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培訓的意見和建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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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培訓的意見和建議

篇1

根據縣群教辦相關要求,人民檢察院黨組專門召開黨組擴大會議進行了討論,現就征求到的意見和建議匯總如下:

(一)對地區檢察分院的建議:

1、進一步規范制約機制,構筑拒腐防變的執法行為防線。

2、進一步加強對基層院的領導。分院對基層院的領導既要反映在業務上,也應體現在行政領導上,這是憲法賦予上級檢察院的職能。因此,建議分院在干部隊伍建設、領導班子配備等工作中,多協調、多領導。

3、進一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大力開展業務學習培訓。提高兩級院檢察隊伍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監督能力。通過開展創建學習型檢察院、爭創學習型檢察干警活動,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和時事政策,學科技、經濟、金融、財稅等知識,刻苦鉆研業務,掌握檢察工作基本技能,成為檢察工作的行家里手。

4、堅持以政治建院,以地區開展的“三項活動”和即將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抓手,對干警進行人生觀、價值觀及國家觀、民族觀、宗教觀、歷史觀、文化觀的教育,保證檢察權牢牢掌握在忠于黨、忠于人民,忠誠事業和使命的檢察干警手中,以確保檢察工作的政治方向。

5、積極協調地區財政局、地區人社局督促縣(市 )財政局落實《關于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作員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發放補貼通知>的通知》(和地人社發【2013】22號)文件精神。

(二)對縣四套班子的意見建議:

1、

抓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力度不夠,出臺的工作措施較多,責任措施落實不夠,督促檢查力度不夠,一些領導干部沒有認真落實宗教事務“兩聯系”制度,而是讓副職或其它干部代替。

2、個別縣級領導不同程度的存在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意識不強,到基層調研、指導和解決群眾困難的力度不大,解決具體問題不夠徹底,缺乏解決矛盾的勇氣。

3、政府黨組及部門對黨的政策法規、理論觀點、重大戰略決策,掌握不夠、領會不深、理解不透,個別黨員領導干部在落實“四管一責任兩聯系”制度上不到位、打折扣,在宗教事務管理中不敢發聲,更不敢義正言辭表明自己的態度,而是躲著走

4、縣人大、政協參政議政的作用發揮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三)對縣直其它單位領導班子的意見建議:

1、對公安局局黨委班子的建議:

加強對干警業務培訓力度,提高執法辦案水平。

2、對法院黨組班子的建議:

進一步完善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在討論重大疑難案件之前,及時通知檢察院派員參加。

3、對司法局班子的建議

加大對法制副校長的培訓力度,發揮法制副校長的作用,加強對全縣中小學在校師生的法制教育。

4、對住建局班子的意見建議

(1)對縣城道路規劃要具有前瞻性,考慮長遠,避免重復建設,造成資金浪費。

(2)對城市的環境衛生加以整治,改變現在臟、亂、差的現象。

(3)加強對下屬單位環衛隊的監管力度,對生活垃圾要及時清運,避免在早晨上班高峰期時段清運垃圾,造成道路擁擠,影響群眾出行。

篇2

2015年11月,惠州市惠城區總工會聘請了20名律師擔任60家企業工會法律顧問,在惠州市縣區中率先建立工會法律顧問制度。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參與處置化解勞資糾紛,發揮法律專業優勢。2016年2月19日,東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某公司”)將公司股權整體轉讓給康某照明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某公司”)。該公司員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康某公司表示只愿意在一年后(2017年3月31日前)才向員工先行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員工心存疑慮,擔憂康某公司在未來的一年內以其他方式規避補償金,便以停工方式進行抗爭。受惠城區總工會委派,東某公司工會法律顧問朱啟珍律師多次下廠接受員工咨詢。朱律師針對員工提出的14條疑問一一作出了法律解釋,并明確說明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其實尚未出現,建議勞資雙方簽訂先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集體協議,以法律形式固定雙方約定,是一個明智選擇。最終,東某公司采納了朱律師的意見,與康某公司、東某公司工會三方簽訂了先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集體協議。該集體爭議事件獲得了圓滿解決。據統計,惠城區實施工會法律顧問制度以來已參與集體勞動爭議事件調處6宗,仲裁案件5宗,法院案件2宗。

(二)開展普法宣傳活動,營造法律學習氛圍。為了給工會法律顧問提供工作載體,2016年4月,惠州市惠城區總工會聯合該區司法局、人社局制訂了“送法進企業”活動方案,在6至10月間集中開展針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企業員工的法制宣傳活動。活動主要內容有:編寫典型案例剖析、舉辦企業法治培訓講座、開展法律咨詢活動、印發法治宣傳折頁、制作企業法治宣傳欄等。活動開展至今,惠州市惠城區工會法律顧問已下企業開展咨詢活動8次,發放宣傳單張5000多份,授課8次,指導制作企業法治宣傳欄85個。以上系列活動在企業中營造了濃郁的法律學習氛圍。

(三)指導協調勞動關系,強化法律規范作用。惠州市惠城區總工會建立了工會法律顧問管理制度,如要求工會法律顧問每周至少要通過短信、電話等方式與掛鉤企業工會主席溝通聯系1次,了解企業工會工作情況和企業勞動關系狀況;每2個月至少要到企業1次,與企業工會主席座談,聽取和收集職工意見,對企業勞動關系隱患進行排查分析。惠州市惠城區總工會又結合“下基層工作周”制度,每月固定一天組織區、鎮(街道)工會干部與工會法律顧問一起下企業。惠州市惠城區總工會還發文要求工會法律顧問開展指導掛鉤企業規范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的專項活動。專項活動期間共收到企業提交勞動規章制度75份,經工會法律顧問認真審查,共提出修改意見420多條。

(四)提供意見建議咨詢,樹立法律公信權威。惠州市惠城區實施工會法律顧問制度以來,已參與惠城區總工會制定重要文件5份,審查合同3份,提供法律意見6條。如興某制革公司發生的集體勞動爭議就是一個典型案例。該公司2016年4月發生了員工因要求加薪而導致的停工事件。該公司工會法律顧問賀昌介入后,分析該公司基本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雖然不違法,但該公司職工大都是40歲上下的老員工,正值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齡階段,需要養家糊口,經濟壓力重。而該公司職工已有5年未加薪了,有一定的調薪空間。因此,提出了公司工會與行政方協商調薪的建議。通過工會法律顧問的積極促動,該公司勞資雙方達成了整體調薪18%的協議。又如掛鉤三棟鎮企業的工會法律顧問伍桂英通過下企業走訪,發現該鎮好幾家企業有搬遷到柬埔寨、緬甸等的計劃,向三棟鎮工會提出要注意企業搬遷前易出現經濟補償金集體勞動爭議的動向,做好應對措施。

二、成效

惠州市惠城區工會法律顧問的上述工作受到了職工的歡迎,得到了社會的肯定。2016年7月,惠州市惠城區依法治區辦公室為了向社會宣傳該制度的成效,制作了專欄節目《惠城區:基層工會有了法律顧問》(時長約12分鐘)在惠州電視臺播出。惠城區工會法律顧問發揮的作用可以概括為:

(一)工會法律顧問積極配合工會參與處置化解企業勞資糾紛,為工會提供法律意見,幫助工會尋找合法合理的解決之道,解決了基層工會干部法律知識不足、依法維權能力欠缺等問題,改變了基層工會“不敢維權”“不愿維權”“不會維權”的被動局面,是工會維權的好“幫手”。

