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10-09 17: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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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金華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及省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本市其他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組織銷毀、處置沒收的煙花爆竹和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第五條 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實行區域責任制。區域責任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責任區域內的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巡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場予以制止,并向公安部門舉報。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學校和其他組織,應積極開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市區二環線范圍內(東至二環東路、西至二環西路、南至二環南路、北至二環北路)、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金華山旅游經濟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本市其他縣(市)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需對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進行調整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燃放煙花爆竹:

(一)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及其周邊范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周邊范圍;

(四)軍事設施保護區;

(五)森林防火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機構;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八)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商品交易市場、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十)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宜燃放區域。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燃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禁燃區域外,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者《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網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布設,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后確定。

第十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確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并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不得銷售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應當組織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等有關單位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在警示標志上載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點和時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在禁燃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的,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向人群、車輛、樹木、公共綠化地等處拋擲燃放;

(二)妨礙行人、車輛、船舶的安全通行;

(三)采用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監督業主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公約,對于管理區域或者責任范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并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提供宴席服務活動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提前向宴席舉辦方書面告知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提供宴席服務活動的經營者對在其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禁燃區域內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或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銷售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銷售行為,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對經營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出許可地點范圍在禁燃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銷售經營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在禁燃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燃放本行政區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燃放,可以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組織銷毀沒收的煙花爆竹和被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的,應選擇遠離城區的合理地點進行集中銷毀。如銷毀行動可能對周圍群眾造成影響的,應提前進行公告,避免產生不良影響。

鼓勵相關企業探索煙花爆竹無害化銷毀技術。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燃放煙花爆竹不良檔案,記載單位或者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情況。不良檔案記載的信息由相關部門納入社會征信體系。

第二十條 對違法銷售、燃放、運輸、存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勸阻,并向公安部門舉報。

公安部門在接到舉報后,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及時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的及時移交有權部門處理。

公安部門對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經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環保、市場監管、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本市市區指本市婺城區、金東區行政區域范圍。

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指沙畈、金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安地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九峰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的原因20xx年12月24日下午,德州市德城區黃河涯鎮發生一起煙花爆竹爆炸事件,目前造成5人死亡,事故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

20xx年12月24日13時許,河北唐山豐潤區白官屯鎮燕子河村發生爆竹爆炸。當地公安部門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系由個人非法私存煙花爆竹爆炸所致,已造成2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全力偵破之中。發生爆炸的農戶房屋已成廢墟,其周邊10多戶人家的房屋一片狼藉,玻璃被震碎,門窗已經變形。

20xx年1月28日,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通報了20xx年除夕至初一(1月27日19時至1月28日5時)全國城市空氣質量狀況。

篇2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為指導,樹立“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強化安全監督,按照“統一領導、部門監管、文明燃放”的原則,完善長效機制,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全縣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措施得到落實,燃放活動得到規范,非法燃放的行為得到查處,煙花爆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范圍

(一)限定燃放區域??h城遞鋪城區東至城東路、南至繞城南線、西至滸溪、北至古鄣路(上述限放區域以路為界的,包括道路外側的住宅小區)。

(二)限定燃放時間。上述區域除每年的春節期間,根據縣人民政府通告允許燃放外,其余時間一律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場所。禁止在全縣的黨政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療養院、幼兒園、學校、敬老院、輸變電安全保護區、商品交易場所、公園、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交通主干道、車站、碼頭、樓房陽臺燃放;嚴禁在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工廠、倉庫、加油站、液化氣站周邊100米以內及電力、通訊線路附近燃放。

四、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縣政府成立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詳見附件),具體負責全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與協調,各部門職責如下:

縣紀委(監察局):教育縣級機關各部門全體工作人員帶頭執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各項規定,對國家公職人員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給予教育,如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紀律處分;監督各職能部門認真履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職責,追究職能部門在管理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過程中的失職行為。

縣委宣傳部:負責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縣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相關規定的宣傳工作,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燃放、規范經營知識的宣傳教育;負責利用廣播、電視和報紙等媒體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燃放、規范經營知識的宣傳教育。

