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律普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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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家庭教育;兒童發展;學前教育
家庭教育是人類社會產生以來就存在的一種教育形式,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三者構成了我國的教育體系,共同培育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高素質人才。在“三育一體”的教育構架中,家庭作為個別化教育,具有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其基礎性地位決定了家庭教育是三大教育中最薄弱的環節,影響著其他教育的質量和水平,導致了家庭教育在兒童發展中的錯位現象越來越嚴重。
一、家庭教育的內涵
家庭教育的定義通常是指父母對子女的培養和教育。但是,不同的專家學者對家庭教育的概念作了本質上基本一致,但表述上有所不同的解釋。《中國大百科全書•教育》的定義為:“父母或其他年長者在家庭內自覺地、有意識地對子女進行的教育。”[1]140顧明遠定義為:“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影響與教育,通常是指父母對子女輩進行的教育。”[2]381趙忠心指出:“狹義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長,即由家庭里的長者(其中主要是父母)對其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實施的教育和影響,廣義的家庭教育應當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實施的一種教育。”[3]5根據對以上定義可知,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及其他年長者在家庭生活中對子女施加的自覺的、有意識的教育影響活動。實際上,現代家庭教育主要是父母對孩子的一種影響,而這種影響主要是教會孩子如何做人,促進其人格形成和個體社會化的發展,科學的教育內容不僅有知識的教育,也包含愛的教育、生命的教育、道德的教育、價值觀的教育等非智力因素的培養。正常情況下,家庭教育應發揮這些功能,但是,隨著時代的進步,家庭教育在“三育一體”的教育體系中的作用出現了嚴重的錯位。
二、家庭教育錯位的表現
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在社會的發展和延續中發揮著諸多功能。臺灣學者高淑貴在《家庭社會學》中概括為:生物的功能、社會的功能、心理的功能、保護的功能、經濟的功能、宗教的功能、娛樂的功能、教育的功能,特別是家庭的教育功能關系著家庭其他各種功能是否得以充分發揮。[4]23-24家庭的教育功能是教育的諸多功能之一,其良好發揮關乎家庭的發展及社會的穩定。家庭是兒童自出生后接觸的第一環境,父母對兒童的保育和教育是先于學校教育的,在兒童的發展中居于基礎地位,在兒童的教育中屬于奠基性教育。但是在“三位一體”的教育構架中,學校教育處于絕對的優勢地位,而家庭教育則處于劣勢地位,這種地位的落差直接導致了家庭教育在兒童發展中的錯位,其總體表現形式是學校教育家庭化和家庭教育學校化,具體的表現形式從主觀上來看,主要是家庭教育自身的教育內容縮小和教育目標的功利性變大,從客觀上來看,主要是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淡化及教育功能的失調。
(一)家庭教育內容唯智化
家庭教育的內容包括知識教育在內的思想品德教育、價值觀的教育、生命的教育、愛的教育等。縱觀現代家庭教育普遍存在著知識教育過度而思想教育不足的狀況,家庭教育的內容呈現一種課程化的傾向,教育內容從全面的教育逐漸變成單一的知識性教育,沒有把握好家庭教育輔助功能的“度”,把本應在學校掌握的知識一味地在家庭中對兒童進行補習,而忽略了德行及其他的教育,家庭教育的內容逐漸唯智化。
(二)家庭教育目標功利化
家庭對兒童的培養目標定位應該是怎樣“做人”和“做事”,而不是所謂的“天才”“優等生”。可是,受傳統教育思想和應試教育的影響以及當代社會大轉型時期價值觀的轉變,為了使孩子成為“優等生”,家庭教育變成了學歷教育和特長教育,家庭儼然成為“第二學校”和“補課班”。父母熱衷于對孩子高額的教育投入,根據自己的喜好為孩子選擇特長班,而不關心孩子的興趣和理想,家庭教育的目標功利性變得愈加嚴重。
(三)家庭教育作用邊緣化
學校教育源自于統治階級及上層社會人士對子女的教育,而家庭教育是平民百姓子弟受教育至關重要的途徑,一定時期內也可以說是唯一的途徑。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學校教育按年級授課制的教育形式擴大了教育對象的范圍,提高了受教育的程度,教育的內容更具有針對性,并且具有專業的教師授課,種種優勢使得學校教育逐漸被“神話”,幾乎包攬全部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的職能,家庭教育則棄“本職”于不顧而過度依賴于輔助學校教育,造成了學校教育“統領天下”的局面,家庭教育慢慢地被“異化”了,家庭教育的奠基性作用也逐漸被邊緣化了。[5]123-125
(四)家庭教育功能縮小化
家長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是由法律確認并加以保護的,家庭教育的教育功能隨著教育地位的邊緣化也逐漸縮小了,特別是寄宿制學校的出現,教育功能逐漸擴大,變的無所不能,除了對兒童進行知識教育之外,越俎代庖取代了家庭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保育功能以及包辦其他本屬于父母的責任和義務,孩子和父母之間聚少離多缺乏交流,孩子也享受不到家庭中父母的溫暖,家庭的教育功能逐漸縮小。
三、家庭教育錯位的原因及危害
(一)家庭教育錯位原因解析
1.國家宏觀政策的負面效應
20世紀70年代開始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對我國的人口問題和發展問題的積極作用不可忽視,緩解了人口眾多的壓力,促進了經濟的快速發展。但是,隨著家庭中獨生子女的數量逐漸增多,家庭教育問題隨之產生,因為絕大多數家庭中只有一個子女,父母把全部的希望都放在一個孩子身上,對其抱有過高的期望,父母為孩子的教育傾其所有,家庭教育便像是一個“賭注”。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需要選拔和培養大量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優秀人才,但是,資源的有限性決定應試教育體制將是長期的。應試教育主要是通過知識的掌握程度選拔人才,家庭教育的輔助作用雖然也十分重要,但是,總體而言,家庭教育輔助作用的“度”沒有掌握好,家庭教育的內容受應試教育導向逐漸偏于知識化,出現了唯智化傾向。
2.社會變遷的負作用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社會在政治、經濟、文化思想方面都進行著大變革,人們的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變得日益多元化。中國教育隨著改革開放也吸收了許多先進的教育思想,對傳統式家庭教育的許多弊端有一定程度的沖擊,但是,許多利己和拜金思想也逐漸滲透到人們的頭腦中,特別是功利主義使得家長對子女的教育平添了許多功利性色彩。在社會轉型期,各種競爭變得愈加激烈,出于功利性的角度考慮,父母為了子女在人才濟濟的大環境下爭取“加分項”,家庭教育逐漸變成了另一種形式的“學歷教育”“特長教育”。隨著社會變遷加劇,家庭教育的變遷也在加速,主要指家庭教育的革新和變革。變革要求家長要正視自己的義務和責任,擔負起撫養和教育子女的任務,配合學校和社會從而達到教育的一體化作用,但是,家長卻對家庭教育變遷產生了錯誤的解讀,在教育行為上與學校教育亦步亦趨,家庭教育逐漸淪為學校教育的附庸,兩者在追求一致的“高分數”和“高升學率”的目標上不謀而合,使得家庭教育變成了“社會本位教育”。[6]加之社會輿論對學校教育優勢地位的認可度不斷提高,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逐漸被邊緣化。
3.家長不正確的家庭教育觀以及家長角色缺位
中國傳統的“望子成龍,望女成鳳”以及“學而優則仕”的教育思想使得家長對于家庭教育的目標定位存在很大的問題,就家庭教育的出發點而言,到底是為國教子還是為己教子之間矛盾至今也沒有一個定論。許多家長認為子女是其私有財產,在確立教育目標時一方面從利益的角度出發,把孩子培養成一個賺錢的工具;另一方面,忽視孩子的興趣把個人的意愿強加于孩子,把自己未實現的愿望或理想寄托于孩子身上,把孩子視為自己生命的延續和生活的主要目標與中心,即親子一體化。我國桑標等有關父母意識調查分析表明:中國父母有著較強的親子一體化意識,在親子一體化方面,58.7%的父親和59%的母親認為“我覺得子女如同自己身體的一部分”。[7]142-143另外,有些父母自身的責任意識比較薄弱,或者出于經濟的壓力和謀生的需要,無暇對孩子進行正確和有效的家庭教育,加之沒有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缺乏專業的家庭教育知識,教育意識比較單薄,過分依賴學校教育,認為把孩子送進學校就像是送進了“保險箱”,逃避了對子女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口結構也發生了變化,人口從農村流向城鎮,從三線城市流向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父母外出務工的數量逐漸增加,家庭的結構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出現了一些單親家庭、再建家庭、隔代家庭、寄養家庭等,甚至還有兄弟姐妹獨立生活的家庭,父母“被迫”放棄了教育子女的責任,沒有在身體和情感上給予足夠的關懷和保護,家長角色缺位現象比較嚴重,家庭教育功能的發揮更是無稽之談。
(二)家庭教育錯位對兒童發展的危害
英國教育家洛克曾說:“家庭教育,給孩子深入骨髓的影響,是任何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永遠代替不了的。”可見,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缺失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家庭教育的唯智化傾向及過多的知識灌輸,使孩子在接受學校教育時缺乏新鮮感,產生厭學的情緒,同時忽略兒童自身的興趣愛好,也容易造成孩子個性上的扭曲。教育界有句名言:德育不合格是危險品,智育不合格是次品,體育不合格是廢品,心理不健全是易碎品。這種重智力發展而忽略非智力因素的培養,致使在孩子智力發展的背后隱藏著品行不端、心理極端、情感淡漠等危機。其次,過高的家庭教育投入,使得家庭教育生活化、平民化變得逐漸貴族化,父母變成了“孩奴”,“學校將家庭化”則為一些不負責任的父母推卸教育責任提供了契機和途徑。最后,家庭教育承擔了過度的教育義務,導致學校的教育難度反而加大,大大增加了教育成本。[8]92-94
四、家庭教育錯位的對策
通過對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家庭教育錯位的問題并不是單一因素導致的,國家、社會以及家庭教育自身都存在問題,想要解決需要三方的共同努力。
(一)國家制定家庭教育法規及相關政策支持
1.制定家庭教育專項法規
教育權,依法理分為三類:家庭教育權、國家教育權、社會教育權,學校教育和民辦教育分別是國家教育權和社會教育權的代表。從我國教育法體系的橫向結構來看,我國已經頒布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等保護學校教育正常運行的法律法規,2002年通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確立了民辦教育的地位,但是家庭教育至今還沒有專項法規予以保護。[9]24-28我國約有3~5億個家庭,為家庭教育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是時展的必然要求,無專門的法律保護,嚴重阻礙了家庭教育的科學化、正規化、專業化發展,因此家庭教育立法應提上議事議程。我國自古代就有為家庭教育立法的先例,如1903年頒布的《蒙養院及家庭教育法》和民國時期頒布的《推行家庭教育辦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要求“制定有關考試、學校、終身學習、學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全國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規劃》更是進一步強調“推進有關家庭教育法律法規的完善,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學化、社會化、法制化軌道”,可見,國家已意識到制定家庭教育法規的重要性。我國人口眾多,家庭情況復雜,加之家庭教育的私人性和教育公共性的矛盾,決定我國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只能是一個從下到上,從地方到全國的逐步推動的過程,通過對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調研,進行全國家庭教育立法的可行性分析。2003年初,我國臺灣地區頒布了《家庭教育法》,這些理論和實踐也為我國的家庭教育立法起到了奠基和示范作用。家庭教育立法應該更多強調的是家長的責任,通過立法可以約束家長的行為,對未盡家庭教育義務的父母追究法律責任,讓家長認識到不能把教育子女的責任全部推給學校和政府,兩者應平攤教育責任,對缺乏正確家庭教育觀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長,可以在立法中制定相關的輔導和幫助的措施。例如要求父母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強制家長參與家長學校的培訓提高家長的素質,杜絕將未滿16歲的兒童以各種形式在學校或他人處寄宿等。
2.相關政策支持以及應試教育改革
自2014年“兩會”后各省嘗試推行的“單獨二胎”政策將有力地緩解獨生子女的“賭注”教育,緩解家長過高的期望給兒童帶來的心理壓力,同時也會促進親子關系的和睦。針對應試教育存在的諸多弊端應該逐步進行改革,改革這種過度的教育導致家長的“過度”家庭教育,減輕學生的壓力,減少單純知識的灌輸,形成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綜合素質提升的素質教育模式。
(二)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協調
教育是個系統工程,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作為重要組成部分,共同目標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在具體的教育目標上,家庭教育注重培育的是孩子的思想品德、社會性的發展以及良好的生活習慣,體現在“育”上,致力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使其成人,而學校教育主要是教授科學文化知識和學習技能,體現在“教”上,致力于孩子知識的增長,使其成才,由此可見,只有兩者結合,才能培養出高素質的人才。[10]114-117蘇聯著名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曾經說過:“只有這樣的條件下,才能實現和諧的全面發展:兩個教育者———學校和家庭不僅要一致行動,向兒童提出同樣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著一致的信念,始終從同樣的原則出發,都不要發生分歧。”這就要求一方面家庭教育不要過度地透支,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輔助學校搞好素質教育,另一方面要打破教育廣義和狹義的界限,把家庭教育作為一個事業,建立“家庭教育事業”的概念,樹立父母的責任意識和主體意識,多與學校溝通,了解孩子的情況,從而密切配合學校的工作。此外,學校也應解放家庭教育,把屬于家庭教育的時間還給家庭,嘗試取消書面的家庭作業,布置一些具有教育意義的實踐作業,例如讓家長和孩子一起繪制“家庭樹”,為父母洗一次腳,和父母同讀一本書共同寫讀后感,等等,不僅發揮了家庭教育潛移默化的作用,也加強了親子關系。
(三)繼續推進家長學校,嘗試建立家庭學校
