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直接投資定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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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國際資本流動;國際收支;外商直接投資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涵義
外商直接投資(FDI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也叫國際直接投資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它以控制經營管理權為核心,以獲取利潤為目的,是與國際間接投資相對應的一種國際投資基本形式。國家統計局定義:外商直接投資指外國企業和經濟組織或個人(包括華僑、港澳臺胞以及我國在境外注冊的企業)按我國有關政策、法規,用現匯、實物、技術等在我國境內開辦外商獨資企業、與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合作開發資源的投資(包括外商投資收益的再投資),以及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額內企業從境外借入的資金。一般外商直接投資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合作開發等方式存在。
二、外商直接投資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外商直接投資是造成貨物與服務貿易賬戶、收益賬戶逆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對外商直接投資的管理可以有效地改善經常賬戶的情況,對我國國際收支的平衡有重要意義。
(1)外資來源單一。我國當前的投資來源比較單一。2009年我國外商投資總額603.25億美元,其中亞洲地區的投資為357.2億美元,占50%以上,北美地區為37.3億美元,歐洲地區為56.4億美元。其中大部分投資來自香港、臺灣、新加坡、韓國等國家和地區,日本、歐美等國對我國的投資雖然有所增加,但比重仍然很小(見表1)。
(2)優惠政策引發負面效應。首先,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相對于國內企業來說有著諸多優勢,使原本資本和技術實力就落后于外資企業的國內企業在政策方面又處于不利的地位,直接限制了國內企業的發展。其次,由于外資企業享有的稅收政策不同與國內企業,出現了數額巨大的“假合資”,即內資為了享受外資的待遇,有的企業便設法將資金轉移到國外,然后以“外資”的身份流回國內,套取各種對外資的優惠政策,形成了許多“假外資”企業。(3)外商投資的產業結構不合理、地區分布不平衡。而我國的外資產業分布格局是第二產業比重偏高,占70%以上,其中多以制造業為主,第一產業僅僅占2%左右,第三產業占20%左右。在第三產業中,房地產占了吸收外資的首位,約占了第三業的2/3,而金融、保險、商業、外貿、信息服務業等行業外資流入的數量有限。從地區分布來看,目前我國外商直接投資主要分布在東南沿海地區,尤其集中于珠江三角洲及閩南地區和長江三角洲地區,中西部地區起步較晚。
三、對于外商直接投資的政策建議
(1)提高外商直接投資質量。保持外國直接投資適度規模是提高質量的前提,對于實現我國國際收支平衡具有重要意義。在20世紀90年代末,國內引發了有關引進外國直接投資適度規模討論的熱潮,提出了其適度規模的概念。適度外國直接投資規模具體是指在國家自我經濟發展控制權的條件下,在一定時期內,能為經濟發展所消化吸收,并能促進經濟。(2)引導外商直接投資的產業取向。重點支持先進技術,大力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于電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型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同時鼓勵外商對我國農業的投資,加快農業的發展和農業產業化的進程,提高我國初級產品的國際競爭力。(3)有針對性地打擊外國直接投資熱錢流入行為。首先針對貿易項下存在著進口價格虛報、假借貿易名義融資等行為,在不限制其用匯條件下加強真實性審核,提高監管的效率。其次,嚴格限制資本項目的借匯,對外資企業外債實行審查備案制度,對其資本項目外匯實行有條件結匯。對資本項目不按規定渠道審批和結匯的各種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最后,嚴格進行收支憑證的審核和實施法人負責制。要防止利用境內外母公司和子公司及關聯公司之間的財務關系進行資金的投機炒作,嚴格進行收支憑證的審核和實施法人負責制。
參考文獻
[1]王博雅.我國外商直接投資現狀、問題及對策分析[J].價值工程.2011(22)
篇2
哥倫比亞企業組織形式
在哥倫比亞可供外國投資者設立的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ómina)、有限責任公司(Empresa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和外國企業駐哥分公司(Sucursal de Sociedad Extranjera)(以下簡稱:外企分公司或分公司)。根據哥商法(Código de Comercio,1971年政府410號法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屬商業公司性質。分公司為哥依據外企在哥業務發展特點和需要而認可的一種特殊企業設立形式。此外,哥于2008年年底通過第1258號法律首推一種新型企業組織形式――簡易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por Acciones Simplificada)。這種新型企業形式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上限制更少且更具靈活性。根據立法者的設想,將來會有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選擇這種新型企業形式來設立公司。目前,已陸續有一些中資企業選擇注冊成立簡易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已在哥經營多年的中資企業也有意改制為簡易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面介紹的4種企業組織形式外,在哥還存在以下3種企業組織形式,但外資一般較少采用:
(1)一人企業(Empresa Unipersonal):企業有且只有1名股東;
(2)合伙企業(Empresa Colectiva):企業設定和存續的基礎來自于合作伙伴間的相互信任,合作伙伴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合資經營企業(Empresa Comandita):企業由創辦人與合資人共同發起設立,創辦人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合資人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這類企業組織形式一般適用于家族企業。
企業設立和解散的相關規定
商業公司
設立 投資者為設立商業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下同)應首先在相互間簽訂書面協議規定擬設立企業的名稱、住所、目標、結構、法定代表人職責等事項。
在哥設立公司過程中外國投資者將被要求提交與其有關的證明材料。外國投資者在提交上述材料前應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程序,具體如下:
首先,材料應經投資者所在國公證處公證。
隨后,上述材料送哥駐外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在完成領事認證后,上述材料應送哥外交部完成最后的認證程序。
此外,如投資者所在國家是《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一般簡稱:海牙公約)的成員國,上述公證認證手續可一步簡化為僅需辦理海牙認證(中國尚未加入海牙公約)。
外國投資者須向擬設立的企業注資,并在申請結匯的同時向共和國銀行(中央銀行)辦理外國直接投資登記手續。如以貨幣(外匯)直接出資,只需向企業結算賬戶所在的哥商業銀行提交結匯申報單即可完成相關外資登記手續。如以非貨幣財產(如實物、知識產權等)出資,相關投資將按法律規定在折價后進行登記。
財務報告和組建企業集團 企業成立后有義務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哥法律規定企業每年須至少對外公布財務報告一次。報告日一般為每年的12月31日。財務報告應包含企業資產負債情況、利潤實現情況、財產變動情況、資本運作情況以及現金流量情況。除另有約定外,企業應根據普遍認可的會計準則在財務報告的基礎上以各股東持有的股份為準分配期末利潤。一般來說,每年分配的利潤不得少于企業當年利潤總額的50%。
基于經濟、貿易和政治利益的考量,不同性質的企業可自發組成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內部,企業可以通過入股或簽訂協議等方式建立主從關系。政府在認定企業集團時除考慮上述特征外還應確認集團內部存在一個領導和協調機制。企業集團在成立后應向所在地商會(工商局)登記注冊。
結算和清算 根據哥法律,企業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才可申請解散,這些條件包括:企業存續期已滿,以及外部環境改變導致企業無法繼續實現既定的企業目標等。
企業在完成清算后方可合法解散。根據哥商會,企業可自行安排清算并經股東大會任命清算員具體負責。如企業自行清算失敗,或應債務人、債權人、政府主管部門的申請,或在自行清算過程中發生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時,國家司法部門可委派清算員強制執行清算。在企業清算期內,債權人應根據法律規定及時提供債權證明。
外國企業駐哥分公司
哥商法規定,外國企業是指依據其他國家法律設定的,主要住所在境外的企業。哥商法未對外國企業駐哥分公司在定義上做出詮釋,僅規定外企如在哥境內從事長期業務,應在哥境內設分公司。綜上所述,外企分公司作為外企在哥境內從事長期業務的商業存在,應與外企為同一法人關系,即分公司在哥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外企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長期業務的內涵,哥商法并未給出明確的定義,僅列舉以下幾種情況作解釋性說明:
(1)外企在哥境內設有商業機構或業務辦事處;
(2)帶資承包境內工程或服務;
(3)從哥私人部門籌集資金并進行資本運作;
(4)境內從事采掘業或提供相關服務;
(5)從哥政府手中獲得特許經營權;
(6)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管理層在哥境內運作。
外企除可向分公司注入運營資本外,還可對分公司進行附加投資。附加投資是哥為外企在其境內設立分公司而制定的相關政策之一。根據哥共和國銀行2003年第5號外部決議,外企與其駐哥分公司之間的外匯往來僅限于:外企向分公司注入運營資本或附加投資;分公司向外企返回運營資本或附加投資;兩者間貨物貿易的外匯付款;兩者間服務貿易的外匯付款。因此,哥政府允許外企對其分公司進行附加投資的目的是為便于外企向其分公司提供日常開支所需的資金。根據哥法律,附加投資應作為外國直接投資在共和國銀行登記,并享受外國直接投資在匯兌政策上的相關待遇。與運營資本不同,外企減少對分公司的附加投資無須哥政府事先審批。
根據哥法律,分公司應設總經理一職以便對內管理分公司,對外代表外企處理日常事務。一般來說,外企給予分公司總經理的授權較為有限。涉及分公司運營的重大決定一般均由外企直接做出。
多種企業組織方式的對比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的優勢在于:股東最少人數可僅為2人且資產和營業額較少時無須聘請外部審計。其不利之處在于:盡管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股東須對企業在勞工和稅務等方面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勢在于:股東在任何情況下僅須以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其不利之處在于:公司須聘請外部審計且股東人數不得少于5人。
篇3
服務貿易統計是國家制定服務貿易政策以及科學發展服務貿易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制定服務貿易統計制度是成功開展服務貿易統計的必要條件。
從成功開展服務貿易統計的國家或地區看,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有效地開展服務貿易統計工作的。美國國會于1985年通過了《國際投資和服務貿易調查法》(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Trade in Services Survey),授權美國商務部經濟分析局(BEA)為美國服務貿易的首要統計機構和首要機構,并授權BEA進行各行業服務交易的強制性調查以及國際直接投資的強制性調查,從而保障了美國服務貿易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中國香港則根據《普查及統計條例》(第316章)及其附屬法例搜集服務貿易統計數據,這是香港服務貿易統計領域最重要的立法。
長期以來,由于缺乏服務貿易統計制度,缺乏服務貿易統計歸口管理部門,中國的服務貿易統計工作明顯落后于發達國家(地區)。“十一五”規劃明確了中國服務貿易發展的戰略目標,對服務貿易統計工作也提出了迫切需求。在此背景下,商務部與國家統計局遵循國際標準,并結合近年來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情況和特點,聯合制定了《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制度》,于2007年11月聯合(商服貿發[2007]464號),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科學、有效地組織中國的服務貿易統計工作,為國家制定服務貿易政策提供數據信息服務。
按照國際規范與標準并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制度》設定了中國服務貿易統計的范圍和內容。《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制度》采納了聯合國等六大國際組織共同編著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中所建議的服務貿易統計基本框架。
根據《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建議的基本原則,國際服務貿易統計遵循《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確定以四種供應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作為服務貿易統計的范圍。具體操作上,以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服務貿易(即國際收支項下的服務貿易)和通過外國附屬機構實現的服務貿易(即FATS)兩條主線進行服務貿易統計。而對于自然人移動統計,因其范圍難于界定以及可行的統計指標有限,僅作為服務貿易統計的次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個國家(地區)定期向國際組織報告國際收支項下服務貿易統計數據,并有包括中國在內的26個國家(地區)開展了FATS統計。從世界各國(地區)的情況看,除美國的服務貿易統計較為成熟之外,其他多數國家均處于探索之中。我國的服務貿易統計符合世界服務貿易發展的方向。
《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制度》規定,中國服務貿易統計的范圍包括中國居民與非居民間服務貿易和外國附屬機構服務貿易兩部分,覆蓋《服務貿易總協定》建議的四種供應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移動項下的服務貿易。同時,為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中國的服務貿易統計細化了服務貿易的國別(地區)和省市分類,提供了交易性質、國別(地區)、省市等多維分組的國際收支項下服務貿易和外國附屬機構服務貿易統計數據框架,從而滿足了國際談判與中國各級政府管理和決策的需要。
有關中國居民、非居民、外國附屬機構服務貿易等概念界定
根據《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制度》,中國居民是指在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不屬于中國居民的各種經濟單位,稱為非居民。外國附屬機構服務貿易是指中國境內的企業通過直接投資方式控制另一國或地區企業而在該國或地區內實現的服務銷售,即外向附屬機構服務貿易;以及外國或地區的企業通過直接投資方式控制的中國境內的企業在中國境內實現的服務銷售,即內向附屬機構服務貿易。
