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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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總則
1、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將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監理制,審計制、支付會簽制、項目管理廉潔制。
2、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應始終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嚴把工程質量關,合理處理質量與進度、質量與效益的關系,樹立“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項目”品牌工程意識。
3、污水處理理工程建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工程建設前期準備工作;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制度;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制度;污水處理工程審計制度;污水處理工程付款審批制;基建工作人員廉潔制度。
一、 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前期準備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立項、(二)、規劃紅線:(三)、選址意見書:(四)、委托初步設計:(五)、組織初步設計和設計方案評審:(六)、委托施工圖設計并組織評審:(七)、辦理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嚴格按基建程序辦理前期相關手續。
二、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招投標制
(一)招標范圍、招標方式:
1、凡由江蘇大禹水務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實施的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建設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必須依法進入招投標有形市場進行招標。
2、工程建設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的由江蘇大禹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組織招標、竟爭性談判和詢價等方式實施。(招標程序詳見該章第八節)。
3、如確實有特殊情況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可以簡化招標程序,縮短招標時間,但仍然需進入有形市場進行招標。
(二)招標
1、進入有形市場建設項目的招標,原則上均應委托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人擇優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約定收取費的標準。
(三)編制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1)、投標邀請書(2)、投標人須知
(3)、合同主要條款(4)、投標文件格式(5)、提供工程量清單
(6)、技術條款(7)、設計圖紙(8)、評標標準和辦法
2、污水處理工程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函:招標文件中明確所有污水處理工程的投標保證金為不低于投標總價的5%,且必須從投標單位基本銀行帳戶匯出,不得以現金方式交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中標合同價的10%。每個中標單位并且必須交納為中標價2%的廉政保證金。
3、污水處理工程評標評定辦法:對于污水處理管道工程宜采用以經評審的最低價法,對于技術上有特殊要求的污水處理工程,可以采用綜合評價法,綜合評價法的評分因素及分值按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4、相關取費費率標準:施工單位投標取費費率按相關標準計取,如費率計取由限值范圍的,一律按低限取費。
5、由招標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須由江蘇大禹水務有限公司指定的相關人員流轉后由總經理審批認可后才能發放招標文件。
(四)投標
1、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不得少于三個,如少于三個則必須重新招標,而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可進入竟爭性談判確定,比價采購。
(五)開標、評標、定標
1、開標、評標由招標人委托的機構組織進行,進行公開開標、評標和定標。
(六)由江蘇大禹公司組織的內部邀請招標
具體實施細則如下:(1)成立招標管理領導小組:其人員必須有區水務局紀檢監督人員一名,其它人員由江蘇大禹水務有限公司分管領導、技術總工程師、工程部或設備部等人員組成,招標工作小組人數不得少于五人。2)邀請投標單位數量:,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施工能力、資信良好的施工單位或供貨商發出投標邀請書。(3)工程建設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由招標工作小組集體討論并形成書面意見報主要領導簽字同意也可直接發包,也可采用內部邀請招標。(4)施工單位或供貨商的資格審查與擇優機制
1、施工單位(供貨商)的選擇實行淘汰機制。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施工單位(供貨商)定期進行質量跟蹤和復評,如發現施工單位(供貨商)在所負責的項目過程中出現質量不合格或發生安全事故,在以后的施工(供貨)中將嚴禁該施工單位(供貨商)參與,還要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2、每年年底將對通過內部邀請招標的施工單位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將二年內不得參與內部邀請招標。
三、 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制
(一)、簽訂合同范圍:所有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項目都必須簽訂合同(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供貨合同,廉政建設合同),合同應公開化,規范化。
(二)、合同管理:大禹公司工程部和綜合部負責所有合同的歸口存檔管理,合同內容的起草、談判、修改均由負責該項業務的公司經辦部門與有關單位洽談。
(三)合同的組成:組成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條件、技術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和中標的投標文件等一系列內容。
(四)合同簽訂時效:
通過公司內部招投標的建設項目,中標單位確定后五日內與公司簽訂相關合同。
(五)合同會簽制:所有合同實行會簽制度,由法人代表簽字生效。單項合同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公司總經理簽字蓋章生效,單項合同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并蓋章生效,通過招標的合同需由鑒證機構簽字蓋章后生效。
四、 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施工監督管理制
實行招標制的污水處理工程均實現工程建設監理制。
(一)、監理職責
1、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和專題報告,根據各時段工程進度編寫工程量清單和資金預算申報表,每月工程量完成申報表,并按時向建設單位工程部報送。
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認真做好分項工程驗收和隱蔽驗收。并嚴格檢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及質量證明材料,并做好各種材料的二次送檢工作,合格時予以確認。
3、監理員應認真履行監理員職責,并做好監理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4、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監理人應實施旁站管理。對施工全過程開展跟班監督。旁站管理方案應在施工前2天送達項目工程部和施工承包人各一份。
(二)、甲方現場代表職責
1、工程開工前,工程部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進行圖紙會審、技術交底工作,進行交樁工作,各施工單位必須進行復測,并經監理工程師復核報工程部備查。
2、甲方代表每天親自到施工現場,認真巡查監督工作,并做好有關記錄 。
3、對于出現的的工程質量問題,由工程部、施工單位、監理方互相配合,做好記錄,督促整改,必要時召開專題質量分析會,綜合分析問題,研究解決辦法。
4、工程部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跟蹤審計等單位代表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5、工程部現場代表負責簽證計量工作。
(三)、材料管理工作 1、凡由公司組織購買的材料設備,按下列程序執行:(1)由設備材料部拿出初步購買方案,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實施,重要材料設備必要時須經總經理審批決定。(2)材料進入工程現場時,設備材料部管理人員應進行嚴格驗收,確保規格品種與合同一致,數量正確,質量標準符合要求,并分品種登記臺帳。
2、凡由施工單位采購的材料均應按下列要求執行:(1)、為保證工程質量,各承包人和監理人員應嚴把材料(含成品、半成品的材料)質量關,堅決杜絕不合格材料進場。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必須具備二證,即產品出廠合格證和材料二次檢測報告。(2)、進入現場材料、構配件、設備的復驗。鋼筋、混凝土等試件應送有資質的檢測中心檢驗,混凝土試塊還應送檢測中心養護,混凝土試塊需由甲方現場代表和總監隨機抽樣做好后當場送檢。(3)、為保證混凝土強度質量,污水處理廠和提升泵站要求使用商品泵送混凝土。(4)、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如防水材料、水衛電器主要配件),應事先書面報告建設單位確認后方可采購。否則,視承包人違約。(5)、嚴把材料價格關,由施工單位臨時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價格由公司現場代表報分管領導核定后方能生效。
(四)、工程計量簽證工作
1、施工所有項目均采用工程計量簽證,由甲方現場代表、監理、跟蹤審計、乙方四方簽證計量。
2、計量簽證不能重復簽證(既在竣工圖中體現又在簽證單上簽證),發現重復簽證,對簽證人員(建設單位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施工方、監理方)按簽證數量計算的金額處以三倍罰款。情節嚴重移交司法機關以法處理。
3、涉及土石方開挖和回填的計量,污水處理工程的管道土方開挖放坡原則規定不得超過如下標準:挖土深度≤3m為1:0.2;3m 5m為1:0.5,特殊土質除外。
5、工程量簽證計量,由承包人提前2天通知公司工程部和監理人,公司工程部將會同有關人員到現場計量,并在簽證單上簽字
6、簽證計量工作應及時進行,工程計量不能超過一星期,超期則公司工程部和監理人員可拒簽。
7、工程量減少的項目與工程量增加的項目同標準計量。
(五)、工程設計變更工作
由公司工程部會同設計人員對項目進行論證,涉及的變更金額小于1萬元的由現場代表簽字認可,1萬元與5萬元之間由現場代表、工程負責人會簽,5萬元以上需報請經理辦公會研究,經總經理簽字確定。
(六)、工程進度和投資控制管理 1、依據招標文件、合同、己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有關規范要求,及時審查批準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工程進度計劃方案。
2、認真核定工程量,并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日期,及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和工程進度款。
4、核定并簽發施工中發生的臨時計時工日。
5、如遇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或其它可能延誤施工工期的情況,要及時通知承包人,以免延誤工期。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的結算方法為參照原招投標的價格執行,如原招投標中沒有相同或類似價格的,按當時施工期的供應價并按投標時下浮相同比例按實結算。
(七)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1、監督檢查施工質量的內容主要有:
(1)施工單位質量檢測人員及設備是否到位,質量自檢系統是否完備。
(2)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是否到位。
(3)各道工序的施工質量是否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
(4)施工過程中現場取樣(公司工程部現場代表必須在場并簽字)。
(5)及時處理質量缺陷,避免出現重大質量事故。
(6)進行分部工程和隱蔽工程的中間質量檢驗。
(7)組織竣工驗收。 2、監督施工單位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具體參見市政府關于頒發《常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若干規定》的通知,詳見附后),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檢查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3、隨時檢查施工單位工地文明施工情況。
4、嚴格執行標準、規范、認真負責、公道、公平、公正開展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處理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中,對被監督方要一視同仁,不偏袒、不刁難,秉公辦事。
(八)工程竣工驗收與資料管理
1、工程驗收準備工作:施工單位應完成收尾工程、竣工驗收的資料準備、竣工項目自檢自驗工作。
2、竣工驗收標準:污水處理工程應嚴格遵守《給排水構筑物施工及驗收規范》、《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97)。
3、工程竣工驗收內容:一是資料驗收,施工單位應按合同要求提供全套竣工驗收所必須的資料,并應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二是實物驗收。實物驗收包括建筑工程驗收、安裝工程驗收和特殊工程驗收3部分內容。
4、工程竣工資料的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由公司工程部負責審核,對本工程涉及的文件、圖像、設計圖紙、施工簽證、中間驗收、竣工圖等各項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存檔(對于管網竣工圖應有GPS坐標圖)。
(九)工程結算審計管理制度 (1)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60天內將竣工資料及工程結算資料送交建設單位。
(2)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后10天內,由該項目工程技術人員對工程中的所有變更及簽證進行匯總、歸檔,作為決算依據。
(3)經相關人員初審完畢,報區審計局或財政局指派的審計單位進行工程審計。
