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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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指審計部門根據政府指令和有關部門委托對領導干部(人員)任期內履行經濟職責情況進行審計后,依法出具的審計業務文書所反映的內容和事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在干部監督管理、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目標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決定時,將審計結果作為依據之一。
第四條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工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審計部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或政府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抄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下級審計部門對上級管理的領導干部(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報送上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七條審計部門在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同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綜合分析,對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向本級黨委、政府提交專題報告,并提出審計建議。
(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所在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和落實整改意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三)對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對涉嫌經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八條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一)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的違法違紀線索,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查證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領導干部(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問題,應及時研究分析并提出懲戒、預防的意見和措施。
(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干部廉政檔案,作為考核干部廉政情況的依據之一。
(四)運用經濟責任審計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獎懲、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一)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比較好、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為干部任用的政績依據之一。
(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較差,問題較為嚴重的,進行誡勉談話,作出組織處理。
(三)將領導干部(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結果運用情況歸入干部檔案,作為考核干部業績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財政等管理部門應根據部門職能和日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一)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考核的依據之一。
(二)組織檢查和督促經濟責任審計中查出的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整改。
(三)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反映的部門和單位嚴重負債、資產嚴重不實、擅自處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浪費以及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誤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四)針對領導干部(人員)履行經濟職責過程中存在的預算管理、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普遍性問題,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條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以及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不認真整改的,責令立即糾正;對拒不整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或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應適時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組織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作出報告。
第十四條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
第十五條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必要時對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對各鎮和有關部門內部進行的所屬單位和站、所、村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2
為了調查目前我國各普通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情況,筆者向教育部屬76所高校以及部分內部審計工作開展較好的地方院校發放了調查問卷。本問卷共發放了91份,收回有效問卷54份,回收率為59%。本調查問卷得到了各高校的支持和配合,其中綜合類高校占69%,文科類占11%,理科類占13%,醫學類占近7%。問卷調查結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內容 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比較一致,主要為院系主要行政負責人(94%)、機關部處主要負責人(93%)、校辦產業主要負責人(85%)、后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94%)、附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80%),個別高校還認為只要是處級領導干部都需要審計。審計內容上,98%以上的高校認為財務收支、內部控制和領導干部遵守財經法紀及廉潔自律責任方面是必須包含在內的,也有17%的高校認為教學科研等方面應該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類型和方式 超過半數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類型以離任審計為主,僅有9%的高校為任期審計,36%的高校將離任審計和任期審計相結合。審計方式以先離后審的方式為主,僅有11.4%的高校采取先審后離的方式,8.6%的高校采取先審后離和先離后審相結合的審計方式。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 目前,各高校主要是由學校的組織部門委托,31%高校的委托部門還包括學校的產業集團、后勤集團、科技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等。96%的高校有委托部門的書面委托書。
(四)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界定 目前,2/3左右的高校在中層干部任職時沒有書面的任職責任書。即便在有書面任職責任書的高校中,也有60%的高校對中層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沒有明確規定。
(五)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設 目前各高校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建設方面做的較好,89%的高校單獨制定了相關文件并以校發文的形式全校發放執行;7%的高校以審計機構發文形式發放執行;將近5%的高校沒有單獨制定相關文件,只是參考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定執行。
(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 目前,各高校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超過50%的高校沒有公開審計結果,僅有4%高校的經濟審計結果全部公開,44%的高校則根據不同范圍公開不同的內容。審計的效果也還需要進一步改進,僅有26%的高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達到了應有的效果,65%的高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只是部分達到了應有的效果,9%的高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
結合上述調查問卷的結果和目前我國高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實際情況,歸納起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存在以下一些難點:
(一)審計評價困難 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目前,大部份高校的中層領導干部任職時沒有明確的任期經濟責任,學校對于領導干部任期內應負的責任、任期目標、考核標準等都沒有給出科學、明確的界定。此外,在高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機關部處、院(系、所、中心)、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不同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審計側重點不同,因此有針對性的評價也相對困難。
