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心理疏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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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犯罪心理;心理疏導
心理學認為,青春發育期進入自我意識發展的第二個飛躍期,心理發展還處于成長期,他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逐漸形成,具有較強的可塑性。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中,對涉罪未成年人或被害人引入心理疏導,將有助于未成年人理性的對待自身行為、克服心理問題、調整行為方式,有效的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
一、未檢工作中心理疏導運用依據及概念
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必要時,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測評。”該條規定為涉罪未成年人或被害人的心理疏導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階段中引入心理疏導,就是采用心理疏導、心理測評、行為矯正、心理評估等相關心理學方法,幫助查清心理癥結,把握其負面的心理狀態,了解其犯罪原因,找準教育的感化點和心理陰影的疏導點,有針對性地調整其特殊心理,扭轉其偏曲性格,增強幫扶、教育和預防的實際效果。①針對身心處于成長階段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心理疏導,不但有助于未成年人擺脫涉罪(傷害)帶來的負面影響,便有利于未成年人重塑健康心理。
二、犯罪心理疏導在未檢工作中的必要性
(一)從犯罪心理原因上分析
在一起糾集多人的校園故意傷害案中,多名涉罪未成年人在不知原由的情況下便參與故意傷害。在案后訊問中,問到涉罪未成年人小新(化名,以下未成年人名字均為化名)時,他說我不知道為什么打架,但是小宏是我哥們,他叫我打,我便打了,肯定那個人(被害人小申)欺負了我哥們。同案人小宇說,在宿舍時,大家都一起打小申,我如果不打,大家會覺得我不夠意氣,以后就不和我玩。同案人小鵬說,我是最后到宿舍的,看到大家在打小申,以為我們宿舍誰被欺負了,就上去也打幾拳。
從這個案件我們看到未成年人的社會經驗不足,遇事后不搞清楚原因,盲目講義氣,一味的跟風,為朋友兩肋插刀,這其實是群體性心理取暖。在實踐中,很多涉罪未成年人為所謂的朋友義氣,讓朋友“看得起”,而后參與搶劫,盜竊,甚至無事生非,尋釁滋事。在莆田市H區檢察院辦理的92件149人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存在這種心理的未成年人占61%。
剛年滿17周歲的小清,因犯詐騙罪,被某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小清是有很多不良習慣的未成年人,吸毒、盜竊、詐騙、打架。在小清的父母眼里,小清是他們已經無法管教的小孩,該案的發生,是小清父母主動報警。小清的父母從小對小清十分溺愛,慢慢長大后,父母發現小清有越來越多的壞習慣,在學校也成了問題學生,學校找其父母要求讓小清主動退學。退學后的小清,在社會上認識不良青年,開始學會吸毒,偷家里的錢,父母因管教不動,將其送往精神病院“管教”。
父母的教育方式不當,容易造成未成年人性格缺陷。父母從小過度溺愛,使小清形成自我中心,缺乏責任心。當遭遇挫折時,心理承受能力差,易受外界影響,容易誤入歧途。在未滿14周歲時,小清便成問題學生,學校的教育“失敗”的情況下,選擇對小清進行“放棄”,父母的無力管教,也選擇“放棄”。在缺少情感引導的小清,更容易受社會不良環境的影響,最終走上犯罪。
行為通常是由心理支配,處于青春過渡期的未成年人在逆反、個體自我、沖動等心理支配下,易受外界不良環境的熏染,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心理疏導是通過運用心理學方法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找準支配行為的心理原因,使涉罪未成年人在認罪、悔過后,重建健康心理,回歸社會。
(二)從未檢工作性質上分析
我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經歷30年發展,201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成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目前全國有900多個獨立的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機構。②現行全國檢察機關都在貫徹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并實行“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模式,通過“少捕慎訴”、“附條件不”、“不”、“幫教幫扶”等措施來感化未成年人,助其重返社會創造條件。莆田某H區檢察院2013年至今,對未成年人的不捕率為11%,不訴率為25% (包括附條件不),同時通過各種幫教活動的開展,已幫助47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園或走上工作崗位。犯罪心理疏導工作是協助未檢開展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人工作重要措施,有利于更好的疏導未成年人的情緒,使其接受自己的問題,愿意自我改變,“由內而外”幫助未成年人解決心理問題。
在整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檢察院處于重要的幾個階段,有批捕、審查(、不、附條件不)等。對取保候審、不或附條件不的涉罪未成年人,通過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了解其生理特征、成長經歷和家庭環境,這是分析其心理狀態,為幫扶、幫教提供有力依據。同時對附條件不的涉罪未成年人,需設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驗期,這也是一個很好的開展心理疏導的時期。
(三)從心理疏導現實意義上分析
未成年人在涉罪后的心理健康狀況復雜多樣,部分人存在焦慮、不安的心理,也有部分人產生破罐子破摔的負性情緒,有針對性的心理疏導可以有效調節他們的心理壓力。③同時實踐中許多案例表明,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嚴重的心理問題,需要及時進行心理輔導,若忽視其心理問題,盲目進行羈押、或者監禁,導致其二次犯罪的概率也較高。H區檢察院自2010年以來,二次犯罪涉罪未成年人占10%。另外,對被害人的心理疏導也是十分重要,特別在害案件中,未成年人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會出現恐慌、焦慮、羞恥、絕望等強烈的情緒反應,這些負面情緒的過度堆積使其心理發生變異,導致形成沖動、偏執人格,在外界不良刺激的誘發下,很容易走向暴力犯罪。如女孩李某,其從小就被母親家暴,而母親再婚后又常受繼父家暴,在她14歲時被母親賣給了某地一農民當媳婦,之后又遭受那個男人的待,忍無可忍的她選擇了用農藥毒死那個男人。④
三、心理疏導在實踐中運用的局限性
(一)對心理疏導工作的認識不足
對心理疏導工作重要性缺乏正確認識,在很多基層檢察院是存在“過程式”的聊天、“流程式”的調查、“填空式”的辦理、“灌輸式”的法制宣講,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成效并不理想,無法真正實現恢復涉案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的幫扶效果。對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欠缺審慎態度,因“案多人少”關系,很多未檢工作人員通常對“講不通”、“感不化”、“屢不改”的未成年人直接適用,一方面節省工作時間,也將教育、感化的任務轉移給法院。
(二)心理疏導內容與方法的欠缺
我國的一些地方也開展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疏導與干預,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缺乏統一工作內容及標準,各地方“自成一體,各自為戰”,難于形成有效的心理疏導方法運用到實踐中。對一涉罪未成年人,通常會經歷公安偵查、檢察院、法院判決等階段(案件),甚至有些案件還到監獄執行階段,但公、檢、法、監獄都有各自的幫扶措施及方法,各機關間也缺少銜接機制,導致幫扶存在斷接性。對產生心理危機的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是一項系統工程,對于嚴重心理問題的未成年人,更需要多樣化多次數的心理疏導,但是現行絕大多數的檢察院的工作方式仍處于簡單的心理咨詢及干預,持續幫助和關懷不足,無法達到良好的救助效果。
(三)未檢隊伍欠缺心理疏導專業性
心理疏導是一個專業性強的工作,不是簡單的心理咨詢過程,還包括心理診斷、心理測驗、心理輔導等,這就要求從事心理疏導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心理咨詢師資質。但是具備心理咨詢師資格的檢察官也不一定就能做好心理疏導工作。對于具備檢察官這個身份的心理咨詢師,不易于涉罪未成年人從心理上接受,通常會使其存在對立、消極的負面情緒,難于達到心理認同,從而影響心理疏導工作的開展。
四、心理疏導實踐運用的發展構想
(一)提高認識,建立專業、兼職相結合心理咨詢隊伍
首先,從根本上改變固有觀念,轉變傳統的辦案思維,切實提高對未檢工作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認識,建立“寬容疏導、感化引導”為主,懲罰為輔的觀念,是做好未檢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我國先哲提出的“慎始”思想,認為只有慎始,才能善終。中國文化傳統還提倡“恤幼”、“慈幼”,反對“不教而誅”,未檢工作強調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就是對中國傳統文化的有效繼承。
其次,建立一支“兼職”的心理咨詢師隊伍。鼓勵與支持從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檢察人員參加心理咨詢師培訓,使其獲得心理咨詢師咨格,以使更好的開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導工作。現行我國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地方的未檢部門檢察人員都要求通過心理咨詢師考試,例如北京市檢察機關未檢部門共有 127 人,其中 113 人已獲得國家心理咨詢師資格,該市未檢部門助檢員以上具有心理咨詢師資格的人員,達到未檢隊伍總數的 80%。⑤莆田市H區檢察院也強化專業心理咨詢隊伍的建議,通過培訓經費報銷、時間保障等方式,鼓勵該院未檢工作人員參加心理咨詢師考試,現具備心理咨詢師資格人數占未檢隊伍的70%。由于檢察官的職業限制,對于具備心理咨詢師咨格的檢察官,通常應作為兼職心理疏導師,負責未成年人一般心理問題處理。
最后,加強與社會心理咨詢機構的合作。針對存在嚴重心理問題的未成年人,必然需要更有經驗,更具專業的心理學專家的參與,而社會心理咨詢機構更具備實踐經驗的心理咨詢師。心理疏導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根據每個未成年人的不同心理問題,行為特點等,通過專業性調查、分析、治療,達到真正的心理恢復。同時對專業心理咨詢師應用,也有利于提高未檢心理咨詢師隊伍的專業水平,帶動整個檢察機關心理工作隊伍的發展。
(二)構建心理疏導具體工作方法
首先,規范心理疏導對象。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不但要對存在心理問題的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也需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同時也應針對存在問題(造成影響)的近親屬開展心理疏導。開展心理疏導,應對未成年人存在的心理問題進行分析,應分為一般心理問題、嚴重心理問題、可疑神經癥等,對于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的暴力型和反復涉案的未成年人進行重點疏導,可外聘專業的心理咨詢師與未檢心理咨詢師相結合,進行個別疏導。對于一般性心理問題,可以由未檢心理咨詢師直接開展心理疏導,采用團體心理咨詢、團體心理輔導的方式,有效進行心理疏導。
其次,規范心理疏導程序。對涉案未成年人或被害人的心理疏導不是強制的,而是應設立一定程序,規范進行。設立心理疏導預告程序,尊重被疏導人的意志是符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初衷。事先應告知進行心理疏導的目的、方式、方法等,讓其有接受心理疏導的心理準備。在未檢工作中,只有征得未成年人同意后才能啟動未成年人心理疏導工作。在心理疏導的過程中,也應該嚴格按心理咨詢的程序,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不得強制進行心理疏導。
最后,選擇適當的心理疏導方式。針對不同的未成年人,不同涉案情況應采取不同的心理疏導方法。心理咨詢,通過運用心理學的方法,總結心理問題,讓被咨詢者發現自身的問題所在,并為咨詢者提供心理幫助的過程。通常運用到存在一般心理問題的未成年人。心理輔導,通過專業心理咨詢師幫助,讓被輔導者正確認識自己,接納自己,并克服成長中障礙,改變自己的不良認識。心理訓練,是有意識、有目的對被訓練人的心理施加影響,從而使其形成良好的心理狀態。心理測驗(評估),針對不同的心理問題,運用各種心理測驗方法,對被咨詢人進行測驗,從而發現其心理問題的程度。上述幾種方式,是在心理疏導過程中常用的幾種方式,在心理疏導的過程中,要分析未成年人的心理問題,綜合運用心理疏導方法。
(三)各司法機關之間有效銜接
