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法律文化范文
時間:2023-08-14 17: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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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利率市場化 金融自由化 民間金融
1 利率市場化概念
利率即利息率,指借貸期內所形成的利息額與所貸資金額的比率。①它可以連接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一些宏觀調控政策通過利率這個傳導器而發揮作用,從而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與再分配。可以說利率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而且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所謂利率市場化就是在金融市場上,金融機構通過自己的資金狀況以及對市場動向的判斷,自主的調節利率水平。這樣利率就可以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促進經濟更協調的發展。但利率市場化并不等于完全取消貨幣當局對利率的干預,只是其干預方式由直接逐步轉向間接而已。②準確的說是形成以中央銀行基準利率為基礎,由市場供求雙方共同決定的市場利率以及利率形成機制。
2 利率市場化的理論基礎和實現的意義
利率市場化的概念是以美國的兩位經濟學家羅納德·麥金農(R. J. Mckinnon) 和愛德華·肖(E. S. Show) 提出的“金融自由化”作為理論基礎的。③在70年代,當時的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金融市場不完全、政府干預經濟過度的問題,這些問題制約了經濟的發展,被形象的稱之為“金融壓抑”。而“金融自由化”正是針對“金融壓抑”的這種現象順勢提出,以此來減少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加大金融深化,并確定市場機制的基礎作用。利率市場化在長期以來就被認為是實現“金融自由化”的重要內容。
從微觀講,利率市場化之后,隨著存款利率上限的放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度在《巴塞爾協議III》出臺后,將面臨更大挑戰,利率風險、經營風險等各種風險將大大提升。這就迫使商業銀行不得不實行金融創新,轉變經營理念,完善和加強金融服務質量等等一系列措施以應對風險,增加競爭力。這在客觀上促進了金融體制的改革,使金融市場呈現出一個良好的競爭局面。
從宏觀講,利率市場化可以使利率更好的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有效的傳遞資金價格,使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更為健全和完善。因為在貨幣政策實行過程中,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再貸款利率、國債回購市場利率等是否具有彈性,市場是否完善,都會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只有這些利率實現了市場化,間接宏觀調控效應才會大大提高。再者,利率市場化保護了儲蓄者的切身利益,會促進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加快經濟建設的步伐。
3 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
1996年,我國便開始啟動利率市場化改革,但因為我國特定的國情——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這個改革的歷程從一開始就注定是緩慢而艱辛的。在《2002年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總體思路:先外幣、后本幣;先貸款、后存款;現長期、大額,后短期、小額。④這樣一來,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實質上被分為了三大部分,即貨幣市場利率市場化,資本市場利率市場化以及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存貸款利率市場化。在這一改革進程中,我國先從簡化利率種類開始,然后大體按照改革的總體思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從1996-2007年期間,人民銀行累計簡化、放棄了120多種利率的管理。截至到目前,利率市場化的核心已集中到存貸款利率的改革上。
4 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中的問題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存在著一個看似矛盾而又十分嚴峻的問題:一方面銀行利潤逐年攀升,另一方面,中小企業融資越來越困難。究其原因,不難發現,這種現象正是由于我國銀行業特殊的經營體制所導致的。由于銀行對大企業放款成本高、收益低,因此對企業的放款條件標準多以大中型企業為對象制定,小企業能達標的極少。結合上文的分析,我們得出產生這種現象的深層次原因是:存貸款利率尚未完全實現市場化。這樣一來存款利率一直保持在低位,貸款利率上限放開,在央行加息的背景下,必然會使得銀行提升貸款利率,導致存貸利差進一步擴大,并最終導致銀行利潤持續走高。而繼續實行過高的存貸利差,也讓銀行不愿意將信貸資源投放到小微企業和“三農”等領域。可見,要想這種矛盾現象有所改觀,我們還應從商業銀行的經營體制和金融市場的合理布局入手。
4.1 我國商業銀行收入結構單一
首先,我們結合2009年和2010年我國幾家商業銀行的年報以及銀監會披露的一些監管數據來探究一下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現狀。
由圖1和圖2可知,我國商業銀行近兩年經營收入結構較為單一,并高度依賴各種形式的凈利息收入,占比高達60%~80%,主要包括存貸利差、同業間往來業務的凈利息以及債券投資凈利息等,其中存貸利差又占據了絕大部分。據銀監會的數據統計,2011年銀行業的金融機構實現凈利潤1.04萬億,同比增長36.34%,而銀行利潤的來源,有超過80%來自存貸利差。
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商業銀行的收入結構正逐步優化,通過2009年和2010年的對比,可以看出,凈利息收入小幅增長的同時,手續費和傭金凈收入所占比重也有所增加,但這與國外銀行近50%的中間業務收入占比還存在一定差距。
4.2 我國商業銀行自主定價能力弱
經過多年市場化的改革,我國的商品和勞務價格以實現了由市場供求決定,而作為非常重要的資金的價格——利率,還在受中央政府的管制。由圖3可以看出,我國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大多是按央行的基準利率執行,即使浮動也是很小的區間。2008年3月份以基準利率執行的有近40%,到2010年3月份,仍有近28%。可見,我國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較為集中,自主定價能力也較弱。只是“坐等”央行規定的利差,資本應用效率低下,阻礙了金融體制的改革。再者,由于自主定價能力彈性小,使得我國商業銀行利潤獲取能力有限。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在貸款利率及其他資產定價方面上有很大發展空間。
4.3 民間金融發展舉步維艱,商業銀行“金融壟斷”
近幾年,我國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迅猛,中小企業的存在和發展不僅提高了國民財富的積累,同時也在創新和解決就業方面有巨大的意義。在過去的一年,銀行連續幾次加息,使得許多小微企業難以從正規金融獲得生存和發展所需的資本,民間借貸因此得到發展。
民間融資市場是由民間自發形成的,其組織形式多樣化。在我國,像地下錢莊、標會和農村合作基金等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被稱為“地下金融”。而對典當行及擔保公司等,雖然法律上承認其組織形式,但對他們的經營范圍和利率水平都有嚴格限制。目前,只有易吸收民間資本而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及村鎮銀行是完全被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
商業銀行借貸成本高,形成“金融壟斷”,民間金融不能合法化,發展舉步維艱,二者發展的不協調,最終導致了小微企業融資陷入困境。
4.4 間接融資比重大,融資市場發展不均衡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間接融資成了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其90%以上的資金來源于間接融資,即主要來源于銀行貸款,而在發達國家,中小企業來源于銀行的資金僅占全部資金來源額20%左右。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存在著間接融資方式單一,直接融資渠道匱乏等問題。
初步統計,2012年1月社會融資規模為9559億元,比上年同期少8001億元。而企業債券凈融資442億元,同比減少570億元,作為直接融資的兩個重要指標——新增債券融資和新增股票融資,均大幅度減少。
5 關于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建議和設想
中國的利率市場化是一個意義深遠,利國利民的經濟政策,從1996年至今,我國循序漸進,穩步的進行改革,與此同時,不斷完善改革所需的外部條件。至今,已取得一些成效。但隨著我國市場化經濟的迅猛發展,金融體制的改革顯得更為迫切,利率市場化改革將成為繼商業銀行上市之后銀行業的“第”。在2012年兩會上,利率市場化改革問題也成了代表們熱議的話題。通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和分析,針對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議和設想。
5.1 大力拓展中間業務比例,加強商業銀行盈利能力
針對我國商業銀行收入來源單一,過于依賴存貸利差的現象,我們應向國際大型銀行看齊,大力拓展中間業務,加強盈利能力。中間業務屬于銀行的表外業務,在國外這部分收入比例甚至達到銀行總收益的50%以上,它涉及眾多領域,主要包括擔保、理財、融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等。在利率市場化之后,存貸業務將逐步脫離政府的“襁褓”,利率風險加大,而中間業務受利率風險影響較小,像一些傭金和手續費收入甚至可以不動用資本金,成本極小。
我國商業銀行現存的中間業務,多限于結算和一些一般性業務。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銀行應加強現代科技的運用,努力進行金融創新,創造出擁有地緣特色和區域優勢的產品和業務。與此同時,應加強銀行間合作,構建完整的信息網絡體系,發揮協同效應,大力發展中間業務。通過這一系列努力,盡量彌補因存貸利差縮小而減少的收益。
5.2 加強銀行自主定價能力
2007年銀監會文件第十六條明確指出:銀行應建立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隨著利率市場化步伐的加快,我國各銀行也在逐步加強對利率定價機制的探索。⑤但從實際操作情況看,只是著眼于引進西方先進的定價模型,得出的定價結果也只作為參考。除此之外,銀行應重視利率定價管理政策和定價程序。建立完善的內部資金定價系統,以及完整的業務數據系統。合理的測算各種風險,并優化客戶結構,提供差異化服務。尤其在2012兩會上確定了經濟發展以優化產業結構為導向之后,銀行應順應趨勢,重點發展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
5.3 完善我國融資制度,促進金融市場結構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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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游行業對旅游人才的需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游業得到迅猛發展,目前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產業,特別是在我國實行適度超前發展的旅游發展戰略以來。據統計,2011年,在已經公布的30個省區市中,21個省份的旅游總收入超過1000億,2011年全年中國旅游總收入2.2萬億元。在全球排名為世界第三大入境旅游接待國和出境旅游消費國,預計2015年中國將成為世界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國和第四大旅游客源國。與此同時,對旅游人才的需求數量越來越大、質量越來越高。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我國旅游業處在快速的外延擴張期,這個時期的旅游發展以粗放型為主要特點,對旅游人才的需求以數量為主。進入21世紀,我國旅游業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型發展,這一時期對旅游人才的需求更注重素質與能力:一是要掌握現代旅游學原理,具備國際化的專業視野;二是要掌握旅游學工作方法和技術手段;三是要具備較強的組織溝通與團隊合作意識,快速的適應能力及靈活的應變能力,敏銳的創新能力與運用能力。
2 旅游管理專業本科培養目標
