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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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基層文物保護;現狀;對策
歷史文物作為一種寶貴的文化資源,無論價值高低都理應對其進行合理保護。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也因此得到重視,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目前的文物保護工作也存在著問題。尤其是基層文物保護的工作面臨著各種難題,例如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活動資金以及專業人員不足、體制的制約等等。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將是一個比較長的時期內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重點。
一、基層文物保護面臨的問題
(一)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工作的開展,法律法規的制定在不同的方面取得了成果。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有02年頒布的《文物保護法》,但是這部法律對于具體工作的指導性不強,屬于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這使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在執行中力量較為薄弱,只能在工商管理部門以及公安部門的幫助下完成工作。除此之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還影響到文物市場管理的工作,使得文物市場管理工作執法依據缺乏,導致文物保護不力。舉例來說,文物經營依據相關法律必須得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才可以經營,否則便可歸為違法行為。而實際上文物經營多是在充滿假冒、偽造品的自發性文物市場中進行,文物倒賣通常暗地進行,使得經營屬性不明,基層文物部門也難以進行管理。
(二)文物保護體制不科學,經費不足
文物保護工作需要相應的合理體制來保證,然而在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中機構的設置以及工作人員的配置都有著一定問題,體制不科學。文物保護機構在基層縣市屬于文化部門中的二級單位,上級文化管理的相關部門擁有管理權和決定權,但是這些部門并不具體參與文物保護工作。因而在文物保護時,文物保護部門需要向對文物保護工作并不熟悉的上級部門匯報,這樣的情況往往造成文物保護工作不及時。這樣的機構設置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形成了嚴重制約。另外,在工作人員的配置方面,由于基層文物單位屬于事業單位,體制落后,編制不足影響了人才吸收,而冗余人員過多影響工作效率。目前基層文物保護單位工作人員文化程度和專業素質方面的差別極大,而且存在部分專業不對口,而且沒有受過文物管理培訓的人員。另外經費投入方面也有問題,一般情況下都是由當地的政府財政部門來提供基層文物保護的經費。但是地方政府的經費有限,對基層文物保護的經費投入嚴重不足,這使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舉步維艱。
(三)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不足
由于文物保護工作的復雜性,只依靠相關部門的工作只能保護極其有限的一部分文物,更多的需要社會公眾的支持和幫助。然而目前,由于文物保護的相關宣傳活動不到位,我國公眾對于文物保護的意識嚴重不足,甚至根本沒有文物保護的意識。在接觸到具體文物時不能對其進行保護,反而試圖在其中謀取利益,導致文物的流失和損毀。
(四)經濟開發與文物保護工作的矛盾
近年來,由于各級政府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經濟建設上,因此對其它方面的工作有所忽略。在文物保護工作方面,由于經濟建設工作需要利用和開發土地,就使得很多的古宅古屋面臨著毀壞的命運,這樣的情況下文物保護工作往往讓步于經濟發展。文物保護機構沒有權力以及相應的能力去進行文物保護。
二、改進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策略
(一)完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由于文物保護法規的不完善而對文物保護工作造成的困境十分明顯。因此,應該努力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創建在新形勢下極具意義,是文物保護法制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所以,立法部門與文物部門應該共同努力,探討協作,盡可能快的完成與文物保護法相匹配的各項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法規的制定工作,改進法律法規的內容,使之與實際工作相適應,健全相關法律體系。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規劃,對其進行合理安排,充分落實具體的文物保護工作。
(二)改進管理體制,加大經費的投入
文物管理保護部門的體制應該進行改革,精簡機構,遣散專業素質低下的工作人員,把工作崗位留給真正能在文物保護中發揮作用的專業人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對工作人員的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有著一定要求,因此除了選拔專業人才補充到文物保護部門之外,還要加強對現有工作人員的培訓,為基層文物保護工作準備專業的人才隊伍。除此之外,還應該給予文物管理部門在文物保護工作上的決策權和相應的執法權力,以便落實文物保護的工作。同時在經費投入方面,地方財政部門要認識到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從而加大對文物保護的財政支出,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充足的活動經費,保證工作的有效開展,并利用這些資金改善相關工作者的辦公設備和條件。
(三)開展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文物保護,人人有責。做好基層文物保護工作,離不開社會公眾的幫助和支持。要想讓社會公眾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幫助,就必須開展相關的文物保護宣傳活動來提高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文物保護的宣傳活動要從政府部門內部到社會各層全面開展,廣泛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宣傳。可以通過舉辦展覽、演出等活動來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利用新聞報道、網絡等手段進一步提高社會各界的文物保護意識。
(四)正確處理經濟開發與文物保護的關系
文物的保護,是為了讓其價值最大化,實質上也是一種開發行為。因此,文物保護工作不能單純的進行保護,要結合具體實際,對其進行適度的經濟開發,合理利用文物資源。努力達到有效保護文物、合理利用文物以及加強文物管理的工作目標。三、結語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需要各方條件的配合,解決阻礙文物保護的各項難題。無論是法律法規的制定、管理體制革新,還是開展宣傳等活動都會對文物保護工作產生促進效果,只有注意這些方面的問題,才能將基層文物保護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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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賈國民.淺談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現狀與對策[J].經營管理者,2012(20).