心理疏導工作作為緩解涉罪未成年人情緒、激發其道德情感和理智感,改變認識,了解其心理的有效手段。心理疏導啟動早晚且是否連續性,直接影響心理疏導的效果。這就有必要將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疏導工作向審前程序延伸,這樣,公、檢、法、司和監獄都應納入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導工作當中。建立有效銜接關鍵在于程序上的流轉,目前像H檢察院這樣的基層司法機關已經逐步開展這項工作,除了制定系統內的規范性文件外,還需要會簽協作性工作制度,除了確定心理疏導對象的選取標準、疏導方法、專業人員的選配及溝通渠道等外,重點要對心理疏導方案在不同訴訟程序中如何有序銜接和實施進行具體規定,這樣,既能整合資源共同開展工作,又能在交流和補充中鞏固心理疏導效果。⑥
另外,還有一些細節問題需要注意,比如費用,對于涉罪未成年人來講,心理疏導應是免費的,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應有相應司法機關自行承擔,納入辦案經費;心理疏導的保密性,要求司法機關要充分尊重疏導對象的意愿,不同機關之間的工作人員應在其必要的范圍內進行探討;此外,每一個辦案單位都要建立心理幫教檔案,除系統備份外,還要將有價值心理疏導工作內容隨案移送。
[注釋]
①趙卿,未成年人心理疏導和矯治制度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2015年第1期。
② 《關于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專業化建設的意見》,高檢發未檢字〔2016〕1號,2016年3月25日。
③荊玉梅,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的心理疏導機制研究,法制博覽,2015、06(中)。
④崔海英,花季之殤:未成年女性犯罪之心理物征和危險因素,青年探索,2016年第2期。
⑤趙曉星、范躍紅,幫教感化失足少年更專業更用心,檢察日報,2015 年6 月4 日 第 002 版。
篇2
4-5)-①
校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輔導站建設、管理和使用
(說明報告)
一、 指導思想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輔導站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未成年人認知特點和心理發展規律,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詢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的心理調節能力,培養未成年人的良好心理品質,促進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身心健康素質協調發展。為廣大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測評和指導。
二、 建設目標
1.心理輔導是一項科學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僅包括心理咨詢室、心理測量室等各功能室建設,還包括內部設施的配備,尤其是專職心理輔導人員的配備更為嚴格。
2.根據我校實際,我們將按照“統籌規劃、區域推進、典型引路、分層實施、分段達標”的原則建設未成年人心理輔導站。
3.高質量地建設一個心靈交流的溫馨空間。全校師生、家長了解心理知識,正確全面地認識自己,對心理疾病做到“防患于未然”,并及時認清自己的情緒且能做到自我管理情緒、自我疏導情緒。及
時幫助少數有情緒困擾的師生、家長做好心理疏導工作,使其走出心理困境。
三、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輔導站管理
一、心理健康輔導要以人為本,協助未成年人提高心理素質,健全人格,使其健康成長。
二、輔導站工作人員要遵守心理咨詢師職業道德規范,遵守輔導站的各項管理制度,提供熱情、耐心、周到的心理健康輔導服務。
三、輔導站工作人員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到崗,耐心細致做好咨詢和預約登記工作,保持輔導站工作經常化、規范化。
四、輔導站工作人員在咨詢時,須學會傾聽,無條件接待來訪者,事后做好記錄。
五、輔導站工作人員針對一般心理問題進行輔導,若發現現有條件下無法解決來訪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問題,須查閱相關資料或請教有關專家顧問后再約定時間解決。
六、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干預預警機制,積極防范和應對各種未成年人心理危機突發事件,最大限度降低損失。
四、未成年人心理輔導站的功能
1.掌握全校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狀況,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檔案,定期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狀況進行檢測和分析,及時發現需要給予特別幫助的未成年人。
2.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做團體或個體心理咨詢與輔導,幫助未成年人解決心理困擾。
3.利用心理輔導站開展面向全市未成年人的健心活動,如在輔導站內建有心理松弛區、音樂欣賞區、圖書閱覽區等,指導未成年人的自助活動。
4.在學校內開展教師輔導和心理健康教育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5.為家長教育子女,為社區營造良好的心理環境、人際環境,提供建議、咨詢和幫助。
五、心理輔導站的建設標準與要求
未成年人心理輔導站的建設要根據心理輔導的需要(服務對象多少,服務范圍大小等)和實際條件的許可來確定心理輔導站建設標準。如:建立心理咨詢室、心理測量室、心理活動室、心理閱覽室等。
1.心理咨詢室:建立心理咨詢室是個別輔導的需要,一方面為未成年人提供咨詢,進行行為訓練創造條件,另一方面為輔導教師提供記錄和整理未成年人心理個案創造條件。
2.心理測量室:針對不同的來訪者,在需要了解來訪者的一般心理狀態和問題時,可采用必要的心理量表和問卷進行測量,對測量結果進行分析評價;根據心理測量結果和對來訪者的談話綜合鑒定,確定輔導方式;記錄和存放未成年人理檔案;為學校、教師、家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
3.心理活動室: 一是為未成年人進行各種團體輔導活動提供場所,二是為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訓練提供條件。
4.心理閱覽室:可以讓未成年人選擇自己所需要的資料,從而得到幫助和啟示。心理閱覽室還可以為教師、家長提供有關的各種心理教育方法、現代教育思想、各種心理輔導技術方面的資料。
六、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輔導站工作內容
一是教育教學。以正面教育為主,采取課內課外、校內校外結合,學校、家庭、社會結合,創造性地運用各種教育資源,采取多種富有實效的教育方式。
二是健康咨詢。采用團體和個別的形式,對具有輕度心理困擾的學生依照專業規范和倫理,開展日常的心理輔導和咨詢活動;為家長和社區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信息和教養指導建議。
三是危機干預。在新生入學、考試前后、升學擇業以及突發危機等可能對師生心理造成較大影響的事件前后,及時開展針對性、適應性的干預工作;定期采用測驗和調查的方法,掌握本校師生心理健康狀況,建立師生心理檔案。對于學校師生心理問題的易感群體,制定長期預防和干預方案。
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輔導站地址
淡水社區衛生服務站。
篇3
[關鍵詞]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全面司法保護;少年司法改革
[中圖分類號] C913.5 [文獻標識碼] A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下半年提出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發揮法院的各項審判職能,從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方面全方位地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以實現對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護的思路。
一、程序上突出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司法保護
(一)強調審判的及時性
為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特設“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強調快審快結。對于一些急需用錢的未成年原告人,堅持急事急辦的原則,盡可能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在最短的時間內使其獲得司法救濟。針對撫養費、變更撫養關系等涉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案件,針對當事人訴訟能力不足而可能導致案件不能及時處理的情況,充分發揮法官的釋明、引導作用,在必要時還依職權到孩子住所地的村委、社區、學校復核相關證據,有效地提高了訴訟效率。對于未成年人執行案件,采取迅速啟動執行程序和依職權進行財產取證的方法,使全市法院的未成年人執行案件呈現出高結案率和短執行期的良好局面,為未成年人權益的最終實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強調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
一是從立案時即關注未成年人的訴求,從有利于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的角度提供法律指導和幫助。二是制作專門的權利、義務告知書,向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當事人送達,不僅依法保障其知情權,還從源頭上強化其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意識。三是對于經濟困難的未成年當事人,減免訴訟費以及通過司法援助途徑為其指定辯護或律師,以確保未成年人獲得司法救濟及律師幫助的權利。四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中,盡可能通知其法定人以及選擇一些有豐富經驗的未成年人工作者參與訴訟,使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不僅能獲得成年家長的幫助,還能獲得社會專業人士的輔導。五是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時,適用具有未成年人特點的訴權不簡、調查不簡、教育不簡的“三不簡”原則,以便在這類程序的適用中也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
(三)強調未成年人人格權的保護
一是法院依職權到與未成年當事人相關的學校、住所等地復核證據時,注意時間、地點、衣著的選擇;與未成年當事人對話時注意審判作風、方式及態度,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名譽,減少其訴訟壓力,盡可能使其在寬松的環境中參與訴訟,同時也向成年當事人傳遞司法對未成年人的關懷。二是在審判被告人為未成年人以及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件時,依法適用不公開審理制度,不向外界披露未成年當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在制作必須公開的裁判文書時,除了根據裁判需要必須寫明的信息外,盡量不向公眾公布其它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以充分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三是在民事審判中注重調解,調動社會力量,形成解紛機制。做到送達與庭前、當庭與庭后、訴訟與社會多層次調解的結合,盡量多調少判、案結事了,以避免義務人不自覺履行判決而對未成年人再次造成傷害。四是在執行環節中規范執行行為及方法,堅持不直接到學校找未成年人;不當著未成年人的面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時不開警車、不穿制服,慎用其他警械警具;盡量不讓旁人圍觀,保護被執行人隱私的“四不”原則,以避免傷害未成年當事人及成年當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自尊心。
(四)強調寓教于審功能的發揮