以往的家庭教育僅僅只是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或者家庭中的人際間的事,很少從家長教育的角度透視家庭教育中的問題。隨著家庭與社會關系的發展以及終身教育觀念的普及,家庭教育的主要內容也包括所有家庭成員適應社會的學習與成長活動。臺灣通過的《家庭教育法》中指出,家庭教育的內容也包括父母的親職教育。親職教育概念是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西方國家所倡導的,這種教育在德國稱為“雙親”教育,美國稱之“parentaleduca-tion”,其含義為對家長進行的如何成為一個合格稱職的好家長的專門化教育。[11]118-121在我國,這種親職教育的載體便是家長學校,1981年在上海市創辦了第一所家長學校,是改革開放以來以提高家長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形式,也是教育改革中具有中國特色的重大創舉。以色列有一句教育名言:一個好母親勝過100所學校。所以說合格的父母,對于一個孩子的發展來說非常重要,對于一個國家和民族來說則更為重要。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對家庭教育的逐漸重視,父母是否具備家庭教育資格以及教育能力如何變成人們關心的一個社會問題。孩子的出生證并不代表父母具有教育子女的合格證,家長的素質是決定家庭教育是否能夠成功的重要條件,家庭教育的水平通常與家長素質成正比。家長學校通過對家長的教育和培訓,可以幫助家長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獲得教育子女的相關技能技巧,重塑家長在家庭中教育子女的角色,提升家長的家庭教育素質,幫助家長確立正確的家庭教育價值取向。“家庭學校”是產生于美國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并流行至今的一種教育方式,不同于傳統的家庭教育,它是指適齡兒童少年不在公立或私立學校接受教育,而是在自己的家中接受符合教師條件的父母或專門的教育人員有計劃有目的的教育,在家中完成初等教育的學習課程。[12]103-106“家庭學校”這種教育形式可以提高家長參與教育的積極性,推進了家庭和學校的合作,因此我們鼓勵受過專門教育和訓練的父母通過“家庭學校”培養子女。同時,“家庭學校”需相關的制度和政策予以保護和支持,還要有相關部門對其進行監督和評估,并且需要社區教育提供圖書館、宣傳欄、健身房等輔助設施。家庭教育是一門藝術更是一門科學,父母要深刻領會家庭教育的真諦,以正確的心態科學地開展家庭教育。針對家庭教育愈加嚴重的錯位現象,要正視并且積極地尋找對策,通過國家、社會以及家長三方的共同努力,讓家庭教育回歸正常,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更多優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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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父母;兒童;教育義務;教育權利;學校教育參與權
中圖分類號:G7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9094(2016)11A-0010-05
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父母①不僅負有教育子女的義務,也是教育子女的第一責任人。父母教育權,即父母教育子女的權利。父母教育權是一種先于國家教育權而存在的自然權利。然而,隨著國家教育權的擴張,學校,尤其是公立學校成為國家教育權的主要代言人,父母將越來越多的教育權直接委托給了學校。因此,學界認為,父母教育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父母所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權利;二是,父母委托給學校及教師的教育權利。[1]父母所享有的教育子女的權利是父母教育權的主體部分,父母委托給學校及教師的教育權利,衍生出了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成為父母教育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父母履行教育義務和行使教育權利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就會與兒童和學校這兩個主體發生法律關系。那么,對父母與兒童、父母與學校關系的探討也就成為研究父母教育義務和教育權利的重要視角。
一、父母與兒童――父母的教育義務與教育權利
(一)父母教育的缺失與迷失
在教育實踐中,一方面,由于一些客觀社會環境問題和錯誤的子女教育觀念,部分兒童的父母教育缺失;另一方面,受到一些錯誤兒童觀的影響,以及教育市場化、商品化的沖擊,部分父母迷失于“什么是好的家庭教育”這一問題上。
1.父母教育的缺失
目前,父母對子女教育的缺失,主要發生在留守兒童與流動兒童②中。或者由于外出務工,或者由于工作繁忙,留守兒童、流動兒童的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處于缺損甚至是完全缺失的狀態。2013年全國婦聯的《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流動兒童有3581萬,留守兒童超過6000萬。這些孩子往往是在有人“看護”,而無人“陪伴”中成長。《報告》研究顯示:由于長期和父母分離,留守兒童生活、學習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如果說,留守兒童與流動兒童父母教育的缺失主要受到客觀社會環境的影響,是當下社會的一個硬傷,不易治愈,那么,社會上還有一部分兒童的父母教育缺失卻是因為父母錯誤的教育觀念。當下,人們有一種共識,即:為追求效率,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情。受這種思維方式的影響,部分父母將自己的教育權利和義務完全委托給了學校。尤其在一些“高水平、高標準”的幼兒園,幼兒園老師成為了高級保姆。父母通過支付高昂的學費,獲取“更專業的家庭教育”,認為“高水平”幼兒園老師比自己更有“育兒”經驗,更有能力教育好孩子。當然,有些家長自己工作忙,沒有時間陪孩子,他們嘗試用金錢來彌補。他們確實為兒童考慮了,只是忽視了或者根本沒有意識到“對孩子最好的教育是陪伴”。名義上,這些父母為孩子“付出”了很多,然而,卻實實在在地剝奪了這些孩子接受父母教育的權利。
2.父母教育的迷失
首先,在錯誤兒童觀影響下,父母行使教育權往往忽視兒童作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個體的存在。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父母或者把兒童視為自己生命的延伸,或者把兒童作為自己的絕對占有物:一是,父母往往傾向于在孩子的生活中尋找自己生命的大部分意義,使得父母的愛和關心可能過分親密或者感情化,可能過于嚴苛,或者可能讓孩子太有依賴性[2];二是,父母也會將兒童對其的物質依賴和精神依賴,作為其對孩子絕對占有的理由。甚至一些父母在孩子與自己的觀點相左時,會理所當然地認為“我供你吃穿,你就要好好聽我的話,你沒有權利質疑”。因此,父母也就不會把孩子作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個體來看待,而是將父母的教育權威絕對化,完全凌駕于兒童的合法權利之上。其實,無論是父母將兒童僅僅看作自我生命的延伸,還是認為兒童是自己的絕對占有物,都是將兒童生硬地“捆綁”在“我”之上。也正是這種過度的依附性、占有性,導致父母不能正確對待兒童,進而不能正確行使教育兒童的權利。
其次,商業消費文化的滲透造就一代父母在子女教育上的“集體狂熱”。“我是學習教育學的,雖然明明知道讓孩子趕著上各種輔導班、藝術班會讓孩子很累,對孩子也不一定好,但是我能怎么辦?如果別人的孩子都上各種班,而我的孩子沒有上,我擔心孩子長大以后會恨我。”一位教育學老師如是說。本來上輔導班和藝術班對兒童而言,是一個提升自我的途徑:上輔導班,可以提高兒童的學業成績;上藝術班,可以為兒童創造更多開發潛能的機會。然而,錯就錯在部分父母的急功近利,趕鴨子上架,以至于迷失了基本的方向。尤其是,當父母教育面對外界諸多選擇,而陷入迷茫、惶恐、不安時,通常就會通過隨波逐流來尋求暫時的庇護。當下,父母有太多的擔憂,擔心孩子被社會所拋棄,擔心孩子沒有好的將來等等。然而,為了追求更好,有時反而弄得更糟。孩子對父母的逆反心理愈加強烈,“父母皆禍害”不僅是孩子對父母的反抗,也是對父母追逐“好教育”的反諷。
(二)父母教育的理性回歸――認真履行教育義務和行使教育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等行為。”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從以上法律規定中的相關動詞,如“關注”、“教育和影響”、“引導”、“預防和制止”、“正確履行”等,可以看出,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發展負有全方位的責任。“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作為孩子的第一所學校”,不僅僅是教育理念的倡導,更是父母實實在在的法律義務和法律權利。
1.父母應當履行“陪伴”的義務
父母“陪伴”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形式上,父母應當留在兒童身邊,陪同兒童一起成長;二是內容上,父母應當與兒童保持有效的溝通與交流,并對兒童成長進行及時有效的指導。兒童身心發展的特殊性決定了兒童需要特殊的保護和關懷,而在這一方面,父母負有首要的責任。父母有照顧兒童的衣食住行的義務,這種義務是可以轉移、委托的。但是,父母還有“陪伴”兒童成長的義務,這種義務原則上是不可以轉移、委托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第十六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可見,只有在由于客觀原因父母監護職責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監護職責才可以轉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監護職責包括對被監管人的教育義務。因此,除客觀原因外,父母必須親自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父母親自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意味著父母不僅應當為兒童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也要“陪伴”他們的成長,并提供適時的教育指導。即使由于客觀原因,父母不能親自履行教育義務,仍要基于“兒童的最大利益原則”③,積極鼓勵父母親自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如,《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特別規定了對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父母的教育指導。尤其針對留守兒童,指出留守兒童父母要增強監護人責任意識,認真履行作為父母的義務,承擔對留守兒童應盡的責任;父母中要有一方在家照顧兒童,有條件的父母尤其是嬰幼兒母親要把兒童帶在身邊,盡可能保證嬰幼兒早期身心呵護、母乳喂養的正常進行等。
2.父母應當認真對待教育子女的權利
首先,父母行使教育權利必須基于兒童作為獨立個體存在這一前提。教育的目的是培養人。一個真正的人是擁有獨立自主意識,可以依據自己的理智,做出選擇,承擔責任,通過反思不斷完善自我的人。作為人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能意識到自身是其所經歷和所做事情的一個單獨的、統一的和持久的主體。”[3]這就要求父母要把兒童看作獨立的個體、不同于自己的獨立的人,給予其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而不是有意無意地壓制、扼殺兒童的獨立性、獨特性。在法律上,兒童是作為一個獨立的權利主體而存在的。《兒童權利公約》主張兒童是獨立的個人,是家庭和社會的成員,享有與其年齡以及發育階段相適應的權利。兒童作為獨立的個體、獨立的權利主體存在,父母就應當把兒童作為完全意義上的人來看待。
其次,權利即自由,父母享有教育子女的權利和自由。在父母教育自由的范圍內,父母享有充分的話語權,父母也應當建立一種教育自信。這種教育自信不僅是對自己,也是對孩子的自信。父母對自己教育的自信,是基于“兒童的最大利益原則”,當然這種“最大利益”不僅是父母認為的孩子的最大利益,也是基于兒童本身發展的“最大利益”;父母對兒童教育的自信,是基于對兒童的信任、尊重,把兒童看作一個不同于自己的獨立的個體,擁有自我意識和獨特的個性,以及自我成長的能力。同時,父母要積極主動地去形成自己的教育觀念和教育意識,適當“放手”讓孩子自己去成長,為孩子留出發展的空間。尤其,隨著兒童作為獨立個體的不斷成熟,父母應當為兒童留出足夠的空間,給予兒童成長充分的理解與尊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可見,父母行使對子女的教育權利,也是一種需要認真對待的藝術。
二、父母與學校――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
20世紀以來,隨著義務教育的普及,教育的中心已經從過去幾百年的家庭里不可逆轉地轉到了學校里。學校成為兒童教育的主要場所:一方面,大部分兒童走進學校。并且,隨著兒童的學習年限大幅度延長,兒童的大部分時間在學校中度過;另一方面,學校傾向于承擔日益豐富的綜合角色。隨著學校在兒童的道德和個人發展上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學校教育和父母教育之間的分工越來越模糊。[4]隨之而來的是,父母教育與學校教育的聯系越來越重要,參與學校教育成為父母教育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也成為討論父母教育權不可回避的一個重要問題領域。
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即父母享有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利。尤其是在義務教育普及的社會背景下,大部分的父母教育權被學校所取代。同時,有研究表明,“父母參與他們子女的教學活動,將有助于學生對學校的正面態度及良好行為的建立”[5]。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作為父母教育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兒童教育中的重要性愈加凸顯。日本學者結城忠認為,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主要有三種:第一,知情權,即父母有權了解學校有關信息的權利,包括學校的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師的教學方法、成績評價標準與方法、進課堂聽教師上課的權利等。同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有義務為父母提供必要的信息。第二,提案發言權。父母有權利在學校采取某些決定、措施之前得到說明理由的機會,而且有權對該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三,共同決定權。父母有權處于與教育行政機關和學校同權的地位上,共同參與、決定某些教育上的措施和決定。[6]
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本應是父母教育和學校教育建立實質教育聯系的主要橋梁,父母教育也應當與學校教育建立一種良性互動關系;然而,在當下教育實踐中卻出現了兩種極端的現象:一是父母直接放棄了學校教育參與權。認為學校教育是學校的事情,與自己無關。或者,認為自己沒有能力或權利干涉學校教育。因此,父母與學校就不會建立一種實質性教育聯系,父母與學校偶爾的聯系也是出于學校管理的需要。學校通過父母向學生施壓,以實現學校管理的目的。二是父母濫用學校教育參與權。當下,部分父母出于過度的溺愛心理、維權意識等,濫用學校教育參與權,直接影響了學校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同時,這也侵犯了教師及學校的合法權益。
目前,學校與父母的溝通一般僅停留在學生管理上。對此,筆者有切身的體會:筆者上小學與初中都在本村。有一位同村同學小花(化名),她的父母是我們班同學家長中唯一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家長,平時也會對她進行家庭輔導。在小學和初中,小花的成績都是名列前茅。后來,我們一起考入縣城的高中,被分入了不同的班級,成為寄宿生(一個月回家一次)。然而,僅僅一年的時間,這個原來我們眼中的佼佼者就成為了典型“問題學生”,不僅學業一落千丈,而且沾染了很多不良嗜好。最后,小花放棄了高考,僅在畢業的時候來學校領取了畢業證書。小花的巨大轉變,讓筆者不禁對她感到惋惜,也更讓筆者反思這樣的“問題學生”是如何形成的。假如說,小花的父母和學校保持著一種經常的、穩定的聯系,學校定期向小花的父母反映她在學校里的狀況,小花的父母就可以及時了解到孩子的情況,在孩子出現問題時及時做出反應,后果肯定不會如此糟糕。然而,在現實中,往往是等到學生出現了很嚴重的問題,學校才會通知父母到學校。此時,學校與父母的聯系,基本上都是出于學校管理的需要,而并不是出于真正的教育學生的目的。
如果說,前述情況是父母缺乏參與學校教育的意識。那么,接下來這一種情況就是父母濫用參與學校教育權了。近年來,隨著父母對子女教育重視程度的不斷提升和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父母與教師在教育孩子上的交鋒不斷[7]:2016年4月27日上,一位班主任在衡陽船山實驗中學教室被一個家長扇了三四個耳光。理由居然是正常的全班輪換座位,她的孩子被輪到后排去了。[8]一位在農村小學工作的女教師也曾向筆者講述過類似的案例:在她的班上,學生小佳(化名)經常不交作業,她批評了小佳幾次。后來,小佳的爸爸氣勢洶洶地來到她正在上課的班級,當場質問她為什么對小佳不好。最后,幸好校長出面調解,這件事情才得以解決。父母不當行使教育參與權直接挑戰著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也會對兒童教育產生不利的影響。
因此,父母應當認真對待學校教育參與權,不僅需要增強學校教育參與權的意識,也需要提高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學校教育參與權的能力。同時,從父母行使學校教育參與權的現狀來看,加強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不僅需要父母作為權利主體積極主動地去認真對待,也需要國家、社會的積極引導。然而,當下我國關于父母的學校教育參與權還沒有明確的教育法律規定。僅在一些教育政策文件中,指出要加強父母的學校教育參加權,并且也只是集中在學校管理層面。如教育部2003年的《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和2012年的《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關于父母參與學校管理的規定為:父母主要通過家長委員會的方式行使在學校中的教育權。家長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支持教育教學工作、參與和監督學校管理等。但是,目前學校的家長委員會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④如何在現有的條件下,構建學校與家庭之間的實質性教育聯系,理應成為我們未來關注的一個重要教育問題。