(二)審計程序單一 根據調查問卷顯示,目前各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仍然是以離任審計為主,且采取先離后審的方式。因此,在審計過程中,一方面出現了配合難和執行難的問題,因為被審計對象己離崗,而繼任領導又因為不了解情況或者認為與自己無關,對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有效的配合,使審計工作陷于被動;另一方面,對審計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不好處理,審計結論難以落實,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審計成果的利用轉化,影響了審計評價的有效性,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三)尚未建立完整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 從調查問卷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已廣泛開展并成為學校黨委、組織部門對領導干部考察所需要履行的一個步驟。但是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主要關注被審計對象有無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失誤,有無重大違紀違規問題,還沒有從審計報告中挖據有利于干部考察任用的其它信息,審計成果也沒有成為干部日常管理、監督的重要參考資料部管理部門所重視。此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僅向委托部門、主管領導等報告,并未向廣大師生員工公布,甚至在被審計領導干部單位內部也未公開,廣大師生員工并不了解審計部門做了哪些工作,完成了哪些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在干部任免之后,審計報告被擱置、遺忘,造成了審計成果一次性利用的弊端,有悖于經濟責任審計真正的目的。
(四)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到位,宣傳力度不夠 由于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宣傳力度不夠,學校部分領導干部、群眾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認識尚不到位,特別是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干部及有關工作人員對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認識不夠全面。因此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支持與配合不夠,對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不夠重視。
(五)審計人員較少與任務繁重的矛盾突出 由于學校批量任免、調動,集中開展審計,審計任務重與審計人員不足的矛盾表現得十分突出,直接影響到審計的效果。突擊性審計往往達不到理想的效果,并且有的責任人任職時間較長,由于審計力量有限等原因,短時間內很難將其經濟問題查清、查透,從而導致審計缺乏深度和廣度,直接影響了審計質量。
三、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以下對策:
(一)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對于學校沒有明確規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界定,即:依法行政的責任、規范管理的責任、創造效益的責任。在這三個方面中,依法行政是基礎,規范管理是手段,創造效益是目的。(1)依法行政的責任。作為組織的負責人,必須帶領所在的組織,在法律框架允許的范圍內活動,而不能逾越這個范圍。對于所在組織的行為的合法性,負責人必須承擔責任。(2)規范管理的責任。作為組織的負責人。需要使其組織在一個有效的秩序下運行,其本人也必須受這個秩序的約束。那么,這個秩序是否建立,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得到有效運行,就構成了領導者在規范管理方面的責任。(3)創造效益的責任。創造效益是一個組織的目標;既包括已經創造的效益,也包括拓展的未來效益空間,是過去與未來的兼顧;既包括經濟效益,也包括社會效益,是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結合。
(二)靈活運用先審后離和先離后審的審計程序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是全方位、多種組織形式并存的,片面強調先審后離而忽視先離后審,有悖于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機制的初衷,很難涵蓋經濟責任審計中各種復雜的情況,全面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既包括先審后離,又包括先離后審,這兩種方式都是對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實施審計的有效方法。在正常的領導干部換屆和現有的審計力量前提下,力爭做到逢換屆必審,同時又要適量安排任中審計,將“換屆審計”與“任中審計”結合起來。
(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1)逐步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為了增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透明度。發揮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和轉化,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效果,建議各高校可以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逐步試行經濟責任審計公告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置于廣大師生的監督之下,努力建立“四個公開”的制度:一是經濟責任審計述職報告公開;二是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公開;三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公開;四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公開。(2)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行每審完一個,將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分類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與此同時,與紀檢監察、組織部門實行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形成上下貫通、左右連接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信息網絡體系。
(四)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宣傳力度 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宣傳,可以由學校的審計和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聯合編印經濟責任審計冊子,將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有關規定、被審計單位需要提供的支持與配合等內容包含在內。審計部門應與學校的組織、人事等部門相互配合,力爭將經濟責任審計冊子列入到領導干部任前談話和誡勉程序中去,努力使經濟責任審計在發揮教育和防范的作用方面取得新突破。
(五)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內部審計人員是主體。所以審計人員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不斷提升自己的整體素質。(1)加強自身的職業道德建設。審計人員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當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保持廉潔;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使用職業判斷;誠實地為組織服務,不做任何違反誠信原則的事情:(2)端正自身態度。審計人員必須將不斷改進工作的精神帶入所有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把自己的身份看作是被審計單位的支持者或顧問。(3)自學。審計人員應提高自學意識,使自己在不斷學習中提高理論知識水平,進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篇3
關鍵詞 經濟責任審計 評價 意義 問題 原則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一、評價意義
1、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十分關注的關鍵環節。但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審計評價標準不一, 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進行。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對評價原則、依據、方法、內容予以確立,能進一步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也能有力地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2、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水平。單純的定性評價受主觀因素影響,定量評價又難以量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為經濟責任審計注入了科學含量,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科學化使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有機地結合起來,又充分考慮審計的實際情況,對審計質量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
3、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轉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形成的結果為干部使用部門提供了決策依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也充分聽取干部使用部門的意見,反映民意,因此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具有客觀性、公正性、時效性強的特點,成果較為明顯。
二、存在的問題
1、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辦、國辦兩個《暫行規定》以及其他各地印發的有關文件規定,都只是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作出了規定,其中兩辦的《暫行規定》中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但總體看,條文規定較為籠統,內容沒有細化,評價的量化指標缺乏,審計評價缺少充足的依據,不便于實際工作中的操作。
2、審計評價目。審計評價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及事不及人。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點,即對被審計對象在重大經濟決策是否科學、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是否合理、任期內取得的政績是否真實等關鍵性問題無法給以合理界定或比較,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致使經濟責任界定不完善,造成評價主次不分,背離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3、評價證據。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應以被審計者所在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能受主觀意識的支配;對那些未經審計,證據不足或未來的經濟事項不應予以評價。但實際工作中,有的審計報告習慣于憑自己在審計過程中所形成的一些主觀感覺進行評價,違背了謹慎性原則。有些事項的提出缺乏相應的取證資料佐證,也有個別照抄照搬被審計單位的年終總結報告或被審計者述職報告的有關內容作為評價內容的情況。
