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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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 機制 對策
貴州是歷史悠久的大都會,有自己獨特的文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明先進程度的具體表現,也是民族文化發展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一個民族或國家最重要的標志之一就是其文化,其專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個民族和國家的文化甚至文明的發展情況,都可以由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利用、保護的程度從側面反映出來。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是多方面的,不可估量的,不論是對于維護文化多樣性、發展經濟,還是人權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都十分重要。
一、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文化遺產,也就是“民間文化”、“民俗”、 “民族文化”、 “民俗文化”的統稱。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提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各種實踐、知識、技能、和形式的表達及其相關實物和文化遺址、工藝品、工具由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作為它的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法律上很難給出一個標準的定義,但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立足于我國實際國情的同時,規定了七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采用不完全列舉的概念立法模式。規定了如下含有文學、科學、藝術、歷史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國家的保護:(1)傳統的口頭文學;(2) 傳統的美術和傳統的表演藝術;(3) 競技、游藝、傳統武術等體育活動;(4) 節慶、民俗活動、傳統禮儀;(5) 歷法、傳統醫療方式等傳統知識;(6) 以及傳統的手工技藝;(7)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 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發展現狀
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有效手段可以分為私法和公法保護兩種方式。隨著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逐漸喪失,需要盡快進行保護工作。針對保護的主要形式——公法保護的體現和成因作了以下簡要分析。
1.公法保護的體現
行政法保護也是公法保護,國家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使用了法律法規、行政手段,對文化遺產的技術、資金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并開展宣傳、存檔、審查工作。公法保護已經在許多的法律政策上存在了,比如《文物保護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都能對此類立法保護行為的理論基礎進行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統籌管理,利用法律的方式確保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除了用法律進行規范以外,還需要對各地方的保護進行部署,同時還要提倡民眾親身參加保護工作。貴州還需加強民眾保護意識教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統計、建立一個存檔資料庫等等,公法保護性質都體現在了這些方方面面。
2.公法保護的成因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所有中國人民的,它代表了一個國家的基礎,公民有義務和責任維護祖先留下的文化本質和生活,它作為一種重要的民族精神,團結了貴州省乃至祖國的同胞。但現在是市場經濟,競爭是非常激烈的,如果使用私法保護他們所有人,非物質文化遺產最終會卷入到市場競爭中,原始風格的特性也將受到很大的影響,甚至消亡。此外,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流失快,所以對于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可以盡量能在最快的時間內達到期望的效果。私法保護需要的時間較長,有時涉及利益矛盾,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保護工作順利。而公法保護剛好可以滿足這些需求。
(二) 貴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現存的問題分析
雖然目前貴州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獲得了較好的成績,但是在立法、司法、執法等方面還是存在不少問題,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沒有建立完整有效的法律體系;(2)對外的宣傳教育不夠;(3)缺乏高級專業人員;(4)管理體制不順;(5)整體思考及長遠計劃的缺失;(6)經費的不完善保障。
三、貴州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采取的法律保護機制
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機制包括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提升公民共同參與保護意識的行政法律保護機制;民事法律保護機制;以及法律救濟制度。并前提加強群眾監督機制,以防止當出現只 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需要涉及到公眾訴訟,實現公益訴訟時,公眾有訴訟權。具體實施如下:
(一)防止流失,健全制度
貴州的所有、集體和個人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物體對象,都受到法律保護; 文化部門應當要求每個級別妥善保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數據收集、實物,嚴格審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據資料,實物出入,防止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及實物在海外流失;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境內開展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和國內相關的學術研究機構進行合作。
(二)建立數據庫,組織普查活動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使用組織的力量對其進行調查,進行全面的調查,收集、記錄和整理工作,資金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前提。滿足“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的申請條件,應當整理好材料,然后申請,形成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對瀕危遺產,例如,檢索應該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三)成立保護基金
由于我國政府出資保護的能力非常有限,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在面臨著損壞、消失和破壞的威脅,所以非常有必要成立基金來保護非物質文化。其中基金的資金來源涵蓋如下五點:(1)基金資金的存放所得到的利息;(2)從人們中的遺贈或捐款、贈款;(3)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撥下來的保護基金;(4)為本基金開展活動所得的和募集的資金;(5)其他資金。
(四)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
對一些典型的少數民族村落視為文化生態村莊并進行生態學意義上的保護;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鮮明特點,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和自然環境、生產生活、社會結構等文化生態保存較為完整,存在特殊保護價值的村莊或指定區域,可以規劃成為一種文化生態保護區。
(五)建立代表作名錄
貴州工藝技術在民間傳統中資源豐富,舞臺藝術表演品種繁多,各種行當中存在著不少“身懷絕技者”。日本最開始于1950年代保護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確定了重要的無形文化財產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人間國寶”制度。
四、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機制的優化措施
(一)妥善調整利益分配方式
面對利益分配不均勻的問題,需要對貴州采取利益完善分配的制度,讓其他使用者和實際權利的主體分享利益的權利,當然,知識產權利益共享的原則,并不使用在這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和知識產權并不是平等的。在實際的開發工作中,開發人員通常利用原始所有者的市場經濟概念薄弱的缺陷,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對其蓄意欺騙,甚至損害非物質文化遺產業主的根本利益。面對這種情況,需要國家立法,區分所有者和開發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各自的義務和權利,在不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前提下,妥善處理雙方之間的矛盾, 使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
(二)加強宣傳,培養良好的法律保護意識
首先,需要針對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設置系統,完善各部門的法律體系,確定科學的思想指南,根據貴州省的實際情況采取適當的政策和監管部門,視察保護工作的實施是否到位。此外,保護工作單位進行宣傳教育,如對高校、科技產業等, 為了培養學生們的保護意識,開設一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課程,。最后還需要讓群眾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是一個維護歷代祖先思想結晶和勞動成果的使命,也是中國人民必須承擔責任,自我約束,一起為我們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做出奉獻。
(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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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古建筑;文物;城市規劃;專業;
中圖分類號:TU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12-00-01
