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趨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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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8-0149-02
一、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國現有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由于中國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主要是針對分業經營,因此在很多方面存在著缺陷:
(一)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
依據《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中的監管原則:如果想促使一個銀行監管的有效執行,不僅必須要具有宏觀經濟政策的持續性和金融基礎設施的完善性,還必須具有保護機制的系統性等基本條件。我們不難看出,一個行之有效的監管模式,既要讓參與的銀行機構具有明確的責任與清晰的目標,同時還必須具有執行上的自和充分的資源。但是從中國目前的監管體系上來看,雖然和之前相比更加獨立,但是從總體上講,還遠遠不夠。它主要還是依靠于較少獨立性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體系的中央銀行,很難不受政府政策的影響,因此在制定政策與履行責任上有時還要聽從財政部門的指令。而且央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又負責金融監管,必然在某種程度上會導致金融監管服從貨幣政策,從而較大地影響了金融監管的獨立性。
(二)金融監管缺乏有效的協調性
從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構成上看,中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個部門來承擔。因為主要是針對分業經營的監管,因此這四個部門之間還沒有一套科學有效的協調機制。金融監管的各個部門自稱體系,缺少部門之間的聯動協調機制,這樣必然造成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適應差,影響到監管效率,在分業經營的業務交叉處產生監管真空,給被監管對象提供可乘之機。
二、未來中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
(一)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監管體制實際上也就是由行業監管轉向綜合監管。近年來,中國一直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管理體制,對顯露專業監管優勢以及提升監管效率具有明顯效果。但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分業監管體制更偏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審批。這就會導致各監管之間的監管標準出現異同,這樣既會重復監管,使嚴格更嚴格;也會出現監管紕漏,讓松懈更松懈;更易導致員工爭權奪勢抑或推諉扯皮。例如,目前越來越多需要多家金融部門協調監管卻始終統一不起來的“表外業務”,以及無法綜合評估整個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監管機構等等。
隨著中國金融機構混合業經營態勢的發展,交叉、跨業的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日漸增多,各大金融機構的業務關系也日益密切。混業經營不但削弱了分業監管,更對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嚴峻挑戰。
連同分析其他國家的經驗,中國必須將分業監管轉變成統一監管,走金融統一或綜合監管的道路。例如有人所說的合三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為一個監管機構,并在此基礎上設立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亦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后便由此機構統一規劃中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并且監管中國所有的金融機構。
當然,這種轉變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實現,應以中國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為基礎逐步完善監管體制,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以便更好地促使金融業蓬勃向上發展。
(二)完善金融監管模式: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模式實際上就是把專業監管轉換成行為監管。傳統分業監管體制中主要采取按照不同金融機構類型來劃分金融監管對象的機構監管模式。這種模式在相對封閉的金融市場中較為有效,但對如今的功能一體化,業務界限日漸模糊,金融機構便需要轉換為功能監管。即依據體系的基本功能劃分。從這種角度監管,不但可以涵蓋所有金融產品及活動,還能夠有效解決混業經營下的金融創新產品監管歸屬問題。金融監管對象從機構轉為業務不但有利于節約資源,提高效率,適應金融的創新需要,還能及時處理解決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目前,中國正由分業經營到混合經營,因而可以現有的“三駕馬車式”的金融監管基本組織架構為基礎,科學界定和劃分含金融創新產品的金融業務。以功能監管為原則來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與監管的范圍,從而達到功能性監管覆蓋金融經營。為更好適應新的混業經營形式,銀監會可轉換為銀監會監管銀行和信托業務,保監會監管保險業務,證監會管證券業務。
(三)完善監管工作方式: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方式實際上就是由行政審批轉向過程控制。長期以來,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和現場監管較受重視,但已經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金融市場和繁多的金融創新產品。因此,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是實現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并重的現代監管方式轉變的重要步驟。
在中國,金融監管主要是行政審批,控制市場的準入。而風險性監管既不夠完善,也缺乏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正常機制。因此,金融監管重點在于跟上金融機構商業模式的重大變化,否則,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必然會大規模地爆發危機。
分析中國金融發展特點之后,我們認為應把風險監管方面作為工作重心,為化解和減少各種金融風險,還應協調監管制度,改變手段與方法,并且完善風險預警、風險評價、風險化解及風險隔離等機制。這樣才能更好地掌握金融市場的風險,達到預期目標。
為更好地處理可能出現的危機,避免因個別突發事件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各監管部分之間要建立健全靈活有效的溝通機制,加強合作與交流。在實際監管過程中,各部門要側重非現場監管,因此健全和完善非現場監管網絡、增加非現場監管的方法,加強對金融機構法人的監管是十分重要的。當然,還要大力加強建設金融誠信檔案,全面系統地了解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以便排除隱患。我們還需完整完善風險指標的體系,多維分析非現場的監管數據,以此提高預警風險的能力水平。
三、結語
隨著美國金融危機的終結,全球經濟復蘇,金融市場必將更加活躍。加強中國金融體系與全球金融體系的聯動性則需更多的擴展國際業務。因此,為使中國監管體制的完善得到更大的發展空間,現有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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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金融監管; 各國金融監管改革 ;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8-0373-01
一、各國金融監管立法的變遷
(一)美國:從《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到《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1992年經濟危機后,美國國會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其中規范政權與銀行業之間關系的一些條款被合稱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中的規定使銀行與證券公司在機構、人員、業務范圍上嚴格區分開來。隨后,美國國會又先后頒布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從而逐步形成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的基本框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此法案的簽署正式確立了混業經營和功能監管制度。
(二)英國:高度集中的單一監管
英國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最明顯的特點是自律,這種自律監管方式的優點在于靈活、較有彈性,缺陷是人為因素比較明顯。1998年7月《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頒布,成為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的權力、責任及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規范了金融市場的運作。①這一系列立法措施宣告了英國傳統的以自律性管理為主的金融監管體制全面讓位,為英國適應新世紀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提供了一個空前嶄新的改革框架。
(三)德國:“全能銀行”模式