4、審計人員的素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特殊,同時,經濟責任審計時間跨度長,范圍廣,內容多,這就決定了審計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強、責任大,必須要求審計人員具備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而目前基層審計機關大多面臨審計任務重,審計人員不足,已有人員整體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很難保證人員質量。
三、評價原則
1、法制性原則。堅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審計評價依據,在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內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不能使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用語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2、實事求是原則。堅持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履行的經濟活動,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或未涉及事項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同時,要堅持歷史的觀點,劃清前后任的責任、前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既不要把所有成績歸功于一任領導的政績來評價,又不要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要分清責任,既要有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
3、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分,要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全面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功過是非,從當時當地的歷史條件、政策背景、實際工作環境出發去分析問題、評價責任,做到不脫離特定條件,不孤立地看待問題,尊重事實,尊重歷史,既不夸大成績、回避問題,又不脫離實際、妄加評論,做到以理服人。
4、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原則。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必須是從量開始,以量分析;同時,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較全面的審計,不僅要對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審計,還應對其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審計。區分違紀違規問題的責任,是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至關重要的內容。違紀違規責任問題,對被審計經濟責任人來說應區別情況,進行直接責任或間接責任(即主管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定性分析。所以,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要定量分析性評價和定性分析性評價結合起來,這樣才有助于評價的客觀、公正。
篇4
【關鍵詞】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
幾年來,通過對農村中小學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不斷探索和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積累了一定經驗。下面對照自己實際工作遇到的問題,淺談完善農村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審計所存在的問題與解決途徑改進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議。
1.中小學校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問題
1.1經濟責任審計立項時間相對滯后
在實際工作中,一般的中小學校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都由教育人事部門在校長離任或調任以后根據局長室意見交辦,而校長調動的話,往往集中在暑期,調動的人員也比較多,審計部門在年初的時候也無法進行項目安排,人事部門也沒有完整的委托審計工作計劃。在人員調任或離任以后才突擊交辦,基本上都是“先離任后審計”或“先任命后審計”的現象。這種現象一方面使經濟責任審計陷于被動,給審計工作收集資料、核實問題、落實整改等征求意見帶來許多不便,同時,被審計人員離開原工作崗位,必然對審計整改工作的效果產生不利影響,難以達到提高中小學校長財務管理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審計結果與中小學校長的任用出現脫節,導致經濟責任審計只能起到事后公證的作用,實際形成了“審歸審,用歸用”的不良現象,影響中小學經濟責任正常開展。
1.2定位不準確,理解不透徹
有的教育內審把農村中小學校財務收支審計定位為“經濟責任審計”。我們現在所講的經濟責任審計是指農村中小學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還包括法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班子經濟責任審計等。在指導思想和實際操作中還存在經濟責任審計能包醫百病的情況,認為,只要農村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就什么問題都能解決了,超越了審計職能范圍。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區別主要為:(1)審計對象不同;(2)審計目的不同;(3)審計內容不同;(4)審計時間不同;(5)審計程序不同;(6)審計方法不同;(7)審計文書不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把財務報表審計成為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也依然放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上,審計方法依舊以翻憑證、查會計報表為主,農村中小學經濟責任變相成了財務收支審計。
1.3審計結果運用不充分,責任審計難以開展
相對于國家審計中的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中小學校內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起步較晚,適合本行業現有的審計制度與規范也不夠完善,使開展這項工作的法律理論依據不足。我們與某某學校學校的領導交換審計意見時,對于審計報告中列明的問題及提出的整改意見看也不看,僅僅只要求財務部門和相關人員去落實整改,上級主管單位的相關部門也未及時跟進給予監督和檢查,于是就出現年年審,審來審去還是一些老問題,流于形式的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就成了審計人員一次次反反復復的練習,經濟責任整改未引起重視,審計結果的運用效果差,因此,削弱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應有的監督和評價的職能。
1.4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幾個不明確、不具體情況
中小學經濟責任不明確,評價的標準不具體,不統一;追究責任辦法不完善。縣級中小學校單位數量大,內審機構人員少,經費緊缺。
2.解決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
2.1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審計制度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建設,是教育內部審計有序開展的方向和規則保證。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根據各類法律法規及學校的相關制度而進行,對于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明確,是公平、公正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前提和依據。而要明確經濟責任,首先做到事前經濟責任明確,事中有監督,事后評價實事求是,嚴格分清經濟責任,做到獎懲分明,避免走過場。其次,要完善離任交接制度,對于應屬前任責任,在交接時應予明確。近年來,我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先后制訂《中小學經濟責任管理辦法》、《審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審計人員工作操作程序規范》、《校長離任審計管理辦法》等一系列制度。有這些制度,對開展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審計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工作就能有理、有序、有效開展。
2.2不斷創新審計方法,完善經濟責任的評價內容
按照《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的辦法》規定的審計內容,明確經濟責任的評價內容,審計人員要運用科學方法實施審計,篩選出具有充分說服力的數據證據,要通過審閱、觀察、詢問、分析等方法獲取相關的審計證據,對所 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鑒定、評價,對懷有異議的審計證據,應該進一步核實,做到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在經濟責任明確的基礎上,對所取得的證據整理、歸類、分析,并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作為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要做到條理化、系統化的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即將經濟責任建成一個完整的科學體系,這樣才有利于學校的管理,正確區分利益和責任,也使經濟責任審計有客觀、公正的基礎和評價標準。
2.3加強后續審計,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跟蹤檢查制度
加強中小學經濟責任后續審計制度,是促進審計結果的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是對被審計對象做出客觀公正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落實:一方面可采取審計結果公示、談話誡勉、審計處理、處罰等方式;另一方面應將審計結果納入審計對象的管理檔案和廉政檔案,與考核、任免、年度績效目標考評兌現結合起來。對處理處罰的違紀違規問題,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并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及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專人負責,建立有關臺賬,根據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學校經濟活動的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建議和要求后,還應對學校執行審計意見或決定的情況和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實行審計回訪,督促被審計學校及時逐項整改落實。
2.4加強審計結果的運用
