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法規的建議范文

時間:2023-09-06 17: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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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法規的建議

篇1

2014年12月11日上午,家住浙江省金華市磐安縣的一位女士接到短信,顯示她的銀行卡進賬4.96億元。當時,這位女士以為是詐騙短信,便去銀行提款機上核實。核實后她發現,自己的卡內確實多了這筆巨款。她很快意識到可能是銀行搞錯了。于是,她取出銀行卡到柜臺說明情況,工作人員馬上聯系總行進行核對,最終成功退還這筆巨款。

這位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面對這么多錢,她并沒有所謂的心理斗爭,因為這筆錢不是自己的,還給銀行是對的。她所在的單位知道這件事后,對她進行了嘉獎,銀行事后也對這位女士進行了登門道謝。

該銀行綜合部經理在接受當地媒體采訪時表示,這個烏龍事件經過銀行內部調查,確定是總行清算中心的一名員工操作失誤導致的,目前已經對其進行了下崗處理。他解釋說,當天銀行已經發現了這名員工操作失誤,即使客戶沒有主動退款,銀行也會主動與客戶溝通這件事。

類似事件絕非僅有。

2014年11月,在湖北省武昌市做小生意的王先生7天內銀行卡莫名收到3筆共計1.7萬余元匯款。經查,原來是一位女士給她山東的一位員工匯款,這位員工的名字與王先生的名字一樣,結果就匯到了王先生的賬戶上。王先生得知是匯錯款后,主動歸還錢款并婉拒了酬謝。

2014年10月,巴基斯坦客商薩利姆通過銀行給客戶匯款,沒想到按錯了一個零,10萬元錢錯匯進浙江省余姚市一位姑娘小胡的賬戶內。小胡得知這事后,全額返還。

2014年5月,山東省青島市劉先生的銀行卡里多出來62萬元錢。原來是山東省煙臺市的一位女士給她的客戶打款,輸錯了一個數字。劉先生沒含糊,當天就全數退回并婉言謝絕了2000元的“心意”。

法眼聚焦

以上列舉的案件跟我們傳統意義上的拾金不昧有所不同。過去,我們所說的拾金不昧更多的是一種物理現象;而上述拾金不昧的事件則伴隨著現代商業社會中無紙化辦公趨勢,很多現金流的交割不再是眼見為實了,而是通過銀行賬戶劃來劃去。那么,這樣一種操作失誤導致的巨款“喜從天降”而后歸還的行為也是符合拾金不昧的終極意義的。

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拾金不昧屬于道德范圍的問題。殊不知,它更是一種法律義務。那么,我國法律對撿拾遺失物有哪些規定呢?

我國《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111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除此之外,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篇2

立法后評價在提高立法決策科學化水平,改進立法過程管理以及提高立法效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進行立法后評價,對已完成的立法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立法的經驗教訓,可以檢驗在作出立法決策時所依據的立法項目前期評價中進行的分析和預測是否準確,增強立法者的責任感,促使立法決策更加慎重、科學;可以指導正在進行的立法工作以及未來立法的管理活動,提高管理水平;可以及時發現法律法規制定中存在的不足,比較法律法規實際效果和預計效果之間偏離的程度,提出修改完善意見;也可以通過后評價發現新的立法需求,為啟動新的立法項目做準備。

但在實踐中,立法后評價往往被忽略,立法機關通常將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作為立法工作的結束。目前,從國家到地方,都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后評價制度,沒有法定的立法后評價機構,沒有成型的立法后評價程序和方法。反饋機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法規質量。近兩年,福建、云南、上海等地立法機關陸續開始立法后評價的探索工作,引起了較大反響。在各地紛紛從自身實際出發,探索切實可行的立法后評價方法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立法后評價制度將具有實際意義。

一、立法后評價的原則

立法后評價應該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公開公正原則。法律法規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他們對法律法規的效果有著切身體會,因此,立法后評價應該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避免“關門評價”。立法后評價還應該盡量從立法和執法部門以外的第三者的角度出發,獨立進行,特別要避免完全由立法決策者和立法工作者自我評價的情況發生,以便得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客觀公正原則應貫穿從后評價的選定、計劃編制、評價隊伍組成到評價報告的編寫等整個過程;

二是實踐性原則。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法律法規的質量只有在實踐中才能得到檢驗,只有實踐的結果才能說明立法工作的成效,因此必須認真調查研究,收集第一手資料,保證評估資料的真實性和代表性。

三是科學性原則。正確的數據必須用正確的方法處理才能得到正確的結論,后評價的質量還取決于后評價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評價方法的科學性,因此,需要選擇業務水平高、經驗豐富的評價人員,認真選擇科學的評價方法,在評價報告中注明評價單位名稱和評價者姓名,以增強其責任心,注明使用的評價方法和選擇的依據等,使報告的分析和結論具有充分可靠的依據。

四是實用性原則。進行立法后評價的目的是為了研究法律法規的決策、制定取得的經驗教訓,為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和今后其他立法項目提供參考意見。來自實踐的評價結果必須通過對法律法規的修改再回到實踐中去影響和規范社會關系,因此,后評價報告必須具有實用性,注重時效性、針對性,提出具體的意見和建議。更重要的是后評價的結果要建立通暢的反饋渠道,完善反饋手段和方法,及時有效地反饋給立法決策、起草、審議的有關機關,為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和今后立法提供參考。

二、立法后評價的時機

立法后評價的時機最好選在法律法規實施后已經開始顯現對經濟社會的規范作用,積累了足以進行后評價的的數據資料,具備了后評價的條件后進行。時間選得太早,法律法規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尚未顯現出來,無法進行科學的評價;時間選得太晚,立法過程的經驗和教訓不能及時總結,法律法規中存在的不足不能及時改正,新的立法需求不能及時發現,后評價起不到及時反饋的作用,評價的作用將受到影響。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規規范經濟社會關系顯現效果需要的時間不同,如交通管理、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在一、兩年后就可以通過事故率、人口出生率等指標反映出效果,而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法律法規一般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研究決定進行后評價的時機。

實踐是不斷發展的,各種經濟社會關系也是動態的,處在不斷變化之中,過去能夠有效規范和調節經濟社會關系,解決存在的矛盾,并不意味著現在和將來也能始終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還需要隨著實踐的發展和需要,建立對法律法規進行定期評價的制度。

三、立法后評價的程序

立法后評價主要應包括以下程序:制定后評價計劃、收集信息資料、進行綜合評價、形成后評價報告和報告的反饋。

制定后評價計劃應該包括確定后評價目標、項目干系人分析、確定信息收集和綜合評價的方式方法、落實人員和責任、制定工作日程、確定報告格式和反饋方式等。

在制定計劃時需要認真分析法律法規的項目干系人,也就是與法律法規相關、受法律法規影響的人或機構。法律法規能否發揮作用取決于項目干系人,尤其是執法部門和管理相對人,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采取的行為是否與制定法律法規時預期他們將要采取的行為一致,法律法規效果的好壞取決于項目干系人的實際行為與預期行為之間的偏離程度。通常情況下,項目干系人包括立法工作者、立法機關組成人員、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相對人等,以《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例,涉及的項目干系人眾多,條例適用省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地方政府負責實施,縣以上計生、計劃、財政、工商等十多家政府部門負有管理職責,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各級計劃生育協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學校,計生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等都有涉及。這就需要正確分析判斷各項目干系人對條例影響或受條例影響的大小,決定應該向哪些項目干系人、采用何種方式、就哪些方面了解法規的實施效果和存在問題。