三、余論
基于當下父母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教育義務、濫用教育權利的現象,家庭教育立法是時展的迫切要求。父母教育義務和教育權利是家庭教育法的重要內容。正如有研究指出:家庭教育法要重視規范父母的教育行為,規定父母不正確行使、無能力履行監護權、教育權時,有關機構代為行使有關權利的辦法等。[9]當下,隨著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凸顯和家庭教育問題的不斷涌現,家庭教育立法已經進入立法日程。一般而言,家庭屬于私域,是“風能進,雨能進,而國王不能進”的領域。但是,家庭也需要最基本的行為規范,如《婚姻法》就是法律介入家庭,為婚姻提供了一種法律保障。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更多的是要制訂一些基本的行為規范,為家庭教育提供法律保護。如,針對有些父母不能履行教育義務的現狀,應從法律上規定父母具有“陪伴”義務,并且要求國家給予父母一定的物質條件支持。這顯然并不會損害家庭作為私域的獨特性和自主性,反而有助于父母更好地履行教育義務、行使教育權利,從而促進家庭教育的健康發展。可見,法律的規制為父母履行教育義務、行使教育權利劃定基本的行為底線,也有助于充分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
注釋:
①“父母”與“家長”是一組使用頻率較高的近義詞,但是在已有法律法規中,“父母”一詞使用頻率較高,并且更具有普遍性。因此,本文使用“父母”一詞,指代法律用語“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②參考《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研究報告》的研究,本文的“留守兒童”、“流動兒童”分別指: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從居住地流動到其他地區,孩子留在原居住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兒童。流動兒童是指隨務工父母到居住地以外生活學習半年以上的兒童。
③“兒童的最大利益原則”主要來源于1989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1款:涉及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立或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還是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④據筆者對五所普通縣城中學的調查,家長委員會代表的推選,是學校直接根據父母學歷的高低、在縣城工作等條件確定。這是因為:一來,該校的大部分學生來自農村,居住的村莊一般都離學校較遠,交通不方便。二來,近年來,大部分的學生家長都常年在外地打工,不可能參加家長委員會的會議,家長委員會的出席率一般也只有10%到20%。家長委員會只是行使一些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的“消極的權利”,一般不會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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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朱磊.盡快制定家庭教育法明確執法主體[N].法制日報,2015-03-24(03).
篇3
(一)主要目標
1.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減少出生缺陷的發生。
——增強新婚人員的自覺婚檢意識,提高婚檢率;
——新生兒疾病篩查覆蓋率達100%,新生兒疾病篩查率達85%以上,新生兒聽力篩查率達60%以上;
——產前篩查覆蓋率達80%以上。
2.保障母嬰安全,降低孕產婦和嬰兒、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
——孕產婦系統管理率達到90%以上;
——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到99%以上;
——孕產婦死亡率降低到18/10萬以下;
——孕婦缺鐵性貧血患病率比“十五”時期有所下降;
——嬰兒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
3.提高兒童營養水平,增強兒童體質。
——低出生體重發生率控制在4%以下,5歲以下兒童中、重度營養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減少出生缺陷的發生;
——嬰幼兒家長科學喂養知識普及率達到85%以上,4個月以下嬰兒母乳喂養率達到90%以上;
——減少兒童維生素A缺乏癥發生率,合格碘鹽食用率達到95%以上。
4.加強兒童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
——以區為單位,3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率達到90%以上,7歲以下兒童保健覆蓋率達到90%以上,兒童五苗接種率達95%以上;
——注重青少年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不斷提高兒童心理健康水平;
——不斷提高農村兒童衛生保健服務的水平,提高流動人口中兒童保健覆蓋率;
——幼兒園兒童齲齒發病率控制在30%以下;
——城鎮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合格率達85%以上;
——降低兒童的近視及弱視發病率;
——中小學生《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施行面達90%以上,保證中小學生在校每天1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
——減少未成年人吸煙,有效防控未成年人吸毒;
(二)策略措施
1.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依法保護兒童健康,制定與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大衛生執法力度,依法實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規范管理,為兒童健康服務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2.完善醫療保健制度,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加強農村和社區的衛生保健服務網絡建設,逐年增加對基層及婦幼衛生、疾病控制等基本衛生服務的經費投入,改進兒童保健機構的設施條件和服務質量,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不斷提高城鄉兒童衛生保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3.開展婚前保健教育和宣傳,引導公民自覺增強婚檢意識,不斷提高婚前檢查率;建立和完善產前篩查診斷中心,開展產前篩查診斷工作,減少出生缺陷兒的發生,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4.加強對孕產婦的保健服務和管理,認真做好高危孕婦篩查和跟蹤服務工作,提高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降低剖宮產率。
5.繼續推廣計劃免疫接種,提高兒童免疫接種率,建設規范化接種站,實施安全接種。
6.建立以醫療保健機構、幼兒園、學校、社區為一體的健康教育體系,通過新婚學校、孕婦學校、家長學校及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孕婦健康教育和兒童健康教育,不斷提高健康教育質量和指導水平。
7.建立、健全兒童衛生監測統計信息網絡,加強出生缺陷監測,鞏固完善全區新生兒聽力障礙早期篩查網絡。
8.開展兒童疾病綜合治理、行為干預等適宜技術。加強對兒童心理問題的研究,早期識別與干預兒童心理發育偏離和行為發育落后狀態。對兒童和家長進行心理健康教育。
9.把施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工作列入學校綜合考評內容,加強督導,積極推行體育與健康個體標準評價,培養兒童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
10.嚴格加強對加強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的管理監督,不斷提高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合格率。加強碘鹽合格情況的監督監測工作。
11.大力拓展城鄉社區婦幼衛生服務,把優生、優育的知識宣傳和技術服務落實到社區,深入到家庭,提高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
二、培養教育
(一)主要目標
1.高標準、高質量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全面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學前三年教育。
——3-5周歲學齡前兒童入園率達到90%以上,學前一年入園率達98%以上;
——創省、市示范(等級)幼兒園總數要達到15所,鄉鎮中心幼兒園創建率達90%以上,其中上等級幼兒園達80%以上;
——小學、初中適齡兒童入學率和鞏固率均達到99.9%以上,初中畢業接受高中階段教育比例達到90%以上;
——盲、聾、弱智三類殘疾兒童在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率達到99.5%以上,在幼兒教育階段和高中教育階段的受教育率與正常兒童基本保持一致。
2.提高教育質量和現代化水平。
——幼兒園、小學、初中專任教師學歷合格率分別達到97%、99.5%、99.5%以上;
——幼兒園教師、小學教師大專以上學歷分別達到45%和85%以上,初中教師本科以上學歷達到80%以上;
——加強中小學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進“校校通”工程,使我區中小學現代教育技術裝備總體水平位居全市前列。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長學校辦學體制,提高各類家長學校的辦學質量;
——鄉鎮以上中小學、幼兒園家長學校辦學率達90%以上;
——提高兒童家長家庭教育知識知曉率,0-5周歲兒童的家長和看護人普遍受到科學的早期教育知識指導;
——區設立家庭教育專欄節目。
(二)策略措施
1.進一步落實“科教興區”和教育優先發展戰略,要把教育作為先導性、全局性、基礎性的知識產業納入戰略發展重點和現代化建設的整體布局之中,保證教育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推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2.廣泛宣傳教育法律法規,增強全社會的教育法律意識,進一步明確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法律責任,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加大教育執法力度,切實推進依法治教。
3.增加對教育的投入,確保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地區之間的差距,通過增加財政轉移支付和設立專項資金等辦法,加強對農村和欠發達地區學前教育、薄弱學校和特殊學校的扶持力度,保障農村和欠發達地區兒童、孤殘兒童、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區域內基礎教育均衡。
4.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校長隊伍建設,繼續推進“名校長”工程;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通過多種途徑提高教師的全面素質和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加快中青年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大力扶持中青年骨干教師成長。
5.加強和改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廣泛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形式多樣的社會實踐、道德實踐活動,建立學校德育導師制,努力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6.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加強和改進中小學生思想道德建設,要通過創建文明學校、建設德育基地、德育隊伍、開發地方德育課程、構建德育工作網絡和建立德育督導評估機構等德育工作基礎建設,增強德育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面向全體學生,注重全面發展,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全面推進中小學現代遠程信息技術教育,提高現代教育技術應用水平。
7.重視弱勢群體教育,努力推進教育公平。建立和完善教育結對扶助幫困體系,健全扶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教育的助學制度,通過“慈善捐款”、“希望工程”、“春蕾計劃”結對扶貧等活動,幫助貧困家庭子女就學。實施殘疾兒童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力爭使之與其他兒童同步接受15年教育。把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接受教育的權利,并享受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8.大力發展學前教育。堅持和完善政府辦園為示范、社會力量辦園為主體的幼教辦學體制。加大示范幼兒園的建設力度,創建一批省、市、區示范性幼兒園,不斷擴大優質幼兒園教育資源。重點抓好鄉鎮中心幼兒園的建設,并發揮其教學示范、業務指導和信息交流作用,逐步形成以中心幼兒園為龍頭的幼教輔導網絡。穩步開展0-3周歲早期教育工作,創辦0-3周歲早期教育指導服務基地,逐步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以示范幼兒園為中心,靈活多樣的幼兒園教育形式相結合的早期教育服務網絡。
9.重視和推進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學校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互動式的教育體系。切實加強家長學校的規范化管理,辦好各類家長學校,積極推進流動人口家長學校、社區家長學校的建設。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家庭教育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切實發揮家庭教育學會的作用,加強家庭教育理論研究,注重研究成果轉化,積極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趨勢、新規律。
三、法律保護
(一)主要目標
1.保障兒童參與家庭、學校、社區有關活動和文化生活的權益。
2.保障兒童的人身權利。
——控制并減少侵害兒童的各類違法犯罪案件;
——杜絕違法使用童工。
3.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中小學生普法教育率達100%;
——加強中小學警校共建力度,鄉鎮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學配備法制副校長的覆蓋率達95%以上;
——全區社區兒童維權機構覆蓋率達80%以上,加大兒童違法犯罪預警站建設力度;
——未成年人犯罪人數控制在總犯罪人數的15%以下,失足青少年幫教好轉率達80%以上。
4.加強兒童法律救助。
——完善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機制;
——有條件的基層法院建立少年法庭;
——提高流浪兒童的接受教育率和回歸安置率。
(二)策略措施
1.加強“兩法一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宣傳、咨詢,提高全社會依法保護兒童權益、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意識。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咨詢、服務,提高全社會依法保護兒童權益,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責任意識。
2.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培訓和少先隊輔導員隊伍建設,在中小學設置法制教育課,擴大警校共建和法制副校長的覆蓋面,充分發揮政法部門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職能作用,提高學生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3.加強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開展“平安社區”、“平安學校”、“平安家庭”創建活動,把凈化環境、保障兒童安全健康作為創建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加強學校周邊交通、治安秩序的管理,加強對游戲機房、網吧、書攤等文化娛樂場所的檢查整治力度,嚴格查禁危害兒童的視聽產品。以警務室為平臺,在學校、社區建立兒童違法犯罪預警站,整體推進快速處置學校意外事件和社區家庭暴力案件的預警機制建設。
