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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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

篇1

關鍵詞: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

一、我國養老金體系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一)我國養老金體系發展歷程及現狀。在全球老齡化危機的背景下,養老金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一直都是各國改革探索的重點。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探索中國特色養老保險體系,早在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就提出“逐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這意味著,我國養老金體系建設之處的目標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每一層次的功能定位不同:基本養老保險旨在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這顯然不足以滿足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需求,因此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旨在保持退休職工一定水平的生活待遇。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則是針對有較高養老保障需求的社會成員,因此具有較強的自愿性質。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的養老金體系逐漸從多層次過渡到多支柱,目前包括三個支柱:第一支柱是由國家主導的強制性基本養老保險,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第二支柱是由雇主主導的補充養老金制度,其中企業年金具有自愿性,面向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具有強制性;第三支柱是由個人主導的儲蓄型養老金計劃。雖然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但是每個支柱的發展卻呈現不均衡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在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初期,我國的改革一直圍繞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的建設,取得了諸多成就,使第一支柱趨于夯實,實現了對全國適齡人口的制度全覆蓋。截至2020年底,覆蓋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人數達99,865萬人。2020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49,229億元,基金支出54,656億元。年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58,075億元。然而,第二、第三支柱的發展卻相對滯后。相較于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從2000年才開始有實質性進展,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正式建立,一直到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的,才標志著我國企業年金制度正式建立。截至2020年底,全國有10.5萬戶建立了企業年金,參保職工2,718萬人,年末累計結余22,497億元。啟動職業年金基金市場化投資運營,年末投資規模1.29萬億元,全年累計收益額1,010.47億元。第三支柱雖然一直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重視,但是直到2018年4月,國務院六部委聯合頒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才標志著我國個人儲蓄養老金計劃有了政策支持。截至2020年4月末,全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地區共有4.7萬人投保,繳納保費3.03億元。可見,試點情況不容樂觀,第三支柱養老金發展遇到阻礙。(二)我國養老金體系面臨的問題1、結構性矛盾突出,第一支柱負擔過重。雖然我國基本養老金的制度設計是現付現收制的社會統籌與完全積累制的個人賬戶相結合,但是實際運行中出現用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來補充社會統籌賬戶資金,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也就是說,我國的第一支柱實際上是現收現付制。在持續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現收現付制會給財政帶來潛在的支付危機。雖然截至2020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58,075億元,但是實際上若剔除財政補貼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逐年擴大。根據中國社科院的《中國養老金精算報告2019-2050》顯示,在保留目前財政補貼機制的情況下,2028年基本養老金當期收支將出現缺口,到2035年累計結余將被耗盡。過度依賴第一支柱,不僅會影響養老金的可持續性,而且也會使得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在制度建立之初,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保持在70%左右,然而近年來不斷下降,2016年已經下降到45%,觸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劃定的養老金替代率警戒線。因此,基本養老保險并不能滿足退休群體的養老需求。根據國際經驗,合意的養老金替代率至少應當達到70%(甚至有研究認為應該達到85%),那么在第一支柱無法提供滿意的替代率時,第二、第三支柱的發展尤為重要。2、第二支柱覆蓋人群受限。首先,企業年金制度設計的覆蓋人群是就業穩定的職工,一方面為他們的退休生活提供高于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作為企業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顯而易見,靈活就業的人群必然被排除在覆蓋范圍之外。其次,就我國現階段的企業年金而言,還不具有普惠性。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年金建立的門檻相對較高,故只覆蓋了少數壟斷或盈利較高的企業。除此之外,由于我國的企業年金并非像基本養老保險一樣是強制的,建立與否完全取決于雇主,因此雇員的選擇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3、各支柱功能界定不清,沒有實際形成責任分擔。第一支柱應是由國家承擔主導責任,旨在保障低收入群體的退休生活,同時起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然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過高,雇主負擔20%的比例高于大多數發達國家。但同時又由于繳費基數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造成大量企業以最低水平確定繳費基數。因此,第一支柱的實際運行不僅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限制了第二支柱發展,還造成職工未來領取的退休金滿足不了養老需求。第二支柱應是由雇主承擔主導責任,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職工提高更高水平的養老保障。然而,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受制于經濟承受能力,建立企業年金的可能性小,因此第二支柱幾乎發展停滯。第三支柱應是個人承擔自己的養老責任。然而,我國個人購買的商業保險占比很小,缺少制度設計和相關政策引導。同時,如上文所述,我國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因此導致積累制沒有發揮作用。綜上,我國實際上并未形成政府、雇主和個人三方責任分擔的多支柱養老金體系。

二、第三支柱養老金

(一)概念界定。第三支柱養老金概念源于1994年世界銀行在《防止老齡化危機:保護老年人即促進經濟增長》報告中提出的“三支柱”養老金體系。第一支柱是強制性的公共養老金計劃,由政府通過稅收融資,體現社會互濟原則;第二支柱是雇主向雇員提供的補充養老金計劃,通過“以收定支”將養老金待遇水平與在職時繳費相聯系;第三支柱是自愿性個人儲蓄養老金計劃,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的個人提供額外保護。雖然世界銀行提出的“三支柱”模式遭到了許多學者的質疑,大量國家的實踐也暴露了它的缺陷,但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在各國改革中都逐漸發展起來,成為養老金體系的重要支柱。我國首次出現“第三支柱”的表述源于2018年印發的《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中。可見,我國的第三支柱養老金才剛剛啟動發展,因此對于“第三支柱”概念的界定還存在分歧。有觀點認為,第三支柱是指個人儲蓄計劃,廣義上包括所有個人自愿購買的能夠實現養老保障功能的金融產品或賬戶,在此基礎上,根據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細分為稅收和非稅收第三支柱。但是,大多數學者以及筆者認為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是指“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財稅激勵支持、引導全體經濟活動人口建立的,以個人養老為目的,個人自愿參加并主導的積累型養老金制度。”因此,第三支柱養老金滿足以下幾個特征:第一,由個人主導。這是其區別于第一、第二支柱的本質特征,因此個人養老金制度一定采取“一個賬戶、多款產品、自主轉換”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實現歸集賬戶的功能,并且將來也可以建立與第一、第二支柱之間的銜接機制,避免積累制流于表面。第二,享受財稅政策支持。這是其區別于一般養老金融服務的根本所在,正是因為受到公共政策的支持,個人養老儲蓄保險基金運作才會更加安全。第三,以養老為目的。個人養老金之所以能成為我國養老金體系的一大支柱,正是因為其建立的目的是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滿足人民群眾對養老需要的更高要求。因此,國家必須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嚴格監管,對個人養老金的投資進行長期規劃。(二)理論依據。政府在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建設中承擔相對責任,即不是待遇支付的擔保人。基于相對責任,政府不再為個人養老金計劃的資金籌集、基金管理及待遇支付承擔擔保責任,而是全力打造計劃的安全運營機構,以機制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來確保參保人和收益人的利益。政府相對承擔養老保險責任的理論依據是:1、信托理論。個人養老金計劃就是一種信托模式,由于長期運行,所以非常需要安全托管機制。政府有責任打造個人養老金計劃安全運營機制,并積極立法和監督。2、資產賬戶功能理論。個人養老金計劃采取賬戶制,個人通過賬戶對累積資產進行終身理財以及為自己的老年生活提供保障。政府有責任通過政策手段幫助國民進行資產積累和管理個人資產賬戶,積極完善第三支柱基本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三、我國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實踐困境

(一)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情況。2018年4月12日,五部委聯合了《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其稅前扣除標準按6%和1,000元熟低辦法確定,領取時對積累養老金總額的25%免稅,75%按10%稅率征收。試點政策要求保險產品設計必須符合“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的管理要求。但是,截至2020年4月底,累計實現保費僅3億元,參保人數僅4.76萬人,且參保人主要集中在月收入為1.7萬~3.7萬元的人群。從試點情況看,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表現遠低于預期,公眾參與度很低。(二)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遇冷原因分析。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遇冷,有大量學者研究其原因,歸納為以下幾點:1、試點產品投資收益偏低,吸引力不足。根據歷年《全國企業年金基金業務數據摘要》顯示,企業年金自有投資記錄以來2007~2019年平均投資收益率為7.07%。而試點產品共三類:固定收益產品、保證收益加浮動收益產品以及完全浮動收益產品。目前,我國各省已經開始與社保基金會簽署委托投資合同,可見試點產品缺乏多樣化且收益偏低。2、稅收優惠力度不夠大。路錦非和楊燕綏(2019)通過測算現行試點政策對三個典型個人———上海高收入個人(享受稅前扣除1,000元)、上海平均收入個人(享受稅前扣除工資的6%)、全國平均收入個人(享受稅前扣除工資的6%)的影響,得出現行稅前扣除標準會降低第三支柱養老金的貢獻率和替代率,不利于中等收入人群的結論。周海珍和吳俊清(2019)通過測算新舊個稅稅制下現行試點政策的受益群體范圍,即舊稅制下受益群體臨界點年收入為27,814.19元,而新稅制下為51,410元,得出新稅制下受益人群范圍銳減的結論。可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向高收入者傾斜,容易造成高收入者的多重保障。3、覆蓋對象偏離制度設計初衷。第三支柱的覆蓋對象應該同時包括第一、第二支柱未能覆蓋的人群以及對退休生活有更高要求的人群,然而現行政策僅覆蓋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個體工商戶,將靈活就業人員、低收入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等排除在外。這種選擇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有失公平,而且極大地打擊了公眾的參與熱情。4、操作復雜,且加大稅收征管成本。現行政策之下,絕大多數參保人必須依靠單位在發放工資時按月辦理抵扣事宜,并且抵扣流程繁瑣復雜,不能離開單位的人力部門獨立參加。除此之外,按照現行的抵扣政策,當月工資收入或勞務報酬變動較大時,需逐月進行比較確定扣除標準,增加了執行成本。5、理論研究與國民教育不足。目前,國內對于第三支柱養老金的研究較為稀少,還有許多方面無法到達共識。另外,我國傳統理念為“儲蓄養老”“子女養老”或者依賴于國家的基本養老金,將養老金的安全和穩定放在首位。第三支柱的理念為“投資養老”,個人要承擔一定的養老風險。這種觀念的轉變需要很長的時間,尤其是對于低收入的城鄉居民,更是難以覆蓋。

