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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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為處罰辦法

篇1

一、金融行政處罰實體上嚴厲

在金融行政處罰目的的指引下,金融行政處罰主要針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其具體處罰規定與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規定相比要嚴格得多。

第一,處罰權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督鹑谶`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边@就表明,認定某一行為是否違法,是否需要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委托其它組織進行處罰。

第二,處罰涉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督鹑谶`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p>

這就意味著,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一旦被開除,便永久喪失在金融機構任職的資格,一旦被撤職,則在一定期限內或者永久喪失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資格。

第三,對違法行為人的責任追究期限長?!督鹑谶`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條規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后,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边@一規定就排除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兩年時效在金融行政處罰領域的適用。金融行政處罰對追訴時效作了極大的延長,無論金融違法行為實施之后經過了多長時間,只要一發現,就會被依法追究責任,這就杜絕了違法行為人經過追訴時效而逃避責任的企圖。

第四,有關罰款的規定詳細而明確。在《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中一共有近30處關于罰款的規定,詳細列明了需要處以罰款的不同情形,并明確規定了罰款的額度。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則少有這樣詳細的規定。由于金融業的特殊性,金融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數額較其它領域要高。從《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看,罰款額最低為1萬元或者違法所得的1倍,最高則可達到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的5倍。

二、金融行政處罰程序上嚴謹

與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程序相比較,金融行政處罰的程序規定更為嚴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金融行政處罰的主管與管轄,《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作了嚴密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即由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法律事務工作部門負責復核處罰意見的合法性與適當性,組織聽證。而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程序則往往不涉及主管機關內部的分工問題。

在管轄方面,不僅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的管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還對作出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的處罰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

第二,實行行政處罰委員會制度。依據《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由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主要執法職能部門和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責是對重大行政處罰作出決定;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行政處罰組織的構成、職責范圍等明確固定,這就為金融行政處罰的正確、順利適用提供了前提條件。

第三,規定了處罰決定作出之前的相關程序。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負責立案以及調查取證,調查終結,執法職能部門寫出調查報告,并制作《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連同相關證據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務工作部門進行審核,并征求意見。經審核,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提出意見,將有關材料退回執法職能部門,再由執法職能部門報主管行長或行政處罰委員會批準。在《程序規定》中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權以及申請聽證權的程序也十分明確。這一系列嚴密的程序規定不僅保證實體行政處罰權的正確行使,同時也充分體現了金融行政處罰的維護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第四,在處罰的決定及監督方面,也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一般的金融行政處罰由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審查決定,對于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則要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審查決定。金融監管辦事處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還應報分行批準。金融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后,還應按《程序規定》所提供的格式制作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對于作出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處罰決定的,還應在《金融時報》上予以公告,以使機關公眾和社會知曉。

《程序規定》賦予行政處罰委員會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的監督檢查權。賦予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對執法職能部門的立案、調查、取證等工作的審核監督權。這也是其它領域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所鮮見的。

篇2

[關鍵詞]財政  存款  建議

        一、財政性存款繳存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性存款繳存范圍界定不清。一是資金范圍不明確、不具體。人民銀行對財政存款繳存的資金范圍只在1998年下發的《關于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通知中》(銀發[1998]118號),指出“金融機構代辦的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金庫存款和發行國債款項等財政存款是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對資金范圍界定的比較籠統,未進一步明確地方金庫存款都包括那些資金。之后,再無文件對資金范圍進行界定或做出具體的解釋和說明?;鶎尤诵性?nbsp;執行監管時,難以掌握界定依據和確定資金的真實性質,從而缺乏有效監管手段對其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的資金性質、來源進行甄別二是 會計 科目范圍與金融機構會計報表不一致。人民銀行總行不定期印發文件,核定金融機構繳存款范圍,基層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依據文件審查、考核、辦理繳存款業務。但是,由于金融機構改革步伐不斷加快,科技水平不斷提高,新業務的推陳出新,會計科目的更換也較為頻繁。當人民銀行收到金融機構報送會計科目變更信息后再印發文件,到基層人民銀行會計部門收到文件就會產生一定的時間差,從而導致人民銀行核定的繳存款范圍出現滯后的現象。

        (二)劃繳財政性存款會計處理手續亟待規范。1998年3月,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人總行在《人民銀行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會計處理手續》中,僅對一般性存款的會計處理手續進行了規范,對于財政性存款僅在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財政存款的繳存款范圍調整后,其劃繳方式仍采取現行做法不變?!贝撕螅嗣胥y行未印發任何規范存款準備金會計核算手續的文件。

        (三)占壓財政性存款處罰依據不足,對財政性存款繳存管理處于兩難境地。目前,基層央行對占壓、遲繳、少繳財政存款的處罰主要有以下幾個依據﹕

        一是人民銀行總行在1984年以(84)銀發字(70)號文明確了處罰標準,即欠繳行為處以“罰息率為日萬分之二”的罰息,遲繳行為處以“日萬分之四”的罰息。而在以后的存款準備金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關文件中,對財政性繳存款的違規行為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二是《信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1985年1月1日試行)和《關于辦好人民銀行委托專業銀行業務和賬務以及加強繳存存款等項工作的通知》([85]銀發字第281號)中對欠繳、遲繳財政存款行為規定的處罰標準分別為“按欠繳金額每天萬分之二計收罰款”和“根據遲繳或少繳金額每天按萬分之三罰款”。1998年準備金制度改革后,對金融機構占壓、遲繳、欠繳財政存款行為,沒有做制度性約束。因而人民銀行在具體管理工作中舉步艱難。

        三是在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對金融機構占壓財政性存款的處罰予以了明確,《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22條規定﹕“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規定人民銀行可以對違規金融機構的高管人員進行處罰。但是隨著人民銀行職能調整,銀監局的分設,這一法規已不適合人民銀行現行管理的職責權限。

        (四)基層人行對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監督效率不高。人民銀行會計部門負責交存范圍的會計科目審定,營業部門負責辦理報表審查、資金收繳和日常考核工作。即使發現問題也只做一般性處理 。上級行對會計部門檢查只明確了賬戶管理、反洗錢等職能,這樣對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的監督管理職能在各部門間橫向分散,而且,基層人民銀行對財政性存款繳存的監督管理,僅限于審核金融機構會計報表科目反映的財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繳存,對金融機構遲繳、漏繳和轉移財政存款很難形成有效監督。

        (五)“ 法律 條文空白”?!吨腥A人民共和國

        二、加強財政性繳存款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盡快規范財政性存款 會計 核算手續。現行財政性存款會計核算手續已不能適應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建議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繳存財政存款會計處理手續,制定并完善財政性繳存業務的實施細則,人民銀行應把財政性繳存款的具體核定原則、劃繳方式及相關處罰規定編入實施細則中, 以便做到嚴格規定辦理繳存業務, 杜絕此項業務中的不規范行為,提高中央銀行的監管水平。

        (二)修訂和完善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政策依據。明確界定資金繳存范圍,并對資金范圍做出具體的解釋和說明,便于基層行業務人員嚴格掌握繳存范圍并及時調整科目代號及名稱,從而保證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會計報表在會計科目及名稱上保持絕對一致。

篇3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規范同業拆借交易、防范同業拆借風險、維護同業拆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人民幣同業拆借交易。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同業拆借,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下簡稱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包括:

(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拆借備案系統;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系統。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借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同業拆借交易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同業拆借交易應遵循公平自愿、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二章市場準入管理

第六條下列金融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

(一)政策性銀行;

(二)中資商業銀行;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

(六)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賃公司;

(十)汽車金融公司;

