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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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

篇1

實踐中做法的理論根據是人民法院不能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即不能認定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無法適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認為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作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其核心是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即對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過錯進行認定。對于未經公安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當然不應受理,既便受理,也只能作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理。筆者認為,實踐中做法的法律依據與理論依據都有欠妥當,以下試從三方面加以論述:

一、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定位

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機關的處理行為雖然沒有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作出裁決,也沒有直接設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其性質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確認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責任、造成的損失等,尤其是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更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當事人如對此不服,就應準其提起行政訴訟。實際上,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行為的合法性的最終審查權在法院,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此種行政訴訟實際上解決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爭議,實際上是要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那么對于未經公安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理應可以直接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受理,這也符合法的效率價值。

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結論是一種證據材料,具有證據性。公安機關的處理結論其核心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此種認定是一種技術性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大部分是在一定案件作用下瞬間發生的慘禍,能真正清楚地目睹事故發生過程,觀察并能證實瞬間即逝的事實的證人很少,甚至沒有。因此,公安機關在認定責任時,經常運用技術鑒定、技術檢驗、技術模擬試驗等專業技術手段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認定結論。《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很明顯,公安機關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人民法院定案的證據材料,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決定沒有處理結論,只不過是沒有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當事人應承擔的是實體上的不利后果,而不應承擔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否則,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因此,對于未經公安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直接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為案由予以受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和《辦法》確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以過錯責任為主的全為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以過錯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最終要件,并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無過錯即無責任。《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實行過錯推定,過錯推定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法,《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這實際上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的行為、報案案件、所乘車輛來推定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的大小,只有行為人證明自己無過錯時,才能免除責任。民事責任作為一種法律責任是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義務應承擔的終極法律后果,是對違反義務人的制裁,具有強制性,人民法院受理未經公安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后,核心問題是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問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法院通過審理,一般能夠查明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對于無法查明的,也能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后的行為、報案條件、所乘車輛,從而推定當事人具有過錯;既使無法查明,也可以適用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實體上的不利后果。另外,法院在審理未經公安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還可適用保底原則即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顯失公平時,依公平的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就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在審理中靈活運用。《辦法》第四十四條也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人員死亡或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這也可視為公平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運用。

因此,對未經公安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法院不存在對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問題,理應受理。

三、未經公安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法理分析。

民事責任的承擔需要通過一定的權利救濟方式來確定,法律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設定了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兩條途徑,行政救濟就是按照《辦法》等行政法規,由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司法救濟就是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司法救濟是行政救濟的延續,是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最后渠道。如果公安部門的處理成為訴訟的前置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能否進入訴訟程序依賴于公安部門的處理結論,無處理理論就不屬法院受案范圍,顯然這不利于示經公安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也不符合公正這一法的基本精神。

由于我國的民事審判權處于不完善的狀態,為避免與行政權發生沖突,審判機關甘愿放棄部分民事審判權的作用領域,其實是審判機關向行政機關讓渡了一定的審判權,這有違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法理。一般來說,只要權利有需要民事審判權保護的必要性,審判權就應當提供司法保護,這才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這一民事訴訟理域的公理。當某一利益具有值得法律保護的價值或地位時,排除對該權利進行侵害或不當干涉就成為必要,作為訴訟中請求權的表現是訴權。一般認為訴權的存在要件有三個:一是當事人適格,二是訴訟標的是否存在,三是權利保護的要件即訴之利益。訴之利益是法院在決定受理時對訴是否具備民事審判權解決的必要性和實效性的衡量,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中訴之利益等同于糾紛的可訴性。司法最終解決原則要求一定范圍內的權利有需要民事審判權保護的必要,審判權就應當提供司法保護據地,民事審判權的界限應當與訴之利益相一致或大體相當,若民事審判權范圍小于訴之利益,當事人權益就有失去審判權保護之虞,當然審判權也不能大于訴之利益的范圍,否則勢必造成審判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當實體法規定的權利在受到侵害或爭議狀態時會產生訴之利益。未經公安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民事權益糾紛,具備訴之利益,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只是缺少了救濟程序。

篇2

關鍵詞:市場經濟;宏觀調控;微觀規制;結構調整;政府

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建立規劃、金融、財政之間相互配合和制約的經濟機制,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基本平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實現對國民經濟運行的綜合協調與控制,是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目標。除此之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落實國家規劃提出的各項具體任務,調整經濟結構和調節社會分配,還需要與產業政策相配合,保持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項微觀規制的基礎工作。

一、總量調控與結構調整

實施宏觀經濟管理是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其中,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總量調控和結構調整是政府經濟管理的兩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實施的宏觀調控主要是指對國民經濟運行總量調控,政府對國民經濟結構進行的調整則屬于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保持國民經濟運行的良好態勢,即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基本平衡,需要政府進行宏觀總量調控。宏觀總量調控又稱價值調控或信貸調控,是對社會總供給價值層面的調控,是通過控制貨幣總量而實現的對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其對宏觀總量的調節是要達到對宏觀供給總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間接約束社會總需求。宏觀總量調控的具體控制力表現在對貨幣發行總量、信貸供給總量、證券市場規模等方面價值總量的控制上及對銀行儲蓄和貸款的利率、銀行法定準備金率的直接變動。宏觀總量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表現,是發揮政府宏觀調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擁有宏觀總量調控的職責,卻并不需要天天運作這種對宏觀經濟干預的職能。只有在國民經濟運行態勢偏離正常狀態和秩序時,即社會總供求出現明顯失衡時,才需政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對國民經濟總量進行必要的價值調控。宏觀總量調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證實的。根據新古典理論,包括理性預期學派的觀點,政府的宏觀經濟職責只在于維持市場秩序,讓市場的價格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由市場利率和價格的升跌來調節投資、消費、信貸等等,政府不應為減少周期波動、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等目的而對市場的價格信號和資源配置進行直接干預。盡管至今在宏觀經濟理論的研究中,還有不少人傳承新古典理論,主張自由市場經濟,反對宏觀調控,但在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對政府宏觀調控的聲音早已銷聲匿跡。

需要明確的是,宏觀總量調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認的,而宏觀總量調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這就是說,在政府發揮宏觀經濟管理作用中,總量調控的作用是顯著的、必要的,但卻不能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所有問題,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觀經濟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兩大基本面來說,總量調控只能解決總量問題,即解決經濟的過熱或過冷問題,解決投資總規模的過大或過小問題,解決國民經濟發展已經或可能偏離基本運行軌道的問題,等等,不能用于解決經濟結構調整的問題。因此,不能將經濟結構調整混同于宏觀總量調控,不能期望通過總量調控改變國民經濟結構,總量調控肯定影響經濟結構調整,但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性區別于宏觀總量調控,經濟結構的調整不可用總量調控替代且不同于總量調控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內容。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社會生產的兩大部類包括物質生產,也包括勞務生產。兩大部類的平衡包括國民經濟運行中所有產業供給與市場需求間的結構平衡。這種結構平衡不僅是在價值層面上探討總量平衡關系,而是對實際生產能力的結構的適當要求,并在整個國民經濟運行范圍內要實現結構平衡。這其中,所有的供求結構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要求。正是從滿足生活消費的需求出發,才產生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結構平衡要求。這就是說,為實現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產品供求結構都只是一種邏輯對應關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費品生產適當的基礎上一層接一層展開的生產消費品的生產供給與市場需求間的結構對稱要求。由于生產生活消費品是生產的最終目的,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是社會最基礎的供求結構平衡,所以,在調整社會生活消費品需求方面,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結構平衡的影響最為基礎和最有連鎖反應效力。

因此,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應從滿足社會生活消費品需求出發,不斷地對國民經濟的結構進行調整。這種結構調整與總量調控有別,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觀規制的基本特征

對國民經濟進行結構調整屬于微觀規制。微觀規制包含調整結構,卻不只是表現在結構調整方面,還有更多內容。但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多層面上發揮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作用,微觀規制不同于宏觀總量調控的特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長期性

宏觀總量調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進行結構調整的微觀規制具有長期性特征。在實際工作中,不論政府的微觀規制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的哪個層面,都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必須長抓不懈的內容。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劉樹成指出:“節能減排,以及把住土地閘門等,本屬于政府的微觀規制職能。我們常說把住兩個閘門:一個是信貸閘門,一個是土地閘門。信貸閘門屬政府的宏觀調控問題,而土地閘門屬政府的微觀規制問題。但由于政府的微觀規制是‘政府’的職能,很多人就將其視為‘宏觀’問題而歸入宏觀調控職能中。這樣一來,不利于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的貫徹執行。因為宏觀調控是針對經濟運行的短期波動和變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據經濟形勢的‘冷熱’變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時松時緊。但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等這些屬于微觀規制方面的長期任務,卻不能時松時緊,而必須‘長’抓不懈。現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緊了節能減排和土地利用等審批工作,因此經常有人問,什么時候宏觀調控可以轉松。其意思是,什么時候節能減排的審批門檻和土地閘門可以放松。所以,要把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等這些政府的微觀規制從宏觀調控中剝離出來,以利于‘長’抓不懈,下大力推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針對性

宏觀總量調控對微觀經濟實體的影響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針對性;而微觀規制在國民經濟運行各層面的作用都具有約束被規制者的針對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鋪天蓋地,而是針對具體的局部解決具體的規制問題。如,結構調整要解決鋼鐵產能過剩的問題,就要有針對性地對鋼鐵產業進行有效規制,做出具體的減少產能的安排并落到實處,直至達到調整目的。

(三)績效性

宏觀總量調控對國民經濟運行的影響具有時效性,一旦情況發生變化,宏觀總量調控必須極為迅速地隨之變化,而在此之前的調控即失去時效,不再有延續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微觀規制是長期性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具體內容,因此,微觀規制具有政府實際工作成果的績效性,是長期的工作積累,與宏觀總量調控的時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對土地資源的微觀規制,是長年不斷的工作內容,而控制好土地資源,就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績效。

(四)法制性

宏觀總量調控是對國民經濟運行做出的價值調控,雖然是依法實施的經濟調控,但這種調控并不體現具體的法律規制,而更多的是經濟政策層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準確地講,宏觀總量調控表現出很強的政策性,是國家主要宏觀經濟政策走勢的集中體現。但對微觀規制來說,不論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辦事,不可能脫離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微觀經濟實體進行規制,因此,就這一點而言,與宏觀總量調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現不同,微觀規制具有鮮明的法制性,表現為任何規制都要嚴格地按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于是,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為具體承辦的政府部門就要依法接受有關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嚴格制止未經申報的經營者集中。

(五)基礎性

宏觀總量調控治標不治本,因此,具有時效性和熱點性,而不能在對國民經濟的調控中直接觸及和解決運行基礎的建設問題。凡進行宏觀總量調控,都必定要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成為一段時間內的經濟熱點問題。但與宏觀總量調控的治標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擔的各方面的微觀規制任務,都是既治標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嚴格的說,政府在宏觀經濟管理中實施微觀規制是為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各方面的基礎問題,具有基礎性特征。如,政府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就是一種基礎性的規制電力行業經營與發展的宏觀管理手段,可以通過這一手段的運用達到有效約束電力行業的發電企業、輸電企業和供電企業的生產規模、技術進步、網點分布等直接的規制目的。

三、微觀規制的多層面表現

政府微觀規制負責對國民經濟運行的多層面進行調整。其職責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賦予,是國家法律的規定,是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落實。

