知書,一邊蓋章,避免多次上門,以減少村干部的工作量。各村要采取措施,保證了《農民負擔監督卡》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通知書》5月15日前到戶,
六是統一公開公示。XX年農民負擔測算結束后,各村都把XX年財務收支、社災減到戶、村組干部報酬、集體債權債務、XX年負擔方案,村級財務收支計劃、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債權債務和歸還集體債務計劃等有關事項,在村務公開欄中予以公布,并通過會議等形式,讓更多地農民知曉,以增加減負工作的透明度。
為扎實有效的做到位,我鎮兩次專門組織人員,分成五個組對全鎮農民負擔落實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結果表明,全鎮無卡外追加現象。“一卡一書”到戶率達100%,不少組蓋章率在98%以上。
二、以三村聯創為抓手,進一步增加農民收入 努力化解村級債務
按照市、縣統一的部署和要求,扎實有效的開展三村聯創工作。一是調查摸掌握實情。對我鎮20個村場居委會逐一調查摸底,形成書面材料。二是落實責任。明確村支書為第一責任人。三是制定計劃。對全鎮20個村、居委會分別制定爭創總體規劃目標和量化指標。今年,有兩個村成為小康建設先行村,一個村摘掉加快脫貧致富村的帽子。計劃在2010年全鎮實現全面小康村。大力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著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和生產效益,增加農民收入,今年,新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4家(水稻機插秧合作社、永紅生豬、有機水果、水產產銷合作社),拓寬了農民增收渠道,正興畜禽產銷合作社被命名為四有合作社,享受省財政補貼15萬元,新增勞務轉移輸出3160人,實現農民人均收入5286元,農業利用三資5885萬元。
在抓好三村聯創的同時,我們始終把清收減債工作作為農經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堅持創收、清欠、節支三著并舉,加快村債償還力度,通過利用資源增收還債、強化資產經營管理減債、清收兩項往來抵債,降低利率壓債等有效辦法和措施,共化解債務400萬元,新增無債村2個。
三、以規范農村財務為抓手,進一步狠抓以規范農村財務為抓手管理
依據中辦、國辦[XX]17號文件精神,今年我鎮以規范農村財務為抓手,著力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積極推行農村財務程序化管理。一是財務運行規范化。年初,各村按照本村的實際情況訂立全年的收支計劃,由民主理財小組審議后,按照計劃組織收入。財務收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同意,由理財組長簽章,且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報請村委會主任審批,村支書審核,最后由鎮分管鎮長把關,主辦會計、記賬員審驗無誤,進行電腦錄入,分別做賬處理。二是財務公開規范化。村級財務每季度向群眾明細公開,發放公開征求意見表,同時每年集中進行民主理財,分步實施重點村審計,有關熱點問題進行專項清理,并形成書面審計報告,向群眾代表通報審計結果。三是財務監督規范化。為加強農村財務監督管理,我鎮專門成立審計所,定期不定期對20個村場居委會財務進行審計,今年我鎮在財務清理外,又對5個村進行了離任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
四、以服務國家工程為抓手,進一步做好土地流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去年國家重點項目---南水北調工程途經我鎮,征用5000多畝,今年國家3萬畝土地復墾項目又落戶口我鎮,由此引發我鎮面積較大的土地流轉,國家的親民政策,今年我鎮因土地問題上訪10多起,有的還向市、縣咨詢,我們請上級支持配合的同時,積極做好農民工作,并督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嚴格按照政策、國家法律法規規范運作,受到了當地群眾的肯定,有力地推動了農村土地流轉工作,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了農村的穩定,真正達到了既維護了村級集體利益,又保障了農民權益。今年土地流轉面積達5100畝,并建立了合同管理臺帳,全鎮共收存農村專業承包合同209份。其中:農業合同188份,非農業合同21份。
五、以事業單位改革為契機,進一步提高農經人員素質
我中心改革前在編人員10人,改革后業務人員2人調出,3人落聘。鎮黨委政府根據農經工作繁重實際,向社會分開招聘人員1名,在人少事多的情況下,我們利用每月的農經例會進行以會代訓和專門培訓,努力打造一支優良的農經隊伍,農經中心組織全體農經工作人員深入基層,服務基層,努力工作,生活上確保人員工資發放,保險
到位,中心運轉正常。今年建成了農經一站式服務窗口,全面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較好地發揮了參謀助手作用。
六、XX年工作計劃
1、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契機,進一步做好“三村”聯創活動,努力增加農民收入。XX年建成全面創建小康示范村2個。農民人均純收入達5800以上;勞動力轉移輸出達到2XX人;新增合作經濟組織1個。