一方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始終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通過談話、庭審以及專設一個教育階段等多種形式,實現審判各個階段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及行為矯正;引入心理疏導機制,由從事心理學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疏導,通過入情入理的教育,幫助其認罪、悔罪;聘請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進行審前調查,形成書面意見,并參與法庭教育,增強庭審教育與個案矯正的針對性;有選擇地采用圓桌審判的庭審方式,緩和法庭氣氛,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心理,以利于對其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在判決書中增加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分析及在法律文書后適當加入“法官后語”,充分發揮刑事裁判文書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作用。另一方面,將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的寓教于審功能,向民事審判及執行環節輻射。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審判中強調把工作做細做透,不僅查明案件事實,還了解案件產生的社會背景和心理因素,以對未成年當事人進行道德教育;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離婚案件,法官不僅注重自己對當事人的教育疏導,還在必要時聘請專門的心理學專家作相應的心理輔導,盡量消除當事人的情感隔閡,并在裁判文書后附加《法官特別提示》,有針對性地提示離婚父母妥善處理未成年人的撫養、探望問題,以幫助未成年人獲得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在執行環節中對被執行人進行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努力促使案件和解執結。
二、在實體裁判上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在刑事審判中,對于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充分體現嚴打精神。對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首先嚴把被告人的年齡事實關,堅持實現被告人供述、父母證言、當地戶籍證明在被告人出生時間上的一致。近年來,有多起年齡存疑的案件經審判人員認真核查,更正了公訴機關的指控年齡,直接避免了未成年被告人受到不應受的刑事處罰。其次在對未成年人進行刑罰處罰時,強調特殊預防的刑罰目的。一方面引入緩刑聽證程序,由法庭充分聽取各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及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對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的意見,增強非監禁刑適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將監禁刑作為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處罰方法,充分考慮輕處罰情節,盡量適用非監禁刑,既有效避免了監禁的“交叉感染”,又充分發揮了刑罰的教育矯正功能,實現了未成年人權益的最大化。
在民事審判中,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離婚案件,不僅應慎重處理當事人訴訟請求之內的未成年人問題,還應妥善處理當事人訴訟請求之外的未成年人生活、學習等權益保障問題,以保障未成年人在這類案件中接受撫養、教育、親情探視等權利的實現;對于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在賠償金額上給予未成年受害人政策上的傾斜;在特定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公平原則的適用,將受害未成年人的損失分散到社會中,以有效地實現其權益保護。對于普通民事案件,注意平衡各方成年當事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在實現權利主張人合法訴求的同時,通過保留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或適度延長履行期限等方法,為權利義務人的家庭保留必要的撫養未成年人的財產,以實現未成年人權益的全面司法保護。
在執行程序中,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努力做到“三個窮盡”,即窮盡執行程序、窮盡執行措施和窮盡財產線索;同時大膽拓寬執行思路,例如對于申請人執行權利的實現涉及到未成年人生活、教育等基本保障問題,通過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提前支取10年勞務費等方法,及時保障了未成年申請人基本生活及接受教育的權利。對于撫養費案件的執行,特設銀行儲蓄卡制度,通過款項交接在銀行,有效地避免離婚雙方當事人見面,提高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較好地保障撫養費的專款專用。對于生活困難急需執行款,而被執行人一時無法找到或確無履行能力的未成年申請人,優先適用“執行救助基金”,通過臨時性的經濟幫扶,使其維持基本生活及接受必要教育。
三、適度延伸,進一步擴大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
對于符合適用非監禁刑條件的在校未成年被告人,主動與學校聯系,努力為其保留學籍。2003年至2006年蘇州市法院共幫助527名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犯落實監管幫教措施,并為其中半數以上人員保留了學籍,使其獲得繼續完成學業的機會。
針對審判中發現的管理混亂、易滋生犯罪或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家庭因素,及時向相關單位及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促進其及時堵塞漏洞、加強管理。
建立回訪制度。刑事審判庭定期到少管所,幫助被判處監禁刑的未成年犯再社會化;不定期地通過個別談心、集中座談、上法制課以及“我和小樹一同成長”的植樹活動等形式,對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犯進行幫教,有效地將蘇州市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下。民事審判庭在回訪中,通過發放“一份調查表”、“一份公開信”、“一份法制宣傳資料”的舉措,來了解和幫助涉案未成年人更好地生活、學習。執行庭為申請執行的特困未成年人設立特困檔案,在案件執結后通過有針對性地回訪、與當地基層組織保持聯系等方式,督促義務人自覺履行義務,以確保涉案未成年人維持基本的生活、接受親情探視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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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應有職責;完善建議
“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是國家刑事司法制度對未成年人的一種特殊保護,體現了國家監護的理念。為了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我國在多年實踐探索的基礎上,吸取域外相關經驗,在新《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法定人及其他合適的成年人在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時到場,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制度。這為今后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但這一原則性的規定,仍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予以明確及細化該制度的具體操作規則。
一、國外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介入制度,主要指的是合適成年人訊問在場制度。在西方國家被普遍確立,當前包括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在內的國家都有此項制度的相關立法。
英國首創了警察訊問未成年人時合適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到場制度。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起源于英國1972年的肯費特案,并在1984年的英國《警察與刑事證據法》中得以正式確立。合適成年人到場不是為了確定未成年人有罪或無罪,而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精神和情感不受傷害。1984 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及其“執行守則 C”規定:“當警察訊問 17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年滿 17 周歲但有精神障礙的成年人(mentally vulnerable adults)時,必須有適當成年人到場。”合適成年人可以是:(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處在被照料中,則為負責照料的當局或志愿組織)。(2)當地政府指定的社會工作者。(3)沒有前述兩項人員的,則年滿或超過 18 周歲的有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也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合適成年人,但不能是警察或受雇于警察局的人。如果一個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或調查涉及的人,那么該人不能擔任合適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與其父母或監護人關系生疏且未成年人表示拒絕,則他的父母或監護人不能擔任合適成年人。當警察羈押未成年人后,羈押官必須馬上通知合適成年人羈押未成年人的根據以及被羈押的地點,并告知合適成年人去警察局看望未成年人。警察在訊問時應當告訴到場的合適成年人,他們不只起到觀察者的作用,他們實際承擔著更多的積極作用與責任。包括:(1)為被訊問的未成年人提供建議;(2)見證訊問過程是否公平適當地進行;(3)協助被訊問的未成年人與警察進行溝通。“執行守則 C”第 11. 14 到 11. 16 條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訊問。根據規定,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被懷疑犯罪,除非有一名合適成年人在場,否則不得對未成年人進行訊問或者要求他提供口供。只有在警長或更高級的警官認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才可以在沒有合適成年人的情況下進行訊問:拖延將會造成對其他人的傷害或造成財產嚴重丟失或損害,拖延將會造成對被逮捕人的不必要關押,拖延將會有害偵查。警察在沒有合適成年人到場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作出的警告決定是無效的,必須在有合適成年人在場時重新作出。
澳大利亞在《1914年犯罪法案》(the CrimesAct)中規定了類似的制度,但在澳大利亞,“合適成年人”被替換成“成年訊問朋友”(adult interview friend)。《犯罪法案》規定,在警察訊問之前,未成年人有權與朋友、親戚或律師在不被監聽的情況下交流。他們享有在訊問時有一位成年訊問朋友在場的權利。“訊問朋友在場”在澳大利亞被認為是補償未成年人在被警察訊問時遭受的不利經歷的最重要方式。法案要求,成年訊問朋友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或未成年人的律師。如果這些人都不能出席,那么未成年人選擇的朋友或親戚可以充當。如果這些人都不能出席,則由一個獨立的第三人來作為替代。成年訊問朋友不能作為未成年人的辯護人或是律師的替代者,也不能由警方替代,而是作為提供幫助者存在刑事訴訟中。他們的角色作用主要是通過他或她的訊問時在場,阻止警察的壓迫行為并確保未成年人所做的陳述是自愿的。
二、合適成年人的應有職責
合適成年人的職責包括基本職責與擴展職責。
作為訊問未成年人時法定人不到場時的替代者,合適成年人的基本職責是訊問時在場,以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合適成年人的基本職責包含:
第一,監督職責。監督職責指的是監督訊問人員在訊問過程中是否有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或不當行為,保障訊問的合法進行。
第二,溝通職責。對于未成年人而言,刑事訴訟程序所具有的專業性可能使其無法理解訴訟語言、訴訟行為以及將會產生的訴訟結果,同時,未成年人在高度緊張的情況下可能無法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愿。合適成年人訊問時在場所承擔的另一項職責就是促進未成年人與訊問人員之間的溝通,主要表現為向未成年人解釋有關訊問的含義、其在訊問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以及訊問可能產生的后果,使其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溝通職責的有效履行在客觀上還起到了促進甚至協助訊問的作用。面對作為偵控方的訊問人員,未成年人容易產生戒備甚至敵對心理,這種抵觸情緒使其接受訊問往往較為被動。而合適成年人通過向未成年人解釋訊問行為,幫助其理解訊問含義,使未成年人配合訴訟,也會促進訊問的順利進行。
