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消防監督范文
時間:2023-09-22 17:58:0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建設工程消防監督,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建筑工程 消防 監督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建設工程項目日益增多,因建設工程消防監督未落實而導致的火災事故時有發生,在對人們的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的同時,也使得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十分重大,因此,對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必須嚴格執法,充分實施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目前由于我國建設施工企業消防意識淡泊,主體責任不清,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責任劃分不明等原因,導致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嚴重影響到消防執法工作的效果。
一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各種災害事故的發生以及社會對消防安全工作的普遍重視,目前社會火災防范意識比前些年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對于一些建設工程,由于一些施工企業防火防災意識薄弱,對消防工作不夠重視,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忽視了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造成了災害事故的發生。而部分群眾法制觀念淡薄,對消防執法有抵觸情緒,造成了監督執法工作難以開展。目前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驗收及備案問題
在對建設工程在設計和竣工進行消防安全審查備案時,往往會遇到這樣的問題。一些消防設施在進行驗收和竣工備案時缺少相關的設計圖紙,給驗收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在施工現場驗收的過程中,只是對消防工程的設施布置、材料耐火等級達到國家規范的要求進行了驗收,而對消防管理方法是否完善,消防責任劃分是否清晰這些問題不能有效的進行控制。另外,在進行行政備案時,存在企業為逃避監督檢查而虛假備案和重復備案的現象,這些都為消防監督的展開帶來了困擾。
(二)缺乏動態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是一個長期的、連續的過程,貫穿工程建設的始終對建設工程施工進行效管理,不但能夠保證建筑設施的安全與質量,而且能夠避免工程事故的發生,為施工企業減少經濟損失。因此在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時,應該做好工程的動態監督管理,隨時對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措施進行抽查,確保消防工程的最終質量。目前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抽查時,主要存在的問題是檢查的次數及監察的力度都存在很大的不足。施工企業方面對建筑施工過程的重視高于對消防安全工作的認識,在監管過程中,常常會出現缺少負責人的現象,致使消防工程質量無法得到保證。而且消防機構屬于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宏觀管理工作,因此,很難保證監管工作的全面性。
(三)消防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素質問題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存在很大的人為因素,因此管理人員自身素質的好壞,會影響到消防工程的監管質量,從而對施工安全和建筑質量產生影響。我國目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管理人員主要存在人員流動性大,實際工作經驗不足,缺乏專業技術能力,安全責任心不強。這些人為因素都會導致消防監督執法水平無法適應現代的建筑工程監督管理工作,給日常的監督執法帶來了難處,造成了監管工作的難以推行。
二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的改進方法
消防監督工作是以行政執法的方式來實現的。作為一種具有執法權力的部隊,在執法的過程中必須要做到公正、公開,執法手段一定要文明,這樣才能提高消防部門的公信力,樹立良好的形象,為消防監督工作帶來便利。
(一)加強備案審查和驗收工作。
針對出現的建筑工程重復備案現象,可以實行一次申報制。凡是被備案系統抽中的建設工程抽查對象,應當立即對其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對其他相同名稱的或不同名稱多次申報的,統一確定為虛假備案。減少虛假備案對消防監督工作的干擾。在進行工程驗收時必須要求施工單位提供消防設計圖原件,對不能提供文件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行政處罰。在現場驗收的過程中,一定要認真執行,排除干擾,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二)加強建筑施工消防監督的動態管理
為了確保對建設工程的動態化管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建立專門的工程巡查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巡查機構要加強定期抽查的次數和深度,監理企業則需要全程有效的監控和約束,把握工程項目進度,避免施工問題的發生。二、合理規范和劃分監督機構的責任和義務,保證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對于消防機構來說,施工過程中的動態管理力度存在很大不足,對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機構的工作性質所決定。行為方面的區別和定性,加強驗收管理,提高技術含量。三、工程驗收工作,是對建設工程整體質量審核的重要環節,加強工程驗收管理工作,提高驗收工作的合理性和全面性,確保消防工程建設的水平。
(三)提升監督人員素質,確保執法效果。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高低,決定了消防工程質量的好壞關。因此加強消防監督人員的培養工作,是提高建設工程消防監督水平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做好消防監督人員的素質教育工作。首先要提高對監督工作性質的認識,在實際工作中克服特權思想的問題。其次強化業務能力,提高監督執法水平,消防工程監督執法質量。最后設置必要的激勵機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定期考核。同時針對人才流失現象,還需要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引進工作,可以通過與專業院校合作的方式,通過委培、招聘、聯合培養等方式吸收經驗豐富、技術能力強的人才,保證監督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
在我國消防監督工作中還存在“人情消防”的現象,嚴重危害了我國消防監督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則。要從根本上解決“人情消防”的問題,有以下幾條可行之舉:一要專門制定規范消防監督人員執法行為的法律規范,加大對消防監督人員的約束力度;二要加強對消防監督人員的監察力度,同時對違法人員進行嚴懲;三要增加消防監督的透明度,讓全社會來監督消防人員的執法工作。
新《消防法》的修訂和重新頒布,有利于提高人們的安全意識,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度,有效減少災害的發生和危害,保護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作為消防監督工作的執法人員,必須嚴格、認真、公正、文明地開展執法工作。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執法是現代社會發展的需求。在實際的監管過程中,必須以良好的工作態度,高效的執法水平,保證消防監督工作的效果,為維護我國社會及經濟的平穩穩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劉永杰,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及消防管理[J].中國科技信息,2011年08期
[2]張正海,淺論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存在的問題與解決措施[J].科技資訊,2012年29期
[3]孫睿,淺談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J].科協論壇(下半月),2011年01期
[4]元浩,淺析高層居民建筑消防監督工作遇到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公共安全(學術版),2011年02期.