四、我國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優化建議

人口老齡化是全球性問題,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專門、獨立的第三支柱養老金計劃,其中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盎格魯-撒克遜國家發展的相對較早,稅收優惠力度較大,投資收益較高。雖然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發展相對滯后,近些年都在不斷推進建設。縱觀各國的改革實踐,再加上對我國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情況的分析,得到以下幾點啟示:(一)養老金體系各支柱功能界定必須清晰。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應該強調國家的責任,具有普惠型。采取現收現付制,核心在于促進社會再分配,保障中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是以穩定就業者為主要目標,提供職業關聯的養老保障。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的覆蓋群體應為全體經濟活動人口,重點是靈活就業者、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等未被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覆蓋的人群納入第三支柱中。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屬于社會養老保險,因此應該更加注重資金的安全性;而第二、第三支柱屬于商業養老保險,則應該在安全性的基礎上更注重投資收益性,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漸完善,可以考慮投資范圍的拓展和投資比例的放寬。總之,只有明晰各支柱的功能定位,才能對應采取不同的管理運營模式,分散養老風險,形成多主體共同承擔責任的安全網。(二)第三支柱必須與第一、第二支柱建立銜接機制。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職業養老金以及個人養老金計劃都是完全積累制。我國第三支柱采取賬戶制的方式,應有效承接第一、第二支柱的資金轉移,坐實賬戶。這樣一來,基本養老保險中的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賬戶部分可以分離,不僅能有效避免個人賬戶“空賬運行”,還有利于今后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等方面的改革。(三)完善支持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的財稅政策。縱觀各國的改革路徑,財稅政策的設計是推動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發展的關鍵。如果稅收優惠力度不夠,那第三支柱相對于傳統的各類投資渠道優勢并不明顯,人們也就沒有偏向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意愿。但是,在吸引中高收入人群加入的同時,也要避免其成為“富人俱樂部”。首先,要調整稅前扣除標準、領取率等以適應新的個人所得稅;其次,可以通過直接財政補貼的方式將收入達不到個稅起征點的低收入者納入第三支柱覆蓋范圍內。(四)提高產品收益率的同時強調政府監管責任。第三支柱養老金與資本市場具有互相促進作用:第三支柱養老金是資本市場的“壓艙石”,可以有效提高資本市場的長期資金機構投資者的占比;更加成熟的資本市場可以為養老保險基金提高投資收益率。因此,必須充分調動各大金融機構參與第三支柱養老金建設的積極性,提供更多優質、多元的養老金融產品,以提高產品收益率加大對公眾的吸引力。同時,個稅遞延商業養老保險不是一般的個人商業養老保險,而是我國養老金體系的一大支柱,旨在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緩解第一支柱財政負擔。因此,必須強調政府的監管責任,保障第三支柱平穩有效運行。(五)加強養老金融教育,促進國民養老觀念轉變。與第一、第二支柱養老金不同,第三支柱完全由個人自己主導,具有絕對的投資選擇權。因此,第三支柱的發展受到國民傳統觀念的限制。針對我國國民養老金融素養普遍薄弱、投資能力有限、養老儲備方式單一的特點,可以在全社會大力開展養老金融教育,引導和激勵國民進行長期養老規劃、提升養老金融知識和素養、促進國民養老觀念的轉變。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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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燕綏,閻中興,等.政府與社會保障———關于政府社會保障責任的思考[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

[4]路錦非,楊燕綏.第三支柱養老金:理論源流、保障力度和發展路徑[J].財經問題研究,2019(10).

[5]周海珍,吳俊清.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受益群體和財政負擔分析———基于新舊個人所得稅稅制的比較[J].保險研究,2019(08).

篇2

社會公平性問題涉及的是不同群體間的利益平衡關系。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受眾群體,根據利益焦點的不同,可以有三種分類:第一種是從職業類型角度劃分,可分為雇員和自雇人;第二種是從收入水平情況劃分,可分為高、中、低三個收入群體;第三種則是以是否參與企業年金計劃作為劃分標準將雇員劃分為兩類群體。劃分標準的不同代表有不同的利益焦點,下面將從三種分類著手來分析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所涉及的社會公平性問題。

(一)保障范圍

就我國而言,雇員主要是指企業員工、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和公務員;自雇人則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村居民。從理論上說,第三層次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群可涵蓋全體公民。歐美大部分國家對第三層次養老保險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民眾可根據自身養老需求自由安排投保,對投保人并不設置太多的準入限制。而從上海試點方案來看,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個人收入信息平臺,相較于政府,企業可能更能把握個人收入水平信息,因此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在試點初期會采用“個人投保、企業安排”的模式,而不支持個人購買,這也就人為地將自雇人群體排除在外。從現實需求來看,政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障水平較高使得公職人員對額外的養老保障需求不會太強烈;而農民等自雇人有很強的市場需求卻因為收入水平較低無法享受延稅優惠。結果就是,即使沒有人為設限,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推出后其主要受眾也只有較高收入水平的城鎮居民。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會不自覺地將最應該得到保障的群體排出在保障范圍之外,使貧富差距延展并擴大到老年時期,有悖于社會公平,也與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發展定位相左。

(二)稅收優惠產生累退效應

享受稅收優惠有一個前提:個人的收入水平要夠得上繳納個稅。如果個人收入水平根本不用繳稅,那么何來“享受稅收優惠”一說呢?以上海情況為例,上海2011年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為6419元,而我國目前個稅起征點為3500元,結合這兩個數據可能會得出一個錯誤的結論認為大部分人都能享受到個稅遞延的優惠政策。但是,根據西財中國家庭金融調查數據,我國2010年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數達到0.61。根據國際統一標準,當基尼系數超過0.6時則表示收入差距懸殊。由此可見我國的收入的兩極分化比較嚴重,低收入群體的規模不容忽視。而這部分低收入人群,本身就不用繳稅或是繳納的個稅很低,所以他們難以從稅收優惠的安排中受益,這將對整個社會的公平性造成不良影。另一方面,即使對于收入水平能達到個稅起征點以上的群體來說,延稅安排也將滋生“不公平”。稅收的社會公平性強調征稅要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納稅能力大的,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的則少納稅。國際上慣常用收入水平來衡量納稅能力,那么稅收的社會公平具體來說就是收入高的人需要多納稅而收入低的人則相應少納稅。我國個稅采用累進稅率,在這一體制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安排就可能產生稅收累退效應,即高收入群體將會因稅惠政策而享受更大的稅收優惠,這就背離了稅收的公平原則。

(三)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馬太效應”

根據2013年12月6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該通知規定個人繳費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自此,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制度正式確立采用“EET模式”。按照歐美國家的劃分,企業年金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都屬于私人部門的養老保險,其稅收優惠的模式也都基本一致。那么,政府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調整,可能預示著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延稅模式的選擇。若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選擇相同的延稅模式,那么對于有企業年金的群體和無企業年金的群體,就會產生公平性問題。來看一個簡單的例子。假設甲所在的單位提供企業年金,每月可投入500元,允許稅前列支,開辦延稅型養老保險后,政府允許每人每月可稅前投入500元。乙所在的單位不提供企業年金。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計劃開辦前后。在相同延稅模式下,開辦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后,有企業年金的雇員除了可投保企業年金獲得稅收優惠外,還可以投保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再次享受稅收優惠,他們顯然比沒有企業年金的雇員獲得了更多稅收優惠。“凡有的,還要給予其更多”,這就是典型的馬太效應。在這種情況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并沒有達到縮小不同人群保障差距的目的,社會公平性并未得以改善。

二、國外個人養老金計劃稅惠模式與社會公平

國外個人養老金計劃的制度設計是否關注社會公平呢?下面我們來看看德國和美國現行的私人養老金計劃的優惠模式。

(一)德國私人養老金計劃的優惠模式

德國現行私人養老金計劃提供兩種優惠模式:直接補貼與稅收遞延。兩種模式只能任選其一,個人可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和繳稅情況自由選擇適用哪種優惠形式。

1.直接養老儲蓄補貼。

雇員和自雇人購買經政府認可的商業養老保險項目可享受養老儲蓄補貼,該補貼由政府直接注入投保人的儲蓄賬戶。為取得足額補貼,受益人必須用總收入的特定比例(稱“儲蓄率”)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低于儲蓄率則政府補貼相應減少。2008年之后這一比例固定為凈工資的4%,金額控制在60歐元到500歐元以內。此外,國家還會對選擇此種優惠形式的雇員,支付一定的子女補貼。

2.減免稅和遞延稅。

購買經國家認可的商業養老保險的保費支出也可選擇作為“特別支出”享受免稅待遇。這是直接養老儲蓄補貼的替代選擇,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工薪勞動者更傾向于選擇這種方式。免稅額度與養老保險儲蓄率保持同步增長,具體額度見表3。德國法律規定,經認可的商業養老保險的保費支出可按一定額度在稅前扣除,其投資收益減免所得稅,而在領取階段獲得的養老金要視同為收入繳納所得稅。這是典型的EET模式,由于雇員在退休后的收入低于退休前,所以整個生命周期內因養老保險而繳納的稅收總體上還是減少了。可見,德國這種“直接補貼+稅收遞延”的優惠模式,考慮到了稅制的公平性,幾乎能涵蓋所以有養老保險需求的群體。

(二)美國個人退休計劃(IndividualRetirementArrangements,IRAs)