(4)審計報告定稿前,根據有關合同及工程審記會議紀要將工程審計情況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匯報,領導在工程審記會議紀要上簽字認可后才能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5)送審價超出審定價5%以上的審計費用中核減額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在支付工程款時進行扣除。
(6)公司可隨機抽樣10%-20%的工程結算資料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復審,如終審價差異超出5%,則采取通報和禁入市場方式對跟蹤審計單位進行考核和監督。
(十)工程付款審批制
(1)、凡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項目付款均須采用審批制。工程經辦人員和財務人員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填寫付款專用申請表,專用表需有經辦人員和工程現場代表,項目負責人、財務總監、分管領導逐一簽字后再報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撥付。工程結算時,付款專用申請表后需附工程審定單,工程合同等作為附件,報公司財務存檔。
(2)、公司工程經辦人員根據總經理審批意見,由施工單位或供貨商提供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正式發票,施工單位或供貨商提供發票數額與每次審批付款數額相一致。
(3)、工程經辦人員填寫付款專用申請表的金額、時間,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執行。
(4)、以上付款審批程序只能由公司內部經辦人員流轉,不準施工單位和供貨商外來人員進行流轉。
(十一)基建工作人員廉政制度 (1)基建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有關法規,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光明磊落、廉潔奉公。在簽訂工程合同時,同時簽訂工程廉政合同。
(2)在基建業務洽談中,堅持決策者不接待,接待者不決策和重大項目集體討論決定的原則。
(3)在業務交往中,拒絕有關廠商或施工單位所贈禮品、禮金等。
篇2
一、資金預算管理
本項目屬中央財政專項項目,因此,對本項目基本建設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并按省水利廳批準的用款計劃執行。
二、資金使用管理
1、該項目資金設立專帳、專戶管理;資金使用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符合概算,預算確定的范圍和標準;必須完備手續,符合規定的程序。
2、資金的申請和撥付應根據項目概算、年度投資計劃、施工計劃支出預算,施工進度,支出預算等辦理資金的申領和撥付。
3、資金的使用必須進行認真審查,包括的內容:
(1)支付憑證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善,金額是否正確;
(2)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3)是否符合財務預算,用款計劃;
(4)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
(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規定等。
三、工程預付款的管理
1、工程預付款的支付程序;由承包商申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核,項目部施工組人員審核后,呈項目法人審批,并提供合法的預付款收據。
2、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方式是很行轉賬結算,嚴禁現金支付。
3、工程預付款由財務部門按合同,承包單位及標段進行管理,項目部及施式組要積極配合財務部門同承包商及時核對工程預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況,防止多付少扣。
四、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管理
1、實行預算控制,嚴格按省水利廳批準的用款計劃數額內控制使用。
2、建立并規范審批手續,由項目法人一支筆審批。
3、遵守規定的內容和開支標準
五、工程價款結算形式與手續
根據本工程的特點,確定定期(每月)或階段性進行結算。
1、由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將結算申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并附本次結算工程量的證明材料。
2、工程監理按照合同約定及工程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內容為本期工程量是否屬實,單價是否為合同約定,若存在差異,要求承包商重報,若無問題,編制月進度支付憑證,簽發計量支付憑證,報項目部現場管理機構。
3、項目部現場管理機構的有關人員,對監理審核上報結算進一步核定,重要為工程量計算是否正確,若無問題,簽發工程款結算支付單,報項目法人審批。
4、財務部門付款時,必須重點審核累計結算款,預付工程款的扣回數,質量保證金累計數是否一致,本期支付數計算是否正確等,若沒有問題,辦理工程價款支付手續。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規范供水用水行為,合理保護和利用水資源,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居民生產、生活和其它各項用水,維護城市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和開發、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供水企業必須為人民生產生活優質供水,出廠水質應符合國家頒發的《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用戶,由用水戶另行處理。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內的供水、用水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市供水公司負責本規定的執行(行政處罰部分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執行)
第二章供水管理
第六條保護水資源人人有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供水單位的源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區域內游泳和堆放、棄置、傾倒、排放污染物及進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危害取水設施衛生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城區供水主管壓力不低于0.14兆帕,管網未端壓力不低于0.08兆帕。
第八條嚴禁有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與城市供水管道連通,以防污染水質。嚴禁在城區供水范圍內打井取水。
對新裝及搶修管道,應進行清洗和消毒處理,確保水質不受污染。
第九條供水企業應保證不間斷供水,對有計劃停電、檢修、維修及新管并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的,應提前進行通告。因管道破裂、供水設施損壞,供電不正常等特殊情況造成停水,供水企業應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
第十條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供水企業的計量管理,用于計價的各類水表必須符合國家的計量檢驗標準,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水表禁止安裝。
第十一條城區供水中涉及用戶特別是帶有壟斷性質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服務等主要項目(如用戶管網配套增容、維修、計量器具安裝),勞務及重要原材料、設施等價格標準,應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用水戶有義務保護好供水設施和計量設施,并協助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接水管理
第十三條城區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區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區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用戶申請裝接水(包括表內、新建房屋、表外新裝、擴大管徑、表徑改建、二次加壓、改變用水性質、變更戶名)應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效證件,方可辦理立戶手續。
第十五條水表安裝原則上單位院內裝一總表,直管公房、商品房每棟裝一總表,私人3--5戶裝一總表,逐步過渡到一戶一表。供水管道口徑不小于或等于水表口徑(水表口徑的審定見附表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私自接管用水。室內外用戶供水設計圖紙需經供水單位審核,由具有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
第十六條建筑施工、市政建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用水應向供水單位申請,待批準后,裝表計費。城市消防栓為火警專用,由供水企業和消防部門共同管理,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所需費用與消防栓維護費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用水戶必須與供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合同,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擅自向他人轉讓供水。
第四章抄表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供水企業每月抄收用水戶的計費水表,按照計費水表記錄的月用水量及用水性質相對應的水價標準計收水費。用水戶應按月交納水費。接到繳費通知單30天內未交納水費的,按照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5‰滯納金,單位用戶以銀行托收單日期為準。沒有正常理由或特殊原因,兩個月不交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實施暫停供水。
第十九條用水戶按照用水性質分表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只計費水表時,供水單位按照最高類別的水價計收水費。
第二十條用水戶要求停止用水,應在停水前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結清水費、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用水戶報停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為自行銷戶。
用水戶若須更改戶名、更改帳號,應及時到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章供水設施維修管理
第二十二條供水企業埋設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的供水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關、停供水設施上的閘閥及損壞供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用水戶的供水管網及供水設施(自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接水碰頭點開始)維修改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用水戶承付。
第二十四條用水戶建設的供水管網及供水設施,均由供水企業統一進行管理,其使用權歸用水戶所有。供水單位在保證原用水戶正常用水的情況下,有權在其管網上即總水表前增加和發展新用水戶。
第二十五條未經供水企業同意,用水戶不得在供水主管上切口接水及隨意改變管線走向,改變水表口徑、管徑、閘閥位置等。
第二十六條供水企業管網及附屬設施上嚴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堆放超重物,其它工程(煤氣管道、光纖、電纜等構筑物設施)距離供水設施應按設計規范要求。施工若與原供水設施發生矛盾時,應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協調解決。
第二十七條供水企業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自覺接受用戶監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利,刁難用戶謀取私利,不得損公肥私。
第二十八條供水企業接到用水戶維修電話應及時進行止水并組織維修。
第六章計量器具管理
第二十九條水表須由市技術監督部門檢定或其授權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第三十條新裝水表的安裝,必須實施安裝前首次檢定。
第三十一條已安裝或正在使用但從未檢定的水表,必須接受強制檢定。
第三十二條水表檢定收費標準和檢定周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見附表二)。
第七章二次加壓供水管理
第三十三條對水壓有特殊要求需建設二次加壓供水的單位,其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頒發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由供水企業統一規劃設審。
第三十四條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必須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定期清潔和消毒,保持水質不受污染。
第三十五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三十六條二次供水單位必須接受并配合供水管理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定期對二次加壓設施的衛生監督管理,對水質不合格的二次供水單位停止供水,直至合格為止。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違規行為,并處5000至10000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的。
2、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或地下的安裝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行為的,處200至2000元罰款。
2、擅自改管、改線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并處以直接經濟損失1至2倍的罰款。
3、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道連接,除拆沒管材外,處2000至5000元的罰款。如由此影響水質的處以5000至10000元的罰款。造成后果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擅自在城市供水設施上裝泵抽水的,除拆沒器材外,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5、盜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除拆沒管材外,并按管徑流量和時間計收水費并處同等水量的1至3倍罰款(見附表四,生活用水按16小時/日,生產用水按24小時/日計算)。
6、改變用水性質隱瞞不報的,按最高用水價格補繳差價,并處所發生水費的1至3倍罰款,最高罰款不超過3萬元。