中國服務貿易統計數據的來源、報送和公布方式
《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制度》規定中國服務貿易統計數據的來源分為兩個主要渠道。一是,服務貿易相關部門依照本部門職能分工向商務部提供相關數據,二是由各省(市、區)商務部門向商務部核轉上報部分數據。由商務部負責全國服務貿易總體統計數據的匯總。
商務部負責中國服務貿易總體統計數據的。其中,以年度《中國服務貿易統計》報告形式公布服務貿易統計數據,以年度《中國服務貿易發展報告》形式公布中國服務貿易發展的總體情況。
篇4
《意見》出臺后,影響最大的還是電子商務類互聯網企業。可以預見,外商投資電商企業將逐漸從外資協議控制(VIE)模式過渡至直接投資,且外資可以控股。
獲準直投電商
關于電子商務的概念,目前并無法律上明確的定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將其定義為:電子商務是指根據信息網絡公開傳播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信息進行交易的活動,其核心側重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網絡賣家。工信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3版)》(征求意見稿)將其列為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在線交易處理業務,即包含金融、證券交易,電子商務(商品)、服務交易公共平臺服務。
外商投資電子商務類互聯網企業,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且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即外商投資電商企業不但有股比限制,而且有資格要求。但何謂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無論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均未有明確的標準,這一方面為審批機關提供了尋租可能,另一方面將外商財務投資者拒之門外。因此,外國資本一般通過VIE方式進入中國電商行業。
此次《意見》的出臺將產生兩大影響。首先,將外商投資電商企業的股比上限放寬至55%,即外資可以控股。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正在研究對外資放開投資經營類電子商務領域,不排除電子商務領域未來允許外資100%控股。其次,國務院《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已經明確在自貿區內暫停實施 “資格要求”相關規定內容,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因此可以預見,對于外商投資電商企業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的資格要求也將取消或者淡化,這為境外以財務投資為目的的PE、VC直接投資于電商企業奠定了法律基礎。
VIE不會失寵
毫不夸張地說,VIE對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及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而政府對VIE這種打球的做法一直予以關注,并在國家安全及反壟斷方面對VIE進入增值電信行業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國家安全方面,〔2011〕6號文下發后,商務部隨即頒布了《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該規定第9條明確協議控制屬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一種形式,該條規定: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從交易的實質內容和實際影響來判斷并購交易是否屬于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外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質規避并購安全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層次再投資、租賃、貸款、協議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反壟斷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國務院制定了《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該規定明確了協議控制為并購行為并加以監管。規定第2條指出,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屬于經營者集中的范圍,需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申報與批準。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相關政策不會使VIE結構失寵。這是因為,首先,松綁僅針對自貿區內之的企業,在自貿區之外的增值電信業務的互聯網企業尚無法適用這種規定;其次,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大部分業務在股權比例及資格要求方面尚未放開,這便使VIE結構依然具有生命力,特別是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方面。
監管沖突之惑
提到互聯網信息服務,官方的定義是,通過信息采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臺的建設,通過固定網、移動網或因特網等公眾通信網絡直接向終端用戶提供語音信息服務(聲訊服務)或在線信息和數據檢索等信息服務的業務。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非經營性實行備案制,經營性實行行政許可制。但對何為經營性,何為非經營性,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免費向公眾提供信息但是通過網頁鏈接第三方廣告獲取收入是經營性還是非經營性?某外資企業通過自己的網站展示并銷售自己的產品,通過第三方支付渠道獲取收入是否為經營性?
根據實踐經驗,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不認為這是增值電信業務,從而會允許在其經營范圍中加上“通過互聯網銷售自有產品”。但通信管理局傾向于認為這是增值電信業務,從而令外國投資者無所適從。所以,目前需要清晰界定經營性與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范圍,不然在實踐中會引起混亂。
篇5
內容提要: 境外投資已經成為我國經濟轉型的重大戰略,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應當有適應這樣的戰略的轉變。在納稅主體方面:居民企業的確定應以成立地標準為主,補充適用資本控制標準;秉承企業所得稅為法人稅的理念,以實現邏輯上和現實中的自洽;受控外國公司的內涵有待進一步明確。在稅收抵免方面:我國稅法可以適當降低間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將分國限額抵免改為綜合限額抵免,全面實施稅收饒讓。在稅收鼓勵方面:我國應建立海外投資風險的事先防范制度,完善資源、品牌和技術獲取型境外投資的導向性政策,允許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相互彌補。如何
近年來我國企業的境外投資增長迅速。根據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的《2009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2009年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22個國家和地區的2283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433億美元。截至2009年底我國累計對外直接投資已超過2200億美元。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現象的重要背景之一是我國的國際貿易環境嚴重惡化。根據克魯格曼等學者的“新貿易理論”, 要素秉賦差異較大的國家間主要進行產業間貿易,而要素察賦相似的國家間主要進行產業內貿易,如果要素秉賦差異太大且公平的市場交易無法使要素價格均等化時,跨國投資就會大量出現。[1]經合組織近年的一份研究報告表明,那些既吸收外資又對外投資的國家,則會因資本的流入和流出而取得更顯著的貿易增長。[2]由此可見,境外投資已經成為我國經濟轉型的重大戰略,我國的法制包括稅制應當適應這樣的轉變。如何
關于境外投資的納稅主體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將實際管理機構作為居民企業的標準之一有其合理性:將注冊成立地作為判斷居民身份的唯一標準,納稅人就可以選擇企業的注冊成立地以規避居民稅收管轄權。如我國的居民企業在境外的避稅港設立企業,通過國內外關聯企業轉移定價將利潤轉移到避稅港企業,就可以達到逃稅的目的。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兼采的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上述避稅港的企業仍被視為居民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標準也是經合組織和聯合國的稅收協定范本共同推薦的解決法律沖突的選擇標準。《企業所得稅法》確立此標準,有利于維護我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但是,這一標準應當是補充適用,不應當和成立地標準并列適用,否則會對我國的境外投資產生消極影響。首先,盡管甄別居民企業的標準存在多項選擇,但采用注冊地標準的國家多將管理機構所在地作為補充適用的標準,《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規定無疑會增加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平心而論,如果外國法律將在我國注冊成立的企業都定性為居民企業,我們也難以接受。其次,《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實際管理機構界定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此在實際操作層面確存在困難:在法理上,管理機構所在地有控制中心所在地與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不同理解;在股東會中心主義和董事會中心主義的不同治理模式下,實際管理機構是營業機構還是決策機構,也存在不同的解讀;實際管理機構是指母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還是子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我國稅法也指代不明。根據1983年的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對跨國公司的定義,跨國公司是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些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是在分享知識、資源和分擔責任方面。可見跨國公司本來就是所有成員企業都在統一的策略下經營,如果對實際管理機構沒有明確界定,跨國公司的所有境外企業將都可以被界定為其母國的居民企業。這恐怕不應該是國際法制應當追求的目標。所以,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不應當將注冊成立地和實際管理機構地并列作為甄別居民企業的標準,而應當將注冊成立地作為首選標準,其他標準只能是補充適用;鑒于實際控制機構難以確定,我國可以補充適用資本控制標準。即法人國籍的確定首先要看法人的資本實際上被哪個國家的公民所控制,然后再根據資本控制者的國籍來確定法人的國籍。資本控制標準的適用不僅有利于我國對外資的管制,也可以防止國內企業利用跨國關聯企業轉移定價逃避我國的稅收居民管轄權。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也作為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納稅人并非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和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類似:任何組織只要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即具備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三條件,均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此規定在邏輯上不能自洽。既然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也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企業所得稅法》就不能規定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此規定也割裂了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稅收債務人)和民法上的獨立責任主體(法人)的聯系,使無獨立行為能力的主體承擔稅法上的完全義務。此規定還剝奪了我國到境外投資的企業稅負公平原則下的利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根據二九年《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按上述規定,我國居民企業設立的境外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可以是獨立的納稅義務人,所以其利潤不可能沖抵其境內總公司的虧損,其虧損也不能抵消其境內中公司的利潤。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可以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稅法應當秉承企業所得稅為法人稅的理念,以實現邏輯上和現實中的自洽,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因不具有法人資格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民法制度中的各類法人也都應當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
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是對延期納稅制度消極后果的糾正。美國1954年起對本國企業開展海外經營的國外所得實行延遲納稅制度,即公司的國外投資收入在匯回國以前不予征稅。[3]該制度在鼓勵對外投資的同時,也導致越來越多的美國跨國公司利用避稅地設立基地公司,并將利潤保留在基地公司以逃避稅收。在此制度下,居民企業不但能夠得到延遲納稅的好處,如其將關聯企業的利潤轉移到避稅地的基地公司,還能得到更多的稅收利益。因此,美國國會于1962年通過了其國內收入法典的F分部條款,提出了受控外國公司的概念。如果一家外國公司各類有表決權的股票總額中有50%以上屬于美國股東,而這些股東每人所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票在10%以上,那么該外國公司即為受控外國公司。該條款規定,受控外國公司利潤歸屬于美國股東的部分,即使當年不分配,也要視同當年分配股息,分別計入各股東名下,并繳納所得稅。CFC法規既考慮了境外投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也維護了國家的稅收利益。日本于1978年采用了CFC法則。加拿大、德國等國也紛紛仿效。至2002年,已經有22個國家制定了受控外國公司稅制。[4]我國《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有CFC的規定: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也規定,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率明顯低于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合理的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此利潤應當歸屬于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規定初步確立了我國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如:何為稅率明顯低于25%的標準?芬蘭、葡萄牙規定的標準是不足本國稅率的60%,西班牙的標準是不足本國稅率的75%,德國的標準是低于本國稅率25%。另外,我國稅法也需要對控制標準、非合理的經營需要、利潤等作明確界定。
