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管理條例范文

時間:2023-10-10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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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條例

篇1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政設施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充分發揮市政設施的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所轄行政區域,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城區,南澳縣的縣城,中心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市政設施管理。

公路、電力、郵政、電信、廣播電視、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等社會公共設施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政設施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承擔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中心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建設、公安、人防、水利、環保、交通、信息、電力、公路、海事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協同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

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設施發展規劃并負責實施。

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市政設施年度養護、維修、應急處置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應急處置經費應當納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七條依附于市政設施的城市公交、供水、燃氣、供電、通信、消防、廣告等各種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以近期建設規劃為依據,與市政設施各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并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第八條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受理、審查、決定的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書面決定;不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執法檢查或者行政處罰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同時進行,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條市政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含單位或者個人捐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已經出讓經營權的,在經營期內由經營單位負責;

(二)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產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負責;

(三)正在開發建設或者尚未移交的市政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研究后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市政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的管理、養護和維修,定期組織對市政設施進行檢測和普查,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

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養護、維修,或者通知有關責任人養護、維修。

因養護、維修確需對城市道路、橋涵、河道進行交通管制的,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聯合向社會封路、封橋、封航信息。

第十二條從事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工作的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

地下市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采取可行措施,防止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情況發生。

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市政設施安全、完好。

第十三條市政設施以及設置在市政設施上的檢查井、溝井蓋等各類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時,有關產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

第十四條市政設施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收到市政設施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市政設施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后,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備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設施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由有關責任單位保修。法律、法規對市政設施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另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未經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市政設施設置各類管線、桿線或者廣告架、燈箱等設施。

第十六條毗鄰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保證市政設施不受損壞。

因意外事故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向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改變道路結構;

(三)利用橋梁、涵洞(箱涵)等設施進行牽引、吊裝;

(四)撞擊損壞橋梁、涵洞(箱涵)等設施;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試剎車,或者在人行天橋上駕駛摩托車;

(七)碾壓道路邊石;

(八)直接在道路上攪拌水泥沙漿、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

(九)其他侵占、損害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行駛的,應當遵守限重、限高、限長、限寬和限速規定,事先征得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

第十九條橋梁安全防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橋梁的具體技術特點、結構安全條件和河道的通航條件等情況,會同海事管理機構確定橋梁的安全控制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二)在橋梁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在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施工許可前,應當經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橋梁產權人簽訂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需要依附橋涵設置各種設施的,應經原橋涵設計部門、橋涵管養部門進行技術安全論證提出意見,并經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在橋涵擴建、改建、維修時,應當無條件及時拆除、遷移。需跨越橋涵進行施工作業的,須經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況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占用;因工程建設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簽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有關設計文件,向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時,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因緊急搶險、搶修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同時向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挖掘城市道路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城市道路挖掘批準手續。逾期不辦理批準手續的,按違法挖掘城市道路處理。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時間、范圍和要求占用、挖掘,不準擅自變更,不準出租、轉讓,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十五日辦理變更批準手續;

(二)在占用、挖掘現場醒目處懸掛許可證或者標明許可證批準文號,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三)需要對部分車輛限制行駛或臨時交通管制的,應當事先報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但緊急情況除外;

(四)挖掘道路時應當精心組織、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進行橫穿道路施工的,應當在夜間進行,白天應當恢復交通;條件不具備時,應當分車道施工,保障道路單向暢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邊溝,挖掘或修復路面,應當按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測量標志、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志等設施時,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

(七)挖掘道路有關工程完成后,應當及時按有關技術要求回填夯實,恢復道路原狀;

(八)占用、挖掘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拆除臨時設施,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并通知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九)因特殊情況批準部門需中止占用道路時,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騰退;

(十)橫穿道路施工、鋪設地下管線應當優先采用非開挖施工等先進技術。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依法向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城市道路占用費按照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按照省有關規定的標準收取。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

(一)市政工程建設和養護維修項目;

(二)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供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新建工程項目;

(三)公安交通崗亭、公共汽車站亭牌、環衛設施等非營業性的社會公益事業設施建設和維修作業;

(四)環境污染治理項目。

第四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排水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暢通,機電設備運轉安全正常。

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轄區內的城市溝渠進行清淤疏浚,保證城市排水設施的暢通和安全。

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其產權單位或者養護單位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疏通或者搶修。

排水設施跨越廠區、院落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養護和疏通。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破壞、填埋、盜竊城市排水設施;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腐蝕性物質、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廢氣或者廢棄物;

(三)將水泥沙漿、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排入雨水、污水管內;

(四)搭建各類妨礙排水設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溝渠及其保護區范圍內采掘沙石土、開荒種地或者堆放物料;

(六)擅自接駁、占壓排水設施;

(七)擅自將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

(八)其他侵占、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遷移、改動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經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排水設施發生故障進行搶修或者維護作業時,沿線有關排水戶應當服從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采取限制排放量、調整排放時間等措施,確保故障及時清除。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的設計安裝規程規定,并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及科學的節能方式。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周圍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妨礙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

(二)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電源;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四)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五)盜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六)其他侵占、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當經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檢查、考核制度,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更換和修復破損的照明設施,使亮燈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其他區域由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在市政設施上的檢查井、溝井蓋等各類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為修復、正位或者補缺,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利用市政設施建設各類管線、桿線或者設置廣告架、燈箱等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停止建設或者,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施工單位在毗鄰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施工時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擅自在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強制停止建設或者,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擅自改變道路結構,或者利用橋梁、涵洞(箱涵)等設施進行牽引、吊裝,撞擊損壞橋梁、涵洞(箱涵)等設施,或者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至第(九)項規定,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試剎車,或者在人行天橋上駕駛摩托車,或者碾壓道路邊石,或者直接在道路上攪拌水泥沙漿、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或者從事其他侵占、損害城市道路設施行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責令停止行駛,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在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挖掘道路不辦理批準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至第(十)項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法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侵占、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實施侵占、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規定,未經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未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應當予以修復或者按修復工程造價給予賠償。

第四十五條因市政設施管理、養護、維修失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環境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受理的事項或者舉報不受理的;

(二)對應當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四)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實施執法檢查或者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五)利用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或者不履行職責的行為。

篇2

[關鍵詞]人力資源管理;勞動關系調整;勞動合同管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越來越重視企業的未來,在這個法治化的社會,《企業法》《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并得到實施。這些法律的實施,為企業以及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現如今各企業之間的競爭日益嚴重,人力資源的管理和利用直接關系到企業在這場競爭中的優勢。為此,如何處理好企業利潤與員工權益之間的沖突,是現行企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本文通過分析現行企業中人力資源管理所存在的問題,探討如何構建人力資源管理和勞動關系調整之間的和諧關系。

1.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所存在的問題

人力資源管理一直是企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近年來,因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不當,造成了員工勞資糾紛案件的不斷涌現。在給企業員工帶來經濟損失的同時,也為企業增添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本文經過對企業人力資源現狀的分析,得出以下三點問題。

1.1人力資源部的缺失

現在許多企業沒有設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而是直接以人事或者行政的崗位替代。雖然對于企業招聘人才方面沒有太大的影響,但是卻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企業人才管理不規范且人才招聘過于片面的問題,既導致企業中出現的一些勞資糾紛問題得不到解決,有時還會使得企業人才管理出現問題,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經濟成本。

1.2人員缺少導致分工紊亂

由于一些企業自身規模有限或是缺乏相關方面的意識,在人力資源管理崗位上設置的工作人員太少,導致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中某些員工一人身兼多職,例如人事和行政、會計和財務、前臺和行政等職務都是由一人擔任。這種做法不僅不能發揮員工的個人所長,導致所屬崗位的工作不能做到盡善盡美,也會因為缺乏另一個崗位專業知識的原因,使得工作效率降低。