中小學經濟經濟責任審計目的是為了客觀評價領導干部在經濟活動中的業績和對存在問題應付的責任,評價結果具有結論性的作用。它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而審計評價結果質量的優劣,不僅關系到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而且直接關系到中小學校長的個人聲譽及政治生命。為主管部門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依據,促進加強中小學領導干部管理,提高領導財務管理水平。而審計報告只有在組織、紀檢部門和被審計單位充分運用后,才能體現其效能,達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因此,要發揮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必須充分利用好審計成果,強化審計功效,這也是深化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根本。
2.5運用先進的審計方法和技術,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是核心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中學小學校經濟責任審計碰到的問題越來越隱蔽,審計工作難度和風險越來越來大。因此,我們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運用審計軟件,實行計算機審計,降低審計風險,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一是提高計算機審計技術的應用程度;二是要加快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建設。計算機審計必將成為審計工作重要的技術支撐,教育系統的內部審計必須探索通過運用計算機審計來推動和提高審計質量,防止因人為因素而使審計質量下降、審計風險上升。
3.結束語
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復雜的工作,不是完成以上所說的幾項工作就能完善的,我們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加強學習,進步創新審計手段,大膽探索,認真研讀相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盡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規范,促進各項教育事業順利又好又快的發展,實現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規范化,辦人民滿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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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新常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
一、經濟發展新常態對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
經濟發展新常態下,一方面,中國政府大力減政放權,釋放市場活力;另一方面,一系列國家宏觀金融定向調控政策也在助力農村經濟發展。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工商資本、民間資本正不斷涌向農村,這無疑為新常態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巨大機遇。在這一關鍵時期,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基礎的農村經濟能否把握機遇,維護國民經濟整體的正常有序運行,針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審計監督將會變得愈加重要。村居政府是政府部門的基層單位,農村領導干部直接與廣大人民群眾接觸,只有農村領導干部嚴格自律,才能維護我黨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只有一切從廣大村民的利益出發,一切以農村經濟發展為重,才能把握機遇,實現新常態下農村經濟發展的順利轉型。基于國家政策重大利好和財政、工商業資金的大量投入的良好契機,農村領導干部能否嚴格落實“三嚴三實”的規定,嚴格落實國家政策,將巨額資金用在促進農村經濟建設的刀刃上,這是至關重要的。新常態下的農村建設新發展,不僅僅是農村經濟的發展,更是構建人民滿意的基層政府的新目標。有效的村居經濟責任審計是監督基層政府部門廉潔高效的有力保障,是達成新常態下新目標的堅強后盾。
二、新常態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1、經濟責任的認定困難
從農村政府部門的機構設置及職責分配來看,村主任既負責村居的財政收支,也是村中大小事務的財務負責人。新常態下,投資于農村建設的財政資金將會大幅增加,而村主任的這種雙重身份,體現出村居政府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勢必導致個人腐敗行為的可能性及復雜性增大,從而最終影響到對經濟責任的認定存在困難。從審計的內容上來看,我國村居政府機構多采用多層財務管理模式,即村居政府機構的收支既在本級列支外,還會在上級財政機關或部門列報。這樣一來,如何界定經濟責任的范圍就存在諸多難點。
2、審計主體的權利范圍模糊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從“審計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這其中并沒有明確關于村居經濟責任審計主體的規定。當前,我國村居的審計工作多由農管站負責,雖有審計權限,但村中事務多由村居領導直接負責,迫于上級壓力,使得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獨立性備受質疑。與此同時,農管站中審計力量薄弱,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然而,如果由上級審計機關直接負責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卻又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很難具有說服力。
3、專業審計人員匱乏
由于村居審計部門沒有審計機關的直接編制,存在著招不到專業的審計人員的問題,致使村居審計部門審計力量薄弱,職業化程度較低。與此同時,在歷屆領導干部更替的特殊時期,審計任務量大與專業的審計人員匱乏之間的矛盾愈加突出,這都會直接影響到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從而最終影響新常態下農村經濟的順利轉型。
4、審計內容單一
新常態下,在國家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的政策號召下,農村各項經濟指標都呈現一個良好的發展態勢。然而,在良好的財務指標的背后并不一定意味著村民對生活滿意度的提升,也并不意味著村民整體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社會和諧度的提升。我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僅僅以財務信息為主去衡量農村的發展狀況顯然不夠全面。
5、國家政策的落實審計困難
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家將出臺一系列強農惠農政策,農村也將越來越多的接收到上級撥付的重要專項資金。在目標管理下,上級指示是村居領導干部貫徹經濟方針的依據。然而,在國家經濟政策的落實過程中可能存在下列問題:首先,國家的經濟方針屬于宏觀層次的目標任務,并不一定適合每個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其次,村居領導干部如何理解上級指示,以及采用何種方法貫徹實施都各有不同。最后,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問題,加之存在的農村資金監管上的漏洞,可能導致重大專項資金的流失。因此,在審計工作中,如何正確看待村居領導干部在制度化的指示下開展因地適宜的工作以及工作成果,如何降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影響,是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難題。
6、審計標準模糊
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獨有的一種審計類型,而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又是近幾年剛剛起步,地區之間審計經驗的交流較少。與此同時,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明確、系統的評價標準,在開展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只能利用職業判斷對村居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主觀評價。因此,當前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經驗匱乏,審計標準模糊是審計人員面臨的問題。
7、審計結果運用不到位
在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后期,歸納提煉審計意見時,由于缺乏明確的評價標準,得出的審計結論多是籠統地對經濟責任的定性。而缺乏定量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就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很難與村居干部的升遷及績效考核掛鉤。與此同時,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不透明性意味著廣大村民無法對村居干部進行有效的監督,這都違背了村居經濟責任的基本動因。由此可以看出,針對現有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還不到位。
三、新常態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路徑
1、轉變審計觀念,拓展審計內容
村居干部多是實干家,在對待當地的經濟發展問題存在較大的知識短缺。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固然是以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為對象,但是村居經濟責任審計不是“貓抓老鼠”的游戲,如果審計人員站在了村居干部工作的對立面,無疑會相悖于審計服務經濟發展的本質。因此,在審計的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要轉變審計觀念,因地適宜的開展審計工作,增加審計過程中與村居干部及村民之間的溝通。在村居財務狀況的基礎上,還要對農村經濟整體發展狀況進行考察,促使審計人員與村居干部間形成良性互動,促使審計活動與村中事務相互契合。新常態下,經濟責任審計不應僅僅關注財務信息的審計,更應該關注村居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審計。
2、從宏觀層面調整村居審計組織的結構
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在農村資金收支增長,建設項目增加的背景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勢必呈現常態化的發展趨勢。如若審計權限依舊模棱兩可,必然影響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最終影響國家大力發展農村建設政策的落實。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作為主管農村工作、農業經濟的議事協調機構,如若在其中專門增設審計部門,從宏觀上創立適合村居審計的體系結構,明確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主體及審計范圍,就會消除當前村居經濟責任審計權限模糊的尷尬局面,同時亦確保了審計的獨立性。
3、及時反饋審計成果,配合部門工作整改
經濟發展新常態下,農村建設發展速度加快,這其中必然會暴露出種種問題。審計的本質在于監督,監督不僅僅要查出問題,更要找出問題背后的原因,并促進相關部門對問題的整改。為使審計結果披露出的相關問題能夠落實整改,審計結果必須做到細化和量化。細化的審計結果要做到責任劃分恰當,明確到具體部門及經辦人員,從而實現多部門的協同整改。而量化的審計結果就是要將審計結果的嚴重程度進行劃分,將審計評價結果計入個人人事工作檔案中,以便將審計結果充分與村居領導干部的個人業績、升遷相掛鉤,作為今后人事調動的參考,這也是審計整改的一個重要部分。