(一)調整經濟結構

保持經濟結構平衡是保持國民經濟運行良好態勢的基本面。微觀規制的長期任務之一就是保持經濟結構平衡,因此,政府微觀規制的工作重點就是要不斷地根據經濟運行的情況變化調整經濟結構,基本實現國民經濟運行中經濟結構的動態平衡。通過具體的協調工作,運用適當的產業政策,政府調整經濟結構微觀規制的成效表現為:一方面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另一方面保持市場供求結構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資源。除土地資源外,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還有:石油、煤炭、礦山、河流、風力、海洋、森林、野生動物,等等。耕地是最寶貴的土地資源,保護耕地是全國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憲法的規定,農村耕地是農民集體的生產資料,歸農民集體支配。但各級政府對農村耕地的保護是義不容辭的,必須落實到實處。無論何時何地,保護耕地都是政府微觀規制的重要任務,是政府經濟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農民集體所屬土地由各級政府負責支配。政府對土地資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觀規制權力,是政府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和干預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關,就是做好宏觀經濟管理中最基礎的微觀規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國民經濟運行在實體經濟領域不發生大問題。至于其他自然資源的宏觀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專職部門負責。肩負重任的政府職能部門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認真履行微觀規制職責,按國家規劃妥善配置各類自然資源,以滿足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

(三)創辦政府企業

政府企業亦稱公營企業、公共企業、公企業,是政府財政直接投資設立的企業。歐洲共同體在1980年的法規指南中明確地對各個國家都存在的公營企業,即政府企業,界定為:政府當局可以憑借它對企業的所有權、控股權或管理條例,對其施加直接或間接支配性影響的企業,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創辦政府企業可直接調整國民經濟結構,穩定和維護市場秩序,滿足居民對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業屬于規制經濟范疇,是政府實施微觀規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表現。在世界各國,幾乎無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業構成的規制經濟,只是各國之間的規制經濟占國民經濟的比重有些差別。目前,世界各國的發展趨勢是,中央政府企業的數量相對減少,而地方政府企業的數量相對增多。只要直接為民眾服務的責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責任設立企業以滿足社會需求。有關國家安全的生產部門,自然壟斷行業及提供重要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的產業,應是政府設立企業的主要領域。

(四)實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對國民經濟運行的服務還表現在需要實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工商行政管理體現政府部門對微觀經濟實體進入市場經營的基礎服務,為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及其他必須辦理的手續。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務是微觀規制,也是對企業資格的確認。在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時代,政府要對微觀經濟實體的各方面服務做到周全而細致。

2 就業資質管理。在規范的勞動力市場,必定要突出表現政府的微觀規制作用。這就是政府要對勞動力進行社會保障性質的就業培訓,還要對各種就業的資質給予確認。政府的這方面工作亦屬于微觀規制的內容。這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對勞動力市場給予的規制,是政府引導勞動力市場走向規范的重要舉措。

3 行政許可證管理。建立行政許可證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微觀規制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立的行政許可證制度是我國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的重要內容。由中央政府授權的各專門機構實施的各類行政許可證管理對規范市場和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4 反壟斷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建立的政府反壟斷組織機構,負責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反壟斷管理。政府的此項工作屬于微觀規制,是市場走向成熟時產生的微觀經濟對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 文化市場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市場是一個特殊的市場,政府對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是一種特殊的市場管理。因此,政府對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也屬于政府微觀規制。在這一領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復雜的規制內容。做好文化市場的規制工作,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6 價格管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要市場化,但還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政府對這方面管制價格的行政管理,也屬于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工作。

(五)保護生態環境

保護生態環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的微觀規制職能必須體現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具體工作中。十一五規劃綱要指出:各地區要切實承擔對所轄地區環境質量的責任,實行嚴格的環保績效考核、環境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政府要將環保投入作為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并逐年增加。健全環境監管體制,提高監管能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實施排放總量控制、排放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清潔生產審核、環境標識和環境認證制度,嚴格執行強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和企業環保信息公開制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并監督環保。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建立社會化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運用經濟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積極參與全球環境與發展事務,認真履行環境國際公約。

(六)保護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極其重要的政府微觀規制內容。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各級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微觀規制工作,十一五規劃綱要要求做到:加強公民知識產權意識,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加強計量基礎研究,完善國家標準體系,及時淘汰落后標準。優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發展專利、商標、版權轉讓與、無形資產評估等知識產權服務。

四、微觀規制的放松與改善

在市場經濟體制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是重要的基礎,也是政府工作職責的表現。根據國民經濟運行不斷變化的情況,政府的微觀規制運作也要適應變化的情況及時做出放松規制或改善規制的相應安排。

(一)微觀規制的放松

實施微觀規制是政府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手段對國民經濟運行各層面不同程度的強化干預的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較為順暢的時期,政府微觀規制的干預范圍可以有所收縮,干預強度可以有所減弱,這就是所謂的微觀規制的放松。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為戰爭的需要,美國政府投資設立2000多家政府企業,專門生產軍火和其他軍用物資,待戰爭結束后,這些企業全部被政府賣掉,這就是微觀規制放松的典型實例。在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根據發展的需要,如果將一項原先政府嚴格規制的項目降低控制強度,那就是單一項目的微觀規制的放松。如,在我國改革后,起初是政府管制全部旅游景區的門票價格,而現在只是對少數著名旅游景區的門票價格進行管制,這就是比較明顯的政府微觀規制的放松。

篇3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它的產生與發展以商品經濟的發達為基礎。隨著簡單商品生產的出現,市民實現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商品交換。市民的關系也就主要是財產占有和財產交換,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換中勢必形成一定的組織和制度,這些組織和制度的總和構成了市民社會。由此可見,民法的產生是以市民社會為社會基礎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為市民社會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這就決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應與市民社會的基礎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為民法的理念,決定了民法應以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終極關懷。所以在民法產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權神圣、私法自治、過錯責任為其基本原則。

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所以在市場經濟時期,其社會經濟運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會基礎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權神圣為基礎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體在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條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進行商品交換的。主要表現在:首先,市場經濟是平等經濟,商品交換必須以平等的交換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權利義務以身份、地位、財富、文化等等差別為基礎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場經濟依然是自由交換經濟,利益的追求是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內在動力和根本目的。經濟主體的商品交換是實現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對于有經濟利益的經濟主體在法定的范圍以內以何種方式實現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內之事,意思自治和行為自由成為市場經濟下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最高原則。市場經濟又是契約型經濟,商品交換的過程也就是契約形成的過程,契約自由成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現。

市場經濟在運行過程中,為滿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間必然通過物質交換以達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換就成為市民社會運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為商品交換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律必須承認經濟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這個法律應是按平等有序、等價有償的原則來維持交易秩序,必須對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護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則、制度正是市場經濟這一要求的反映。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夠解決市場內部經濟運行的社會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質也使它很容易為市場經濟主體所自愿認可,其高度的可預測性為市場活動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為規范市場經濟運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調節市場經濟秩序運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壟斷的形成使社會經濟中出現了嚴重的限制競爭的行為。這時市場本身的缺陷日益顯露,利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方式的經濟運行機制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市場本身的缺陷和市場機制的失靈所帶來的是非正常的市場現象,這時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以私人利益為目標的民商法無論就其傳統的還是現代的形式而言對于消除這些缺陷是無能為力的。由此可見,民法對進入壟斷資本主義后的市場經濟的調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這時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決現實中事實上不平等所帶來的社會矛盾。由于民法是調節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則就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是民法在規定平等人格的時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視在現實社會中存在大量的事實上的不平等,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是由經濟個體的自然的和社會的差別引起的。在市場規律優勝劣汰的情況下,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可能對民法上所規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戰。對于由事實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民法不能完全解決,如對勞動者和消費者的保護。從表面上看勞動者和消費者在法律上有與用人單位和生產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實際上由于經濟和社會因素使勞動者和消費者處于劣勢地位,以至于這種雇用關系和交換關系一開始就不是一種平等的關系,它所體現的是一種支配與被支配、壓迫與被壓迫的關系。因為在當事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時就不能夠真正說他們之間的協議是他們自由意志交流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處于劣勢地位的一方會受到極大的壓制,就像受到壓迫一樣。[2]對于這種基于事實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的支配和壓迫的不平等現象以抽象人格平等為基礎的民法是無法解決的。

(二)民法的所有權絕對原則制約社會整體利益。市場經濟是商品交換經濟,經濟主體要在商品交換中獲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換要求雙方對自己的商品擁有明確的所有權,于是財產所有權成為全部財產制度的基礎。[3]為保護經濟主體的利益,民法在其產生之日起就明確規定了所有權神圣和所有權絕對原則,傳統民法認為所有權屬于天賦人權應予絕對的保護。不可否認所有權絕對原則在市場經濟早期保護了私人的利益,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達,所有權絕對原則顯示出其內在的不足,產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僅對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對于他人也可發揮威力;所有人即財富的擁有者在經濟上處于強勢的地位,對經濟上的弱者不免仗勢欺凌。其二,所有權系絕對權利,不包含任何義務,結果導致:一方面,廣大富有者田連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蕪,坐擁廣廈萬間者任其房屋空廢;另一方面廣大的貧苦勞動者無田可耕,無屋可住。[4]此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使各生產單位成為一個生產環節,各部門聯系加強,需要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才能共同發展,但所有權的絕對原則勢必影響社會化大生產,為個人利益而損害社會整體的利益,最終影響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經濟在微觀上的盲目和宏觀上的不穩定。首先,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約是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各經濟主體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顯,而且從當時的情況來看,契約自由有經濟領域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理論和法學領域的自然法學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極的一面沒有明顯的顯露出來。但到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由于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現象的出現,各經濟主體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差距明顯拉大,使現實中的經濟個體的締約地位和締約能力不盡相同,這就必然使契約自由受到限制,這說明契約自由的現實條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說:每個契約都含有局部的放棄自由。契約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體現契約自由和私法自治。但古典的契約自由概念一開始就存在某些嚴重的缺陷,而隨著現代合同法的發展,這些缺陷成千上萬倍的擴展開來,古典的契約自由概念沒有考慮到許多情況下事實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簽訂合同的社會經濟的壓力。所以民法對契約自由的維持和捍衛與現代市場經濟中那些濫用契約自由而引發的破壞正常市場競爭機制的行為之間的矛盾成為民法對現代市場經濟秩序調節的不足的表現。其次,行為自由成為一切市場主體從事一切市場行為的最高原則。自愿是民事主體積極地、主動地、創造性地進行競爭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礎和目的卻是私人利益的獲取和滿足。在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通常對自己的利益斤斤計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義者不可能成為利他主義的天使,其經濟活動的以利己為依而各隨其愿自行其是,結果必然導致經濟活動的盲目性與宏觀的無序性。民法以維護個體的利益為終極關懷,所以民法對經濟個體這種對于個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態度。而經濟個體在微觀經濟領域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導致市場的混亂,導致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發揮。由于市場本身的缺陷,市場本身不但不能預先通過計劃從宏觀上對經濟個體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導,市場內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勵個體對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終導致經濟活動的更加無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則在推動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的同時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則在與市場本身固有缺陷同時存在時所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最后,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會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從產生之日起就以維護私法自治原則為己任,排斥國家權力介入私人經濟領域。在簡單商品經濟和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以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理論為指導,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充當守夜人的角色。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經濟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下迅速發展,以自發的交易和生活關系為規范對象的民法及其相應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揚。但到了19世紀中葉,市民社會因生產力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導致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出現,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不平等現象的加劇。面對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5]為解決這一系列社會問題就要求國家權力介入私人經濟領域。這時的經濟理論上樂觀主義國家職能的凱恩斯主義逐漸取代了理性國家職能主義的古典市場經濟理論,13國家干預主義在經濟領域中成為主流。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開始全面干預經濟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場自身的缺陷而帶來得各種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經濟的平穩發展,保障社會的整體利益。尤其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宏觀調控對于經濟的平穩發展有著不可缺少的意義,國家權力介入私人經濟領域對經濟生活進行調節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民法在這種市場條件表現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國家公權力介入私人經濟領域,反對國家與社會合作,無法從整體上克服市場缺陷所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和嚴重后果。