2、以全面落實好農村政策為抓手,進一步規范籌資籌勞行為,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確保不出現涉農事件,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3、以繼續加強農村財務工作為重點,努力化解村級債務全面實行“雙代管”,進一步規范農村財務行為。全年計劃清收兩項往來200萬元,化解村級債務400萬元;新增無債村1個。
4、 以提高服務質量為目標,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經“一站式”服務行為,繼續抓好農村經濟合作社組織的發展。
5、 以加強農業承包合同專項管理為內容,進一步規范發包行為,努力增加集體收入。全年計劃實現村級集體收入330萬元。
篇5
摘要:城鎮化進程中蘇北農民土地財產權法律保護不足,立法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抽象性、使用權的定限性、收益權的失衡性和處分權的無序性,誘發集體土地處置權流失、資源浪費與農民市民化進程受阻,正確的選擇是開展以確權擴能為導向的頂層設計,落實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擴大土地使用權能、增值收益權能和參與監督土地處分權能。
關鍵詞 :城鎮化;農民權利;土地財產權;法治變革;頂層設計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城鎮化是人口城鎮化、土地城鎮化和生活方式城鎮化的統稱。其中,土地城鎮化是基礎,人口城鎮化是核心,生活方式城鎮化是關鍵。土地承載著生產要素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大多數農村居民不愿意放棄與土地的聯系,土地是他們維持生存多樣性的重要基礎”[1]。城鎮化進程中必須重視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包括土地歸屬利益、土地利用利益、土地流轉利益和土地未來利益等。本文通過對蘇北M鎮的問卷調查,分析了農民土地財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揭示了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闡明了在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基本制度前提下,強化頂層設計,探索法治變革與農民土地財產權保護的良性運行機制,構建和諧的國家、集體和農民關系。
本文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蘇北M鎮進行問卷調查,研究了農民土地財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與問題,考察了城鎮化對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影響,探索了從制度上構建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財產權的法治變革路徑。
一、調查統計與分析
M鎮地處蘇北腹地,是重要的交通樞紐,2000年經由3個鄉鎮合并而成。鎮域面積197.5平方公里,人口10萬人,轄23個行政村,2 個居委會,擁有耕地15 萬畝。鎮黨委和政府積極引導農民開展土地流轉,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培育種植大戶,推動特色現代農業建設,農業現代化進程穩步推進。同時,秉持“精致規劃、精品建設、精細管理”理念,建管并重,不斷加大城鎮建設力度,鎮區面積增長迅速,從2011年的5萬平方公里擴展到2013年的7萬平方公里,近3年累計投入城鎮建設資金近2億元,促使城鎮配套功能逐步完善,人口集聚能力得到進一步加強,常住人口6萬人。該鎮城鎮化的水平盡管尚未達到蘇南城鄉一體化的高度,但由于處于經濟后發展地區努力追趕奮勇爭先的進程中,其所積累的經驗和面臨的問題,或許對全國大部地區而言更有代表性與典型性,總結與反思這里的經驗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經審慎考慮之后,我們選擇該鎮作為本次調查樣本,2014年暑假在該鎮所轄村隨機發放了120份問卷,收回問卷114份,其中有效問卷112份,有效回收率93.3%。樣本基本情況如下(見表1)。
在經歷30 多年城鎮化發展后,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農村土地歸屬、利用和發展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承包經營制度和科學管理制度,為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奠定了法治的根基。但是,統計結果表明,農民土地財產權保護問題突出,因為農村土地制度不盡完善。
1.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抽象性