古建筑文物是中華民族悠久歷史與文化的象征,每一處古建筑,每一件文物,都是一段歷史的生動記載。古建筑文物是歷史的見證,是城市的坐標,也是風景旅游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高的科研、觀賞和科普教育等價值。 在城鎮化建設快速發展的今天,如何將城市規劃和古建筑文物有機結合,有效地保護及利用好古建筑文物,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是我們必須要重視的課題。
一、城鎮化建設高速發展中古建筑文物保護現狀
國家文物局2014年行政執法與安全監管情況顯示,隨著城鎮化建設進程加速,未經審批在文物保護單位兩線范圍內違法建設甚至損毀本體情況突出。據統計,在2014年1至8月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就發生24起行政違法建設案,不得不引人深思。關于城鎮化和文物保護,中國文聯副主席馮驥才早在2013年全國兩會時就呼吁,不能在城鎮化的過程中把自己的文化“化”掉了。
2014年1月南京城墻太平門違規施工、4月廣東省河源市龍川縣一座古橋因商業開發被私自拆毀、7月西安古城墻違規修建電梯、8月北京天寧寺違規蓋4層違建用于僧侶住宿……在公利與私欲之間,利益的合謀者們選擇了對歷史文化的踐踏,使得這些具有文物身份、受《文物保護法》保護的古建筑也逃脫不了被毀壞的命運,更遑論那些分布在全國各地、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卻尚無“文物”身份的古建筑的保護情況了。
每一座古建筑、古文物的消失和破壞,都是我們民族一個歷史細節的泯滅。城鎮化過程中,我們將自己的歷史和文化棄之車下,丟了民族的根,沒有了精神的寄托,忘記了自己的來路,那又何談去處?即便到了一個發達和現代化的世界,那也只是一個和我們無關的地方。
二、城鎮化建設中如何做好古建筑文物保護工作
我們都知道,古建筑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寶,是社會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載體。現在的文化遺產,都是千百年來我國傳統文明的結晶,反映了當時的文學、藝術、建筑、倫理和風尚,顯示了歷史脈絡和傳承關系。這是我們的根,是我們今后生存發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文明內容。其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文物保護和城市發展,兩者是可以兼顧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機結合、協調發展。在城市發展中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應認真學習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的法律法規
《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明確提出,要“注重人文城市建設,發掘城市文化資源,強化文化傳承創新,把城市建設成為歷史底蘊厚重、時代特色鮮明的人文魅力空間”。更特別提出,“注重在舊城改造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民族文化風格和傳統風貌,促進功能提升與文化文物保護相結合。注重在新城新區建設中融入傳統文化元素,與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融合”。
在這個大前提下,我們要認真學習 1982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之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深入開展城市發展、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中,要增強各級政府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使廣大群眾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各級領導要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充分認識城市發展中加強文物保護的重要性,按照法律法規精神,加強領導,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切實將文物保護工作納于城市發展的管理體系。
(二)古建筑文物保護工作需要文物保護部門牽頭其他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完成。城鎮化建設快速發展的今天,勢必涉及舊城改造及土地出讓等種種問題,必然會遇到一些文物和遺址,解決這些問題只靠文物部門是絕難勝任的,要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以國家保護為主,全社會參與。涉及到文物保護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開發之前,應聽取有關文物部門的意見,杜絕后患,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現代化城市發展建設與文物保護應互相兼顧,互相促進,相輔相成,協調發展。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古建筑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社會性的工程,要統籌安排,協調和組織好各方的力量。各級部門和團體要結合各自工作的特點,從不同方面加大對文物保護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的力度。同時,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溝通,加強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三)保護城市古建筑文物保護必須有相當的資金保護。
俗話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的保護也是如此。古建筑文物保護正常宣傳要資金,古建筑文物保護的正常養護需要資金,正常日巡查需要資金,請專家會診需要資金,安裝避雷針裝置需要資金,周圍環境改造拆遷需要資金,古建筑文物就地保護,圍護欄、立標牌等措施實施還需要資金。總之古建筑文物保護保護需要合理化的建設資金,資金到位對保護古建筑文物起重要保障作用。
“讓居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這句話曾激起多少人對于未來城鎮化美好生活的期冀。在城鎮化實際推行過程中,只要每一位參與者切實的處理好城鎮化建設與古建筑文物的保護工作之間的干系,和諧美好的新家園就一定能成為現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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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做好基本建設中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文物是人類文明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保護文物,弘揚中華文化傳承,是連接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我縣是文物大縣,地上地下文物遺存十分豐富。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對國家和歷史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認識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要樹立"文物資源是重要的文化戰略資源"和"保護文物就是保護生產力"的意識,按照《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做好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
二、把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確保文物安全
根據《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關于文物保護"五納入"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基本建設中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和支持,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程序,作為建設規劃部門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前提。
(一)凡涉及到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工程項目,在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必須征求文物部門的意見,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二)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區范圍內實施的建設工程,都必須進行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工作。
(三)建設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證后十個工作日內,須在文物部門辦理基建用地范圍地下文物考古勘探手續。文物部門出具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跡處理證明書后,規劃部門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全縣文物、國土、規劃、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共同維護文物管理秩序。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堅持基本建設項目盡可能避開文物重點保護區,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區內的建設工程必須堅持實施文物調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則。在基本建設項目中,包括修路、鋪設管道、電纜、架設線路、窯場取土等,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工程范圍內(包括取土區)進行文物調查和勘探,如有重要發現,由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必要的考古和發掘。未經文物部門勘探和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破土動工。否則,文物部門將按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私自開工造成地下文物破壞的,要按照《*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加強管理,相互配合,把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要密切協作,認真貫徹既有利于文物保護,又有利于經濟建設的"兩利"方針,努力開創文物保護與基本建設"兩利""雙贏"的新局面。縣文體局在本單位設立對外服務窗口,負責受理由縣計劃、規劃、城鄉建設部門審核批準的投資項目和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中的文物保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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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思考