德國金融業的一個典型特征是“全能銀行”。然而,90年代德國金融業在內外競爭的壓力之下,也開始尋求改革之路,將原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三個機構合并,成立了金融監管局,根據原有的《德國銀行法》、《保險監管法》和《德國證券交易法》三部實體法,履行對德國金融業統一監管的職能。金融監管局的監管目標主要包括:第一,確保德國金融業整體功能的發揮;第二,確保德國金融機構的償付能力;第三,保護客戶和投資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在金融全球化這個大背景下,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都經歷了從20世紀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監管的回歸,這是監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礎上的監管。各國的金融監管立法都是順應國內國際金融的產物,這種法律制度的趨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監管正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
(一)強調安全與效率并重的金融監管目標
20世紀70年代以前,國際金融管制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進入70年代之后,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傳統的金融管制法案逐漸顯得不能適應需要。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積極應對這一趨勢,調整監管目標,開始越來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獨特性,金融監管實踐向著管理金融活動和防范金融體系中的風險方向轉變。各國通過金融立法改革,從單純強調金融安全轉而強調安全與效益并重的目標。
(二)強調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化
國際金融的發展趨勢和本質要求是由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功能型監管是在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功能型監管的優點在于管理的協調性高,管理中的盲點容易被發現并能得到及時處理,金融機構資產組合總體風險容易判斷。
(三)強調從分離監管到統一監管的轉變
統一監管體制是指由統一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業、保險和證券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監管,有利于判斷混業金融機構的總體風險。統一監管具有如下優勢:①可以消除監管死角;②如果監管內容類似,可以提高監管效率;③可以降低分業監管帶來的信息分享成本;④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源;⑤可以避免因監管機構的不同而帶來的監督程度和監管力度的差別;⑥有助于加強對混業經營金融集團的監管。
(四)強調外部監管與自律監控的結合
金融監管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來實施,主要包括政府的外部監管和金融機構的自律監控兩個方面。1998年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原則》,提出了評價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14條原則。這些原則及于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監管以及健全內控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五)強調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長期以來,巴塞爾委員會一直努力在兩個領域內展開工作,一是制定共同的監管最低標準,供各國監管當局遵循,以求達到監管標準最低限度的統一。二是劃分東道國與母國的責任。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推出了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文件-《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致力于把10國集團(BIS)多邊安排的成功監管擴展到越來越多的對金融體系有重要作用的新興國家,以加強國際金融體系。在充分合作基礎上的全球化監管已是大勢所趨。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啟示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相對而言,金融監管立法還比較薄弱,面對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的新的變化,當前我國金融立法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點。
(一)金融監管在重效率的同時還要兼顧安全
金融監管要處理好安全和效率關系,要兩者并重。金融創新能夠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資產,使市場工具多樣化,有助于建立一個發達的金融市場,但同時金融創新也帶來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如監管不力,則會有害金融市場。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金融創新還停留在初級階段,發展潛力巨大,在金融過程中,必須處理好風險防范與金融創新的關系,既不能以風險為由抑制金融創新,也不能為創新而忽視風險防范。
(二)監管體制須不斷完善以避免落后于金融創新
我國金融監管采取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 ,貨幣監管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 ,機構監管職能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行使。這種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已不應國際金融的全球化的現實。在金融場日益全球化及金融創新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 ,傳統金融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 ,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 ,跨部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因此 ,我國必須加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 ,確立新的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逐漸實現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過渡及由機構性監管功能性、目標性監管過渡。
おげ慰嘉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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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的提出
隨著我國加入WTO進程的加快,我國的金融業開放程度將進一步提高,5年后,金融市場將對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國外金融機構及金融財團憑借著雄厚實力和全球優勢,將會陸續進入我國,它們的業務投向決不會像我國的金融機構那樣被限制在一個狹窄的范圍內,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將使我國金融機構的效益狀況進一步惡化,進而對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產生沖擊。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與現行監管模式的矛盾將不斷顯現出來,再加之國家宏觀決策部門也已經認識到了分業經營的弊端,以及綜合的優越性,并且對前幾年銀行進入股市所造成的混亂有了新的認識,不是混業經營本身的不足,而是資本市場的不完善以及股民的素質和投資意識問題。所有這些,都將會對金融監管提出眾多問題。
1.從我國金融市場的內部因素看,混業經營的苗頭已有所暴露,是鼓勵還是制止,金融監管將面臨挑戰。由于我國的銀行、信托、信用社、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在資金融通上、清算上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且都是作為金融市場的共同主體開展業務活動。事實上,目前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商業銀行越來越多地參與證券資金的清算服務,推出銀行轉賬等新型業務,而證券商進入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允許銀行開辦券商股票質押貸款,允許保險資金通過投資基金進入股市等政策創新,剛開辟了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之間的資金流通渠道。近幾年來,我國金融業開始出現銀、證、保合作熱,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之間業務交叉已很普遍,突出表現為業務融合。各大證券、保險公司紛紛搶灘,與各家商業銀行簽訂協議。從銀保雙方答訂的合作協議看,合作的范圍包括代收保費、代支保險金、代銷保險產品、融資業務、資金匯劃、網絡結算、商務、聯合發卡、保單質押貸款、客戶信息共享等方面。從銀證之間的合作來看,范圍包括銀證轉賬業務、網上交易業務、利用銀行卡和銀行存折直接買賣股票、券商委托銀行網點代辦開戶業務、銀行承擔資金結算和基金托管業務、在投資銀行業務上的合作等,如中國銀行與平安保險公司簽署業務合作總協議;工商銀行與華夏證券公司簽署了全面業務合作協議;中國銀行與銀行簽署了全面合作協議;招商銀行和太平洋保險公司簽署了合作戰略伙伴協議;中國光大集團通過一系列重組、兼并和收購,已擁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形成了各類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優勢互補、相互協作的多元化經營模式;中國國際信托投資集團也擁有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銀、證、保之間的相互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所有這些為金融業混業經營監管邁出了新的一步。因此,三者互相滲透是我國金融機構發展的客觀要求。
