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要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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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金融產生的積極作用

新金融業務主動適應市場機制,用于滿足經濟發展下日益多元化的金融產品需求,以民營資本為主要來源,以跨行業的基于互聯網技術、云計算平臺為客戶提供表現形式多樣化的新金融產品、服務形式及渠道多樣化的信用創造形式,為互聯網金融業務、證券基金、保險業務開拓了更廣闊的市場空間。新金融業務具有專業性,與傳統金融形式相比,突破了傳統的金融思維,與實體經濟、市場運作結合的更為緊密,極大的提高了金融效率,以合理有效的金融創新形式為企業分散風險,對業務實施風險控制。同時新金融業務提升了金融創新機構的競爭能力,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搶占商機,如上海硅谷銀行、上海再擔保公司、浦發銀行上海分行及當地人民政府聯合推出的,專門針對當地科技企業提供的一種信貸服務,該業務由四方根據各自的業務優勢,以四方分別負責貸前、貸后的風控管理,市場開發,為貸款所提供政策性擔保,對相關企業提供補貼等工作的形式,建立起全新的信貸途徑,為企業提供資金供給,向企業提供新金融創新服務模式。還有目前備受關注的網絡金融形式,阿里巴巴推出的新金融業務“支付寶虛擬信用卡”,該業務通過支付寶為每個用戶提供“虛擬信用卡”,根據用戶的網上交易和消費記錄,向用戶提供一定的信用額度,該業務將直接挑戰銀行現有的信用卡業務,為用戶透支消費提供便捷的渠道。還有以為小企業提供專項金融融資、汽車金融公司等形式出現的新金融創新形式,進一步提高了我國金融業務的專業化水平。新金融業務以為企業提供適應自身發展需要,能夠抵御企業經營風險的產品為最終目標。通過新金融創新促進國內金融機構利率管制逐步放開,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信貸模式的市場化改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合理資源配置,引導資金更有效的服務于實體經濟。新金融業務的發展有利于構建功能齊全、結構合理、服務高效的現代金融體系,促進經濟發展,降低企業運營風險,為中國金融業的發展乃至整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推動力。

1.2新金融的消極作用

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以新金融為形式的金融創新在推動金融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新金融業務關聯著金融機構、企業及社會公眾,其業務金融風險有很強的傳染性,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的問題都有可能在業務鏈條內快速蔓延,破壞整個金融市場的信用鏈條,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新金融業務具有多樣性、特殊性,金融機構多以表外業務的形式加以體現,經營狀況未反映在企業財務報表中,容易造成金融統計數據的缺失,增加了金融監管當局評估和監管的難度。同時,新金融的信用創造途徑的多樣性,造成融資行為托媒,降低了央行對貨幣供應量的監測性、控制力,采用傳統的貨幣統計指標,很難準確統計新金融業務對貨幣供應的影響,增加了金融管理的難度。

2新金融下對金融監管的要求

隨著金融業務的日益深化,新金融創新形式的開放程度逐漸加深,一方面推動了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金融體系內的系統風險和個別風險概率不斷提高,如果不與時俱進地完善現有金融監管體系,沒有把握好金融創新的“度”,新金融業務就有可能繞開金融監管部門,成為金融市場不穩定的工具,增大了實施金融監管的難度。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部門要結合國際金融形勢和國內金融市場實際制定適宜的金融監督政策,調整、完善現有的金融監管政策、體系、方式和方法,具體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2.1能夠及時、準確、完整的收集金融數據是研究和制定金融政策的前提,要完善現有金融信息搜集、處理系統,建立統一、完整的金融數據平臺,增加新金融相關業務信息的透明度,便于金融監管當局準確、及時的獲取金融數據,加強金融數據的綜合分析,為實施金融監督提供基礎保證。同時要結合新金融業務變化,及時完善金融業務指標的風險預警體系,加強對新金融業務風險監測和控制。

2.2要建立全方位的金融監督體系、溝通機制,采用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形式,在政府部門對新金融實施監督的同時,可以鼓勵來自市場的監督形式,如通過獨立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可以消除信息的不對稱,為政府實施金融監管提供有效的補充。同時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重點金融機構的溝通機制,促使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管理層溝通常態化,促進信息在橫向和縱向的準確、有效傳遞。

2.3因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宏觀經濟體系的影響更大,所以對從事新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因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種類多樣,操作形式靈活,容易脫離央行監測,存在引發金融不穩定因素的風險。在不違背市場原則的前提下,要制定事前干預、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的措施,加強對其新金融創新過程的監督,加強對市場準入、市場運行、市場退出的監管力度,防止系統性風險的出現。

2.4新金融的發展增加了貨幣政策傳導渠道的復雜性,降低了貨幣供應量的可監測性,弱化了央行通過銀行準備金方式調控金融市場的功能。目前國內金融機構交叉經營、混業經營的范圍在擴大,分業監督形式與金融市場運行出現了一些不協調,因此要完善現有金融業監督協調機制,加強現有分業監督體制中中央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保險監督管理委員三方的協調和配合,同時要明確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監管職責劃分,加強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的監管協調,共同組成國家金融監管組織體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規則,協同實施金融監管,提高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管理能力。

2.5新金融業務涉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在金融監督方式的制定、實施方面應采取審慎、合理、適當的原則,對面向公共服務性質的業務,如小額貸款等,既要有效控制相關業務風險,又要為其創造相對寬松的業務環境,采取合理、有效、適度的監督措施。

3處理好新金融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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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監管制度創新

一、金融監管的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經濟的一體化和金融的全球化,全球各國經濟的貿易往來以及金融業務的聯系日益密切,國際金融環境也變得日益復雜,金融業對世界經濟的影響不斷加深,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在當今的經濟金融背景下,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就變得尤為重要。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使得各國經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創,金融危機的發生也使得各國更加注重金融監管。而我國在這次金融危機中所受的影響較小,這主要由于我國的經濟開放化程度不高,無形中的城墻對我國的經濟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可是近年來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亞投行的建立以及近來人民幣可能加入SDR,這意味著我國經濟開放化程度加深,經濟的一體化將促進金融的全球化,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已經不能滿足如今的監管要求,進行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勢在必行。

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分為兩個階段,一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統一監管,二是從1998年到2003年逐步建立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模式,形成了如今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各司其職,分業監管。現階段,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專業化優勢比較突出,便于分散風險,但從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

(一)金融創新出現監管的真空區域

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對傳統金融機構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應對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沖擊,銀行的網上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的大規模的創新使得金融體系得到了改革、調整,適應了當今電子商務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經濟主體的多樣化服務需要,同時也出現了金融監管的真空區域,使得傳統的金融監管存在不足,同時隨著經濟主體需求的多樣化以及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應對經營困境,導致金融產品以及表外業務的增加,也使得當今金融監管中的不足逐步的暴露出來。

(二)金融全球化對金融監管提出挑戰

在當今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全球的經濟聯系更加的緊密,金融業務的交叉也日益密切,為了順應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對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也提出了挑戰,一方面是因為金融監管的專業人才缺乏,另一方面是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國際化提出挑戰。

(三)分業監管模式與當今的混合經營模式不匹配

目前我國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經營模式,這與我國初露端倪的混業經營模式不匹配,也使得當今金融監管模式的不適宜性暴露出來,對金融監管部門協調性提出挑戰。

(四)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銀行可以破產,這無疑是為中小銀行的競爭提供了堅強的后盾,勢必也會加劇銀行業的競爭,由此會引發各種風險,諸如道德風險、惡性競爭而違反金融監管制度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金融監管制度的要求更是上了一個臺階。

(五)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外資銀行在我國也掀起了一個新的,但是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以及外資銀行母行所在國多采取混業監管我國采取分業監管,這就使得外資銀行的金融監管中存在監管任務的協調等問題,當發生監管的爭議時而無法解決,從而不利于金融監管的穩定。

三、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創新的建議

(一)完善金融法律法規監管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只給出了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具體的實施細則還不完善。另外監管的法律法規應該根據目前金融業務發展的方向進行及時調整、修改及補充,樹立金融監管的權威,做到監管的有法可依。