教育部在《關于深化教學改革,培養21世紀需要的高質量人才的意見》中明確提出“高等學校要貫徹教育方針,按照培養基礎扎實、知識面寬、能力強、素質高的高級專門人才的總體要求,逐步構建起注重素質教育,融傳授知識、培養能力與提高素養為一體,富有時代特征的多樣化的人才培養模式”。按照《意見》要求,結合旅游管理專業邊緣性、應用性、實踐性和綜合性的特點,旅游管理專業本科人才培養目標可以概括為:面向21世紀中國旅游業發展,培養復合型發展的厚基礎、寬口徑、重實踐、高素質、具有創新精神的復合型、應用型旅游管理人才。這類人才在具備從事旅游行業管理所需的涉外旅游業務操作應用能力的同時,還具有較強的專業基礎理論功底,能在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旅游企事業單位、旅游相關行業及衍生行業從事旅游行政管理、旅行社運營管理、酒店管理、會展管理、旅游資源開發、旅游市場營銷及策劃及擔任導游、旅游咨詢師等角色工作的創新管理人才。
3 《旅游文化》課程的教學方法
《旅游文化》是旅游管理本科專業的主干課程。它是一門以旅游為主導、為軸心探討和研究中國及世界旅游文化的課程。通過本課程的教學,使學生知古博今,掌握五千年中華文明的旅游精髓,并把所學知識運用到旅游工作的實踐中去。結合專業培養目標和課程要求,在進行《旅游文化》課的教授中,采用多種教學方法,培養適應旅游業需要的創新意識和應用能力強的專門人才。
3.1 講授式教學法
講授式教學法是以教師講授為主,輔之以黑板(白板)板書,邊講授邊演示為特點的授課方式。這種傳統的方式授課,可使學生較系統而連貫的梳理知識,優點是便于學生掌握概念性原理性的知識內容。作為本科學生,必須具備一定的理論基礎知識,但由于理論知識講授起來比較枯燥乏味,在講授時,可借助多媒體教學,多呈現圖片、實例,例如列舉學生熟悉的旅游景區(點),做到深入淺出,使課堂教學生動有趣。
3.2 自主學習法
自主學習法又叫自學指導法,是強調以人為本的理念,以學生自我學習為主,通過查閱工具書、參考書,立足于質疑、釋疑、解疑習慣和方法培養的學習法。在此學習方法中,學習目標的實現依靠的是學生自我發現、質疑,通過解疑實踐、創造等手段解決問題。可分為探索研究的學習和完成課題的學習。
結合《旅游文化》課程的教學內容,可組織旅游“新聞播報”。把學生分成不同組別,在每次上課前讓他們播報一條旅游“新聞播報”。其內容由學生自行選定,通過自身經歷、互聯網、相關書籍或期刊雜志等多種資料搜集途徑,找到與旅游行業尤其是與旅游文化研究有關的最新咨訊,經過分析、梳理、歸納提煉出主題,撰寫講稿,以ppt形式展示成果。利用每次課前15分鐘時間上臺播報。這種學生一生都無法回避與跨越的學習方式,幫助學生從一切可能的渠道學習,培養專業視角,挖掘了課外學習時間,拓寬了學習領域;同時也為學生提供了社交、團隊協作與心理素質鍛煉的載體,使學生嘗試由傳統的填鴨式學習轉變為主動探索式學習,為他們將來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3.3 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源自20世紀20年代,在美國哈佛商學院得到倡導,當時采取的是一種很獨特的案例式教學,這些案例全部來自商業管理的真實情境或發生的事件,透過這樣的教學方式,有助于調動和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他們往往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課堂討論。在這個教學方法實施以后,取得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這種教學方法是一種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法,案例本質上是提出一種教育的兩難情境,沒有特定的解決辦法,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扮演了設計者和激勵者的角色,鼓勵和支持學生積極開展討論,形成教與學到互動,這不同于傳統的教學方法,教師作為“孤家寡人”,只能站在講臺上一味進行填鴨式地傳授知識。
運用案例教學法對于梳理理論教學效果良好,對鞏固所學知識、開闊視野、培養創新能力也大有益處,并對提高實際管理能力有重要作用。開展案例教學時要做足準備工作。一是精選案例,形成案例庫;二是引導學生參與案例教學,先讓學生自行學習案例,然后由學生組成討論小組開展討論,最后由授課教師進行總結和評價。
案例教學法的關鍵是要激勵學生不墨守成規,不用思維定勢思考分析問題,而是要積極探索善于發現新問題,提出新見解。因此,在案例教學評價中是沒有標準答案的,點評應以開放型啟發式的內容為主,主要考查學生是否正確使用了書本所提供的原理以及是否善于緊密聯系實際,歸納概括已有知識并形成新的自己的獨特見解,提出的觀點是否有理、有據、可行,據此作出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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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角色模擬教學法
在講授旅游消費文化時,以“團隊包價旅游”為例,開展角色模擬教學。由學生分別扮演游客、導游(全陪)、導游(地陪)、景點導游、司機等崗位角色(根據設計可適當增減角色)。在模擬旅游活動場景中,組織團隊包價旅游。通過學生表演,一方面展示所要解決的管理關系與矛盾,另一方面現場處理所要解決的問題。演出結束后,組織全班同學相互開展評議,分析各種扮演者處理是否恰當,并提出建議意見。有關角色學生可以進行輪流扮演,學生從所扮演角色的角度出發,運用所學知識,對不斷變化與發展的管理問題進行動態的分析與決策,有利于提高管理意識與管理技能。
3.5 社會調查法
社會調查法綜合運用歷史研究法、觀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談話、問卷、個案研究、測驗或實驗等科學方式,對有關社會現象進行有計劃的、周密的、系統的了解,并對調查搜集到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歸納,借以發現存在的社會問題,探索有關規律的研究方法。通過社會調查,培養學生認識和觀察社會,它不僅要求學生對所學知識和技能進行綜合運用,而且使學生通過社會調查進一步提高其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由于它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社會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材料的方法,因此帶有一定的驗證性質。在旅游文化課程的運用中,以這種驗證性為主要特點。
例如,根據課程內容需要,設計一個重慶旅游資源分布、類型及開況的全市范圍的調查。以行政區為單位,將學生劃分為40個小組(結合學生的家庭住址,實際操作中可根據班機人數靈活處理),分別對主城9區、渝東南8個區縣、渝東北12個區縣、渝西9個區縣的旅游資源進行實地調查,獲取第一手資料,一方面學生結合課本內容熟悉了自己身邊的旅游資源,驗證了旅游文化資源有關理論;另一方面為學生以后的就業選擇提供了參考。
3.6 探究式學習法
探究式學習法是讓學生圍繞著一定的問題、文本或材料,在教師的提示、指導或幫助下,自主尋求答案、自主理解或建構意義、自主尋求所需信息的一種學習方式。這一學習方式與自主學習法有許多共同點。但不同點在于創新性很突出。探究式學習法的目的是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研討能力、創新能力與實踐能力,激發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和積極性,從而達到掌握知識、提高能力、達成教學目標甚至“不用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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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教育 綠色學校 廉潔文化
一、學校綠色教育發展態勢:任重道遠
眾所周知,科技的發展像一把“雙刃劍”,科技的發展在給人類文明帶來進步的同時,
也使人類自身的生存環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嚴重破壞。我們感到慶幸的是人類作為地球環境中的主導者,還有著自我反省的意識和悔改的能力。越來越多的人已經逐漸認識到環境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環境保護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的一個重要課題。學校是教育的主要場所。學校進行環境教育的有力條件是其他任何部門所無法比擬的,因此,學校“綠色教育”便在世界各地廣泛興起。因此,中國的學校綠色教育,作為環境教育這一偉大系統工程的一個重要環節還亟待加強,亦可謂任重而道遠。
二、學校綠色教育的發展現狀:不容樂觀
人們的生態意識尚待增強,人們的環境素養有待提高。根據我國的環境教育的實踐來看,這些方面的素質都普遍較低。主要集中表現在環境情感不深,環境認知水平低,環境倫理觀念不強,環境技能水平不高,環境習慣沒有形成自覺。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是一個需要全體公民共同加以解決的的問題,僅僅是單個人素質的提高是不成的。在學校里面就需要科學規范的管理和學生的自覺學習和遵守。學校環境教育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亟待解決。這些問題的廣泛存在值得我們思考,它們是作為一個整體的各個方面出現的,我們不能忽略其中的任何一個問題的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將會嚴重導致我們進行環境教育的不良效果,因此我們必須盡快相處辦法對這些問題加以很好地解決。
三、學校綠色教育的發展對策:科學有效
明確教育目標,健全教學體系。教育的目標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新時期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全球共同關注的課題,經濟能否可持續發展關系到未來社會我們的生存和發展。環境素養是構成未來公民綜合素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們一定要明確教育目標。加強環境教育的師資建設,加大環境教育的資金投入。我們都知道教師是教育的主要參與者,學校綠色教育也不例外。從某種意義上說,學校綠色教育的開展能否成功,教育質量的高低直接取決于環境教育師資隊伍的強弱。因此我們必須大力加強環境教育的師資,開展環境教育的實踐活動,盡快建立環境教育的評價機制。環境素養的提高不單是環境意識的增強和環境知識的增強,更重要的是在于環境技能的提高和良好環境習慣的養成。對環境教育的開展試行獎罰分明的評價機制,用以對環境教育進行鼓勵和鞭策,使我們的學校綠色教育能在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教育氛圍中順利開展。
四、學校綠色教育的發展歸宿:廉潔文化環境
環境友好型校園的內涵,指的是全校都彩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教學方式、生活方式、消費方式、建立人與環境良性互動的關系。環境友好型校園的特征從本質上可以說是一個全校性、綜合性、廣泛性的學校綠色教育的結果,根據目前國內外一些綠色學校的成功典范的考察,可以歸結為一些共同特征:第一,有一個對環境友好的課程。第二,具有對環境友好的教育氛圍。第三,鼓勵校內人員全員參與,從可持續發展的教育觀出發,學校作為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傳遞者和實踐地,應當提倡公平、民主、尊重、信任、平等觀念。第四,學校重視校園環境和當地環境教育的資源。第五,社區與學校的互相開放。第六,鼓勵以學生為中心,豐富的教育教學方式。高舉“綠色”旗幟,實現美好愿望。環境友好型校園是廣大師生追求的一種理想,也是新時代我們解決環境問題的必然要求,加強學校“綠色”教育,建設環境友好型校園,意義非常重大。
參考文獻
[1]黃宇.國際環境教育的發展與中國的綠色教育[J].比較教育研究,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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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中國法理學的基本現狀是見識多元與知識整合的矛盾并存。所謂見識多元是指當代中國法理學明顯地出現了流派化的傾向,雖然,要真正形成蔚為大觀的法學流派也許還要更長的時日,但注重價值設定的價值法學、青睞實證的社會學法學、傾向規范的規范法學、關注效益的利益法學、尋求綜合分析的綜合法學以及長于史料考證的史料法學等在中國不同法學家的中業已出現了明顯的分化。可以預料,隨著中國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及其對法學提出的更高層次的要求,也隨著中國法學家的進一步努力,法學流派在中國的出現并不像一些法學家敘說的那樣悲觀,見識多元化的中國法理學合乎邏輯地預示著其朝流派化的走向。從根本上講,此種流派化走向,既取決于中國社會向法治化艱難拓進中的必然要求,也取決于法理學學術發展的“”。所謂知識整合,則既指法理流派化方向發展時的必要的集大成過程,也指法理學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一種必然結果,還指法學發展中法理學的教材建設。具體說來,法理學的知識整合來自如下幾方面的需要:即在中國獨特的文化條件下從事法制建設時進行社會動員的要求;發展中國法學教育、培養符合法治社會需要的法律職業者的要求以及法學自身進一步升華的要求。然而,法學的見識多元與知識整合明顯地面臨著兩難境遇,即見識多元民間化與知識整合官方化、見識多元的自治性與知識整合的霸權性、見識多元的明道性與知識整合的事功性、知識整合的無序化與這種整合自身的見識化等現象的矛盾對立。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新的法理學整合機制,那么,這種法理學的整合機制應是什么?一言以蔽之,這種機制應當是有利于法學家們充分商談的、打破了官方壟斷的、民間化的法理學學術體制。
二、 中國法理學發展的重點