個人退休計劃(IndividualRetirementArrangements),即IRAs計劃,是個人自愿建立的個人養老賬戶,是政府通過稅收優惠的方式鼓勵個人為退休后的生活進行儲蓄的私人養老保障計劃,該計劃根據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條例》設立起來的,最初是專門為沒有被企業養老計劃覆蓋的雇員或自雇者所設立的養老保險計劃,后擴展到所有人群,1981年《經濟復蘇稅收法案》準許70.5歲以下的人群參與該計劃,并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的繳款額度以減少他們納稅收入。表4顯示了政府所給予參與IRAs納稅人可享受稅收優惠的最高繳款額度,50歲以上的參與人可享受更高稅收優惠的繳款額度。美國政府在IRAs計劃中設計了“phaseout”制度,限制已經參與了企業提供的享有稅收優惠養老金計劃的高收入者享受IRAs計劃的稅收優惠,見表5。可見,IRAs計劃這種“phaseout”優惠制度,將優惠額度與是否享受其他養老保險計劃稅收優惠以及收入水平掛鉤,如果參與人加入了企業提供的享受稅收優惠的養老計劃且收入越高能獲得的優惠越少,當收入超過一定限額就不再享受稅收優惠。這種做法能有效遏制高收入群體因為稅收累退效應而享受到更大的稅收優惠的問題。

三、基于社會公平的我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計劃的設想

基于社會公平的理念,借鑒美國IRAs的phaseout的安排或借鑒德國的“直接補貼+稅收遞延”的優惠模式,考慮我國的國情,本文提出我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計劃的設想。

(一)將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保險計劃合起來,給予一個總的稅收優惠額度

第二支柱企業年金計劃和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都是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如果將企業年金計劃和個人養老保險計劃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制定一個總的優惠額度,就能減弱“馬太效應”的影響。也就是說,在這個總的稅收優惠額度內,如果納稅人參加了企業年金計劃,已經享受了一定的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如果他再參加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計劃,他只能在該計劃享受的稅收優惠額度=總的稅收優惠額度-已享受的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這個總的稅恵額度,是指一個確定的最高享受稅收優惠的金額,譬如一年12000元人民幣,而不是以個人收入的百分比來進行計算。這樣避免高收入人群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計劃助長了“馬太效應”的問題。下面仍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假設甲所在的單位提供企業年金,每月可投入500元。乙所在的單位不提供企業年金。開辦延稅型養老保險后,假如政府允許每人每月稅前投入企業年金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總額為1000元/每月,假設甲和乙都愿在國家優惠的最高額度內參加私人養老金計劃。對于開辦前后他們可投入的養老保障如表6。在這種情形下,甲在開辦前后保障水平無變化,而乙能獲得的保障水平有所上漲,甲乙之間的保障差距消除。這樣,既能發揮稅收優惠激勵需求的作用,又兼顧了稅收政策的社會公平原則。也就是說,將二三層次稅收優惠制度協調統一,可以達到減弱個人延稅型保險“馬太效應”的目的。

(二)給予低收入人群補貼,鼓勵其參加個人養老保險計劃

篇3

根據相關知情人士透露,上海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方案免稅上限或為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個人養老保險免稅,300元用于企業年金免稅。我國實施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非常少,多是國有大型企業,根據中信建投證券的資料,2010年底參加年金的總人數僅有1335萬人。所以,商業養老保險將是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主力,保險界對此均持興奮、期盼態度。在陸家嘴論壇專題會場“保險市場創新與養老保障體制的完善”上,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就強調,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加大對第二、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政策支持。通過包括稅收在內的政策引導,提高市場、企業和個人的積極性,而個稅遞延型保險養老產品正是其題中應有之意。

從技術上看,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實質在于,通過減稅的方式,鼓勵現在的勞動人口積蓄,減少當期消費,鼓勵居民在強制社保之外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為以后養老做更充分的準備。在國外,這種產品也非常通行。所以,對于個體而言,利用這種方式不但能避稅,也能為以后帶來更好的養老保障,緩解我國面臨的養老金缺口問題。不過,必須意識到的是,這種方式并不能從邏輯上解決造成目前養老金缺口的起因問題,甚至個體通過這種方式避稅、積累更多養老資金的個人利益最大化行為,在中國現有的社會保險狀況下,卻集聚成群體無意識,損害現在勞動者的總體福利。

這種奇怪的現象是由于強制養老保險的交付制度造成的。

養老保險,在交付方面,由個人和單位共同交付,其中個人份額相對較少,交納工資的8%,單位為職工交納工資的22%。值得注意的是,單位交的那部分金額全部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由國家統籌,只有個人的8%部分會進入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領取,則是在養老保險累計繳納15年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按月領取的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除了個人賬戶部分嚴格返還外,基礎養老金到底是多少,不但各個區域基數不同,而且各時期也會出現變化,并不是根據個人所繳納的統籌賬戶的數額來定。單位繳納部分是社會強制養老保險中最大的一部分,也是職工的勞動創造,而這一部分卻和個人積累多少無關,全憑政府規定。

更讓人擔心的則是,養老保險的現收現付制度。上世紀90年代以前,中國并沒有建立統一的社保制度,社保建立之后,一部分退休職工實際上沒有繳過保費或只繳了很少的保費,但仍享受社保支付的養老金。他們的養老金實際上是現在正在工作的一代人支付的。社會統籌賬戶里面的錢,一進入賬戶,就被國家統籌,支付給了現在的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資金,理論上進行投資累積,但由于統籌賬戶嚴重收不抵支,個人賬戶的資金也被挪到統籌賬戶中,并未進行投資增值。考慮到中國人口紅利逐漸耗盡,未富先老幾乎成為注定的現實,工作人口,即繳費人口也將不斷下降,現收現付模式必然會出現較大缺口,這個缺口必然對統籌部分的基礎養老金造成極大的壓力。

解決這個缺口的辦法是財政補貼,或用國企紅利來補充。實際上,國企是現在正領退休金的那幾代老人在低工資、低福利、剪刀差等制度下,無私甚至被迫奉獻積累起來的,不管是紅利還是產權,他們都理應從中獲得應有的回報,而非現在“啃小”作為主要養老方式。

篇4

(一)增加企業員工福利,獲取個人稅收優惠,實現保值增值參與稅延型養老保險的企業,無需支付額外的費用就可以為員工提供更多的福利,留住現有人才和吸引更多優秀的勞動力。而最大受益者還是個人:一是直接減少了當期的稅收支出的同時,若退休后每月領取的稅延養老金達不到納稅起征點,意味著免稅;二是保值增值。目前,市場上還不存在周期能達到20年甚至30年的理財產品或保障性產品,存入銀行最高也就是5年定期,并且繳納保費所取得的投資收益都歸個人所有,保險公司只收取管理費,這就意味著能獲得跨越多個經濟周期和利率環境的長期的保值增值。

(二)促進壽險業消費模式的改變,帶動保費增長駛入快車道成熟市場的經驗數據表明,當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接近10%時,年金市場需求旺盛,年金保費將加速增長。美國稅改使年金產品提升壽險總保費15年復合增長率3.5個百分點;日本稅改也帶動年金產品提升壽險總保費20年復合增長率2個百分點。當前,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已超過9%。據招商證券預測,如果上海試點方案成行,將為上海創造130億元年保費收入;若推廣至全國,將達2200億元。而據海通證券測算,在中性估計下,在上海地區推廣5年后,能貢獻行業年利潤約4.1億元;在全國推廣5年后,則約81億元。稅延型養老保險必將夯實壽險保費中長期持續較高增長的基礎,并推動壽險業由“被動消費”向“主動消費”模式轉換。

(三)當期財政收入減少,長遠遞增,且正外部效應巨大稅延型養老保險勢必會造成即期稅收的減少,特別是在績效評價體系被固化和績效無法“遞延”計算的格局下,不利于當前政績的凸顯,并且依靠遠期征稅來彌補也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但是,以犧牲財政收入之眼前利益為特質的稅延型養老保險,政府以較小的成本卻能為社會帶來巨大的外部效應,舒緩了養老的財政壓力,提升了整體養老保障體系的內在品質,實現了個人與政府的“雙贏”。從長遠來看,個稅遞延還會對財政收入產生遞增效用:保費收入的增加會帶來與之掛鉤的營業稅、所得稅的上升;同時帶來的消費刺激促進消費領域的稅收增長,均將對個稅遞延造成個稅減少起到彌補作用。

(四)完善個稅稅制,改善資本市場的投資環境現行個稅稅制未將家庭養老、子女教育、貸款買房等因素考慮在內,造成目前稅負依然較高。推行稅延型養老保險,可以彌補個稅制度的缺憾,一定程度上解決當期“全民納稅”的問題,增強調節個人收入的作用,維護社會公平;而且還可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籌集必要的社會保障基金,采用轉移支付的方式直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時,稅延型養老保險的投資運作與企業年金相似,進一步確立保險公司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地位,由此為資本市場注入相對穩定的長期增量資金。

(五)拉動內需,改善民生由于對未來的醫療、養老、教育等問題存在較大隱憂,儲蓄存款長期居高不下,消費意愿不強,致使內需增長乏力。目前,醫療和教育問題正在逐步解決,但養老問題依然滯后。稅延型養老保險作為拉動內需的催化劑,將會提高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效地解除后顧之憂,釋放預防性存款,促進當前消費和未來消費。相關資料也顯示,老年人是一個非常有潛力的消費群體。倘若我國退休老年人擁有更多可支配的養老金,加之時間充裕,將成為拉動內需不可忽視的力量。