(二)工會法律顧問通過進廠接訪、熱線電話、制作動漫宣傳品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各項普法宣傳、法律咨詢等活動,為職工提供面對面、點對點的法律服務,讓職工聽得進、記得住、用得上,調動了廣大職工學法、用法、守法的積極性,是工會普法的好“教員”。

(三)工會法律顧問指導企業規范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搭建勞資雙方協商的平臺,指導企業履行民主程序,為企業勞動關系狀況“把脈”,為企業涉職工權益重大決策“護航”,是企業的好“參謀”。

(四)工會法律顧問通過專題講座、案例分析、現場講解、辦案指導等方式對基層工會干部進行有針對性、有系統的培訓,將勞動法律知識和實踐操作經驗毫無保留地傳授給基層工會干部,提升其法律素質、業務水平,是基層工會干部的好“導師”。

三、思考

由于惠州市惠城區的工會法律顧問制度推行時間不長,各級工會對其職能、定位、運作等尚需更多探索,各有關企業、基層職工對其認知水平、接受程度參差不齊,各地推行工會法律顧問制度過程中難免出現定位不清、身份模糊、職能單一、作用不明顯等問題。為解決上述問題,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工會法律顧問要充當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推手。以惠州市惠城區為例,實施工會法律顧問制度初期,企業普遍對其抱“抗拒”心理。比如,有的企業提出“公司已有常年法律顧問,為什么還要工會法律顧問”的質疑,有的擔心工會法律顧問會“添亂”,還有的不愿提交勞動規章制度給工會法律顧問審閱。要改變這一誤解,各級工會應明確工會法律顧問在企業的角色定位不應是“旁觀者”或“麻煩制造者”,而是“協調者”、“指導者”。為此,工會法律顧問要積極倡導勞資雙方協商溝通,從側重“個案處理”向注重“機制建設”轉變,從疲于“事后補救”向“事前預防”“事中參與”轉變,主動參與勞動關系協調的全過程。

(二)工會法律顧問身份要從“一職”向“多員”轉變。目前,各地工會法律顧問工作普遍在參與依法維權上發力居多,而對于參與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等方面則涉獵較少。針對該現狀,各級工會要引導工會法律顧問認真研讀《工會法》《廣東省集體合同條例》《工資集體協商試行條例》《廣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促使其實現“一職”向“多員(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爭議調解員、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等)”的身份轉變,在集體協商、民主管理、規范職代會制度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法律指導意見。

(三)有意識地培養工會法律顧問的公信力。各級工會可以從以下三方面來著力:一是彰顯其社會地位。如制作工會法律顧問的聘書牌匾,下發到各掛鉤企業,懸掛在醒目位置,彰顯其法律權威地位;二是塑造其公平正義形象。各級工會在處理勞動爭議事件時要給予工會法律顧問獨立工作的空間,不要把各級黨政意見強加給其,讓其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現,有利于降低勞資雙方的對立情緒;三是鼓勵其秉持良好職業道德。工會法律顧問在參與集體爭議調處時應保持身份超脫的優勢,不能像某些“黑律師”一樣“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而應秉持中立、客觀的態度,為職工提供中肯的法律意見。

(四)打通工會法律顧問服務職工的“最后一公里”。在現實中,職工法律訴求五花八門,法律素養參差不齊,法律知識支離破碎,而且他們往往對法律具有好奇感、神秘感和畏懼感。因此,工會法律顧問可以在職工工余時間預約進企業“坐堂”服務,現身“說法”,拉近與職工的距離,滿足職工對法律知識的渴求。工會法律顧問還要用“兩微一端(微博、微信和APP客戶端)”等新媒體,采用動漫、圖解等職工喜聞樂見的形式,實現全天候、24小時為職工服務,消除職工對法律的神秘感。工會法律顧問還要善打“溫情牌”,從職工真實遇到的情境說起,用通俗化的語言、具體的案例、生動的講解來打消職工對法律的畏懼感。

篇3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礦業安全工作上的指示,同時結合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實際,省里有關領導決定組織開展安全工作專項檢查。

一、檢查目的

全面了解安全生產領域貫徹實施應對法的情況,總結全省各地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實施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查找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提出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確保應對法的各項規定在安全生產領域得到全面貫徹實施。

二、檢查內容

(一)應對法的宣傳培訓情況

1.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利用各種形式對應對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重大意義和主要制度進行宣傳的情況;

2.組織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習應對法的情況;

3.將應對法納入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各類培訓的情況;

4.加大應急科普和宣教工作力度,推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進鄉村的情況。

(二)應對法的執行情況

1.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落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職責的情況;

2.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與安全生產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檢查、一起考核的情況;在安全生產許可、審查、驗收中執行應急管理有關規定的情況;

3.與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應急工作機制以及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預報、預警和預防機制的情況,及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及應急管理信息的情況;

4.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制修訂應急預案、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加強應急預案宣傳和培訓、開展應急演練的情況;

5.儲備應急物資,掌握應急資源,建立完善應急資源數據庫的情況;

6.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規劃并納入地方政府和企業發展規劃,建立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和應急救援隊伍,改善救援裝備的情況;

7.未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的礦山、危化等高危行業(領域)企業與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服務協議的情況;

8.礦山、危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檢查、參加隱患排查和開展重大危險源監控的情況。

(三)有關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研究制訂情況

1.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有關配套規章、標準、制度和措施的制定情況;

2.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3.地方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投入情況。

三、組織實施

(一)自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各中央企業,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于年月中旬開始組織自查,并于月10日之前將自查情況總結分析報告報送省安全監管總局。

(二)抽查。年11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組織檢查組,分赴有關地方和中央企業,對應對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實地檢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應對法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本次檢查工作。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的實際,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細化自查內容,落實自查責任,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按時完成任務。

篇4

關鍵詞:民事執行 法律監督 問題 完善機制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指具有監督權的檢察機關對法院執行機關履行民事執行行為進行合法性、合理性的評價,并對違法行為加以糾正的活動。民事執行活動在司法領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實現“有法必依”之后,必須進一步實現“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而民事執行活動就是實現此目標的唯一途徑。

一、基層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面臨困境及原因分析

司法實踐中,執行難、執行亂是不爭的事實。面對這樣的執行現狀,民事執行監督在檢察實踐中逐步推進,但面臨的困境不少,難點也有待突破:

(一)法律僅作原則性規定,缺乏操作性

隨著新民訴法的頒布實施,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實施監督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在實踐中,新民訴法作為基本法,僅用一個條文就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作了原則性規定,沒有對具體監督程序、監督手段、法律責任、監督對象和方式予以規定,實踐操作性不強。由此也導致具體適用過程中面臨不少不可回避的問題。而《民事檢察訴訟監督規則》也僅在新民訴法基礎上,對民事執行監督適用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作了重申,并未新增其他監督方式,由此導致監督方式單一。這樣缺乏必要剛性的規定,除了使監督的效果大打折扣之外,更重要的可能損害監督應有的權威性,最終危機民事執行權的規范運行。