7、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污染單位或個人負責治理,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由環保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用水戶應負責保護好水表和表井,不得私自拆裝,破壞或用其它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滯行及倒撥表針等影響水表正常運轉的,除拆沒管材,按用水戶前3個月最高月計算水費外,并處同等水費的1至3倍罰款。
9、蓄意破壞、盜竊供水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利用公共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裝置或接地導線,除責令拆除外,并處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篇4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建設與管理,加快解決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及《*自治州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上級和本級財政投資的我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
第三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主要指解決農村鄉鎮集鎮、村人口的生活用水及牲畜用水的工程項目,不含農村生產用水工程項目。
第四條農村飲水安全標準:水質、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證率達不到水利部、衛生部《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評價指標體系》基本安全規定的,為飲水不安全。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準: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或衛生部《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節為20~40升;居民從公共給水點取水往返不超過20分鐘;水源供水保證率為90~95%。
第五條凡因開礦、建廠及其它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解決,水利部門依法督促落實。
第六條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執行國家補助為輔,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提倡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出資參與或合作興辦農村飲水工程,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必須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效益優先、建管并重的原則,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水資源,提高全民節水意識,防止水資源浪費,確保工程長期穩定地發揮效益。
第八條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發改、水利部門統一規劃,統一申報建設計劃。水利部門是國家投資部分的產權代表,統一進行行業管理。
第二章項目的申報、設計和審批
第九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實施參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第十條申請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必須在已經批準的《農村飲水現狀調查報告》確定的建設范圍以內,在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實行優先:解決飲用水氟砷超標的項目優先,規模大、效益好、解決人數多的項目優先,通過改造現有集中供水工程并延伸管網擴大供水范圍的項目優先,有解決農村學校飲水安全任務的項目優先。
第十一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要保證供水水質和便于管理,有條件的地方盡可能實行集中供水。距縣城、集鎮自來水廠較近的農村居民點,可依托已有自來水廠進行擴建、改建,輻射延伸供水管線,提高供水質量和效益。
第十二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擴大)初步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單項(擴大)初步設計應由具有乙級(含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承擔,由州水利部門呈報省水利部門審批。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擴大)初步設計可由有乙級以下設計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承擔,其中總投資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擴大)初步設計由縣水利部門呈報州水利部門審批,總投資20萬元以下的工程(擴大)初步設計由縣水利部門審批,并報州水利部門備案。
總投資5萬元以上的單項工程必須編制(擴大)初步設計。總投資5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可編制實施計劃表。
縣發改、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規劃、建設計劃和實施計劃的審查審批。沒有設計或設計未經批復的工程不得列入建設計劃或實施計劃。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必須到工程現場認真勘察水源,分析論證水源流量,確保水源可靠。水源水質必須通過有資質單位現場取樣化驗,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GJ3*0—93)。水源可靠、水質達標的工程方可進行工程設計、申報建設計劃。工程設計中必須有水源保護措施和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四條進入供水管網的成品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除水源可直接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工程外,集中供水工程必須設置水凈化設施并確保凈化后的水質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五條工程設計時必須明確工程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形式和管理主體,核定供水成本和水費收取標準。
第十六條在規劃范圍內的飲水安全不達標的鄉鎮和村組應向縣發改部門、縣水利部門申請建設飲水安全項目,縣發改部門、縣水利部門初審后聯合向上級申報。
第三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由中央、地方、相關企業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縣財政足額落實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地方建設投資。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和組織受益群眾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投資投勞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第十八條除國家和省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專項補助資金外,對國家投入的水利基建、以工代賑等資金要統籌考慮、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
第十九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資金要實行專款專帳專戶管理。資金使用必須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縣水利部門是全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實施的責任單位,對全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資金使用、項目建設質量、效益以及建后管護負總責。
第二十一條工程實施前,項目實施責任單位與項目所在鄉鎮政府簽訂工程建設、工程管護和農戶用水協議,落實受益群眾投資投勞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權屬明確、機構健全、管理科學、制度落實的集中供水工程可由該項目管理單位直接組織實施,縣水利部門負責監管,按計劃、進度和工程實施情況撥付項目資金。
對村、組一級的供水工程要先落實管護辦法和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參與工程建設,也可直接委托管理人員建設,縣水利部門負責監管并按計劃、進度和實施完成情況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建設施工用水源、工程建設用地及補償、施工環境的協調工作。各受益村組要自行協調好工程建設用地及農作物、林木損失等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縣人民政府成立飲水安全項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縣水利部門要成立專門的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與管理工作班子,配備業務能力較強的技術人員,層層建立崗位責任制,并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嚴格執行設計質量終身負責制、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施工合同制。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項目法人原則上由縣水利部門承擔,也可按照出資比例、管理方便、群眾自愿原則確定項目法人。
第二十六條投資額符合以下標準或技術難度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實行公開招標,符合《*自治州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試行)》有關規定的,應同時采取“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確定中標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20萬元以上;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第二十七條總投資100萬元以上或技術難度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項目招標,招標申請書由州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總投資10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的飲水安全工程,招標申請書由縣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原則上按“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確定施工隊伍。總投資20萬元以下的飲水安全工程可由項目法人直接確定施工隊伍或委托村組自建。
第二十八條總投資200萬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須實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九條工程建設采用的設備和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證照齊全,嚴禁以次充好。包工包料工程的設備和材料采購必須經項目法人和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定。
第三十條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行政責任制、參建單位工程質量責任制以及工程質量檢查監督管理等工程質量責任制和監管機制。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設計文件施工,項目法人、管理部門要認真把好質量關,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須返工,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縣發展和改革部門、縣水利部門、縣財政部門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對全縣飲水安全項目的組織領導、有關制度和管理辦法的制訂、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和使用、工程管護措施等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章項目驗收
第三十三條工程竣工后,項目法人應報請水利質監部門對工程作質量等級評定,試運行30天后,應向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第三十四條項目驗收檢查要填寫受益人簽字的實際受益人口和補助資金到戶統計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為單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簽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戶為單位簽字。
第三十五條年度計劃項目完成后,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縣相關部門按要求整編好竣工資料,組織對每處工程進行自驗,再由州相關部門組織初步驗收。
第三十六條正式驗收由州或省相關部門采取隨機抽樣辦法進行,抽驗鄉不少于項目鄉的60%,被抽驗鄉中每鄉抽驗村不少于項目村的50%,抽驗工程數量不少于實施計劃工程總數的50%。
第三十七條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領導、任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資金投入使用情況和工程管理等五個方面,按《農村飲水安全項目驗收內容和評分標準》進行量化評分,由州、省驗收組提出書面驗收意見并反饋到縣。
第三十八條驗收評分按百分制計算,分為四個等級,總分在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70~79分為合格,少于70分為不合格。
第三十九條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對驗收不合格的各鄉鎮和項目法人,要追究責任,限期整改。
第六章建后管理與維護
第四十條要進一步加大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嚴格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確定飲水水源保護區,因地制宜地進行水源安全防護、生態修復和水源涵養林等工程建設。要加大治理污染力度,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第四十一條縣水利部門依法加強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運營管理,切實做好全縣飲水安全項目的建后管理工作。對投資規模較大的鄉鎮集中供水工程要推行公司化管理,促進供水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運行。對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下的工程點和村以下供水工程,要建立農民用水協會,也可以通過拍賣、租賃、承包等形式落實管護機構。農民用水協會在縣水利部門的業務指導下,按照“交費維修、輪流管護、全天當班、確保運行”的辦法進行管護。縣水利部門與管理主體要簽訂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并加強監管。