關于境外投資的稅收抵免
不同于直接抵免解決分公司的重復納稅問題,間接抵免是解決子公司的重復納稅問題。所以直接抵免是解決解決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間接抵免是解決解決經濟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我國長期沒有間接抵免的相關法律規定。但我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卻有間接抵免的條款。我國和日本、美國、馬來西亞等國的協定規定了間接抵免,我國和新西蘭的協定只規定對方企業可以可以享受間接抵免,中國和韓國、匈牙利和印度等協定則規定只有中方企業可以享受間接抵免。《企業所得稅法》首次規定了間接抵免,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直接控制是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間接控制是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還有多層間接抵免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層外國企業: 第一層是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二層是單一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三層是單一第二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上述規定將20%的持股比例作為間接抵免的條件,與我國簽訂的雙邊協定不符。我國簽訂的雙邊協定規定的間接抵免的條件是10%的持股比例,如中日稅收協定和中韓稅收協定都是如此。筆者認為,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可以適當降低間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因為對股份比較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20%已經是相當高的持股比例;通過證券市場收購上市公司,一般不可能達到20%的持股比例。如美國法律也規定,國內母公司擁有海外子公司 10%以上的股票表決權時可進行單層間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擁有孫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決權,母公司間接擁有海外孫公司5%以上的股票表決權就可以多層間接抵免。
抵免限額根據限額的范圍和計算方法不同,分為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分項限額法與不分項限額法,我國采用分國(地區)不分項限額抵免方法。[5]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但,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操作復雜并且不利于鼓勵我國企業境外投資。如居民企業在多個國家投資,需分別計算出居民企業來自每一個非居住國的抵免限額;當居民企業設在幾個境外企業都有盈利但稅率不同時,其抵免限額不能調劑使用,導致境外投資企業總體稅負增加。另外,我國《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規定》還規定了定率抵扣的辦法:企業可以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抵扣,導致境外投資企業的稅負不統一。我國可建立綜合限額抵免制度,將納稅人獲得的所有不同國家的境外所得按照不同類別進行歸類,每一類按照不同的稅率計算抵免限額,直接抵免外國所得稅稅款。美國1918年最初實行的是分國限額抵免法,由于其不利于企業海外經營,20世紀6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美國實行分國限額與綜合限額的選擇制。目前美國實行在區分不同所得類別的不分國綜合限額抵免法,將納稅人獲得的境外所得分為被動所得、高預提稅利息、金融服務所得、船運所得、非受控第902節公司股息、國內的國際銷售公司來源于美國境外的股息、對外貿易的應稅所得、出口融資利息、其他所得九類,按照不同的稅率計算抵免限額,直接抵免外國所得稅稅款。日本實行的是更加優惠的綜合限額抵免法:在綜合限額的計算上將虧損國排除,這可增大抵免限額,減輕境外投資企業稅負。
超限抵免額和虧損彌補只能向后結轉不利于境外投資企業的利益。《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規定》允許超限抵免額向后結轉5年,與他國家相比,這對納稅人的補償不夠充分及時。日本和美國都允許同時向前與向后結轉,給予納稅人充分及時的補償。美國對于外國所得稅稅款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向前結轉2年,向后結轉 5年抵免。日本企業在國外繳納的外國所得稅超過或未滿當年抵免限額時,都可以向前后結轉5年。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虧損只能向后結轉彌補5年,不能向前結轉彌補,也不利于企業在跨國經營中降低經營風險。其他國家的虧損抵補通常包括向前結轉和向后結轉兩種方式。向后結轉,指用結轉對外投資虧損來抵消未來幾年收入,如韓國為3一4年,美國為5年,德國對虧損向以后年度結轉甚至沒有時間限制;向前結轉是指企業發生海外經營虧損時可退還前幾年所得已繳的賦稅來補償其虧損,如美國結轉彌補的時間定為3年,德國、日本、加拿大結轉彌補的時間為1年。美國稅法規定,海外企業在一個年度出現經營虧損時,可將該虧損抵消前3年的利潤;也可向后5年結轉,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另外,我國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也不盡合理。《企業所得稅法》和《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規定》都規定,企業的境外所得要依照我國有關規定,攤計成本、費用及損失,確定境外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和扣除限額,不能以境外納稅資料、納稅憑證為依據。此規定的失當之處在于各國的成本、費用具有不具備可調整性;境外企業為滿足上述要求須準備兩種帳本,導致成本增加。多數國家如澳大利亞、新加坡等都承認本國境外企業按照東道國法律的規定核定成本費用,無需按母國法律調整。國際商會在《國際投資指南》中對域外管轄權擴張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該指南建議母國不應擴大適用其國內針對投資者在東道國的行為的法律、指令和法規,不應干涉東道國的法律秩序。
根據《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只有兩種情況可以享受稅收饒讓:納稅人在與我國締結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獲得的所得稅減免和納稅人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的國家(地區)所得稅減免。有些中外稅收協定也有稅收饒讓的規定。如中韓稅收協定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申報稅收抵免時,其在締約國一方應繳納的稅額,應視為包括假如沒有按照該締約國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規定給予減免稅或其他稅收優惠而本應繳納的稅額。中日稅收協定中也有類似稅收饒讓條款。但我國簽訂的多數稅收協定沒有規定饒讓制度。至2006年,我國投資區域已經從歐美、港澳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拓展到亞太、非洲、拉美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但我國目前簽訂且生效執行的國際稅收協定只有82個。在已執行的 82個稅收協定中,只有19個國家與我國相互給予饒讓,有22個國家單方面給予我國饒讓。[6]我國稅法中有許多涉外稅收優惠措施,為使外國投資者享受到這種稅收優惠,我國政府往往單方面要求外國政府對其投資者在我國享受的稅收優惠給予饒讓抵免。但在多數情形中,對我國居民企業境外投資卻不給予饒讓抵免。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甚至還沒有任何抵免饒讓的規定。這種重資本輸入輕資本輸出的觀念,和我國現在的海外投資的形勢大相徑庭。為了鼓勵我國居民企業境外投資,應當盡快全面適用稅收抵免中的饒讓制度。
關于境外投資的稅收優惠
我國稅法中的海外投資風險防范措施明顯不足。《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水、火、震等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或由于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失較大的,在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后,按規定可對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免征的照顧。此規定只起事后彌補的作用。而許多國家的境外投資風險準備金制度則是有效的海外投資風險事先防范措施。境外投資風險準備金制度是準許企業在一定年限內,每年從應稅收入中免稅提取相當于投資額一定比例的資金計入準備金,積累年限內用于彌補風險損失,期滿后準備金余額按比例逐年計入應稅收入中進行納稅。日本的準備金制度包括1960年實施的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1971年的資源開發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1974年的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以及1980年的大規模經濟合作合資事業的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當日本居民企業的出資達到10%時,可以將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的50%作為虧損,對發達國家的投資的10%作為虧損,從企業收入中扣除作為準備金。若投資有損,可從準備金得到補償;若投資未損,該部分金額積存5年后,從第6年起,將準備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應稅所得中進行納稅。法國國內稅收法典第39條規定,進行海外投資的企業每年(一般不超過5年)可在應稅收入中免稅提取準備金,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在此期間對外投資的總額,期滿后將準備金按比例計入每年的利潤中納稅。韓國也設立了境外投資準備金制度。對外投資者可以將海外投資金額的15%(資源開發投資的20%)作為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而享受免稅優惠。海外損失準備金積存以后,如果沒有發生損失,那么過了3年之后分4年平均補交。[7]
我國稅收政策缺乏境外投資導向性。在地區結構方面,我國的海外投資主要集中在亞洲和拉美。到2006年底,中國的對外投資60%流向了亞洲,16%流向了拉丁美洲,流向北美和非洲的各占7%,歐洲占6%,約有4%流向了澳大利亞和新西蘭。[8]在產業結構方面,我國對外投資過份偏重于初級產品的產業投資,忽視了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偏重消費品的投資,忽視了生產資料的投資;偏重一般加工型項目的投資,忽視出口主導行業和支柱行業的投資。其他國家的相關經驗值得借鑒。為促進海外資源開發,韓國曾對境外資源開發事業(含農產品、畜產品、水產品、林產品、礦產品開發等)的投資所獲得的紅利免征所得稅。美國規定: 凡是飛機部件、內燃機部件、辦公設備、無線電裝備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是用美國產品運往國外加工制造或裝配的,在重新進口時只按照這些產品在國外增加的價值計征進口稅,即只征產品增值稅。[9]日本的海外礦產資源勘察補貼制度則規定政府承擔勘察所需全部經費:選點后企業進行礦床勘探時,就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海外礦產勘察支出在稅收處理時可以作為虧損。就我國境外投資的實際情況,資源開發的境外投資當然應當鼓勵;隨著我國境外投資進程,為取得技術和品牌的境外投資也應當鼓勵。事實上,我國企業的技術獲取型境外投資也已有十余年。如1998年,格蘭仕集團投資1億元在美國建立研發機構,1999年3 月,格蘭仕北美分公司成立,同時成立美國微波爐研究所。1998年,康佳集團在美國硅谷正式成立由康佳美國分公司控股的實驗室,用8個月時間就在此實驗室里成功研制出第一臺高清晰度數字電視。海爾目前在世界各地已擁有6個設計中心。在IT行業方面,2002年首信集團在美國新澤西州投資組建的 Mobicom公司,以跟蹤世界最新數字技術和移動通信終端技術。華為集團不僅與摩托羅拉、IBM、英特爾等企業成立聯合實驗室,還在海外設立了美國硅谷研究所、美國達拉斯研究所、瑞典研究所、印度研究所和俄羅斯研究所。2001年華為印度研究所成為我國第一個獲得CMM四級國際認證的軟件研究開發機構。聯想集團的全球化研發網絡以香港為軸心,橫跨北京、深圳、美國硅谷,在我國以至世界計算機行業確立了強者地位。2001年,萬向美國公司成功收購NASDAQ上市企業Universal Automotive Industries INC.。同年,華立集團收購了菲利浦公司CDMA手機的核心制造技術,成為國內完整掌握IT產業核心技術的企業。我國吉利集團對奧爾沃的收購既是技術獲取型境外投資,也是品牌獲取型的境外投資。但是,我國現在沒有完整的資源、技術、品牌獲取型境外投資稅收鼓勵政策。二〇一〇年,財政部和商務部《關于做好2010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是少有的此類規定。其規定了對境外投資的前期費用的直接補助和貸款貼息,但限于投資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等項目。另外,我國還應當制定鼓勵境外投資企業再投資的政策:一是按其海外投資資本的一定百分比退還對其國內所得課征的所得稅額;二是實行投資扣除,對以機器設備、商品等實物進行境外投資的,以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沖抵其國內應稅所得額,以鼓勵企業多以國內設備和商品進行投資,提高出口聯動效應。
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不盡合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此規定可以上溯到1997年出臺的《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我國稅法采用三種方法限制境外投資企業用盈利彌補虧損:一是境外虧損不得用境內盈利彌補;二是境內虧損不得用境外盈利彌補;三是發生在一個國家的虧損不得用發生在另一國家的盈利彌補。上述三種限制都可能導致對境外投資企業在某一納稅期間內全球所得的過高估算,增加其納稅義務。此規定也違反了公平原則,納稅人因盈利和虧損發生地點的不同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若境內虧損無法用于抵減境外所得,則境外所得相比于境內所得就具有劣勢;若境外投資帶來的虧損無法用于抵減境內所得或其他境外所得,則境外投資相比于境內投資就處于劣勢。我國稅法應當取消上述限制。如,美國公司在境外發生的虧損可沖減其美國境內所得,但當境外虧損機構以后年度有盈利時,對相當于虧損額贏利部分要直接并入美國境內所得追補課稅,不得進行抵免,目的在于防止納稅人獲得雙重的稅收利益。[10]
注釋:
[1]赫爾普曼,克魯格曼:《市場結構和對外貿易》,上海三聯書店1993年版,第316頁。
[2] See WT/WGTI/M/8, para. 42.
[3]陳繼勇:《美國對外直接投資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第93頁。
[4] Brian J. Arnold, Michael J. McIntyre, International Tax Primer,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p. 89.
