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與稅法差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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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準則與稅法差異

篇1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稅法;收入確認;差異

會計和稅法之間具有相互關聯性和差異性,企業會計準則稅法在收入上的差異具有歷史性和客觀性,從短期內難以消除。隨著新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擴大會稅之間的差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深入,對會計核算工作和稅收征管工作要求越來越高,兩者之間的差異協調勢在必行。如何正確掌握會計準則的規定,并做好會稅差異的調整使我們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收入確認中存在的差異

(一)收入確認條件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收入》中規定,企業同時滿足將商品風險和報酬進行轉移,并不保留管理權以及收入和成本能進行準確的計量,預計經濟利益能流入企業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收入的確認。而稅法在進行收入確認時,和新會計準則的主要區別是稅法并不考慮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的因素,只要其他因素滿足即可。這種情況下,稅法只確定了收入的行為,而不考慮到以后經濟事項的變化,這樣規定可以維護稅法的剛性,降低稅收征收風險,但也可能導致企業的應稅收入增大,提高了企業的納稅負擔。

(二)分期收款銷售收入差異

分期收款在新會計準則規定中,將其視同融資性質的款項,應按照相關合同的公允價值進行銷售收入的確定,而合同的簽訂價格和合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按照實際利率法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攤銷,攤銷金融計入當期損益。稅法對分期收款進行收入確定時相對簡單,并沒有考慮到公允價值的因素,而只是依據了合同價款和時間規定進行了收入的確認。這種情況下,稅法可以進行固定的稅收征收,不需要考慮未來公允價值變動對收入的影響,而會計準則規定需要充分考慮到未來收入實現的可能性,并將合同價格和公允價值的差額進行了期間損益調整,以完整的反映出企業未來一定期間內收入完成情況,更好的體現了會計的客觀性原則。

(三)提供勞務收入處理的差異

勞務收入的會稅差異主要體現是跨年勞務收入的確認上。新會計準則規定如果能夠進行準確的估計,成本能得到預期補償,應按照勞務收入的百分比進行收入的確認,而如果跨年勞務收入預期成本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應將預期或者已經補償的金額部分進行收入的確認。而稅法并不考慮到勞務成本是否能夠預期得到補償,只要企業提供了勞務就應該進行收入的確認。從會稅差異角度來看,會計準則的規定更能體現出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在預期收入不能得到補償的情況下,暫緩進行了收入的確認,防止企業虛增勞務收入。而稅法更多的是基于勞務行為的本身,只要企業提供了勞務就應該進行稅收收入的確認,而不去考慮企業能否獲取未來的預期收入。

(四)讓渡資產使用權和捐贈收入

新會計準則對于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確認只要滿足收入的經濟利益能流入企業并且可以可靠計量即可。而稅法由于存在減免稅的規定,對于讓渡資產使用權中的國債類收益免稅,不計入稅法收入范疇。因此,會稅差異主要體現在收入的范疇上,而對收入的確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因為受到捐贈而獲得的資產,不納入收入范疇,應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對為受到捐贈而獲得的資產,無論是貨幣性資產還是非貨幣性資產都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收入確認差異的協調

(一)加強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制度規定上的交流與合作

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分屬兩個部門,財政部在制定會計準則時,更多的站在會計準則的基本原則進行制度規定,而國家稅務總局在進行稅法制定時更多的是強調了稅收的基本原則要求,兩者所在制度規定時所站的角度不同,因此,難以避免的將出現一定的會稅差異。為了減少會稅差異,兩個政府部門應積極的進行相互的協調,在制定和修訂相關規定時,應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和協調,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差異,提高會計準則和稅法的適用性。