2.國際金融市場新的發展趨勢,客觀上要求金融業打破單一的服務方式,提供全方位一攬子業務服務。在革命和全球化的迅猛推動下,世界金融正在進入一個大變革和大變遷的創新時期。當前,以金融科技化創新為驅動,電子科技的迅猛發展,國際互聯網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電子網絡的驚人擴張,金融服務已發生巨大變化,場外交易和衍生產品的交易規模越來越大,全球金融產品不斷形成電子網絡化的趨勢,金融電子商務業務日趨頻繁,電話銷售和直接銷售以及網上銀行發展很快,跨國投資急劇增加,資本流動更加頻繁,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愈演愈烈,銀行、證券、保險業界線出規模糊趨勢,金融機構業務交叉并走向多元化、綜合化,出現金融機構趨同化,銀行已經開始從傳統的放款業務向證券投資領域發展,直接融資比重上升,銀行傳統的存貸款間接融資業務比重下降,表外業務和中間業務成為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有些銀行還將業務范圍拓展到經營證券、保險、租賃信托及衍生金融業務領域,而證券、租賃、保險等金融公司也開始向特定顧客發放貸款。越來越多的金融監管當局試圖順應這一變化,從方便客戶,提高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出發,改革金融監管體制,把多個監管機構的各自為政改革合并組成為一個監管機構,為服務對象提供一個金融監管服務的超市。全球統一大市場正在形成,特別是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于1999年3月1日生效,國家間開放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在一定范圍內獲得了正式認可。這一協議的生效,更加快了這一趨勢。我國加入WTO已成定局,加入WTO后,我國將在5年保護性過渡期內有限度開放,5年后對世界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國家間開放銀行、證券、保險市場及西方國家全方位一攬子業務服務制度將對我國金融現行的單一服務方式帶來強烈的沖擊。我國金融業如不及早行動,主動適應這種變化,拓展服務領域,實現優勢互補,既會對經濟產生負面,又會對金融體系的穩定產生負面影響,也會在未來開放市場的競爭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3.我國監管制度尚處在建立和不斷完善時期,金融監管多以強制性措施為主,缺乏完善的監管手段,其能力和效率還有待于提高。從的情況看,改革確有不到位、不完善之處,分業監管的體制與國際金融一體化的趨勢還存在著許多不適之處,導致監管主體的職能需要重新定位,主要是機構監管還未實行功能監管,存在著雙重監管的,增大了監管成本,并帶來了若干剪不斷、理不順的新問題和矛盾,如金融監管信息未能實現共享,監管的準確性、有效性難以保障,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還有待于提高,監管手段的化程度不高,監管程序的規范性建設還需加快。我國已頒布了不少金融法規,但在某些領域還是有一些空白,金融法規還有待于進一步修改完善,監管機構的職能尚未落到實處,中央銀行明確規定不再行使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職能,但由于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分支機構少,各地尤其是州、地、市和縣一級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出現了斷檔,實際上處于央行與證監會、保監會三不管的真空狀態,證券、保險機構在經營思想、業務開拓、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財務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問題。因此,分業監管體制不應該也不可能是互相隔絕、互不往來的監管體制,否則,要么會出現監管真空,要么就是一些應改革、應創新的業務得不到監管機關的認定,而我國的監管體制則恰恰有這種弊病。
4.現行金融分業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抑制了金融業規模的擴大、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和現代制度的建立。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嚴格禁止銀行、儲蓄機構、養老保險機構的資金進入證券市場,這樣,就將部分需要規避的投資主體資金拒之門外。對銀行業務經營的嚴格限制,不利于銀行業的及國際競爭力提高,銀行由于只能在狹小的存貸款領域開展業務,市場定位趨同性高,中間業務大多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處于停滯狀態,利率市場化程度低,金融化發展緩慢,彼此間正常的競爭手段主要靠增加網點數量、延長服務時間、改善服務態度等簡單形式,而這一金融服務市場格局早已被外資銀行所熟悉。其結果是金融資產規模在擴大,但風除被忽視,資產管理和運作仍處于較低水平,資產過于單一,主要面對國有企業從事基本業務活動,由于國有企業普遍效益低下,致使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率持續上升,或是為安全起見少發貸款,致使存差過大,資金浪費,業務收入無法抵補業務支出,出現大面積虧損。
雖然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渠道進入證券市場,但與國際保險資金的通行做法存在著很大的差距。目前保險公司的大部分保費都存入銀行,導致資金運用渠道不暢、保險產品開發慢、審批慢等問題,按國際慣例,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為滿足其理賠和業務支出需要,關鍵要把保費資金用活,但在現行管理模式下,保險公司只能將錢存入銀行,再加之,近幾年銀行連續降息,使得保險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無法滿足其理賠和業務支出的需要,許多保險公司也出現虧損趨勢。
證券業目前受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和自身業務能力的限制,其業務經營仍處于比較簡單的狀態,真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業務尚未開始。證券類金融機構在分業管理、缺少必要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手段的情況下,股市低迷時,許多證券營業部因交易清淡,其性收入都不足以抵補其房租及各項開支;行情看漲,一些證券公司又常常違規挪用客戶保證金以提高其自營業務能力。同時,證券發行的額度管理和行政審批,導致管理部門各層次的尋租行為,使上市公司成為各利益集團爭奪妥協的結果,不僅降低了資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增加了發行企業及券商的發行成本與隱性支出,與國際證券業相比,存在著不規范性。
長此以往,在國際上許多國家放松對銀行、證券、保險經營機構混業經營,金融機構全能化已成為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普遍選擇的大背景下,我國對銀行、證券、保險的嚴格限制、融資及投資渠道的缺乏及傳統單調的業務品種,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展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上立足,由此到金融主體的市場運作行為及策略,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不利于金融創新,這不僅加劇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而且也不利于金融企業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其產權結構的調整、技術的創新、資產質量的提高,其結果是使我國金融業素質及競爭力急劇下降,國際地位將會受到影響。
二、解決的建議
國際混業經營監管趨勢遲早會對我國的分業經營監管制度產生沖擊,混業經營監管將成為我國業最終的方向,針對國內金融業出現的混業經營苗頭,三大監管機構應加強協調和合作,形成合力,引導和疏浚,而不是遏制和圍堵,并積極做好混業經營監管的各項準備工作,迎接我國加入WTO后的各種挑戰,在激烈的競爭中逐步形成符合特色的金融監管體制。
1.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應積極探索彼此合作的協調機制和監管體系。,在分業經營監管的前提下,三大監管機構應加強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建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監管中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商,交流監管信息,解決好分業經營監管中的問題,對策,要有目的、有計劃地聯合建立金融監管方面的公告制度、通報制度、督辦制度、質詢制度、金融機構整體測評制度、金融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統一談話制度等,盡快建立起三者之間有效的政策協調的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多渠道獲取對監管有用的信息,加強彼此之間的信息交流,進一步規范和健全金融機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在現場檢查時,相互協調,檢查報告相互抄送,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同時,應做好加入WTO的準備工作,在新形勢下三大監管機構應對WTO中金融服務貿易有關條款做深入研究,使金融監管具有適應性和前瞻性,既符合國際慣例,又有區域特點,不斷進行自我完善。我國加入WTO 5年后,將對世界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分業經營的藩籬將不斷被突破。我國分業經營必將向混業經營過渡,在此前提下,金融監管機制應逐步考慮一體化,應將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職能和銀行監管職能相分離,考慮改變目前這種人行、證監會、保監會三權分業的方式,由三足鼎立走向一統模式,把多個監管機構的各自為政,改革合并組成為一個監管機構,以便為服務對象提供一個金融監管服務的超市,實行統一、綜合監管,逐步統一監管標準,并實現監管標準的充分透明,實現金融公平競爭,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為向全面混業監管做好準備。
