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調節微觀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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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觀調控及其客觀必然性
宏觀經濟調控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是與建立在高度發達的社會分工和社會化大生產基礎上的現代市場經濟緊密聯系的經濟范疇。國家宏觀調控就其本質和基本內容而言,是對市場經濟運行過程及其結果的干預和引導,它以市場機制自身的存在充分發揮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調節功能為前提。宏觀調控是補充市場的不足,而不是取代市場的功能;離開了市場經濟本身,也就無所謂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這是宏觀調控的基本性質。為了把握住這一基本性質,必須正確認識宏觀調控的內在規定性及其產生和存在的必然性。
所謂宏觀經濟調控,就是指以中央政府為主的國家各級政府,為了保證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協調、健康地發展并取得較好的宏觀效益,主要運用間接手段,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從總量與結構上進行調節、控制和引導。在這一概念中,以中央政府為主的國家各級政府是宏觀調控的主體,而市場經濟運行過程及其結果則是宏觀調控的對象和客體;保證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協調、健康地發展并取得較好的宏觀效益是宏觀調控的目的;主要運用間接手段進行引導和調節是宏觀調控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和發揮的作用。
現代市場經濟無一例外都是國家宏觀調控指導下的市場經濟。在我國,政府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經濟調控的客觀必然性在于:
1、從微觀領域看,“市場失靈”是政府介入經濟,實施宏觀調控的深刻原因。市場機制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市場機制的消極作用也就是市場經濟本身存在著“市場失靈”的缺陷,其主要表現是:市場機制不能解決環境污染、失業等社會問題;市場機制不能維護社會效益大、而經濟效益小的公共產品的生產;市場機制不能充分地保護和促進新興產業的發展,也會給風險性投資帶來一定的障礙;市場機制難以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和協調各階層之間的利益,容易造成收入分配上的過分懸殊;市場機制不能克服規模經濟與壟斷之間的矛盾等。這些缺陷依靠市場機制本身是無法彌補的。為了彌補“市場失靈”,使國民經濟均衡發展,需要國家實行宏觀經濟調控。
2、從宏觀領域看,市場經濟本身還存在著“市場失衡”,從而造成宏觀經濟的不穩定與經濟結構的不平衡,這也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經濟不穩定,既可能表現在生產過程中,也可能表現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微觀經濟的不穩定,必須導致宏觀經濟的不穩定,表現為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失衡,要么總供給大于總需求,要么總需求大于總供給。造成經濟不穩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市場機制自身的內在缺陷的局限性,是導致經濟失衡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市場調節的局限性主要表現是:
(1)市場調節具有微觀性。市場調節是建立在各微觀經濟主體對自身利益追求之上的。而這些微觀經濟主體,一方面在市場活動中不可能事先就洞察到國民經濟的全局,并根據這一全局來決策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另一方面,它們都從自身微觀經濟利益出發來決定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可能完全符合社會整體經濟運行的需要和宏觀經濟利益的要求,甚至可能與社會宏觀資源配置合理性要求相違背。這樣,市場調節難以實現宏觀總量的平衡和總體結構的合理。
(2)市場調節具有暫時性。市場調節是通過市場各種要素(價格、供求、競爭)相互作用實現的。集中表現是:供給與需求通過競爭形成一定的市場價格,在這里,供給與需求是動態的,價格也是動態的。市場在動態的價格下使供給與需求暫時趨于平衡的狀態。由于市場各種要求都處于經常變化之中,這種平衡狀態是轉瞬即逝的。因此,市場調節只能一次性地,暫時地解決供求矛盾,而不能使這些矛盾得到比較長期的解決。
(3)市場調節具有滯后性。市場調節是在矛盾或問題發生之后進行的一種調節,這種調節具有滯后性,是“馬后炮”式的調節,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信息不充分,因而具有自發性和盲目性。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經濟運行的無序和混亂,造成社會經濟的頻繁波動和資源浪費。如我國彩電、冰箱的生產,時而嚴重供不應求、時而又嚴重積壓等,就是市場調節的自發性和盲目性的反映。
(4)市場調節具有分化性。市場經濟是競爭性經濟,在激烈市場競爭中,必然是優者獲利多,劣者獲利少,甚至虧損被淘汰。這樣,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會使個人之間、企業之間、地區之間收入差距擴大,甚至造成貧富懸殊乃至兩極分化。正因為市場經濟存在以上缺陷,不能實現宏觀經濟總量的平衡和經濟結構的優化,所以必須實行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
3、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也是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自身發展過程中的特點和內在要求所決定的。這是因為:
(1)市場機制要充分發揮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是需要一系列基本條件的。這些條件包括:企業要真正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要建立比較完備的市場體系;各種市場信號能夠真實準確地反映市場供求狀況;要形成總供給與總需要大致均衡的市場狀態;要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和法規體系,等等。顯然,在我國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僅靠對市場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這些條件是根本不可能建立起來的,而只會導致市場混亂,使社會經濟運行走向無序。這就需要由國家的宏觀調控來推動這些條件的加快形成。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與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的,它要求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助于實現而不是違背某些基本的社會制度目標,如要消除兩極分化,最終實現社會成員的共同富裕,等等。很明顯,單純的市場調節不可能自發地實現這些基本的社會制度目標。所以,由社會主義國家對市場經濟的運行進行宏觀調控,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必然的了。
4、宏觀經濟調控是生產社會化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客觀需要。
社會主義生產是社會化的生產,社會化大生產使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地區、各企業,以及社會再生產各環節之間聯系日益緊密,它們協調一致才能保證社會再生產的比例性和平衡性。而這種協調一致的配合僅靠市場無法實現,必須有站在全社會高度和從社會全局的利益出發的政府,進行統一的宏觀調控,才能保證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和國民經濟均衡發展。
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社會分工逐步走出國界而形成了國際分工,出現了商品生產、貿易和資本全球化的趨勢。這種全球化的趨勢,使得國際分工更為復雜,資本、技術、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流動更加頻繁。各國政府必須加強對國內外經濟的協調,促進本國經濟積極參與國際分工,發揮本國優勢,取得較好的經濟利益。經濟全球化并不意味政府職能的弱化,政府在新的問題和新的挑戰面前必須發揮主導作用。
二、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
宏觀經濟調控目標就是宏觀經濟調控所要達到的目的,它是實施和評價宏觀調控工作的主要依據,決定著宏觀調控的內容和重點。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是多元的,是由諸多目標構成的目標體系,分為總目標和具體目標,其具體內容如下:
宏觀經濟調控的總目標,就是保持社會總供給和社會總需求的平衡。這一總目標主要包括經濟總量目標和經濟結構目標兩個方面的內容。總量目標是在供需平衡基礎上的經濟增長目標。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是保證國民經濟穩定增長的前提。無論總供給大于總需求,還是總需求大于總供給,都會引起宏觀經濟的波動。因此,必須從全局出發,制訂符合實際的總量增長計劃,避免經濟過冷或過熱,保持國民經濟健康、穩定、持續的發展。結構目標是在總量增長前提下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經濟結構包括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等。調整產業結構就是要調整三大產業之間的比例關系,特別是要加快第三產業的發展,使其更好地為第一、第二產業服務。在調整產業結構的同時,還要進一步調整地區結構,克服地區間條塊分割所造成的盲目投資、重復建設和產業結構趨同的狀況,按照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和資源優勢,根據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形成互補的地區結構,以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
宏觀經濟調控的總目標,即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總量和結構上的基本平衡,是通過具體目標體現出來或得以實現的。有關我國現階段宏觀調控具體目標的主要內容,黨的十六大報告作了明確規定,包括“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四個方面。
1、促進經濟增長。
經濟增長是經濟全面發展的主要指標,是一個寬泛、綜合的概念。它既體現經濟總量的增加,也體現人均收入的增長和生活質量的改善;同時,總量上的增長是建立在比例協調、結構優化和效率提升基礎之上的。國內生產總值的年增長率是衡量經濟增長的主要指標。
2、增加就業。
擴大就業不但能更加充分利用勞動力要素,而且能促使居民收入普遍增長。因此增加就業既是經濟健康發展的標志,也是社會公平和穩定的體現。經濟中總供給大于總需求會造成失業,同時經濟發展中的經濟結構變化和技術進步也會帶來失業。失業會增加社會福利支出,加重財政負擔,失業率過高還會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在我國,存在著勞動者充分就業的需求與勞動力總量過大但素質不相適應之間的矛盾,這將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因此,要慎重掌握宏觀經濟的總量平衡并通過促進投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開發落后地區、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等手段,來增加就業。
3、穩定物價。
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的總量平衡與結構平衡,保持物價總水平的大體穩定是經濟健康、平衡發展的保證。企業和個人可以在較為穩定的價格預期下安排生產和消費,促使經濟平衡增長,避免大幅波動。而無論是通貨膨脹還是通貨緊縮,都會帶來價格的紊亂,影響各類經濟行為主體的判斷和信心,扭曲資源配置,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應特別注意通過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供應量,使之與經濟增長速度相匹配。另外,長期的財政預算不平衡和國際收支逆差也會導致幣值不穩,應注意綜合、協調、平衡采用各項宏觀經濟政策來保持物價和幣值穩定。
4、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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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場機制的發揮主要是因為價格和市場競爭來實現的,但是在價格信息投放在市場上以后,市場調節往往是一種事后的調節,這種事后調節存在較大的不足,會使得市場調節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從價格的形成,信息的反饋到產品的生產都會存在一定的時間差異,這就使得整個市場調節存在滯后性,并且商品在推出市場之前,沒有對市場供求關系進行一個科學的預測,如果只是根據價格信息來進行調節,那么就會使得整個市場調節存在盲目性。除此之外,由于市場機制不能夠長期來預測經濟的發展狀況,那么就會對市場無法有效額掌握,使得市場調節常常存在短期性調節的情況,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國民經濟無法穩定的增長。
1.權力濫用的低效率。目前,由于政府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壟斷了經濟政策和公告物品的供給,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政府的行為和經濟人一樣都是沒有經過周詳的思考的,往往在中只是追求相應的利益。但是與此同時政府工作人員和經濟人在目標上面所追求的卻存在不同,他們不是追求利潤和效率的最大化,而是追求規模的最大化,并且對政府官員沒有進行相應的監督,就導致無法有效的限制政府的一些強制措施,缺乏維護公共利益的情況。一些政府部門和利益集團合作,從中謀奪公共財富,這就使得政府在經濟干預中往往存在的情況,如果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存在政治地位權力化,就會導致市場經濟出現畸形,嚴重影響整個市場的發展。