(四)民法的任意主義的調節方式難以應付非正常的市場現象。民法是商品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它主要通過用任意性規范來規定各民事主體權利義務,保護民事主體自由的意思表示,從微觀經濟運行的個體入手來調節經濟的正常運行,所以也可以說民法的規范作用主要是運用非強制性規范在微觀經濟領域發揮的。在商品經濟的早期和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經濟運行的方式以市場配置資源為主,這時的市場行為主要是正常的市場行為,即市場處于其應然的狀態。所以民法是以市場的應然狀態為其發揮作用的基礎,以保證市場在其應然狀態下自發地正常運行為目的的。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自由放任產生了許多不正常的市場現象,像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這些現象的出現制約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市場經濟應然狀態與其實然狀態的差距拉大。在這種情況下以從微觀角度運用非強制規范的調節手段和以維護市場在其應然狀態下自行運作為目的的民法已經不能完全充分地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當這種非正常的市場現象嚴重危及社會經濟正常活動時,就必須運用國家之手從宏觀上對經濟活動進行指導和調控,同時對市場的自由和放任進行規制以克服由此引發的危及經濟活動的現象。由此可見,民法的調節市場運行的方法和目的對于現代市場經濟中出現的經濟運行的無序和盲目的消除是乏力的。

三、民法的自我修正

雖然民法在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中局限性存在的原因不在于民法的本身,但民法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以保證市場機制的配置作用的正常發揮為己任,所以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作用的發揮仍然需要民法的保障。這就要求民法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自身作一些修正。民法的修正開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這個時期各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經濟危機的爆發、兩極分化的加劇和在當時興起的社會法學派的推動下各國紛紛對本國民法進行修正。其主要的內容是:1.在規定抽象人格平等的同時注意對具體人格的保護。現代民法開始注意民事主體在實際中的差異,通過對不同的民事主體根據其不同的社會地位,經濟勢力和職業給予不同的保護,一方面可以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進社會利益分配的公平。2.對自由做一定的限制,也就是受制約的競爭。自由競爭為近代社會帶來活力也帶來弊端,為防止因自由競爭而引起危及社會整體利益和破壞市場秩序正常運行的現象的出現,民法有必要對自由進行限制。3.所有制的社會制約。

所有制是民法的根本,但民法規定的所有權絕對原則在近代社會壟斷生產方式出現后就僅僅適宜于非生產資料的個人財產所有,它在生產領域以及在以生產為中心的整個再生產的經濟活動中已經不再適應。[6]所以對所有權的制約成為現代民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對土地所有權的公法制約及主要生產資料的統制,使所有權具有的社會性在現代民法中得到優先考慮。[7]

4.無過錯責任的抬頭和社會責任的出現。現代社會中公害、交通事故、缺陷產品的大量損害的發生使支持個人責任的社會經濟理論發生動搖,與此相適應代替個人責任產生了以舉證責任轉換所加重的過失責任、危險責任、過錯責任。5.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開始引入民法,從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傳統民法只注重個人利益的傾向,開始注重對社會整體利益加以保護。

篇4

關鍵詞 宏觀調控 政府安排 制度基礎 政策效應 政策邊界

與20年來的市場化改革進程相伴隨,中國的宏觀調控也先后經歷了總需求大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總需求小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擴大需求型兩個階段。如果說1997年以前,面對總需求大于總供給的情形還能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壓制總需求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均衡的話,那么,1997年以后,面對在市場機制作用不斷擴大基礎上形成的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宏觀總量非均衡情形,盡管政府實施了更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一系列積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但三年來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與預期結果仍相距甚遠。對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實證分析和政策的規范研究業已引發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學術界大多數關于宏觀調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觀調控政策能完全解決經濟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繹的邏輯推論而陷入了宏觀調控認識的誤區。本文基于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制度安排的觀點,依據現代宏觀經濟學理論,在對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礎與邊界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試圖構建一個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理論框架。

一、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內生與外生的績效

當新制度經濟學家們摒棄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設從而將經濟運行分析由“無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轉向“新制度”的框架下進行時,市場被描繪成一種為降低交易成本而選擇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將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產和交換理論并更深入地分析現實世界的制度問題中,新制度經濟學家同樣給出了各種非市場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這就是,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客觀存在使對市場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為把有限理性的約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時保護交易免于機會主義風險的影響,經濟主體必然會尋求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與創新無非是特定條件下人們選擇的結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無疑是經濟增長(績效)的必要條件。正是通過對產權、交易成本、路徑依賴等問題的強調,使新制度經濟學得以將經濟增長問題納入制度變遷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釋。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圍相當寬泛,這里,筆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規和非正規的制度問題,而只是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和某些術語(這些術語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內涵),在闡述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就它相對市場基礎而言是內生還是外生的角度來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問題。

篇5

關鍵詞宏觀調控政府安排制度基礎政策效應政策邊界

與20年來的市場化改革進程相伴隨,中國的宏觀調控也先后經歷了總需求大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總需求小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擴大需求型兩個階段。如果說1997年以前,面對總需求大于總供給的情形還能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壓制總需求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均衡的話,那么,1997年以后,面對在市場機制作用不斷擴大基礎上形成的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宏觀總量非均衡情形,盡管政府實施了更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一系列積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但三年來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與預期結果仍相距甚遠。對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實證分析和政策的規范研究業已引發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學術界大多數關于宏觀調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觀調控政策能完全解決經濟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繹的邏輯推論而陷入了宏觀調控認識的誤區。本文基于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制度安排的觀點,依據現代宏觀經濟學理論,在對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礎與邊界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試圖構建一個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理論框架。

一、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內生與外生的績效

當新制度經濟學家們摒棄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設從而將經濟運行分析由“無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轉向“新制度”的框架下進行時,市場被描繪成一種為降低交易成本而選擇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將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產和交換理論并更深入地分析現實世界的制度問題中,新制度經濟學家同樣給出了各種非市場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這就是,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客觀存在使對市場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為把有限理性的約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時保護交易免于機會主義風險的影響,經濟主體必然會尋求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與創新無非是特定條件下人們選擇的結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無疑是經濟增長(績效)的必要條件。正是通過對產權、交易成本、路徑依賴等問題的強調,使新制度經濟學得以將經濟增長問題納入制度變遷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釋。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圍相當寬泛,這里,筆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規和非正規的制度問題,而只是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和某些術語(這些術語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內涵),在闡述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就它相對市場基礎而言是內生還是外生的角度來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問題。

市場經濟中,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是市場機制,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理論已由標準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給定。盡管市場實現帕累托效率的前提條件過于苛刻而被認為在現實市場中不可能具備,但市場經濟的發展史表明,對市場制度作用的認識不是削弱而是加強了。出于完善市場配置功能的需要,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在市場基礎上日益衍生出了其他一些非市場形式的政府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有:(1)針對市場失靈而由政府進行的微觀規制(管制);(2)針對市場經濟總量非均衡而由政府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進行的宏觀調控。作為典型的政府安排,宏觀調控是政府在宏觀經濟領域的經濟職能,是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干預經濟的特定方式,它的內在必然性實際上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本質是均衡約束下的非均衡過程推論出來(吳超林,2001);而它的作用機理已在標準的凱恩斯主義模型中得到了經典的揭示,并被戰后西方國家長期的實踐所驗證。

眾所周知,宏觀總量是由微觀個量組成,宏觀經濟不可能離開微觀基礎而存在,宏觀調控也必然要依賴于現實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我們可以簡單地從宏觀調控是否具有堅實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出發,將宏觀調控區分為內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兩類。市場經濟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意指宏觀經濟政策具有與市場制度邏輯一致的傳導條件和能對政策信號作出理性反應的市場化主體。相對而言,如果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在沒有或不完善的市場基礎和傳導條件下進行的,那么宏觀調控顯然就是一種外生于市場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邊界范圍內生安排的效應顯著,而外生安排的效應則會受到極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們可以給出一個分析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為何不理想的理論框架。

中國1993—1996年的主導政策被普遍認為是經濟轉型時期的一次比較接近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宏觀調控,并成功地使1992年以來總需求嚴重大于總供給的宏觀非均衡經濟實現了“軟著陸”。但宏觀經濟只經歷了短暫的均衡之后,旋又在外部沖擊和內部制約的條件下,陷入了持續至今且嚴峻的另一種類型的宏觀總量非均衡即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狀態。面對嚴峻的宏觀經濟形勢,出于“速度經濟”的要求及基于宏觀經濟學的基本常識,中國首先選擇的是以貨幣政策為主的宏觀調控政策安排,目的在于阻止經濟增長率持續下降的勢頭。然而,到1998年7月為止,盡管包括下調利率、取消貸款限額、調整法定準備金率、恢復中央銀行債券回購業務等市場經濟通用的主要貨幣政策工具幾乎悉數釋出,經濟減速和物價下跌的勢頭卻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鑒于直觀的宏觀經濟現實,當時人們普遍的共識是貨幣政策失效。關于失效的原因,大多數的分析是借助IS-LM模型進行的,其中主要的觀點是“投資陷阱”論、“流動性陷阱”論、“消費陷阱”論等。應該說,這些觀點基本上是在給定貨幣政策的制度基礎和傳導條件的前提下,主要從貨幣政策本身的作用機理方面實證分析了制約貨幣政策效應發揮的各種因素,這些政策層面的分析無疑是必要而且也是有針對性的。可是,如果給定的前提在現實中并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備,那么,這種僅在政策層面的分析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提出有效的對策。

事實上,中國仍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進程中,市場制度基礎的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還不完善。中國以增量促存量的漸進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觀基礎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國有企業——基本上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來的,它們具有產權明晰的特征,能對市場價格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應,其行為由市場機制調節,是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微觀主體;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國有企業——雖然歷經不斷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現代企業制度轉變,但其積重已久的深層問題并非短期內能得到徹底解決,無論在產權結構還是在治理結構中,國有企業都存在著明顯的政企難分的特征,因而其行為具有對市場與政府的雙重依賴性,是不完全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微觀主體。目前國內經濟學界對這種二元格局的另一種流行劃分法是所謂的體制內的國有企業與體制外的非國有企業。其實,這是相對計劃經濟體制而言的,如果相對市場經濟體制而言,則體制內的就應該主要是非國有企業,而體制外的是傳統的國有企業。

有效的貨幣政策除了要有能對政策信號作出理性反應的微觀基礎外,還必須有政策賴于傳導的條件。在市場經濟中,利率是解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最重要變量,它通過多種途徑傳導并影響到實體經濟。Munddl(1968)與Fleming(1962)分析了開放經濟條件下利率變化經由總需求和匯率波動效應傳導的過程;robin(1969)通過對q值(資本資產的市值對重置成本的比值)的定義并將它作為把中央銀行與金融市場連接到實體經濟的重要因素,分析了資產結構調整效應的傳導過程;Modidjani(1977)從居民消費需求角度分析了財富變動效應的傳導過程。所有這些傳導過程都是以利率市場化為前提、并以相對完善的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為基礎的。嚴格地說,中國的利率基本上是由政府確定。利率機制傳導的市場化前提不存在,所謂的“流動性陷阱”、“投資陷阱”、“消費陷阱”失去了分析的前提。假定政府確定的利率反映了市場供求,被認為是一種準市場化的利率,那么,在資本市場受到嚴格的管制以及金融市場被制度的性質強制分割的情況下,金融市場制度基礎的局限也極大地制約著利率機制的有效傳導。謝平和廖強(2000)明確地指出了利率傳導機制的資產結構調整效應與財富變動效應之所以不佳,原因正在于中國的非貨幣金融資產與貨幣金融資產、金融資產與實際資產之間的聯系不緊密、反饋不靈敏,金融體系與實際經濟體系各行為主體和運行環節之間遠未銜接成一個聯動體。張曉晶(2000)則在MundellV-Fleming模型結論的基礎上論證了開放條件下由固定匯率和資本有限流動引致的套利行為以及外匯占款必然制約中國試圖通過降息刺激經濟政策效果。結合對微觀基礎的更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第一:非市場化的利率使中國的貨幣政策在總體上成為一種外生于市場經濟的政府安排,實體經濟難以對其作出靈敏反應;第二,假定這種利率等同于市場化利率,那么,貨幣政策雖然相對于市場經濟體制內的微觀基礎是一種內生安排,但金融市場的制度分割與局限使體制內的主體無法對利率作出反應,而體制外的主體使貨幣政策相應地又變為外生安排,加上體制外的改革滯后于金融制度本身的改革,金,融微觀主體基于金融風險的考慮必然又會限制體制外主體的反應(這就是所謂的“惜貸”)。