中圖分類號:K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7-0134-03
0 引言
文物由人類創造或與人類活動相關,經過百年以上的歷史,非可生的歷史遺存物,是我們精神生活的一部分重要內容。如古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等,經過歷史遺留下來,不僅在文化發展史上具有價值作用的永續性是我們文化生活中的重要資源之一,跟旅游事業以及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有著重大的關聯。
文物保護就是防止這些具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的歷史遺產損壞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是對我國的重要文化遺產和人類的重要文化財富的尊重與支持,也是對民族尊嚴與個人利益的維護。不僅能促進旅游事業的發展,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基石。然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不僅取決于政府的投入,也取決于人們的觀念及相應的文化設施。
對文物保護好、管理好以及良好的利用好是時代賦予的我們歷史責任,然我國是個文物大國,對于文物保護工作很難達到面面俱全,也因國人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不足,致使文物資源未能得到有效的、應有的重視和保護,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我們只有通過了解我國目前的文物保護管理,進一步思考如何去推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才能實施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開展。
1 目前文物保護管理現狀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文物工作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隊伍中人才的缺乏,我國的文物保護管理措施不夠完善,根本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可以說不對文物保護管理現狀的思考,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是我們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本人認為,我國目前文物保護管理現狀,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1 文物保護機構的不健全及國家經費短缺 雖然近年來,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形成基本框架,然我國是個文物大國,文物法規賦予的執法權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對于文物保護工作不能面面俱到,因各地方的整體經濟實力不同,也因各地區的部門領導對文物保護的重視程度不同,致使文物管理機構的任務繁多,從而引來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然而因某些地區的領導,把文物跟革命傳統教育相結合,文物管理機構未能被重視,文物保護經費僅僅只能夠保證工作人員的工資,一些經濟條件落后的地區甚至連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都難以保證,更別說能有更多的經費來采購先進設備來保護文物。經費短缺的問題直接扼制著文物保護機構健康成長,使文物保護機構屬于薄弱氣勢,比如博物館的被盜,就是因為沒有良好的防盜系統以及沒有健全的保全力量。經費的短缺也使文物管理機構無法及時收回許多民間流散的文物,許多有價值的文物得到保護,造成文物的流失,甚至為了更值錢的文物而出現一些非法的決策,文物保護經費的嚴重匱乏是長期影響和制約我國文物保護的主要矛盾。
1.2 宣傳力度與重視程度不夠 近幾年雖然全民的文物保護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但由于經費的嚴重短缺,在《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方面力度不夠,從而未能引起當地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往往對于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相沖突時,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批混亂,難以把關;優先選擇了城市建設,使文物資源被擠占或破壞,也有對文物出現時在沒有經過文物保護和勘探調查前提前動工,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被侵占和破壞。宣傳力度和重視程度不夠,也導致廣大人民群眾對文物保護的不重視,沒有形成群防群治的網絡。
1.3 文物價值認識不足 文物價值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和歷史進步的標志,凝結在一般人類勞動的歷史遺跡、遺物中,具有明顯的雙重特性,即有形價值和無形價值。不僅是促進旅游事業的發展的保障,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有力依據。
其一,因國家對于文物價值的宣傳力度不到位,老百姓對于文物保護意識不強,沒有對文物保護的概念。也不懂盡自己保護文物的義務,容易出現盜墓事件的發生,甚至對出土文物的哄搶以久倒賣文物等現象的出現,文物行政執法難以有效開展。即使現場對其進行宣傳教育時,表示不了解,更別說在發現文物時能及時主動的向文物部門報告,從而新出土的文物不能受到文物部門的專業保護而造成文物資源的破壞。
其二,某些部門對于文物與城市建設沒有和諧統一的概念,認為文物的存在有損于城市建設的整體形象,未能充分認識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未能對城市歷史文物形成強有力的保護意識,出現規劃不當或失誤決策,而導致珍貴歷史古跡遭到破壞或消失,甚至有個別地方的領導,因為自己的私心本著對文物的收藏,目無法紀,利用手中的權、利做一些國家利益的違法行跡,使文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司法部門未能有效配合打擊文物犯罪的行為和活動等一系列的問題。
1.4 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隊伍缺乏專業性、高素質 文物工作隊伍的任務繁多,基本大部分時間需要長途跋涉,比如對文物的調查及資料的整理、對野外或地下文庫的鉆研以及對文物遺址的搶救性發掘,這需要一支強大而專業的隊伍,然而某些部門的不重視,以及資金的短缺,導致文物工作隊伍人員結構復雜,文化程度不同,又無法進行文物專業的知識的學習、培訓,業內素質參差不齊,不利于當前的文物保護管理在新形勢下的發展,其工作環境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文物保護管理存在著不完善性、不規范性、不科學生性。其在人才方面的缺乏直接制約著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開展。
1.5 開發與保護失調 文物保護是一項既復雜又困難的工作,文物保護單位的開發利用是體現文物價值的重要內容。因為某些部門往往從眼前的經濟利益出發,讓文物資源為經濟建設服務,使文物保護很難真正有效的落實。比如旅游事業的掀起,受政府部門的規劃與干預,對于文物古跡的開放,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只能為經濟建設的開發讓道,使文物法規難以有效實施。盡管國家在文物保護工作上制定了許多政策,但現實操作時只能大打折扣,不能被有力的執行并開展。
2 針對我國文物管理工作現狀進行的深度思考與對策
2.1 加大文物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學習、宣傳力度 文物保護工作是廣大人民群眾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僅靠文物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是能力有限的。必須加強對領導者、執法者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宣傳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等國家有關文物法律法規。并對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進行宣傳,體現其不可再生的屬性,使各地區的政府部門意識到文物不僅是愛國主義與革命傳統教育的好素材,更是祖先遺留下來不可再造的寶貴財富,使廣大人民群眾真正地了解保護文物的重要性,提高文物工作者自身的業務水平和素質,這是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保證。
只有各地的政府部門及廣大群眾盡其義務,參與到對文物保護的工作中,自覺自主的產生對文物的保護意識,形成群防群治的網絡,才能真正搞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實現文物不被破壞不被侵占。
2.2 加強文物法制建設 文物法制的建設是各級文物管理部門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據,也是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有力武器。《文物保護法》的頒布取得了明顯有效的成功,但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畢竟其法制是比較原則性的理論,缺乏可操作性、靈活性、變通性,在文物保護管理執法部門進行現場執法時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其發揮法律效力,不能根據不同的情況,科學而有效的解決問題,使管理者光持有法律依據,卻無從下手。根據市場的不同以及社會發展的需要,文物保護工作會面臨各種錯綜復雜的新問題和挑戰,執法部門只有進一步加強文物法制建設,才能使文物法制更好的發揮其法律效力,讓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保護。
2.3 完善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執法權 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文物行政管事理部門只承擔了保護文物的責任,法律并沒有賦予其應有的執法權和執法力量。有些地方甚至將文物管理職能單列,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采取主動性。比如舊城改造、農村城市化進程、各種大型基礎性設施建設、旅游全方位發展對文物的造成破壞時,文物管理部門不能沒有權力去干涉或阻止,只能通過調節或上報相關執法部門,對文物保護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又如文物被盜掘、盜竊、走私等現象出現時,文物管理部門沒有權力對其扣留,只能通過工商部門解決,可能在這被動的等待過程中,文物已經造成了破壞或流失。更有一些地方領導干部對相關文物法律、法規的認識不夠深遠,對文物保護的不重視,對文物保護未能采取優先行動,甚至不采取相應的行動,導致了文物被拍賣或被個人收藏。
可見,文物保護需要提高相關部門的主動性、積極性,對文物流通秩序進行整頓和規范,增強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執法督察力度,加強其執法形象。在不削弱其它有關行政部門的行政法權下,加大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權,擁有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減少法人違法或對文物破壞行為的發生。
