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低保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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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于印發《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
專項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7〕38 號
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成員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推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試點,逐步形成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現將《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相關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17年5月2日
附件:
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以下簡稱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制度,完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促進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以下簡稱住宅地震保險)穩步實施,根據《保險法》、《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及《中國保監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方案》)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是指住宅地震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在經營住宅地震保險過程中,為應對住宅地震保險損失專項計提的準備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根據《方案》規定,由住宅地震共同體直保成員公司(以下簡稱成員公司)開展的住宅地震保險業務。
第四條 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單獨核算。成員公司根據本辦法規定計提、使用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并按照有關會計準則規定,實行獨立核算。
(二)分級計提。經營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的成員公司總部與省級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分別計提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
(三)統籌使用。成員公司根據本辦法規定計提的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應當由住宅地震共同體統籌使用,共同應對住宅地震風險。
(四)集中管理。成員公司根據本辦法規定計提的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應當交由市場化機構代為集中管理,并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第二章 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的計提
第五條 成員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從住宅地震保險保費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計提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逐年滾存,并在年度財務報表中單獨予以反映。
第六條 成員公司暫按照住宅地震保險保費收入的15%計提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每年5月1日前,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年度住宅地震保險開展情況、準備金積累余額等,調整提取比例;未調整的,按上年度提取比例執行。
第七條 成員公司的地震保險準備金滾存金額達到其所承擔的未完全終止的地震保險責任單一事故自留責任上限時,可以暫停計提;如滾存余額因支付賠款而降低,或因單一事故自留責任上限提高時,應恢復計提。
第八條 成員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于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上年度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的計提,逐年滾存,逐步積累應對地震風險的能力。
第三章 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的使用
第九條 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住宅地震保險風險損失。成員公司動用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應當履行內部相關程序。
第十條 成員公司經營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當發生重大地震災害,應付賠款金額超過當年住宅地震共同體應當承擔的直保限額和再保險限額之和時,可以使用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
第十一條 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的使用,以應付賠款金額超過當年住宅地震共同體應當承擔的直保限額和再保險限額之和部分為限。
成員公司應當通過再保險或其他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按規定承擔合同約定賠償責任,及時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代管機構,應當按照專戶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加強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管理。
第十三條 成員公司當期計提的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在成本中列支,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四條 成員公司不再經營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的,其所提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由住宅地震共同體統籌使用。
第十五條 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代管機構應當按照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規定,審慎開展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的運用,資金運用收益納入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專戶管理。
第十六條 住宅地震共同體及成員公司應當制定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的管理實施細則,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代管機構應當制定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代管辦法,并報告財政部、保監會。
第十七條 每年6月底之前,住宅地震共同體執行機構應當匯總各公司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的計提、使用、管理等情況報告財政部、保監會,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代管機構應當將住宅地震準備金的代管情況報告財政部、保監會。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保險監管部門依法對住宅地震保險準備金的計提、管理、使用等實施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成員公司應當與有關方面加強防災防損,通過再保險等方式,完善地震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成員公司通過發行巨災債券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地震巨災風險。
篇2
一、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基本情況和主要作法
通山縣屬省級貧困縣,全縣12個鄉鎮,1個風景管理區,共有185個村,8萬農戶,34萬農業人口。為完善現有農村社會救助政策,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通山縣于20__年上半年全面建立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該制度由原來的農村特困戶救助過渡而來,全縣原有農村特困戶救助對象6746戶、12440人,人均月平補助9.24元。建立農村低保制度后,享受農村低保的共有4647戶、12510人,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的3.6%,人均月平補助30元。其中:一類對象572戶、952人,人均月平補助64.99元;二類對象1113戶、2289人,人均月平補助40.99元;三類對象2962戶、9269人,人均月平補助23.69元。農村特困救助向農村低保制度過渡后,救助戶數減少了2099戶,人平救助標準提高了20.76元。在實際工作中,通山縣通過切實抓好“四個三”來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
建立健全“三級組織”。縣委縣政府成立了城鄉低保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了低保工作中心,同時選派了45名干部組成12個工作組分赴各鄉鎮實行包保和指導工作開展;鄉鎮成立了城鄉低保工作領導小組和城鄉低保評審委員會,設立了低保辦公室,配備了專職低保工作人員,同時向各村組派了工作專班;村級成立了低保評議小組,組成成員原則上不少于9人,由村主任任組長,成員由老黨員、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組成,具體負責農村低保評議和日常工作。實踐證明,領導重視,專班扎實,是確保農村低保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
認真把好“三道關口”。一是把好政策執行關。按照上級文件精神,通山縣出臺了《通山縣農村低保工作實施方案》,凡持有本縣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純收入低于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困難居民家庭,均可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當前,重點保障以下三類對象:對未享受五保待遇、無勞動能力的鰥寡孤獨人群作為一類對象給予重點保障,人均月平補助不低于50元;對殘障、無勞動能力且生活特別困難的人群定為二類對象,人均月平補助不低于30元;對因災因病等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人群作為三類對象,人均月平補助不低于15元,糾正了過去特困戶救助平均分配的現象。同時明確規定因賭博、吸毒、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等七種人群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二是把好入戶調查關。按照“誰入戶調查、誰簽字負責”的原則,工作組采取問、聽、看、訪、算、議等辦法,逐戶摸清申請對象的實際情況,入戶率達到100%,做到“五清”:家庭住址清、家庭成員清、家庭收入清、致貧原因清、救助類別清;三是把好評議審查關。實行三級評議審批制度,先由村評議小組組織召開群眾代表會議對申請對象逐個評議,評議通過后報鄉鎮審核。鄉鎮低保評審委員會逐村逐戶進行評審,不符合條件的堅決核減,資料不齊、程序沒到位的一律補課。縣低保中心接到鄉鎮呈報的材料后,按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抽查,召開會議集中審批。