(二)監督文書缺乏實質約束力,監督意見落實難

檢察監督文書的落實需要不同層級的人員參加,包括法院領導和法官,只要其中一名人員存在怠于接受監督的心理,就會削弱監督的效力。不論是新民訴法,還是《監督規則》及“兩高”試點通知,均未規定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現狀立法對審判機關不執行檢察監督文書的行為并沒有出臺相關制約懲罰機制,檢察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發出的檢察建議或其它監督文書能否得到有效落實主要是依賴審判機關的態度,但是由于審判機關存在一定的本位思想,對檢察院提出的法律監督存在拒斥意識,因而實踐中存在不同程度法院對待檢察機關提出的監督意見的不重視,以及處理上的隨意性。

(三)基層檢察機關監督隊伍待加強、監督能力待提高

長期以來,基層民行檢察監督隊伍力量薄弱是普遍問題,在檢察院普遍重刑輕民的思想之下,民行檢查人員在人手數量上與法院眾多的執行案件和執行法官相比,監督力量明顯薄弱,有待加強。除此之外,紛繁復雜的執行活動和不斷增加的案件數量,對基層檢察機關民行干警的監督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實踐中民行干警通常缺乏民事執行工作經驗,對民事執行程序不了解、不熟悉,很難發現執行中的問題,監督能力有限,客觀上影響了執行監督工作的開展,民行檢察監督隊伍和監督能力均有待加強和提升。

二、民事執行監督的完善機制

檢察機關作為監督機關,要履行好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須積極發揮自身的專業和職能優勢,想方設法提升執行檢察監督效力,打開執行監督新局面。

(一)建立法檢溝通聯系工作機制

民事執行監督面臨困境最根本的解決路徑是通過出臺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民事執行監督的范圍、方式、程序、跟進監督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而在新的司法法律法規出臺前,建立法檢溝通聯系工作機制,加強法院檢察院兩院間的溝通交流,相互配合支持,統一認識,減少分歧和爭議,對解決目前執行監督困境有著重要的意義。一方面能及時指出法院錯誤或違法的執行行為,這是對法院公正的一種保障;另一方面,對因行政干預等其他因素導致的執行難,通過檢察機關的介入和監督,可以與法院形成合力,提高執行中抗干擾能力,使執行難得到有效緩解,這是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支持;再一方面,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者,解答群眾疑惑,有助于化解群眾不滿,會增強群眾的信任度,從而維護正常的民事執行工作秩序。

(二)開拓思路破解監督文書落實難

單個部門的監督權威有限,不足以發揮監督成效時可考慮借助其它監督力量增強監督效果。一是借力人大機關。人大對法院具有工作監督權,檢察機關可以將檢察建議抄報人大。二是借力紀委等干部管理部門。法官違法行為也是黨員處分條例懲罰的對象,條例對黨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制裁措施。

(三)注重隊伍建設提升監督水平

執行檢察監督工作全面展開,取決于具體檢察人員的辦案能力提升和素質提高。檢察機關要轉變重刑輕民,重辦案輕監督的思想,需培養出一批政治素質良好,業務水平較高,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的優秀人才充民行檢察辦案人員,逐步優化民行檢察監督隊伍的人員結構。并要不斷加強民行執行檢察監督的培訓工作,逐步提高民行干警的執法水平和綜合素質,提高監督能力和水平。

參考文獻:

[1]盛宏文,秦蜻.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新挑戰―新修該民事訴訟法解讀.中國檢察官,2013(5).

[2]何小敏,吳世東.“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督職能管見”.民事行政檢察指導與研究,2004(1).

篇5

(一)加強組織領導機構。各股、室、隊、站、所要充分認識加強法治建設對優化國土資源領域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決樹立法制工作統領全系統各項工作的意識,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區域內依法行政工作的計劃、指導和實施,將依法行政工作作為關系國土資源改革與發展、具有全局性的大事來抓好抓實。

(二)強化考核措施。我局今年將把依法行政和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目標綜合考評和法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各股室、隊、站、所要按年終目標責任狀內容嚴格落實。

(三)推行法律顧問制度,提升系統法律風險防范能力。聘請執業律師等法律專業人才擔任法律顧問,努力實現國土系統法律顧問全覆蓋。同時,我局將對法律顧問工作進行備案,加強對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

二、規范權力運行,加強制度建設

(一)健全民主決策機制。重點落實《會審制度》,堅持依法決策,堅決防止越權決策、違法決策。規范決策程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聽證會審、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

(二)建立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凡涉及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影響面廣、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問題的國土資源管理重大項目、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資金分配使用、重大政策文件出臺和其他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報局黨組研究。

(三)認真做好規范性文件管理。嚴格建立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的制度。對規范性文件要及時進行清理,同時,完善規范性文件評估制度,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群眾反映強烈的規范性文件的制度設計、實施效果、實施質量、存在問題等進行全面評估,科學推進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

(四)加大行政審批權公開透明運行。按照“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要求,以“減少審批事項、減少審批環節、減少審批前置條件、減少審批層級”為核心內容,規范審批方式和內容、規范、創新集中審批方式,推進行政審批前置改革。結合市、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對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梳理,力爭國土資源全系統審批事項再減少,審批時限再提速,國土資源審批事項規范化、標準化、格式化率有新提高。

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切實提高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水平

(一)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強化行政程序意識,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健全執法立案、調查取證、集體決定、告知聽證、送達執行、裝訂歸檔等規則,做到職責分明、流程清晰、要求具體、期限明確、程序公正。

(二)規范行政執法標準。深入推進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做到“同案同罰,同事同罰”。行政執法裁量結果公開公示,自覺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監督。

(三)規范案卷評查標準。建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案卷評查制度,對案卷內容的完整性、證據的充分性、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當性、案卷的整潔性、文書的規范性進行全面評查。

(四)規范行政執法資格。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培訓和考核機制,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禁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上崗執法。

(五)強化過錯責任追究。建立公平、公開、公正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體系。對因行政執法、行政決策、規范性文件違法等原因,引起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以及領導班子成員因違法違紀受到查處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四、開展社會矛盾糾紛大排查大化解活動

重點關注土地征用、礦產資源開發、土地權屬爭議、農村宅基地糾紛等方面的問題和矛盾糾紛,切實做到新老問題“底數清、情況明”;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嚴格按照問題不查清不放過,問題不解決不放過,穩控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要求,確保問題解決到位,思想教育到位,依法處理到位,幫扶救濟到位,逐件處理,逐案落實、逐項解決。

五、認真組織開展普法學習和法制培訓

繼續開展法制培訓和普法學習,積極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堅持領導干部學法制度,組織3次以上領導干部集中學法和全局干部職工學法用法培訓班。創新宣傳機制,充分利用電視臺、互聯網、報紙等新聞媒介,廣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等創建活動,進一步提高國土資源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同時,繼續做好“4.22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傳日”等主題宣傳活動。

篇6

關于法官和律師的關系,許多學者認為,二者是一種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的正常的工作交往關系[3]也有人認為他們應當為相互聯合、相互制衡的關系[4].這些提法不無道理。但我認為,這些提法雖不無道理,但還未完全概括兩者的雙互關系,我認為,二者的相互關系應為:相互獨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為監督。下面對此分別闡