2.激勵不當的低效率。政府在對經濟生活的干預過程中往往是制定了相應的經濟措施,政府所制定的經濟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勵和抑制經濟人的行為,每個經濟人都可以在自己最小勞動力的情況下獲取相應的報酬,這就會使得一些人不愿意去多付出自己的勞動力。由此可見,不一定人們都是存在私欲的,他們不一定是在積極的努力增加勞動,而是在積極的增加私人的收益,所以總是在尋找一些小的機會來獲取較大的報酬,這樣的做法是錯誤的,這會在一定程度上使這些經濟人出現慵懶的情況,并且對整個經濟帶來低效率的問題。例如在一些福利的國家,高稅收政策一方面會使大多人受益,但是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經濟人的私人收益,拉到了經濟人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之間的差距,這樣利益的追求,不斷會使許多優秀的人才外流,還會導致兩極分化的問題加劇,所以必須消除政府這各方面的缺陷,改變激勵不當的低效率,使制度結構得到有效的完善。
二、政府與市場在推動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措施
1.政府與市場應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實現資源有效配置。在經濟發展中,應該發揮政府和市場各自的優勢,使他們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約,克服對方的缺陷,以此來使資源獲取最佳的配置狀態。在市場機制為主的情況下,由于政府的干預,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有效的完善,沒有一種機制和措施都是絕對的,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應該進行有效的調節和配合,要實現取長補短的作用。在私人物品的供求過程中,應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在公共物品和宏觀調控下,要發揮政府的職能,克服市場機制的盲目性,使政府的工作具備全局性和計劃性,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重復投資,由于資源的配置大多都是由市場來完成的,所以政府應該在這個時候對市場進行一定的制約,并且促進市場與其共同的前進,只有這樣才可以使我國的經濟效益實現最優化。
2.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要不斷調整和完善。市場和政府之間的關系是不可改變的,但是他們在運行的過程中一定要根據地點、時間以及條件來不斷的完善和改變,政府和市場的作用要隨著經濟發展程度來變化,特別是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的配置上面。除了要具備純公共物品和純公共服務以外,還應該具備大量的準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這就可以在經濟不發達的情況下,政府出現財力限制的時候,利用準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來為市場提供,但是慢慢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些準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應該逐漸轉變成為由政府來提供和支持,只有這樣才可以使經濟發展無后顧之憂。
3.建立和完善市場制度。想要在市場上發展和培育循環經濟,就應該做好資源的開采,掌握資源的開采權,要了解交易市場和廢棄物處理的方法,通過市場制度的建設來不斷的完善廢棄物的處理和交易市場的價格體系,要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采用自然資源循環的方法來不斷的完善價格,并且處理好廢棄物的處理,并使其有效的利用到經濟當中,只有這樣才可以提高經濟的循環發展,使其得以良性的發展下去。
4.進一步發揮市場的作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雖然市場調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還存在一定的自發性和盲目性,但是我國現階段市場所能發揮的作用的范圍已經不是太大了。作為政府部門應該在了解市場發展的前提下,不斷的扶持我國市場的競爭力,使我國的市場能夠克服盲目性和無序性,使我國的市場資源配置能夠起到基礎性的作用。除此之外,要全面重視市場主體的作用,要將市場和非國有經濟有效的聯系在一起,并且采取優勝劣汰的方式來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5.政府宏觀調控或干預的強度應隨著經濟形勢發展而變化。近兩年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產生,政府為了解決民間借貸的風波,加大了對經濟的干預和調控,但是這種干預和調控只是短期內針對國際金融危機所采用的方法,并不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市場經濟中的宏觀調控固然是一種政府干預行為,但并非一切政府干預都是宏觀調控,原因很簡單,并非一切經濟問題都是宏觀問題,一個企業、一個產品、一個行業、一個市場的問題,都是微觀問題而非宏觀問題。政府對總量以外的經濟問題進行干預不是宏觀調控,并不意味著政府一概不應干預那些問題,政府對微觀活動的一些干預是必要的、合理的。由于市場是經濟資源配置的主體,政府的宏觀調控和干預的強度都應該跟著經濟形勢的發展來逐漸的不斷變化,并且把干預的重心放在規范市場制度上面,這樣才可以有效的促進經濟的發展,使我國市場得到更好的調節和優化。
6.政府支出規模和結構隨著經濟增長和發展而變化。在早期,政府在經濟增長和發展的早期往往會應用到公共基礎設施當中,并且政府在社會總投資中所占的比例也較大,到了中期政府改變成為只對私人投資做補充,并且重點在于糾正市場的失靈性,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育和社會福利的服務支出。到了經濟相對成熟的時候,應增加政府支出規模,優化政府支出的內部結構體系,即適度提高中央政府支出在政府總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減少投資性支出和行政管理支出,政府就把支出以基礎設施為主逐漸轉變成為以教育和社會福利為主,政府逐漸把重心放在維護市場秩序當中。目前,地區間公共產品供給水平方面的巨大差異,各級政府對社會邊際報酬比較高的公共衛生和基礎教育投入的嚴重不足,可能是導致政府文教費支出和維持性支出的產出效應比較低的主要原因,這意味著,我們應該從推動中國經濟可持續性增長的目標出發,需要不斷的加快增長方式轉變,提升經濟增長的集約化水平,特別是要努力調動科技創新、人力資本投入對長期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只有這樣才可以為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并且提高社會保障的能力,使經濟得以穩定的增長。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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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史起源上看,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分工高度發達、生產社會化高度發展的西方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其由始至終是以解決問題、促進發展為法治使命的現代法學,經濟法因解決發展問題而產生,又以促進社會發展為依歸,是發展法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民商法注重保護個人利益,刑法、行政法強調國家利益的不可侵犯性有所不同,經濟法堅持多元和諧共生前提下的利益均衡,其不僅要注意對私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保護,也要保護其他部門法保護不夠的社會利益。故而,均衡發展是經濟法獨特品質之所在,它體現對二元結構乃至多元結構現實問題的居中調節和正義矯正,能夠在是與非、此與彼等問題上保持謙抑克制的基本態度,延續了我國一貫的辯證方法論與中庸之道。
現有基礎理論研究中對于經濟法發展理念的探討尤為可觀,但具體到經濟法的均衡發展理念,雖均有所涉獵,但鮮見專門著述,導致對于這一問題的經濟法理論研究尚有余地。況且,反思我國現有經濟、政治與社會發展問題,最為突顯的并非發展速度與發展效益問題,而是發展正義問題,體現為全體國民發展正義的分配不均,國家區域發展正義的快慢差異,平等市場主體間發展正義的競爭能力強弱,產業結構發展正義的布局不盡合理,代際之間發展正義的不可持續性等。無論基于理論充實的研究價值抑或解決中國現實發展問題的實踐價值,均衡理念理應成為經濟法發展觀當中一道不可忽視的靚麗風景,更是時下中國非均衡發展問題賦以中國經濟法向何處去的生命指引。
一、促進發展型經濟法之國家均衡干預原理
有學者從法律調整的目的、手段與功能角度,將經濟法規范分為促進型經濟法與限禁型經濟法兩類,前者以鼓勵和促進為目的,后者以限制和禁止為目的。而隨著適度干預、謙抑干預等成為經濟法的普適性治理理念,促進性、激勵性、倡導性規范成為經濟法的主旋律,市場調節優先于國家調節,市場自由發展取代國家計劃發展,但正如哈耶克所言那般, 自由主義并非主張讓事務放任自流,而是贊成盡可能地運用競爭力量作為協調人類活動的工具,一方面,市場失靈問題使得不得不賦予政府干預經濟的權限;另一方面,這種干預應以有利于恢復市場調節功能并促進市場持續向前發展為邊界。
(一)促進型經濟法發展觀之全面審視發展,是全體人類至上追求的永恒課題。在三次科技革命所帶來的經濟、政治、社會全方位積極轉變的同時,也帶來了日益增多的發展問題,如周期性的區域乃至世界經濟危機、大型企業重組合并所帶來的壟斷問題、國家間發展速度不一、區域發展水平日趨拉開、人類生存環境面臨巨大壓力等。這些關系某一國家、地區乃至全世界的發展問題,由于市場配置具有的優先性與有限性,加上涉及對象及范圍的公共性與復雜性,使得完全依靠個體細胞所組成的市場肌體系統進行內在消解,不免差強市場之意,正是市場存在的諸多固有缺陷,如信息不對稱、負外部性、搭便車等,方才構成了以政府干預為手段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獨特法律部門經濟法產生的實踐合理性。換言之,經濟法的生命之源來自于人類近現代歷史科技進步過程中層出不窮的共同發展問題,經濟法的存續之本則是以促進經濟、政治、社會協同發展為行動綱領。
作為一門促進發展之法,經濟法具有著現代性的部門法特質,這種現代性體現在經濟法的精神追求、背景依賴與制度建構等方面,它既符合解決現實社會問題的當下價值,又隱含解決未來發展問題的遠見卓識。故而,經濟法以促進發展為行為主線,具有區別于其它部門法的獨特精神氣質全面發展觀,這種全面發展觀的內涵頗為豐富,學界也觀點不一,既有五元說協調發展、永續發展、共享發展、創新發展、開放發展,也有三元說整體發展、協調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或可持續發展、公平發展、快速發展。筆者認為五元說雖有緊貼時代的積極意義,但三元說足以概括經濟法的基本發展理念內涵,且創新發展、共享發展以及開放發展不過是現代社會所給予各類法律治理的全新要求而已,并不能夠體現經濟法的獨特發展觀。另外三元說中的快速發展理念已不完全符合現代國家的經濟治理觀追求整體效益而非單純速度。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現代經濟法的全面發展觀應以促進整體發展為調整范圍,以實現公平發展為基本追求,以保障持續發展為永續動力。
經濟法的發展觀以促進整體發展為調整范圍。合理的整體主義是經濟法一直秉承的社會觀,它在承認構成社會基本要素的個體具有獨特性的前提下,將社會經濟看作一個有自己目的和意志的成長的有機整體。這種整體主義方法論,既歸結于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法屬性,又決定了經濟法關注整體發展的應有之義。追根溯源,經濟法促進全面發展就是體現利益調節的過程,一方面,經濟法通過對個體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與持續化的追求來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另一方面,經濟法推動個體或局部博弈利益間的有效整合從而維護與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在社會整體利益的基本范疇之下,經濟法追求一種利益共贏、結構優化、秩序和諧的整體發展狀態。
經濟法的發展觀以實現公平發展為基本追求。除了立足整體主義社會觀之外,經濟法還必須以確保各方面公平發展為目標追求。一個好的發展局面,不僅是全社會整體向上的蓬勃朝氣,更是所有社會組成力量均能夠享有普照世間的生長之光。社會整體如同一片充滿各種生機的茂密叢林,經濟法便是叢林生存之矯正法則,它既給予一切生靈以公平發展的同等權利,又在叢林之自然法則(市場規律)的選擇下實現優勝劣汰,從這一點而言,經濟法所欲實現的發展應體現過程維度(起點公平、交易公平、結果公平)、空間維度(地域公平、產業公平)和歷史維度(代際公平、可行能力公平)的整體公平原則。
經濟法的發展觀以保障持續發展為永續動力。促進型經濟法的干預舉措會對市場自發行為產生潛在的指向效應,進而導致正面或負面的外部性問題,如改善產業結構布局、激發市場參與公共物品提供、吸引資金投放欠發達地區等,又如透支環境換取經濟發展效益等。長期以來,經濟法以獲取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忽視環境效益,導致發展不可持續性問題愈演愈烈。現代經濟法的發展理念是以保障持續發展為永續之力,統籌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二)經濟法促進公平發展的均衡面向古希臘先哲亞里士多德將正義視為一種美德,認為正義體現在一種均衡的關系中,是一種行為的中庸。均衡作為法律追求的一種目標,它直接影響著主體之間的和諧度。以整體公平為標桿的發展正義,其實質就是實現一種社會整體結構的均衡態勢,既要達到市場競爭力量的大體均衡,不至于產生阻滯發展的壟斷勢力,又要市場及其組成要素與所處多樣環境(政治環境、社會環境及自然環境等)的關聯因子保持和諧共處的狀態均衡,例如國家與公民、中央與地方、政府與市場等之間各有所長,亦有所短,值得注意的是,經濟法所追求的整體均衡并非物理學意義上的量化均衡,而是一種力量與結構上的質化均衡,或者說是一種變量均衡、行為均衡,其評判標準并非權利與義務的完全對等性,而是以消除結構分化和利益沖突為目標,解決自由市場的發展不公平、不暢通、不持續問題。
當然,經濟法意圖實現的均衡發展絕非計劃經濟時代那般統制經濟做派按照國家意志對市場行為進行操盤控制,這體現的是一種純粹國家均衡調節主義,而是基于市場配置資源的在先狀態進行的國家均衡干預,這種均衡干預既涵蓋了以市場干預需求為限的適度干預含義,又超越了適度干預所不能內含的價值主動尋求干預供給與市場的干預需求相均衡。歸言之,經濟法為促進公平發展理應采取市場調節初始狀態基礎上的國家均衡干預措施,讓市場資源得以合理化配置和擺脫二元結構甚至多元結構的體制束縛。
均衡發展正是公平發展的潛在語義,亦與整體發展和持續發展有著緊密的關聯性。其一,只有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均衡發展方是公平正義的,社會系統良好的發展局面必然是讓其中的各類細胞元素平等競爭生長空間,并采取適時適度的干預抑制自由競爭的空間擴張,以此在彈壓之間保持社會系統的持續、穩定、均衡力度;其二,均衡發展是以最終實現整體發展為旨意,所述之均衡乃是基于社會整體系統的均衡,而非僅僅個體或團體力量間的均衡,盡管后者被內含于前者之中,但從經濟法視角來說,這是一種整體主義的均衡發展理念;其三,均衡發展還構成了持續發展的理論本源,從根本上來說,持續發展體現歷史維度上的代際發展機會均衡和可行能力均衡,這是一種基于人類世代繁衍發展中的關系和諧與秩序銜接。
二、立足與超越現實差異的經濟法均衡發展構想