堅持做好“三榜公示”。村、鄉、縣三級評議審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核實確認結果再次公示。
全面實行“三個統一”。一是統一審批程序。農村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村級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張榜公示的程序辦理,確保一個程序不落、一項內容不缺;二是統一工作步驟。按照動員培訓、入戶調查、評議審核、張榜公示、批復發證、資金發放的實施步驟,統一時間,明確每個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確保“七到位”(政策宣傳到戶、集中培訓到人、調查摸底到戶、工作任務到人、家庭檔案到戶、張榜公示到人、證書資金到戶)。三是統一檔案管理。縣、鄉、村三級檔案資料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整理規范,存放有序,專人管理。縣級建立了電子檔案,實行了微機管理。
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通山縣農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并已經開始運行,目前低保資金開始實行社會化發放。但在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過程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為“六難”:
1、應保人群難覆蓋。通山縣農村低保制度剛起步,目前的保障對象是根據原來農村特困戶的人口和資金規模確定的,整體來講保障范圍窄,保障標準低,還很有一部分應保對象沒能享受低保待遇。根據扶貧和統計部門的數據,通山縣處于絕對貧困線(國家公布的693元)以下的農村人口為2__0人,比農村低保制度保障的人口還要多86
30人,也就是說目前通山縣農村低保制度保障的人群仍然處在絕對貧困線以下。同時,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物價水平,693元的人均純收入明顯不能保證人們的最低生活水平。最近,通山縣有關部門對農村貧困人口進行了調查,初步統計人均純收入在760元以下的人口有23184人。假如通山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760元,那么,目前通山低保的覆蓋面還只達到54%。2、家庭收入難核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的是差額救助方式,準確核定家庭實際收入是合理確定低保對象保障水平的基礎和關鍵。雖然省里規定對農村家庭人均純收入按照統計部門有關農民人均純收入統計口徑和統計辦法來計算,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把握和操作,基本上是以農戶自報為主。由于目前對農村居民收入監控體系沒有建立或是還不完善,農村家庭收入特別是對農民務工收入和其他隱性收入根本無法核實清楚,如果農戶不如實反映,勢必影響核定工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造成在確定低保對象時隨意性較大。
3、動態管理難實現。低保工作是一項動態管理工作,決不是低保對象一旦享受就能終身受益,而是要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變化而調整,實行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但現實中動態管理難度大,造成低保對象出的少、進的多。主要原因有:一是家庭收入核實難,不能為動態管理提供準確依據;二是家庭成員變動多,如遷出、死亡,還有的人戶分離,將老人分開立戶單獨申請等,如果對這些情況掌握不清楚,就無法對低保對象進行及時調整;三是政策宣傳力度不夠,有的農民存在只進不出的錯誤思想,有的工作人員出于對一些臨時困難家庭的同情,在審核保障對象方面較為寬松。
4、配套資金難落實。資金足額落實到位,是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關鍵。目前,農村低保資金實行財政分級負擔機制,要求地方財政承擔相應的配套資金,省級和地方的負擔比例統一為一個標準。這種分級負擔辦法難免會導致低保資金落實不力問題的出現,特別是對貧困地區壓力就更大。越是經濟落后的地方,財政越是緊張,貧困人口往往越多,低保資金配套的任務就越重,落實經費保障的壓力就越大,結果就是常常不能落實,甚至導致“虛列預算、列而不支”或是“虛報數字、套取資金”等現象發生。通山是一個集老、庫、山、窮于一體的省級貧困縣,歷年來是吃補貼的。20__年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為6950萬元,而按規定應落實的各種專項配套資金總額達2926萬元,要足額落實配套資金明顯捉襟見肘。
5、服務體系難健全。一是基層管理人員偏少。目前,通山縣鄉鎮民政管理人員大都只一個人,村級沒有專職干部。由于農村居民居住地相對分散,加之戶籍制度放開、人口流動頻繁,鄉村兩級調查核實的工作量增大,農村低保工作的管理難度加大;二是工作條件有待改善。鄉村兩級工作陣地無、辦公條件差、工作手段弱、工作經費少、人員待遇低等問題普遍存在;三是服務水平有待提高。農村低保資金以貨幣形式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農村信用社將資金直接打入低保對象個人賬戶。但通山是一山區,許多低保對象居住在偏遠山頭,離鄉鎮信用社有幾十公里的路途,領取一次低保金,往返不僅要耽誤一天的時間,還得花費幾十元的車費。
6、政策待遇難公允。一是體現在城鄉差別上,目前,通山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農村的2.5倍,實際保障水平是農村的3.3倍;二是體現在低保對象與非低保對象之間,個別地方想參照城市低保管理辦法,提出低保對象要按期參加公益勞動等管理措施或其他相關要求。這明顯有一種歧視傾向;三是體現在農村低保對象之間,由于農村家庭收入難以核算清楚,難免造成低保對象的補助水平不公平;同時,如果有地和失地低保對象同一標準也會失去公允,擁有土地的農民在土地上尚有一定的收入,而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項重要的生活來源。
三、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相關對策與政策建議
上述問題概括起來是兩個方面:一個是保障對象的確認與管理問題;一個是低保資金的籌集與管理問題。這兩方面的問題是農村低保制度實施的基礎,是確保制度長效運行的關鍵,也是實際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因此,我們必須把握重點,攻克難點,才能推動低保工作全面實現“制度完善、機構健全、管理科學、操作規范”的目標。
1、合理確定最低保障線,不斷提高農村低保對象的保障水平。《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規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因此,在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應在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認真調查研究,準確測算出貧困對象年人均消費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費支出,制定出符合本地區實際的低保標準。這一標準,既要保障農村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能防止保障標準過高而形成的“養懶漢”傾向。個人認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該高出絕對貧困線10%左右。根據通山的實際,要保證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每人每月至少不得低于60元。
在確定保障標準時還應考慮農村土地問題。農村土地一直承擔著廣大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也正是因為這一點,不少人在低保問題上提出“城市優先于農村論”,認為同是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村貧困居民與城市三無人員、下崗人員相比,前者最起碼還擁有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而后者就失去了任何經濟來源。表面上看確實是這樣,但根據現行土地政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只有經營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民不能憑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來為自己提供保障,加之農業比較效益低,導致土地撂荒、低價出租甚至無租轉讓現象頻頻出現。土地對農民的保障功能主要體現在就業保障,也就是說農民自身勞動力要與生產資料結合,一旦農民由年老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保障功能將隨之消失。同時,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失地農民越來越多。因此,既要考慮有地和無地農民的區別,又要考慮失地農民的問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保證農村低保水平逐步接近城市低保水平。
2、推行家庭記賬和勞務收入函證制度,準確核算低保家庭實際收入。建立農村低保家庭記賬制度,設置簡易的家庭記賬本,實行日記式和流水式記賬。記賬范圍和內容應包括家庭整個收入和支出情況,收入分為現金收入和實物收入兩類,支出分為生產經營性支出和生活消費性支出。這樣就能準確地核算清楚低保家庭的實際收入水平和實際消費情況。同時,通過明確工作人員責任或聘請記賬輔導員的辦法,加強對家庭記賬的檢查指導以及幫助無法記賬的農戶代記賬。為準確計算農民外出務工收入,可以實行勞務收入函證辦法。對外出務工的低保對象,要求定期提供勞務報酬情況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出具證明,加蓋單位公章;無固定單位或服務于私人家庭等靈活就業對象,由本人所在社區出具證明,加蓋社區公章。到期沒有證明的,予以停發;逾期一個月的,予以取消;全家外出半年的,予以取消。
3、完善定期核查和社會監督制度,加強對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定期核查制度應每半年進行一次,要與家庭記賬和勞務收入函證制度結合起來,及時對低保對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清算核查,根據核查結果對保障對象及保障水平予以調整。建立社會監督制度是保證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措施。要切實堅持和不斷完
善公示制度,豐富公示形式,實行墻上公示和網上公示同步走;完善公示內容,由結果公示到全過程公示。建立低保工作監督機制,在鄉鎮和村組聘請一些正直、無私的熱心群眾或居住在農村的國家退休人員擔任低保工作監督員,一方面為低保對象的審批和動態管理提供服務,一方面對低保工作的全面開展實施監督。同時,要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要逐一登記,逐件查實,及時回復。對工作出色的監督員和經查實舉報情況屬實的舉報人可以實行獎勵辦法,以推動工作開展,促進制度建設。4、探索建立穩固的資金籌措機制,確保農村貧困人口應保盡保。要加速完善農村低保制度,各級政府必須盡快建立健全穩定的資金籌措機制,以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確保低保資金按時發放到戶。一是要合理確定財政分級負擔比例。根據各地財政狀況,實行分類對待,對貧困地區和財政困難縣市要通過增加轉移支付或降低負擔比例等辦法給予適當傾斜,形成“中央財政積極支持、省級財政增加投入、地方配套足額安排”的穩固長效的資金保障機制;二是要強化地方落實配套資金的制約措施。低保資金是貧困人群的“保命錢”,應視同干部工資、職工養老金一樣予以保障,全額預算安排。省級應對地方配套資金的落實,采取強制措施,提出“剛性”要求。建議對低保資金實行省級統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省里每年根據地方負擔比例,核定好各地應負擔的配套資金,直接將資金在省級轉移支付資金中劃轉到低保資金專戶。
提供社會保障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享受社會保障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這已經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共識和構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立意。隨著我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日益完善,需要政府承擔的資金越來越多,責任越來越大。對于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可能是資金缺口越來越多,工作壓力越來越大,這就勢必影響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為此,政府應考慮出臺社會保障法,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社會保障專項基金,將社會保障工作推向法治軌道。