2.提高素質,合理分工,明確職責,改進手段,強化聯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綜合監管的水平和效率。加入WTO后,外資金融機構將大量進入,要享受統一的國民待遇,要在同一標準下實施監管,監管的標準就是國際化和化。而我們的監管隊伍總體素質較低,手段落后,還不能完全適應這一要求,而國外金融機構全部是電腦程序化、辦公無紙化、銀行、一卡通等。國際金融業積數百年經驗,早已形成了完整的經營理念,擁有一支高水平的管理隊伍,而我們在這方面,尤其是混業經營監管方面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國金融從業人員和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還有待于提高,缺乏足夠的高素質人才,不僅商業性金融機構中缺乏金融產品的研究與開發、衍生金融交易工具、保險精算和投資銀行業務等方面的人才,監管機構中也存在高素質人才匱乏現象,前者將會對金融機構本身的發展帶來很大的挑戰,而后者則有可能制約我國金融業的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從現在開始,加強聯合,實現監管手段的現代化,著手培養一支具有的經營理念和高超管理水平的管理層隊伍,以盡早適應國際化競爭的要求。目前,必須盡快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對各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分工及各自的職責,各監管機構應努力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以防止出現監管真空,釀成巨大的金融風險。
3.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業經營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我國金融業加入WTO后帶來的各種挑戰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世界金融集團化已成為一種國際性潮流,各種形式的金融集團已成為金融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都在積極調整和完善現行的監管體制,國家通過立法,修改和完善現行的金融法規,以加強和完善對金融集團的監管。根據我國和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國際金融的發展要求,應盡快修改和不斷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廢止與國際金融一體化趨勢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防止鉆法律空子的投機違規行為發生,盡快制定《金融監管條例》、《信托法》、《期貨法》、《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規定》、《保險資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規,適當調整《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擴展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空間,拓寬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渠道。分業經營目前是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的,但當綜合化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后,我國的金融機構在競爭上無疑將處于劣勢,因此,我國最終仍將順應國際潮流而實行混業經營。在這期間,我們應在法律法規上進行必要的補充和完善,明確銀行、證券和保險通過互相參股等形式來增進溝通了解,明確直接聯合,即由最高金融管理局特許或降低經營限制直至制定新的法規,使投資銀行直接并入大商業銀行,為日后建立綜合經營的金融集團打下基礎。同肘,要通過法規明確界定控股集團(或集團總公司)與附屬公司以及附屬公司之間的法律和經濟關系,嚴格限制銀行向集團總公司及其他附屬公司的放款或其他形式的資金融通,以有效控制銀行的金融風險,保護廣大存款人的權益。從法律上確定金融混業經營制度,給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營造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和法律保障。
4.創造條件,加以引導。三大監管部門應鼓勵銀行、證券、保鹼經營部門的相互融合,在各個領域密切合作,加快制度的建立。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企業間一浪高過一浪的購并浪潮,呈現出巨型化、集團化和國際化等新的特點。金融購并不再是簡單的同業合并,而是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跨行業的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的購并,特別是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結合表現出強大的勢力,加快了國際金融業向混業經營邁進的步伐。我國加入WTO后,必然會出現這一基本特征,因此,為迎接即將到來的強大對手,我們必須減少低層次的競爭,三大監管機構應加強調查,步調一致,在政策允許的范圍之內,鼓勵銀行、證券、保險經營部門實現全方位的合作,共同促進,共同提高。
(1)加快金融機構的上市工作,充分利用資本市場推進金融機構資本規模的快速擴張,以應對百貨公司式的外資金融機構競爭。按國際慣例,大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般都是上市公司,從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看,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鼓勵金融企業上市,利用資本市場擴大資金規模,鼓勵有效率的銀行和非銀行機構內部的兼并和收購,按市場運作,以有效的資本市場帶動我國的實體經濟結構和金融結構的調整,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更要鼓勵以銀行為主體的混合購并和強強聯合,以此促進現代金融企業的形成,使產權結構、技術創新、資產質量、制約和激勵機制及服務效率等合乎國際標準,讓企業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參與金融服務貿易的競爭。這樣,不但為金融機構直接擴大規模創造條件,也為日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通過資本市場工具,以市場導向進行大規模的購并重組創造條件。
(2)在還未解除分業限制之前的過渡期間,三大監管部門應鼓勵銀行、證券、保險經營部門試行混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方式,成立以大銀行為主體的金融集團控股公司,各控股集團公司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開展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對其下屬金融于公司實施統一管理,達到增加收益,分散風險,多元化經營的目的。監管當局應鼓勵金融工具的創新,向客戶提供一個銀行、證券、保險、投資和理財業務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可以保險化、證券化于金融產品創新為一體,增加服務品種,拓展經營范圍,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商業銀行與證券、保險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把銀行業務品種與證券、保險條款相結合,鼓勵銀、證、保經營部門聯合采取產品垂直多樣化、水平多樣化、無關聯多樣化等產品組合策略,拓展向個人、企業及國際市場的金融服務領域,并及時制定和調整各類產品不同生命周期、不同品牌的包裝營銷,使客戶在資金運用增值的同時,享受到 銀行、證券、保險經營部門共同開發、共同創新產品的優質服務。銀行、證券、保險的合作,將豐富銀行的金融服務,使銀行有能力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內容,形成新的業務增長點,有利于提高銀行的競爭能力,證券和保險業則利用銀行網作為自己產品的銷售渠道,可以做到以較低的銷售成本和管理成本,較高效率地覆蓋市場和客戶,借助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已形成的信任關系,有效地縮短證券、保險產品與客戶之間的距離,并借助銀行的品牌和形象優勢,擴大證券和保險公司市場的深度開發。這樣做,不但不會降低金融機構的經營實力,反而會都能得到好處,增強全行業的整體競爭力。
篇4
關鍵詞:金融危機;中國;監管體制;趨勢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金融已經成了國家發展的核心,近些年來,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也正在迎接著新的挑戰。改革開放以來,世界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密切,國與國之間的界限也越來越模糊,跨國企業越來越多,不斷沖擊著傳統的金融規則與秩序。就此看來,我國傳統的金融體制監管模式似乎已經不再適應時代的需求,我們必須做出改變。
一、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為主,以銀證保三者為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金融監管體制。而金融監管體制的主體則是國務院,國務院委托監管三大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體制只有通過國務院才能發揮其監管職能,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2005年修訂后的“證券法”明確指出,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對國家的證券市場采取統一管理、統一監督的措施,來維護市場秩序,以保障市場正常的運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雖然管理比較集中,但是正是由于這種過于集中的管理模式,才導致了監管體制之間缺少合作與交流,形式比較單一,與國際的交流少。而這種現狀已經顯然不能適應國際金融危機所帶來的挑戰,我們必須改變這一現狀。
金融危機造成了全球經濟的衰退。中國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經濟體,危機主要是通過貿易來對中國進行影響的。我國是一個出口導向型經濟體,金融危機使全球經濟增長的緩慢,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出口業務。在2007年年初匯豐銀行發表的一份報告指出,中國有60%出口的物資輸到發達國家,其中美國占了28%。2009年、2010年以來金融危機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不大,但不良貸款風險存在的條件下,房產等投資出現萎縮,中國經濟增長停滯。此外,中國企業銷售的賬款回收風險進一步提高。間接上造成銀行業效益增長停滯,銀行不良貸款出現反彈。