(十一)證券公司;

(十二)保險公司;

(十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十四)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

(十五)外國銀行分行;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機構。

第七條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

(二)有健全的同業拆借交易組織機構、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有專門從事同業拆借交易的人員;

(四)主要監管指標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處罰;

(六)最近二年未出現資不抵債情況;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下列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

(三)證券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同期未出現凈資本低于2億元的情況;

(四)保險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四個季度連續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第九條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已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決定退出同業拆借市場時,應至少提前30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并說明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原因,提交債權債務清理處置方案。

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債權債務關系順利清理,并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或者接到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報告后,應以適當方式向同業拆借市場公告。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正式公告之前,任何機構不得擅自對市場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公告之日起兩年之內不再受理該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第三章交易和清算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交易必須在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中進行。

政策性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法人為單位,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同業拆借交易。

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拆借備案系統進行同業拆借交易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同業拆借交易以詢價方式進行,自主談判、逐筆成交。

第十六條同業拆借利率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進行同業拆借交易,應逐筆訂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同業拆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同業拆借交易雙方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業拆借成交日期;

(三)同業拆借交易金額;

(四)同業拆借交易期限;

(五)同業拆借利率、利率計算規則和利息支付規則;

(六)違約責任;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交易合同可采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電子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或者采取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同業拆借的資金清算涉及不同銀行的,應直接或委托開戶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大額實時支付系統辦理。同業拆借的資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銀行完成的,應以轉賬方式進行。任何同業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同業拆借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之中,并根據同業拆借業務的特點,建立健全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同業拆借風險管理機構,制定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妥善保存其同業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和與交易記錄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報表、電話錄音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同業拆借的拆入資金用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第二十四條同業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條對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實行限額管理,拆借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以下原則核定:

(一)政策性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待償還金融債券余額的8%;

(二)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的8%;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

(四)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五)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100%;

(六)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產的20%;

(七)證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本的80%;

(八)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由該機構的總行授權確定,納入總行法人統一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同業拆借資金限額。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申請調整拆借資金限額,應比照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臨時調整拆借資金限額。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在總行授權的范圍內臨時調整轄內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限額。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八條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承擔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的義務。金融機構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中各類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范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是同業拆借市場的中介服務機構,為金融機構在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務。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交易和信息披露操作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及時向市場公布利率、交易量、重大異常交易等市場信息和統計數據。

第三十二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同業拆借市場日常監測和市場統計,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統計數據,向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提供備案系統統計信息,發現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并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省一級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金融機構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該金融機構采取限期補充信息披露、核減同業拆借限額、縮短同業拆借最長期限、限制同業拆借交易范圍、暫?;蛲V古c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聯網等約束措施。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借交易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并對同業拆借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擬定轄區同業拆借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并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通過拆借備案系統進行的同業拆借交易進行監管。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發現同業拆借異常交易,認為有必要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報告有管轄權的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監督檢查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執行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實施同業拆借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有關監管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實施處罰:

(一)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二)與不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同業拆借;

(三)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網絡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四)拆入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五)同業拆借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六)同業拆借資金余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限額;

(七)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

(八)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市場信息、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二)交易系統和信息系統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三)因不履行職責,給市場參與者造成嚴重損失或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四)為金融機構同業拆借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五)不按照規定報送統計數據或未及時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

(六)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為金融機構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不得再為同業拆借市場提供專業化服務。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后,應當通報有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上一級分支機構,由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同業拆借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依法接受監督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十二條金融機構進行外匯同業拆借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篇4

關鍵詞:金融機構;反假貨幣;成本;收益;博弈

中圖分類號:F8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11-0070-03

一、金融機構反假貨幣的成本收益分析

現代經濟學假定人是理性的,理性人的行為模式總是在約束條件給定時最大化自己的收益或者目標函數給定時最小化自己的成本,理性人假定的背后隱藏的是理性人的行為模式。金融機構在反假貨幣工作中發生的成本和取得的收益影響到金融機構反假工作的行為模式。

(一)金融機構反假貨幣的成本分析

金融機構的反假工作主要包括反假貨幣宣傳、假幣的鑒定、假幣的收繳等三部分。在開展這些工作中發生的成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構成。(1)業務成本,指在假幣的收繳、鑒定過程中占用的時間成本。(2)反假設備成本,指為了進行假幣的鑒定而購買的假幣鑒定設備。(3)宣傳成本,指每年開展反假貨幣宣傳購買的宣傳冊子、宣傳橫幅、宣傳資料等。(4)培訓成本,指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為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花費的成本。(5)糾紛成本,指金融柜臺出納人員在辦理假幣收繳過程中,由于假幣鑒定失誤而與客戶發生的糾紛造成的成本。(6)客戶流失成本,指在假幣的鑒定、收繳過程中造成客戶流失而減少的收益。(7)檢查成本,指金融機構為了配合監管者以及對下屬機構進行反假貨幣檢查發生的成本。(8)協調成本,指為了協調與其他反假聯席會議成員之間的關系而發生的成本。因為金融機構是反假聯席會議成員中的一員,如參加每年的聯席會議、與公安和工商部門的溝通、協調等。(9)獎勵成本,指金融機構為了獎勵柜臺出納人員對假幣的收繳發生的成本。獎勵成本在很多金融機構已經被取消了,影響到柜臺人員收繳假幣的積極性。

(二)金融機構反假貨幣的收益分析

反假貨幣對社會和國家來說有利于打擊假幣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穩定;有利于維護社會群眾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等。但對具有私人性的金融機構來說,帶來的私人收益卻比較少,主要有:(1)免予處罰,指金融機構認真開展反假貨幣工作而免于受到監管者的處罰帶來的收益。(2)獎勵收益,指監管者為了調動有關單位打擊假幣違法犯罪活動的積極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銀發〔2005〕266號),獎勵在反假貨幣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而獲得的收益。但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公安機關、海關、國家安全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破獲假幣案件或沒收、收繳假幣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在這一條中,把金融機構獎勵收益排除在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機構反假貨幣的積極性。(3)聲譽收益,指金融機構按照要求開展反假貨幣工作得到政府、監管者、群眾的認可,政府、監管者給予金融機構的一些政策傾斜而獲得的收益。[1]

(三)金融機構反假貨幣的成本收益沖突

金融機構反假貨幣的成本收益函數為:

L=R-C

L是金融機構在反假貨幣中獲得的凈利潤,R是反假貨幣獲得的全部經濟收益,C是反假貨幣工作中花費的成本。金融機構能夠控制的就是C,監管者能夠控制的就是R。在反假貨幣工作中,金融機構作為一個理性人會盡量減少成本支出,進行應付性的反假工作,效果也就可想而知。而監管者為了取得反假效果會加大反假工作檢查力度,這是金融機構與監管者的一個動態博弈過程。

二、金融機構反假貨幣的博弈分析

盡管反假幣工作涉及的領域不局限于金融機構,還有公安機關等部門,但金融機構始終在反假貨幣中處于最前沿的重要位置。隨著假幣的流通重心轉向農村,金融機構反假工作在建設和諧農村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下面對金融機構在反假貨幣工作中與假幣持有人、監管者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行動策略選擇進行分析,在分析中假定金融機構是理性的經濟人。

(一)與假幣持有人的博弈分析

金融機構反假工作的重要一項就是在客戶繳納現金存款時,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收繳假幣。金融機構在進行收繳假幣的過程中,會根據客戶的性質采取不同的收繳策略,而不是一視同仁。