篇2
1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的新特點
2009年5月1日起,我國開始正式實施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后的《消防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相關規定尤為引人注目。建設工程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各學科、各領域。隨著新技術的不斷發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標準不斷出現,一項建筑的涉及面更為寬泛、更加復雜。從全國近幾年開展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發現,大部分建設工程的火災都是由建設之初就存在的先天性火災隱患引起的。
2現行《消防法》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抽查制度的新特點
首先,新規定符合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體現了便民利民的理念。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歷來是消防監督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現代社會建設工程的數量大大增加,建筑難度和技術性要求也越來越高。依照原來《消防法》的規定,建設工程設計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分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核。行政管理部門同時也是技術部門,公安消防機構承擔了大量技術性行政事務。《消防法》將公安消防機構從技術性事務中解放出來,便于集中力量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管理執法,提升重點項目的審批速度。新法堅持事中、事后監督檢查的行政立法方向和以人為本、保障安全的原則,以確保政府履行職能時更為便民利民。
其次,新法多種措施并舉,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進行嚴格監管。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明確消防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新法規定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分別承擔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責任。各責任主體的確定,有助于從源頭上確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質量。
其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對建設工程的監督執法職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往往是火災易發的高危場所,容易造成人員大量死傷,必須對此類工程的消防設計嚴格審批,杜絕任何有先天消防隱患的工程投入使用。新法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審核結果負責,加重了該機構對此類工程的審核責任。另,公安消防機構須對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在建工程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其三,加重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設工程處罰力度。《消防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列舉了新增的消防違法行為,其中很大部分針對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如:(1)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的;(4)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5)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6)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對于上述幾種情況,新法規定必須加重對建設工程消防違法的處罰,通過事中、事后監督,確保建設工程消防質量安全。
3現行《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監管規定解析
新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進行了區分處理,根據不同的建筑類型,實行不同的監管方式。與修訂前的《消防法》相比,新法一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全面審核、驗收的規定,現只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進行審核。而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則由以前的審批制改為備案抽查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再事先對消防設計進行審核,而是由建設單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后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再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抽查。
在與新《消防法》同時實施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人員密集場所”、“特殊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和驗收、備案抽查的內容、程序和具體要求。新法對建設工程做出區分,分情況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將公安消防機構從技術性事務中解放出來,更有利于集中人力、精力加強消防安全監管。
4關于現行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制度的思考
《消防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工程驗收的改革符合建立現代服務型政府的改革方向。然而,根據我國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設計單位目前尚不能完全承擔起消防設計把關的責任,備案審查制或將引發一些新的問題。歸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第一,各責任主體消防意識、責任意識不強,可能導致消防監管流于形式。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的消防意識和責任意識并不可能隨著新《消防法》的頒布實施而發生質的飛躍。如果消防部門不加大監督抽查力度,大多數新建設工程不會主動備案抽查。公安消防機構只能通過長期主動的宣傳、督促來逐漸改變這種對建設工程消防不夠重視的情況,同時加大對新建建設工程的監督抽查力度,盡可能做到最大量減少先天火災隱患。而由于公安消防機構人員有限,在審查變為抽查的情況下,也容易使這一抽查監督方式流于形式。
第二,建設工程備案抽查制可能形成先天消防隱患,或將使消防監督工作陷于被動。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在一些發展相對落后地區,人們消防意識普遍不高,經濟效益和消防設計有沖突時,往往忽略消防隱患,減小消防成本投入,以獲得更大利潤。一些建設單位為降低開發成本,違規授意設計單位降低建筑火災危險等級,或把公共娛樂場所改為普通公共建筑,以降低消防標準要求,減少投資,建設單位在裝修或使用時再“擅自”改變使用功能。另外,由于備案是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后,再去消防機構備案,這樣造成的結果只能是大量建設工程根本不主動進行事前備案,從而導致天然隱患的形成。即使事中、事后監督加強,也很難整改一些諸如防火間距不足、建筑耐火等級不夠、安全疏散設施不合格(如樓梯設置、疏散距離等問題)等隱患。消防監督部門雖然有責令停產、停業的權力,但在具體實施時,需要當地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門支持,當得不到政府支持時,很多隱患只能在工作報告中進行“備案”,而得不到有效整改。
第三,建議適時引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中介機構審核制度。《消防法》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中曾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機構審查,并將審查后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讓具備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擔起依照家質量標準審核工程設計圖紙的職責是世界各國的一個通行做法。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中介機構審核將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抽查,可以發揮消防設計圖紙審核人員的專業優勢,提高審核質量。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篇3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省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責任,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并接受抽查;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擇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第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律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