第四十二條各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水源檢測、用水、節水、水費計收、水源保護、管理體制等各項規章制度,并向群眾公開收支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工程管理單位和經營者必須服從水利部門統一管理,管理單位按照國家現行政策,依法經營、有償服務、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無論采取哪種管理方式,都要按規定核定供水成本,水價由物價部門核定。所收水費應首先用于工程的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十四條工程管理單位和經營者要建立工程技術檔案。歸檔資料應包括工程各種技術文件、財務文件、各項規章制度、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等。資料應真實完整,并有專人管理,每個季度將工程損壞檢修、生產運行、用水總量、收支等情況上報縣水利部門。
第四十五條當供水工程設施及供水水源遭到侵犯、破壞、污染時,應按照“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責成造成破壞、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及時處理、賠償損失;對偷盜供水設施行為,按水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工程管理責任人造成供水工程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工程建成后,統一設立“國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標志,同時設立明白墻,將工程規模、投資、受益人數、水價及組成、管理體制及管理負責人、管理制度進行公示。
第四十八條目標責任單位要同目標管理單位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雙方的任務與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篇5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發展,必須保護好飲用水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物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國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第四條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均應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并限期達標。
第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當地的綠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跨地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有關流域、區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六條跨地區的河流、湖泊、水庫、輸水渠道,其上游發區不得影響下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水質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時量預測并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不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
第八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根據需要可在飲用不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及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灌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第十二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1、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3、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般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5、禁止設置油庫;
6、禁止從事種值、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
不準新建設、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
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削減排污負荷。
第三章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十三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劃定。
第十四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均應達到國家規定的《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各級地下水源保護區的范圍應根據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確定,并保證開采規劃水量時能達到所要求的水質標準。
第十五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位于開采井的周圍,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一定滯后時間,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響開采井水質的補給區地段,必要時也可劃為一級保護區。
第十六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位下地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足夠的滯后時間,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第十八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別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
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
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
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通過本區;
禁止建設油庫;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級保護區內
(一)對于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它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其治理,轉產或搬遷;
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
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二)對于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壓水的和潛水的混合開采,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準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防滲漏措施;
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于《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頒布地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共同劃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中位置劃定和管理辦法,由保護區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報告當地城市供水、衛生防疫、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等部門和本單位主管部門。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采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篇6
關鍵詞:水利行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更新
一、水利行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存在問題
1.財務會計體系制定不到位,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伴隨著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各行各業的管理制度更新變化多,與國際接軌步伐快,同時對財務會計管理工作人員的素質也提出較高要求。但從目前的水利行業來看,制度更新相對滯后,財務會計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素養普遍存在相對偏低的現象,無論是財務會計的核算,還是財務會計檔案的整理,都僅局限于傳統的手法。存在一些不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簡單培訓后就上崗現象,間接導致財務會計信息管理水平不高。另外,在實際的水利行業的監督、管理中,也存在兼職現象,造成一些工作人員未能在具體的管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財務會計監督機制不完善
目前,國家鼓勵有效結合市場經濟、政府經濟,也鼓勵將社會資本投入到實際的水利工程建設中。在這種情況的影響下,各級也將加大了對水利行業資金的投入力度,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水利建設將出現相對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多數基層水管單位財務會計機構還不盡完善,在日常的工作中并未能進行相對嚴格的管理和監督,致使其出現財務會計核算與監督存在嚴重脫節的現象,相應的水管單位雖能根據自身實際建立了一系列財務管理制度,但針對該制度所應發揮的職能,仍無法進行統一、徹底有效的開展,一定程度降低行業的管理水平。
3.缺乏健全的財務投入回報機制
因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涉及面較廣,導致結構相對復雜,無法很好落實上級投入資金信息的反饋工作。并且,對于社會投入資金回報等問題,也不能及時的進行反饋,上述現象的出現,導致整個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職能無法充分發揮,進而影響水利工程的投入建設進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投入回報機制不健全,投資回報期過長,資金發揮效益和投資變現能力差。
二、新形勢下水利行業財務管理制度更新的途徑
1.加快完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監督機制
隨著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的更新和水利體制改革的深入開展,水利行業要緊跟時代的步伐,加強自身財務體系的更新建設。進一步推進與國家準則的全面趨同,以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更新要以服務于市場經濟,明晰產權關系,保護多元化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為重點,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經濟效益而開展,同時必須在充分了解水利行業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健全制度的監督機制,明確劃分管理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做到核算機制與監督機制同步進行,確保從各種渠道獲得的資金得到有效保障,提高行業資金的使用率,最大限度的服務于水利行業的建設之中。在實際的財務會計管理中,還需有效發揮媒體、公眾的監督作用,構建相對完善的公開信息制度,一體融入監督管理機制,明確監督目標,將此作為管理水利行業財務會計工作的依據,實現相應管理工作良好落實和信息公開透明的目標。
2.建立健全水利投入多元化和合理的回報機制,加快提升水利發展
過去,我國水利行業的資金來源渠道相對單一,以國家的專項投入為主,沒有較好的回報反饋機制,但目前國家鼓勵多元化發展,因此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向社會投資敞開大門,建立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投資環境和合理的投資收益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工程建設和運營,有利于優化投資結構,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和績效評價機制;有利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促進政府與市場有機結合;有利于加快完善水安全保障體系和水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3.完善財務會計機構,提高人員工作能力
在國家發展新形勢下,根據水利行業現存的財務會計機構合理設置崗位,保證相應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落實到底,提高工作質量,進一步健全獎勵機制,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保證每位管理人員積極、主動參與到實際中去,更好落實財務會計的管理工作,保證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同時,需加強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借助專業化的財務會計知識進行培訓,以提高業務能力,保證每位工作人員都能借助先進性的技術提高管理水平,制定相應的考核制度,將最終的考核結果作為評定標準,只有考核符合要求者才能繼續上崗工作,以適應新形勢下水利行業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三、結語
綜上所述,水利行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更新決定著該行業的發展速度、經濟效益,也決定著國家經濟水平、民生問題。這就需要在實際的工作中,充分結合自身情況,積極、主動的面對并解決財務會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探究合理、科學的措施加以解決,在提高財務會計管理水平的同時,更好地提升行業發展和服務社會。
參考文獻:
[1]劉鎮.新時期加強水利行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途徑探索[J].低碳世界,2016(22):245-245,246.