金融市場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國貨幣政策的傳導實際上更主要是通過信用機制來進行的。理論上,貨幣政策的信用傳導機制主要有銀行借貸和資產負債表兩種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Blinder(1988)的CC-LM模型從銀行貸款供給方面揭示了前一種渠道的作用機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從貨幣政策態勢對特定借款人資產負債狀況的影響方面闡明了后一種渠道的作用機理。信用機制能否有效地發揮傳導作用,其關鍵的問題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對稱環境下存在于借貸行為過程中的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等問題,從而使信用具有可獲得性。就中國的現實而言,體制內外不同的微觀主體的信用可獲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場體制內的微觀主體(非國有企業)因金融市場的制度歧視被隔絕在以銀行為主的金融體系之外,貨幣政策相對于它們是一種外生的安排,效應當然無從談起。市場體制外的微觀主體(國有企業)的反應則可從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對于那些效益和資信狀況均良好的主體,它們并非惟一地依賴銀行借貸渠道融資,這就意味著信用傳導機制所必需的銀行貸款與債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難以成立,即使這類主體不受市場的制度歧視,而且金融機構也愿意與它們發生借貸行為,但貨幣政策對它們的效力相當微弱;另一方面,對于那?┬б婧妥市拋純鼉渙嫉鬧魈澹捎謁譴嬖諮現氐牡賴路縵蘸凸蟮募嘍匠殺荊鶉諢鉤鲇謐隕砦冉【囊螅滯輝贛肫浞⑸璐形孕緯梢釁氈櫚摹跋Т被頡吧鞔畢窒螅醣藝叨哉飫嘀魈宓耐蹲室找膊幻饗?只是較大地減輕了它們的利息負擔)。由此可見,中國貨幣政策效果不顯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貨幣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問題。

中國積極財政政策的效果同樣可以在制度內生與外生安排的框架下得到說明。1998年中期,當日益嚴峻的“通貨緊縮”和“有效需求不足”問題使得貨幣政策一籌莫展,以及東南亞金融危機致使通過出口擴大外需受阻的情況下,為了解決總體物價水平持續下跌、經濟增長率遞減、失業(下崗)面不斷擴大等宏觀經濟問題,政府秉持通過宏觀調控擴大內需以啟動經濟的思路,確立了以財政政策為主并與貨幣政策相互配合的積極的宏觀調控政策取向。針對有效需求不足,積極財政政策主要是通過移動IS曲線的方式實現擴大總需求的目的,實際上是凱恩斯主義政策主張在中國的一種實踐。對積極財政政策選擇實施的時機和它的重要意義(穩定人們的預期)幾乎沒有人表示懷疑。盡管以增發國債為主要內容的積極財政政策被認為在擴大基礎設施投資進而拉動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權威部門統計測算的結果是增發國債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1998年和1999年分別達1.5%和2.1%),但作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一種宏觀調控政策,財政政策的主要功能并不僅僅體現在擴大支出的直接效應方面,而是在于通過政府支出的擴大去拉動民間投資的間接效應方面,否則,財政政策就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投資沒有兩樣。就后一方面而言實際效果并不理想。不少人擔心積極財政政策長期繼續下去有可能導致計劃體制復歸和債務危機。

關于積極財政政策為何難以有效地拉動民間投資需求增長的原因,學術界已展開深入的探討并提出了多種解釋。其中大多數的分析都將問題的癥結歸咎于基礎設施的產業鏈太短以及整個產業結構不合理方面,強調正是基礎設施的產業關聯性差,當把財政資金集中投向本來就已存在生產能力嚴重過剩的基礎原材料部門,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攬而不是貼息、參股和項目融資等方式投入的情況下,民間投資自然不可能參與進來,最終的結果是積極財政政策的乘數效應不大,經濟啟而不動。無疑,中國積極財政政策效應在現象層面表現出來的因果關系確實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卻正如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擴張與體制收縮的矛盾。如果從財政政策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觀點出發。我們可以就它與微觀基礎的關系對政策效應作出進一步的解釋。這就是,由于財政政策與政府關系緊密的行為主體(特別是國有主體部門)具有較強的內在一致邏輯(這種較強的內在一致邏輯恰恰又是人們所擔心的計劃體制復歸的重要表現),積極的財政政策對這類主體的投資引誘效果相對明顯;由于財政政策相對市場體制內的微觀主體是一種典型的外生制度安排,積極財政政策的各種乘數效應受到體制的摩擦,因而對民間投資和居民消費需求的拉動效應不明顯,亦即IS曲線移而不動。

上述給出的僅僅是制度基礎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觀調控分析的全部內容。如果到此為止,則很容易使人誤解為:只要宏觀調控政策是內生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實現經濟持續穩定的增長。其實,即使是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著它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凱恩斯主義政策70年代在“滯脹”面前的失靈就是明證)。因為,如果宏觀調控作用的僅僅是宏觀經濟總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決結構問題;如果宏觀調控政策的本義只是一項短期的穩定政策,又豈能冀望它來實現長期的經濟增長?這實際上也就涉及宏觀調控政策是否存在一個有效的邊界問題,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也只有在有效的邊界范圍內才能得以釋放出來。

二、宏觀調控政策的期限邊界:短期還是長期?

關于宏觀調控政策的長期與短期之爭,實質上也就是關于政府經濟職能邊界的理念之爭。在西方,現代宏觀經濟學各流派之間對此也展開過激烈的論爭,從凱恩斯主義到貨幣主義再到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和新凱恩斯主義,其政策理論的核心實際上也可歸結為宏觀調控政策的期限邊界問題。比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論主張,應該會有助于我們對這一問題的理解。

(一)短期邊界論:凱恩斯主義、貨幣主義及新凱恩斯主義的政策主張

在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背景下,凱恩斯從不變的價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總產出水平及相應的就業水平的現實出發,以現實存在的貨幣工資剛性、價格剛性、流動性陷阱和利率在長期缺乏彈性等作為分析前提,把經濟分析的重點放在宏觀總體的真實變量上,指出宏觀經濟總量的非均衡主要是總需求波動(有效需求不足)的結果,市場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復充分就業均衡。根據總需求決定原理,凱恩斯進一步推論出,只有通過政府制定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引導消費傾向和統攬投資引誘,并使兩者互相配合適應,才能解決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從而使經濟在充分就業的水平上保持穩定。

在凱恩斯看來,針對有效需求不足的總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機抉擇的短期政策,因為“在長期我們都死了”。關于宏觀調控政策的短期邊界論,我們可用標準凱恩斯主義的AS一AD模型加以說明。在圖1中,假設總需求曲線AD0與總供給曲線AS相交的A點表示經濟最初處于的充分就業均衡水平(Yn),當經濟受到現實總需求的沖擊,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現實中存在著貨幣工資剛性和價格剛性,必然導致廠商削減產量和就業量(從Yn減到Y1),這時,經濟將在小于充分就業水平的B點實現均衡,而不可能任由價格的自由下降調整到C點的充分就業均衡水平。正是投資者不確定預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點以下演變為一條具有正斜率的總供給曲線,它意味著完全依靠市場力量很難迅速有效地將Y1恢復到Yn。因此,要使經濟在較短的時間內從B點回復到A點,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政府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使AD1,移動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問題解決后,AS曲線恢復到古典的垂直狀態,市場價格機制繼續發揮作用,此時如果繼續實施積極的政策會加劇價格水平的上漲(通貨膨脹)。從凱恩斯主義的AS一AD模型中不難看出,總需求管理政策的邊界只限于AS曲線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狀態。

在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當凱恩斯主義需求管理政策在“滯脹”面前日益失靈的情況下,以弗里德曼為代表的貨幣主義學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說和自然率假說來解釋“滯脹”現象,并對凱恩斯主義的需求管理政策發難。貨幣主義者認為,長期菲力普斯曲線是一條起自自然失業率的垂直線,不存在失業率與通貨膨脹率之間的交替關系。雖然短期內通過政府積極的財政政策可以影響產量和就業量,但就長期而言,財政政策的“擠出效應”使得財政擴張的量不過是對私人部門支出的量的替代,稅收的變化也因不能影響持久收入而僅有非常微弱的乘數效應。貨幣政策也同樣只會在短期內當人們按錯誤的價格預期決策時對產量和就業量產生影響,而在長期一旦錯誤的價格預期得到糾正,即“貨幣幻覺”消失之后,實際工資、產量和就業量都將復歸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過政府相機抉擇的需求管理政策試圖保持較高的和穩定的產量和就業量水平的努力,最終只會導致通貨膨脹的加速上升和經濟的更不穩定。與重視財政政策作用的凱恩斯主義者不同,貨幣主義者從穩定的貨幣需求函數出發,堅持經濟在遭遇需求沖擊后仍會相當迅速地恢復到自然率的產量和就業水平附近,強調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會使事情變得更好,因為政策制定者為了某種政治利益而操縱經濟導致的政府失靈可能比市場失靈更糟。因此,為了穩定經濟,應該用旨在穩定價格預期的貨幣規則取代相機抉擇的需求管理政策。

新凱恩斯主義從最大化行為和理性預期的基礎上去探尋關于工資和價格粘性的原因,進而建立了包含確定價格和接受需求的廠商、新古典生產函數、市場不完全性、信息不對稱等方面具有堅實微觀基礎的宏觀經濟模型(Mankiw&Romer,1991)。由此導出的政策含義強調,由于經濟自動均衡將以長期的蕭條為代價,因此,通過政府的總需求管理政策可以使經濟在短期內穩定在產量和就業的自然率水平附近。新凱恩斯主義關于短期政策的觀點分別以工資粘性模型(圖2)和價格粘性模型(圖3)來說明。在圖2中,LAS是一條與古典一致的垂直總供給曲線,SAS則是由一定的預期價格水平(pe=p0=W0或pe=p1=W1)給出的短期總供給曲線。假定經濟初始在產量和就業自然率水平(Yn)的A點上運行,當發生意外的總需求沖擊后(總需求曲線從AD0移到AD1),即使價格可自由伸縮,但由于工資已由談判合同固定,經濟必然從A點移動向小于充分就業均衡(Y1)的B點。正是因為工資合同需要交錯調整不可能使勞動市場在C點出清,新凱恩斯主義者強調政府對意外沖擊的反應遠比私人部門協商調整工資迅速。因此,在短期內,通過政府的總需求管理政策能夠將經濟穩定在自然率水平附近。圖3表明的是,總需求的沖擊之所以使經濟從A點移向B點,主要是因為存在價格粘性(比如菜單成本)。如果商品市場不可能在C點迅速出清,那么總需求管理政策在短期就應該有所作為。

(二)零邊界論: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的政策主張

建立在理性預期、自然率假設和市場連續出清基礎上的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包括以盧卡斯為代表的貨幣經濟周期學派和以巴羅、基德蘭德、普雷斯科特等為代表的實際經濟周期學派。前者從需求沖擊、信息不完全及閑暇(勞動)的跨期替代效應方面建立起解釋經濟周期波動的原因和傳導機制的貨幣經濟周期模型,認為在短期內,雖然不完全信息下發生的意料之外的貨幣沖擊會導致經濟總量的波動,但在長期中,由于人們能夠根據不斷獲得的信息去修復錯誤的預期,經濟將自行恢復到自然率的增長路徑。基于預期到的貨幣沖擊對經濟沒有實際的影響,因而旨在穩定經濟的貨幣政策在任何時候都無效。這種貨幣政策零邊界的推論可由圖4說明。