4.完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教育防范工作網絡,實施對社會閑散未成年人的有效教育管理,做好刑釋解教青少年的跟蹤幫教、就業安置工作,把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工作落實到社區、學校和家庭。
5.嚴厲打擊引誘、教唆和強迫未成年人犯罪及各種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刑事犯罪。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權利保護,積極探索推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訴方式改革。
6.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使流動人口中的兒童權利得到保障。加強對處于困境中的兒童的救助,做好流浪兒童的管理、收容、教育、遣返等工作。
7.關注單親家庭兒童的身心健康,增強單親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識和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感,維護單親家庭子女生存、保護、發展、參與的權利。
8.格執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定時開展“春苗行動”加強對企業用工的管理和監督,嚴肅查處非法使用童工,杜絕使用童工現象。
四、成長環境
(一)主要目標
1.改善兒童的生活環境。
——我區空氣質量全年達到二級標準的天數大于330天/年;
——市區噪音達標區建成覆蓋率達80%;市區環境噪音達到功能區要求;市區道路交通環境噪音達到功能區要求;
——市區生活污水處置率達60%以上;
——農村安全自來水普及率達到80%以上,改水受益率達到97%以上,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達到80%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以上,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率達75%以上。
2.優化兒童成長的社會環境。
——積極創造條件,創建兒童活動場所。區建1所綜合性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設少兒活動室,提高對校外兒童活動場所和設施的管理水平;
——加強德育基地、社會實踐基地和科技教育基地建設,全區要建立青少年科普示范基地20個;
——全區少先隊員參加雛鷹獎章活動率城市達90%以上,農村達60%以上;
——改善孤兒的供養、教育、康復醫療狀況,提高殘疾兒童康復率。
(二)策略措施
1.貫徹落實有利于兒童生存、發展和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時要體現“兒童優先”原則,在全社會倡導和樹立尊重兒童、愛護兒童、教育兒童的良好風尚。
2.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加大對水、氣、垃圾和噪音的治理力度,把農村改水改廁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控制和治理工業污染,提高農村自來水普及率,爭取鄉鎮水廠基本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擴大衛生廁所普及率,提高糞便無公害處理水平。在兒童中廣泛開展資源節約及環境保護教育,提高兒童的資源節約意識和環保意識,引導兒童從小養成節約和環境保護習慣。
3.打擊制止假冒偽劣產品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強行業管理,加大對兒童食品、玩具、用品的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力度。嚴格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4.加強兒童意外傷害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完善相關交通安全標志,重視家居、社區、學校、幼兒園的安全環境建設,強化兒童游樂設施安全檢測管理和監督檢查,防止兒童意外傷害。
5.充分發揮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的宣傳優勢,以竭誠服務孩子為主基調,明確宣傳目標,制作、播放優秀的貼近兒童生活的少兒節目,有條件的中小學還可開辦少兒電視臺,成立小記者隊伍等。
6.重視社區兒童工作,充分發揮社區對兒童的服務、教育和管理。整合社會資源,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科普、娛樂活動,每年舉辦一次大規模、有影響的少兒文藝體育活動,豐富兒童精神生活,提高兒童藝術素質。
7.進一步發展兒童福利事業,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管理,改善孤兒、棄嬰的供養和教育,逐步完善城鄉殘疾篩查、康復治療、知識普及、轉介服務等為主要內容的基礎康復服務體系。
篇4
一、義務教育制度的宗旨與父母的責任
1.義務教育: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的制度設計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這一法條明確了義務教育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適齡兒童、少年的受教育權利。
受教育權利是由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到實踐中,少年兒童因處于身心發展、獲取知識與成熟心智的重要階段而實際地構成了受教育權主體的“主體”。青少年兒童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直接關系其未來和國家前途。同時,比之成年人,少年兒童在身心各個方面都是天然的弱者,自我保護能力差,權利也容易受到侵犯。因此,雖然《憲法》已明文規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仍然特別制定了《義務教育法》來專門保障適齡少年兒童的受教育權。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義務教育法》第2條的這一規定,就顯示了國家通過強制手段的途徑實行免費的具有普及性的公共教育,以保障青少年兒童的受教育權利的特點。
2.父母:應以積極的作為保證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5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教育法》第18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4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綜合上述各項法律規定,父母作為適齡少年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是義務教育的“義務”主體之一。其基本義務內容在于:以積極的作為保障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父母的這一“義務”,具有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教育法》第58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未履行保障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則政府部門將以公權力介入。若仍不履行,則通常會執行強制入學,失職父母要承擔法律責任。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許多地區都曾發生過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家長不積極作為導致子女失學或輟學的案例,通過法律救濟保障兒童的受教育權。①就受教育權利的實現情況來看,“在家上學”并不同于輟學或失學。“在家上學”的情況中,孩子的受教育權并未受到侵犯,而是通過在家接受個別化教育這一特殊形式得以保障。同時,只要在家教育的方式方法與內容得當,父母也以積極的作為妥善保障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那么,孩子在家上學,也是一種學習方式,就義務教育階段的權利保障而言,并無不妥。
二、法律規定的模糊與缺失導致“在家上學”陷于“非法”假象
1.法律有關“入學”的規定缺乏明確概念解釋
從前述法律條款來看,適齡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途徑是“入學”。然而,此處的“入學”是否就等于“進入學校”,在查閱過相關法律后發現,并未見明確的概念表示。
對此,一般認為,規定中的“入學”即指進入獲得辦學資格的正式的公立學校或民辦學校。產生此定勢思維的原因是《教育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同時,《義務教育法》第三章全篇對“學校”這一義務教育的直接實施主體進行了規定,而該法也并未體現出可以有學校教育之外的義務教育實施方式。因此,以系統解釋的法律解釋方法來看,系列教育法律中的“入學”僅指由國家統一實施的正式的學校教育,而不包括“在家上學”。[1][2]
單就法律文本來說,這種解釋看似合理。根據這樣的理解,“在家上學”無疑是一種違法行為。然而,這種解釋是否是對“入學”這一模糊概念的合理理解,卻值得推敲。因為當我們這么解釋“入學”時,實施義務教育的思路就變成了國家建立學校教育制度保障適齡兒童接受教育,父母就必須讓孩子進學校接受國家提供的教育服務。而如果家長沒送孩子進學校,則無論孩子實質上是否受到適合其自身發展特點的有效教育,家長都有錯,都必須承擔責任。這種思路里,強調國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責任無可厚非,因為根據《憲法》第46條“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以及《教育法》與《義務教育法》的具體規定來看,國家確實是教育權的權利主體。但如果因為承認國家的權利主體地位就認為此規定是為強制公民必須接受國家提供的學校教育服務則尚有偏頗。因為這種理解就將學校教育這一保障兒童受教育權的手段窄化為“唯一手段”,從而,就容易導致對“義務教育”的錯誤理解,即把“進入學校”這一接受教育的途徑當做義務教育的目的,無論具體的個體是否能夠適應學校教育均質化的教學模式,是否具有特殊的個人情況,是否在教育服務上有特殊需求,都必須強制性地接受學校教育。這樣不僅剝奪了那些有特殊情況的孩子獲得可能更適合其特點的教育機會,甚至造成部分孩子“在校不在學”的情況,反而違背了義務教育保障兒童、少年受教育權的根本目的。因此,從“保障權利”這一法律根本價值來看,“入學即入校”的理解并不恰當,甚至涉嫌違憲。然而,相關法律在一些規定上的不明確,確實也容易導致人們得出這種不恰當的認識。這也是實踐中有教育行政部門、法院與部分輿論判斷“在家上學”是違法行為的根據。②
如果我們從保護孩子的受教育權這一義務教育制度的宗旨的角度考慮,那么,“入學”也可以理解為“進入合理的學習過程”。即只要學校教育之外的教育方式能夠滿足孩子個性化發展的需要,并且所提供的教育能夠達到國家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就同樣應該作為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教育形式。按照這樣的理解,則“在家上學”并不違反法律關于“入學”的要求。
2.有關義務教育辦學與管理的法規失于片面
由于法律并未明確“在家上學”是否是義務教育的可能途徑,相應的辦學資質與教育管理的規定對此也不具有針對性,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辦學條件和教育管理的規定基本是針對學校而制定,難以適用于在家教育和全日制私塾,因此,以這些用于管理學校這一規模化辦學的教育機構的規定,來衡量為個別孩子提供個性化特色教育的“在家上學”形式,則后者的特質注定其在不少方面都幾乎不可能符合相關規定。實踐中,有教育行政部門因此判斷“在家上學”違法。③這種判斷,實在有失公允。
(1)有關辦學條件的規定
《教育法》第26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0條規定:“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第14條規定:“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籌設批準書;(二)籌設情況報告;(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上述條文中有關組織機構、章程、師資、場所、資產、董事會等辦學條件的規定都是針對規模化辦學的學校而制定的,適用性較低。比如,對于以父母為主力軍、以家庭等小規模空間為固定活動場所、以個別孩子為教育對象的“在家上學”教育形式來說,僅就“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這一項要求就幾乎難以達到。
(2)有關教育管理的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政府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統一管理。然而相關管理規定同樣有不適用于“在家上學”形式之處。
首先是考試制度、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根據《教育法》第20條、24條、35條、36條的規定,國家實施教育考試制度、教育督導與評估制度,相關事宜由政府主管負責。如果要保證孩子在家接受的教育能夠達到國家對于義務教育的要求、家長行使家庭教育權不實然損害子女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則應當將“在家上學”納入相關制度的監督約束中。然而實踐中,業已建立的教育考試、教育督導和評估體系同樣僅以學校教育為對象,“在家上學”的督導與評估制度仍是空白。
其次是教材標準。《義務教育法》第39條規定:“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家長之所以選擇“在家上學”,所期待與所踐行的是針對個別孩子的個性化的教育服務。自主選擇教材及教育內容,是確保孩子能夠以適應其個性、能力和學習習慣的方式與內容有效接受教育、切實保障其受教育權利的關鍵。法律規定教科書應根據教育部規定辦法審核,而在《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在教材編寫上要求“主要編寫人員具有相應學科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教材審核上要求分別由教育部成立的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和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審定國家和地方課程教材的審定。這些規定成為“在家上學”模式中自主選擇教材的“攔路石”。普通家長難以達到教材編寫人員的資格要求,同時教材審核的層級之高又為其自編教材或選用其他教材增加了阻礙。
三、解決“在家上學”與法律規定間矛盾的思路
“在家上學”是父母以積極作為的方式保障子女受義務教育權利的行為。“在家上學”完全可以成為學校教育的輔助形式,并作為義務教育的實施途徑之一而存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模糊與片面是導致其合法性糾紛的主要原因。因此,簡單地禁止或整頓都將侵犯公民權利。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思路在于,承認公民“在家上學”的權利,并將其實踐過程納入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法律層面上,需要在適當的時機開展以下兩項工作。
第一,對《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中的“入學”概念出臺確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應當明確“入學”不僅是“入校”,還包括所有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學習內容的形式,或直接修改相關法律,明確“在家上學”的“合法”身份。
第二,修改完善有關辦學條件與教育管理的法律規定,為政府管理與評估“在家上學”提供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套規范的“在家上學”管理體系,為其準入、監督、評價、退出及與學校教育的銜接提供制度依據,協助、監督父母在家教育的活動,防止家庭教育權的不當行使造成國家教育權和少年兒童受教育權的損害。對于不利少年兒童身心發展的“在家教育”,政府應及時糾正或取締。
注釋:
①相關案例:不送孩子上學吃官司,修文八位家長成被告[N].法制日報,1998-11-20(2);家長不讓孩子上學,鄉長控告家長違法――酒泉一鄉政府將4位家長推上法庭[N].法制日報,1999-03-30(1);湖北基層法院幫數百名學生重返課堂[N].法制日報,1999-05-28(3);為了孩子的權益 貴州一鄉政府狀告失學兒童家長[N].法制日報,2001-11-01(7).
