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案件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3-09-28 18:08:0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訴訟案件管理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訴訟案件管理制度

篇1

首先,根據領導安排,我分別到三大業務領域實踐學習,在各位領導和同事的悉心指導和幫助下,對公司的總體架構的運行情況有了重新的認識和感觸,并整理了一套辦公室工作體系,法務工作的主要職責有以下幾點:

1、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在職期間,我先后草擬了《法務工作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零星工程管理辦法》。針對合同評審表,對整個合同管理審核流程還繪制了一張圖表,更加直觀明了。同時,也對于公司零星工程的維修制定了協議模板及維修記錄單等,通過逐步完善規章制度,并上報公司領導,使大家有所遵循,做到人人有專責,工作有程序,辦事有標準,從而規避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

2、合同文件的審核復核;要求公司的合同文件經由辦公室法務審核后,再由公司法律顧問簽字,待領導對《合同管理制度》確認后統一執行。

3、配合公司法律顧問做好法律事務處理、訴訟案件等:凱成公司本部所涉及的訴訟案件較少,目前跟進的是一起不動產權益糾紛,判決書以下達我方勝訴;另外一起有關一政所的案件,公司法律顧問已寫訴狀,準備交法院立案。

4、知識產權、證據資料的管理;

篇2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新《環境保護法》;環保NGO;主體;成效;困境;出路

一、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現狀

(一)立法現狀

1.在環境資源法方面

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這一法律規定明確規定環保NGO在環境公益訴訟中主體資格的法律地位,是環保NGO環境公益訴訟在法律上的一大突破。

2.在訴訟法方面

首先要指出的是,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中規定:“對于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此舉表明我國正式確認了公益訴訟制度,但該條規定對訴訟主體的規定并不具體,“并未將公民個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還存在一定的障礙。同時對損害公共利益的范圍界定不明確,無法實際解決公益訴訟中的問題,然而從實踐效果來看,2013年,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提起8起環境公益訴訟,但無一立案,法院給出的理由均是“原告主體不適格”1。由此可見,僅僅是民事訴訟法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對于具體實踐所能起到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此條限定了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即只有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主體,才是提起環境行政訴訟的適格原告。

3.在司法解釋方面

今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新《環境保護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環境公益訴訟進行具體規定,《解釋》。第三條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第四條規定:“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第五條規定:“社會組織在提訟前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違法記錄’”。另外《解釋》第二條進一步擴大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的范圍,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等,這些都為環保NGO進行環境公益訴訟提供堅實的法律后盾。

(二)司法現狀

新《環境保護法》進行修改以后,盡管還沒有正式實施,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也起到重要作用,環保NGO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頻頻被受理,去年12月4日,江蘇泰興“12?19”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二審在江蘇省高院開審。該案曾因一審判決污染企業賠付1.6億元,創我國環保公益訴訟賠付之最而引起廣泛關注。當年12月26日,環保部下屬中華環保聯合會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訴訟案件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開庭,并當庭宣判被告對環境進行修復。今年1月1日,新《環保法》實施當天,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針對福建南平市損壞林地的采礦主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也得到受理,這些案例都無一不顯示出環保NGO在環境保護中發揮的巨大作用,而新《環境保護法》的頒布實施也預示著實環保NGO煥發出更加鮮活的生命力。

二、新《環境保護法》及其解釋背景下環境公益訴訟的困境

(一)政府雙重管理體制

我國還沒有統一 的《民間組織法》,對民間組織的監管主要依據國務院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我國對民間組織實施雙重管理體制,也就是說一個民間組織需要有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兩個政府部門來管理,這使得自下而上由民間發起的民間組織很難找到業務主管部門,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登記注冊管理,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日常性管理,業務主管部門一般為政府機構。i政府部門為了規避責任和風險,不愿作為環保NGO的掛靠單位,這種管理制度與環保NGO的自治性質相違背,不利于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也直接導致了我國環保 NGO出現登記率低的情況。2

(二)非競爭性原則的限制

非競爭性原則的限制即規定在同一地域不允許有相同性質NGO的成立,不可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這種管理體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具有合法地位的環保NGO的成立,使環保NGO的職能一味停留在協助政府的方面。這些限制已在較長時間內成為制約中國環保NGO發展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其環境公益訴訟作用的發揮。

(三)訴訟費用負擔沉重

《2008中國環保民間組織發展狀況報告》表明:我國74%的環保民間組織沒有固定的資金來源,44.8%的環保民間組織沒有自己的辦公場所,很多草根環保民間組織為了節省資金,通常是兩個組織共同租用一套民宅作為辦公用地。現階段我國環保NGO資金的匱乏不僅成為其發展中最大的障礙。而且也增強環境公益訴訟的難度,尤其是高額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費用更是讓許多環保NGO望而卻步,比如自然之友在 2012 年提起云南曲靖陸良化工鉻渣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時,在艱難地完成取證后,鑒定成為橫在民間環保組織面前的一道坎,除了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難找外,高昂的鑒定費用也讓民間環保組織無法負擔,直接導致這起環境公益訴訟無法走完所有的訴訟程序。如果在訴訟費用的負擔方面沒有相應的制度創新,即使能作為原告的環保NGO也會因為訴訟費用問題而無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四)專業化的司法審判人員缺乏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宣告成立,并了《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標志著環境審判專門化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歷史時期。環保法庭的出現必須解決審判人員組成的問題審判人員素質的高低決定了其功能的發揮。然而盡管我國截至2013年年底,已成立180多個環保法庭、審判庭,但是180多個環保法庭卻面臨無案可審的尷尬局面,3有些環保法庭甚至被撤銷,如沈河區人民法院環保法庭。由此可見之前我國環保法庭的發展并未受到重視,相應的環境司法審判人員相對較少,司法審判人員的專業素質不高,同時也缺乏環境侵權糾紛案件的審判經驗。

(五)未規定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根據訴訟性質和訴訟目的的不同,環境公益訴訟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兩種。對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來說,其已經在《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中得到體現,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卻至今沒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體現出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怠于履行行政職責或其具體行政行為(如對建設項目的審批行為)危害公共環境利益的情況,“相較于社會主體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政府部門有關環境的不當決策有時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更為嚴重”。

三、環保NGO困境的破解

(一)改變雙重管理體制

政府對環保NGO的成立可以采取自愿登記原則并降低注冊資金等門檻,同時規定經過登記的組織可享受稅收及其他方面的優惠政策。這樣登記與否就不再是社團合法性的標準,而是是否享有稅收優惠等其他法律權利的標準,以利于其發展壯大。這一點對草根環保NGO尤為重要。政府還可以把對環保NGO的監督權交給社會公眾、登記管理機關和司法機關,減少業務主管部門過多的權力干預以使環保NGO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同時這也是為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預,目前除了中華環保聯合會是全國性的社團外,其他的環保NGO都是地方性的組織,而環境污染企業一般是地方納稅大戶,本身就收到地方政府的過度保護,環保NGO在地方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本身就需要很強的抗壓能力,而改變這種雙重管理體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賦予環保NGO更多獨立的空間。