1.3管理者經驗有待提高

某些企業管理者由于自身管理經驗的不足和對新型人力資源管理模式的不熟悉,以及對人才的流動性和復雜性的不了解,因而造成人力資源管理層唯老板命是從的現象。而由于老板自身也沒有人力資源管理的經驗,因此導致出現問題后不能及時得到解決,再加上有些老板喜歡任人唯親,造成處事不公的現狀,最終導致人才流失。

2.影響人力資源管理與勞動關系和諧發展的因素

2.1企業環境

造成員工與企業產生矛盾的最大問題就在于,企業給予員工的待遇跟實際員工所付出的勞動不成正比,詳細方面比如:企業工作環境太差、克扣員工工資、要求員工無償加班等。這一切皆使員工切身的合法利益受到了剝削,造成不公平的現象,最終皆導致企業與員工之間產生巨大矛盾。

2.2員工缺乏動力

企業缺少明確的績效考核制度,難以對員工形成有效的激勵。比如:短期績效目標的制定、企業文化的建設、工作量明確數字化等,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員工造成激勵,讓其工作有干勁。相反,企業如果缺乏這些,員工每天工作渾渾噩噩,沒有動力,也難以提升積極性。

2.3增加員工的滿足感

一個企業要想長久的留住人才,就要讓企業的員工產生滿足感。員工滿足感的提升,也就意味著其在一個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員工的滿足感體現在很多方面,例如:薪資報酬、工作方式、福利政策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員工對企業的滿意度,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員工與企業的關系。

3.關于改善的建議

如今是社會法治化的時代,社會中的勞動關系調整也逐步法制化,但是仍還有許多企業在勞動關系上和員工存在糾紛。這就導致近些年來,企業與員工之間勞動關系激化,勞資糾紛案增多,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也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為此,在這樣的形勢下,解決勞動關系,調整現狀,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已經迫在眉睫。

3.1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加強勞動合同的管理,可以為實現勞動用工和建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和諧關系提供一條龍的服務。改善企業勞動合同現狀,讓員工的績效考核、福利待遇、獎懲制度等都與勞動合同融為一體,使之緊密聯系起來。在此基礎上,有關法律部門要做好監督、指導工作,幫助企業從用工管理走向崗位管理。

政府還應對企業勞動合同的簽訂狀況進行備案,對于存在問題的企業,要找出問題所在,并幫助解決。還要加大執法力度,對于不簽合同的企業予以嚴厲的打擊。并且建立網絡化管理,便捷查看消息,掌握企業合同管理動態,最終達到有效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目的。

3.2發揮工會作用,建立公平、平等的環境

工會是勞動關系中,員工一方的代表,它的作用在于當企業和員工產生勞動糾紛時,代表員工與企業就薪酬標準、福利待遇、工作安全等進行談判,是員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工會應該健全自身機制,建構新型的、公平公正的、合作共贏的社會勞動關系,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幫助企業和員工實現和平共處,構建和諧、發展的勞動關系。

3.3讓心理契約和勞動契約合理結合

在二十一世紀,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新型勞動關系是由心理契約跟勞動契約(即勞動合同)一起確立的。心理契約是建立在員工與企業有共同的愿景基礎上的,在雙方的心中形成共同的價值觀,它與勞動契約同是連接企業與員工關系的紐帶,為實現員工與企業的互利共贏、和諧發展做貢獻。

勞動契約是自《勞動法》實施以來,用來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機制,也是調整勞動關系的主要手段。而后期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更是進一步的程度上規范了員工和企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在此基礎上更為注重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這兩部法律在和諧的勞動關系的建立方面,作為法律基石而存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契約的弊端開始顯現,漸漸地,冰冷的法律契約已經不利于勞動關系的調整,并在一定程度上對于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效力的有效提高起著阻礙作用。

心理契約是一種心靈的約定,它是把員工的心理與企業的心理連接在一起的心理紐帶,它的強度直接來源于員工對企業的滿意度,同時,具有隱秘性與變化性的特點。心理契約還有著很強的主觀意識,它是建立在員工的心理承諾與對企業的信任的基礎上的,因此,它還有不確定性與動蕩性,會跟隨時間、地點、心理狀態的變化而變化。員工在一個企業待的時間越長,也就表明他和這個企業的心理契約越強烈。

但是,不管是勞動契約還是心理契約,在對于勞動關系的調整方面它們都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同時它們也有著各自的缺陷。為此,將心理契約與勞動契約合理地結合起來,取他人之長補自己之短,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它們在調整勞動關系方面的作用,實現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偉大愿景。

3.4將員工滿意度作為評價和諧勞動關系的標準

在企業與員工的關系中,企業一直是處于強勢的地位,員工多數受到各種或明確或隱性的壓迫與剝削,這樣就很容易造成員工的不滿,甚至引發兩者間的勞動沖突,不利于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同時,員工對于企業的滿意度也會隨之降低。因此,要想建立長久的、和諧的勞動關系,企業必須將員工滿意度作為和諧勞動關系的評價標準。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計劃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四章  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行為,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實施房地產開發管理,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的管理。

各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地產開發的管理,業務上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計劃、規劃、土地、房產、物價、財政、稅務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地產開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計劃

第五條  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規劃的要求,會同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經計劃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應堅持舊城改建與新區開發相結合,優先開發基礎設施薄弱、環境污染嚴重及危房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加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第七條  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分解制定年度開發計劃,報計劃部門審查。年度開發計劃中的綜合開發率應當符合同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開發能力,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房地產開發項目。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房地產年度開發計劃,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開發項目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報計劃部門批準后,負責監督實施。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拍賣、招標的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性質明確,規劃部門提供了明確的規劃設計條件的,不再辦理立項審批手續。

第九條  涉外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項目,由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部門實行專項管理。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出讓國有土地控制指標和本級房地產年度開發計劃,制定年度房地產開發用地計劃,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因涉外房地產開發等特殊情況需調整年度房地產開發用地計劃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年度房地產開發用地計劃應以綜合開發為主,綜合開發用地不得低于本年度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條  城市房地產開發用地必須符合年度房地產開發用地計劃。

城市房地產開發用地,應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拍賣、招標、協議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納入年度開發用地計劃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的規劃設計、開發期限、基礎設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設、拆遷補償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提交負責土地出讓或劃撥的管理部門,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必備內容或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內容之一。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綜合開發需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依法統一征用。

第十五條  以拍賣、招標或協議的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拍賣、招標或協議出讓之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明確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六條  以拍賣或招標的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參加競買或投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相應的等級資格;

(二)具有應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拆遷安置費用;

(三)具有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百分之二十五的自有資金或相應的資金來源;

(四)符合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土地管理部門按國家和省規定,做好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的拍賣、招標、協議出讓和土地使用權劃撥工作。

第十八條  以拍賣或招標的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綜合開發,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需要拆遷的,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拆遷管理機構按管理權限組織統一拆遷。

拆遷安置、補償事宜,按拆遷管理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章  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持備案申請報告、營業執照等有關資料,向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條件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等級資格,申報或發放等級資格證書:

(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狀況;

(二)自有資金數量;

(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四)國家和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等級資格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第二十二條  對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需要進行配套建設的,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教育、郵政、綠化等配套設施提出明確的規劃設計指標。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指標進行房地產綜合開發,使配套設施建設與商品房建設同時規劃、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計劃、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在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手續時,應當嚴格控制零星、分散的開發項目,保證綜合開發率符合同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對零星、分散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以征收房地產綜合開發費。綜合開發費全額上繳財政,按專項資金管理,用于綜合開發配套設施建設。

房地產綜合開發費的征收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擬定,報省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從事下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一)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綜合開發建設項目;

(二)高科技項目、列入重點工程的工業項目;

(三)大型商業服務設施;

(四)安居工程、解困房等居民住宅;