5、完善農村社會救助體系,提高貧困群體的保障層面和反貧困能力。目前,面向農村貧困群體的社會救助很多,涉及到貧困家庭的基本生活、醫療衛生、子女教育、住房等各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并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但這些制度之間相互銜接不夠,資金比較分散,沒有實現有效整合,沒能發揮整體效應。建議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改革社會救助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制度銜接、管理統一、資金集中、程序規范、方法簡便、救助及時”的運行模式。譬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應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銜接起來,實行無起付點、無封頂線、無病種限制和即時補償辦法。
建立低保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最終消除貧困,而消除貧困的基本辦法就是發展經濟。因此,在不斷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同時,還必須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加大開發性扶貧力度,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步伐,推進以工補農、城市反哺農村、統籌城鄉發展的戰略實施,并重點向農村貧困地區和貧困家庭傾斜,不斷提高農村弱勢群體的反貧困能力。
篇3
一、完善制度,規范管理,確保社保資金安全運行
業務量大,社保資金政策性強。要求十分細致的核算。年,將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完善社保資金的核算,健全社保資金撥付制度,對每筆支出都嚴格按照審批權限,按規定的程序撥付,并加強資金的監管,實施績效考評,確保專款專用。加強對基礎資料及賬務的整理,進一步細化社保資金指標,規范原始單據歸集,建立下崗職工小額貸款臺賬,實現基礎資料規范化管理。
按照相關財務制度規定,許多項社保資金都需要專戶管理。我縣對部分資金實行專戶核算,但離上級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明年,我們將進一步加大資金的專戶管理力度,對專項社保資金開設專戶進行核算,實行定期對賬,確保專款專用。
二、做好各項基金的征收工作
配合縣地稅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及殘聯做好五類保險金及殘疾人保障金的征繳和擴面工作,進一步完善地稅征繳考核辦法,嚴格征繳措施和獎懲,規范管理,提高征繳率。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完成省、市規定的各項指標任務,積極與上級業務部門配合,做好養老、工傷、居民醫保等資金的市級統籌工作。
三、結合實際,做好重點社保工作
(一)繼續做好失業保險和再就業工作。一是協調地稅部門加大失業保險金的征繳力度,增加資金積累,確保失業金的發放。二是把創造就業崗位擴大再就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有利于實現和擴大再就業作為制定和實施我縣社會保障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及時足額籌集調度資金,加大再就業資金的投入,加強再就業宣傳,開展再就業技能培訓,切實提高失業人員再就業竟爭力,加大再就業資金的管理與監督力度。
(二)認真做好醫改資金保障工作。按照醫療改革的總體部署,及時籌措落實配套資金,加大對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力度,繼續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政策,設立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撥款程序;做好改水改廁資金的撥付,按序時進度撥付資金,確保按時完成任務。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醫療保險工作。完善企業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參保管理辦法,足額安排資金并做好監督使用工作。做好城鎮職工醫保、新農合及城鎮居民的醫保的資金籌集、撥付與監管。
(四)切實做好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年我們將著重完善城鄉低保金發放程序,進行民意測驗,做好這項民心工程。打算建立相關部門聯席會制度,定期相互溝通,從政策上、措施上相互銜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
(五)做好優撫、救災救濟資金管理工作。對全縣的優撫安置對象進行驗證進行登記,建全人員數據庫。對各類優撫資金組織專門人員進行跟蹤調查,要求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對挪用專用資金的行為堅決予以糾正,并深入基層采取專訪、聽匯報、查資料、查臺賬等方式、方法,對各項優撫政策的落實情況、執行標準各項減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向上級爭取和籌集救災資金,做好救災面粉和棉被的定做和采購,并及時發放到災民手中。
(六)村低保戶及農村重點優撫對象的核查。借鑒“一線實”的做法,主動與民政、鄉鎮配合進一步把補助到人的情況搞準,把人數核實。
(七)做好關愛工程資金監管和撥付。組織審計、監察、民政等部門進行檢查,按序時進度撥付資金。
(八)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根據上級文件精神,配合有關部門健全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和機構。在積極籌措配套資金,參與試點制度建設的,精心謀劃,穩步操作,認真完成我縣新農保試點工作。
四、強化基礎工作,提高管理能力
社保財務管理工作不僅要管好錢,還要深入研究各項業務政策,明年我們要進一步強化基礎工作,提高管理能力。
發揮財政部門聯系部門廣,信息點多的優勢,做好各項社保資金調查、測算等研究工作,從我縣社會保障的現況、各項資金的運行情況等方面入手,對近兩年社保資金運行進行分析,對資金管理工作不斷加以完善。
加強與業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健全各項社保資金的數據庫。近兩年發放到人的社保資金日益增多,這需要我們及時做好各項信息的核對、更新,以掌握準確的第一手資料,避免在檢查中存在的項目、信息不準的現象。
五、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檢查監督
篇4
一、起著“雪中送炭”作用的社會保障制度
近些年來,在國家推行“鼓勵兼并、規范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實施再就業工程”政策的過程中,國有和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一時增加較多,一小部分城市居民家庭收入難以維持基本和最低生活需要,引起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在國家統一部署和要求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隨之在我國縣城以上的廣大城鎮普遍建立起來。1999年國務院正式頒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河南省政府隨后下發了《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辦法》,從而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不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標準相差迥異。
鄭州市是從1996年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當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一個家庭按人平均月收入在120元以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財力的增加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水平的變動,此后鄭州市先后四次提高了居民低保標準:1998年10月1日提高到每人每月130元,1999年7月1日提高到每人每月169元,2001年7月1日每人每月提高到180元,2004年1月1日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據了解,在全省各省轄市中,鄭州市的低保標準一直是最高的。
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規定并推行了一整套公開透明、嚴密的程序。 ―般是:先由受保家庭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專管員隨后進行家訪調查;初步認可后,在申保居民所屬社區內張榜公示,在規定期限內無群眾舉報者,由社區正式上報到街道辦事處;辦事處審核后再反饋到社區;最終無異議者才由辦事處正式上報到所屬區民政局最終認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應保盡保”和按收入補差原則,不搞一貫制和終身制,而是隨著居民收入狀況的變化有進有出。例如一對夫妻和一個未成年孩子組成的三口之家,丈夫有穩定工作,月工資收入500元,妻子下崗在家待業,又不符合領取失業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其家庭總收入即為500元,比按2004年市里規定的人均收入200元低保標準計算的家庭應有總收入600元低了100元,這樣這個家庭就可向政府領取100元的低保金。同一個家庭,在享受一個時期的低保補差以后,妻子也找到了相對穩定的工作,月收入為400元,加上丈夫每月500元的工資,家庭總收入變成了900元,比按市人均200元低保標準計算的家庭應有總收入600元多了300元,此時,經過核實后,這個家庭享受鄭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資格就會被取消。
目前,政府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財政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例還是很低的。2004年鄭州市累計向17270戶、41485人發放低保資金4305.6萬元,而當年全市財政總收入和總支出均超過100億元,發放低保金總額占財政總支出的比例粗略匡算約為0.4%;中原區累計向2036戶、5782人發放低保金616.8萬元,其中30%即185.4萬元由本區財政負擔,而當年全區財政總收入和總支出均超過4億元,由區財政負擔的低保金支出占區財政總支出比例粗略匡算不足0.5%。但就是這筆數額不大的財政支出,卻為城市低保戶解決了維持生計的大問題,為推進企業改革、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證。在調查訪談中所接觸到的低保戶,無不對黨和政府實行的這一政策交口稱贊。
從與受訪低保戶的交談中可以明顯感覺到,他們不僅對政府實行低保政策滿意,而且對具體操辦過程中,從區到街道辦事處到社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良好的工作作風非常滿意,這就進一步放大了低保政策所產生的積極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影響,切切實實提高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
針對低保戶在維持最低生活需要之外的住房、醫療、子女上學以及水電氣暖等政府定價產品價格上調引起的家庭支出增加等問題,鄭州市政府相應制定了配套政策,給予了力所能及的援助。2005年鄭州市共為209戶城市低保家庭辦理了廉租住房手續;對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實行“兩免一補”,對考入高中的64名低保家庭子女,每人入學前一次性救助2000元,累計發放救助金12.8萬元,對考人大學的235名低保戶子女,每人入學前一次性救助5000元,累計發放救助金117.5萬元;對患有29種大病的城市低保對象實施醫療救助,共對162名低保對象患者發放醫療救助金23.4萬元。取暖費用作為城市居民一項較大的支出,市里按照每個低保戶15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為7512戶城市低保家庭發放取暖補貼112.68萬元。因水價上調,對每個城市低保家庭按年發放用水補貼70.2元,對全市17463戶低保家庭共發放用水補貼122.6萬元。對遭遇突發性臨時嚴重困難的低保戶,實施了一次性救助,共對560戶低保家庭發放臨時救助資金73.5萬元。這些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實施,和最低生活保障一起,基本構成了對城市低保家庭的救助機制。