1.與大客戶的博弈分析

大客戶是指對金融機構或收繳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客戶,如在該金融機構存款大的個人或開戶單位、收繳人的熟人等。在一家農村的金融機構里,假設一個大客戶在交存現金存款時,被金融機構柜臺人員發現了假幣,柜臺出納人員也知道按照規定應該收繳。在這個博弈中,柜臺出納人員有兩種戰略可以選擇:收繳還是退回。而大客戶也有兩種戰略:默許還是斗爭。假定在收繳假幣之前金融機構的利潤為100,假如將假幣退回給大客戶,金融機構就將面臨處罰10的機會成本(處罰金額和發現概率的乘積,由于檢查中取證較困難,發現的概率較低,處罰成本較?。?,利潤為90;而把假幣收繳,假定客戶默許則獲得反假貨幣收益5,總利潤是105,大客戶將是-20,如客戶斗爭則金融機構將會失去大客戶帶來的20的利潤,同時獲得反假貨幣收益5,則總利潤為85,大客戶還是-20,各種戰略組合下的博弈樹如圖1所示。

在金融機構柜臺出納人員收繳假幣時,大客戶在默許和斗爭的情況下都是損失20,大客戶知道自己在金融機構業務中的重要性,將會選擇斗爭,而金融機構出納人員對大客戶的選擇也完全了解。最終的博弈結果就是金融機構不收繳,大客戶損失為0。[2]

2.與小客戶的博弈分析

小客戶是指對金融機構或收繳人的利益沒有影響或影響不大的客戶。對于小客戶在交存現金存款時發現假幣,由于他對金融機構的利益沒有影響或影響不大,金融機構在對假幣進行收繳時,將獲得5的反假貨幣收益,小客戶的默許或斗爭,金融機構的利益都為105,而將假幣退回給小客戶時,將會發生10的處罰成本。各種戰略組合下的博弈樹如圖2所示。

在這個博弈中,金融機構都會選擇對假幣進行收繳,而獲得比不收繳更多的收益,小客戶斗爭與否沒有太多的影響。

(二)與監管者的博弈

金融機構與監管者是一個多重博弈,是一個動態不完全信息的博弈。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反假貨幣不僅會帶來成本的增加,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還會影響到金融機構的收益,監管者對金融機構進行反假貨幣監管是不可避免的。金融機構與監管者開始是互相不了解、信息不對稱的,金融機構會假定監管者是一個強大全能的監管者,如果不認真進行反假工作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并假定金融機構和監管者都是充分理性的。這個時候金融機構為了免受懲罰,將會靜觀監管者的舉動。當監管者出臺一些反假貨幣舉措和懲罰措施時,金融機構將會配合反假貨幣工作的開展。而當金融機構經過長期的試探之后,發現監管者監管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全能和強大,或者通過一些其他行為能使自己得不到應有的處罰,金融機構對于反假工作的努力程度將降低,也敢于以身試法。這是金融機構通過觀察監管者的行為逐漸修正的結果。

在這一博弈中,金融機構可以根據監管者的檢查概率和處罰金額來決定自己在反假貨幣工作上的努力程度,而監管者也將根據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的努力程度來決定對金融機構的檢查概率和處罰金額。這是一個相互的、動態的過程,在經過多個階段后,最終會處于一個均衡狀態A(x0,y0),得到金融機構的努力程度和監管者的檢查概率。如圖3所示。[3]

監管者檢查概率和處罰金額

(三)金融機構之間的博弈分析

金融機構不僅在與假幣持有人和監管者進行博弈,同時在金融機構之間也存在觀察和博弈。因為反假貨幣工作不僅是金融機構的一項社會職責,也是一項涉及到金融機構之間利益分配的一項工作。

假如在一個城鎮有兩個金融機構A和B,市場利潤合計為100,當兩個金融幾個都努力或不努力參與反假工作時,利潤是平分;而當一個金融機構反假工作努力,而另外一個金融機構不努力時,努力獲得利潤40,不努力獲得利潤60。每個金融機構的反假成本為10,處罰成本為40。

1.對金融機構監管嚴時的博弈分析

當對金融機構監管嚴時,假設金融機構反假工作的信息是透明的,一旦反假工作不努力時,就會被發現并進行處罰。金融機構A和B的博弈模型如圖4所示,納什均衡為(努力,努力)。[4]

2.對金融機構監管松時的博弈分析

當對金融機構監管松時,反假工作不努力的金融機構不但不需發生反假成本,并能在同業競爭中獲得優勢,還能免于受到監管者的處罰。這個博弈的模型如圖5所示,納什均衡為(不努力,不努力)。

三、結論

通過對金融機構反假貨幣的經濟學博弈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第一,成本收益影響到金融機構反假幣工作的行為模式,高昂的反假貨幣成本及反假貨幣收益的可望不可及性影響了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的積極性,創新反假貨幣工作模式減少反假貨幣成本、增加金融機構反假貨幣收益是反假工作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第二,由于監管者在反假貨幣工作檢查中取證困難,發現違規的概率較低,處罰成本較小,使得理性的金融機構在柜臺的假幣收繳中,會根據客戶的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策略,在反假貨幣工作中存在中間地帶,影響了反假貨幣的效果。增強反假貨幣工作檢查取證的可操作性是增強金融機構反假貨幣效果的有力保證。

第三,監管者應該行使自己反假貨幣工作監督職責,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檢查和處罰力度,這是增強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努力程度的有力措施。

第四,金融機構之間在反假貨幣工作中具有模仿效用,在監管嚴時,全部金融機構的反假貨幣努力程度增強,監管弱時,全部的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努力程度降低。

參考文獻:

[1] 陳寶山.現鈔學:Mo基本理論及其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2] 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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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央行;法律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2)02-0041-04

一、基層央行法律風險的概念和特征

風險是指可能發生的危險?;鶎友胄械姆娠L險是指因執法不當、貫徹執行政策有偏差、制定細則或辦法不正確、人員素質差異、差錯、舞弊、管理監督不到位等原因。導致業務或事務違法的可能性。以上定義采用了列舉的方式。基層央行的法律風險也可概括為:基層央行預期與未來實際結果發生差異而導致基層央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因此給基層央行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基層央行法律風險與聲譽風險、資產風險、操作風險相比,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主要特征是:

(一)基層央行法律風險發生原因的法定性

基層央行無論是作為行政主體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還是作為民事主體對外開展民事活動,其法律風險均源于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律風險的發生往往基于行為一無論是行政行為還是民事行為一直接或間接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有些行為,表面上看僅違反了基層央行內部制度,但由于制度本身是法律、法規、規章在本單位內部管理的具體化。其行為可能間接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同時,其行為引致法律風險,進而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源于法律的規定。基于此,我們說法律風險發生的原因具有法定性。

(二)基層央行法律風險結果具有強制性

基層央行法律風險發生的結果具有強制性。源于法律的強制性。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法律程序保證實現的社會規范?;鶎友胄性诼男蟹少x予職責,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或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中,如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或者侵害行政相對人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勢必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而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基層央行必然處于被動承受其結果的窘迫境地。基層央行發生法律風險的結果往往十分嚴重,對單位和個人造成重大損失。基層央行發生的個案也證明了這一點。

(三)基層央行法律風險發生領域的廣泛性

法律風險發生領域的廣泛性是由法律的普遍性所決定的。作為社會主體之一的基層央行,同樣如此。法律風險廣泛存在于基層央行行政執法、金融服務、民事活動等各類主要業務活動中。