在土地財產權中,所有權是核心和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回答“村委會有權出讓集體土地嗎?”問題時,40%以上村民明確認為村委會有權處分,加上“說不清”的占比超過65%,表明村民對農村土地的歸屬認識不清晰,也說明當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模糊的。原因在于法律規定本身含糊不清,表現在:所有權主體、“農民集體”的法律性質和農民對集體土地的成員權不明確。《物權法》第59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一般而言,農民對集體土地的成員權指的是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制度下,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所有成員平等享有該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利。農民土地集體所有制,對農民而言意味著集體土地人人有份,共同占有。但實際上農民對集體土地的成員權并不明確,就一個農村集體而言,每個人的那份土地所有權到底多少沒有量化,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只是間接的、名義的;他們是否有資格獲得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戶籍制度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獲得不要付費,失去也得不到補償。
2.土地使用權的定限性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依法享有土地財產權的集中體現,通過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民取得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人只要不違反法律、公共利益和公認的習俗,就應該對明晰界定到個人的產權自由行使而不受到限制。當問及“你們村承包地由村里收回有哪些情形?”時,41.1%的村民選擇“國家征用土地時土地被收回”,加上“承包大戶出高價土地被收回”及“鄉、村需要用地時收回”,三項合計占比達到81.2%。可見,農民行使土地使用權受到許多限制,“在目前承包體制下,土地使用權不能買賣,即使是土地出租也沒有得到完全的允許。”[2]眾所周知,城鎮化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農民離地進城,在城鎮安家落戶,現實的問題是這筆進城費從何而來?農民的自有資金必定不夠,承包地和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流轉或抵押無疑是現實的選擇,農民的確考慮到了。“你有想過用承包地或宅基地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嗎?”這個問題中,回答“有”和“政策不允許”的近50%(見表2),表明半數農民已經認識到利用土地資本實現融資目的,但由于制度的限制難以僭越。現行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設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并嚴厲禁止對其設定抵押權,農民不能取得入市進城必須的資本支持,“守著金礦要飯吃”。
3.農民土地收益權的失衡性
關于“你對國家征收(征用)土地哪些方面不滿意?”問題,近60%的農民選擇“土地價格偏低”與“土地增值村民不能分享”,加上選擇“補償費分配不公平”和“村干部截留、挪用”的村民,超過80%的村民對征地收益不滿意。那么,誰在侵犯農民利益呢?對“承包地或宅基地等集體土地出讓中誰在侵犯村民利益?”問題,34%的村民認為是開發商,28.6%的村民認為是村委會,18%的村民認為是鄉鎮政府。近五成村民認為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在其中獲得了更大的利益,導致收益失衡。實際上,中央《決定》已明確要求“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賦予農民對農村集體土地享有永久的承包權,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耕種農作物,獲取土地承包經營收益。但是,法律上還缺乏相應的規定,當農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收時,農民難以獲取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對價。據調查,在江蘇全省農地轉用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約得60%-7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得25%-30%,而農民只得5%-10%。[3]相差懸殊,嚴重失衡。
4.農村土地處分權的無序性
回答“你們村承包地、宅基地或其他土地出讓中誰與買方簽訂集體土地轉讓合同”問題時,近八成村民認為是村委會,超過16%的村民認為是鄉鎮政府,兩項合計超過九成,還有4.5%的村民表示不知道,足以表明農村土地處分權的混亂與無序。《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5條關于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為:“(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從中可以推斷,村委會依法享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的處分權,否則,集體資產、資源的出讓情況從何談起?《土地管理法》第2條和第4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可見,國家享有集體土地處分權。
二、研究與反思
現有土地制度的缺失成為全面推進城鎮化的障礙,制約了農民土地權利的行使。
1.土地歸屬模糊,權利受損嚴重