關于中國法理學發展的重點,首先應當拒絕那種人為的、行政化的安排,即究竟法理學在未來發展的重點應是什么,應是由每個研究者根據自己研究的情況及興趣來確定的。因此,一次學術討論會或一份名刊物不可能也不應當對法理學研究在未來的重點是什么給個硬性的答案。何況既然多元的、流派化的發展是我國法學發展的基本走向,就更不應當人為地過分強調它,否則,必然導致的是對研究者的命題作文,從而把言說者的意志強加給研究者。當然,這也不是說我反對法理學有發展重點的提法,但必須明確的是,所謂法理學發展的重點,當是每位研究者自主地根據其研究偏好而確定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中國法理學發展的重點在于從注重以價值呼喚為主導的法理學向注重以對規范的邏輯實證為主的法理學發展。相應地,中國未來法理學的發展重點,應是對法的規范的邏輯實證研究。自 198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所面臨的改革開放仍使其處于一種“亙古未有之大變局”之中,這使得一種不同于中國固有價值觀的新價值觀在這里格外必要,因此,價值呼喚就成了法學研究的主題。然而,經過法學家20余年的不懈努力,他們對全新法律價值的呼喚已逐漸為全民所重視。雖然,在未來的時日里,對法律價值的呼喚仍然是我國法學家非常艱巨的使命,但我國追趕式的社會化之路,不可能使法制變革與社會價值相同步,這就不可避免地要求我們更加現實地解決一些更為迫切的,當代中國立法的快速發展已經在相當程度上表明了此。但不無遺憾的是,我國法學家對法律的規范分析還停留在相當淺薄的層次上,甚至可以說,規范分析的基本技術還未被我們所掌握,這就使得法理學對立法的支持明顯地受到局限。應當說,在諸多法學的流派中,能夠直接地支持法治的就是規范法學,倘若缺乏對規范法學的深入研究,則法治就喪失了基本的學理支持,更遑論法治的完善以及法學家對相關法治價值、法律在社會構造中的作用等問題的深入探究。據此,我預測,規范法學將會在中國法學的未來時日中,有個較大的發展,并成為中國法學發展的重點。
三、 法中的“文化下移”
與前一相關的是,在中國法理學發展中法學家面臨著兩重使命,既要重點攻關、發展法學,又要風化、變革民意。這是因為中國法制在規范層面上的發展明顯地與其全體國民的價值結構不同步所致。可以說,在目下的中國,秉持法治理想者仍然為社會的精英,因此,法學家與社會民眾間還相當地隔膜,法學家的學理見解能否轉化成社會民眾的普遍需求,便既是一個富有需要性和挑戰性的課題,也是一個衡量法學家的學理見解能否走出象牙塔、直接作用于法制建設的基本標志。法學家的學理見解向廣大的社會民眾推廣的過程,借用古人的話,便是一個“文化下移”的過程。眾所周知,在人類文明的發展過程中,精化向民間的的推廣,往往使得黑暗的“萬古長夜”突顯出濃濃烈焰,從而黎明得以蓬勃而出,文明得以升騰和發展。在中國文明的發展中,以孔子為典型代表的家們把向來由官方控制的知識教育成功地引導到民間,從而把中華文明的發展推向了全新的境地;而在西方,以柏拉圖為典型代表的“學園派”思想家們,也正是以精英文化的民間化為特征的,并因此開引了輝煌燦爛的希羅文明。其他諸如印度的喬達摩·悉達多、猶太的耶穌等等,都因將某種精英文化成功地下移到民間,從而為其文明輝煌于世作出了無與倫比的貢獻。今天中國的法制建設,就強烈呼喚著現代法律思想和理想借用某種方便的方式,下移向民間。這是因為,雖然固有中國文化因為“科舉制”的推行而具有明顯的平民化特征,但與這種文化相對峙的法治文化在中國只具有精英性。那么,這種精英性的法律文化在一個法治后發達國家的民間化是否意味著法學脫離了其見識性和創造性的本業呢?我以為,把高深的法律學理通過淺顯的文字交待給廣大民眾,并不比進行艱深的學理發現更簡單。據聞,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先生的《法窗夜話》,只是一部通俗性的小冊子,但其在整個日本法制現代化進程中,曾深刻啟迪了國民的法律心智;其實際作用未必比他大部頭的《法律進化論》小。反觀目前我國的法學界,這種以通俗為宗旨的“法律文化下移”工作還做得相當有限,其中原因則不乏法學家把此類工作當作“小兒科”所帶來的心理。可見,如果我國法學家想象家那樣,不但要進行艱深的,而且要寫出足以啟迪眾生并導致“法律文化下移”的“法普”著作,就必須克服那種輕視通俗性法律著作的心理和行為。只有這樣,才能事半功倍地促進現代法律精神及法學家自身的學術研究成果深入民間,影響官方。顯然,這無論對法學家而言,還是對法理學而言,都應當是一項創造性的工作,而不是什么“小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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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學和法理學作為一門科學似乎已經是不言而喻的了。幾乎所有的法理學教科書的開篇之頁都提出“法學是一門以法或法律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或類似表述),因此,被界定為“法學中的主要理論學科”(注: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的法理學似乎當然應該屬于科學之列。但是,法學和法理學為什么是“科學”?它究竟在何種意義上才是“科學”和“社會科學”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不僅有助于法學和法理學自身的發展,而且也有助于我們認真把握法學和法理學的社會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過法律的理論和方法兩個面向,考察、論述法理學作為“科學”的條件和界限。前一個面向強調法理學作為科學應該具有的社會理論內涵;后一個面向確定法理學作為科學的方法論基礎。沒有一門科學是漫無邊際的,法理學作為一門科學自然應該具有自己確定或相對確定的范圍。對作為科學的法理學的條件和界限進行審視,就是試圖進一步明確法理學作為一個法學學科的范圍。
引起筆者注意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多年以來,法理學的更新與改革都是我國法理學界、乃至整個法學界關注的中心問題之一。(注:如張友漁、張宗厚的“法學理論要有新發展”,《文匯報》,1988年5月5日;喬偉的“關于法學理論研究的反思:論更新與改造法學的若干問題”,《文史哲》,1988年第6期;張志銘的“價值追求與經驗實證:中國法學理論發展的取向”,《法學》,1988年第12期;甘重斗的“在改革開放中創新法學理論”、張文顯的“改革和發展呼喚著法學更新”、張傳幀的“試論商品經濟與法學基本理論”,《現代法學》,1988年第5期;徐顯明、齊延平的“走出幼稚-以來法理學的新進展”,《山東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4期;童之偉的“論法理學的更新”,《法學研究》,1998年第6期。1995年和1999年分別在昆明和上海召開的法理學年會均以“法理學的回顧、創新、展望”為主題。)其中,法理學界對法理學的理論性與現實性的關系和法學家的文化品位與職業技能的關系兩個相互聯系的問題分歧較大。(注:參見黎國智:“變革和創新我國法理學”;沈國明:“法學研究要關注向市場化過渡的過程”;孫國華、光:“中國法理學發展的宏觀思考”等文,載劉升平、馮治良主編:《走向二十一世紀的法理學》,云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1992以來,葛洪義、尹伊軍、謝暉、邱本等關于“法學家文化品位”的爭論,參見《法學》1992年第1期、1993年第11期、1994年第1、4、5、7期、1995年第1期等。)這種分歧表面上看是法理學界對理論與實際的關系以及理論界參與現實的方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實際上,有些學者、特別是法律實務部門和部門法學的學者,還多多少少地存在對理論形式的抽象性的懷疑。人們期待我國法理學能夠對部門法學、法制實踐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因而,比較集中的批評意見也就是指責法理學已經嚴重脫離實際。在許多人看來,法理學的進步應該體現在理論對現實的指導性上。由此,法學界有些人士,甚至不少是法理學學者都在呼吁法理學要“理論結合實際”,將法理學發展、進步的希望寄托在研究具體問題、特別是與社會主義法制實踐緊密結合的具體的現實問題上。言內之意,法理學的研究重心應該由“抽象”轉為“具體”,不能再繼續這樣“抽象”下去。本文對法理學已經脫離實際的結論并無異議,也反對理論上的嬌柔做作、無病、故弄玄虛,但是不贊成有些學者指出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思路。我有一個粗淺的認識:法理學所面臨的問題本質上不是法理學所獨有的,而是我國所有法學學科的共同問題。這個問題的關節點,也不是法理學乃至法學的實踐性不強,而是這些學科的理論性不充分,以至于沒有能力應對現實。理論不充分的極端的表現,在法學各應用學科上就體現為有的人對基礎理論毫無來由的輕視、敵視、無知,缺乏自己解決本學科范圍內法理學問題的自覺意識;在作為一個學科的法理學領域內,則體現在不少法理學者對自身的理論結合實際的能力缺乏信心。而這兩種情況都源于缺乏對法理學學科范圍自覺的批判-知識范圍的確定。所以,法理學面臨的最嚴重的問題似乎還不完全是現實性不足(這當然也是一個重要問題),而是由于理論的不充分所導致的法理學、甚至整個法學在中國都在向“對策學”方向的發展,以及對法學所抱的實用主義的非科學的態度。
鑒于此,筆者感到,如果能夠對法律的理論與方法進行總體角度上的檢視,探討、說明法理學(不是作為一個學科的法理學,而是作為全部法學的基礎內容的法理學)的“科學性”之成立條件、內容及其界限,或許能夠為法理學理論與法治建設實際的結合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法律理論的普遍性
法理學作為一門科學的第一個條件就是它的理論性,即法理學必須是說理的,有理論根據的,符合理論思維的基本規范。所有的具有科學性質的法學學科都是以理論為基礎的。法律理論的普遍性在此就是指所有的法學知識領域都離不開理論思維。同時,由于理論思維面對的問題也是普遍的,所以,理論本身具有歷史的普遍(連續)性。在這個意義上,對學術研究而言,只有理論思維能力的強弱之分,而沒有是否需要理論思維之別;而理論思維能力的強弱,則取決于它對理論的普遍性的洞察、自覺與把握,以及將一般的社會理論轉化為法律理論的能力。
法律理論的普遍性的第一層含義是指:理論是各個法學學科的精神基礎。法律理論不是神秘的東西,而是法律和法學工作者的日常精神活動的結果,更是法理學的直接的研究成果。本來,作為一個法律和法學工作者,無論專業領域存在多大的區別,我們每個人每天(至少在正常的工作日)都需要思考各種各樣、或具體或抽象的法律問題。例如,律師會考慮如何根據法律規定,更有效地維護他的當事人的利益;法官則會考慮律師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是否成立;法學教師要設法把有關法律的知識組織成為一套能夠讓學生掌握的符合邏輯的口語系統;法學研究者更需要思考法律的原理。思考一般是由具體問題開始,逐漸轉為抽象。當這種思考達到了一定的規范標準,上升到一定的抽象層次和系統性,則成為理論。所以,我以為理論本來不應該是神秘的,而是相當日常化的活動的結果。作為一門科學的法理學,與其他法律法學領域相比,首要區別就在于思維形式上:法理學的思考形式主要是“關于法律的理論”;而其他法學學科和法律實踐者則主要是“根據法律的思考”,理性的思考者都需要把自己的思考轉化為理論自覺。更準確地說,法律理論是每一個成熟的法學學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撐。
那么,為什么法律理論后來被劃入一個單獨的知識領域并在我國法學界常常成為批評的對象?這可能是經過理論的長期積累引起的社會分工的結果。人文社會科學的主要工作就是對“本文的意義”進行詮釋,法學作為社會科學之一,顯然也離不開對法律和法律思想的詮釋。在知識與思想的歷史演進的過程中,人們對法律的思考最初肯定不是一個專業化的階層的特權,因為早期的經典性的法律思想幾乎都是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家的產品。后來,經過不斷詮釋和思想積累,才發展出分門別類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發展出政治、經濟、社會、法律理論體系,發展出法理學、刑法學、憲法學、民法學等法學各學科的分類。說明這樣一個本是常識的東西,是想指出:學科劃分固然體現了人類思維能力的進步,但是,強制性的社會分工又將本是同根生的東西轉化為看上去似乎不相干的東西。每個學科都在自己的領域內獨立發展。這種情況下,過于強調分工的話,其結果必然是加劇了學科的分化和彼此之間的隔膜,進而忽視了本學科賴以存在的思想理論基礎。本來,“關于法律的理論”與“根據法律的思考”之間是互補的關系,現在似乎“根據法律的思考”才有“合法性”,“關于法律的理論”則成為多余的、奢侈的、休閑性的。作為知識發展的結果的學科劃分,現在在一定意義上已經成為制約學術進步的障礙。所以,作為學術進步標志的學科劃分盡管不無其合理成分,但客觀上非常容易給人一種誤導:法理學或者其他理論法學是以理論研究為中心的,而其他法學學科、特別是部門法學,理論性至少不很重要,“應用法學”的稱謂即是明證。現在看來,這種觀點即使不是錯誤的,也是似是而非的,因為缺乏理論內涵的東西,是不可能在“科學”層面上存在的。相信部門法學者也同意這個意見。然而,更普遍的情況是,有的學者往往認為,部門法學的理論問題應該由法理學來解決,而法理學如果缺乏解決這些問題的能力,就是不成熟或者不夠成熟,就是“幼稚”和“落后”。
把分工轉化為學科的片面性是我們這個時代一個重要的文化特征。比較而言,法學界中的前輩多注重知識的綜合性(我的一位同事曾告訴我,他在武漢大學讀博士時,他的導師、著名法學家韓德培先生就再三告戒他們注意研究法理學,提高自己的理論素養),而年輕學者則越來越受到學科界限的限制。具體一些地說:法理學作為一門專門的研究理論的學科,自然應該以思想的整理和探索為己任。這本來無可非議。但是,在這個被韋伯稱為“形式合理性”的社會,知識不再僅僅屬于、甚至主要不屬于精神進步的范疇,思想與知識分離,知識日益成為追求物質需要的現實的工具。法律思想與法律也在分離,法律更多地成為一種技能,法律思想則成為一種奢侈品。當然,從理論研究者的角度,理論自身的矯情,也影響到法理學的現實性。1995年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名為《詮釋與過度詮釋》的書,本書的幾位作者,意大利的艾柯、美國的羅蒂、卡勒等人,圍繞“本文意義”的界限的轟動性討論,也說明了這個問題。但是,導致忽視理論的更致命的原因則是社會分工與學科分化:從法律實務者的角度看,法理學似乎沒有什么實際的功用。李達先生幾十年前就說過:“法理學的研究,在中國這樣不發達,據我看來,主要是由于法學家們不予重視,好象認為是一個冷門。教者不感興趣,學生也勉強聽講。因為應考試、做法官或律師,都不需要法理學。”(注:李達:《法理學大綱》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頁。)現在看來,這種忽視理論的現象是相當短視和危險的。其危險性就在于:法律可能因此被主觀隨意地視為一種統治的(對有權力者而言)、謀生的(對法律工作者而言)工具:“關于法律的思考”被“根據法律的思考”所取代。這個時候,法學就已喪失了作為科學的基本特征和最低限度的思想性。