(五)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和旅游設施;

(六)完成的綠地面積達到總用地面積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優惠政策,國家和省有規定的,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未作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由開發企業按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其他部門或單位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施工的技術標準、規范。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監督,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負責。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關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成后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有關部門按市人民政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對房地產綜合開發項目應當同時驗收其配套設施。經驗收合格的,發給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

房地產開發項目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居住小區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集資、攤派和提高標準收費或重復收費。

對違法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罰款、集資或攤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權拒絕,并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控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給予警告、降低等級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或報請上級取消其等級資格: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等級資格申報中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的期限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接受等級資格年審的。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房地產開發等級資格證書或擅自超越等級資格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未經驗收交付使用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總投資千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劃設計指標進行配套建設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配套建設;逾期未完成的,責令承擔配套建設工程費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完成配套建設,并可處以配套建設工程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時,刁難、敲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

(二)在評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等級資格中,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等級資格年審中,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的;

(五)強制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指定的建筑施工隊伍和建筑材料的;

(六)其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但不得重復罰款和沒收財物。

罰款和沒收財物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辦公用房、職工住房、廠房等自用房屋建設,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篇4

(一)指導思想。根據城市發展戰略和“四城同創”工作要求,以解決城市管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為突破,注重創新制度、完善機制,進一步理順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體制,構建全社會參與城市管理的體系,加大多元投入城市管理的力度,加快城市管理信息化步伐,優化城市服務功能,為把我市建成中心城市、北翼新興的工商業城市和濕地生態旅游城市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建管并重、重在管理原則。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依托城市建設構筑的載體基礎,按照“科學、嚴格、精細、長效”的管理定位,健全和完善市區城市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城市功能高效運轉,形成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相互銜接、功能互補、優勢整合、共同促進”的協調發展新局面。

堅持重心下移、屬地管理原則。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要求,調整城市管理職責范圍,逐步下放管理權限,強化市級的統籌職能,明確區級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責任主體地位,合理界定市、區、街道和社區四級的管理職責,明確各級的事權、財權和行政許可權,充分發揮區級政府、街道、社區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推動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管理工作下延,形成“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原則。健全完善城管執法機構,增強區級管理力量,強化執法監督,規范執法行為,提升管理水平,形成“綜合執法、統一指揮,市區聯動、全面覆蓋”的城市管理新體系。

堅持政企分開、有序競爭的原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以費養事的要求,加大城市管理作業社會化和市場化運作改革力度。積極推進環衛道路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廁所保潔等城市維護作業物業化、公司化、市場化,通過市場競爭降低城市維護成本,提高維護效率,形成“政府主導、政企(事)分開、管養分離、市場運作”的城市管理新機制。

二、明確城市管理職責與權限

(一)各級城市管理的主要職責。

市級主要職責。對市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宏觀決策,編制中長期城市管理規劃目標,制定年度城市管理計劃,并將任務分解到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實施;針對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開展調研,擬定有關城市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對涉及跨區、跨部門的重大事項和事關全局的難點、熱點問題進行協調;對各區及市直各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建立經常性監督檢查機制,對各區及市直各相關部門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法規和完成目標任務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市管道路、橋梁、河道、公共場所等的市容環衛管理服務(市直管范圍見附件)、負責市直管道路及市區規劃紅線寬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兩側戶外廣告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對城市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重點區域組織綜合整治和實施管理。

區級主要職責。根據市區城市管理工作目標任務,對轄區管理范圍內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結合實際,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區級職能部門和街道,落實責任,監督實施;組織街道、社區搞好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監督檢查機制,確保各項城市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使城市管理責任全面覆蓋;組織區各職能部門和街道對城市管理中出現的難點、熱點問題和重點區域進行集中整治,為街道開展日常管理創造條件,將城郊結合部的城市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負責轄區內除市管外的道路、橋梁、河道、公共場所等的環衛保潔工作,負責轄區內市管道路以外的戶外廣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環衛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

街道主要職責。根據區級下達的城市管理目標任務,負責結合所轄區域管理實際情況實施;負責對社區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指導、檢查和服務。加強街道城管力量建設,接受區城市管理局的業務指導,負責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與本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派駐中隊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依法處置涉及城市管理的違法違章行為。

社區居委會(含城中村,下同)主要職責。健全和落實社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抓好環境衛生日常保潔,及時監督、制止和舉報社區內發生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動員居民和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質,做好社區管理服務工作,共建和諧社區。

(二)各級城市管理事權的劃分。

環衛工作

市級: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環衛行業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市區環衛管理有關的措施、辦法和具體實施細則;根據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制定環衛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近期計劃;負責對市區環衛業務進行指導、督促、協調、檢查、考核;負責環衛作業招投標工作的規范管理和運作;負責制定統一的環衛作業標準、勞動定額和質量考核制度;作為市管道路、河道和公共場所綜合保潔的發包方;負責大型環衛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在市規劃局和城南規劃分局報審的住宅區環衛設施的驗收;負責生活垃圾、糞便和建筑垃圾的終端處理;負責城中分區垃圾中轉站以上生活垃圾清運和糞便收集等環衛管理服務工作(城中分區范圍內中轉站以下垃圾一級清運分三年時間逐步移交給區級實施);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根據城市維護建設計劃,按作業任務量和質量考核情況核定分配經費;負責組織重大活動的環衛服務保障。

區級:制定本區環衛發展計劃;負責對轄區范圍內環衛日常作業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負責轄區內除市管道路、河道、公共場所以外區域和區內后街巷道、溝河、城郊結合部的環衛管理服務工作;作為區管環衛作業任務的發包方;負責垃圾池、垃圾房、果殼箱、公廁、垃圾中轉站等轄區內環衛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在區規劃分局報審的住宅區環衛設施的驗收;負責區內各企事業單位環衛責任區的確定和監督;負責轄區內除市直管范圍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管理。

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市級: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戶外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實施市區的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細則;建立城市戶外空間資源儲備制度,規范城市戶外空間的資源化利用和管理;負責市直管道路及市區規劃紅線寬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兩側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有償出讓、設置審批和執法管理;負責市區規劃紅線寬40米以上(含40米)城市道路兩側沿街標牌、標識設置審批的前置審查。

區級:負責屬地范圍市管道路以外的道路兩側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有償出讓、設置審批和執法管理;負責區管理道路兩側沿街標牌、標識設置審批。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工作

市級: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市區的建筑渣土管理辦法和措施,制定工程建筑渣土處置計劃,統籌安排工程回填建筑垃圾。負責在市規劃局和城南規劃分局報審項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和執法管理。

區級:負責在區規劃分局報審項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和執法管理。

違法建設管理

市級:負責市直管范圍及城中分區規劃紅線寬30米以上(含30米)的城市道路兩側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區級:負責轄區范圍及城中分區規劃紅線寬14米以上至30米以內的城市道路兩側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流動攤點疏導安置點設置工作

市級:負責市區范圍內流動攤點臨時疏導安置點的設置管理。

區級:負責區域范圍內流動攤點臨時疏導安置點的日常管理工作。

河道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級:負責串及等主要河道劃定區域內的城管執法。

區級:負責轄區內市管河道以外溝河的城管執法。

(三)各級行政審批權的行使。

行政審批權依法由市級行使,為與管理重心下移相適應,對部分審批事項設定范圍下放由區審批,市級通過建立備案、考核、年審以及違規責任追究等制度實施監督。涉及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應當通過拍賣、招投標等方式作出決定。

市級的審批事項為:戶外廣告及標牌、標識設置審批;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審批;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經營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環境衛生設施遷建方案批準;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轄區飼養家禽、家畜批準。

下放區級實施的審批事項為:轄區范圍市管道路以外的道路兩側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區管道路兩側標牌、標識設置審批;在區規劃分局報審項目的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的審批;臨時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經營批準(不含設置流動攤點疏導安置點);在區規劃分局報審項目的環境衛生設施遷建方案批準;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的批準。