(二)自律監管、外部監管以及市場監管相結合

金融機構不能只是一味的依靠外部監管部門的監管,而且應該充分調動自律監管的積極性,由于金融機構對聲譽風險的重視,避免發生擠兌風險,金融機構可通過確立各個部門的內部監管目標,進行內部風險控制。同時應該充分信息披露,運用市場監管以及外部評級機構進行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可通過內部監管、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共同作用來防范金融風險,提高監管的效率。

(三)使用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手段,降低監管成本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移動終端的大范圍普及以及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傳統的現場監管已經不能滿足時代的需要,運用電子化的計算機網絡系統,依靠大數據以及不同機構網上監管數據的共享可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降低金融監管的成本。

(四)金融創新推動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以及監管范圍的擴大

金融體系的創新是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的前提,金融監管體制需要對金融創新做出及時的反應、調整。金融制度的創新也是與金融體系創新不斷博弈的過程。隨著金融產品、以及銀行表外業務的創新,金融監管制度應該及時的進行創新、擴大監管范圍來確保金融的穩定,防范金融風險。

(五)金融監管的國際化

在經濟一體化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監管的國際化也是必然趨勢。近年來,隨著人民幣國際化以及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對金融監管提出了國際化的要求。在此過程中我國一方面應加大對金融監管人力資源培養的投入,有針對性、目標性的對監管的人才進行專業化的培養。另一方面應本著積極樂觀的態度加強和各貿易國家的交流,不斷地學習國外先進的監管理念,但由于各國的國情、經濟狀況不同,適合他國的未必適合我們國家,因此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不能簡單地復制其他國家的監管方法,應結合我國國情,摸索出適合我國的監管方法。

參考文獻

[1]李妍.金融監管制度、金融機構行為與金融穩定[J].金融研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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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澳大利亞;金融

一、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體制

2008年世界經濟危機的爆發給各國帶來了巨大的影響,然而澳大利亞成為了少數迅速從危機中復蘇的國家之一,其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使其經濟迅速恢復的主要原因。世界各大經濟組織對金融監管體制構建的重視在不斷加深,因此,我國可以借鑒澳大利亞的經驗,完善金融監管制度。

1.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框架。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框架由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和澳大利亞儲備銀行三大機構組成。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的監管對象包括銀行、房屋協會、信用社、保險公司、友好協會和養老金基金,其責任是依法建立審慎標準,并實施、監督其執行,保證監管對象符合本國金融體制的要求;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將以打擊壟斷,促進競爭為目標,承擔著維護澳大利亞金融自由競爭、發展和保護金融市場參與者權益的責任。澳大利亞儲備銀行負責各商業銀行存貸款的發放,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預防并消除潛在風險,在其不可避免時作為最后貸款人保證本國經濟平穩運行。

2.三大監管機構的合作關系。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和澳大利亞儲備銀行相互獨立卻相輔相成,合作促進本國經濟發展。三大監管機構組成“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交流金融信息,建立諒解備忘錄,形成了有效的金融監管合作關系。三大機構組織多樣化的交流論壇,時刻關注世界金融動態的發展變化,包括金融創新、全球化、金融綜合等給金融監管帶來的影響,并提出風險的防范措施、危機的抵抗方法,同時注重節約監管成本,促進本國金融管理體制的發展。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現時情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一行三會”互不干擾、各司其職,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活動的有效運行。

1.完善金融監管制度的原因。近年來,我國金融行業不斷發展,對金融服務的要求在逐漸提高,金融創新日益增加,金融產品、金融工具表現出多樣、復雜的發展趨勢,并且互相高度相關。一方面,這些金融創新提高了交易效率、節約了交易成本并促進了金融的發展;另一方面,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現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

2.金融綜合經營環境的要求。我國近期金融創新活躍,經濟轉型速度加快,引發了包括工業產能過剩、政府負債過多、銀行表外業務的擴張等金融監管問題。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使“一行三會”間的合作迅速增多,出現了大量影子銀行活動;同時,非金融行業與金融行業的壁壘在被不斷打破,分業經營的愿望已經難以實現。在這樣復雜的經濟情況下,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任務就愈發緊迫。

3.統一宏微觀審慎管理的要求。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是促進金融穩定的基本方法。單純依靠宏觀或微觀監管容易出現監管缺失、監管重復,難以發現金融風險。但是,如果將宏觀和微觀審慎管理完全融合,就會出現信息不對稱、金融風險決策失誤等問題。二者真正的關系應該是:宏觀審慎監管將微觀審慎監管部門提供的信息作為基礎,判斷潛在經濟風險,并提出防范風險的決策。因此,宏觀和微觀審慎管理的統一關系需要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作為保障。

4.應對金融風險和危機的要求。在本輪經濟危機發生前,我國各大經濟主體均形成了各自的監管對策,但抵御危機的效果卻并不顯著,而澳大利亞卻因其相對完善的金融監管機制,迅速從金融危機中恢復。我國應對金融危機的表現不盡人意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我國沒有指定危機發生時的領導者,導致各金融部門缺乏科學的指導和約束;另一方面,隨著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放松,其逐漸喪失了在金融監管中的主體地位,無法發揮其作為最后貸款人來抵御風險和危機的作用。

三、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啟示

1.健全宏微觀審慎管理機制。吸取澳大利亞的經驗,與我國實際情況相結合,建立健全宏微觀審慎管理機制,有效抵御潛在系統風險。這就要求我國結合貨幣的信貸、流動性管理和宏微觀審慎管理,加強準備金調整機制的建設,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評估、檢測、控制系統;科學準確地預測風險、評價風險,并及時提出相應的風險處理方法和決策;同時應層次清晰、有針對性地抵御系統性金融風險,健全宏觀微觀審慎管理機制。

2.完善金融監管合作框架。以澳大利亞金融監管體制為借鑒,也為了適應金融發展趨勢,我國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三會”及外匯局參與的金融監管合作會議制度。這一舉動顯示了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具體化、體制化、規范化發展。接下來,我國需要充分發揮該會議制度的作用,提高金融監管的體制化、規范化水平,完善我國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適當增加跨行業金融合作限制,建立公平有效的信息機制。

3.健全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律是維護金融活動穩定運行的保障,因此,我國中央和地方都出臺了金融相關法律來維護金融監管的有效運行,但因各地情況的特殊性,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差異性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應致力于協調“一行三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法律制定,力爭各地方法律法規趨于一致,整體目標相同。這就需要各法律制定主體間加強溝通和協調,以促進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參考文獻:

[1]李路陽.分享澳大利亞金融監管成功經驗.國際金融,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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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金融監管 有效性

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運行過程進行控制管理的一種行政行為,在金融業發展各階段發揮了強有力的監督保證作用。美國次貸危機對全球的金融監管體系有效性提出了嚴重的質疑,為此,黨的十七大對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關鍵在于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本文擬結合國內外對此問題的研究現狀和監管工作實踐,就此問題作一探討。

一、西方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理論評析

1.從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角度論述監管的有效性,關注的焦點在于金融監管能否有效化解銀行破產倒閉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學說包括金融脆弱說、公眾利益說。金融脆弱說認為由于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難以匹配、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的沖突,銀行業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因而需要對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公眾利益說認為銀行業是一個特殊的高風險行業,銀行破產的社會成本明顯地高于銀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損于整個社會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監管來防止這種負外部性進一步向社會溢出。

2.金融監管無效的深層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觀點有監管俘獲說、監管尋租說、監管供求說、監管成本說、監管辯證法等。監管辯證法從博弈論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互動關系。Kane的監管辯證法告訴我們,金融監管不是靜態行為,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金融監管度的設計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相應改變,否則,要么以延遲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發展為代價,要么以犧牲金融穩定為代價。

3.從制度安排論及監管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實施手段與評價體系。理論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運用委托理論分析提高監管有效性的途徑,以及建立各項銀行監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說,有效的金融監管就是要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監管中各利益主體的風險控制的目標和努力方向達成一致,實現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激勵相容,即社會公眾、國家、監管機構、金融機構的目標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將金融風險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體系穩定,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經典理論的評述及制約我國監管有效性的機理分析