需要提及的是,經濟法的均衡發展理念絕非意味著對個體差異性和獨特性的全盤否認,而是在立足個體差異的基礎上實現整體的結構優化與利益均衡,均衡是一種整體之中差異個體獨立發展與正向聯結的最優狀態,如同交互作用的齒輪一般,只有憑借彼此的力量方可讓市場機器運行平穩。但市場的形形差異所產生的不同利益訴求也在阻隔著各種市場角色之間形成有效均衡,經濟法所傾向保護的優先利益是居中調整雙方多方的沖突利益服從整個社會的利益。
(一)現實差異與均衡目標的對立與統一
從實踐論角度,經濟法所涉及的三大主體要素政府、市場與公民之間存在著本體與聯絡關系上的諸多差異,比如法律地位上的差異、信息獲取能力的差異、競爭能力的差異、產業布局與空間結構的差異、博弈與商談能力的差異等,種種差異導致社會呈現復雜的二元結構狀態,比如城鄉發展二元結構、中央與地方二元結構、國家調節與市場調節的二元結構等,且這種二元結構亦呈現出斜向非均衡的發展態勢,這可從近年來我國日益突出的貧富差距拉大、央地關系失衡、政府與市場界限模糊、產業結構不合理、區域發展不協調等問題得以展現,差異化結構導致的非均衡狀態已然成為國家發展道路上的絆腳石。
從方法論角度,市場經濟天然存在個體差異,這構成了創新發展的驅動力,因此,按照市場自由主義的觀點,承認并放任甚至鼓勵個體差異是市場調節的基本態度和適用方法。然而,凡事皆之有度,如果完全置市場差異向著雙向極端的道路發展,使需求、產業、城鄉、區域、要素投入等經濟結構產生不合理的過度傾斜,就會使市場經濟陷入非理性發展的惡性循環。從而,為維系整體社會發展的良性有序,經濟法就需賦予政府對市場差異的結構調整權力,使之回歸到整體、公平、持續發展的軌道上來。當然,經濟法所調整的并非微觀的個體差異,而是宏觀的結構差異,雖然組成整體結構的個體因子會與整體發生或多或少的目標背離,但通過經濟法以外的其它部門法已基本實現對差異個體行為的規制,經濟法的眼界已然超越具體個人的行動差異,而是聚焦于整體市場與宏觀社會層面結構問題的均衡干預。
從價值論角度,經濟法的存在價值就在于通過法治路徑解決多向度差異化而衍生的二元結構非均衡問題, 通過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秤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最重要利益的優先地位,最后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此外,國家對市場的均衡干預還應處于市場經濟體制之下,即在尊重市場調節作用的基礎上遏制市場自由發展產生的負外部性問題擴大趨向,從而確保整體與個體(局部)結構關系的和諧融洽。
(二)均衡發展下國家干預之應然邏輯
在經濟法促進整體社會均衡發展的立法宗旨之下,一方面,國家不僅直接性地對微觀市場方面進行類型化的行為規制,防范和控制市場超限自由誘發的不正當競爭、寡頭壟斷、價格漲落失控以及產品質量低劣等問題,市場規制法之價值就在于協調各種價值沖突以維護一個涵蓋經濟、倫理和法律維度的均衡性市場秩序;另一方面,國家又要通過經濟杠桿的作用(如財稅、金融、計劃、產業等手段)對市場秩序聯動下的整體社會進行宏觀秩序的調控,達到一種市場供需總量平衡,進而實現社會全面發展所需的優良秩序狀態。
論及秩序,意味著某種程度的關系相對穩定性、結構的一致性、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測性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性。國家干預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產生,是一個社會秩序的必需。正是如此,國家干預必須構筑市場所需、國民所需、國家所需的秩序結構,這種秩序結構必須符合三維發展理念之應然要求,遵循適度性、協調性與居中性的調制邏輯。首先,政府對宏觀社會與微觀市場層面的調控規制務必堅持適度原則。宏觀角度上,應從有利于促進全面發展為目標,在認識并尊重事物運行的本質規律基礎上劃清權義界限,并結合具體國情不同和歷史形勢變遷進行適時適宜的動態調整,形成適度恰當的關系結構。例如,我國歷史上關于政府職能與市場作用的界限劃分,經歷了政府計劃包辦一切 政府主導、市場輔助 市場基礎、政府管理 市場決定、政府治理的關系變遷史,不同歷史時期的發展環境與發展訴求決定了政府與市場地位的優先與否。其次,政府干預經濟活動既要協調政府與市場的作用,還要協調不同利益主張。經濟法的協調理論與行政法的平衡理論有著很大的不同,它是一種針對調制主體與調制對象的力量與利益的均和化。最后,政府在制定市場共同行為規則時還必須扮演中間人的角色,既要對所有市場主體平等視之,又要考慮市場主體彼此的發展差異(如知名度、行業特點、社會依賴程度等)以及市場內的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強弱反差,政府必須成為居中裁判并維持市場內能量守恒的正義守護神。
(三)差異均衡下國家干預之實然困境
當然,上述討論只是暫時擱置國家經濟實情與體制環境,回歸到中國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環境,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又面臨著哪些阻礙均衡發展的實然困境呢?正如經濟法學界普遍共識和國家全面改革實踐所體現的那般,中國與西方的經濟法規制路徑完全相反:以崇尚自由主義經濟的西方國家需要賦權型經濟法,而經受計劃經濟痼疾的中國需要控權型經濟法。基于這一認識,要想發揮我國經濟法保障本國市場經濟與社會結構均衡發展的促進功能,務必克服以下實際困難:
一是缺乏均衡調節總體格局與分類關系的統一立法和專門立法,法治底色不夠濃郁。特別在宏觀調控法領域明顯突出政治治理,政策增長由此也導致了經濟法的空洞化問題。統一立法層面上,我國目前缺乏大量的經濟法下屬領域的基本法,比如財政基本法、稅收基本法、計劃法等;分類立法上,又缺乏專門領域的分散立法,如各稅種立法、轉移支付立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
二是除了立法規范缺失以外,政治與文化的平衡觀亦對國家干預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以當下中國的央地財政關系為例,政治上的平衡理念基于中央集權前提下的權力下放,具有政治調節無法規避的國家計劃色彩和地方非常規性競爭行為,致使在中央決策部署下地方發展的異質傾斜(區域發展水平的極不對稱)、周期變動(如黃宗羲定律所預示的賦稅先減后增統治趨勢)以及地方政府類似跑部錢進爭取中央政策照顧的競奪紛爭;文化上的平衡理念印證于中國一貫有之的大格局觀,這導致了經濟法是一種大格局、總體與宏觀上的均衡,但格局并非越大越好,要講究合適的分寸,這也導致國家均衡干預的一個缺陷:注重微觀層面的行為規制,忽視微觀層面的利益協調;注重宏觀層面的大局平衡,忽視宏觀層面的個體差異。我國的經濟法均衡發展理念一直深受過去政治思維和文化氛圍的影響,而非一種現代性的法治平衡觀規范化、適度性的調制型平衡。
三是經濟法的均衡涵蓋了政治結構均衡、經濟結構均衡和社會結構均衡,后兩方面出于國家(政府)的第三方管理者或協調者地位,加上統治者維系社會秩序的本能心態,自然會向大體均衡方向努力或者改進,但政治結構均衡上,即權力的內部均衡卻是一道糾葛難題,行政區劃制度在權力的逐層安置與對應下將天然的地理位置進行人為分割,本身就是一種非自然均衡的做法,而是為了統治的便利所需,在缺乏獨立第三方居中裁判和利益協調機制下,集中了更多權力的中央政府(特別是立法決策權)就無法保證下級政府權責配置的均衡正義,這同樣也適用于在資源配置上起著平等重要性的市場與政府關系上,盡管國家層面認定了市場在此過程中起著決定性作用,但縱觀我國歷來對二者關系的調整變遷,都是一種政治指揮的關系均衡,導致了我國經濟法所固有的缺陷只有在國家干預作用下才能實現均衡發展,那種依賴市場調節的自發均衡過于理想,這與需要更多控權、更少干預、更多自由的經濟立法路徑相對立。
三、適度干預與中性協調的經濟法均衡發展路徑構建
通過前述我國經濟法均衡發展觀中國家干預的應然邏輯與實然困境,一個需要貫徹始終的線索是:與西方國家賦予政府更多樣的干預權力來補充和糾正市場力量進而達致政府輔助均衡發展有所不同,中國當下亟需賦予市場更寬泛的自由權利來沖淡和限制政府干預進而實現市場主導均衡發展。結合來說,經濟法促進均衡發展的合理路徑就是市場主導+政府輔助的內外結合型調節機制。同時,政府對其自身的內部權力也需均衡改造,在縱向的央地之間、橫向的部門之間必須協調好利益矛盾,形成一個強大穩定的中央政府、充滿活力的地方以及規范化的中央與地方協調機制的均衡性和諧型府際權力關系。此外,市場內個體的差異化發展也使得政府對市場主體無法保持一致態度,反而往往對規模較大或社會影響較大的企業類型設定嚴格的準入退出機制以及責任義務,對規模較小的小微企業、環境效益導向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更多政策優惠,以及對信息失靈的消費者群體給予傾斜保護,當然地,這只是大概表象,實際上對差異化主體都體現了規制與保護并重。
(一)居中矯正:政府對市場主體的規制保護
基于差異理論和均衡理論,經濟法促進差異化市場主體均衡化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經濟法尊重并保護個體差異化發展的市場自然狀態,在供需、價格等市場機制的無形作用下,形成一種由市場原始調節下資源配置的大體自然平衡,例如供需變化導致價格漲跌,產生生產成本和經營效益之間的落差起伏,最終影響到市場主體作出迎合市場規律的正確投資判斷,正是通過這種隱性平衡手段 無形的市場之手,初步實現了經濟發展的內生均衡。二是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市場自發的均衡調節難以達到理想的均衡,例如壟斷問題和公共產品的需求日益攀升,由市場自動調整形成的初始均衡無法滿足人們對更大程度社會均衡狀態的強烈渴望,另外,客觀存在的許多負外部性問題也使得市場內生均衡未能覆蓋現代社會整體全部均衡的時代所需。正是在此問題上,需要市場以外的其它均衡手段作為補充,這便是經濟法中強調政府干預的意義所在一種顯性的外部平衡手段。
針對上述兩種均衡手段,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形下的經濟發展均衡是在尊重并充分發揮市場內生的均衡調節功能,市場外部的政府均衡干預行為只不過起著保護、補充和矯正之作用。舉例來說,當前我國產業結構布局不盡合理,與計劃經濟時代政府的絕對干預積極相關,形成政治作用下的市場結構不合理問題,這種將政府作用置放于市場作用之前的做法,完全與市場經濟要求的南轅北轍,故而,當下的產業結構調整,必須將市場調節放在第一位,市場能夠調節的,政府就不再干預或視情況補充;市場調節的那部分,政府應當尊重為先、保護并重。
除此之外,政府對個性化差異性的市場主體之間(如生產者與銷售者、消費者)的行為亦扮演著規制與保護并重的居中角色,一方面,政府為建立和維護一個秩序良好的市場運行狀態,務必要以市場主體之外的第三方經濟管理者的身份確立一套市場行為規則,實現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無差異性規制,以此保證市場活動的靜態均衡。另一方面,面對信息不對稱的現實問題,政府還要對處于信息獲取劣勢的消費者群體實行傾斜性保護,借助政府的規則之力來平衡信息生產者、傳遞者與接收者之間的知識差異。
(二)適度干預:政府與市場作用之均衡調和
通常,我們形象地將政府與市場分別比喻成市場經濟中的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只有在兩只手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實現經濟秩序正義,但對于政府的這只有形之手如何拿捏有度,一直備受爭議。回顧西方經濟學理論史,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由市場、自由經營、自由競爭、自動調節、自動均衡理論后又在上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背景下深受凱恩斯政府干預理論影響,而后哈耶克又對國家干預明顯超越邊界(即計劃經濟)提出批判,使得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一直處于理論探討的變動之中。立足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實際上自擺脫計劃經濟以來,一直秉持兩手并用的做法,只不過有關二者孰輕孰重或誰主誰次一直受政策擺動。令人欣慰的是,大部分學者以及國家決策者都認識到我國自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之時,未能將過去政府包辦一切的計劃思維完全扭轉過來,并保留了相當數量的不必要干預權。也正基于此種共識,當下中國,從上至下都形成這樣的一致行動:減少政府干預,回歸市場自主。
當然,實踐上形成這樣一種政府干預退出市場機制的大規模運動,是基于國情的實然判斷。而對于這一運動達以何種程度為宜,卻是經濟法未來發展必須面臨的問題,論述及此,必須在理論上為政府與市場關系劃定一條較為清晰的界限準則。言即至此,從表面來看,政府與市場存在著相互替代、相互補充、完全排斥和共同失靈四種關系情形,針對某些需求,既存在市場或政府均能提供(如價格形成,按照《價格法》規定,既有市場調節價也有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也存在市場和政府合作提供(如當前普遍流行的PPP模式,就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提供公共產品的范例),也存在僅市場或政府一方能提供(如絕大部分普通商品一般都由市場供給,而一些具有民生需求或安全控制的特殊產品如煙葉、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由國家專營專控),還存在政府和市場均不能有效提供(如志愿服務、慈善工程等一般都是通過政府與市場以外的第三部門提供)。
從政府干預的行為界限角度,對于前述四種情形,首先,政府與市場可相互替代時應分情形進行角色對應,不可混淆互用,例如市場能夠自發調節的商品價格就不宜再由政府指定,而適宜由政府指導或擬定價格的特殊公共物品(如自來水、天然氣、電力等)就不必再交予市場調節;其次,政府與市場需相互補充時應注意政府不能過分干預市場作用部分,二者必須建立平等互信的契約合作關系。有著公共產品供給第四條路之稱的PPP模式,面臨著諸多政策及法律方面的合作風險,例如政府過多干預、負擔過多政治任務(如緩解地方債務壓力等)、政治易于失信,為維護政府與市場的可持續性合作局面,必須盡力回歸到二者平等合作的基礎上來。再次,政府或市場僅有一方適宜提供需求產品時,應當在各自的作用范圍內各自行動,互不侵擾,只有遭遇特殊情形方可借助對方力量。市場能夠自發供給的就不必讓政府插手,限定只能適宜政府提供的市場就不能介入。最后,政府與市場均不能有效提供時,可以發揮二者之間的第三部門功能,并積極配合協助。
(三)利益協調:政府內部縱橫關系的再均衡
就央地關系或曰府際關系話題而言,它既是行政組織法對行政權力的縱橫配置,又是財稅法中對事權與財權的均衡劃分。從廣義來說,前者雖然涵蓋了后者之內容,但央地關系問題的癥結點并非行政管理方面的權力分配,而在于經濟管理方面的權力均衡。亦或有人對此提出反對,認為經濟管理乃行政管理之一面向,但正如有些學者主張的那般,行政管理與經濟管理乃不同事務,前者是側重于控權的公共行政,后者則是契合于設權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的著眼點應該是社會事務的管理,社會性是公共管理的內涵,因而以公共管理為內核經濟發展為面向的經濟法是體現經濟性、公共性與社會性的部門法。正是在此經濟法必要地位認知下,牽涉到政府功能運轉的事權與財權均衡問題亦當然地落入經濟法調整視野。一定意義上,經濟法視閾下的政府關系就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之間的財政關系,即直白地表現為利益關系,相比之下,行政法視閾下的政府關系體現為行政關系,前者反映為財權與事權配置均衡基礎上的國家公共治理有效,后者體現為命令與服從程序鏈上的國家行政管理有效。