三、深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一)調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管理體制。市城管執法局作為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組建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恢復亭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各區城管執法局、市開發區城管執法大隊日常工作對區負責。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區級城管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年度執法考核、重大保障工作的應急調度、指揮。

(二)實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重心前移。各區城管執法局設若干執法中隊,同時向各街道派駐執法力量,負責所轄區及街道的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在街道配備專職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充實街道城管科力量。街道為派駐的執法隊伍提供辦公場所,執法隊伍配合完成屬地的城市管理目標任務。

(三)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是維護和保障城市市容環境秩序的基礎,各區要根據城市規模和轄區管理任務配備相應的管理執法力量。要按照全省建設系統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標準,進一步加快隊伍規范化建設進程,嚴格編制管理,所有從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持證上崗,年內市區城管行政執法隊伍全部達標。

(四)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保障。市公安局城管治安分局對應市城管執法局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屬地公安機關要協同配合各區城管執法機構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切實防止和減少妨礙城管行政執法暴力事件的發生,為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四、強化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投入保障

(一)健全管理經費投入機制。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經費要隨著城市建設加快、規模擴大、任務增加和管理手段更新而相應適度穩定增長,使城市建設與城市管理相互補充、協調發展。對城市管理經費安排使用情況,市有關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二)建立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經費保障機制。按照“費隨事轉,以費養事”的原則,由市財政、城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承擔的事權安排經費。原市級財政安排的城中分區部分管護經費,要隨著城市管理職能的逐步下放而劃轉到各區。劃轉的管護經費要根據當年的定額標準和下放范圍等不同情況予以核定,以后每年按下放任務的變化而相應調整基數,由市城管局考核撥付。各區要重點保障環衛、執法管理等方面的資金。

(三)建立市、區經費共擔保障辦法。強化城中分區市級扶持力度,城中分區今后新增日常運行經費由市、區按比例承擔;新增服務于城中分區的垃圾池、垃圾房、果殼箱等一般環衛基礎設施由區承擔,市予以適當補助;新增用于城中分區的管理執法人員人頭經費由市、區按比例承擔。

五、完善城市管理領導、協調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切實加強領導。市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城管委),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城管委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市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市城管委在市城管局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城市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具體負責對城市管理重大工作進行牽頭會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城市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區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協調機構,負責本區城市管理方面重大工作的協調與落實。

(二)加強部門協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化對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職能,強化管理,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依托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彼此間的信息交流與工作溝通,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城市管理整體合力的充分發揮,形成市、區、街道、社區居委會各級通力合作、全面覆蓋的城市管理網絡。

(三)加強檢查考核。實行城市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將城市管理工作作為各級各有關部門領導干部的任期目標之一,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各有關部門和區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逐級分解責任目標,認真抓好工作落實。市城管局要結合年度目標任務,明確考核標準,完善考核方法,規范考核程序,嚴格實施獎懲。各區也要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對街道和有關職能部門實行考核獎懲。

篇5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有房屋的統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有房屋系指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全民所有的房屋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國家授權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在授權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利。

集體所有的房屋產權屬其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勞動群眾集體組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建制鎮、工礦區、國營農場范圍內的一切公有房屋,以及地處農村的全民所有和屬于城鎮集體所有的房屋。

第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及時修繕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保證基本使用功能,是公有房屋所有人應盡的責任;愛護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使用人應盡的義務。

第六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是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房管局領導。

市、區、縣房管局負責組織本條例實施。

第七條  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由專門機構經營。其它公有房屋所有人應設置專門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經營管理本單位公有房屋。

第二章  權證管理

第八條  公有房屋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禁止涂改、偽造房屋權證。

第九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有關證件,向市、區、縣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核實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公有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請所有權登記,領取《房屋共有權證》。

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公有房屋,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會同所有人申請他項權利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的變更、房屋狀況變動或房屋滅失,公有房屋所有人與他項權利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原房屋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所有權、他項權利的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一條  出租公有房屋須憑房屋所有權證。承租公有房屋須持有關房屋調配證明和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應辦理租賃手續,建立租賃關系。

第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租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公有非居住房屋實行標準租金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實行協議租金的,租賃雙方可參照標準租金,在規定的幅度內協商議定;租金超過規定幅度的部分,屬非法所得。

在公有房屋租賃期內,本市租金標準作新的調整,按調整后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出租人應按照規定的日期將出租的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不按時提供出租房屋的,應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間的租金并償付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承租人有依約按期交付租金的義務,逾期交付的應向出租人償付未交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圍負責修復。對承租人報修,出租人應及時查勘,在規定的時間內修復,對影響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應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時修復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過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由承租人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戶口而他處無住房的同住人,有正當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難的,可申請更改、分列租賃戶名,出租人應予同意。

第十七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為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聯營的場所,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聯營期間的協議租金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如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可續訂租賃合同。

在租賃期內,因國家需要調整公有房屋使用的,應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對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遷。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處無常住戶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戶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難的,租賃關系自然終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處有常住戶口而他處無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請更改戶名。

第十九條  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應交還房屋及附屬設施,結清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如有人為損壞,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關系,收回或調整房屋: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他人的。

(二)承租人全家遷離本市的。

(三)承租人全家去國(境)外定居,已超過規定保留期限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四章  產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負有保護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不得從事其他有礙房屋安全、影響居住環境的活動。

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遷房屋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公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加層、搭建的,必須征得所有人同意,簽訂協議,明確權屬,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辦理。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應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二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庭園、綠地未經房管、園林、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四條  街坊內道路要保持平整、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凡需開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單位應與所有人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綠化、地下管線、環衛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負及時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五章  修繕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對其房屋應定期檢查,維護房屋的結構、設施,確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公有房屋修繕標準,由市房管局統一制定。廠房、倉庫、碼頭、車站等專用公有房屋的修繕,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所有人維修公有房屋,應向使用人公布修繕計劃和服務守則,并認真執行。使用人應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維修任務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各自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危險房屋由市房管局批準的專業單位按國家標準鑒定,并報市房管局審定。

對危險房屋,所有人必須采取解除危險措施。對于一時不能排除險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應負責臨時安置,使用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予配合。

第二十九條  共有公有房屋的結構及其他整體性修繕項目,應由共有人共同負責,合理分攤修繕費用。

屬于不同所有人的毗連房屋的修繕,各方所有人應事先主動協商,合理分攤費用,不得互相推諉。

第三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應按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提存房屋修繕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合理使用房屋。對必須改變使用性質的,須報經房管等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對新建公有房屋和調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關單位應及時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關公有房屋,按市政府規定處理。

搬遷單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規劃使用要求后,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調整使用。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中的公用部位的使用,各承租人應互諒互讓,不得侵犯相鄰住戶的正當利益。承租人之間發生公用部位使用糾紛的,出租人應會同有關組織調解。

公有房屋中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整潔暢通。

第三十四條  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與他人交換房屋使用的,交換各方協商一致,簽訂房屋使用交換合同,經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后生效。

公有房屋交換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下列行為的,由區、縣以上的房管局給予處罰:

(一)涂改所有權證的,吊銷其所有權證,對單位處以房價百分之十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房價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偽造所有權證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不按期辦理所有權申請、轉移、變更、注銷登記的,處以房價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的三倍罰款。

(四)對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房屋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