(二)改變嚴格限制競爭原則

嚴格限制競爭不可避免地使環保NGO走向壟斷和官僚,從而偏離了非營利性和公益性的價值取向,不利于形成多元化的公民社會。因此,必須在環保NGO活動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在立法上對環保NGO的義務予以明確來達到對其監督管理的目的。三是適當扶持草根環保NGO。植根于民間的草根環保NGO有一種與生俱來的“草根情結”,已經成為維護社會公眾環境權益的重要力量,他們的環保熱情較高。其不足之處在于絕大多數組織規模較小,專業技能較弱,經費普遍不足。因此,政府應當在其能力建設方面給予更多政策上的優惠,使其有足夠的能力和經驗去應對環境公益訴訟,這也有利于增強民間環保組織在地方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抗壓能力。

(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

為了解決環境公益訴訟費用問題,推進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我國一些環保法庭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如貴陽中院和清鎮環保法庭聯合頒布了推進公益訴訟制度的意見中規定,原告時存在費用困難的,可以申請公益基金援助,如評估費,鑒定費、訴訟費等。2010 年 12 月貴州省清鎮市環保法庭審理的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華環保聯合會和貴陽市公眾環境教育中心訴定扒造紙廠向南明河排污一案,該案是我國第一個鑒定費用得到環保基金援助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解決了訴訟一方單獨承擔訴訟費用的困難狀況,消除了該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評估費、鑒定費、檢測分析等費用對于訴訟方的龐大壓力,解除了訴訟方的后顧之憂。而關于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的文件在地方已經,如2010年,昆明市政府頒布的《環境公益訴訟救濟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專門設立救濟專項基金,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環境侵權案件的受害人進行救助,對因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侵權人給環境造成的損害進行修復。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中明確“人民法院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可以根據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因此,本文認為,應該建立環保專項基金,為環境公益訴訟提供及時、充分的資金援助,這會是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有益嘗試。4

(四)實現環保法庭組成人員的多元化

其一,選擇及培訓合適的法官。

其二 ,組建專家陪審員隊伍。完全依賴法官個人的努力不可能解決所有的技術性問題,為了提高環保法庭處理專業問題的能力,可以考慮吸收專家參與環保糾紛的處理過程中5。

(五)明確環境公益行政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一體兩翼”的系,立法僅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偏廢其一的行為。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對《環境保護法》第 58 條“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否包括行政機關不作為或違法作為做出解釋性規定。同時,建議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寫入正在修改中的行政訴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

參考文獻:

[1]李潔瓊:《NGO 迎來環保公益訴訟寒冬里的暖意――新環境保護法施行符合條件社會組織 700 余家》,載于《中華工商時報》,2015 年1 月13 日第 008 版

[2]李義松、陳昱晗:《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原告勝訴獎勵機制》,載于《西部法學評論》,2015年第1期

[3]蔡守秋:《論環境公益訴訟的幾個問題》,載于《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9期

[4]肖建國、黃忠順:《環境公益訴訟基本問題研究》,載于《法律適用》,2014年第4期

[5]張穎:《環境公益訴訟費用規則的思考》,載于《法學》,2013年第7期

[6]王燦發、程多威:《新環境保護法下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的困境及其破解》,載《法律適用》,2014年第8期

[7]臧菁、曾心泉:《環境公益訴訟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載于《法制博覽》,2014年第8期

[8]國家環保總局:《中國環保民間組織現狀調查報告》,載于《學會》,2007年 第3期

篇3

2017年第三季度轉瞬即逝,現對法務部第三季度的工作進行總結,以明確完成的工作內容,需要改進的方向,第三季度具體工作總結如下:

一、審核合同并審批簽章流程

在第三季度的工作中,我審核采購部、市場部、子公司等各部門合同、協議及各類函件共345份,審核總裁辦公室規章制度4份,對各部門協議在簽訂前提供法律意見,對協議中的風險進行事先預防。

此外,對各部門提交的用章流程及時審批(一般均會當天予以審批),在第三季度中,審核各部門提交的OA用章流程299份,對各部門的簽章文件進行法律風險把關,提供風險防范建議。

二、制定格式合同并每月撰寫下發法律風險提示、法律問題解答

根據業務部門需求和領導指示,在采購部現有合同的基礎上,對其現用的《采購合同(簡潔版)》、《采購合同(完整版)》和《樣機采購合同》進行修改,經過與業務部門溝通協調,修改并確定以上三個格式合同的最終版本并在公司OA系統的相應位置予以公示,供各部門使用,以提高效率,規避風險。

在審核合同過程中發現各業務部門合同中存在一些共性法律問題,通過對這些共性法律問題進行總結,撰寫了法律風險提示。在第三季度,我分別對管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履行順序、格式條款和通知等六方面內容進行總結,并撰寫風險提示6則,法律問題解答6則供各部門學習,提高各業務人員的法律風險意識。

三、訴訟案件的處理

   三季度,法務部共承辦案件34件(為方便統計相同原告計為一個案件),其中本季度新增案件15件(包括虛假陳述案件共23件,為方便總結,記為一個案件(至10月止,實為136個案件));案件主要類型包括買賣合同、運輸合同、知識產權、承擔合同、勞動仲裁等。新增被訴金額為16066.25萬元(除新增意大利支付令案件51萬歐元外) ,起訴金額為2371.68萬元。(2017年上兩季度共新增8案,被訴金額為3.575億。),和解案件包括超導系列案件和解、中船案件和解、猛獅集團債權轉讓、卓輪仲裁案和解、龍寶案件和解、中復案件和解執行、天津賽瑞案件對方債權轉讓處理等。

四、法律咨詢及盡職調查

在第三季度中,我共接受各部門的法律咨詢38起,并對大連國通買賣糾紛、理士蓄電池訴訟糾紛、主軸承質量糾紛、薛亞軍醫療期糾紛、烏拉特中旗土地糾紛和華電泉惠項目糾紛、內蒙古特許經營權、人力資源部勞動糾紛、伊朗項目等國際部項目、售電公司方案、集團公司實施公司化管理改革方案、昆山葉片糾紛等問題提供書面法律意見。組織對新疆北屯項目、售電公司項目的盡職調查工作,包括提供收集整理相關文件資料、系列合同審查等工作。

   五、已結案件發票收取工作和賬戶解除凍結工作

   針對九個歷史遺留已結案件多年的發票開展收取工作,主要工作方法是聯系法院后由法務部人員親自領取或開具介紹信由當地工作人員協助向當地法院聯系并領取。

   針對應當解除法院凍結的賬戶開展解除凍結賬戶工作,主要工作方法是聯系執行法官,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法律文書,由法務人員陪同法院親自赴銀行解除凍結。目前,應當解除凍結的9個賬戶已全部聯系完畢并完成解除凍結工作。天津賽瑞及中鐵物貿尚未解除凍結。

六、日常常規工作的處理

1.每月根據部門情況匯總和撰寫部門工作總結,并且根據財務部提供的相關數據資料制定部門預算分析,并按月及時向財務部發送。

2.組織集團公司各相關業務部門開展法務培訓工作。 組織律師事務所開展相關法律工作。

3.整理匯總合同審核臺賬和合同審核的電子檔案并及時更新,以便及時查閱和追溯。

4、匯總整理訴訟案件和自辦案件的電子檔案并及時更新,明確案件的進展狀況。

5.配合公司其他各部門做好各項工作,如參加質量部的管理培訓(脫產兩天),定期參加市場部的出保會議每周一次等。

七、工作中的問題

在法務工作日益完善過程中,也發現一些問題,亟須進一步工作,如《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管理制度》的制訂尚未完成 ,又如,新制訂的《法務工作管理辦法》需要監督實施落實到細節,再如合同審查有個別部門未按制度執行并發現有未經法務審核的合同直接對外蓋章的情況 。法務部應當采取措施如聯系管理電腦系統人員討論解決防范相關風險辦法等。再有,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務工作人員的人力資源配置。