經濟法有關央地關系調節問題歸于其子部門法宏觀調控法中的財稅法視野中,這也是當下我國關于這一問題的最大難點,即如何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實現事權與財權的均衡劃分以符合適度分權的改革需求。我國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在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方面,收入分配關系基本理順了;事權劃分則仍是行政性分權,雖有改進,但舊體制痕跡太多。這種只解決了收入劃分,而忽略了事權劃分的改革漏洞使得央地關系陷入了種種困境,比如地方債務規模逐年攀升, 土地財政依賴過大, 三亂現象層出不窮,中央轉移支付缺乏規范,央地之間事權混雜、難以協調等。一方面,這些問題導致了中央與地方以及上下部門之間的縱向發展不平衡;另一方面,也產生了不同地區平級政府及部門之間的橫向發展不平衡,這種結構不均衡問題已嚴重影響到國家整體經濟的協同性與協調性發展。
在經濟法均衡發展理念指導下,國家已然認識到盡快進行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性,除了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中明確提出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更是在近期由國務院出臺了專門的《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該文提出根據受益范圍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事權和相應的支出責任,受益范圍劃分標準的確立使得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問題以公共利益作為衡量標尺,擺脫了行政因素的不當干預,愈加體現經濟法色彩。當然, 受益范圍標準還將遭遇中央決策、地方執行傳統模式和部門同構、事權共擔格局的阻礙,這就需要經濟法發揮其居中協調功能和反映公共利益本位,以彌補行政法上權力的分割性與牽連性缺陷。
篇4
論文關鍵詞:背景;國家干預;市場調節;適度干預;平衡
中國的經濟法是我國改革開放特殊時期出現并發展起來的一種特殊法律現象,經濟法及其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創立不過二十余年時間,卻“是現代社會化市場經濟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我國經濟法的目標之一就是實現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平衡。因此,筆者欲以此目標為線來談談經濟法在中國社會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一、我國經濟法的產生背景
我國的經濟法與國外大部分國家的經濟法產生的背景不盡相同,我國經濟法在最初產生之時,其思維出發點在于企業,在于把企業從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綁出來,在于為企業爭取到作為平等經濟主體所應有的權利等。所謂把經濟管理自還給企業,以便使企業能夠依照自己的意愿開展橫向和縱向的經濟往來,利改稅等上交利潤制度的改革,以及理論上開始承認企業作為私有主體應當享有自己的權益,應當具有屬于自己的利潤等等,無一不體現放權讓利給企業的思想。因未能擺脫舊的意識形態領域的影響,同時也由于我國關于改革思想的搖擺于“以市場為導向”與“堅持計劃經濟”之間的不斷摸索前進:“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以十二大為標志)——“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以十三大為標志)、“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治理整頓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十四大為標志)。與此同時,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重心亦逐漸發生了變化。以1993年為標志,開始由原來的企業“支點”轉向國家干預。當然,在這之前的各種經濟法學論點并沒有否認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因素,因為經濟法其本身不可能擺脫國家干預,只不過是究竟應把國家干預作為構筑整個經濟法學大廈的基礎,還是只作為經濟法學研究的手段之一,意義不同罷了。
二、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
“經濟法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是調整以社會公共行為為根本特征的發生在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之間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法律規范的總和,其調整對象具有社會整體性的特征。”這個觀點把建設市場經濟的共性真諦一語道破,為我們把握和處理國家干預和市場調節之間的“度”和“量”提供了理論基礎。
目前,無論是在當今經濟實踐還是在經濟理論中,市場經濟是混合經濟的思想普遍被人們所接受,很少有人還主張絕對自由放任的經濟而反對任何的國家干預。政府與市場之關系的焦點不再是國家干預不干預,而是干預多少,即干預的程度的問題。過猶不及,干預過度和干預不足都會影響經濟的發展,干預不足(一般來講,國家經濟狀況比較寬松時,容易出現這種情況)不足以克服市場失靈,干預過度(通常表現為國家經濟狀況較緊張時期)則會矯枉過正,導致政府失靈。政府失靈主要表現為政府干預的范圍和力度超過了彌補“市場失靈”和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比如過多過細的不合理限制性規章制度、比重過大的公共產品生產、超前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過多地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預市場內部運行秩序,其結果不僅不能糾正市場失靈,反而抑制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如果不能克服政府的過度干預,只會導致“政府失靈”,用“失靈的政府”去干預“失靈的市場”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靈的市場進一步失靈。
薩繆爾森說:“市場經濟是一種精巧的機構,通過一系列的價格和市場,無意識地協調著人們的經濟活動。它是一種具有傳達信息功能的機器,把千百萬不同的個人的知識和行動匯合在一起。”但市場經濟同時也存在一定的缺點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薩繆爾森將其歸納為如:會產生外在不經濟的效應;無力向社會公共產品部門和領域配置資源;無法避免經濟危機、失業和通貨膨脹,從而無法保證國民經濟的穩定;會造成貧富懸殊、收入分配不均,無法實現社會公平;由于存在有上述缺陷,也會對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率予以削弱。由是,薩氏得出結論——只有實行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才能健康發展;如果政府干預是適當的、科學的,那么就可以緩解市場機制的某些缺陷,促進效率、穩定和公正三大目標的實現,收到預期效果;如果干預不當、舉措失調,就會出現“政府失靈”的局面,不僅不會醫治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弊端,反而會加劇病癥。這實際上已經向我們道出了國家干預的兩大特性:必要性和適度性。
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的有機結合是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決定性條件,但由于經濟狀況之不同,各個時期兩者的結合又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國家干預因素與市場調節之間也存在有一個結合度的問題,一般來說,生產力發展水平較高,國家干預所具有的宏觀性和間接性就更多地表現為市場行為,政府與企業之間除正常的稅收關系以外,很少發生直接聯系;反之,國家干預則具有較大的微觀性和直接性,則更多地表現為行政行為以及政府對企業的直接行為,我國目前就是這樣的狀況---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換時期,市場經濟因素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國家干預過剩,要想在這種情況下健康地邁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除必須以發達市場經濟的各要素為目標外,還必須注重國家干預的適度性,必須注意市場自身的發展現狀會直接影響國家干預的實有效果。從理論上來說,經濟的發展不可能沒有國家干預,從實踐上看,我國目前不可能一下子擺脫國家干預(無論是正常的還是非適度的)的影響,經濟法的發展也不可能離開這個具體的實際狀況。這并不是理論屈從于實際,而是在尊重客觀情況下的實事求是。
三、公平與效率
傳統法理認為公平與正義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律的價值目標,一些用經濟方法分析法律的論著,又將效益視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并將其視作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以解決效益與公平之間的矛盾等,但公平、正義與效益二者在經濟法中如何體現及在現實中如何操作,也是經濟法難以解決同時又必須解決的問題。
法律效益一般認為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法律投資與法律實際作用于社會所取得的社會效能之間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實際作用于社會所取得的社會效能與立法所確定的預期目標的差別。具體到經濟法中又體現為兩種效益,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由于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縮小個體之間的差距,在經濟法中主要表現為競爭環境、經濟收益和社會分配的公平,因而屬社會效益的范疇。我們知道,在市場經濟社會,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只能是市場主體自己,他在追求經濟效益時,便希望充分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排斥外力的干涉,正如亞當·斯密所認為的,國家干預“或多或少地侵害了個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減少了這種努力的安全,從而影響了社會財富的創造與增加”。只是由于市場主體的自身條件不同,其參與市場的經濟活動的結果也必有差異,要達到或體現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國家權力)干涉,從這一意義上即國家權力對競爭環境及競爭結果的干預,同時,公共管理職能又要求國家在實現社會經濟效益的同時,還要顧及其他社會效益,因而又出現了對市場主體的自由經濟活動也進行干預等,即出現了干預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等問題。這似乎又追索到自由與干預的矛盾,具體到經濟法領域又表現為經濟法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效益與公平的矛盾。
雖然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有著互補性,效益與公平也具有統一性,但在經濟法的具體規范中卻難以體現,如針對某一特定的地區、部門或某一特定的市場主體,如何解決其效益及與其它地區、部門或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問題,即經濟法“如何將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分配給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成員”,即既實現公平又促進效益,卻是很難確定的。
四、運用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實現公平與效益的平衡
至今為止的經驗表明,任何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的運作都不可能離開國家干預的作用,即使是在號稱“經濟自由主義堡壘”的美國,其經濟現實也和理想的“自由市場”有很大出入,國家干預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
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概括而言有以下四類:一是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對市場運行的環境和制度條件予以調節、完善。因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不僅將導致壟斷的形成,阻礙和削弱競爭、導致不正當競爭行為、出現脫離產品價值的壟斷價格、產生壟斷產品和服務質量問題,還將因壟斷技術而阻礙技術進步,從而損害壟斷企業與消費者的權益,甚至阻礙社會進步和國家發展。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就是通過經濟立法,通過市場競爭規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二是對市場運行過程進行干預,即改變或創造經濟運行條件,對市場主體的利益和優先地位進行重新分配。國家通過財政貨幣政策和計劃、投資等手段,對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進行調節,實現總量與結構平衡。三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過程。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市場主體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經濟效益,同時由于經濟規律的左右,任何產品或服務供求關系的變化,都會引起社會資源配置的變化,大量的生產者和社會資源總是集中于利潤較高的行業和部門,其結果往往又造成利潤較低的基礎行業衰退,尤其一些經濟效益低而社會效益高的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更是如此。這也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原因。四是國家干預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實施社會保障。“‘看不見的手’可能驚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時也帶來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為在市場機制的分配基礎上盡量做到社會公正,保證社會安定,減少人們的生命、生活風險負擔,國家必須干預市場調節的社會產品分配和社會保障問題。
篇5
【關鍵詞】價值規律 調節作用 宏觀調控
一、價值規律的基本內容和作用
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價格,同一種商品的價格也經常變動,這是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作用的結果。