在圖4中,垂直的LAS曲線表明具有理性預期的經濟主體行為完全由市場價格機制調節,每一條傾斜的SAS曲線則由相應的預期價格水平給出。假設現期發生了出乎意料的總需求增加(貨幣沖擊使AD0移到AD1),則貨幣工資和價格水平必然會因商品和勞動市場存在超額需求而上升。此時,如果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廠商(工人)誤將一般物價水平(貨幣工資)的上升當做相對價格(實際工資)的上升并相應地增加產品(勞動)供給,那么經濟將暫時“意外”地沿SAS0曲線從A點移動至B點。然而,一旦經濟主體理性地認識到實際工資和相對價格并未發生變化并完全調整預期,則SAS0會迅速移到SAS1,產量和就業復歸到自然率水平(C點)。因此,除非貨幣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則,無論長期還是短期的貨幣政策都歸無效,而意料之外(欺騙公眾)的貨幣政策本身只能進一步加劇經濟波動。如果用“適應性預期”替代“理性預期”概念,則圖4也是一個貨幣主義的AS—AD模型。

實際經濟周期學派堅持貨幣中性論,認為貨幣對實際經濟變量沒有影響,因為是產出水平決定貨幣變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貨幣政策的作用為零。他們主要從生產函數與總供給的關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強調實際因素(尤其是技術)沖擊是經濟周期波動的根源。在他們看來,當一個部門出現技術進步后,它必然會通過部門性的波動源傳導到經濟的其他部門,技術沖擊的隨機性使產出的長期增長路徑出現隨機性的跳躍,產量和就業的波動實際上并不是對自然率水平的偏離,而是對生產可能性變化的最優反應,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產的沒有意義的。關于實際經濟周期模型的政策含義,巴羅通過復活李嘉圖等價命題,認為公債是中性的,經濟主體的預期理性會抵消政府無論是以公債還是稅收等方式籌資的效應,因而試圖刺激經濟擴張的積極財政政策無效。基德蘭德和普雷斯科特則通過比較有無約定條件下的均衡解,從政策的時間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譽方面論證了凱恩斯主義的相機抉擇政策是無效的。

由上可見,凱恩斯主義為政府提供了市場經濟中反蕭條的最初的政策理論,并將其邊界嚴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應也被戰后西方國家20多年的實踐所證實。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將宏觀經濟政策的期限邊界定格為零,雖然這種政策主張遠離現實,但作為政策理論卻為反思傳統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提供了一種路徑。現代宏觀經濟學中,幾乎沒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觀調控政策當做長期的政策。

三、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與目標邊界:總量穩定還是結構增長?

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宏觀調控政策必然會存在一定的作用對象與目標。關于宏觀調控政策作用的對象究竟是總量還是包括結構?它的目標究竟是穩定還是增長?對此的不同認識顯然直接影響到對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評價,而在更寬泛的意義上則影響到能否正確地認識市場經濟中市場與政府的作用。

(一)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是宏觀經濟總量

現代市場經濟中的政府制度安排或經濟職能從總體的內容層次上可以區分為一般的市場條件的創立與維護、微觀經濟規制、宏觀經濟調控三大類。與基于市場失靈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預經濟的微觀規制安排不同,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內在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并導致經濟總量嚴重非均衡基礎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動態經濟中經濟出現周期的波動是不可避免的,雖然市場機制如果假以時日能夠自動調節經濟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經濟達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經歷一個較長時期的蕭條意味著必須付出總體社會福利損失的嚴重代價,因此,現代市場經濟一般內在地要求通過政府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去調控經濟總量,以減少市場機制調節時滯產生的高昂成本。從宏觀調控的內涵來看,它作用的對象顯然是總量方面,但其作用的結果又必然會間接地影響到具體微觀主體的行為。而正是這種直接對象與間接結果的傳導表明了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這也是為什么說有效的宏觀調控必須有堅實微觀基礎和傳導條件的原因。有必要說明的是,如果依據作用結果來界定政策邊界,那么也許可以把結構列為宏觀調控的對象。不過,隨之而來的問題可能就會陷入體制認知的誤區(這點將在后面說明)。將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邊界嚴格界定為總量的觀點也明確地反映在現代西方宏觀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中。

(二)產業結構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

前已述及,宏觀調控政策作用的結果不僅會而且應該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決策和產業結構的相應調整。但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卻并不針對具體的行業和部門,否則宏觀調控就等同于微觀規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表明,對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普遍認同,推動了市場經濟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發展。在市場經濟中,通過市場競爭和價格機制對供求關系進行調節,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使資源在各產業和部門間得到有效配置,產業結構的形成和優化正是市場在產業間配置資源的必然結果。歷史地看,產業結構的形成和調整也曾在不同的體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來安排(通過產業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計劃經濟體制及所謂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體制(如日本和韓國等)。不過由政府取代市場、通過產業政策干預市場機制在產業間的資源配置而形成的產業結構從長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韓國經濟(金融)危機不斷,中國重復建設問題嚴重,政府安排的產業政策不能不說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產業政策在實質上是政府依據自己確定的經濟變化趨勢和目標設想來干預資源在產業間的配置,產業政策在資源配置的方式上與計劃經濟是相同的,計劃經濟所固有的缺陷必然會重現于產業政策的制定上(湯在新、吳超林,2001)。政府對具體產業的干預應以市場失靈為依據確定。如果將產業政策當做一種宏觀調控政策,顯然它相對市場基礎是一種外生的安排,其績效將存在體制的制約。不僅如此,如果將產業結構作為宏觀調控的對象,也與產業結構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存在邏輯上的矛盾。應該承認,中國當前的經濟問題主要是結構問題,但結構問題不是宏觀調控直接的對象,結構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市場基礎的發展和完善,這也是理解為什么要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關鍵之所在。

(三)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是為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創設穩定的外部條件

對于通過宏觀經濟政策減少經濟周期波動、促進經濟總量均衡從而為市場機制有效進行資源配置創設穩定的外部條件的目標業已獲得廣泛的認同,并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所采納(除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反對外),不過,關于經濟增長是否應該作為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則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嚴格地說,經濟增長屬于總供給的范疇,它取決于生產要素的投入與組合,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一般堅信構成總量內容的總供給方面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即使出現總供給沖擊的經濟周期波動,認為也應該由市場機制來調節。在現代西方宏觀經濟理論中,宏觀調控政策歸屬于總需求的范疇,政策的目標被界定在因總需求沖擊引起經濟周期波動后的穩定方面,而且強調的是短期。如果說凱恩斯主義所強調的積極財政政策的乘數效應中包含了一定的經濟增長目標,那么這種增長主要也是隨積極財政政策穩定投資者預期而來的私人部門的增長,公共財政支出的增長本身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仍然屬于穩定的手段,目標是為民間投資的啟動創設良好的外部環境。在主要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實踐中,貨幣政策事實上也一直是以穩定通貨而不是經濟增長為目標。

最近10年來,隨著現代宏觀經濟學的發展,特別是內生經濟增長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對政府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能夠產生合意的長期經濟增長表示懷疑,認為過分關注短期穩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視了長期經濟增長的問題。他們指出短期的產量波動雖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長期經濟增長的福利含義遠遠超出任何短期波動的影響(Romer,1996),強調現代經濟分析的重點應該從總需求轉向總供給方面(因為總量非均衡都是微觀扭曲的結果)。這種從對短期穩定的關注轉向長期經濟增長路徑探討的理論發展方向所給出的政策含義是,政府既能夠積極地也能夠消極地影響長期經濟增長,而積極政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經濟的最優增長路徑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像中國這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國家,由于市場基礎不完善,政府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一直附存著經濟增長的目標。在中國擴大內需的宏觀調控實踐中,先是1998年上半年明確地將貨幣政策作為保證8%的經濟增長率目標的手段,當認識到依靠貨幣政策難以實現預期目標的情況下,又進一步明確提出啟用積極的財政政策來保證經濟增長。應該承認,一系列積極的宏觀調控政策對于阻止經濟增長率的嚴重下滑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現實結果與預期目標的巨大差距表明,將宏觀調控政策目標嚴格界定為短期穩定更為確切。實際上,多重目標之間的相互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釋放,積極財政政策的短期經濟增長目標在中國經濟的存量部分還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經濟的增量部分則明顯難容。目前,國內已有不少學者開始在關注短期穩定的基礎上探討中國長期經濟增長的路徑問題,如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宏觀組(1999)就曾明確提出:“宏觀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要始終堅持以市場化為取向,通過制度創新、加快結構調整來求得長遠的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擴大內需如果不是作為一項短期政策而是作為一項基本政策,一定要和供給管理的政策結合起來”。特別是從2000年5月中國經濟出現重大轉機后,關于長期經濟增長要依賴市場基礎和制度條件的完善已逐步成為共識。

四、簡短的結語

在中國的經濟發展進程中,我們一向重視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這無疑是中國客觀現實的要求。與此同時,我們又必須對政府制度安排在經濟的不同領域和層次內容上的差異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事實上,就宏觀調控政策作為一種政府制度安排而言,它在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實踐中具有比較清楚的界定,而國內對其內涵和目標等問題上的認識則是相當含混或者說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們對宏觀調控問題的基本認識是:

——市場經濟有效配置資源是以產權明晰的市場主體行為和形成理性預期從而能對市場價格信號作出靈敏反應為基礎的。針對經濟總量非均衡的宏觀調控如果沒有堅實的微觀基礎,那么,作為一種外生的制度安排的政策效應釋放必然受到極大的制約。宏觀調控政策的傳導還需要相應有效的市場傳導條件或機制。在中國,由于市場結構并不完全,特別是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仍屬管制市場,缺乏有效的市場傳導機制使宏觀調控成為一種外生于市場條件的政府安排。因此,宏觀調控政策能否發揮作用已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

篇6

避免宏觀救助產生的負面影響

市場經濟中,以個人、家庭和企業為單位進行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活動,便是經濟學意義上的微觀經濟。現代市場經濟雖然仍以單個微觀經濟主體為基本單位,但隨著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商品交換日益發展和生產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經濟活動已不再是單純的個體行為,而日益呈現出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整體特征。

個人財富、家庭福利和企業利潤的增加,已經不再單純地取決于自身的努力,還必然要依賴于整體經濟狀況,整個經濟運行越來越表現出明顯的總量、綜合和全局性特征。所以,積極采取微觀救助,才能確保宏觀經濟在合理區間運行。

沒有有效的微觀救助,便無法避免經濟的宏觀救助而產生的全局性負面影響和代價。如幾年前實施4萬億的宏觀救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產能過剩,其代價之大,無法估量。假如通過貨幣政策調控方式來實施宏觀經濟救助,也容易導致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

所謂的微觀救助,就是采取相應措施,對處于困境之中的一個個企業或某一地區或行業,區別情況予以必要的救助。而微觀救助對象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金融企業,一類是非金融企業。

救助金融企業,

避免風險積累爆發金融危機

金融企業的救助,主要是經常性的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與處置,以降低不良率,使金融企業保持健康的狀態,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的發展狀況如何,直接決定著整個國家經濟的運行狀況如何。

在上個世紀末,中央政府采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方式,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好銀行與壞銀行的模式,大規模收購和處置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資產,使其步入健康發展的軌道,并成功上市,從而也避免了經濟危機的爆發。

目前,中國經濟面臨著增長放緩的壓力,這種壓力首先將反映在金融企業信貸狀態惡化,不良率上升。根據銀監會的監管指標,截至2013年12月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5921億元,比年初增加993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0%,比年初上升0.05個百分點。