2.4 提高文物行政執法水平 加大文物工作者對文物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學習,提高文物行政工作者的執法水平,建立一支對宣傳、執法、管理專業性強,高素質的文物保護工作隊伍。因為資金的缺乏,文物保護工作人員文化受限,在團隊方面也缺乏太多的專業人士,更無法建立健全的保全系統,無法適應文物事業發展的需要,無法完成對日益增多的文物保護任務,造成了文物的流失與破壞。我國是個文物大國,在新形勢下,需要一支具有高水平的專業知識,又懂法知法守法的高水平政治素質的隊伍,并隨著社會主義發展的腳步,不斷加強他們的文物業務知識培訓,在執法中牢固樹立職權法定意識以及權職統一意識,充分發揮自己文物保護專業水平。
文物管理部門需要提高執法形象和地位,積極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擴大其影響,才能積極爭取到相關政府部門以及人民群眾對文物保護的理解與支持,才能讓文物管理部門在明確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條件下,才能加大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才能為落實執法崗位責任制提供更多的操作規程和行動指南。文物保護管理部門做好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對違法案件或違法行為適時依法處理,以法律為主,以教育、行政、經濟等為輔,對違法者進行教育、行政、經濟等方式,使其得以警醒,促使文物管理逐步走上法治的軌道,為依法保護文物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2.5 完善“四有”與“五納入”工作并正確處理拓展經費來源 “四有”是指: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保管機構或管理人;“五納入”是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五納入”應該是實現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四有”應該則完善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標尺。由于文物古跡在旅游中起著重要作用,文物管理部門可經過實地考察、討論研究、精心設計,變被動為主動,講究科學方式方法來規劃旅游資源,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為原則,利用文物保護與利用工作的協調發展,在做好文物的搶救保護清潔工作的條件下開發文物古跡是作為重要的旅游資源,不僅不會造成文物的損害損壞,還能推廣好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的影響,同時解決了因文物保護管理方面的經費短缺,并能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的和諧發展。
3 小結
文物是先人留給我們的寶貴歷史文化遺產,屬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產,是我國傳統文化的載體和歷史的見證,與國家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是一個和諧的整體,與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的生活息息相關,文物保護不僅是國家的責任,更應該是我們每個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人民群眾要增強的文物意識,豐富自己的歷史知識,自覺自主參與到文物保護的義務中來,弘揚中國的傳統文化。多元經濟并存使文物保護的難度越來越大,保護、管理、利用好文化遺產歷史、藝術、科學的價值是時代賦予我們的歷史責任,是功在當前、利在千秋的偉大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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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為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根據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長法治辦字[2012]5號文件通知精神,經研究決定,在文體系統廣泛開展“與法同行、服務發展”主題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題宣傳活動的目的和內容:
本次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目的:通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干部職工和人民群眾了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增強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增強文化市場經營業主守法經營意識,增強文體系統干部職工依法行政意識,全方位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本次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內容:《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法律法規,《文物保護法》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等體育事業法律法規,《圖書館條例》等圖書事業法律法規,《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市場管理法律法規。
二、主題宣傳活動的時間和形式:
文體系統與法同行主題宣傳活動由相關職能單位負責,按照不同時間的紀念日做好相關法律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1、5月24日至28日“圖書宣傳周”:《圖書館條例》及共享工程相關知識。責任單位:縣圖書館。
2、6月12日“文化遺產日”:《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宣傳,《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及相關知識宣傳。責任單位:縣博物館、縣民保中心。
3、8月8日“全民健身活動日”:《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計劃綱要》等相關法律法規。責任單位:縣業余體校(全民健身中心)。
4、12月4日“法制宣傳日”:《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文化、新聞出版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責任單位:文化市場稽查隊。
三、活動要求:
各責任單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認真搞好宣傳日活動的策劃和組織工作,要形式多樣化,講求宣傳效果,如通過制作宣傳展板、在廣場設立咨詢服務臺、通過電視播發公益廣告、編排演出小型文藝節目、播放相關宣傳科教電影等多種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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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文物;保護;管理
中圖分類號:K8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5)09-0264-01
眾所周知,做好文物保護與管理,不僅有利于保護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還能夠促進地域間的文化交流,增加旅游資源,提高文物所在地的經濟發展,安定社會、構建和諧社會。因此,作為基層文物管理部門要正視文物保護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做好保護與管理,促使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更上一層樓。
一、文物保護管理中面臨的困境
1.硬件建設不足。毋庸諱言,基層文物管理經費由地方政府財政投入,經費僅保證人員工資,甚者連人員工資都難以保證。基層文物管理機構的辦公條件簡陋,沒有必要的經費保證,沒有暢通的通訊工具和交通工具,缺少安全的庫藏條件和安全預防設施,文物安全隱患無法及時排除,工作難以正常開展。經費短缺導致文物保護不能有效管理、保護措施不能落實,有的只能任其損壞;經費短缺也使業余保護人員經費難以落實,挫傷其積極性,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護;經費短缺致使交通工具難以保障,文物點多、面廣,管理工作難以到位;經費短缺使得民間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時回收,許多有價值的文物不能及時調查保護,造成文物的流失。
2.軟件建設不到位。基層文物工作人員結構復雜,專業知識參差不齊,部分工作人員對自己所肩負的工作使命認識不足;加之經費不足缺乏必要的文物專業培訓、學習,難以適應文物保護和管理的新形勢。需要指出的是,基層文物管理部門還存在著機構不健全和體制不順等問題,文物管理機構所肩負的任務繁多;在《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方面力度不夠,難以得到人民群眾的重視,難以形成群防群治的網絡。
二、科學改進基層文物保護與管理
基于以上所述,筆者以為,新時期要正視基層文物保護與管理中的問題,科學改進,加強使命感,貫徹執行好“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和原則,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法律法規宣傳,提高文物保護意識。不可否認,現階段基層還有不少破壞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基層文物管理部門要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文物保護的認識,搞好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提高領導干部對文物工作的認識水平,搞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關鍵;更重要的是,加強對文物工作者自身業務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增強責任感,培養敬業精神,做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證,加大對《文物保護法》、《有關文物保護條例》的宣傳和貫徹,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投入更大的熱情,將文物的有效管理與經濟建設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社會發展更好地結合起來,互相促進,和諧發展。
2.強化自身監管職能。基層文物管理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管理和業務監督管理,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以《文物保護法》為依據,制訂相應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或管理辦法,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樹立《文物保護法》的權威性,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要加強業務管理,加大監督力度,認真履行保護職責及有關管理措施,將文物保護單位納入科學、正規的管理體制,使業務管理、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3.做好開發與保護的協調。文物純粹的保護沒有意義,片面地進行開發有危。因此要按照“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進行開發利用。文物保護單位要結合實際,保護與開發并重,走出適合本地發展要求的路,開發利用應有主次,貫徹“重點開發,全面保護”的原則,以一個或幾個點為突破口,不斷探索經驗,循序漸進,促進整個文物保護單位工作的開展。