篇2
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法》的宣傳工作
黨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入關鍵時期的綱領性文件,是我們行動的指南,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特別是文化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的精神,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的宣傳力度,認真開展“5·18國際博物館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的中國文化遺產日宣傳活動,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大力營造人人保護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護事業的社會氛圍。
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執法水平,創造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的良好環境,促進文博事業的蓬勃發展。
二、切實抓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護規劃工作,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護工作打下基礎。
2、穩步推進全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辦好文物普查培訓班,抓好普查工作簡報、月報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實地文物調查階段省級驗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月日,我市共調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2724處,其中新發現1966處,目前居全省9個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認真開展文物安全檢查,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防范,盡力排除隱患,切實保證文物安全。
4、開展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組織市文物收藏協會和市文物收藏協會開展互動,普及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護修繕工作
1、做好大學舊址保護規劃的論證、報批工作。爭取實施墓、四渡赤水戰役舊址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
2、繼續抓好飛虎關、市坪申佑祠、石筍峰寺、道真萬天宮、周西成祠、古建筑群和羅峰書院等文物建筑的保護維修掃尾工作。
3、縣山盆李梓鐵索橋、市太極樓的修繕工程即將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4、加強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對文物工程項目經費使用、地方配套資金落實、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5、認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災和損壞的情況調查,做好搶救維修方案,積極抓好抗災救災工作。
四、加強博物館工作
各博物館、紀念館要把廣大公眾的文化需求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牢牢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準確把握社會文化生活的新特點和人民群眾的要求,在內容設計、形式設計上積極探索和大膽創新,盡力辦出陳列展覽精品,使博物館、紀念館成為文化教育和傳播中心,成為公眾流連忘返的文化園地。
認真貫徹、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精神,積極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完善服務設施,改善服務條件,加強安全措施,建立聯動機制,做好已經免費開放的工作,逐步實現文物系統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的全面免費開放。紀念館、市博物館、婁山關戰斗遺址陳列室、習水四渡赤水紀念館、黎庶昌故居陳列室、市博物館獲得中央免費開放經費,已經面向公眾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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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文物 保護管理 水平提高
中圖分類號:K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11-0389-01
中華文明歷史底蘊深厚,聰明的先民們用他們的智慧創造了不計其數的歷史輝煌。歲月更替,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那些頗具時代價值、藝術價值和研究價值的文物,是中華文明的璀璨明珠。這些文物都承載著它們所處的那個時代所具備的科技、文化、民俗、資源、生產力等各類信息,是不可再生的人類寶貴的財富。我們要建立專門的文物保護部門,宣傳文物保護的重要性,提高文物保護的管理水平,保護祖先留給我們珍貴的遺產。但是我國的基層文物保護工作還不到位,還存很多問題,因此,增強我國的基層文物管理工作,提高我國文物保護水平,是社會所需,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一、目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現狀
1.缺少一支高素質、專業性強的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隊伍
目前,從事基層文物工作的人員,結構成分復雜,文化程度參差不齊,而文物保護又是一個特殊工作,需要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和較深的理論功底,許多人很難適應文物保護崗位素質要求,要想更好的促進文物保護工作,這就迫切需要建設一支更專業的文物保護隊伍。加之長期缺乏必要的文物專業知識的培訓、學習和深造,缺乏學習專業知識和提高自己業務素質的自覺性,造成目前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新形勢。
2.人們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保護的觀念
中國地域廣泛,文物遺址分散,加上不同地區人文的差異和思想價值的異同,不可避免地導致人們對文物的社會價值和社會意義在認識上不盡相同。另外,整個社會對文物的保護宣傳力度不大,采取的措施力度不強,導致社會上出現一些干擾、破壞文物保護工作的現象,甚至有的人鋌而走險,不惜違法,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物保護工作。另外,社會上許多人對文物的理論與知識的缺乏,尤其思想觀念上漠視或淡化,這部分人上至政府官員,下至商家企業,平民百姓,他們大多看中的是地方經濟效益、眼前利益、區域發展,而對文物保護所產生的更深層次的隱形的價值熟視無睹,從而導致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困難重重。
3.不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開展文物保護工作
國家為了對文物進行保護制訂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使文物保護工作有法可依,但是在現實的工作中法律法規不能對文物保護工作者起到約束的作用,給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消極的影響,甚至有的部門根本不依照文物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辦事,這就使不法分子鉆了空子,導致我國的文物遭到破壞。
4.經濟發展與文物保護失調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工農業生產建設以及旅游開發用地占地在逐年增加,人們對于經濟利益變得越來越重視。一些地區古墓葬古遺址和田野不可移動文物,面臨人為的破壞。當文物保護和經濟發展出現矛盾時,人們往往追求的是如何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人們會毫不猶豫的選擇經濟發展,文物保護為開發和經濟建設讓道,文物法規難以有效實施,文物保護難以有效落實,管理工作造成失控。這就給我國文物保護帶來了消極影響,給文物留下了不可恢復的損害這些都是新形勢下如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新課題。