(四)基層央行法律風險具有關聯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內部控制指引》。分支機構的基本相關風險包括法律風險、聲譽風險、資產風險、信息技術風險、效率風險、操作風險等。在基層央行所面對的以上風險體系中,各種風險之間存在交叉、聯系、重疊,往往可能相互轉化。其中,法律風險與其它各種風險聯系最為密切,關聯度最高。正是基于此。任何風險均可以法律風險的形式爆發出來。如現實中發生個案,執法人員無法定依據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相對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并勝訴。無法定依據而實施處罰本為執法者的操作風險,但最終轉化為法律風險,并致被訴主體聲譽受損。由于法律風險是依據法定原因產生的,而遵守法律是基層央行作為社會主體之一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法律風險是基層央行首先應予防范的最為基本的風險。

(五)基層央行法律風險發生后果的可預見性

法律風險是由法律規定的原因產生的法定后果,因此事前是可以預見的。如《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即是“行政處罰無效”。這一結果正是源于法律的明確規定。是可以預見到的。正是基于法律風險的可預見性,決定了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

二、基層央行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

發現風險、識別風險對于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法律風險與主體的行為是緊密相關的?;鶎友胄械男袨榇篌w可分為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本文擬以基層央行的行為為切入點,探析現實工作中基層央行所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

(一)基層央行行政行為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行政行為就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對行政相對人所作的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鶎友胄幸婪男蟹ǘ氊?,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行為均屬于行政行為。按照行政相對人是否特定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和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金融業務管理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是針對不特定的組織或者個人制定、的,具有普遍遵循、適用的效力,即屬于抽象行政行為。對于基層央行而言,制定并對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屬于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屬于構建制度的范疇,事關相對人的權益,事關秩序的形成。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遠大于一次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危害性。正是基于此?;鶎友胄袑嵤┏橄笮姓袨楸仨殗栏褡裱嚓P法律規范,如立法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必然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表現一: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委托的法律風險。行政處罰權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定的當事人所實施的制裁措施。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注:行政法規)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根據這一法規的規定。賦予人民銀行對于簽發空頭支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人民銀行委托商業銀行具體執行。

由于商業銀行是企業法人,而非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因此,這種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托商業銀行實施行政處罰的做法,顯然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抵觸。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容易導致法律糾紛,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

實務工作中,由于商業銀行就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引發若干訴訟,最高院曾就“關于訴商業銀行行政處罰案件的適格被告問題”進行答復,明確商業銀行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委托行使行政處罰權。當事人不服商業銀行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委托商業銀行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被告。

中國人民銀行已改正了這一行政委托行為。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于對簽發空頭支票

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14號),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對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的行政處罰?!吨Ц督Y算辦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停止執行”,即取消了對商業銀行的行政處罰委托。

表現二:抽象行政行為違法設定義務的法律風險。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則。即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某中心支行在其有關加強銀行業開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中規定:金融機構上級行負責人到當地,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在事前以便函或其他恰當的方式知會當地人民銀行。

該中心支行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為)為相對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設定了相關報告義務,但這一規定并無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因此,這一抽象行政行為是不符合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

2.具體行政行為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是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同樣要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這里的“規定”既包括實體性規定,也包括程序性規定。違反相關規定。必然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

表現一: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而執法的法律風險。行為主體合法是行政行為合法的要件之一。行政主體合法指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也即只有具備法定資格的行政主體所作的行政行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及行政法原理,分支機構是法律賦予的行政執法主體,而其內設機構則不能作為行政執法主體,換言之,內設機構不具備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如2006年,某支行對某藥業有限公司“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該藥業公司不服某支行行政處罰決定,向人民銀行某中心支行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查,該藥業公司確實存在“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的行為。并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某支行并沒有以本行的名義對該藥業公司實施行政處罰,而是以其業務股的名義向某藥業公司發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于該支行業務股室屬于其內部職能部門,不具有對外行政處罰權,即不具備行政執法的合法資格,該中心支行撤銷了某支行業務股對該藥業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

表現二:違法行為證據不足而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實施處罰的,則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相對人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如2007年8月13日,某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對某房地產公司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于2007年8月15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該房地產公司。該房地產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人民銀行總行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查,該營業管理部收到商業銀行的舉報后,未做“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相對人違法的相關證據,最終導致行政處罰由于欠缺相關證據被總行撤銷。

表現三:未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行政處罰無效。實踐中曾發生基層央行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未向相對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而是委托商業銀行送達。相對人認為基層央行未履行告知義務,而要求撤銷行政處罰行為。

表現四: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法律風險。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實踐中,基層央行執法中存在同一違法行為,對不同的主體處罰不同情況;受非法律因素影響,行政處罰畸輕畸重、隨意性較大的情況也不同程度存在。以上情況,均一定程度違反了“合理行政”的原則,存在行政處罰決定被變更乃至撤銷的風險。

表現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風險。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因不履行法定義務而構成行政違法。如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違反該規定,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如果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有充足的證據(如法院已判定商業銀行提供的個人信用信息不真實)而不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則屬于典型的不作為違法行為。

表現六:超越職權行為的法律風險。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其法定權限,超越職權實施行政行為,則行政行為無效。如1992年,某基層央行越權任命某信用社高管人員,后被信用社訴諸法院。法院最終以該行行政行為超越法定權限為由撤銷其行政行為。

(二)基層央行民事行為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民事行為是指基層央行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實施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近年來,隨著基層央行集中采購、基本建設、勞動用工等事項的增多,基層央行在民事領域也面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表現一:合同領域的法律風險?;鶎友胄性谂c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產品采購、基本建設等行為均要通過合同的形式予以體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則,要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加強合同管理,尤其是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對于防范合同法律風險、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如2006年,人民銀行某學院與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某公司承包其辦公樓內外裝修工程及廣場綠化工程。由于工程招標時未設定標底。工程采用了“固定合同價加變更簽證”的方式,合同履行中雙方就工程價格發生爭議,訴諸法院。法院最終支持了工程公司的主張,一定程度上給建設單位造成了損失。

表現二:勞動合同中的法律風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是全面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鶎友胄性诰幹仆庥霉づc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其中相關制度安排,值得作為用人單位的基層央行關注,否則將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

內訂立書面合同?!被鶎友胄袑嵺`中大量存在著編外用工人員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如發生爭議,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用人單位則面臨著“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眲趧雍贤ㄖ性S多剛性條款,如勞動合同法定條款、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終止等條款對于勞動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重大影響,因此,基層央行在勞動用工中一定要正視其中的法律風險。

三、防范基層央行法律風險的政策建議和措施

(一)構建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法律風險的客觀存在性及分布的廣泛性,決定了基層央行應建立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風險防范機制要涵蓋基層央行各領域、全過程,要將防范法律風險融于依法履職、日常管理、重大決策等各項活動之中,構建全員參與的、全方位防范、動態化監控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二)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組織體系

基層央行法律事務部門是具體實施法律事務管理的職能部門,在基層央行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鶎友胄蟹娠L險防范機制的設計、監督執行以及法律風險的信息收集、風險評估等均要由法律事務部門具體負責。因此,加強法律事務工作機構的建設對于防范法律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建議中心支行應設置獨立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并配備法律專業人員。專司法律風險防范在內的各項法律事務工作。確?!霸谄湮弧⒙钠渎殹保瑸榛鶎友胄蟹婪斗娠L險提供組織保障。

