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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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央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所指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責任重大,他不僅可以依照法律對領導進行監督,同時還可以通過正確的監督來糾正可能發生的錯誤,發現企業存在的漏洞,完善企業規章制度,使企業領導干部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受到教育,從而實現教育、制度與監督三者的和諧統一。因此,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可以加強對企業管理層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也可以有效地防止企業腐敗活動的產生和擴大。筆者根據自身在供電企業從事內部審計的工作經驗,對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要點和方法提出自己粗淺的見解。
一、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要點
(一)突出重點,統籌兼顧
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學會突出重點和統籌兼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者要知道什么是經濟責任審計,抓住這個重點就可以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從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上看,除了考核領導干部在其任期期間是否完成企業預期經濟指標(資產經營和預算考核指標)以外,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重點是要對查證領導干部在其任期內的重大經濟行為、決策和效果,查證在任期期間是否出現了的問題,要對供電企業中行使關鍵權力人和部門進行審計監督,保證這些人和部門能夠正確地行使其公司所給予的權力,讓他們遠離貪污和腐敗。從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上看,除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注重對即將卸任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之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者應該將關注的重點放在群眾或者是企業內部職工反映問題過多的個人和部門,這些人和部門應該重點關注。例如:個別的領導干部的在職時間過長,有的部門在賬目上存在著長期虧損的問題,還有的部門的盈利情況與我國其他地區的供電企業相比存在著明顯的差距,出現這些問題的個人和部門都應該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通過對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工作的重視可以迅速找出供電企業存在的經濟問題保證國家資產不會被個人和部門非法所侵占,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對供電企業領導權力的監督作用,同時還可以對供電企業其他領導干部和職工起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二)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明確規定
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要對即將卸任的領導干部在供電企業中資產、負債和損失與企業收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以及明確領導干部在供電企業的經濟活動中的責任和義務。這樣,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就可以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對領導干部在做出重大經濟決策的時候是否符合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供電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決策在執行的時候是否被人執行到位,最后決策所產生的績效是否進過了明確的審計過程,明確了這一切的責任之后,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就有了明確的目標,也可以對沒有卸任的領導干部起到監督作用。
(三)要控制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關系到對供電企業領導干部和部門的工作評價,所以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需要做到公正和真實地反映供電企業領導干部和各個部門在經濟工作中的經濟責任,可以說是重中之重,所以經濟審計工作也就需要一個完善和正確的審計程序來確保審計質量。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一般程序審前調查、審計方案、審計內容以及審計取證、審計報告等各環節的工作,這些工作都需要審計工作者認真負責地去完成,這樣才能夠確保審計質量。
(四)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
領導干部在完成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之前不能夠離職,只有解除任期經濟責任的情況下,領導干部才能晉升或者跳離,如果存在著特殊情況,領導干部可以先調動然后進行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但是在審計程序結束之前不能進行任命和實質性的交接,只有領導干部解除了任期經濟責任才能進行交接,這樣可以很好的保證領導干部的廉潔,也能讓接任者能夠安心的在工作崗位上進行工作。
(五)注意提高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
在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提高審計的效率,要在領導干部離職程序結束之前完成審計,讓領導干部能夠在規定的時候離職。所以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人員要不斷學習國家和供電企業各類法規,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改進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方式,通過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來保證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速度。
(六)把審計結果向供電企業內部公開
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為了離職和上任的領導干部和部門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所以需要審計的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給審計結果一定的透明度,便于群眾監督整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保證審計效力能夠正常發揮,審計中出現的問題也可以及時處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可以提高供電企業內部的決策的科學性,還可以加強整個供電企業管理層的廉政建設,為供電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改善創造條件。
二、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法
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要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審計,這樣才能保證審計的質量,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般程序主要是分為審計前準備、實施審計和審計終結三個部分。
(一)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前的準備
在開始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之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需要審計工作人員制訂好審計方案,成立審計專案組,選派合適的審計人員,確定需要完成的審計任務,還有需要聽取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在其任職期間的工作自述,對供電企業內部的工作計劃、總結和會計報表等其他一系列資料進行查閱,審計工作者要在審計開始之前詳細了解需要進行審計的供電企業的單位的基本情況、業務的范圍和財務收支狀況。審計工作者要事先找好審計工作的切入點,對每一個參加審計工作的人員進行明確的工作分配和對審計工作的日程進行安排,確定最后完成的期限。
(二)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
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通過審核、觀察、監盤、詢問、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去獲得可靠和真實審計證據,同時要做好對審計工作的過程的記錄工作,每一個審計工作報告都需要留有底稿,這樣可以在需要的時候與被審計的部門和領導交換相互的建議。審計過程中要保證整個審計工作的獨立性,不能因為出現各種突況就取消或者延遲整個審計工作,同時要對被審計的部門和領導干部進行客觀和真實的評價,不能帶有私人的情感。
(三)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總結
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總結主要是需要向供電企業的最高管理層提交一份審計工作報告,讓管理層能夠正確了解被評價的領導干部和部門,這樣就為以后電力企業在管理人事活動過程中提供了可靠的參考,所以總結報告需要審計人員真實地將審計的結果反映出來。
(四)創新的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首先要把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方向由專注財務向整個企業的績效狀況轉變,把對績效的評價作為評價的主要途徑,做到對供電企業的全部資金流進行審計和監控。同時可以實行交叉和聯合審計辦法,對多個領導干部和部門進行審計,這樣可以防止多部門和多領導干部之間的聯合腐敗現象。
綜上所述,我國供電企業的整個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源頭和機制上保證領導者潔身自律,防止的情況發生和擴大,是關乎企業能夠正常運行和國有資產是否被非法占有的大事,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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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連華.內部審計實務精要[M].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