信息資料的收集可以采取實地察看、召開座談會、聽取匯報、書面征求意見、發放調查問卷、開展網上評價等多種途徑。需要注意的是,既要注意進行后評價時信息資料的收集,也要注意平時的信息資料收集。從長遠看,需要在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后就參考后評價指標體系建立法律法規后評價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在網上長期收集意見反饋,將平常的執法檢查、調研、聽取匯報、代表視察等有關資料及時分類保存,將已經進行的法律法規后評價資料存入等方式不斷充實和更新信息系統,為立法后評價積累資料。由于法律法規之間往往存在交叉領域,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既可為待評價法律法規后評價提供資料,也可為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參考信息。

四、立法后評價的評價方法

盡管國內目前對立法后評價的評價方法研究才剛剛起步,但在投資領域和經濟社會其他領域中已經有一些比較成熟的思路和方法可資借鑒。立法后評價可以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定性分析方法是對法律法規的作用和效果作出定性評價,主要包括前后對比法、有無對比法和邏輯框架法。定量分析法是運用數學方法對法律法規的質量進行量化評價,可以采用成功度法。

前后對比法(Beforeandaftercomparison)是指將法律法規制定實施前的情況和實施后的情況進行對比,以確定法律法規產生的作用。對比時還需要將決定制定法律法規時進行的研究報告中預測的效果與實際效果相比較,以發現差距,分析原因。通過這種對比,可以揭示法律法規計劃、決策和制定的質量。

有無對比法(withandwithoutcomparison)是指將法律法規制定后出現的實際情況與如果沒有制定該法律法規應該發生的情況進行對比,以度量法律法規的真實效益、影響和作用。由于從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到進行后評價期間,經濟社會中很多因素發生了變化,對法律法規規范的領域產生了影響,因此,簡單的前后對比法不能對法律法規的效果得出準確結論,需要運用有無對比法,剔除其他因素的影響,確定法律法規的作用。

邏輯框架法(Logicalframeworkapproach,LFA)是一種國際上通用的項目評價方法,它應用問題樹、目標樹和規劃矩陣三種輔助工具,分析和分解問題,找出問題間的因果關系、目標--手段關系和外部制約條件。邏輯框架法通過建立宏觀目標、具體目的、產出和投入四個層次的目標及因果關系,形成垂直邏輯關系,確定立法的各個目標層次、層次之間的因果鏈和重要的假定條件及前提。通過比較原預測目標、實際實現目標并分析變化與差距,形成水平邏輯關系。垂直邏輯關系和水平邏輯關系生成矩陣式框架結構--邏輯框架表,用來進行目標評價、立法效果大小的原因分析和今后的趨勢分析等。

成功度法是依靠評價主體的判斷對與法律法規質量相關的各項指標進行單獨評價,并采用一定的評價方法進行綜合,得出對法律法規質量的總體評價。法律法規的質量涉及到法律法規的運行成本、實施效果以及法律法規本身的合法性、協調性和語言文字水平等多個方面,錯綜復雜的因素相互交織,從單個方面難以得出質量高低的結論,因此需要建立數學模型,運用一些數學上的分析方法對各指標得分進行整合得出綜合分值,確定質量等級。成功度法包括三大要素:一是評價指標體系,二是指標權重,三是綜合評分方法。

法律法規的后評價指標體系可以通過專家調研法征求專家意見匯總而得。也可以借用邏輯框架法的問題樹和目標樹工具,幫助立法后評價人員理清思路,建立科學、完備、符合待評價法律法規具體情況的評價指標體系。指標體系可以從法制統一性、可操作性、立法績效、立法和運行成本、文字結構合理性等方面著手,其下再細化設立相應的二級指標。

評價指標體系中的各指標對法律法規質量影響的大小不同,因而重要程度不同,應該使用一組不同的權重值來描述。指標權重指每個評價指標在指標體系中所占的比重,體現了每個評價指標在整個指標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指標權重可以采用經驗判斷法,通過設計相應的調查表,請評委對指標權重作出評價,打出相應分值,取平均值代表集中意見決定指標權重。為了提高科學性,也可以采用其他確定權重的方法,如Delphi法、層次分析法、秩序法等。在實踐中層次分析法(TheAnalyticHierarchyProcess)應用較廣,它是美國著名運籌學家Satty,T.L.提出的一種處理復雜指標體系權重的系統分析綜合方法,通過將復雜問題層次化,用將指標成對比較的方法構造比較判斷矩陣,或者由多個專家構造比較判斷矩陣,然后綜合給出評估結果,確定指標權重。

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和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指標體系和指標權重必然需要不斷調整以期更符合客觀實際,因此,需要不斷研究新的方法并對指標體系和權重定期修正。

在確定指標體系和相應權重后,設計調查表,請各評價主體對法律法規相對于指標體系中的每項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進行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次的評價,為了克服系統誤差和利于數據處理,五個等次可分別對應設定為一定的量化分值。

對每個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的質量高低評價只代表了法律法規某一方面的情況,還需要對數據進行處理得出最后的綜合結論。由于立法后評價指標體系具有層次性、模糊性的系統特點,在進行綜合評分時,為了克服系統誤差,可以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模糊綜合評價法是對受多因素綜合影響的模糊的、不確定的事物和現象做出總評價的一種定量化的數學方法,它以模糊數學為運算工具,在確定各指標和子指標的權重系數的基礎上,構建單因素評價模糊矩陣和模糊綜合評價矩陣,根據模糊數學的合成原理,計算出最后綜合評價得分,從而確定法律法規的質量高低等級。

篇3

關鍵詞:高職院校;會展專業;法學課程

會展經濟是一種智力經濟。素質、學歷、技能兼備的綜合型人才是會展經濟的質量與效益的保證。高職會展專業是順應會展經濟對高層次專業人才的需求而開設的,既體現了社會對人才的需求,也體現了人才對高等教育的需求。然而,會展業內人士與有關學者指出,僅靠各院校現行的會展專業課程設置不足以培養出會展業急需的會展法律方面的人才,因此,筆者擬對會展專業法學課程的設置加以探討。

會展專業教育發展的現狀

(一)設置會展專業院校放量增長與會展人才縮量需求之間的矛盾

會展產業是近年來高速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2008年北京奧運會和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申辦成功,為我國會展產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隨之而來的是設置會展專業的院校也在放量增長。

自2002年首個會展專業設立始,短短幾年時間,我國的眾多院校紛紛涉足會展專業領域,其規模、數量及發展速度令人吃驚。2004年,進入會展專業領域的教育機構從當年的12所猛增至57所,截止到2006年,開設會展專業或方向的教育機構已達89所。值得關注的是,這一數字還在不斷攀升。可以說,我國的會展專業教育進入空前的旺盛發展時期(見圖1)。

然而,隨著2008年北京奧運會及未來2010年上海世博會、2010年廣州亞運會三大活動的舉辦,所需會展專業人才的實際狀況并非人們所想的那樣樂觀。由于此類活動國際化程度較高,辦會層次高、規模大,這些因素對相關從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從業經歷等方面的要求極其嚴格,依靠短期教育培養會展專業人才的做法缺乏科學性。目前,國內的會展從業人員雖然不下100萬人,但多數都是“半路出家”的雜牌軍,缺乏專業化技能與素質,與會展行業發展日漸專業化的趨勢不符。因此,奧運會、世博會、亞運會的舉辦并非必然導致單純的崗位需求量的增加,二者不能相提并論。

(二)會展人才綜合性與會展課程模糊性之間的矛盾

會展活動的增加對開設會展專業院校的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據了解,我國大批會展從業人員尚未接受過正規的會展專業教育,一貫采取的經驗培養的模式實際上帶來的是資源的浪費和對會展模式創新的阻礙,因此,構建會展專業人才的培養體系顯得尤為重要。廣義的會展人才包括會展核心人才、會展業輔人才及會展業支持型人才。會展核心人才包括會展策劃與會展高級運營管理人才,他們在行業中層次最高,專業性最強;會展業輔人才包括設計、搭建、運輸、器材生產銷售等人才;會展業支持型人才包括高級翻譯、住宿旅游接待等人才。可見,會展人才不僅應是專業型人才,同時還必須是綜合型人才。