篇4

關鍵詞:法律援助;非訴訟;大調解

一、非訴訟法律援助之現狀

非訴訟法律援助是指由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者,為經濟困難或特殊事項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訴訟以外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案件的非訴訟解決在全國多數地區尚處于起步階段,開展程度不一,部分地區已經為此出臺了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更多的地區還處于積極探索的階段。

2011年,平邑縣建立起了以人民調解為中心的“大調解”模式,成立了多部門協調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此背景下,平邑縣法律援助中心開始積極加強和完善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截止2015年,平邑縣法律中心在所完成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以非訴訟形式解決的占到了案件總量的近17%,其中多數為涉及、索要扶養費、追索工資以及婦女權益維護的案件。

平邑縣法律中心對非訴訟法律援助的積極探索取得了很好地成績,其中賀兆彬案、唐娟案以及百貨大樓職工群體訴訟案均受到了極大的社會關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正是這些成功的典型案例,為我們積累了寶貴的經驗,讓我們看到了非訴訟法律援助的開展前景,激發了我們的信心。

二、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越來越多的受到了積極關注。但由于非訴訟法律援助的起步較晚,很多方面還不夠完善,在其規范運作上也存在不少問題。

首先,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本身具有其復雜性。相較于訴訟案件來講,非訴訟援助案件要求最大限度的找到當事雙方的利益切合點,從而實現矛盾的和平解決,這無形中加大了案件處理的難度,需要辦案人員全程介入,傾聽雙方的訴求,這也增加了援助主體的工作量。另外,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進行講求的是靈活、快捷,并非像法院審判一樣完全以法律為準繩,這也就造成了這項工作本身并無一個固定的工作模式,增加了辦案的難度。

其次,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缺乏法律法規的引導和規范。經過多年的發展,特別是在《法律援助條例》實施以后,有關法律援助的規章制度越發的完善,但在與非訴訟法律援助有關的立法上則稍顯落后。我們注意到,在一些地區已經初步制定出了較為完善的關于非訴訟法律援助的相關規章制度,內容囊括了受案范圍、案件辦理、監督檢查、補貼發放等各方面,很好的指導了當地的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還有一些地區以文件的形式單就非訴訟援助的某個方面(比如說補貼發放)作了規定,無論是哪種形式都是為了當前更好的開展工作所需要的。但從長遠來講,制定一個統一的、全國性的非訴訟法律援助規范條例,然后由各地根據自身需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勢在必行。

再次,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在具體實施管理上還不夠完善。嚴格的管理和實施是一切工作的基本,尤其是在當前有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的情況下,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工作的好壞。現如今,對于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一般還是采取與訴訟法律援助一樣的方式,這忽略了其特殊性,顯然是不合時宜的,有很大的弊端。非訴引導是不是應當程序前置?哪些案件需要先行予以調解?對于特殊案件如何加強和處理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如何對辦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補貼以何標準發放?此類問題都亟需通過管理體制的創新予以解決。

最后,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對辦案主體有更高的要求。非訴訟法律援助不僅要求辦案人員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還要求其能善于交際,善于抓住當事雙方的心理,善于分析案情找到案件利益契合點。另外,辦案人員更應敢于擔當,堅持“訴調結合”的工作模式;傾力服務,能調則調;鍥而不舍,堅持將非訴解決的模式貫穿于整個案件辦理的始終。從當前來看,法律援助主體較為復雜,有中心工作人員、社會律師、法律工作者,在業務能力上參差不齊。更主要的是,各有關人員在非訴訟援助上缺乏經驗,從主觀意愿到客觀能力上均有欠缺,這也極大地影響了非訴訟援助工作的開展。

三、提升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之對策

首先,提高認識,培養能力。非訴訟法律援助和訴訟法律援助一樣,都是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要使廣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切的認識到將法律援助案件引入非訴訟解決軌道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極力防止因認識不到位導致的不重視甚至是拒絕非訴處理情形的出現。要加強對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和教育,提高非訴訟法律援助在日常援助工作中的地位,加強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的力度。同時,評估辦案人員的非訴調解能力,提高辦案人員工作能力極為重要,要做好對援助機構人員以及實施援助的相關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提高他們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業務技能。

其次,完善制度,積極引導。隨著法律援助工作的穩步開展,相應的規章制度亦應跟進。為了更好地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應積極健全和完善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法規的形式對非訴訟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辦案程序、監督檢查、補貼發放等作出明確規定。另外,考慮到一些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的特殊性,本著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結合工作中的相關經驗,我們認為有必要明確“特殊案件主動介入制度”,以對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及時發現、積極引導,避免社會矛盾的激化。以我中心所辦理的唐娟案為例,正是援助律師的及時發現、主動介入才使該案最終得到了和平解決,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再次,加強管理,規范運作。多年的實踐證明,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開展離不開有序的管理和實施體制,非訴訟法律援助有其特殊性,要想更好地推進這方面的工作,管理制度的創新極為重要。筆者認為,相較于以訴訟方式開展的法律援助,非訴訟法律援助的管理工作應更多的傾向于事前的審查以及事后的檢查,而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賦予辦案人員更大的自由度,以使他們能夠隨機應變,根據案情選擇合理的解決方式。

最后,責任到位,激發動力。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開展離不開嚴格的紀律和有效的激勵手段,非訴處理模式亦是如此。現實中往往有一些辦案人員因為是非訴訟法律援助而放松對自己的要求,甚至出現一些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情況,對這種行為要堅決制止,嚴肅處理。援助機構要做好監督人的工作,重視受援群眾的意見,及時發現和處置案件辦理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此外,適當的激勵措施也是必要的,考慮到現如今非訴訟援助案件補貼明顯低于訴訟援助的實際,為激發廣大援助主體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應盡快提高非訴訟援助的補貼標準,形成科學高效的補貼發放機制。(作者單位:山東省平邑縣法律援助中心)

參考文獻:

[1] 肖揚主編:《探索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 郭建梅、戴艷玲:《中國法律援助的理論與實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篇5

關鍵詞 人民陪審員 司法改革 大陪審制度

作者簡介:徐澄釗,平陽縣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現狀

(一)陪審制度缺乏立法規范

(二)陪審員選任條件與程序不科學

目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不盡合理,擔任人民陪審員的門檻有些過高。從選任程序來看,主要依靠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選任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不足,有的當事人認為人民陪審員是法院精心挑選和安排的,對人民陪審員能否公正審理案件缺乏信心。“倍增計劃”后,雖然基層群眾比例大大提高,但是增選仍然主要依靠單位推薦,陪審員行業過于集中,高學歷群體和公務員比例較高。同時在選任的程序方面,當前主要是個人自薦和單位推薦,對于陪審員的選拔任用程序也缺乏統一規定及透明度,如未明確陪審員選任程序是通過考試選拔、通過簡歷篩選等,導致實踐中關于陪審員選拔的非議也時有發生。