二、提高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1.加強文物人才隊伍建設搞好文物保護人才隊伍建設,應切實抓住重點,循序漸進抓好落實
一要加強專業培訓。將從事文博管理的專職人員送上級文物管理部門或大專院校進行定期培訓或脫產學習,提高他們的專業能力和水平,使他們真正成為基層文博管理的骨干和專業人才。二加大基層從事文物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使他們了解文物調查、文物保護的基本知識和法律法規。三是結合業務工作的需要培訓。圍繞文物普查,非遺保護等工作進行專題培訓,學以致用,厚積薄發。在加強專業培訓的基礎上,還要不斷挖掘人才資源,充分整合社會資源。積極引進專業人才,使他們成為基層文物保護的領軍人物。要積極組建文物保護隊伍。文保部門、文保單位、文化市場、公安、消防等單位,齊抓共管,聯合工作,形成文物保護有機整體。以此支持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
2.充分調動社會公眾參與文物保護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公眾參與是文物保護的重要基礎?,人民群眾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創造者,使用者和守護者,是文化遺產保護推進的源頭活水和真正動力。廣大人民群眾是否支持和積極參與,是決定文化遺產保護成敗的重要因素。只有公眾傾心地、持久地?自覺守護,才能實現文化遺產的真正保護,只有公眾積更應該尋找二者協調的結合點,更多的尊重歷史,保護歷史,不讓歷史長河沉淀的寶貴財富付諸東海,要極投入維護歷史文化的努力之中,讓祖先遺留的文物光芒四射。同時,我們積極地在社會營造歷史文物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受益權,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積極創造條件,拓展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渠道,充分發揮公眾和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
3.嚴格立法,遵守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文物立法是文物保護、執法之本。文物的法律法規是有效實施文物保護管理的基礎和保障,也是文物工作者開展文物保護工作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文物保護法規體系,對于加強文物保護法制化建設有著深遠的影響和極大的推動作用。要嚴格的約束文物保護各部門的工作,嚴格的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以減少我國文物的破壞和丟失的數量,保證我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好我國的現有文物。
4.整體協調,統籌規劃,科學發展
文物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人文資源,在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進程中同樣起著不可替代和舉足輕重的作用。要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工作方針,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在基本建設的過程中始終注重對文物的保護,促成二者之間高度的和諧和統一;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和旅游開發的關系。文物資源的利用必須是在保護性質的基礎上進行,只有將保護和利用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使“人類瑰寶”文物遺產得到永恒的持久的傳承,澤被今人,惠及后人。
總之,基層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加強對文物相關社會現象的觀察、完善文物保護法規和建立起優秀的文物保護管理隊伍,是促使文物保護工作再上新臺階的可靠途徑造,是福子孫后代的益民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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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田野;文物;保護;探討;對策
一、田野文物的概念
田野文物主要是指分布在地上、地下、水域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及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遺址等不可移動文物。它是優秀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田野文物,對傳承城市鄉村歷史文脈,繁榮文化事業,建設經濟文化強縣具有重要意義。
二、田野文物面臨的形勢
田野文物分布廣,數量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全國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766722處,其中大多數散落在鄉村田間。近年來,由于各級政府的重現和全社會共同努力,文物保護取得一定成效。但隨著城鄉建設的大規模展開和逐步深化,田野文物面臨的威脅越來越大,受破壞問題愈演愈烈,造成無法彌補的歷史、文化缺失。一些不法分子受高額暴利驅動,文物犯罪呈多發勢,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文物犯罪活動猖獗。2012年,國家文物局接報文物案件143起,其中古遺址,古墓葬被盜掘案件91起,占63.6%,從發案率看,田野文物仍然是當前犯罪侵害的首發對象,破壞、盜掘古遺址、古墓葬、盜竊石刻,仍然是威脅文物安全的首要因素。鑒于此,國家文物局下發《關于加強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文物督函[2010]1249號),要求“堅決遏制盜竊,盜掘古遺址,古墓葬和石窟、石刻案件高發態勢,確保田野文物安全。”各省市也相繼印發有關文件,田野文物安全引起了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
三、田野保護的對策
1、提高對文物價值的認識
什么是文物?它的價值有哪些,這些看似很平常的常識,卻有不少人存在模糊認識。在城市、鄉村認為文物是“古董”“古玩寶貝”的人不在少數,而且人們關切的是它值多少錢。一些電視鑒寶節目單從可移動文物的貨幣價值去宣傳,導致人們對文物的種類和價值的理解認識失之偏頗和不全面。拍賣文物的過程更讓人們關注的是其幣值。盜竊地上、地下文物者,也就是看中了這些“寶貝”值錢才不惜一切代價。基于這種意識,一些不法分子把盜竊文物當成了發財的門路,于是乎,文物被肆意損毀,瘋狂盜掘才屢禁不止。
文物是人類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跡。在傳承民族文化、聯結民族情感、增進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促進人類共同發展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覺得的一個重要觀念,就是一個民族不能沒有根,一個社會不能沒有鄉愁,如果拋棄傳統、丟掉根本,不把文物當作是祖輩留下的根脈去傳承,那么這個民族是可悲的。
中央城鎮工作會議提出,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讓居民記得住鄉愁、留得住鄉情”,2014年中央1號文件再次強調了這個信息。筆者認為,要保護好文物,一是各級主要領導干部要在思想認識層面上高度重視文物工作,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二是要創新宣傳手段,在城鄉廣泛宣傳文物知識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使文物真正走進人們的生產、生活,努力使保護文物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營造“人人關心文物、全民保護文物”的良好社會氛圍。
2、加強文物法律法規的理解力和執行力