(三)建立防范法律風險的運行制度

基層央行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應通過有關制度建設增強風險控制的主動性、前瞻性、計劃性和時效性,按照風險分析評估、風險控制管理、風險監控更新三個階段,構建科學的動態運行制度。首先,要對基層央行進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風險調查。研究以往案例,發現和識別基層央行所面臨的各方面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點。其次,在法律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基層央行法律風險防范戰略。按照分級管理原則,重點從風險預警和防范人手,制訂各類風險的預警機制,如重大決策合法性論證制度、合同審核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制度等。最后,定期對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所運用的方法、過程和結果進行整體的監督、評價、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對法律風險分析評估和控制管理進行改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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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社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1987年6月20日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鄉財政機關負責征收?!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5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的授權規定,財政部的解釋屬于有權解釋。各級財政機關在征收耕地占用稅時應當遵守,而不能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征收機關,擅自改變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xx社房屋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城市房屋租賃行為應當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來管理和規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規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賃行為,屬于嚴重的超越職權。

3、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契稅的征收機關是地方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已進一步明確規定“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因此,結合實際情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該為xx縣財政局,而不是xx縣房產管理局。

二、超越職權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發生在2001年5月1日前,應當適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稅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稅務機關對稅款的強制執行權,并未授予其對罰款的強制執行權,被上訴人對罰款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的授權,屬于越權行為。

2、聯社物價局處罰案。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授權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權插手和處罰,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因此,價格法授權被告管理的范圍只能是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違法行為,而不包括經營性收費行為。

《國家計委關于價格監督檢查證辦法使用管理范圍》第四條明確規定:“價格監督檢查證適用于監督檢查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行為”,對原告收取的憑證工本費不在價格監督檢查證使用的范圍之內,被告人員持價格監督檢查證對原告收取憑證工本費的行為進行所謂的監督檢查,明顯超越了法定職權。

《河南省物價監督檢查條例》第二條規定:“價格監督的范圍包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很明顯,憑證工本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那么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沒有提供憑證工本費屬于中央定價或者地方定價的證據,應當視為對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其次,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認定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庭審中即使如此辯解也不能作為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再者,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7月4日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明確排除了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第四,即使被告現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的地方定價目錄,也因超出了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和該地方定價目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而無效。因此《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沒有授權被告對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進行監督檢查,被告依據該條例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均屬于超越職權。

三、行政處罰對象

1、xx社工商處罰案。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體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經被告登記更名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 4月16日做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仍然是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為原告辦理的變更登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經不存在了。連最基本的被處罰人都沒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處罰決定,可見被告的處罰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負責任!

2、xx社統計處罰案。申請人不存在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被申請人對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道南社)的行為對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處罰主體錯誤。申請人與道南社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

四、執法程序

1、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程序違法。根據規定,受送達人是單位的,法律文書應當由單位負責收發的部門或其法定代人簽收,原告沒有負責收發的部門,被告應當直接送達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達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為,依法不具有送達的法律效力,應視為沒有送達。

2、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申請人沒有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收件的機構或人,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將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請人的前任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均沒有接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文書,被申請人的送達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3、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處罰內容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再次告知聽證權利。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與告知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再次告知義務。

4、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第4項,而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的法律條款為該細則的第66條第1款第4項。法律適用屬于行政處罰的重要事項,被告改變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應當履行重新告知義務,被告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告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轉貼于

5、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通過金融機構扣劃款項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但沒有附送,屬于程序違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及銀發(1998)312號的規定,被上訴人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事先向上訴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而被上訴人未履行該義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扣劃罰款應當直接上繳國庫,但寶豐農行營業部提供的扣款傳票卻表明,被上訴人將該款轉入自己設置的帳戶,然后才上繳國庫,被上訴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

五、處罰額度和規章罰款設定權限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因此針對遲報統計報表這一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限額最高為1000元。被申請人處罰20000元,屬于處罰明顯失當。

六、適用法律錯誤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謂的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訴人行為時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適用2001年5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xx社統計處罰案:《統計法》第33條條規定:“ 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明確規定了制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機關是國家統計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內的其他機關,因此本案應當依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3、xx社工商處罰案:“通知”和“答復”是被告上級部門發給下級部門的內部文件,沒有對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對外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通知”和“答復”不是規章,不具有參照效力,當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知”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但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任何條、款、項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倒是很明確的規定,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管理房屋租賃,就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通知”引用的依據中恰恰沒有,因此,該“通知”屬于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無效規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該規定和辦法均為規章,“通知”和“答復”與上述規章明顯存在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這一沖突應當由國務院作出決定或者由兩部門聯合發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單獨作出規定。

4、聯社耕地占用稅案:聯社現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寶豐縣化肥廠占用從事非農業建設,后由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補辦劃撥手續用于工業生產,之后將該土地轉讓給聯社。很明顯,聯社不是占用該地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首次使用者?!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根據該條規定,一個地塊只需繳納一次耕地占用稅,也就是說首次占用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而不是今后通過轉讓取得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權利的單位都需繳納耕地占用稅;如果都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一次性征收的規定,形成了重復納稅。

七、法律時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了因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失誤,稅款的追征時效為3年,最長為5年。退一萬步講,即使聯社依法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從1995年11月28日計算,也已經超出了3年或5年的追征時效,納稅人也依法免除了納稅義務,而不需再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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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用卡詐騙罪;套現;法律定性

近年來,信用卡作為新興的金融支付手段,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公眾的生活當中,在為大眾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其引發的法律問題也在日漸暴露出來?!缎谭ā返谝话倬攀鶙l信用卡詐騙罪制訂之初的經濟環境與現在的環境已經不可同日而語,在層出不窮的信用卡犯罪手段面前,其尷尬境地越發明顯。套現行為是否違法目前尚無明確法律定論,現行的《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套現行為既給銀行造成損失,也不利于金融監管。筆者在這里提出將信用卡套現行為作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一種,明確其構成要件和處罰標準,以此來保障銀行的資金安全,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運行。

一、信用卡套現的定義

信用卡套現,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過銀行柜臺或銀行自動柜員機等正規渠道提取現金,而是通過與商戶協商以“刷卡消費”的方式獲取現金,借以逃避取現手續費和銀行利息的行為。

信用卡套現行為是信用卡發卡行所禁止的。各銀行的信用卡使用章程中均明確規定,如持卡人違反法律規定使用信用卡,逾期不歸還透支款項,或者有套現行為等,發卡行有權暫?;蛑垢对撔庞每?。

套現行為是金融監管部門一直以來密切關注的風險要點。2008年,中國銀監辦發{2008}74號文件《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用卡套現活躍風險提示的通知》中針對信用卡套現行為,提示各發卡行應密切關注、嚴厲打擊;2009年年初,中國銀監會在2009年第60號文件《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中,明確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本機構特約商戶的管理,就信用卡欺詐、套現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責任與特約商戶進行必要約定,對特約商戶實行持續監測和定期現場檢查?!庇纱丝梢?,雖然對信用卡套現行為的禁止是上下一致進行的,但對套現行為的防范還僅停留在規章制度方面,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定論。

修訂后的《銀行卡管理辦法》也未提及信用卡套現行為。

二、現行《刑法》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的犯罪形式包括: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變造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應予以追訴。

《刑法》中明確信用卡犯罪的四種犯罪形式,但信用卡套現行為不在其涵蓋范圍之內。

三、信用卡套現行為的法律定性

1.犯罪,是兼具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與應受到刑罰處罰性的行為。

信用卡套現行為具備了犯罪的三個基本屬性。(1)社會危害性:套現行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護的金融監管秩序的正常運行,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亂。(2)刑事違法性:套現行為,采用的是不正當手段,危害了金融企業財產的安全;不僅違反刑法分則對信用卡禁止行為的規定,同時也違反廣義刑法的禁止性規定;(3)應受刑罰處罰性:套現行為打亂了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方式,逃避了通過信用卡正當提取現金應付的取現手續費和利息,加大了銀行業的金融風險,應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2.信用卡套現的犯罪構成。套現應歸納到單一的犯罪構成中。