(三)陪審員管理機制未完善

陪審員參審及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隨機抽選流于形式,部分法院為應對審判力量不足的問題,把人民陪審員分配到業務庭或人民法庭,在庭內搞隨機抽取;有的地方挑選有時間和有熱情的人民陪審員,相對固定、長期駐庭。人民陪審員職權與職責不相匹配,一些人民陪審員不敢也不善于發表意見,“陪而不審”、“審而不議”問題仍未根本解決,人民陪審員促進司法公正的功能沒有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經費保障目前已經有較大改觀,但是一些地方落實還不到位,也沒有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建立相關經費的正常增長機制,這極大影響人民陪審員履職的積極性,也不利于陪審員隊伍的管理和發展。

二、域外陪審制度參考

當今世界人民陪審員制度,主要有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和大陸法系的參審制。陪審團制是由全體陪審員組成的法庭審理案件,就事實問題進行裁判,而具體量刑由專業法官審負責裁判;參審制是由陪審員和專業法官一起組成合議庭行使相同權利、共同審理案件。

(一)陪審團制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陪審團的成員由普通公民組成,候選人數眾多,選任條件寬泛;當事人可在審前詢問陪審員情況,以確保陪審員在參與案件審理過程中保證中立立場;陪審團一般只參與影響較大案件的審理,且主要是刑事案件;陪審團無發問權,且只能對認定事實發表意見,對于法律適用則由法官全權負責。美國的陪審團模式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大陪審團”,它是指決定某一刑事犯罪是否應對某人提起公訴的陪審團,只適用于重大刑事案件。另一種為“小陪審團”,它是指依法選出的一定數量的公眾按特定程序所組成的參加訴訟案件的庭審,并對訴訟案件的事實問題做出裁決的團體。

(二)參審制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陪審員的選任嚴格;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參與庭審,且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可參與意見。陪審團模式與參審模式在選任條件、權力行使、裁判案件范圍上都具有差異。當前我國陪審員制度屬于這種模式。

我國的陪審制度與美國等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度有很大差異。在美國,陪審員的挑選是在審理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而且設置了審前偏見排除程序,當事人可對候選陪審員進行詢問并確定是否具有對自己訴訟不利的情形。陪審團與法官分享審判權,但在庭審中只能坐在專設的席位上傾聽,而不能發問,判決必須經陪審團一致同意或絕多數同意才能生效,并且陪審團一旦對案件事實作出裁決,法官必須遵從,并據此作出判決。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在滿足基本的主體資格要求后,均需經過一系列帶有濃厚行政管理色彩的選任方式,比如單位推薦、法院和政府機關的審查等。審理過程中,人民陪審員既需進行事實認定還需進行法律認定,但實際上人民陪審員行使權力時仍需法官的指導和配合,且人民陪審員的處理意見對案件的終局裁決影響不大。

三、陪審員制度發展路徑選擇

篇6

一、指導思想

通過召開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交流溝通各縣(市、區)政府和市各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過錯情況,研究落實相關責任追究的工作任務,發揮各自的職能優勢,協調動作,形成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整體合力,切實提高政府機關依法行政水平。

二、活動形式及內容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市監察局領導同志主持,市紀委執法監察室具體組織,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和職能處室負責人參加。會上,各成員單位通報各縣(市、區)政府和市各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過錯案件情況;分析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原因;研究行政執法過錯案件中有關責任人的具體追究措施。

三、各成員單位相關職責

1、市監察局:牽頭制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相關制度,組織召開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聯席會議,搞好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協調;開展對全市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監察;對全市范圍內影響較大、后果嚴重的行政執法過錯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政府和市各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督促指導全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2、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度;開展對全市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通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行政執法過錯案件情況,分析過錯責任原因;及時提供完整的行政復議案件卷宗材料;配合市監察局做好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3、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行政訴訟工作中發現的行政執法過錯案件情況,分析過錯責任原因;及時提供完整的行政訴訟案件卷宗材料;配合市監察局做好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4、市人事局:按照人事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將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有關情況記入人事檔案,作為行政執法人員考核獎懲的依據。

四、具體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成員單位的領導要高度重視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明確工作職責,切實加強領導,強化工作責任。要落實專門處室和人員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溝通聯系等具體事項;要建立行政執法過錯行為報告制度,定期向聯席會議報告。

篇7

工作總結是做好各項工作的重要環節。通過工作總結,可以明確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少走彎路,少犯錯誤,提高工作效益。下面就讓小編帶你去看看公司法律顧問年終工作總結范文3篇,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公司法律顧問年終總結1

一、全力防范虛假賠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損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離職員工方忠良,利用職務之便,與修理廠勾結,采用汽車套牌、虛假的發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過訴訟來達到其賺取或騙取保險金的目的。在我們與分公司客戶服務部和杭州營業部的配合下,不僅粉碎了其企圖,而且爭取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其中兩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額就達到14萬余元。通過我們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損失的發生。這兩起案件的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義買得二手車然后套用河南電力公司的號牌,制造單方保險事故,謊稱車輛是方忠良母親顧美珍所有,以原告顧美珍的名義,由方忠良作為人向余杭區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訴訟標的8萬余元。案件發生后,通過永安河南公司協查得知,河南省電力局的車輛不曾到過浙江,而且事故發生時,該車輛停在電力局大院沒有使用。掛真實車牌的車主河南電力局出具了所有權證明,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親是車輛所有權人的事實。我們去過公安、法院,還多次向保監局反應情況,經過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訴訟,放棄了車輛的理賠。

幾個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親的名義就另一輛寶來汽車向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車輛也是在夜深人靜的時候發生的單方事故,交警事故認定書是在事故發生10來天之后補開的。方忠良用一張假的汽車修理發票向法院主張保險賠償近6萬元。該案我公司定損員定損3萬余元,一審由杭州營業部法務人員參與了訴訟。一審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顧美珍的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由本法律顧問擔任訴訟人。起先中院法官認為,既然事故是真實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是沒有道理的。在與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溝通后,我提出了有力偽造假的發票證據,并且把河南電力局的案件作了書面報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經過兩次庭審,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顧美珍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按照本人的請求,將案件進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偵查中。

僅上述兩起事故,經過我們法律顧問的努力,就為公司挽回了經濟損失14萬余元。

二、積極參與理賠案件處理,盡力使公司在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機構都由法務崗參與訴訟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顧問應訴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來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說明。

杭州濱江區的章毛案,章毛開車撞死了人,理賠案件在交強險結案后,受害人親屬反悔,以城鎮標準為訴訟請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濱江區人民法院。起先主審法官認為這個案子中,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城鎮標準理賠,在三次庭審后,經過我們的不懈努力,終于判決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湖州茂興化纖有限公司雷擊案,原告茂興化纖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本案在理賠過程中對于保險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只是賠償金額存在異議。接到委托后,我們分別向浙江省氣象局和湖州氣象局取證,得到證據表明,原告主張的時間沒有發生雷雨天氣。于是我們按照拒賠處理,后來在法官的主持下,該案以明顯有利于我們保險公司的調解方案進行了調解。

紹興凱利達紡織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原告紹興凱利達紡織品有限公司的駕駛員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時未妥善盡到保險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一審按照近40萬判決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二審經過努力,以23萬元賠償金額的方案進行了調解。