調查走訪中,我們親眼看到和感覺到,由于有了這樣一個相對完整的救助機制,加之來自親朋好友和社會方方面面的關愛和幫助,許多低保家庭的生活雖然像他們的家庭擺設那樣簡單,但吃、穿、住、行等最低生活需要是有保證的;雖然他們也不諱言眼下生活的艱苦和遇到的種種困難,但對在政府和社會幫助下,通過艱苦奮斗走出困境仍然充滿希望和信心;他們雖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和深刻的社會變革中暫時成為弱勢群體,但并沒有淪為仇視社會、自暴自棄甚至墮落犯罪的群體,相反,他們對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大眾充滿了感激和愛。
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實行中面臨的問題和解決的建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以來,無論在理論層面、政策層面還是在具體操作層面,都遇到了一些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
面:
l、正確理解“最低生活”保障,逐步提高低保標準
在鄭州市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初,據了解在有些社區曾有過不成文的規定,家里有空調者、養貓養狗者、騎摩托車者不得享受低保,曾在報紙上引起熱烈討論,最后莫衷―?是,難有定論。也許是湊巧吧,在我們走訪的低保家庭中,果然沒有看到一家裝有空調的。不知他們是在享受低保前買不起空調呢?還是為了享受低保把已經安裝的空調又拆除了呢?這看似有點可笑的問題,反映的卻是對“最低生活”標準的理解問題。我們認為“最低生活標準”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應該放在不同的時代和社會背景下去把握和衡量。在上世紀60年代,吃飽穿暖就是人們最大的愿望;在改革開放之初,當黑白電視還未在城鄉普及時,家中有臺彩電就是富裕的象征。可如今誰還不把這些看作生活中最基本的需要呢?目前,河南省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鄭州市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電腦基本在城市普及,住房和汽車正成為新的消費熱點,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又怎能不問現實的家庭收入狀況,而把是否擁有空調、摩托車作為是否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一個衡量標準呢?我們計算了一下,按2004年鄭州市人均200元的低保標準,一個三口之家的低保家庭,即使全額享受低保補助,一年總計領取低保金7200元,而鄭州市當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364元,這就是說,一個低保戶三口人一年的可支配收入,比一個普通家庭一人的年可支配收入還少2164元。正因為如此,我們走訪的個別低保家庭,確實存在“不吃肉、不看病、吃菜到菜市場去揀、一天只吃兩頓飯”的現象。所以,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只要財力允許,城市居民低保標準還是應該提高的。但提高的頻率不能太快、幅度不能太高。因為這正好與高考錄取分數線相反,高考錄取分數線每提高一分,就可以把相當數量的考生拒之門外。而城市低保標準每提高一定幅度,就可使許多原本不能享受低保的家庭得以享受。如果提高頻率過快,幅度太大,就可能造成享受低保的居民家庭比例偏高,不僅會加重財政負擔,而且會引起不良的社會攀比效應。鄭州市政府從1996年實行低保制度以來,大體每兩年提高一次低保標準,提高幅度在10%左右。我們認為這是比較適當的。
2、把握好政策界限,真正做到應保盡保
從鄭州市的情況看,全市低保標準雖然是統一的,表面上不存在任何不均衡、不平等問題。但面對一個個申保、受保家庭各不相同的實際情況,卻也產生了一些政策把握上的具體問題。我們在調查訪談中,感到這類問題中比較突出的有兩個:
一個是“啃老”問題。即無業、無收入來源的成年子女,有的甚至已經結婚生子、步入中年,但仍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組成兩代同堂、三代同堂的家庭,靠擠父母的房,吃父母的退休金維持生活。對這樣的家庭,目前是將老人退休金納入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再核定和審批該家庭的低保資格和低保標準。例如一個由父母、兒子、兒媳和孫子組成的三代同堂的五口家庭,父母雙方的退休金各為500元,而兒子兒媳均無收入來源,孫子尚處幼年,家庭總收入1000元,人均收入200元,正好超過鄭州市2004年人均收入200元的低保標準,就不可能被批準享受低保。這并非理論上的假設,走訪中不僅接觸到了一些因“啃老”被排除在低保之外的低收入家庭,而且還接觸到了一些“啃老”低保戶。受訪者李某某因腰傷喪失勞動能力,與其哥嫂及侄子侄女共同和年邁退休的母親(父親8年前病故)擠在一個僅有41平方米的兩居室之內。這個六口之家,住的是母親的房,唯一的固定收入也是其73歲老母親每月484元的退休金,其哥嫂在飯店打零工,說是只管吃沒有工錢,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就把其老母親的退休金包括在內,對這個六口之家按人均收入200元的低保標準核定了低保補差。我們認為,從政策上講,退休工人的退休金顧名思義是用于本人退休后生活的;從法律上講,成年子女不但不應再由父母撫養,而且有義務贍養父母。上述三代同堂家庭中,已成年子女,包括其婚后生育的孩子,即便是老人主動要求他們和自己住在一起,也應該把他們作為一個單獨的家庭實體來看待。當其無力維持最低生活需要時,應由政府把他們的最低生活保障承擔起來,而不應靠“啃老”度日。建議今后審核這類家庭的低保資格和低保標準時,政策和收入計算方法上都進行相應調整。
另一個是名義工資和實際收入問題。主要是一些原來經營狀況較好但后來經營狀況惡化的企業,職工的名義工資并不低,但很難按時和足額發放,造成實際收入和名義工資間的較大反差。對這類家庭,往往按名義工資計算不夠享受低保條件,而按實際收入計算卻應該享受低保。目前這樣的居民家庭占有一定比例。建議對連續六個月以上沒有足額領到工資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人員,在其申請低保時,家庭收入一律按實際收入計算,使“應得未得”人員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得以保證。
3、避免低保養懶,促進積極就業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時間雖然不長,其積極作用和影響是主要的,但其負面效應也開始顯現出來。據我們走訪的一些社區低保工作人員講,個別有勞動能力的享受低保人員,寧愿坐領每月不多的低保金,也不愿意接受介紹走出去就業,尤其是不愿意去干那些所謂的臟活、重活,對家政公司、保安公司等一些單位到社區招工,他們往往不愿意應聘。其原因主要是這些人認為,與其找一份辛辛苦苦但掙錢不多的工作,還不如在家享受低保清閑自在。我們就走訪過一位三十多歲的青年男子,聽他講了心里話。他說我在一個飯店打工,每月收入400元錢,妻子在家照顧小孩,按政府的低保標準,我家每月還領取200元的低保金。現在我妻子也可以到這個飯店來打工,但我對要不要她出來干猶豫不定,因為她出來雖然每月也能掙三、四百元錢,但我倆的月收入加在一起按全家三口人平均,我家的低保就會被取消,而且孩子也沒人照顧了。如果雇保姆又會給我增加一份無法承受的負擔。諸如此類的情況說明,具有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對于重新就業是要進行一番就業成本與收益分析的。因此,在城市實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時,必須對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有一個合理的界定。參照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們的國情,并經過測算,我們認為,城市最低工資標準等于或高于最低生活保證金的3倍是比較合適的。還以上述那個青年男子為例,如果夫妻兩個人就業,每人每月都能拿到600元的工資(等于鄭州市2005年人均低保標準200元的3倍),其三口之家的月收入就可達到1200元,比其目前享受低保補差后每月600元的收入翻了一番,這樣就會大大調動他們的就業積極性。當然,最低工資標準也不是可以隨意確定的,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勞動者合法權益以及勞動力供求狀況等因素。但不論怎么說,就鄭州市來講,2005年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480元,僅相
當于人均低保標準每月200元的2.4倍,而且實際執行中又被打了折扣,這顯然不利于鼓勵就業,應當適時作出調整。如果最低工資標準是適當的,對那些經介紹仍不愿意就業的有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可以采取一些行政辦法,如明確規定在一定期限內能夠就業而不愿就業者,取消其享受低保的資格。總之,要采取綜合配套的措施,維持最低生活保障有進有出的流動性,努力減少低保養懶的負面效應,避免出現政府不堪重負的局面。
篇5
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泰州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5-006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5.15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現象日益嚴峻,而傳統的家庭與土地保障的功能卻在逐漸弱化,加之原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存在面小、水平低、保障環節薄弱等缺陷,因此農村急需構建新的老年供養體系。
在此背景下,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又出臺《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并于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可見,建立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妥善解決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泰州市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和做法
2006年初,泰州作為江蘇省13個省轄市之一,在江蘇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按照“一年出方案、兩年抓試點、三年抓推進、五年全覆蓋”的工作思路,全面啟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試點工作。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市新農村保參保人數達138.89萬人(其中領取養老金25.78萬人),完成確定全覆蓋120萬指標的115.7%;全市養老金平均水平為153元/月(市區為219.4元/月);60歲以上單獨享受基礎養老金人數31.38萬人,發放率為99%,基本實現了參保全覆蓋。
(一)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
養老保險問題一直是我國農村地區民生的“短板”,解決不好將影響農村的發展。泰州市委、市政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農保工作,并將其列入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2007年初,泰州市政府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及時制訂下發相關部門的目標任務,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形成了鄉鎮包村、村包組、組包戶的包保體系。同時,將新農保列入農村新“5+1”實事工程進行考核,并建立月督查、季通報、半年檢查、年終評比的工作制度,從而保證新農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新農保政策的制定立足泰州實際,因地制宜
1.加大財政策投入。新農保實行的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國家補貼相結合的三方籌集方式。因此,財政補貼是新農保是否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和基本前提,也是新農保與老農保的根本區別所在。根據泰州市財政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農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出臺了財政補貼不低于當地上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泰州市區、靖江按15%給予補貼,泰興、姜堰、興化按10%給予補貼。同時,明確規定各地財政按上年保費收入的1%安排基層經辦機構工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有效保證了各級經辦工作的順利開展。