推出稅延型養老保險的相關問題探討

(一)能否打破壽險業增長困境不少預測認為,稅延型養老保險將推動保費的新一輪增長。但是,短期內延稅政策對保費的直接拉升可能有限,不存在市場樂觀預期的“打破壽險業增長困境”:一是企業、消費者重視和接受需要一個過程。在我國,對壽險的消費大多基于保險公司的前期宣傳和承諾,“被動消費”十分突出,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還有待提升。二是目前中產階級占比依然較小,但伴隨著經濟發展,人均收入的增長以及中產階級占比的提升,將為養老保險市場提供廣闊的成長空間。三是資本市場的不規范。投保人的收益取決于保險公司在新業務中拿到足夠的份額并且能夠帶來盈利,必須保證有較高的投資回報、安全性。而當前我國的金融環境還不夠成熟,資本市場波動較大,股市仍然是“政策市”、“政府市”。四是稅延型養老保險涉及面越廣、環節越多。在試點和日后的推廣中,各部門利益的均衡和統一是個難題。五是初期我國擬采用投資限額,卻無收入比例的概念,吸引力有限。六是保險公司存在破產風險。保險公司一旦破產倒閉,投保人將血本無歸。因此,盡管稅延型養老保險能夠開辟新的保險市場,但初期象征意義大過實際貢獻。同時,本世紀初香港推出“強積金計劃”,大多壽險公司蜂擁而至,各家目標市場份額之和是實際市場的數倍,最后不少小公司后悔不已,被迫割肉出售,此教訓應謹記。

(二)陷入“馬太效應”,引發公平性問題只有大型國有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建立的企業年金,其實只是“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稅延型養老保險與企業年金一樣會產生“馬太效應”,并讓中高收入群體又找到了一條合理的避稅途徑。實行此種稅收優惠政策,不僅未能消除反而加劇了貧富差距,并將生活水平差距擴大至老年時期,造成更大的不公,與個稅的宗旨相背離。因此,應采取普惠與限額結合的原則,避免“逆向調節”,稅收優惠政策向中低收入群體傾斜,原則上還應該堅持“富人多繳稅”,避免和減少馬太效應的影響。可參照美國401K計劃(不得超過全月收入的15%,上限從2004年的13000美元提高到2012年的17000美元)對投保人每月的“投資額”進行比例限定和總額封頂,與通脹掛鉤,逐步上調稅收優惠上限,但應兼顧財政承受能力,相機抉擇。上海試點初定限額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個人養老保險,300元用于企業年金,且覆蓋機關、企事業單位。但應注意,限額偏低會抑制該保險的需求。同時,應盡可能擴大涵蓋范圍,體現公平性:一是低于個稅起征點的低收入群體,本身就不用納稅,且大多用于日常開銷,稅收優惠形同虛設。政府應給予政策傾斜,如實行財政直接補貼,即在不影響生活水平的前提下,當個人繳費額度達到工資的一定比例或額度時進行補貼。二是“個險團做”的方式進一步加劇了“馬太效應”的產生,將未在職的城鄉居民和沒有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排斥在外,可通過專業養老機構和稅務機關的合作,由街道、行業協會等出面組織投保或者直接將固定抵扣額之內的部分按照其主要稅目的稅率予以退稅。三是對于“中人”而言,由于個人養老年金賬戶建立的時間相對滯后,退休時會遇到積累不足、補充養老保險替代率過低,受惠程度將很低。可借鑒美國401K計劃(對50歲及以上的投保人,401K每年可再增加5500美元),以及參照社保和企業年金中的做法,對于“減免所得稅”的群體,提高稅前列支的保費額度;對于“財政直接補貼”的低收入群體提高補貼額度。

(三)正視稅延型養老保險在解決養老問題中的作用我國所面臨的社會老齡化,家庭和社會養老問題日益突出,“未富先老”風險已經顯現。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水平質量較低,企業年金受眾有限,發展稅延型養老保險可以完善我國“三位一體”的養老保險體系,但這絕不意味著其可以解決所有養老問題,也不能將其用于填補社保支出缺口,否則難以激發投保人積極性。收入較低的群體更加關心的是基礎性的養老保障體系,畢竟對于此類群體而言,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還未普遍建立,討論購買稅延型養老保險顯得更多是一種奢望。根據中國人民大學老年學研究所所長杜鵬調研報告顯示,到2010年,66.3%的城市老年人主要依靠養老金生活,而農村僅為4.6%。當前,關鍵是加快我國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的發展和不斷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完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拓寬覆蓋范圍,重視為低收入群體、農民工和流動人口群體以及廣大農村人口提供更加普惠和更高標準的養老保障。同時,改變養老體系對于社會基本養老的過度依賴,積極引導企業年金的建立,提升第二、第三支柱養老資金的管理效率,推進“三大支柱”共同發揮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撐作用,繼而真正確保老有所依。

(四)制度設置上的相關問題1.提前領取和惡意退保。稅延型養老保險具有非強制性的特點,必須嚴格限定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不得提前領取個人賬戶資金或是退保。作為一種商業養老保險,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允許退保有悖于商業性原則和《保險法》的規定,而且若投保人并非惡意退保,而是應急之需,這樣的規定也不盡合理。倘若任由投保人退保,則難以防范惡意退保,逃脫納稅的行為。美國401K計劃養老金領取條件是:年滿59.5歲;死亡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發生大于年收入7.5%的醫療費用;55歲以后離職、失業或提前退休。而投保人在59.5歲之前提前取款,其提取的金額要視同為一般收入所得,按20%的稅率預交所得稅,另外還要被征收10%的罰金。但允許借款和困難取款,主要限定于:支付自己、配偶或是需要自己贍養的老人的醫療費用;子女中級以上教育的下一年學費;購買主要住房;避免失去主要住房的居住權。借鑒國際經驗,我國也可以規定提前取款和惡意退保的懲罰性措施。但在投保人為自己或是家庭成員支付巨額醫療費用、學費、房貸等情況下,經過嚴格的審查后,允許提前支取賬戶金額。靈活的支取方式會大大增加居民對稅延型養老保險的青睞。2.最低領取年齡、繳費期和領取期死亡。美國401K計劃規定在年滿70.5歲時,必須開始從個人賬戶中取款,否則將對應取款額征稅50%,以刺激社會的消費。我國無需明確此種最低年齡,更無需采用稅收懲罰措施,但可以規定如果投保人沒有在規定的年齡領取賬戶金額,由其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享有的是經過稅收扣除后的賬戶金額。同時,若在繳費期間死亡,將賬戶余額納稅后,向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給付;若在領取期間死亡,則從身故保險金或是賬戶余額中一次性扣除其尚未繳納的遞延稅金后,剩余部分由受益人或是法定繼承人領取。倘若我國今后開征遺產稅,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還可以享受無需繳納遺產稅的好處。3.重復投保。為了避免投保人通過多種渠道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行為,應建立統一的管理系統和出臺,實現數據和出單系統的對接和稅務信息的共享,以確保投保信息的統一性和唯一性。同時,基于賬戶攜帶與轉化的便捷性,更需建立統一的管理系統與出臺,以實現賬戶資金在不同保險公司的轉換,將有利于該險種的推廣。4.產品的標準化、收費的約束性。保單設計上應采取標準化形式,可以使產品利潤得到有效保障。標準化的保單意味著各家保險公司產品的相對一致性,避免了在產品上做文章。而萬能險和分紅險的形式,可使保險公司將開展此項業務的長期競爭力放在帶給客戶長期回報上。同時,提議收費設置上下限,避免相互之間的惡性競爭。5.稅務機關征管能力。我國如果在領取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則稅務機關必須在單位建立年金后的數十年隨時監控年金的運行,且需保存數十年的個人信息,稅務機關征管能力還有待提高。試點初期,為降低稅收遞延操作復雜性,應確保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不宜提供以家庭為單位開設賬戶的選擇。

進一步推進開展稅延型養老保險的策略選擇

(一)提高居民的風險意識,從立法層面上確保法律運營環境加強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居民的風險保障意識,改善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系,加大對保險行業的認知程度,并主動去了解并接受。同時,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稅延型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與現行稅收規定存在沖突,個人所得稅方面有待修正,特別是對保單的認定、提前領取的懲罰等迫切需要法律規范,以防淪為違法者洗錢的工具。應先立法,全國統一實施,美國401K計劃也是如此。從立法層面上解決稅延型養老保險的法律運營環境,并兼顧保險市場發展水平、監管水平、財政承受能力。

(二)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規劃合適的資金運作機制個人養老金計劃只有依靠發達的資本市場成功運作才能實現穩健性的保值增值,兩者才能形成良性的互動。完善資本市場,加強改革股市的頂層制度設計,創造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應將較大比例的資金配置到風險相對較小的市場,并給予其優先投資的地位;盡快放開投資范圍,擴大在非資本市場上物權、產權、基建項目等領域的投資范圍。同時,借鑒美國401K經驗,簽署保險信托協議,投保人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投資組合菜單選擇其偏好的投資標的組合,保險公司收取定額管理費,風險自擔。同時,投保人可根據保險公司的業績和服務態度,有權選擇變更保險公司,以激勵其盈利。

(三)建立養老金信用評級體系,強化投保人購買信心鼓勵各保險公司樹立信用等級的觀念,建立健全我國保險評級體系,借鑒金融評級機構的先進經驗,對稅延型養老保險的承保、保金的保值和增值以及投保人領取養老金等進行監督評級。通過信用評級,減少養老金缺失情況,優化保險資產,減輕投保人購買稅延型養老保險產品的顧慮。