4.加大文物經費投入。文物保護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業,政府要加大財政的投入,可以通過財稅、開發等優惠政策,吸引民間和社會資金參與文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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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不可移動文物 價值評估 立法保護
對不可移動文化的價值進行評估是文物保護的一個重要內容,它可以更好地從客觀的角度對文物的情況進行合理的評價,幫助文物工作者和有關部門更好地對文化進行等級的界定并開展相應的文化宣傳和保護工作。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近些年來成了我國文物工作的一個重點。不可移動文物是我國的一筆巨大財富,如何從立法的角度更好地對文物的保護進行促進,是文物保護和發展中要重點探討的內容。
一、不可移游奈锏母攀
不可移動文物是文物的一種類型,區別于常見的物品性文物,例如:古玩、字畫等,它是不能進行移動的,具體包括了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壁畫及歷史遺跡等。這些不可移動的文物一般規模比較大,并且文化背景深厚。隨著我國旅游行業的發展,不可移動文物也成了旅游的熱點,例如名人的故居、歷史遺跡等,都廣受歡迎。
二、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相關的立法
(一)國際立法
在國際方面,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保護法律,最早的典型代表是1964年在威尼斯通過的《威尼斯》。在這個當中,對歷史古跡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對于文物的保護從重建行為的鑒定和其它具體的方面給予了闡述。《內羅畢建議》也是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大家較為著名的國外法律。在這個建議當中,對于歷史地區的屬性進行了規定,為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在《華盛頓》中,更是整合了不可移動文物立法保護的相應的資料,對歷史古跡保護的概念和內容進行了擴大,并且還提出了“歷史地段”和“歷史城區”的概念,對于它們的特點和內容也進行了分析。在《西安宣言》中,對環境給予了高度的重視。這個宣言認為,環境是有著自身的重要性和獨特性的。這兩個特性往往都可以通過一些歷史古跡和當地的歷史地區環境來進行體現。從《威尼斯》到《西安宣言》,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立法保護在國際上是在不斷的進步和改進的,從過去單純的對古跡建筑進行保護,到后面對整體的不可移動文物環境進行保護,這樣的一個進步有利于文化的發展。
(二)國內立法
在國內,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相關的立法工作開展及管理體制的制定,都是由政府來主導的,并且在這過程當中有著全民參與的體現。由于不可移動文物在我國的文物中的比例較大,因此,開展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立法保護工作,不僅迫在眉睫,也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由于我國是個發展中的國家,不可避免會面臨著城市的建設和規劃等一些因素對環境產生改變,在這個環境的改變過程中,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作的難度就會越來越大。例如,在開展舊城改造工作中,需要對不可移動文物的價值進行正確的、客觀的、合理的評價,這樣才能更好的針對文物的情況,開展恰當的保護工作,避免它遭受到嚴重的破壞。在我國,對不可移動文物開展立法保護工作主要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來促進工作的開展,我國已經出臺了《文物保護法》,對相關的工作進行規定。除了文物保護法之外,我國還配套出臺了其它的相應法律法規,一起來推動工作的開展。在法律和法規當中,對于文物保護單位的職責、具體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相關的要求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對責任和行為也作出了規范。
三、我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處罰標準與實際需求脫節
對于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這樣效果更會更加突出。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出發,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保護需要制定合理的處罰標準,使其能夠制約對不可移動文物的破壞行為。在處罰標準的制定上,我國已經出臺了相應的標準,但是從實際的運行角度來看,處罰的標準和實際的需求存在嚴重脫節的情況。2013年的6月,在廣州市,多座正在進行過考古挖掘工作的先秦墓葬遭受嚴重的破壞。這起不可移動文物被破壞主要是因為廣州的軌道交通六號線在施工的時候出現了違規的情況,破壞了不可移動文物,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巨大損失。事故發生之后,有關部門組織了人員對事故進行了調查,最終判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考古單位和相應的執法部門都負有相應的責任。根據我國的《文物保護法》,對于這類型事故的處罰金額能超過50萬元,但是從實際的文物價值來看,50元只是杯水車薪。這樣的一個案例切實反映出了我國不可移動文物的處罰標準和實際的需求存在嚴重的脫節情況。
(二)文物認證滯后,應急制度不完善
文物是需要有關部門的鑒定才能被認證為是文物的,這個認證的過程涉及到多個方面的內容和工作。由于不可移動文物的出土常常是偶然的,因此在這些文物的保護種,及時的認證是一個最重要的前提。受到各種方面因素的制約,我國在不可移動文物的認證方面存在工作滯后的情況,并且缺乏相應的應急制度來應對突發的狀況。2009年,我國評選出來的十大考古發現中,江蘇鎮江的13座宋元糧倉榜上有名,但是遺憾的是當地的“如意樓盤”在開發的時候過于注重利潤,沒有對文物進行保護,并且使用挖土機來對文物進行了鏟除,使得我國的不可移動文物出現了重大的損失。雖然我國已經從立法保護的角度對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了法律責任的規定,但是由于這個文物在被破壞的時候還沒來得及認證,從而使得開發商要負的法律責任大大減少,難以形成良好的約束和懲罰效果。
(三)規章制度和法律實行力度不足
我國雖然出臺了法律和相應的制度,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保護,但是從實行的角度來看,整體的實行力度并不強。安徽省的泗縣也曾發生過開發商破壞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2007年,安徽省泗縣的國土局按照領導的指示對土地進行競價的拍賣,但是這塊土地卻是不可移動文物釋迦寺的所在地。對于這樣的土地和文物,我國的《文化保護法》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要求,縣一級的政府要開展保護重建工作必須要獲得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因為泗縣政府對于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從而導致了這種悲劇的發生。根據我國的法規,如果出現了經濟建設和文物保護沖突時,要以后者為重,經濟建設必須要做出讓步,但是制度實行力度的不足出現了相反的局面,使得文物白白被破壞。
(四)有關部門執法強度不足
對于不可移動文化的立法保護工作來說,法律法規的誕生只是第一步,它的落實和執法效果才是最關鍵的環節。對這些法律法規,由于不在刑法范圍之內,因此很多部門對這個法律法規都不夠重視,從而在執法的力度和強度上也不足,不能在群眾中形成警示作用,不利于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價值體現。
四、不可移動文物價值評估探討
在我國,從法律和學術界的角度來說,對于不可移動文物的評估還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的、統一的和細致的操作程序。在很多情況下,對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評估,都是通過人的主觀判斷,統計報表,開展問卷調查和組織專家來進行一個綜合性的評估。這樣的評估方式缺乏一個量化的標準,評估出來的結果主觀因素較大,對于文物的價值呈現不能夠做到嗜坊和客觀化。對于不可移動文物的價值,一般會從它的歷史、藝術和科學三個價值方面進行評估,因此,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性、藝術性和科學性,也成了他的價值評估指標。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人們精神文明建設的不斷發展,在對不可移動文物的價值性評估方面,除了保留過去的歷史性、藝術性和科學性之外,還加入了一些新的評估指標,例如不可移動文物的美學價值、精神內涵、歷史地段、環境條件等。每個指標都會有其具體的解釋和更具體的下一級指標。為了更好的對不可移動性文物的價值進行,下面我們將從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科學、藝術、環境和經濟等五個指標來進行具體的分析。
歷史指標可以細分為文物的歷史地位,時間和保存的狀況。一般來說,文物的名氣越大,距離現在的時間越久,保存情況越良好,那么它的歷史指標就會比較好,從而歷史價值更加突出。
科學指標又可以分為不可移動文物自身建筑的工藝打造水平、整體的結構情況和它在造型方面的獨特性,同時還包含了整體建筑的面積、高度和難度等。如果這個建筑文物的建筑工藝水平比較高,或者在建筑方面比較細致,整體的結構和造型更有特點,并且比較稀缺,那么它的科學性指標就會比較高。此外,如果建筑面積比較大和難度比較大,那么它的科學指標也會比較突出。
環境指標從大的分類上來說可以分為自然環境指標和人文環境指標。自然環境指標指的是與自然環境中相關的一些指標。一般來說,像植被的覆蓋率情況,水體的覆蓋率情況,植被和水體的面積,都屬于自然環境指標。如果這個不可移動文物所在的自然環境中,它的植被和水體覆蓋率比較高,所種植的植物年代比較久遠,或者植物的稀缺性比較突出,那么這里的自然環境指標就會更加的高。人文環境指標指的是根據這個不可移動文物自身所見證的的歷史文化名人的地位和相應的影響力來建立指標。
經濟指標是一個可以細分的概念,景點門票的收入、房租的收入、旅游業本身的經濟價值等都是經濟的二級指標。
五、不可移動文物的立法保護建議
(一)加大文物保護意識
從立法的角度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保護可以使得保護工作的開展力度更足,從而使得保護的效果更加明顯。立法是從程序上、制度上使得保護工作得到了完善,但是歸根到底還需要依靠人們去完成這個過程。為了推動不可移動文物立法保護工作開展效果更加明顯,相關部門應該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加大文物的保護意識,使群眾對于不可移動文物的價值性和保護的意義有清楚的認識,這樣群眾對于與文物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去執行,從而避免產生破壞文物的行為。在文物保護意識的加強方面,可以通過一些專題性的節目對文物的價值進行分析和探討,通過一些紀錄片或電視版的現場鑒定等讓群眾了解文物的歷史背景和不可移動文物在文化、藝術方面的價值。以《收藏馬未都》節目為例,馬未都先生在電視中對各種收藏品進行了講解和現場的鑒定,這樣的一個節目可以以喜聞樂見的形式讓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得到提高,從而為文物的立法保護工作開展提供幫助。