篇2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審計成果 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事業單位的法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對其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反映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客觀地反映相關負責人在任期內的工作實績、揭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準確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工作業績、為審計成果應用者提供決策依據。
一、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特點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質量等方面的綜合材料,除了具有審計報告的特點外,它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真實性、合法性與效益性審計成果的綜合體現
這是由經濟責任審計目的決定的。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審計,確定其經濟責任、評價其工作業績、監督其廉潔自律,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評價和任用干部的依據,促進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反映了被審計對象經營合規合法性及管理能力
這是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與其他審計報告最重要的區別。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突破了以往審計報告只是揭示單位經濟活動事項的局限性,不僅對事而且對人,并且重點是評價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和經濟責任,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觀可靠的依據。經濟責任審計涉及被審計對象在較長一段任期內的經營活動,能夠發現年度或專項審計中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于揭示其任期內一些不易被發現的問題,有利于發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促使管理者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的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和合規意識。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能夠反映被審計對象的管理理念與管理風格,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可以發現被審計對象在經營活動中,是否注重合規經營,其經營理念和策略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要求,檢驗機構自身的經營管理是否規范,可以揭示被審計對象所負責的業務領域,是否有章可循、管理有序,借以判斷所存在的經營風險的大小和程度,并及時提出整改措施,盡最大可能及早挽回企業損失和聲譽,為經營活動的良性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的審計內容必須完整客觀并突出重點
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要對離任者負責,同時還要對接任者負責,幫助接任者弄清單位家底,核實盈虧。因此,對涉及經濟責任的問題要查深查清,不留死角。對任何內容審計人員不可主觀臆斷,隨意取舍,人為地縮小審計范圍,擅自調節審計內容,同時要突出重點內容,經過認真篩選反映被審計對象負有經濟責任的事實,反映性質嚴重的問題,一般性問題不作為重點予以反映。
(四)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的審計評價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并具體進行分析評判,分清責任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報告中最關鍵的部分,是有關部門考核被審計對象工作業績的主要依據。審計評價是否公正、恰當,直接影響審計項目的質量。所以審計評價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評價時應做到權力與責任結合,成績與問題結合。
二、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審計反映被審計對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為審計成果應用者提供決策依據。因此,要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要為經濟責任審計營造良好的審計環境
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及結果利用需要良好的環境支持,要保證其機構設置上的獨立性、權威性,在工作上給予支持,組織人事部門在委托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充分考慮時間,合理安排批次,并認真對待和充分利用審計結果;相關部門應通過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及時溝通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提供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
1. 通過建章立制把干部任免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明確領導干部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輪崗等事項前,未經審計不得辦理調離手續、不得解除經濟責任。凡領導干部職務調整時,審計成果要作為研究干部任免意見的直接參考依據,沒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報告的不考慮干部任免。對在任期內由于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及所在單位任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使用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的領導干部,不得提拔重用,以防止出現審計成果利用與干部管理監督相脫節的現象。
2. 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報告公開制度。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報告是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綜合評價。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報告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對于那些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認真履行經濟責任、工作業績突出的領導干部是一種表彰和宣傳,而對于那些在任職期間嚴重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規定給國家財產造成浪費損失的領導干部是一種警示、教育和制約。同時在各級政府部門積極推行政務公開的基礎上,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作為干部任前公示的內容之一,加強群眾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有利于改善干群關系,一方面可以讓群眾更全面、更具體了解擬任用的領導干部,尤其是經濟管理方面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作用和效果,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有機結合起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透明度。
3.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案件移交、查處跟蹤機制。各級審計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內審機構要加大對案件移交、查處跟蹤的力度,對審計查出的重大經濟問題該移交的要堅決移交。同時對移交案件要及時了解辦理情況,一定要跟蹤到底。紀檢、監察、司法等部門要做好移交案件的查處工作,及時將結果反饋給審計部門,以便相互監督案件線索的辦理, 保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有效轉化。
4.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綜合分析制度。加強分析,改進方法,深化和延伸綜合報告環節,提高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水平。一方面,應通過對審計結果的分析,發現內控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措施,用制度堵塞和防止漏洞,完善對領導干部的制約和監督,為扼制風險從源頭上提供經驗和依據。另一方面,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綜合分析,可以發現被審計對象在一個較長的任期內,其經營目標、理念、策略的轉變和發展,有助于總結和檢討干部的培養、成長的經驗教訓,人力資源部門可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好好總結經驗,以點帶面,將優秀的管理經驗加以推廣,促進產生良性的人力資源培養機制。
5. 完善落實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審計問責以審計為突破口,落實行政問責制,是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一個重要方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可以作為對審計對象實行“問責制”的依據。然而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專門的問責法律,關于問責規章的制度僅僅是在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稍有提及。問責法律的滯后遠遠不能滿足問責實踐的需要,致使問責制的效能難以得到充分發揮。因此,完善落實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是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關鍵。
6. 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跟蹤督察制度。要將領導干部責任審計結果情況書面告知相關人員,責成被審計對象單位定期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建立歸檔。此外,組織、紀檢部門還應跟蹤了解審計對象在新崗位的工作情況,單位和個人遵守財經法紀情況,在新崗位有無出現在原單位審計發現的問題。這樣一方面能使被審計單位,包括各個層次的領導干部受到財經法紀教育,強化領導干部的財經紀律觀念和法制意識;另一方面也能使接任者從中汲取經驗教訓,防止和克服前任曾經出現的問題,有效促進自身素質和能力的提高。