2.擴大參保受益面。2006年泰州市新農保試行辦法規定,凡具有本市戶籍,男年齡不滿60周歲、女年齡不滿55周歲,從事農副業生產的農村居民均可參保。對于超過退休年齡和距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均可采用一次性補繳方式參保。同時,建立農村居民高齡補貼制度。在此基礎上,新農保制度不斷完善。2008年泰州市將城鎮非企業職工納入到新農保參保范圍,將城鎮無收入無養老的老年居民也納入到了高齡補貼的范圍,在江蘇省率先實現了城鄉一體化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了社會保障的全覆蓋。
3.制定養老保險金適時調整政策。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養老待遇水平應根據經濟增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和農村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近年來,泰州市人均養老金水平逐年增長。2007年泰州市區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每月為21元,2008年每月為24.3元,2009年每月為41.06元,2010年調高至70元。2007至2010年4年間,泰州市人均養老金發放水平分別為每月132.4元、143.14元、157.3元和219.42元。同時,從2009年開始,泰州市參保人員每超過一個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將在原基礎上增加2至10元。除此之外,泰州市將高齡補貼年齡降至60周歲,并進一步加大對低保、殘疾人等困難人群參保救助力度。
(三)加強政策的宣傳引導
好的制度措施只有得到最為廣泛的社會認知,才能得到應有的社會認同。為了讓新農保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泰州市運用了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了全方位、立體式的宣傳網絡。一是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開辟專欄宣傳講解新型農保政策;二是印發通俗易懂的宣傳畫和宣傳提綱,成立宣傳動員組進村入戶,把新型農保的意義講透、政策講準、內容講清,引導農民自愿參保、主動參保;三是加強對村組干部、基層黨員、村民代表的新制度知識培訓,讓他們率先了解熟悉政策內容,帶頭參保,從而調動更多人的參保積極性。
(四)農保機構的規范管理和優化服務
1.嚴格基金管理。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所有征繳基金必須于當天存入銀行專門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繳納;基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健全基金內控機制、審核審批以及跟蹤督查督辦制度,嚴防基金流失,確保基金專款專用;定期由財政部門組織經辦機構和銀行"三方"對帳,確保保費收繳基金的安全等。
2.優化服務水平。為方便參保農民,2008年泰州市整合社保管理服務資源,加快構建市、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4級經辦網絡,目前已建成江蘇省唯一的全市聯網、統一數據庫、異地備份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形成了全市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和“鄉鎮有機構、村組有專人、覆蓋無死角”的經辦網絡。泰州市還與有關金融機構合作,共同開發新農保繳費、發放軟件,實現了“參保查詢不出村、繳費領錢不出鎮”。同時,針對部分行政村距離鄉(鎮)較遠的實際,農保經辦機構和銀行工作人員還深入指定村,開展宣傳、咨詢、測算、繳費、開票、打印等一條龍服務。對殘疾人、孤寡高齡老人等特殊群體,農保經辦人員還提供上門服務等。
二、泰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參保繳費水平偏低
為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廣覆蓋,泰州市進一步降低參保門檻,將原先的最低參保標準由550元(市區1100元)降低至100元,并設置了100~6000元多個繳費基數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多繳多得。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面臨參保繳費水平偏低的矛盾。一是不少村組干部在推進過程中工作方法不到位,沒有將政策講清講透,只滿足于擴面任務的完成。二是財政補貼機制還不夠完善。對于參保農民,泰州市給予30~50元/年的財政補貼(市區為30元)。如果農民參保繳費檔次是100元,每年地方財政補貼30元,占個人參保的30%;如果按最高標準6000元算,補貼只占繳費金額的0.5%。從實際效果來看,最低30元的財政補貼可以吸引經濟比較貧困的人群參保,但對于農民參加較高檔次的繳費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三是泰州市享受高齡補貼的前提條件是直系親屬必須參保且正常繳費,因此許多農村居民僅僅是為了能使父母親領取基礎養老金而參保。種種原因使得泰州市約70%的農村居民選擇最低標準繳費,導致社會整體保障水平偏低。
(二)城鄉保險待遇水平差距仍然較大
我國采取的是優先發展工業政策,因此造成了第一、第二產業待遇的不平等,導致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建國初期,我國就開始探索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至今已趨于完善,有效地保障了城市養老的需要。而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986年雖已開展,但直到2003年才處于創新發展階段。經過近年來的發展,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其保障水平仍遠遠落后于城鎮養老。近年來泰州市不斷地提高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但城鄉待遇水平的差距還需進一步縮小。2010年,泰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人均153元/月,市區達到219.42元/月;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均1120元/月,市區達1260元/月。通過對比可見,泰州市城市社會養老保障水平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水平的7.32倍。
(三)投資渠道單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以縣級統籌運營管理的,層次低、規模小,其保值增值的辦法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債券(國債)和存入銀行。泰州市也不例外。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根據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確定”。雖然相對安全,但在銀行利率和國債收益率持續走低時,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近年來,一年期存款利率常常是低于物價上漲指數的。當前,我國CPI的上漲幅度是3.3%,而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儲蓄利息是3%。可見,投資渠道的單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不夠順暢
雖然泰州市養老保險制度對老農保轉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移、繳費年限折算、待遇水平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順利實現了老轉新轉換制度的銜接。但對于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比如城保、被征地農民保障、農村低保等之間的轉移銜接并不明確。特別是城保轉為新農保,兩套體系間缺乏相互換算的基礎,銜接相對復雜,需要進一步完善。
(五)經辦力量還需進一步加強
農村養老保險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和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要求有一支具有高度責任感、良好業務素質的穩定的農保專業隊伍。5年來,泰州市不斷健全服務平臺,優化經辦服務,但泰州市的經辦力量仍還十分薄弱。農村群眾居住分散、人口眾多,而辦理新農保業務工作量很大,因此組織農民參保繳費及養老金審核審批等許多基礎性、經常性工作主要依靠鎮村干部來落實和辦理。就市區而言,平均兩個行政村才有1名農保協管員。到目前為止,泰州市僅60%的行政村建立了專職化的養老保險服務平臺。
三、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保障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條例進行引導,實行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但由于這些法規、意見、方案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是指導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容易隨著國家政治、經濟等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因此缺少制度上的穩定性,農民與政府之間并沒有真正建立起穩定而持久的契約關系。1998年“老農保”的叫停正是由于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及管理上的漏洞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根本性問題。而先立法后實施也是西方發達國家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普遍遵循的一個原則,如1957年德國頒布的《農民年金救濟法》和1961日本實施的《國民養老金法》等。縱觀世界各國的農民養老保險可發現,國家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保險范圍、保險費的籌集、養老保險的待遇、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法律責任,規范了政府、管理機構和參保人的行為,避免人為的主觀隨意性,從而有力地保障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
因此,建議在修訂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性質、組織結構;規定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投資運營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農保制度建設中的職責范圍等。泰州市應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泰州市養老保險制度,為新農保試行辦法的順利實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加大政府財政補貼力度
要想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和資金投入,逐步建立財政補貼農民參保的增長機制與養老金待遇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自然調整機制,讓農民和其他社會成員共同分享社會進步的成果。