法律理論的普遍性的第二層含義則是它的歷史性,即理論具有普遍的歷史連續性。“關于法律的思考”必然是從更為廣泛的社會歷史角度和更為整體性的思想理論層面把握法律現象。從社會歷史角度解釋法律現象不僅是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的思想特征,而且也是大多數社會理論的特點。需要討論的一個前提性問題是:法學和法理學有沒有普遍性,即歷史上的、外國的法律理論與“我們的”法律理論是什么關系?我的粗淺認識是:現實中的法律確實有國界之分,法學卻應該是跨國的,超越歷史界限的。盡管實際上法學總要受到本國特定歷史文化法律條件的限制,但是,任何一個“真正的問題”都應該是具有一般的普遍的真理性。舉一個人們在邏輯思維中經常提到的、帶有些詭辯色彩的例子:“法學具有民族性,不同民族的法律思想只屬于該民族”。這句話的內容即使是真理性的,作為一個真實(假定)的判斷,仍然是具有普遍性和現實意義的。因為它可以成為不同膚色的法學家進一步思考的基礎,其中不乏對各民族法學思維的現實的針對性。因此,也就不難理解,法學的理論性問題或法理學的問題,通常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似曾相似的,也就是在我們之前,早已有人在思考。例如所謂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產品責任、合同責任、法的本質、法的作用、權利本位等等。只要我們是尊重人類法律文化遺產的,只要我們樂意遵循學術研究的基本規范,就始終需要借鑒他人和前人的研究成果。
現在,有的學者對法律學術出版界和法學期刊大量介紹其他國家法律思想、中國古代法律思想以及其他學科的思想理論是非常不滿意的,對學術著作中大量引用他人成果也不以為然。或者認為這是“從書本到書本”的教條主義、拿來主義、“食洋、食古不化”的表現,或者認為,他山之玉,最多具有借鑒意義。這種觀點,我以為似乎也可以商榷。作為學術研究,法理學的特點之一就在于吸收他人理論成果,接過前人的接力棒,向前面的目標繼續奔跑。即使是面對新的法律制度,也非常需要借鑒他人的思想成果加以梳理。而如果不論前人有無相關研究成果,或者只相信自己的直接經驗,或者海闊天空地杜撰一番,在學術角度上,似完全不可取。
法理學成果是具有歷史連續性的。他們不是一個個彼此分離的、需要時可以相互轉借的東西。每一種思想領域的重大成果,都有它的歷史淵源,都是以往思想成果的發展,并且仍然可能繼續開創新的歷史。所以,思想是成體系的、淵遠流長的。這種思想的整體性是不容忽視的。也就是說,任何一個真正的法理學的問題,作為一個問題,并不總是直接來源于實踐經驗,來源于法律實踐中的具體現象問題。經典的問題或更經常出現的問題,往往是思想家憑借他敏銳的洞察力揭示出來的。例如著名的韋伯問題(注:韋伯認為形式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西方特有的文化特征,是資本主義產生于歐洲的深層原因。但是,形式合理性的發展帶來的卻是嚴重的實質的不合理。)、斯密問題。(注:亞當。斯密的經濟學理論中的人是具有嚴重利己主義傾向的,而倫理學中的人又是具有利他精神的。從而提出了一個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人的雙重人格問題。)后來者不過是借助前人的概念工具和問題意識把自己時代的問題再現出來。這個時候,理論研究必然從抽象問題開始。所以,法理學研究需要立足于每一個思想體系的整體性及其研究問題的思路,需要服從整個理論體系的整體思路,或者是對這個整體思路的有根據的改進。因此,法律思想的多元性雖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這種多元性必須是有根據的。而且,“關于法律的理論”中,“根據”往往是在法律之外。那種或者認為能夠撇開理論的歷史源流,或者認為僅僅根據現實法律規則,就可以隨便提出一些觀點,甚至可以給整個法學建立起一種具有統一的理論指導功能的法理學理論的樂觀傾向,根本上是沒根據的。
三、法律方法的“科學”性
這里所說的法律方法,是指對法律進行系統的理論思考的方法。(注:德國、日本等國家和我國香港、臺灣地區法學界一般所說的“法學方法”,通常是指法律職業者在職業行為中思考、處理案件的方法。本文所說的法律方法與其略有區別。)法律方法的科學性是法理學作為一門科學存在和發展的第二個條件。它著重在三個層面上解決兩個問題。三個層面是:1,法理學作為一個社會科學門類所決定的法律方法與自然科學方法的區別。這個層面體現了社會科學方法的共性;2,法理學作為社會科學的門類之一,與其他社會科學方法的區別。這個層面體現的是法律方法的特性;3,法理學的思維視界所決定的“關于法律的思考”與“根據法律的思考”之間的區別。兩個問題是:第一,作為法理學研究對象的法律現象的客觀性問題;第二,法理學研究方法與價值判斷的關系問題。
首先,堅持法律方法的科學性,必須在社會科學方法與自然科學方法做出明確的區分。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之間方法上的區別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社會科學的原始含義是指觀察、分析社會的知識體系。而把社會作為一個涉及政治、經濟、法律、宗教、道德、家庭、教育、思想、科學、文學、藝術等等因素在內的整體加以考察,則是社會學和社會理論的主要特征,或者說是社會學觀察人文社會問題的角度和概念格局。(注:參見黃瑞祺:《批判社會學》三民書局(臺灣)1996年版,第1頁。)所以,社會科學的方法之所以作為問題,與社會學的興起和發展有直接的關系。19世紀初,法國哲學家孔德同時創立了實證主義哲學和社會學,他的基本思路就是強調人文社會研究的“科學”取向。所以,他的社會學又被稱為實證社會學或科學社會學。“科學”一詞的含義可以從孔德最初給社會學所取的“社會物理學”這一名稱可以看出:他希望社會學能夠象物理學一樣,發現社會秩序和社會進步的規律。這樣一來,他就給后人留下一個問題:社會現象是否象自然現象一樣,具有一個客觀的、普遍因果聯系的規律?如果存在一個類似于自然現象的規律,人與這種規律的關系是什么?從方法論的角度看,學者研究人文社會現象是否可能象自然科學那樣,站在純粹客觀的立場上,從社會之外觀察社會?后來的具有現代性意識的社會理論家,包括斯賓塞、馬克思、涂爾干、韋伯、帕森斯、哈貝馬斯等等理論巨匠,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這個問題開始建筑他們的知識化的、理性化的理論大廈;而所有后來的反現代的、包括后現代的思想理論家則是從否認、解構社會的秩序性、規律性開始的,也就是說,采取所謂非理性的立場,如尼采、德里達、福科等。因此,社會現象的秩序性、規律性,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研究的客觀性、價值中立性,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但總體上看,即使是現代派學者,也幾乎都認為社會現象的秩序性、規律性不同于自然現象。如19世紀德國思想家狄爾泰等人開創的精神科學,就試圖指出自然科學的研究對象是沒有意識的,不能從事有意義的行為;而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則是有意識的行動者。社會科學研究是“理解”性的活動;自然科學則是“說明”性的。韋伯也認為必須從行動者的立場來掌握行動的意義。行動者的行動都具有明確的目標。根據自己的目標,行動者從自己的知識范圍出發擬訂計劃采取行動。所以,人的行動是理性的、可以把握的。這樣一來,韋伯就將自然科學的方法與他的社會科學方法加以區別。(注:參見韋伯著,韓水法、莫茜譯:《社會科學方法論》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第1頁以下。)可見,社會科學研究需要一種方法論上的自覺,即自覺地與自然科學劃分界限。法律方法也是如此,需要對法學研究對象的客觀性予以考察、界定。不能簡單地套用自然科學的客觀性。一方面,法理學作為一門科學,其對象似乎必然包含一定的客觀內容;另一方面,它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其對象的客觀性又不同于自然現象之間的關系。離開了前者,法理學就會成為玄學而非科學;離開了后者,它又會陷入“決定論”的泥潭。
其次,堅持法律方法的科學性,還必須在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方法之間劃出一條界限。法學研究者在強調法學研究對象的客觀性的時候,還需要注意法學研究對象的客觀性與其他社會科學學科研究對象的客觀性的區別,防止陷入客觀性的陷阱。否則,就會導致方法論上的對價值判斷的絕對否定。韋伯在界定社會科學方法時曾提出了一個具有廣泛影響的社會科學與價值判斷的關系問題。他認為,盡管社會科學研究是很難完全排除價值因素的影響的,但是,作為科學,方法上能否保持中立,直接影響到研究結果的科學性。在他看來,社會科學研究者在選擇所要研究的問題時,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主觀價值偏好的影響;而一旦進入研究過程,研究者則必須保持中立。他自己實際上也是本著這個原則開展研究的。例如,他設計了一系列分析社會行動的方法論上的“中性”概念-理想類型,試圖使自己的社會科學研究保持客觀中立。韋伯所確立的這個方法論上的客觀性原則現在仍然具有廣泛影響。“將價值判斷從經驗科學中剔除出去,劃清科學認識與價值判斷的界限。這個首先由韋伯提出的社會科學的客觀性原則,今天在社會科學領域內依然是廣為接受的科學標準。”(注:同前,韋伯書,韓水法《漢譯本序》,第19頁。)如果韋伯的這個結論是成立的,那么,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門類之一,顯然也面臨韋伯所提出的相同問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韋伯的社會科學方法論原則在社會科學界是有爭議的,而它在法學領域的應用其結論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為了將形式合理性貫徹到底,韋伯曾大膽判斷:“現代的法官是自動售貨機,投進去的是訴狀和訴訟費,吐出來的是判決和從法典上抄下來的理由”;(注:轉引自科瑟著,石人譯:《社會學思想名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53頁。)他還提出,由于英國實行判例法制度,缺乏能夠體現理性精神的成文法典,所以,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程度低于民法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注:韋伯著,林榮遠譯:《經濟與社會》(下)商務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頁。)現在看來,他的這些判斷和觀點顯然過于僵硬,并不完全符合當代法律發展的實際情況。而且在社會科學界,韋伯的觀點今天面臨的問題與爭議也不少,如果把社會科學的科學性建立在它的客觀性基礎上,很難將具體的個人行動的動機這個純粹的私人經驗范圍內的問題納入中立的理想類型中。(注:參見同前引[9],韋伯書,韓水法《漢譯本序》,第22頁以下。)韋伯的思想方式一旦進入高度實踐的領域,還必然會帶來更多的無法解決的難題。畢竟,法學這個實踐性很強的學科不同于許多純學術的社會科學研究,不可能僅僅是描述性的。法學研究的結論必須具有建設性,必須有助于解決實際的法律問題,必須促使問題沿著一定“應有的”方向解決,而不可能囿于“實有”范圍。
韋伯的例子實際上卻可以從相反的方面促進我們思考。在法制發達國家,法官一般都對創造性地理解法律抱有濃厚的興趣,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這種情況還相當普遍。(注:參見林達:《我也有一個夢想》、《總統是靠不住的》、《歷史深處的憂慮》等“近距離看美國”系列叢書,三聯書店版:劉星:《法律是什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他們一般都把法律規則、原則、公共政策作為一個完整的整體加以考慮,從而使自己的法律決定不僅符合法理,而且符合情理;而在法制并不發達的我國,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者則更愿意機械地看待法律,“死摳”法律條文。例如在1999年10月中央電視臺一次“今日說法”節目中,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一位老婦人,由于丈夫過早去世而改嫁到鄰村。丈夫村里為了使這家人不至于絕后(丈夫這一支系已無直系血親),決定全村人撫養這兩口留下的孩子,不許老人帶走。此后,老人雖然近在咫尺,一直沒有再見過兒子。節目報道前不久,50多歲的兒子被車子撞死,獲得一筆補償費。老人聽說后,以唯一的親屬身份(其子無后代)要求申領。兒子村里人認為,老人改嫁后再沒有見過、更沒有照顧過孩子,孩子死后,她也沒去醫院看過一次,不應該領取該筆補償費。在演播室,請來的法官(好象是一位院長)認為,該筆補償費屬于精神補償,精神補償只能給付近親屬;母親作為該死者的唯一的親屬,依法應該獨自獲得該筆補償。因此,如果以判決方式結案,就應該判決該筆補償費歸老婦人所有。法官認為,這種情況下,最好老婦人能夠自覺拿出一筆錢給村里。后來,此案果然以調解方式了結,母親將補償費的一小部分給付村里。顯然這個調解結果與法官矛盾的心理狀態有關,而法官無法在法律范圍內解決這個問題,只好求助于當事人的妥協。在我國,法官陷入法理與情理的沖突時,一般總是對堅持依法處理案件缺乏信心,被規則的含義所限,不敢依據法律的原則辦案。類似情況,還有人身傷害類案件中的精神賠償問題等。中國法官和法律職業者對待法律的態度盡管不一定是“科學”的自覺意識的產物,但絕對與他們僵硬地看待法律有關,與他們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缺乏通過有效的法律方法實現價值關懷有關。我國法官與法制發達國家法官之間辦案方式的比較,是否能夠恰好說明不折不扣地依據規則辦事,并不一定符合法制的要求?