[2]曹曉玲.對加強水利行業財務會計管理的思考[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2(2):43.
[3]李峰.對加強水利行業財務會計管理的若干思考[J].海河水利,2004(5):62-63.
篇7
關鍵詞:供水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應用
一、供水企業財務管理的特點
(1)傳統供水企業投資主要來源于政府,企業管理突出或強化了社會責任,弱化了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2)價格由政府制定,供水成本和水價嚴重倒掛,供水效益普遍較差。(3)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資金需求量多,投資回收期長。(4)供水企業產品通過管道輸送到終端用戶,輸送過程中的損失高達30%~40%,直接影響供水效益,成為財務管理的重點和難點。(5)供水企業的基本建設資金多屬國家投資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管理要求高,安全風險大。
二、當下供水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1.財務制度不完善,管理標準低,對經營決策的支撐作用不明顯
供水企業受傳統發展模式的影響,重生產輕管理,財務制度不完善,財務管理長期停留在報賬、算賬等財務核算基礎工作層面上。財務管理模式的改革發展速度跟不上企業的快速發展,財務管理人員將大量時間花費在會計憑證審核、財務數據處理以及財務報表編制等基礎事務的處理上,在預算管理、預測分析、事前事后控制方面投入精力較少,形成的財務報告不系統,對供水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支持力度有限,財務管理參謀助手作用發揮不好,繼而影響供水企業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2.供水企業的財務信息管理很難符合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
按照管理的要求,供水企業內部的凈水廠和抽水站等基層單位,均建立了財務核算體系,實行獨立核算,目標管理。但是一些基層單位由于管理不規范,不按照會計準則要求編制和披露財務信息,或違規調整會計方法,或選擇性地披露信息,或不按時報送報表,導致供水企業獲得的會計信息存在很大缺陷,使用價值不高,無法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將會計信息披露給社會公眾以及供水企業內部的其他部門,使得后續的會計決策以及管理決策缺少會計信息的支持,最終對財務管理質量產生影響。
3.供水企業的財務管理模式無法平衡投資決策和財務風險之間的關系
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展,對供水企業的發展規模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但受傳統財務管理模式的影響,供水企業預算制度不健全,對未來的整體經營規劃不明確,預算管理方法簡單,風險預測機制不完善,不能科學地衡量投資決策和風險之間的杠桿關系,使得供水企業的擴張在財務角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相反,供水企業內部的經營決策人員對企業的投資擴張決策較為激進,最終給供水企業的發展帶來了較大的風險。
4.融資困難,存在占用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等專用資金現象
供水企業為追求長遠發展需要增大融資規模,以便有充足的流動資金支持供水企業的業務發展,但是以水價與成本倒掛為主要原因造成的企業長期虧損阻礙了融資步伐,導致融資困難。長年累積,供水企業維持正常經營周轉所需的現金流量得不到保證,勢必擠占挪用和違規使用代收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等專項資金,造成安全風險。
5.財務管理制度缺乏創新
受傳統發展模式的影響,供水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人員照搬傳統的財務管理模式,缺乏創新意識,知識更新速度慢,對于現代財務管理的新理念缺少系統的專業認知,專業化的實操水平不夠,面對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在財務領域、經營成果以及風險控制等方面出現的新問題無法給出專業的處理意見,最終使得供水企業的發展缺少科學的內部控制機制,財務管理作用受到限制,規章制度流于形式,管理漏洞無法堵塞,浪費現象時有發生,對于供水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非常不利。
三、完善供水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措施
1.在供水企業內部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體系,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首先要在供水企業內部建立全面的預算管理制度,對企業未來發展的整體經營規劃作部署,提出總預算成本,再分解到制水生產、管網配送、水質化驗等各個環節,通過跟蹤控制預算執行過程,考核評價預算執行結果,及時糾正調整偏差。將企業的經營目標滲透到生產過程的各個工序步驟和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其次是在企業內部構建責任成本控制制度,按部門職能不同劃分成若干個責任中心,將各項成本,特別是對材料消耗、管網漏損等可控成本在總量控制的基礎上層層分解,落實到人,依據成本績效原則,嚴格考核,使各項成本費用都處于有效控制中。第三,制定獎懲措施,落實業績績效評價,使企業的責任管理以及成本控制滲透到管理的各個流程節點之中,自覺地精打細算,有效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和投融資成本,提高供水企業的經營效益。最后,加強資金管理,防范財務風險。建立收支兩條線管理方式,財務部門統一管理資金使用,運用財務手段緊盯用水大戶的水費收繳,跟蹤欠費清繳動態,及時回籠資金,提高水費回收率。
2.對供水企業的財務制度進行集中化的精細管理
財務精細化管理是供水企業突破價格限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必然要求,其核心是對企業的任何一項經濟活動都賦予了財務意義,將財務管理觸角延伸到供水企業所有的生產經營領域,實現財務管理與供水經營管理的協同發展。財務部門要積極調整思路,不斷深化財務管理內容,拓寬財務管理領域,優化財務管理手段,使財務工作職能從記賬核算向經營管理轉變,工作領域從事后的靜態核算向全過程、全方位的動態控制轉變。樹立服務型財務理念,為可行性研究、材料設備報價評估、合同審核談判、水費糾紛處理、水價調整等提供技術服務和政策支持。通過對財務工作的細化、分解和整合,形成以財務預算為指導的計劃、決策、實施、控制、調整、優化的工作程序,使財務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融合在一起,形成各部門圍繞企業目標協同作戰的局面。不斷完善財務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將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與財務相關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建立網絡分析模式,與歷史數據比對分析,實現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動態監控,為防范和控制各種風險,實現精細化管理提供技術上的支持。
3.對供水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為了適應市場變革,供水企業要不斷加大財務管理人員培訓力度,開展一些有正對性的培訓工作。財務人員應當不斷樹立現代化的管理理念,加快更新財務知識的學習,努力提高專業素養。應立足于當前供水企業的發展現狀,探求當前供水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優化財務管理模式,規范業務流程,引入管理會計思維,應用管理會計方法,推動供水企業的財務管理改革不斷發展。
四、結束語
隨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發展和供水企業的市場化變革,供水企業現有的財務管理模式無法適應新時代,為此本文重點分析了供水企業財務管理的特點,提出了當前發展狀態下存在的問題,從幾個方面拓寬當前供水企業的財務管理思路,重點解決當下存在的幾點效率低下的問題,為供水企業實現效益增長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李小安.論民營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創新[J].學術論壇,2010,33(12):155-158.