第三,撫慰職責。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訊問環境下,未成年人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容易緊張和恐懼,如果不加以及時疏導和撫慰,不僅訊問難以順利進行,還可能使未成年人產生心理問題,造成長時間的傷害。合適成年人以中立第三方和“家長”的身份介入并承擔撫慰未成年人的職責。合適成年人通常通過關心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和日常生活,疏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問題來實現其撫慰職責,舒緩其緊張情緒、緩解其所承受的壓力。
第四,教育職責。合適成年人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采取不同于案件承辦人員的教育方式,使未成年人從各個方面受到感化。
此外,合適成年人的擴展職責包含:
第一,社會調查職責。社會調查是指對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家庭情況和就學就業情況,包括年齡、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受教育程度、交友情況、認罪態度及悔過情況、家庭結構、監護條件、以往表現等背景性資料的調查核實。
第二,風險評估職責。風險評估是指基于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所獲得的資料,對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等方面進行評估,以作為辦案人員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參考依據。
第三,跟蹤幫教職責。跟蹤幫教是指對未成年人進行較長時間的追蹤、幫助、引導和教育,以促使其盡快回歸社會。
第四,參與刑事和解職責。利用合適成年人作為來自社會第三方的身份,參與刑事和解工作,并具有一定優勢:首先,合適成年人是區別于辦案人員的中立第三方,其中立地位有助于其開展促和工作;其次,與辦案人員相比,合適成年人有較為充分的時間和精力開展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協調工作。最后,合適成年人在訊問階段就參與了案件,對未成年人和案情較為了解,有助于在加害人一方開展和解工作。
三、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組建合適成年人資源庫
第一,由獨立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為推動合適成年人隊伍向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提高其社會普遍認可度,組建相對穩定的合適成年人資源庫便顯現出了其必要性,且該資源庫應由不依附于任何司法機構或其他單位的獨立監管機構來監管――這是保證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順利運行在形式和實質上需要。同時,還應當對合適成年人的資格獲取、遴選程序等予以細化。
第二,入庫的人員組成還應具有多樣化的特點:不僅應有通曉法律的公益律師、洞悉青少年心理的社會工作者、擅長青少年教育的退休教師,還應有適當比例的通曉手語、少數民族語言的人員等。基于這個人員構成豐富的資源庫,監管機構便可以根據涉案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選派出最適合的人員擔任合適成年人。
第三,還應注重適合成年人的性別比例。在被訊問、詢問人是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時,應安排女性合適成年人參與。
(二)加強隨機性、自主性選擇合適成年人
第一,具體案件中合適成年人的確定應加強選擇的隨機性,避免辦案人員直接指定合適成年人。加強隨機性,避免由辦案人員直接指定合適成年人,防止少數人集中擔任合適成年人。對于按照區域確定分工的合適成年人,應一定時期調換負責區域和輪崗。
第二,賦予未成年人自主選擇合適成年人的權利。對于符合合適成年人參與條件的案件,在合適成年人被確定后,未成年人明確拒絕其參與的,辦案人員應當向其作必要的解釋,仍堅持拒絕的,可以準許,并記錄在案。未成年人提出更換合適成年人并有正當理由的,應予準許,但更換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三,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每名合適成年人只能負責一名未成年人的訴訟參與工作以此維護好每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公、檢、法一體化的工作模式
實行合適成年人“一站到底”由于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貫穿著刑事程序的偵查、審查、及審判這三個階段,為了更好地發揮合適成年人的積極作用,公、檢、法三家應相互協調配合,實行“一體化”工作模式―――即同一未成年人在不同訴訟階段的合適成年人應盡量保持同一,除非確認存在不良因素或不利可能或確有無法繼續參與的理由,應當由同一人員擔任涉案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的合適成年人。以上做法,一方面,有利于合適成年人掌握涉案未成年人在不同訴訟階段的情緒變化,有利于其了解案情的全部情況與案件進展情況,從而更加有利于他們履行相關職責,如:緩解未成年人心理壓力,協助與司法人員溝通等。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對未成年人涉案案情的保護,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的立法思想達到統一。此外,合適成年人“一站到底”亦可以避免頻繁更換合適成年人給涉案未成年人帶來的焦慮恐懼。
(四)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專項基金
建構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事先必須對司法工作人員、自愿者進行培訓以及給自愿者相應的報酬,而這些都離不開資金的支助。對司法工作人員、自愿者進行培訓的費用可以通過財政撥款支付,現今的關鍵是自愿者報酬的來源。對此,筆者以為最有效的方式是建立專項基金,專項基金可以多渠道籌集:(1)政府財政撥款,這應當是最重要的來源;(2)吸納社會資金,比如社會捐助,青少年保護機構提供適當的資金、保險機構承保等都是最佳的途徑;(3)從罰沒款中拿出一部分充實專項基金。基金應采用分級籌集、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的管理辦法,由人民法院統一掌握、同級人民檢察院監督使用。在通常情況下只使用基金的孳息部分,輕易不動用本金,以使基金不斷升值。
參考文獻
[1] 姚建龍.英國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國的引入[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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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未成年人犯罪 預防 學校教育 責任
一、當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勢和特點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實施13年來,我國不僅在未成年人預防犯罪理論方面取得了扎實的成果,而且未成年犯罪人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根據新華網消息:2012年11月2日,權益部副部長陳琳在浙江舟山講述,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4年來下降幅度達到32%,但是總量仍過高。李嵐清副總理曾指出:預防青少年犯罪的關鍵就是要抓好教育。由于家庭和社會對未成年人心理的預防極為有限,因此學校作為未成年人教育的主課堂、主陣地、主渠道;作為未成年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場所;作為國家培養人才的重要基地,在整個社會發展中處于基礎性的地位,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思想品德,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學校如何正確且妥善的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有效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成為當前相當重要而迫切的課題。由于我國對青少年犯罪以18周歲為界限,筆者在這里僅從未成年人角度著手,探索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特點與其心理有著密切的聯系,只有了解了其犯罪特點,我們才能更好的研究其犯罪心理,在教育中對癥下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這里我們簡要了解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
1.犯罪動機和目的簡單;2.突發性;3.低學歷性;4.暴力性;5.報復性和逆反性;6.團伙作案性;7.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
二、學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教育理念落后
雖然整個教育界都在進行教育理念從傳統到現代的轉變,但是由于各地一系列的中考、高考等,使得分數仍然是教育教學工作中的“指揮棒”,我國整體的教育體系還處于落后階段。學校、家長、學生處于一種只認“分數”的現象。成績好,孩子便一切都好;成績不好,則被批評的一無是處,長期的這種唯“分”主義者,很容易造就一些思想不健全、心理不健康的青少年法盲。
(二)教育方法不當
一些學校教育方法陳舊,目前對所有的學生仍舊采用同一種模式化的教育,不能根據學生的個性化特點采取有的放矢、靈活多樣的教育方式,甚至個別教師在對待“差等生”時,不能深入其心靈進行疏導教育,相反卻態度粗暴,甚至仍有打罵現象。在這樣的教育方式下,有的學生被開除學籍被推到了社會上,有的逃學、輟學而流向社會,他們成為閑散大軍中的一員、社會治安中的不穩定因素。
(三)教育內容空洞
為追求升學率,一些學校教育內容大多僅限于“填鴨式”的智育教育,對于德育、體育等缺乏強有力的教育。比如:青春期性教育。目前,大多數學校在青春期性教育上基本都是空白,由于未成年人在進入到青春期后生理和心理上對性的感知,致使性意識處于了從萌芽到日漸成熟的階段,由于對性的理解比較模糊,同時不能暢通的獲得正確的性教育知識的傳播渠道,因此得不到正確、及時的指導,使得他們表現在性知識上的愚昧無知,在好奇心的驅使下,他們可能搖搖欲試,將目標鎖定在和一些音像制品,加之本身的自制能力不強,很有可能會出現違法的越軌行為。
三、學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應采取的教育對策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學校作為未成年教育的主渠道,要唱好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設的主角,學習領會貫徹中央關于未成年教育的精神。尤其要結合本校具體情況,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教育教學改革,樹立起“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觀念,從改變學校發展理念做起,大力加強教師隊伍“學高為師、德高為范”的職業素質,熱愛學生,以切實的行動為未成年的成長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提升教育理念,轉變學校育才方式
教學的目的在于塑造健全的個體,學校在制定培養計劃時要考慮到個體差異性,改變“重智輕德”的古老觀念,把德育作為智育的前提,充分調動未成年的主觀能動性,拓寬個性潛能,從而促進未成年健康全面的發展。
(二)改革教育教學方法,倡導個性化發展
未成年人在校期間正是其一生中人生觀、世界觀形成的關鍵階段,因此,學校的德、智教育不能只講形式,而應結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向他們灌輸切實的民主、平等、自由、法治、誠信、責任等價值觀念,并根據其愛好、興趣等開展生動活潑的法制教育工作,同時積極鼓勵青少年發揚其長處,張揚其個性,滿足其自主、成長、表現自我、社交、體驗新奇變動等心理需要,世界是多彩的,我們不能培養只會讀書的呆子,不能壓抑青少年多方面的求知欲望和聰明才智。
(三)充實教育內容,豐富教學方式
學校的教育內容不止有書本,我們應該做的是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夠健康的成長,這不止含有科學知識,更有實際動手能力、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等,因此學校不但要豐富上課內容,更要豐富學生在校期間的文化活動,為廣大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活動空間,引導學生合理利用電子閱覽室、圖書館等資源,讓學生在學校能看到社會的法律制度,在象牙塔里一樣能生活的豐富多彩。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消除其潛在的犯罪心理,不僅是在學校教育中不可輕視的一個問題,更是全社會所需要共同維護的,是政府及廣大學者們不斷探索,認真研究解決的課題。學校作為青少年步入社會的必經之路,影響著未成年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學校如何發揮好未成年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亟待解決。
參考文獻:
[1]劉琪《犯罪心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
[2]羅大華.《犯罪心理學》 北京:群眾出版社,1992.