然而,會展專業的課程設置不能滿足對綜合型人才培養的需求。一方面,會展專業教育仍處于初級摸索階段,尚未形成完整的學科體系,課程設置仍然沒有統一;另一方面,根據教育部精減與嚴格控制學科設置的規定,會展專業教育在短時間內難以實現門類的準確劃分,學科歸屬與門類劃分一直未能得到明確界定。到目前為止,會展專業的名稱有很多種表述,如會展經濟與管理、會展管理與策劃、國際會展、會展商務、會展廣告與設計、會展旅游等。

會展專業法學課程設置的必要性

(一)會展實踐對法學人才的需求

在會展業職業經理高峰會上,著名會展專家薛婷婷告誡會展業界人士:在中國展覽業目前尚不能完全適應國際競爭的諸多因素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最易被忽視的環節,保護知識產權關系到中國展覽業的健康發展。會展業內人士要學習法律法規,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知識產權,避免展會出現侵權違法現象。

在會展業高速發展的近幾年,會展業屢屢遭遇“騙展”的沖擊,不僅在一些會展業不發達的中小城市,就是在北京、上海、廣州等這樣的會展中心城市,也頻頻出現“大雜燴”式、“移花接木”式的“野雞”展會,嚴重影響了會展業的形象。更為荒唐的是,竟然出現了受騙參展商為自己討說法遭到組展單位人員追打的惡劣事件。

2004年,排在我國展會前10位的行業是:房產建材、生產設備、人才招聘、文化體育、新興技術、醫療保健、紡織服裝、旅游酒店、食品飲料、綜合展覽。據粗略統計,印刷類的展覽有100多個,包裝類的展覽有近百個,汽車類展覽有幾十個,房產建材展覽有幾十個,縫制機械展覽有40多個,在40多個廣告類展會中,冠名“廣告四新展”的就有15個,高爾夫在我國僅有不長的歷史,也有了十幾個展會。有的展會屬于非常明顯的騙展行為,而這類行為的“成功”恰恰是由于會展人才本身缺乏基本的法律觀念。

對于愈演愈烈的“騙展”現象,筆者認為,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會展行業自身缺乏專業法律機制的規范,會展人才缺乏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掌握。特別是展覽管理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以后,一些并不具備辦展資質的民營和私人公司蜂擁而至,由于某些會展管理者沒有掌握會展公司登記備案的相關法律制度,使得一些展會組展公司在招展能力明顯不足的情況下也能順利辦展。

針對現存的“會展人才不懂法律,法律人才不懂會展”的現狀,必須培養依法辦展的法律觀念,加強會展人才的法律知識學習,增強自覺維護法律的守法意識,減少會展活動中屢屢發生的違法現象,這是時代賦予會展專業法律人才的素質要求,也是時代對我國會展專業課程體系提出的新要求。

轉貼于

(二)會展專業課程設置中法學課程的薄弱

在會展專業的課程設置中,應增加法律課程,使學生通過學習樹立依法辦展、依法治展的意識,這對他們今后的工作和學習均會有很好的幫助。然而縱觀會展專業的課程設置,法律課程設置偏少。

以上海工會管理職業學院為例,其會展策劃與管理專業的課程計劃分為2006級和2007級兩份,其中對法律課程的設置有明顯的區別。

2006級會展專業總課程設置為2574學時(學制為3年),其中法律基礎課54學時,占2.09%,會展法學課54學時,占2.09%,二者相加僅為108學時,占總學時的4.18%,與依法辦展、適應實踐需求的教育思路大相徑庭。

2007級會展專業總課程的設置有了較大的修改。總課程為2623學時,其中法律基礎課仍是54學時(占2.06%),但是會展法學的相關課程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會展相關問題分析(講座),36學時,其中可能會涉及部分會展法律知識,如果以18個學時計算的話,僅占總學時的0.68%。二者相加也不過72學時,僅占總學時的2.74%,甚至有可能更少。從這樣的變化中可以看出,當前的會展專業教育不太重視對學生法學知識的培養,仍然沒有將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放在重要的議事日程上。筆者認為,針對會展行業的發展現狀,我國的會展專業教育應加大課程改革力度,提高法律基礎課的比例,增加與會展業相關的法律課程,以期培養出高層次的集管理學、會展學、法學知識于一身的會展人才和法律人才。

會展專業法學課程設置構想

(一)構建會展學與法學相結合的知識結構

復旦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石磊教授指出,會展業所需的人才綜合性較強,比如,會展中的項目管理屬于MBA的范疇,會展作為產業屬于產業經濟學范疇,同時,會展作為一種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手段,又必須與法學專業相得益彰。會展業在我國健康有序地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駕護航。因此,要培養復合型的會展業法律人才,必須構建會展知識與法律知識完美結合的知識結構。

從會展專業的內涵和新形勢下依法辦展的實際需要可以看出,會展專業人才必須是具備深厚的會展學與法學基礎知識,具備較強的依法舉辦會展的意識和依法監督會展的能力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各院校和教育機構在培養會展專業人才時,應將與規范會展業發展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作為專業背景知識予以介紹,使學生在獲得相關的法律知識的同時,提高法律意識,樹立“依法辦展、依法治展”的觀念。

會展專業教學既應包括會展相關基礎知識,又應包括法律知識,且法律知識是其根本保障。從法學課程的設置要求看,會展人才的知識結構應包括會展組織者的法律規制、展品的法律規制與會展運行的法律規制三個基本單元,構成穩固的三角型結構,體現多層次、多角度的交叉融合。會展專業的學生畢業后大部分將會在會展公司就業,在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如何依法設立會展公司及其他組織、展品保險規制、展會及展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及會展合同簽訂等等。如果到會展執法部門就業,面臨的將是如何依法對會展組織者的資質進行審批、對展品的海關監管與檢疫檢驗等問題。無論是在哪個崗位,均要求學生具有較深厚的法律知識與較強的法律素質。這不僅要求教師在授課中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全面講授和分析,更要求有足夠的課時加以保障。

(二)構建會展法學的課程體系

按照會展專業人才所需的知識結構,該專業課程應包括職業基本素質模塊、職業理論模塊、職業技能模塊,其中法學課程屬于職業理論模塊,又可分為基礎法學、會展組織者法學、展品法學與會展運行法學四個基礎學科,其結構如下。

法學基礎課包括法學基本理論、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行政法學、訴訟法學等。這一部分是以普法知識為主體的基礎法學課程,內容多而雜,54學時明顯不夠,建議改為72學時,在第一學年開設,分為上、下兩個學期,每學期36課時,每周2學時。

會展組織者法學課程包括會展公司的法律法規、其他會展組織者的法律法規、會展組織者資質審批的法律法規等。這一部分課程的教學目的是使學生具備合格的會展組織者的資質,內容簡單而重要,建議在第二學年上學期開設,共36學時,每周2學時,通過案例分析、實踐模擬等手段進行講授。

展品法學課程包括文物展品的法律法規、展品海關監管的法律法規、展品檢疫檢驗的法律法規、展品保險的法律法規、展品質量的法律法規、展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等。會展展品是整個會展活動的載體,是會展活動成敗的關鍵。因此,規范展品的相關法律法規是比較多的,由于這一部分主要針對會展監管組織者,所以在教學過程中可以簡單介紹,課時可以控制在36學時左右,在第二學年第二學期開設較為適宜。

會展運行法學課程包括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會展合同的法律法規、會展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會展市場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會展活動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等。會展運行環節在會展實踐活動中產生的糾紛最多,此時會展人才運用法律法規也最頻繁。因此,對這部分內容的教學需要保證一定的課時量,系統地講授各知識點,輔以各種模擬實訓手段,以保證學生對相關知識的掌握。筆者認為,這一部分最好在第三學年第一學期開設,安排54學時,每周3學時。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畢業生就業后對會展法學知識的需求,在該課程體系中,尤其要加強會展公司法律、會展合同法律、展會展品知識產權法律的課程,建議應將這幾門課程重點列出講授,使之與會展專業知識面寬、就業面寬的特點對應起來,并應結合會展業的現狀和實踐,加大課堂討論、案例分析、模擬實訓的比例,以培養學生的知識能力并重的方式提高會展專業學生的法律素質和法律操作技能,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會展專業法學課程設置的最終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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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濱,戴敏華.試論衛生事業管理專業中的法學課程設置[J].醫學教育,2001,(3).