4、完善審計評價體系
完善的審計評價體系應是對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進行綜合的評價。定性評價結果是基礎,定量評價結果是在參考一攬子定性評價結論上的具體量化。新常態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不再僅關注財務信息。因此,依據對審計結果的評價內容不同,可將其定性為財務責任,法紀責任,管理責任,社會責任,個人經濟責任五部分。依據每一部分重要性的不同,再分別賦予對應權重。同時,把每一部分內容細化分解成不同的評價指標。
5、增加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經驗交流
縣級審計機關內部也要建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定期召開審計內部工作交流會議,相互交流優秀的村居經濟責任審計案例。將優秀的審計方法、審計評價標準計入數據庫,最終形成較為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體系,并制定適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相關村居經濟責任審計法律法規。
作者:徐博雅 單位:南京審計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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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實行以來,全軍絕大多數審計部門嚴格按照要求,依據規定的程序和范圍,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是有些單位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應該引起各級高度重視,認真加以研究、解決。
一、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重視不夠,組織實施難度大。部分軍隊組織部門沒有真正把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中,評價和任用干部時只是委托審計機關走走形式而已。致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互相推諉,清查不深不細,甚至敷衍了事走過場。
第二,審計監督覆蓋面小。有的單位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只滿足于“例行公事”,過關完事,而不能通過審計從經費的使用、管理、單位全面建設情況考核干部的決策能力、理財能力和事業心等,未達到審計的最終目的。
第三,法律法規不健全。軍隊現行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對審計的原則、范圍、內容等做了明確規定,但缺乏統一完善的配套制度。在責任區分上,黨委決策與個人責任、單位領導與部門領導、主要領導與分管領導、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等經濟責任區分不夠明確。在評價標準上,有的重視事業成果,有的重財經管理,有的重視廉潔自律等,沒有形成科學統一,便于操作,定量與定性有機結合的審計評價標準。
第四,審機機構人事方面力量不足。軍隊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等問題至今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隨著軍事活動的不斷發展,各級軍隊審計機關的工作量急劇增加,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新形勢下搞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對策
第一,深化人事,加強組織領導。一是要提高對實行這項制度重要意義的認識。各級黨委領導要充分認識到,堅持對領導干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是新時期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搞好干部管理、使用的一項重要工作。特別是干部、紀檢部門與審計部門,要把它作為干部政績、廉政建設考核和審計工作職責范圍的重要內容做細做好。二是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黨委要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分工專人負責。干部離任,一律要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部門與干部部門應明確責任,相互配合,協同工作。
第二,完善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軍隊領導干部審計工作已經初步實現了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但是,為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發揮綜合協調作用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還是一個空白。《中國人名審計條例》知識在原則上要求對軍事經濟效益進行監督,缺乏具體的行為規范。當前軍隊審計部門應以《審計法》的修訂為契機,完善法律制度,同時依據修改后的《審計法》修改《中國人名審計條例》,對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內容、方法、程序、標準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此外,隨著軍隊審計工作的不斷深入,《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的有些內容已經不適應審計工作的需要,應進行必要的補充、修改和完善。
第三,宣揚先進,推廣典型經驗。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既要重視查處問題,清除隱患,更要注重發現積極因素,總結先進經驗。通常情況下,通過審計有三個方面的經驗可總結推廣:一是堅持勤儉節約、精打細算,自覺過好緊日子單位的經驗;二是嚴格執行財經制度、提高有限經費使用效益單位的經驗;三是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自律的領導干部典型的經驗。通過總結經驗,宣揚典型,增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力,以促進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有效落實。
第四,效益評價與審計項目評價相協調。國外審計發展歷程表明,許多國家是先實行財務收支審計,以后逐漸過渡到經濟效益審計。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經驗,開展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不宜強調與財務收支審計的過早剝離。軍隊審計應該在充分審查國家財政預算撥款和開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基礎上,展開對資金使用效益的分析評價,逐步探索效益審計規律,積累審計實踐經驗。當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延伸到一定深度后,可視情況開展獨立的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篇7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機制
加強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嚴肅查處各類違反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教育和警示廣大干部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促進領導干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思路,切實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查和處理機制,充分發揮相關部門在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職能作用。要積極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規范化建設,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不斷探索和創新干部管理監督與審計監督有機結合的新途徑。各區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要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二、突出重點,改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
根據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的要求,相關部門在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建議時,要進一步加強對掌管財政性資金數額較大、事關民生建設、擬提拔晉升以及群眾和有關方面反映較多的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為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有效利用審計資源,要根據審計項目繁簡難易及重要程度,改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的辦法,做到逢離必審、應審必審。在安排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要優先安排對重點崗位、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任中審計。要進一步前移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關口,逐步提高任中審計在整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比例,確保不低于30%。
三、深化內涵,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各地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要重點關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政策情況;關注重點建設項目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程序和執行情況;關注資源利用、政府負債、環境保護、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等事關可持續發展和國計民生等重大政策落實情況;關注公共財政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對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要重點關注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經營風險和可持續發展情況。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注意了解領導干部決策權、執行權和資源分配權等權力運行的行使情況,積極探索對政府績效和行政效能的審計,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體系,加大審計力度,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促進領導干部全面貫徹落實各項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要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干部的決策能力、行政或者經營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作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價,為各級黨委及有關部門科學管理、監督和選拔任用干部提供高質量的參考依據,為各級政府強化依法行政觀念、嚴肅財經紀律、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提供準確情況。