(三)加強部門協調,促進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
作為委托方的紀檢、人事部門和作為受托方的審計部門, 其共同目標一致,這就需要在各部門之間建立一種良好的協調配合機制,實行資源共享,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要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一檔兩用”制度, 審計機關與紀檢相關的對口部門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 要實行聯網, 保障部門之間的信息暢通。
(四)提高審計成果報告質量,推進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
1. 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審計評價體系和標準,正確界定經濟責任。和一般審計評價相比,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對象是領導干部,更具有針對性;其評價內容是任期經濟責任,更具有特殊性;其評價結果是對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參考,更具有嚴肅性。為了使審計人員的評價有理有據,應要探索和建立一套科學、規范、實用性較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包括考核、評價兩個指標體系。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的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差異很大,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共同研究確定不同性質的部門其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研究探索能準確反映市場經濟活動效果、領導干部經濟業績的科學指標,要對每個指標的內涵、外延進行明確界定,對評價標準進行量化,把定性分析評價與定量分析評價結合起來,使審計評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要統一評價口徑和考核標準,對于定性評價標準,應緊緊圍繞經濟責任來建立,突出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則,效益性目標應明確界定。同時還應對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對于定量評價標準,應依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科學地從數據角度界定,分析衡量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在此基礎上,建立能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綜合評價體系,客觀、公正地衡量領導干部履行的經濟職責、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和水平,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
2. 要注重審計報告質量的提高。要突出審計重點,力求把重要問題說清、說透,文字要簡明易懂,專業術語盡量少用或不用。同時,審計事實必須有充足的審計證據作支撐,經濟責任界定要準確,審計評價要客觀公正,審計建議要有針對性。
(五)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要充分重視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審計人員認真學習研討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政策和準則、規范,切實掌握經濟責任審計目標、審計程序、審計評價內容和標準和審計報告要求,通過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實施人力資源開發戰略,持續地進行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方面的培訓,促進審計人員理論和業務水平的提高,努力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干部的綜合素質,為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質量,促進審計成果的充分運用作出應有的努力。
參考文獻
[1]陳婉毓《非現場審計方法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運用》《現代審計與會計》2005年5期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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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晶波《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之我見》《現代審計與會計》2004年第6期第18頁
篇3
一、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
1、任期內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包括上級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和各項財政財務指標、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2、任期內部門、單位賬務收支情況。審查預算內外收入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情況。審查財務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其支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3、任期內資產、負債情況。4、任期內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5、任期內重大經濟決策實施和效益情況。6、本人主要經濟責任其他需要審計的情況。有無個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國有資產、等違法違紀問題,遵守國家廉政紀律、廉潔自律規定情況。針對審計查出的任期內單位、個人存在的違反財經紀律和經濟方面等問題,確定主要負責人應負的經濟責任。
二、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計劃安排不夠切實。一些人事組織部門沒有本著“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的原則進行安排,而是采取“批發”的辦法,凡有調整的領導干部“一攬子”委托審計,造成審計機關任務過重;有的人事組織把已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或已被提拔的領導干部委托審計,甚至把不是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也委托審計,造成審計機關難以實施,潛在審計責任和風險。
2、審計實施不規范。現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可依據的操作標準只有中辦、國辦的兩個《暫行規定》,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多、范圍廣、時效性強的特定工作來說是遠遠不夠的,基層審計部門只能依照《暫行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自我探索,形成了“摸著石頭過河”的局面。具體表現為:一是各地操作辦法不統一。經調查,各縣(區)審計機關都有自定的操作規范,而且各地在做法上也不盡相同;二是實施形式不統一。在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時,有的是單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的則是同時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及對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或專項審計,無論是對被審計單位,還是對審計組本身的各環節工作都帶來了不便;三是審計結果報告格式及內容要素不統一。目前,審計機關向政府和組織部門提交的審計結果報告沒有統一的文書格式和內容要素,一定程度上影響審計的操作規范化和應有的嚴肅性。
3、審計評價不規范。目前,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面還存在一些比較難把握的問題:一是對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缺乏具體評價依據。一個行業、一個單位究竟應建立哪些內控制度才是健全的,如何執行才是有效的?僅憑審計人員經驗判斷難免有疏漏,會影響審計評價的客觀性、正確性;二是審計評價缺乏統一適用的量化指標。在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評價時,由于被審計單位的工作性質、生產規模、財會和統計數據不一致等原因,造成審計人員在實際應用中很難把握,最終給審計評價結果的可比性帶來了難度。
4、審計結果運用不夠。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效果并不明顯,經濟責任審計反映的一些問題,由于各種原因,有的該誡勉和打招呼的,沒有誡勉和打招呼;有的該調整崗位的,沒有調整崗位;移送有關部門的經濟案件線索,也未能得到及時查處。這些現象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削弱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作用,同時浪費了審計資源。
三、經濟責任審計對策
1、對人事組織工作機制進行創新。一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二是積極探索任中審計制度。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任中審計,前移經濟責任審計關口,把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可緩解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防范作用;三是配備配齊機構人員。加強對領導干部權力制約和監督是一項長期的艱巨任務,并不是權宜之計,必須在各級審計機關設立經濟責任審計專職機構,配齊審計人員,并將經濟責任審計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穩步發展。
2、完善審計內容,規范審計程序,注重多種審計方法的結合運用,從而提高審計質量。首先,在審計的內容上,無論何種類型的經濟責任審計,都應該進行全方位、深層次的審計,否則就會使審計內容顯得較為零散,影響審計質量。其次,應進一步規范審計程序,不可擅自簡化或更改審計程序,使審計程序能夠環環相扣。第三,在運用審計方法時,應注重多種審計方法的結合運用。比如,進行函證查詢和外調延伸工作。另外,還可以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審計。