1.西方經典理論的評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沒有清晰的界定監管的有效性,監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評價標準。監管俘獲理論、監管尋租理論、監管供求理論等否認金融監管的理論,對金融監管存在的各種弊端提出了尖銳的批評,金融監管的確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監管制度,已被金融監管的實踐所否定。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金融業都是受政府監管最嚴的經濟部門之一。金融脆弱說和公共利益說從反面論證了實行金融監管的目的,不實行金融監管有可能導致一國經濟金融的巨大損失甚至是災難性的后果,不論其成本多高都必須實施金融監管。但是金融脆弱說和公共利益說并沒有證明,實行金融監管就一定能達成監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災難性后果,不實行監管就一定導致災難后果。

2.制約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討。首先,從外部環境方面來看,宏觀經濟運行和經濟結構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體系存在缺陷;信用環境需要改善;市場約束機制不強;金融監管體制及監管機制不協調等。其次,從內部原因來看,我國金融監管法規的科學性和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手段之間結合不夠;以產權制度、財政救濟及最后貸款人等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安全網和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使金融機構并不完全承擔因投機失敗所造成的損失,卻可以獨享投機成功帶來的豐厚回報,造成風險制造者與風險承擔者的不對應,這種不對應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造成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行為,產生了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轉嫁激勵和不穩定。

三、提升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監管有效性的評價標準。監管有效性是監管當局通過監管措施實現監管目標的效果,只有建立監管有效性評價標準,才能科學考量監管效果,研究提高監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針對性和可比性。在設計監管有效性標準時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要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科學評價監管效果;二是緊緊圍繞法律授權監管機構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三是盡量從定量的角度確立檢驗監管有效性的要素。

2.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能。如何科學合理界定監管機構的職能是研究提高監管有效性中的重大問題,“越位”、“缺位”和“錯位”會嚴重影響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場監管職能,因此應將主要職能放在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上,以此作為檢驗監管效果的主要標準。

3.進一步樹立法治監管理念。法治監管是提高監管效果的根本舉措,這與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開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權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開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規范、強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減少監管的隨機性和行政指令,確保市場各方形成比較穩定的預期。

4、進一步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監管機構的專業性決定了監管人員的專業性,這是確保監管當局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的關鍵。建立監管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明確監管人員任職條件,確保從源頭上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只有具備一定的資格才能從事金融監管工作。

參考文獻:

[1]張強汪東山: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論與實踐,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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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原則;必要性;對策

 

 

1 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設置內控機構。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內部監管的最高權威地位得到明確;②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③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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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孫銳工作單位:吉林省能源局

日本金融監管體制特征日本金融廳作為日本金融監管的最高行政部門,對日本金融市場實行統一監管,全面負責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工作。除此以外,日本成立了以不同監管職能為主的專業監管部門,由日本銀行負責執行貨幣政策的實施與制定,根據法律規定,日本銀行有權與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簽署檢查合同,有權行使其職能,檢查市場金融機構,對其經營中潛在的各種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力求在實現職能監管的基礎上,保留分業監管的優勢。日本金融廳與日本銀行的分工不同,業務重點不同,但雙方具有協同性,各自發揮專業技術優勢,實現機構改革的平穩過渡,也就使得銀行監管具有了雙頭監管的功能。為了加強工作的協同性,法律規定,受金融廳長官節制,日本銀行應允許金融廳職員查閱相關資料,并向金融廳出示檢查結果。這種協同機制在實際工作中加強了信息共享,建立了溝通平臺,雙方工作人員通過日常的互換信息,形成了相互配合的密切關系。為減輕下屬金融機構的負擔,協商機制又發揮了重大功能,監管機構不干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主要通過增強居民的風險意識、信息披露等服務機制實現對金融體系的監管。

德國金融監管體制特征德國金融監管局是德國金融監管的最高機構,主要職責是保證德國金融產業正常運行,確保金融機構、保險企業和銀行的清償能力。德國金融監管局下設三個專業部門,分別監管銀行、保險、證券三種業務,同時還設置有三個交叉業務部門,專門負責處理交叉領域的問題。德國銀行監管對從業機構資信有嚴格要求,銀行開展業務前必須符合充足的資本要求,同時還要有至少兩個專業、資信水平高的管理人員。有資格提供銀行服務和產品的機構必須具有良好管理水平和償付能力。銀行監管部門進行持續監督,資本充足要求和資本充足的流動性是檢查的重要內容,還必須檢查銀行是否存在大額風險暴露,未提足壞賬準備以及違反審慎監管標準等問題。在監管方式上,監管部門聘請外部審計師對開展證券業務的信用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進行外部審計。此外,德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是咨詢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了消費者保護協會、金融機構代表和學術團體等咨詢服務機構,主要作用是提供建議,提供如何提高監管水平的策略等。

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制建設根據中國金融業發展趨勢,應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界定金融監管當局的權利和義務,制定和出臺金融監管的相關辦法,嚴格規定金融機構的市場認定制度,對于符合資本條件的機構允許經營金融產品,對于不符合資本條件和流動型要求的機構嚴格控制。強化金融執法,進一步賦予銀監會、證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重大權力,并保證其在運作上的獨立性。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堅決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嚴禁任何非法金融活動。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金融監管不僅涉及一國金融行業,中國金融業已經逐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與國際金融市場的協同效應開始逐步增強,市場的需求決定了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必須加強跨國的金融監管合作和政策協調,防范國際金融危機。必須深化人員交流、信息共享、風險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實現中國金融監管與國際金融機構的對接。立集中穩定的金融監管機構越來越多的混業金融集團出現,使得現行的“一行三會”制度和協調機制無法從根本上對其實行有效監管。因此,成立一個長期穩定的金融監管機構迫在眉睫。介于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現狀,在具體實施監管的過程中,三會仍然按照各自領域各自分工,但遇到交叉領域或者重復監管的領域時,要由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協同三會進行監管,由固定人員和在三會中臨時抽調的人員組成監管團隊,并在監管過程中行使主要權力。現行機構之間要有效溝通,并且要定期由金融監管機構牽頭組織一行三會的聯席交流會,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金融監管機構作為一個長期并穩定的有效機制,可以更好地與國際進行合作與溝通,加強我國在國際金融監管領域的地位,對我國金融國際化有長遠的意義。

篇7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金融改革;監管深化

由于金融產品創新的國際化發展,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以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對國際金融市場造成了巨大打擊。國際金融監管相關機構積極推進國際金融監管機制改革,這不僅是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需求,更是監管深化理論在監管實踐的反映,對于中國金融監管及金融發展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金融創新產品風險國際監管改革的前沿發展

1.歐盟金融監管改革前沿。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以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對歐洲的金融部門和實體經濟造成了重創,迫使歐盟在加強監管、深化協調與促進監管一體化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2009年6月19日,歐盟理事會在1999年金融服務行動計劃(FSAP)的基礎上,通過了《歐盟金融監管體系改革》(Reform of EU’s Supervisory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ervices),成立了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和歐洲金融監管系統,分別負責歐盟的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尤其強調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要從歐盟層面監控系統性風險并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及時監測并評估影響歐盟整體金融穩定的風險。2009年7月7日,歐盟經濟與金融會議就如何減少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達成了共識,并討論了發展壞賬準備動態模型、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加強業績與報酬關聯度、引入前瞻性會計標準,推動修改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針對金融產品創新風險引發的系統性金融風險,歐盟議會于2010年9月22日通過了金融監管新法案,成立歐洲系統風險評估委員會和三個歐洲金融監管局。新成立的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由歐盟各成員國的中央銀行行長組成,負責監管整個歐盟金融市場可能出現的宏觀系統性風險,及時發出預警,并提出應對措施,以加強歐盟宏觀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同時,新成立歐洲銀行管理局、歐洲證券與市場管理局、歐洲保險與職業年金管理局等三家金融監管機構,建立歐洲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協調機制,分別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