四、講求實效,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引導和促進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加強干部隊伍管理、監督,以及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的積極作用。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對履行經濟責任好的,給予肯定和表彰;對審計查出問題,督促檢查整改落實情況,幫助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完善內控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要進一步強化經濟責任追究,認真貫徹執行《南京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寧委辦發〔2009〕13號),進一步制定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啟動建議問責的辦法,對存在問題的,要運用誡勉談話、函詢等方式指出,予以警示;對履行經濟責任較差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乃至進行職務調整;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廉政規定和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積極創造條件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問責評議試點。逐步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切實保障干部、群眾的知情權和民主監督權。另外,有關責任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一段時期以來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的匯總分析工作,總結被審計主要負責人在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執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或者因體制、機制或制度缺失產生的問題,努力從源頭上加強綜合分析研究,積極為黨委、政府加強宏觀管理提供有針對性和前瞻性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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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3、缺乏統
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
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主要表現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尚未實現經常化、制度化。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
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1、進一步整合審計力量和審計任務,做好統籌結合文章,確保審計質量和時效,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奠定良好基礎、創造銜接條件。目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是個不爭的事實,這既有審計人員少的原因,也有審計任務安排方面的原因。審計機關審計任務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預算執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專項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這些任務雖然安排主體不同、安排時間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審計期間、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卻多有交叉和重疊。這樣,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增加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這種現象在縣級審計機關尤為突出。就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之所以“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落不到實處,不僅是委托部門任務安排滯后的問題,即使委托部門在被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前安排審計,審計機關由于上述矛盾也無法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進而影響到審計結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運用。為解決上述矛盾,可設想將審計力量、審計任務、審計目標進行全面的大統籌,實行單一化審計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預算執行審計取代其他三個方面的審計任務,將審計內容涵蓋其他三個方面任務的審計內容(如專項資金方面、財務收支方面、經濟責任方面、績效方面等等),每年對所有一級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全部審計一遍,做到“一年審一次,一次審一年,一次審全部單位和全部內容”,實現一次進點出多項成果。這樣,既可從根本上避免多頭安排、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證審計結果的連貫性,滿足所有任務安排主體的需要。實行這種審計模式后,經濟責任審計無需每年安排審計項目,有關部門需要審計結果時,從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報告中即可得到滿足,而且時效性非常強,從而徹底解決了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審計質量、審計實效、審計結果運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實行這種做法要受到法律、體制、制度、審計任務安排主體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全面推開不現實,但可選擇部分縣市區搞試點,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待試點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廣。從調研的情況看,縣級財政一級預算執行單位一般在60個左右,單位大小不一,資金懸殊。縣級審計機關從事一線審計的人員按10人計算,可分成5個審計組,平均每個組承擔12個審計項目。如果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利用半年的時間搞審計(其間有些審計程序可以壓茬進行),7月底可以結束全部審計程序,根據需要將審計結果報送有關部門。剩余的時間可完成其他特殊審計項目或開展其他工作。我們認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是值得考慮的。
2、加大任中審計力度,前移審計關口,進一步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時效性。在目前“先審計、后離任”原則難以落實的環境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充措施,既可有效地增加預防力度,防患于未然,還可將審計工作量化整為零,減輕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壓力。為此,要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辦法,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在具體工作中,每年11月底前,干部管理部門應與審計機關及時溝通,研究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名單。審計機關要根據干部管理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考察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按時保質完成任務。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縣直屬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屆中安排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其他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一般三至五年安排一次審計;特殊情況需要時可以隨時安排審計,力爭三年內市縣兩級任中審計比重逐步達到60%以上。
3、探索研究完備的、可操作性強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體系,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更好運用創造條件。經濟責任審計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內容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強。因此,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研究制定經濟責任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規范,建立一整套科學的界定、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責任界定和評價規范應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各部門之間的差異,確定出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據評價辦法進行打分量化,就能確定評價等次,使審計評價更加準確直觀,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直接運用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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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經濟責任審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審計類型,政策性較強,并且由于其涉及范圍較廣,審計環境相對復雜,加之其審計對象較為特殊,因而導致風險的發生。為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必須對風險成因進行分析,加強防范,以降低風險的發生率。但造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產生風險的因素多種多樣,這就給防范工作增加了難度。該文簡要分析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風險產生的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議。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風險 成因 措施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08(a)-0106-02