②類似案例:2006年上海“孟母堂”事件中,上海市松江區教委與上海市教委以未按時送子女入學為由宣告“孟母堂”的學生家長違法;2006年北京市石景山區“王育訴侯波撫養權”案中,法院在判決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被告應當盡快解決侯鴻儒的入學問題,使其接受全面的義務教育”。
③“孟母堂”事件中,上海市松江區教委與上海市教委以未取得辦學許可證、課程內容與教材不符合國家標準、收費過高等為由定性孟母堂為“違法辦學”。
參考文獻:
[1]林祖.“入學”不是保障受教育權的唯一途徑[J].基礎教育研究,2010(8):3-5.
篇5
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農村教育正受到廣泛關注。由于社會的發展,農村家庭越來越多出現單親家庭子女,父母外出務工家庭子女,獨生子女,不良家庭子女等現象。這些農村家庭子女大多缺少家庭的親情和關愛,性格古怪,不喜與人交往,學習缺乏主動性、積極性,直接影響其健康成長。農村家庭教育出現了真空現象,家長與學校溝通少,孩子與父母溝通少,造成教育責任缺失,家庭教育名存實亡。農村家長教育觀念落后,教育認識消極,對子女不合理期望或教育方法不正確等原因嚴重阻礙農村家庭教育的發展。農村家長的家庭教育行為存在諸多誤區,主要表現在言行不一、不符合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需要、忽視子女權益、歧視、重智育輕德育等方面。不少農村家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嬌慣型”“控制型”“放任型”“過急型”和“功利型”等情況,或幾種情況交叉出現,兼而有之。
二、學校德育支持的途徑
1.家長學校
《關于進一步加強家長學校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要把家長學校工作納入幼兒園、學校工作的總體部署。家長學校成為學校對家庭教育提供支持的重要途徑。然而大部分農村家長學校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沒有系統地對家長進行培訓,舉辦的活動僅限于有限的幾次家教知識講座。針對農村家長家庭教育觀念落后,整體素質偏低的情況,家長學校應當內容豐富,形式多樣,要吸引家長參與學校管理建設,還要邀請部分家長介紹家庭教育經驗,推動農村家長素質的提升。
2.家長會
每學期一至兩次的家長會是家長了解學生在校情況和學校辦學情況的主要渠道。目前家長會的形式以學校講、家長聽為主要模式,由校領導講話、班主任和科任老師講話、學生或家長代表講話三個環節組成。家長會的主角是學校,配角是家長,教師是“演員”,家長是“觀眾”。這樣的家長會僅僅發揮了教育信息傳遞功能,很難平衡家庭教育指導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使指導工作停留于表面而無法深入,也難以對家庭教育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
3.家校聯系手冊
家校聯系手冊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書面的家校聯系方式。其優點在于老師和家長都可以比較客觀地交流孩子的教育信息,因為雙方不是面對面交流,所以信息的提供比較全面、真實,而較少顧慮對方尷尬難堪。然而不足之處在于增加了老師的工作量,使老師不堪重負,從而造成工作敷衍塞責的現象,表現為在家校聯系手冊上寫套話,沒有對學生在校情況進行真實描述和分析,失去了家校聯系手冊的實際效用,也無法對家庭教育進行有效指導。
4.校訊通等信息平臺
隨著科學信息技術的發展,家校溝通與交流的方式也發生了新的變化,教育信息平臺的使用推動了家庭教育信息的普及和宣傳。以我校為例,教師可以利用校訊通向家長通知、傳遞消息。家長還可以通過學校微信公眾號和學校網站及時了解學校的活動,有利于家校及時溝通。但是,目前校訊通僅被用于發送通知信息,存在著傳遞信息的單向性問題,家庭教育信息量較小,在家庭教育指導方面的作用有限。
5.家訪
家訪是指老師到學生家里去了解學生的家庭生活情況,給家長提一些解決孩子學習、品德等方面問題的建議,也了解一下家長對學校和班級工作的看法。隨著社會生活節奏地加快,老師的工作量增多,家長缺少空閑時間,家訪成了難得一見的現象。家訪往往涉及到家庭隱私,與現代人的家庭觀念有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因此很多家長和老師更愿意選擇學校作為溝通交流的場所。雖然家訪所反映的家庭狀況更加真實準確,有利于老師為家長提供有效的家庭教育建議,但目前看來這種工作方式實施難度比較大。
6.主題教育實踐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我校的德育工作注重學生感恩教育、夢想教育,以綠色低碳生活、家庭美德建設為主題舉辦各項實踐活動,并邀請家長參加,教育成效顯著。
三、學校德育支持的意義與不足
1.改善農村家校關系
教育公平問題一直難以解決,農村家校關系日益緊張,農村學校提供家庭教育支持,不僅提高農村家庭教育質量,而且能有效改善農村家校關系,促進農村學校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首先使農村家長對學校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和態度有更多的了解,從而減少家長對農村學校工作能力與責任心的指責;其次讓農村家長對教育的規律有更深的理解,避免家長盲目用成績、排名來衡量學校的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再次使農村家長感受到來自學校的幫助和支持,緩解個別事件在家長中引發的對立情緒,改善農村家校關系。
2.増加農村家庭教育的資源供給
提高農村家庭教育質量的根本在于提升農村家長教育素養。學校要積極爭取各種資源來保證農村家庭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達到學校帶動家長,家長培養好人才的效果。充分發揮家庭本身的互助能力。不同家庭之間的生活水平存在著差異,在經濟、知識、技能等多個方面取長補短,發揮熱心家長的家庭教育能量,從而彌補農村學校在家庭教育資金和師資等方面的不足,提高農村家庭教育支持的水平與能力。
3.提高農村家庭教育指導的專業水平
關系密切、持續時間較長的家校聯系才能達到較深層次的溝通和交流。老師較為詳細地掌握學生的家庭生活情況,了解家長的教育觀念和態度,從而提供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導和建議。這種深層次的溝通和分享可以使家庭教育指導由簡單的信息傳遞與方法介紹變成家庭教育個案分析與討論,這既有利于家長教育素養的提升,也提高了教師指導家庭教育的專業水平能力。
4.學校德育支持的不足
篇6
一、特殊教育的對象
一般地說,特殊兒童都是特殊教育的對象。特殊兒童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理解。狹義的特殊兒童指生理或心理上有缺陷的兒童,也稱身心障礙兒童或殘疾兒童,如視覺障礙、弱智和肢體殘疾兒童等。廣義的特殊兒童除殘疾兒童外,還包括超常兒童等。②但事實上,特殊教育實施對象因地區的情況而異。一般地說,教育越是發達的國家或地區,特殊教育實踐的范圍也越廣,它包含的特殊兒童的類別也越多。
臺灣實施廣義的以特殊教育兒童為對象的特殊教育,包括身心障礙和資賦優異兩大類。③身心障礙包括: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癥、發展遲緩和其他顯著障礙共12種;資賦優異包括: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力、領導才能和其他特殊才能6種。
大陸近十幾年來主要是以視力殘疾、聽力殘疾和弱智兒童等殘疾兒童為主的特殊教育。2006年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時規定為六類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實際在調查和統計中又增加了綜合殘疾(多種殘疾)。根據調查數據推算,大陸各類殘疾人的總數為8296萬人,各類殘疾人的人數及各占殘疾人總人數的比重分別是:視力殘疾1233萬人,占14.86%;聽力殘疾2004萬人,占24.16%;言語殘疾127萬人,占1.53%;肢體殘疾2412萬人,占29.07%;智力殘疾554萬人,占6.68%;精神殘疾614萬人,占7.40%;多重殘疾1352萬人,占16.30%。
通過對兩次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的比較,殘疾人口總量增加,殘疾人比例上升,殘疾類別結構變動。但在實踐操作中,大陸對各類發展異常兒童的區分比較模糊,僅有少數高校招收個別殘疾類型學生。面對諸多類型的殘疾兒童,僅實施以視力殘疾、聽力殘疾、弱智兒童等殘疾兒童為主的特殊教育,其他各類兒童更多地被納入到普通教育系統內,沒有接受特殊教育。
二、特殊教育的教育體系
對于特殊兒童的安置,兩岸有很大的相似性,主要是特殊學校、普通學校中的特殊班及普通班,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又有一些區別。
臺灣專設的特殊學校,分為啟明(收盲生)、啟聰(收聾生)、啟智(收智力不足學生)、仁愛(收肢體殘障學生)四類。目前,臺灣各類特殊學校有24所, 2000個特教班,共約4萬人接受特殊教育。其程度可分為幼稚部(3-5歲)、小學部(6-12歲)、初中部(13-15歲)、高職部(16-18歲)四個階段。有啟智、啟聰、啟學、啟健、啟仁等班;還設有輔導資賦優異和才藝優異的資優、數學、音樂、美術、體育等班。
大陸特殊教育發展較晚,各級各類特殊教育機構數量有限,各機構和系統之間的關系還要調整。但目前,大陸已把特殊教育列入教育發展的整體規劃,不少特殊教育學校開辦了職業高中或中專班,普通高中班,10余所高校建立了特殊教育學院和專門招收殘疾人的專業、班級,從服務的對象和所負擔的任務上,它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1、殘疾兒童的學前特殊教育:主要面向3至7歲的殘疾兒童,實行保育和教育相結合,擔負促進殘疾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補償其缺陷,準備進入小學的任務。
2、殘疾兒童的初等特殊教育:面向學齡的殘疾兒童(年齡各地不全相同,有的地區從6、7歲開始招收,有的大于7歲)。擔負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特殊教育較發達地區可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和進行一定勞動教育的任務,使學生成為全面發展的建設者。
3、中等文化和專業的特殊教育:面向受過基礎特殊教育的殘疾學生。任務是進一步提高文化科學知識,為升學做準備,或學習一門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并達到專業等級水平。
4、高等教育:面向具有高中水平或同等學力的殘疾青年,進行國家規定的大學專科或本科的教育,以至研究生教育。
三、特殊教育的法律保障
“特殊教育法”是臺灣一部有關特殊教育的專門法,這足以體現臺灣對特殊教育的重視,其規劃了特殊教育的發展目標和努力方向。自1984年頒布“特殊教育法”后,特殊教育從過去點的實驗變成全面性的推廣,有84%的身心障礙和資質優異的特殊兒童進入了普通學校學習,其余的進入特殊學校和特殊機構。
從臺灣“特殊教育法”來看,臺灣特殊教育朝著一個長度、寬度和高度的三度空間在發展。長度是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三歲,向上可以進入大學學習;寬度是特殊學生的入學率逐漸提高,特殊教育的類別和程度有所增加;高度是特殊教育的質量有所提升,為特殊學生提供合適的個別教學計劃和教學服務。