(三)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
(四)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八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建設總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或者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
(五)建筑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建筑內設有前6項所列場所之一的建設工程;
(八)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九)除第(七)項及第(八)項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十一)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九條下列建設工程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單體建筑面積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價在20億元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
(五)國家級、省級和涉外的建設工程項目;
(六)國家和省有關單位的重要建設工程項目;
(七)其他應當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的建設項目。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除本條外的建設工程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消防設計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
(二)使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責任:
(一)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
(二)施工作業區內不得設置集體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溫材料,或者施工現場臨時設置的安全網、圍網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業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除;
(七)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臨時消防車道,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
(八)施工現場應當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九)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同步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總責,并明確各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及其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依法備案企業標準的產品;
(三)參加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有相應數量的設計人員、施工技術人員通過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辦消防業務培訓時,監理單位的技術人員可以參加培訓。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貫徹執行消防法律規定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情況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本規定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進行備案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抽查:
(一)經舉報或者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
(二)需要進行消防技術專家論證的;
(三)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認為消防設計存在問題的。
第十九條經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存在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備案、備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照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二條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設計審核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設計審核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后7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備案。
第二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竣工驗收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書;對屬于消防竣工驗收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公告。
公眾聚集場所辦理相關手續時,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消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的;
(二)建設單位選用消防設計、施工單位不符合國家資質等級規定的;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區內設置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溫材料,或者施工現場臨時設置的安全網、圍網等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施工作業區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未按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的;
(三)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或者未及時清除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堵塞、擠占臨時消防車道的;
(五)施工現場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設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篇4
關鍵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問題;針對措施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前言
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的進行,各種建筑工程項目越來越多,消防安全管理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目前高層建筑成為建筑工程發展的方向,但是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造成建筑工程是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問題,埋下安全隱患,甚至會發生安全事故,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會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問題,以保證我國的經濟建設健康發展。
2建筑項目工程中工程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相關部門根據工程施工建設制定相關的法律條款,如《建設法》、合同法》、《城市規劃法》以及消防法》等,以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建設和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確保建設工程的整體質量,避免相關工程施工問題和使用問題的發生,但是由于建設工程消防管理工作還不夠完善,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嚴重影響著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以下是對建筑消防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2.1公安消防機構的審核不到位