篇4

權力清單是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關于行政權限的梳理、整合、歸納、重新配置等。通過權力清單,可以有效規范和控制行政權力,促進政府依法行政。目前,權力清單制定中存在著各自為政、一哄而上的現象,導致權力清單內容結構不統一、權力名稱煩瑣、權限差異大、少數質量不高等問題。作為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的權力清單制度,必須進行頂層設計,將權力清單制度的推行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廢改行為相結合,并由國務院及其部委對權力清單內容、結構、名稱、監督、運行平臺等進行整體設計,各省、市予以配合,形成上下聯動協調的權力清單體系。

關鍵詞:權力清單制度;頂層設計;依法行政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7168(2016)01-0059-08

我國權力清單的雛形可追溯到2005年河北省邯鄲市的市長權力清單,但這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權力清單,真正開始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之后的事情。由于這兩個具有權威性的文件的號召,各地紛紛將權力清單制度的推行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程。本文以權力清單已經公布或正在公示的江蘇、浙江、安徽等為例進行研究,從中不僅可以看出我國權力清單推行的現狀,更能看出其中的不足,對其經驗和不足進行分析并提出建議,以便在全國各地進行廣泛地推廣。

一、權力清單制度的理論認識

權力清單制度仍在試點中,還沒有完全成熟的經驗可以全面推廣,從理論上對其進行認識具有必要性。

1.權力清單的實質:權力清單是對現行法律法規中關于各行政機關權限的梳理與歸納,或一定幅度內的適當細化,其本身不產生新的權力。

目前,我國行政權限的來源比較復雜,既有法律的,也有法規的,還有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甚至還有上級行政機關的賦予等。在法律層次上,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從總體上規定了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權力,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處罰權限,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在許可方面的權限等。在法規層次上,如國務院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民政部門對社會團體行政處罰的依據。在規章層次上,如民政部的行政規章《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企業認定的行政處罰的權限。當然,行政權限的來源主要是法律,但法規、規章甚至一定級別的規范性文件往往是對法律規定的細化,也是行政權限的重要依據。從已經實行權力清單的地方來看,權力清單實際上是將行政機關的相關權力通過一份清單形式進行明確列舉,使人一目了然,以便監督其行使的一種制度;權力清單的模式基本上都是逐項列出某一行政機關的權力,在每項權力后面附上該權力的依據,有的還附上實施的裁量幅度等。可見,權力清單制度并不是對行政權限的增減,而是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中對某一行政機關權限的規定進行梳理、歸納,以清晰的清單形式予以列舉;它只是對行政權限的集中,沒有改變行政權限的范圍、性質、行使方式,是一種物理性而非化學性的變化。

2.實行權力清單的目的性:清除法外權力和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權力

既然現行法律法規中都有了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即可,為何還要再搞一個所謂的權力清單?這就涉及權力清單推行的目的性問題。目前,雖然已經有了法律法規等對行政權限的規定,但行政機關不僅存在著不執行的問題,還存在著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而行政機關在行使的法外權力,或存在著不少法律法規依據不充分的行政權力。尤其是那些具有利益可沾的行政審批權,為許多行政機關所青睞。許多行政審批權雖然沒有法律依據,但由于行政機關長期以來一直行使著,即使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愿放棄。“多年的改革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政府手中的事項,尤其是審批事項如同‘割韭菜’似的,一茬割掉了,另一茬又長了,特別是基層行政部門,砍掉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一段時間之后,又以變相的形式卷土重來。”[1]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可以達到以下三個目的。第一,對行政機關的合法權力與無法律依據或依據不充分的權力進行區分,以達到剔除非法權力行使的目的。第二,現實中還存在少數權力,雖有法律法規上的依據,但已經與市場經濟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勢明顯不相適應,屬于即將廢除但因法律法規尚未修改而沒有被廢除的行政權力,對此,需要通過權力清單的方式對其行使進行適當的限制等。第三,一些法律法規規章由于對權限劃分不清,長期處于交叉、扯皮狀態,通過權力清單方式可以進行確認或重新配置,使之更為清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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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當代大學生 法律素質 培養途徑

中圖分類號:G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10(b)-0131-02

在我國的社會發展過程中,一直在致力于建設一個法治社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這些都是社會發展的重要保證。當前依法治國是我國治理國家的重要準則,也是興國安邦的重要決策,依法治國要求公民的法律素質達到一定的水平,大學生是我國公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公民素質較高的一個群體,所以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是“依法治國”提出的必然要求。

1 當代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現狀與面臨的問題

當代大學生的法律素質是目前大學生發展過程中人們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在當代大學生發展的過程中,他們的法律法律素質現狀與面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3個方面。

(1)法律認知能力的增強。從整體情況來看,當代大學生的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認知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他們清楚地知道一些基本的違法犯罪的事情以及發生這些事情可能有的相應后果。因為目前很多大學對于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增強都有一定的措施,而且大學生平時通過網絡也會接觸到一些案例,甚至有的學生都深有體會,比如說被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等,這些都是大學生經常會上當受騙的地方,而且在上當之后有報警的意識,這就是他們法律認知能力增強的具體表現。這些經歷多多少少會增強他們的法律認知能力。[1]

(2)自控能力不足與法律規定的沖突。大學生自身發展過程中還會存在自控力較差、自我認識不清等與法律規定沖突的現象。因為絕大多數學生在對一些法律有清楚了解的同時,卻往往做不到以這些法律規定為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有時會用這些標準嚴于律人,寬以待己。這樣的發展現狀對于當代大學生法律素質的提高不會有所促進,反而可能會產生其他一些不良后果。

(3)意識與行動不協調。意識與行動的不協調是當代大學生法律素質缺陷的又一體現。而且這一問題是當代大學中普遍存在的,他們對一些法律法規有清楚的了解,但在實踐中卻又顯現出用法能力的不足,部分大學生不懂得將法律運用于自己的日常學習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他們的法律意識和相應的認知能力增強的同時法律素質并沒有提高,這亦是目前需要重視的問題。

2 普遍提高當代大學生法律素質的重要意義

對于當代大學生法律素質普遍提高問題,從來都是我國高校教育非常重視的問題之一。基于我國法制社會的建立和高校素質教育的雙重要求,目前已然成為教育部門和高校的迫切任務。當代大學生是祖國未來的主力軍,對祖國發展將起到強有力促進作用,一個國家的人才的法律素質低下將會是一個國家的重要損失,而且可能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所以目前對大學生法律素質提高的問題是一個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大學生是我國的一個重要人群,因為大學生的各方面素質基礎比較好,他們有較強的辨別是非能力和判斷能力,而且他們對法制社會的建設有高度的熱情,在不知不覺中能夠大大我國國民法律素質。從這些情況來看,普遍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不但能夠促進我國國民法律素質平均水平的提高,而且能夠在將來大力促進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從而促進我國的快速發展,為人民建立一個和諧安定的社會。[2]