大陸特殊教育的法律的較大發展主要在改革開放后的近20年。目前,具有中國特色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包括:第一層次,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1982)第45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這是大陸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事業的基本法律依據;第二層次,《義務教育法》(1986)和《殘疾人保障法》(1990);第三層次,《殘疾人教育條例》,對特殊教育的各個方面作了原則而又細致的規定;第四層次,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和教育部門制定的具體規定和地方法規。
但總體上,大陸的特殊教育立法比臺灣起步要晚,而且至今還不健全,特殊教育法律體系本身還有許多重要的方面需要加以完善。首先,在現存的特殊教育法規體系中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也就是說,從法律的整體系統來看,大陸還缺乏一部較為權威的至少應該與《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等具有同等效力的特殊教育法。其次,現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原則和制度不能滿足“特殊”教育本身的需要,致使殘疾兒童接受適當教育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再次,現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有些條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沒有規定明確的法律問責制,導致了對特殊教育法律法規的執行不到位。如:1990年12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就已提到了要積極發展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1994年8月23日頒布的《殘疾人教育條例》中又規定了學前殘疾兒童的教育方式、教育機構、支持保障系統等。但由于法律法規執行、監管不到位,致使大陸目前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發展非常薄弱。以經濟、文化和教育比較發達的北京市為例,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北京市7歲以下的殘疾兒童僅有160名接受到學前機構的教育,而此部分兒童不到學前殘疾兒童總數的10%。⑥因此,大陸要借鑒臺灣的成功經驗,通過立法, 對特殊教育的資源配置、教學管理、經費保障、教師隊伍建設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加強普法執法,迅速提高我國殘疾兒童的入學率,切實解決當前現實中最緊迫也是最棘手的難題。
四、從事特殊教育的資格
教師是教學活動的主導力量,師資的水平決定著教育的質量。臺灣重視特殊教育師資的正規化與專業化, 于1975 年頒布了“特殊學校教師登記辦法”。該辦法規定了從事智能不足、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言語障礙、肢體障礙、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習障礙和資賦優異等類教育的教師的登記資格。對特殊教育教師的資格采取雙重資格認定,除了特殊教育系所畢業者以外,均要求須具有普通教育教師資格者再修特殊教育16個學分,并對三種級別的學校教師有不同的要求。對高職部特殊教育教師的要求較高,一般要求至少有大學本科以上的學歷。“特殊學校教師登記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應是島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特殊教育系畢業者;第二款規定:應是島內外師范大學、師范學院、教育學院,或研究所本科系,或相關科系,或有學士以上學歷者。對于僅有大專文憑的教師,該辦法規定至少要在高級中學有3 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者。對于中學教師部的資格,臺灣規定,獲得高職部教師資格的教師,可以在中學部任教而不必重新登記,因為中學教師的資格要求水平較高職部低些。臺灣對小學教師登記資格有些特殊,不但允許本科學士水平的教師,還允許在普通小學或幼稚園教師在修習特殊教育科目后可以擔任小學教師。
隨著臺灣特殊教育的發展,目前臺灣各類特殊教育師資培育制度也競相出現:(1)短期特殊教育師資培育制度。為了推行特殊教育計劃,針對實際參加工作的教師施予短期的,大約一年或半年,乃至更短時間的特殊教育師資的專業教育;(2)特殊教育師資正式專業教育制度。主要是由師范或教育院校的有關系組作較長更具系統性的專業課程以培育師資的制度,目前有兩種系統:師范專科學校的系統和師范或教育學院的系統。⑦這保障了特殊教育師資的質量,提高了特殊教育教學水平。
隨著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大陸也陸續建立了一些特殊教育師資培訓基地,對特教師資進行長期、短期培訓,但發展較快的地方只是少數。如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大陸在1994年《殘疾人教育條例》第37條作出過明確規定,但缺乏措施來保障落實,這一制度只是在經濟發達的上海率先得到了實施。可是在其他省市,這一制度并未得到普及,一些特殊學校由于師資不足而不得不聘請沒有資格證書的老師。因此,除部分特殊教育教師來自中等特殊師范學校或高等學校的特殊教育專業之外,大部分來自普通教育系統,基本沒接受過特殊教育理論訓練,對教師的培訓更多地停留在傳幫帶階段,即老教師帶新教師。使得特教學校師資嚴重老化,素質不高,專業知識缺乏。目前大陸僅有4所高等師范院校設有特殊教育本科專業(每年畢業生總數不到50人)、兩所大專層次特教專業(每年培訓30人左右)、34所中等特殊教育師資培訓機構(每年畢業生不到400人),算下來,大陸每年培養的中、高等特殊教育師資不足500人。據統計,到2000年,在3.1萬專業教師中僅有3%的人是特殊教育專業畢業,獲得了完全資格認證。到目前為止,僅有1.1%的具有特殊教育大專以上學歷,27.6%具有特殊教育中師學歷,17.7%的教師經過半年以上的短期培訓。⑧特殊教育師資隊伍數量不足和質量不高,嚴重制約了大陸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特殊教育師資培養已成為當前和今后發展特殊教育事業的一個重要和緊迫的任務。
五、臺灣特殊教育的啟示
通過對臺灣和大陸特殊教育以上四方面的比較可以看出, 臺灣的特殊教育對大陸特殊教育的發展具有借鑒價值和啟示。
1、完善的特殊教育體系。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特殊教育本身如果沒有一個完整的體系, 對特殊教育的發展是很不利的。大陸的特殊教育體系處于初步形成階段, 教育目標定位尚未具體化。因此,有必要借鑒臺灣地區的經驗,建立縱向通達、自成體系、橫向與普通教育相溝通的特殊教育體系,即縱向上使特殊教育在各個學歷層次開展,橫向上使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成為可以互相交叉的立交橋體系,使特殊教育體系逐步完善。
2、培養特殊教育師資。目前大陸特殊教育師資隊伍比較的薄弱,嚴重影響了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針對此現狀,一方面要加強特殊教育師資基地的建設,在重點建設好特殊教育師范院校的基礎上,要在一部分有條件的普通院校增設特殊教育專業,增加特殊教育專業畢業生的數量,適度擴大招生規模;另一方面,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基層特殊教育學校應采用多種方式,積極開展在職教育的崗位培訓,努力提升教師隊伍的綜合素質。也可以像臺灣地區那樣,經過特殊教育培訓后上崗。
3、建立健全政策、法規。政策和法規是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保障。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隨著經濟實力的增強和社會進步,特殊教育立法的社會基礎條件將逐步成熟。保障公民受教育機會均等是《義務教育法》的重要原則。“人人共享,普遍受益”是教育公平的基本宗旨,也已成為各國或地區教育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出發點之一,受教育權利更是被視為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應該吸取和借鑒臺灣先進的特殊教育理念,與時俱進,逐步完善內地特殊教育的法律體系。通過法律法規來促進特殊教育事業發展,以保障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益、保障特教教師的繼續教育培訓質量。重點通過法律來解決特殊教育學校數量明顯不能滿足需要的矛盾,真正達到促進特殊教育的發展目標。
(作者單位:華南師范大學)
注釋:
①樸永馨:《特殊教育辭典》,華夏出版社,1996年。
②湯盛欽:《特殊教育概論》,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
③臺灣師范大學特殊教育中心編印:《特殊教育季刊》,1997年63期。
④李惜雯等:《中國殘疾人口研究》,北京,華夏出版社,1996.10。
⑤《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及其回答》,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辦公室,2006年12月1日。
⑥張毅、陳亞秋等:《北京特殊兒童學前家庭教育狀況調查報告》,《中國特殊教育》,2004年11月。
篇7
——關于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
一、融水縣教育事業基本情況
融水縣位于云貴高原第二和第三階梯結合部的廣西西北部,境內山高路陡,是一個“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區縣,屬國定少數民族山區貧困縣、區定特困縣。現轄4鎮16鄉、205個村民委,全縣總面積4663.8平方公里,山地面積占85.46%;耕地面積46.59萬畝,其中水田面積24.2萬畝,人均有田0.52畝。2010年,全縣有普通高中、完全中學、職業中專、教師進修學校各1所,初中26所,九年一貫制學校4所,中心校及村完小207所,教學點297個,幼兒園15所,特殊學校1所。普通高中在校生3558人,職高(中專)生826人;初中生25156人,毛入學率96.21% ;小學生61938人,適齡兒童入學率96.93% ;在園(班)幼兒8275人;特殊學校學生102人。全縣教職工6651人,其中公辦教職工5704人,代課教師439人。全縣教師合格率為:高中92.8%%,初中95.9%,小學98.5%。中小學校舍面積542312m2;圖書總價值767.75萬元,儀器總價值962.5萬元.