經濟責任審計在防治腐敗、整治作風問題的工作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有效推進了廉政建設進程,作為最具中國特色的審計工作類型,經濟責任審計在權責明確以及監督管理上具有重要意義,是高層次的經濟監督方式。其工作對象主要為領導干部,審計內容主要是審計對象工作期間所有的經濟活動,對其經濟活動中財政收支是否合理合法進行確定,從而監督領導干部經濟職責及工作狀況,防治腐敗。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還存在諸多漏洞,相關制度體系還不完善,加之該審計工作政策性較強,涉及對象及內容相對復雜,因而工作要求相對較高,工作中風險產生的幾率相對較高。如何防范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是目前關注的熱點,加強對于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成因以及防范的研究非常必要。
1 風險的成因
(1)客觀因素。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內容涉及范圍相對較廣,因而導致其風險產生的客觀因素多種多樣。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導致風險出現的客觀因素主要有三個。首先,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管理制度不完善就導致管理工作受限,由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利益關系復雜,一旦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很容易令決策受到外界因素干擾,影響審計的公平公正,最終導致審計結果真實性受到影響,從而加大了風險的產生幾率。經濟責任審計需要獨立的權力,但是目前我國制定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無法保證經濟責任審計部門權力的獨立性,這對審計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制約。其次,審計對象較為特殊。經濟責任審查的對象主要是領導層,因此增加了審計的難度。最后,審計成本對審計工作造成了限制。由于經濟的發展,經濟活動的內容越來越復雜、方式越來越多變、范圍越來越廣,經濟活動中涉及的經濟關系也更為多元化,但是面對越來越重的工作任務,經濟責任審計投入卻沒有增加,由于資金短缺,致使審計工作中一些調查活動無法有效開展,無形中增加了工作風險。
(2)主觀因素。主觀因素是導致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產生的主要因素。對實際工作中的主觀因素進行總結主要包括:缺少風險意識、使用了不合理的審計方法、在崗人員專業素質不達標、現有審計標準存在漏洞等。作為國家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部門依法建立,受法律保護,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但是針對經濟責任審計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相關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表示,一旦審計人員的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意見存在錯誤,沒有法律予以懲戒,這就造成了審計人員忽略風險防范,對工作要求低,相應的審計風險出現幾率便因此提高。另外,我國目前使用的審計方法以及審計手段相對落后,面對越來越復雜的經濟問題無法深入調查,例如賄賂問題、假發票問題,方法上的限制也是審計風險發生的因素。審計人員是經濟責任審計的行為主體,因此想要確保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必須要求審計人員具備過硬的專業素質。但是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隊伍建設還尚未完善,現有審計人員專業素質也參差不齊,因而增加了風險。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是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的基礎,但是不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也是致使審計風險發生的因素之一,由于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不完善,在評價體系以及評價標準上并未進行明確規定,因而審計人員在工作中常常會出現主觀臆斷以及超范圍評價的失誤。
2 風險防范措施
經濟責任審計由于其工作性質的特殊,其工作質量要求相對較高,審計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嚴格依照審計標準,認真負責地完成審計工作,以確保審計結果準確真實。
(1)建設完善的審計隊伍,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對于審計人員來說,加強專業素質的培養是非常必要的。加強審計人員的道德教育和專業素質教育,增強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審計人員意識到審計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更加努力認真地進行工作,從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有效規避審計風險。
(2)依照審計標準和程序規范操作。經濟責任審計由于較為特殊,因而對其進行了工作程序以及工作標準的規定。在審計時,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必須恪守規范化程序、標準進行操作。此外,審計人員的相關報告、意見應當保證真實合理,符合審計規范要求。除此之外,針對不完善的審計制度以及相關管理機制,應當予以完善,從而對審計人員的工作行為予以規范,避免由于機制、制度的不完善而導致的風險,保證審計結果真實準確。
(3)規范審計取證工作。審計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充分認識到其工作性質,明確其工作結果的影響,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予以重視,突出工作重點,尊重客觀事實,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能夠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在審計前,審計人員應當進行詳細的調查,認真了解審計涉及的相關材料,保證取證的真實性,并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建立在客觀現實的基礎上,公正地做出評價,不夸大問題,不隱瞞弊端,不回避責任,將真實客觀的事實呈現出來。另外,由于審計內容的廣泛性、特殊性,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當在規范操作的基礎上拓展審計思維,全面綜合各類因素,以適應多變的客觀情況。
(4)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經濟效益審計。采取合適的經濟責任審計手段,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經濟效益審計是一種比較有效的手段。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經濟效益審計,不僅有助于經濟管理,提高投資決策水平,還可以有效地推進經濟管理的現代化。將經濟效益審計引入到經濟責任審計中,要注意經濟效益審計的基本理念不要和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相沖突,保證兩者協調統一。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要將經濟效益審計的思維模式和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相結合,保證兩者之間不要互相矛盾。最后,經濟效益審計的基本審計方法和經濟責任審計有所不同,要注意和經濟責任審計實際操作相對比,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5)建立相關性強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由于經濟責任審計責任目標和考核標準的模糊不清,建立健全相關性強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就是將目標和標準具體化,保證審計評價的準確合理。在建立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時,要注意相關性原則,保證審計評價不同類型的對象能夠相互適應。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在建立時要注意系統性,注意指標體系設置的系統化和規范化。建立相關性強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以確保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和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所要承擔的風險。
3 結語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對其審計工作質量會產生不利影響,因而如何防范風險的發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具有重要的意義。作為一門特殊的工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但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保護了國有資產,還加強了對領導隊伍的監督,遏制腐敗。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廉政建設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 梁小琴.內部經濟責任導向審計模式下審計風險的防范研究――以高校為例[J].中國集體經濟,2012(3):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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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校 處級領導干部 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 對策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高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二級學院、系部不斷增多,校辦產業也不斷增加,高校所屬二級單位處級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權、支配權等方面的權力越來越大。因此,作為對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監督和規范高校內部經濟管理的審計工作顯得尤其重要。但怎樣搞好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如何更好地發揮其作用,不僅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而且也是高校審計工作者所研究的新課題。本文結合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對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展開論述。
一、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審計意識不強,存在認識的誤區和偏見
(1)一些高校的領導不重視經濟責任審計,認為高校不是生產經營單位,內審作用不大,只要抓好教學和科研工作就可以了。
(2)部分處級領導干部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誤認為對其審計就是不信任他,審計就是對自己挑毛病、找錯誤,從而產生消極或抵觸的行為。