雖然不同銀行不良率上升有不同的原因,但主要的大背景是中國經濟增速放緩,經濟下行會帶動銀行業不良率整體上升。不良貸款2014年仍存在小幅上行,再加上銀監會將調整對撥備覆蓋率的要求,未來銀行撥備壓力不減。

在這種情況下,不良金融資產的剝離與處置就顯得十分必要。目前,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承擔起收購與處置不良金融資產的特殊使命,銀行隨時可以將不良金融資產投放市場進行交易,盡快化解金融風險,避免金融風險積累而爆發金融危機,從而促進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

但目前這種救助機制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國家有關部門也正在研究新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相信隨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新條例的出臺,能夠確保金融微觀救助的常態化,避免因金融危機的積累爆發而引發宏觀經濟的大起大落。

救助非金融企業:

政府出手彌補市場失靈

非金融企業的救助,最根本的是要靠市場機制,但這并不是說政府就沒有責任幫助企業擺脫困境。

美國的通用公司陷入困境之后,美國聯邦政府出手相助,使通用公司避免了倒閉關門的命運。這就是所謂的政府救助,主要是對整個國家經濟有重要影響的企業進行救助。

當然,這也不是要政府直接插手市場和企業經營,而是要通過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使企業處于良性的競爭環境之中,真正實現優勝劣汰。但由于市場的不完全性、不完善性、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外部效應的存在等“市場失靈”問題,單靠市場自身則無法克服。

為了避免市場經濟運行陷入無調節的狀態,需要政府采取公共供給、公共引導和公共管理的方式調節微觀經濟,以彌補“市場失靈”。例如政府通過采取增加購買公共服務產品的方式救助就是一種可行的辦法。

除政府的救助之外,還有最為重要的途徑和方式,便是金融救助。金融救助不是發放貸款,因為企業一旦陷入困境,便已經喪失了獲得信貸資金的能力。

這里所說的金融救助,是指中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收購和處置企業應收賬款的方式來救助陷入困境的企業。目前,中國的企業并不知道有這回事兒。原因是有關監管部門剛剛批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這類業務。希望更多的企業能夠了解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這一業務,必要時可與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業務合作,讓企業盡快擺脫困境。

當然,經濟的微觀救助還有其他方式。據了解,商務部已于2012年6月下發通知,同意在天津濱海新區、上海浦東新區開展商業保理試點,探索商業保理發展途徑。截至2013年1月底,我國已注冊的保理公司達85家,其中內資64家,外資21家。這也是一支不可忽視的微觀救助力量。

微觀救助需要金融資管公司

篇7

[關鍵詞]理性預期貨幣政策

一、理性預期理論概述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西方各國陷入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失業率快速增加和經濟發展停滯的困境,流行多年的凱恩斯主義的經濟理論和政策發生了危機,現代貨幣主義學派的經濟理論在停滯膨脹的經濟狀況下,并沒有得到期望的經濟效果。在這種嚴峻的形勢下,理性預期學派產生發展起來,該學派以理性預期的概念改造宏觀經濟學,以預期問題為突破口,全盤否定了凱恩斯主義經濟學,被稱為宏觀經濟學中的理性預期革命。而該學派理論上邏輯嚴謹,運用現代計量經濟學的方法分析經濟問題,因而理論影響迅速擴大,為西方經濟學界普遍接受。該學派理論上的邏輯嚴謹,又運用現代計量經濟學的方法分析經濟問題,理論影響迅速擴大,從而為西方經濟學界普遍接受。理性預期理論的典型代表理論是貨幣周期論,以及在該理論上建立的實際貨幣周期論、財政政策分析和政府決策行為分析等新的理論。

二、理性預期理論的基本假設

理論預期理論認為宏觀經濟現象不過是許多個人經濟活動的總和,而宏觀經濟學中一切涉及人的行為的假定應該有微觀基礎。凱恩斯主義的宏觀經濟學與新古典經濟學確定的微觀經濟行為者是理性人的假定相矛盾,理性預期理論的宗旨是建立與微觀經濟學一致的宏觀經濟學。為此,理性預期理論的主要代表人提出了三個分析的基本假設:理性預期假設;徹底的貨幣中性假設;自然率假設。

1.理性預期假設。理性預期是在長期動態分析下,經濟活動的當事人以完全的、相同的信息為基礎,他們能對未來作出準確的預期,做出合乎理性的經濟決策,即他們能對未來做出理性預期。

2.徹底的貨幣中性假設。貨幣中性假說是指經濟總產量和就業的實際水平和自然水平,與包括相應地對商業周期發展作出反映的貨幣和財政活動無關。

3.自然率假設。自然率假說的要點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有其內在的動態平衡,外界力量能暫時打破這種平衡,但不能根本改變它,政府應該順應這種動態平衡。

三、理性預期理論的政策建議

首先是政府應制定長期不變的政策規定,消除政策規則的任意變動性。理性預期學派堅持古典經濟學的信條,認為過多的政府干預只能引起經濟的混亂,為保持經濟繁榮,唯一有效的辦法就是盡量減少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因為“市場比任何模型都聰明”,它始終是使各種生產資源得以合理配置和充分就業的有效機制。理性預期學派堅持認為,政府的作用只是為私人經濟活動提供一個穩定的可以使人們充分了解的良好環境。因此如盧卡斯所說,“我們需要的是穩定的政策,而不是積極行動主義政策。”政府干預越少,經濟效率也就越高。

二是政府政策目標必須注意長期性和穩定性,并且著力解決通貨膨脹問題,政府的決策不能對一國經濟的產量、就業和其他實際變量產生影響,但可以對一般物價水平等名義變量產生具有規則性的效果。因此,政府應該把最理想的一般物價水平作為唯一的政策目標。

四、理性預期理論及對我國經濟政策的啟示

1.應充分考慮并正確引導微觀主體的理性預期。 目前我國微觀經濟活動主體的理性預期能力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正日益增強。我國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應充分考慮公眾的理性預期,考慮微觀經濟主體的理性選擇,在一些方面減少了行政干預。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公眾的理性預期又是不斷提高我國宏觀經濟政策效應的一個前提條件。中央銀行要提高貨幣政策調控的有效性,就要準確地公布通貨膨脹指標和失業率,利用信息優勢,通過輿論導向,準確披露決策相關信息,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引導經濟主體的預期,正確引導公眾預期,讓公眾及時了解這種政策目標的變化,增強其信心。

2.應充分認識到貨幣政策對宏觀經濟調控的局限性。 在理性預期條件下,貨幣政策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是有限的。當前我國經濟運行所面臨的是諸如結構調整、制度轉軌等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單純的貨幣政策在短期很難起到明顯的改善作用,因為具有理性預期的公眾對此是很清楚的,所以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控難以得到公眾的響應。可以說,貨幣政策不是調控經濟的萬能手段,不僅僅因為貨幣政策傳導過程本身需要宏觀經濟運行環境的支持,更因為貨幣政策本身在經濟活動中具有局限性。

3.政府的政策應具有長期的穩定性,以期提供一個穩定的經濟環境。 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原則是為了使微觀經濟個體順利地從事經濟活動,充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從而穩定經濟,促進經濟增長。所以,政府的政策要想得到各種經濟成員的積極配合,使各項經濟政策取得預期的效果,還必須取信于民,避免朝令夕改。因此政府的政策應具有長期的穩定性和符合經濟活動當事者的預期規律,可以使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從根本上擺脫由于政策的頻繁變動對其造成不良后果的擔憂,從而無需尋求應變之策,而盡力去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和經濟行為的最優化。

微觀經濟行為主體的理性預期對宏觀經濟政策的效果有著重大影響,政府在采取宏觀經濟調整政策時,必須充分考慮微觀經濟行為主體的理性預期并引導這種預期朝著政策目標的方向發展。我國發展市場經濟離不開經濟政策調控,這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之一。然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我國微觀經濟活動主體的理性預期能力日益增強,政府部門必須轉換思路,注意把握宏觀經濟調控與微觀層面理性預期的結合點,謀求經濟政策、經濟主體的預期與行為及經濟運行三者的和諧與穩定,才能保證我國經濟平穩、快速而有高質量的增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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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民法是規范市場經濟最基本的法,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其規范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但在進入現代市場經濟后,民法對經濟秩序的調整出現了一些不足。民法局限性的實質是市場缺陷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一種表現而已。為了消除現代市場經濟運行中的缺陷,民法進行了自我修正。

一、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是調節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它的產生與發展以商品經濟的發達為基礎。隨著簡單商品生產的出現,市民實現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商品交換。市民的關系也就主要是財產占有和財產交換,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換中勢必形成一定的組織和制度,這些組織和制度的總和構成了市民社會。由此可見,民法的產生是以市民社會為社會基礎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為市民社會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這就決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應與市民社會的基礎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為民法的理念,決定了民法應以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終極關懷。所以在民法產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權神圣、私法自治、過錯責任為其基本原則。

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所以在市場經濟時期,其社會經濟運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會基礎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權神圣為基礎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體在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條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據自身的利益需要進行商品交換的。主要表現在:首先,市場經濟是平等經濟,商品交換必須以平等的交換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權利義務以身份、地位、財富、文化等等差別為基礎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場經濟依然是自由交換經濟,利益的追求是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內在動力和根本目的。經濟主體的商品交換是實現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對于有經濟利益的經濟主體在法定的范圍以內以何種方式實現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內之事,意思自治和行為自由成為市場經濟下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最高原則。市場經濟又是契約型經濟,商品交換的過程也就是契約形成的過程,契約自由成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現。

市場經濟在運行過程中,為滿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間必然通過物質交換以達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換就成為市民社會運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為商品交換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場經濟運行的法律必須承認經濟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這個法律應是按平等有序、等價有償的原則來維持交易秩序,必須對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護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則、制度正是市場經濟這一要求的反映。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夠解決市場內部經濟運行的社會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質也使它很容易為市場經濟主體所自愿認可,其高度的可預測性為市場活動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為規范市場經濟運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調節市場經濟秩序運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壟斷的形成使社會經濟中出現了嚴重的限制競爭的行為。這時市場本身的缺陷日益顯露,利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方式的經濟運行機制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市場本身的缺陷和市場機制的失靈所帶來的是非正常的市場現象,這時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以私人利益為目標的民商法無論就其傳統的還是現代的形式而言對于消除這些缺陷是無能為力的。由此可見,民法對進入壟斷資本主義后的市場經濟的調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這時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決現實中事實上不平等所帶來的社會矛盾。由于民法是調節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則就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是民法在規定平等人格的時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視在現實社會中存在大量的事實上的不平等,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是由經濟個體的自然的和社會的差別引起的。在市場規律優勝劣汰的情況下,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可能對民法上所規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戰。對于由事實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民法不能完全解決,如對勞動者和消費者的保護。從表面上看勞動者和消費者在法律上有與用人單位和生產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實際上由于經濟和社會因素使勞動者和消費者處于劣勢地位,以至于這種雇用關系和交換關系一開始就不是一種平等的關系,它所體現的是一種支配與被支配、壓迫與被壓迫的關系。因為在當事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時就不能夠真正說他們之間的協議是他們自由意志交流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處于劣勢地位的一方會受到極大的壓制,就像受到壓迫一樣。[2]對于這種基于事實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的支配和壓迫的不平等現象以抽象人格平等為基礎的民法是無法解決的。