[5]王鐵軍、苑新麗:《國際稅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83頁。
[6]國家稅務總局:《我國對外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一覽表》,httP://WWW.chinatax.gov.cn/ssxdjsP,2007年3月25日。
[7]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46-247頁。
[8]商務部:《商務部、國家統計局聯合<2005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非金融部分)。
篇6
關鍵詞:雙賬戶制;資本賬戶;兌換順序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8-0067-05
一、人民幣自由兌換微觀基礎――本外幣雙賬戶制
2006年底,國家已立法允許任何有需要的企業開立外幣賬戶,只要提出申請即可。本文的人民幣自由兌換框架正是以此雙賬戶制為基礎,即企業和個人同時擁有本幣和外幣兩個賬戶。目前已有一定數量企業和個人開立了外幣賬戶,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擴大開戶范圍。
企業有了自己的外幣賬戶是第一步,接下來的一個問題就是賬戶中的資金從何而來?為此需要制度上的改革與創新。對于那些有外匯收入的企業,外匯收入可以選擇留在自己的外幣賬戶中或是賣給國家。當然為了預防改變強制結售匯制后國家外匯儲備出現波動,從而實現這一平穩過渡,同時也為了調節企業外幣供需時間上的不一致,應規定向國家賣出外匯的企業在需用外匯時,如其自身賬戶中的外幣余額不能滿足需求,可按自己在該年度內向國家累計賣出外匯的額度以內,用本幣購買外匯。
隨著以上的雙賬戶制度的實施,需要用匯的企業可以通過向國家申請購買,也可通過向擁有閑置外匯的企業申請購買,這樣就會形成一個企業間外匯交易的市場,這個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是企業和一些居民個人。有了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之間這樣兩個市場,人民幣匯率的決定將能夠進一步市場化。一方面,受企業間外匯市場的影響,國家制定均衡匯率時將更多地參照銀行間和企業間兩個市場的匯率;另一方面,企業間交易的匯率也將受國家制定的均衡匯率的影響,圍繞國家的均衡匯率波動,不可能偏離國家的均衡匯率太大。這樣國家對匯率的安排將融進更多的市場因素,匯率將進一步市場化。這樣一個市場將能夠促進我國外匯交易市場的發展和成熟。國家需要做的就是立法來規范引導這個市場的發展。
在雙賬戶下,企業除了經常項目下用匯外,將出現閑置的外匯,這部分外匯要尋找出路,如果沒有相關的資本賬戶的改革,企業只能把它賣給國家,這樣就起不了雙賬戶制度的作用。建立該制度一方面是為了緩解當前國家必須收購企業外匯從而給貨幣政策造成的壓力,另一方面是我們要以此為起點和基礎最終完成人民幣的自由兌換。
二、基于雙賬戶制的人民幣自由兌換三階段框架
實現資本項目下貨幣的自由兌換,涉及40多個子項目,對于這些子項目開放的先后順序,國際研究表明可能更多地依賴所處經濟的初始狀態,其所處的經濟狀態不同,其先后次序也就不盡相同,并無固定的法則可依。
在實踐中很多國家的成功經驗也能給我們提供不少借鑒。如印尼資本流出的限制很早就開放了,但資本流入的限制是逐步放開的;以色列則是放開了資本流入的限制,而逐步放開對資本流出的限制;泰國將鼓勵資本流入作為經濟政策的一個部分;韓國則不同,依國際收支的狀況制定政策,國際收支狀況好轉時,則放開資本流出,惡化時,則放開資本流入;而匈牙利在國內儲蓄率低,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率先取消了境內企業和個人海外投資、貿易信貸等資本流出的限制,顯示了政府的信心和政策的穩定,增強了外國投資者的信心,反而促進了資本的流入,并且促進了這些資本進行長期投資。雖然開放的順序不盡相同,但這些國家的資本賬戶開放都取得了成功。
在借鑒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們提出了本文的資本項目開放框架。主要采取漸進的方式,分類別、分階段實施,創造條件,有序推進。
(一)人民幣自由兌換第一階段安排設想
對于直接投資來說,首先部分改革境內企業和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的限制,允許民營企業和個人對外直接投資,對于國有企業仍然要先進行必要的審批。
對于個人和民營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資金,在開始階段為了穩妥,對外直接投資的資金仍然以企業和個人自有外匯為宜,暫時不放開企業和個人用自身賬戶中人民幣資金向國家購買外匯用于對外直接投資。
為什么首先放開民營企業和個人的對外直接投資?
第一,我國國有企業產權制度、公司治理等方面還不完善,如果不加審批地允許其對外投資,很可能發生借對外直接投資之際詐騙侵占國有財產的事情,近年來這方面的事情屢有發生,應當引起注意。而且因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貿然行動很有可能發生投資失敗,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而民營企業則不同,相對來說有完善的產權制度和約束制度,允許其對外直接投資,不會發生侵吞國家財產的現象,對企業來說這是一個有利于其發展的機會,利用好這一機會對其自身發展將產生積極影響。
第二,這也是基于改善我國民營企業經營環境,改善我國政府經濟管理能力的需要。Tornell,Velasco(1992)的“公共地悲劇理論”認為,由于產權界定不清,發展中國家的私人產權利益邊界設定不清,存在被侵吞的可能,每個利益集團都想從政府抽取最大利益,這種“抽取”通過游說政府將預算約束強加于其他利益主體之上得以實現。要想解決這一問題,一個辦法就是開放資本流動,從而對這種“抽取”形成一種約束。
現在由于我國某些改革還不到位,制度還不完善,理論中所述的“抽取現象”是確實存在的。外資企業通過游說政府獲得優惠政策,從而“抽取”國內企業的利益,已是學界普遍的共識。國有企業通過政府獲得貸款、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和減免,國家只得把預算約束強加于民營企業,這樣國企便變相“抽取”民營企業的利益,亦是不爭的事實。近年來雖然我國經濟不斷發展,但國內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生存環境還不容樂觀,對于民營企業的各種權力的保護,經營軟環境方面還需很大的改進。特別是我國這些年來為了吸引外資,給了外資很多的優惠政策,造成內外資差別待遇,國內企業中的民營企業更是處于最下層,從而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雖然政府一再強調要改善民營企業的投資環境,但各級政府在這方面沒有動力,由于引進外資仍然是考核政府官員政績的一個重要指標,所以各級政府忙于為外資提供各種便利,而對民資仍然不夠重視,民營資本經營環境改進緩慢。
一旦允許民營企業對外投資以后,這種情況將改觀。在開放民營資本對外投資后,如果國內投資環境不好,民資將選擇資本外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可將一地區留住多少民營資本,或引來了多少民營資本投資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官員政績的一個指標。有了這樣的壓力,各地政府將有了為國內資本創造優良投資環境的動力,積極改進當地針對國內資本投資的各項服務職能,以吸引國內資本投資。這不僅能促進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同時也將促進我國整個宏觀經濟環境的改善,打破地方保護主義,促進政府在經濟管理方面職能的轉變,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再者,準許民營資本和個人對外直接投資也有利于民營企業在外國良好的市場環境中學習建立現代化的企業管理制度,學習吸收創造先進的技術,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培養大批熟悉在國際市場上運作企業的企業家,這些優質資源會不斷擴散到國內,對我國經濟起到促進作用。
對于證券投資項目,在本階段首先放開對本國居民個人和企業投資外國債券的限制,同時部分放開外國機構在我國發行債券的限制,允許合格的外國公司到國內發行外幣債券。因為直接投資一般數額比較巨大,而且過程復雜,一般只有企業具有此種能力。居民個人的對外投資一般以證券類投資為宜。開放該項目,既可滿足一些企業的投資需要,更重要的是滿足了居民個人對外投資的需要,增加居民個人的投資渠道。對于在我國境內發行外幣債券的外國企業,國家應當進行審查和批準,只有通過國家審批的外國企業方可在我國境內發行外幣債券。因為企業和個人在初始階段國際化投資的信息和經驗相對很少,而獲取這些信息的成本又相當的大,個人和企業承擔不起,因此國家承擔起鑒別的責任。
之所以先開放對債券工具的投資而非其他類證券的投資,是因為與股權類工具和金融衍生產品相比,各類債券的本金回收相對可靠,而受利率水平限制,它們的價格變動幅度一般也不致過大,因此,有著較高的安全性。其次對于我國的個人和企業來說,先進入境外債券市場,從事債權類金融產品交易,既能夠獲得相對穩定的交易收入,也有利于通過交易活動來了解境外證券市場的各方面情況,提高自身素質。
該項目下投資的資金來源,在本階段企業只宜用自有外匯用于對外購買債券,或購買外國公司在我國發行的外幣債券。而對于居民個人來說,可以允許其用自身銀行賬戶中的人民幣存款向國家購買外匯投資于外國債券。這樣的安排既可增加居民投資的渠道,增加居民財富,從而拉動國內消費需求,更可以緩解我國近幾年來儲蓄率居高不下給銀行造成的付息壓力。當然為了防止出現大規模兌換外匯造成的壓力,最初階段可以設一個限額,比如一次最高兌換額度按其個人人民幣存款的30%計算,超過等值50萬美元時,按50萬美元為其限額,一年內累計不超過等值100萬美元。這就部分實現人民幣在居民個人債券投資項下自由兌換。
這一限額的設定,是考慮了我國近年來貿易順差額度,以及估算的我國個人在對外債券投資上的數額等因素確定的。近年來我國外貿盈余增長迅速,特別是從2005年開始年盈余額更是超過了1000億美元之巨。我們按每年500億美元的貿易盈余來預計未來我國每年的外貿盈余,如果按每人次50萬美元的額度計算,我國每年的貿易盈余至少可支持10萬人次兌換要求。50萬美元按現時匯率計算約可達到400萬人民幣,而一個家庭年收入400萬人民幣以上已屬高收入階層,這樣的家庭數并不多。再考慮到分散化投資,各個不同主體的投資能力,他們進入不同市場的可能性和市場工具的可獲性等因素,這一兌換要求可能要遠遠低于這個數,一般不會導致我國外匯的供給緊張。而且每年最高50萬美元的額度也基本能滿足居民個人對外投資的需要。
在國內的債券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較為規范和成熟以后,則允許企業用其自身資金兌換外匯投資于國外債券,這時國內國外債券的競爭,將刺激我國企業進一步提高經營管理效率,促進企業的發展。在這一步實現以后,我們就實現人民幣在企業債券投資項目下的自由兌換。
按照加入WTO后我國開放我國金融市場的承諾,5年過渡期已于2006年底結束,中國將全面履行入世的基本承諾,向外資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在本土注冊后,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將可以經營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還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而外國銀行分行則可以經營上述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以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
其他投資項目下,因為這些在我國注冊的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向國內發放貸款,原來限制非居民向我國居民提供貸款的規定已失去意義,所以可以放開金融信貸項目下的非居民對居民的貸款,當然為控制其外債規模,可以對貸款額度給予一定的限制。同時我們應進一步放松直至取消貿易信貸項下對非居民對我國居民提供信貸的審批,任何企業可以自行與外商達成貿易信貸協議,這將促進我國貿易發展。
在經過上述改革后,我國資本賬戶開放的總體情況將是:在直接投資項目下,非居民對我國投資沒有限制,投資可以自由流出入,居民對外直接投資也已部分放開;在證券投資方面,本國居民已可投資外國債券,外國居民通過國家審核后可在我國境內發行外幣債券。
(二)人民幣自由兌換第二階段安排設想
在本階段,除繼續完善對外直接投資項目下人民幣自由兌換,重點推進證券投資項目的兌換進程,實現該項目下的人民幣自由兌換,并逐步放開其他投資項目下的管制和兌換。
第一階段,企業只能用自身賬戶中的自有外匯對外投資,并且國有企業對外直接投資仍需審批。在本階段,對外投資將進一步放寬。第一、逐步放寬對國有企業的審批要求,直至取消審批,改為核準制,允許國有企業自由對外直接投資;第二、進一步允許企業用本幣賬戶中的自有人民幣向國家兌換外匯用于對外直接投資。
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這一過程,對于企業用人民幣資金兌換外幣用于直接投資,應根據企業的規模設定一個上限,例如一次向國家購買外匯不得超過企業人民幣銀行存款額10%,累計不得超過其人民幣賬戶金額的30%(當然這一比例只是粗略估計,可以進一步詳盡精確的計算后重新設定),同時對其事后資金使用進行嚴格監控,防止其將資金挪作它用。我國近年來企業的存款余額按平均10萬億元人民幣來估計,按10%可兌換為外幣,將有1萬億元的兌換要求,按現時1:8的兌換比例,大約需1250億美元。應當看到這些存款包括活期和定期,企業要保留活期存款當作流動資金,按其存款中50%為活期存款,則一年的兌換要求約等值600億美元,再考慮到并不是所有企業都同時有對外投資的要求,以及企業投資機會,國外市場進入能力等因素,這一兌換比例將大幅下降。激進的估計,按其中有三分之一的資金有對外投資的要求,則產生的兌換要求約為等值200億美元左右。我國近些年來資本賬戶的順差大都在四五百億美元左右,因此完全能滿足這樣的兌換要求,加之我國巨額的外匯存量儲備,這一比例完全不會構成兌換壓力。