[3]張曉真《犯罪心理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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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當前;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因素;
未成年人是祖國未來的建設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未成年人的素質、行為對于實現社會整體和諧發展意義重大。在我國,各級法院判決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呈上升趨勢,未成年人犯罪給社會治安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一定的破壞,成為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打擊犯罪以及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引導過程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分析研究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及特點,形成針對性強、操作性好的應對措施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
一、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及特點
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現象,也是全世界人十分關注的一個長期復雜的社會問題。研究分析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及其特點,采取措施,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對我國加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非常必要。
(一)未成年人犯罪有上升的趨勢。根據2010年1―9月對某區犯罪情況的調查,共立各類刑事案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3.2%,抓獲刑事案件作案成員與上年同比增加316名,上升18.2%,其中未成年人達395人,呈上升趨勢。以往該區發生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多為區內流浪乞討人員或無業人員。近幾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信息渠道的多元化,交通設施的逐步改善,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新的特點。
(二)犯罪性質多樣、形式不一。未成年人犯罪中多為盜竊、搶劫等侵財性犯罪,主要表現在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時往往只圖一時痛快,不計后果,導致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等現象。
(三)由于未成年人年齡小,力量單薄,做事都是三五成群,相互幫助,而且特別講究哥們義氣,有的可為同伴兩肋插刀,這就決定了未成年人具有團伙作案的特點。
(四)初犯、偶犯較多。未成年人在心理上、生理上都處在初步形成階段,缺乏對復雜事物的判斷能力和分析能力,且情緒不穩定,遇事不加思考,易沖動,喜歡我行我素,為所欲為,不計后果,稍有誘因,就逞一時之強,釀成惡果。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分析
家庭生活中,父母的言行以及教育方式對未成年人性格、行為方式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子女對于生活目標的形成、社會規范的態度、基本的道德觀念等最初都來源于父母的言傳身教,家長的不良言行、簡單粗暴的教育方法對未成年人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及行為方式影響重大。
(一)有些家長的金錢至上、追求享樂的價值觀念,對子女直接起著刺激和教唆作用。例如張某同學,由于父母經常在家打麻將,使張某從小耳濡目染。有時某還替父母打麻將,父母認為無所為,久而久之影響特別大。
(二)家庭賦予未成年人壓力過大。
由于競爭激烈,家長望子成龍心切,“父母給孩子的未來寄予了更高的期望,同時父母之間對于子女的發展的關注和攀比任何一個時期都更為明顯和突出,這使得學生在享受富裕生活的同時,又面臨巨大而沉重的壓力。”這種壓力過重則產生負面影響,子女無法承受過重的心理壓力,進而自暴自棄,產生不良行為。
(三)家庭結構的缺陷形成情感匱乏。
家庭的組成以及變遷都會對未成年人的人格產生巨大的影響。部分家庭父母離異或者存在死亡的現象,導致單親家庭增多。部分家長基于家庭生活的不幸,甚至對于子女的行為放任自流,對他們的成長漠不關心,缺乏必要的監督。
(四)有的家長對子女溺愛放縱,忽視教育。
例如王某同學從小得到父母的百般呵護。飯來張口,衣來伸手。在家里,全家人都圍著他轉,奉他為“小皇帝”。養成了王某自私、貪婪、暴躁的性格。在學校里,只要稍不順心,他就會對其他同學破口大罵,大打出手,從而產生孤僻的性格。
(五)家庭矛盾突出,教育方法不當。
家庭矛盾突出,父母感情不和,使得未成年人情感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在其心理上形成容易沖動、焦慮等負面情感,暴力傾向增加。父母的不良嗜好、管教方法乃至家庭暴力都會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產生深遠的影響。教育方式不當的另一個極端是對子女溺愛嚴重,由于大部分家庭為獨生子女,家長對于子女的不良行為聽之任之,不加制止,導致子女形成自我中心、我行我素的行為模式,養成自私、狹隘的性格特征。
三、從家庭環境因素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幾點建議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學校、家庭、社會的共同努力,實行綜合治理。
(一)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辦好咨詢機構和家長學校,提高家長的思想水平和家教能力。各學校要開辦家長學校,采用面授或函授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的培訓。電視、廣播等宣傳媒體應開辟家庭教育專欄,引導家長正確教育孩子,幫助家長解決一些在家庭教育中的實際問題,營造一種社會關心、家長重視的家庭教育氛圍。
(二)優化家庭環境,提高家庭精神生活質量。每個家庭都必須以對子女負責、對祖國未來負責的高度,維護家庭和睦,創造良好的家庭氛圍。父母要從自身做起,給子女當好表率。同時,要加強與子女的交流,掌握好子女的思想動態,及時做好疏導工作,筑牢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線。
(三)家長要正確處理好與家庭成員之間關系,正確處理好與鄰里之間的關系,正確處理好與親戚朋友之間的關系,正確處理好與社會群眾之間的關系,積極塑造家長在家庭和社會中的良好形象,為自己的孩子樹立榜樣。平時,家長不管工作多忙,也要花一點時間和孩子一起吃飯,一起上街,一起看電視,一起散步等等。如果孩子一旦犯了錯,一定要用關愛溫暖之心來溝通。
(四)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有一個過程的,由于他們長時間的放縱自己的思想,約束力很差,所以他們一旦遇到適當機會和條件即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所以,家長在平時要仔細觀察孩子的一言一行,如果發現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及時正確引導教育。
總之,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是預防孩子違法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線。因此,我們每一位家長有責任和義務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讓孩子們在良好的環境下健康成長。
參考資料:
宋春明主編《犯罪心理學》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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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一、原因分析
(一)認知能力欠缺,自我保護意識差。
一方面由于性教育的缺乏,部分低齡兒童未能意識到嫌疑人的行為系在嚴重侵犯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由于自護教育的不完善,部分未成年人未能認識到跟隨陌生人進入密閉空間系步入險境,未能掌握必要的防護和自救方法。
(二)危險意識不強,缺乏財產保護常識。
一方面是較輕易地暴露貴重物品,部分未成年人的手機、電子產品等遭到搶劫多與其顯露財富的行為有關。如犯罪嫌疑人晉某和林某搶劫被害人張某的手機,即因為張某經常讓他人欣賞其新買的手機。另一方面是對貴重物品保管不慎,部分未成年人將財物存放地點輕易告知他人,或將財物存放柜門敞開,或將手機放于兜內而手機繩顯露在外等,給行竊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如被害人韓某將錢的存放地點告知室友,后室友金某趁宿舍無人之機竊取其錢包等財物。
(三)行為沖動或作風不檢點,自身存在過錯。
在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案件中,部分未成年被害人由于一時沖動、意氣用事而與對方發生口角沖突,遭到對方的毆打報復。
(四)家長對未成年人管護與關注力度不夠。
一方面部分家長讓未成年人獨自一人在外玩耍,或獨自一人與認識的成年男性相處,致使未成年人在與犯罪嫌疑人獨處時遭到害。另一方面部分家長對未成年人心理情緒和言語的變化關注不夠,未告知未成年人遭遇危險應及時向家長、老師或司法機關求助。許多未成年人被害后因為受到恐嚇不敢告知家長或者老師,使自己成為重復被害者,也可能使他人被加害。
(五)學校及周邊地區安保不到位,有些教師品德差,成為直接侵害者。
未成年人入學后,大多數時間是在學校度過的,學校成為未成年人成長的主要場所,而學校內學生多教師少,監控、安保不到位,學生安全難以全面顧及,而學校周邊地區因脫離家長監管,致使學校周邊如上學放學的路上成為脫管地帶。此外,學校對校園周邊的安全保護不力,管制刀具可在市場流通也存在潛在的安全隱患。
而有些教師品德素質差,成為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實施者,如在校園內的學生案件,這類案件不僅觸犯了法律,更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嚴重踐踏;不僅影響了整個教師形象,也會對未成年人特別是被害人的身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松懈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一方面部分賓館、招待所在房客入住時無需查驗對方的身份證,服務員發現異常情況后未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如余某案中,余某專門將未成年女性帶入無需出示證件的小旅館后實施。另一方面部分酒吧、舞廳等營業場所允許未成年人入內,并向未成年人售酒,未成年人飲酒過量后常處于意識模糊、反抗能力減弱的狀態,有的被害人表示在受到害時渾然不知。
二、對策及建議
(一) 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效性。
一方面應加大法制教育的廣度與深度,在法制講座中以案釋法,教給未成年人必要的生理知識,告知其哪些行為具有危險性,哪些行為構成對身體的侵害,同時告知其外出需結伴而行,盡量避免在密閉空間與陌生成年異性獨處,避免隨意將自己的個人信息、聯系方式、生活規律等告知他人,不要輕易暴露貴重物品等。另一方面教給未成年人必要的自護方法或為其準備必要的自護工具,有效防止不法侵害的發生。
(二) 進一步加強家庭保護意識。