[2]王增齊.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設計研究[J].商場現代化,2012,(20):38-39.
[3]許英.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J].江蘇商論,2012,(15):216.
[4]冉啟萬.試論如何優化企業財務管理制度[J].知識經濟,2013,(18):137.
[5]趙廣祥.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管理研究[J].現代經濟信息,2014,(3X):138.
篇8
關鍵詞:企業稅務 稅務風險 管理制度設計
就目前而言,我國大部分的企業中對于稅務風險并沒有一個完善的管理制度設計,這也成為了我國不少企業中的最薄弱的一個問題。目前我國企業中的稅務風險管理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如果不正視這些問題,對于我國企業會造成嚴重的損失,并且對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方面也會有所影響,所以對于企業稅務風險及其管理制度的合理設計,是目前最重要的工作。
一、淺析稅務風險
對于稅務風險,早在1995年英國學家Sanford就做出了定義,所有的納稅人在遵守納稅規定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資金問題就被稱為稅務風險,稅務風險是一種不確定的風險,造成企業稅務風險的原因有許多,包括法律本身所存在的不確定性、企業在日常成產中所造成的一系列問題等,都會造成稅務風險。其中一些人把這些稅務風險分為了五類,包括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稅務風險、在企業操作中產生的稅務風險、財務在操作中產生的稅務風險、稅務在申報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及企業聲譽方面的風險。
企業稅務風險主要表現在企業的稅務行為不符合我國的稅收規定及企業經營行為的稅務不確定性這兩方面。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其每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會產生稅務風險,所以稅務風險具有較強的隱秘性和危害性,在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必須重視這個問題,防止企業在經濟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分析企業稅務風險造成的原因
(一)內在原因
1、企業內部稅務制度不健全
企業內部稅務制度是確保企業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制定一系列遵紀守法的制度和規定。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的企業對于這方面并不重視,對于稅務風險意識不夠強烈,缺乏專業性的知識及設備,沒有建立完善的稅務制度,從而導致了稅務風險。
另一方面,對于在企業稅務崗位工作人員的自身素養和能力也在一定基礎上影響著企業稅務風險。其中包括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沒有責任心,,在辦稅的過程中造成一些本不應該有的錯誤,從而導致風險;另一方面自身素養不高從而導致風險。
2、企業稅務審核制度不健全
在我國有大部分的企業都并沒有建立完善的的內部稅務審核制度,對于稅務的檢查和審核都無法定期進行。所以一旦相關人員對企業稅務進行審查的話,對于企業內部嚴重的稅務問題就會慢慢浮出水面,而企業也會面臨查處和倒閉及名譽上受損等損失。
(二)外部原因
1、稅務法律制度不健全
對于各企業來說,完善的稅務法律制度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目前我國在稅務法律制度問題方面太過于模糊,所以就造成在稅法理解方面存在一些偏差,對于一些法律意識薄弱的企業人來說,這些納稅人的處境是十分不利的,所以也增大了企業稅務風險。
2、稅務機關執法過程不規范
據了解,我國有一部分的企業申報繳稅的金額被濫用,尤其是在一些素質文化不高的稅務管理人員方面。他們只為了完成任務,不乏會采用一些特殊手段來進行,對于減免稅收問題方面無法得到落實,使企業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稅務風險和損失。
三、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的設計
(一)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完善企業內部的稅務管理制度是減少企業稅務風險的有效措施。其一,對于稅務的內部環境方面進行合理的優化,各自崗位的工作人員要明確自己的工作性質,提高整體素質;其二,要合理的對于稅務風險進行評估,能夠識別稅務風險對于企業造成的損害,并制定相應的對策;其三,加強內部稅務管理制度的控制及監督,減少企業稅務風險。
(二)建立完善的企業內部稅務制度
建立合理完善的企業內部稅務制度,是作為企業內部稅務可以得到保障的一個重要途徑,規范企業稅務的審計范圍,對于稅務申報的工作質量進一步的提高,并結合實際的企業情況,來對于企業內部人員的工作崗位專業進行教育提升,使其能夠勝任工作的需求。
(三)建立稅收風險預警制度
了解企業自身的稅收風險機制,對于承受風險的能力進行一個全方位的了解,并且建立一個合理有效的稅收風險預警制度,運用科學的手段,提早知道稅務風險,并且采用合理科學的方面和手段來對此進行防范及轉移風險,這就大大降低了企業稅收風險。
在此基礎上,還應對于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完善,構造一個不管是內部還是外部都能有效的降低企業稅收風險的管理制度設計。
四、結束語
對于稅收風險我們是無法避免的,但是我們可以有效的對此進行預防,國家及企業都應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自身的稅務制度,以促進我國企業的發展,減少企業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從而提高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效益。
參考文獻:
[1]張云華.企業稅務風險原因分析與制度設計[J].稅務研究,2010,09:81-83
篇9
因工作需要,市局機關經常要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稅務干部協助工作。為了進一步規范臨時借用人員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二、借用人員手續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要按以下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一)由需要臨時借用人員的部門提出請示,說明需要借用人員的理由、借用的時間、借用的人數以及被借用單位的意見和借用人員的有關具體情況;
(二)將臨時借用人員的請示呈送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
(三)將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的請示送人事處審核;
(四)人事處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
示發出臨時借用通知。
(六)臨時借用人員超過6個月的,在期滿6個月后,由借用處室重新辦理借用審批手續。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待遇
(一)臨時借用人員的工作關系不變,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
(二)臨時借用人員的住宿由市局負責安排,原則上安排在機關宿舍住宿。不能在機關安排住宿的,經過批準,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生活補助按以下標準發放:
1、借用時間在3個月(含)以內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30元。
2、借用時間在3個月以上至6個月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25元。
3、臨時借用人員的居住、辦公地址在XX市區以內的,其補助按上述標準減半發放。
4、原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區以外的臨時借用人員,每月可利用雙休日或節假日往返原工作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或回居住地探親2次,往返車船費憑有效票據到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
篇10