公司法律顧問年終總結2

精誠合作又一年,我們作為貴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在過去的一年里,在貴公司領導的科學決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務部全體工作人員的廣泛、努力配合下,并經我們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務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舊的一年過去了,新的一年飄然而至,為總結工作,繼往開來,以更好開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現將過去一年以來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結案件的執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損失。

二0__年的公司的催收貨款的訴訟案件,主要有三個,一是__縣__鎮潘__拖欠貨款案,二是廖__貨運合同糾紛案,另一是廣東省__縣何__等人拖欠貨款案。現三案早已結案并已申請進入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前一案,經我們與__縣人民法院的積極、主動配合,并多次、及時與執行法官溝通,使得執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時退回了我公司的訴訟保全保證金,潘__所欠的貨款也依法執行完畢的園滿結果。后兩案,執行工作很不順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當事人居無定所且現下落不明,我們目前還未掌握他們的行蹤及定所,法院也因我們提供當事人的住所不能而無法開展執行工作,使得后兩案的執行尚未了結。從而無形中導致了公司的眼前損失。在新的一年里,我們將積極主動多方打探上述兩案當事人的蹤跡,催促法院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該項損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要求客戶履行約定義務及指導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務部有序開展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表現如下:

(一)向河南省__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貨款的公司出具律師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貨款的公司及時清償貨款,以使得公司貨款及時回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公司員工人身權利,應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見書。

20__年10月份,前公司員工孫__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脅我公司主要領導李__并進行敲詐勒索錢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時,我們深感事情的嚴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聯系,及時同公司領導研究孫平的行為性質及其法律后果。

通過研究分析,我們認為孫__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確表示:孫__的行為性質嚴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其已涉嫌犯罪。為制止不法行為發生,保障李__人身安全,我們建議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由公安司法機關介入偵查,以追究孫__的刑事責任。為此,連續兩次向公司出具了兩份關于孫__涉嫌敲詐勒索罪的法律意見書,以更好地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律顧問年終總結3

我們作為貴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在過去的一年時間里,在貴公司領導的重視以及公司法制及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經過我們的共同努力,較好地完成了在這期間發生的訴訟案件及非訴訟法律事務。為總結經驗,發揚長處,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將到來的新的法律事務,現將過去一年時間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全力重點作好公司債權案件訴訟及已結案件的執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損失。

首先,2010公司法律顧問會同公司法務部門,對公司存在的債權、債務在2009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礎上對所有案件進行了進一步深入。

對所有公司應收賬款進行分類,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催收工作。

1、對于證據比較充分拖欠時間比較長的案件的直接起訴進行訴訟。

2、對于有償還意愿并表示繼續償還的在可控范圍內的案件由專人進行負責。

3、對于欠款時間長尋找相對人有難度的交給公司新設立的清欠辦進行處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師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見書,要求客戶履行約定義務。

5、由公司領導層對負責催收工作的專人進行督導。

其次,公司法律顧問及法務部積極處理執行、訴訟案件 件。2010年主要處理工作及案件如下:

A:四川省巴中華西、達龍地產案件,

1:滄州中院 協助執行

2:最高院的裁定下發,

3 :河北高院的開庭。

4:配合北京取證

5:河北高院艱苦判決

6;河北高院的判決修改 最終使本案塵埃落定。 此案擇機申請執行

B:山東海德路橋、淄博果里案件的工作,

1 滄州申請執行工作

2: 溝通工作(審理法官法官多次)

3:河北省高院的申訴工作多次(石家莊)

4:撤銷執行后的取證工作 。明年重點申訴

C:德州天元集團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案件的重審工作,

1:歷經任丘開庭、

2:滄州法院證據的重新調取。

3:滄州開庭

4:滄州質證等工作

5:現已終審。 本案明年重點申訴

D:四川力量案件,

1:證據整理 收集

2:整理案卷及查詢檔案

3:配合相關材料提交工作

4:北京執行中建8局工作

5:多次北京中建8局執行

6 : 北京執行工作完成。 本案明年重點 執行。

二:姜鑫案件的工作

1:大興建筑總公司催款

2:對姜鑫本人的多次催款 。已經完畢

三:吳中華案件

1:判決生效

2:配合任丘法院滄州、泊頭 執行

3: 催款人員積極催討。

四:天津正天建筑公司公司案件

1 : 委托天津市法院執行

2 轉回北京執行 現已經中止執行。

五:赤峰中城案件;

1 大興法院執行工作(多次配合溝通)

2;唐山查詢發現證據。

3;現已經裁定施工方不許支付 。

六:安徽肥西案件 ,通過工作已經收款。

七:沈陽冠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經訴訟,并以開庭 現沒有結果。

八:福建省杭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經訴訟 ,歷經開庭 查封 保全 現已經調解結案。

九:沈陽興大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 歷經開庭 ,查封 , 現已經調解結案。

十:大連市金州區橋梁工程有限公司 歷經開庭 查封 現已經調解結案。

十一:北京京秦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歷經開庭 查封 現已經調解結案。

十二: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 歷經 因為主體問題現已經撤訴。

十三: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 歷經多次開庭 查封保全 現已經調解結案。

十四: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歷經多次開庭 查封保全 現已經調解結案。

七、進一步深入公司各個方面,協助規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產經營,繼續出謀劃策。

公司的經營、管理,特別是總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依法對其進行規范,使其科學、有序進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個大公司,且日益發展壯大,為此,對我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規范就顯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們積極、主動同公司法律事務部聯系,及時調整、修改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并進行細化,使公司、員工的行為盡量做到規范化。

同時,針對個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進行重點調整和修改,比如,在債權、債務制度管理方面,我們與法務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2010年制定的《北京市新發京建債權、債務管理辦法》,規范了新訂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債權、債務預警機制,細致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務部債權、債務催要中的職責;新發京建合同經辦人在債權、債務催要中職責;新發京建會計部門在債權、債務催要中職責;新發京建債權、債務催收中總經理職責等。

協助公司人力資源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在過去的一年里我公司進行人力資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顧問及法務部充分利用自身法律法規熟悉的優勢積極參與其中,建言、建策為公司人力資源改革的成功進行作出了自己貢獻,也得到了公司同仁的.好評。

公司法律顧問和法務部制定了《合同會簽管理辦法》,對公司制度建設作出了貢獻。

公司法律顧問繼續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參加公司例會對公司運營情況及公司各個職能部門有了更深層次的了解和溝通。

進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顧問與各個職能部門及沈陽分公司、任丘分公司、武漢分公司的領導建立了良好的工作關系并且在今年進一步加深。直接致電各分公司領導處理公司涉法問題,省去中間環節,及時、迅速的解決有出現的問題,為各個分公司業務正常進行保駕護航。

法律顧問及法務部全力協助公司各種工作,盡職盡責,配合做好危機處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議,避免公司遭受損失。

在公司業務擴張、快速發展階段,公司投資香河工業園區工作中的建議通過細致考察、精心計算成本,詢問協商工作流程,對對接環節等工作中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為公司發展保駕護航,避免失誤。

八、舉辦講座,對公司員工進行業務知識的培訓。

在過去的一年中,公司法律顧問及法務部舉辦了預防職工職務犯罪、合同簽訂管理法律培訓講座,提高了廣大職工對職務犯罪的認識,對員工自身素質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們一年以來的顧問工作總結,回顧過去的一年,我們欣喜看到,公司的業務飛速發展,公司的運行有序規范,訴訟事務明顯減少。這在客觀上,與我們顧問律師及法務部的努力工作是分不開的。以上是我公司在法律、授權經營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根據當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我們明年的工作重點是:

(1)緊緊圍繞債務清欠這個工作重點加大訴訟案件處理的力度。對本處參與訴訟的案件,一是積極做好取證、上訴、申訴工作,加強對公、檢、法等部門的公關,爭取早日結案,盡量避免訟事纏身。

(2)根據授權范圍,加強對下級公司訴訟案件的指導和援助。凡公司上訴到省高院的案件,我們將積極提供援助,進行案情分析、取證、公關等工作。

篇8

*年,全市兩級法院在市委的正確領導、在市人大和上級法院的有力監督指導下,緊扣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及市委的重大戰略部署,以“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為指針,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實踐“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為我市的科學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9314件,同比下降0.5%,審結8731件,結案率為93.7%。市中院在進一步加強對下級法院監督指導,保證審判工作方向的同時,認真做好大案要案的審判和執行工作,共審(執)結各類案件962件。

(一)依法懲處各類刑事犯罪,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全市兩級法院始終把全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作為法院的主要工作,進一步強化打擊職能,全年共依法審結一審刑事案件824件,同比下降了4.2%。判處犯罪分子1206人。同時兩級法院積極參與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共審結各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刑事案件10件,判處經濟犯罪分子18人。判處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36件49人,密切配合了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

(二)依法調節民事和行政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去年以來,全市法院充分發揮調節職能作用,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依法調節民事糾紛,為促進社會進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全年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5487件,同比上升了0.8%,訴訟標的總額約18億元。

圍繞民主政治建設推進行政訴訟。全年共審結一、二審行政案件118件,審結涉及城市規劃、拆遷、計生等與社會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機關非訴申請執行案件149件。切實維護了行政執法權威,確保了行政決策的依法落實,為營造良好的干群關系與官民和諧相處的社會環境起到了促進作用。

(三)大力推進執行工作,努力維護法律權威。全市法院認真開展了以完善工作機制、規范執行行為為重點的“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以“司法為民”為重點,不斷健全完善統一管理、統一協調、高效運行的執行工作新機制,使執行工作保持了良好的發展態勢。全年共執結訴訟案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案件以及仲裁裁決案件1578件,執行率為97.4%,執行標的金額2億多元。

(四)依法加強申訴審查、再審立案和聯動接訪工作,切實維護訴訟群眾的合法權益。全市法院站在為黨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務的高度,繼續把工作擺上重要位置,進一步健全機構,完善聯合接訪機制,確保了渠道暢通,提高了工作水平,使問題得到了進一步緩解,切實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全年共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271件660(人)次,其中市中院院長接待34件351人次。全年共受理審判監督案件30件,審結15件,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申訴權利,促進了審判質量的提高。

二、關于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

*年,全市兩級法院認真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要求,緊緊圍繞“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以制度完善創新為動力,全面推進制度建設,大力加強隊伍建設,有力地確保了審判工作高效公正運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度。

(一)深化司法改革,踐行司法為民。一年來,全市法院把司法為民理念、法治理念貫穿到審判工作和管理工作之中,繼續深化司法改革,不斷完善各項利民、便民、為民措施,力求人民滿意。一是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規范流程管理。二是注重訴訟調解工作,用“和諧”方式主動為群眾排憂解紛。全市法院去年審結的各類一審民事糾紛案件中,調解撤訴率為50.4%。三是加強執行工作改革,增強法律威懾力。一年來,市中院以執行公正為核心,以公開、高效、廉潔為目標,進一步推行以執行裁決權、執行實施權、執行監督權相分離的工作機制。四是繼續依法給予司法救助,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依法準予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確保了當事人能夠打得起官司。據統計,全年依法對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的案件78件,金額達30萬元。審判、執行制度的創新和完善,有力地促進了工作的公正與效率。去年市中院依法公開審判率達100%,民事案件當庭宣判率達80%。全市法院案件的上訴率為11%,改判發還率為3.2%。

(二)加強司法行政管理,建立長效機制。去年以來,我們采取各種措施,使法官管理和行政管理更加科學化、規范化,司法管理的長效機制業已形成。一是完善人事管理,構建優勝劣汰的用人機制。二是強化內部監管,促進公正高效司法。

(三)扎實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提高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全市法院按照中央及省市委的部署、要求,在繼續深化“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同時,扎實有效地開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通過教育活動的開展,隊伍展現了新的思想風貌,廣大干警見賢思齊,學有榜樣,趕有目標。

(四)強化業務素質,提高司法水平。去年以來,我們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將法官的業務教育置于公正與效率的前提和基礎地位常抓不懈,努力提高廣大法官的業務水平和履行職責的能力。一是進行全方位業務培訓,多渠道提高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二是充分利用本院的人才資源,先后舉辦了全市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研討會、民事司法解釋培訓班、行政實務培訓班以及組織庭審觀摩、裁判文書評比等活動。三是在抓好崗位培訓的同時,千方百計繼續鼓勵支持干警學習深造。

(五)狠抓廉政建設,確保司法公正。為了防止司法腐敗,我們根據審判業務特點,圍繞立案、審判、監督和執行四個環節,結合各項教育活動認真檢查工作中的問題,以反面典型為警示,深刻吸取教訓,進一步狠抓廉政教育和廉政建設,努力提高廣大法官的廉潔自律意識。

三、關于*年工作安排

2*年,全市法院將繼續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目標,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工作方針,深入踐行“和諧司法”理念,充分發揮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努力開創審判、執行工作新局面,為構建平安大同、和諧大同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突出審判工作重點,努力發揮司法職能。一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要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使命,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特別是全力以赴搞好“打黑除惡”斗爭,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對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嚴懲,切實有效地增強群眾的安全感。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各種犯罪,對于非法采礦、破壞資源犯罪、瀆職犯罪和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犯罪,都要堅決依法嚴厲懲處。要把依法懲罰犯罪與依法保障人權結合起來,處理好嚴格依法辦案與追求最佳社會效果的關系。同時,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進一步加強司法宣傳和法制教育,促進社會穩定。二是依法調節經濟關系,確保當事人訴權依法得到有效保障,確保當事人獲得公正裁判,確保有利于社會和諧的行為得到司法裁判認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支持國有企業改制,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基本經濟制度完善。要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加大司法審查力度,依法審理好行政許可案件,有效化解行政紛爭。三是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要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高度重視涉及“三農”問題的各類訴訟案件,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及時審理拖欠城市工人、進城務工人員工資而引起的糾紛案件,切實保障勞動群眾合法權益。四是強化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完善執行案件裁決權、實施權、監督權三分離的制約機制,規范執行行為。運用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執行信息全程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努力提高執結率,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落實司法為民要求,努力營造良好的訴訟環境。一是積極建立司法便民工作機制,加強立案和接待等便民訴訟場所的建設,免費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南,告知訴訟風險。進一步加大對經濟困難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工作力度。特別是認真執行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堅決糾正損害當事人利益的亂收費問題。二是完善涉訴工作機制,暢通當事人申訴渠道,增加申訴復查透明度,為人民群眾申訴和申請再審提供平等、公開、高效的程序保障。三是繼續發揚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繼續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加強司法調解工作,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篇9