(二)對已發生的差異應該積極相互協調

一方面,新會計準則應積極的和稅法相互協調,盡量減少會計準則中關于收入確認的時間性差異。規范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之間的相互調整分方法,簡化計算。必要時,可以將會計核算中的相關信息提供給稅務部門,提高稅務部門征管效率,降低稅務部門的稅收征收成本。對于規模較大的企業,應積極的建立起企業內部的稅務會計核算體系,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處理,確保會稅差異能通過會計核算反映,提高應納稅款的準確性。另一方面,稅法在進行相關規定時,應積極的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相互協調。比如對于會計準則中對于收入確認的限制條件較多的情況下,稅法應積極的吸收規定,采用合理的限制性規定,避免擴大了非實現收入的增收,加重了企業的納稅負擔。為了防止企業在會計準則規定中利用風險估計方法,有意進行偷稅和延遲納稅的行為,稅務部門應積極的進行稅務稽核,防止因為會稅差異協調而導致企業偷漏稅擴大的情形。同時放寬對企業會計方法選擇的限制。對征管妨礙不大的情況下,稅法在相關規定中,應減少文字上和新會計準則的不同,盡量減少文字上的差異,防止制度執行過程中引起不必要的歧義。同時,應該積極改進稅制,規范差異、明確調整范圍,避免企業納稅人重復納稅。

作者:李剛 單位:鄭州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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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收入準則;企業發展;影響分析

一、新收入準則實施概述

從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看,我國市場經濟生態比較完整,但仍然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市場主體引發的,其癥結在于企業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不實現象,甚至很多財務信息都是偽造的,會計參與市場經濟管理的主體合法性、合理性和會計獨立工作的職責并不明確,而通過法規的形式明確了會計準則,這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依法經營和嚴守會計職業道德的法治訴求,從這個角度來說是積極且有現實意義的。在為所有企業帶來巨大影響的同時,也為應對新收入準則變化可能給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提供了充足的時間。從長遠發展角度來看,新收入準則的實施,對于一心想做好經營業務、進一步發展壯大、與國際接軌的企業來說,意義非凡。

二、新收入準則的主要內容分析

(一)識別合同

識別合同,應該是流程中重要的一環。分析合同的過程中,很多人認為合同與新收入準則無關,但有些合同會產生收入,應該按其他準則確認收入,如租賃、保險等。和IFRS9相關的合同也不屬于新收入準則的范疇。因此,一定了解與新收入準則相關的合同,合同可以是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但必須滿足以下五個條件:(1)合同已被通過,雙方承諾將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2)權利和義務確定;(3)支付條款清楚;(4)商業實質完整;(5)很可能收回對價。以上五個條件里,前三項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層的判斷,什么是商業實質?通常來說,如果履行合同會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如風險、時間分布、金額),可能就會有商業實質。反之,則可能沒有商業實質。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對價”?對于與新收入準則相關的合同,管理層評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對價”時,只考慮客戶的能力和意愿。只有當客戶既有能力又有還款意愿的時候,管理層才能估計“很可能”收回對價。如果管理層“自己”愿意降價,應該按照“可變對價”的要求入賬(而非以此評估“收回對價”的可能性)。這里還涉及到合同合并、合同變更等問題。1.合同合并。一是公司會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和對方訂立一攬子交易;二是訂立數份合同時,其中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三是數份合同里承諾的商品或服務構成了一個“單項履約義務”。當公司有以上這幾種情況時,需要將這些合同合并后再考慮確認銷售收入。2.合同變更。公司如果對銷售合同進行變更,需要考慮變更的性質。最簡單的變更是這樣的:比如公司A與客戶B簽訂銷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幣100元的單價,銷售100件產品給客戶B,貨款共計人民幣10000元。10天后,公司A交付了80件產品,并確認收入人民幣8000元。第20天(即變更日),雙方簽訂變更合同,除原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之外,公司A以人民幣100元的單價再銷售50件相同的產品給客戶B。分析:由于增加的商品和銷售價款可以明確區分,而且新增的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的單獨售價。因此,變更部分應該按新合同進行處理。再如,如果合同變更后的價格不能反映增加產品的單獨售價,而且在變更日,“已轉讓產品”與“未轉讓產品”之間可以明確區分,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尚未提供的產品”及“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處理。此外,如果合同變更后的價格不能反映增加產品的單獨售價,而且在變更日,“已轉讓產品”與“未轉讓產品”之間不能明確區分的,應將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由此對已確認收入產生的影響,計入變更日財務報表。