1.提高基礎養老金給付水平。目前,我國新農保采取的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的模式,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有異曲同工之處,但二者在保障水平上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1]。2010年,泰州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70元/月,全年可得840元,而2009年泰州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8180元,因此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替代率僅有10.27%①,與城鎮職工基礎養老金20%的替代率相比明顯偏低,養老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因此,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應加大地方財政的投入,將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替代率提高至20%。一方面基礎養老金的給付與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掛鉤,有效地保障了農民養老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從某種程度上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相對公平,縮小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
2.實行梯度型財政補貼。針對泰州市18~44周歲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情況,可適當加大參保激勵力度。根據繳費檔次的不同選擇,實行梯度型的地方財政補貼,多繳多補。同時,在農民繳費滿15年的基礎上實行每多繳一年多增加財政補貼的辦法,從而逐步建立起新農保養老金動態調整機制,改變參保不參保、多繳和少繳財政補貼一個樣的現狀,有效地提高了農民早參保、多繳費的積極性。
3.設置農保年金補貼。新農保制度待遇規定過于寬泛,建議對失地農民、村干部、計生戶、烈軍屬等特殊群體,根據貢獻大小設置農保年金補貼[2]。此外,農保年金類似于企業年金,是指農民在依法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各地農村實際情況針對農村特殊人群建立的補充養老金保險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基礎養老金體現公平性,個人帳戶體現效率性,而農保年金則體現了貢獻性。
(三)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
從我國已取得的成功經驗來看,快速穩定的經濟發展、農民收入的提高是新農保政策順利實施的堅實基礎。因此,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提高農民收入是增強農村社會保障實力的關鍵。
1.積極推動城鎮化建設。目前泰州市的城市化水平仍很低,城鎮化率僅有47%,離全面小康52%的標準還有一定差距。近年來,泰州市農村勞務輸出增長勢頭明顯減弱,農村剩余勞動力滯留在農村,而農業生產活動單一、收入有限嚴重影響了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應積極推動泰州市的城鎮化建設,制定相關政策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拓寬農民的生存發展空間,從而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2.加快鄉鎮企業發展。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的鄉鎮企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在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工農差別、促進農村經濟繁榮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而近年來我國的鄉鎮企業發展明顯緩慢,鄉鎮企業不能持續、健康的發展使得集體補助有名無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稅收、金融等方面給予優惠;另一方面,企業要加大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鼓勵企業的技術革新和體制創新。
3.壯大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作為農民進入市場的重要橋梁和紐帶,有效地解決了分散經營與大市場的矛盾,在促進農民增收、推進農業產業化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當前,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組織應成為泰州市農村改革和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在發展機制上,要形成部門協同和專業協會積極參與的格局;在發展模式上,要提倡能人大戶、龍頭企業帶動;在扶持力度上,要在稅收、金融、土地、立項上給予優惠和照顧;在管理上,通過“典型示范、典型帶動”,重點扶持,引導農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除此之外,政府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村民收入等方面還需要給予強有力地支持,比如加大農村的公共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對外出務工人員進行培訓、保障農產品價格等等。
(四)創新基金運營模式,有效加強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農民未來養老的保障,因此,基金的管理以及保值增值是農保事業成敗的關鍵。
1.有效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的是縣級統籌,由于受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強。因此,創新基金運營模式,使之能在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之間保持大體平衡,從而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有效地保障農村居民的養老需求。第一,建立分級運營機制。建議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一方面可以減少管理機構,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大基金規模,形成規模效益;同時還能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確保基金的安全。第二,拓寬基金運營渠道。一是可參照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大額協議存款的優惠政策,制定新農保基金的銀行儲存優惠利率;二是國家發行國債時要明確一定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優惠量;三是放寬投資領域,特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一些風險小、收益高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四是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按市場化原則運作。但要明確一點,當基金運作出現困難時,先以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資產彌補,政府承擔最終“兜底”擔保。
2.完善基金監管機制。一是將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二是繼續加大基金監管力度,建立開放式的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察、財政等有關部門聯合組成的外部監督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由農民代表、社會團體等第三方參與的社會監督等。
(五)完善制度銜接機制
我國社會保障的最終目標是建立起城鄉一體、各制度之間可銜接、不同區域可轉移的社會保障體系。針對泰州社保體系建設情況,除預留接口外,還要不斷對養老保險金的計發方法進行改進。應將農村居民在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養老保險權益予以整合,在參保人員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3]。另外,考慮到城保是省級統籌,為有效實現城保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與新農保制度轉移的銜接,建議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這樣能有效避免因地區利益關系、相互之間標準不統一而造成的社保關系不能順暢轉移的問題。
另外,由于我國的新農保制度尚處于試點階段,保障水平還不太高。因此,筆者建議與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等其他模式相結合,形成以社會養老為核心、家庭養老和土地保障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模式,真正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參考文獻:
[1]華黎,鄭小明.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資金供給的思路與對策[J].求實,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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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市政府召開這次大會,主要任務是安排部署、迅速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早日讓這項制度惠及全市城鎮居民。會前,王書記、郭市長多次聽取了匯報,并就做好這項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市政府召開了常務會議,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省勞動保障廳韓廳長也在百忙中親臨會議,并作了重要的指導性講話。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對省勞動保障廳多年來對*工作的關心、支持和幫助表示衷心的感謝!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深化認識,統一思想,確保高度重視
醫療保障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黨和政府工作的重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近年來,我市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勞動保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牢把握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始終把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構建和諧*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先后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使我市的社會保障工作邁上了新臺階,體現了市委、市政府高度關注民生、著力改善民生的堅定決心。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從貫徹*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從講政治、講大局、講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制度。
(一)啟動這項工作是消除"盲點"、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的內在要求。目前,我市在城鎮有覆蓋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在農村有覆蓋農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但城鎮居民這樣一個相當龐大的群體,既不屬于城鎮職工醫保的對象,又不屬于新農村合作醫療的對象,成為醫保政策中的"盲點"。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是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又一次跨越。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制度的建立,將與城鎮職工基本醫保、新農合形成"三足鼎立"的良好格局,標志著我市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將成為我市社會保障事業和衛生事業發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