一、民事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之特點

2008年市檢察院與市司局會簽的民事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建議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19種情形。這19種情形既包括新民訴法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又包含符合提出檢察建議條件的4種情形。同時,對申訴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規定了兜底條款。

第二,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告知當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8種情形。并對農民工等困難群眾因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申訴,作出了法律援助機構無需審查經濟狀況的規定。

第三,明確了檢察機關辦理法律援助申訴案件和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具體程序、流程和期限。

第四,規范了檢察機關辦理法律援助申訴案件和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案件的4種法律文書和援助文書樣式。

在實施該協作機制工作中,市檢察院和市司法局根據《重慶市統籌城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改革試點方案》的有關要求和內容,及時擴大協作機制適用的范圍和對象,將農民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假冒偽劣產品危害農業生產、醫療交通事故、農民工人身權利糾紛等申訴案件納入雙方協作范圍,進一步豐富了《協作意見》的內涵。同時,各級檢察機關與司法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聯絡員制度、協作案件登記制度及協助銜接機制等制度,具體保障協作機制的貫徹實施。

二、民行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的完善

完善民行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必須對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困難和問題,進行歸納疏理,從協作程序、協作方式、協作效果、協作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綜合施策。

(一)進一步擴大協作機制援助的范圍

法律援助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貧困者能有效、平等地接近司法、參與審判,實現司法公正。因而在確定法律援助范圍時應盡可能擴大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圍,使貧困者的訴訟權利得以實現,我國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圍較為健全,基本體現了“扶貧助弱,維護穩定”的法律援助功能,但在民事及行政訴訟領域卻存在范圍狹小的問題,應予擴大。實踐中處于事實關系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卻是最容易被侵犯,而其維權也是最艱難的,將此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顯然背離了法律援助扶貧助弱的立法目的。因此建議對勞動爭議案件不再限制案件范圍,只要經濟困難的勞動者申請的勞動爭議法律援助案件都應予法律援助。此外,征地拆遷補償糾紛,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損害賠償糾紛及工傷、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事項也應納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圍,以真正體現法律援助“窮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的服務承諾。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給付等八類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前所言,這些行政行為都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特別是對公民的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更是與公民的人身權益密切不可分。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律援助立法中,應增加規定,將“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益的”行政訴訟案件納入法律援助案件范圍。

(二)應更加重視對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

特殊群體與弱勢群眾在外延上存在重合,在司法協作實踐中強調更加注重對其的法律援助或幫助,是因為經濟、文化、生理、社會地位待因素的制約,這些特殊群體在合法權益受侵害時,缺乏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因而需要諸如協作機制等制度的特別關注。如婦女和殘疾人群。婦女由于其生理上的差異,在體力、就業、社會生活等方面的能力與男性相比,都存在相當的差距,殘疾人群體包括肢體殘疾(含聾啞人)和智殘人群體,殘疾人由于其身體或大腦上的缺陷,顯然在社會生活中相對于生理健全的正常人來講處于絕對弱勢的地位。當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農民工等弱勢群體也應當予以重視。

(三)運用多種方式,提高協作機制的質效

一要堅持積極運用支持方式幫助弱勢群體維權。對于欠薪、工傷等案件,凡符合支持條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及時給予支持;對于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視情況向人民法院建議先予執行。二要堅持快速辦案機制。全市檢察機關要以“快速反應、專人負責、優先辦理、務求實效”為工作原則,對于弱勢群體追討欠薪、人身損害賠償的申訴案件優先辦理,優先研究,對于符合抗訴條件的,盡快制作文書提請或提出抗訴,從而保證民工維權申訴案件在檢察環節從快辦理。三要堅持幫助申請法律援助。檢察機關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中,對需要法律援助的,在告知申訴人有關訴訟權利的同時,主動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并幫助其聯系法律援助中心盡快辦理。

篇10

關鍵詞:風險社會;環境;公益訴訟

中圖分類號:DF7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7-0148-03

一、風險社會背景下的環境危機

工業革命與現代科技深刻改變了人類的生活秩序與方式,提供了傳統社會無法想象的物質便利,也創造出眾多新生危險源,導致技術風險的日益擴散。貝克以反思現代化為視角,按照風險分配、個體化法則、科學和政治的衰微這樣的思路展開其風險社會的理論。貝克認為,人類面臨著威脅其生存的由社會所制造的風險;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增強,未來的不確定性與全球化趨勢結合在一起;社會的中心將是現代化所帶來的風險與后果;在風險社會里,個體感知、家庭生活、社會角色、民族認同以及民主政治等都被風險化了,一切個體存在的方式就是風險生存;在風險社會里,兩種不同的分配邏輯,即當代的風險分配邏輯和傳統的物品分配邏輯共同運行并交織在一起[1]。貝克認為,風險社會是指在高科技發展推動下的工業社會,某些局部的或突發性的事件卻往往引起或導致整體性的社會災難[2]。

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相比,中國在進入現代化的過程中,面臨著三重風險:一是由農業生產方式帶來的傳統風險和由新技術應用帶來的技術風險;二是全球化的風險,全球化不僅大大增加了風險的來源,也放大了風險的影響和潛在后果;三是伴隨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而來的改革風險。環境危機是風險社會來臨的最直觀信號,我們正在承受著空前龐大的人口壓力和前所未有的生態環境問題,面臨著自有史以來最嚴峻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雙重挑戰。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域外考察

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后期,我國的環境糾紛一直保持在每年10萬件左右。但是自1998年以后,環境糾紛數量呈現急劇上升趨勢,在短短6年多的時間里增加了約4倍,2003年突破了50萬件[3]。所以,及時有效地解決此類矛盾,才能將經濟發展與保障公民權利和諧統一,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公益訴訟相對于保護私人權益的私益訴訟而言,是指一定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訟,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作為對民眾權利的一種司法救濟途徑,公益訴訟制度強調對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制止來自社會強勢群體的歧視、壓迫以及政府、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公益訴訟最早可追溯至古羅馬時期,是與私益訴訟相對的概念。在當時,公益訴訟是指對危害社會公益訴訟的行為,所有市民都有權提出訴訟;私益訴訟是對于危害私人利益的行為,由特定的人提出的訴訟。無論是基于對公共利益的訴訟,還是對私人利益的訴訟,法律都將司法救濟權賦予了普通市民,使民眾擁有權,許多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被并得到制止[4] 。

公益訴訟在國外的立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得到了較好的發展和完善。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英美法系模式,這種模式主要依靠判例的形式形成和發展公益訴訟機制,并以適當的法律規定加以健全和完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要求所有的聯邦機關在對“一切對人類環境有影響的聯邦行動”中應充分考慮環境利益。聯邦機關的此類行動均受到司法審查,如果違反了該法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公民或社會團體可以依此為由請求司法審查[5]。另一種是大陸法系訴訟模式,主要存在于行政訴訟領域。大陸法系國家針對行政機關濫用權力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采取民眾訴訟或客觀訴訟的公益訴訟模式,其出發點在于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法國的越權之訴只要申訴人認為某種利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就可以提起,并不要求是申訴人是為了個人利益。德國亦通過立法規定公民尋求訴訟救濟的利益范圍,也由“法定權利”向事實上的利益延伸。綜上所述,公益訴訟在國外已發展成為比較成熟和健全的法律制度。