3、積極采取措施,把經濟責任審計中產生的審計風險降到最低限度。一是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制度和具體操作辦法,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規范性和統一性。二是在審計成本和審計資源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加大審計力度,以降低審計風險。三是強化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后續教育,進一步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技能和水平。
4、利用好審計結果。審計結果能否正確運用和處理,是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作用的關鍵。干部管理部門必須重視審計結果,使其真正成為干部使用和監督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問題的原因不清楚不放過、問題的責任不明確不放過、問題的整改不落實不放過。認真執行重大問題審計報告制度,切實做到“審而要究、審而要改、審而要用”,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篇4
[關鍵詞]國有企業 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及建議
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的管理,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有效防范經濟犯罪,不僅需要建立一套嚴密的管理制度和廉政制度,更主要的是要保障這些制度得到有效執行和監督。當然,保障措施多渠道,比如紀檢監督、職代會監督等,但有效發揮審計監督是保障措施的重要環節和有效途徑。審計監督不僅限于財務收支的檢查,主要是從管理決策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檢查、監督和評價。為此,審計檢查的重點由過去的財務收支審計逐步向經濟責任審計轉變。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在任職期間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目的是全面評價被審計人的職責的履行情況,作為干部任用、使用的參考依據。
一 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1 審計目的的特殊性
區別于其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的評價,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督管理相結合,審計的結果作為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以及獎懲的主要參考依據。
2 審計內容的特殊性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還包括一些專案審計和專項審計,主要針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對被審計人任職期間的管理行為和管理結果進行重點審計來全面評價。其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狀況、內部管理狀況、重大經濟決策、重大經濟事項、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審計。一般情況下,不屬于任期內的事項,原則上不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3 審計方式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離職前,對其任職期間的審計,重點是對企業管理和使用資源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有效性主要包括“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但對任職時間相對較長,通常實行任期內審計,通過對企業負責人的審計,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有效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目的是保護企業負責人和維護企業利益。
二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意義重大。具體表現在如下:
一是有利于確保企業的財經秩序的穩步運行,促進加強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對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是有利于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的監督。通過對任期內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重大決策情況、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個人遵紀守法和廉政紀律情況等方面實施監督和檢查,對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以規范,預防經濟犯罪行為。同時也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
三是推進依法經營的必要手段。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將其行使的權力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預防其失職、瀆職、越權和,促使其自覺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四是有利于加強民主管理工作的開展。民主管理是強化企業管理的重要方式,尤其是“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充分發揮職工的參與權和監督權,決策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方面,是對企業負責人行使權力的有效監督,凡是涉及“三重一大”內容的,檢查其是否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決策,是否存在“一言堂”現象,是否存在營私舞弊情況,有利于克服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端。
三 當前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 存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現象
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數年,但仍有少數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視不夠。在實際工作中,干部管理方面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之中,評價和任用干部時不參考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2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效性不強現象
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偏低;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應用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
3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透明現象
國有企業雖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制度。但現實情況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局部公開,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正式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迎來了新的契機,為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建議采取以下方法:
1 積極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
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是有效評價企業負責人的重要依據之一。審計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企業負責人的任用與提拔,涉及干部人事工作,沒有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很難有效開展和深入。因此,以審計報告、審計要情等多種形式向領導報送,為領導的決策和管理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取得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注、重視和支持。
2 加強任中審計力度是加強審計結果運用時效性的關鍵
審計工作在當前難以做到“先審計、后離任”的情況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救措施。為此,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作為干部評價的主要方面,促使領導干部在工作中強化責任意識。
3 注重審計結果的有效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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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把握“一個原則”
村級組織是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單位和組織基礎,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很多,涉及的面廣,村級干部能否正確履行職責,直接關系到新農村的建設,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實利益,主要包括: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財務收支情況、代政府管理的各項資金收支、劃轉、管理情況、債權債務情況等。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客觀上要求審計人員要把握“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在審計內容上抓主要矛盾,突出對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審計,力求審深審透,保證質量,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增強村級干部的責任意識,帶領全村群眾發展經濟,共同致富。
二、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突出“二個重點”
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注重因地制宜,因人而異,根據被審計者所在村集體經濟和村財務收支的特點,緊緊抓住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確定為審計重點。