價值規律的基本內容是:商品的價值由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交換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
因供求的變化,使價格有可能偏離價值成為經常的事。由于商品生產內在價值規律的存在,作為由價值決定的價格對價值的背離是有一定限度的;反映供求現狀的價格能反過來調節供求,使價格圍繞價值而波動,成為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價值規律是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只要存在商品經濟,價值規律就必然發生作用。可見,價值規律既是價值決定的規律,又是價值實現的規律。也可以說,它既是調節商品生產的規律,又是調節商品交換的規律。
在商品經濟中,價值規律對社會經濟具有以下作用:
1.價值規律自發的調節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社會各生產部門之間按比例分配,即配置社會資源。
2.價值規律自發的刺激商品生產者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3.價值規律會促使商品生產者在競爭中優勝劣汰。
一般來說,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評價一個企業的業績好壞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商海多變,潮起潮落,每個商品生產者面臨著成功與失敗。最客觀、最公正、最準確的評價應該是市場,價值規律則是這場競爭中的“無情裁決者”。那些技術領先、管理得法,商品個別價值低于社會平均價值的商品生產者,自然獲利豐厚。也由此使自己更加容易吸引資金,提高公眾知名度,不斷擴大生產規模,在搶占市場的過程中不斷處于有利地位。而那些技術落后、管理混亂,商品個別價值高于社會平均價值,或信息不靈,生產商品不能適銷對路,商品總量超過社會需求的商品生產者來說,超過部分不能為社會所承認,長期下去虧損嚴重,在競爭中就會處于劣勢地位,作為失敗者,等待他們的自然是被無情淘汰。
總之,價值規律的作用,就是競爭機制和價格機制的作用,歸結為一點是資源優化配置和提高經濟效益。這是通過價格與供求相互制約的關系、通過價值量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生產者要提高勞動生產率,使自己的個別勞動時間低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實現的。
二、市場調節的弱點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是,市場的調節作用并不是萬能的,也存在著固有的弱點,其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調節具有自發性。在市場經濟中,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價值規律的自發調節下,生產者自發地擴大或縮小生產規模,影響總供求的平衡,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又難以自發實現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優化;更不能自發地實現收入分配的社會公平。
第二,市場調節具有盲目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的參與者都是分散在各自的領域從事經營活動的。單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可能掌握社會各個方面的信息,也無法控制經濟變化的趨勢,因此,他們根據市場信息做出的經營決策往往會帶有一定的盲目性,這種盲目性會造成經濟波動和資源浪費。
第三,市場調節具有滯后性。在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調節,即經濟活動參與者是在某種商品供求不平衡,導致價格上漲或下跌之后,才做出擴大或減少這種商品供應的決定的。這樣,就需要一個長短不同的過程,有一定的時間差。市場調節的滯后性也會導致經濟波動和資源浪費,特別是在農業、林業及大型項目的建設上,這種影響更為明顯。
三、要實現政府職能的根本轉變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空。但是,政府部門不直接干預企業生產和經營活動,而是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間接影響和規范企業的經營活動,監控和引導市場健康發展。為此,需要實現政府職能的根本轉變,不僅政企分開,而且應減少和規范政府的行政審批,從而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是經濟活動的主體,是直接參與者,即政府充當了所謂的“運動員、裁判員、決策者”一身兼三職的角色,經濟資源的配置是按照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干預來實現的。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由市場為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影響資源配置行為和影響經濟主體作出判斷、決策的是市場;政府的經濟職能主要是:制訂和執行宏觀調控政策,搞好基礎設施建設,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當前,我國已處于建立并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因“入世”而進一步開放市場的階段之中,政府在推進經濟市場化,尤其是國際化方面扮演著特殊的角色。政府要維護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通過自身改革實現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貿易自由化原則和透明度原則。因此,必須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政府對企業逐步由以直接管理為主轉向以間接管理為主;把不應當由政府行使的職能逐步轉給企業、市場和社會中介組織。最突出的就是要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消除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與世貿組織原則相悖的行政障礙,同時,要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業壟斷,建立國內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機制。政府要逐步從運動員身份中淡化出來,強化裁判員角色,把精力主要放在:在宏觀上調控國民經濟總量;制定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在微觀上提供公共服務,培育市場體系、維護市場秩序,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控制人口增長,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總之,轉變政府職能的目的就是要給政府角色與行為進行科學定位,增強政府的服務功能、裁判功能、導向功能。
四、總結
由于社會供求受市場機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運行會出現周期性波動是客觀存在,必須通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來加以調整,熨平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波動。有市場機制,就要有宏觀調控,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共同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內容。宏觀調控將貫穿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全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講,宏觀調控不存在何時結束的問題。但是宏觀調控的方向、重點和力度,應當而且必須根據不同時期經濟運行情況而有所調整。我們自始至終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同時要根據不斷變化的經濟運行情況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兩者都是不可或缺的。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 市場機制; 政府調節; 衛生改革
【Abstract】 The market failure, government failure and their impacts on the health care system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Som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the health reform are proposed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Key words】 Market mechanism; Government adjustment; Health reform
與其他資源配置方式相比,市場機制是最具經濟效率的,然而,市場也并不是萬能的,市場的固有缺陷為政府干預經濟提供了理由。但是,政府干預經濟又不可避免地出現政府失靈。因此,如何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一直是理論界爭論的熱點。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對自身健康狀況的更加關注,衛生服務需求正由福利占主導地位向福利與非福利并存、非福利市場迅速增長的局面轉變。片面強調衛生的福利性或單純推行市場化,都不利于衛生服務市場的發展。理想狀態的政府干預是在健全相關法規體系的前提下,引入市場機制,利用市場規則引導衛生服務市場規范運行,發揮政府調控和市場機制的雙重作用。
1 重視市場機制在促進衛生事業發展中的作用
隨著我國加入WTO,以及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公有制醫療機構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形式并存,各類醫療機構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醫療服務業新型產業布局將逐步形成,毋庸諱言,我們必須重視市場機制在促進衛生改革與發展中的作用。市場機制是供求、價格、競爭等要素之間相互聯系和制約的作用機理,競爭與效率是市場經濟的普遍法則,這是衛生發展所需要的,又是衛生工作所長期缺乏的。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作用下,衛生機構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衛生發展缺乏活力。引入市場機制,再造衛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重組優化衛生資源十分重要。衛生領域引入市場機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發揮其衛生籌資、衛生服務提供和衛生機構經營管理方面的作用:(1)與目前國家經濟的快速增長相比,我國政府衛生投入嚴重不足,財政補助在醫院補償中的作用甚微,醫院要加強資本經營,積極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實現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財政撥款、銀行貸款型融資機制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調節型融資機制轉變;(2)衛生提供者要強化需求導向意識,按需定產,保持衛生服務供求的相對平衡;(3)衛生機構要健全衛生服務價格形成機制,以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在競爭中獲勝,合理利用有限的衛生資源。
2 政府對衛生的合理干預是市場機制的必要補充
盡管市場調節對促進衛生與經濟協調發展很重要,但不能單靠市場調節來實現,政府的合理干預是對市場機制的必要補充,當市場失靈出現時,政府在建立規范、高效、平等的衛生服務和醫療保險市場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斯(Coase)指出,由政府完全代替私人生產公共物品并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決方案,政府要做的是提供制度,并監督制度的實施。這些制度是在市場機制作用前提下制定的,包括規定并保護產權,為權益交易設立規則,建立進入和退出生產活動的規則,通過對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的監督以及糾正市場失靈來推動競爭。制度在建立有關經濟活動的預期時起著關鍵作用,經濟學的理性預期學派,其思想主要就在于此。政府衛生干預應針對因衛生服務產品外部性引起的市場失靈,且政府干預能有效修補的領域(剩下的大部分由市場主體自律和他律完成),表現為高質量衛生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協調、相關法規執行的監督、醫療事故和糾紛法律責任的界定追究等,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在市場經濟新形勢下,政府應加快職能轉變,集中精力和財力,綜合運用規劃、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引導和管理市場,履行規劃、準入、監管、經濟政策調控和信息,促進多樣化和競爭等職能。微觀管理制度與區域衛生規劃制度、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等從不同角度和層面彌補了市場失靈,共同構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對醫療市場進行管理的正式制度安排。政府在衛生服務市場中的職責具體包括:(1)按照衛生事業作為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的基本定位,政府為引導和調控衛生服務市場而通過公共財政支出主動承擔出資人角色并面向人群直接提供醫療服務,主要是通過直接投資舉辦少量的預算制公立醫院為居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障;(2)政府組織和建立基本社會醫療保障制度而承擔籌資者角色,通過財政政策進行轉移支付,擴大醫療保險制度覆蓋面和醫療救助人群,改善居民對基本衛生服務的可及性,縮小因貧富不均形成的健康差異和享受基本衛生服務水平的差異,促進衛生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3)政府對衛生資源和技術進行準入、規劃和布局,嚴格實行醫療機構、醫護人員、臨床藥師、臨床新技術等服務要素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宏觀上保證衛生服務系統的績效,將有限的事業經費投向衛生發展最需要的地方,平衡城鄉發展、平衡社會經濟和醫療衛生行業發展,糾正市場配置資源的缺陷;(4)政府應健全公共衛生體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增加衛生研究投入力度,針對環境污染和傳染病等疾病,開展病毒學、基因生物學、干細胞等研究,提高我國醫療衛生技術水平;(5)政府應加強衛生監督和執法職能,建立集中的強制性衛生服務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健康教育和預防保健知識宣傳,減少信息不對稱,提高衛生服務透明度,使價格彈性發揮導醫作用,降低病人擇醫的邊際成本,并形成醫院降低服務成本的社會倒逼機制,遏制過度醫療服務[1],反壟斷、反傾銷、監控服務價格、防止價格欺詐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取締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衛生服務提供者,依法保護人群享有的各項正當健康權益。