(二)對文物的賠償制度進行完善
價值評估工作的開展本身就是好的呈現出文物自身的價值,從而可以使其為我國的文化發展進行補充。在不可移動文物的賠償制度建立中,明確文物的價值是基本,如果價值得不到明確,那么賠償制度的建立就失去了意義,在索賠的時候就會遇到重重困難。基于這樣的關系,應該加緊對一些還沒有進行評估的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評估工作,防止被破壞卻難以索賠情況的出現。在索賠制度的完善方面,要根據文物的情況對索賠的金額進行調整,同時對于賠償的責任、流程和相關的要求等進行明確的規定,不給他人鉆空子的機會。
(三)加強追責制的建立
對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立法保護工作來說,除了進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識的加強之外,還應該建立追責制。對于文物遭受到破壞的行為,要從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來進行責任的追蹤,從而加強相關的部門加大工作的力度,避免因為決策錯誤或者工作不到位導致不可移動文物遭受到破壞,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對于因為失職導致的不可移動文物遭受到破壞的行為,要啟用追責,找出每一個相關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的責任,并且給予相應的懲罰,促進工作的更好開展,為文物的保護提供幫助。
六、結語
綜上所述,不可移動文物是我國的一筆巨大財富,如何更好地對不可移動文物開展價值評估和保護工作是相關部門重點要思考的問題,也是推進我國文化建設和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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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
根據我國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1】。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上交發現文物者進行物質獎勵,但多數情況下這種獎勵只是“名義上”或者“象征性”的,無法激勵文物的發現者積極上交。在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根據法律,發現文物也必須上報有關權力機關。對發現者的補償視文物發現地的權屬而定。如果發現地屬國有土地,則發現人獲得的補償數額是文物價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屬私人財產,則土地所有人和發現人各得文物價值一半的補償額。根據韓國的經驗,有學者認為,“政府給予發現人較高的價格補償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2】為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向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支付合理的現金補償。盡管補償金不一定與發現文物的市場價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給予的獎勵接近文物發現者可能從黑市交易中獲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發現者也必定樂意上交,因為這畢竟是合法行為。
文物保護經費的短缺是給予發現者補償面臨的一大困難,沒有相應的財力支持,合理補償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護法》時一些專家建議的,文物保護經費除了規定國家應給予相應的經費保證外,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多方籌措文物保護資金。但任何激勵機制都不能成為刺激文物盜竊和非法盜掘的誘因。僅有偶然發現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才能獲得補償,任何人都不能為了獲得補償而專門尋找甚至盜掘文物。除了金錢激勵機制外,政府還應向公眾表明對積極上交文物者的認可,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真正使物質和精神獎勵落到實處。
(二)稅收激勵機制
在有些國家,例如在英國,當私人處理其擁有的文物或藝術品時,國家則鼓勵將其轉讓給國內的公共收藏機構,這也成為英國控制文物藝術品出口的一個策略。一些稅收立法條文即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國稅務部門指定為“國家遺產類”財產,嗣后的遺贈和生前的轉讓就可免稅,但條件是該物品必須永久性地留在英國。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意義的文物的所有人將其文物留在國內,這一方面有利于對國家遺產的保護,避免重要的文化遺產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公眾的合理接觸機會。在其他一些國家,屬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眾開放,也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減免。
在我國,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3】。這一規定為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民間收藏機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4】。這一規定也僅適用于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捐贈。目前還沒有類似國家鼓勵個人將文物轉讓給國有收藏機構的其他稅收激勵機制。今后隨著個人收藏的逐漸升溫,個人博物館也將在各地出現,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有些可能還會超過國有博物館【5】。為了豐富廣大公眾和收藏愛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也真正使個人博物館成為國有收藏機構的有益補充,應通過經濟杠桿,例如減免稅收等激勵個人博物館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甚至免費開放。
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回歸,也促進其他國家的文物藝術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降低藝術品進口的關稅。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從1998年以來,已由30%降到12%.但實際情況是,由于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的累積,藝術品進口的綜合稅率最終已經超過30%。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和文化發達國家均采取了低關稅,甚至是零關稅的措施來鼓勵藝術品的引入【6】。因此有專家建議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理想的是實行零關稅,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則逐年遞減;對于從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藝術品實行零關稅制度;對海外回流的藝術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購買海外回流藝術品的機構和個人免除各種消費稅等【7】。
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有利于引進更多的國外優秀藝術品,有利于海外中國文物和藝術品的回流。近年來,海外藝術品進入中國藝術品拍賣會已經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國文物藝術品從海外回流也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一個獨特現象,如果我國仍堅持藝術品的高關稅政策,意味著我們將要花費更多的代價來收購這些作品。
二、規范文物的收藏和拍賣
2002年《文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民間收藏,規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護法》是規范涉及文物行為的法律總稱,對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盡。對此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對民間收藏文物應采取鼓勵的態度予以支持,有些內容規定宜粗不宜細,只要是不違法,就應允許。國家應該集中有限的經費,保護好文物精品。但同時也應看到,由于文物買賣一本萬利,大部分人從事文物買賣是為了獲利而不是為了真正的收藏,對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導和適當控制,就會誘發文物倒賣和投機行為,極有可能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開辟一條銷贓渠道。因此,國家還應盡快出臺文物收藏法,具體規范收藏行為。文物法與收藏法雖有一定聯系,但畢竟是規范不同社會行為的法律【8】。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應的指導性意見,建立民間文物收藏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進行合法交易。從國際上看,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遺產以及維護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對文物的買賣和收藏實行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和注冊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合法收藏【9】。
現今,國內進行文物拍賣的拍賣行有一百余家,但拍賣市場并不規范,除了拍賣品難以保證較高的水準,有哄抬價格之嫌外,專家的鑒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贗品、炒作、缺乏誠信成了這個行業的最大問題”【10】。此外,貨源不足、文物人才緊缺以及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也給我國流失文物的回流帶來一定消極影響。
按照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規定,拍賣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11】,于對拍賣進行“記錄”的條款【12】能否得以實施和發揮作用值得懷疑。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13】,這遠遠不能對未作記錄或作虛假記錄的拍賣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來源文物通過拍賣“漂白”了身份。
盡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14】,但在文物拍賣市場的監管上,更存在著體制安排上的嚴重缺陷,使得國家對文物拍賣的管理從標的來源到拍賣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管,以致違規經營、超限經營和暗箱操作嚴重。