我國現行有效專門的文物保護規范性文件包括了文物法1部,規范性文件1項,行政法規5項,法律性文件1項,部門規章24項、部門規范性文件114項、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地方規范性文件等總數超過430項。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表明了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為文物事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當前面對人為破壞文物情況日趨嚴重的形勢,需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對現有文物法律法規的理解和執行力度。在這方面各地都有很好的經驗。山東省青州市全面推進聯合打擊文物違法犯罪工作,公安局和文物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聯合行動,查獲多起文物犯罪案件,抓獲犯罪人員多名,有力地打擊了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認真貫徹《文物法》和各項政策、法規,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要求,妥善處理文物保護與基本建設之間的關系,在文物保護工作上取得了顯著成績,被評為“全國文物工作先進縣”。我縣文物管理所在一古墓的保護過程中,加強和公安、村委的配合,盜墓賊二次盜掘古墓,二次被發現并抓獲4個作案犯罪人,阻止了盜掘犯罪行為,保護了古墓的安全。田野文物保護的經驗證明,法律、法規有個在社會實踐中不斷完善的過程,在基層就要不等不靠根據實際情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在法律法規的理解和執行力上下足功夫,做出成效。
3、建立有效的文物安全網絡 (下轉第93頁)(上接第91頁)
田野文物安全的關鍵是將保護措施落到實處。田野文物點多,面廣、線長,僅靠文物管理部門是難湊效的,建立文物保護網絡勢在必行。一是要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鎮、辦政府部門的保護管理職責,夯實安全基礎。二是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設立專職保護機構或安全責任人并成立保護小組。三是與公安、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建立常設聯絡機制,全面掌控全縣文物的生存環境。四是文物管理部門要經常分析了解全縣基本建設形勢,對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豐富區進行定期不定期巡查,對重點區域實行重點管控。五是要積極爭取文物應有的職權和地位,按照文物保護、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兩利”方針,使建設用地、選址動土納入文物調查勘探審批,范疇,把文物保護前置,預防用地文物安全問題。
田野文物保護是一項長遠工作和系統工程,與當前日趨嚴峻的安全工作形勢相比較,仍任重而道遠;我們要向先進單位學習,以鍥而不舍的精神,不懈努力,完成好保護田野文物的艱巨任務,讓文化遺產惠及人民群眾,讓文化根脈代代相傳。
參考文獻:
[1]京文.北京:城鄉建設熱中的地下文物保護對策.中國文物科學研究.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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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縣是文物大縣,歷史悠久,文物資源十分豐富,舜文化更是得到了實際的傳承和弘揚,據不完全統計,單是文物保護單位有77處,其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6處,省級8處,市級11處,縣級52處,可謂點多面廣,遍布城鄉,__鎮、__鎮、__鎮等鄉鎮算得上是文物大鎮,保護措施得力,分布地較為密集,保護級別也相對較高;文物市場大致分為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和可移動文物資源,其根本存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文物歷史價值。
(一)古玩市場和舊貨市場中,大部分從事文物經營的企業(個體)并未獲得國家許可,沒有申領《文物經營許可證》,屬于非法經營;明顯存在“馬路市場”、流動經營商販進行地下、私自交易、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等問題,蒙騙坑害廣大消費者,嚴重擾亂了文物市場的正常秩序,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我省文化執法工作雖然成功地邁出了第一步,整合執法力量,建立健全了文化執法機構,但都是以原文化稽查人員為基礎,對文物市場接觸和了解得甚少,嚴重缺乏文物鑒定、修復等專業技術人才,文物的識別能力和水平急需加強和提高,辦案經驗還是較薄弱,不符文物市場的發展需要。
(三)政策不夠完善。法律法規的制定出臺,直接涉及到執法機構的執法權限和執法行為,直接影響到執法效果和部門公信力,雖然文物保護政策由1961年3月4日國務院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到2002年10月28日又重新修改公布《文物保護法》至今, 歷經53年,看似已對違法問題做了規定和解釋,卻在執法實踐的現實面前,經不起一再推敲,理論與實踐存在很大的分歧,個別文物行政處罰項目(條款)設置的不合理,例如:《文物保護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只有“因特殊情況需要”才可以進行建設或作業;而第十八條只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可破壞歷史風貌。我們來關注一下十七條中的關鍵詞“保護范圍內”和十八條中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是否具有同一意義和意思呢?什么情況下才確定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呢?不管是“保護范圍內”還是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都不應該批準建設施工,如果承建方不慎對文物造成了重大損壞,破壞了歷史風貌,難道只是罰款或追究責任了事嗎?由此可見,兩條規定中的一些問題已暴露無遺,還需亟待解決的。
(四)文化執法監管是否要重視又如何重視民生問題?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有明確的劃定標準,例如:古文化遺址位于城鎮位置的,保護級別是1—5級,自保護范圍向外不少于400米的連線;古建筑屬城鎮位置的,列入1級保護,保護范圍外不少于200米,范圍內、通往保護范圍的道路兩側50米及長度500米范圍內等,這些條條框框,對于購地新建住房的市民來說,文化執法部門有一定的約束力和控制力;但從60年代直80年代,廣大群眾缺乏文物保護意識,法律法規也沒有明文規定,不得在文物保護范圍內建設房屋,由此大多數當地居民是依旁而建,因地建房,祖業傳承,世世代代生活在此,房屋也多數是磚木結構,并都合法獲得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有效證件。面臨著政府責令搬遷、有些民房已成危房、群眾迫切要進行改造等問題,各級政府要持怎樣的態度來面對和解決?有些地方需搬遷的涉及到幾十戶,甚至幾百戶,人員之多,搬遷工程浩大;要對危房進行改造,住戶又得不到相關部門的批準;搬遷難如愿,改造無指望,從感情上和心理上都無法接受事實,影響了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無形中形成“敵我關系”,激發了矛盾。文化執法過程中,往往會碰撞出火花,群眾有據理力爭的,有撒潑蠻橫的,有圍堵動粗的,有以死相拼的,有赴省進京上訪的,給社會造成了不必的壓力和不穩定因素,各級政府又該如何規劃安置?
(一)強化理論培訓,提高綜合素質。全國的文化體制改革,取得了決定性的成功,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畢竟成立不久,還有很多專業知識需要掌握,還有很多新的市場需要開拓和挖掘。文物市場是文化市場執法監管的新市場、新領域,執法人員要充分利用空余時間,鉆研熟讀法律法規,總結經驗;當地執法部門要定期組織執法人員集中學習,以授課講解的方式組織大家相互交流溝通,對好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文字材料供大家參考討論;上級執法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開辦法律法規學習班,聘請資深律師和專業人士授課,豐富執法人員的知識面,開拓視野,增長見識,從而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能力,并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理論技能大比武活動,對取得名次的選手在全省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以此來推動執法人員自覺學習和樂于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強化輿論宣傳,增強保護意識。一些當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對文物的保護還不夠重視,法律意識還很淡薄,對此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是必要的手段,各級政府和文化執法監管機構要充分認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有效開展以“文物保護宣傳活動、