3 衛生改革與發展必須實現市場機制與政府調節的有機結合
衛生事業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游離于市場經濟體制之外。為保證衛生服務公平和可及,消除市場失靈對衛生保健的負面影響,政府應居于主導地位,對衛生籌資和衛生服務系統的管理承擔主要責任。政府發揮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提供服務、負責籌集資金和對衛生服務體系進行調控管理。目前的趨勢是政府作為醫療服務直接提供者的職能在減弱,作為籌資者的作用有所增強,作為調控者的作用越來越強。同時,為提高衛生服務的效率,在衛生資源調配、衛生服務提供等方面應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彌補政府計劃管理的不足。對市場本身固有的缺陷,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手段彌補市場失靈。對發育不完善的市場,政府應采取相應措施去促進市場發育,建立使市場機制能夠發揮其優化資源配置作用的市場環境,而不應采取措施代替市場直接進行資源配置。對政府干預過多或不適當干預造成的市場功能障礙和政策性市場扭曲,糾正這類市場缺陷的方法就是政府退出市場機制能夠發揮其優化資源配置的領域。政府只有把本該由市場決定的空間堅決還給市場,才能集中精力制定相關游戲規則,才能集中精力搞好公共衛生管理與服務、基層衛生服務網絡建設、行業管理和疾病預防與控制等方面的工作。凡是市場能夠做好的,都交由市場去做;市場失靈,而社會需要的,政府必須承擔起責任;政府承擔的一些任務也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來運作,以提高效率。通過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場在衛生領域的功能劃分,使兩者各就其位,各顯其效,避免政府職能“缺位”或“越位”。衛生改革與發展必須實現計劃調控與市場調節的有機結合,通過計劃手段,履行政府發展衛生事業、實現衛生公平的職能,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全面統籌衛生與經濟的協調發展;通過市場手段,促進競爭,增強衛生發展活力,適應經濟發展對衛生不斷提高的效率要求[2]。衛生事業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既要發揮計劃調節整體、宏觀和長期性的調控優點,又要發揮市場調節決策快、效率高、重需求、講競爭的特點,對外部效應大的公共產物品實行政府負責、財政預算保證的政策,不收費或低收費;對外部效應小的混合消費品及私人消費品價格可放開,由市場調節。至于一定時期和地域、計劃和市場結合比例的多少,從根本上取決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與群眾衛生服務需求。
總之,一個成功的現代市場經濟必須具備清晰的產權、開放的市場、相關受遵從的完備的市場制度和有效的政府干預。市場機制和政府計劃從來就是相互依賴的經濟調節手段,二者都存在靠自身力量無法克服的缺陷,其有機結合、優勢互補、才能消除市場和政府的雙重缺陷,確保經濟的健康發展[3]。隨著國內衛生改革的深化,衛生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有賴于放松管制、加強競爭,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建立完善的市場機制、良好的制度環境和誠信的道德氛圍,通過市場配置衛生資源,以克服政府管制帶來的低效率。在醫療市場化進程中,政府職能的定位依據主要來自矯正與彌補市場缺陷,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優化衛生資源配置,促進健康長壽和居民生命質量的提高。我們要處理好政府調控與市場機制的關系,利用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并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促進我國衛生事業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衛生目標。
【參考文獻】
[1] 鐘國偉,鐘仁昌. 醫療服務市場缺陷與強制披露制度的經濟學分析[J]. 中國衛生經濟,2003,22(11):7-8.
篇7
馬克思和恩格斯構想的計劃經濟是用代替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一種社會經濟形式。這個經濟模式的基本特征是:直接的社會勞動、直接的社會產品、有計劃的產品生產、有計劃的產品分配。馬克思和恩格斯構想的計劃經濟,就其完整形式而言,在現實的社會主義社會里是不存在的。然而,不完整的、變了形的計劃經濟,卻存在著,它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從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成立之時起就著手建立的一套集中統一的計劃管理體制,二是通過編制和執行各種形式的計劃來分配資源、安排比例,調節各部門的關系。這兩個方面結合在一起,就是我們在傳統體制下所看到的計劃經濟。很顯然,傳統的計劃經濟是排斥商品經濟的。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理論的確立,引發出了兩者關系的大討論,問題的關鍵在于兩者誰是本體,它不僅直接影響到我國計劃管理體制的現實操作,而且關系到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敗。對于這一重大問題,作者不是僅從概念出發,而是立足于我國經濟改革和發展的實際,認為“建立我國商品經濟計劃新體制的目標模式,必須站在發展商品經濟的高度,以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為主體,逐步進行計劃經濟的商品貨幣取向的改革”。這一改革的歷史起點,“是非現代商品經濟型的實物經濟運動結構,這種運動結構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行政力量控制的產品經濟和夾縫中生存的初級商品經濟三者組合而由成的經濟體系。”“因此很顯然,我國經濟發展和經濟改革的主體目標選擇應是三重混合經濟形態共同向現代商品經濟的轉化,”,’b磚么在這一基本框架內所進行的計劃經濟體系的改革,就必然是商品經濟取向,即計劃經濟體系的商品貨幣取向,或者稱為計劃經濟改革的市場取向。”(見該書第14頁)商品型計劃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是:(1)計劃主體多元化。以社會、政府、企業為乒重計劃主體,進行計劃系統微觀基礎和宏觀管理再造,(2)計劃對象間接化。計劃管理的直接對象不是個量的企業活動,而是企業間的市場關系,不是實物性的使用價值流程,而是貨幣性的價值流程;(3)計劃管理系統中的市場運行競爭化。以此實現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基礎上計劃與市場調節的主體結合。
二、從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資源有效配皿出發,探討計劃與市場結合的運行機制
如何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要求的計劃運行機制,作者在充分占有資料的基礎上作了一系列探索,一是在計劃決策權的配置上,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三大層次的經濟主體中的分布結構狀態;二是重構宏觀計劃管理中的信息基礎。作者認為,實物計劃體制中的政府計劃者集中處理信息的能力與現代經濟信息膨脹及信息傳輸方式之間有極大的矛盾,解決計劃者能力不平衡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改變控制模式和重塑信息通道,這就是不斷改革價格體系,完善市場體系,建立橫向自動協調的信息通道,三是選擇商品經濟計劃管理形式要堅持多樣化原則。從現階段看,要根據不同性質和不同規模的企業、不同的社會生產環節和領域、不同的經濟層次、不同的產業與產品、不同的管理層次、不同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同的時間空間等,采取不同的結合形式來實現,逐步由低層次向高層次發展。從發展趨勢看,計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實現形式,最終將采取可調節的競爭性市場、政策性計劃為主、極少量的直接計劃為輔的模式,四是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計劃工作水平,建立合理的商品經濟計劃管理的組織結構和動力結構。作者認為,要實現計劃機制運行合理化,必須構建合理的體制基礎。這個體制基礎主要由宏觀調控、企業機制和市場體系三個方面組成。宏觀調控體制是實現計劃與市場相結合的關鍵環節,起著導向作用,企業機制是實現這種結合的客觀基礎,對經濟活動的細胞起著規范作用,市場體系則是實現這種結合所必須的客觀環境,起著中介和橋梁的作用。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使計劃與市場相結合成為現實。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適應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這一客觀形勢的需要,加快對這三個方面的同步改革,解決目前存在的國家宏觀調控能力弱,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機制不健全,市場體系發育程度低等問題。
篇8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山東省政府等政府有關部門的官員和來自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中國人民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臺灣知名咨詢公司的專家學者,以及各地企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高層管理人員近 300人,出席了本屆論壇。中國勞動學會會長華福周蒞臨論壇并做重要講話,山東省副省長郭兆信出席會議并致辭。邱小平、姚洪杰、蘇海南、曾湘、貴、楊河清、林澤炎等我國收入分配研究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
分別在論壇上作了主題演講。
論壇圍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進和諧社會構建 ”的主題進行了深入研討。中國勞動學會會長華福周提出重要見解:“可以考慮采取建立健全提高中低收入勞動者工資的分配制度等四項主要措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進社會公正和諧。” 華福調,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進社會公正和諧,必須正確認識并處理好收入分配領域的幾個關系: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按勞分配與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的關系;企業自主分配與平等協商共決的關系;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的關系。在此基礎上,可考慮采取以下四項主要措施。
第一,進一步加強收入分配法律法規建設,重點是加快工資分配法律法規建設。國家有關方面正在加緊研究制定《工資條例》,這是在《勞動法》基本原則指導下,完善工資支付法律法規的一項重要舉措。
第二,建立健全提高中低收入勞動者工資的分配制度。首先,做好普通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研究和政策準備工作。其次,進一步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再次,加強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
第三,繼續深化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薪酬制度改革,為理順收入分配關系奠定微觀基礎。
第四,完善政府收入分配管理體制和宏觀調控體系。
論壇上,與會者總結、分享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果,有關專家就我國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和新觀點。
本次論壇對今后一段時間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進行了深入研討并取得了共識,即:繼續堅持按勞分配原則,通過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平等協商共決、政府監控指導 ”的分配體制,在有效發揮市場調節作用的基礎上,加強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規范、指導、調控和監管,采取多項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理順收入分配關系,實現公平分配。
篇9
立,而政府干預的完美無缺同樣也僅僅與“理想的政府”相聯系。也就是說,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都不是萬能的,都有內在的缺陷和失靈、失敗的客觀可能,關鍵是尋求經濟及社會發展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的最佳結合點,使得政府干預在匡正和糾補市場失靈的同時,避免和克服政府失靈,這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市場失靈使政府的積極干預成為必要