(1)犯罪客體:其侵犯的是國家銀行監管秩序和金融秩序,造成發卡行的利息、手續費等直接的息費損失,加大了銀行的資金安全風險;(2)犯罪客觀要件:套現行為表現為一種作為的危害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金融業的正常運行;(3)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既包括信用卡的持卡人,也包括提供此種便利條件的個人或商戶;(4)犯罪主觀要件:套現行為都有用非法手段逃避正當取現手續費、利息的主觀故意,甚至是有超額取現的故意,是直接故意的一種。

3.套現行為的犯罪形式。

(1)個人套現。多表現為持卡人個人為達到少交、甚至不交銀行取現手續費、利息的目的,甚至為了提取數額超過取現額度的現金,通過套現行為非法獲取銀行資金的行為;少量表現為個人為他人提供犯罪工具的套現行為。(2)商戶套現。商戶利用POS機具開展大規模信用卡套現行為,為單位犯罪的一種。此種行為多具有涉及金額巨大、隱蔽性強,專業化、集團化的特點。

四、將套現行為歸入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社會意義

據不完全統計,信用卡套現行為自2003年在國內出現以來,其涉及的金額一直在大規模上揚,截止2006年,這一金額已猛增至1.38億元,并且其形式不斷變化、規模不斷膨脹、手法日益隱蔽。尤其是近一年,中國的股市、基金、房產市場火爆,信用卡一度成為很多人獲取“現金”的捷徑,嚴重地擾亂了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轉。

因此,將信用卡套現納入信用卡詐騙罪,將有利于維護金融監管秩序的穩定、保障金融秩序健康地運轉,有益于建立社會征信體系、并倡導大眾合規、合法使用信用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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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民幣;支付結算;賬戶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4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2-0147-02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是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有效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可以為中央銀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銀行結算賬戶作為集中反映整個社會經濟活動資金收付結算的起點與終點,也是一切經濟活動資金往來的基礎。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的出臺,為有效保證支付結算工作的正常進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促進經濟金融的改革和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1.1 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1)《辦法》對一般存款賬戶放開,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不同的銀行。但同時《辦法》規定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可開立一般結算賬戶,沒有對“其他結算需要”的內容進行明確,因此,存款人會以“其他結算需要”為名將其他款項以現金或轉賬形式轉入一般存款賬戶,再以“其他結算需要”名義轉出。上述行為可能會有以下弊端:

①易將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賬戶架空,只辦理現金支取而逃避銀行債務。

②銀行為擴大存款余額為存款人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勢必造成一般存款賬戶過多過亂。

③資金頻繁轉入轉出,為洗錢犯罪活動打開方便之門,容易將資金轉為己有。

④一些地市為防范上述現象產生,至今未放開一般賬戶,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開立一般。

(2)《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缺乏關聯性,實施存在梗阻。一是與《行政許可法》不符,如,規定商業銀行可對睡眠戶(包括核準類)進行強制銷戶,與“誰許可,誰撤銷”的原則不符;同時,《辦法》賦予開戶銀行賬戶年檢權,造成行政許可機關“實施許可”與履行“監督檢查”義務相分離,影響了賬戶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對賬戶的監管和處罰權缺乏法律依據。新金融三法規定支付結算檢查、處罰權屬于銀監部門,而《辦法》及相關規定卻明確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督管理銀行賬戶,結算賬戶而其他情況不予開立的做法,此類做法又嚴重違背了新《辦法》的立法原則。由于“法大優先”,除核準類賬戶的審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錢檢查對賬戶進行監管,客觀上形成監管缺位。

1.2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地方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核算以后開立專用賬戶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銀行機構為了拉存款;二是銀行賬戶管理與財政管理脫節,財政預算賬戶管理松懈;三是預算單位巧立名目開立其他專用賬戶。

(2)部分賬戶管理人員對結算賬戶認識不夠,未能按《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規定證件,放松對存款人的要求,開立結算戶時出具單位副本、或無效過期證件。

(3)《辦法》規定專用賬戶(預算單位專用賬戶除外)只需報備無需核準,因此,從一個地區來講,儲源不可能無限增加,存款任務卻年年加碼,銀行工作人員要完成存款任務,就會搞不正當競爭,受利益驅使或信貸資金吸引,客戶將其整體資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銀行。銀行為留住客戶可能會提供不真實的開戶資料,由于各種因素限制,人民銀行無法對其開戶資料的真實、完整、合規性進行監督,給銀行賬戶管理帶來一定難度。

(4)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執行層面的難點。一是賬戶生效日制度執行不到位。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開戶銀行為協調客戶關系或經辦人員對賬戶管理辦法學習不透,新開立賬戶在未經當地人行賬戶管理部門核準前,就擅自辦理對外支付業務,賬戶生效日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二是大額公轉私款項提供付款依據監控難。目前對單位賬戶支付給個人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 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規定的付款依據。但開戶銀行為處理好銀企關系,放松對該項規定的執行,如建議單位簽發規定限額以下的多筆轉賬支付憑證逃避監測,或不要求單位存款人提供相關付款依據。三是賬戶實名制未能得到有效執行。目前賬戶管理員只能憑肉眼對單位和個人申報的開戶資料和證件的真偽進行審核,缺乏不能有效監控匿名開戶、虛假開戶等行為,為公款私存、逃避債務、逃稅漏稅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 人民幣結算賬戶系統運行存在的問題

(1)賬戶開立及使用的實時監督難度較大。部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賬戶的開立,對各類賬戶的性質、使用缺乏了解,為了??蛻簦婵睿兿噙`規開立賬戶或將存款人“睡眠戶”賬戶不做銷戶,也不做“久懸”,一直留存,占用賬戶系統資查核對才能發現金融機構是否違規給企業或預算單位開立結算賬戶。現場檢查有一定的間歇性,給企業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2)系統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統提供的查詢權有限,查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盡如人意,修改刪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統未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國聯網,跨地區的異地非臨時機構臨時戶難以開立異地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號碼確定后,系統發出異地征詢,過了數分鐘,系統提示發出征詢失敗,或信息發送成功,但沒有回復,使異地存款賬戶開立受到系統障礙限制,特別是專戶和臨時戶的開立無法正常核準。

2 對人民幣銀行賬戶結算管理的建議

2.1 對賬戶管理的建議

(1)建議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積極協調配合,對所轄財政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防止開戶銀行與預算單位共同蒙混過關辦理開戶。對于開戶資料不全不真實,騙取銀行開戶許可證的預算單位、金融機構進行通報處罰。并制定切實可行撤銷戶制度,加強對撤銷戶管理,嚴格撤銷戶原因審核,防止惡意競爭。

(2)財政、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各部門業務系統在辦理業務時,應以個人身份證姓名,企業單位公章名稱為主,避免漢字、名稱、地區簡寫,確保存款人賬戶資料真實性。

(3)加強對支付結算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綜合素質。賬戶管理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反洗錢、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監測以及現金管理有著必然的聯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崗位,配備專人對銀行結算賬戶進行管理,并加大對相關人員的綜合業務培訓,使相關人員在熟悉掌握《辦法》的同時,了解掌握《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及稅法的相關規定,強化綜合業務素質,提高依法管理銀行結算賬戶、防范風險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同時通過加強聯動網絡的防范功能,確保賬戶管理富有成效并積極推動金融安全區和金融信用區建設。