篇5

蘇州工業園區經濟發展水平高,群眾保險意識較強,試點基礎良好。2020年,園區實現國民生產總值2907億元,公共財政預算收入377.3億元,人口113萬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7萬元,相關指標在省內處于領先地位。一是試點覆蓋人群和基本政策。《通知》規定,試點地區16周歲以上,且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繳納個稅人群可以參保,被保險人在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領取養老年金。繳費期稅延額度為每月/年工資的6%和1000元/月或12000元/年兩者取小,領取期商業養老金收入的25%部分免稅,其余75%按照10%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即領取期實有際稅率為7.5%)。養老年金分為終身或者15年、20年固定期限領取,可選擇按月或按年領取兩種方式。例如,一名30歲的投保人投保收益確定型稅延產品,以最高稅延額度年交12000元保費計算,繳費期限30年,領取年限15年,退休后每月稅后可領取養老年金約4200元;領取年限20年,退休后每月稅后可領取養老年金約3400元。二是主要產品類型。2018年試點以來,銀保監會共批準23家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合計推出了66款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整體分為A、B1、B2、C四類,其中A類為固定收益產品,B1類為保底收益產品(月結),B2類為保底收益產品(季結),C類為浮動收益產品。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根據自身需求,在不同類型產品之間進行靈活轉換。從試點情況看,保底收益產品實現保費規模占比45.52%,固定收益產品占比41.34%,浮動收益產品占比13.14%,反映出投保人在規劃養老金儲備時更傾向低風險產品的偏好。三是初步成效。截至2021年末,全國所有試點地區累計實現保費收入6.29億元。蘇州工業園區參與試點的17家保險機構累計實現保費收入3339.79萬元;累計投保2497件,件均保費1.34萬元,在試點地區中僅次于上海市(見表1)。

存在問題

一是覆蓋群體有限。享受稅延養老保險優惠的前提條件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工資薪金和連續性勞務報酬。但我國目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群占比較低,2018年個稅政策調整后,根據財政部有關數據,納稅人口占城鎮就業人員的比例從44%降至15%。據蘇州市稅務部門測算,蘇州工業園區僅有17.5萬人(占園區人口的15.5%)滿足享受投保稅延養老保險優惠條件。從園區試點看,三年累計投保不到2500件,覆蓋率僅1.42%,與覆蓋稅優目標人群還有較大差距。二是優惠力度不足。試點政策規定參保人退休后需按照領取金額的7.5%繳稅,考慮到領取時繳納基數含全部投資收益,以及貨幣時間成本等因素,政策優惠對當期個人所得稅稅率10%(月收入8000~17000元)的參保人群意義不大;對于當期個人所得稅稅率3%(月收入5000~8000元)的參保人群,甚至會出現領取期稅率與當期稅率倒掛,大大削弱了上述人群的參保積極性。從試點情況看,個稅稅率在20%以上的高收入人群最有動力購買稅延養老產品,但這部分人群占比相對有限。三是手續辦理繁瑣。一方面,稅額計算復雜。承保稅延養老保險需要企業配合,經辦人員每月需收集抵稅憑證,制作報稅表格,耗時耗力,企業容易產生抵觸情緒。另一方面,稅收抵扣繁瑣。抵扣流程需要保險公司、客戶單位、稅務部門和中國銀保信等多部門聯動操作,且賬戶激活和憑證下載均有時限要求,超過時限就無法享受當月稅收優惠,容易引發客戶投訴。四是銷售渠道單一。目前保險公司主要通過企業團體保險方式直接銷售稅延養老保險,該渠道實現保費收入占比90%以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較為復雜,銀行渠道代銷人員專業水平普遍達不到銷售資質;另一方面是稅延養老保險產品件均保費較低、利潤空間小,個險人缺乏銷售積極性。銷售渠道單一也是導致產品觸及人群有限和參保率低的重要因素。從試點看,多數保險公司開展效果低于預期。國際借鑒第一,重視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刺激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發達國家在20世紀也普遍面臨老齡化和政府養老金不足問題,無論是英國、美國還是德國、法國,都不同程度注重發展第三支柱養老,推動個人稅延養老保險逐漸成為第三支柱的典型代表。其根源在于,發達國家以所得稅等直接稅為主體,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高,且多數國家將稅收優惠額度設置在個人工資收入的10%~20%,有效吸引個人將當期消費轉為長期儲蓄。例如,美國1974年推出稅收優惠法案后(401K),1975~2005年個人年金保費收入復合增長率位居所有險種前列。相關經驗表明,如果缺乏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政策,完全依靠個人自愿,很難發展壯大第二、第三支柱(類似我國農業保險情況)。第二,覆蓋人群廣泛和優惠政策靈活多樣。一是設計多賬戶多產品,覆蓋廣大人群。美國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個人退休賬戶分為傳統型和羅斯型,傳統賬戶適合正規就業人員,羅斯賬戶適合非正規就業者;德國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產品由里斯特養老金和呂魯普養老金構成,前者適用對象為正規就業群體,后者專門為不符合里斯特養老金資格的民眾設計。二是優惠政策多樣。德國里斯特養老金在稅收遞延政策之外,還針對低收入人群特別推出了直接補貼政策;美國的個人退休賬戶中絕大部分資金來自于第二支柱企業年金的轉換,個人直接交費占比很小;部分國家對稅優額度扣除限額實施動態調整,以有效剔除通貨膨脹等因素對稅收優惠政策的負面影響。當前,我國稅延養老保險僅覆蓋部分繳納個稅人群,但個人所得稅占所有稅收比例(7.5%)遠低于同期美國水平(53.6%),大量未繳納個稅的人群和靈活就業者無法享受購買稅延養老產品。同時,我國養老第二、第三支柱之間尚未打通,企業年金也不能轉換享受第三支柱優惠政策。第三,重視發揮保險業在第三支柱中的關鍵作用。德國里斯特養老金從設立之初就引入了四類金融機構,即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基金公司和建房互助社。從歷年統計數據看,保險產品規模最大,目前占市場份額的三分之二,這既與德國民眾保險意識較強、投資方面注重穩健有關,也與德國保險業發揮在第三支柱領取期的精算技術和管理優勢、較好滿足客戶多元化領取需求有關。相較而言,我國第三支柱商業養老保險尚處于起步階段,保險業的長期保障功能和穩健投資優勢還有待進一步發揮。

政策建議

篇6

關鍵詞: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個稅優惠;稅收優惠模式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9-0082-04

本文旨在通過對天津濱海新區企業年金個稅優惠試點的回顧與思考來疏理我國企業年金改革的戰略方向。本文首先對濱海新區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與叫停進行回顧:其次,分析了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與問題;再次總結梳理了企業年金個稅優惠的國際經驗;最后提出了對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啟示。

一、濱海新區企業年金個稅優惠試點

為推動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保監會和天津市政府頒布了《天津濱海新區補充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細則》。在國家補充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停滯不前,稅收優惠政策也一直不明晰的時候,保監會下發的這份通知被認為是補充養老保險試點發展的“加速器”。《細則》中最大的亮點是,企業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支出在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8%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個人繳費在工資薪金收入30%以內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8%和30%的稅收優惠被認為將極大地促進企業和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熱情,而且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險機構落戶在天津濱海新區,從而帶動我國養老保險市場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但是,這一政策在實施不久之后就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聯合叫停。叫停的原因主要有三點。

1、個人稅收優惠缺乏法律依據,與之前出臺的稅收政策相抵觸。國家稅務總局曾有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人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為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種商業保險。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1999年出臺的《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更明確規定,企業為雇員個人辦理或直接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企業年金),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繳個人所得稅。

2、30%的優惠比例值得商榷。為鼓勵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對個人支出的部分實施一定的稅收優惠是比較好的辦法。但是一下子制定這么高的稅收優惠比例,在稅務部門看來,卻是不能接受的。對于收入不高的人群而言。30%的稅收優惠可能并不會對稅收收入產生太大影響;但對于高收入人群而言,這就是一種合理逃避稅收的方式,甚至可能會造成很多高收入人群選擇到天津去購買補充養老險。放眼全球。很少有國家為推動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而制定高達30%的個人所得稅優惠稅率,即使在福利水平很高的加拿大,其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個稅優惠也不過是18%。

3、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完善。補充養老保險包括繳費、積累和支付三個環節。一般而言。政府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也在這三個環節中展開:在繳費環節,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是否可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在積累環節,企業養老基金的投資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在支付環節,領取養老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鄧大松,劉昌平,2004)。《細則》中只規定了繳費環節中企業和個人的稅收優惠,對于積累和支付環節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沒有明確規定。對于企業或個人是否會在領取養老金時補充繳納該部分稅款也沒有規定。這一政策沒有改變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模式的混亂狀況。

雖然個人稅收優惠被視為國外成熟市場養老金業務發展主動力的政策支持,但是在天津試點中還是被緊急叫停。這使得保險業呼吁多年的在個稅前抵扣保費和遞延納稅的政策再度被拖延。盡管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天津濱海新區的補充養老試點個人稅收政策上持保留態度。但是天津市政府或仍將通過地方財政補貼的方式。來繼續實施個人稅收優惠,而這種政策支持類似于上海住房退稅政策。天津市政府或許有財力提供這樣的稅收優惠。但這在全國并不具有普遍意義。

二、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與問題

(一)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現狀

盡管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政策最初在1991年就已確定,但在企業年金制度建設方面一直嚴重滯后,特別是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落后已成為其發展的最大瓶頸。在企業年金繳費階段,對于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是否應當享受稅收優惠一直沒有明確說法,直到天津濱海新區的個稅優惠試點才第一次提出個稅優惠的政策。而對于企業繳費部分有一定的稅收優惠的政策,其發展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可大致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1、無任何稅收實際優惠政策階段(1991-1994)。1991年勞動部明確規定企業從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內提取繳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繳納獎金稅,也不征收其他稅。但是勞動部這一規定并沒有在此后的稅務部門的實際稅收政策中體現。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在所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上述規定只適用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而對企業年金沒有任何實質稅收優惠。

2、有稅收優惠政策,但無明確比例上限階段(199,5-1999)。為了鼓勵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1995年勞動部頒布的《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允許企業供款可以在企業工資儲備金中列支,但仍需要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繳納部分稅收。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對繳費從工資儲備金中列支并沒有積極性。這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劉云龍,傅安平。2004)。