(五)對擅自改變公有房屋結構、使用性質或在公有房屋內搭建的,應限期改正或拆除,并處以修復費或搭建造價一倍的罰款。

(六)對侵占公有房屋的,除責令其限期遷出和按租金標準支付使用費外,并處以侵占期間應付使用費十倍的罰款。

(七)對侵占或擅自改變庭園、綠地用途的,應限期改正,并處以損失費用一倍的罰款。

(八)對任意占用街坊道路的,應限期改正,并處以道路占用費十倍的罰款。

(九)在公有房屋交換中非法牟利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

(十)因公有房屋所有人過失,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除負賠償責任外,對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房管局作出處罰決定,應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對房管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因公有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及房屋的租賃、使用、修繕、交換等發生的房屋糾紛,可以向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房管局應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向市、區、縣房管局控告、揭發。市、區、縣房管局對控告、揭發應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控告、揭發人。

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公有房屋所有人是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和集體所有房屋的所有人。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在國家授權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利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

集體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勞動群眾集體組織。

第四十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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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政工程 施工 協調 管理

0前言

當前,很多市政工程如:道路的規劃、使用功能、結構型式、安全合理性等,不論在設計,還是在施工方面的質量,都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和保證。但各專業工程施工中的交叉配合與協調工作,經常處理得不盡人意。到了工程施工的后期,由于這些問題,往往出現返工,造成工程投資的極大消費,影響工期,有的還會影響到道路的使用功能,嚴重的甚至帶來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可見,工程施工中各專業的協調管理工作不僅很重要,同時也很必要。下面就對市政道路工程的協調管理進行探討。

1原因分析

1.1技術質量方面

現代交通設施的科技含量越來越高,涉及的專業越來越多,安裝的質量技術要求也越來越高。每一個專業既有自己的特定位置空間、技術要求,同時又必須滿足其他專業施工的時間順序和空間位置的合理需求。如果在技術上未能充分全面考慮,特別是一些交叉部位的細節考慮不周,則極易產生問題。

再者,由于市政工程牽涉的有關單位及專業范圍廣,每一項道路工程都是一件特有的產品,且每一條管線都有特定的要求,少有類同,這也增加了技術工作難度,增加了各專業之間出現矛盾和問題的可能性。同時由于新技術、新產品的不斷出現和應用,施工人員未能及時掌握,也會帶來問題。

1.2管理方面

由于現行的管理體制,施工單位的分包現象普遍存在,分包單位在工作范圍的界定上很難做到十分明確。主觀上各單位在利益的驅使下,總希望相關單位承擔更多的工作。往往造成工作上的遺漏,人為地帶來一些問題,增加了協調管理的復雜性。

此外,施工組織管理不健全,施工人員、管理人員的水平素質參差不齊,會給施工中各專業的協調工作帶來困難與不便,也是產生問題的重要原因。

2加強協調管理的措施

2.1充分認識協調工作的重要性

作為工程的建設者、管理者,首先要從對業主、用戶負責的角度認識問題,要從履行合同中自己的責任義務的角度,認真對待協調問題。

同時,從提高行業標準,施工和管理水平上講,做好各專業的協調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作為有關的技術管理人員首先要認識到協調工作的重要性,才有可能真正做好協調管理工作。

2.2加強管理,建立科學的管理模式

加強管理,是指在現有管理水平的基礎上,針對影響工程質量品質的一些關鍵問題,從技術、人事制度上建立更有效的、更加科學的管理體制,明確每一個施工人員的目標責任。從而達到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2.3技術協調

熟悉設計圖紙,減少因技術錯誤帶來的協調問題。圖紙會簽關系到各專業的協調,設計人員對自己設計的部分一般都較為嚴密和完整,但與其他人的工作就不一定能夠一致。這就需要在圖紙會簽時找出問題,并認真落實,從圖紙上加以解決。

同時,圖紙會審與交底也是技術協調的重要環節。圖紙的會審應將各專業的交叉與協調工作列為重點。進一步找出設計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從圖紙上解決問題。而技術交底是讓施工隊、班組充分理解設計意圖,了解施工的各個環節,從而減少交叉協調問題。

2.4管理協調

協調工作不僅要從技術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過管理以減少施工中各專業的配合問題,建立以甲方、項目經理為主的統一領導,由專人統一指揮,解決各施工單位的協調工作,作為甲方管理人員、項目經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專業的工序,設計的要求。這樣才有可能統籌各專業的施工隊伍,保證施工的每一個環節有序到位。

建立問題責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層到班組逐級的責任制度。

建立獎罰制度,在責任制度的基礎上建立獎懲制度,提高施工人員的責任心和積極性。

建立嚴格的隱蔽驗收與中間驗收制度。隱蔽驗收與中間驗收是做好協調管理工作的關鍵。當工作從圖紙階段進入實施階段,各專業之間的問題更加形象與直觀,問題更容易發現,同時也最容易解決和補救。在雅瑤中路工程中,通過對路基、路床、排水管基礎、排水管吊裝鋪設、道路水穩層、混凝土路面等分部工序的質量檢驗評定,杜絕了質量隱患問題,保證了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

2.5組織協調

建立專門的協調會議制度,要強調的一點是,不論是會簽、會審還是隱蔽驗收,所有制定的制度決不能是一個形式,而應是實實在在,或者說所有的技術管理人員,對自己的工作、簽名應承擔相關責任。這些只有在統一的領導基礎下,并設立相關的獎罰措施,才有可能一級一級落到實處。

2.6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作為技術管理人員,要善于不斷地總結工作中的經驗教訓。施工中協調部分的常見問題包括: 埋地管線與市政排水管的協調;周邊建筑物與在建道路工程的協調;道路的使用功能與結構的關系;各種預制件、預埋件與結構的關系、施工的特點、要求;各施工工序、班組之間的協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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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政道路施工;協調管理;意義;對策

1 前言

城市道路建設是市政建設的一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市政道路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個部門、許多人員共同參與,互相合作,才能將市政道路建設好。但是實際上,在施工中,各部門的配合常常不夠默契,有時還會出現互相推諉扯皮、互相責備的情況,這不僅會影響工程進度,造成工期延誤,還會影響到施工質量,為道路的使用留下安全隱患。為了防止這些情況的出現,加強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就必須加強各專業、各部門的協調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程順利完成。下面,本文就來對市政道路建設中的協調管理進行一些探討。

2 市政道路施工協調管理的意義

市政道路施工管理特別強調的是過程管理,包含施工計劃、施工控制、施工組織、施工指揮、施工協調等五個方面,其中施工協調處于核心地位。施工協調通過與各個部門協商、約定、談判、溝通、協議、交互等多種方式進行溝通和協調,使得參與道路施工的各個部門各司其職、有條不紊地工作。同時,協調工作還要對各方利益進行協調。總之,通過有效的協調管理,能使各部門形成一致的目標,朝著共同的方向努力,從而可以保證道路施工項目及時而又高質量地完成。

3 目前我國道路施工協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道路施工協調管理還很不完善,存在很多問題,正如前言所述,不同的部門之間的配合還不是很默契,經常會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下面本文就從技術和管理兩個方面來分析一下道路施工協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1 施工技術方面存在的問題

首先,在施工技術質量方面,隨著現代建筑及公路設施運用科學技術的多樣化,在很多相關的專業技術領域都有所涉及,并且對于技術質量的要求也會隨著現展的要求而越來越嚴格。每個專業都有自己的特點及相關要求,如相關的技術規范,特定的位置空間等。要完成一個項目,所涉及的每個技術都不是孤立的存在,必然會跟其他專業相互協調與配合。在實際工作中對各個方面考慮不周全,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影響到其它相關專業之間的協調與配合也會出現問題。此外,市政道路工程牽涉的相關單位及專業技術范圍廣,每一項道路工程都是一個特有的唯一的產品,且每一種材料每一種管線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很少有完全相同之處,這也增加了工程技術工作的難度,增加了各專業質檢配合和協調的難度,進一步地加劇了問題出現的可能性。另外,技術人員對新技術,以及知識的更新程度也會影響工程施工的進度和質量。