二、國際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金融已經成為現代經濟發展的核心,隨著世界經濟與金融全球化的快速發展,國際金融行業正在進行不斷地發展變革。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建設是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有序進行的重要保障。總理曾在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我國必須要處理好金融開放、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加強管理與監測跨境資本的流動,維護金融行業的安全與穩定。金融創新是當前我國金融發展的必由之路,我們應從金融危機中吸取教訓,謹慎創新,避免因金融創新而造成的十分嚴重的后果,使創新成為中國金融業穩定、健康發展的動力。
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金融業一直在不斷創新,不斷走向更高的階段。但中國的金融創新無論是在制度、產品還是手段上都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初級階段的金融創新,導致中國目前利率市場化程度低,缺乏多元化的金融產品,金融機構的進入門檻過高,競爭程度不高,缺少新型金融機構。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該結合自身國情,密切地聯系金融市場,防止業務風險向金融風險的轉化,密切關注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監管程度,加強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保證金融監管的前瞻性、全局性與有效性。
三、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
(1)向合作化發展。金融危機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和隱蔽性,它的多變性和復雜性特點也使金融危機的危險性擴大,波及范圍也擴大,以至于已經蔓延到世界各地,甚至是影響到了發展中國家的金融行業。我國的銀行、保險和證券金融行業,特別是發達地區的行業,已經導致許多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遭受了重大的損失,一些沿海地區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相繼破產。在這種情況下,內地的金融行業只有團結起來,才能承受住金融危機的打擊。為了能在國際金融危機中處于不敗之地,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必須豐富起來,最好是能夠采用靈活、多變、務實、高效的金融監管體制,實現廣泛協調、合作團結的監管體制,向合作化發展。
(2)向混合化發展。金融市場隨著經濟的發展也正在不斷發展壯大,在激烈的競爭背景下,金融業已經開始了創新和變革,新的金融產品也層出不窮,比如說由金融衍生出來的產品交易,受網絡環境的影響,網上銀行交易等創新業務也相繼而來,我們只有緊跟著時代的步伐,與時俱進,發展多元化的金融管理體制,鼓勵多元化的金融產品,開展多種類型的金融業務,為行業提供新鮮的服務和產品。監管的方式也應該更加具有針對性、和適用性,以提高金融行業的效率,適應混合化經營的需要,推動金融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開始逐漸向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發展。
(3)向國際化發展。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國際之間的聯系也越來越緊密,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依賴性也不斷增強,很多金融活動已經跨越了國家的界限。但是由于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不一致,導致許多跨國企業利用其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分支來逃避國家的金融監管,鉆國家的法律漏洞,從事高風險暴利的非法經營活動,導致金融風險的蔓延和擴散。為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要以國際為標準,將國家內部的監管法律法規與國際保持一致,加強與其他國家之間的聯系與合作,強化聯合監管,使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也趨于一致,走向國際化。參考文獻:
[1] 張穎蕾.金融危機下中國金融監管的思考[J].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1(2).
篇5
內容摘要: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是各國在金融危機后金融改革的共同選擇。宏觀審慎監管同傳統的微觀審慎監管既存在密切的聯系,也有顯著的區別。基于此,我國應當以危機為契機,借鑒國外監管改革經驗,加強宏觀審慎監管。
關鍵詞:宏觀審慎 微觀審慎 金融監管
源于美國的金融危機對世界經濟造成重創,監管失誤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如對金融市場之間的關聯程度關注不夠;金融監管的漏洞;以及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缺乏監管等等。金融監管者們關注著金融系統的長期健康,并期望通過金融改革建立起更穩定的金融系統,以減少將來危機的發生和危機損失的程度。
正如IMF提出:“政策制定者應當迅速為未來的監管框架制定一個計劃,該框架應減輕系統性風險的積累……優先任務應當是改革監管環境,從而顯著降低再次發生系統性危機的可能性。在全球決策方面需采取宏觀審慎方法”。
宏觀審慎監管理念的相關定義概述
審慎監管是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它關注其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方面的指標,指導銀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風險,從而在合理的風險水平之下穩健經營。因而審慎監管針對某個金融機構,只要每個具體的金融機構是健康的,那么整個金融系統也就是安全的、穩定的。這種審慎監管的角度被稱為微觀審慎。
所謂宏觀審慎監管,是與微觀審慎監管相對應的,從金融體系整體而非單一機構角度實施的監管;主要通過對風險相關性的分析、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來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
與微觀審慎相比,宏觀審慎監管包括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從監管目標上看,微觀審慎關注單個金融機構的經營穩健,并制定一系列相關監控指標。而宏觀審慎則關注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關注系統重要性機構,避免危機波及整個金融體系,降低金融危機的成本(如動用高昂的成本挽救銀行)與損害。從維護金融穩定這一目標上說,宏觀審慎是對微觀審慎的補充和增強。
第二,從監管的方法上看,微觀審慎最典型的就是巴塞爾委員會確定的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一刀切適用于所有的金融機構。宏觀經濟狀況只被作為外在的環境,與單個金融機構的操作沒有關系。而宏觀審慎監管,根據經濟情況和金融市場上可能發生的不穩定,可以對金融機構提出靈活與浮動的標準。
建立宏觀審慎監管體系并不意味著原有的微觀審慎監管框架,有效的微觀審慎監管是金融穩定的基礎。它是在繼續推進和改良傳統的微觀審慎監管的前提下,植入宏觀審慎性監管理念與方法。如宏觀審慎分析可以掌握可能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潛在不穩定因素,這些不穩定因素的爆發點卻是在個別機構的層面。宏觀審慎監管如果不能一定程度上影響微觀層面的監管,那它將沒有任何意義。反之,微觀審慎監管如果不考慮宏觀層面的因素也不能有效的維護金融穩定。
國外宏觀審慎監管的探索與改革
在危機爆發后各主要金融國家紛紛檢視自己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并相應的修改或制定法律,重構其監管體系。歐盟盡管在金融市場的一體化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但監管職權依然分散在成員國手中,在歐盟層面上缺乏協調。2009年9月23日歐盟委員會向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提交了“關于對共同體內金融體系宏觀審慎監管規則和建立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的法律建議,該法構建了未來歐盟宏觀審慎監管框架。
根據該法案的要求,在宏觀審慎監管方面歐盟將成立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ESRB),并在該法第二章規定了EFRB的內部設置。該法案的第三條規定其任務為:作為宏觀監管部門,在歐盟層面上負責宏觀審慎監管,以防止或緩和系統性風險,避免波及甚廣的金融衰退。為實現上述目標ESRB承擔了下列職責:
決定、收集、分析與實現上述任務有關的所有信息。識別并優先考慮這類風險。重大風險預警。適當救濟措施的建議。跟蹤并監督預警與建議措施的落實。與歐洲金融系統監管局(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ESFS,歐盟擬議中的統一的由各成員國的金融監管當局組成的金融監管機構,筆者注)和歐洲監管局(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設在ESFS之下的負責各金融領域監管的機構)緊密合作,并提供它們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系統風險的相關信息。與國際金融機構相協調,特別是IMF、金融穩定委員會(FSB)以及其他國家負責宏觀審慎監管的相關機構。執行其他共同體立法規定的職責。
2010年6月16日,英國財政大臣宣布,將對英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徹底改革,決定在兩年內分拆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并將其監管職能轉交給英國央行。
2010年7月16日,美國參議院正式通過了《重建美國金融穩定法案Restoring American Financial Stability Act of 2010 (H.R.4173)》,其中第一條即提出建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負責金融系統的穩定,在必要時采取更嚴格的審慎標準以減緩系統性風險。
后危機時代的金融改革的基本趨勢