文物保護執法職能”為主題的宣傳活動,在各文物保護單位、景區、景點設立法律知識專欄,擴大對文物保護的宣傳范圍,并采取電視媒體、手機報、宣傳流動車、印發宣傳資料、設立文物保護咨詢臺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文物保護的歷史價值和現實意義,促使《文物保護法》普及到千家萬戶,積極鼓勵廣大市民自覺參與到文物保護隊伍中,有效增強群眾的法律知識和保護意識,主動配合文化執法部門打擊文物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營造健康、平安、和諧的的社會宣傳氛圍,構建行之有效的、群防群控、良好的社會格局。 (三)強化普查力度,完善工作機制。對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進行普查,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社會的需要也是執法監管部門的需要,是當前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一要成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組建普查隊伍,制定工作方案,承擔文物調查和信息登錄等任務,實行臺帳式管理,做到件件有記錄,不得瞞報、錯報、漏報,對工作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依律予以追究責任;其二是落實工作經費,俗話說: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經費到位是工作抓落實的保障,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要將文物普查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拖諉和搪塞,影響普查工作的進展和順利進行;其三是保證普查質量,做好普查宣傳。對文物普查工作人員要開展相應的、系統的知識培訓,規范普查程序,把好普查信息的第一關,并通過各種手段,大力宣傳普查工作的意義和重要性,促使社會各界對文物普查工作有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文化執法部門要有“先知先覺”的服務理念和工作態度,就能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才能確保文物普查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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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物保護;管理水平;提高
文物是我們的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我們應該讓文物在社會中更好地流傳下去,發揮它的巨大作用,因此我們要建立專門的文物保護部門,宣傳文物保護的重要性,提高文物保護的管理水平,保護祖先留給我們珍貴的遺產。但是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還不到位,還存很多問題,因此增強我國的文物管理工作是提高我國文物保護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文物保護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式
(一)我國的文物保護受到時代的影響
文物是我們祖先智慧的結晶,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珍貴財富,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時期,留下的文物種類不同。在長期的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經過積淀,留下的文物形式主要有石器、玉器、銅器,瓷器等,在留下各種各樣的文物中比較大的是文物建筑,就如我國北京的四合院就已經成為了我國的文物建筑。無論文物是以何種形式存在這個社會中,它的發展歷程都是非常艱難的,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我國的一些文物已經在朝代的更替中損毀并丟失。
(二)我國文物保護受到當代社會發展的制約
在今天這樣一個高速發展的社會中,人們往往追求的是如何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這就給我國文物建筑的保護工作帶來了巨大的阻礙。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們對于經濟利益變得越來越重視,當文物保護和經濟發展出現矛盾時,人們會毫不猶豫的選擇經濟發展,這就給我國文物保護帶來了消極影響,給文物留下了不可恢復的損害。
(三)我國的文物被破壞嚴重
在20世紀初期我國是一個國力衰弱的國家,經常受到外國的欺辱,外國列強入侵后在我國掠奪了大量的文物,導致我國的文物大量的流失海外成為他國財富。之后我國就戰爭不斷,在戰火紛飛的年代里,我國的大量文物遭到損壞和流失。我國文物破壞最嚴重的時期是時期,那時人們最常說的就是破四舊,在時期大量的文物建筑也被破壞,給我國的文物考古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隨著時代的發展個別人為了獲得高額的經濟利潤進行瘋狂盜墓,這是我國文物損壞和流失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二、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發展的現狀
(一)文物建筑的維修困難
現在人們更重視的是經濟的發展,對于文物建筑的保護沒有太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的小型文物大多已經進入了博物館進行保存,但是大型的文物建筑還處在風吹雨淋之中,在風雨的侵襲中失去原本的面貌。在我國,由于大型的文物建筑的維修比較困難,導致我國的許多文物建筑都遭到損壞,嚴重的還面臨著倒塌的危險,這都是因為文物建筑維修不及時造成的。還有的地區為了經濟的發展,將文物建筑進行遷移,但是無論怎樣小心的遷移過程中都會造成文物的損壞,給文物的發展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二)博物館的基礎設施不健全
博物館最大的作用是對文物進行保護,博物館說白了就是一個收藏文物的地方,通過博物館向人們展示我國不同歷史時期的文物,以及我國博大精深的文化。在我國許多博物館達不到保護文物的標準,博物館內的基礎設施不完善,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的博物館的資金來源于國家,但是政府撥給的資金對于博物館的建設來說是遠遠不夠的,這就導致我國的文物雖然存放在博物館中,但是還會出現損壞、丟失的現象,給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三)不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開展文物保護工作
國家為了對文物進行保護制訂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使文物保護工作有法可依,但是在現實的工作中法律法規不能對文物保護工作者起到約束的作用,給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消極的影響,甚至有的部門根本不依照文物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辦事,這就使不法分子鉆了空子,導致我國的文物遭到破壞。
三、如何提高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的管理水平
(一)加強文物建筑的維護和維修
文物建筑保護是我國文物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物建筑在我國眾多的文物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現實生活中要加強對文物建筑的維護和維修,要定期的對文物建筑進行維護,對于有問題的文物建筑要及時的進行維修,降低文物的損害程度,提高我國的文物保護管理水平。文物建筑是經過無數的風吹雨打才得以保留下來的,因此我們更要注重文物的保護,培養文物保護人才,學習文物保護技術,定期的對文物建筑進行維護,保護文物建筑,延長文物建筑的壽命。
(二)完善博物館的基礎設施建設
我國的博物館是由國家劃撥資金進行建設的,但是由于國家劃撥的資金數量有限導致博物館內的基礎設施不完善,容易造成文物的損壞。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吸引文物愛好者給博物館進行投資,以加強館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還可以對文物保護進行宣傳,不僅可以提高人們的文物保護意識,還可以為博物館的建設吸引資金。博物館是文物生存的天堂,如果博物館的基礎設施建設的不完善,就會阻礙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
(三)遵守國家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文物是我們國家歷史不同時期發展的標志,進行文物管理工作要遵守國家制定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否則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的發展將越來越艱難,要嚴格的約束文物保護各部門的工作,嚴格的遵守管理規定,以減少我國文物的破壞和丟失的數量,保證我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好我國的現有文物。