(二)識別履約義務

公司提供一體化產品,合同上列了一長串商品以及服務。每一種商品和服務都是履約義務嗎?這是不確定的,公司提供的一體化產品,一般包括三種形式:(1)有形商品;(2)無形的服務或權利;(3)通過“提供重大服務將不同商品整合起來”的組合。需要仔細分析合同和公司慣例,才能知道它們是否“可明確區分”。履約義務就是在合同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的承諾。例如銷售商品、轉讓使用權、特殊經營許可等。會計師事務所和客戶簽訂的合約里提到的,“完成審計服務并出具審計報告”,就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履約義務。其包含兩個方面:第一,它有單獨的使用價值。即,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的使用(或與其他易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第二,該服務或商品基于合同是可區分的。除了書面合同里列明的承諾,公司也可能為客戶提供一些未列明的服務,比如免費的維修。如果客戶有一個合理預期,認為公司會繼續提供某項免費服務,該服務可能也是一個可區分的履約義務。另外,可能成為履約義務的還包括公開宣布的政策,以及特定聲明等。例如,移動運營商“辦話費流量套餐送手機”的業務,通常包括賣手機、賣話費和賣流量三個履約義務。為什么可以分開呢?因為手機可以單獨使用,話費和流量能夠通過用戶使用來使運營商獲益———說明它們“本身”是可區分的;在套餐合同上,這幾項內容是分開注明的,說明運營商在合同中做出了可區分的承諾。而不可區分的有,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就有可能“不可區分”,即,可能不屬于分列或單獨的履約義務,由于公司C(或其他競爭對手)經常向其他客戶銷售相同的商品和服務,因此,每一個商品和服務都可以被單獨或與其他商品一起使用,“本身”是有價值的。另外,客戶D也可以從這些商品和服務中獲得經濟利益。綜上所述,每一項商品和服務都符合可明確區分的第一個條件———有單獨使用價值。但是,公司C并沒有在合同內承諾“分別銷售這些商品和服務”,而是承諾將這些商品和服務整合為一個能夠發揮功能的主體。因此,這些商品和服務不符合明確區分的第二個條件———基于合同可區分由于該合同未滿足“可明確區分”的第二個條件,因此公司C需要將所有的商品和服務合并起來作為一個履約義務。另外,還涉及需要重大修改或定制———通常與文創類合同相關。比如A公司向文化公司F要求設計外包裝,并要求F公司設計的外包裝符合國際某項標準。在這個例子里,“定制服務”雖然基于合同是可區分的,但沒有單獨使用價值,因此它是“不可明確區分”的,需和外包裝合并起來作為一個履約義務。還有像保修或保證,根據行業慣例或法規,公司有可能向客戶提供一段時間的保證。保證有不同的性質,某些僅通過保證賣出的商品能夠按合同規定正常運行(如包退、包換),某些則需要公司提供增量服務(如包修)。例如,華為公司對每一個已銷售的手機都有一年的保修義務。如果客戶沒有選擇權,該保修是沒有單獨售價的,客戶無法單獨使用這個服務并獲得收益。因此,它不是一個可區分的服務,應該和原商品一起作為一個履約義務,根據相關方法確認收入。如果客戶擁有選擇權,比如購買手機時可以選擇是否需要額外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修服務。由于該保修有單獨售價,可以單獨使用并獲得收益,因此屬于一個可區分的服務,即,是一個單獨的履約義務。它需要與原商品一起,根據本文第四步所述方法分攤交易價格,并根據相關方法確認收入。