2.巴塞爾委員會(Basle Committee)的金融監管機制改革前沿。針對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巴塞爾委員會及時研究制定巴塞爾Ⅲ改革方案,而巴塞爾委員會的成立正是由于金融產品創新風險的國際監管需要。20世紀60年代金融產品創新推動國際金融產業的迅速發展,而國際金融監管機制的滯后尤其是銀行國外業務的國際監管不到位等,引發了20世紀70年代初期德國Bankhaut Herstatt銀行和美國Franklin National Bank 銀行的倒閉,促成了1974年年底巴塞爾委員會的成立。20世紀80年代金融產品的進一步創新引發了拉丁美洲國家的債務危機,由于不良貸款過多而資本金過少引發信用風險,導致很多銀行紛紛倒閉,促使巴塞爾委員會將監管機制深化到銀行內部的監管。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 即巴塞爾Ⅰ。但由于該協議對信用風險權重處理過于簡單,忽略了金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尤其是忽略了衍生金融產品等金融創新產品風險的監管,并引起了監管套利等局限性,巴塞爾委員會于1999年6月決定對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進行修訂,并于2004年6月最終定稿,即巴塞爾II,又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II開始關注金融產品創新風險的評估與監管,重點關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并從銀行最低資本的規定、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三個方面加強了銀行監管。相比巴塞爾I,巴塞爾II強調銀行要建立內部風險評估體系,提出了標準法和IRB(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es,IRB)基礎方案及高級方案的內部評級法等金融風險評估計量方法,并允許監管部門和不同銀行針對不同的業務和風險的不同特點進行選擇使用,鼓勵銀行采用高級的內部評級法并提高風險管理技術。在具體風險分類評估計量時,建議對信用風險采用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對市場風險采用標準法和內部模型法(the Internal Model Approach,IM),對操作風險建議采用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內部測試法(the internal Measurement Approach,IMA)。巴塞爾II從風險種類的全面監管和風險導向監管、國際監管合作等角度推動了監管深化,但巴塞爾II對流動性風險和金融產品創新風險的關注仍跟不上國際金融產品創新的發展,銀行內部VaR模型及相關風險評估的計算方法也不夠具體和完善,對各類風險的評估方法及風險權重的計量在具體執行上仍存在爭議,尤其是銀行信貸抵押產品風險權重的計量及合格抵押證券的認定上分歧較大。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進一步暴露了巴塞爾II的局限性。典型的例子如美國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在2008年年中的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1%,到第三季度末仍有420億美元流動儲備,這些雖然符合傳統監管指標,但雷曼兄弟卻在2008年9月13日因信用風險等引發危機而倒閉。從巴塞爾I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空白到巴塞爾II提出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但仍跟不上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要求。

巴塞爾Ⅲ在巴塞爾II的基礎上,針對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進一步改革,建議提高銀行一級資本的最低水平,提高銀行業的承受能力,加強風險管理和治理,加強銀行業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等,對全球銀行風險監管機制進行全面改革。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委員會的27個經濟體的央行和銀行監管機構負責人一致通過了巴塞爾Ⅲ改革方案,并經2010年11月11日至12日G20首爾峰會批準通過。巴塞爾Ⅲ是建立在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巴塞爾II)基礎上、關于銀行國際監管的一套全面改革框架,包含了加強銀行風險管理和治理、加強銀行的透明度和披露、改善銀行產業的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的改革措施,以達到提高銀行壓力的杠桿率或微觀審慎監管和全系統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這兩個改革目標。巴塞爾Ⅲ尤其強化了金融衍生產品和證券化產品等金融創新產品的資本監管。巴塞爾Ⅲ改革方案提出更嚴格的資本定義范圍、更高的最低資本比例要求和資本留存緩沖比例要求,推進了全球金融產品創新風險的監管,主要內容如下:為提高銀行金融產品創新風險的承受能力,促進金融穩定發展,巴塞爾Ⅲ提高了銀行最低資本要求比例:將扣除扣減項后的普通股比例從原來的2%提高到4.5%,將一級資本最低要求比例從4%提高到6%,并將總資本比例提高到8%,以提高銀行對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沖擊的抵抗力;要求銀行在最低資本要求比例的基礎上,保留2.5%的資本留存緩沖,以限制銀行收益分配促進公司治理機制的完善;要求銀行建立逆周期緩沖資本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損失的資本,比例為普通股的0%~2.5%,以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降低市場親周期效應;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建立資本附加費(Capital Surcharges)、或有資本(Contingent Capital)、保釋債(Bail-in Debt)等附加資本,以降低“大而不能倒”帶來的金融風險。經改革,銀行最低資本要求比例和資本緩沖要求比例之和中,除扣減項后的普通股比例提高到7%,一級資本提高到8.5%,總資本提高到10.5%。此外,巴塞爾Ⅲ規定了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并修改了凈穩定融資比例(NSPR),以加強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監管。巴塞爾III具體資本改革要求比例(見表1):

為加強巴塞爾III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考慮各成員國的實際利益,避免各國僅將改革標準運用于本國銀行而損害其國際競爭力,促進協議的盡快達成,巴塞爾III設計了金融監管機制實施的過渡期,并要求各成員國2013年之前將協議內容列入本國法律。過渡期安排要求各成員國在2013年之前,將普通股比例、一級資本最低要求比例、總資本加資本留存緩沖的最低要求比例分別提升至3.5%、4.5%、8%,到2019年之前分別提升至4.5%、7%、10.5%,對于總資本最低要求比例為8%并一直維持。對于不符合一級非核心資本和二級資本的新資本工具,各成員國要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分十年逐步剔除。對于銀行資本的監管調整項,包括未并表金融機構的重大投資、因時間性差異產生的遞延稅資產和按揭抵押貸款收款權等,要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全額扣除。過渡期的具體安排(見下頁表2):

3.G20峰會與國際金融監管改革。自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以來,G20共舉辦了五次峰會。從第一次峰會加強國際金融領域監管規范到第五次峰會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等,幾乎每次峰會都討論了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相關議題。G20雖然是布雷頓森林體系框架內非正式對話的一種新機制,但在推動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合作并促進國際金融穩定和經濟的持續增長方面發揮了越來越大的積極作用。根據G20關于2009年4月2日的倫敦峰會決議,2009年6月26日成立了金融穩定委員會以代替原有的金融穩定論壇,包括G20所有成員國及相關國際組織和經濟體。該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就是加強金融監管應對金融風險以促進和維護全球金融穩定。2010年G20首爾峰會進一步推進了國際金融監管改革:一是加強全球金融體系改革,構建一個新的國際金融監管框架,以確保世界經濟的穩定、可持續發展,其核心內容包括銀行資轉貼于 本和流動性標準,以及改善金融監管、有效解決具有系統性重要地位的金融機構問題的措施。該框架將限制過去金融產業的過度行為以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發展,并確保金融體系具有更好應對危機的彈性。二是進一步改進對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加強針對影子銀行的監管,明確監管全球大型金融機構(SIFI)的國際標準和原則。加強消費者保護,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和完整性,從而進一步鞏固全球金融安全網。

二、金融創新產品風險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監管深化理論分析

自20世紀末60年代以來,由于自由主義思潮促進對金融監管的放松,推動了國際金融產品創新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美國經濟學家E. S.肖于1973年系統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論,認為各國政府應當放棄對金融市場的干預和控制才能實現金融深化,從而促進經濟增長。然而,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恰恰說明金融自由化不是無限制地自由化,而是在市場經濟法治化發展下的一種自由化,否則必然會引發金融危機。過度金融自由發展其實是自由主義思想的一種誤解,而金融創新產品風險引發的金融危機也是監管深化理論發展滯后的一種表現。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是對過度金融自由的一種糾正,其實質不是監管嚴與松的問題,而是監管深化(余海斌、王慧琴,2010)的一種實踐反映。由于金融深化理論與實踐都快速發展了,但是監管深化理論及實踐都是滯后的,導致了金融風險過度積聚并引發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深化發展既不是無力監管也不是無限監管,監管深化要求監管的度要適當,對市場的干預要適度,對于具體的監管方法和監管技術等要不斷發展。從監管深化理論框架來分析,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推進了監管理念、監管目標、監管機制、監管方法和技術等方面的監管深化。