雖然國際社會金融監管改革仍在調整當中,但縱觀各國金融改革的舉措可以發現以下的共同之處:
通過金融危機分析金融系統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以危機為動力,推動改革進程。金融危機暴露了傳統微觀審慎監管存在的問題,如對機構間的關聯和風險的傳遞缺乏關注。由此,各國對一些顯見的問題都進行了彌補,強調“全面覆蓋”。對原來游離在監管體系之外處于監管盲點的機構和具體業務置于公開監管的框架之下。
各國改革都關注了系統性風險和金融穩定的問題。如前所述,對系統性風險關注的不足幾乎是各國的共識,也是改革方案中最重要的著力點(Lucas Papa demos,2009)。
各國都根據本國或本地區的實際來進行改革,其改革力度、模式的選擇上差異較大。危機爆發對各國的沖擊、暴露的問題是不同的。如美國是金融危機的中心,其調整力度最大,方案也最復雜。而英國“由于此次所受到的沖擊主要是外源性的,所以其改革在對現有體系進行修補與微調的同時,更多地將重點放在了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鞏固倫敦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不僅關注舊體制的調整,也從技術層面對新體系的有效性和執行機制給予保證,如宏觀監管機構進行的壓力測試、信息獲取、建議的跟蹤與執行等也是各國關注的重點。
總體上來說,對宏觀審慎監管各國都處在探索階段。涉及到了宏觀經濟中的不同機構、各國的監管傳統,具有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新框架的建立也面臨巨大的挑戰。
我國審慎監管體系的構建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其金融系統并未遭受巨大沖擊,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應當漠視國際社會所進行的一系列的金融改革并置身事外。宏觀審慎監管,不是簡單地重建監管體制,而是理念、指標、方法和體制的完善與統一,是一個系統而長期的工程。筆者認為應著力解決以下問題:
(一)宏觀審慎監管機構的確定
宏觀審慎監管是一種全新的監管理念,有明確的機構負責該工作,有清晰的目標定位,并擁有與履行該目標有關的和獨特的監管手段、措施,能從宏觀風險的識別、分析、到提出相關建議并跟蹤建議的實施,形成了一套與微觀審慎監管相對應的監管體系。我國2003年修改人民銀行法時將人民銀行的基本職責確定為: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央銀行是貨幣政策的執行者,其首要目標是“保持幣值穩定”,這既是經濟穩定的前提,更是金融穩定的前提。中央銀行其首要目標是保持物價的穩定……為執行其貨幣政策同貨幣、金融市場保持了緊密的聯系,非常適合承擔宏觀審慎監管的任務。
(二)宏觀審慎監管機構的基本職責
進行宏觀審慎分析,以識別、監測和確定系統性風險。預警和金融穩定報告。在上述風險分析與評估的基礎之上,央行應當風險預警并提出建議。這些建議應當受到重視,并通過適當的機制轉化為微觀審慎監管機構的行動或反饋意見。對該建議金融穩定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公開。另外宏觀審慎監管機構還應當對所有可能危及金融穩定的因素進行跟蹤研究,并定期權威的金融穩定報告。
(三)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機構的協調與信息的獲取
1.2003年銀監會成立后,與證監會和保監會召開一次三方聯席會議,通過《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但這種松散的非法定的會議機制存在較大的問題。首先是缺乏正式的制度保障,僅停留在政策層面,對涉及各部門具體權力、職責劃分等問題缺乏實質性的規定。其次,這種協調僅停留在微觀監管機構之間,在更高層次的宏觀金融穩定方面,沒有貨幣部門、財政部門的參與。
當前,較現實的辦法就是根據人民銀行法第九條的授權,將現有的“一行三會”之間的聯席和協調機制進行法定化、實體化、制度化。對所有可能導致體系性風險的機構、產品、工具、市場和交易行為進行分析,并且共同制定負責金融穩定政策。
2.信息的獲取與共享。對于金融監管當局來說,其監管活動的開展及效果完全依賴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尤其是涉及金融體系穩定的信息。直到2008年9月,我國才由央行牽頭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信息共享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在實際工作中,信息共享的程度、深度和頻率等方面都亟待完善。對于承擔宏觀審慎監管的中央銀行而言,還應賦予其收集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市場和工具的信息,并獲得監管機構有關監管信息和檢查報告的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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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e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finances/docs/committees/supervision/20090923/com2009_499_en.pdf
4.胡濱,尹振濤.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J].中國金融,2009(17)
5.孫濤.宏觀審慎監管不限于監管體制重建[J].財經雜志,2009(17)
6.Speech by Lucas Papademos(Vice President of the ECB),Strengthening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in Europe. at the conference on "After The Storm: The Future Face of Europe's Financial System", 24 March 2009
作者簡介:
篇6
1.1彌補傳統金融模式的空白
在傳統的金融模式當中,商業銀行是融資的中介者,所以過去的金融模式的融資一般都有三個主體參與者:投資者、商業銀行和融資者。而互聯網金融則不需要商業銀行的中介作用,投資者和融資者可以直接進行融資,直接融資取代了間接融資。這樣,銀行就失去了自己的霸主地位,互聯網金融降低了融資成本,提高了投融資效率,將迫使銀行向中間業務轉型,由此將彌補傳統金融模式的空白之處。
1.2互聯網金融模式多樣化趨勢
目前,互聯網金融模式多樣化,主要包括P2P貸款平臺、網絡信貸機構還有第三方支付,并且現在很多傳統金融機構也加入了互聯網金融的行列,比如:建行的“善融商務”、招商銀行的“手機錢包”業務等。由此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呈多樣化的趨勢發展。
1.3互聯網金融的不斷創新
互聯網企業擁有很大規模的用戶數據,盡管現在互聯網金融還難以撼動銀行的壟斷地位,但互聯網金融所引發的競爭和金融資本的“脫媒”沖動,必將促使銀行加速與互聯網的聯姻。互聯網金融的創新主要體現在金融產品創新(如P2P借貸出現的借貸方程)、金融業務流程創新(如電子商務、物聯網以及移動支付)和金融創新(如物流體現、電子支付體現等)。由此可以看出,是互聯網金融會不斷地創新,創新將成為互聯網金融的最大的一個特點。
2互聯網金融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2.1網絡安全問題
網絡安全問題一直都是困擾著互聯網金融的最大問題。據調查,目前80%的網站都有安全問題,很多投資者在互聯網上投資泄露了自己的很多個人信息,并且在投資支付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因此我國的網絡安全存在很多問題,對投資者來說有很大的風險。建議:加強網絡網站的監管及修復,通過提高網絡技術手段解決用戶的網絡安全問題,保護客戶的私人信息并且提高網絡支付安全。
2.2社會認同問題
雖然目前的很多互聯網金融發展都很強勁,比如余額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使用愈演愈烈。但是仍然有很多不太了解互聯網的投資者對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持懷疑態度,不敢將自己的儲蓄資金投資于互聯網金融,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礙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建議:加大互聯網金融的宣傳力度,積極向公眾普及金融知識,使互聯網金融常識在平時的耳濡目染中感染老百姓,讓普通老百姓知曉、了解并且相信互聯網金融,放心地將自己的資金投資于互聯網金融,并且了解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和收益問題。
2.3信息共享有困難
目前的互聯網金融的機構和企業之間的信息是不相互交換的,因此各個機構和企業各自為政,相互競爭,互相的信息不共享,造成了
資源信息的浪費。建議:將各個互聯網金融的機構和企業掌握得信息錄入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這樣就能促進信息的使用,提高效率。
2.4法律制度及監管處于真空狀態
篇7
【關鍵詞】中小微企業融資 動產質押 第三方監管
一、引言
目前,針對中小微企業擔保物不足、信息不對稱問題進行的融資方式創新層出不窮,有以商標權為擔保的抵押方式創新,有商圈或協會內企業聯保貸款創新等,但是針對中小微企業的動產質押模式,因動產變化快、管理難度大、不穩定性強制約了其融資能力。濟寧銀行金鄉縣支行主動加強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合作,引進第三方開展對企業動產的專業監管(以下簡稱“蒜監貸”),拓寬了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有效緩解了融資難問題,實現了銀、企及動產監管中介機構的利益互贏。
二、濟寧銀行金鄉縣支行動產質押監管模式
(一)引入專業監管機構,合理確定有效客戶
1.三方協作,合理確定動產質押范圍。濟寧銀行金鄉支行結合全縣農產品流通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積極與第三方監管優勢突出的金鄉縣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達成合作協議,開展動產質押融資模式,將動產質押范圍暫定為大蒜、蒜片、蒜干等地域特色農產品,自2012年4月起開展“蒜監貸”創新試點。
2.聯手篩查,審慎確定試水企業名單。濟寧銀行金鄉支行按照資產規模、經營年限、信用等級、盈利水平、市場占有率、第一還款來源等指標,對在該行開戶的263家大蒜流通加工企業進行主體評估,委托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大蒜質押監管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從優先扶持、提升培植兩類中選取152戶有信貸需求的大蒜流通加工企業,試水“蒜監貸”業務。
(二)規范操作標準,有效滿足質押企業合理信貸需求