(一)關于相互獨立

法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員,其在行使審判權過程中必須保持獨立,不受到任何外來的壓力和干預。《法官法》第8條規定:法官享有的權利之一是“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其中“個人的干涉”不僅包括黨政干部、上級領導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師及其他個人的干涉。問題在于,律師作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夠干預操有審判大權的法官呢?律師如何能夠影響到法官的獨立呢?對此需要就獨立性問題作全面的理解。實際上“司法獨立”一詞,不僅是指司法不應受到來自行政、社會團體等的干預,而且還應當指司法人員對自我獨立。所謂獨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員在行使審判權時,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錢等的誘惑,要去處貪欲、去處惡念、去處私心,不懼權勢,心存正義,公正裁判。總之,要以無私無畏之心進行裁判。可見,獨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倫理道德精神問題。就法官和律師的關系而言,應為一種正當的工作交往關系,而絕不應當形成親密無間關系,甚至發展到金錢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關系,否則,法官的獨立審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復存在。

我認為,目前影響法官的獨立審判和公正的因素之一,是某些律師和法官違反職業道德,形成金錢交往關系。一方面,一些律師職業道德低下,在訴訟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證據和適用法律的建議,而是為打贏官司,想方設法打通法院門路,為了賺錢而不擇手段,因請法官吃喝玩樂而出現了所謂“律師”,有的律師整天琢磨同法官拉關系、搞公關[5],有的律師充當腐敗源,利用支付介紹費、咨詢費、案源費、回扣、提成手段腐蝕司法人員,干擾法官的依法辦案,在敗壞社會風氣方面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6].許多律師正面臨一種實在令人痛心的道德危機。另一方面,一些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甘愿自我貶低法官的崇高形象,而經常與律師吃吃喝喝,晚上在娛樂場所消磨,有的主動要求律師報銷費用,或向律師介紹案件從而收取費用,或向律師透露合儀庭、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內容,利用職權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此種狀況以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7].現在社會上廣泛流傳“打官司不如打關系”的說法,律師的作用是攻法院之關,司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受到極大的損害。而律師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地位也受短到損害[8].許多人甚至對律師職業的必要性提出懷疑。

我認為,充當“腐敗源”的律師畢竟是極少數人,對這些害群之馬的厭惡,不應影響到對整個律師制度的重要價值的評價和認識。我們需要對整個司法界進行制度和職業道德建設、整頓風紀,對腐敗份子一定要清理出司法隊伍,同時對律師要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和隊伍素質建設,對一些素質很差的,甘愿充當“腐敗源”的律師也應當清除,絕不能姑息。否則,中國律師的發展將會迷失方向,這無疑對中國法治建設是一個極大的損失。在此基礎上,我們要正確理順法官和律師的關系,法官和律師應當相互獨立、正常交往。我們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和職業道德,確保二者之間的獨立性和正當的交往關系。一方面,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遵循職業道德、始終保持獨立和公正地位。法官與律師保持獨立,不應受到各種金錢或物質的引誘,法官不得私自會見律師,向當事人指定或介紹律師,或在律師事務所擔任顧問甚至兼職,造成角色混淆。法官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師請吃和饋贈錢物,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報銷各種費用,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師提供娛樂場所進行娛樂等等,這些都應成為法官的基本職業道德。法官更不得與一方的律師沆瀣一氣、徇私枉法。另一方面,律師也應要遵守職業道德、保持職業上的獨立性,努力維護其良好的形象和聲譽。在從事其職業活動時,要獨立與法官,不受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的干涉。同時也要與其委托人保持獨立,不得受其委托人意志的左右。在承辦案件中,不得與法官建立不正當聯系。根據我國律師法第35條,律師在職業活動中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律師道德規范》第18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本案審判人員、檢查人員、仲裁人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律師也不得邀請法官參與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或聘請法官作顧問等等,違反這些規定者,應當受到查處。律師在開拓業務的過程中,也不應當向當事人炫耀和吹噓其與法官的關系,甚至吹噓其與法官的親屬之間的關系,這樣做都使律師喪失了職業方面的獨立人格。只有保持相互的獨立性,才能使司法保持純潔性和公正性。

二、關于相互尊重

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有關糾紛進行裁判,各類糾紛必須依法官的裁決才能最后解決。因而法官的裁判活動和裁判結果應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應受到律師的尊重,如果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律師不能尊重司法的權威性和尊嚴,則很難使當事人和一般民眾產生對司法的敬重和信賴。所以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要求律師要嚴守法庭紀律,不得損害審判機關的威信和名譽,甚至要求律師在從事職業宣誓時要宣誓尊重法院。律師在庭審中必須尊重法官,因為對法官的尊重不是對某個人的尊重,而是對國家法律的執行者的尊重、對國家司法權的尊重。如《意大利訴訟法典》第89條規定:“在向法庭出示的文件或對法庭所作的陳述中,訴訟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不得使用無禮或無根據的言詞”。我國《律師道德規范》第21條也規定:“律師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員,應當遵守出庭時間,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他與履行職業有關的程序規定。”《律師法》第35條也嚴格禁止律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在庭審活動中,也必須向法官忠實作出陳述,不得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證據。這些都是基本的職業道德要求。從實踐來看,律師不尊重法官甚至藐視法官的現象并不多見,除了極個別曾經在法院工作過的法官轉任律師職業的人,可能對法官“擺老資格,對法院審判工作強行干涉[9]”,或極個別素質很差的律師對法官出言不遜,甚至污罵法官的情況以外,一般的律師對法官是十分尊重的,甚至出現某些律師因懼怕得罪法官而在法官面前唯唯諾諾、唯命是從的現象。道理很簡單:如果律師不尊重法官,不僅會直接影響律師直接承辦的案件的結果,而且會影響律師的生計,因此從中國現實情況來看,律師對法官的尊重不應成為問題。

在律師和法官的相互尊重方面,目前的主要問題是法官對律師不尊重。此種不尊重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律師意見的不尊重,甚至無視律師的作用。尤其是受原有的超職權的審判方式的影響,法官過多地行使職權,使律師很難發揮作用。許多法官對律師采取一種“你辯你的、我判我的”,辯歸辯、判歸判,對律師提供的證據和意見,根本不做認真地分析、評價和聽取。二是某些法官對律師的人格不尊重,表現在接待律師時傲慢無禮,在法庭上對律師失言努責,或尖刻嘰評,使律師無地自容,某些法官出庭遲到,更改開庭時間不通知律師和當事人。三是某些法官違反規定,拒絕律師要求閱卷等方面的正當權利,甚至出現在法庭上因律師直言而被轟出法庭的現象。這些行為雖發生在極少數的法官身上,也會造成不良影響。

從律師和法官在法律職業上的相同性及淵源上相同性方面來看,二者之間不應存在上述隔閡。一些學者分析,法官對律師不尊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法官同律師之間在學識、經歷、淵源上的不同導致了他們之間的情感的差異。法官和律師來自于不同的渠道,許多法官未受過專門的法律訓練,這樣“因兩類人員沒有相同的生活經歷和工作背景,也不存在制度化的交流渠道,因而奠定了兩種職業階層互不認同的心理狀態上法官總是比律師更為優越[10]”。此種看法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認為許多法官不能認同律師職業,也不十分確切。一方面,法官的專業素質雖然從總體上不如律師,但許多法官具有不少司法實踐經驗,且法院系統也十分重視業務培訓,經過多年的實踐培訓,許多人已逐漸掌握了必備法律專業知識。律師和法官不存在專業知識上不能溝通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司法人員轉任為律師,或因為許多政法院校和大學法律系的畢業生進入法院,職業上的溝通和所謂“制度化的交流渠道”是存在的,我認為,關鍵的問題在于,不少法官存在著一種不恰當的認識,即認為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因此法官是“官”,而律師只是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人,是民間人士。官與民之間本不應當有對等。法官是訴訟中的指揮者和裁判者,律師毫無疑問應聽從法官的支配和指揮。在中國這個具有悠久的封建人身依附和官本位的國家,產生上述觀點是不奇怪的。但這種觀點的支配導致了某些法官不能準確理解自身的角色,并在工作上常常對律師不夠尊重。實際上,法官雖為審判人員,但只是中立的第三者,與當事人及其律師之間根本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裁判者是根本不能成為支配者的。至于法官和律師,同為司法工作者,談不上所謂“官”與民的區分。如果存在這種看法,顯然是不妥當的。