(三)確定交易價格

確定交易價格,在企業向客戶提供商品及服務的過程中有權收取的對價,表現的形式主要是通過合同條款來實現的,這種合同條款在某種程度上是依靠平常的交易行為約定俗成的。而對于交易價格產生影響的原因是多樣的,包括:(1)可變和限制對價;(2)融資變化成分;(3)非現金的即時對價;(4)某種應付客戶對價等。所以在確認交易價格時,一定要明確是不是可變對價時,首先要確認金額;其次是“在不確定性”消除范圍內,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極有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重大融資成分,新收入準則引出一個較特殊的概念———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是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或服務時應支付的現金(現銷價格)。有時候,交易價格和“合同對價”的金額是一樣的,但有時候,它們之間有差異。例如,如果公司“交付商品或服務”的時間和“收款”的時間有較大的間隔(比如一年以上)時,該差異就會產生。“合同對價”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有融資成分,需要在合同期間按實際利率法攤銷。例如,供應商G向超市H銷售貨物,并第一次向超市H支付陳列費。按照慣例,供應商G并不能控制超市H員工布置柜臺的行為。另外,陳列柜臺的所有權也不會轉移給供應商G。因此,供應商G無法通過陳列費控制商品或服務,即,陳列費不屬于由超市H向供應商G提供的一項單獨的商品或服務。

(四)分攤交易價格

分攤交易價格時,首先要考慮各履約義務的單價,而不是有沒有滿足公平的原則。所以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需要重視合同的生效時間,以及是否包含復雜的履約義務,按照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各個單項的履約義務。第一步,獲得單獨售價,公司在類似環境下銷售該商品給類似客戶的價格(即:可觀察價格),就是“單獨售價”的最佳證據。第二步,估計單獨售價,如果沒有單獨售價,公司可以按照恰當的方法,估計單獨售價。恰當的方法包括市場調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市場調整法,即根據某商品的市場售價,考慮本企業的成本和毛利等進行恰當的調整后,確定單獨售價。余值法,指“交易價格”減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觀察的單獨售價”之后的余值,確定某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僅限于該商品或服務具有高度可變或尚不確定的情況。另外,需先將合同折扣分配到其他履約義務,然后再使用余值法。第三步,分攤交易價格,公司按照各履約義務的單獨售價,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履約義務。第四步,收入確認時間或期間,根據新收入準則,公司應在履行合同中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其中,與現行準則差別最大的部分就是“控制”。控制是指能從該商品的使用中獲得幾乎全部經濟利益,而獲益方法包括以下幾種:(1)用來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2)用來提升其他資產的價值;(3)用來減少負債或費用;(4)用來買賣;(5)用做借款的抵押;(6)持有。

三、新收入準則產生的變化及對企業的影響及策略

(一)對會計信息系統的影響

在新收入準則的條款下,會計信息系統必然會發生一定的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與原有信息系統的模塊不一致,要通過調整后才能繼續使用,所以要建立新的數據信息庫來滿足新收入準則變化后引起的一系列問題,特別是在定制合同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同時,企業要加強會計人員的培訓,讓他們盡快盡早地了解會計信息系統的變化,以提高信息系統升級后的應對能力和操作能力。

(二)對財務指標的影響

新收入準則推行后,在收入確認和計量原則方面變化較大,這種變化主要是應對一些產業產品的變化或者不同行業的變化,其目的是使收入更加明晰,使各階段的收入能夠得到確認,同時,對合同的履行也具有積極影響,這種影響本身是積極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利潤率指標的壓力、提高盈利能力指標,進而顯著增強運營能力。

(三)對稅收的影響

新收入準則對稅收的影響總體來看是積極的,不再是簡單的資金收入確認原則,雖然當前仍然在沿用這套方法,但是后期勢必要改變。通過商品或產品的服務,所體現的控制權,即歸屬于某個企業的端口,同時對于商品和服務的轉移權來定義歸屬,應該說這是一大進步,但同時對于企業來說沿用的收入確認并且再次制定了商品服務銷售在稅法上的收入確認原則,這就給新收入準則的財稅差異帶來一定影響。在對新收入準則下的交易價格進行探討時,最理想的交易值就是概率統計分布上的交易價格,但是也要對非現金對價和現金流的時間價值以及信用風險等進行全面考慮,但是由于稅法不用考慮這些問題,因此造成了財稅差異現象。