一是對于工農業生產總值、農民人均收入,經濟增長速度等宏觀經濟指標,從統計、經管等有關主管部門的匯總資料入手,按照報表的層層隸屬關系,選擇最基礎單位進行逆向延伸審查,并結合有關指標進行比較分析,以核實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客觀性;同時,對被審計對象任期內掌管的資金、實物審批權,尤其是各項惠農專項資金、業務招待費、“小金庫”及村干部任期內集體經濟資產增減狀況等為重點,確認村干部任期內投資狀況和投出、收回及收益的變動情況, 審查集體資產的完整性、效益性和財務管理方面的經濟責任。
二是以村集體經濟活動的決策權為重點進行審計評價,諸如對重大工程項目、重大經濟事項的決定和執行中,主導決策的經營效果等進行審計評價,分清決策方面的經濟責任,檢查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村辦企業的管理情況,對集體土地的發包或轉包出租是否合法,村辦企業撤并、承包、轉讓等經營合同的簽訂手續是否合規。
三、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注意“三個結合”
1.結合摸清村集體經濟家底,對村集體經濟的資產、負債和財務收支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加以審計,比如任期內為民辦實事工程情況及發包和上交收入等是否按照合同足額收取,支出是否審批手續齊全,各項福利費發放是否按規定執行,分清涉及村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個人經濟責任。
2.結合以前年度村財務公開或審計資料,將村財務公開和經常性審計情況在離任審計時予以充分利用,這樣既能節約審計資源,又能較為全面地反映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全貌。
3.結合村級負責人個體履行職能所涉及到的重大經濟活動,除查賬外,結合村干部負責人工作特點、靜態資料與動態情況,進行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比如銷售收入、產值、稅收、實得財力完成情況,做到業績講“實”,評價有“度”。
四、村干部經濟責任界定、確認,須區分“四種情形”,分清“四種責任”
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進行審計評價,是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發揮其作用的關鍵所在,界定、確認被審計村干部負責人的經濟責任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題和核心,要緊扣“經濟責任”的主題,評價的范圍,只限于經濟責任;評價的依據,必須是通過審計取得的真實材料;評價的角度,必須既能體現村級負責人的經營業績、管理水平,又能反映執行財經紀律的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因此,必須區分“四種情形”,分清四種責任。
一是對直接經辦、簽署意見或批準等構成違法違規行為的,構成指使、縱容、包庇下屬人員私設小金庫的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且知情不報,對該項違紀問題,通過審計確定,應負直接責任。
二是對村集體經濟存在的違紀問題及其他問題是經村委會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但本人是發起人或具有最終決定權的,應負主要責任。
三是對村集體經濟存在的違紀問題及其他問題是由于個人主觀原因不重視、管理不得力或放縱他人引起的,應負主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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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是指縣屬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鎮鄉黨政正職領導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而需審計的下屬單位領導。
第三條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分類,要依據審計對象所掌管的全部政府性資金數額、性質、權限,堅持突出重點和講求效率的原則,針對不同類別的審計對象,采用不同的審計管理方法,科學合理地安排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堅持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審計調查以及離任經濟責任交接制度相結合的原則,對重要部門、單位領導以經濟責任審計為主,關注全部政府性資金;對一般部門、單位領導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主,必要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一些掌管使用政府性資金數額較小,管理相對規范的部門、單位領導,以離任經濟責任交接代替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條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A、B、C三類。
A類是指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承擔重要經濟管理職能、社會關注度高、掌管使用政府性資金數額大、下屬單位多的重要部門、單位領導。
B類是指掌管使用政府性資金數額較大,掌管一定數額專項資金或下屬單位較多的部門、單位領導。
C類是指掌管使用政府性資金數額較小,財政資金主要用于人員經費和日常運轉、管理相對規范的部門、單位領導。
第五條堅持任期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以任期審計為主,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
對A類對象實行“任中抽審和離任必審”制度,領導干部在離任前必須接受一次審計,原則上兩個會計年度安排一次審計。
對B類對象實行“任中抽審和離任抽審”制度。抽審對象主要包括:一是群眾對執行財經紀律反映比較強烈的單位領導;二是在以往審計中反映出來的違紀問題較多且性質相對比較嚴重的單位領導;三是掌管社會公益性專項資金及群眾較為關注的單位領導;四是由于其他原因,縣委、縣政府認為需要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領導。原則上三個會計年度安排一次審計。
對C類對象實行“財務收支審計和離任交接”制度。以財務收支審計結合離任交接手續或離任交接手續代替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離任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一般不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
(一)離任時已列入人大述職評議計劃的;
(二)財務資料已損毀或無法查找,不具備審計工作基礎條件的;
(三)已定居國外或死亡的;
(四)已離開任職崗位一年以上的;
(五)已被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已被提拔或調任可能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公正進行的崗位的;
(七)經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會議討論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由縣委組織部、縣審計局確定,并根據工作需要和審計力量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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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領導干部 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現狀 審計建議
Abstract: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of leading cadres is a activities of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s audit institutions or its authorized agencies objective and impartial evaluation of their economic status and results of operations. Currently,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of leading cadres lacked quant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Standard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evaluation, makes it impossible to solve the problem. Therefore, hospital should highlight key audit and strengthen the audit process, make the audit mechanism becomes perfect.
Keywords:Leading cadres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Audit of the status quo Audit recommendations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醫療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有力舉措。筆者單位自2006年起對醫院下屬分院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從被審計者任職期間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入手,重點從四個方面進行審計,客觀公正地反映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的經濟情況及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一、重點審計內容
(一)對分院法人代表任職期間經濟活動的合法性進行重點審計
審查從2006年至2009年法人代表任期中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行政管理、經營業績和財務活動等經濟活動情況,全面反映被審計者在任職期間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二)對分院法人代表任職期末資產的真實性進行重點審計
主要審查其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的履行情況,著重審查資產存量的真實性、資產增減變動的合規性和資產結構的合理性,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三)對分院法人代表任職期間作出的重大經濟決策進行重點審計
主要審查對重大事項是否集體決策、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性、投資收益水平等。從而進一步審查被審計者在任職期間作出的重大投資決策項目及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立項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
(四)對分院法人代表任職期間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況進行重點審計