2.2 對完善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工作的對策建議

(1)金融機構應在《辦法》規定的框架內,滿足不同客戶群體需求采取開發多樣化的支付結算工具來吸收客戶資金。

(2)商業銀行經辦人員要嚴格依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管理賬戶。人民銀行要嚴把賬戶開設的審核關,并加大對銀行存款賬戶的監管力度,強化內部賬戶管理部門和現金管理部門之間的配合,對違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行為,按《辦法》規定嚴查嚴管違規操作。

(3)完善現行賬戶管理辦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盡快出臺《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在賬戶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以明確。依法確立和強化央行對支付結算的監督檢查職能,提高央行執法權威。由于金融監管職能的分離,調整后的央行職能更加凸顯了央行的貨幣政策制定、實施和金融服務等職能,同時強化了央行對支付結算工作的管理職能,由此應從法律上對等地賦予央行為保證自身法定職能正常履行的結算監督檢查權,特別是對存款人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權。通過法定程序檢查、規范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賬戶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擊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維持經濟金融秩序穩定。

2.3 對賬戶管理系統管理的建議

(1)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盡快實現賬戶管理系統與工商、稅務、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網,提高開戶信息錄入的準確性,杜絕違規開戶行為的發生,維護系統在賬戶管理中的權威性。

(2)在賬戶管理系統中完善各項功能。①增加開戶銀行的查詢、修改功能。金融機構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對錄人存款人開戶相關資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銀行待核準數據庫后,可進行一定范圍內的信息查詢、修改、變更、刪除,如發現錄人有誤時可在本機構三級別的授權下進行查詢、修改,確保為人民銀行提供一個資料齊全、核實一致的待核準數據。②對于核準類賬戶可設定為在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高級主管審批授權的情況下,能對客觀因素引起的賬戶變更進行修改。③完善系統公告提示功能。當上級行向下級行公告時應在系統任意操作界面彈出提示;金融機構發出存款賬戶信息公告時,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單作閃動提示或“公告”彈出。

(3)從實際出發補充完善賬戶管理辦法的不足。結合實際,針對性的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說明,進一步完善法規,以利于實際操作。同時應該盡快升級賬戶管理系統,解決賬戶管理系統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將人民幣賬戶系統設置可在盟市(地區)級所在地的金融機構辦理轄區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也就是小異地),使國家的專項資金真正落實到實處,有利于專項資金管理,防止專用資金挪用。

(4)寬進嚴控是今后賬戶管理的必由之路。賬戶管理應當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的需要,逐步從依靠行政手段監管逐步轉向利用市場機制監管。如適當調整銀行賬戶的開戶準人條件,將管理的重點放在加強開戶申報和日常使用的監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選擇上可考慮借鑒澳大利亞的成熟做法,就是對銀行賬戶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賬戶都可以辦理轉賬和現金收付業務,但對銀行賬戶的使用管理主要體現在交易報告制度上,商業銀行對存款人存取現金超過一定限額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匯人、匯出境內外的,必須按規定向交易報告分析中心報告。

總之,賬戶管理現在還是起步階段,需要在實踐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來。由于當前各方面對賬戶管理的重視,相信不久賬戶管理的成就會對金融系統,乃至經濟的良好運行起到保駕護航的巨大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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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賬戶管理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開戶銀行法律地位尷尬。目前,銀行結算賬戶行政許可程序如下:開戶申請人持有關開戶申請材料向擬開戶銀行提出申請銀行申核后持有關申請材料向當地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人民銀行審核后,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將決定文書交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根據人民銀行的決定,是否為開戶申請人開立賬戶。從上述操作流程看,開戶銀行在賬戶許可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被許可人的地位。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開戶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準予申請人在銀行開立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許可證件”。從文字表述看來,《實施細則》中的申請人和頒發對象均為存款人,因此,被許可對象應是存款人。若對上述操作過程中開戶銀行的法律地位作出符合《行政許可法》及《實施辦法》的解釋,則可將開戶銀行視為存款人(開戶申請人)的委托人,其申請開戶許可的行為可視為銀行為客戶提供的一種中介服務。但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人委托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目前,基層央行賬戶許可操作實踐中,由于對開戶銀行法律地位認識不清,因而對開戶銀行人資格沒有作相應的審查,一旦因為開戶銀行的過錯而導致作出錯誤的行政許可決定時,人民銀行作為許可機關涉訴風險較大。

(二)行政許可手續復雜,效率不高。從上述行政許可過程來看,申請人開立賬戶必須經過開戶行、人民銀行,再由人民銀行到開戶行,最后行政許可文書才能到達開戶申請人手上,一旦開戶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全,由人民銀行退回開戶銀行,再由開戶銀行通知開戶單位,由開戶單位補齊資料,重新報送,一個賬戶的開立要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許可效率不高。

(三)存款人資料的真實性難以核實。雖然我國在客戶身份確認方面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戶”原則,但是基層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由于銀行工作人員不具備鑒別證明文件真偽的專業知識,除了可以通過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統確認客戶提交的身份證信息的真實有效性之外,在確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證等信息真實有效性方面缺乏有效的系統支撐。銀行工作人員對客戶信息的真實有效性只能做到表面化的審查,且不同的柜員在工作經驗及判別虛假賬戶資料的敏銳性方面存在差異,難以確保賬戶資料的真實性。

(四)對賬戶日常使用監管力度較弱。一是監管手段落后。目前的賬戶管理監管工作基本上仍是依賴手工翻閱傳票,查閱開銷戶記錄和分戶賬的方式進行,效率較低。二是監管覆蓋范圍小。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銀行機構越來越多,賬戶數量越來越大,但因人力不足,難以開展大面積排查,覆蓋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比率不高,且時間跨度很長。三是非現場監管難度大。目前人行賬戶管理系統沒有與金融機構核算系統聯網,人民銀行對賬戶資金日常流轉情況進行跟蹤監測的難度非常大,非現場監管乏力。

(五)賬戶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一是政策制度多而散,缺乏整體性連續性。近年來,人總行多次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補充、修改、完善銀行賬戶管理制度,但修訂之處往往是局部的、零散的,相互間銜接不到位,缺乏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工作的整體把握和貫通,缺乏全局性和連續性。二是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放式管理和專用存款賬戶的模糊式管理削弱了基本存款賬戶的統馭地位?!掇k法》雖然強化了基本存款賬戶統馭地位,但同時又放開了一般賬戶的開戶條件,擴大了一般賬戶的使用范圍。各銀行機構為爭拉存款大戶,除不能直接取現金外,其他應由基本存款賬戶辦理的日常經營活動的日常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支付等業務,均通過一般存款賬戶進行處理。少數金融機構甚至將一般存款賬戶資金轉入其內部員工的個人結算賬戶后再支取現金,或將一般賬戶資金轉入關系單位基本存款賬戶再支取現金,如此操作一般賬戶儼然成了基本賬戶?!掇k法》雖然對開立專戶的條件進行了一些規定,但未對提供證明文件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政府部門的級別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未對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作出詳細的說明,部分存款人為了達到多頭開戶的目的,利用這種模糊的規定大量開設專用存款賬戶,甚至將不屬于專項范圍內的資金往來,也進入專戶,把專戶當作基本戶來使用,大大削弱了基本賬戶的統馭地位。三是賬戶年檢制度名存實完?!掇k法》雖對年檢作出了規定,但對年檢的方式、時間、開戶單位應提供的資料、開戶銀行如何操作沒有作出詳細規定,銀行各自為政,很不規范,部分銀行干脆不進行年檢,加上《辦法》對未年檢的行為缺乏必要的懲戒手段,賬戶年檢名存實亡。四是對部分違規行為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掇k法》和《實施細則》規定:應執行生效日制度、應執行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制度、應執行預留印章管理制度、應建立賬戶年檢制度、應明確專人負責賬戶的管理、應建立賬戶管理檔案等,但是對銀行不遵守上述規定的行為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沒有作出相應處罰規定,使得人民銀行在實施賬戶管理、督促金融機構糾正違規行為的過程中,缺乏法律依據的支持,難以保證規定的有效執行。