四、結語
文物是一個國家發展的見證,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留存下了大量的文物,但是在我國文物破壞是相當嚴重的,文物的保護工作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導致大量的文物損壞和流失,給我國文物保護的工作造成了嚴重的阻礙。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人們更加注重的是經濟利益,這就給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新的困難,因此在我國經濟發展的今天,更要提高我國文物保護的管理水平,造福子孫后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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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銅器之鄉――寶雞 青銅器保護中“粉狀銹”問題的研究 論寶雞地區出土的西周青銅器 寶雞青銅器國寶背后的故事(四) 寶雞青銅器國寶背后的故事(五) 寶雞青銅器國寶背后的故事(一) 寶雞青銅器國寶背后的故事(二) 寶雞青銅器國寶背后的故事(三) 淺談青銅器的科學保護 寶雞市蘋果產業發展存在問題與對策 寶雞市金臺區農業科技推廣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論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對策 談文物保護與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L市青銅器營銷策略SWOT分析 青銅器修復和保護方案的初探 淺論館藏青銅器的修復與保護 淺析楚青銅器的紋飾特征及意義 青銅器紋飾的裝飾性分析 中國青銅器裝飾藝術的審美分析 寶雞市古樹名木現狀及保護對策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堪稱一部不朽的青銅史書,留給后人慢慢品讀。
二.寶雞市青銅器文物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寶雞市青銅器博物館溫濕度掌控不嚴
青銅器文物保存的溫濕度環境是對青銅器文物保存環境中對文物脫變影響最大的因素。無論是青銅器展廳還是青銅器文物藏品庫,溫濕度晝夜變化都非常之大。寶雞市的大多數的青銅器博物館雖然設置有集中制冷或者集中供暖設施,可是青銅器博物館內溫濕度調控范圍設置的相對不合理,僅僅是為觀眾提供了一個相對舒適的觀賞和學習的環境,并未能按照不同材質,不同文物,不同藏品,不同時間段來分別調控不同的溫濕度。
(二)寶雞市青銅器博物館對光照技術控制欠缺
寶雞市的青銅器博物館展廳內的光照形式,主要的光源照射時以人工光源為主導,展館奶使用的照射燈光主要是以直射燈、光導纖維燈,管燈等等,很多寶雞市內小型的博物館在展廳采光上僅僅使用的是自然光和人工照明光相結合的方式,在采光問題上,為滿足旅游者觀看欣賞時的光線要求,將光線直接照射在博物館青銅器文物之上,對博物館的青銅器文物并未采取任何的保護措施,在這樣長時間的燈光直射照射青銅器文物的情況下,很有可能會造成青銅器文物表面或者青銅器文物的局部受熱膨脹收縮不均,致使出現裂痕或者裂紋,使空氣中的有害氣體、水汽進入其中,造成青銅器文物損壞。
(三)大氣環境對寶雞市青銅器文物的影響
對于青銅器文物而言,周邊的大氣環境的優劣是影響寶雞市青銅器文物保藏壽命的首要因素,隨著城市現代工業的快速發展,大氣環境中的氟氧化物、硫氧化物、二氧化碳、氟化氫,氟氣等等有害氣體的含量越來越多且成分越來越大,給博物館收藏的各種歷史文化遺產和物質文物都帶來了極其嚴峻的威脅。
(四)寶雞市青銅器文物發生病害和損壞得不到及時修復
寶雞市的青銅器文物在發生病害和損壞時,很多青銅器文物不到及時的修復和保護處理,導致其發生損壞。在寶雞市的一些青銅器文物收藏單位中,由于文物修復專業的專職人員相對不足,有些青銅器文物長年累月的得不到及時的檢查、整理和修護,給寶雞市青銅器文物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五)寶雞市青銅器文物考古現場保護措施不利
由于長期處于一種相對缺氧、低溫的穩定環境下,大多數埋藏于地下的器物與周圍的埋藏環境也達到了一種相對穩定的平衡,文物腐蝕速度也相對比較緩慢。一旦文物被發掘出土,這種相對穩定的平衡狀態就被打破,文物存在環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如果不能采取適當可行的保護措施,文物將很快l生氧化、皺縮、粉化等現象,使得很多有價值的歷史信息被破壞。
(六) 國家的重視程度和資金投入力度相對不足
在寶雞市的青銅器文物保護過程中,國家的重視程度和資金投入力度相對不足,對青銅器文物管理人員沒能做到法律監管實施有效,使得寶雞市的青銅器在被保護過程中有被盜取盜賣的現象。
三.寶雞市青銅器文物保護的對策
(一)加強博物館硬件設施建設
按照寶雞市青銅器文物的收藏數量和價值總量依次遞減,分別設置陜西省考古研究所寶雞市分所,寶雞市市級博物館,區級博物館,各地縣博物館和文物管理所幾個等級。在寶雞市的青銅器博物館庫房、展廳等大環境中建造溫濕度監測器。把監測環境的溫濕度變化作為日常的工作進行,設置合適的監測范圍,以此來摸清寶雞市青銅器博物館內溫度和濕度變化的規律,從而采取相應的措施對展廳及庫房進行溫濕度的調節。
(二)規范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文物必須依法進行保護,尤其在現今,用切實可行的手段進行文物保護勢在必得,為此,寶雞市的文物保護工作不但要以《文物保護法》為要求和基礎,還需進國家一步加強對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并以切實可行的法律手段進行規范和加強對青銅器文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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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毀損類文物犯罪;罰金刑;立法問題
一、毀損類文物犯罪的構成特征
(一)毀損文物類犯罪的客體特征
毀損文物類犯罪屬于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其中之一,妨害文物管理罪客體是文物管理制度。而就毀損類文物犯罪而言,我認為其有其特殊的客體,即文物的管理制度和文物本身的價值。而在這兩種特殊的客體當中我認為對文物價值的保護更為重要。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有關機關通過規定一些秩序和規則對其進行管理,主要內容由一系列的法律規范構成,其中包括文物的保管、文物的出售、文物的開掘與文物的轉讓等等。到具體規定上有《文物保護法》所規定的一些法律規范。其中,文物的價值又可以具體細分為兩種:經濟價值,指的是文物的市場價值,通常通過交易的形式表現出來;文化價值,指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研究價值,可供歷史學家、考古學家研究,更多的餓體現的是文物的內涵。通常來說,一件完整的文物所承載的包含了上述兩種價值,一旦毀損滅失,就會同時侵害到文物的經濟價值和市場價值,這也正是刑法通過一系列的規定對文物進行保護的原因所在。
(二)毀損類文物犯罪客觀特征的具體體現
1. 刑法規定:本類犯罪主要包含了故意損害文物罪、過失致使文物損壞罪、故意損壞名勝古跡罪等等。這些犯罪所侵害的對象均是國家所要保護的文物,而且文物也分為三六九等,其中保護措施比較嚴格的珍貴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和《文物藏品定級標準》的規定,凡屬于一、二級的文物均屬珍貴文物,部分三級文物也屬珍貴文物。
2. 本類犯罪的行為主要指對文物的”損壞”,而損壞又包含了對文物的拆散、破裂、雕刻、涂改等行為。
3. 其中《文物保護法》里所說的過失致使文物損壞罪、失職致使文物損壞罪等屬于情節犯和結果犯,這類犯罪要求犯罪行為須達到“嚴重后果”或“犯罪情節嚴重者才能入罪”,若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后果就不構成上述犯罪。而就《文物保護法》里所說的故意損壞文物罪、故意損壞名勝古跡罪等屬于行為犯的范疇,這種犯罪的特點是只要有這種行為即可規定為本罪。可見同是文物類犯罪,犯罪構成條件也不一一相同,我們應該區別對待,不能簡單一概而論。
(三)毀損文物類犯罪的主體特性
本類犯罪的犯罪主體沒有特殊規定,即為一般的犯罪主體,只要達到刑事犯罪年齡、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即可構成此類犯罪的犯罪主體。此外,法律規定失職致使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主體為特殊的主體,即本類犯罪的主體必須要求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常來說,本類犯罪的主體均是各級文化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四)毀損類文物犯罪的主觀特征