1.金融創新產品風險導向監管理念的認識進一步提高,監管范圍進一步擴大。從改革內容來看,金融衍生產品等更多的金融創新產品被納入監管范圍。對金融創新產品的高風險性、高杠桿性、風險透明度不高等特點,金融機構推動創新產品風險擴張的薪酬激勵機制,以及信用評級機構對金融創新產品風險的作用機制等,從監管角度提高了認識。

2.金融創新產品引發的系統性風險首次明確納入改革目標,中央銀行在應對系統性風險及金融穩定職能得到強化。從改革內容來看,系統性金融風險被明確納入改革目標,并成立相關部門專門負責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處理。同時,不管是對金融創新產品風險引發的一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還是全球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不管是英美兩國的金融監管機制改革還是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機制改革,都強化了中央銀行對金融創新產品風險的監管職能,以促進維護金融穩定目標。

3.各成員國國內金融監管機制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機制進一步強化。由于2007年次貸危機引發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金融創新產品風險已不僅僅涉及一國金融監管,更涉及全球金融監管。英美等國家在加強國內金融監管機制改革的同時,也積極促進國際金融監管機制的協調與合作。從歐盟到G20峰會等,都一直在建立健全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機制。

4.金融產品創新風險的監管方法進一步科學化,監管技術進一步提高。不管是英美等國家關于提高金融信息披露與收集機制、風險計量方法與模型的改進、壓力測試的應用等,還是巴塞爾III對資本計量的方法與技術改革、對國際會計準則的改進等,都在推進對金融產品創新風險的監管方法與技術的科學化。這些都是監管深化的實踐反映。

三、金融創新產品風險國際監管深化的實踐啟示

從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內容來看,金融創新產品風險的國際監管機制改革體現了監管深化的以下幾個實踐趨勢,對于中國金融監管深化實踐具有重要啟示。

從歐盟金融監管深化發展的實踐來分析,歐盟雖然從加強歐盟立法、建立健全歐盟金融監管機制等方面不斷推進歐盟金融監管一體化,加強歐盟各成員國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但由于歐盟各成員國分散化的財政主權及國家利益等因素的不利影響,歐盟作為一個經濟體在金融監管一體化改革方面的實踐仍有待進一步深化,新成立的歐盟金融監管機構有監管作用也有待進一步各成員國的改革推動。

巴塞爾III改革方案構建了當前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有影響力的機制。2010年11月11日至12月20日,首爾峰會批準通過改革方案,使之開始對各成員國逐步產生約束力。巴塞爾III重新定義了新資本范圍,提高了銀行資本實力,加強了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監管、強化了跨境銀行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有助于維持長期金融穩定和經濟增長。針對金融創新產品風險,巴塞爾III特別規定了資本的監管調整項,要求對按揭抵押貸款收款權(mortgage servicing rights)和未并表金融機構的重大投資(investments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等資本的計量時,從2014年開始扣除20%并逐年遞增20%,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全額扣除。這一規定降低了金融創新產品風險對銀行的沖擊,提高了銀行對金融創新產品風險的抵抗能力。在銀行計量評估金融創新產品風險時,巴塞爾III建議使用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權重進行計量,并進一步完善對再證券化產品創新風險暴露的處理。但從實踐運行展望角度來分析,巴塞爾III對資本金計算的新規定雖然提高了銀行核心資本,但也將促使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降,部分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可能面臨資本短缺,對短期經濟增長及經濟困難的成員國可能帶來一定負面影響。巴塞爾III雖然加強了監管,尤其是金融創新產品風險的監管,但在短期將增加金融投資者的貸款成本,貸款難度有可能加大,對金融產品的進一步創新有一定負面影響。從國際金融監管實踐來看,巴塞爾III改革方案還有賴于各成員國在執行中的協調與合作,尤其是相關金融數據的定義范圍、金融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金融數據使用的規范性和匹配性等都會影響金融風險的評估與計量,從而間接影響巴塞爾III的實施效果。G20峰會雖然通過了巴塞爾III,但由于各國金融創新產品發展不一致及各成員國利益的不同等因素,尤其是對各國銀行國際競爭力的影響因素,各成員國在具體執行改革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

對于中國金融監管改革來說,例如,巴塞爾III對內部評級法的應用要求、金融信息在金融風險的評估與計量等監管方法與監管技術的實施,對中國金融機構在加強金融數據的收集處理、金融數據的模型應用等、金融監管人才的培養等方面都形成一定壓力,需要從多方面進一步加強,以更好地落實巴塞爾協議;又如,關于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方面,有些成員國如美國是金融產品創新過度,而中國是行政性監管過度,對市場經濟的干預過多,市場化監管不足,因此在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方面應該區別應對,以促進中國金融創新產品的發展;再如,國際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立健全,對于加強中國“一行三會”之間及與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相關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具有重要啟示。

參考文獻

[1]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History of the Basel Committee and its Membership, bis.org/bcbs/history.htm.

篇8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

中圖分類號:F8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7-0050-06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7.12

2007年8月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對國際金融秩序造成了極大的沖擊和破壞,給各國經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國際經驗表明,金融危機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監管不力造成的,而監管不力往往又與各金融監管部門各自為政、缺乏協調合作緊密相關。危機過后,許多國家和地區相繼對原有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進行了改革,而在另一些國家,不僅受到的沖擊較小而且沒有對此進行改革,原有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經受住了此次金融危機的考驗。總結、借鑒這些國家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成功經驗,我們從中可以得到一些重要的啟示,對于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外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成功經驗

(一)加拿大

加拿大能夠成功應對本輪金融危機的沖擊,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其獨特的、保守的、穩健的金融體系和監管制度。作為聯邦制國家,加拿大的金融監管采取的是聯邦和省分權、協作高度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目前被全世界公認為最穩健的金融監管體系。

1.在監管機構①設置與職能方面

聯邦層面的監管機構有加拿大財政部、金融機構監管署(OSFI)、存款保險公司(CDIC)、加拿大銀行、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以及證券管理委員會;省層面上政府也設立了專門的省級金融監管部門。各監管機構分別具有以下職能。

(1)財政部。是加拿大金融系統的最高監督人,負責制訂金融政策和金融法規,同時協調金融機構監管署與省金融機構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

(2)金融機構監管署。根據《金融機構監管署法案》設立的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管署,隸屬于財政部,是加拿大聯邦政府中唯一負責監管金融機構的部門,在整個監管體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其主要職能是立法和監督,審慎監管在聯邦注冊的金融機構。此外,金融機構監管署還可以通過國家設立的行業管理中心和行業自律協會,來實現對省屬監管對象的一些影響。

(3)加拿大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專司貨幣發行,負責貨幣政策制定與執行、支付系統的正常運作,以及充當最后貸款人,從控制信用的角度對金融機構進行管理。

(4)存款保險公司。其也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但檢查的重點和目標與金融機構監管署不同。二者共同制定了《干預聯邦管理的存款機構指南》,明確了各自在對存款機構進行干預時的具體職責和工作機制。

2.在監管機構協調與合作方面

加拿大基本確立了以金融機構監管署為核心的統一監管模式,但仍注重加強各監管機構間的溝通、協調與合作。

(1)在金融機構監管署與其他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金融機構監管署與財政部、加拿大銀行、存款保險公司職能劃分比較清晰,權責比較明確,沒有錯綜復雜的職能交叉關系。

(2)在金融機構監管署與省金融監管部門的關系。一方面,聯邦和省級金融監管機構形成了特殊的“分權”模式,二者不是垂直領導關系,而是相互協調與合作的關系。各省銀行和保險公司主要由聯邦的金融機構監管署監管,證券公司和投資基金分別由省證券監管委員會和省金融服務委員會監管。另一方面,聯邦與省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兩級機構之間在銀行的監管上,通過財政部、聯邦和省金融機構監管部門之間簽署金融監管協定。當出現矛盾時,金融機構監管署會與省監管部門進行正式或非正式的協調。

(3)在信息的有效共享與協調關系。為了掌握更多的監管信息,聯邦政府和各省建立了信息溝通渠道,實現信息的有效共享。這不僅加強了整個金融系統的監管,也提高了監管效率,同時降低了監管成本,減輕了金融機構的負擔,而且化解了由于因信息不暢引發的矛盾。