律師和法官都是維護國家法治這架馬車的“兩個車輪”,彼此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徐顯明指出:“一般來說,一個社會對法官、檢查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相同的道理,法官、檢查官對律師的尊重程度,則表明了這個社會的公正程度。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師,法官也不會受到社會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師的受尊重,都緣于他們對公正的職業追求[11]”。法官應當充分意識律師職業在法治社會中的極端重要性,充分尊重律師,認真聽取律師的辯護和意見,認真分析律師所提供的各種證據和材料,仔細參考律師提出的法律適用意見。同時對律師的享有的正當權利和人格尊嚴給予充分尊重。對律師應當態度和藹、禮遇,這些都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具有的品德。當然,律師要獲得他人的尊重,首先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

三、關于相互合作

所謂相互合作,是指法官和律師在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裁判的公正方面,應當密切切合作,積極協作。我們已經探討了律師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義中的作用,由此表明法官的審判活動絕對需要律師的配合。法官的思考方式應是“兼聽則明”,其作出的大多數裁決應是在對薄公堂、兩造辯論的基礎上作出的,律師的意見毫無疑問對法官的正確裁判有著極大的幫助,但實現此種配合,首先需要在制度上要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在原有的超職權式的庭審方式中,律師的作用受到嚴重的壓抑,而隨著我國庭審方式的改革,尤其是新的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對抗制的庭審方式,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也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處分自由和調解自愿,這些都為律師充分發揮其在法律知識方面的聰明才智提供了舞臺。律師應當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研究、提供證據、提出法律適用的建議以及自身的法律知識的培養方面,而絕不應當把主要精力用于所謂與法官拉關系,搞攻關上。從制度上發揮律師對司法裁判的配合作用,還應當在許多方面作出完善。例如,應當從制度上要求法官在判決書詳寫理由、回答律師提出的意見、對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意見應當在卷宗中詳細記載等。只有從程序上不斷完善,才可以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

律師在發揮配合作用的同時,應當隨時以追求法律的實現和正義為目標,而不能為了追求金錢而屈從于委托人、被告人的非法的要求。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也應保持適當的距離。不能與當事人之間完全成為金錢的雇傭關系,成為當事人不當要求的傳聲筒,律師不得故意曲解法律、無理攪三分、甚至縱容當事人作偽證,混同“訟棍”之列。如果律師不能追求法律的實現和正義,則律師根本不能發揮其應有的配合公正裁判的作用。同時也敗壞了律師的形象。當然,我們強調律師與法官之間的相互配合,絕不是說兩者意見應完全同一。法官只能聽取律師的意見,而不能唯律師意見是從。同時法官也不能強求律師與其意見一致。個別地方的法官無視律師的訴訟地位,片面強調律師應與審判、公正機關的配合,要求律師的辯護意見必須保持在或判決的范圍內,這是極不妥當的。這不僅未能發揮配合的效果,反而有害于司法的公正。

我國審判方式方興未艾,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力度加強以及其他司法改革措施的實施,律師在審判中的作用將更為突出,其在配合法官公正裁判方面的作用也會更為顯著。

四、關于相互監督

如前所述,律師制度設立的作用之一在于對法官行使審判權實行某種制衡,盡管由于法官握有審判權,而律師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人,其制衡作用難以有效的發揮,但這樣的制衡作用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需要從制度上促使法官在裁判過程中充分尊重律師的意見,另一方面,在監督法官正當行使裁判權、確保司法廉法和公正方面,應當充分發揮律師協會的作用。以美國為例,美國律師協會(ABA)為規范法官的司法行為,專門為法官制訂了《司法行為守則》,該守則成為法官的職業道德規范,法官違反職業道德規范,律師協會可向有關紀律懲戒機構檢舉或指控。而法官的選舉、任命、留任等,都要聽取律師協會的意見。因為外界一般并不深知法官的情況,而律師協會對此極為了解,因此律師協會的意見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目前各級律師協會在對律師的組織和管理方面尚未發揮出積極的作用,更談不上對法官的司法行為進行監督了。但是從長遠來看,發揮律師協會在監督司法行為方面的作用仍然是必要的。

關于法官對律師職業活動的監督,目前尚未引起高度的重視。不少人認為,目前律師的地位與法官相比相差很大,如果使法官享有監督律師的權力,則更會加劇兩者的地位差距。我認為,按照權力相互制衡的原理,法官對律師的制衡是以律師自身或通過律師協會可以對法官進行制衡為前提的。由于法官與律師之間不存在著任何支配關系和隸屬關系,因此不存在單方面的權力制約問題,因此既然律師可以或通過律師協會制約法官,法官當然享有對律師的活動進行制約的權力。而建立這樣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正是廉法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法官對律師的監督,主要應體現在對律師是否遵守法定的訴訟程序,以及是否遵守職業道德方面的監督。遵守法定的訴訟程序是律師應盡的基本義務。律師如果違反職業道德,如亂收費、收費后不提供必要的服務、向法官行賄或要求當事人向法官行賄、提供虛假證據、藐視法庭等,法官是最為了解的,因此,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律師,法官應當主動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律師協會檢舉,一旦查證屬實,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執照[12].我們認為法官對違反職業道德的律師應有權向有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但在這方面,不應當向英美國家那樣賦予法院直接懲戒律師的權力[13],因為中國的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與英美國家的情況完全不同,使法院享有懲戒律師的權力,將會嚴重妨礙法官和律師之間的權力平衡,影響律師的自主性和獨立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一些地方的法院與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制訂法官與律師廉潔執法、職業的具體準則,并規定了檢查監督制度[14],毫無疑問,這是互相監督的具體的重要步驟,但關鍵問題,如果保證這是行為準則能夠得到有效的遵守,律師和法官能夠真正在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和廉潔勤政方面相互進行有效的監督。

[注釋]

[1]法官法第2條。

[2]律師法第2條。

[3]丁燮富:“正確處理法官和律師的關系”載《律師與法制》97,8.