《文物保護法》規定本類犯罪的主觀因素主要就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故意犯罪即上述所講的行為犯罪,即入刑比較容易,只要有這種行為,無論結果如何即構成犯罪;過失類犯罪即情節犯和結果犯,即必須要求達到一定的危害結果或者具備一定的犯罪情節即可規定入罪。但有一例外,就是我們說的“失職致使珍貴文物毀損罪、流失罪的”的犯罪主體方面和其它不同,雖然其主觀方面也是過失,但是屬于瀆職類犯罪的范疇,所以本罪的成立就必須要求國家機關即文化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必須嚴重不負責任才可構成此類犯罪。
二、毀損類文物犯罪的立法評價
(一)故意損毀文物罪
刑法第324條的第一款規定:故意損毀受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以及估計損壞被國家確定為全國、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行為構成故意損害文物罪。從歷史淵源來看,本條罪名是從1979年刑法174條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罪中獨立了出來。與之相比,現行刑法的第324條第一款規定,是用的敘明罪狀的形式表達了出來,歲此種犯罪規定比較明確;除此此外,在刑法處罰和刑法量刑方面,與1979年刑法相比,現行刑法在量刑幅度上有了改變,由此而顯得更為科學嚴謹。
(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
根據現行刑法324條第二款規定,故意嚴重損毀受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的行為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此罪類同與故意損壞文物罪,此罪也是從1979年刑法174條規定的故意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罪中獨立了出來。與之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第一、單就客觀方面,1979年刑法規定的是故意破壞文物罪,而現行刑法規定的則是故意損毀文物罪,相比而言,現行刑法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較易進行判斷。
(三)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罪
根據現行刑法324條第三款規定,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被確定為重點文物單位、省級文物單位保護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罪。本條罪名是1997年新增設的罪名,主要目的在于懲罰過失損害珍貴文物的行為,有了這個規定,在更全面更有效的保護文物進程當中就又邁進了一步。根據規定,成立本罪,需要兩個要件:(1)必須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所構成的,故意不在此列;(2)由于本罪是結果犯罪,所以過失的行為要構成嚴重的后果,以行為達到嚴重后果的程度才構成此罪,否則不構成本罪。
(四)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
該罪屬于瀆職罪的范圍,突出表現在犯罪主體方面,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粗心大意所造成的文物毀損滅失構成本罪。根據現行刑法419條規定,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工作失職所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滅失,后果嚴重的行為。雖然刑法將本罪其歸為瀆職罪范圍之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罪做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文物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所保護珍貴文物,若非如此,只能構成罪。
三、毀損類文物犯罪的立法完善
縱觀對中國文物保護的整個立法過程,從1949年到改革開放以來,對于文物保護相關立法不斷完善。從總體發展趨勢來看,在數量和質量方面都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方向。統攬全局,我國文物保護已經稍有成就,在文物立法方面也有了相當的進展。但是由于事物的運動性,萬事萬物都處于不斷發展變化的進程當中,文物保護立法也不例外,在不斷完善的工作進程當中不免也存在著一些不足和缺陷。因此,為了實現對文物的充分保護,我們應該實事求是,根據中國當今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我們在完善立法的進程當中應該不斷地發現問題,不斷地吸取經驗,更好地去完善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本文筆者的意圖旨在完善文物保護立法,因此較有針對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議和意見,力求對文物保護的立法完善做出一點點貢獻。
(一)堅持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對故意損毀文物罪的刑罰進行改造
前面已經論述,相比于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故意毀損文物罪的社會危害性有時也呈現出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形態。而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故意損毀文物罪的最高法定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這顯然有違罪行相適應原則的基本理念,在平衡刑法的輕重方面也有違刑法的公平原則。因此,我們應當根據罪行相適應原則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對故意損毀文物類犯罪的法定刑期予以改造,以追求刑法的公平,滿足刑法的公平原則。
(二)增加并完善罰金刑的適用
我們講的罰金刑主要適用于金錢類犯罪和經濟類犯,對于追求不法利益的經濟犯對其采用罰金刑既可以在經濟方面對不法犯罪分子予以控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對犯罪分子進行打擊,使之懼怕或怯于再犯的可能。文物類犯罪一般是犯罪分子為了追求經濟的利益,對文物進行盜竊、交易、炒作等行為以期達到其所追求的經濟目的,對此類犯罪規定適用罰金刑既可以對犯罪分子在金錢方面予以遏制,防止其再犯的可能,也能使犯罪份子因此不發行為受到應有的經濟制裁,達到了打擊犯罪的目的。就毀損文物類犯罪而言,雖然有明文穩定此類犯罪可以適用罰金刑,可在司法實踐當中更多的是對犯罪分子適用自由刑,而罰金刑的適用比例很小,顯得使之處于一種流空狀態。因此,綜合考慮,筆者認為,鑒于罰金刑有此類優勢,在司法實踐當中罰金刑的適用頻度應當有所增加,已達到充分懲治犯罪行為的目的。
(三)將“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改為“過失造成文物毀損、流失罪”
此改變的目的在于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的適用范圍、針對對象范圍有些過于狹窄。若只是對失職而造成此類犯罪進行規定,就難免對文物進行全方位的保護,是對一般文物的保護有所滯空。由此看來,此類罪的范圍太過于狹窄,不利于對文物的保護,所以應當充分考慮對所有文物的保護。另一方面,從故意毀損文物和過失致使文物毀損滅世的客觀對象來說,既包括動產文物也包括不動產的文物,因此,出于保護文物和對文物有關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進行懲治的目的,本罪的對象同樣也應當包括作為不動產的文物,即不應遺漏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刑法保護。
(四)建議將“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修改為“故意侵害文化遺產罪”
根據我國刑法324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其中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對“名勝古跡”一詞的概念就存在界定模糊。有學者指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 2 條規定之精神,由于對名勝古跡的規定可供刑法參考的不多。筆者對此一說法抱有異議。第一,在立法過程中名勝古跡不是靠法律進行界定而是根據法理進行揣測的,此有違刑法基本原則,第二,名勝古跡風景區是由國家根據相關內容進行命名的。據筆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遺產,也未必會被核定為“風景區”。我們都知道,故意損壞文物罪保護的使珍貴文物和被定為全國重點文物單位、省級文物單位的文物,與之相對應,故意侵害文化遺產罪責保護的使一般文化遺產,這樣以來,就能將所有的文化遺產納入刑法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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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傳統村落 建筑保護 活態保護 【中圖分類號】F328 【文獻標識碼】B