【關鍵詞】 國庫集中支付;財務管理體制;監督機制;水利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實踐證明的行之有效的財政資金支付管理制度,其重要的目標就是將財政支出的全過程置于財政、財務部門的監督之下,實現財政資金的規范、透明和有效運作。1999年9月,我國開始了以實施部門預算為核心的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隨后,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預算外收入收支兩條線等改革在水利系統中相繼推行。水利部是2001年首批實施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六個中央部門試點之一,此項改革對增加水利投入、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湖北是素有“千湖”之稱的水利大省,水利項目多,資金需求量大。2009年湖北省各項水利投入87億元,保障了國家專項規劃內656 座水庫全部開工和近400座病險水庫順利完成主體工程建設,加快了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的順利實施,有力支持了四湖流域綜合治理、水利血防工程、生態修復與治理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小水電代燃料及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全面快速實施。研究國庫集中支付下湖北省水利財務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如何進一步推進財政體制改革,創新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建立高效、實用、完善的水利財務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對湖北省乃至全國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強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對水利財務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筆者于2010年5月,先后對湖北省財政廳、水利廳、水電職業技術學院和咸寧市水利局4個單位就新形勢下水利財務管理及資金運行績效問題進行了實地調研。通過調研,筆者認為,繼續推行和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不斷加大水利主管部門財務管理對所有水利資金的全程監控力度,在當前水利建設資金的快速和大規模投入、水利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安全較為嚴峻的背景下,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一)維護水利資金安全的迫切需要
我國傳統體制下運作的財政性資金撥付方式的主要弊端是:財政收支信息反饋遲緩,難以及時為預算編制、執行分析和宏觀經濟調控提供準確依據;重復和分散設置賬戶,導致財政資金活動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實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監督;財政資金大量滯留在預算單位,降低了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資金缺乏事前監督,截留、擠占、轉移、挪用問題經常發生,甚至出現腐敗現象。改革傳統的財政資金撥付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撥付以國庫集中支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僅是國家財政預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是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財政的必然趨勢,也是推進水利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
(二)加強水利財務支付體系變化適應性的迫切需要
隨著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建立,水利系統的資金支付在形式、內容和方法上發生了根本變化。水利資金由分散管理,部門、單位多頭開戶過渡到財政性水利資金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從形式上看,資金支付程序大大簡化、透明,但從內容看,對水利各級財務部門在強化資金的運行監督職責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水利財務部門作為綜合管理部門,在項目資金的申請、報送、項目計劃的下達、執行等諸多環節和工作中,需要做好財務部門與各業務部門間的協調與平衡;二是作為水利財務管理部門,需要明確在新體制背景下各級水利單位的會計主體責任和義務,提高并加強各單位財務治理的責任,有效防止各水利單位轉嫁財務違規風險;三是在目前的條塊體制下,發揮水利主管部門財務管理對所有水利資金的全程監控,建立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適應的區域網絡系統,實現財務信息共享機制,確保省――市、州――縣各級水利財務管理鏈條的完整性。這些對于提升水利建設中各級水利部門財務管理綜合能力,確保水利資金安全并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無疑將發揮長期的、主動的和積極的監管效應。
(三)確保水利建設集中大規模投入的迫切需要
隨著我國 “十二五”規劃水利發展目標的確定,水利建設集中大規模投入已進入一個加快發展的新的歷史時期。“十二五”期間水利建設投資將達到2.11萬億,比“十一五”期間增長183.85%。水利建設投資規模加大,開工建設項目不僅具有點多、線長、面廣、資金量大、資金種類多等特點,而且對質量、安全、進度和管理的要求非常高。在新的形勢面前,水利財務管理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任務,必須以新的思路,尋求新的發展。所有這些都對水利財務部門嚴格按照新制度規范管理、加強監督提出了更嚴峻的挑戰,這也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帶來復雜局面的一項緊迫而重大的任務。
二、湖北水利財務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運行中的問題分析
從調研的情況來看,水利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等新制度后,的確在提高水利系統財務管理水平、保障水利財政資金安全和提高績效等方面發揮了很好的效應,但同時也出現一些值得關注的新情況、新問題。
(一)水利主管部門財務管理手段受限,資金監管存在安全風險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后,由于體制及網絡體系不適應,省、市級水利主管部門對縣、市的水利財務資金監管還存在缺位現象。以湖北省為例,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程序,省發改委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直接下文,同時抄送省水利廳、財政廳,但在實際運作中,有時沒有抄送,有時滯后抄送,水利基建資金計劃由省財政廳層層下達給市、縣財政,往往也沒有抄送同級水利部門。加之,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沒有就水利資金項目的申報、批復、使用、管理等構筑信息共享、監管互動的工作平臺,這樣就導致省――市、州――縣的水利資金管理鏈條斷裂,省、市級水利主管部門對縣、市級水利資金的運作信息無從了解,更談不上同步監管,對違規違紀問題無法在事中監督,只能通過事后檢查糾偏,增加了水利投資項目資金的安全隱患。
(二)水利財務管理團隊及制度建設滯后,監管水平亟待提高
水利財務團隊及制度建設方面力度不夠。調查發現,湖北一些縣市水利財會人員知識單一,不注重必要的水利知識及財會法規的全面系統的培訓、學習。相當部分財會人員對財會基礎工作方面的知識不了解,法制觀念較為淡薄,沒有嚴格執行《會計法》及會計核算制度。從湖北省財政廳、水利廳2009年對咸寧市的檢查情況看,一些縣(區)水利局財務管理模式不規范,在編制的財政預算方面,既管核算又管賬目,做賬時一收一支由一個人全管,溢賬現象時有發生;農田水利項目資金管理的賬目也沒有按規定通過財政預算中心來做,而是本單位自己做;個別進行了獨立核算的基建項目仍采取資金撥付的方式使用建設資金。
調查發現,咸寧市一些縣(市)水利財務部門對工程支出審核把關不嚴,專項資金存在著結余沉淀的現象。如有些縣(市)水利財務部門只是簡單地記賬,缺乏對工程項目合理性、真實性、準確性及相關手續完備性的嚴格檢查;個別單位為達到偷逃稅收、轉移資產、私設“小金庫”等非法目的,有意不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算賬、報賬,對撥出專款的跟蹤檢查力度也不夠;有的單位項目已完成或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撤銷后,沒有及時將專項資金繳回財政,個別單位還將結余款長期存放在銀行,賺取利息以彌補辦公經費的不足;現行的預算批復時間與預算執行年度不相匹配,為趕進度完成年度預算,年底集中下指標,倉促撥款、突擊花錢,資金安全存在隱患,財政資源閑置浪費。
(三)部門預算不細化,削弱了會計集中核算效應
部門預算是財政支出管理的基礎。財政管理制度改革中,部門預算綜合預算尚未真正改革到位,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相互制衡的財政資金運行體系尚未建立健全,信息不對稱、財政支出管理的透明度不高。水利項目財務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各個級次水利項目財務報表都交給各個級次財政核算部門統一管理。水利部所屬預算單位有5級,但預算編制并不是從5級匯總而來,只能由主管單位按以往的情況估列代編。這樣,一方面預算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受到很大限制;另一方面基層單位沒有預算,預算管理很難進行,國庫集中支付也支付不到基層。調查發現,由于水利行業的專業性,縣級財政預算中心不可能熟悉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的各個細節,賬目不如水利部門做得專業,不能按照水利單位的要求,科學、規范、完整地編制水利科目設置,水利、財政兩個部門科目設置不統一,不銜接,使水利財務人員無所適從,從而使得國庫集中支付給水利財務管理帶來的安全便利大打折扣。因此,科學有效的財政支出績效管理有待加強。
(四)水利項目配套資金落實不到位,制約水利項目建設