[4]參見張思之:《律師,公正與調解》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頁。

[5]參見杜鋼健:《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第136頁,第145頁。改革,1997年。

[6]參見杜鋼健:《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第136頁,第145頁。改革,1997年。

[7]蔡定劍“走向法治,敢問路在何方”第402頁。載劉海年主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402頁,中國法治出版社,1996年版。

[8]丁燮富:“正確處理法官與律師的關系”

[9]參見杜鋼健、李軒:《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第134、261頁。

[10]杜鋼健、李軒:《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第194頁。

[11]徐顯明:“試論法治構成要件”載劉海年第233頁。

[12]參見:“厲行司法改革、維護司法公正”,栽《法學評論》1998年第4期。

篇7

1.近年來我縣在群眾普法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有哪些

結合我局工作實際,主要存在以下難點:一是客觀方面,我縣地廣人稀,農村人口占多數且多數鄉鎮地處偏僻,開展普法工作任重道遠但也稍顯力不從心,加之大多數農牧民群眾和監管對象文化素質較低,法制觀念淡薄,開展普法工作有一定難度。二是主觀方面,就我局而言,大多數執法人員藏語基礎薄弱,語言溝通不暢是開展普法工作的較大障礙。

結合我縣實際,縣食藥監局對我縣農牧區普法工作的重點有以下建議:著力著眼于普及與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由相關單位組織牽頭開展農牧民群眾法律法規知識培訓,選派村民代表到縣城集中培訓。

2.近年來執法人員在執法、普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哪些

一是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淡薄,在執法普法的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淡薄,會造成執法難度居高不下。由于我縣地處偏遠,農牧民群眾占人口比重較大,人口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行政機關在執法普法過程中還是存在一定的阻力,個別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還不夠強,不知道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不法商家存僥幸心理。二是執法普法人員的自身學習還不夠,對依法行政認識不足。執法普法隊伍能力水平參差不齊,對法律規章的掌握的還不夠細。三是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落實還不到位。當前行政執法普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執法工作監督力度還亟待加強。四是部分違法違規經營商家法治意識淡薄,誠信度還不夠高,不積極配合執法人員開展監管工作,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我縣食品藥品市場經營秩序。二是開展普法宣傳工作時,群眾積極性不是很高。

3.近年來我縣農牧民群眾違法行為中所占比重較大的有哪些

就我縣食品藥品市場來說,大部分農牧民群眾是消費者,但是也存在農牧民監管相對人因文化水平有限、經營水平不高銷售過期食品、飲品等行為,但違法行為所占比重相對較小。

4.通過對農牧民群體法治意識及行為的分析,結合工作實際,梳理近期農牧民急需掌握的法律知識主要有哪些

我縣社會經濟要持續健康發展,當務之急就是要大力優化法制環境,加快依法治縣的進程。廣大農牧民的法律觀念如何,直接關系到我國依法治國、我州依法治州、依法治縣的進程,為此加強農牧民群眾法制選宣傳教育意義重大。我局認為農牧民群眾急需掌握的法律知識應是與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應是能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的法律知識。

篇8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量刑建議、檢察機關

量刑建議權,也稱求刑權,是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處以特定的刑罰,即在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及執行方法等方面提出的具體建議①。因此,量刑建議除了是檢察機關綜合整個案情以及民情、社會現狀等情況做出的預判,也是檢察機關履行公訴權重要的內容。同時,檢察機關對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議,也是在履行法律賦予其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目的不言而喻,自然是保障當事人正當的訴訟權利,也強有力的監督制約著量刑裁判,促進法院能夠公正的量刑。但在實務中,由于檢察院及法院對量刑建議的認識角度不一樣,對一些量刑情節的量化標準不統一,容易產生個別案件量刑建議偏重或者偏輕的現象,而采納率也偏低的問題。因此,關于量刑建議,能否在公訴案件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對法官在量刑時進行必要的監督,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近幾年,最高檢對量刑建議下發了《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后又對十五種罪名在全國檢察機關普遍試行量刑建議工作。而2013年最高院最高檢關于盜竊罪的最新司法解釋頒布之后,浙江省的盜竊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追訴標準分別為3000元、80000元以及400000元人民幣。其他諸如敲詐勒索、搶奪、詐騙等等常見的罪行,追訴的數額標準都已經或者即將要做相應的調整,而相關的量刑指導意見卻沒有及時做出配套的調整,也使得檢察機關在進行量刑建議時容易與法院產生較大的分歧。

一、量刑建議存在的問題

(1)量刑標準不統一。檢察院要開展量刑建議的工作,首先要有一個統一的量刑標準,量刑標準不一,容易導致量刑出現偏差。如我們常見的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的規定就有不一樣的地方:前者規定盜竊數額達到較大起點時,建議量刑起點為一年有期徒刑,達到數額巨大標準時,則量刑起點為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后者卻將該兩種情況的量刑起點分別定在三個月至六個月拘役以及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特別是在新的盜竊罪司法解釋出現之后,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當中幅度很大,如若不統一適用一樣的標準,則相同數額的盜竊案件,在量刑上可能有巨大的偏差,筆者目前所經辦的盜竊案件中,數額未達到6000元的,一般法院會在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處刑。按照浙江省盜竊數額的追訴標準,應當是26000元左右刑期增加一年,但在拘役和有期徒刑之間的界限還沒有明確。

(2)量刑標準不精細。法院雖然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會提供相應的量刑指導意見,但是該些意見的內容存在不合理、不精細的地方,有些僅提供指導意見,但是并沒有說明指導意見的科學依據。刑法罪名如此繁多,卻只有 15 種罪名羅列其中,而且對多種量刑情節并存時該如何科學增減刑罰量未明確規定,只以適當增減一語帶過,因此實踐中容易出現量刑偏差。② "例如靳克虎盜竊案、王海柳過失致人死亡案,量刑建議理由與判決理由一致,但由于雙方增減的幅度不一,使得判決結果超出了量刑建議范圍。"③可以看出,正因為相關的規范存在漏洞,才使得量刑建議沒有發揮出真正的作用,這是刑事訴訟法必須面對的問題,也是開展量刑建議的關鍵問題。

(3)缺乏制度予以保障。在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法院是否采納量刑建議,法庭也缺乏相應的判決說明。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不夠充分,使得量刑建議的提出經常受到突襲證據的干擾。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而量刑建議與抗訴之間又缺乏應有的制度安排。④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上都是在法定刑的范圍之內做出判決,屬于合理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檢察機關很難以法院的判決"畸重畸輕"為由進行抗訴。而因為缺乏相關的說明解釋制度,法院在判決書中即使沒有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也不會做出相關的說明。因缺乏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的銜接機制,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法院量刑雖符合法定量刑范圍,但量刑確有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時糾正,故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量刑行使抗訴權缺少法定的抗訴規則。⑤

(4)量刑證據的固定難以把握。量刑證據主要是在偵查階段固定的,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偵查機關更容易注重搜集有罪、罪重的證據,對于犯罪嫌疑人罪輕甚至無罪的證據容易忽視,導致在搜集證據的最佳時機錯失量刑證據。尤其是對于一些外地籍貫的犯罪嫌疑人在本地犯罪時,因財力物力等方面的影響,許多與量刑情節有關的酌定情節難以收集,因此,在新《刑事訴訟法》出臺后,關于量刑事實的調查和辯論階段容易產生控辯不平衡的狀態,使得法庭的審理效果不好,甚至可能會出現社會將矛盾指向檢察機關的情況。

(5)量刑程序如何開展不清晰。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對有關的量刑建議只是做了概括性的規定,但是實務中碰到的案件復雜程度不一,情況也各不相同,對于簡單的、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可以根據先定罪后量刑的順序分別進行調查和辯論,但是對于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等等,在能夠保證庭審效果的前提下,如何合理開展量刑程序也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二、完善量刑建議的幾點意見