(二)是改善民生、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需要。看病難、看病貴是當前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問題,也是黨和政府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截止2007年底,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參保人數達47.8萬人,新農合參合農民達583萬人,救助城鄉患病困難群眾38萬余人次,廣大職工和農民群眾從中享受到了社會保障政策帶來的實惠。但目前仍有186萬城鎮居民尚未享受到醫保,主要包括城鎮居民中的非從業人員、中小學生、老年人、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等。如果這些弱勢群體得不到基本醫療保障,就可能出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就是把這個群體納入到醫療保障體系中來,最大限度地減輕他們的醫療負擔,最大限度地解決他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保障他們的健康權利。
(三)是維護穩定、營造和諧社會環境的需要。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基礎,但隨著改革的深入,積淀的矛盾也凸顯出來,不穩定事件時有發生。當前,全市上下正處在"爭當中原崛起生力軍,建設魅力*"的關鍵時期,需要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工作,為他們提供全方位的基本醫保服務,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有利于激發全市人民奮發有為、積極進取的創業熱情,有利于維護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
二、把握政策,抓住關鍵,確保順利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件實事和好事,但同時也是一個新生事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印發了《*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大家要認真學習,準確把握這兩個文件的總體精神和政策規定,全面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工作。這里,我著重強調幾個要點:
(一)準確把握政策內涵,建立科學合理的運轉機制。今天會上印發的《暫行辦法》已對參保范圍、籌資辦法、醫療服務、基金管理等問題作了明確要求,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認真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特別要注意把握好幾個基本原則:一是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面越廣,參保群眾越多,其互助共濟功能就越強,制度的有效性就越能充分發揮。我市確定的籌資標準正是充分考慮了市、縣區財政狀況和個人承受能力,符合我市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同時也有利于降低參保門檻,擴大覆蓋面。各縣區一定要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更。二是群眾自愿的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是一個新事物,群眾有一個認識、接受的過程。要通過政府的資助、廣泛的動員、優質的服務和實實在在的成效切實增強政策的吸引力,充分調動居民的參保積極性,不斷擴大參保人群。同時,也要通過有效的政策引導,鼓勵群眾連續參保,防止有病參保、無病退保。新農合工作中就曾出現過這種現象。三是統籌兼顧的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涉及面廣,必須統籌兼顧各種保障制度的銜接,包括政策、措施和部門工作的銜接。特別要兼顧醫保體制與藥品流通體制、醫療衛生體制的配套改革,兼顧各縣區之間的平衡,兼顧新制度的出臺對其他人群的影響,使這項工作更具全局性和前瞻性。有關部門在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時,也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處理好各方利益關系,防止顧此失彼,引發新的矛盾。
(二)加強基層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平臺建設。基層勞動保障機構和城市社區是登記參保、政策咨詢、就醫管理的基本平臺,其工作人員對居民情況最了解,發揮好他們的作用,對醫保制度的健康運行十分必要。在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保過程中,要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公共服務和管理服務網絡,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提高其服務居民、管理社區的能力。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具體承辦醫保的材料初審、信息錄入和醫療保險IC卡發放等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的任務很重。各縣區一定要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階段性重要任務,抓緊完善基層平臺功能,配齊人員,完善設施,全力推進。
(三)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一項新制度、新業務,政策內容新、業務流程新、管理措施新,各級、各有關部門特別是經辦機構要切實抓好人員培訓,努力提高服務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要把對參保人員的服務擺在首位,制定簡便易行的管理服務辦法,方便居民參保、繳費、報銷。特別是報銷環節要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最大限度地減少報銷環節,壓縮報銷時限。要抓好醫保計算機網絡建設,各級經辦機構要抓緊完成硬件更新、軟件升級和資料錄入等工作,爭取在明年1月1日前與定點醫院聯網,實現醫療費正常結算報銷。要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建設,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建立健全與新的制度相配套、保障有力、服務到位的管理服務體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定點范圍,為廣大參保居民提供方便、高效、優質的醫療服務。
(四)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要充分借鑒其他社保基金監管的成功做法和經驗,綜合采取措施,使基金成立之初就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市委、市政府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各項配套資金一分也不會少,將全部撥付到位。要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將基金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切實做到管理規范、支出合理,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要加強對各縣區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和市級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管好用好基金。各縣區要建立基金管理使用情況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收支、結余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千方百計地擴大參保人數,膨脹基金總額,化解基金不足的風險。
三、強化措施,統籌推進,確保健康運行
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千家萬戶,涉及到每一個普遍群眾的切身利益,時間緊迫,任務繁重。以今天會議為標志,我市的此項工作已正式啟動。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總攬全局、統籌考慮,拿出足夠力量,采取得力措施,確保我市的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工作順利啟動、健康運行。
(一)既要加強組織領導,又要注重搞好部門配合。各縣區、各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要把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工作時常想在心上、抓在手上,堅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要靠前指揮具體抓,要吃透上級政策精神,深入調查研究,了解群眾需求,親自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有關問題。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好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全力以赴抓好制度的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和監管工作;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在校學生的宣傳動員,協助組織做好參保登記繳費工作;民政部門和殘聯要做好城鎮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的身份確認和參保工作;衛生、公安、物價、宣傳等部門都要結合自身職責,積極主動地配合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的啟動實施工作。
篇7
(一)實施“一村一社區一名大學生”工程。積極做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到2012年實現全市每個行政村(社區)至少有一名任職高校畢業生。
(二)從本地高校選調優秀畢業生到基層單位就業。繼續從學院選調優秀高校畢業生到縣鄉事業單位工作,逐步增加選調畢業生數量。
(三)堅持事業單位進人公開招考制度。事業單位補充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主要面向高校畢業生,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報經人事部門批準后,面向社會組織公開招考。
(四)堅持從高校畢業生中選拔教師。凡教師缺編的縣區要及時拿出用人指標,重點面向高校畢業生招聘。
(五)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補充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要重點面向高校畢業生招錄。充分發揮經濟開發區集中吸納高校畢業生的作用,加強人才培養、使用和人才儲備。
(六)承擔國家和政府科研項目的單位,要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并按規定列支勞務性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聘用期滿,可根據工作需要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后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齡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各類重點建設工程和項目所需人員,要優先從高校畢業生中錄用。
(七)認真做好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工作。積極開展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宣傳動員,高校畢業生參軍入伍除享有優先體檢政審、優先審批定兵及優待安置政策外,還享有提前確定預征對象、補償學費和代償助學貸款、優先提拔使用以及考學升學優惠。
二、積極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
(一)加大從到鄉村工作的高校畢業生中招錄鄉鎮(街道)公務員的力度,鄉鎮機關拿出一定職位,專門招錄選聘到村任職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縣以上黨政機關要從每年批準的公務員招錄計劃中,拿出不低于30%的職位招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并逐年加大比例。