3、有明確稅收優惠比例上限階段(2000-)。2000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明確規定,企業年金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這一規定是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最主要、最權威的法律依據。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于企業繳費4%以內稅收優惠的實施細則。2004年,勞社部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對企業為職工所繳納的企業年金比例上限做了進一步的限制,規定不得超過企業本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繳費總和不超過年度工資1/6。

除了以上中央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政策外。地方各省政府為了促進本省企業年金的發展,也在地區范圍內制定了有關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政策(見表2)。目前,我國只有一些試點省市企業繳納費用可以享受在工資總額的4%至12,5%以內的部分稅前列支的稅收優惠(魏鳳春,于紅鑫,2007)。但大部分地區的企業可列入成

本的比例仍停留在4%左右。這跟西方發達國家普遍的8%的企業稅收優惠相比還有相當的差距。此外,對于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是否享受稅收優惠也一直沒有明確的政策。這次天津濱海的試點是我國第一次明確提出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可享受稅收優惠的改革。

(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稅收政策缺位,沒有明確的個稅優惠。在繳費環節,雖然對企業繳費有一定的稅收優惠,但對個人繳費則沒有優惠。無論企業還是員工的繳費。只要進入個人賬戶就作為即期收入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在積累環節,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說明,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是否免稅或延稅。在支付環節,也沒有相關稅收政策。由于沒有明確的個稅優惠,對企業年金發展的激勵作用不很明顯,導致我國企業年金計劃覆蓋范圍較小。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7)的公報,截至2006年底,全國企業年金參加人數只占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職工人數的5.35%,這一比例遠遠小于西方發達國家。

2、稅收優惠模式不明確。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仿效西方發達國家在繳納、積累和支付時普遍采用的EET(免稅、免稅、征稅)模式,但其稅收優惠模式仍不明確。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由于政策法規的不健全,稅收優惠政策的不明確,使其實際運作更符合TIT(征稅、征稅、征稅)或ETT(免稅、征稅、征稅)模式。這就大大限制了個人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也就違背了政府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并努力使其發展壯大成為社會保障第二支柱的初衷。

3、稅收優惠政策不統一。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正從試點地區逐步推向全國,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混亂。首先,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不一致。國務院規定企業繳費部分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而福建、浙江、安徽等省規定的這一比例為5%。其中,湖北和江蘇的比例則高達12.5%。其次,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不統一。各省市都出臺了比例各異的相關政策,使得各省之間以及本省內部各市之間的稅收優惠政策不一致。這使得跨地區企業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混亂。

4、繳費的稅前列支沒有金額限制。我國的企業年金對繳費的稅前列支限制額不明確。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企業年金成了高薪雇員、大型企業、發達地區企業職工的避稅所,或者“富人俱樂部”。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行業、地區、和收入分配的差距,導致了社會的不公平(李旭紅等,2004)。

5、我國還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和政策制度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進行有效監管,例如,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像美國《員工退休收入保障法》那樣的專門用于企業年金的指導性監管法律。此外,我國企業年金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范圍不明晰。除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作為企業年金的行政主管部門外,保監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都對企業年金進行一定程度的監管,各個部門的監管缺乏有效的協調。正是由于這一點,才會出現像天津濱海新區企業年金個稅優惠試點被迫叫停的現象。

三、個稅優惠的國際經驗

西方發達國家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推動本國企業養老金發展取得巨大的成功,緩解了各國公共養老的負擔。雖然各國的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大不相同,但是各國的企業養老金稅收政策仍然有一些共通之處以及類似的成功經驗。這些經驗可以為我國現行的企業年金制度改革所借鑒。

1、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EET模式(張樹新譯。2003)。企業年金的運行有三個環節:繳費環節、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模式可以按照征收環節的不同進行分類。如果借助字母E(ex―empt,即免稅)和T(tax,即征稅)表示政府在上述環節的征稅情況,那么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模式主要有EET、ETr、TEE、TIE四種。其中、,EET模式在OECD國家中占主導地位,約70%(見圖1)。

具體來看,在繳費環節對企業和雇員繳費都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只是在具體做法上有一些差異,大部分國家對免稅額都有一個與工資或年齡因素相關的限制。在積累環節,大多數國家都給予投資收益延期納稅、免稅或低稅率的待遇。在支付環節,大多數國家都對年金領取養老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性支付采用免稅、低稅率或免稅額待遇;而對年金形式的支付按照受益人的個人邊際稅率征稅。

2、根據本國國情制定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盡管大多數國家采取了EET模式,但各國根據財政狀況的不同在優惠程度上留有差別。各國政府還對企業養老金的發展方向進行引導,以達到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平衡。比如,有些國家在不同時期,針對如自雇人員、雇員、管理人員等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些國家根據本國實際對企業養老金稅收政策進行改革。例如,新西蘭在20世紀90年代將其稅收模式從EET改為TTE,以提高稅收有效性和擴大財政收入(武玉寧,2003)。可見,企業養老金稅收政策的帶制定和改革是要根據一國的實際財政狀況、稅收結構以及企業養老金目標來決定的。

3、在具體稅收操作環節上各有區別。美國《稅收法》規定企業養老金稅收優惠涉及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和工薪稅。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都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薪稅是指美國政府對企業支付工資所征收的稅款,包括聯邦社會保險稅和失業保險稅。前者由企業和雇員共同承擔,后者僅由企業承擔。黃黎(2007)的研究表明,美國企業養老金對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優惠內容(見表1)。

4、都注重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西方發達國家在制定企業養老金稅收政策時,一般會限制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養老金計劃類型,限制參加養老金計劃的雇員最高工資水平,限制企業養老金的最高繳費水平、最高受益水平。限制領取養老金年齡及領取形式等。例如,美國《稅收法》規定,所有稅收優惠的企業年金計劃為參加者所提供的繳費額或退休金都不能有對高薪雇員優惠的效果林羿,2002)。西方發達國家一般注重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來確保這些不同形式的稅收優惠政策得以實施。通過這些完善的稅收優惠監管措施,確保企業養老金稅收優惠能夠達到既能激發個人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又能防止其成為企業和個人偷稅漏稅的工具。給國家財政帶來損失,影響社會公平。

四、對我國企業年金個稅優惠政策的啟示

本文認為。要推動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個人稅收優惠政策的突破是一個無法回避而又亟待解決的問題。西方發達國家在個人稅收優惠政策方面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實踐,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些對我國現階段企業年金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具體啟示如下:

1、制定協調一致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發展離不開各個部門的努力,需要建立一整套協調一致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國際經驗表明,適宜的法律環境是發展各國企業年金的關鍵。長期以來我國關于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政策規定較為模糊與混亂。這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顯然,要想通過年金稅收優惠計劃來推動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除了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和保監會外。還離不開稅務部門的理解、參與和配合。

2、根據國際經驗,個稅優惠8%-10%是一個較為恰當的標準。對照國際上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慣例,天津濱海新區對個人給予30%的稅收優惠比例確實顯得偏高和冒進。從試點意義上講,30%的比例缺乏示范效應。如此之高的稅收優惠是很難保持可持續性,更難在更大的范圍內推廣。因此,一下子制定如此之高的稅收優惠政策,難免不被國家稅務部門所接受。

篇7

2017年上半年,雖然個股表現有所差異,但整體來看,保險板塊保持上行趨勢,這主要得益于利率上行的趨勢不減,在四大傳統險企中,由于資產配置結構的大同小異,基本以固定收益類為主,盡管近期債券收益率短期有所回調,但評估利率拐點并未出現,因此,對保險股投資收益的影響并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階段性利率調整不擾長期拐點,預計險企利潤表現將逐步進入提升通道。

利率下行僅是擾動

6月,債券收益率出現大面積下行。截至6月末,上證國債指數較2017年年初上漲約為0.39%,上證公司債指數較年初上升0.07%,5年期國債和企業債收益率分別為3.49%和5.36%。

從期限結構來看,中短期券種收益率下行更為顯著。1年期債券中僅國債上行0.58BP,其余券種下行20BP-52BP,其中企業債下行最為明顯,幅度達51.84BP。5年期債券收益率下行區間在5BP-38BP,其中企業債下行38.07BP,中短期票據下行33.05BP。10年期品種普遍回調4BP-24BP,其中利率債下行4BP左右,企業債和中短期票據分別下行24BP和18BP。從品種結構來看,信用債下行幅度大于利率債,短端收益率下行幅度大于中長端。

值得關注的是,6月,1年期750日移動平均國債收益率仍處于上行周期。5年期和10年期750日移動平均國債收益率下行幅度繼續縮小,拐點臨近。從絕對值來看,截至6月末,1年期、5年期、10年期國債750日移動平均絕對值分別為2.71%、3.11%和3.31%,其中,1年期評估利率較5月底上行0.65個BP,5年期、10年期分別下移0.93BP和1.42 BP,降幅較5月顯著縮小,未來中長端拐點預計出現在2017年四季度。

從利率曲線來看,利率倒掛有所改善,信用溢價有所下滑,期限溢價有所回升。從信用溢價來看,所有品種均出現不同程度下滑,其中短端品種及信用債下滑更為明顯。短端品種下行區間在21BP-52BP,其中企業債下行52.42BP。中期品種中,企業債和中短期票據下行較多,分別下降29.80BP和24.78BP,國開債下降最少,僅14.03BP。在10年期品種中,仍是企業債下降最多,幅度為20.04BP。反觀期限利差,政策性金融債在6月20日起有觸底反彈的跡象,5年期和10年期國開債分別上升5.44BP和13.94BP。

階段性利率調整不擾長期拐點,中長端基準利率拐點預計仍在2017年四季度出現。從評估利率的基準利率表現來看,假設當前利率不變,1年期國債750日移動平均目前已出現首次探底回升,5年期、10年期國債750日移動平均拐點仍將出現在2017年四季度。拐點臨近,預計險企利潤表現將逐步進入提升通道。