主要審查單位內部的財務核算、成本管理、財產流轉等方面的控制制度情況,以及在實際工作中能否認真執行,有無嚴重違犯財經法紀的行為,從而對領導干部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作出評價。
二、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現狀
(一)停留在就賬查賬的基礎上
一些問題不能從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角度查深查透,缺少量化對比分析,造成審計結論內容比較籠統,形式單一,就事論事的多,綜合分析評價的少,主要停留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基本情況的評價上,而對單位資產負債、揮霍浪費、擠占挪用專項資金、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損失浪費以及個人存在的違規違紀問題缺少具體的量化對比分析,評價不夠深入。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經濟責任難以界定
審計評價是審計結果報告中對被審計對象作出的結論性評語,備受關注。但如何評價?具體評價哪些指標?用何種標準來評價?目前還沒有建立一套比較健全、便于操作的規范性評價指標體系,沒有明確的評價方法,加上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審計評價質量難以保證。同時,如何界定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在實際審計過程中除規定的直接責任外,只要是所管轄范圍內的部門或單位出了問題,都籠統定性為主管責任,過于模糊,造成主管責任等同于沒有責任。
(三)審計成果運用滯后,問題整改難以落實
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其結果作為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考察、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理應充分利用審計結果,堅持“先審計,后離任”、“先審計,后提拔”的原則。在實際工作中,絕大多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是“先離任,后審計”、“先提拔,后審計”。審計結果一般對領導干部的任用難以產生直接影響,進而影響審計成效。
(四)通過審計,雖然明確了領導干部任期內負有的經濟責任,分清了是非,但落實審計結果的責任要由繼任者承擔
實際執行中,繼任者往往推諉,不愿承擔糾錯改錯或接受處理處罰的責任,致使許多應該處理的問題,都最終無法處理處罰,削弱了審計監督的效果。
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
(一)突出審計重點,拓展審計的深度和廣度
突出重點是拓展審計深度,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保證。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部門只能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在審計手段所能觸及的領域內,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查、界定。領導干部最重要的一個特征就在于擁有更多更大的權,因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權力運行來實施,把領導干部突出的“三權一廉”情況作為審計重點。
1.經濟決策權
主要審計檢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制定的經濟政策和本單位投資項目、資產轉讓、重要物資采購、負責的專項資金分配等決策,看其重大事項決策是否集體決策,是否合法、決策過程是否科學合理、決策執行是否規范民主、決策績效是否明顯,有無搞短期行為、搞“形象工程”,違背經濟發展規律,浪費國家資財的問題。
2.經濟管理權
主要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行政管理、經營業績和財務活動等經濟活動,全面反映被審計人員在任職期間各指標的完成情況,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的履行情況,著重審查資產存量的真實性,資產增減變動的合規性和資產結構的合理性,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看有無疏于內部管理、監督職責缺位、單位財產管理混亂,甚至違法違紀的問題。
3.資金使用權
主要審計單位財務核算、成本管理、財產流轉等方面的控制制度情況,特別要關注公務消費。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要檢查辦公樓建設裝修是否超標、公務用車是否超標、公款接待是否超標、津貼福利發放是否超標等等。
4.個人廉政情況
主要審計單位執行廉政紀律規定、招投標制度、費用報銷、資金使用、領取報酬等情況,看領導干部個人有無違反規定取得收入,是否有賬外賬、小金庫現象,是否自律不嚴直接經手錢財亂開支,有無占有國有資產等情況。
(二)強化任中審計,提高審計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以科學理念大力推行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推行任中審計,可以將審計結果納入領導干部任期內的考核檔案,這樣無形中加強了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起到了“警示器”和“校正器”的作用。同時,有利于審計問題的及時糾正,有利于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及時整改落實。
(三)堅持客觀原則,把握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重要組成部分,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由于其特殊性就顯得更為重要,其審計評價恰當準確、客觀與否,關系到審計結果報告的質量,也關系到審計的風險,更關系到黨和政府對干部使用的導向。審計人員必須從審計角度,以數字和事實為依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把握好審計評價的尺度。實踐證明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1.實事求是原則
在審計評價中應以人為本,客觀公正,做到不脫離實際客觀地進行評價業績和責任,要全面地看待問題,公正地分析客觀環境、基礎條件等各種因素的影響。
2.依法從審原則
在審計評價中,必須始終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基礎,對所查的事項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方法,依據法律法規等標準來進行定性分析,圍繞財務收支進行評價。
3.準確性原則
在審計評價中應以數字為基礎,對未予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不明的事項不作評價。
(四)提高綜合素質,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
審計人員的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等綜合素質的改善,是提高審計質量的保證,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加強審計隊伍的職業道德建設,樹立誠實守信、自省自愛、克己慎獨的職業道德觀,建立一支嚴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具有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謹細致的職業態度的審計干部隊伍。同時要以《國家審計準則》為依據,建立包含審計紀律、審計職業道德規范等在內的全面完整的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并確保正確執行。
1.要規范審計工作程序
審計人員要嚴格執行審計工作規范,從確定審計項目計劃,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取證,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到依法作出審計處理決定等每個環節,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避免審計執法的隨意性。
2.要認真聽取被審計單位意見
在實施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認真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介紹。對于領導干部在述職報告中自我認定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必須通過與單位職工座談會的形式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問題應進一步深入調查和查證,加以分析判斷,徹底弄清事實,辨明是非,努力消除審計風險。
3.要健全審計質量監控制度
實行審計質量抽查、復核、考核制度,嚴格審計質量標準,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力爭每個審計項目都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適當,努力減少和降低風險因素,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和效果。
四、結束語
對領導干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是新時期對領導干部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勤政的重要措施。對領導干部的經營業績和存在的問題給予客觀、真實、準確、科學的評價,以科學發展觀作為衡量標準來評價領導干部的工作得失,為全面考核、合理使用領導干部提供審計依據,推動審計監督與領導干部管理有序銜接,以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 李三喜.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精要與案例[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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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高校改革發展需要,規范學校的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應該對學校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高校近年來由于招生規模迅速擴大,資金運行量劇增,經濟風險也日益增大,特別是高校后勤社會化,使高校國有資產向國有企業化轉型。高校干部涉及經濟和經濟交往日益增多,因此,對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監督變得非常必要。經濟往來給高校管理者明確了經濟責任,因而對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就成為一種重要的審計類型。
筆者現就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提出以下觀點。
一、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