(二)民法的所有權絕對原則制約社會整體利益。市場經濟是商品交換經濟,經濟主體要在商品交換中獲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換要求雙方對自己的商品擁有明確的所有權,于是財產所有權成為全部財產制度的基礎。[3]為保護經濟主體的利益,民法在其產生之日起就明確規定了所有權神圣和所有權絕對原則,傳統民法認為所有權屬于天賦人權應予絕對的保護。不可否認所有權絕對原則在市場經濟早期保護了私人的利益,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達,所有權絕對原則顯示出其內在的不足,產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僅對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對于他人也可發揮威力;所有人即財富的擁有者在經濟上處于強勢的地位,對經濟上的弱者不免仗勢欺凌。其二,所有權系絕對權利,不包含任何義務,結果導致:一方面,廣大富有者田連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蕪,坐擁廣廈萬間者任其房屋空廢;另一方面廣大的貧苦勞動者無田可耕,無屋可住。[4]此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使各生產單位成為一個生產環節,各部門聯系加強,需要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才能共同發展,但所有權的絕對原則勢必影響社會化大生產,為個人利益而損害社會整體的利益,最終影響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經濟在微觀上的盲目和宏觀上的不穩定。首先,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約是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各經濟主體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顯,而且從當時的情況來看,契約自由有經濟領域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理論和法學領域的自然法學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極的一面沒有明顯的顯露出來。但到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由于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現象的出現,各經濟主體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差距明顯拉大,使現實中的經濟個體的締約地位和締約能力不盡相同,這就必然使契約自由受到限制,這說明契約自由的現實條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說:每個契約都含有局部的放棄自由。契約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體現契約自由和私法自治。但古典的契約自由概念一開始就存在某些嚴重的缺陷,而隨著現代合同法的發展,這些缺陷成千上萬倍的擴展開來,古典的契約自由概念沒有考慮到許多情況下事實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簽訂合同的社會經濟的壓力。所以民法對契約自由的維持和捍衛與現代市場經濟中那些濫用契約自由而引發的破壞正常市場競爭機制的行為之間的矛盾成為民法對現代市場經濟秩序調節的不足的表現。其次,行為自由成為一切市場主體從事一切市場行為的最高原則。自愿是民事主體積極地、主動地、創造性地進行競爭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礎和目的卻是私人利益的獲取和滿足。在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通常對自己的利益斤斤計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義者不可能成為利他主義的天使,其經濟活動的以利己為依而各隨其愿自行其是,結果必然導致經濟活動的盲目性與宏觀的無序性。民法以維護個體的利益為終極關懷,所以民法對經濟個體這種對于個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態度。而經濟個體在微觀經濟領域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導致市場的混亂,導致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發揮。由于市場本身的缺陷,市場本身不但不能預先通過計劃從宏觀上對經濟個體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導,市場內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勵個體對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終導致經濟活動的更加無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則在推動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的同時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則在與市場本身固有缺陷同時存在時所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最后,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會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從產生之日起就以維護私法自治原則為己任,排斥國家權力介入私人經濟領域。在簡單商品經濟和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以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理論為指導,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充當守夜人的角色。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經濟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下迅速發展,以自發的交易和生活關系為規范對象的民法及其相應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揚。但到了19世紀中葉,市民社會因生產力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導致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出現,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不平等現象的加劇。面對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5]為解決這一系列社會問題就要求國家權力介入私人經濟領域。這時的經濟理論上樂觀主義國家職能的凱恩斯主義逐漸取代了理性國家職能主義的古典市場經濟理論,13國家干預主義在經濟領域中成為主流。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開始全面干預經濟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場自身的缺陷而帶來得各種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經濟的平穩發展,保障社會的整體利益。尤其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宏觀調控對于經濟的平穩發展有著不可缺少的意義,國家權力介入私人經濟領域對經濟生活進行調節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民法在這種市場條件表現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國家公權力介入私人經濟領域,反對國家與社會合作,無法從整體上克服市場缺陷所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和嚴重后果。 轉貼于

(四)民法的任意主義的調節方式難以應付非正常的市場現象。民法是商品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它主要通過用任意性規范來規定各民事主體權利義務,保護民事主體自由的意思表示,從微觀經濟運行的個體入手來調節經濟的正常運行,所以也可以說民法的規范作用主要是運用非強制性規范在微觀經濟領域發揮的。在商品經濟的早期和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經濟運行的方式以市場配置資源為主,這時的市場行為主要是正常的市場行為,即市場處于其應然的狀態。所以民法是以市場的應然狀態為其發揮作用的基礎,以保證市場在其應然狀態下自發地正常運行為目的的。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自由放任產生了許多不正常的市場現象,像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這些現象的出現制約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市場經濟應然狀態與其實然狀態的差距拉大。在這種情況下以從微觀角度運用非強制規范的調節手段和以維護市場在其應然狀態下自行運作為目的的民法已經不能完全充分地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當這種非正常的市場現象嚴重危及社會經濟正常活動時,就必須運用國家之手從宏觀上對經濟活動進行指導和調控,同時對市場的自由和放任進行規制以克服由此引發的危及經濟活動的現象。由此可見,民法的調節市場運行的方法和目的對于現代市場經濟中出現的經濟運行的無序和盲目的消除是乏力的。

三、民法的自我修正

雖然民法在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中局限性存在的原因不在于民法的本身,但民法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以保證市場機制的配置作用的正常發揮為己任,所以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作用的發揮仍然需要民法的保障。這就要求民法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自身作一些修正。民法的修正開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這個時期各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經濟危機的爆發、兩極分化的加劇和在當時興起的社會法學派的推動下各國紛紛對本國民法進行修正。其主要的內容是:1.在規定抽象人格平等的同時注意對具體人格的保護。現代民法開始注意民事主體在實際中的差異,通過對不同的民事主體根據其不同的社會地位,經濟勢力和職業給予不同的保護,一方面可以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進社會利益分配的公平。2.對自由做一定的限制,也就是受制約的競爭。自由競爭為近代社會帶來活力也帶來弊端,為防止因自由競爭而引起危及社會整體利益和破壞市場秩序正常運行的現象的出現,民法有必要對自由進行限制。3.所有制的社會制約。

所有制是民法的根本,但民法規定的所有權絕對原則在近代社會壟斷生產方式出現后就僅僅適宜于非生產資料的個人財產所有,它在生產領域以及在以生產為中心的整個再生產的經濟活動中已經不再適應。[6]所以對所有權的制約成為現代民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對土地所有權的公法制約及主要生產資料的統制,使所有權具有的社會性在現代民法中得到優先考慮。[7]

4.無過錯責任的抬頭和社會責任的出現。現代社會中公害、交通事故、缺陷產品的大量損害的發生使支持個人責任的社會經濟理論發生動搖,與此相適應代替個人責任產生了以舉證責任轉換所加重的過失責任、危險責任、過錯責任。5.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開始引入民法,從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傳統民法只注重個人利益的傾向,開始注重對社會整體利益加以保護。

盡管民法作了上述修正,但這種修正不可能突破其基本理念的束縛,致使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民法規范的任意性和調整方法的自治性,強調社會利益也不能動搖其個人主義的哲學根基,所以修正后的民法仍然無法消除市場的盲目性和壟斷性。

要克服市場的盲目性和壟斷性,就必須通過經濟法把國家權力引入私人經濟領域,運用國家之手對經濟的運行加以宏觀調控和適度干預,在充分保障市場經濟優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場機制的內在缺陷。

注釋:

[1] 林曉鎳. 民法界限的超越與經濟法[J] . 河北法學,1997 , (2) .

[2] 馮彥君. 民法與勞動法制度的發展與變遷[J] . 社會科學戰線,2001 ,(3) .

[3] 李功國. 民法本論[M] . 蘭州大學出版社.

[4] 梁慧星,陳華彬. 物權法[M] . 法律出版社.

[5] 史際春,陳岳琴. 論從市民社會和民商法到經濟國家和經濟法時代的跨越[J] . 首都師大學報(版) ,2001 , (5) .

篇9

從全能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

提供公共服務是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職責的基本領域,是在維護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滿足通過市場機制滿足不了或滿足不好的社會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務是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職責,包括為各種市場主體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與平等競爭的條件,為社會提供安全和公共產品,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和社會保障服務等方面。

全能型政府的職能模式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對象。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通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政府是全能型的。政府扮演了生產者、監督者、控制者的角色,為社會和民眾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和角色被淡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要求政府把微觀主體的經濟活動交給市場調節。政府由原來對微觀主體的指令性管理轉換到為市場主體服務上來,轉換到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這一重大轉變是艱難的,但卻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啃掉的“硬骨頭”。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政府與國有企業在市場中的角色混淆現象得到改變;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迫使政府管理經濟方式轉變;現代產權制度的建立也將使政企不分、政社不分、政事不分的現象有一定改變。但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與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缺位”并存,政府規模的膨脹加劇,影響了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

事實證明,把經濟決策權歸還給市場主體,同時提供各類市場主體自由競爭、公平交易的市場環境,讓市場主體分散決策并獨立承擔經濟后果和社會影響,政府專注于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維護的有限理性思維,更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

從審批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有必要通過規制市場行為和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競爭活動的公平、公正,降低市場經濟活動的運行成本,增進市場效率。但政府規制不應成為維持政府部門利益的手段。政府設置過多過繁的審批或檢查項目,有的甚至是亂收費、亂罰款,大大增加微觀主體的市場運行成本和制度成本,同深化市場改革的要求背道而馳。傳統體制下的行政審批還通過設置所有制門檻,對非公有制經濟進入領域進行限制。這與新的條件下國家對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思路相左,與“非禁即入”的自由競爭理念也格格不入。因此,應當進一步大幅度削減行政審批,減少行政干預中的隨意性,促進生產要素的流動,使各種生產要素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優化組合。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基礎工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是:對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通過市場機制動作。對于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做到審批程序嚴密、審批環節減少、審批效率明顯提高,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得到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對轉變政府職能,改變我國“審批”過多過濫、冗長復雜的現象將產生積極的影響,是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突破口。政府只有切實把行政審批的范圍減下來,實現審批行為的規范化,才談得上向服務型模式的轉變。

從高成本政府轉向高效率政府

逐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是建設服務政府的前提。政府運作的高成本與政府服務的低效率是如影隨行的。通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責權,明確中央和地方對公共服務方面的管理責權,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從而提高工作效率;社會中介服務組織也是促進政府職能轉變,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特別是信息成本的有效途徑。積極發展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專業化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減少政府規制范圍,也有利于減低行政成本。

在逐步降低政府成本的基礎上,增強政府的回應性是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的又一重要環節。政府的回應性是衡量政府服務質量的重要指標。公共管理人員和機構應當定期地、主動地向公民、企業征詢意見、解釋政策和回答問題,對公眾提出的問題和要求,及時作出處置和負責的反應。具有充分回應性的服務型政府模式,導致政府在權力結構中角色的變化:政府由原來的公共權力統治者,變為市場秩序的監管者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

篇10

關鍵字: 公平,效率,競爭,市場經濟,公平

目 次

一、導論—兩個經濟的啟示

二、市場·競爭·效率

三、社會·分配·公平

四、經濟法與民商法

五、

一、導論-兩個經濟時代的啟示。

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二者最大的變化就是微觀上從講公平到講效率,宏觀上從講公平到講效率。(1)

計劃經濟時代已經過去,正處于社會主義初期市場經濟階段。反思兩個經濟時代,最大的區別就是二者利益分配目標不同了,微觀和宏觀領域的價值取向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計劃經濟時的利益分配目標:微觀、初次分配的主要目標是公平優先、生存養人;宏觀、再分配的經濟目標是效率優先、追求國有資產最大化。政府除了是社會行政管理者之外,還同時兼有國有資產代表者的身份,甚至作為國企的直接投資者。它既要當市場的“裁判員”,又當市場主要的“運動員”,他經常要代替而直接去搞微觀運作,它主要目標是為了追求具體企業的效率,因而往往失去了公平。但另一方面,企業—因為他們是國有企業,承擔政府下達的社會行政目標,要解決就業和公平分配,要追求“生存養人”的利益目標。企業搞了公平,也就失去了效率。所以。計劃經濟最終是不公平也不效率的經濟體制。

而市場經濟的利益分配目標與計劃經濟截然相反。如下圖所示:

微觀宏觀

計劃經濟 追求公平優先 生存養人 公平效率 追求(國有)資產最大化 效率公平

市場經濟 追求企業資產最大化 追求社會公平 生存養人

當中國的市場經濟最完善時,最強的市場力量和最強的政府宏觀調控作用相結合,就逼近了這樣一個成熟的目標:最有效率的初次分配和最公平的再分配相結合。(2)

而市場經濟體制所達到的微觀上的效率和宏觀上的公平是需要相關的法律來調整的,。經濟法便由運而生了。

二、市場·競爭·效率

競爭是提高生產率的最理想手段。

-艾哈德(3)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缺乏了競爭的市場是一潭死水,散發著沖天的惡臭;是枯萎的花兒,低垂著喪氣的腦袋;是無心的僵尸,失去了生命的靈魂。而充滿競爭的市場猶如一泓泉眼,流淌著汩汩的生命之水;猶如一朵盛開的花兒,散發著撲面的清香;猶如健壯的青年,充滿著朝氣與活力。“任何真正的競爭都是高度主動積極創造型的競爭,這種競爭能最大限度的激發人的聰明才智,促使人奮發圖強,大膽冒險,不斷進取”(4)

競爭是動力。“如果說階級沖突和階級斗爭是一切階級社會進步的動力的話,那么在和平時期,人與人之間的合法的利益沖突和利益競爭同樣是社會進步的動力,甚至是更一般、更持久的動力。”(5)列寧認為,競爭“在相當廣闊的范圍內配置進取心、毅力和大膽首創精神。”(6)

競爭是壓力。適者生存,劣者淘汰-這是大普遍的法則。不進則退、不優則汰。在一個競爭的市場環境中,每一個市場主體都面臨著巨大的壓力。而這種壓力又轉化為巨大的動力。

競爭是共贏。在良性競爭的環境中,競爭者之間在壓力和動力的本能驅動下,不斷提高生產效率,也就提高了整個市場的經濟效益。“競爭的目的不是要消滅競爭者,而是通過更好的和更靈活的管理超過競爭對手,以造福消費者,從而也有利于自身的收入。”(7)熊彼特指出:“如果社會主義社會把經濟刺激實行的遠超過賽跑的馬和機器所要求的限度,一定是大有所獲的,這種刺激是有價值的社會性質的努力的推進器。”(8)

所以,競爭就意味著效率。“經濟效率,是指經濟資源的配置和產出狀態。對于一個企業或社會來說,最高效率意味著資源處于最優配置狀態,從而使特定范圍內的需要得到最大滿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進,或財富得到最大增加。”(9)競爭使人盡其才。同時,競爭者必須以最低的成本生產提供最好的商品或服務,這有利于減少浪費、節約資源,是物盡其用。“競爭促使人們把事情做到極致,講究效益。實踐證明,競爭是效益制度,哪里沒有競爭,哪里就沒有效益”。(10)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就是效率經濟。這種經濟體制的反向表述就是計劃和壟斷。這是兩個相繼發生在中國經濟體制中的現象,是效率的對立物。

計劃經濟時期,前已論述,妄圖通過計劃達到微觀領域的公平。“不管計劃用最的能夠多么詳細地、迅速的和準確的計算出復雜的關系,計劃還是要受矛盾的利益狀況的,而沒有市場機制,就會造成計劃和現實經濟的最優和現實發展之間的最大脫節”。(11)所以,計劃經濟并沒有達到微觀的公平。計劃一切,使廣大民眾的自我設計權利、自我拼搏精神喪失,說到底是剝奪了人民的自由權利和自主權,是對蕓蕓眾生的精神的蔑視。“當一個全面的計劃成為社會一切經濟決策基礎的時候,個人的經濟自由就被大大減少了,個人看不到自己的物質需要和愿望,作為經濟活動的目標而被滿足,而是論為實現計劃目標的工具”。(12)

市場經濟時期,競爭與壟斷是一對天生的冤家。就中國的經濟狀況而言,壟斷主要是行政壟斷,而不是經濟壟斷。因為中國還沒有哪家企業能強大到如此地步,能夠控制某一行業和領域。行政壟斷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最直接的動因莫過于對經濟效益的追求:一方面為政府及所屬部門甚至官員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受行政壟斷保護的經濟活動主體的利益。這可以用經濟學中的“尋租”來解釋。“經濟學中的‘尋租’是指經濟活動者為維護其既有利益而尋求政府管制,阻止其他主體競爭,保持自身壟斷地位,以獲取超過生產要素機會成本的收入的行為”。(13)參照公共選擇學派理論,尋租活動存在的原因是人們把政府當做建立并保持壟斷的工具,尋租活動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及浪費。“生產經營者尋得‘租值’就獲得相當于法律上的壟斷;從供給角度看,政府所屬部門甚至官員個人為獲得自身利益也會有意無意的去設租”。(14)即所謂“在權錢交易中,尋租活動具有雙向性質”。(15)行政壟斷,造成了市場經濟部分領域的無效率。如電信行業:這是一個需求彈性很小的行業,壟斷者-政府的寵兒可以隨心所欲的收取費用,由此卻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如果引入競爭機制,那么我相信消費者一定會得到低廉的價格,優質的服務。因為-競爭意味著效率。

三、·分配·公平

一切的基礎是人具有兩重性-經濟人特性和社會人特性。所以也就有兩種公平:從經濟人角度看,公平是指競爭條件和機會的公平;從社會人角度看,公平是指結果的公平,即現實中的社會平等。(16)

在此,我僅站在社會人的角度來討論結果的公平。因為機會的公平也即微觀的公平形式的公平是和效率相一致的;而結果的公平也即宏觀上的公平實質的公平卻和效率不盡一致。

在橫軸右半面的曲線向右上方傾斜。在這一階段,社會處于逐步階段,分配還不盡公平,隨著生產力的提高,效率也越來越高。人們創造的社會財富也開始增多。人們生活水平越來越高。社會逐漸趨于公平。但是當效率達到一定水平時,公平達到了最高點A點時,如果效率繼續提高,就以犧牲結果上的公平為代價了,社會分配相差越來越遠了。

“每個社會秩序都面臨著分配權利、限定權利范圍、使一些權利與其他權利相協調的任務…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17)

而我們現在的人類社會大都已步入后階段了。所以說當我們把社會福利當作經濟活動的終級目標進行動態時,一個社會并非是效率越高越好,也不是社會收入分配越公平越好。“要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就要求公平與效率之間實現最優的組合,這種最優組合要求的條件是:公平的增加帶來的社會福利的增加(邊際社會福利)與因公平的增加引起的效率降低帶來的社會福利的減少(邊際社會福利)相等。或者說,效率的增加帶來的社會福利的增加與因效率提高引起的公平的降低帶來的社會福利的減少相等”(18)單純依靠微觀上市場經濟的作用不能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最優組合,市場能夠保證效率的不斷提高,但卻必然帶來社會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這是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表現。

在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效率通過市場獲得實現,公平是靠政府在再分配領域實現的。不能片面追求無效率的公平,也不能片面的追求無公平的效率。如果社會失去了效率,那么社會就失去了發展的基礎;如果社會失去了公平,那么社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社會的矛盾必須得到解決和緩和,社會的各方面利益必須得到平衡。“如果一個社會為發揮個人的積極性和自我肯定留有空間,那么在相互矛盾的個人利益之間,群體利益之間肯定會有沖突和碰撞…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衡上述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這在某種程度上必須通過頒布一些評價各種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調整這種種利益沖突標準的一般性規則方能實現”。(19)從這種角度上說,經濟法是一部平衡利益,進行再分配的公平,達到社會正義的法律。

在此,我比較贊同羅爾斯關于正義的第二個原則……羅爾斯在《正義論》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力去擁有可以與別人的類似自由權并存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第二個原則: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這種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的指望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聯系在一起。”(20)正義的第二個原則即差別原則,即允許人們在經濟和社會福利方面存在差別。但這種差別要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尤其是要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境況最差的人的最大利益。差別原則旨在最大限度的提供地位最不利人的期望,是一種關心不幸、照顧弱者、輔助窮人的原則,因而也是一種博愛原則。

四、民商法與經濟法。

作用于微觀領域法律不僅有經濟法,而且有民商法。我以為,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旨在實現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但是所針對的對象是不同的:經濟法是政府管理,通過政府規范來實現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外部性的行為;而民商法是對自身的要求,是內部性的行為,民法規范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活動;商法規范每個企業的資格和內部管理。

武漢大學的漆多俊教授是這樣來評價民商法的“民商法雖然以個人為本位,重在維護個體利益,但它通過對個體自由和權益的維護,不僅有利于促進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于它維持了市場的公平自由競爭秩序,使價值和市場機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因而能使社會經濟在宏觀和總體上得到調節。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由民商法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對宏觀領域的間接(自發的、客觀上的)作用,形成了一種完整和諧的社會經濟秩序,這就是民商法秩序。”(21)

通過前述,我以為,作為完整的、和諧的社會經濟秩序,應稱之為民商經濟法秩序了。

五、總 結

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的,都有一個產生發展的過程。們所要做的就是用歷史的眼光去看待一切,用發展的視角去挖掘和遵循規律。經濟法其實就是一個的產物:在西方國家是適應19世紀反壟斷的需要而產生的;在是適應發展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后起的社會立法必然要借鑒吸取先行的民商法中的有益因素,為己所用,這就決定了社會立法的綜合性。德爾馬爾默爾利用一種雞尾酒調制來說明經濟法的綜合性或者混合性:“取一個調酒器。放進一份商法;用社會發色素使之上色;加進大量的稅法和行政法;用一撮民法調味;撒進大量的社會學和經濟學;隨意搖晃,然后作為冷飲,并為這種法律飲料取名經濟法。”(22)正是由于經濟法的時代性、綜合性,意味著它必然擔負著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歷史使命。我相信,隨著經濟法這門學科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經濟法一定會越來越趨近于它的價值理念和制度精神-市場效率和社會公平。

索 引:

(1) 解中國初期市場經濟之謎(下冊)》 何曉星著 廣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12頁。

(2)《破解中國初期市場經濟之謎(下冊)》 何曉星著 廣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35頁。

(3)《來自競爭的繁榮》 艾哈德著 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 第154頁。

(4)《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經濟法的基礎建構與原理闡析》 邱本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第288頁。

(5) 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經濟法的基礎建構與原理闡析》 邱本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第122頁。

(6)列寧選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75頁。

(7)《一種未來的經濟體制》 奧塔·稀客著 中國社會出版社1989年版 第245頁。

(8)《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主義》 熊彼特著 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 第262頁。

(9) 《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程恩富 著 載法律網2004年。

(10)《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經濟法的基礎建構與原理闡析》 邱本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第288頁。

(11) 《一種未來的經濟體制》 奧塔·稀客著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 第105頁。

(12) 《理解市場經濟》以薩克森登著 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 第138頁。

(13)《競爭法在中國:現狀及展望》 盛杰民著 摘自《經濟法》 楊紫烜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第299頁。

(14)《競爭法在中國:現狀及展望》 盛杰民著 摘自《經濟法研究》 楊紫烜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第299頁。

(15) 《經濟學分析法學》張乃根著 上海三聯書店1995年版 第245頁。

(16) 《破解中國初期市場經濟之謎(下冊)》何曉星著 廣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15頁。

(17) 《法:法律與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 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年1月第一版 第298頁。

(18)《公平、效率與社會福利》任太增著 摘自法律教育網 2003年6月18日。

(19)《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著 鄧正來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年1月第一版 第398頁。

(20)《正義論》羅爾斯著 上海譯文出版社1991年版 第66頁。

(21)《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漆多俊著 載《經濟法研究》楊紫烜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第105頁。

(22)《經濟法》 阿萊克西·雅克曼、居役·史朗斯著 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 第52頁。

書目

《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經濟法的基礎建構與原理闡析》 邱本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破解中國期市場經濟之謎(下冊)》 何曉星著 廣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經濟法研究》楊紫烜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