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拍賣的珍貴文物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定”,但未規定協商未成該如何處理,是強制收購還是由當事人撤回拍賣并不清楚。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場價購買拍賣文物的話,就會想方設法逃避有關部門的審核、監督,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將文物出手。
不規范的文物拍賣活動,擾亂了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拍賣行業的聲譽,同時給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帶來巨大沖擊。文物拍賣是文物經營的主渠道,規范文物拍賣對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場,促進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首先必須嚴格規范文物拍賣許可證制度和專業人員資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國家文物局重新對拍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核,這是自1992年我國出現文物拍賣以來,國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賣資格進行審核。從2004年5月1日起,沒有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公司將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國家對經營第一類文物從嚴控制。現在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準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為加強拍賣企業人才培養,使專職人員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從2007年起,各文物拍賣企業將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申請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另外,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和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審,如果發現違規現象,文物部門將重新考慮該公司的文物拍賣資格。
此外,還要完善文物拍賣鑒定制度。文物拍賣的核心是鑒定。一些拍賣業內人士建議,由拍賣協會出面,設立民間的、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拍賣公司進行中立、公正、客觀的評估,定期對社會公布。重要拍品的鑒定,就可以直接由這個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完成,而不必由拍賣公司自己聘請顧問【15】。只有鑒定的中立,才能保證鑒定的公正。進一步加強文物拍賣行業自律,盡快建立一套由買家、賣家、拍賣公司和鑒定人員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和信譽機制。
三、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護法》摒棄了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的思維,從法律上明確承認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權和中國文物市場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外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滿足。根據現行法律,進入市場流通,可以交換和轉讓的只能是傳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館藏文物是不能買賣的,而且,在文物專家看來,《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交換”是物與物之間的交換,不是買賣行為;“依法轉讓”指的是有償轉讓,公民可以將其收藏的文物賣給文物商店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到具有拍賣文物資格的文物拍賣企業委托拍賣,不能私下轉讓【16】。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允許公民個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間進行流通,改變現在的拍賣合法、市場交易合法而民間買賣和私下交易違法的現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來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進行交易都不應被禁止【17】。在《文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許多人認為應放寬國內的文物買賣控制,減少政府對合法文物市場的干預。
早在1974年【18】中就指出,文物部門應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積極采取措施評估和挑選可以出口的文物,將其提供給外貿部門出口。根據這一通知,對“時代較晚、有大量復品、又無收藏價值的一般文物”,可適當地組織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識到國際市場上供求關系的變化。稍后1979年出臺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19】指出,“根據國際文物市場變動情況,抓住有利的時機,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換取較多的外匯,支援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復品、沒有科學利用價值或在國內無保留價值的三級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護法》時,就有意見認為應開放國內文物市場以遏制文物走私,減輕文物保護重負,同時也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盡管這種觀點在當時只占少數,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文物管理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就是國家逐步放寬了實行多年的嚴格的文物交易政策。從世界范圍來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場國一直堅持認為,文物資源豐富的來源國的出口立法應允許文物的國際交流和租借,也應在一定的范圍允許將不太重要或重復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場。“缺乏一個發達的文物市場事實上確保了高度發達的非法市場的生存。”出口控制越嚴,非法市場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場需求得到滿足,也就切斷了非法販運的獲利來源。僅將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國內,而允許一部分出口,才能實現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20】。
中國經濟的繁榮促生了一批新興的富庶階層,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有越來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國內購買人和外國人開放,文物收藏者的規模在逐步擴大。現今,私人收藏者也開始建立個人博物館并舉辦個人收藏展覽,也許將經過揀選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場能更好地保護國家無暇顧及的文物。另外,這也為改善國有收藏機構條件、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籌集更多資金增加了另一條渠道。
經濟上的發展給中國文物保護帶來的變化不僅要表現在中國保護文物的能力的增強,而且還要使中國的文化遺產能夠讓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機會了解和欣賞,籍此擴大中國文化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但任何開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實施都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文物的出口必須按照文物的價值和意義進行精心的選擇,哪些應留存在國內,哪些應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求必須經過慎重的揀選。有一點必須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僅以文物的年代為標準,在國內留存價值不大的復品和冗余文物應投放市場。四、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
我國政府通過加入和批準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加強了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為了宣傳和促進這些公約的實施,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公民意識教育計劃,邀請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博物館學會和失蹤藝術品記錄組織的專家來華交流經驗。今后,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開展教育計劃促進文物的保護,讓人們尤其是文物資源豐富地區的人們充分了解文物的價值和保護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應注重加強人們對文物的非經濟價值的了解和欣賞,廣泛宣傳2002年《文物保護法》和1997年《刑法》關于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使廣大公眾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盜掘和走私文物的嚴重后果以及政府打擊文物犯罪的決心。應對從事文物管理和保護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文物保護的水準。還要對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敗現象的滋生。盡管教育不能及時解決面臨的問題,但在保護文物的長期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應成為未來我國文物保護中的關鍵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關重要。2004年7月,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我國蘇州召開,大會通過了《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呼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要更加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作為實現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集體行動的綱領,其目標是讓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遺產教育,確立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自覺擔負起保護世界遺產的責任。