(3)有些教職員工存在錯誤的看法,片面夸大或貶低曲解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表現在:認為被審計者的調任或晉升已有意向,經濟責任審計不過是搞形式罷了;認為是哪位處級領導干部有了經濟問題,學校才委托審計部門審查;對審計工作的期望值過高,認為只要審計了,就能解決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4)個別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不敢堅持原則,甚至產生畏難思想和厭戰情緒。
2、評價指標體系不完善
根據《高等學校有關行政責任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辦法》的內容,對領導干部評價什么,沒有明確要求;對領導干部怎樣評價,沒有規定格式。特別對行政部門、教學部門和后勤集團等不同模式的單位,考核指標都無規定。雖然2009年《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中有一章闡述了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要求,也提出了一些定量化的指標,但總體來看,目前仍沒有形成科學統一、便于操作、定量與定性有機結合的審計評價標準。這樣使審計人員對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工作只能依據個人經驗分析和評價,出現審計結論隨意性、偏差較大等問題,增大潛在的審計風險。
3、審計程序滯后,時效性不強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高校對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有的甚至離任一段時間后才進行審計,出現了經濟責任審計程序滯后的情況。這樣,一方面產生了配合難和執行難的情況。因為被審計者己到新的崗位走馬上任或己退休,有些新任領導者存在“新官不理舊賬”的想法,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得審計人員在收集、查證等方面都很被動;另一方面,對審計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不好處理,比如追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新任領導者有怨言或認為這是前任的責任,可能對審計結論置之不理,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4、審計結果不公開
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高校普遍存在審計部門依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并按程序將此報告提交給學校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報送學校有關主要領導,同時抄送組織部門、審計者所在單位及其本人,未將審計報告在校內一定范圍內公示。除了上述人員之外,其他人員無從得知審計情況。這種做法不利于廣大教職員工對審計工作的監督,在一定程度使得經濟責任審計的價值難以真正體現。
5、審計的手段和方法落后
高校雖然基本上實現了會計電算化,但真正利用財務審計軟件開展工作較少。當前,很多高校的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仍通過查看賬目、翻閱憑證等方式,來收集和整理相關的審計信息。但有些違法違紀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明顯反映,如“私設小金庫、私分公款”等問題。這種相對落后的審計技術和手段使審計人員無法全面準確了解經濟責任人的真實情況,因而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6、審計隊伍素質不高,審計風險較大
高校大多數審計人員都是會計專業出身,在管理、法規、信息等方面的知識還掌握不夠,業務水平相對較低。在實踐上還存在經驗不足,尤其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之時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評價時,往往缺乏審計專業的判斷和識別風險的能力,造成審計評價偏差,形成了審計風險。同時,審計部門一般存在人員少、任務重,后續教育及培訓跟不上,缺乏創新動力,這也影響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成效。
二、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成因分析
1、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較差
一方面,有些高校特別是高職院校內部審計機構不獨立設置,基本上都是與紀檢、監察合署辦公,或在財務部門設置一個審計崗等,致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向縱深層次有序發展;另一方面,審計部門與主管領導之間、部門之間及其人員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特別是有些主要領導的意見參與其中,使得審計人員很難依法獨立行使監督和評價的職責。
2、審計工作規劃缺失
由于高校普遍實行了人事制度改革,高校中層干部一般三年或四年一競聘,干部的變動比較集中,審計部門對他們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任務重、范圍廣,審計人員要承受的壓力和風險增大,也很難在較短時間內完成批量的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甚至有些項目還要跨年度審,即便是完成了審計任務,審計效果也大大降低。所以,沒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審計工作規劃,可能導致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流于形式的后果。
3、審計力量嚴重不足
高校審計部門的審計人員配置普遍不足,一般高校只配備專職審計人員2至3人,學生規模超過萬人的本科院校也只有4至5人,個別高校僅有1人,甚至有些高職院校還沒專職的審計人員,無法開展審計工作。有審計人員的高校中這些人不僅要承擔經濟責任審計,還要承擔基建工程結算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等工作。如何利用有限的審計資源完成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這也是高校廣大審計人員亟待解決的難題。
三、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1、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審計意識
首先,學校領導要把審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審計工作會議,積極解決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其次,審計部門不僅要主動向領導匯報工作中碰到的難題,而且還要介紹兄弟院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面的經驗和做法,使領導在指導工作時更有針對性。最后,審計部門要通過校報、校園網絡等各種形式大力宣傳經濟責任審計的業務知識、有關政策和規定等,使廣大教職員工充分認識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從而理解審計行為,配合審計工作。
2、建立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
根據目前的實際狀況和高校自身的特點出發,高校主管部門要制定分部門、分層次的《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體系》,內容包括評價、考核兩個指標體系。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確定出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通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使審計人員的審計評價有章可循,從而降低審計風險,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實效性。
3、靈活應對,提高審計成效
要有計劃安排好審計工作,盡量減少突擊審計和“成批量”式審計等做法。組織部門在對領導干部調換屆或離任前三個月,向審計部門送交審計通知書,使審計人員有比較充裕的時間來搜集相關資料和審計信息。同時,審計部門還要將離任審計與屆中審計相結合起來,實現審計監督關口前移,這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問題和堵塞漏洞。更有效地貫徹“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從而解決現實中“先離后審”或“先任后審”引發的審計被動、審計配合難等一系列問題。
4、實行審計結果公開
除審計結果中涉及保密的內容外,可采取以下幾種方式公開審計結果:(1)以會議宣讀形式向被審計處級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干部職工公開;(2)在校園網或審計部門內網上予以公示;(3)以校內文件形式下發到全校各學院、處、室、所等二級單位。通過對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公開,不僅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透明度,發揮了群眾監督的作用,而且提高審計的權威性。
5、改進審計手段與方法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電算化會計的廣泛應用,高校審計部門要在傳統審計方法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計算機審計的新路子,促進審計手段現代化。如對后勤服務集團或校辦企業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利用計算機網絡和審計軟件等先進技術與被審計者及其部門的財務數據接口連接,進行專用網絡審計、在線審計等,從而保證所提取資料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同時,審計部門因獲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取證比較困難,所以審計方法必須有所改進或突破。比如,為了擴大學校審計線索的來源途徑,可在校園審計內網上公布對學生亂收費、濫發職工福利等違規違紀行為的受理電話和電子郵箱,讓知情者有機會提供審計相關線索,同時做好保密工作。這樣使審計人員從蛛絲馬跡中獲取信息,進行調查取證和分析判斷,提高了審計質量。
6、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降低審計風險
一是要加強審計人員政治理論學習,并有計劃安排審計人員進行后續業務培訓,才能適應高校審計工作不斷發展變化的需要;二是要借鑒兄弟院校先進的審計經驗和方法技巧,才能更好地去化解和避免審計風險;三是要鼓勵審計人員進行、申報課題等一些審計理論與實踐方面的研究工作,從而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四是要制定合理激勵機制,調動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尤其在福利待遇、升遷考核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以穩定審計隊伍并發揮其作用。
總之,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只有高校領導重視和支持,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才能充分發揮出審計的最大效力。我們相信,隨著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開展,高校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會得到不斷完善和發展,特別在健全領導干部監督管理體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進而推動高校教育事業健康穩定地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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