公安消防機構是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的主要審核機構,由于公安消防機構的審核流程和審核方法相對單一,使建筑消防施工成為單獨的施工環節,嚴重影響著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順利進行,消防工程施工是建設工程管理的重要部分,簡單的審核工作會使消防工程的設計工作與整個建筑工程脫節,難以保證工程的有效性,同時,建設工程的審核實行的是終身責任制,消防設計任務繁重,很難保證建設工程消防管理的質量。
2.2公安消防機構動態管理不到位
建筑項目施工工程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建設工程消防工作的有效管理,能夠保證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減少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我國目前的公安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的審核與抽查工作存在著很大的不足,監督深度與檢查力度方面也存在著一些漏洞,對于施工監理企業來說,過于重視建設工程的管理工作,對消防管理的施工環節的疏忽,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從根本上保證消防工程的工程質量。
2.3消防管理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薄弱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有的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嚴重滑坡,為了能夠調動企業生產的積極性,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消防工作受政府的約束力相對減弱,企業開始實行自主管理,使建筑單位的消防意識逐漸淡薄,同時,大部分的企業管理人員沒有接受相對正規的消防培訓,對消防知識的了解少之又少,更不能預防、發現與解決火災隱患,在火災發生時,不能夠冷靜的對待和解決火災隱患。農民工是建筑工程中人群最廣的群體,這部分人的素質普遍較低,消防意識和消防知識相對匱乏,施工單位不能對其進行專業的消防知識培訓,導致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經常出現一些違反規章制度的事,甚至會出現更加重大的事故。
2.4消防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的職責不明確
建設工程消防管理中,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與管理措施進行控制,不能形成嚴格的施工消防管理模式,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對自身的職責、任務分配、消防安全責任不明確,在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的過程中,將建設重點放在節省費用或者縮短建設工期等方面,忽視消防設計與消防質量,不按照消防技術的標準進行設計,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沒有制定健全的安全責任制度,消防施工現場缺乏消防水源、滅火器材、煙霧感應器及報警設施,施工現場的障礙物和雜物非常多,發生火災時不能夠及時逃脫或者進行財產補救。
2.5建筑消防設施出現損壞與丟失現象
部分施工建筑項目中,為了降低工程成本,違反國家對消防器材的法律規定,選用質量較差或者不過關的材料應用在建筑施工中,消防器材的優劣很難辨別,但是火災中,會出現兩種不同的消防結果,劣質的消防器材不僅會起不到滅火的作用,還會影響消防人員的正常工作,耽誤滅火的最佳時間,造成大量人員的傷亡和財產的嚴重損失。
2.6建筑工地的易燃易爆物較多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工棚、擺放材料的倉庫、管理人員的辦公室、食堂及宿舍等建筑的面積相對較小,一旦發生火災,會火燒連營,造成一連串的損失,擺放材料的倉庫存有大量的木材、板材及油料等物品,施工期間還會用到電焊、瀝青等,這些現象都為建筑工程埋下安全隱患。
3建設工程消防管理的針對措施
怎樣才能加強建設項目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消除建筑工地的不安全因素,需要對當地的消防設備進行檢測與檢查調研,科學的管理方法是建設項目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的根本方法,企業不能照抄其他行業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在建設消防管理中,很多的缺點和漏洞都會顯現出來,不及時的解決,將會影響整個建設工程單位的發展與行業的整體進步,問了及時的解決工程消防漏洞,必須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機制,以下是建設工程消防管理的實施對策:
3.1大力宣傳消防知識,普及企業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新的《消防法》自實施以來,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大反響,消防監督人員在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中要將教方法進行大力的宣傳,保證全社會掌握消防法的相關信息和法規,進一步加大管理部門的監督力度,提高消防水平。
3.2加強消防管理人才的素質培養
通過實踐證明,在日常的消防監督檢查中,消防管理人員具備高水平的專業素養、責任心較強,建筑企業的消防管理情況就會較好,發生火災的幾率相對減少,反之,如果消防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較低、責任心較差,對消防法的理解和認識一無所知,不了解企業單位的安全隱患狀況,會造成消防安全管理的混亂。
公安消防部門要根據各行業進行人員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尤其是建筑工地的臨時工,更應該加強對其消防知識的教育,建立完善的消防規章制度,建立施工隊伍的電子檔案,為以后資料的檢閱與審查做準備,施工現場要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警惕性,消防管理人員要具有一定的學歷,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和考試,才能夠從事消防管理工作。
3.3施工現場要進行不同的作業區域劃分
施工現場的各區域之間要設有防火間距,防火間距范圍內不可放易燃易爆的物品,加強對施工現場用電、用火的管理,不準接拉臨時電線,用電設備的增加要在不超出防火范圍內進行,作業結束后,要及時的進行現場雜物處理,施工區、生活區以及材料區要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同時保持道路之間暢通無阻。
3.4加強消防驗收管理制度
工程驗收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保證驗收工作的合理性與完善性,對建設消防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驗收工作中,必須做好檔案的存檔,充分的履行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職責。
4結語
我國建筑工程雖然在近幾年有所發展,但是建設消防工程管理工作還需要經過長期的完善與管理,才能夠降低防火引發的事故,施工單位要重視管理人員的工作經驗,項目完成后,開展階段性的工作總結,不斷完善和更新監督模式和審查方法,保證建筑工程消防管理的方法與時俱進,提高消防的管理質量,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祖立柱.建筑消防給水系統施工中需要注意的問題[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2,(2).
[2]毋喜滔,趙菊敏.淺談高層住宅消防管理[J].《科技信息》.2011(17).
篇5
【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安全;隱患分析;防范措施
經濟發展與城市現代化建設融合在一起,隨著建設工程項目的不斷開工,在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消防安全隱患問題日益凸顯,接連不斷的施工現場事故,如發生在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發生一起因企業違規造成的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建筑物過火面積1200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又如2013年1月1日3時左右,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瓜瀝鎮空港新城永成機械有限公司發生火災,過火面積約6000余平方米。在滅火救援過程中,3名消防官兵犧牲。這些事故的發生不僅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負面的影響。為此,2011年8月1日起實施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出臺,為進一步規范和防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現狀,為提高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實管理責任和避免消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提供了有效的參考依據。本文將結合新規范的要求,對其進行相應的闡述,旨在對當前和今后的建設工程現場施工中的消防安全問題進行科學的規劃和細致全面的貫徹和落實。