3 當代大W生法律素質培養途徑及建議

當代大學生法律素質提高是各大高校應該重視的一項工作,對于大學生法律素質的提高,首先需要建立一個健全的機制。我國目前已在高校學生中普遍開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作為大學生學習法律知識、培養法律素質的重要途徑。但由于學生學習興趣不夠,課堂學習積極性不高,課程教學安排課時較少,師資法律水平參差不齊等等多種原因使得法律教學效果還有待提高。目前大學生法律素質的教育需要一定的創新來提高教學效果的有效性。在大學生法律素質培養的過程中,范圍最廣、最強有力的培養方式就是課堂教學,雖然說課堂教學是學生興趣最缺乏的一種教學方式,但是通過一定的改進與創新將會成為法律素質教育最主要的一種方式,對于大學生法律素質培養途徑進行以下的探討和建議。

3.1 理論教學方面

(1)重視大學生法律基礎知識的積累,大學生法律素質是素質教育背景下綜合素質中的一項基本內容,大學生素質的提高不僅僅能夠提升大學生本身的素質,而且對于整個學校的發展也會有很大的益處。大學生法律素質要求學生對于最基本的法律能夠清楚的了解,在平時的生活學習中能夠以身作則,不以身試法,不知法犯法,并且能夠用自己的言行舉止去不知不覺的影響周圍的人。[3]這就要求大學生必須學習并牢固掌握相關法律基礎知識。目前大學生法律基礎知識已經被劃分到學生必修課中,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法律法規的認知和學習,在目前法制社會的建設過程中,法律法規是規范公民行動一個約束條件,作為當代的大學生,應該充分認識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及其重要意義;二是讓當代大學生認識到是人們行為的準則,就是法律的相關規定,這種標準能夠指引學生在平時學習生活中的行為,并且能夠及時糾正他們的一些錯誤行為;三是讓大學生認識到國家意志的體現就是法律法規。通過法律理論的學習能夠讓學生明白違背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就是在某種程度上違背了國家意志,這也是國家法律規范的強制作用。

(2)為適應新媒體時代下的大學生學習需求,將課堂教學模式的進行必要的改進,當代大學生成長于新媒體時代,他們往往思維活躍、學習過程主動參與性要求高,課堂信息量需求多等特點,高校需要適應新媒體時代下的大學生學習需求,將課堂教學模式的進行的必要地創新性改進。具體建議如下:一是課堂教學中教師采用討論法為主,輔以講授法,鼓勵大學生多多參與到教學內容的思考和學習中來。在法律素質培養的課堂上,傳統的教學方式是以老師的教授為主,這種方式非常容易讓學生產生厭煩的狀態。在課堂改進之后,把討論加入其中能夠有效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在教師教授的過程中,學生會注意力不集中,通過引入課堂討論,不僅可以提高學生的課堂注意力,還可以在討論中不知不覺地培養學生的法律素質。在課堂討論中教師可以給出一個問題,在同學們進行討論之后,挑選部分同學回答問題。這樣能夠激發學生的激情,讓他們在討論的過程中通過對事情的對與錯、是與否進行討論,從而不知不覺地培養基本的法律素質。其二是課堂教學中采用課件與視頻教學結合,改變法律基礎知識學習過程的枯燥性和抽象性,以增強法律基礎知識的趣味性。課堂教學中,加入視頻教學已經成為一種教學的主要模式,教學視頻的特點就是能夠激發學生對課堂的興趣,通過視頻教學可以有效地提高課堂教學效果,課堂效果的提高能夠直接促進當代大學生法律素質的有效培養。其三是重視課外法律知識的繼續學習,法律基礎知識的積累不能僅僅停留在有限的課堂學習中,大學生必須從各方面汲取法律知識的相關規定才能穩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課堂學習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大學生法律素質培養的這種與實踐建議密切的課堂越來越向著課外進行發展。在課堂之外,可以通過實踐活動來豐富法律素質培養的教學[4]。課外活動中,學生通過親身的體驗,能夠有效地提高學生們的法律素質。

3.2 實踐教學方面

在目前高校發展的過程中,非常注重學生的素質教育,尤其是法律素質。而法律素質的培養能夠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而且也是高校建設中的一個重要項目。

(1)重視法律實踐活動對于大學生法律素質提高的重要性,在培養大學生法律素質的過程中,最基礎的手段是法律課堂的開設,而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實踐活動,實踐活動的特性首先能夠激發學生對法律素質教育教學的基本興趣,在學生對法律法規的教學產生興趣后,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培養。法學專業自身就是要求既懂法學理論,又能實踐運用法律。不懂法律實踐運用,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培養與提高就無從談起。法制課堂的枯燥會讓學生產生厭煩情緒,故在當代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具體實施過程中,高校應該重視法律實踐學習對于大學生法律素質提高的重要性。

(2)為實現大學生法律素質提高的有效性,應重視法律實踐教學環節設置的多樣性改進,法律素質教育除了課堂的教育,還必須重視法律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的設置。故建議高校應該通過豐富多樣的法律實踐課的開展,更加有效地提升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在傳統的法律素質培養的過程中,主要的實踐活動就是與法律有關的宣傳講座,大學生不能親自參與其中,在新媒體時代下已略顯單調。故建議在大學生法律素|培養的過程中應開展能夠讓大學生親身體會的一些法律實踐活動,通過參與親身體驗的實踐活動能夠有效的培養學生的法律素質。例如可以根據當前熱點法律事件,開展模擬法庭活動;可以邀請一些專業的人士進行一些法律研討會,同時學校還可以舉辦大學生法律法規知識競賽等類似主題類的活動,或者是開展法律小話劇、也可以是小品等;學校可以與當地的政法部門聯合舉辦,讓學生走入政法部門親身體驗;還可以在網絡上進行有關網絡詐騙的模擬、處理辦法;或者是開設與法律素質有關的情景劇等。這些方法都需要學校進行設計與開設的支持,并且讓同學們對于參加的活動寫具體的實踐報告,通過這些法律實踐活動的開展,從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

參考文獻

[1] 趙玉.創新社會實踐方式 提高高職大學生法律意識[J].法制與社會,2013(11):223-224.

[2] 常淑香.論大學生素質教育網絡平臺的實踐與創新[J].現代職業教育,2015(3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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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份第一次的培訓中,方錦烈老師的《最新法律法規》,講解了最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電廠有關法規內容,從法律的角度出發,首先解釋了基礎概念;其次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了解讀,根據電廠日常生產情況提出可能觸及的法律問題,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最后從個人經驗出發談到對安全生產法的理解。參加本次培訓的共有106人。通過此次培訓,全熱電公司對法律的概念和效力有了一個大概的認識,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特別是一線員工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有了清楚的認識。

(2)作業許可管理

在結束了第一次培訓后,通過收集學員反饋意見,此次劉湘云老師在9月份《作業許可管理》培訓的形式上做了調整,對熱電公司的班組進行了分組,并在培訓中穿插互動環節,加強培訓人員對知識點的掌握和學習的積極性,公司從業人員共98人參加,分成了四組。在內容上增加了案例的講解,首先從案例引出知識點,做到“用事實說話”,讓組長帶動組員,在發生的事故中挖掘是否存在作業許可缺陷方面的問題,從現場作業人員到班組長再到高層人員每個階段的許可程序是否完整;然后通過提問方式,對熱電公司需要許可的作業一一列出;最后由現場從業人員和作業許可管理員進行對話,進行作業許可的自查。此次培訓內容豐富緊湊,形式上也能很好的銜接,一環接一環很流暢,存在的問題針對作業票管理內容和責任追究不夠詳細,作業管理者聽后不知道存在的風險,在意識上也沒有足夠的重視。

(3)新<安全生產法>解讀

《安全生產法》在8月份進行了修訂,增加到了117條,熱電集團提出了加入安法解讀的題目,根據熱電集團提出的要求,中心將課程做了相應的調整,把10月份的課程調整為《新<安全生產法>解讀》,中心還邀請了原省安監局法規處副巡視員陳桂成進行講授,參加培訓的有各班組長和集團公司負責人共80人。在授課內容上,陳老師也用到了他個人豐富的工作經驗進行了詳細的總結,先從安全生產工作的不足出發,歸結了“力不足、刀不快、腰不硬”三方面的問題,然后引出了修改新法的三大重點,最后再從修改后的“十亮點”中對新法進行解讀,解讀的內容環環相扣,使學員在聽完后普遍對修改的內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4)習慣性違章的預防