第三,堅持法律方法的科學性,也要注意法理學方法與其他法學學科方法的區別。前面曾提到:法律思維可以分為“關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據法律的思考”兩種方式。前者強調從多維視野出發,特別是從法律與社會的關系出發,運用各個科學門類的知識體系,綜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現象;后者強調法律思維必須從現行法律及其實際運行狀態出發,運用邏輯的、經驗的方法,解釋法律的存在形式和內容。應該承認,根據法律進行思考是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體系的基本前提,它標志著法學形成了自己獨立的研究領域和獨特的思想形式。總體上看,這種思考方式的產生與自然科學的進步是分不開的。例如19世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出現,就反映了自然科學方法對法學的科學化走向的影響。因為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正是實證主義哲學,其特點表現為對法律及其體系的邏輯自足特征的強調,以堅決排斥法學研究中的價值判斷。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一般認為,法學研究的任務主要是借助邏輯的手段對法律的概念、原則、規則進行梳理,而不是判斷法律“好”與“不好”。后者不是法學的任務。顯然,這個法學學派的學術傾向與孔德最初創立的實證主義哲學是基本一致的。盡管這個學派受到了許多批評和指責,但是由它發展起來的“根據法律的思考”的法學研究和思想方法,在幾乎所有的成文法國家,都占據了重要地位。
根據法律的思考確有其合理的因素和積極的意義,尤其是對致力于加強法治建設的國家來說,意義就更為重大。而且,這種法律思維形式也是所有法學學科的共同方法。但是,從科學的角度看,“根據法律的思考”也有明顯的局限性,即馬克思所說的:法律的問題不能從其自身得到解決。因此,“關于法律的思考”與“根據法律的思考”需要相互結合。在法學史上,兩者的結合基本上是在法理學領域進行的,其方式通常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法律的根本性質問題進行“形而上”的思考,從而使“根據法律的思考”能夠建立在一個堅實的理論基礎上。從研究對象角度看,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法或法律以及根據法律形成的并受法律調節的社會關系。因此,法律問題與道德問題一樣,都是現實的社會實踐問題。所以,康德才把法律和道德作為實踐理性進行考察。從這個意義上說,以法律為對象的法學總體上必然是個實踐性很強的學術門類,需要對價值理性表現出足夠的關懷。由于法學的應用研究一般圍繞現實的法律規定進行,所以,法學的人文關懷也就主要依靠法學的理論研究建立。法學研究對象的這個特點直接決定了法理學研究方法中的一個基本傾向:法理學研究不可能保持“價值中立”,或者說無法做到“價值無涉”。即使應用法學和法律職業者必然更多地基于法律思考問題,而法理學作為法學理論學科之一,與其他法學門類之間,方法上的獨特之處正在于它能夠在現實與理想之間保持了一種張力,給人類的終極關懷留有余地。因此,人類法學史上,對法律的形而上的思考始終具有重要地位;一種是來自社會理論領域的思考。事實上,對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最嚴厲的批評之一正是來自中國法理學界熟悉的埃利希、盧埃林、弗蘭克、龐德等著名學者創立的法學研究的社會學方法。在這些對西方司法實踐具有豐富經驗的人看來,法律并不是紙上的東西,而是社會實踐中的實際經驗,所以,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他們的觀點顯然更多地受到各種19世紀末以來的社會學思潮的影響,強調各種社會關系、各個社會因素對法律的制約。可見,“關于法律的思考”這樣一個思路必然要綜合社會學、哲學、經濟學等各領域的知識分析法律問題,這也就是近代以來實用主義哲學、存在主義哲學、心理學、精神分析、經濟分析、現代語言哲學、解釋學等等學科知識先后進入法理學研究領域的原因。
總之,法理學式的對問題的思考(或本體論追問(注:參見舒國瀅:“法理學學科的緣起和在當代所面臨的問題”,載《法學》,1998年第10期,第10-13頁。)),不應該、也不可能局限于“根據法律”的范圍內,而主要是“關于法律的思考”;而純粹應用性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實踐,從研究者和實踐者的角度看,自然不可避免地要以法律為根據,但實際上也不可能完全局限于法律。所以,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之間的界限,不能完全、簡單地理解為學科的界限。它們的區別僅在于方法上的不同,它們是法學中的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之間的關系。因此,法學是作為一個整體與同樣作為整體的社會科學發生聯系的。它們之間的界限在于:法學研究的目的必須是研究、說明、解釋法律現象,從而有助于具體法律問題和法律糾紛的解決;而社會科學則在于給社會一個整體的認識。由于法律現象是一種社會現象,所以,其他社會科學門類的知識也就通過法理學的中介滲入法學領域。而能否自覺利用其他社會科學知識,也就成為法學能否提高自身把握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法律現象的能力的標志。
四、法理學作為“科學”的界限
根據對法律的理論與方法兩個方面的“科學”性質的分析,筆者拙見:法理學并不屬于自然科學意義上的科學,也不能簡單地套用一般社會科學的方法論原則,而且還不能沿襲其他法學學科的方法,它是法學學科中“科學”色彩最不充分的學科。它的存在根據在于法學需要與各個其他社會科學學科的思想或知識進行交流、對話。這也可以稱為法理學作為一個法學門類的“合法性”根據。因此,法理學的更新和變革,應該始終圍繞法理學的這一學科特點進行,而不是片面地強調其與法學其他學科的一致,或者忽視它與其他社會科學學科的區別。法理學對法學、法律實踐、社會科學和社會實踐的功能,都需要在這個意義上加以把握。因此,法理學的科學性和獨立性是相互聯系的。概括地說,一種學說和理論是否屬于科學意義上的法理學理論,至少可以依據下列標準加以判斷:
首先,是否由一個法律領域的“真問題”作為理論研究的統率性的邏輯前提。理論研究都是由“問題”開始的。所謂只有真問題,才有真答案。法理學不可能只有一種研究思路,但是任何屬于法理學性質的學術研究,都應該由一個法律理論上的真問題作為研究的前提。問題的真假取決于4個方面:第一,它是否屬于一個法律問題。如果不屬于法律問題,顯然無須法理學討論;第二,它是否屬于一個法律上的理論問題。不是所有的法律問題都要由法理學去思考、解決,法理學不是一個百科全書式的知識系統;只有具有理論探討需要的問題,才能夠引起法理學式思考。例如,甲殺了乙,甲是否構成犯罪,應該處以何種刑罰;根據法律規定,國家立法機構都有哪些,各有什么樣的權力等。這些固然需要分析、研究、思考與判斷,但是,這不是法理學問題,屬于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和法律的具體規定。這些問題的對象都具有確定的內容。而法理學問題的對象一般則是不確定的。所謂思想本質上是否定的、批判性的,說的就是這個道理;第三,提出的問題是否屬于一個法律上需要并值得探討的理論問題。所謂問題的問題性正在于繼續研究的必要性上。法理學領域的真問題也一定是有必要進一步深入探討的法律理論問題。例如,單純地介紹哈特的法律思想,就屬于法律史研究而非法理學;同理,重復別人已經提出的觀點,也不是法理學問題;第四,法理學問題應該是有助于法理學進步和發展的法律理論問題。哪些問題是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哪些問題則已經解決,這取決于研究者對問題的把握能力。研究者對問題的把握,離不開法律理論的積累。古往今來,法律理論紛繁復雜、多種多樣,但是,任何類型法理學理論都有一個屬于自己的問題意識和問題領域。只有沿著前人已經提出的相應的問題思路,才可能避免重復勞動,才可能有助于學術的進步。依據上述原則,筆者以為目前法理學教科書中有關法律制定和實施部分的大量內容,由于其內容是確定的,所以,并不是法理學需要研究的理論問題;同樣原因,法律發展部分純粹描述性的部分也不是法理學的內容。
其次,是否能夠清楚地標示出該法理學思想所屬的哲學和社會科學理論的脈絡。每一個法理學流派都是以一定的哲學、經濟學或社會學理論為基礎的。我們所習慣的前蘇聯版的“關于國家與法的理論”正是依托經過前蘇聯學者解釋過的歷史唯物主義社會理論建構的。自然法學派、分析法學派、歷史法學派、社會學法學、存在主義法學、批判法學、經濟分析法學以及奧斯丁法理學、哈特法理學、富勒法理學、德沃金法理學、波斯納法理學等等,毫無例外地都是以一定的哲學和社會科學理論為基礎的。因此,當我們試圖建立或陳述一種法理學理論時,同樣應該明確該法理學理論所屬的哲學與社會理論脈系,或者建立自己獨立的理論框架。法理學理論不可能離開一定的哲學和社會理論結構而存在,相反,它必須借助這些理論闡明自身的內容。所以,能夠真正產生現實影響的法理學理論成果都有自己的獨立的理論淵源。忽視這一點,就會破壞理論的科學性和完整性。例如,本來我們可能需要對蘇聯版的法理學模式進行徹底的反思,然而,由于種種原因,我們忽視了或者沒有重視對該理論的思想脈絡的把握,只是借用其他法理學理論對其中的個別問題重新加以解釋。其結果是:不僅原有的問題沒有解決(畢竟原有的問題產生于一個完整的體系),而且還增加了許多新的問題-不同理論體系之間的沖突。具體一些地說,例如,現在大部分法理學教科書都已經將“法律的價值”、“法律文化”作為重要內容,但是,由于法律的價值和法律文化實際上是觀察、解決法律問題的一種相當獨立的視角和思路,與原有的法理學教科書思路完全不同。所以,不對以前的體系進行根本的調整,法律價值和法律文化放在現行法理學教科書的任何位置都顯得是多余的、矛盾的。由于我們沒有能夠自覺地以一定的理論結構為思想前提探討法律問題,所以,我們所提出的各項見解,或者只是對原有理論的修修補補;或者只是無關根本的批判。
篇6
摘要:韋伯法律社會學的基本框架可以說是以“理性化”概念為核心重構西方法律文明發展史,這就提出了“理性”的具體含義問題。本文分析了韋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體系和韋伯所使用的“理性”一詞的含義,最后指出了韋伯的法律社會學論著對于當代法理學研究的啟發性。
關鍵詞 :韋伯;法律社會學;理性化
馬克斯·韋伯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歐洲文明巨子,對于他的著作不僅僅可以從社會學的意義上來理解,而是廣義的關于“人”的文化科學。有人形容韋伯說:“那生來屬于荷馬及猶太先知所描述的世界中的‘人’并未隨著尼采而消逝。他最后的偉大形象在韋伯身上重現——這一個代表了我們今天瞬息萬變之世界的人物。雖然韋伯周遭世界的特殊內涵消失得如此迅速,但永恒不變的是人類存在、認知以及主要任務的(種種)基本問題。我們沒有任何偉大人物能用這種方式來肯定人類的自我認同了。韋伯是最后一個。”這樣一個文化意義上的英雄和先知,他的意義和使命在于探索認知的邊界以彰顯自我的存在。因此他的思想必然具有哲學的意義,既是認識論上的,也是人生觀上的。韋伯立基于個人的社會行動,觀察人類歷史上的各種文明,反觀西方文明面臨的問題,進而試圖指出一種“現代人”可能的生活樣式。