從上述相關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國外的環境公益訴訟主要有以下特點:其一,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比較廣泛,不僅包括受到環境污染的公民個人,還包括沒有利害關系的公民,也包括一些社會團體和政府機關,尤其是在美國,原告資格甚至不一定是人。其二,在環境公益訴訟中,被告的范圍也比較廣泛,包括排污的企業、環保局局長和其他與環境污染有關的機構等。其三,有一定的濫訴限制,比如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之前有前置程序等。其四,規定了一定的公益訴訟激勵機制和訴訟費減免辦法,可以促使公民、社會團體放心提訟,以免后顧之憂[6] 。

三、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現狀

(一)公民沒有被賦予環境權

環境權是一種新型權利,是指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環境,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環境權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基礎,在我國《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特別法也沒有直接具體規定這項法定權利,僅在《環境保護法》中有體現環境權的意思,但缺乏具體可操作的條款予以明確,公民在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時,無法直接以環境權受損尋求司法救濟。這就導致環境公益受到污染或破壞時,由于實體法上沒有環境權的規定,公民或組織便無法行使行政訴訟權[7]。

(二)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過于狹窄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這意味著原告必須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利害關系”是指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8] ,“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意味著原告必須是被侵害的實體性權利的享有者,且這種權利必須被原告“專屬性”或“排他性”地享有[9]。而許多環境因素,如清潔的大氣、潔凈的水在傳統民法意義上屬于“共用”或“公有”的“財產”,河流屬于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專屬享用權。因此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不能對導致污染和破壞公共環境的非處罰性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這種立法狀況對保護公共環境及公民合法的環境權益是不利的。此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看出,民事訴訟對公益訴訟主體范圍也持限制態度。

(三)環境行政行為司法審查范圍不全面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種把抽象性行政行為完全排除在司法審查范圍之外的立法規定已經難以滿足WTO的司法審查規則和我國依法治國的需要,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只能對行政機關危害環境公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訟,抽象行政行為與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被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10]。但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由于過分重視經濟發展而忽略環境保護,制定一些危害環境的開發規劃、政策、規章等,這些抽象行政行為針對不特定對象,適用面廣,對環境的危害更大,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應將此種案件納入受案范圍。

(四)訴訟費和律師費的減免缺乏規定

2007年國務院的《訴訟費交納辦法》第45條和第46條規定了訴訟費的減免情況,但是這兩條卻沒有把公益性的行政訴訟案件明確納入其中。另外,《訴訟費交納辦法》和其他現行立法缺乏對環境公益訴訟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明確規定,沒有規定律師費的收費標準問題,這對大額索賠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來說,對提高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來說,都是消極的。

四、風險社會背景下構建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設想

(一)立法上確立環境權

環境權是公民基于環境資源的利用而取得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的權利。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其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環境權的主體包括當代人和后代人。第二,環境權的對象是人類環境,包括天然環境和人為環境要素。第三,環境權的實施方式具有多樣性,包括對環境資源的使用、主張國家對環境的保護、請求司法保護、參與環境管理等。第四,環境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19世紀60年代,美國密執安大學的薩克斯教授提出了一種新觀點――“公共信托理論”。薩克斯認為,水、空氣、土地等與人類密切相關的環境要素是全體國民的共同財產,國民為了管理他們的共有財產可委托政府管理,政府應當為全體國民包括子孫后代管理好這個財產,未經委托人許可,政府不得自行處理這些財產。薩克斯教授的這種觀點受到了各國的普遍贊同和支持,由于環境具有“整體性”、“共有性”以及環境侵害行為的“公害性”,決定了侵權行為人只要侵犯了某一個公民的環境權,就意味著他對“群體”環境權的侵害和對一定社會利益的侵犯。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環境權是社會性權利,公眾在環境保護事務中有獲得信息、參與決策和訴諸司法的權利。我國目前司法體制中沒有相應的完整法律進行恰當的救濟機制,現存的三種訴訟制度中(主要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關系到環境權訴訟的規定存在不足,導致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審判盲區的形成,對侵犯環境公益的行為束手無策,使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根據“環境公共信托論”,環境資源乃全體公民的共享資源和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對其任意支配、占有和損害。所以,我國應該在憲法和環境保護法中明文確立環境權,明確環境權的含義以及對環境權的內容、主體范圍等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以期使公民的環境權落到實處。

(二)擴大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

在修改《行政訴訟法》時,改變只有“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才能作為原告”的對原告資格的限制。該規定中的合法權益指的是原告自身的合法權益,但環境具有整體性,屬于社會成員共同所有的利益,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維護的是環境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只要實施了環境侵權行為,破壞了環境公益,因為這種環境公益不是屬于某一具體人的權利,它與每個公民的利益相關,所以每一個人都可以成為環境利益的維護者而無論其是否與環境侵權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所以,要把訴權賦予每一個公民,擴大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取消對原告條件的限制,把原告擴大到所有社會成員,環境公益將獲得充分保護。在具體操作中,可以實行由公眾或檢察機構提訟的雙軌制,公眾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也可以對比較復雜,專業性強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申請檢察機關。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規則將會隨著訴訟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有助于實體環境權的生成與完善[11]。

(三)擴大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把行政訴訟的范圍僅僅界定為具體行政行為,把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由于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有時會出現忽略環保,制定一些危害環境的開發計劃、政策和規章等情況,這些抽象行政行為針對不特定對象,適用面廣,對環境的危害更大。因此,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應當把受案范圍擴大到抽象行政行為,把抽象行政行為損害環境公益劃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行政訴訟法修改和完善時應考慮的內容。

(四)建立合理的公益訴訟費用承擔機制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人并不僅僅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是公眾共同生活生存的環境。因此,受益人不僅僅是人,而且涉及到大多數人甚至整個社會的利益。所以不能因為訴訟費用的負擔而打擊了公眾維護環境公益的熱情。因此,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設計既要防止濫訴,又要在立法上避免公眾由于訴訟費用的昂貴而望而卻步。訴訟都有風險,這一風險都由原告來承擔也不合理,對原告可以采取減少訴訟費用負擔的做法。可以考慮訴訟費用以及由此帶來的風險由多數人或整個社會來共同負擔,從而減輕原告進行行政公益訴訟所帶來的損失,并且鼓勵公眾運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來維護個人及公眾的環境利益。訴訟費用一般由原告先行預付,但環境公益案件一般涉及面較大,訴訟費較為可觀,一般個人或公眾難以承受,不能因訴訟費用而將原告推之法院門外。所以,適當減輕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費用或風險,考慮由社會共同分擔等方法減輕原告的訴訟費用壓力[12]。

參考文獻:

[1] 趙書鴻.風險社會的刑法保護[J].人民檢察,2008,(1).

[2] 司睿.風險社會及安全建構[J].甘肅理論學刊,2006,(3).

[3] 齊樹潔.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擴張[J].法學論壇,2007,(3).

[4] 林麗.關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學,2007,(8).

[5] 張明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芻議[J].法學論壇,2002,(6).

[6] 陳雄根.公民環境權與接近正義――以環境公益訴訟為視角[J].求索,2007,(9).

[7] 蔡守秋.環境權初探[J].中國社會科學,1982,(3).

[8] 林莉紅.行政訴訟法概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88.

[9] 金瑞林.環境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204.

[10] 唐民皓.WTO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