一方面家長應避免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監管、無人保護的狀態,另一方面可面向家長開設法制課堂,教給家長如何針對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心理問題給予有效的心理疏導,告知家長應提醒未成年人勿放縱犯罪,以避免自己和他人再次成為犯罪侵害的對象。如受到侵害應盡量記清案發的時間、地點,犯罪分子的相貌、衣著、體態、口音等信息,以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嫌疑人。
(三)進一步加強學校安保和教師隊伍管理。
學校應加強校內外安全保護配套設施建設如在校園內外增加安保,增設監控探頭,給在校學生營造一個安全、放心的良好學習環境。對教師隊伍要嚴格管理,定期進行品德考評,對品德差、口碑不佳的教師嚴肅教育批評,限期整改;對于違法亂紀、有劣跡損害教師形象的人員屢教不改的堅決清除出教師隊伍。
(四)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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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
一、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的不足之處
未成年人的權益能否被更好地維護,與審判階段中的每一道程序都息息相關。目前我國對未成年權益的保護已經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審判制度、對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利的保護以及對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等方面仍存在著一些不足。
(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在審判制度的不足之處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世界各國大多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審判組織,由專門機關或者人員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我國,雖然在少數大城市法院也建立了少年法庭,遺憾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全國性法律均未對少年法庭有明確的認可,更未對少年審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備性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亦尚未對少年司法制度,特別是少年法庭的地位問題作明確的規定和認可。可以說,我們的未成年審判組織“尚未得到法律的認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脅,在基層法院很少設立少年法庭。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是由所謂的“少年專審法庭”審理,其實這種少年法庭名義上是專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質上只是普通法庭的“變體”。普通法庭的審判組織原封不動,只是被冠以“少年法庭”的名號而已。[1]這樣的審判主體制度安排并不能對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權益的特殊保護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辯護權利的保護不足之處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末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在偵察階段律師不是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的,而只有進入審判階段的時候,律師才可以以辯護人身份介入。在審判階段才能作為辯護人,這會使律師沒有充足的時間閱卷、了解案情,為辯護做準備,而且也不利于監督偵查機關的行為。[2]這樣使得辯護人不能為未成年人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規定的不足之處
在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不判處死刑,最多判處無期徒刑,我國刑法中的無期徒刑是有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但對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違背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刑法規定。另外自首與立功制度,特別是緩刑制度中,沒有關于未成年人從寬量刑的規定,把未成年人等同于成年人對待,這對未成年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完善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審判制度的建設
首先,應加強少年法庭和少年法院的建設。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統一規定,它使得我國少年法庭工作進一步規范化。但還需從法律上明確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條件成熟可以設立獨立的少年法院,其具體的設置可作如下設計:級別屬于基層人民法院,它設置于設區的市,全市的涉少一審案件均到該少年法院審判,少年案件的終審權則歸屬該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對于中央直轄市內少年法院的設置,因為目前的直轄市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為此,可在中級法院轄區內設置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級別的少年法院,終審權屬該中級法院。[3]其次,可以由普通刑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但對法官要有特殊的限制。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設置方面,可以由一名女法官擔任審判長,會同兩位人民陪審員專門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為女法官善于發揮女性特有的縝密、細致、耐心的長處及敏銳的觀察力,易發現被忽視的細微枝節問題或事實,并以此作為突破口而消除法官與未成年被告人間的隔閡。且女法官的母性本質,更富教育感化能力,其豐富的感情、溫和的言談更易博得未成年被告人的信任和敬愛,從而使他們能向女法官主動傾訴真言。[4]另外,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議庭可以吸收心理輔導專家、教師作為人民陪審員,對未成年被告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其緊張情緒,這樣不僅更加有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而且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幫扶作用很大,把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傷害降到最低。
(二)將指定辯護提前到偵查階段
由于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的識別能力相對較弱,對法律的了解較少,也有可能存在對司法機關的畏懼心理,所以更易做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律師的加入可以有效防止刑訊逼供或其它的侵犯未成年人權利的行為。律師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其成長經歷,分析案情,更早地為辯護做準備,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另外,律師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以避免犯罪污染。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保護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將為未成年人指定律師提前到偵查階段,能夠切實保護好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正確使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措施
對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措施,向非監禁化和非刑罰化發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替代刑制度。自由刑是剝奪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罰。針對各國刑罰發展、青少年犯罪特點及中國特色,建議在傳統的刑罰體系基礎上,建立替代刑制度。比如暫緩判決制度,暫緩判決是指刑事訴訟活動中,經過開庭審理,對構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確定罪名,暫不判處刑罰,同時設置適當的考察期予以幫教矯治,讓其在社會上繼續學習或工作,考察期結束后,再結合悔罪表現予以判決的一種審判方法。[5]按照現行的審判制度,對那些經開庭審理已經查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能在審判期限內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實行暫緩判決,法官就有時間區別和判斷各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情況,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未成年人,開辟了一條教育矯治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新途徑。
盡可能大量適用自首與立功制度、緩刑制度。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犯緩刑制度及配套的調查、監督和社會幫教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再社會化。嚴格區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適用緩刑制度的標準。對未成年人犯盡可能大量適用緩刑制度是未成年人犯恢復性司法的有效措施,對促進未成年人犯回歸社會有良好效果和重要意義。
三、結語
少年時期是人生成長經歷中十分關鍵又十分脆弱的時期,需要我們特別的照顧和保護。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并不單純在于防治青少年犯罪,更為深度的價值訴求是彰顯成人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重視、尊重與關愛。在刑事訴訟領域,我們應當以開闊的視野、創新的理念為指導,使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程序走向科學化、理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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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素.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護問題微探.科教文匯。2008.01上旬刊
[3]姚建龍.從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一對我國目前創設少年法院的思考.中國青年研究,2001,(6).