(二)日本

在經歷了泡沫經濟崩潰和亞洲金融危機后,日本政府對自身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改革,加強了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健全了日本的金融監管體系,提高了金融業的風險控制能力。

1.在監管機構設置與職能方面

經過改革,日本形成了金融廳全面負責、中央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共同參與、地方財務局受托監管地方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為補充的日本新金融監管體制框架。其主要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如下。

(1)金融廳。作為內閣府的外設局,是日本金融監管的專職機構,獨立全面負責金融監管業務。金融廳設長官1人,下設總務企劃局、檢查局和監督局三個局,各局下設的總務課,專門負責檢查與監督的協調與信息溝通等工作,同時協助財務省(2001年大藏省改為財務省)共同對存款保險機構進行監督。

(2)日本銀行。作為獨立的中央銀行,在法律上并不兼負銀行監管責任,其對金融機構的檢查是為了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著眼于金融機構的流動性。

(3)財務省(地方財務局)以及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等行政部門作為金融監管的協作機構,根據金融廳授權或相關法律規定對相關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2.在監管機構協調與合作方面

改革后的日本金融監管體制比較注重監管的協調性和統一性,金融廳與日本銀行、財務省建立了明確的分工協作關系。

(1)金融廳與日本銀行。實際工作中,二者經常互換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關系。為了不加重被檢查金融機構的負擔,雙方還通過協商機制協調對同一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日程作出安排。

(2)金融廳與財務省。由于金融廳未設立分支機構,財務省下屬的地方財務局仍然接受金融廳委托承擔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

(3)監管機構與其他機構團體。日本在不斷推進金融監管機構改革的同時,還從多方面加強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社會團體之間的溝通與協調,以適應金融環境發展的新要求。

3.在國際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方面

日本積極參與有關國際會議,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的合作。通過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和積極參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證券監督委員會國際組織、保險監督委員會國際組織等的有關活動,及時了解國際金融市場的動向,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三)韓國

亞洲金融危機使韓國政府認識到多元化分業監管的弊端。因此,韓國政府以統一監管為指導思想,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和改革,加強了金融監管的協調合作。

1.在監管法律方面

韓國政府貫徹依法治國的精神,奉行改革立法先行的原則,亞洲金融危機后,韓國政府先后制定和修改了15部有關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如《韓國銀行法》、《統一金融監督機構設置法》、《金融監督機構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為韓國金融監管協調提供了法律依據。

2.在監管機構設置與職能方面

經過改革,韓國的金融監管職能從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基本上形成了由政府的行政監管、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以及民間機構的社會監管組成的聯合金融監管體系。其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是金融監督委員會、證券期貨委員會、存款保險公司、金融監督院、韓國銀行等,其主要職能分別如下。

(1)金融監督委員會。負責實施對資本市場和金融機構集中統一的監管。

(2)證券期貨委員會。負責監督證券與期貨的不公正交易行為、企業會計標準、其他金融監督委員會委托的證券及期貨有關的監管項目。

(3)存款保險公司。擁有對投保金融機構的檢查監督權利,重點是風險性監管。

(4)金融監督院。作為民間公益機構,依照金融監督委員會的指令,負責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和檢查活動。

(5)韓國銀行。專司貨幣政策職能和間接的、有限的銀行監管職能。法律規定,韓國銀行作為銀行的最后貸款人,有權檢查接受其流動性支持的銀行,可以要求金融監督院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聯合進行檢查或要求監督院提供檢查報告。

此外,財政部有關金融監管的職權限于研究、制定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場管理的基本框架,在修改金融監管法規時需要與金融監督委員會協商。

3.在信息的收集與共享方面

2001年的《建立金融監管機構法》明確規定了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及協調、合作機制,金融監管委員會和央行之間可以相互要求對方提供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和數據。若要求合理,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提供。

經過改革,韓國實現了金融監管機構的一體化,監管部門的職責權限得到了重新劃分,權限界定清楚,分工協作關系得到了進一步明確,形成了良好的相互協調機制。

(四)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是此次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最早從全球經濟衰退中復蘇的國家之一,這主要得益于澳大利亞金融監管的制度優勢和各監管機構協調合作與共同努力,尤其是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采取了審慎監管的措施。改革前,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屬于典型的機構監管模式。亞洲金融危機后,澳大利亞于1998年7月1日對金融監管框架進行了廣泛改革,建立了綜合審慎監管框架。

1.在監管機構設置與職能方面

改革后澳大利亞金融監管的主要機構包括澳大利亞儲備銀行(RBA)、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CCC),其主要職能分別如下。

(1)澳大利亞儲備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專司貨幣政策,負責制定實施貨幣政策、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監管支付清算體系。

(2)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主要負責對認可的接受存款機構、養老金基金和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監管工作。

(3)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作為市場行為和信息披露的監管機構,具有監督和執行的功能。

(4)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承擔維護金融業自由、充分競爭和保護消費者的責任。

2.在監管機構協調與合作方面

為了加強金融監管的協調合作,提高監管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財政部與監管部門以及監管部門之間均建立了有效合作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澳大利亞儲備銀行、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共同組建澳大利亞金融監管理事會(ACFR),作為一個非正式主體,其目標是致力于成員之間的合作,進行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共同維持金融體系的高效性、競爭性與穩定性。理事會成員兩兩之間達成“理解備忘錄”,形成高效的合作機制,旨在促進成員之間進行及時、充分的信息交流,明確各自職責,避免監管重疊或真空,以降低監管成本、確保澳大利亞金融體系的穩定。合作內容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對金融風險采取共同行動、在金融審慎監管方面的協商機制和協商參與國際金融監管事務等。

2001年,澳大利亞國會通過了《2001年金融服務改革法案》,2002年3月11日實施,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負責實施新法案并保證其平穩過渡。法案為金融產品的服務者提供了一個協調的可操作框架。

二、我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現狀及問題

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日益明顯、金融控股公司的迅速發展對我國金融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戰。在目前不具備采用統一監管模式的條件下,為了避免分業監管的弊端,防范系統性風險,我國開始了一系列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實踐。

(一)我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現狀

2000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建立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3年3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成立;同年6月銀監會取代之前的央行,與證監會、保監會成立專門工作小組,起草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同年9月,“三會”通過該《備忘錄》,并第一次召開了監管聯席會議。2004年6月,《備忘錄》在銀監會網站上得以公布,并據此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開始了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有益探索。2008年1月,銀監會與保監會簽署旨在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的備忘錄,銀監會與證監會也有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同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新三定方案),通知要求央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作為協調監管的一部分,央行還將負責協調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和交叉金融工具監管。此外,三大監管部門也逐步加強了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門的協調合作機制。

(二)我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問題

鑒于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主要還是采取“一事一議”式的非制度化安排,至今沒有建立起與目前監管體系相適應的制度性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就目前狀況而言,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缺乏完善的法律協調體系

從我國當前立法實踐情況看,其金融法律體系基本上是以行業為基礎而建立的,相應的金融監管體系也與此相對應。這種基于行業特點制定的法律體系,對金融各業之間的業務交叉缺乏考慮,法律之間缺乏協調,導致交叉業務領域的監管重復和監管真空,增加了監管成本,降低了監管效率。

2.制度缺陷和組織松散

雖然建立了制度化機制,但《備忘錄》和“新三定方案”不具有系統性,《備忘錄》把中國人民銀行排除在外更是一個制度性缺陷。協調合作的形式主要是聯席會議,但在實踐中,三家行政級別相同、相互沒有隸屬關系的政府監管機構組成的監管聯席會議不僅其法律效力有待探討,而且其實施效果因部門間的利益沖突已被各自的實踐大打折扣。2003年9月召開了第二次聯席會議后,便一直處于停滯狀態。

3.協調合作層次低下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層次還停留在各部委的相互協調層次上,國務院并未介入。由于監管協調往往牽涉到對金融資源的調度權,這必然打破目前各監管機構的利益均衡,如果缺乏國務院的有效介入,各監管機構在部門利益的驅動下必然導致監管協調的低效。