同時,本階段重點推進證券投資項下的人民幣兌換。首先進一步擴大居民對外證券投資的范圍,放開居民企業和個人對外股權類證券的投資。經過第一階段在外國債券市場的投資,我國企業和個人對外國市場就有了相當的了解,投資將更加理性,此時放開對風險相對較大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的投資,對我國企業和個人來說風險將相對減少。特別是放開對外股權投資后,將增加企業對外投資的渠道。
對于居民個人對外證券類投資,在放開投資證券的種類的同時,考慮取消對居民用自有人民幣資金兌換外幣的限額要求,從而實現人民幣在居民個人證券投資項目下的完全自由兌換。完成這一步后,在整個資本項目下的對外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子項目上我們就實現了人民幣對居民個人的自由兌換。
企業對外股票投資的資金,開始仍然限為自有外匯資金。企業該賬戶外匯資金應該嚴格和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賬戶資金分開,并分別監管。一方面由于股票投資風險相對較大,再加之我國企業沒有在外國市場投資股票的經驗,容易發生損失,如果允許在該項目下購匯投資,容易造成外匯資金的損失和浪費;另一方面我們應防止企業通過對外直接投資項目購得資金用于股票投資,所以應對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賬戶分別監管,這對銀行對企業外匯資金運用的監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在第二階段的后期,當企業對外國債券和股票市場投資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投資經驗后,可考慮放開企業對外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投資。因為當在股票市場的投資進行到一定程度,規避投資風險的要求將產生,而衍生品市場的重要功能就是為投資者提供規避風險的手段。在對衍生品投資的開始階段仍以企業自有的外匯為主,暫不放開企業在該項目下用人民幣兌換外幣的要求。
在本階段,放開我國居民對外投資的同時,擴大我們吸收利用外國資金的渠道,逐步放開非居民在證券投資項目下對我國的投資。首先放開非居民對我國的債券投資和股票投資,在我國現階段實施的QFII基礎上,放開資格審批限制,允許非居民投資于我國的債券。同時也可考慮允許我國企業在國內市場發行外幣債券,外國投資者可用外幣直接購買。
對于非居民對我國股票投資的開放應注意兩點:一對于投資領域的指導,對關系到國家安全的產業應制定相應的持股比例限制,或禁止其買賣該股票。這是對國家安全的需要。二要防止其過度投機。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不成熟,抵抗沖擊的能力還不夠強,對于其投機性要進行適當的限制和防止,以免外國資本過度投機對我國證券市場造成損傷,從而達到利用非居民投資股票市場,為我國企業融資,促進市場和企業發展的目的。投機資本顯著特點就是其行為的短期性,因此可以制定政策對其在國內的投資時間進行約束,如對于投資時間短于一年就流出的,對其征收資本增值稅等稅收,并且制定較高的稅率,如果投資時間越長,退出時征收的稅率越低,投資長于一定期限后,在流出時可以不征收該項稅。通過這種做法限制過度投機行為,以保護我國股市健康發展。
(三)人民幣自由兌換第三階段安排設想
第三階段主要集中在進一步放開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項目下的管制,以期最終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
首先,允許我國企業到國外市場發行債券。隨著一二階段的開放,我國企業的國際經驗逐漸豐富,對國際市場的法律法規、市場狀況等因素也更加熟悉,此時放開我國企業在國外發行債券的限制,以使我國企業能有效地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的資金,擴大融資渠道,有效利用國際資金。發行的債券一般以外幣為面值,當然我們也可以逐步推進人民幣成為國際貨幣,可視情況允許我國企業在國外市場發行以人民幣為面值的債券,償還時也用人民幣償還,此舉將對促進人民幣的國際化有利。
同時,允許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發行股票等權益性證券。取消前階段實施的主體資格審批等審批制度,改為行業指導,對那些關系到國家重大利益和安全的行業的企業應當對其在國際市場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規模進行指導和限制,或者禁止國際資本對這些企業投資控股。而對其他行業的企業,只要是有能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企業,可自行決定是否到國際市場募集資金。當然也可以像發行債券一樣,允許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發行雙幣種的股票,非居民可以用外幣購買,也可用人民幣購買,以此促進人民幣的國際化。
由于企業已可以到國際金融市場融資,因此在第二階段規定的企業在對外證券投資項目下不能用人民幣兌換外匯用于投資的限制作用將減弱,因為其完全可以從國際金融市場獲得所需外幣。因此在本階段,放開在證券投資項目下企業用本幣兌換外幣的限制。這樣在此階段最終就實現了在企業證券投資項目下人民幣的自由兌換
在本階段我們全面放開我國企業大量吸收國際金融市場資金,我國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應將大量增加,如果不放開資金流動,允許非居民也來利用我國這個金融市場,將出現資金的大量盈余和浪費。金融市場的本質功能就是實現資金的最佳配置,把合適的資金配置到合適的地方,而不是把資金聚集起來,因此資金的流動能力就顯得很重要。因此在這一階段我們也應同時放開非居民到我國金融市場融資。
在第一階段我們已部分放開非居民到我國境內發行債券,在此階段我們進一步放開該方面的管制,可以逐步放松非居民發債主體的資格審查,直到取消審查,允許非居民到我國市場發行債券和股票融資。這對我國境內那些初涉國際市場的企業來說既提供了一個投資機會,也提供了一種參與國際市場的手段,將進一步增強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的程度。之所以取消資格審查,一方面是由于在前兩個階段的基礎上,我國居民個人和企業已經有相當的國際化視野和在國際市場運作的經驗,對國際市場已更加熟悉,在市場的博弈中他們自己會做出較理性的判斷,市場的篩選功能會強于國家的甄別和篩選;另一方面,國家主體的能力畢竟是有限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的能量擴大,我國金融市場的吸引力將增強,要到我國市場來融資的企業會越來越多,國家審查方式將不能滿足這一要求,其作用和效果將降低。所以將這種篩選交給市場是最合適、最有效的方法。
之所以沒有在第二階段就放開非居民到國內金融市場融資,是因為第一,此時從國際市場吸收的資金還很低;第二,在第二階段國內的金融體系可能還不完善,各種投資工具還沒多元化,證券市場發育規模和程度都還有限,如果貿然放開非居民到國內融資,流出我國的資金可能多于我國從國際金融市場獲得的資金,從而出現資本大量外流,導致國內資金的減少,對我國經濟不利。
經過上述三個階段的開放后,我們基本上在資本項目下就實現了人民幣的自由兌換,由于早已在經常項目下實現了人民幣的自由兌換,因此我們也就最終實現了人民幣的自由兌換。
總體上,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主要是資本項目下的自由兌換)的制度安排,遵從了先實現居民個人資本賬戶下人民幣的自由兌換,再實現居民企業資本項目的自由兌換,即先個人后企業的順序。這樣的順序是基于下面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居民個體其經濟能力有限,一旦政策有誤,也不會對經濟產生大的沖擊,而且可以迅速糾正。企業則不同,其經濟能力一般都很強,萬一某項政策有誤,將給經濟造成很大沖擊,而且糾正比較困難。其次,居民個人相對企業其數量大得多,在監管政策面前,其行為較之企業將更加靈活多樣,規避創新行為更加活躍,這將為國家的監管提供更多的內容和挑戰,從而也積累更加豐富的經驗,如果對于居民個人的資本項目下人民幣自由兌換有能力實施有序的監管,那么在開放企業時,對其監管將是輕車熟路。因此先安排放開居民個人的人民幣資本項目兌換,帶有實驗的性質,可以為企業的資本項目自由兌換摸索道路,探索經驗。
其次,應當遵循,在理論上講不易引起逆向流動和投機攻擊的項目先開放,易引起的后開放;容易進行短期調控的項目先開放,不容易的后開放的原則。具體來說,先開放長期資本流動,再開放短期資本流動。在長期資本范圍內,先開放直接投資,再開放證券投資。在證券投資中,先開放債券投資,再開放股票投資。同時結合我國現時的宏觀經濟情況,居民交易自由化先于非居民交易自由化,即首先放開居民到海外實業部門投資和非居民對國內直接投資,然后放開居民對海外證券投資,接著放開非居民對國內證券的投資。
對于每一階段持續多長時間再開始下一階段的開放安排,要視每階段開放所取得的具體效果而定,不可能事先給一個時間表。總體上說,對于第一階段的開放,由于管理上相對簡單,而且在非居民對我國的直接投資方面,我們也有了一定的經驗,因而所需時間可能較短。而對于第二、三階段的開放,由于證券投資本身的復雜性,以及我國在這方面還沒有多少經驗,加之證券投資項目下的人民幣自由兌換也是資本項目自由兌換重點和難點,因而可能需要較長時間。
三、一些說明
由于對實際經濟的運行情況了解是有限的,我們以上對人民幣自由兌換所作的安排,考慮的因素也不全面,需要實踐的檢驗,有必要適時地做出調整。再者,由于資本項目下各自項目開放的順序和時機與其所處的環境息息相關,結構性的改革特別是貨幣和金融領域的改革就顯得十分重要,本文篇幅所限,在這些方面還沒能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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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跨國企業 外資并購 反壟斷法
自中國加入WTO以來,國內市場不斷對外開放,外資并購國內企業已成為我國吸收外資發展經濟的一大趨勢,伴隨產業結構調整不斷深化,跨國企業并購已經成為很多企業實現總體擴張的重要方式。但外資并購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有效地引進了外資和國外先進生產管理經驗、對解決國內企業的現實困難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另一方面,外資并購會導致市場力量集中,達到一定的程度后會產生壟斷的危險。外資并購的效應分析表明,其最大的負面效應在于它可能導致壟斷,從而壓制東道國的幼稚工業,控制東道國市場,破壞東道國的原有競爭秩序。因此,如何順應國際經濟發展趨勢,在保護國家經濟安全的基礎上更好地利用外資,采取相關法律措施有效地防止外資并購導致的壟斷是各國政府應重視的問題。我國第一部關于反壟斷的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實施,它的頒布對于企業的外資并購帶來的壟斷問題起到了重要的調節作用,但我國還需盡快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平穩有序地發展。
一、外資并購與壟斷基本概述
(一)外資并購概念外資并購實際上是外國投資者和與外國投資者具有同等地位的人,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實質取得境內企業權益的行為。豎我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把上述行為稱為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境內企業,并把它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股權并購,另一種是資產并購。但是無論是哪種模式,其實質上都是外國投資者以及與外國投資者具有同等地位的公司、企業和個人,與我國境內企業或境內企業的股東之間的股權交易或資產交易。我國經濟法學界主流的觀點認為外資并購是指外國企業基于某種目的,通過取得國內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股份,對國內企業的經營管理實施一定的或完全的實際控制的行為。
(二)壟斷的概念何為壟斷?美國反壟斷研究專家馬歇爾·C.霍華德進行“純粹壟斷”的分析,他指出,純粹壟斷是指某企業在市場上取得這樣的地位,由于某些實質的存在,使其他企業無法進入市場。豐純粹的壟斷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模式,在現實生活中極少發生,一般為經濟學家所認可的壟斷是寡頭壟斷或者競爭壟斷。寡頭壟斷或者競爭壟斷指市場上的企業數量十分有限,或雖有較多的企業但是在這些企業中只有一家或者少數幾家企業占有較大的市場份額;在此情形下,雖然競爭依然存在但十分微弱和及其容易被限制、扭曲,少數企業可以憑借自己在市場的優勢地位對市場的經濟運行進行干擾,其目的在于控制市場,獲取高額利潤。由此可見,壟斷一般定義為市場主體單個或者集體對市場的支配或控制。
二、我國外資并購的發展現狀
在國際范圍內,全球的跨國投資在數量和金額上基本保持迅速增長的勢頭,并在形式上也不斷創新和多樣化,國際資本間的流動日益頻繁。世界FDI(跨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后半期出現突飛猛進地增長,而FDI的飛躍式發展是由M&A(跨國并購Mergersand Acquisitions)的劇增所帶來的。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亞洲地區的并購已經呈現出快于其他市場的恢復勢頭,尤其是中國將成為最具有成長性的并購市場。