縣城管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限放工作;組織實施限放前部分宣傳工作;負責清理清除城區內煙花爆竹殘留物,保持城區環境整潔。

縣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許可的審批工作;負責查處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地點燃放的違法行為;負責受理違法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群眾舉報;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品種、數量、運輸路線及有效期限;負責審批許可焰火晚會,制定和部署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查處攜帶、燃放不符合規格和品種煙花爆竹的行為,組織銷毀罰沒的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查處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各種案件;積極配合有關職能部門查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縣規劃與建設局:負責管理指導物業管理單位做好居民小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醒、勸告小區居民不得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不聽勸告的非法燃放行為。

縣安監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審查煙花爆竹銷售、儲存場所安全條件,發放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監督檢查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點遵守相關銷售規定,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行為。

縣民政局:負責殯葬禮儀電子炮的管理,在限制燃放區域內將電子炮等同于煙花爆竹管理。

縣工商局:負責市場流通領域煙花爆竹的質量抽查和監督檢查,并通報質量抽查情況,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縣環保局:負責在必要時進行燃放煙花爆竹、電子禮炮噪音污染環境保護和檢測工作。

縣教育局:負責將限制燃放、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內容納入學校安全教育課程,組織學生開展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

縣衛生局:負責做好煙花爆竹有關事故和突發事件傷員救治工作。

縣旅委:負責對城區賓館、酒店煙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宣傳指導工作,落實酒店在接待宴席預訂時的告知、勸告義務和對不聽勸告堅持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檢舉義務,并把賓館、酒店煙花爆竹燃放工作作為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加以考評。

縣機關黨工委:負責對縣級機關黨員干部的宣傳教育工作,對違反縣人民政府規定的黨員干部給予黨紀處分。

昌碩街道、開發區(遞鋪鎮):分別負責本轄區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宣傳管理工作;指導社區、物業部門開展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工作。

五、組織實施

(一)準備階段。月日開始至月底,開展先期調研工作,起草工作方案和政府通告,成立領導小組。

(二)宣傳階段。月日至月底。圍繞工作方案和通告,開展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的宣傳活動,教育群眾自覺遵守縣人民政府有關煙花爆竹禁放區域、禁放時段的各種規定。

(三)整治執法階段。月日起。一是繼續加大宣傳力度,廣泛開展宣傳;二是開展集中整治,由各職能部門依法充分履行各自法定職責,查處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六、有關要求

(一)加大宣傳力度。縣人民政府通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印制各種宣傳資料,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廣泛宣傳煙花爆竹禁放、限放的區域、時間以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以一封公開信的形式對廣大干部群眾進行勸告式宣傳,通過宣傳教育,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識和遵章守法的自覺性。

(二)認真履行職責。城管、公安、安監和工商等單位,要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以及縣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相關規定,開展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順利實施。

篇3

一、中心城區各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應對其使用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設備進行改善或整治,確保環境噪聲排放達標。商業經營活動或工業生產中使用的設施設備,噪聲排放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一律停止使用。家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和使用時間,禁止環境噪聲排放超標。

二、中心城區居民集中區和學校附近的餐飲業、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機械修理、建材和金屬加工業等,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場所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凡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一律停止營業。

三、中心城區商業經營或營業性宣傳活動,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音響設備或采取其他產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嚴格控制中心城區露天娛樂、集會和慶典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群體性活動,禁止使用音響器材或采取其他方式發出高噪聲。

四、中心城區各建筑工地或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環境噪聲防治措施,嚴格控制環境噪聲。

五、嚴格控制機動車噪聲污染,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遵守市區禁鳴喇叭規定,嚴禁機動車輛夜間在居民集中區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運輸裝卸作業。

六、高考、中考期間,禁止一切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和建筑室內裝飾裝修作業。中心城區居民集中區和各考場(點)200米范圍內,嚴禁擊鼓(鑼)、建筑施工、建筑室內裝飾裝修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因搶修搶險作業、生產工藝要求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證明有特殊需要必須夜間連續作業的除外。