根據中債網6月份的數據,當前保險機構持有主要品種債券規模為1.54萬億元,與5月相比環比下降11.72%,創12個月以來的最低。6月共計減持2038.67億元(比5月增加130.21億元),其中國開債減持規模達804.3億元。其他債種中,國債、企業債和次級債分別遭減持394.5億元、224.5億元和551.1億元。

從持債結構來看,保險機構當前持債的主要品種是國開債35.47%(前值35.93%)、國債22.88%(前值22.46%)和次級債21.03%(前值21.73%)。銀行當前持債的主要品種是國債(42.94%)和國開債(25.28%),基金的主要持債品種是企業債(23.88%)、國開債(24.50%)和農發債(11.83%)。

6月,銀行理財產品發行量相比5月有所下降,收益率與5月相比有所上升。6月,新發行理財產品10391款,環比下降2.51%。6月的平均收益率位于4.34%-4.57%,波動幅度基本保持不變,收益率區間上移,5月為4.09%-4.29%。銀行理財產品的期限結構進一步調整,3個月以內產品占比再次下滑,至50.12%(5月為52.05%),3個月以上占比較5月提升1.79%, 主要體現在3-6個月的產品,占比較5月上升至29.04%(上月27.86%);收益率結構同樣出現調整,3%-5%的產品占比下降17.02個百分點,5%-8%收益率的產品占比則上升17.64個百分點。按基礎資產來看,債券類和票據類理財產品占比小幅抬升0.3%和0.2%,利率類產品占比下滑0.2%,其他類型未見明顯變化。

6月,新發信托產品467只,信托規模644.4億元,產品數量環比上升17.93%,規模環比下降8.14%;信托產品平均收益率6.63%,與5月相比提升0.07個百分點,已連續4個月提升了近0.75個百分點。從新發產品的具體類型來看,證券投資信托、貸款類信托、股權投資信托、債權類信托、權益投資信托、其他投資信托規模較5月分別變化-38.37%、-24.55%、30.70%、305.31%、-44.87%、13.29%。從產品結構來看,6月新發的其他類信托占比較5月占比提升10.15%,證券投資信托和權益投資信托下降5.91%和6.36%。

券商資管6月新成立產品631只,環比下降15.87%,發行份額124.57億份, 環比下降63.87%。新發產品中所有類型規模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混合型規模下降最為明顯,環比下降69.10%。新發產品結出現調整,股票型產品占比下降3.56個百分點,債券型占比則有4.99個百分點的上升。存續期產品資產凈值合計為1.94萬億元,占比前三的資產類型是債券型、貨幣市場型和混合型,占比分別為47.15%、38.05%和10.52%。

壽險總資產仍在提升

截至2017年5月末,保險公司總資產為16.06萬億元,環比增長0.46%。其中壽險公司總資產12.58萬億元,環比上升0.83%,占總資產的78.29%,占比上升0.29個百分點;產險公司總資產2.45萬億元,占總資產的15.26%,環比下降0.07%;再保險公司總資產小幅下降0.02%,占比下降0.01個百分點;資產管理公司規模環比下滑0.22%,占總資產規模的0.25%,占比保持穩定。5 月,行業凈資產規模1.80萬億元,較年初上升4.21%。

投連萬能持續下滑,原保費維持高增長2017年1-5月,保費收入同比持續高速增長。5月累計保費收入2.03萬億元,同比增長25.88%。其中產險收入為3956.41億元,同比增長11.65%,較前四個月增速有所提升(1-4月的增速為10.52%);人身險收入1.63萬億元,同比增長29.89%,增速有所下降,其中健康險同比增長17.03%,持續3個月增速低于壽險。

投連險和萬能險在監管收緊后的下滑趨勢仍在繼續。從5月的數據來看,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額單月為337.64億元,同比下滑46.14%,累計規模下滑59.40%,跌幅有小幅減少,而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額為18.22億元,同比下滑幅度高達78.96%,萬能險下滑趨勢仍在持續。

2017年5月,行業運用資金規模14.24萬億元,其中,銀行存款、債券、股票基金和其他另類投資分別占比16.43%(前值14.98%)、33.92%(前值33.42%)、12.75%(前值12.70%)和36.90%(前值38.90%)。從規模來看,銀行存款環比上升10.39%,其他類資產則環比下降4.53%。從占比來看,銀行存款占比上升近1.5個百分點,其他投資的占比下降2個百分點左右,債券占比有0.5個百分點左右的提升。

2017年1-5月,財險集中度有小幅上升,而人身險的市場集中度則出現小幅下滑,財險保費收入占比前五和前十的市場份額分別為73.85%(前值73.71%)和85.28%(前值85.09%),前十的份額較5月上升0.09個百分點,人身險保費收入前五和前十的市場份額分別為53.85%(前值54.11%)和71.81%(前值71.91%),下滑0.26個百分點和0.10個百分點。

從具體公司層面來看,財險公司中,人保、平安、太保保持前三名,規模較第四名優勢仍然較大。人保、平安和太保分別創造保費收入1448.86億元、864.41億元和428.15億元,市場份額分別為33.66%(前值33.58%)、20.08%(前值20.06%)和9.95%(前值9.86%),其他財險公司基本保持穩定。人身險方面,安邦人壽保費停滯,上市險企份額回升顯著。國壽、平安壽、安邦人壽和太保壽市場份額分別為18.67%(前值18.50%)、12.62%(前值12.19%)、11.81%(前值13.01%)和5.86%(前值5.70%),主要原因榘舶釗聳僭4月之后否認保費增長停滯,導致市場份額不斷下降。

2017年6月,國壽、平安、太保和新華月度保費收入同比增速分別為12.54%(前值13.14%),26.97%(前值28.52%)、24.90%(前值14.96%)和8.56%(前值-0.19%)。四家上市險企月度保費均實現正增長,其中,新華保險單月增速為2017年來首次正增長,平安壽險增速降至30%以下,較一季度有明顯降幅。

令人欣喜的是,壽險保費同比增速有所分化,結構優化加速。2017年6月,上市險企人身險月度保費同比增速普遍提升。從具體數據來看,國壽、平安壽、太保壽和新華保險壽險月度保費同比分別增長12.54%(前值13.14%)、29.64%(前值29.68%)、23.83%(前值16.94%)和8.56%(前值-0.19%)。上市險企保費增速除平安略微下降外,其他保險公司均有所提高。

從保費結構來看,平安壽險在2017年上半年累計新單保費同比增速維持在39.2%的較高水平,其中,個險渠道的新單保費同比增速高達44.2%,占總保費比例較2016年提升1.9個百分點。另外,續期保費也實現了36.0%的增長,結構優化仍在持續進行中。

2017年6月,產險月度保費同比增速維持高位。平安產險、太保產險6月單月同比增速分別為22.88%(前值27.73%)和26.79%(前值12.45%),維持在20%的較高水平。由此可見,產險增速回暖趨勢明顯。

萬能險結算利率在3月出現部分下調后,太保再度下調0.25%。上市險企保證利率在1.75%-2.5%左右,相對較低,結算利率在4%-5%附近,而新興壽險公司最低保證利率在2.5%-3%之間,相對較高,結算利率也在5%-7%的水平左右。

保險資產更具安全性

盡管利率增速放緩,但保險資產的整體表現更為穩健。2017年前5個月,保險行業資金運用余額中銀行存款占比16%,債券占比34%,保險資產配置結構與銀行和信托相比更為安全。與此同時,保險資產規模依然偏低,目前,中國保險行業資產規模約為16萬億元,雖然超出公募基金資產規模(9萬億元)很多,但與銀行(230萬億元)和信托(20萬億元)等傳統大型金融機構相比,還略偏低。

篇8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公平;完善

一、稅收公平概述

稅收公平是稅收制度的重要原則,是稅制的制定和實施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也是評價稅制優劣的基本標準,得到世界各國稅收理論和實踐界的認可。在最早由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威廉?配第提出的稅收三原則中,公平原則為其核心。此后的各國經濟學家如英國古典經濟學奠基人亞當?斯密、法國經濟學家薩伊、德國新歷史學派的代表人物和西方財政學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納、美國當代著名經濟學家馬斯格雷夫在對稅收原則進行論述時,都將公平原則作為重要的內容。[1]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又稱水平公平,是指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繳納相同的稅收,亦指應以同等的課稅標準對待經濟條件相同的人;縱向公平又稱垂直公平,是指不同納稅能力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收,亦指應以不同的課稅標準對待不同經濟條件的人。因此,稅收公平不僅要求稅收是普遍的,而且要求稅收對于高收入者、負稅能力強者采用更加嚴格的課稅標準,因為按照收益原則和能力原則,從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受益多的人應多納稅;負稅能力越強的人納稅應越多。

稅收作為政府進行調控宏觀和國民收入分配與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對整個社會經濟運行以及個人生活有著重要影響。稅收公平與否,將直接影響到市場公平和社會公平,特別是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將直接影響到每一個公民的“社會平等感”,進而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穩定。

二、促進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公平

對我國社會的現實意義

(一)為工薪階層減負

從我國近些年個人所得稅稅收構成情況來看,據統計,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為50%左右,工薪階層構成了個人所得稅的最大稅源。作為中國人都清楚“工薪階層”的含義,那就是守著那份工資要撐一輩子的,上要養老,下要養小;卻還要撐起國家個稅收入的半邊天,這是種讓人心酸的悲壯!反觀社會層出不窮的各類富豪們的一擲千金的“豪邁”和媒體們的“中國將成為世界上最大奢侈品市場”的鼓吹,娛樂之余,不禁深思,為什么不是由這些有錢人頂那半邊天!而且“工資、薪金”所得只是占全部個人所得稅課稅項目的1/11!稅收公平的影子此處無跡可尋!英國的經濟學家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這才能謂之為“良稅”。而國內的工薪階層被高房價、高物價、高醫療教育支出已經壓得喘不過氣來,“拔毛的叫聲”可以說是不絕于耳呀!稅收公平就要求適當減輕工薪階層的個稅支出,為他們營造一個更加公平的稅收環境,為和諧社會打下群眾基礎。