我國自2001年以來,在政策上放寬外資進入的領域,隨著產業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對并購需求的擴大,我國已被國際投資機構認為是亞洲最具潛力的并購市場。從達能收購哇哈哈,可口可樂收購匯源、凱雷并購徐工,到吉利汽車收購沃爾沃,中外企業并購的案例越來越多。根據商務部研究院對外投資合作研究所的研究,迄今為止,中國企業跨國并購的總成功率約為40%,高于全球;此外,多數并購發生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之后,并購成本比較低,交割后的整合總體也比較順利。我國吸引外資的方式已從多年來的“綠地投資”,即吸收外商直接來華設立企業,向新的方式轉變。
三、外資并購對國內市場的雙重效應
(一)積極效應外資并購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外資并購推動了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事實證明,大量國有企業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資的推動,尤其需要擁有先進的管理技術和雄厚的資金的跨國公司的積極參與。其次,外資并購有利用于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跨國公司的并購可以促進生產要素向更高的效益領域轉移,企業間優勢互補能壯大其實力。最后,外資并購能完善我國企業治理結構,將國外先進的公司企業管理制度帶到中國,推動我國企業制度的創新。
(二)消極效應由于進行外資并購的多數是在市場中居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企業,通過并購享有控制或壟斷地位,破壞公平競爭的環境,會不可避免地引發壟斷問題。其次,外資并購會在一定程度上破壞民族工業體系,抑制民族品牌的發展,使國內企業生存發展面臨嚴峻的挑戰,甚至會威脅到我國的經濟安全。再次,外資并購容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有些地區為獲得更多的外商投資,許諾給予外商豐厚的利潤和回報,這會造成地區間的無序競爭和國家財富的重大損失。地方政府為了吸收外資并購往往采取政府行為的資產剝離重組,但是剝離重組的標準不是按照資產的性質或者是生產經營的需要,而是為了使賬面報表顯示出良好的資產收率而人為地方分割剝離,但是資產評估時并沒有將剝離成本計算在內。同時,并購后由于外商取得了控股權,普遍不再使用原有技術,這樣就削弱了我國自主進行技術開發的能力,逐漸形成了對外國技術的依賴。由此造成企業獨立發展的空間狹小,發展后勁嚴重不足。
四、我國外資并購的反壟斷立法現狀
目前對于調整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政策主要有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2006年所修訂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2007年8月正式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2008年8月公布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等。
我國的反壟斷法律框架體系還有值得改進的地方。第一,目前我國內資和外資企業仍分別使用不同的法律體系,二者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外資并購后,必然存在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性質上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新公司的稅收,而且涉及到新公司的監管。第二,規制企業合并的現行法律法規中,僅僅對企業并購的程序性問題作了一些規定,而對企業合并規制的實體規定則只涉及到概念原則而已,沒有具體的標準和具體概念界定,這就很容易出現實際操作中無法可依的現象。豖第三,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也可以根據規定進行企業并購,但遺憾的是這些規定尚且不是統一的外資并購法律文件,僅依靠這些規定尚不能規范所有的外資并購行為。
五、完善外資并購反壟斷法規制
(一)確立合理的壟斷認定標準各國認定壟斷主要是兩種標準: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可以表述為:某些市場行為,其本身即具有很明顯的壟斷性質,法律對此也有明文禁止規定,則該種行為一經被指控,即可判定為非法,無需再舉證說明此種行為的合理與否以及對市場競爭不良影響的大小。豗合理原則主要從壟斷行為是否構成了對競爭秩序的危害,主要從對競爭的限制、對消費者的利益損害和對公共利益威脅這些方面來考察。
(二)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界定《反壟斷法》第27條規定了審查經營者集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比如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等,同時商務部也就相關市場界定、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程序等問題出臺許多細化規定,但對于市場份額的計算、市場集中度的計算以及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和技術進步影響的評判標準等問題尚無細化規定。立法機關有必要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標準開展釋法工作,既能夠幫助經營者對交易進行評估,又可降低執法部門在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風險。
(三)完善申報制度我國對外資并購實行事前申報制度,建議實行該制度的同時,對規模較小的企業并購活動采取比較靈活的方式,在合理的范圍內允許其并購以后再補辦申報和登記,如此一來便于中小企業把握重要的市場機遇,及時適應市場需求,同時也可以減少反壟斷機構的監管成本。
(四)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反壟斷法》第31條作出對外資并購的安全審查規定。建議對于外資并購以后的企業的壟斷行為應進行實時監控,同時還需建立并購以后的定期報告制度,規定并購后的企業定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其經營狀況、市場占有率等。反壟斷執法機構還需要定期對關系國家經濟安全的行業和企業進行市場占有評估,判斷是否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威脅。
(五)完善申報豁免制度我國《反壟斷法》中規定了對經營者集中的豁免情形,但顯然不夠充分。因為擁有一定比例的表決股權或者資產確可以認定已經取得了控制,但應把法定取得“控制”和“決定性影響力”的情形都算入。另外,可借鑒歐美國家,把例外的情形擴展到其他方面去,例如破產清算中取得控制或決定性影響力、因死亡而發生財產轉移以及金融機構不以控制為目的的股票收購等情形,各種情況的細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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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國際金融 熱錢 資本管制 估算方法
中圖分類號: F831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6-1770(2009)010-021-03
在我國積極的財政政策與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的作用下,我國經濟加速回暖的跡象明顯。與此同時,股票市場、房地產市場等市場的資產價格也出現了一定的漲幅。回顧過去,每當資產價格出現較大漲幅時,國際熱錢就會吸引眾多的目光,相關的討論也會逐漸多起來。學者們依據不同的理論基礎,從各自的角度對國際熱錢流入的規模發表了意見。國際熱錢流入規模的恰當估算有利于我國對其進行監測,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以應對國際熱錢給我國經濟帶來的沖擊,但是國際熱錢的估算是一個難度較大的工作,這一方面是由國際熱錢隱秘性強、流動性高的特點決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國存在資本管制致使國際熱錢流入渠道眾多的現狀決定的,因此,簡單地依靠某種單一的方法來對國際熱錢流入境內的規模進行估算從而得出一個比較主觀的結論的做法都是值得商榷的。
一、流入國際熱錢規模的估算方法歸納
理論界在國際熱錢統計方法上的不同,導致了相應有關熱錢規模估測結果上的巨大差異。謝國忠(2005)以外匯增量和貿易順差的差額作為我國熱錢的度量,認為截至2005年,流入中國的熱錢規模為3500億美元。唐旭(2007)在十分強調熱錢流動性的基礎上認為,中國并不存在熱錢,而只存在所謂的“長線投機資金”,并估算出其規模截至2005年約3000億美元。盛柳剛(2007)首次從我國外匯儲備的結構出發,通過調整儲備資產幣種結構由于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和投資收益,估算了2006年流入我國的熱錢規模,得出了與眾不同的結論,即2006年我國并無熱錢流入。張明(2008)從拓展熱錢的定義入手,在詳細考察熱錢進入中國的渠道之后,通過全面調整外匯儲備增量,并考慮到貿易順差和FDI中隱藏的熱錢,利用調整后的外匯儲備增加額-貿易順差-FDI+貿易順差中隱藏的熱錢+FDI中隱藏的熱錢的公式,張明(2008)得出結論:2003-2008年第一季度,流入我國的熱錢規模已經高達1.75萬億美元,為同期外匯儲備規模的104%。2008年6月《21世紀經濟報道》有文章指出根據外匯儲備的超常增量來推斷出過去幾年沉淀下來的熱錢規模,以此來估算2003年初至2008年3月間流入并沉淀下來的熱錢規模大約在6500億-8000億美元之間,到5月底其規模大約在7000億-8800億美元之間。
不僅國內的學者對流入我國的國際熱錢規模進行了估算,國外的學者和機構也 對此作出了自己的估算。德意志銀行于2008年了由經濟學家邁克爾-佩蒂斯(Michael Pettis)撰寫的報告,他認為,2008年頭四個月,中國官方儲備增幅為2300億美元,這可能低于實際流入量,實際熱錢流入量可能達到3700億美元。除此之外,他也對國際熱錢流入我國的渠道進行了自己的分析,他認為,約有一半的熱錢是以外商直接投資(FDI)的形式進入中國的,數量往往超過中國官方實際批準的金額;約有五分之一的熱錢是通過進口少開具發票或者出口超額開具發票的方式流入的;其余熱錢則通過各種各樣的暗道進入中國,或通過沒有執照的貨幣兌換商,或通過直接向當地人支付外幣。
關于國際熱錢流入一國的規模存在爭議主要是由于估算方法的不同導致的,因此,筆者對部分估算方法作了一個歸納整理(表1)。
二、兩種常用簡單估算方法分析
在我國學者的一些研究中,有兩種估算方法比較簡單明了,也較為常用,但準確度不夠高。一種方法是利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的“凈誤差與遺漏”項目來估算流入的國際熱錢的規模。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凈誤差與遺漏”項目反映了沒有被官方記錄的資本流動狀況,一些學者認為“凈誤差與遺漏”項目的大部分應該視為國際熱錢的流動。按照這種測算方法,“凈誤差與遺漏”項目為正則意味著存在官方統計之外的國際熱錢的流入,為負則意味著國際熱錢的外流。
從圖1中,我們可以看到,2000年我國“凈誤差與遺漏項目”的數據為-119億美元,2001年為-49億美元,到2002年由付轉為正,為78億美元,2003年為184億美元,2004年出現一個高峰,為270億美元,2005年又轉正為負,-167億美元,2006年為-129億美元,到2007年又轉為正,為164億美元。2008年這個數據再次轉為負,為-261億美元,顯示資金存在外流的可能。按照這個數據,我們對2001年以后的“凈誤差與遺漏項目”進行累加,可以看出整個官方統計之外境內外資金流動趨勢。(圖2)
綜合圖1與圖2,我們看出,在2002年之后開始出現資金內流,到2004年出現頂峰,然后從2005年開始又出現資金外流,直到2007年又出現了資金的內流,2008年再度出現資金外流的現象。這顯示出了我國資金流動的整體趨勢。
這種測算方法簡單明了,但說服力不強。因為“凈誤差與遺漏”項目產生除了因為沒有被官方記錄的資金流動額以外,還有可能是由于統計上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利用“凈誤差與遺漏”項目來測算國際熱錢的流入規模并不具有說服力,只能顯示出一個境內外資金的整體流動趨勢。
另外一種方法是采取外匯儲備增長減去貿易順差和可統計的FDI來計算國際熱錢流入規模。這種測算方法認為外匯儲備的增量一般由貿易順差、外商直接投資(FDI)和國際熱錢的流入構成,因此,測算國際熱錢流入的規模可以表達為:國際熱錢流入量=外匯儲備增量-貿易順差-外商直接投資(FDI)。我國外匯儲備到2008年底已經達到 19460億美元,增量從2005年至2007年開始呈逐年上升趨勢,2008年增量有所下降。(圖3)
從圖3中我們可以看到,在2004年、2006年我國外匯儲備增加有明顯增加,2007年出現了一個爆發式的增長,增量達到4619億美元,然后2008年增量有所減小。
用國際熱錢流入量=外匯儲備增量-貿易順差-外商直接投資(FDI)這個測算方法,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國際熱錢進出境內的趨勢。(圖4)