西方發達國家及一批后發現代化國家市場經濟的實際歷程和政府職能的演化軌跡表明,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場經濟是人類迄今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經濟運行機制和資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機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優勢:~是經濟利益的刺激性。市場主體的利益驅動和自由競爭形成~種強勁的動力,它極大地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生產技術、生產組織和產品結構的不斷創新,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場決策的靈活性。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和消費者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分散決策結構,對供求的變化能及時作出靈活有效的反應,較快地實現供需平衡,減少資源的浪費,提高決策的效率。三是市場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資源要求充分利用經濟中的各種信息。而以價格體系為主要內容的信息結構能夠使每一個經濟活動參與者獲得簡單、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從而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還有利于避免和減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敗等。但是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場自身是難以克服的,完全摒棄政府干預的市場調節會使其缺陷大于優勢,導致“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因而必須借助凌駕于市場之上的力量——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來糾補市場失靈。
(-)市場不能保持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和穩定協調的發展
市場調節實現的經濟均衡是一種事后調節并通過分散決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當程度的自發性和盲目性,由此產生周期性的經濟波動和經濟總量的失衡。在糧食生產、牲畜養殖等生產周期較長的產業部門更會發生典型的“蛛網波動”。此外,市場經濟中個人的理性選擇在個別產業、個別市場中可以有效地調節供求關系,但個人的理性選擇的綜合效果卻可能導致集體性的非理,如當經濟發生通貨膨脹時,作為理性的個人自然會作出理性的選擇——增加支出購買商品,而每個人的理性選擇所產生的效果便是集體的非理性選擇
——維持乃至加劇通貨膨脹;同樣,經濟蕭條時,也會因每個個體的理性選擇——減少支出而導致集體的非理——維持乃至加劇經濟蕭條。再者,市場主體在激烈的競爭中,為了謀求最大的利潤,往往把資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風險小的產業,導致產業結構不合理。這就需要政府運用計劃,利用財政、貨幣、信貸、匯率、優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經濟杠桿和法律手段,特別是采取“相機抉擇”的宏觀調節政策,適時改變市場運行的變量和參數,以減少經濟波動的幅度和頻率,同時通過制定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和產業政策,對若干重要領域進行投資來引導生產力的合理布局,優化產業結構,保持宏觀經濟穩定與經濟總量平衡。
(二)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最終必然會走向自己的反面——壟斷
因為生產的邊際成本決定市場價格,生產成本的水平使市場主體在市場的競爭中處于不同地位,進而導致某些處于有利形勢的企業逐漸占據壟斷地位。同時為了獲得規模經濟效益,一些市場主體往往通過聯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對市場的壟斷,從而導致對市場競爭機制的扭曲.使其不能發揮自發而有效的調控功能,完全競爭條件下的“帕累托最優”(ParetoOptimum)即資源配置的最優化,也就成為純粹的假設,因此壟斷被視為市場經濟的“阿基里斯之題”。這就需要政府充當公益人,對市場主體的競爭予以適當的引導、限制,如制定反壟斷法或反托拉斯法、價格管制、控制壟斷程度等。這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百年來的經驗教訓多有可供我們借鑒之處。這對市場秩序不健全、轉軌中的經濟體制還帶有某些行政壟斷痕跡的我國來說,政府對于促進市場發育和建立市場公平競爭程序負有更加重大的責任。這突出表現在政府應立足制度創新,盡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競爭的規范體系和政策框架,加頒行全國性的反壟斷法(近期北京、上海等地已先后制定出一批地方性的反壟斷法規)與已經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配套,防止可能發生的并遏止已經出現的各種形式的壟斷。[NextPage]
(三)市場機制無法補償和糾正經濟外在效應
所謂外在效應(externality),按照經濟學家貝格、費舍爾等人的看法,是指“單個的生產決策或消費決策直接地影響了他人的生產或消費,其過程不是通過市場”。也就是說,外在效應是獨立于市場機制之外的客觀存在,它不能通過市場機制自動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場機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彌補。顯然,經濟外在效應意味著有些市場主體可以無償地取得外部經濟性(external-economies),而有些當事人蒙受外部不經濟性(externaldiseconmies)造成的損失卻得不到補償。前者常見于經濟生活中的“搭便車”(freeride)現象,即消費公共教育、公用基礎設施、國防建設等公共產品(publicgoods)而不分擔其成本,后者如工廠排放污染物會對附近居民或者企業造成損失,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來和對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以及司空見慣的隨處抽煙等。這類外在效應和搭便車一般不可能通過市場價格表現出來,當然也就無法通過市場交換的途徑加以糾正。通過意識形態信念和道德教育固然能夠使之弱化,但作用畢竟有限。只有通過國家稅收或補貼政策或行政管制如特定的排污標準及征收污染費以及在公共場所不準吸煙等規定,使外部效應內在化,最大限度地減輕經濟發展和市場化過程的外在效應,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四)市場機制無力于組織與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
所謂公共產品,是指那些能夠同時供許多人共同享用的產品和勞務,并且供給它的成本與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隨車用它的人數規模的變化而變化,如公共設施、環境保護、文化科學教育、醫藥、衛生。外交、國防等。正是因為公共產品具有消費的非排它性和非對抗性特征,一個人對公共產品的消費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產品的減少,于是只要有公共產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費。這樣一方面公共產品的供給固然需要成本,這種費用理應由受益者分攤,但
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產出來,生產者就無法決策誰來得到它”,即公共產品的供給一經形成,就無法排斥不為其付費的消費者,于是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如前所述的經濟外在世以及由此而出現的“搭便車者”。更嚴重的是.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別人來提供公共產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結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產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產品,就不能社會經濟的客觀需要,大大降低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這就需要政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組織和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并對其使用進行監管。
(五)市場分配機制會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貧富兩極分化
一般說來.市場能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和生產力的發展.但不能自動帶來社會分配結構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價交換、公平競爭原則的市場分配機制卻由于各地區、各部門(行業)、各單位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稟賦、教養素質及其所處社會驟條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別,產生事實上學的不平等,而競爭規律往往具有強者愈強,弱者愈弱,財富越來越集中的“馬太效應”,導致收入在貧富之間、發達與落后地區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此外,市場調節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業,而失業現象更加劇了貧富懸殊,這對經濟持續增長是個極大的出協:少數巨富控制經濟命脈;潛在的資金外流;眾多的貧困者導致社會總消費的不足,從而市場難以發育等等。更嚴重的是,過度的貧富分化“不僅削弱了社會的內聚力,而且培養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壞了維系社會的政治紐帶。民眾……進而可能要求發生激烈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的變動”。經濟比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還可能會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
(六)市場不能自發界定市場主體的產權邊界和利益分界,實現經濟秩序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個人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各種經濟行為的方式及其目的的實現固然受到市場各種變量(原材料成本、價格、可用的勞動力、供求狀況等)的支配,并且這些變量以其特有的規律(即有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而自發形成的市場運行規律,亦即亞當斯密所說的“看不見的手”,它通過主體的獨立意志、自由選擇、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場原則表現出來。)調整著他們的行為,自發地實現著某種程度的經濟秩序;但是作為經濟人以謀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市場主體又總是在密切、廣泛、復雜、細致的經濟聯系中進行競爭,產生利益矛盾和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當事人自己以及市場本身否具備劃分市場主體產權邊界和利益界限的機制,更不具備化解沖突的能力。這就需要以社會公共權力為后盾的政府充當仲裁人,設定體現和保障市場原則的“游戲規劃”,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護產權關系的不同利益主體的權利,保證市場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再進一步地說,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殘酷性容易誘發人們鋌而走險,產生非法侵犯他人權益的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對此,市場主體更是無能為力。只有政府運用國家暴力作后盾才能防止和打擊[NextPage]
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如通過資格認定、行政許可等制度預防經濟違法犯罪的發生,并嚴格依法查處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市場機制運行的基本秩序及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此外,在制定適當的對外政策,爭取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和平國際環境,開拓本國商品市場和吸引外資,保護本國總體的和長遠的經濟利益等方面,政府無疑也具有市場所無法承擔的而又為現代市場經濟良性運行所必需的功能。
上述市場調節機制的缺陷和失靈,為政府干預經濟活動讓出了空間,也正因為如此,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已經成為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正如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薩繆爾森所說;“當今沒有什么東西可以取代市場來組織一個復雜的大型經濟。問題是,市場既無心臟,也無頭腦,它沒有良心,也不會思考,沒有什么顧忌。所以。要通過政府制定政策,糾正某些由市場帶來的經濟缺陷”。因此,“現代經濟是市場和政府稅收、支出和調節這只看得見的手的混合體”。
二、政府失靈又決定了政府干預必須適度、有效
市場失靈為政府干預提供了基本依據,但是,政府干預也非萬能,同樣存在著“政府失靈”(government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話說就是政府‘識有粗大的拇指,而無其他手指”。政府失靈一方面表現為政府的無效干預,即政府宏觀調控的范圍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選擇失當,不能夠彌補“市場失靈”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不力.缺乏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和措施,對基礎設施、公共產品投資不足,政策工具選擇上失當,不能正確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結果也就不能彌補和糾正市場失靈;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政府的過度干預,即政府干預的范圍和力度,超過了彌補“市場失靈”和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預的方向不對路,形式選擇失當,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規章制度過多過細,公共產品生產的比重過大,公共設施超前過度;對各種政策工具選擇及搭配不適當,過多地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預市場內部運行秩序,結果非但不能糾正市場失靈,反而抑制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
那么,為什么政府干預會失靈呢?或者說,導致政府失靈的根源是什么?