一、理念型基礎
韋伯在《法律社會學》中運用理念型的方法考察了西方繼承了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的私法以及民事訴訟領域的法律文明的獨特發展,與此相對照的是其他形態的法律文明,例如中國、印度、回教地區、猶太教等,對于英國普通法文明也有論述。韋伯認為法律史的發展是一個“理性化”的過程,與世界的“除魅”相一致。法的理性化有不同的意涵和方向,重點在于西方法律文明的獨特性,因此本文對“法律理性化”的重構也僅限于西方。需要注意的是韋伯所指的“法律理性化”并非某一法律形態本身是理性的或非理性的,而是指“法創制和法發現的手段”。這是韋伯法社會學的研究立場不同于法理學之處,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兩者無法溝通,相反它們可以是相互參照的,這將稍后討論。“法創制、法發現和統治”是韋伯對“公的管理范圍”做的三個劃分。法創制相當于立法概念,法發現相當于司法概念,“統治”是剩余的部分,相當于行政。
韋伯提出了四個法創制和法發現的純粹類型:“使用理智所能控制之外的手段,比如訴諸神諭或類似的方式”是形式非理性的。“以個案的具體評價——無論其為倫理的、感情的或政治的價值判斷——來作為決定的基準,而非一般的規范”是實質非理性的。形式上理性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要求“法律上重要的事實特征可能具有可以感官直接感受到的性格”,例如“說出某些話語、簽名蓋章,或做出某種意義上絕對不會弄錯的象征性行為等”,這是“執著于外在表征的形式主義”;一種是“法律上重要的事實特征接著邏輯推演而解明含義,并且以此而形成明確的、以相當抽象的規則之姿態出現的法律概念,然后被加以適用”,可以稱之為邏輯理性的形式主義。可以推出形式主義即形式理性。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是相對立的,因為實質理性是指某些特殊的規范對法律問題的解決具有影響力,這些規范不是通過邏輯抽象的手段得來的,而是某些“倫理的無上命令、功利的或其他目的取向的規則、政治準則等。”
法發現和法創制手段的這四個純粹類型絕非是現實存在的,而只是理論上的建構。各種形式或實質的理性和非理性因素都可以在現實的法律文明中發現。但是顯然,只有近現代歐陸私法的法創制和法發現方式——從具體事實中抽象出一般規則,將其理性化為一個邏輯體系,而法律的適用就是一個“涵攝”的過程,從法理學的立場上稱之為“概念法學”——發展了“邏輯理性的形式主義”,原因何在?
二、對西方“法律理性化”之重構
韋伯的目的就在于考察影響法的理性化的內涵的各項因素和推動力量。他的結論非常清晰:
我們只需謹記:各處的發展之所以大有不同,基本上取決于:(1)政治權力關系的不同,亦即,相對于氏族的、司法集會人團體的、身份制的力量,公權力所擁有的力量強弱極為分歧;(2)神權政治的權力相對于世俗權力的關系;(3)對于法律的形成具有決定性力量的法律名家之結構上的不同,此種結構上的不同亦強烈取決于政治的狀況。
可以簡單的總結為:政治權力的類型和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法發現和法創制的擔綱者;法律教育的方式。對于經濟因素,韋伯認為雖然“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然而從未成為單一的關鍵所在”。那么西方社會在所有這些方面的狀況到底如何推動了“形式理性”的發展?韋伯在《支配的類型》中提出了三種“支配”的形式:卡里斯瑪型;家產制;法制型。這三種純粹類型只是為研究需要而建構出來的,每一種類型在歷史現實中都有各種“變形”。在《法律社會學》中,韋伯運用了他對支配類型的理念型建構。最初,法發現和法創制是巫術性的,存在于“家”之外的氏族贖罪程序中,遵守嚴格的外在表征的形式主義,實質上是非理性的。日耳曼人的“司法集會人團體”法發現和古羅馬的法發現手段是由具有卡里斯瑪氣質人來擔綱,因此維持了形式主義的性格。第二,西歐中世紀的家產制支配類型是身份制而非家父長制的,身份制在公法上是一系列基于契約的特權組合,家父長制則并無賦予主觀權利的客觀規范,而只有行政法規。身份制的影響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從“身份契約”發展到“目的契約”,二是家產制君主處于對抗身份制特權的需要而與市民階級聯盟。“君主與市民階層的利害關系的結合,成為促進法之形式-理性化的最重要動力之一。”第三,歐陸的法學教育是在大學中進行的,培養的法律專家對于法律特性的發展具有決定性作用。這種法學教育建立了抽象的概念,促使法律思維朝向理性的、邏輯性發展。
以上是對“邏輯理性的形式主義”之發展的概要,韋伯認為此種形式主義“升高了與實質理性的對立”,他在“近代法發展里的反形式的傾向”一節中討論了此種表現:主張破除法律“無缺漏性”的各個法學流派,包括“自由法學派”、利益法學派、天主教自然法思想等。韋伯認為這些學派是“價值非理性主義的”或者是想要“重新建立客觀價值基準的企圖”。他對這些學派產生原因的分析有三,①“主智主義內部的歷史關懷情境下的產物”,②此乃“法思考的學術的理性化和無前提的自我省察之弄巧成拙的結果”,可能意指知識分子的內心需求所致——服從一個一貫的意義體系。③近代法實務家所結成的利益集團“努力透過權勢意識的提高來揚升本身的身份品位感。”近現代法理學的發展從法學立場上分析也許會提出不同于此的原因,但是韋伯的觀點應當值得認真對待。
由于韋伯所認同的“概念法學派”在法理學上受到批判和質疑,站在法學立場上不免要問“法律理性化”的含義究竟為何?“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的沖突”與法理學的發展有何關系?
三、何謂韋伯的“理性”
“理性”的內涵眾說紛紜,雖然韋伯使用的術語大部分都有嚴格的定義,但是“理性”概念有預設而無確切含義。而且,“理性”概念關系到社會科學的方法論基礎,關系到能否對“價值”進行有科學意義的研究。更進一步,這也是個經典的哲學問題。韋伯的研究能夠提供一個通向這些問題的入口。
韋伯社會學的出發點是社會行動,在《社會學的基本概念》中,第二個概念為“社會行動的類型”,包括目的理性式、價值理性式、情感式、傳統式。這四個純粹類型也是理論建構的,社會行動可能是多種類型的混合。我認為“法創制和法發現”的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即分別歸屬于目的理性和價值理性。“目的理性行動的成立,行動者將其行動指向目的手段和附帶結果,同時他會去理性地衡量手段之于目的、目的之于附帶結果,最后也會考量各種目的之間關系。”在目的理性的觀點看來,價值理性是非理性的,因為“只顧及行動的自身價值(純潔的信念、美感、絕對的善、絕對的義務等)”。因此,“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的沖突”實際上體現了“價值問題”對法律處置的影響。
韋伯認為社會科學應當進行“價值無涉”的研究,但是并非意味著他認為無法研究“價值”,相反,建構“價值理性式”社會行動的純粹類型為社會科學的研究提供了工具。而這種方法是法學一直在使用的。西方近現代法理學的發展可以看做是為解決“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沖突”所作的努力,從這個意義上看,韋伯的整個研究對法理學都是有啟發的,包括他對世界諸宗教的研究。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意義”的世界當中,都要應對“超越現世”或者“適應現世”的需求,只有洞察了“世界圖像”的法理學才能妥善處置法律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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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韋伯著.康樂等編譯.支配的類型[M].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5)第1版.
[3]林端著.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5)第1版.
篇7
誰是我們的好校長
博客中國網進行的“中國大學校長公眾認同度調查問卷”表明,中國大學校長公眾認同度不夠理想。有69.87%的受訪者認為當下中國大學校長的總體形象“接近官員”,認為“接近教育家”的不過6.54%,認為“接近專家學者”的也不過9.98%。
在受訪者心目中,最受推崇的大學校是:、、、梅貽琦、蘇步青、茅以升、蔣夢麟、匡亞明、李達、吳玉章。
校園十大不文明行為
據《京華時報》報道,北京大學“校園十大不文明行為”正式出爐,不文明行為包括:遲到、曠課、隨地吐痰、踐踏草坪、在宿舍影響他人休息、亂扔垃圾、占座不到、考試作弊、損壞公物、公共場所情侶舉止過度親密。
與此同時,北京大學的同學們還總結出學生版“校園十大不文明行為”,包括:校園頻繁丟失物品、校園物價過高、校內服務人員及部分教職工對待學生態度差、部分學生組織腐敗、浪費水電現象、課堂手機頻響、圖書館和食堂占座、對校外人員管理不力、考試作弊、校園亂收費。
焦點
北京的孩子像個寶?
根據《2005年高等院校及招生專業介紹》,新華社記者研究發現――
北京大學2005年在北京市招理科200人,而在西部的12個省、市、區招生為:陜西38人、甘肅12人、寧夏10人、新疆18人、新疆民族生4人、新疆內地高中班2人、青海8人、2人、內地高中班2人、四川57人、重慶36人、云南20人、貴州18人、廣西17人、內蒙古14人。
北京大學在北京市招文科113人,而在西部的12個省、市、區招生為:陜西20人、甘肅10人、寧夏8人、新疆8人、新疆內地高中班2人、青海8人、2人、四川29人、重慶20人、云南8人、貴州10人、廣西10人、內蒙古10人。
清華大學在北京招理科350人,而西部的陜西為52人、甘肅28人、寧夏18人、新疆27人、青海18人、6人、四川71人、重慶32人、云南32人、貴州30人、廣西40人、內蒙古45人。
中國人民大學在北京招生225人,陜西58人、甘肅28人、寧夏17人、新疆32人、青海21人、3人、四川85人、重慶58人、云南45人、貴州30人、廣西38人、內蒙古40人。
新華社記者的文章評論說:“無論是在東南沿海,還是在黃土高原,每一個學生為了實現這樣一個夢想,同樣辛勤地進行著自己的寒窗生涯。他們有同樣的夢想,面對著的卻不是同樣的環境。地域性的名額分配限制,把很多西部、中部貧苦地區的孩子擋在了名校門外。”
點評
這算什么學問?
據最近的《中國城市發展報告(2003-2004)》,有關專家對全國50個城市的研究表明――
“綜合實力”前10位的城市是:上海、北京、廣州、深圳、天津、杭州、武漢、南京、成都、沈陽。
“競爭能力”前10位的城市是:上海、北京、深圳、廣州、天津、杭州、南京、沈陽、成都、武漢。
我們想知道,“綜合實力”和“競爭能力”有什么不同?
我們想知道,這些專家去過幾個城市考察它的“綜合實力”?又去幾個城市調查研究過它的“競爭能力”?
我們想知道,《中國城市發展報告》對提高中國城市的“綜合實力”有什么用?對提高中國城市的“競爭能力”又有什么價值?