一、當前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
消防安全是建設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重要問題,也是關系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多方責任與效益的關鍵問題,消防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不僅給工程施工進度帶來障礙,也給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了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對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意識淡薄
安全生產是建設施工現場管理的首要問題,而在施工安全事故產生的工地現場,總是存在著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不明確的現象,比如有些單位沒有簽訂必要的消防安全生產責任合同,對現場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沒有進行相應的崗前培訓和教育宣傳等,在有些工地現場施工人員不注意安全用火、用電以及亂丟煙頭,這些火種一旦遇到可燃物,極易造成現場火災或者由此引發一些次生災害事故。
2)對施工現場中的各類施工要素和布局缺乏科學的劃分
在建設施工現場管理中,通常需要用到多種建筑設備和設施,比如工器具工棚,伙房、食堂、員工宿舍、現場辦公區,以及常用建筑材料如木材、塑料等可燃物的倉庫,由于對整個施工要素沒有進行科學規范的分類存放和有序劃分,常常造成施工現場的材料臨時堆放,造成了一些先天的消防安全隱患。
3)對施工現場中的用電、用氣等管理不善
施工現場安全隱患除了施工器械之外,更重要的是對火源的控制,如電線亂拉亂接,線路架設不規范,對存在絕緣層破壞的線纜仍然頻繁拉扯使用,臨時性用電,比如工人在宿舍內取暖,使用液化氣來做飯,對配電箱安裝在木質構件上等,以及用電負荷超載現象時有發生,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火災發生的可能。
4)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械配置不合理
消防設備和設施建設無論是臨時施工場地還是長期施工現場,都需要按照規范要求來進行配備和安置,而大多施工現場缺乏必要的消防器材或者使用過期的消防設備常常給施工安全帶來隱患。
5)對施工現場人員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
加強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教育,樹立規范操作、照章施工的建設要求是確保施工現場科學管理的關鍵,而有些違規施工現象的存在,也是造成施工現場消防隱患的重要因素,如熬制瀝青時對木材的處置不當,或者因熱熔而使得瀝青溢出等引起火災。
6)對建設施工工程私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
建筑消防安全技術標準是與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相一致的,有些施工現場人員,為了節省施工成本,私自改變建筑設計要求,對于廉價的、可燃性的材料的大量應用,不僅增強了建設工程的火災負荷壓力,也降低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等級,如劣質線纜、采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應采取涂刷防火涂料及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隨意降低現場消防工程的標準等,這些都給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帶來了嚴重的火災安全隱患。
二、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有效途徑
新規范的實施,為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規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建設工程的安全、可靠、有序施工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結合新規范的防范重點和施工要求,對常見的消防安全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提高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和監督具有重要的意義。
1)強化現場施工消防管理制度建設,增強消防安全責任制
無論是在新建、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中,必須將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到整個工程的施工總承包中,比如建立總承包負責制,將各分包單位統一在總承包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體系里,明確施工單位之間的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建立由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在內的多級監督管理機制,及時檢查消防安全設施及其安全隱患等問題,對“誰建設、誰負責”的責任原則進行貫徹落實,切實將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如對各施工、裝修單位進行資質認證,只有符合質量保證要求的單位才能夠開展相應的施工活動。
2)加強對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施工管理
建設施工現場管理中,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是關鍵環節,特別是膠合板、塑料板、聚氯乙烯材料等物品的倉儲和分類堆放時,要注意與施工現場中的明火(如煙頭、電氣焊等)保持安全距離。對于如易燃材料油漆、香蕉水等,要使用專用倉儲,隨用隨取,并確保存放地的防火、通風等條件,切實將易燃易爆危險品進行有效的、安全的管理和使用。比如設置嚴禁煙火的標識,建立完善的易燃物的領取和回收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及時的清理和分類歸并,對于周邊的電源或線纜進行定期的檢查,嚴格按照施工規范要求來安全用電,對于特殊崗位要引入持證上崗制度,切實杜絕施工中的安全隱患。
3)強化對施工現場的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安全檢查和配置
配置齊全的消防設施是提高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比如對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消防水源的設置,對警示性消防標志的設置,如消防用語標識、消防通道的引導、消防設備使用方法、對安全通道的出入口和臨時醒目標志進行科學規劃,及時對影響消防設施正常使用的各類雜物和障礙物進行清理,確保現場施工人員與消防專業設施之間的暢通運行。
4)對施工現場消防給水管網進行定期檢查
消防用水管道管理是確保消防給水的重中之重,必須按照新出臺的規范要求,對消防用水的管道進行科學管理,不能用劣質管道或塑料管道來連接給水管道,采用合乎規范的鋼管來確保消防給水系統的正常使用。對消防栓進行定期檢查,確保消防用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都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5)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檢力度,做好防范工作
消防安全防范是建設施工現場管理中的主要工作,也是對施工現場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的主要內容,為此,必須在新規范的指導下,切實對施工現場的重點部位和重點設施進行定期的檢查,明確責任,強化消防安全防范管理監督,杜絕施工現場的違規用火、用電等安全隱患的發生。
6)強化對現場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宣傳力度,增強防范意識
消防安全必須貫穿到建設施工現場管理中的每一個環節中去,切實將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提到日常管理中,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法規學習,了解消防安全知識,懂得施工中消防事故的應急處理方法,增強現場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落實好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總之,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中,必須加強對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重視,以預防為主,切實增強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生產意識,從重點環節和關鍵因素中來提高防范水平,進一步深入學習《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內容,為切實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建設工程的順利施工提供積極的指導作用。
參考文獻:
篇6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除鐵路鋪軌、橋涵施工、輸電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較小規模的房屋修繕工程和鄉村建設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以下簡稱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市級公安消防機構:
(一)國家重點工程;
(二)基建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
上述范圍以外和市級公安消防機構指定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級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進行審查,并在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明確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條 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八條 建設工程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訂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及時清除。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業用火時,應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后,方可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作業。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電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焊、氣焊作業等,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在建設工程外設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對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豎管。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施工單位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機構報送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的;
(二)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違反本規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設置宿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五)未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影響臨時消防車道暢通的;
篇7
【關鍵詞】消防產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技術手段
1 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產品質量管理的重要意義
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產品質量的管理,首先能夠提升消防產品質量。例如在建設工程開展過程中,企業通過其設立的專門的消防產品管理機構,并聘用具有專業知識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企業消防產品隨時檢查,及時排除因為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損壞的消防產品帶來的安全隱患。致使從根本上提升了建設工程中消防產品的質量。其次企業應用先進的消防管理理念,也使企業能夠更好的適應消防部門推出的高標準、高要求的消防改革政策趨勢。最終使企業能夠預防火災發生和消除火災隱患以保障生產安全,從而為企業能夠良性持續的發展打下安全基礎。
2 建設工程消防產品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 消防產品市場監管不完善
由于消防產品生產所需的設備簡單,生產技術要求較低。因此我國目前的消防產品生產,多以作坊式或者家族式企業為主;同時由于缺乏相應的消防產品生產監管制度,許多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為了追求利潤而過度降低生產成本,致使消防產品質量普遍存在著隱患;此外在消防產品銷售市場,由于市場缺乏監管而導致消防產品準入門檻較低,使得大量的質量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2.2 消防產品質量監測技術落后
落后的監測技術難以保證對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管。例如目前許多消防檢測部門的檢測儀器落后;檢測配套設備不完整;監測人員專業水平低等原因,嚴重阻礙了消防產品質量檢測的有效性。同時,消防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也缺乏應有的跟蹤監察制度,因此無法收集產品質量數據以及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證據,這造成消防產品一旦發生質量問題時,無法追查企業責任,從而縱容了不合格消防產品不斷的流入市場。
2.3 消防產品管理不規范
消防產品監管不規范表現在產品在生產以及售后監管過程中,相關的質量監管制度標準無法嚴格執行;同時產品質量認證與檢驗的過長周期造成指標滯后性,而無法做到消防產品及時有效的質量認證。
3 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產品質量管理的技術手段
3.1 建立消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機制
建立嚴格的消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機制,能夠從根本上杜絕質量低劣的產品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從而有效的減少了因為消防產品質量不合格,而給建設工程帶來的安全隱患。在建立消防產品市場準入機制過程中,首先要加強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的工作職能,使消防產品在科學評定基礎上,獲得能夠保證質量的產品合格證;同時消防產品檢測中心應該在先進完善的設備基礎上,為產品做出高效高質量的完成檢測工作。其次消防產品在此基礎上依據檢測結果,申請進入市場的準入資格。市場在消防產品申請準入過程中,應該與檢測部門保持互動,通過公開的企業產品信息,查處制假、售假以及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并在企業通過生產整改,并獲得真實有效的消防產品質量檢測合格標準后,重新申請市場準入。最終使合格的消防產品進入市場流通環節。
3.2 建立消防產品質量跟蹤管理機制
首先,依據科學技術的力量,建立消防產品生產,以及使用過程中的質量跟蹤數據信息平臺,實現數據公開、平臺共享。信息化質量跟蹤監管機制能夠有效的提升消防產品的質量,例如生產企業為了獲得良好的質量稻菀岳蟛品銷售量,會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注重產品質量,從而使消防產品質量從根源上得到保障。同時,對于消防產品銷售市場來說,市場為了提升自己的銷售業績,也會選擇數據平臺上質量信息較好企業進入市場,從而在消防產品的流通領域保證了產品質量的可靠性。其次,進一步完善消防產品質量信息數據庫,其中包括消防產品在生產、流通、使用、質檢、監察等過程的數據信息,以及相關單位的信息。并加強對企業使用消防產品質量重要性的宣傳,鼓勵企業以消防產品信息數據公開平臺為選擇依據,選擇高質量的消防產品以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性。
3.3 提升消防產品質量管理技術手段
通過先進的技術手段,有效提高消防產品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壽命,并同時降低消防產品的使用風險。例如,消防產品在生產過程中通過先進的質量管理技術手段,改革生產工藝彌補原有消防器材經常存在的電焊弧度強度不夠、容易開裂;器材表面抗腐蝕度不夠;在加強瓶體壓力強度的基礎上,改良底圈與封頭的設計工藝。使消防器材在加強機械強度的基礎上實現結構優化,實現桶件的批量生產從而降低生產成本增加企業效益,最終使消防器材的生產質量走上長期穩定的發展道路。從而長久保障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
4 結束語
建設工程消防產品質量的管理是一項長期細致的工作。在具體工作過程中應該經常性的加強企業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企業采用先進的消防產品管理理念,利用科學有效的工作方式,提前規避建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消防隱患。在此過程中注重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機制;以此促進消防產品質量的提高;并通過產品質量跟蹤監管信息平臺的建立,以及提升質量技術手段,使消防產品保障產品質量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
【參考文獻】
[1]石文林,張立業,申雪曉.消防產品質量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消防科學與技術,2016(7).
[2]張海濤.濟南市消防產品質量檢測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D].山東大學,2014.