(二)調節收入差距

據中新網2010年12月15日電:《社會藍皮書》副主編、社會學研究所副所長陳光金指出,全社會總收入差距一直在擴大,基尼系數目前在0.5左右。按照聯合國有關組織規定:基尼系數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懸殊,而且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顯然我國貧富不均的現象已經相當嚴重。這就像隱藏在看似平靜社會中的一顆定時炸彈,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按照稅收公平的受益原則,高收入者往往享用了更多政府提供的社會公共資源,即從公共物品受益更多,因此應多納稅。如果高收入者承擔稅負的標準與工薪階層相同,則事實上會形成稅收上的累退效應,造成稅收不公。因此稅收公平就要求對高收入者制定適度嚴格的標準,對其收入適當進行“削峰”,以縮小收入差距。

(三)為構建和諧社會營造公平的環境

“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重要內容,一個公平的社會才是一個和諧的社會。稅收公平不僅僅是一個財政問題,還是一個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稅收公平不僅僅是理論上的一個原則,還應該表現為一系列體現公平的制度安排。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涉及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影響到每一個人的安全感和歸屬感,直接關系到民生問題。一個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讓納稅人的繳稅口服心服,減少偷稅漏稅,減少征稅的成本,進而形成納稅人與納稅人、納稅人與征稅機關、納稅人與社會和諧的關系。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公平“失守”的原因分析

(一)征稅模式不合理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模式采用的是分類征收制,社會各界對此詬病頗多,均認為不合理且不符合世界個人所得稅的發展趨勢。縱觀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其征稅模式主要有三種基本模式,即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分類征收制,就是將納稅人各項所得按照來源、性質的不同分為若干類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分別進行征稅的制度。按分類征收制計算稅額相對簡單,便于征管。但分類征收制沒有考慮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情況和納稅人實際支出情況,造成納稅人實際稅負的不公平。如同樣收入的納稅人如果所得來源種類多的話,扣除項目也多,實際稅負就輕;而所得來源單一的話,扣除項目就少,稅負相對較重。再比如,雖然我國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但按之前的規定,一個完全沒有收入的人,將自己以前的積蓄存在銀行里,不管是十塊還是一千塊,產生的利息都要納稅,確實有點“殘忍”。

(二)稅率和扣除標準的不合理

稅率的設計過于復雜繁瑣。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實際上有“兩類三種”:工薪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業戶、對企事業單位的承租、承租經營所得實行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他實行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勞務報酬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復雜的稅率不利于納稅人清楚明白的繳稅,也增加了稅務部門的工作負擔,同時為納稅人的避稅增加了空間和可能。同時筆者不解的是,都是基于勞動獲得的報酬,為何實行差別待遇。

工薪所得的扣除標準過于簡單,沒有考慮納稅人及其家庭實際收支情況。比如納稅人當期生病住院,花費不少,2000塊的稅前扣除數額根本不夠,甚至得動用好幾年的積蓄,他的生活會因此受到嚴重影響。再比如兩個相同收入的家庭,其中一個家庭只有一個人有收入,按照我國目前的稅法,顯然只有一個人有收入的家庭承擔的稅負要重,但這個人的實際生活壓力卻還要大。我國東、西部收入差距較大,城市與城市、城市與農村消費水平差別明顯,各個家庭的經濟負擔各有不同,如果按照“一刀切”的方式進行扣除,實際會造成收入的差距越來越大,與個人所得稅的分配與再分配的功能、促進社會公平的目的相背離。

(三)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納稅人權利缺乏保障

由于傳統的法律意識的淡薄,再加上在長期計劃經濟時代實行“以費代稅”,我國納稅人意識淡薄,甚至對何為納稅人都不甚了解。大明星、知名企業家偷稅漏稅的報道頻頻見諸媒體,大家也似乎司空見慣,都無意從道德上進行指責。

當然,造成這種現象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就是稅法上以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為本位,幾乎不談納稅人的權利。在這種“純義務”的重壓之下,大家似乎都形成某種默契,能逃則逃;越是高收入者,越有能力進行逃避稅收,這更加加劇了不公。按照日本稅法學家北野弘久的觀點,稅收法律關系的雙方主體是平等,因此享有對等的權利義務,稅收法律關系不僅指征納稅這一過程,還包括稅收使用的過程,在納稅過程中,納稅人主要承擔納稅的義務;而在稅收使用過程中,納稅人享有知曉、監督等權利。而在現在的中國,稅收的使用過程對大多數納稅人而言是個“黑洞”。

(四)征管制度不健全,稅收執法不嚴

我國社會中仍保留著傳統的使用現金的習慣,納稅人取得收入大量都是現金;而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納稅人取得收入的途徑呈多元化,而稅務機關與銀行、工商等部門缺乏有效溝通機制,相關信息不能共享,稅務機關落后的征管機制對納稅人越來越復雜的收支情況不能做出有效的監控。

同時,稅收部門執法不嚴也是造成稅收不公的一個原因。不可否認的是,稅務部門的某些工作人員的存在接受請托,為“關系戶”謀取稅收利益的腐敗行為,他們利用職權和對稅收法律制度充分掌握的優勢,濫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或是偽造證明材料,從而讓某些特定的人“充分”享受到稅收上的優惠。

四、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重塑稅收公平的對策

(一)適應我國實際情況,采用混合征收的征稅模式

由于綜合征收制對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及個人收入記錄的社會系統有較高的要求,不適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因此應采用折中的混合征收制。混合征收制是將納稅人的全部所得首先按照不同的類別分別進行征稅,然后綜合全年的收入總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就其某些在分類所得已經交納的稅款可以給予全部或部分抵扣。這種征稅模式考慮到納稅人整體的收入情況,符合稅收的“量能課征”公平原則,并且避免了納稅人利用不同征稅項目適用稅率的不同進行稅收逃避的行為,同時為以后實現綜合征收制打下基礎。

(二)簡化稅率、增加稅前扣除項目

減少工資、薪金項目的稅級檔次為五檔,與現行的個體工商戶適用的稅級保持一致;降低邊際稅率,最高稅率不超過40%,與勞務報酬的實際最高稅率保持一致。對通過勞動取得的收入實行統一的征稅標準,將工薪、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同稅率。對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稿酬所得也應適用同一的計稅方法,因為兩者都是基于知識產權的創作、創造而獲得的所得。這樣簡化了稅制要素的內容,符合稅收制度發展的世界趨勢。

適當增加稅前扣除項目,比如納稅人大額的醫療支出、贍養的經濟負擔的一部分,從稅收上適當減輕納稅人醫療、贍養的經濟負擔。實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在稅收上引導納稅人有意識的做好養老規劃,減輕我們這個老齡化國家的養老負擔。

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標準又被成為“生計費”,隨著國家的經濟運行,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生計費”的實際數額也是“水漲船高”,因此,國家可以每年根據上年的經濟情況制定一個新標準,以保證納稅人的基本生活。

(三)強化納稅人意識、保障納稅人權利,嚴懲偷漏稅行為

國家應通過各種途徑進行深入人心的稅收宣傳,讓納稅人清楚明了的了解稅收相關的規則、原理和制度,“明明白白的繳稅”。西方國家的民眾都知道一句俗語――人一生唯有納稅和死亡不可避免,這種稅收意識與西方國家持久的宣傳是密不可分的。

在強調納稅人嚴格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法律也應充分保證納稅人的權利,比如相關信息的知曉權,個人隱私的保密權等。而且隨著我國政治體制的改革,社會意識形態進一步的民主化、自由化,納稅人對國家稅收的使用享有更深層面的的的知情權、更廣范圍的監督建議權。

對社會偷漏稅現象必須“從嚴治稅”,增加稅收稽查的力度,一旦發現偷漏稅行為,必須嚴懲不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加強對高收入人群特別是名人等社會公眾人物的稅收監控,因為他們的行為往往有示范效應,因此稅務機關對這一群體的稅收監控管理直接會影響到普通民眾的納稅行為。

同時可以建立如實納稅的獎勵機制。對誠實的納稅人,可以將其已經繳納的稅額的一部分作為獎勵返還給他,從而鼓勵納稅人誠信繳稅。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中名目繁多的稅收優惠項目,可以將其改為獎勵。如對于各種免稅獎金,可以將其改成要求全額納稅,由獎金的發放部門代扣代繳,但是將其獎金數額的20%作為稅收獎勵返還給納稅人。這樣的稅收收入的效果是一樣的,但是對納稅人的影響卻不一樣,這種做法不僅強化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因為很多納稅人對代扣代繳的很多納稅項目是不了解的,同時又鼓勵了納稅人進行納稅,可謂一舉多得。

(四)提高稅收征管水平,依法征稅

采取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做法,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稅務識別碼,與個人身份證號碼相聯系,由于納稅人的任何交易活動離不開身份證,通過稅務識別碼就可以追蹤到納稅人的經濟活動,進而了解其收入情況。稅務部門應建立與工商、勞動與社會保障、人才市場等管理部門的長效溝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了解各行各業的收入情況;同時要加強與企業等用人單位的聯系,對稅源有效進行監控。全面實現信息化的稅務管理,稅務管理部門之間包括國地稅、上下級稅務部門之間稅務資源和信息的迅速有效的溝通,稅務部門要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狹隘思想。

同時稅務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切實樹立依法行政和依法保障納稅人權利的意識,并貫徹到各項工作中去。應加強稅收部門的廉政建設,建立各種約束機制切實防止人情請托和稅務腐敗,慎用稅收執法的自由裁量權。對于違法稅收紀律和法律的工作人員也要嚴加懲處,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