我們想知道,今天弄一個排行榜,明天弄一個排行榜,這算什么學問?
我們想知道,像玩撲克牌一樣把這些城市排來排去,有什么意思?
我們還想知道,弄這么一個排行榜,需要浪費多少人民幣?
新名詞
啃老族
中國老齡科研中心公布的調查顯示,目前我國有30%左右的成年人被父母供養著,他們被稱為“啃老族”。據上海《文匯報》報道,構成“啃老族”的主要是六類人群――
第一類:高校畢業生,他們對就業過于挑剔,總認為找不到滿意的工作;
第二類:以工作太累太緊張、不適應為由自動離崗離職的;
第三類:“創業幻想型”的青年人,他們雖有強烈的創業愿望,但沒目標,總是不成功又不愿當個打工者;
第四類:頻頻跳槽者,跳來跳去最后“漂”到無事可做;
第五類:單位里下崗的年輕人,他們習慣用輕松的工作與緊張繁忙的工作相對比,越比越不如意,干脆不就業;
第六類:文化低、技能差,只能在中低端勞動力市場上找苦臟累工作,而因怕苦怕累,索性躺在家中“啃”父母的,這一類人最多。
西洋鏡
10句最精彩的美國電影臺詞
美國電影學院今年6月評出100句最精彩的美國電影臺詞,其中前十名是――
1、“坦白說,親愛的,我不在乎。”――《亂世佳人》(1939年)
2、“我要開出一個他無法拒絕的條件。”――《教父》(1972年)
3、“你不明白!我本可以進入上流社會,我本可以是個競爭者,我本可以是個有頭有臉的人物,而不是現在這樣一個無業游民。”――《碼頭風云》(1954年)
4、“托托,我有一種感覺我們再也回不了堪薩斯了。”――《綠野仙蹤》(1939年)
5、“孩子,就看你的了。”――《卡薩布蘭卡》(1942年)
6、“來吧,讓我也高興高興。”――《撥云見日》(1983年)
7、“好了,德米勒先生,我為特寫鏡頭做好準備了。”――《日落大道》(1950年)
8、“愿原力與你同在。”――《星球大戰》(1977年)
9、“系緊你的安全帶,這將是一個顛簸的夜晚。”――《彗星美人》(1950年)
10、“你在和我說話嗎?”――《出租車司機》(1976年)
人物
賀衛方
繼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教授陳丹青教授辭職之后,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又在6月24日發表《關于本人暫停招收碩士生的聲明――致北大法學院暨校研究生院負責同志的公開信》,信中說:“現行法學研究生入學考試設計存在著相當嚴重的缺陷,考兩張綜合卷涵蓋多達十門課程,這種打著對考生全面考察旗號的做法實際上產生的后果卻是削弱了考試應有的專業偏向。尤其是法律史和法理學專業,這樣的考法足以讓那些愛好理論和歷史、并且對此已經有大量閱讀(因而很可能“偏科”)的考生被卡在門外。”
賀衛方隨后在接受某報采訪時,對目前的招生方式評論說:“這種方式可能給那種最優秀的學生帶來很大的困難,他們很難考上。法律史專業的考生數量不少,但是往往在這個方面越有積累的人,情況越不樂觀。比如今年的考試,我們本來有四個名額,可是最后只有一個人是過關的。結果報考其他專業的三個考生調劑過來參加面試,面試的情況可以想見,全部被刷掉了。而有一些優秀的學生,曾經給我發過電子郵件,表示他們對法律史的興趣,還把自己寫的文章發給我看,文章也確實寫得非常好,可是就是因為筆試沒過只能放棄。由于制度設計不合理而導致我們名額招不滿,優秀的學生又進不來。”
篇8
Key words: tourism driving force;embryology;cultural landscape change;Zhouzhuang
中圖分類號:F59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19-0214-03
0 引言
周莊是具有獨特格局風貌和深厚文化內涵的人類聚居地,是中國江南水鄉城鎮經濟文化發展的見證和縮影[1]。由于發展旅游,古鎮保護區傳統建筑、空間格局得以保存,但其外圍景觀在城市化的沖擊下已成現代化的產物,形成了今天傳統與現代共存的景觀形態。它的存在不僅為我們研究傳統村鎮的文化景觀變遷提供了實證,而且對進一步探討旅游驅動力對傳統村鎮文化景觀變遷的作用機制有重要意義。
1 發生學方法闡述
發生學方法是一種反映和揭示自然界、人類社會和人類思維形式發展、演化的歷史階段、形態和規律的方法[2],主要研究主客體相互作用及其內在的本質和規律[3]。
2 旅游驅動力作用機制分析
基于發生學方法,本文結合周莊物質文化景觀變遷過程中的各種因素起源和周莊物質文化動態變遷過程兩個層面深入討論旅游驅動力對周莊物質文化景觀變遷的影響。在參考相關文獻的基礎上,從旅游景點的數量、類型和分布的變化,商店數量、分布和服務對象的變化,土地利用的變化,民居功能的變化來分析探究旅游驅動力對周莊古鎮物質文化景觀變遷機制。
2.1 旅游景點的數量、類型和分布的變化 旅游景點是構成旅游目的地吸引力的核心要素和主體依托,旅游景點的變化必然導致旅游目的地的變化。獨特的地理環境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形成了周莊“小橋、流水、人家”的水鄉風貌。到2004年,周莊的旅游發展遇到了發展瓶頸,處于停頓期(如圖1所示)①。此時的周莊旅游業面臨著許多問題,如產品類型單一、旅游業態混亂、商業化現象嚴重、旅游活動空間狹小、旅游產品吸引力衰退、游客體驗質量不高、重游率低等。旅游景點過于集中,處于過度開發狀態,總體開發層次低,發展潛力有限。同時城市化造成古鎮傳統景觀特征逐漸喪失,傳統文化面臨消失的威脅。另外,觀光旅游者通常是一日游或半日游,再加上古鎮區空間狹小,旅游接待容量有限,對古鎮來說,經濟貢獻度低,僅僅是門票經濟[5]。
面對周莊旅游發展現狀,在政府主導模式下,政府利用職權對古鎮核心區實行嚴格保護,同時為了進一步促進旅游業發展,通過優惠政策、資金支持等手段招商引資來實現產業轉型,出現了富貴園、畫家村、云海度假村、《四季周莊》實景演出及一些高等級的旅游服務設施等,從而推動了文化景觀的變遷。
2.2 商店的數量、類型、分布的變化 周莊歷來是商業重鎮,居民具有悠久的經商傳統。在旅游業發展初期,主要是政府推動,居民支持。但是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大批旅游者的到來導致商店數量供不應求,產品類型與旅游需求不相符,因此政府鼓勵居民參與旅游業,當地居民及外來經營者為了取得收益,利用民居開設各類旅游商店。然而,由于古鎮核心區面積狹小,容量有限,商店的分布逐漸向核心區外圍擴散,導致核心區外圍的全功路、全福路、富貴路、云海路都店鋪林立。
2.3 古民居功能的變化 周莊的古民居建于元、明、清朝代,既有深宅大院,又有普通人家,至今都保存完好。在城市一體化的背景下,周莊古樸的水鄉風貌和靜謐的生活環境符合人們擺脫煩惱、放松身心的內在需求。面對發展經濟與保護民族文化的雙重責任,發展旅游是實現雙贏的有效途徑。因此,古民居的生產、生活功能逐漸被旅游和商業功能取代。
2.4 土地利用的變化 旅游發展導致土地利用變化,影響著土地資源利用類型。旅游驅動力表現在:首先,旅游者在旅游地的吃住行游購娛活動促進了一系列的服務產業出現,產業鏈延伸到住宿業、飲食業、交通業、娛樂業、商業等,產業鏈的延伸表現為土地利用類型的變化。其次,政府為了發展旅游,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優惠政策,以低價、免稅甚至免費的形式提供土地用于飯店、度假區或其他旅游設施的建設,政府的這些措施引導了土地利用變化的方向。第三,在旅游業發展早期,政府通常會完善交通設施,提高可進入性。交通運輸干線地域由于接近客源市場和交通的便利性而成為旅游設施布局的優勢區位。最后,土地競租機制的結果是土地利用效益高、競租能力強的部門或企業占據優勢地域,而土地利用效益低、競租能力差的部門或企業要么被兼并、融合,要么向低價相對較低的地域轉移。通過產業或企業之間的競爭、融合,土地利用實現空間優化組合[6]。
通過上文的分析發現,文化景觀作為周莊旅游吸引物的重要組成,其變遷過程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約,在長期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周莊文化景觀變遷的循環往復(如圖2所示)。
3 保護措施建議
3.1 措施分析 周莊作為我國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與旅游發展的開拓者,需要建立完善的文化景觀保護機制。在參考相關文獻的基礎上,本文認為可以從5個維度展開討論。
3.1.1 構建周莊古鎮文化景觀信息平臺 信息化是當前旅游業發展的重要趨勢。通過平臺的構建,旅游者能夠加深對旅游景點的內在認知,特別是對旅游文化內涵的感知。同時平臺的建立也能夠對旅游景點和文化標識進行信息跟蹤和動態管理,加大保護力度,真正做到文化融入旅游。
3.1.2 加大政府管理力度 政府作為旅游業推廣的主體,可以:①通過恢復歷史上存在但是現在毀損的建筑,達到重現歷史文化景觀的目的;②挖掘歷史文化元素,將歷史文化元素融入新建的建筑中,實現歷史文化的物質化;③打造演藝節目作為旅游項目。通過無形的文化景觀傳播來推廣文化;④政府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支持,推動新的文化景觀出現;⑤建立周莊古鎮物質文化景觀變化保護條例,從法律層面進行保護和監控。
3.1.3 堅持科學的修繕原則 在對古鎮進行必要的維修和整治時,堅持科學的修繕原則。對文物保護單位、傳統建筑和歷史街區嚴格進行修繕保護。同時,將私有房屋的修理也納入政府統一規劃和管理,并由政府提供一定的技術支持和資金補貼。
3.1.4 充分利用現代媒體,加強對古鎮的宣傳 利用在中國影響力較大的電視臺、網站等經常播出有關周莊的保護和發展新聞。在周莊古鎮區設置實時實景網絡傳播系統,并豐富周莊旅游官網。這些活動,能夠擴大周莊歷史文化等的多重價值和社會影響。
3.1.5 提高公眾的保護意識及參與度 通過多種宣傳媒介,廣泛向群眾宣傳古鎮的價值,制定保護古鎮的鄉規民約,提高古鎮居民熱愛古鎮、保護古鎮的自覺性。嚴厲打擊違反國家法規、破壞古鎮的行為,全面提高居民的保護意識和參與積極性。廣大旅游者也要參與到古鎮的保護中,不僅成為旅游消費者,也成為文化傳播者。
3.2 可行性分析 為了驗證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本文對周莊相關旅游管理部門的一線工作人員進行了訪談打分。運用均值分析法得出相關數據,其統計如表1。
國外學者Tosun Cevat依據靜態統計分析認為均值在1~2.4之間表示不同意;2.5~3.4之間表示中立;3.5~5之間表示同意[7],這一評測方法得到普遍認同。本文基于此方法對表1進行分析發現:所有措施的均值都在3.5以上。可以看出管理人員對這些措施都是持贊同意見的,說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措施是必要的。同時在訪談中發現,有些措施正在被運用或者推廣,說明實際上也是可行的。
4 研究小結
作為典型的旅游推動型城鎮,旅游驅動力對周莊物質文化景觀變遷的影響是很大的。從發生學角度深入研究物質文化景觀的變遷可以發現,周莊的旅游業主要受政府主導,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旅游業發展的深度和廣度,進而決定著這些文化景觀變遷的方向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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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法學教育模式大多承襲了英國的法學教育傳統,是在學徒式教育模式基礎上發展起來的。1829年斯托里改革,將美國法學教育中的人文教育與職業教育完全分開,從而為美國現代法學教育模式奠定了基礎。大學法學院主要對學生進行法律職業教育,主要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了解與熟悉法律案例,通過掌握必要的法律程序上的技能來培訓其解決法律實務的能力。法學作為教學學科不應是普通教學學科,而應給予特殊的待遇。1827年《耶魯報告》就曾提出“學院式的本科教育與職業性較明顯的專業訓練在教育目的上存在較大差異,應分別實施,專業教育應在專門的醫學、神學及法學院中進行。”這表現出對法學院專業教育職責的深刻認識。法學教育的基本功能是造就法律職業者。法律職業者負有維護社會“民主、正義、秩序”的神圣使命,確保和維護社會肌體健康的“社會醫生”的社會使命,???? ??因此法律職業者必須首先成為高水平的訓練有素的人。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目標的一元性質在法學院學制上的體現,構成了美國法學教育突出的一個特征,即接受了非法學專業大學本科教育之后方可接受初級法學學歷教育。從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上看,學生在進入法學院之前就己受到了良好的人文教育,獲得必要的人文科學知識,且通常都己獲得文學士學位或理學士學位,并要通過競爭激烈的法學院入學考試。