地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配套資金落實難,已成為全國普遍性問題,截至2009年8月底,全國地方配套資金到位率分別為41.2%、42.3%和46.4%。盡管國家加大了對各省市的投資,減少了地方配套資金的要求,但是一些地方本級財力有限,很多項目仍難以實施,一些項目成了“半拉子”工程。據調查,目前,湖北省地方水利建設配套資金80%不到位。湖北省地方項目資金配套分配為中央50%、湖北省30%、縣20%的剛性指標,但渠道及配套建筑工程總體完好率卻不足50%;中央、省里的配套資金都能按時足額到位,而各個縣項目配套資金則80%不能落實。由于專項資金配套不到位,省里的資金下撥之后只能用于主體工程,不允許用于配套設施、管理維修等環節;中央資金撥下來的費用可以按計算比例用在總體工程的設計、監理、建設管理等方面。因此,很多地方預算后已無財力進行再分配,對全力爭取到的重點項目,不能及時足額按比例匹配資金,使得水利部門在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的應急處理上由于資金緊缺而捉襟見肘。
竣工財務決算中財產和賬目移交難。由于水利工程均要求有地方配套資金,在進行前期工作時,地方政府也承諾進行工程建設配套,而在實施過程中,地方配套資金根本無法籌措到位,大部分工程只進行了主體工程除險加固,確保工程脫險;一些附屬工程或配套工程未按設計實施,屬于未完工程,因而多數工程只進行了單位工程驗收或主體工程完工驗收,沒有進行竣工驗收。因此,大多數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沒有編制財務竣工決算,無法辦理財產和賬目移交。
(五)市(州)水利單位人員經費不足,影響工作開展
湖北省縣(市)水利單位財務狀況不佳,主要表現在人員多,編制少,工資不能足額到位且不能按時發放,人員機構經費嚴重不足。以咸寧市水利局為例,截至目前咸寧市各縣水利局在職人數實際有40~50人,定編名額只有15人,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后,只有納入編制的人員工資才能100%到位;全市每個中型水庫按4個人定編,而實際需要12~15人才能把水庫管理起來;水利部門成立較早,都是些老單位,每個縣市水利單位退休人員一般都有20~30人,單位負擔很重。咸寧市水利局公用經費納入預算人均8 000元/年,而實際人均需要3~5萬元。從全省來看,財政公用經費支出每個縣不足40萬元,而據測算,實際上工作經費、工資、社保約需要300萬元,公用經費缺口多達八倍。由于水利財政經費缺口大,下撥的工程資金有時被部分挪用,影響了水利資金使用效益。
三、政策建議
為保證水利建設的順利進行,在新形勢下,水利財務管理工作要緊緊抓住國家對水利加大投資力度的有利時機,通過制度創新,不斷完善水利財務體制和強化監督機制,促進水利經濟可持續發展。
(一)建立水利財務管理信息聯動機制,公開執行預算
預算制度作為政府職能實行的重要手段,作為經濟政策的重要工具,要以社會公眾為根本,提高政府預算的透明度。加強水利財務部門與政府相關部門的交流,建立省財政、水利財務的信息聯動機制,公開執行預算,有助于水利財務管理體制的完善和水利主管部門在國庫集中支付下監管水平的提高。鑒于此,筆者建議:建立金融信息聯動系統,公開執行預算。建立省財政、水利財務信息聯動機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庫集中支付運行中信息公開透明,確保水利資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率,增強水利主管部門在國庫集中支付下的監管作用。主要做法是:將財政支付水利系統的使用資金按部門分類全部錄入信息聯動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公開執行預算,雙方都能從系統中及時看到財政資金運作情況。同時,對違法亂紀的現象根據情節在網絡信息中披露,輕則進入灰名單,重則進入黑名單,真正做到陽光操作。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工作協調機制、情況通報機制、檢查督辦機制、責任追究機制,與黨委、政府、檢察、紀檢、審計等部門形成合力,努力提高水利主管部門依法監管的工作水平。另外,信息系統的完善是提高水利財務管理的必要條件。應盡快修訂和完善實施細則,包括進一步明確用款計劃、支付申請上報的程序、支付運行的程序及支付系統軟件的各項具體操作規程等;在對所屬單位現有軟、硬件及網絡建設情況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水利系統管理和業務特點,開發和建設水利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信息系統軟件。
(二)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與配合,完善水利財務監管
當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等財政四項改革正在逐步推開,其中預算改革不僅是財務部門內部管理方式的一場變革,也是涉及整個水利部門工作方式的一種變革。對財務部門內部來說,預算的編制、執行與會計核算、財務監督、績效考核的各個環節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并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各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財務部門內部各處(室)必須做好銜接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對相關業務部門來說,新的預算管理模式要求共同提出工作計劃和預算方案,并在執行過程中密切合作,才能確保工作的實施和水利資金的依法管理使用,進而提高財務管理工作的作用和地位。水利部門要加強與外部單位的溝通協調,如財政專員辦、銀行、計劃、人事勞動等部門,取得支持和幫助,有問題及時解決。通過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完善水利財務管理和監督。
(三)強化水利預算管理,提高財政預算精細化水平
加強水利預算管理,提高財政預算精細化水平,是完善水利財務管理的重要途徑。在加強水利預算管理方面,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好兩點:一是水利預算單位會計人員必須根據本單位事業發展計劃及所承擔的職能, 對項目支出預算要提早進行充分的研究和論證, 加強項目備選庫日常建設, 完善項目評審機制,準確地編制各項經費開支計劃, 盡量細化預算編制,并在預算管理中嚴格執行預算;二是從項目上、性質上進行預算科目分類, 建立一套多級預算體系, 使部門預算細化到每筆支出項目, 單位每月報出相對準確的用款計劃, 最終達到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相吻合。要制定出科學合理、公平的標準定額,實施集中統一的預算管理方式,只要是財政供給范圍內的各個水利部門單位,其行使公共職能所必需的支出水平應該是一致的,各部門單位的基本公共經費支出應該是相等的,乃是財政預算部門的當務之急。另外,縣市預算編審中心應堅持財政預算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樹立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的理念,盡快建立效益預算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構建地方水利基本建設配套資金彈性管理機制,做好項目竣工決算工作
我國現行大中型水利工程投資主要由中央專項資金、省財政資金及市縣配套資金三部分組成。2010年中央1號文件規定了新上項目一律取消縣級水利地方資金配套。此政策的出臺對解決地方水利基本建設配套資金困難發揮了積極的政策效應。因此,筆者認為,盡快構建地方水利建設資金彈性管理機制,加大中央和省級水利資金投入,各地應該堅決落實中央1號文件精神,根據各省財力情況制定資金彈性配套標準,明確省級資金在地方配套資金中的比例。在經濟發達的省份地方水利建設配套資金分攤比例為中央負擔50%,省負擔50%,經濟落后的省份為中央60%~70%。這樣的彈性調整是解決水利建設配套資金困難的一種有效途徑,也是做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工作的重要方式。與此同時,積極完善政府財政投入機制,主要包括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財政信貸機制、財政補償機制等。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中的重要內容,水利工程竣工決算報告應該綜合地、全面地反映水利工程的建設成果和財務情況。在編制竣工決算報告時,要及時地清理財產、物資、債權債務,處理工程中遺留的有關問題,實現工完場清、工完賬清。針對目前咸寧市水利局等單位一些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沒有編制財務竣工決算,無法辦理財產和賬目移交的實際情況,筆者建議:對《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財基字[1999]139號)作出部分修訂,建議把“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改為“項目竣工(完工)財務決算”, 以便符合真實反映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及水利基本建設竣工或完工情況的要求。
(五)把地方經費納入水利部門預算管理,公用經費實行彈性補貼
根據湖北地方財力不足,各縣水利部門人員編制偏少,公務費嚴重不足的實際情況,筆者建議將地方經費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實行標準化的定員、定額和項目預算,公用經費實行彈性補貼。第一,在人員編制上,要明確預算范圍。應該盡快對地方水利部門的在職人員進行一次大普查,根據水利部門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做好定員定額(零基預算)和項目預算制度的基礎工作。第二,公用經費方面,在保證各水利部門單位基本支出需要一致的基礎上,對于重點發展的條件特殊的水利部門,政策上應該予以支持;人員公用經費要區別對待,實行彈性補貼。
【參考文獻】
[1] 程存虎.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加快治黃財務管理體制改革步伐[J]. 中國水利,2002(4).
[2] 咸寧市水務局財務科.關于擴大內需項目管理工作的調研報告――咸寧市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調研情況報告[R]. 咸寧市水務局,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