(一)政府干預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預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它應該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化身對市場運行進行公正無私的調控,公共選擇學派把政府官員視作亞當·斯密所說的“經濟人”這一假設,固然有失之偏頗之處,但現實中的政府的確不總是那么高尚,政府機構謀求內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謂“內在效應”(interalities)現象在資本主義國家的“金元”政治中有著淋漓盡致的表現。在社會主義國家,同樣在理論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機構的“內在效應”可能性,在實踐中,少數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更時有發生。政府部門這種追求私利的“內在效應”必然極大地影響政府干預下的資源配置的優化,如同外在效應成為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一樣,“內在效應”則市政府失靈的一個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預行為的效率較低。與市場機制不同,政府干預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而直接干預的領域往往是那些投資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產品,其供給一般是以非價格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過明確價格的交換從供給對象那里直接收取費用,而主要是依靠財政支出維持其生產和經營,很難計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驅動。
其次,政府干預還具有壟斷性。政府所處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產品(例如國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壟斷供給者的地位”決定著只有政府才擁有從外部對市場的整體運行進行干預或調控的職能和權力。這種沒有競爭的壟斷極易使政府喪失對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預還需要具有高度的協調性。政府實施調控的組織體系是由政府眾多機構或部門構成的,這些機構部門間的職權劃分、協調配合、部門觀點,都影響著調控體系的運轉效率。[NextPage]
(三)政府干預易引發政府規模的膨脹。政府要承擔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職能,包括組織公共產品的供給,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這一職能的相應機構和人員。柏林大學教授阿道夫·瓦格納早在19世紀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種天然的擴張傾向,特別是其干預社會經濟活動的公共部門在數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種內在的擴大趨勢,它被西方經濟學界稱為“公共活動遞增的瓦格納定律”。政府的這種內在擴張性與社會對公共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更相契合,極易導致政府干預職能擴展和強化及其機構和人員的增長,由此而造成越來越大的預算規模和財政赤字,成為政府干預的昂貴成本。
(四)政府干預為尋租行為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性。尋租是個人或團體為了爭取自身經濟利益而對政府決策或政府施加影響,以爭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種非生產性活動(即不增加任何社會財富和福利),如企業通過合法特別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爭取優惠特惠,通過尋求政府對現有干預政策的改變而獲得政府特許或其他政治庇護,壟斷性地使用某種市場緊缺物資等。在這種情況下,大權在握的政府官員極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錢或其他報酬引誘,做出有利于提供報酬的人從而損害公眾和公眾利益的行為”。可見尋租因政府干預成為可能(政府干預因此被稱為“租之母腹”),又必然因這種干預的過度且缺乏規范和監督而成為現實。其主要危害在于“不僅使生產經營者提高經濟效率的動力消失,而且還極易導致整個經濟的資源大量地耗費于尋租活動,并且通過賄賂和宗派活動增大經濟中的交易費用。”從而成為政府干預失靈的一個重要根源。
篇10
[關鍵詞]多角度定位;社會經濟根源;價值取向;調整對象
回顧1979年以來經濟法學的研究,從粗淺的法律法規注釋,到與民商法的“地盤之爭”,再到系統性研究的產生、深化、成熟。直到今天,無數經濟法學者孜孜以求建立經濟法科學、合理的理論體系。在新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學要走出困境,必須擺脫錯誤的、不合時代的理論束縛,基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現狀和目標模式,突破傳統法學體系,新創中國經濟法理論。其中關于如何對經濟法做出科學定位成為新創經濟法理論體系的“瓶頸”。
一、調整對象定位說的悖謬
長期以來,中國法學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理論的基礎就是繼承了大陸法系傳統,經由前蘇聯法學界奠定的調整對象定位說。[1]該學說認為,凡調整特定社會關系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就組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對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國現行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這每一類現行的法律規范,在法學上稱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該理論可以推知,每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必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于是調整對象就成為劃分法的部門的標準。基于該理論,直接導致了我國民商法與經濟法長達十幾年的“地盤”之爭。我們不禁反思,一種社會關系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嗎?一個法律部門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嗎?
任何社會關系都有多層次的屬性,不同屬性往往有不同的法律需求,而任何一個法律部門就其基本功能來說,往往只滿足某種法律需求。因此同一社會關系多重屬性的不同法律需求就需要多個法律部門綜合滿足。而且一種社會關系在其歷史演進過程中,還會增加新的屬性,就會有新的法律需求,導致新的法律部門產生。所以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再看第二個問題,每個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就是說它相對于其他的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來說有自己獨特的特征。如果有兩種社會關系圍繞某一特定的主題而有機結合成一個系統或整體,是否就可以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存在呢?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因此,僅僅以調整對象來區分和定位法律部門在高度社會化的今天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既然調整對象定位說有其先天的悖謬,那對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定位的問題如何解決呢?有學者認為劃分法的部門的主體標準是調整對象,但應輔之以調整方法;[2]有學者認為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有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客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領域。主觀方面,要形成法律部門還需要由法學家解釋總結;[2]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現實的在各國立法體系中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前提有二:一是該國事實上國家已擔負起經濟調節職能,調節和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因而以國家為一方主體而發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發達。二是該國法制,特別是經濟法制比較健全,重視并實際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管理經濟;[3]還有部分法學論著為了證明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除了提到調整對象以外,還列舉了經濟法的主體、調整方法、外觀程序的特殊性、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以及社會主義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加強、經濟司法機關的建立作為依據。
綜合上述觀點,大部分學者已經突破了傳統理論中一個法律部門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的“一對一”的觀點,但卻仍囿于調整對象的抽象特征這一中心,或多或少受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影響。但是從發展趨勢看,隨著立法的日益增多,法律部門的劃分也將會更加具體,這就需要在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基礎上再考慮其他的因素,以便將法律部門劃分得更科學、更合理。[4]
二、多角度定位的構建
對經濟法的定位應視立法的發展和實踐活動的需要而不斷發展與完善。筆者認為經濟法定位的決定因素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其本身是客觀的,具有獨特屬性;二是其與經濟法的定位有內在相關性,即反映了經濟法本質屬性的一面。并由此提出對經濟法的多角度定位的設想,從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價值取向和調整對象三個角度定“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之位。
(一)社會經濟根源之定位
經濟法的源起,皆在說明經濟法產生的原因,包括經濟法的社會根源和經濟根源。研究經濟法的起源,就是要以社會的角度用經濟的方法揭示經濟法存在的理由,界定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邊界,對經濟法在經濟活動中的“角色”準確定位。只有對整個經濟法體系進行社會經濟分析,揭示出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才能發現經濟法獨特的作用,準確界定其調整范圍、調整方法、價值定位等特性問題,進而為經濟法的多角度定位打下堅實的基礎。
經濟法的源起從現象上看有一條基本線索,即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發展的壟斷階段后,戰爭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也隨之而來,對社會經濟造成了極大摧殘。為應對壟斷所生的兩大惡果,政府主動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這就是關于經濟法源起的國家干預說。這一理論無疑反映了經濟法產生的社會和經濟背景,而從理論上分析則是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
市場經濟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場調節為基礎性調節機制,但市場調節機制并非萬能,它有其局限性。即市場調節要充分發揮作用,必須具備一定條件,若條件不具備或發生變化,則市場缺陷立即顯露,造成嚴重后果,即“市場失靈”。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市場障礙,即在市場上存在阻礙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領域,市場機制不能進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場機制的唯利性;三是市場調節具有被動性、滯后性。[3]在市場失靈并由此引起經濟和社會其他方面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只有依靠國家和政府對社會經濟進行某種調節,以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這就是國家調節。但隨之而來的政府官員權力壟斷、官僚體制、機構膨脹、效率低下;公共產品不計成本;尋租行為盛行表明政府干預被理想化了。政府不是萬能的,政府存在不當運用權力的傾向和能力,政府干預還需要成本(在很多情況下是巨額的成本),因此政府失靈隨之產生。于是授權政府在必要情況下干預經濟并防范政府失靈的經濟法應運而生。
總之,針對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兩大社會經濟根源而生的經濟法具有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民商法、行政法均不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代替不了經濟法的調節作用。經濟法在職能上是對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超越和補充。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是其一系列特殊屬性的決定因素,是確定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定位的實質依據。
(二)價值取向之定位
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取向是社會本位,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的核心范疇。圍繞社會公共性這一范疇,我國現代化的經濟法價值主要應是關注社會公平與經濟民主兩個價值。[5]社會公平應當涵蓋競爭公平、分配公平、正當的差別待遇三個方面的內容,在社會公平架構中,競爭公平和分配公平始終是首要的和優先的原則,差別待遇僅僅是前者的必要補充和深化。經濟民主是作為經濟專制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涵義是指在充分尊重經濟自由基礎上的多數決定,在經濟法領域,其主要強調的是經濟決策的公眾參與,又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客觀層面,經濟民主要求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時,應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協調各種利益沖突,將宏觀決策構建在充分對話基礎上;在微觀層面,經濟民主則體現為國家在充分尊重企業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業建立一套有效的經濟民主機制,保障企業職工的民主權利,促進企業的民主化管理。
為什么經濟法獨特的價值取向能作為經濟法定位的因素呢?
1、事物的價值是客觀存在的,是由事物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它是特定的,法的價值也是如此。不管人們出于何種目的和理念而對法的價值進行利用,都必須以法所固有的基本價值為基礎。因此,發揮和利用法的價值最合適的方法也具有客觀性。經濟法由于其客觀價值特性決定,它的價值最適合于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以社會為本位的。因此經濟法價值取向與其特性的客觀相關性決定了價值取向作為經濟法定位因素的可能。
2、經濟法特殊的價值取向是由經濟法在法體系中的特殊本質屬性決定的,經濟法按其在法體系中同其他部門法在調整任務上的分工,它涉及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其內容是經濟性,因此它的價值亦重在經濟性。同時,進入現代社會,凡法都在其力所能及范圍內適應著社會性要求而不同程度地出現社會化趨向。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民法和行政法不能完全適應由社會公共性的凸顯所體現的時代精神和所反映的客觀社會要求,經濟法應運而生;社會公共性所內含的經濟自由、經濟民主、經濟秩序以及社會公益自經濟法產生以來就一直是經濟法的價值所在。總之,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反映了其本質屬性并使經濟法與其它法律部門在價值層面上截然區分,足以成為經濟法多角度定位中有力的一翼。
(三)調整對象之定位
法律意義上的調整,淵源于前蘇聯的法學著作,它的基本涵義是指法律對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進行影響。對于調整的作用,最普遍的看法是,法律調整是國家利用法律整頓現存的社會關系,使其納入一定范圍。[6]因此法律上的調整應是指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規范。由此就引出了現有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過程中一個基礎的理論難題,即“社會關系”與“經濟關系”基本概念的澄清。縱觀我國經濟法學界諸多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說,對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這一基本概念區分的問題顯然是重視不足的,但“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在法學中和在政治經濟學中都有明確的涵義。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的某些概念與法學中的概念不應混同。[7]經濟學中的經濟關系不是法學中的社會關系,不應成為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筆者考慮到此頓生一種是否陷入學究氣的尷尬,但還是要把問題提出來。
再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作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其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經濟法就是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之法。國家對社會經濟的調節有三種基本方式,即強制、參與、促導,這實際上就是國家調節的具體內涵。由此形成了調整對象以及經濟法體系的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過強制方式來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關系及規范;通過參與方式來直接投資經營的關系和規范;通過促導方式來對社會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的關系和規范。[8]其中應當說明的是:首先,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最終定位在社會關系,符合法的調整對象的一般理論;第二,上述界定注意到了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調整對象的關系協調,十分可取;最后也是最關鍵的是,筆者認為以上界定切中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核心范疇,即國家政府行為。經濟法是與時俱進之法,中國的入世必然對經濟法產生重大影響。入世的《中國議定書草案》的19個條文,全都是針對國家政府行為的,它表明,WTO規則的本質在于限制政府采取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段的能力,經濟法學必須順應現代法學重心由“法即規則”轉向“法即行為”的發展趨勢,將政府經濟行為確立為核心范疇,摒棄只注重研究經濟法規則、規范體系及其結構的傾向。[9]上述界定中對國家調節的分析正是圍繞國家經濟行為這一核心范疇展開的。
三、結語
經濟法的定位就是對經濟法的地位如何確定的問題。對此很多學者已經認識到,經濟法是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自身的獨立存在的理由,是其他部門法所不能替代的。但就“獨立存在的理由”是什么這一問題,學術界可謂眾說紛紜。本文旨在突破傳統理論的束縛,以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為中心,價值取向和調整對象為兩翼,從多角度對經濟法定位,提出一種新的思維方法,不無裨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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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紫煊 經濟[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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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金國、舒國瀅 法理學教科書[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03。
[5]李昌麒、魯籬 中國經濟法現代化的若干思考[J] 法學研究,1999,(3)。
[6]李昌麒 經濟法學[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56。
[7]張傳兵 評中國經濟法新諸論[J] 法學理論,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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