(四)對財務披露及職業判斷的影響

新收入準則實施后,對于披露的影響主要是體現在要對合同內容中所規定的條款涉及履約義務信息的披露,這種披露的本質訴求是提供對等的權益保障來實現保護,同時要明確資產負債信息、交易價格等。而對于職業判斷來說,一定要按新收入準則的標準來實行,比如,對于財務報表中的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項目,不能再按原來的規范和標準來完成,要按新收入準則的規定來執行,這是判斷會計職業規范的重要因素,比如,單獨售價不被發現,就需要企業選擇合適的方法,比如市場評估法等,而當單獨售價存在較多的不確定因素時,就要選用余值法進行估計。從這一點來看,新收入準則的實施對于企業的發展和財務本身的職業規范來說是積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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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新技術企業; 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

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迅速崛起,已成為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帶動作用最大的產業,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方面起了關鍵作用。在依靠外部環境改善和國家政策支持謀求發展的同時,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的企業特征及運營特點,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最優稅收籌劃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

一、未雨綢繆――做好前期規劃工作

這是作為每個企業投資者首先必須抓住的基本要點,更是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是要確定有利的產業領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很多,有電子產業、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等等,不同領域產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投資者認真考慮不同領域稅收政策的差異,進行必要的稅收規劃。

二是要辦理必要的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業資質之上,每項政策優惠最終能否獲得,關鍵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質證書文件。所以,企業應盡快申報自身的知識產權或提前安排以獨占使用方式擁有該自主知識產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至關重要,這也是稅收籌劃不得不把握的關鍵環節。

三是要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一項稅收優惠能否獲得,稅收籌劃能否成功,最終決定在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的審批這一關上,這就要求企業的相關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時常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適時調整納稅籌劃策略,才能保證籌劃的時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高新技術企業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都必須依法交納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權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一定會重于一般納稅人。

首先,最近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6%和4%),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作了調整,將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該項規定的調整,無疑大大減輕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多為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高的可達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再次,企業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要增加會計成本。如增加會計賬簿,培訓或聘請高級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減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最后,企業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被排除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范圍外,這無疑加重了利用先進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直接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由于生產的大多為高附加值產品,這些技術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對于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較合適;對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分立的形式,盡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具備小規模納稅人條件而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取得節稅利益。

三、降低稅基――費用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來講,原計稅工資標準取消,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放開,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新所得稅法限額內,在不違規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盡量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結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特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于研發費用集中性的投產初期的企業可以做一定的選擇,以便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四、準確把握――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將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新設高新技術企業需經營一年以上,新設立有軟件類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考慮先通過申請認定“雙軟”企業資格,獲取“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年經營期滿后,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能獲取更大的稅收利益;無法掛靠“雙軟”企業獲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通過收購并變更設立一年以上的公司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同的時期都有許多條款,如:免征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軟件生產企業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產品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納稅,并準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高新技術企業要具體分析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同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相對照,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更是隨處可見。舉例如下:

一是對于符合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對于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作出了規定,因而對于欲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必須對研發費用從長計劃。

二是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是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從稅收的角度看比直線法可以增加當年的費用,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做好準備,規劃好企業的經營范圍、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員等關鍵性的技術點。

另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核算中也要關注細節。在財務核算上,注意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避免將資本性支出變為經營性支出;正確區分各項費用開支范圍,注意不要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在免稅和減稅期內應盡量減少折舊,在正常納稅期內應盡量增加折舊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納稅,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壯大企業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應立足資源優勢,不斷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和產出,遵循科學的稅收籌劃原則,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稅收籌劃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較高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M].2006年修訂.

[2] 財政部.企業會計制度[M].2006年修訂.

[3] 蔡昌.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與運用技巧操作[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4] 閻靜.論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