原計劃安排在10月份的“慣性違章”調整到了11月,由劉湘云老師主講,培訓安排了65人參加,分成了四組。內容上比原計劃多出了兩個月的時間,中心在對培訓內容的準備上有了充足的額時間,對違章的資料進行收集,將現場違章的照片加入到了培訓過程中來,使學員在培訓過程中有了更直觀的了解和認識,在圖片中找出錯誤,每一組進行討論,相互交流總結,身份也從“被監督”轉變成“監督者”,多角度的了解到了違章發生的原因,從而能“自覺”的改正過來。在培訓結束后,學員在心里上都有了一個新的認識,但是還是有員工認為,這些照片很多都是外包單位的作業,這些違章行為在他們身上是不會發生的這樣的僥幸心里,建議在下次有條件的情況下能有現場操作的過程,在過程中使員工發覺自己的“習慣”。

(5)高溫灼傷及機械傷害事故的預防

在最后一個月的培訓工作中,將原計劃的<高溫灼傷>和<機械傷害事故>兩個題目進行了合并,主講劉湘云老師,各班組人員共85人參加,分成了四組。內容上也將兩個培訓科目壓縮為一項,內容上雖有刪減,但是培訓的質量也得到了保證,在課堂上每一組將他們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高溫方面和機械上的危害進行了總結歸納;在最后中心還在培訓中將安全月《機械傷害事故預防》的宣傳冊發放給各班組,將宣傳冊變為他們日常的“工作手冊”。

(6)培訓中問題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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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文書不規范的表現

文不對題。鄉、鎮行政文書主要有兩種:一是行政處理決定書,二是行政處罰決定書。前者是行政機關因當事人的某項權屬爭議或權益被他人侵犯而作出的處理決定,后者是因被處罰對象違犯有關行政法規而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文書。在現實中,鄉、鎮政府往往混淆了兩種決定書的性質和區別,導致張冠李戴。有的甚至襲用人民法院專用的“行政裁定書”等來代替行政裁決。

內容不全、表述不清。鄉鎮作出的行政裁決書往往多數只有名稱、當事人、查明的事、處理結果幾部分。就是這樣簡單的裁決書,有的事實部分只寥寥數語。如鄉制作的征收計劃外生育費決定書,在查明事實部分僅用“超生一孩”一筆帶過。何時何地出身,是男是女等都未予說明。

錯蓋、濫蓋印章。以鄉、鎮政府名義制作的行政裁決書,應加蓋鄉、鎮政府的印章,但有的鄉、鎮政府一些具體承辦的站、所都只蓋了承辦職能部門的印章,從而導致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一是法律法規混淆。如XX鎮政府在處理責任山權屬爭議時本應適用森林法,卻適用國土法。二是引用具體條文錯誤。三是未引用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而是引用領導的講話材料。如鄉政府制作的一份計劃生育處罰決定,其依據是X×縣領導的會議講話材料。

問題產生的原因

鄉、鎮干部整體文化素質偏低。鄉鎮干部中有較大一批是直接從農村村組干部中聘用的,相對來說文化素質較低,大多未經過專業培訓。而制作一份形式規范、質量較高的行政裁決文書,不僅需要熟練掌握公文的寫作要求,同時還要具備一定的文字功夫,當前,多數鄉、鎮干部未達到這一要求。

法律知識欠缺。許多鄉、鎮干部往往忙于政務,疏于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加上行政法律法規多,新法又不斷頒布。相當一部分鄉鎮干部對其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不熟悉。有些人仍習慣用行政命令管理,有些人甚至仍然按照過去早已廢止的法律來處理行政違法行為。

“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仍然嚴重。部分鄉鎮干部認為只要實體處理正確,文書制作法規不規范無關大局;還有的認為被處罰的對象是邊遠山區的農民,文化低,對文書制作的要求不清楚。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不,也就萬事大吉,即使當事人申請復議或向法院,文書被撤銷還可以重新再改。

缺乏必要的培訓。對一些專業人員未進行專業培訓,也很少組織對干部的全面執法培訓,鄉、鎮政府干部中很少有人系統學習過文秘、法律等專業知識。同時鄉鎮也很少組織干部進行全面的行政執法培訓。

解決問題的對策

1、提高認識。文書制作看似事小,實則事大,這就要求干部特別是鄉、鎮的領導干部必須高度重視,把文書制作當成政府的一項形象工程常抓不懈。

2、加強培訓,切實掌握文書制作的要求。鄉、鎮干部應加強學習培訓,正確掌握文書的制作。一份規范的行政裁決書應做到:(1)各項內容齊全,包括文書名稱、當事人基本情況、爭議事項或者違法事實、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對事實的分析認定、處理結果、訴權告知等;(2)表述清楚,說理充分;(3)適用法律正確;(4)盡量避免格式文書。

3、加強法律學習。鄉、鎮政府應組織其工作人員對行政執法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地學習,特別是新出臺的法律規范的學習。要力戒那種應付上級檢查,而采取對照答案填寫試卷搞“人人過關”的形式主義。

4、切買改進機關工作作風。鄉、鎮政府必須加強工作作風建設,改進工作態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處理行政事務。對需作出裁決的事項,在決定前要進行充分調查取證,使處理結果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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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工作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性工作。自1986年實施普法規劃以來,我國的普法工作積累了大量經驗,取得了很大成就,公民法律意識明顯增強,法治化水平顯著提高。但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法制進程不斷加快,人們的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斷增長的物質與精神文化需求,使人們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要立足新形勢,迎接新挑戰,轉變舊觀念,確立新思路,把握根本需求,研究內在規律,不斷實現普法工作的新突破和新跨越。

普法對象是普法的主體,普法活動應圍繞主體展開。“供需對路”是實現普法目標的前提。以往的普法實踐存在較大的主觀性,缺乏對普法對象需求的充分了解,導致普法活動與普法對象實際情況無法完全契合,內容上“一鍋煮”,方法上“一刀切”,要求上“一律化”,陷入所教非所需的尷尬局面,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新時期的普法工作更要求我們要突出針對性和時效性,根據普法對象的年齡、性別、學歷、職業、收入、地域等程度,扎實開展調研工作,廣泛征求普法對象的意見和建議,全面掌握各群體的普法需求。在此基礎上,加以深入分析、認真研究,科學細分普法對象,分類梳理普法需求,并遵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根據不同對象的認知層次、職業特性、文化背景等特點,制定相應的個性化普法方案,進行分層指導,按需施教,力求有的放矢,從而能夠確保普法活動與普法需求的合理匹配。

普法形式的選擇恰當與否,直接關系到普法的實際效果。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其對普法形式的要求也呈現多樣化趨勢。簡單、生硬的傳統普法形式亟待革新,以便使其迸發新的活力。

以往普法實踐在形式的選擇上,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單方主導,多屬填鴨式、灌輸式,普法對象處于被動接受狀態,參與的機會和渠道有限,不能充分調動其積極性、主動性;二是形式呆板,如語言枯燥、抽象,不夠生動,缺乏吸引力,易導致抵觸心理,加之以開設講座、擺攤咨詢、發放資料等常規方式居多,易產生學法疲勞;三是渠道單一,在傳播載體的選擇上,大多采用宣傳手冊、法律資料、標語、橫幅等靜態平面的媒介,無法實現全方位、立體式覆蓋;四是簡單說教,為普法而普法,未能使普法與行政、司法、執法等活動有機結合,造成群眾對法律實用價值認識的難到位。