二、農民工子女教育遇見的問題及建議
我縣是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之一,由于歷史、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不少農村勞力都外出務工。特別是最近幾年,在“鼓勵剩余勞動力外出務工搞創收”理念的影響下,在一些山區鄉鎮村屯幾乎難找幾個青壯年,留下的大多都是老人兒童。農村勞動力的區域性流動必將產生大量留守兒童,外出務工的父母有條件帶子女到務工地附近學校就讀的畢竟少數,形成“隔代監管”或代管。
調查中發現,在雙親外出的學生中,86%的學生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隔代親人照看,其他由親戚代管,有的學生甚至無人照管。這些兒童缺乏父愛母愛,當然就極有可能性格發展缺失。在對其管理、思想、學習教育方面缺乏應有的照顧和愛護,因此,留守兒童很多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甚至變異滋生蔓延,影響他們自身的健康發展和綜合素質的提高。“隔代監管”中對孩子的教育是養而不教,要么是溺愛、嬌縱,要么是粗暴、冷漠,放任自流,從而影響了兒童心理正常發展。
主要發現的問題有:1、學校硬件軟件設施相對落后,極大阻礙了學生各方面素質的發展;2、學校師資問題有待提高,極大阻礙了學生接受教育的水平程度;3、農民工子女長期缺少父母的關愛,心理健康問題嚴重,心理輔導有待加強;4、沒有一系列對農民工子女制定的優惠政策。
針對留守兒童普遍存在學學失教、生活失助、心理失衡、道德失范等問題,應該構建一個政府、社會、家庭、學校“四位一體”的良好教育管理格局:
1、積極發展地方經濟,充分用足自治縣地方政策,努力實現融水“二次創業”、“三個同步”和“經濟轉型”。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大引導力度、幫助和扶持農民發展生產,發展旅游業,采取有效措施打開旅游、產銷市場,吸引外資,促使已經轉移出去的農村勞動力逐步回流,使大批的“留守兒童”逐漸成為“非留守兒童”;此外,政府應加大投資,興建打工子女學校,使打工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與城鎮兒童同等的待遇,在打工子女學校里,由于孩子們有著相似的經歷,也比較容易喚起他們的自信,進而激發他們的學習熱情和對集體的歸屬感。同時,加強對寄宿制學校的教學、生活、安全方面的管理,建立“留守兒童扶助中心”,面向所有的在讀學生,聘請專職教師理對學生的學習和生活進行管理。
2、各部門共同協作,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在社會層面上,要建立農村、社區教育和監護體系,加強農村文化體育場所建設,真正為農村留守兒童創建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一是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婦聯、教育、關工委等家庭教育工作責任部門要把留守孩子家庭教育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加強對父母和臨時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逐步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各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家庭、學校、社會密切配合的留守子女教育管理體系。二是開展志愿者服務活動 。志愿者充分利用雙休日、節假日,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活動,與留守兒童溝通、交流,給孩子們帶去了溫暖、信心、歡樂,幫助孩子們解決生活、學習、思想上的疑惑,消除他們的孤獨感,促進他們健康成長。
3、學校要加強培養學生“五自”能力,即提高學生自學能力;督促學生養成良好的自理習慣;培養學生的自強能力;培養學生的自律能力;培養學生的自護能力。學校不僅要完成校內對留守兒童的教育,同時應有意識地把注意力向留守兒童校外生活延伸,填補他們在校外的生活空間。學校應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學生檔案,跟蹤調查,體現關愛,加強留守兒童生活技能的教育培養,并增設心理教育教師,積極組織教職工與留守兒童結對幫扶。
4、家庭教育是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基礎,是學校教育必要的補充和助手,是培養孩子良好習慣的首要環節。孩子行為習慣的養成,許多是在小的時候在家庭教育中逐漸養成的,因此,重視家庭中孩子的養成教育,是一項重點任務。不管是父母,還是“家長”都應多與留守兒童溝通、交流,給孩子們帶去了溫暖、信心、歡樂,幫助孩子們解決生活、學習、思想上的疑惑,消除他們的孤獨感,促進他們健康成長。
三、融水縣教育事業存在的問題
㈠全縣實現低標準“普九”,尚須進一步采取措施鞏固和提高,以期順利通過自治區級達標驗收。
1、貧困面大,控制輟學率任務艱巨;
由于經濟發展滯后,自然條件惡劣,全縣205個村(居)民委中,區定貧困村117個,涉貧人口22.94萬人,造成我縣失學少年兒童較多、學生輟學嚴重的現狀。2004—2005學年度,小學入學率為98.9%,低于“普九”達標率0.1個百分點;初中毛入學率為96%,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為50%,低于達標率10個百分點。小學輟學率為0.59%,初中輟學率為3.42%,高于達標率0.42個百分點。據統計,我縣每年約有3500名家庭困難適齡少年兒童在校門外徘徊,給全縣“普九”工作帶來很大壓力。
2、教育基礎設施建設離上級要求尚遠,必需不斷加大投入;
2010年底全縣共有校舍面積542312m2,危房面積1102 m2,力爭2011年將危房進行維修或重建。
㈡全面推進新課改,教育理念和教師培訓難以適應新形勢需要;
新課程與舊課程最根本的區別在于理念。新課程改革要取得最終成功,關鍵在課程理念與教學行動的轉化上。從理念到實踐之間有一段路要走。目前,我縣新課改尚處于實驗階段,教師培訓也僅限于通識培訓,要在全縣推行新課改,讓教師接受新的課程理念,并進一步提升為自身素質,顯然更要經過一個艱難的轉化歷程。
㈢普通高中規模和辦學水平有待進一步擴大和提高;
目前我縣高中階段入學率僅52%,高中教學質量雖然逐年有所提高,但與發達地區相比,差距還相當大。高中規模過小及辦學水平不高,直接影響到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必須在擴大現有高中招生規模的基礎上增加高中校點,或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高中,力爭“十一五”在校生接近全區平均值。
㈣教育手段現代化和信息化程度低。
全縣有26所中學、32所村完小和6所鄉(鎮)中心校受益于義務教育扶貧工程項目、“明天女教師” 項目及廣西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項目的實施,配備了教育衛星地面接收系統,222所農村小學配備了教學光盤播放設備; 7所縣城小學、7所城鎮中學采取與商家合作辦學的方式,裝備了微機教室,開設了信息技術教育課。但從總體看,全縣教育手段現代化和信息化程度僅處于起步階段,主要是教育裝備水平的現狀制約了教育手段現代化和信息化的進程。
㈤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1、學科結構不合理。教職工編制數為5704,按目前的生源及校點布局需要,教師可全部到位。但歷史形成的教師專業配備失調,使外語、計算機、藝術、體育類教師缺乏,而語文、數學等學科的教師又編多。因為編制的原因無法按需要補充緊缺的教師,只能將剩余的學科老師改任其他專業,特別是將部分小學老師調任初中教師,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學質量。
2、縣財政財力有限,教師進修提高無支持。由于我縣教師學歷偏低,亟需進修提高,然而,我縣近年來,財力十分有限,無法拿出經費支持老師參加脫產或函授進修,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教師隊伍學歷的提高。
3、近年不進新教師,小學教師隊伍將面臨斷層。我縣85年得到自治區的專項指標,有1200名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這一批人現在年齡均在40歲以上,知識、年齡都已老化,多數體弱多病,難以適應新課改的要求,但因縣財政困難,2002年以后無法接收安排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特別是中師生,勢必造成幾年后,小學教師斷層的嚴重局面。
四、融水縣教育事業發展的主要措施
㈠進一步轉變教育觀念,強化政府行為。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切實落實教育的基礎性和先導性地位。一是加強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政府班子必須定期聽取教育工作匯報,及時為教育指明方向、排憂解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本區域的教育動態,為政府當好參謀。二是認真貫徹落實《融水苗族自治縣“普九”攻堅實施規劃》,加大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力度,保證教育專項資金按時按量落實到位,努力實現財政對教育的投入達到“三個增長”,確保發展目標對經費的需求。三是出臺有關政策,如在職業教育方面,務必整頓勞動市場,不斷擴大職校規模,充分發揮縣、鄉、村成人技校的作用,以推動當地經濟的發展。
㈡加強宣傳工作,堅持依法治教。政府及學校要充分利用廣播、電影、電視、板報、墻報等手段,大力宣傳教育法律法規,如《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使這些法律法規家喻戶曉;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督政督學工作,確保依法辦學、依法治教。
㈢繼續采取特殊措施,穩步發展民族教育。辦好民族高中班,完善民族中學招生制度,各鄉(鎮)要繼續辦好寄宿制民族班;教育局、民族局、婦聯、團縣委等單位要繼續通力合作,認真總結女童教育經驗,探索融水特色的寄宿制教育和女童教育模式,不斷提高辦學效益。同時繼續積極爭取外援扶持特困學生,降低輟學率;恢復和深化城鄉學校“手拉手”聯誼活動,推動民族教育穩步發展。
㈣強化學校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按素質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強化教學過程管理,深化課堂教學改革;推行新課改,深入開展教育教學科研活動,采取多種形式辦學,同時加大“職教滲透”實驗力度,努力增強辦學吸引力;強化教師繼續教育及推廣普通話工作,努力提高教師的理論水平和基本功,實行教師資格制,憑資格聘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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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實情況對于社會支持的訴求
1.家長自身教育存在誤區
目前,社會對于教育,尤其對于早期教育越來越重視,家長也就迫切希望能夠正確培養自己的孩子,讓他們能夠健康的成長。但是這種重視和對于孩子的關愛并不等于他們對于幼兒發展過程中所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充分的了解,他們能夠正確的根據兒童成長的規律來進行教育。有些時候,家長過于關心,甚至溺愛,會助長不良習慣,也不利于積極性格的塑造。而且作為家長,很容易忽視孩子身上存在的問題,也會對未來的發展帶來隱患。
且中國社會自古流傳“望子成龍”,部分家長對孩子抱有過高的期望,可能忽視孩子所處的發展階段身體,認知上的局限性,這會導致家長苛責甚至打罵孩子,也可能會使部分家長的自信心受挫。“有關數據表明79.86%~92.66%的家長對子女期望過高, 子女因達不到父母要求自卑并出現適應不良,”過于理想化的目標也是缺少基本幼兒發展理論知識的一種體現。
而也有一些家長希望給予孩子好的引導,但是卻對于如何去做感覺茫然。所以家庭迫切地需要外界力量的支持,幫助他們了解正確的教育方式,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幫助他們培養出健康的下一代。
2. 社會要求優秀的新生力量
社會是由無數個家庭構成的有機整體,每一個家庭都是整個社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教育與社會發展息息相關。由于家長的教育程度,工作,生活環境,教育思想等存在差異,他們在教育上選擇的不同方式會帶來全然不同的教育效果。家庭中培養的是新生力量,是未來社會的建設者,所以社會要將家庭教育對于社會發展和人的發展的正面影響最大化。這也就要求社會需要為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在人們對學校教育日益重視的同時,家庭教育也應該受到更多的關注。
二、社會可采取的措施和途徑
1.加強立法
立法是從根本上來保障合法權益的方式。加強立法是國家對于家庭教育引導和干預的重要途徑。一直以來,我們都認為家庭教育是私人的事情,是一個家庭內部應該解決的問題,不需要也不應該由外界來干預。但是現實情況表明,由于各個家庭的不同情況,在子女教育問題上也會有所差別。有些父母能夠盡到教養義務,用正確的教育方式和教育理念來引導成長,但是也有一些家長無法承擔起教育子女的責任,或者沒有認識到其重要性。也有一些家長形成了自己的教育模式,但是這些模式存在著問題,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和發展,而且他們自己并沒有意識到這些問題。然而運用法律手段可以使人們意識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使父母和孩子的利益都能夠得到保障,同時也讓父母明白在管教孩子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誤區。目前我國尚未通過獨立的家庭教育法,但是在其他法律中也部分提及了家庭教育的相關內容,表明國家和社會對于這方面的認識的深入,以及對其重要性的認知。
2.增強家園合作
學校是孩子除家庭之外最為緊密相關的生活學習場所,學校教育也是成長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我國著名教育家陳鶴琴先生指出:“幼稚教育是一種很復雜的事情,不是家庭一方面可以單獨勝任的,也不是幼稚園一方面可以單獨勝任的。必須兩方面結合方能得到充分的功效。”早期的教育中,教師注重的不僅僅是知識的學習,更是道德,性格的塑造和培養。在這個方面,教師和家長應該形成合力,相互溝通,共同引導孩子的健康成長。因為教師具備一定的專業素養,對于孩子的發展規律和恰當的教育策略認識較為全面。這樣就可以補充一些家長在這方面知識的缺失,讓家長更加了解自己孩子所處的階段,以及出現問題后好的對策。為了形成良好的合作,學校可以定期舉辦“家長講座”,向家長講述教育學,心理學等方面的知識,增強家長培養子女的能力。家長會也可以作為一種形式,在會上,不僅有教師交流學生在學校的表現情況,而且家長之間也可相互交流經驗,相互探討教育方式,這樣可以帶來更多的啟發和思考。另一種方式是教師定期家訪,這樣教師可以深入家庭了解每個家庭,每個孩子的具體情況和不同的問題,可以給出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同時,教師可以通過學校教育針對性地對于一些孩子在家庭教育中的不足進行補充。家長也應該認識到與教師密切聯系的重要性,“作為家長,了解和掌握幼兒園教育基本內容和教育過程以及幼兒發展的基本規律,不僅能夠使自己有意識地加強與幼兒園教育的合作而且可以更充分、更有效地利用家庭的教育資源,為幼兒的發展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因此,家長應該積極參與其中,反饋意見,提出新的建議和想法,使得家園合作的益處最大化。
3.合理運用媒體的力量
信息時代里,除了傳統的媒體,新媒體也日益發展并且再人們的生活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這些媒體在普及信息,推廣觀念上有其特殊的優勢。通過大眾傳媒,如報紙,電視,廣播,或者微博,博客,主流網站來傳播科學的育兒觀可以起到最為直接的作用。如現在每個網站都有教育或育兒板塊,但是對其重視度和宣傳卻并不如其他板塊,對于受眾的影響也相對有限。但是如果創新宣傳方式,使其更輕松易讀,將會有更強的影響力。同時國家可以發放一些實用的育兒手冊,讓家長對教育重視的同時讓他們可以有機會了解科學的育兒方法,激勵他們去學習,不斷改進。
在國內能夠搜索到的關于家庭教育方面的資源十分有限,專門的網站也很少,大都依托綜合門戶網站而存在,但是在國外卻有許多相關的網站,通過搜索“parenting strategies” 可以很容易找到這些網站,上面會提供大量的教育技巧和教育方式,這可以幫助解決一些家長在教育上的困惑。
4.鼓勵家長培訓,咨詢機構的發展
目前市場上充斥著針對各類需求的培訓班,但是卻沒有正規的針對家長和家庭教育問題的相關培訓或咨詢機構。由于家長的文化和文化程度相差較大,開設家長培訓班在對下一代的教養中顯得十分重要。一些家長在育兒中確實有困惑,有疑問,但是目前并沒有一個好的途徑讓他們去解決這些問題。但是如果錯過了教育的關鍵時期,就可能造成一些不良的影響。如果能夠針對家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舉辦專家講座,讓教育方面的權威專家來進行答疑解惑會相當有幫助。除此之外,一對一的咨詢也十分重要,目前國家應當正確的引導和適當鼓勵此類咨詢機構的建立和發展。鼓勵更多專業人士投入其中,保障信息來源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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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等教育;法制教育;對策建議