4.缺乏信息共享機制

信息的共享是監管協調合作的基礎,信息共享機制是分業監管協調合作機制最基礎的內容。目前,我國沒有建立起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方面的信息共享機制。“三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沒有建立一個共用的信息平臺,沒有建立起一個全國統一、高效運轉、標準化的金融信息系統。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啟示

通過對國外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成功經驗的分析,結合我國的現狀與問題,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以便完善我國監管協調合作機制。

(一)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是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法律依據

依法監管是法制社會對金融體系運行的基本要求,不論哪個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工或職責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從各國經驗看,盡管各國監管模式不同,但大多數都是立法先行,通過法律法規等正式制度安排逐步加強了金融監管協調合作。上述國家和地區在監管機構設置與職能、信息收集與共享、檢查制度、國際協調與合作等方面都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加拿大不僅建立了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而且還定期修改過時的法律法規,這種修改并不是孤立地修改某一部法律法規,而是把所有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的條款一并進行修改,增強法律執行過程中的協調與合作;日本《金融監督廳設置法》及其相關法案規定了金融監督廳與中央銀行之間的協調機制;韓國在亞洲金融危機后先后制定和修改了15部有關金融業的法律法規,1997年和2000年分別制定了《金融監督機構法》和《金融控股公司法》;澳大利亞的審慎監管局依據《審慎監管局法》設立,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是依照《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法》授權設立的,后來又制定了《2001年金融服務改革法案》。由此可以看出,“以法律性文件為基礎和依據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更有協調效率的制度安排”。我國應借鑒國外金融監管立法經驗,清理和完善現有的金融法律文件,建立既適合我國金融業發展規律又符合國際金融準則、慣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明確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的框架、部門、職能、權利界限,為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提供法律依據。

(二)信息收集、交流與共享機制的建立是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基礎

金融市場是充滿信息的市場,信息的收集、交流與共享是不同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協調合作的基礎前提。從國外經驗來看,不論哪個國家、不論實行何種金融監管模式,也不論是法律制度的安排、監管機構的設置,還是聯席會議機制的建立,不同層次的監管協調合作機制都離不開監管信息的收集、交流與共享。加拿大聯邦政府和各省建立了信息溝通渠道,實現信息的有效共享。日本的金融廳與日本銀行在實際工作中經常互換信息,金融廳下設的三個局及各局下設的總務課,專門負責檢查與監督的協調與信息溝通等工作。韓國2001年的《建立金融監管機構法》明確規定了金融監管委員會和央行之間可以相互要求對方提供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和數據,若要求合理,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提供。澳大利亞金融監管理事會其成員都有收集數據和信息的權力,成員兩兩之間還達成“理解備忘錄”,形成充分的信息交流合作機制。從本質上說,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就是一種能夠降低金融監管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程度的制度,而建立信息收集、交流與共享機制是降低信息不對稱的根本途徑。當前在制度層面上,我國應盡快建立信息收集、交換與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明確界定共享信息的性質、內容、方式以及保障機制;在具體操作層面上,應建立一個跨部門跨行業的統一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平臺,整合實體經濟信息和監管信息,以便財政部、人民銀行與三家監管部門金融監管信息的實時共享,為完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建立監管協調權力的制約機制,加強對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構的再監督

金融監管機構本身是一個具有很強利益動機的利益主體,只有加強對其的監督制約才能促進金融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權力過于集中,缺乏監督和制約,容易受到政治利益集團的影響,產生權力尋租行為,降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在東亞各國中,金融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與政治利益集團的關系極其密切,使得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效率降低。從日本金融監管制度的演變歷程我們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在賦予新FSA極大權力的同時,并沒有對其監管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影響了日本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監管協調合作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構的再監督。當前,我國應建立中央銀行及其他相關政府機構對“三會”的再監管機制。可考慮由國務院牽頭,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共同組成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委員會,負責制訂金融監管的有關政策,對全國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工作進行指導,并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監管問題、重大金融風險問題進行協調處置,對“三會”執行金融監管政策的情況、監管績效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等實施有效的再監督。鑒于人民銀行依法擁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可由其在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委員會中發揮主導作用,負責協調合作委員會其他成員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對金融業的整體性風險和交叉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待時機成熟,組建由國務院副總理牽頭、有明確法律權限、有實體組織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構,將協調合作機制法制化、實體化。

(四)加強內部風險控制,發揮機構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協調作用

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監管效率,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公平競爭和效率。事實證明,即使再好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也有其局限性。因此,應加強內部風險控制,發揮機構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協調作用,構建以金融機構內控為基礎、行業自律為重點、社會監督為補充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框架,以便形成金融監管的良性互動格局。金融機構的內控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行業自律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環節,社會監督是金融監管的必要補充。從上述國家來看,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管署通過國家設立的行業管理中心和行業自律協會,來實現對省屬監管對象的部分影響;日本新金融監管體制框架把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為補充,從多方面加強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社會團體之間的溝通與協調;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承擔維護金融業自由、充分競爭和保護消費者的責任。隨著外部風險的加大和本土金融業務的發展,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提高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水平,不僅符合國際金融業有效監管的趨勢,而且已成為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微觀基礎。當前,建立機構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符合現代金融風險特征的監管協作框架已刻不容緩。

(五)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合作,努力與國際標準接軌

隨著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危機國際間傳遞的速度越來越快、影響的程度越來越深,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與蔓延也證實了這一點。這表明只依靠某個國家已無法單獨防范和處置危機,危機發生前上述各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就已強調了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開放,尤其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推進,我國也將面臨更大程度的傳染性、系統性風險。因此,我國應順應金融監管國際化的趨勢,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面對金融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新局面,要充分利用雙邊和多邊國際會議,及時了解國外金融市場發展的最新趨勢和監管機構的最新動向,拓寬中國與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金融監管合作渠道,積極參與國際標準規則的制定,建立國際信息共享機制和危機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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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of Foreig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LIU lai-ji,ZHANG Tong

(School of Finance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China)

篇9

關鍵詞:金融;結構模式;監管結構

一、我國的金融監管結構現狀

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由國務院領導下的監事會、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進行監管,并且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金融穩定局負責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協調發展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評估金融系統風險,研究實施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協調風險處置中財政工具和貨幣工具的選擇;實施對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機構的復查,并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重組等工作;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承辦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或金融重組有關的資產。如圖所示,我國現行金融監管結構:

二、如何建立統一型金融監管結構

1.確立新的金融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必須以市場法則為依據,以市場激勵的方式來確立市場秩序。因為一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立是一個自然擴展的過程,它是隨著一個國家要素稟賦結構、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因此,如何強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監管。金融監管市場化的激勵方式,就得把金融監管看作是更集中、更靈活、更有力度、更有效率、個人與企業負擔少的市場監管。它的具體表現是:一是監管機構要準確確定由市場失靈造成而需要解決的問題和風險,是重大市場還是潛在市場失靈,是重大市場失靈,就得分析市場失靈的類型,監管的方式。二是要發展選擇性的方法替代傳統命令式的監管辦法,依靠市場激勵,使用績效標準。三是任何金融監管規章推出,都得通過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并證明這種監管方式是有效率的。四是任何監管規章出臺都得考慮對當事人的影響等。結構模式變革是整個體制改革的重點環節,是促進其他各項改革的落腳點和著力點。

2.逐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確定監管制度調整和改革的時間表,并預留政策法律調整空間

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對金融機構的各種經營管理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這是保證金融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規程序實施,杜絕隨意性,保證客觀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仍存在不少弊端,無法保證金融監管合理、有效、規范地實施。首先是配套法規不完善,隨意性大,主觀性強,實施細則和其他規章制度不配套。其次是執行監管者缺乏監督,既不能保證金融監管的公正、合理,又無法衡量其工作的績效。再次是影響金融監管的外部環境因素缺乏約束,使監管的效用不盡如人意。