現今開展的“____”普法筆者認為則應在批判繼承、充分運用傳統普法的有效手段和方式的同時,積極創新,使得普法形式不僅靈活多樣,具有較強的吸引力、感染力,而且有深度、有聲勢、有影響,大大提高普法實效性:一是過程互動化,由包括普法者、普法對象在內的各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普法活動。活動過程中,不僅安排分組討論,鼓勵普法對象自由發表、相互交流個人觀點,而且提供開放式自由提問的機會,由普法者耐心傾聽,詳細解答; 二是形式生動化,注意語言通俗易懂、形象生動,使之樂于接受、易于理解。將普法融入文學、戲劇、繪畫、雕塑、音樂中去,推出一系列法治文藝作品,讓人們在享受法治文化大餐的同時,無形之中被感染滲透,潛移默化;三是載體多樣化,綜合運用各種媒介,拓展覆蓋面,擴大普法效應,如運用電視、戶外廣告、手機短信、網絡、公共場所大型電子顯示屏,使法律普及無處不在;四是環節服務化,確立服務為先,在服務中引導的思路。寓普法于服務之中,于執法、行政、、咨詢、調解,復議、訴訟等過程之中,于法治實踐之中,致力于解決人民群眾密切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通過熱情周到的工作,增強普法滲透力,提升普法實效。

普法內容是普法活動的核心部分,是普法取得成效的關鍵。以往在普法內容的選擇上缺少統籌思維,造成內容單一貧乏,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重時事型法律、輕實用型法律。以往我們在普法宣傳上更注重宣傳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規,卻忽略了人們急需的法律法規的普及,忽略了人們如何使用法律的普及,造成人們處理現實問題的法律能力不足;二是重義務性規范、輕權利性規范。過多宣傳法律本身在強制性、禁止性的功能,使人們對法律產生了一種敬畏感,認為法律是設置障礙、加重負擔的,從而自覺不自覺地選擇規避法律,使法的作用在發揮上打了折扣;三是重實體法、輕程序法。通常對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為主的法律宣傳的較多,而對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宣傳的則較少,人民群眾對維護自己權利的合理、正當的途徑和程序知之甚少,一遇到侵權就不知所措,要么采取強制手段,實施私力救濟,要么采取上訪手段,尋求行政救濟; 四是重條文宣傳、輕理念啟發。偏重于對具體條文的宣傳,對法律精神宣傳的不夠,致使群眾對法律的理解僅停留于文字表面,過于膚淺,對法律的靈魂和精髓認識不夠透徹,自然較難樹立法律理念。

因此,今后普法工作在內容的選擇上,要更加注重系統性,突出層次性,增強適應性,力求全方位、多角度展現法律,以期實現人民群眾自覺遵守法律、自如運用法律的目的: 一是在全面普及各類法律法規基礎上,緊緊抓住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重點普及憲法、與規范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法律、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相關法律法規,使這些惠及廣大群眾的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二是堅持義務性規范和權利性規范的普及并重。在普及義務性規范的同時,加強權利性規范的普及力度,使人們充分認識到,法律既規定了大量的義務,更賦予了廣泛的權利,法律是保障權益的最有力的武器; 三是堅持對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普及并重。讓群眾通過進一步了解程序法的法律知識,能夠掌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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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現代物流;立法方向;現狀

一、現代物流立法情況概述

到目前為止,我國對物流行業的法律研究還較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受制于物流本身的復雜性。但是如果不能對物流行業做出一個統一的規劃,這樣的狀態會讓物流行業最終因為缺乏法律的保障而走向停滯的道路。目前在我國,所有和物流有關的法律法規都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法律當中,并沒有對物流行業專門的規范,這些法律法規能夠適用于大部分行業并缺乏針對性,法律作為相對獨立的法律規范的集合,作為一個獨立的具有約束意義的集合體,與物流的相關法律規范都有總和關系,其中包含了與物流有關的國際慣例、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物流法應該作為一個獨立的、層次分明的部門法存在,而不是單單地存在于其他部門法之中。并且現代物流立法與傳統的物流立法要有所區別,現代物流立法應增強新時代的特色,法律的內容應根據新事物的出現而做出及時的調整,例如物聯網等因素的融合等。目前物流行業的公路通行難,同行的成本高,第三方物流能力薄弱,都有可能導致我國物流行業的發展滯后。根據我國的物流現狀來看,2014年物流總費用占據國內生產總比重的20%,是發達國家的兩倍。目前國內商品有超過90%的時間都停留在包裝、配送、倉儲和運輸環節上,物流效率低和價格高是物流現狀發展的根本特點,由此也增加了物流行業的運作成本。其中既有經濟體制的制約因素,也有物流企業自身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方法就是依托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通過立法、執法來實現物流行業的振興。目前我國許多一線和二線城市都缺乏物流的規劃用地,政府在對物流行業立法上也需要考慮建立物流的園區、基地,作為城市功能的基本板塊。在區域、稅收、資金方面也需要得到相應的支持。健全的法律制度環境是任何一個行業發展的保障,現代物流行業同樣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來促進其健康發展。在物流行業較為發達的國家中,政府都對法律十分重視,物流行業的法律法規也較為完善。例如在日本,上世紀末就頒布了《物流法》來規范日本的物流行業,這部法律對物流的發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美國、德國、比利時等國家根據自身的物流需要也頒布了相關的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對物流行業給予正確的指導,從而讓物流行業得以快速發展,整個物流行業處在一個有條不紊的環境中。在我國的物流行業中目前設計到了采購、包裝、儲藏、流通、加工、信息綜合等多個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有不同的等級和層次,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和缺陷,與我國物流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中,但并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來服務于物流行業。我國的物流合同也沒有署名范疇,通常都是與運輸、倉儲、保管等合同共用一部法律。以明確的形式來對物流合同的義務權力雙方提供責任形式,那么物流行業的糾紛就可以達到良好的解決。物流活動中都有不同行為的歸置,但是由于我國法律的不健全,導致對物流行業的分散不均勻。對物流行業的管理更多的停留在運輸部分,針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進行整合。目前我過對于物流的相關法律制度還遠遠不完善,需要加快法制的建設,避免出現無法可依,出現問題無法解決的局面。現代物流行業的發展需要讓法律來規范和維護。

二、我國物流立法的現狀分析

(一)系統內部組織間的部門和區域上的差異

目前我國在物流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系統內部組織間的部門和區域上的差異,各個地區之間,各自制定自己的標準,造成各地區標準不一的問題。這就會導致物流與物流之間的連接缺乏了解,效率低下,物流活動難以順利地進行。例如集裝箱,在海運過程中集裝箱主要是40ft*8ft*8ft和20ft*8ft*8ft兩種類型,但是在鐵路部門,有鐵路運輸自己的標準與海運集裝類型不符,這就會導致海鐵聯運時必須經過拆箱裝箱之后才能得以達到目的,這就會導致在物流成本上增加了許多包裝和儲蓄費用,使物流效率降低。這個問題沒有國家相關部門來進行指導和解決是不行的,國家相關部門必須建立一個專門的組織機構來管理物流方面出現的問題,用法律規范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才能使物流行業越來越和諧的發展下去。

(二)物流法律方面的缺失

在物流標準實施的過程中,我國的法律法規缺少強制性。根據我國標準化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在這其中,前三者表現的是強制性的標準和推薦性的標準,這些標準用來保障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障人的身體健康,這些標準也代表著國家法律和行政部門強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在這幾種標準中,強制性標準是必須按照規定來實施的;一些推薦性標準,是國家推薦企業做的,國家推薦企業去做的,企業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由于國家沒有強制規定物流標準,所以物流經營者在包裝貨物上使用規定的材料還是使用便宜的草繩和鋼絲繩進行包裝貨物就存在著巨大的隨意性。因此,如果實施物流標準化,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應該規定當物流運輸與國民生計有關的物流時應該建立強制性的標準,來保障運輸的安全,確保涉及到的食品安全得到保障。例如:在冷鏈物流方面,深圳和上海的相關企業已經實施冷鏈物流的標準,并且在2015年在全市內實施。