從圖4中我們看到,從2002年開始國際熱錢呈流入狀態,到2004年國際熱錢出現一個流入的高峰達1141億美元,2005年迅速流出,這應該與匯改前一部分存在人民幣升值預期的資金流入國內,伺機獲得人民幣升值收益有關。而2005年國際熱錢大量流出,此后,國際熱錢又大量流入,到2007年達到一個頂峰,這個數據達1250億美元,2008年又有一部分游資流出。與此相對應的是,我國股市也是在2005年跌入谷底,2005年6月6日上證綜指跌至998點,到了2007年10月16日上證綜指達到6124點,此后于2008年10月28日跌至1664點。
這種方法的缺陷是:FDI中有一半是通過非貨幣形式進行的,不會帶來外匯儲備的增加,而且在國際熱錢流入我國的渠道中,虛假貿易和虛假FDI是國際熱錢流入的主要渠道。因此,實際的規模應該比用外匯儲備減去貿易順差和可統計的FDI的規模大。
總之,筆者認為要對流入的國際熱錢進行估算難度較大。進行合理的估算存在三個前提:首先要對虛假貿易和虛假FDI進行估算,因為這兩個渠道是國際熱錢流入我國的重要渠道,只有把通過這兩個渠道流入我國的國際熱錢進行恰當的估算,流入的國際熱錢的大體規模才能浮出水面。其次,還要對通過其他渠道流入的國際熱錢進行估算,因為國際熱錢流入的渠道很多,主要有:提前錯后、進出口價格虛報和虛假貿易合同、提前或虛假投資、轉移定價、地下錢莊、外匯貸款償還外債、金融項目下外匯貸款、借道香港、僑匯、捐贈、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貨幣走私等等。要想較為準確地了解到流入的國際熱錢的規模就必須對經由這些灰色甚至是非法的渠道流入的國際熱錢進行統計。第三,國際熱錢在流入境內后進行投機獲得的利潤也應當統計到國際熱錢的規模中去,因為國際熱錢投機所得使其規模增大,這部分資金沒有流入渠道且用常規方法所是不能統計到的。最后,有一種資金作用與熱錢類似需要我們關注,即FDI在境內獲得的而沒有及時匯出,也沒有用于擴大生產的利潤,因為這部分利潤在人民幣有升值預期或資產價格有上漲趨勢時選擇留在境內,一有風吹草動,就會迅速撤離,對經濟的沖擊也不容忽視,需要我們關注。
篇9
[關鍵詞]人民幣國際化;離岸人民幣市場;國際結算;國際儲備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2)40-0081-02
當前人民幣的國際化進程在不斷加快。SWIFT數據顯示,2012年7月國際結算量中4%以人民幣完成;在全球支付貨幣國際結算量排名中,人民幣躍升為第14名,全球份額為0.45%,同比增長50%(2011年7月份額為0.30%,當時排名第18位);158個國家與中國及中國香港發生支付關系,而這其中20%的國家的貿易額的10%是以人民幣進行的。
1 人民幣國際化障礙
貨幣的國際化是需要一定的條件支持的,至少包括政治和經濟兩個方面:政治上應具有強大的政治權力并得到國際合作的支持;在經濟上,應有外部經濟條件和內部經濟條件的支持,其中,外部經濟條件包括維持可兌換信心、合理的流動性比率和健康的國際收支及其結構,內部經濟條件包括保持經濟增長、價格穩定、國際經濟規模上的相對優勢、經濟貨幣的獨立性以及發達的金融市場。
人民幣無論是在國際貿易結算和外匯交易方面占比還很小,近期全球信用證開證貿易量中人民幣幣種開證量為5%,外匯市場中的交易量僅占1%,作為計價貨幣的金融資產種類也比較單一,即只有人民幣債券,而且占世界債券交易量的比重也微乎其微,與此同時人民幣資本賬戶下還未實現自由兌換。這些都說明人民幣成為國際貨幣的政治條件和經濟條件都不成熟。
人民幣的國際化要求兩種機制的建立,即人民幣合理回流的機制和境外的人民幣“體外獨立循環機制”。只開展單純的人民幣跨境流動而不解決人民幣的合理回流渠道和人民幣體外循環機制,就會造成境外人民幣資金以“熱錢”形式大量回流入境內,對境內的匯率、利率等宏觀經濟政策造成很大的沖擊,與此同時,境外的人民幣市場的流動性也不能充分保證。因此,人民幣的國際化僅僅依靠境內的人民幣市場是遠遠不夠的。近期中國政府逐步建立起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使香港成為人民幣“走出去”的試驗田和進一步加快我國對外貿易的窗口。香港借助其獨特的離岸金融市場的地位和優勢,在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2 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的獨特優勢
2.1 成熟和開放自由的金融市場和自由港
香港金融市場非常成熟,是世界重要的金融中心,信貸評級目前為最高的AAA評級。20世紀70年代對國外銀行開始實行開放政策,吸引了世界上大部分的銀行在香港開展業務,1982年起陸續取消了各種貨幣存款的利息稅,各種金融產品齊全。香港法律監管嚴格,信息披露透明,資金匯出入沒有障礙。香港是世界重要的自由港,并且擁有大批經驗豐富的從事金融行業的國際化人才。
2.2 優越的地理位置
香港金融市場位于紐約市場和倫敦市場及法蘭克福市場的中間時段,和東京市場重疊,但是延遲一個半小時閉市(按照北京時間)計算,這就能夠保證資金在全球不間斷地循環;另外香港緊鄰大陸,保證了一個穩定發展的金融環境。因為不存在語言的差異,香港對大陸的金融政策了解得準確迅速。
2.3 積極參與人民幣業務的態度
香港政府把開展人民幣業務作為將香港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重要舉措,不斷制定一系列政策便利,這非常有利于人民幣國際化的開展。根據香港金管局公布的數據,目前香港從事人民幣業務金融機構共有261家,綜合資本充足率達到160%,經營人民幣業務認可機構數量為133家,香港人民幣RTGS參與數為114家,人民幣賬戶共開立了3293289個,2012年6月人民幣存款余額5570.10億元。香港發展人民幣業務的歷程簡介如下:
2004年,香港銀行獲準試辦個人人民幣存款、兌換、匯款和信用卡業務。
2005年,香港當局準許零售、飲食、運輸等7個行業開設人民幣存款賬戶。
2006年,香港當局準許香港居民開設人民幣支票賬戶。
2007年,內地金融機構獲準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2009年,香港與上海、廣東等4個城市獲準開展人民幣跨境結算。
2010年,麥當勞在香港發行2億元人民幣債券,為首發點心債企業。
2011年6月,香港財資市場公會推出離岸人民幣兌美元即期匯率定盤價。
2011年7月,德意志銀行向機構投資者推出首個可投資的離岸人民幣債券指數。
2012年,香港金管局批準銀行從事非居民人民幣業務。
3 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在人民幣國際化中的作用
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的發展能夠大大加速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幫助消除進程中的一些障礙。根據香港金管局(2012)定義“人民幣國際化就是通過貿易、直接投資和金融投資的三座橋梁,讓在岸和離岸的人民幣市場連接起來”,本文從這三方面來具體研究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在人民幣國際化中的發揮作用。
3.1 貿易結算方面
香特的貿易、金融、地理、語言等優勢使香港已經成為大陸最重要的貿易渠道和投融資渠道。香港離岸金融市場上人民幣存款余額增長迅猛,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迅速開展。2011年中國對外貿易額中約30%是經過香港對外支付的,內地對境外的跨境資金流動總量的32%是去往香港,在各地區的人民幣跨境結算量占比中香港占比為74%。內地的外商直接投資有約六成來自香港,而對外直接投資亦有約六成通過香港進行。截至2012 年6月,香港人民幣存款量不斷增加,余額達5885億元,約占香港全部銀行存款余額的10%,較2009年增幅巨大,人民幣成為香港除港元和美元的第三大貨幣。
3.2 直接投資方面
對于香港市場,人民幣FDI可以加速離岸市場人民幣資產,包括人民幣債券、貸款、股票和房地產信托基金等的創造。
(1) 2011年10月,商務部正式推出人民幣外商直接投資(FDI)業務。截至12月底,商務部已接受78個項目的申請,并審核通過其中74個項目,人民幣出資額為165.3億元,其中約七成來自香港。
(2)截至2011年12月,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的人民幣貸款余額為308億元,占存款余額的5.23%。開展跨境人民幣貸款可以增加境內投資資金,降低政府負債率。
(3)2011年12月,RQFII正式啟動,截至目前,共批準兩批,額度總計700億元人民幣,試點機構為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
3.3 金融資產方面
(1)債券。人民幣定價資產目前以人民幣債券為主,也稱點心債。2011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1100億元,截至2012年6月累計約2158.64 億元(其中包括財政部在香港發行的510 億元債券)。香港人民幣債券市場發行主體多元化,市場深度不斷拓展,參見下表。
2010年8月,人民銀行允許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和境外參加銀行在一定額度內使用依法獲得的人民幣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以買入為主,現券交易主要集中于央票、政策性金融債及國債等具有國家信用的債券。香港金管局的投資額度起初為150億元人民幣,而在最近獲增加至300億元人民幣。
(2)離岸人民幣利率報價。截至2012年6月,香港離岸人民幣(CNH)報價銀行數目13家,目標為18家,并期望今年年底前能夠推出CNH拆息定盤價,此舉將有利香港開展離岸人民幣利率掉期等金融衍生產品。
(3)香港證券市場的人民幣IPO。港交所表示,目前香港的人民幣存款為首批人民幣股票提供足夠人民幣流通量。在上市、交易及結算等技術層面都已準備就緒,可以開展人民幣IPO申請。預計2012年下半年就可以看到人民幣的IPO。
(4)“人證港幣交易通(TSF)”、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等產品。2012年7月,第一支人民幣計價A股ETF華夏滬深300指數上市,為第二批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框架下首支掛牌的基金。2012年8月,港交所稱將擴大“人證港幣交易通”的涵蓋范圍,由人民幣股票擴展至以人民幣交易的股本相關交易所買賣基金及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首支人民幣計價A股ETF華夏滬深300指數(代碼:83188)以及首支人民幣股票產品匯賢產業信托(代碼:87001)將為其新涵蓋的首批證券。該交易旨在提供一個備用設施,讓投資者在未有足夠人民幣或未能通過其他渠道取得人民幣時,也可以港元在交易市場購買人民幣股份。
4 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的下一步發展
4.1 繼續拓展離岸市場上的人民幣產品種類
人民幣貸款等信用創造產品,掛鉤人民幣的各種衍生產品,投資性的人民幣產品都需要大大加強。人民幣“點心債券”的二級市場交易需要進一步加強。
4.2 離岸市場的人民幣定價標準
香港財資公會在2011年6月正式推出美元兌人民幣即期匯率定盤價,形成統一離岸人民幣匯率定價機制。在香港建立人民幣離岸市場,可以形成一個市場化的人民幣利率和匯率指標,為內地的利率體制和匯率體制的改革提供一個參照,同時也在事實上會形成其進行改革的動力。
4.3 向非居民開放業務
應該放開對第三方對人民幣使用的限制,第三方指的是與大陸或香港沒有貿易聯系的一方。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應該進一步拓展香港非居民的離岸人民幣業務,例如:人民幣銀行賬戶、基金和債券投資、保險產品、按揭、外匯兌換、銀行間資金轉移、銀行卡等業務。
4.4 加強監管,防止人民幣的洗錢和逃稅,或者非正常流動
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是一個普遍性的難題。對于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的監管要從開始做起,針對以前監管的經驗和教訓,及早預判問題和制定政策。
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已經對人民幣國際化改革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進一步完善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的法律法規、運作機制有助于推進大陸利率、匯率市場化以及解除資本流動限制。它的建立和發展是我國貨幣改革的重要一步,充分利用香港的國際化金融市場的身份和地位提升人民幣的國際支付、資產定價和國際儲備方面的作用,勢必可以加快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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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走出去”金融支持障礙對策
一、我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金融支持的障礙分析
(一)企業“走出去”外匯管理的可兌換進程有待進一步深化
目前,企業“走出去”外匯管理大致包含以下4項措施: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企業“走出去”外匯登記、備案――投資資金匯兌核準――企業“走出去”外匯年檢。上述措施中,某些環節,如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僅僅停留于對項目表面的“定性”監管上,量化監管指標的缺乏,使得外匯審查只重形式,無法真正達到審核投資主體投資能力和財務風險的目的;而企業“走出去”外匯年檢,往往是輕內容、重形式,大部分境外企業無法提供關鍵的財務審計報告,致使財務數據真實性難以審核,而部分境內主體對境外企業在管理上也缺少制約,使得投資主體與境外公司之間,境外公司與管理部門之間信息不暢,造成對企業“走出去”外匯業務的日常監管日顯被動。