美國哈佛法學院開始的這種職業教育模式,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又富有特色的大學法律教育制度。這就是美國著名的J.D教育(法律博士)。美國的J.D教育學制通常是三年。J.D層次的法學教育相當于初級法學學士學歷教育,是高起點的職業性法學本科教育。這種J.D教育以培養律師為目標,學生畢業后能立即參加律師考試,能從事以開業律師為主的實際工作。基于這樣的培養目標,在法學教程上,也就出現了一些重實務型課程而輕理論型課程的情況,如對法理學、法史學或憲法學等之類的課程重視不夠,但對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課程以及職業道德課程較為重視,并作為必修課程,內容豐富實際。
作為普通法系國家,美國的法學教育主要以案例教學法為主。“案例教學法”很大程度上與美國屬于普通法系國家有關。由于受美國的普通法傳統和實用主義哲學思潮的影響,大部分法學學者們認為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因此對案例相當重視。學生從業需要“律師式”思維,判例教學法比較適用該種思維的訓練。法律極端主義把法律視為法律的判決,亦即法官造法,是判例教學法產生主要的根源。在上課之前老師通常會將選集的許多案例分發給學生,讓學生預先熟悉案例,然后在正式上課時老師采用“蘇格拉底教學法”進行提問,設定許多不同于原案例的許多假設,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要求學生進行回答。然后老師從學生的回答中尋找破綻并與學生進行激烈的辯論,從論辯中尋找解決案例的方法,從而提高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
美國法學教育還有一大鮮明的特色,就是由美國律師公會和美國法學院協會兩個行業機構控制著法律職業的道德和專業訓練的最低標準,對美國法學院進行統一的行業化管理,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備的行業規章,并為有效地組織、協調和促進法學教育事業的發展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
二、英國法學教育模式
英國是典型的學院教學模式。雖然英國與美國同屬普通法系國家,但英國的法學本科教育模式的制度設計與美國完全不同。英國的法學本科教育目標重在培養學生的學術精神和人文素質,為學生的法律技能及以后的法律生涯奠定基礎,因此這樣的法學教育其本質就是學術教育和基礎教育,即注重學術性和理論性,而職業性特點并不突出。
從英國的法學教育傳統來看,宗教改革前的英國法學教育主要學習羅馬法和教會法,對于英國本土法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研習,是由布萊克斯通在1753年牛津大學講授英國普通法而開始的。學習本國法律的人才主由許多律師學院培養。這些律師學院是中世紀行會式組織。現存的林肯學院、內殿學院、中殿學院和格萊學院己成為普通法學本科教育之后的職業訓練場所。英國法學教育是以本科為基本層次,其學生主要是從高中畢業生經高級水平考試錄取而來的。不過,也會招收一部分己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學士學位者作為補充。英國現行法學教育由三階段構成,即學術(理論)學習階段(一般三年)、從業前職業培訓階段(大概一年)和從業后的深造階段。1996年英國大法官法學教育和行為顧問委員會關于法學教育和培訓的報告提出,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應具備更靈活、更廣泛的知識面和能力。法學高等教育應從著重培養專門的知識和技能轉向培養更全面的學術能力。基于此,法學教育應使受教育者達到綜合全面的學術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掌握核心知識和背景知識,培養法律價值觀和職業技能的目標。從此,可以看出目前英國的法學教育重點是培養復合型、精英型人才。其實英國普通法學本科教育的學術性及職業傾向性與英國早期法律受羅馬法影響息息相關,與人文主義教育思想和現代實用主義教育思想息息相關,同時也與律師把持法律教育的傳統息息相關。
英國的律師中有兩種不同律師的分類。英國律師分為執業大律師和執業律師兩種。大律師又稱為辯護律師、出庭律師,是專門就法庭訴訟出庭辯護,也有的大律師主要提供咨詢服務。一般而言,大律師不直接與當事人接觸,除非經小律師介紹并有小律師在場,否則,大律師一般不會接觸當事人或為當事人提供建議。而執業律師又稱為小律師、咨詢律師、初級律師或法務官,這是尋求法律援助的人們所接觸的第一人。他們的工作范圍相當廣泛,可能處理涉及各種法律問題。小律師總體來說專門化程度很好,對于自己的專長領域精通度較高。在大律師和小律師之間還有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一般而言,大律師是不允許合伙開業的,他們一般自行掛牌開業,而英國法律則允許小律師自由合伙開業,組織成立律師事務所。
在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上,英國也與美國的法學教育有所不同。英國重視羅馬法、法理學和法史學等基礎課程。但是,由于學習法律專業的學生大部分都要經過嚴格的律師考試,成為職業律師,因此,近年來英國大學法學院的課程設置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律師行會的影響,對于培養學生從事律師職業的技巧等課程將擴大開設度,因而迫使大學法學院在理論教育課程上有所壓縮。而在課堂的教學上,教師占了主導地位,主要采用傳統的“演繹法”教學方法,學生須適應教師的要求。“判例教學法”是近年來被引進的,以適應培養“律師思維”的需要,訓練學生的職業技巧和技能,促進學生積極思維,激發學生的學習創造性,掌握廣泛的法律知識和規則。
三、大陸法學教育模式
大陸法系的法律以成文法為特征,法律研究注重學科體系的構建。這種法律特征反映到司法上則是尊重學者的立法,運用演繹推理審理案件,得出結論,判例無法律效力。學者的地位高于司法者的地位。成文法特征反映到法學本科教學上,初學者在某種程度上脫離法律事實而以法律制度、組織、方式和原則的己有觀點為開端,學生們學習特殊的法律推理方式,并學習達馬斯卡所謂的“法律原理”,即一種“準確的相互聯系的概念、廣泛的原則和分類意識的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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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法的理解上,規范比較方法比較接近實證主義法學的立場和觀點。規范比較方法認為,比較法就是對不同國家的規范體系的比較(宏觀比較)或具體規范的比較(微觀比較)。在規范比較中,比較的單位是法律規范或法律規范體系。規范比較的基本步驟是,首先在被比較的各個國家的法律淵源中尋找對應的或對等的法律規范,然后對這些對應的或對等的法律規范進行比較。功能比較方法是德國學者茨威格特和科茲等人在批判規范比較方法的過程中提出來的一種新的比較方法。在對法的理解上,功能比較方法比較接近學法學的立場和觀點。功能比較方法認為,“在法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務、相同功能的事物才是可以比較的”。在功能比較中,比較的出發點和基礎是社會所面臨的各種或社會需要。比較的基本步驟是,首先在所比較的國家中找出人們共同遇到的社會問題或社會需要,然后是所比較的國家對這種社會問題或社會需要所采取的法律解決方法,即有關法律規范、程序和制度,最后是這些法律解決辦法進行比較。
在近一二十年,隨著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研究的不斷升溫,文化比較已成為越來越多的比較法學者所倡導或支持的比較方法。在對法律的理解上,文化比較方法把法律視為是一種文化現象。每一個民族的法律都反映著該民族在世界、社會、秩序、正義等問題上的看法、態度、情感、信仰、思想。一些從形式上或功能上看似乎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可能實質上隱含著深刻的文化差異。因此,要理解一種法律體系,必須深入把握其背后的文化底蘊。從這種法律觀點出發,文化比較方法認為,比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較。
在比較法的發展過程中,早期的比較法學家大都具有強烈的普遍主義傾向。在1900年法國巴黎舉行的第一屆比較法國際大會上,這種普遍主義情緒達到了頂點。在這次大會上,很多學者都認為,比較法的目的是“從各種法制中尋求共同基礎或近似點,以便從各種不同的形式中找出世界法律生活的根本性質”,比較法的任務在于發現或創立“文明社會的共同法”。近年來,一些比較法學家開始對比較法中盛行的普遍主義傾向提出了質疑,強調法律的多元性、特殊性和地方性。關注比較法研究的美國人類學家吉爾茲指出,法律是地方性知識;地方在此處不只是指空間、時間、階級和各種問題,而且也指特色,即把對所發生的事件的本地認識與對可能發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聯系在一起。
比較法中的特殊主義思想與后主義思潮有著密切的關系。后現代主義強調文化和社會領域的差異性、多元性、異質性。特殊主義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克服普遍主義的缺陷,但它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存在著一些難以解決的困難:首先同法律的可比性問題。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世界法律的協調和統一問題。事實上,無論是在全球的范圍內,還是在某些 區域(如歐洲)內,(自愿意義上的)法律協調或統一的趨勢表現得越來越明顯、強勁。
在傳統的比較法中,比較法通常被理解為是一種純粹的比較活動。按照這種比較法概念,只有對各種法律體系及其規則的比較活動(以及對此種比較活動中的論的探討)屬于比較法的范疇。而探討法律的性質等基本問題、建立法律的一般等,都不屬于比較法的范疇。比較法被認為沒有自己獨立的目的,只是一門工具性的、輔的學科,其存在價值在于為其他學科法律實踐服務。這種工具導向、技術導向的學科定位,導致傳統的比較法一直處于一種理論匱乏的局面。
在認識到傳統比較法在理論上的種種缺陷后,一些比較法學者開始積極地尋找比較法的理論之路。美國佐治亞洲大學教授沃森通過對法律移植問題的研究提出了一種法律發展理論。他認為,法律是自主發展的,法律與的其他因素(如、、文化)沒有必然的聯系。意大利都靈大學法律教授薩科提出了“法律共振峰”理論。薩科把包含著不同法律規則的立法機關的成文法、學者的學理解釋、法官的判決等法律表現形式以及立法者、學者、法官為了對規則進行抽象的闡釋和論證而提出的其他成份稱為“法律共振峰”。在同一個法律體系中,法律共振峰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而是有可能發生沖突。英國肯特大學法學教授薩繆爾提出了“作為認識論的比較法”,以取代傳統的“作為方法論的比較法”。薩繆爾主張建立一種以認識論研究為特色的比較法,把比較法研究、法律理論、法律推理和法律史結合起來,既為比較法提供理論基礎,同時也為法提供法律認識論的基礎。這種比較法的目的是揭示法律知識的內在結構或模式,即能夠從法律范疇、制度和觀念的中抽象出來的結構或模式。這種結構或模式在法律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傳統的比較法追求純粹的法律比較研究,不關心這種純粹比較之外的其他事情,因而表現為一種封閉式的研究。在20世紀下半期,整個領域普遍興起多學科、跨學科的研究,一些橫斷性、交叉性的學科或研究領域產生。但是,比較法學家對這種趨勢的反應相當遲鈍。直到近些年,一些比較法學家才明確提出比較法的跨學科研究問題。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國際法與比較法教授馬太是這種跨學科研究的積極倡導者與嘗試者。馬太認為,比較法的命運取決于它能否充當聯系法與其他社會科學的領域,跨學科研究是比較法生存下去、走向成功的唯一機會。近些年來,馬太一直在從事以“比較法與經濟學”為主題的跨學科研究。他認為,比較法與經濟學(包括法律與經濟學)是兩門可以相互促進的學科。在比較法研究中引入經濟能極大地豐富比較法的理論觀。跨學科研究對比較法的發展的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是值得大力提倡和踐行的研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