3.2 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3.2.1 施工隊伍管理

施工隊伍是工程施工的根本。目前,市政道路施工隊伍,在人員管理,人員技術水平、個人素質、團隊配合等方面上有很多不足,還有拖欠工資現象還是屢禁不止,造成施工過程中不能按技術要求準確施工,施工經常出現質量問題,施工人員不能安心工作等等。這樣給工程的協調管理、整體進度、質量都會帶來很大的損失。

3.2.2 施工現場

工程現場管理水平是反映施工企業管理水平高低的窗口,而現在,在工程現場組織協調管理上存在的問題相當嚴重。由于現在的社會現狀,每個市政道路工程,都實行分包政策,將整個一個大工程分包給各個施工單位。每個分包單位之間在工作的范圍上很難達到統一和界定。由于承包單位大多只重視自身的益,各干各的、沒有相互協調,使施工現場十分混亂;再有施工組織管理不健全、不重視,工程的施工現場幾乎沒有協調管理,到處都是“臟、亂、差”,施工沒有合理的安排,材料隨意堆放,安全設施不齊全,調度不夠準確,人員管理不當,等等的問題比比皆是,導致工程無限期地拖延,工程質量不達標,安全事故頻出等結果,給國家、企業及個人都帶來巨大的損失。

4 加強協調管理的措施

加強市政道路施工協調管理,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作為工程的建設者、管理者,首先要從對業主、用戶負責的角度認識問題,要從履行合同中自己的責任義務的角度,認真對待協調問題。同時,從提高行業標準,施工和管理水平上講,做好各專業的協調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作為有關的技術管理人員首先要認識到協調工作的重要性,才有可能真正做好協調管理工作。

4.1 充分認識到協調管理的重要性,高度重視協調管理工作

道路施工協調管理應該是一個全面、科學、系統的全局性管理,它的每個步驟都是緊密相連的,如果因為協調出現問題而對工程造成不利,事后控制就會變得非常困難。所有施工的領導要帶頭重視施工協調管理,正確認識施工中協調管理的必要性。要從根本上重視施工協調管理,才能以全局的觀念來解決日常施工中出現的問題,保障工程的施工進度和質量。

4.2 做好技術方面協調的措施

涉及各專業的綜合技術方案的審查和協調,應確保綜合技術方案的合理性。熟悉設計圖紙,減少因技術錯誤帶來的協調問題。圖紙會簽關系到各專業的銜接協調,各專業之間的組織接口應形成文件,包括各專業的職責、分工和專業之間的關系,并進行有效性評審。設計人員不一定能夠完美配合其他設計人員的設計內容。圖紙會簽時,首先要抓住會簽內容:各類設施的布置是否恰當、無矛盾,各類接口是否統一協調,各專業的設計文件是否相互滿足、無遺漏。這就需要在圖紙會簽時找出問題,并認真落實,從圖紙上加以解決。同時,圖紙會審與交底也是技術協調的重要環節。圖紙的會審應將各專業的交叉與協調工作列為重點,進一步找出設計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從圖紙上解決問題。而技術交底是讓施工方充分理解設計意圖,了解施工的各個環節,從而減少交叉協調問題。

4.3 做好管理方面協調的措施

協調工作不僅要從技術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過管理以減少施工中各專業的配合問題,建立以甲方、總監、項目經理為主的統一領導,由專人統一指揮,解決各施工單位的協調工作,作為甲方管理人員、總監、項目經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專業的工序,設計的要求,這樣才有可能統籌各專業的施工隊伍,保證施工中的每一個環節有序到位。

制度是管理的基本,“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管理要做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好的制度才會有好的管理。協調管理工作不僅僅只是平常的談心聊天,而是要有一定的處理措施,最好能形成系統的協調管理理論,這對加強道路施工協調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制定科學、合理、統一的協調管理的各項制度,可以盡量減少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矛盾,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如:

(1)建立問題責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層到班組逐級的責任制度。

(2)建立獎罰制度:在責任制度的基礎上建立獎懲制度,提高施工人員的責任心和積極性。

(3)建立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在考核實踐活動過程結果的基礎上,應用考核結果的描述來確定績效的高低,做出評價。

(4)建立嚴格的隱蔽驗收與中間驗收制度:隱蔽驗收與中間驗收是做好協調管理工作的關鍵。當工作從圖紙階段進入實施階段,各專業之間的問題更容易發現,同時也更容易解決及補救。在這個工程中,通過對路基、路床、排水管基礎、排水管吊裝鋪設、道路穩定層、混凝土路面等分部工序的質量檢驗評定,杜絕了質量隱患問題,保證了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

4.4 組織方面的協調

建立專門的協調會議制度或例會制度,在工程項目施工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每周可組織舉行協調會議,解決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對于較復雜的工序,工程項目部在施工前組織專門的協調會,使各專業隊進一步明確施工順序和責任。

在上述各個環節中,不論是會簽、會審或者協調會議制度,所有制定的制度決不能是一個形式,必須是實實在在,或者說所有的技術管理人員,對自己的工作、簽名應承擔相關責任。這些只有在統一的領導基礎下,并設立相應的獎罰措施,才有可能一級一級落到實處。

4.5 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常見問題要及時進行總結

施工協調管理在實際的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常見的問題,例如:地下的各種管線與市政排水管網的協調;施工道路與周圍建筑的協調;道路的設計功能與結構的關系;道路施工預制件、預埋件與結構的關系;施工的特點、施工要求;施工隊伍各班組施工配合、施工工序的協調等等。這些問題需要協調管理人員邊工作邊總結,不斷地提高協調的實際經驗,不斷地改進協調方法,積極并充分地認識到相互協調工作的重要性。除了要協調好內部員工的相關問題,也要和承辦單位搞好關系,以保證道路施工的順利進行。

5 結語

市政道路施工協調性管理工作,是目前道路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環節,而且存在于整個施工項目的生命周期。道路施工中的協調工作,牽涉面廣且又瑣碎,突出了各專業協調對施工的重要性。做好市政道路施工協調性管理工作,需要進行不斷創新,要不斷學習他人的先進管理經驗,包括國外的先進經驗。同時,也要注意同行之間要相互交流,不僅要學習別人的經驗,也要把自己好的經驗拿出來與他人分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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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翰兵.淺談城市道路建設的協調管理[J].域市道橋與防洪,2009(5).

[3]張茂峰,呂書朋.淺談影響工程項目質量因素控制[J].科技風,2010(17).

篇8

盡管我們對“文物”概念的內涵還在爭論,盡管我們至今仍然不能準確說出可供文物經營者與管理者具體操作的文物所涵蓋內容的確切標準,但作為現今文物市場中的主要經營標的物――文物的商品屬性已經在它的流轉過程中顯現無遺。我國文物市場走向成熟,主要表現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成為商品的文物在供求流轉方面已經不受行政計劃的左右,而主要受市場需求的影響。作為文物行政管理主要措施之一的“統一收購”的規定已經完全失去了作用。如有形市場中民營文物經銷商收購的文物,拍賣公司征集的文物,都主要來自民間。20世紀80年代祖國大陸文物流向臺灣,近一兩年臺灣文物又流回祖國大陸,祖國大陸各大拍賣公司蜂擁到臺灣征集文物的現象都是這一標志的最好注釋。

二是成為商品的文物在價格確定方面已經市場化,文物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統一定價”已經完全讓位于“市場調節”,不僅拍賣公司、有形市場中的文物價格完全按市場供求規律自由浮動,就連博物館、文物商店的收購行為也不得不遵循市場定價的邏輯。故宮博物院從拍賣會上收購北宋張先的《十詠圖》、米芾的《研山銘》,北京文物商店花2075萬港幣從香港收購的清乾隆款的描金粉彩鏤空六方套瓶,都是這一標志的最有說服力的證明。