(二)企業“走出去”過程中日常用匯管理過于嚴格
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日常用匯主要包括設立公司前期資金的需求,公司成立后投資資金的注入等。在匯兌管理上,一些環節仍顯過于嚴格。如目前給予供匯的“走出去”企業,其前期資金用匯主要包括開辦費和履約保證金兩項,且要按實需原則進行逐筆審批,審批材料中需要提供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真實用匯證明、境外開戶地賬戶管理有關規定等,如此一來,企業每次前期用匯都需履行一套繁瑣的審批手續,這與企業前期市場調研和開發中面臨的不確定性和用匯的頻繁性極不相稱,頻繁的審批在增加外匯局監管成本的同時,也使企業的前期用匯需求難以得到及時滿足。而就公司成立后的投資資金匯出,在完成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和企業“走出去”外匯登記后,每一筆匯出外匯仍須逐筆核準,從疏導流出和效率監管的角度看,這種資金匯兌的管理模式已顯得較為僵硬和形式化,放權銀行操作應是改革的方向。
(三)企業“走出去”風險分擔機制尚待完善
根據“慢半拍”的投資原則,我國企業在尋找投資項目以及投資地區時,傾向于選擇那些經濟發展程度比國內稍遜,起步略晚于國內的地區。從地域上看,東歐、中亞以及南亞地區是中國企業理想的投資對象,但在這些地區投資往往面臨一定的經濟和政治風險,而企業“走出去”項目一般期限長、金額大,我國企業普遍勢力偏弱、自有資金較少,眾多的不利條件都使得目前的對外投資還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和投資風險,這些因素的存在直接增加了企業“走出去”的隱性成本,進而不利于企業“走出去”的健康發展。針對這一問題,一種通行的做法是政府對企業“走出去”實施必要的“補貼”,如通過政策性銀行對股權投資發放低息貸款,通過政策性保險分散單個企業面臨的投資風險等。但在我國,政府對企業“走出去”的補貼方式和補貼金額都還顯得非常的單一和有限,借貸資金用于股權性投資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致使商業銀行往往不愿放貸;政策性保險在貿易領域雖有所運用,但在股權性投資方面尚缺乏系統的政策支持和成熟的操作模式。如何改變這種不利現狀,完善企業“走出去”的風險分擔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對企業“走出去”的“保駕”功能,是我們急待解決的問題。
(四)“走出去”企業普遍遭遇“融資難”
企業“走出去”后,在境外銀行往往沒有信用記錄,這在公司剛設立時尤為普遍,若其資本規模較小,則向境外銀行融資會非常困難,這使得因市場變化、產能調整等因素產生的流動資金需求和規模擴張等因素產生的投資資金需求難以在境外獲得支持。
(五)企業“走出去”缺乏相應的資本運作協調
從目前各項支持企業“走出去”的政策來看,支持企業單純“走出去”的政策多,而幫助企業通過企業“走出去”渠道實現跨境資本運作的政策尚少,既存的一些政策雖然已經有所突破和體現,但相對于我國企業跨境資本運作的潛在需求而言還顯得遠遠不夠。
(六)“走出去”企業缺乏當地中資金融機構支持
較之我國非金融類企業“走出去”的步伐,我國金融機構在海外的發展較為滯后。一是國內金融機構支持不足。二是中資銀行的海外機構在匯率風險控制、信用評估方面能力較弱,綜合金融服務實力無法與外資銀行匹敵。三是信息技術落后,全球網絡系統不夠發達,無法滿足跨國企業的日常管理需要。盡管我國海外企業在感情上更愿意選擇中資銀行,但懸殊的實力、優惠的價格和高質量的服務,使境外的中資企業更多的傾向于口碑良好、實力雄厚的老牌外資銀行。
(七)出口信用保險發展滯后
出口信用保險既符合市場化原則,又能體現“走出去”的政策導向,還能簡化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程序,為企業和銀行分擔了風險,是WTO《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的一個重要的補貼例外。然而,目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及對外投資的支持與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中國3%~5%,韓國14%,英國45%,日本50%)。由于我國只有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事這方面業務,缺乏競爭、非商業化經營,因此,出口信用保險總體規模小,惠及面窄、保險成本高,特別是民營企業投保的普及率較低。
二、對我國企業“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對策建議
(一)積極推進企業“走出去”的可兌換進程
隨著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逐步推進,企業“走出去”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也有待進一步深化。作為“疏導資本有序流出”的主要渠道,企業“走出去”與外商直接投資相對應,可先行實現企業“走出去”的可兌換,進而推進直接投資的可兌換。在操作上可以考慮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與企業“走出去”資金匯兌核準手續合并操作,形成統一的企業“走出去”匯兌管理;一旦企業“走出去”資金匯出,則轉入境外債權管理系統進行監管。在企業“走出去”管理實現可兌換后,管理的重點將放在資金流出入的匯兌環節。可以考慮將具體的業務審核放至銀行操作,但在方式上有所區別。如對投資前期用匯,可實行比例控制,按照中方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企業前期用匯限額。企業若能提供真實有效的用匯證明,則在限額內可直接到銀行辦理購付匯,若無法提供有關證明,則應事先報備所在地外匯局,并應在購付匯后規定時間內將外匯使用的真實證明提交外匯局。
(二)開拓中資銀行離岸業務,滿足企業“走出去”的金融服務需求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數量不多,海外企業在東道國的籌資能力普遍較弱,需要借助國內母公司的信用進行融資,在這種情況下,通過中資銀行的離岸業務以“全球統一授信”額度等方式實現境內外資金聯動不失為“走出去”企業的理想選擇。為了充分發掘離岸業務的增長潛力,加快中資銀行的國際化進程,各管理部門應逐步放寬對中資銀行開展離岸業務的限制,參照外資銀行的管理,允許并鼓勵有實力的中資銀行開辦離岸業務,使離岸業務在支持企業“走出去”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三)支持中資銀行的國際化經營戰略,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務
實證研究表明,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增長和分布與一個國家的對外投資具有一致性,相關度幾乎達100%。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隨客戶”的戰略,大多以本國企業為主要的目標客戶群體。近年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不斷擴大,企業實力逐步增強,為金融機構開展國際化經營創造了有利時機。中資銀行通過在境外新設網點和開展跨國并購不僅能夠增強海外競爭力和影響力,也可以為境外中資企業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務,實現銀企戰略合作。
(四)支持國內銀行開展業務創新,滿足企業“走出去”個性化融資需求
目前,國內中資銀行還缺乏清晰的市場定位和明確的發展戰略,同質化競爭嚴重,業務品種高度相似,客戶群體相對集中,金融創新意識和自主創新能力明顯落后于外資銀行。由于對中資銀行的服務不滿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業都會考慮和外資銀行成為全球合作伙伴。為防止優質客戶流失,中資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針對不同類型的海外投資企業設計金融產品,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如離岸金融服務、提供股權融資、出口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海外資產抵押貸款等形式多樣的業務品種。
(五)提供各種融資來源,壯大企業境外投資的資金實力
一是疏通境內外企業之間的資金流通渠道。包括取消境外投資規模限制以及放寬股東貸款的條件限制等。二是完善境外投資商業性金融支持體系。建立和完善多層次境內資本市場融資體系,支持境外投資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外匯債券融資,并通過建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引導閑散的民間資本進入境外投資市場;激勵中資銀行通過全球授信的融資方法,解決部分企業融資難問題。三是設立專門的境外投資促進機構,為企業境外投資所需資金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并為企業向商業性金融機構融資提供擔保。四是積極拓寬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渠道。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應當對國內企業“走出去”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對“走出去”項目的支持力度,尤其對那些技術性、資源型境外投資項目著重扶持,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期限長、金額大、利率低的信貸支持。同時應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市場,拓寬企業資本市場融資途徑,有效緩解企業面臨的資金困境。值得欣慰的是,近日,外管局了《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將有利于企業境外投資融資,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更好發展。
(六)改進管理方式和手段
一是進一步簡化境外投資審批手續,對實力雄厚、管理規范的投資主體給予一定限額內的境外投資自,在嚴格資金來源審查的基礎上,對境外投資實行備案制管理,增強我國境外投資管理體制的靈活性和境外投資企業的抗風險能力,以最大程度便利企業,有效降低匯兌風險。二是繼續簡化企業境外投資手續,為企業的境外投資活動提供各種便利,如縮短審批時間、放寬購付匯限制等。三是進一步放寬境外投資用匯限制,加快境外投資可兌換進程。允許企業直接到銀行匯兌,實現境外投資真正意義上的可兌換。在境外投資管理實現可兌換后,將管理的重點放在資金流出入的匯兌環節。可以將具體的業務審核放至銀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區別。四是外匯管理部門應簡化操作流程,允許在企業完成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和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兩個環節后,憑外匯局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批復文件、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和商務部門頒發的境外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直接到銀行辦理投資資金匯出手續。五是允許國內母公司在一定額度內對境外投資公司提供如股東貸款等融資和擔保。六是盡快取消對國內投資主體對外投資額的比例限制。
(七)明確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定位,改革政策性業務的運作機制
我國行使官方出口信用機構的職能、為“走出去”提供信貸支持和投資保險的主要是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三家政策性金融機構。由于我國尚未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立法,在管理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帶,例如,如何定義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如何確保有需要的企業能夠獲得低成本的政策性資金支持,如何處理銀行因經營政策性業務造成的損失等。另外,對于一些高風險的海外投資項目,商業銀行往往不愿涉足,尤其是一些動蕩地區的海外企業,更是難以獲得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為打消商業性金融機構的顧慮,國家可以通過海外投資保險等政策性保險來分擔企業和銀行的風險。目前,我國政策性保險的滲透率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平均水平,這里既有市場宣傳力度不夠、企業風險意識較差等原因,也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業務品種少、承保能力弱有一定的關系。要推動政策性保險的發展,必須多管齊下,中央財政撥付專項基金用于特定項目的保險,各級政府可以視情況對投保企業進行保費補貼,鼓勵更多企業參保,同時企業也要強化風險意識,學會自我保護。
主要參考文獻:
[1]徐強.“走出去”配套金融機構的國際借鑒[J].國際經濟合作,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