我國境內已發現的遺址有40萬處,許多遺址都在荒野或邊遠地區,而由于許多地方保護資源嚴重不足,保護工作難以到位。所以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我國已經在一些省份開展文物保護的實驗性工作,例如將遺址的保護工作分配給當地居民,并向其支付報酬等。
五、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積極為文物的國際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與有關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達成關于資金援助、人員培訓、技術開發和考古研究等的協議或安排。通過形式多樣的文物展覽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重視文物領域的國際技術合作和信息交流,與其他國家開展合作研究,促進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水平。
通過和有關國家簽訂類似于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條約建立文物返還和交流合作機制。我國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外,還與一些國家在打擊文物走私方面開展合作,達成了關于文物科學和技術交流的雙邊安排。近些年來,還與許多國家在返還被盜或走私文物方面達成了雙邊協議。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美國、秘魯、印度、意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家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口文物、促進文物返還和交流的雙邊協定。根據這些協定,雙方承擔義務禁止并防止對方國家的被盜、非法出口或販運的文化、考古、藝術及歷史財產進入本國。
這是我國政府按照已經加入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的原則和精神在文物的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與他國加強雙邊合作的結晶。這些重要的雙邊合作協定表明了我國政府通過雙邊合作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情況下得以盡早收復并使之受到保護的愿望,對于防止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轉將會起到積極的遏制作用,同時也會對國際社會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努力產生積極影響。這些協定的成功簽署與運作為今后中國與更多的國家在文物追索、技術交流、人員培訓、文物展覽等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弘揚我國優秀文化,擴大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
結語
篇9
關鍵詞:基層文物 保護管理 問題分析
文物是一個民族文化的象征,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珍貴遺產,對于指引我們探尋歷史,發展文化事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也就需要我們加強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從而保護這些珍貴的遺產。對于每個公民來說,保護文物都是義不容辭的責任。然而,現代社會的很多人都沒有文物保護意識,一些文物保護機構在工作中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這都造成了很多文物的流失和損壞,嚴重阻礙了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發展。
一、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文物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由于各地博物館沒有制訂具體的《文物管理》實施細則,使得一些制度不夠完善,缺乏程序約束,存在著漏洞。同時文物單位對文物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目標考核及獎懲制度,嚴重影響了管理效率。
2.文物會計賬處理不完整
文物單位的藏品文物來源渠道多種。如考古發掘取得的文物、受捐贈的文物、依法調撥、交換、移交、揀選的文物,雖然文物保管部門有嚴格按照文物的接收制度來接收文物,同時也進行文物賬的登記,但財務部門無法確認該文物的實際經濟價值,財務方面也就未進行財務入賬登記手續,財務信息中也就不能反映財務價值。
3.對文物管理重視不夠、權責不清
各級文物單位尤其是縣級以下文物單位在管理文物時沒有劃清各個職能部門的責任。存在管理館藏文物人員也是管賬人員,文物進出庫房手續不符合相關規定,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4.文物保管過程中存在風險
文物在征集、接收、陳列、展覽、庫房保管等各個環節都存在風險。風險主要存在于征集過程中文物的來源是否合法性、歷史真實性、研究價值等方面的風險因素;館藏文物易受到蟲、鼠、霉菌等患害,使得一些館藏文物受損風險;陳列、展覽過程中受到安全性風險等。
5.文物征集和保護經費存在問題
近年來,國家投入大量的經費用于征集文物和保護文物,如何規范使用文物征集和保護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防范文物征集和保護過程中腐敗現象,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6.文物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文物保管人員大多數是非專業性的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防止文物盜失,對文物的科學管理和保養、保護的職責往往被邊緣化,造成文物品相變低甚至損壞。尚未建立科學和長效的文物管理人員培訓,缺乏定期和良好的培訓機制,不利于文物管理人員主動提升管理素質和增強管理積極性。
二、對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
針對當前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所面臨和存在的諸多問題,作為文物工作者更應加強使命感,認真分析、冷靜思考。在貫徹執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和原則的基礎上,應做好以下幾點: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一是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認識,這是搞好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二是提高領導干部對文物工作的認識水平,領導文物保護意識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關鍵;三是加強對文物工作者自身業務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增強責任感,培養敬業精神,這是做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證。同時,文物部門還應抱著守土有責的態度,加大對《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文物保護條例》的宣傳和貫徹,面對復雜多變的形勢,基層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投更大的熱情將文物保護單位的有效管理與經濟建設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社會發展更好地結合起來,在矛盾中找到共同點,使之能互相促進,和諧發展。
2.加強管理,強化管理職能
基層文物管理職能主要表現在行政執法管理和業務監督管理上。為此,一方面,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以《文物保護法》為依據,制訂相應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或管理辦法。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樹立《文物保護法》的權威性,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另一方面,基層文物管理部門要加強業務管理,加大監督力度,認真履行保護職責及有關管理措施,將文物保護單位納入科學、正規的管理體制,使業務管理、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3.正確處理好開發與保護的問題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純粹的保護是沒有意義的,但片面地進行開發也是有危害性的。所以仍需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進行開發利用。但針對一個地區來說,眾多的文物保護單位,全面開發利用也不現實,而要結合實際,二者兼得,走出適合當地發展要求的路。因此,開發利用應有主次,要貫徹“重點開發,全面保護”的原則,先以一個或幾個點為突破口,不斷探索經驗,循序漸進,促進整個文物保護單位工作的開展。
4.拓展文物經費來源渠道
文物保護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業,所以完全依靠財政的投入不太現實。但政府可以通過依靠財稅、開發等優惠政策的激勵作用,吸引民間和社會資金參與文物保護工作。
5.理順基層文物機構的管理體制
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地區重視的差異,往往導致基層文物工作現狀的差異和各種不平衡。所以對文物工作的垂直管理,進行上劃管理,是體制改革的良好出路。對文物工作進行上劃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財、權、物管理,有以下幾個好處:一是便于推行統一的政策標準和規范管理;二是便于進行專業技術人員的統一調配;三是便于財力的統一平衡調配使用;四是免受地區差異帶來的各種沖擊和地方政令的干擾。最大的益處是便于統一的行政領導和統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如此,就會使基層文物工作有一個統一的工作思路,打破小框框,放開手腳,統一思想,發展有序。這種機制的改革,將會解決許多基層文物工作中面臨的問題,有利于國家文物事業整體的健康發展。
6.加強文物隊伍建設
盡快建立起一支既有專業知識、理論水平,又能吃苦耐勞團結協作的高素質基層文物工作專業隊伍。同時要加強業余文保員隊伍建設,調整人員,加強培訓,提高業余文保員素質,進一步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文物保護工作。
三、結語
基層文物工作是國家文物事業中最基本的單元,是國家文物事業大廈中的基石。我們在看到這項工作所面臨的嚴峻形勢的同時,也應在工作實踐中探索出一些對策和辦法,來逐步完善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只要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文物工作,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那么基層的文物工作就有一個不斷向前開創發展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1]李曉東.文物保護法概論[M].學苑出版社,2002,(11).
篇10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