三是成為商品的文物在其經營主體的設置與撤消方面已經完全受市場需求的左右。有形市場中民營文物經銷商的開業與歇業,文物拍賣公司的增加與減少,都已經沖破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經營”的信條。即使仍然自認為是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重要組成部分的國有文物商店的存活,也要受到市場需求與發展的影響。如,部分文物商店開始以經營新工藝品作為主要經營內容,采用承包或變相承包的經營方式甚至靠出租場地為主要謀生手段,等等。曾經在文物經營群體中居于主力軍地位的國有文物商店,在市場需求與發展的影響下,事實上已經改變了其自身的經營性質。

由此可見,文物作為商品的屬性特征已經顯示出來,我國文物市場的發展已經趨向成熟。

文物市場發展與文物行政管理滯后的矛盾

這種矛盾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對文物市場采取不承認的態度

由于仍然囿于“私人不得經營文物”、“舊貨市場只能經營1911年以后的文物”等原有的文物行政管理法規,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各地出現的許多已經政府部門批準的有形市場或已經運行得比較規范的有形市場,采取不承認或不明確承認,甚至害怕沾邊的態度:“我不承認,不批準,出了問題可以指責。我承認了,批準了,出了問題不好推托”。這種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普遍存在的事實上的“行政不作為”的做法,在我國文物市場的行政審批與行政管理上表現得尤其淋漓盡致。

2、對文物走私、文物盜墓缺乏有效措施

無庸諱言,把走私盜墓猖獗與市場的發展聯系在一起的說法一直在文物行政管理系統中占上風。筆者認為,恰恰正是因為“發展市場促進了走私與盜墓”這種簡單的歸結,才造成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長期拿不出治理文物走私、文物盜墓的有效措施,才使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治理文物走私與文物盜墓等違法行為上成效不大。應該承認,文物市場與文物走私、文物盜墓不可能沒有聯系,甚至也有在文物市場里銷贓的現象。但文物市場與文物走私、文物盜墓不會有必然的聯系。治理文物走私、文物盜墓應該從研究文物走私、文物盜墓的具體行為入手,下大功夫,下大氣力,真正找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

3、對系統內參與經營的違法行為管理不力

一方面,文物商店作為文物行政管理的職能隨著文物市場的發展已經很難履行,而由于文物商店在體制上的缺陷與管理上的漏洞,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國國有文物流失的重要環節。不妨請專業評估人員認真地、客觀地統計一下:收藏在各地國有文物商店里的文物,尤其是期間收存的文物現在還留有多少百分點?以低價或變相低價,贈送或變相贈送,報損或變相報損等形式流失的文物到底是個什么數?恐怕很多相關的管理人員都會大吃一驚。我親耳聽過這樣一個故事:某省文物商店的銷售人員,詛咒即將退休的經理是守財奴,希望他早點退休。原因很簡單,他不退休,守著這堆精品誰也不敢賣。我們難道不能從這個故事里悟出造成國有文物商店文物流失的某些帶有規律性的東西嗎?另一方面,由于市場的出現,文物鑒定功能由原來的一種,即行政管理功能,演化為兩種,增加了商業咨詢功能。由于這兩種鑒定功能集于鑒定人員一身,就為文物鑒定人員、創造了機會。如與經營者勾結以假充真上拍賣會,與走私者勾結說真為假混出海關,等等。由此可見,文物行政管理人員參與經營活動對文物市場管理混亂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4、法規的修改制定仍停留在舊的思維定式上

《文物保護法》在修訂的漫長過程里,沒能深入研究我國改革開放的浪潮對文物市場的影響與文物市場的發展實際,對于文物經營活動已經在更大的范圍內走近百姓這一事實缺乏了解。同時,由于一方面囿于文物保護是文物行政管理惟一目的的思維路線,另一方面又想把一些已經意識到的方方面面的問題都一古腦兒地塞進《文物保護法》的修訂稿。這就不僅造成修訂稿一拖再拖的局面,也在謀篇布局上給人一種邏輯混亂的感覺。

文物市場蓬勃發展與文物行政管理滯后的矛盾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一是非法的文物經營活動得不到有效遏止;二是合法的文物經營活動得不到有力保護,甚至很難納入管理視野;三是文物行政管理人員與文物經營活動內外勾結對文物市場管理混亂的局面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文物市場的發展實際與文物行政管理滯后的矛盾到了非解決不可的關口。

從實際出發,調整文物行政管理的總體思路

不可否認,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過去的20多年中做了不少工作,也制訂與修改了不少法規,并進行過許多有益的嘗試。但都沒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都只是在做局部的、區域性的實踐,沒有從文物行政管理的總體思路上動真格的。筆者認為,調整文物行政管理的總體思路,目前至少要從三個方面入手:

1、調整立法思路

眾所周知,我國的文物大法或曰基本法幾十年來一直是《文物保護法》,它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由于文物市場的出現,文物行政管理內容已經超出了《文物保護法》所規定的范圍,已經不是《文物保護法》一個法律所能涵蓋得了。從目前文物市場的實際出發,我們應當得出這樣的認識;文物保護工作是文物行政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但不是惟一的工作;文物保護法是文物行政管理法規中的一項重要法規,但不是惟一的法規。筆者認為,調整立法思路首先要制訂文物基本法即《文物行政管理法》,全方位地規范和調整文物行政管理行為,在基本法完成的基礎上再制訂若干分類法規,如《文物保護法》、《文物利用法》、《文物經營法》、《文物鑒定法》等等。

2、調整經營體制

按照文物市場的實際與發展要求調整文物經營體制,主要應做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承認有形文物市場的合法性,允許民營文物經銷商的存在;二是進一步規范文物拍賣、文物典當及其他文物經營實體的市場準入程序與市場經營活動;三是讓國有文物商店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脫鉤,進行企業化改制,以避免國有文物的繼續流失,增強文物行政管理的力度,促進文物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文物商店的改制應從三方面入手:一是把收購文物展品的職能還給博物館自身,由博物館使用國家撥款自行選擇收購文物展品;二是把可以進入市場的國有文物商店的庫存商品用公開公正的方法評估作價,劃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營;三是將國有文物商店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推向市場。

3、調整鑒定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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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V結盟萬達推音樂真人秀

近日,PPTV聯合萬達大歌星推出音樂真人秀《我是大歌星》。

《我是大歌星》于8月啟動海選報名,在全國各地萬達大歌星KTV進行海選報名及初選賽,通過網絡投票及明星投票合計選出50名選手晉級大區賽。50名選手將于10月起經過導師的培訓與考核篩選出全國10強,角逐“K歌之王”的最終決戰將于10月中旬開啟。

PPTV表示,在線“我是大歌星”網絡平臺將由PC、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多終端共同搭建,用戶可以將自己在萬達大歌星KTV中的演唱視頻通過PPTV網絡平臺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展示。而在線下,萬達大歌星KTV則在遍布全國37個城市的50家KTV門店為該活動提供支持。

中國電信4G網南京亮相峰值速率100M

中國電信首個天翼4G試驗網近日在南京開通,4G信號將覆蓋南京各個主要比賽場館、機場、火車站以及主要風景區和高校。

中國電信1個月前剛剛宣布其4G策略,董事長王曉初指出,4G時代,融合組網不可避免,因此中國電信關于4G的規劃,FDD主要用于大范圍、廣覆蓋的地區,而TDD主要用于吸收市區或人口稠密地區的多余話務量。

篇10

飲食調理的總原則飲食結構要科學

飲食營養均衡,結構合理,對預防心血管疾病意義重大。以下飲食方案,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選擇,并做適當的調整。