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使土地價值得到充分的認同,一些基層政府深受土地財政的誘惑,加緊對土地流轉市場深度干預,往往以規模經營、現代農業示范區、產業結構調整等名義,越俎代庖,充當土地流轉的主體。村委會秘密處分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早已名存實亡,所謂土地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實際上變成了無人所有,或鄉、村干部小團體所有。例如,山東“平度事件”[4]中村委會就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在推進農民集中居住過程中,當地方政府利用手中的土地征收權,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強征農民的土地時,即便一些農民集體組織通過各種途徑與地方政府進行權利抗爭,但由于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權獲得了制度上的合法性,所以集體組織的抗爭總有不合法之嫌,最終農民集體組織只能不情愿地接受被征收或被改造的現實。而且,農民不能以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身份參與市場交易,很難有效地與地方政府進行權利抗爭。
2.土地使用權殘缺,造成資源的浪費
《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得農民土地流轉的排他性在地方政府官員和村委會干部的干預下大為降低。農民宅基地使用權不充分造成資源浪費。由于國家政策和法律對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管制,農民權能受到極大的限制甚至被合法地剝奪,其對具有永久使用權的宅基地不能變賣為財產帶走,不能發揮融資、變現等功能。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農民宅基地大量閑置荒廢。一些大膽的甚至鋌而走險的農民則開發經營所謂“小產權房”,或者采取以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等違反政策與法律的權利行使方式,公然實施學者所謂的“良性違憲”、“良性違法”行為,給法治建設造成很壞的影響,也導致土地得不到充分利用而造成資源浪費。
3.土地權責不清,影響農民市民化進程
目前中國城鎮中農業轉移人口處于快速穩定增長階段,總量約2.4億人,占城鎮人口的l/3左右。預計到2030年前,全國大約有3.9 億農業轉移人口需要實現市民化,其中存量約1.9 億,增量超過2億。[5]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影響了農民市民化。一方面,農民離鄉難離土。《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農民憑借其“社員權”身份取得集體土地承包權,但農民沒有自由處置土地財產的權利,不能獲得屬于自身的那部分土地財產價值的權利。而農民不可能無償放棄農村土地承包權,使得農民向城市的永久性遷移增添了難度。另一方面,農民離土難收益。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農民房屋的買賣只能在本村村民范圍內進行,村集體以外的人員無權購買本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同時《物權法》規定,農民宅基地限制流轉到城市居民手中,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這些制度安排使得大批在外務工的農村居民既不愿放棄承包土地,也不能有效地處置住房和宅基地,影響農民的市民化。
三、結論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市場化的深入發展,農村土地的價值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基層政府、村委會、農民和開發商等多方主體展開了空前激烈的爭奪與博弈。農民一方面需要從農村集體土地中獲得生存和發展的資源,另一方面需要在農村集體土地的投資和城市化中獲得增值利益,以獲得生活保障和再發展能力。但是,農民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我們的調查印證了這一點。因為制度規定有缺陷,農民土地所有權落空,有名無實;使用權定限,有用難押;收益權受侵,有“權”無“利”;處分權落空,有轉無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首先要求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實現良法善治。開展以確權擴能為導向的法治變革頂層設計,落實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擴大土地使用權能和增值收益權能。保障農民在集體土地處分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是加強農民土地權利保護的正確選擇,是促進農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1][2][愛爾蘭]瑞雪·墨菲.黃濤,王靜譯.農民工改變中國農村[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3]洪名勇.農民土地產權貧困與農地產權保護[J].商業研究,2009(2).
[4]王世宇.山東平度征地事件:村民稱村委會扮演了不光彩角色[N].南方都市報,2014-3-22.
[5]潘家華,魏后凱.中國城市發展報告[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