中國傳統村落已正式列入國家歷史文化保護戰略。在中央政府對于傳統村落保護一系列政策法規的指導下,我國傳統村落的保護取得了不少階段性和區域性的顯著成果。
不過,就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的剛性需求和有效長效機制而言,國內尚沒有一部能完整涵蓋和完全適應于中國傳統村落及其文化保護的法律。實事求是地說,經過多年的實踐檢驗證明,現有的法律法規都涵蓋不了、也保護不了中國傳統村落。為了遏止傳統村落頻遭破壞現象的蔓延,制止對傳統村落無度無序開發,防止和避免國家歷史文化遺產成為永久的“文化遺憾”,立法保護傳統村落文化迫在眉睫。筆者建議盡快制定出一部適用于中國傳統村落及其文化保護的國家(而非部門)專門性法規。在建立起相應的法律制度的同時,也要建立起專門的監督監察機構專司此事,形成長效永久機制。傳統村落文化保護立法的內容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個對象: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整體空間風貌,包括傳統村落的格局和形態;具有文物價值的文化與風物、建筑及其遺址;村落人居環境、土地水系;語言文字、精神信仰與習俗;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傳統戲曲、傳統工藝、傳統產業;當地特有的物種,包括原生性動植物等。
關于中國傳統村落的
建筑保護
傳統村落保護最受關注的是其建筑。關于傳統村落建筑等文物的保護,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都有相關立法。我國也有,但我國現行的《文物保護法》、《土地管理法》與農村民居權屬政策、傳統村落保護很不相適應,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居住在傳統村落中的村民,在村落未納入文保單位之前,其建筑的產權是屬于村民個人的,村民是有權對自己居住的房屋進行修繕的。一旦這些村落被掛牌保護之后,其建筑及其它文物就均屬于國家財產,所有權就不再完全屬于居住在其中的村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擅自維修不可移動文物屬于違法行為,嚴重的可能屬于犯罪。所以,在納入文保單位的傳統村落中,即使是村民所居住的房子壞了,也不能擅自維修。其維修是需要按照國家級、省級、縣(市)級走申請維修審批程序的。而且走完程序需要一年半載。除了“國保”的維修經費比較有保障之外,“省保”、尤其是“縣(市)保”,大都落實起來很困難。其直接的后果是,“要換一根梁,等到塌了房”,村民看著傳統村落建筑破損,一天天“爛”,直到坍塌。
中國傳統村落自然分布有著明顯的地域性和民族性。傳統村落是當年由當地的人、用當地的材料和當地富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工藝筑造而成的,是原住民的生存智慧和文化藝術審美智慧的結晶。現在對于已經掛牌保護的傳統村落建筑的修繕,有著極為嚴格的按保護等級的 “資質等級準入”制度。這樣可能產生的結果就是,南方的某個國保村落,由北方的某個單位來實施維修。錢花了不少,修出來的建筑已經完全不是原來的風貌了。原因是北方的專家,不懂南方的材料和工藝。因此,對中國傳統村落的修繕,必須打破現行的“資質等級準入”制度,當地的傳統村落,要讓當地的人用當地的材料、當地的工藝、原住民的智慧來維修,讓鄉土建筑的修繕回歸居住于鄉土的人。這樣就能真正保住歷史地域建筑風貌,修舊如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不少居住于破損嚴重、地方政府又無錢去修繕的“被保護”建筑中的村民,也不能另尋宅基地建造新房,他們住在危房中卻又搬不走。房子不安穩,也造成了“居心”不安穩。
上述表明,傳統村落的保護,進入了現行法律法規與實際保護目的與效果相背相峙的困局,如不及時調整,出臺與其相適應的保護法律,傳統村落可能會出現越“保”越少,消亡更快的狀況。
關于中國傳統村落文化的
活態保護
目前,對于傳統村落的保護,從我國現行法律所界定的保護對象與內容來看,我們重視了有形的建筑保護,卻忽略了無形的文化保護。實際上,傳統村落的建筑文化,只是傳統村落文化當中,以“固態”形式呈現出的文化的某一個方面,而不是全部。傳統村落文化的價值,不僅僅只是體現在傳統村落的固態建筑上,更體現于原住民活態的生產生活方式、風俗習慣、精神信仰、道德與價值取向觀念等在內的物質與非物質文化等方方面面。 因此,對中國傳統村落中的活態文化的保護,更應引起立法保護的重視而不是忽略不計。包括我們要大力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內的有關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美德的精神內核都深蘊在這些活態文化之中。保護是手段,目的是要弘揚蘊含其內的優秀與精華,不能舍本求末。文化因人而生,保護也應因人而施。對傳統村落及其文化的保護,絕不能以偏概全地只局限于傳統村落建筑的原有樣式與外貌,而忽視生活當中的“人”,以及由“人”所創造、傳承的物質文化與非物質文化。“活態”文化保護始終是傳統村落保護的首位,這樣才能確保保護機制的有效性,確保傳統村落文化不會與現實社會生活脫節斷鏈,確保民族歷史文化不出現“斷層”。也要充分認識到傳統村落的文化構成,從古至今都不是靜止的。沒有傳統村落的“活態”存在,其他諸多方面的價值,也沒有辦法依附。“活態”保護是重中之重,不能讓傳統村落成為死的“標本”。必須把傳統村落的保護與新農村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傳統村落的人與文化都“活”起來的全新保護格局。
關于中國傳統村落的環境保護
傳統村落與其周邊的環境唇齒相依。因此,對傳統村落的保護,不能把村落與所處的自然環境生硬地截然分割。不能把傳統村落孤立地進行保護,而要將包括養育村民、孕育文化、培育情操的自然山水與生存、生態水土資源與環境,從整體上進行保護。這既事關國家民生安全,也是傳統村落保護中新的重點和難點。環境污染、土地毒化,是最近年來村落凋零的重要原因之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意大利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就是從環境入手,整體保護。這既合乎我們傳統文化中“天人合一”的理念,也是一種非常值得借鑒的方法。我們應將傳統村落文化,視為村落自然環境與原住民社會生活人文景觀和諧共生的文化遺存。人是自然的一份子,村落是適度融入自然中的人文景觀,已經與自然渾然一體,成為人類的寶貴遺產。因此,在村落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中,應將傳統村落周邊的自然環境納入進來。這樣既有利于傳統村落人居環境持續健康地保護與發展,也有利于歷史空間氛圍的保護,有利于農業及農業文化的可持續發展。對于營造鮮活的、充滿自然與人文景觀活力、涵養和培育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具有中國傳統文化特色和豐富歷史價值的文化環境,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篇10
有人說,南京就像古董鋪子,每一鍬挖下去,都不免磕碰著文物。正因如此,南京規定,重點埋葬區或施工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工程項目,必須經考古勘探后,才能施工。然而,這樣的規定,對于某些急于趕工期的開發商來說,卻是一紙空文。
南京市文化綜合執法總隊二支隊隊長吳靖說:“這是非常惡劣的違法行為。”于是,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根據《文物法》,施工方將面臨5至50萬元的處罰。同樣的依據還有《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第41條,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進行工程建設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是一紙行政罰單,一個50萬封頂的“撒手锏”,在房價動輒成千上萬的今天,能嚇唬得了誰呢?
猶記得去年7月,《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草案)》引發熱議,因為其明確規定,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筑最高罰50萬元。喧嘩過后,遍查法案,大家心緒了然――因為根據2002年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對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都是嚴重破壞文物的行為,但該法規定的最高罰款就是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