篇9
[關鍵詞] 未成年人;行為及心理狀況;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
[中圖分類號] C913.5[文獻標識碼] A
為較全面把握未成年人在成長中存在的相關問題,本文試以對天津市部分學校未成年學生、教師、家長的抽樣調查①為基礎,對當前未成年人的行為及心理狀況進行分析。
一、未成年人的業余生活
(一)從總體情況看,未成年人在業余時間以擴大知識視野為內容的自學文化和課外知識為居多,其次是看電視(光盤)或聽收音機
據對未成年人的調查,業余時間“自己讀書、看報學習文化和課外知識”的為38%,所占比重為第一位,其次是“看電視(光盤)或聽收音機”,為12.6%,所占比重為第二位,所占比重居于第三位的是“和朋友一起玩”,為8.3%(見表1)。
(二)從不同群體未成年人的情況看,一是“男好動、女好靜”和“男好交往、女好獨處”在未成年人業余生活方面的差別較明顯,二是小學生傾向于功課型,初中、高中學生傾向于娛樂消遣型,而中專學生則屬于消遣娛樂和社交型。
1.在性別角度,據對未成年學生的調查,在男性中,業余生活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自己看書、看報學習文化和課外知識” 的所占比重最大,為33.7%;其次是“從事體育活動”,比重占11.2%;比重為第三位的是“和朋友一起玩”,占10.6%,。對于女性而言,在業余生活中除了“自己看書、看報學習文化和課外知識”所占比重最大外,“看電視(光盤)或聽收音機”的也比較多,比重為15.5%,居于第二位,而比重居于第三位的是“為了考出好成績而只復習學校的功課”,為7.1%(見表2)。通過比較還可發現,在“自己看書看報學習文化和課外知識”及“看電視(光盤)或聽收音機”方面,女性未成年人所占的比重分別高于男性7.5和6.8個百分點,而在“從事體育活動”方面,男性比重則高于女性9.3個百分點(見表2)。因而可以認為,在男性和女性兩個未成年人群體中,男性傾向于以“動”和交往為特征的體育運動和游戲,而女性則傾向于以“靜”和獨處為特征的自我娛樂和學習。
2.從不同的學歷階段著眼,一方面,據對未成年人的調查,業余生活為“自己看書、看報學習文化和課外知識”的在小學、初中、高中和中專學生中的比重都為第一位,除此以外,在小學學生中,比重為第二位的是“為考出好成績只復習學校功課”,占8.8%,在初中和高中學生中比重為第二位的是“看電視、光盤或聽收音機”,分別為10.9%和21.4%,在中專學生中比重為第二位的是“看電視、光盤或聽收音機”,為16.3%,而所占比重與其接近的是“和朋友一起玩”,為15.7%(見表3)。另一方面,即使在業余生活為“自己看書、看報學習文化和課外知識”這一層面上,從小學、初中、高中到中專學生中,其各自所占比重依次減少,而屬于“看電視、光盤或聽收音機”以及“和朋友一起玩”的在初中到中專這一階段學生中的比重相對增加(見表3)。基于上述調查結論,可以在一定意義上表明,小學生的業余生活比較單一,而初中、高中和中專學生則相對豐富,并顯示出對獨立空間的自主追求。
(三)基本結論
當前的未成年人對學習知識的認同程度是比較高的,這既反映了未成年學生在業余生活中的角色歸屬意識,同時也有家長和學校等外在客觀因素的影響。因此,在未成年人偏重文化學習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對未成年人在業余學習生活中的內容、方式方法的引導,減少過多的學習壓力,將文化知識學習與興趣培養、體育鍛煉、思想教育結合起來;二是對于不同的未成年人應注重業余生活的不同調劑。
二、未成年人的行為經歷
(一)在未成年人的自我認識方面,對文化學習的不專一最為突出,同時,來自家庭、學校的人際溝通障礙也是在未成年人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據對未成年人的調查,認為在未成年人中經常出現“想一些與學習無關的事情”的占10.6%,認為偶爾有該情況的占56.6%,這兩種結果與在相同條件下的其他調查事項相比所占比重是最高的。另據調查結果,在未成年學生中偶爾有“厭學逃學”經歷的占39.2%,經常性“厭學逃學”的占4.3%,這兩種結果與在相同條件下的其他調查事項相比所占比重也是較高的(見表4)。上述資料說明,學習不專一、厭學在未成年學生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實。此外,調查結果還表明,曾經常和偶爾被家長打罵、被老師挖苦、和同學關系不好的在未成年人中所占比重也較高(見表4),其中以經常和偶爾被家長打罵的相對明顯,二者合計比重為42.9%。
(二)在家長對未成年人行為經歷的認識方面,家長與孩子之間的溝通障礙問題最明顯
據對未成年人家長的調查表明,認為孩子曾經常和偶爾“不與家長溝通學習生活情況”的所占比重都是最高的,分別為12.4%和33.8%。另外,認為自己的孩子曾有過“談論成人話題”的在經常性和偶爾性的調查結論中所占比重相對于其他相同條件下的調查事項而言也是較高的(見表5)。
(三)在教師對未成年人行為經歷的認識方面,學生中存在的因上網影響學習、厭惡學習和打架罵街的現象較為突出
據對教師的調查,認為在學生中沒有“打架罵街”、“厭惡學習”情形的所占比重是最低的,均為9.8%,其次是認為沒有“因上網影響學習”這種情況的,為11.4%。若從另一角度看,認為在學生中經常性存在“因上網影響學習”的所占比重最高,為38.5%(見表6)。調查數據可以說明,在教師的觀點中,對學習的抵觸、打架罵街在未成年人中是比較突出的現象。
(四)基本結論
1.調查結論表明,無論是在學生、家長還是教師的角度,游離于學習的這種狀態在未成年學生的行為經歷中都是指向最明顯的。如果忽略家長和教師對學生學習情況的過多關注這一因素,那么,學生的厭學問題應該得到社會有關方面的注意。
2.據對未成年人的“你是否注重發表個人意見”的調查,持注重態度的占88%,認為不注重的占4.2%,認為無所謂的占7.8%。這說明未成年人的獨立意識是比較高的。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是未成年人在成長中的一個客觀現實,然而,這一問題的存在也會導致一些消極現象,典型的就是未成年人與家長、教師、同齡人之間的人際溝通障礙。至于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有研究表明,“如果人與人之間的情感關系是不和諧的,那么人們會處于一種防御、拒絕和相互沖突的準備狀態”[1]。所以,作為家長和教師這些與未成年人接觸頻率較高的成年人,應主動培養與未成年人的情感基礎,而不是過分顯示居高臨下的對未成年人的壓制和約束,至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間,則應主張相互支持,而不是片面地增強對自我的認同。
3.不容否認,當前社會中影視傳媒在主流文化傳播方面的失誤、化的過度普及和成人的行為暗示是在未成年人中滋生打架、罵街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將減少、避免校園暴力,建設文明校園、平安校園作為對當前學校教育的考核標準,如何將做文明學生納入對未成年人綜合素質的評價體系,也是一個需要深化的課題。
三、未成年人的人際交往與溝通
(一)在總體方面,最好的朋友或同學是未成年人最認可的交往溝通群體
在對未成年人的調查中,認為最喜歡和“最好的朋友或同學”交流的所占比重最高,為66.8%,其次則是喜歡與家長溝通的,所占比重為13.2%,喜歡一個人自己思考的所占比重居于第三位,為11.6%。相對來講,未成年學生在人際溝通方面對老師的認可程度是最低的
(二)對于小學生而言,家長是另一個主要溝通對象,而初中、高中和中專學生更喜歡一個人獨立思考
如果從不同學歷階段的學生角度考察可以發現, 這些學生在溝通群體的選擇性方面也有所區別。據對未成年人的調查,一方面,除了“最好的朋友或同學”被作為各個學歷階段的未成年人的最佳交流對象外,在小學生中,喜歡與家長交流的所占比重為第二位,在初中、高中、中專學生中,喜歡一個人自己獨立思考的所占比重均居于第二位,喜歡與家長交流的只占第三位,而且,對于高中和中專學生而言,喜歡“自己獨立思考”的所占比重與喜歡和家長溝通的所占的比重之間的差多于初中學生(見表7),這說明在與家長溝通和自己一個人思考之間,高中、中專學生與初中學生相比更傾向于后者。另一方面,在網絡中交流在未成年人中是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在調查結果中,除了小學生以外,初中、高中和中專學生在網絡中交流的所占比重要高于以老師為交流對象的學生所占的比重,這種現象以中專學生最突出(見表7)。
(三)基本結論
溝通與交流是人和人之間形成社會關系的重要形式,也是人們在社會活動中的一種需求。而且,對于未成年人來講,必要的溝通和交流是智力發展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從未成年人對交流對象的選擇看,有三個不可忽視的影響因素:一是對他人信任度的大小 ;二是由血緣帶來的自然情感 ;三是對自我信息暴露的認識程度。多數未成年人喜歡與最好的朋友或同學交流,表明了未成年人喜歡心理支持和生活的共通性,與家長溝通則是基于自然情感而產生的溝通方式,喜歡在網絡中交流,則與未成年人對隱私的認可程度和對人際直接交往的不信任有關。對此,根據未成年人對交流對象的選擇特點,至少有四個方面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對未成年人的交友觀進行正確引導,防止在未成年人辨別能力低的情況下出現不良后果;二是作為家長,既要保持與孩子之間的自然情感交流,也要不斷增強孩子對自身的信任程度;三是突出教師與學生之間的平等地位,將課本化教育轉變為人格感召與知識傳播相結合;四是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引導,尤其是大年齡、高學歷階段的孩子,盡量避免對網絡虛幻溝通的依賴,防止出現游離于現實社會的逃避心理。
四、未成年人的睡眠與體育鍛煉
(一)睡眠不足是未成年人中較普遍的一個問題,而高中學生則最明顯
據對未成年學生的調查,認為有經常性睡眠不足的占13.7%,偶爾睡眠不足的占49.1%,從來沒有感覺睡眠不好的只占37.2%,即在大部分未成年學生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睡眠不足現象,其中,高中和初中學生是睡眠不足的兩個主要群體。初中、高中學生每天的平均睡眠時間都低于平均數的7.95小時,而高中學生則最明顯。
(二)喜歡體育鍛煉的在學生中占半數以上,但高中學生對體育鍛煉的認同感較低
從對未成年人的調查結果分析,54.5%的未成年學生喜歡體育鍛煉,不喜歡的只為5.8%,對體育鍛煉持無所謂的態度的占39.7%。即,喜歡體育鍛煉的仍在未成年人中占據主流。但是,根據調查結果,不同學歷階段的未成年人在對體育鍛煉的態度方面也有區別。在不喜歡體育鍛煉和對體育鍛煉持一般態度的學生中,高中學生最多,占43.3%和35.6%,其次是初中學生,占30%和31%,而在不喜歡體育鍛煉的學生中,小學生所占比重最少,為14.8%,在喜歡體育鍛煉的學生中,小學生的比重最高,占39%。
(三)基本結論
當前,未成年人的體質下降是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2005年北京市學生體質健康調研表明[2],北京學生肺活量、速度、力量等體能素質持續下降,中學生血壓偏高的比例超過一半,高中生超過了60%,學生肥胖率比5年前增長了50%,學生視力低下檢出率為52%,其中初三生接近70%。體質下降是多種因素導致的,然而,我們必須要看到過重的學習壓力、家長對孩子成材的期望、學校的應試教育和對學生管理的片面認識在其中所起的消極作用。體質健康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基礎。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20條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因此,無論是家長、學校還是未成年人本人,必須要調整學習、業余生活與睡眠、體育鍛煉的關系,充分認識身體健康的重要性。具體講,一方面,家長必須要保證未成年人的睡眠時間,不能對未成年人的業余時間聽之任之,或者人為加大學習壓力,另一方面,學校則要建立午間睡眠制度,集中管理學生的睡眠時間,而且應保證學生體育鍛煉的時間和場地、設施,尤其在高中階段,應將體育鍛煉作為學生的必修課程。