對于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量刑建議產生以及碰到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1)提高司法干警的思想認識,盡快適應新形勢下公訴工作的要求。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如何轉變我們的陳舊觀念,正確去理解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非常重要,我們應當樹立社會主義刑事執法理念,即能夠保障人權,又能打擊罪犯,并做到定罪與量刑并重,不斷提高自身的辦案水平和能力,實現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能夠將量刑建議放在與定罪同等重要的位置;并且在平時辦案的過程中能夠深入調研,借鑒其他檢察機關的一些典型機制,比如江蘇常州市檢察院在量刑建議試點中形成的"回頭看"機制。⑥同時,我們也可以根據辦案的實際情況,不斷對量刑建議進行歸案總結,定期分析具體案件的量刑建議,加強業務培訓,能夠確保經辦人有科學的量刑建議方法,提高對案件的敏感性以及對量刑情節、幅度的整體把握。

(2)統一明確量刑規范。同一個地區有多部量刑指導意見,或者對案件的量刑有較大分歧的,檢察機關與法院應該加強溝通,如召開列席審委會等方式統一明確適用的量刑規范和量刑標準,使量刑統一化、規范化。同時要細化量刑標準,就現在的狀態,直接在立法上統一適用明確的量刑標準在短期內無法實現,因此檢察機關可以在當地范圍內與法院進行溝通,制定明確的基準刑的計算方式,確定量刑起點以及如何計算幅度比例等,能夠讓量刑建議有一個規范的標準。此外,應當充實量刑情節,引入監所表現。從目前的量刑指導意見中,量刑建議的內容過于機械化,只是對某個案件的一般情節進行羅列,但是在判決中需要考慮的量刑情節卻沒有在意見中體現,檢察機關可以在該塊內容上進行充實。而且大多數案件的被告人是被羈押的,在看守所的表現從某種意義上也是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等情況的,因此,可以在實務中將監所表現引入量刑情節中。

(3)正確把握量刑證據。可以讓公檢配合,提前介入,偵查階段是收集固定證據的最佳時機,如果能進行公檢聯席會議等方式,讓偵查機關能夠支持并且及時了解量刑程序的相關情況,在實務中形成共識,讓偵查人員明白量刑證據與定罪證據同等重要,及時引導個別案件在偵查階段的取證活動,在認定和收集罪輕、法定、酌定情節證據方面給予足夠的重視。重視對罪重罪輕、法定、酌定情節證據的收集和認定,以書面材料、電話通知等方式固定量刑證據,讓量刑建議的事實依據得到充實,奠定開展量刑庭審的基礎。其次是檢法聯席,界定證據。正確把握量刑,需要與法院加強溝通,對關于被告人的一些社會調查材料以什么形式在庭審中出示加以明確,以保證庭審效果和量刑建議的證據支持和效果。

(4)建立量刑建議制度的配套及監督制約機制。我國在構建量刑建議的制度時,應當設立相關的配套制度,否則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能起到很好的制衡作用,也無法提高訴訟的效率,讓司法工作無法得到有效的開展。因此,只有從宏觀上整體進行把握,以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的整體性以及內在性為大局,將兩者進行協調,對與量刑建議制度相關判決書對量刑建議的回應機制、量刑答辯機制、不采納量刑建議的說明機制及不采納量刑建議的抗訴規則等配套機制一并進行確立以形成體系,保障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具有切實可行性。⑦此外,關于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得到了簡單的擴大,也并不意味著量刑建議權不會被約束,必須用相關的監督制約機制來制約。該監督機制首先要從檢察機關的內部入手,提高自身的量刑建議質量,建立相關配套的量刑建議考評機制,組建相關的績效考評小組或者有專門的績效考評部門聯合辦公室考評監督辦案人員的量刑建議,并以此作為檢察官公訴工作考核的一個重要標準。關于濫用量刑建議權的問題,可以按照檢察官法的相關規定,對濫用量刑建議的辦案人員追究相關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分,對嚴重違法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此外,還應通過人大監督及人民監督員監督機制來加強、完善對量刑建議權的外部監督機制,將量刑建議情況列入向人大常委會匯報的專題報告中,邀請人大代表和人民監督員觀摩旁聽公訴人的出庭公訴,收集其對量刑建議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提出改進措施,不斷提高量刑建議的科學性和有效性。⑧

(5)進一步明確量刑建議實施階段和適用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只要是提起公訴的案件,檢察機關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這就表示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須提出量刑建議,對于有些較復雜的案件,給予檢察機關是否提出量刑建議一定的機動權,在不合適提出量刑建議的情況下,可以不提出量刑建議。同時,對不宜提出明確具體量刑建議的特殊案件,可以只發表依法從重、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概括性建議。但是,推行量刑建議應結合各地實際,探索其運行的一般規律,循序漸進地開展。鑒于市級院、基層院業務發展水平不平衡,現階段市級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以提出量刑建議為原則,不提出明確建議為例外。⑨各基層單位應當在時間中累積經驗,逐漸推行量刑建議的適用,可以對常見的罪名制定相關的量刑指南,讓量刑工作穩健運行。

結語

新《刑事訴訟法》頒布之后,對于檢察機關量刑建議這一塊內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之以前一些量刑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司法實踐中量刑建議存在很多問題。關于這些問題,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夠解決的,需要我們站在大局的角度,既要宏觀上把握這項制度的重要性,也要在微觀上制定詳細的規則來完善這項規定。相信我們從提升干警自身的素質、統一明確量刑規范、正確把握量刑證據、建立量刑建議制度的配套及監督制約機制以及明確量刑建議實施階段和適用條件等方面著手,不斷完善量刑建議制度,必能讓量刑建議越來越規范,也越來越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注釋:

①陳淑霞:《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機制研究--以從化市人民檢察院常見刑事案件為視角》,載《法制與經濟》2012年7月,第91頁。

②高峰、晏磊、姬凱:《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合理模式--以職務犯罪案件為視角》,載《政法學刊》2011年4月第28卷第2期,第59頁。

③皮勇、王剛:《我國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幾個問題》,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6月第13卷第3期,第77頁。

④任志鋒:《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在審判監督中的法律探析--以司法實踐為視角》,載《法制與社會》2012年11月份,第113頁。

⑤王志凱:《量刑規范化與檢察機關刑事抗訴工作問題之初探--以唐山市某基層檢察員公訴辦案實踐為視角》,載《法制與社會》2013年第2期,第55頁。

⑥承辦人在審查判決書時,要對判決書量刑是否恰當作出說明,對于與量刑建議有較大差距的判決,則在作出說明的同時,提出是否提請抗訴的意見和理由。

⑦李曉雯:《對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的司考》,載《法制與社會》2011年5月,第129頁。

⑧塔青甲:《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理論分析》,載《赤峰學院學報》2012年3月第3期,第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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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務會計;建設;建議

2006年8月19日,首屆“法務會計研討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指出法務會計在我國的發展相對滯后,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務會計的職業團體與學術研究組織。有關法務會計的法律規范制度也是一片空白,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日益增多,使得我國必須對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增加投入。

一、加強我國法務會計建設的必要性

(一)經濟全球化發展要求加強法務會計建設

1946年美國紐約會計師默瑞斯-派勒在其論文中首次使用了“法務會計”一詞,至今,國外法務會計發展已經成型。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法務會計為更好的解決經濟糾紛案件,客觀公正地計量經濟損失,發揮著特有的功能。但是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緩慢,且處于初級階段,已成為高速經濟發展的障礙。