3.健全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金融機構要實行“依法退出”,即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制度,包括金融機構間的購并重組規則,金融機構關閉轉破產的法律通道,破產清算中對中小存款人的優先清償原則,金融機構關閉過程中債權、債務人對債務的協商重組制度等內容。明確處置金融風險的資金來源及運用規則,對存款保險基金、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和保險保障基金等制度的建立、運作、使用做出明確要求。通過對退出機構中投資者利益的有限保護,來防范道德風險,培養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4.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有我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金融行業競爭的格局已經形成,經營的風險日益加劇。因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問題被提到議事日程,且呼聲越來越高。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我們應該一分為二地分析存款保險制度,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開辦存款保險的成功經驗,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實際的、較為完善的存款保險體系。

三、結束語

我國金融監管結構的改革正在不斷進行,也取得了一定的進步,為了我國金融監管的健康發展,對金融監管結構的改革和完善是必須的,筆者對我國金融監管結構進行了系統的論述,希望可以為我國金融監管結構的發展盡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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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新時期背景 提高 金融監管改革

金融行業對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關鍵性作用,新時期背景下要求金融行業人士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不斷的提高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金融行業需要不斷的加強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才能夠有效的避免金融風險,使金融行業能夠有序的進行,促進經濟的穩定發展。

一、新時期提高金融監管改革力度的必要性

(一)新時期發展的趨勢

全球化的不斷發展,要求不斷的完善金融監管改革,以適應全球化發展的需求,國家之間的聯系越來也緊密,其他國家如果發生金融危機,勢必會給我國帶來一定的影響,部門國際企業與銀行開展了合作,金融機構的范圍也隨之變大,給金融監管改革帶來一定的難度,新時期背景下要求應完善金融監管改革力度,提高金融機構監管的效率[1]。

(二)互聯網信息化的發展

互聯網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已被廣泛應用在各個領域,金融業也不例外,通過互聯網的融合,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但互聯網本身的缺陷也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了不利的影響,金融機構之間的服務逐漸趨同化,金融機構現都是運用互聯網開展服務,實現了網絡在線交易,但是資金的流動性比較強,不易監管。

(三)金融機構混業現象

金融機構存在混業的現象,加快了金融監管改革,混業自身也有一定的優勢,能夠為客戶提供全面的服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風險,節約了資金成本,但混業經營也會存在不同的問題,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改革,才可能夠有效的避免問題的發生[2]。

(四)完善金融市場

金融監管可以通過中央銀行以及人民銀行等部門來對金融市場進行有效的引導,實施金融監管可以及時發現金融機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的解決。金融監管對于完善金融市場具有決定性作用,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越來越大,協調好它們之間的聯系任務艱巨,還有金融機構影響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只有通過提高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才可以創造出良好的金融市場環境。

二、新時期金融監管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機制不健全

金融行業中缺乏完善的監管機制,監管機制尚未建立,內部控制力度較弱,不能夠通過內部控制加強監管,由于機制不完善,無法將制度落實到位,部分制度的制定也只是空談,在建立部分機制時無法結合實際情況。另外審計部門以及會計部門職責分布不明確,無法對金融機構進行內部監管,使金融監管工作無法得到開展。缺乏高素質的金融監管人員,工作人員的職責意識不強。另外,金融監管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持,在金融監管中還沒有完整的金融法律法規,不能夠為金融監管提供法律性依據,限制了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3]。

(二)金融監管無法有效協調

金融機構部門沒有適應時代的發展,無法運用互聯網進行監管,使監管部門無法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金融行業的信息數據庫至關重要,關系著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對于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來說,要做到信息資源共享具有一定的難度,信息數據庫主要還是以銀行信貸業務為核心,實現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統一難度較大。在金融機構中各個部門的信息無法得到有效的整合,信息的傳播較慢,信息較為分散,不能達到資源共享,即使各個部門頒發了相關的政策,因無法有效的協調,不能將政策落實到位。部門監管的標準不一致,比如銀行存款比率指標取消后,到了季節末尾銀行的沖時點將會逐步消減,而人民y行將非機構類金融資金存款歸類到了一般性質的資金存款中,銀行監管部門沒有對資金存款進行監管,無法有效的掌握銀行存款的動態變化。

(三)金融監管形式較為單一

部分金融機構在開展監管工作只注重了經濟利益而忽視了金融的風險,給金融行業帶來了不必要的影響,金融監管形式比較單一,監管手段不足,在財務資金方面不能有效的進行管理,無法對工作每個環節進行監控,導致不能及時發現風險,也無法運用措施進行處理,無法有效的規避金融風險,沒有對監管形式進行改革,監管形式單一無法針對性的解決不同的問題,給金融業造成了一定的損失[4]。

(四)監管系統有待改善

現今金融機構是“一行三會”的模式,缺乏完整的監管系統,沒有通過互聯網的形式創建監管系統,監管系統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也無法有效的識別金融風險,缺乏宏觀政策的指導,使金融行業大都缺乏監管系統,另外當前的監管模式沒有考慮到金融消費者以及投資者的權益,缺乏維護權益者監管機構,也沒有為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監管系統的不足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給金融行業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五)監管標準沒有符合新時期的標準

金融監管機制還存在著很多不足,很多金融機構沒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監管,無法做好金融監管工作,不能夠對金融監管進行科學合理地管理,金融機構如果不按照監管標準實行金融監管,將會不利于金融監管改革的進程,增加了金融的風險,無法提高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

三、提高金融監管改革力度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監管機制

金融機構應轉變監管理念,不斷的完善監管改革機制,才可以有效的規避金融風險,給金融行業減小不必要的損失,確保金融行業能夠有序進行。在建立監管機制時應根據實際的情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方案,監管加強內部控制,將制度落實到位,明確部門之間的崗位職責,提高人員的職責意識,對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培訓相關金融監管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確保每個工作人員都能夠接受到培訓,金融行業也應引進高素質人才,能夠組建高素質的金融監管人才,為使金融監管改革工作能夠有效的開展。傳統的監管模式已不能夠適應當今時代的發展,不能夠滿足金融的需求,需要完善監管機制,不斷的創新監管機制,為金融監管提供良好的氛圍,還應為金融監管工作增加法律法規,為金融監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性依據,提高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5]。

(二)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金融機構應當通過互聯網的形式不斷的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使監管部門之間能夠實現資源共享,為金融行業建立信息數據庫,以便于更好的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加強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的協調工作,使他們之間能夠達到信息整合,實現統一發展。應協調好金融機構部門之間的工作,使各個部門之間的信息能夠進行有效的傳播,統一信息,只有這樣才能夠貫徹落實好相關政策。規范部門監管的標準,不能將非機構類金融資金存款歸類到一般性質的資金存款中,成立監管小組,對資金存款的轉移情況及其變化要實時監管,掌握銀行存款的數據動態變化,提高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6]。

(三)完善監管形式

完善監管形式,使單一的監管形式向多元化方式轉變,金融行業正在逐步實現混業經營,必須改變傳統的單一監管模式,能夠促進金融機構協調發展。通過完善監管形式,能夠實時掌握金融機構工作運轉的動態變化,進而可以了解整個金融行業的信息,在發展的過程中能夠做到預防風險。成立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應對銀行、保險公司以及證券公司統一實行監控,加強監管的力度,得到準確有效的數據信息,應加強網絡監測的能力,運用網絡監測系統來進行管理,運用網絡監測中的數據庫,為金融監管工作提供準確有效的數據,能夠提前做好金融風險的預防工作,避免了金融風險給金融行業造成損失,為監管工作有效的開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明確宏觀調控的指導作用

加強宏觀調控能夠有效的規避金融風險,中央銀行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機構,在分析金融風險的過程中能夠通過經濟貨幣來判斷金融風險,中央銀行的職能作用較為明顯,能夠更好的對風險進行監管,中央銀行對于促進金融穩定發展具有決定性作用,還可以穩定市場的變化,另外中央銀行具有宏觀管理的作用,能夠全方位的保障金融機構的穩定。應充分發揮宏觀調控的指導作用,才能夠提高金融監管的力度[7]。

四、結語

金融機構應當明確金融監管的重要性,提高金融改革的力度適應了社會的發展,能夠最大化的滿足金融行業的需求,金融改革的過程中面臨著很多困境,針對存在的不足之處應當制定出科學合理的措施,完善監管機制,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監管形式,明確宏觀調控的指導作用,只有不斷的改善金融監管機制,才可提高金融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金融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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