五、未成年人的心理問題
(一)在未成年人的自我感受方面,大部分表現出不同程度的心理壓力
據對未成年人的調查表明,18.6%的人經常有心理壓力,62.4%的人偶爾有心理壓力,只有19%的人認為沒有心理壓力。對于不同學歷階段的未成年人來講,在承認有心理壓力的學生中,如果按照各自所占比重從大到小排列依次是:高中、初中、小學,在不承認有心理壓力的學生中,如果按照比重從大到小排列,依次是小學、初中、高中(見圖1)。從中可以看出,高中學生的心理壓力最大,其次是初中學生。再者,不同學校的老師對學生的心理問題的認同程度也不同。在認為學生心理問題非常突出方面,初中老師的比重最高,其次是高中老師,在認為學生的心理問題比較突出方面,高中老師所占比重最高,其次是初中老師(見圖1),顯然這與對學生的調查結論基本一致,即中學階段的學生最容易形成心理壓力。
(二)對于心理壓力及心理問題的形成因素,集中顯示在家長的期望、學校緊張的功課和社會環境三個方面
1.從未成年人總體考察,據調查資料表明,認為心理壓力來自家長希望考試成績好的所占比重居于第一位,為31.7%,認為屬于學校的功課太緊張的居于第二位,為25.1%,居于第三位的是怕自己將來被社會淘汰的,比重為13.1%(見表8)。
2.從不同學歷階段的未成年人角度看,在心理壓力的來源方面,由小學到中專顯示出一個規律,即,以家庭為起點由內向外轉移,即在小學和初中,心理壓力以來自家長的為主,高中則是以來自學校的為主,中專則是以來自社會的為主。據對未成年人的調查表明,家長期望考試成績好是小學與初中學生的主要心理壓力來源,其各自的比重在小學和初中學生中占第一位,分別為41.2%和35.6%,其次是學校的緊張功課,持此觀點的在小學生和初中生中所占比重均為第二位,分別是15.9%和26.7%。在高中學生中,最主要的心理壓力源于學校的緊張功課,所占比重為第一位,其次是家長的期望,比重為24.5%,居于第二位。在中專學生中,主要心理壓力來源是社會環境太復雜,所占比重為第一位,其次是怕被社會淘汰和家長期望,比重分別為19.2%和19.3%(見表9)。
(三)基本結論
近年來,社會有關方面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關注程度逐漸提高,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第11和第19條就分別規定了家庭、學校在保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方面的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壓力和心理問題不僅存在,而且也不是在短期內能解決的。通過調查可以明顯反映出未成年人心理問題形成的兩個規律,即:學習任務越重,心理壓力越大,這充分表現在初中和高中學生中;融入社會的時間周期越短,心理問題越突出,這也反映在中專學生中。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應強調樹立一種觀點――心理壓力形成與消除心理壓力的抗制關系,較全面分析不同未成年人心理壓力的來源,從而進行有針對性地調整和疏導。值得指出的是,在當前,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性公益組織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干預的職能,完善相應的社會體系,而不能把所有工作片面地推給家庭和學校,否則,很難達到效果的專業化,同時也會增加學校與家庭的各種負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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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我們深入探討有關隱私權的法律保護,以及該怎樣建立與我國國情相符的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和如何加強初中生隱私權保護是十分必要的。這對于完善我國教育制度,維護初中生的人格尊嚴和人格利益,建立安定有序的教育環境具有重大的意義。筆者就近對保定列電中學的學生針對初中生隱私權保護進行了訪談研究,并且提出了合理的意見。
關鍵詞:初中生;隱私權;保護;理論;實踐
一、初中生隱私權特點
與成年人的隱私權相比,初中生隱私權屬于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范疇.我們可以先了解未成年人的隱私權的特點。未成年人的隱私權突出的特點就是:有限性。因此,未成年人隱私權在行使時,不可避免的要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未成年人隱私權與親權的沖突。所謂親權,就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同時還存在義務。即它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結合體,是不得任意拋棄。
(2)未成年人隱私權與監護權的沖突。“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自然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還可能是其他親屬或者有關組織或個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為了履行監護職責,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也有可能獲悉到未成年人的隱私。未成年人應該對其監護人為了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而提出的獲悉其隱私的要求應當予以配合,而監護人對由此而獲悉的未成年人隱私應當予以嚴格保密并合法使用,不可以濫用此權利而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我國《民法通則》正是由于未成年的監護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隱私權的保護往往就會和它產生一定的沖突。縱觀而言,教師人員、家長以及其他監護人在教育未成年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
(3)未成年人隱私權與學校行政管理權的沖突。由于學校有權力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和獎懲以及大多數未成年人都在學校接受教育這個事實,所以學校不可避免會和他們隱私權的行使會發生矛盾。所以這就要求學校不要隨意公開學生的隱私信息,如果必須公開時,一定要主義公開的方式和范圍的合理性。
二、對保定列電中學隱私權保護訪談和分析
初中生有走向成熟的羞澀、向往成人的指望以及成長中的煩惱。如若隨意披露他們的隱私,那對他們來說無疑是一種無情的打擊,可能會造成青少年心理的死結和終身的遺憾。基于初中生身心發展的特點,筆者就近對保定列電中學學生針對初中生隱私權保護進行了訪談研究。
2.1對列電中學學生隱私權保護的訪談
(1) 筆者:“你好,我是河北大學的教育研究學院的學生,針對咱們學校初中生隱私權保護進行一次訪談,你方便回答嗎?”
沈惠:“您好,可以啊。您說。”
筆者:“你聽說過隱私權嗎?你被人侵犯過隱私權嗎?”
沈惠:“聽說過啊,我們學習政治課的時候就有未成年人隱私權。未成年人隱私權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可是你知道嗎?在家的時候,媽媽總愛偷看我的日記,看我的手機短信,甚至有的時候她會問我學校有沒有男孩子追你啊。其實剛開始我也挺理解父母的,可是后來我老感覺她不尊重我,我已經長大了。
筆者:“那你有沒有因為媽媽偷看你的東西而和媽媽吵架。”
沈惠:“有啊,有一次我還和她講她犯法了,她還說在她那里她就是法。”
代可昕:“和父母講法,相當于對牛彈琴。
(2)筆者:“這位同學如果你被侵犯隱私權,你會做出什么反應?”
代可欣:“我啊,我就把我的隱私都藏的深深的,不讓別人發現。要知道你和老師和家長講隱私那是不可能的。在他們的眼里,他們自己比法大。也不知道那些法律在什么人身上有效。反正在我們這是沒有效果的,誰會保護我們的隱私?呵呵也只有我們自己了。如果是我的同學侵犯我的隱私,我會和他們吵起來或打他們一頓。”
筆者:“女漢子啊,吵架打架是不對的,我們應該學會解釋。和他們講換位思考,和他們講他們的這種行為是不對的。
馮新雅:“我感覺,我們應該有獨立的空間,我們已經長大,我們可以照顧自己了。
(3)筆者:“這位同學,那你認為自己有獨立的空間可以好好的生活和學習嗎?”
馮新雅:“當然了,我們應該有自己的空間,家長和老師可以先讓我們獨立的成長,等需要幫助的時候我們會向他們尋求幫助的。他們得相信我們。”
其他學生說:“對,對,對。”
2.2對初中生隱私權保護的訪談分析
通過訪談分析方法筆者認為初中生隱私權保護不到位。導致初中生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原因:一是家長和老師自我意識太強烈忽視法律。二是學生對自己隱私權保護持逃避態度。三是沒有相關的部門和制度禁止未成年隱私權被侵害。四是學校對初中生隱私權保護不夠重視。
三、完善初中生隱私權保護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如何避免侵犯初中生的隱私權呢?“對隱私權采取直接保護方式?或者參照美國的做法,制定專門的《隱私權法》?或者在民法領域里構建較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制度?”一個十分有效的方案就是為初中生隱私權保護立法。
首先,在民法字典中明確規定初中生隱私權的概念,在侵害民事責任中規定侵害初中生隱私權的民事責任。現在越來越多的家長、學校對初中生的隱私肆意公開,從來不考慮這些初中生的感受。所以可以通過民法去讓那些隨意踐踏初中生隱私的人們受到相應的懲罰。
其次,我們要在初中生不同的生活和學習領域制定不同的隱私權保護法,使初中生隱私權得到不同方面和程度的呵護。在法律的保護下,他們可以利用法律武器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就會有越來越多的孩子在法律的保護下自由成長。
再次,隨著21世界網絡的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個人信息公開化。相關部門要及時制定有關的規章或條例,保護網上個人(包括學生)資料等隱私。2001年4月21日,美國為了保護兒童網上隱私,出臺了《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然而,我們國家這方面做的遠遠不夠,所以我們也應該制定有關規章和條例去保護初中生的網絡隱私。
最后,在 《 教育 法》和《 教 師法》里,我們應該對侵犯學生隱私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針對性的規定并且把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權作為教師的法定義務加以明確規定。這樣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讓教育者愛護和尊重學生。(作者單位:河北大學教育學院)
參考文獻:
[1] 張新寶.隱私權研究[J].法學研究,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