(二)從年起,到鄉鎮事業單位服務的高校畢業生服務滿1年后,在現崗位空缺情況下,經考核合格,即可與所在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縣及縣以上相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專門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
(三)按照全省統一部署,積極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對到鄉鎮從事1-2年的支農、支教、支醫、扶貧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服務期滿后,通過雙向選擇落實工作單位的,其服務年限計算為工齡。
(四)認真落實北急需人才引進專項資金補助政策,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我市工業企業、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以及新興產業企業一線崗位就業。
(五)鼓勵高校畢業生到服務外包企業就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每錄用1名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并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合同的,中央財政給予企業每人不超過4500元的培訓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培訓的從事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大專以上學歷),通過服務外包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并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合同的,中央財政給予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500元的培訓支持。省國際服務外包培訓基地面向社會實施國際服務外包人才培訓,且每期培訓時間不低于3個月的,可申請省級人才培訓補貼。
(六)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并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國家和省市現行就業政策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七)對“三支一扶”、“西部計劃”、“北計劃”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服務單位有職位空缺的,要優先接收;縣鄉基層教育、醫療衛生、農業技術服務事業單位有空缺職位需要補充工作人員時,應當拿出專門職位招錄這部分畢業生。
(八)經組織選聘到村(社區)工作的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考核合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由省級財政返還80%,其余20%由接收地縣級財政返還。
(九)凡到鄉鎮基層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所學專業與從事專業相同或相近的,由人事部門直接初定相應系列專業技術資格。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優先聘任。
(十)在非公有制單位就業且辦理人事并參加社會保險的高校畢業生,今后考錄或招聘到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其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工齡。
(十一)對符合貸款條件、接收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就業總人數20%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各級財政部門要優先安排專項引導資金予以支持,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符合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等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對當年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發放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同級財政按規定給予相應貸款貼息。
三、積極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一)對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在其自籌經費不足時,可按規定申請不超過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個人申請小額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從事其他非微利項目的(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給予50%的貼息。全面落實有利于高校畢業生創業的稅收優惠,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所有行政性收費。
(二)對自由職業、個體經營、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保障其合法權益,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免費提供服務,在戶籍管理、勞動關系形式、社會保險繳納和保險關系接續等方面提供保障。
(三)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免費參加創業培訓,所需費用由就業專項資金列支。積極開展高校畢業生創業指導服務,提供政策咨詢、項目開發、創業培訓、創業孵化、小額貸款、開業指導、跟蹤輔導的“一條龍”服務。
四、加強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
(一)對經工會部門認定的城鎮特困職工家庭及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零就業家庭的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按照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專業對口或相近的原則,幫助落實就業單位。
(二)對經工會、民政、勞動等部門認定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在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時免收報名費和體檢費。
(三)對離校后未就業回到原籍的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失業登記、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并組織他們參加就業見習、職業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活動。
(四)鼓勵企業接收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對于回原籍就業的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企業與其簽定兩年以上就業合同的,當地財政按每接收一人給予企業一次性2000元補貼。
五、著力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
(一)發揮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和市級青年見習基地作用,有計劃地組織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幫助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提升職業技能和促進供需見面。
(二)大力開展以促進就業為目的的高校未就業畢業生見習活動,按照市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管理辦法要求,建立一批市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在基地見習高校畢業生,由見習基地所在地財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補貼,鼓勵見習基地優先錄用見習高校畢業生。
(三)高校大力組織以促進就業為目的的實習實踐,確保畢業生在離校前都能參加實習實踐活動。推動高職院校實行“訂單式”培養,確保學生至少有半年時間的頂崗實習,高職院校要把相關專業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作為頒發專業學歷證書的前提條件,努力使符合條件的應屆畢業生通過職業技能鑒定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四)認真做好畢業后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培訓的組織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見習(實訓)的,按有關規定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補助。
六、進一步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水平
(一)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網絡平臺。各級人才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共同建立畢業生就業網絡平臺,做好畢業生供求信息收集、工作,免費提供求職登記、政策咨詢、就業指導服務,免費為用人單位招聘畢業生提供需求信息登記,并與省畢業生就業網和有關高校網站鏈接,逐步建立統一的畢業生就業信息平臺。依托網絡聯盟,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定期聯合舉行網上招聘活動。
(二)發揮人才市場主渠道作用。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以及相關專業特色招聘活動,著力引導畢業生到我市經濟發展急需的地方就業。進一步加強人才市場與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的協作,建立人才市場定期進校園工作機制,及時為高校畢業生就業提供有效服務。
(三)構建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的“綠色通道”。高校畢業生來我市就業,只要有用人單位接收均可辦理就業落戶手續。來我市就業或返籍的高校畢業生,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機構免費保管檔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給予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對因病等原因短期無法工作并符合低保條件的本地生源畢業生,由民政部門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暫未落實用人單位的普通高校專科以上應屆畢業生,只要本人愿意來我市就業的,憑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機構出具的同意落戶證明和戶口遷移證,均可辦理“先落戶、后就業”手續。
(四)畢業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崗位并有就業愿望的高校畢業生,由原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發給《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就業優惠政策,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幫助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和享受規定貼息。
(五)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幫助高校畢業生了解就業政策、就業形勢,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到基層建功立業的思想,確立先就業、后擇業、勤奮創業的觀念。組織在基層就業的優秀畢業生代表走進校園宣講,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就業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