每日1袋牛奶,補充鈣質。

四五頓餐,七八分飽,粗細搭配,甜咸適當。

每日糖類250~350克,肥胖和消瘦的人適當增減。

每日3份高蛋白食物,如瘦肉、雞蛋、魚肉、豆腐等,三餐各1份。

每日食用500克蔬果,蔬菜350~400克,水果100~150克,種類要盡量的多。

控制脂肪的攝入量

研究顯示,每天脂肪攝入量的最恰當的比例是不超過總能量的20%~30%。

構成脂肪的脂肪酸按雙鍵數目可分為飽和脂肪酸和不飽和脂肪酸,不飽和脂肪酸進一步還可以分為單不飽和脂肪酸和多不飽和脂肪酸。飽和脂肪酸含量增多可明顯升高血液中總膽固醇水平。通常,飽和脂肪酸的攝入量應低于總能量的10%(一般為6%~8%)。

限制糖類的攝入

研究發現,血糖升高,雖未達到糖尿病診斷標準,大血管病變的患病率已經開始顯著增加。而最近研究表明,高血糖會產生某些有害影響,導致低密度脂蛋白顆粒氧化,促進動脈硬化血栓形成。

糖類有單糖(葡萄糖、果糖、半乳糖)、雙糖(蔗糖、麥芽糖)和淀粉(食物纖維等)三類。

單糖吸收迅速,會很快進入血液,雙糖在進食后也會很快進入血液。而多糖不供給熱量,有很多其他糖類不具有的功效,如延緩胃排空、抑制胰島素釋放、促進膽固醇排泄等。糖類的攝入量占總熱量的55%~60%即可,在選擇上要注意選擇多糖。

適當多飲水

沒有水就沒有生命,一個人可以幾天不吃飯,但是絕對不能不喝水。血液的含水量達到80%以上,水分不足不但影響血液的功能,而且還會導致血液中廢物的聚集,血液會變得黏稠,容易導致血栓。另外,血液不能進行很好的流通和新陳代謝,也會影響血管的功能,如血管彈性下降等。所以,每天要有足量的水攝入,除了湯羹、粥等飯菜中的水,還要格外補充1500毫升左右的水。

那么,選擇哪種健康的飲料最適合補水呢?答案是白開水、礦泉水,低熱量的運動型飲料也是不錯的選擇。不推薦用果汁等糖分高的飲料、太涼的飲料來補水。

綠色蔬菜幫忙清理血管垃圾

人體脂質代謝出現障礙時,膽固醇和甘油三酯就會在體內堆積起來,它們會使動脈血管發生粥樣硬化和堵塞,成為導致心血管疾病的根源。而這其中,綠色蔬菜是最值得推薦的天然血管清道夫。

綠色蔬菜富含清除血液油污的營養成分

食物的營養成分中,維生素B6、維生素C、維生素E、大豆異黃酮、茶多酚、番茄紅素、膳食纖維、鈣、鎂、硒等都可以幫助血管減少血液中的垃圾。而它們在綠色蔬菜中都能輕而易舉地找到。

綠色蔬菜脂肪含量非常少

脂肪攝入量的多少與血管和血液中的垃圾也有著直接的關系,其所含的飽和脂肪酸會增加血液中的油污的濃度,還會破壞血管健康。而綠色蔬菜中幾乎不含飽和脂肪酸,其所含的膳食纖維還可以促進血液中飽和脂肪酸的排泄。

綠色蔬菜還有更多的健康秘密

多吃綠色蔬菜對控制體重有益。其膳食纖維含量較果類高,還能有效增加飽腹感,延緩食物在胃里的排空速度,有利于控制食量。另外,對控制高血壓、延緩血糖上升速度以及降低血管炎癥有不可忽視的作用。當然,綠色蔬菜是我們生活中的主要飲食來源,對健康的益處還有很多,每天吃上500克左右,長期堅持,你會收獲不一樣的健康體會。

1根黃瓜+1個柿子椒+8根左右蒜薹+8顆小西紅柿,這些食材加起來就夠500克了,每天吃這些,每個人都很容易辦到。

堅果是預防心臟病的好食材

堅果中除了含有豐富的蛋白質、鋅、鈣等營養元素外,另一個不得不提的就是不飽和脂肪酸,其含量甚至超過大部分的魚類,而且,所含的飽和脂肪酸很少,對輔助治療心血管疾病很有好處:1.食用堅果不但可降低血脂,還能降低心臟病的發病幾率,死亡率也有明顯的降低。2.延緩發炎的效果,對血管功能也有正面影響。3.含有豐富的抗氧化物質,可防止在血液中循環的壞膽固醇被氧化,減少對血管的傷害。

那么,每天吃多少合適呢?通常,每天攝入一小把兒堅果就可以了。另外,吃了堅果,相應的一天的菜肴和主食中要減少用油量,把相應的脂肪數量省出來,這樣,既能獲取堅果的營養保健效果,有利于預防心血管和腦血管疾病,還能預防肥胖。

魚類對防止血栓、心臟病等有益魚肉中富含好脂肪

魚肉中的脂肪和畜肉脂肪不一樣,畜肉中飽和脂肪酸的含量占多數,經常過多攝入容易影響血管的結構和血液的健康。如不加控制,癌癥、骨質疏松、心腦血管疾病的危險性會明顯增加。而魚肉中富含不飽和脂肪酸,特別是EPA、ALA等,它們對降低血管炎癥反應、降低血膽固醇水平以及減少動脈硬化危險具有很好的作用。

選擇健康的烹飪方式是關鍵

雖然魚肉對血管健康有利,但非健康的吃法未必能得到這些好處,甚至會起到相反的效果。所以科學、健康的烹飪方式也是至關重要的。

1.清蒸最有利于保持魚的低脂。2.可以選擇水燉,也能基本保持脂肪酸的穩定。3.如果燒烤魚,應當注意少吃外層焦煳部分,多吃中間軟嫩部分,以更多地獲取所含的ω-3脂肪酸。4.制作紅燒魚的時候,宜適當縮短油煎時間,減少對魚肉營養部分的破壞。

粗糧能抵抗心腦血管疾病的危險因素粗糧能輔助預防和治療心腦血管疾病

粗糧中的物質和膽酸鹽結合,能減少其肝腸循環,限制膽固醇的生成、吸收,促其排出體外,可預防和輔助治療高血壓、動脈粥樣硬化等疾病。所含的不可溶性膳食纖維和可溶性膳食纖維協同作用,能夠降低血液中低密度膽固醇和甘油三酯的濃度,延遲飯后葡萄糖吸收的速度等,對心腦血管疾病有預防和治療作用。粗糧除了包括常見的谷類食材,還包括豆類、雜豆類、紅薯等薯類。

豆類是粗糧中的佳品

研究發現,豆類食品富含纖維質,每天定量吃豆類食物的人,能降低膽固醇對身體的影響,使血液中的壞膽固醇含量降低5%,患心臟病和中風的風險減少5%。盡管看起來似乎效果不大,但長期食用就會有明顯的效果。另外,豆類也可協調他汀類藥品的效用,降低膽固醇對血管的傷害,有助于維持身體健康。

吃粗糧要注意

吃粗糧有好處,但還要注意一些細節。粗糧相對于精細食物來說,可能引起微量營養元素吸收障礙。消化吸收能力差的人,不宜吃粗糧,以免引起營養不良、胃腸道功能不良等問題。除此之外,腎病患者、痛風患者也不宜多吃豆類等,避免引起不良的癥狀。

九種最應該親近的營養成分

維生素E(常見食材:核桃、黑芝麻)、維生素C(常見食材:芥藍、番石榴)、ω-3脂肪酸(常見食材:鱈魚、黃豆)、大豆異黃酮素(常見食材:腐竹、大豆)、番茄紅素(常見食材:西紅柿、番石榴)、兒茶素(常見食材:綠茶、葡萄)、花青素(常見食材:黑米、藍莓)、大蒜素(常見食材:大蒜、洋蔥)、白藜蘆醇(常見食材:葡萄、桑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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