1.明確監管機構監管場地使用權。由金鄉縣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借款申請人存放大蒜的倉儲場地進行資格確認,根據《物權法》規定與倉儲業主簽訂《倉庫(倉儲區)租賃協議》,以1元象征價格取得監管場地使用權。
2.規范參與各方融資權利義務。要求質權人(濟寧銀行金鄉縣支行)、出質人(借款企業)、監管人(富邦公司)、保管人(倉儲業主)共同簽訂《動產融資質押監管合同》。在質押物轉移占有后,出質人須向質權人、監管人出具《動產質押及同意處置資產承諾書》、《質物監管申請表》和《監管質押物權屬及品質證明》,監管人須向質權人簽署《質物交接清單》,保管人須向質權人、監管人出具《保管人承諾書》。
3.合理確定貸款投放額度。由出質人按質物評估價值的2‰~5‰向指定賬戶交納監管費后,質權人按照質押物評估價值的30%~40%為出質人核定授信規模,并根據質押物出庫銷售進度與貨款回流銀行情況,進行分批投放,實行資金封閉運轉。
4.執行優惠資金定價。銀行按照借款人資信狀況、質押物變現難易程度和品質優劣,對貸款人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40%~60%之間,其綜合融資成本比普通商業貸款低2~3個百分點。
(三)嚴格監控管理,有效防范貸款風險
1.確保質物權屬清晰,品質合格。出質人向監管人轉移占有質押物,須同時出具取得該質押物的買賣合同、增值稅發票、貨運單、報關單等物權憑證,以及有權部門頒發的質量合格證與商檢證明,保證所有單證的合法、真實、有效。
2.建立質物24小時實時監控制度。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質押物及存放倉庫做出監管標識,實施24小時現場看護;同時通過遠程網絡監控系統對質押物進行實時監護,按月向濟寧銀行金鄉支行提供監管報告。
3.實行質物最低價值保證制度。根據大蒜市場價格波動情況動態調整質押物價格,監管期間發生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毀損、滅失等情形,致使質押物當期價值低于最低價值的,出質人須新增質押物、追加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否則質權人可采取拍賣、變賣質押物方式提前清收債權。
4.追加商業保險保障。出質人向質權人認可的保險機構購置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企業財產險和產品責任險,投保金額、期限與質物最低價值、監管期限嚴格對稱,質押監管關系未解除之前,保險單正本由質權人保管。
三、中小微企業動產質押第三方監管模式的作用機制分析
傳統的企業貸款的擔保方式一般為第三方保證、不動產抵押等方式。由于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信貸需求也隨之增加。但是,伴隨著企業風險防范意識的提高,尋求外部第三方保證來增加銀行貸款供應量已經滿足不了企業的資金需求,另一方面企業可用于抵押的不動產也是有限的,這也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主要原因。而企業只要生產經營就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原材料、存貨等動產。“蒜監貸”模式為開展動產質押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一是有效拓展農產品流通企業融資空間,實現了銀企雙贏。截至6月末,濟寧銀行金鄉支行累計受理大蒜質押貸款241筆,其中辦理授信152筆、金額1.24億元,實際發放貸款9705萬元,支持農產品流通企業113家。由于實行了嚴格的風險防控機制,庫存質押大蒜當期價值高于銀行核定的最低價值94.7%,未發生一筆質物流失現象,已發放貸款零逾期、零不良、零投訴。
二是為農產品質押提供了強力示范,社會綜合效應顯現。“蒜監貸”業務操作規范清晰、標準,風險防范措施得力,為將動產質押物擴展到洋蔥、大豆等易儲存的其他農產品提供了可借鑒參考的模式,具有較強的示范性和可推廣性,社會示范作用顯著。該業務運行以來,累計帶動企業其他來源的收購資金2.7億元,拉動新蒜收購6.2萬噸,占該縣收購總量的14.6%,較上年同期增長36.4%;帶動大蒜出口3140噸,同比增長15.2%。
四、結論與啟示
中小微企業貸款難的主要原因就是財務不規范、缺乏抵押擔保,所以無法獲取銀行的信任。而濟寧銀行金鄉支行緊密結合縣域中小企業經營狀況,積極加強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合作,在全國范圍內率先推出大蒜質押專業監管信貸模式,有效拓展了農產品流通企業融資空間,同時也確保了信貸資產的安全,滿足了客戶融資需求和銀行控制風險的雙重需要,為農產品質押融資提供了可借鑒推廣的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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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挑戰與選擇 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與改進策略 我國互聯網金融環境下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混業經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 談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金融監管 混業經營趨勢下的我國金融監管改進策略 金融危機下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互聯網金融背景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論我國金融監管的改革方向 混業時代下對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思考 混業經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問題研究 混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模式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 供給側改革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重構的思考 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金融監管改革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與對策 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對策建議 論我國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論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淺談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全面開放格局下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挑戰與對策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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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加入WTO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挑戰
(一)金融全球化、綜合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
隨著金融的全球化,銀行業加快調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創新已使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名存實亡,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趨勢進一步加強。加入WTO后,盡管對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讓其只能從事一個行業的經營,但由于外資銀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體系綜合運營的優勢,其業務的國際性、金融交易的復雜性,將使我國銀行監管中慣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適用。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與國際金融業日趨融合,走混業經營的路子已是必然趨勢。這些都對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
(二)監管內容標準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內容的挑戰
在金融國際化不斷發展的趨勢下,不同國家金融監管的內容出現趨同趨勢,如逐步統一的資本充足性的國際標準等。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發達國家監管當局均實行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并通過反饋和溝通等方式修正監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國金融監管雖正在向風險性監管轉變,但總體上仍以合規性監管為主要內容。同時,隨著金融創新和機技術的發展,自助銀行、電話銀行、網上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新業務層出不窮,金融業經營范圍日益擴大,使應納入監管的內容擴大,這對加入WTO后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監管內容,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出了挑戰。
(三)金融監管手段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方式的挑戰
金融監管的內容決定金融監管的方式,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內容以風險監管為重點,因此監管方式以非現場監管為主,現場監管為輔,同時充分利用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實施外部監管。在監管技術手段方面,有些國家的監管當局已實現了通過聯網進行業務實時監管。加入WTO后,外資銀行進入,中資銀行也將增加海外分支機構,必然要求我國金融監管方式向國際看齊,采用國際通行的監管準則。
(四)金融監管對象復雜化對央行監管隊伍的挑戰