(三)物流信息標準化的需求

在我國制定物流標準的方面,我國應該重視物流信息的標準化。現代社會隨著時代的發展,信息技術的不斷改進,現代物流業不斷也不斷發生變化。現代物流的核心技術就是物流系統的信息化,這時候我們就應該運用計算機知識和信息技術,經原本分離的各個物流環節,和物流信息和物流資金運用信息技術進行統一的管理和監控,來保障物流供應鏈的順利進行。所以我們就應該做好物流信息的標準化,不僅僅是因為物流信息的標準化是現代物流的關鍵,更關系到我們國家物流業的發展和建設。在我國,目前許多單位都設有自己的商品信息數據庫,但是由于數據的類型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使信息不能較好地融合在一起,不能實現信息的交換和共享,這就會導致物流的運作狀況下降。因此建立一個統一的信息標準,既可以降低系統之間信息鏈接的成本費用,又可以提高物流信息的傳播和速度。

三、現代物流行業立法方向

(一)物流主體立法

物流主體立法從法律角度來說應當是對物流活動的主體進行相應的規則管控,對其主體資格和相關的問題進行法律的制定,從而讓物流主體形成規范的物流行為。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主體的自律性組織規范;另一個則是物流經營主體的立法。其中對于自律性組織規范的內容包括各類物流運作商會和物流協會,主要對物流中的各種活動進行規范和管理,保證物流活動能夠有序開展,從而促進行業的不斷發展與提高。對于物流經營主體的立法則主要是從“人”的角度進行考量,物流經營主體并非常規理解上的自然人,而是法人組織,對法人組織進行規范,對其主體資格的取得、變更、消滅進行規則性的制定,讓經營主體的范圍和形式更加具體,保證相關人員的合理、合法參與,共同營造良好的物流經營環境。

(二)物流經濟調控立法

物流經濟的調控法律包括宏觀調控和市場微觀調控,大多國民經濟的法律法規對物流的宏觀調控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例如價格法、對外貿易法、稅收法以及外匯法,物流的宏觀經濟調控同樣也具有自身獨特的法律制度,例如公路法、航空法、港口法與郵政法。物流微觀的市場管理是指在國家對市場的調整下發生的物流經濟法律規范綜合。通常情況下這類法律包括產品質量法、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廣告法等等,和物流市場具有密切聯系的有標準化法和計量法。

(三)物流行為法律制度

物流行為并不僅僅指的物流過程中的行為,可以說,物流行為從貨物發出之前便已經開始運行了,其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比如運輸、儲存、包裝、裝卸搬運、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傳遞等各項服務行為,其在法律上的表現大多為民商事行為。物流行為法律制度更多的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調整的是物流經營主體之間的物流行為。目前,我國針對物流行為的民事特性方面的相關法律并不少見,但是對于物流行為具有針對性的法律則幾乎沒有,或者僅僅少量的散見于規章制度中。這對于物流行為的法律管理非常不利,并且在發生問題的時候沒有具體的法律規章對行為進行規范或者保護,造成物流行為中漏洞的出現,并且對于問題的解決也產生一定的影響。目前狀況來看,我國關于物流方面的立法更多的是將其納入到合同行為的管理中,但是,相關的法律并沒有對物流過程中的合同到底是隸屬于什么性質?和普通的民事合同可以化為一談嗎?其中的差別需要我們去分析。

四、如何強化我國現代物流的立法工作

(一)出臺相關政策,放寬物流市場

各個相關部門對物流政策進行了行政方面的調整,取消了一部分企業在物流行政方面的審核,規定了企業在審批前應該登記注冊,進行統一管理。同時也取消了國內鐵路貨運水路貨運和聯運的行政審批。我國商務部在2006年規定外商在投資物流企業方面不受資本和股權的限制,這就導致物流市場面積越來越大。健全監管機制,調整稅收政策,奠定現代化物流基礎。

(二)加強物流市場的監管,為物流服務提高保障

在部際聯席會議成立短短三年的時間里,商務部門展開了市場清理的經濟活動和地區封鎖規定的活動,檢查出與地方封鎖相關聯的文件有300多件。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在查處交通運輸中的投訴案件有4000多件。這些案件的數量之龐大就要求我國相關法律機關和監管部門必須加強物流的管理,嚴格規范大企業的經營行為,不能一味的貪圖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國家也要加強物流市場的監管,物流市場存在不合理、不規范的現象就會制約物流企業的發展和建設,為了使物流企業健康的發展下去,就必須加強物流市場的監管。

(三)解決物流企業的稅收制度的問題

隨著物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其稅收問題也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國家相關部門也十分重視,在2007年,發改委就進行了物流稅收試點企業進行了問卷調查。在2009年,國家物流稅收政策征求建議的相關文件中,許多現實性的問題都被提出。許多地方政府為了增加地方稅收,出于對地方經濟的保護,不支持物流企業的行為。同時地方的相關機構也提供了各種不支持的原因,要求相關物流企業必須在當地相關機構進行重新注冊和登記,并且不允許非獨立核算企業的存在。這就會導致政策建議中的繳納所得稅的想法不能夠得以實施,不利于物流企業經營的一體化建設。此外,在物流政策建議中,對物流企業營業稅進行過減半的政策也沒有實施。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迫切的希望政府能夠在稅收政策方面上進行積極的調整政策,也希望政務相關部門能夠積極出來解決物流企業稅收之間的問題。政府只有解決了企業期待結局的稅收問題,企業才能夠積極健康地發展下去。

五、結語

現代物流的發展需要有法律的支持,需要有統一、公平、高效的法律環境做依托。市場經濟依托法律建造,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法律體系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提供了相關的依據,同時也為企業的微觀調控提供了標準。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物流行業的發展,促進我國物流法律的改革,改善我國物流法制環境,認清現代物流立法的重要性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時也要清晰地認識到我國現代物流行業立法工作的發展方向,從而實現我國物流行業的健康發展。

作者:宋辰浩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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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十精神,全面落實推進依法治縣工作,根據縣委普法辦的工作要求,圍繞縣委縣政府的“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摘帽快跑”等各項中心工作,決定在中心開展為期一個月的集中法制宣傳活動,以此推動中心的依法行政,切實提高群眾對中心依法行政“知曉度”和社會“滿意度”,特制定 2015年“浙江法治宣傳月”活動實施方案。

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成立以中心主任黃華成任組長,副主任蘆明任副組長的法制宣傳月活動領導小組,成員由各科室負責人和各窗口負責人組成。

活動時間為2015年5月1日—5月30日。

第一階段:5月1日-5月10日, 為宣傳準備階段。

第二階段:5月11日-5月20日, 為普遍宣傳階段。

第三階段:5月21日-5月31日, 為重點宣傳階段。

(一)加強黨的十精神的學習宣傳。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努力實現黨的十提出的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的要求 。

(二)加強憲法的宣傳教育。廣泛普及憲法知識,提高中心干部職工的憲法意識,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良好氛圍。

(三)大力開展民生法制宣傳。結合“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摘帽快跑”針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交通新頒法律法規,開展優質高效、具體實用的法制宣傳和法律服務。

(四)走訪中心聯系鄉鎮、村社和規模以上企業,通過上門宣傳、集中座談等形式,宣傳講解依法治縣和各窗口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對群眾、企業反映的建議意見,要及時加以研究整改。

(一)加強領導,注重實效。中心領導和各窗口負責人親自抓,要注意把握宣傳的重點。耐心仔細地聽取群眾和企業對中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認真作好記錄,要切實為企業、群眾解決問題,切忌搞形式、走過場。

(二)制定措施,分解任務。中心各科室、各窗口要相互配合,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制宣傳活動實施方案,分解任務,明確責任,統籌安排,落實人員,落實經費,把宣傳月活動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