篇4

一、大力宣傳,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通過張貼宣傳標語、出版宣傳板報、發放宣傳材料、以會代訓等形式,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等,全面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防范意識,增強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工作會議,認真研究我鎮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和預防措施,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安全大檢查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切實加強領導,把各項安全生產措施落到實處。

二、嚴密部署,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進一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度,明確各級各部門工作職責,與各村、各單位、各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實行領導干部包村、包企業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狠抓責任制的落實,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不留死角,落實到企業,落實到個人,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的實現。

三、突出重點,積極抓好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在“安全生產月”活動期間,鎮企管站、派出所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對轄區內重點部位、重點企業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對整治熱點問題,事故隱患大的問題,通過開展專項整治,落實整改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㈠企業安全生產方面:

一是抓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堅決制止以包代管現象;二是加大消防檢查力度,完善配備消防設施,提高防御火災能力;三是繼續清理“三合一”廠房,堅決取締無證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四是加大壓力器、起重設備、易燃易爆、放射性設備等特殊的設施安全監督,嚴格按照安全要求進行檢測;五是抓好民爆器材及煙花爆竹管理,重點抓好小水電開發、XX公路和農村路網建設民爆物品的管理,已同開發業主簽訂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同時派出所、企管站等部門人員不定期到工地進行檢查,防止民爆物品非法流入社會;六是鍋爐壓力容器方面重點對膠合板廠、罐頭廠等鍋爐使用單位、企業進行檢查,對不合格鍋爐、土鍋爐堅決予以取締,消除安全隱患。

㈡XX水上交通運輸和梅花湖庫區防汛方面:

為進一步規范水上運輸秩序,確保XX水上運輸和旅游安全,在實施《XX水上安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①規范水上運輸秩序,加強市場監管:對XX內的渡船及生產用船進行造冊登記,全面掌握轄區內船舶的狀況,全面落實XX水域(包括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三長”責任和四級安全管理制度,我鎮已在年初簽訂了《鄉村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嚴禁生產性用船載客。

②規范船舶的管理,強化現場監督。檢查XXX船隊工作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對船隊船舶的現場管理,要求做到:每天要對船舶自身的安全檢查和救生設施配備檢查;特別應保證庫區群眾趕圩乘船、星期五、日學生往返校用船以及節假日旅游等用船,保障了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③切實做好XX庫區的防汛工作,確保庫區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要求值班人員堅守崗位,做好值班記錄,若遇險情應及時向鎮黨政辦和值班領導報告。

㈢道路

交通方面:①做好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印發交通宣傳材料,張貼安全標語,利用多種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確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同時結合XX實際,在圩天和星期五學生放假,農機站、路管站、派出所等部門人員上路檢查,堅決制止超載、無證駕駛現象的發生。

②鎮農機站、路管站等部門人員深入各村上好安全教育課,提高村民自我防范意識,教育好中小學生及村民自覺主動不乘座無牌、無證車輛、船只。積極配合公路、交通、交警等部門加強對我鎮交通安全的管理,組織大小車駕駛人員的培訓教育。目前各村均已成立交通安全勸導隊,在農村開展監督與巡查,抓住源頭,確保萬無一失。

③督促抓好XX公路和農村路網建設安全,防止汛期發生溜方、塌方和山體滑坡造成安全事故。

㈣學校及公共聚集場所方面:

加強對中小學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以致學生家長一封信的形式,明確中學、學區與學生家長的責任,同時與學生家長簽訂了安全責任狀,進一步強化安全意識。針對XX中心幼兒園因所用教室較為老化,存在諸多不安全隱患,已對老房屋進行改造,目前XX中心幼兒園已煥然一新。對XX小學學生宿舍樓危房進行拆除,保證了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堅決關閉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歌舞廳。

四、嚴格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有一名領導在崗帶班,值班人員堅守崗位,盡職盡責,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并及時妥善處理。

總之,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責任重于泰山,我們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對黨和人民負責的態度,盡心盡責,努力工作,把我鎮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好,促進XX區域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