(二)現代審計的發展要求加強法務會計建設

1998年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在主題為“舞弊與法務會計”的研討會上,把法務會計定義為審計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門。安然事件更加引發了國內公眾對法務會計的思考。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專門成立了法務會計師協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也都設置了法務會計部門。我國會計事務所還沒有意識到法務會計的重要性,并且設立法務會計專業的高校也是寥寥無幾,成為我國現代審計的一大漏洞。

(三)經濟案件的公正處理要求加強法務會計建設

隨著我國的經濟案件逐漸增加,法務與會計結合處理的事務也越來越多,法務會計根據調查結果向法庭提供專家性意見,是法庭為了做出正確的判決的重要證據。國內現階段有關債權、債務理算、保險賠償理算等經濟案件都是由都是由律師進行處理。大多數律師對會計知識了解不夠深入或一無所知,造成信息的失真或不對稱,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正當的維護。

二、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的現狀

(一)對法務會計的理解存在偏頗

隨著經濟的發展,法務會計這一名詞逐步為國內人士獲知,但是社會對于法務會計概念的理解存在偏頗。企業在選撥人才傾向選擇具備法學和會計學的雙學位的人才,但這樣的人才并不是真正的法務會計人才。需求決定著供給,正是由于這種認識上的偏頗,使得對法務會計人才在社會中的需求不能得到真正的顯示。這也是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緩慢的一重要原因。

(二)法務會計理論亟待深化

我國法務會計理論建設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相關的職業團體與學術研究組織。國內公開發表的法務會計方面的相關文章相當的少。研究文章大概有400多篇,可統計到的專著僅有7部。多數文章內容雷同,缺乏創意。

(三)高校培養的配套設施落后

據了解,目前在美國至少近9%的大學或學院本科和研究生的相關專業講授法務會計的課程。我國缺乏完善的理論知識來供學校老師對學生進行教授。個別高校雖進行了開設法務會計的嘗試,但由于理論基礎的欠缺、師資力量的不足,在教學中也以簡單的案例進行講解,使得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沒有明確的方向。

(四)法務和會計實務分離的局限性

從實務角度來說,法務會計是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以會計資料為憑證,以法律為準繩,處理涉及與法務有關的會計事項。目前實務中,會計方面和法律方面的事務分別由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分別處理,實務中處理的相分離不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也是導致法務會計成長緩慢的一個原因。

三、推進我國法務會計建設的建議

(一)加大法務會計的宣傳力度

建設法務會計,當務之急必須加大對其的宣傳力度,要公眾對法務會計有個全面、正確的認識,糾正現在理解上的偏頗。初步階段,在理論研究完善的時候,會計事務所作為法務會計運用的核心機構有責任和義務對法務會計進行宣傳。學校作為法務會計人才第一手的人才來源,在招生就業的時候都要讓學生和家長了解法務會計,這樣法務會計的知名度也能提高。

(二)加大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力度

法務會計并不是我們在傳統意義上所說的那種以經濟實體為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核算和報告的會計,而是在廣泛意義上企業涉及到法律法規和處理各種經濟案件時對與會計相關的事項進行解釋和說明,是介于一般的會計和審計之間、涉及司法領域的特殊會計工作。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加大對其的研究力度。

(三)完善法務會計人員的培養體制

高校作為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基地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設施。通過職業培訓、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后續教學等多渠道、多層次地培養法務會計人才。形成包括理論教學、案例教學、模擬實驗、單位實習等一系列完整的培養模式,為學生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提供一種循環漸進的途徑。從學科特點和教學目標出發,組建雙學歷的教學科研團隊。

(四)設立法務會計行業管理機構

西方國家的法務會計組織和機構已比較成熟,伴隨法務會計業務部門的成立,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設立法務會計行業管理機構對其進行規范化。我國的法務會計行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從屬于注冊會計師協會,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下設立法務會計專門委員會,專門對對法務會計業務進行管理、指導、監督,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法務會計體系。

參考文獻:

[1]何芹.法務會計若干理論問題初探[J].財會月刊,2009,(8).

[2]高紹福.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研究與分析.財會通訊,2009,(3).

[3]王煜騫,趙純祥.推進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的建議[J].財會通訊,2007,(8).

篇10

一、充分認識加強基層兼職法制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強法制員隊伍建設是新形勢下提升基層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舉措。法制員是法制工作在基層單位的延伸,是基層工商所、經檢隊依法行政的重要隊伍保障。隨著“兩費”取消、執法辦案體制改革、責任區監管不斷深入,基層單位的工作重心和工作任務都有了新的變化,基層的依法行政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但是目前法制員隊伍及其工作仍然存在著職責不清、監督流于形式等問題,制約了基層依法行政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加強法制員隊伍建設,既是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推動基層法制建設的必然需求,也是有效保障基層單位嚴格依法行政的具體舉措。

(二)加強法制員隊伍建設應當堅持“明確職責、擇優選配;注重培訓,嚴格管理”的原則,明確法制員的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全面開展各種培訓,著力打造一支“覺悟高、業務精、素質強、作風硬”的法制員隊伍,為基層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法制服務。

二、進一步明確基層兼職法制員的工作職責和任務

(三)根據系統實際和工作需要,法制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承擔以所、隊名義和本所、隊在分局授權范圍內以分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工作;2.組織以所、隊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參與本所、隊以分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復議、訴訟等工作;3.組織做好本所、隊法制業務培訓和法制宣傳工作;4.為本所、隊工作提供法律分析、建議等法制服務;5.負責本所、隊的法制統計、臺帳報備等工作;6.做好對本所、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監督;7.完成上級和本單位布置的其他任務。

三、建立健全基層兼職法制員的選配制度和任職程序

(四)各工商所和經檢大隊都應配備兼職法制員,法制員可以兼任辦案、內勤等其他工作。在既有利于加強執法監督又能兼顧平衡其他工作的前提下,各分局可根據本分局工商所、隊的實際情況,采取“交叉核審”、“AB崗位制”等多種工作方式,確保法制員充分發揮作用。

(五)選配法制員,應樹立擇優觀念。原則上應當選擇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且從事工商辦案工作滿三年的或者具有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從事工商辦案工作滿一年的人員擔任。取得公職律師資格、被認定為辦案能手的人員可以不受以上學歷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六)選配法制員,按照“自由推薦、嚴格選配”的原則,由各工商所、隊結合本所、隊的工作實際,在符合規定條件的人選中選擇,并上報分局法規科;分局法規科應對工商所、隊推薦的法制員人選進行核查。核查后,對政治素質較高、業務素質較好、工作能力較強的法制員,以分局名義發文予以確認。對工商所、隊推薦的人選,分局法規科認為不適合擔任法制員的,可以要求該工商所、隊另行推薦。分局應保持法制員隊伍的穩定性。

四、強化對基層兼職法制員的培訓

(七)市局、分局應加強對法制員的培訓,大力提高法制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各分局法規科可結合本分局工商所、隊法制員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但一年之內組織法制員培訓的次數不得少于一次,同時應注意培訓內容的全面性和培訓方式的多樣化。培訓應具有針對性,應有利于執法監督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法制服務水平的不斷提升。

五、建立健全對基層兼職法制員的考核和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