隨著我國商業銀行逐漸與國際金融業接軌,其經營范圍將逐步擴大,金融創新加快,這對監管人員的金融和業務知識、知識、外語和計算機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加入WTO后,國內金融機構的經營將暴露在更多的國際、國內的不確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風險,客觀上要求加強對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識別、預警和防范,這也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模式限制了商業銀行的發展空間,也使金融監管不能適應現代金融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在實施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建立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體制框架,分別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在前幾年對加強金融監管特別是糾正金融業的“三亂”,防范金融風險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顯的:其一,降低了監管效率,提高了監管成本。我國的存款類機構(銀行、信用社)、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在資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銀行管理,其外匯業務也由外匯管理局監管,在業務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作和信息交流問題未能很好解決,往往造成有的金融業務得不到有效監管,出現監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創新得不到監管當局的認可,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其二,限制了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空間。全球金融正呈一體化、綜合化發展趨勢,分業經營使我國銀行不能開展綜合業務,今后很難與國外銀行平等競爭,制約了國內銀行的發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國際金融業發展和監管趨勢。目前,許多國家為適應金融一體化趨勢,紛紛對過去的多元化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建立了單一的監管機構,如英國、澳大利亞、日本和韓國等。事實表明,這種做法提高了監管效率,降低了監管成本。在我國,已允許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進行拆借、債券回購,以股票質押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回購交易,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股市等。可以預見,加入WTO后,我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合,分業經營的局面不會持續太久,分業監管將失去存在的基礎,成為制約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障礙。
二、金融監管內容重點不突出,監管內容不全面。
一是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忽視風險性監管。二是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內容過窄,仍局限于存貸款、結算、信用卡等業務,已不能涵蓋全部金融業務;對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滯后,一些新的金融業務未及時納入監管視線。三是金融監管范圍縮小,一些準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業務未納入監管范圍,如將彩票市場、集資等監管業務逐步移交給其他部門監管;社會保障體系中涉及的準金融業,如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門經營和管理,未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范疇。在部門和地方利益驅使下,這些業務開展的狀況十分混亂,有的地方出現地方政府挪用養老保險金的現象。這些問題不解決,必然隱藏較大的金融風險。
三、金融監管方式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監管手段陳舊。
首先,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日常業務監管、市場退出等方面,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雖然近兩年開始試行非現場監管,但其方式還不完善,監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監管手段陳舊,水平低,與被監管機構未實現電腦聯網,無法實現實時監控,使監管人員忙于監管資料的收集和層層上報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對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監管經驗不足,尤其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處理缺乏成熟經驗,許多法律和制度建設滯后。第四,利用社會力量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尚未起步,對外部審計師的利用幾乎是空白,對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機構實行金融監管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法規。
四、監管人員素質不全面,高素質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層人行,隊伍結構上存在“四多四少”現象,即中低學歷者多,高學歷者少;了解傳統業務的人多,掌握金融業務的人少;從事具體業務操作的人多,從事金融監管的人少;具有某項知識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外語、機知識的人少。
加入WTO的應對之策
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的沖擊和震蕩將是全面的、深刻的、久遠的。我們要抓住這一性機遇,直面挑戰,勇于開拓,借鑒國際先進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實際,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監管水平。
(一)加強對國際金融知識、國外金融法律、國際金融監管原則、國際金融組織規定等知識的學習和研究。要改變對國際金融和監管動態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銀行總行的現狀,人行各大區分行要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增加對國際金融形勢的了解;各基層人行要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學習研究國際上關于銀行業監管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要根據我國金融工作的實際需要,學習、研究、借鑒國際清算銀行關于銀行業監管的有關規定;對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等國際通用的監管準則,要認真學習和研究,并結合我國實際制定出具體的、操作性強的監管細則,指導我國的銀行監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現行《商業銀行法》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加入WTO后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和對銀行業監管的需要。要根據金融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后外資銀行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金融監管趨勢的變化,進一步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
(三)改進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加強人民銀行與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協調工作,合理劃分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和職責;同時,在保持分業的基礎上加強各監管機關的溝通,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針對金融業必將實行混業經營的趨勢,未雨綢繆,為金融監管實現混業監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組織上和人才上的準備。
(四)合理確定監管,改進監管方式,鼓勵金蜀t創新。首先,要轉變監管理念,將謹慎的風險監管確定為央行監管目標,對金融機構法人以風險監管為主,實行并表監管,對其分支機構以合規監管為主。其次,要實現監管方式由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為主向非現場監管為主的轉變,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現場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法人的風險監管,及時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另一方面,減少金融管制,正確區分金融創新和金融違規,保持金融機構的競爭活力。第三,擴大金融監管范圍,將金融創新業務和準金融業務納入監管范圍,加強央行對全金融風險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創新和準金融業務可能導致的金融風險。第四,要盡快實現金融監管手段的現代化,加強金融監管的化建設,充分發揮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發揮外部審計師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制定相應的法規和程序,促進非現場監管、現場監管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
篇10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
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