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對誰進行審計,這是最基本的問題。不是每個與經濟有關系的干部離任都要進行審計。“離任”就一般情況來講,有三種類型:一是準備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擔任領導職務;二是自然年齡到期;三是要調離現任的工作崗位。三類審計不論屬哪一類,都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在現任位置離任;二是有經濟責任。有一定的責任,就賦予了相應的權力。有經濟權力就有經濟責任。對每個部門行政正職來講,不論那些業務,他們都有最后決策權,因此是審計對象之一;對每個部門行政副職來講,都有權力,但不一定都有經濟決策權,只有有經濟決策權的副職,才可能有經濟責任,才屬審計對象之一;對一些經濟部門,如財務、產業、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負責人,都有經濟責任,都是審計對象之一。概括起來講,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每個部門行政正職、有經濟決策權的行政副職、平常業務以經濟往來為主的部門行政領導。
二、高校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程序
對內部審計而言,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的前半部分、審計終結階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較大的是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后是先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還是先提交本單位主管領導。審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單位根據離任審計過程中發生的具體情況,制定為先報主管領導,再交有關部門和被審計人。按這樣的程序執行,可能有利于單位行政領導,但給審計帶來了較大風險。至于審計過程,特別是經濟業務往來較多的現代審計,不可能把每個事項都準確審計到。審計不到的地方,并不能說明被審計部門就不存在一點問題。被審計部門也應該逐步認識到,審計報告“初稿”或者“征求意見稿”,只是審計組對所能審計范圍內的結果性報告。也可能有這樣的情況:被審計部門存在的有些問題在本次審計中沒有被發現,也可能在審計“初稿”中提出的問題因被審計者提供的資料不全,經征求意見后,確認為合理的,可不在報告中反映。對前一種結果,被審計者不能因此對委托審計的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橫加指責。對后一種結果,如果先不征求被審計者意見,就給審計帶來了潛在的風險,這種風險最終將可能給單位行政領導帶來法律責任。審計過程本身就存在風險,風險是不可能避免,但為了減少風險,內部審計在提交審計報告“初稿”前,應按審計法對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程序的要求,先征求
被審計部門意見,再提交給委托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
三、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范圍
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否需要審計意見和建議,這是實際審計中較難處理的問題。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不同于一般財務收支審計報告。離任審計的前提一般是受托審計,審計部門只對干部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客觀、公正的審查,出具結果性審計報告。但往往有些委托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要求審計部門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對于部門行政領導的評價,不是審計部門的職權范圍,審計部門也不好作出評價性結論。所以,筆者認為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一般不提出具體審計意見和建議。對于單位內部企業化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即使要評價其在經濟管理中的業績,也應當采用審查法,將審計結果與主管部門的標準和要求相比、與其在任期間經濟目標相比、與同行業公認的原則相比。通過相比較,評價其在任期間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任期目標完成程度、在同行業所處位置,最終達到審計報告能給委托部門和單位主管領導提供聘用被審計者一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依據性報告。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對內部審計部門來講,遇到的實際問題還可能很多,單位主管領導對內部審計的要求也可能不一致。內部審計要擺好自己的位置,減少審計風險,樹立審計獨立監督、客觀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高校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
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如何客觀、準確、具體地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事項進行評價,一直是困擾審計人員的關鍵問題,特別是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有效以及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等評價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評價體系,沒有量化界定,審計人員難以操作。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
(一)上級審計機關應加緊制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具體量化的評價指標體系,便于審計人員實際操作,以利提高審計質量
(二)審計人員在審計時要掌握好以下七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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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1、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往對領導干部,主要是組織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缺乏嚴格的經濟監督。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重要措施,進一步拓寬了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渠道,加大了監督力度,完善了監督制約機制,提高了監督效果,為全面考察、正確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據,開辟了加強干部管理與監督的新途徑,成為科學有效的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機制的重要環節。
2、提高領導干部的決策和管理水平。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會使處于財經活動決策地位、掌握著一定權力的領導干部,感到有一種較強的約束力,感到“一支筆”的分量很重,增強當家理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更加恪盡職守地履行經濟責任。通過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當家理財的成績,實事求是地指出并處理有關問題,能有效地激發其認真學習、貫徹有關財經法規,自覺履行職責,提高當家理財的能力。
3、推動所在單位的財經管理。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既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也是對所在單位財經管理情況的檢查,更是對廣大干部愛崗敬業、廉潔自律的教育。通過從領導干部抓起,請履行經濟責任好、管理能力強的領導干部介紹經驗,對履行經濟責任較差、問題較多的領導干部進行通報批評,讓教育和監督別人的人首先接受教育和監督,促使領導給部屬做好樣子,長期堅持下去,不僅能促進財經管理,而且能帶動各項建設。
二、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立法和規范制定工作相對滯后,有關法規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支持是制約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各地建立完善了有關規章制度。其中,很多省市通過人大立法或做出規定,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在本地區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有關部門制定了具體規章制度。如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與審計廳專門制定了《經濟責任審計立項程序》;甘肅省委、省政府辦公廳研究制定了《甘肅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試行辦法》、《甘肅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確定及執行程序暫行辦法》。但是,這些規章制度都沒有從真正意義上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執法依據,缺乏科學性、操作性,特別是在審計范圍、內容、重點和評價標準等方面還不明確、不規范、不統一,給責任劃分、審計評價造成很大困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造成很大風險。盡快提升立法層次并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評價體系是經濟責任審計迫在眉睫的問題。
2、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缺乏計劃管理,工作非常被動。經濟責任審計應貫徹“突出重點”的原則,保證重點環節和重大方面少出問題或不出問題,從源頭上控制問題的發生,從源頭上防止腐敗。但由于審計任務缺乏計劃性,給審計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使得審計工作無法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單位和重點人員,也無法根據每年干部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科學確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一般是組織部門下發委托審計通知書之后,才能對委托單位進行審計。組織部門委托多少,審計部門就審計多少,如遇各級班子換屆,審計任務就十分繁重,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已提拔任用,組織人事部門要求在短時間內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給審計核實、取證帶來很大困難,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三、具體措施