一、法制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首先,法制教育能夠提高大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對于當代大學生而言,分數成績再不是他們最求的最高境界,而應該是自我人格的不斷完善和思想道德水平的不斷提升。法制教育在高等學府的推廣,一方面對大學生進行了有效的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對于大學生形成科學的人生觀、世界觀,培養大學生積極向上的人生態度以及促進大學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升都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我國的高等教育法也明確規定,必須在高等教育的過程中對學生進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與灌輸,保證大學生群體的高尚人格和崇高品德。然而,道德意識的培養與法制教育緊密相關,這同樣也是大學生社會責任意識的重要體現,對于提高大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是大有裨益的。
其次,法制教育能夠引導大學生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對于大學生來說,高校階段其價值觀是極為不成熟的,有著很大的變動性,極易受外來因素的影響從而形成負面的、消極的價值觀念,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不難發現,如今的大學校園滋生著不少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負面思想,這些腐朽的價值觀念正日益侵蝕著我們原本純真的大學校園。這些現象從根本上違背了高等教育的發展要求,對學生的身心發展和價值觀形成是極為不利的。而校園法制教育的普及正是告訴廣大的大學生,遵紀守法是大學生應盡的職責,違法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通過法律知識的學習,幫助大學生樹立了正確的價值觀,用積極發展的眼光重新審視世界,力求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新型人才。
最后,法制教育培養了大學生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可以看到,法律知識的匱乏吃虧的往往是大學生自己。而通常在面臨這些情況時,大學生群體幾乎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大多數大學生在遭遇侵權行為時,只是選擇沉默,又或是維權的途徑欠缺妥當。只有具備了完善的法律基本知識,我們才能夠通過正當合理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是法制教育在高校實施的重大現實意義。
二、當前形勢下大學生法制教育的現狀分析
首先,當前不少大學生的法制觀念依舊缺乏,法制教育的效果不明顯。雖然不少高校在課程設置中陸續安排了法制教育課程的講授,幫助廣大的大學生學法、知法、懂法,力求提高大學生群體的法律意識,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這一成果是不顯著的,由于課程講授的時間限制,短時間內的法律知識灌輸是遠遠不足以滿足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渴求的。此外,單純的理論輸出不免有些單調和乏味,時間一長,學生對這一課程的興趣和熱情就慢慢淡下來,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再加上一些輿論宣傳的消極影響,學生甚至開始懷疑法律實施的公平和公正,處于極其被動的守法狀態。可見,種種因素的驅使下,大多數大學生的法制觀念依舊淡薄,校園法制教育的效果自然乏善可陳。
其次,個人主義的思想嚴重,自我價值急速膨脹,忽略了法制教育的意義。獨生子女占據了大學生群體的大部分,這就造就了他們無上的優越感。凡事都以自我為中心,不去考慮身邊人的感受,唯我獨尊的價值觀念急速膨脹。大學生中的這類群體不在少數,他們大多不會理會社會道德和法制觀念對其的約束,對于法制教育的課程更是不屑一顧,法制教育對于他們的規范和管理更無從談起。
再次,當前大學生的綜合素養有待加強,實際利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極度缺乏。大學生的綜合素養自然包括了對于法律知識的理解、掌握和實際運用這一過程。然而實際生活中,大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掌握僅僅局限于課本,脫離課本后就會感覺無所適從。在面對問題時,還是不懂得靈活運用法律法規來維護自身權益。
最后,法制教育的方式相對單一,不能從根本上引起大學生的情感共鳴。當前高校的法制教育仍然停留在文字的解讀方面,缺乏形象可感的人物事跡或是案例來對法律條文進行有效地呈現,學生自然不能全面理解法律法規的實際運用過程。單純的文字灌輸不僅不能激起學生的情感共鳴,甚至還會引起學生的厭課心理,削弱學生對于法律的信任感。因此在面對實際情況時,他們普遍還是從道德層面出發,缺乏運用法律進行的理性思考。
三、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策略分析
(一)法制教育應貫穿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全過程
家庭教育對于學生法律意識的增強往往會被我們所忽視,實則影響學生主觀意念的根本原因就來自于家庭教育。這是由于學校對于學生的法制教育是面向全體學生的,具有一定的整體性和普遍性。而學生的個性發展是截然不同的,這就要求家庭教育針對學生獨特的個體差異,進行有效的法律素養和道德觀念的灌輸,從而有效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
(二)在法律理論的基礎上提升學生的法律修養
高校應開設專門的課程針對學生的法律修養進行有效地提升,讓學生在理解法律法規的理論基礎上,明白何為法律修養的內容以及其存在的意義。力求最大程度地提升學生的法律修養,并將其化作法律意識,學會在實際的生活中靈活、有效地運用。
(三)法制教育的實施手段可以靈活多樣性
高校法制教育有著其獨特的優越性,其實施的方式可以不僅僅局限于課本,越過教材的束縛,高校的法制教育勢必會有更為廣闊的空間。因此,高校法制教育的實施手段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像是觀看法制教育宣傳片,開展相關的法律講壇,又或是邀請法律專家親臨授課等等。靈活多樣性的教學方式,一定程度上對于學生法律意識的增強是極為有利的。
參考文獻
[1] 余華.對當代大學生法律素質的調查與思考[J].西南民族學院學報,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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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學生傷害事故 防范 處理 歸則
近年來,校園傷害事故頻頻發生,它成了困擾學校、學生家長及社會管理部門的一個難題。根據“中國少年兒童平安行動”對上海等10省市進行的中小學生安全問題的調查顯示,家長擔心孩子在學校受到傷害的占了51.44%。國家早于2002年6月25日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了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基本框架:傷害事故的歸則、處理程序、損害賠償等,保證了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有法可依,盡管如此,誰都不愿意看到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我們還是應注重從源頭上控制或減少學生傷害事故,做到對傷害事故的有效預防。
一、學生在校傷害事故的界定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因此,學生傷害事故必須具備以下幾個特征:①傷害事故的受害主體必須是學生,即在國家公立或其他社會私人力量舉辦的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也包括幼兒園里的幼兒人身傷害;②必須有造成了傷害的事實和結果,它包括人身傷害事故或死亡事故,以及學生受到的精神損害;③存在引起學生傷害事故的行為或其他力量,既包括學校管理、教育、教學等發生的行為,也包括學生自身及其他學生所發生的行為,還有其他突發性的導致學生傷害的行為;④從發生的范圍來看,不僅僅是局限于校內,是一切發生在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期間和地方,所以“不能用校園圍墻的界限來區分學生傷害是否為學校事故,而要從學校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來區分”。
二、學生在校傷害事故的防范
學生的住校傷害事故盡管有時存在無法預料的情況,但大多數時候還是因為學校的主觀過失、家長的監護不力或社會其他相關部門的失職所導致的。正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第一條所規定的立法目的“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而要做到有效防范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關鍵就在于減少甚至消除各方面過錯的可能。
(一)學校:安全管理重于泰山。學校是學生學習的主要場所,學校管理者應該把對學生的管理作為學校常規管理的一部分。
1.學校安全的“硬”著陸。學校首先必須保證校園環境的安全性,管理者要經常定期地對學校設施、場地進行檢查或維修更新,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立標牌警示。由于校園設施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在農村中小學尤其常見,這固然同我國基礎教育投入不足有關,也和長期以來學校管理者只強調數學投入、而忽視學校的安全投入是分不開的。而一些校舍條件優越的學校發生學生的傷害事故和其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制度不善、執行不力往往是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學校要完善安全制度,如嚴格的門衛制度,進入學校的人必須持有效證件。從而避免了山外部人員而導致的傷害;教師值日制度,將任務具體落實到個人可以增強教師的安全責任感;安全教育制度,通過講座、演習的形式普及學生的安全知識和對事故的應變能力;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的傷害事故,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宿舍管理制度及體育衛生監督制度等,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
2.學校安全的“軟”著陸。學校管理者及教師要增強安全責任意識,端正教育思想,選擇正確的教育辦法,做到“依法治校”和“依法執教”,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以防止由于學校或教師的間接原因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某校初三年級學生丁婷(化名),2003年4月12日中午從學校教學樓跳樓墜地死亡。丁婷平時和同學的關系相處融洽,在出事之前沒有什么異常的表現。丁婷自殺前,其班主任曾在學校辦公室里(有一個教師和一個學生在場的情況下)對丁婷說:“你長得又矮又丑,連坐臺都有資格。”雖然老師的話和丁婷的死沒有直接的因果聯系,但丁婷的跳樓與因為老師的話語不慎而引起其自尊心受到傷害之間是分不開的。因此教師要有法律意識,要懂得信任和尊重學生,不侮辱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差生,不得隨意侵犯學生的隱私等。總之,學校正確引導教師的教學行為。加強對教師的師德和法制教育。
對于受害主體(學生)來講,學校也應加強教育和指導。特別是近些年來,獨生子女的心理健康問題越來越突出,經常發生學生的自傷或傷害他人的事故。因此,學校應加強學生的的心理健康教育,經常性地和家長進行溝通,努力使學生養成積極、向中的生活態度,樹立良好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同時,注重培養學生安全的行為規范和堅韌的品格,使其具備一定的“抗挫”能力,以免由于一時的沮喪而產生消極的傷害行為。
(二)父母:強化監護責無旁貸。《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一次明確了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我國法律還明確地規定了作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職責:提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健康成長;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文化知識教育等。父母應切實履行好自己的監護職責,以良好的心態、正確的方法來教育自己的子女,做到“寬嚴相濟”,既要嚴格規范子女的行為,不能過分地嬌慣和放縱自己的子女,又不要給子女太重的學習和心理壓力。父母應該視安全教育為家庭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如經常教育子女聽從教師的指導、游戲時注意安全、不到危險的地方玩耍、不輕易動用他人物品、不做可能導致他人受到傷害的動作、不進進入不健康的場所、過馬路不闖紅燈等安全方面的知識。
(三)社會各界:共同營造和諧氛圍。未成年學生是國家的未來,理應受到全社會的關懷和幫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軍隊、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總之,“全社會都要關心和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形成社會教育、家庭教育同學教育密切結合的局面,形成一個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型的防范體系,最大限度地從根本上減少或消除學校事故的產生誘因,預防和避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三、學生在校傷害事故的處理
教學活動總存在著一定風險的,再加上學生自身的不成熟,因此減少學生的傷害事故并不意味著學校的傷害事故永遠不會發生,那么,在處理學生的在校傷害事故時我們應注意哪些方面呢?
(一)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系。在處理學生在校傷害事故時,我們首先要界定的是學校及其教師與學生或其家長之間的法律關系。目前有以下幾種分歧:“監護權轉移說”,認為由于學生在校期間,監護人很難完全改選監護職責,確保被監護人的安全,因此需要學校在監護人不能行使監護職責時,代替監護人來改選保護學生夫身安全的職責:“委托監護關系說”,認為當家把孩子送到學校時,就意味著家長把本應由自己行使的監護權委托給了學校,由學校本該由家長行使的監護權;“契約關系說”,認為父母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將子女送到學校,學校接受學生,他們都在履行各自的義務,他們之間是一種以特定權利義務不內容的契約關系。上述幾種觀點都是有疑義的,學校與學生構成了特殊的法律關系,學校對學生身心方面的監護資格不是來自于私法的規定或私法權力的轉移,也不是來自于監護人的委托,而是來自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這種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具有公法性質的法律關系。之所以提出教育法律關系的概念,是因為學校與學生之間所構成的是一種在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過程中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教育法律關系是學校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教學標準,依法實施教育教學的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關系,是一種具有公法特征的法律關系。學校在改選教育教學職責時如果由于過錯是傷害了學生的身體,所構成的法律關系應界定為侵權法律關系,要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必然有以下特征:學校或教師侵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必須有以下特征:學校或教師侵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侵害行為的侵害對象是學生的人身權;必須是學校或教師基于過錯而實施的行為。
(二)學校事故的歸則原則。我國傳統的法律責任歸則原則主要有三種: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有人認為在學校傷害事故中學校責任的承擔應以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那么,法律條文又有哪些規定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為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8條: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以及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承擔相應責任。這兩者都是典型的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是典型的公平責任的歸則原則。過錯推定責任是以《民法通則》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無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地運用著。因此總體來看,過錯責任原則是中小學傷害事故歸則的根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可以輔之以補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