篇8
1)賓館通過消防支隊的消防辦理大廳系統,對其室外樓梯進行消防設計備案,此備案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難以確定;
2)此備案行為若屬于行政復議范圍,鑒于公安分局的編制中沒有消防支隊的實際情況,消防支隊不應屬于公安分局的內設機構,其執法引起的行政復議應由其上級單位即有行政隸屬關系的市消防局受理;
3)消防監督工作專業性強,公安機關平時接觸少、情況不熟悉,公安機關作為消防部門的行政復議機關,不利于對消防監督執法行為的監督與指導。最終,在多方面的協調下,公安分局受理了行政復議申請。在復議過程中,消防支隊積極上報行政復議答復書,并聯系賓館與王某進行協商,使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8月份,王某撤回復議申請,公安分局作出了《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
案件反映出的問題
本案是因一起消防設計備案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表面看僅是一起個案,但認真分析后發現,此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值得公安消防部門從法律制度、執法行為、行政管理等方面進行認真研究和思考。本案反映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制度有待完善
首先,《消防法》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過公安消防部門在互聯網上設立的消防辦事大廳系統進行網上備案,由系統隨機確定抽查對象,抽中的項目需向消防部門上報書面形式的消防設計文件;未抽中的,不需要報書面形式的消防設計文件。公安部第106號令關于未抽中的建設工程不需要報消防設計文件的規定,很明顯與《消防法》的規定不一致。按此制度執行,造成了本案中賓館在沒有經過規劃部門許可的前提下,搭建室外樓梯,也沒有經過消防部門的書面審查,便通過了消防部門的消防設計備案審查。消防設計備案制度本身存在漏洞,這應當是本案暴露出的最大問題。為此,公安部重新修訂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明確所有需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均應當向消防部門報送消防設計文件等書面材料。其次,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本案中王某提出的室外樓梯與其居住的房屋過近,侵犯其隱私權的問題,也為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制度提出了新問題。目前,公安部令第119號對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制度的規定,沒有對建設工程涉及利害關系人如何審查作出相關規定。此外,就公安部令第119號規定的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制度而言,若申請人按要求上報了消防設計文件書面材料、公安消防部門出具了受理憑證,且該項目沒有被消防辦事大廳系統隨機抽中,該項目即通過了公安消防部門進行的消防設計備案審查,整個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對此情況,可否認為公安消防部門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范圍,公安部令第119號沒有明確。
2公安消防部門處理消防安全舉報投訴工作有待加強
本案中,賓館為了整改火災隱患,在二樓搭建室外樓梯,作為二樓的第二個安全出口,同時,將二樓室內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進行了網上備案。賓館搭建樓梯屬于內裝修的一部分,已通過了公安消防部門審查為由,對外稱此樓梯屬合法建筑。對此,消防支隊在接到王某的舉報投訴后,缺乏細致的解釋說明,沒有讓其了解,按照《建筑內部設計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第1.0.4條規定,民用建筑室內裝修工程,包括頂棚、墻面、地面、隔斷的裝修,以及固定家具、窗簾、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飾物等。賓館搭建的樓梯不屬于室內裝修工程,僅是整改火災隱患的具體措施。消防支隊只對樓梯作為賓館安全出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進行確認,而該樓梯是否屬于合法建筑,按照《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規劃、綜合執法等部門確認,因此,應告知王某向規劃、綜合執法等部門舉報。
3公安消防部門對行政復議工作缺乏經驗
如前所述,賓館搭建的樓梯不屬于其內裝修工程,因此,其在網上備案的消防設計也不包括搭建的室外樓梯。消防支隊收到對此的行政復議答復書后,缺乏工作經驗,沒有向公安分局做好解釋說明,此案依法應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4縣級公安機關和消防機構的行政隸屬關系不明確
本案中,公安分局稱,其為市公安局的派出機構,不納入該區政府編制,消防支隊為區政府的組成部門,在編制設置上,消防支隊與公安分局應當沒有隸屬關系。因此,對消防支隊執法引起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市消防局受理。
結論
通過總結分析本案暴露出的問題,現提出以下四項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
1完善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制度
消防設計備案抽查雖不屬于行政許可,不進行事前審查,但實際操作程序是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事中審查的,其目的也是確定申請人是否有權進行建設工程施工這一特定活動,此制度可以稱為部分許可。因此,為防止申請人與利害關系人產生矛盾,可以借鑒《行政許可法》的經驗做法,對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消防設計備案,引入聽證制度。同時,對于消防辦事大廳系統未抽中即通過消防設計備案的項目,要明確此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應當納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范圍,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有效的救濟途徑。理由如下:一是消防辦事大廳系統未抽中即通過消防設計備案的項目,對于申請人來說,其不會面臨因消防設計不合格,而被要求停止施工的風險,即享有了無障礙施工的權利,可以說,消防設計備案制度對申請人產生了新的權利。二是消防辦事大廳系統由公安消防部門設立、維護,并針對不同場所,設置抽查比例,其隨機確定抽查對象的過程,是代表公安消防部門進行的,也應認為是公安消防部門實施的。基于以上兩點,我認為,消防辦事大廳系統未抽中即通過消防設計備案的行為,是法律授權公安消防部門實施的,確認申請人申請的消防設計備案項目沒有被抽中,申請人可以繼續施工的行為,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有關受理范圍的規定。對此,可以在制定《消防法實施條例》時,對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制度予以修改完善。
2規范消防安全舉報投訴的處理程序
消防安全舉報投訴制度是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工作的有效途徑,是消防工作社會化的重要舉措,目前,全國各地設立了統一的火災舉報投訴熱線“96119”,實行了有獎舉報投訴制度,暢通了火災隱患舉報渠道,有效激發了社會群眾參與消防工作的熱情。在這種背景下,公安消防部門要進一步嚴格舉報投訴核查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加強案件審查和甄別。同時,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3加強對建筑管理、行政復議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學習