1、加強宣傳教育,認清審計職能作用。宣傳是發揮審計警示作用的手段,直接影響審計效果。要利用各種渠道和方式宣傳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范圍和目的,提高廣大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的認識。要讓大家明白經濟責任審計只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重要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評價,而不是全部的經濟責任。既要防止片面擴大審計作用,抱有過高的期望值,又要防止審計無用論,認為審計只不過是走走過場的錯誤觀點,正確認識經濟責任審計所能達到的力度和目標。宣傳教育要報喜也要報憂,忽略成績就不能推廣經驗,忽視問題就不能吸取教訓,都會降低審計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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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機構對學校中層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內部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幾年,高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實踐表明,通過審計,客觀公正地評價這些負責人在管理職責范圍內的經濟活動中的業績和對存在的問題應負的責任,可以促使他們在任期內正確履行職責,勤政廉政,不斷提高經濟活動管理水平;可以為學校組織人事部門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據,促進學校干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改進。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
在高等學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院校職能部處、院系所、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以后還有可能涉及到校級領導。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學校沒有直接授權。有些院長、系主任和所長是專家學者型的人物,他們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單位的財務和行政工作。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不明確給評價帶來困難。
2.缺乏行之有效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在大多數情況下,任務書中所確定的經濟責任不是很明確,不能進行量化考核,難以對被審計者的經濟責任進行準確評價。在實踐工作中,由于沒有具體量化標準,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導致審計評價不規范,隨意性較大等問題。如:審計評價方法不夠統一;審計評價方法不夠客觀;審計評價方法不夠科學;審計評價方法不夠完善。
3.經濟責任審計未能跳出財務收支審計的模式
目前部分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停留在對被審計對象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上,審計的形式還是就賬審賬,沒有認真開展審計調查。如調查被審單位有無“小金庫”,有無未在財務部門賬上反映的賬外賬,有無領導個人決策及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財產流失和浪費的情況。因為側重點不明確,達不到經濟責任審計應達到的高度和層次,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價值和作用沒有充分體現出來,審計結果也就得不到學校黨政領導和組織部門的重視。
4.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審計評價質量難以保證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審計工作政策性強、責任大,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然而,審計工作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不被重視,審計人員地位不高,造成人員素質不高。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異較大,不能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需要。
三、加強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1.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
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中個別制度的部分內容需要根據《規定》和《通知》的文件精神作出修訂。構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的內容主要在于完善、修訂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和專項制度。實施辦法和專項制度在制度體系中處于最關鍵、最核心的位置,直接影響到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順利開展。高校必須根據《規定》和《通知》的精神,結合高校實際情況,盡快完善和修訂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審前公示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2.嚴格審計工作秩序,明確審計重點,講究審計方法,防范審計風險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嚴格審計程序,防范審計風險:要求有關部門的委托建議書必須明確被審計人員的任職時間;根據委托建議書下達審計通知書前,對被審單位和個人進行審前調查,以明確審計重點和難點;審計通知書中明確被審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的資料外,要求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并嚴格內部復核制度、審計會議制度、保密制度;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審計評價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依法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另外,在審計內容和重點上,既要注重真實性的審查,更要注重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查,在強化監督職能的基礎上,突出服務職能,抓住影響經濟效益的關鍵因素;在利用財務收支審計的成果時,應注意區分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異同點,分清兩者在審計內容、審計重點、評價對象方面的不同,講究審計方法,抓住重點;在審計評價中,應客觀全面,尊重歷史,注意劃清四個界限:任期內責任與任期前責任的界限,主觀因素與客觀原因的界限,工作失誤與失職該職、以權謀私的界限,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的界限。
3.依托高校現行管理體制,探索設計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框架雛形
建立健全高校科學、適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根據高校經濟管理的運行模式和特點,筆者認為高校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應該從五個方面綜合構建: 依法行政、管理控制、重大決策、遵紀廉政、工作業績。為了設置簡化科學的評價指標,對“依法行政”、“管理控制”、“重大決策”與“遵紀廉政”四個評價模塊,可設置通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稱之為“共性指標群”,是經濟責任審計中均需要評價與審查的內容。
高校經濟審計由于不同類型、不同部門的工作業績表現不同,所以該模塊宜分不同類別設置評價指標。高校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差異性主要表現在“工作業績”評價模塊上,而對“工作業績”模塊,可分不同類別、不同崗位設置特別的評價指標,稱之為“特性指標群”,因被審計對象的差異而所需要重點審查的特殊經濟責任。主要是對主管人力、物力、財力等重要部門負責人有關經濟責任的細化界定。如:財務處處長專項經濟責任;資產管理處處長專項經濟責任;基建處處長專項經濟責任; 后勤管理處處長專項經濟責任;人事處處長專項經濟責任;學校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經理專項經濟責任等。
4.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專業性、政策性強,審計風險大,審計人員不僅要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還要熟悉被審計單位的工作特征。審計人員要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端正態度、嚴明紀律 ,對審計核實的新問題,要認真對待、嚴厲處理。在審計過程中,不僅要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及利益的誘惑,依法進行審計監督,還要依據審計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那些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的行為依法抵制。
5.重視審計結果的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功能,關鍵在于審計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為了防止出現“就審計論審計,審計結果運用不落實”的弊端,應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摘要:一是對審計結果的運用要講究方法、區別對待,慎重確定使用方式。二是在干部監督管理上,除了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外,還要求實行任職公示制度,并將經濟責任審計和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將審計結果納入干部任職公示的內容,增強干部監督管理的力度。要進一步增強教職工參和監督的功能,不斷完善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既可以讓教職工更全面、更具體地了解任用干部的情況、尤其是履行經濟責任方面的情況,又可以有效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功能和效果。三是要把審計結果作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據,運用審計的量化結果客觀、公正地評價干部的功過是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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