公安消防部門要在掌握消防監督法規的基礎上,加強與消防相關的建設工程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學習,了解建設工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在日常監督執法中,加強與規劃、建委、綜合執法等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從源頭上強化對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同時,要加強行政復議答復工作,認真學習《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熟悉公安機關的辦理程序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答復流程,主動向本級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說明情況,爭取支持,并積極參加行政復議案件辦理工作。
篇9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篇10
關鍵詞:消防技術;工程建設消防;標準;問題;對策
引言:我國公安機構要對消防技術進行審查和驗收等等,因此,消防技術的標準就是主要的依據。也是施工人員在進行工程建設時的主要依據,對于現在公安機關要求的標準來說,很多還不達標,需要進一步加強技術的參照力度。
一、簡要概述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標準化法》基本上就是現在消防技術的標準參照,除此之外,還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有著直接的聯系。目的就是在于能夠保護技術的安全,加強行業的專業性和可實施的力度,給公安機關的審查更多合理的參照。《標準化法》法程序的出臺一般就是根據實際的規定對于消防工程質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予以限制和要求。從生產、施工、完善等各個方面都有了比較明確的提高和定論。是開展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的主要判斷依據。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規范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技術標準。主要按照《標準化法》來規定。一般都是為了能夠保證公共財產和公眾人身安全的。現有的我國工程建設和消防技術標準還不夠徹底,主要是依靠法律法規的相關照應來實現管理的。;我國的消防能力是非常不容忽視的,因此各種辦法和標準的制定也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驗收工程的時候,消防安全標準就是一個很重要的關口,需要不斷拓展技術標準的實力,才能夠合理展開下一步的工作,進一步嚴格執行相關的規范,實現消防機構的安全能力拓展,對消防事業達到高度重視。
二、現在工程建設之中消防標準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工程消防標準的條款,在我國現在還沒有完全形成比較同意的規范,因此,顯得不夠專業化。對于建設施工單位以及相關設計單位來說,監管工作都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施工的過程之中一定要嚴格按照標準來執行,消防安全的合理監督是保障社會安全,人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舉措。消防安全條款就必須能夠非常嚴謹細致,完善一些強制性標準和手段。但是我國現在由于地區的不同和發展環境的不同,暫時沒有出現比較統一的標準模式,因此工程的發展就有待于提高,這其中就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兩者比較具有代表性。
(二)針對不同的工程,技術的標準和防范的力度都有所不同,因此規定上也有著比較大的矛盾。甚至很多的消防標準在針對同樣消防設施的情況下也是不一樣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針對于應急照明和燈光方面的規定是非常不一樣的,因此,持續的供電時間規定 30 分鐘,而疏散情況下的應急照明光度和樓梯間的光度不得低于 5 勒克斯、密集人員的場所不能低于1 勒克斯且疏散走道不得低于 0.5 勒克斯,這都是有強制性的固定內容。《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這方面的內容則是過 100 米的建筑所在的應急照明等和疏散指示燈都要加強對于其備用電源的規定程度,規定時間是 30 分鐘,而其他的則是 20 分鐘,對于現在疏散照明燈的光度,目前只提出了要高于 0.5 勒克斯的要求,但這個還不屬于強制性的內容,因此,這些規定和標準就是相互矛盾的。
三、工程建設標準問題的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對于同一的建設工程來說,設置的標準和實際實踐的標準都要統一,標準條文的用語也要完全統一。我國的相關部門進行了一系列的條紋修訂,所以,技術的標準和規范漸漸也有了比較明確的落實。對于一些容易出現的矛盾,要進一步加強標準的制定,去解決相關的矛盾,改善操作的嚴密性。修訂標準也應該進一步注意規范用語。要保證在統一標準的條文之中,用語完全一致,避免出現一些意思模糊的詞語,這樣有可能會引起誤操作,從而造成嚴重的后果。
(二)要將工程消防設計的實力和質量不斷提高。《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第 18 條規定,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條件之是建筑總平面布局、建筑給水、建筑消防、建筑消防電源及建筑配電、建筑耐火等級、建筑平面布置、建筑構造、建筑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設施等這些方面的設計內容,必須要嚴格根據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進行實施,明確針對強制性規定作出了一定的解釋,要進行按照標準的實踐模式,要能夠讓建設工程符合相關的規定和力度,根據不同的驗收內容,要有著不同的標準加以輔助和配合,這樣才能夠積極完善設計單位的施工質量監管,將實際的能力落實到位,確保工程的驗收能符合相關標準。
(三)對于那些違反了消防技術標準的施工內容,要進行嚴格的處罰措施,要嚴肅對待,堅決抵制不良工程。對于工程人員要做到認真的教育,要依法進行處理。這樣才能夠保證法律的公平公正,實現對于消防標準的嚴格把握,是對人民的負責。首先是要對相關的技術檢測制定一定的標準,然后針對于違規的行為,讓工作人員加強設計單位的整改督促。采取一定的監管措施,以便于能夠改善其違法的行為。如果發現有多次違反規定的行為,那么就要進行上報,進一步加強主管部門的處理力度,完善消防設計的備案基礎,改善檢查和驗收的標準。驗收的過程之中如果發現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那么就必須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此外,抽樣檢查之中也有可能會發現違規的行為,一般都可能是工作人員的粗心大意或者是主觀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就會影響到工程質量,這樣就需要按照法律模式來進行處罰。針對相關的負責人了解實際情況,加強對策的處理,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四、總結
綜上,現代我結束國的工程建設消防標準還是在不斷的進步之中,有著一些問題,需要加強相關的科學指示,不斷拓展分析,將現有的問題進行整合。要促進工程質量的完善,就要合理制定標準,嚴格實施工程,這樣才能夠讓消防實力不斷上升,為人們的消防安全貢獻出實際的力量。
參考文獻
[1] 黃玉嫦. 淺談建筑工程消防設施施工質量控制的方法[J]. 科學之友.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