二、構建全新賬戶管理體系的設想

取消賬戶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放開銀行辦理賬戶業務自,改變央行賬戶行政許可操作者及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做好行使賬戶監管職能的管理者身份。所有賬戶的開立都實行備案制,開戶銀行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人民銀行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對開戶銀行賬戶開立、使用、撤銷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具體流程如圖1。

此模式具有四大優點:一是解決了開戶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行政許可中尷尬的法律地位,同時大大縮短了開戶辦理時間,提高了辦事效率。二是可以有效解決當前銀行經辦人員不能有效識別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開戶證件真實有效性的問題。三是由銀行自主辦理賬戶審批業務,其業務自理,風險自擔的客觀現實勢必加重銀行的責任心,減少在開戶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審核上對人民銀行的依賴心理。四是強化了賬戶系統的監測功能。人民銀行可實現賬戶及賬戶資金流量與存量的全面監測,及時掌握銀行各類賬戶動態,有效預警和監控非法賬戶,有效打擊多頭、異地開戶逃避銀行債務或從事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可減少現場監管工作量,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覆蓋面。

三、建立新型賬戶管理模式的措施與建議

篇10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措施建議

文章編號:1003-4625(2012)02-0072-03 中圖分類號:F830.45 文獻標志碼:A

自由裁量權是現行法制狀況下之必然,也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中國人民銀行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有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強金融行政監督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自由裁量權賦予了執法部門和工作人員較大的自由選擇空間,規范和監督不力,將會給腐敗以可乘之,導致執法不公,直接影響到中國人民銀行的形象。因此,必須加強規范和監督,保證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

一、關于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或實施要求沒有明確的規定,或雖有明確規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職權的幅度,由行政主體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結合具體情形自行判斷并做出處理的權力,是行政關的一種自行決定權,是對其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的選擇權。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中,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或者在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結合情勢所需,就有關事項進行權衡、裁量并做出決定的權力也就是人民銀行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從法律設立自由裁量權的初衷來講,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合理性原則。行政關必須在法定限度內,盡可能適當、合理地自由裁量。不適當、不合理的裁量行為是不當行政行為,包括明顯不當、受不相關因素的影響、不符合慣例、不符合傳統或違背公眾意志等行為,嚴重違反合理性的行政行為則是。二是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授權之內。

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活動中,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事實認定中的自由裁量權

中國人民銀行對所管理事項的狀況和當事人的行為性質認定酌情裁量,確認有關行為是否違反金融管理秩序,是否需要按程序做出相應處理。如根據《金融統計管理規定》,金融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地、市)以上構和有關部門對該金融構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金融構是否有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行為的認定,規定并不太明確。金融構報送的報表數據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的差錯或管理不規范的問題,也可能是故意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統計資料。對其行為認定的自由度很大,也就體現了自由裁量的問題。

(二)判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包括目的、動、心理狀態和態度表現等,客觀方面包括時空、對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金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認真考慮違法情節。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許多法律、法規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但是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中國人民銀行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工作實踐中也制定了一些關于對情節輕重認定的參考標準,如根據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筆數等認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但這并非法律法規規定,也正是體現了實際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

(三)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權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人民銀行有權實施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此外還可以通過建議處罰權,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等。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6條規定,人民銀行對金融構的違法行為在區別不同情形的基礎上,可選擇實施不同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均可選擇。罰款處罰幅度也有很大的選擇余地,分為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和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兩種情況。在現有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中,罰款是用得最多、最廣的一種行政處罰種類,也是運用自由裁量權最頻繁的一種。關鍵要把握兩點: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圍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不要畸輕畸重,顯失公正。

(四)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

在人民銀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中均存在對時限選擇自由裁量的情況。如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退回報送銀行。人民銀行可以于當日對銀行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也可于第二日審核批準,只要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是否符合條件決定核準或退回即可。這就體現了行政許可中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在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程序中存在大量的時限要求,也都為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了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空間。

(五)決定是否采取某種行為的自由裁量權

法律授予人民銀行某種權力,人民銀行可以在作為與不作為之間做出選擇。例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九種行為進行檢查。具體的檢查方式、要求等,有些法規、規章作了具體規定,但有些規定并不明確。同時,對特定金融構的檢查頻率、在什么情況下對哪些構進行檢查也沒有明確規定,也不便具體規定。這樣,在工作實踐中人民銀行就擁有了很大的選擇自,在開展具體檢查時也就體現了自由裁量權。再如,《反洗錢法》第26條規定省級以上反洗錢部門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對“是否采取臨時性凍結措施”做出選擇,這就體現了中國人民銀行在采取強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權。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在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決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三、中國人民銀行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

在實際執法實踐中,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往往會與關系案、人情案聯系在一起,自由裁量權會成為腐敗的突破口。中國人民銀行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主要有以下表現。

(一)濫用自由裁量權

由于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存在錯誤認識,或者為達到某種不當目的故意濫用自由裁量

權,從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立法初衷。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利用自由裁量權假公濟私、等。

(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對某一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多種處罰種類,同一處罰種類又規定了處罰的上限和下限,或只規定了下限。在實施具體處罰時,出于多種原因,對同類違法行為處罰出現畸輕畸重,顯失公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對違反反洗錢規定的行為可以根據《反洗錢法》第32條區分不同情形對金融構處以20萬-50萬元的罰款,對致洗錢后果發生的,可處以50萬-500萬元的罰款。這個裁量彈性都很大,如果反洗錢執法部門不根據具體案情慎重考慮、綜合權衡,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雖然并沒違反法律規定,但違背了法律的公正精神,違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

(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有的法律對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規定不明確或未規定,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執法人員便可以自由裁量。對于有明確期限要求的,可能出于不正當的原因,行政關有時會選擇在期限到期前履行。這都會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嫌疑,也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違反了行政管理中的效率原則,也不符合打造服務型關的要求。

(四)錯誤行使自由裁量權

有時法律法規并沒有授予執法者自由裁量的權力,而執法者誤以為授予了并按他的理解進行了自由裁斷,這就是錯誤行使自由裁量權。還有的因對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理解不正確而錯誤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如《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了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但有的執法人員可能出于錯誤的理解,以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檢查、整改措施較到位等為理由,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四、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措施

要保證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障人民銀行公正執法、廉潔履職,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強內部控制。

(一)縮小自由裁量權的選擇彈性,從源頭控制

新的法律法規出臺后,需要由人民銀行制定實施細則的,應盡快制定實施細則,以保證新法律、法規的操作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規章及有關實施細則要處理好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從源頭上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做出限制。通過加大立法解釋力度,及時彌補立法缺陷,避免出現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和省會中心支行可結合地域實際對轄區的行政執法工作制定指導意見,可對罰款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行階次制度,將違法行為分為不同等次,確定對應的罰款幅度,盡量縮小自由裁量的選擇空間。

(二)提升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從主體控制

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執法人員本身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理解,依賴于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同時,領導對法律的重視程度和依法行政的意識對單位的執法水平起著重要的影響。要健全學法制度、加強法制教育,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大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法律水平,使執法人員能夠準確把握法律法規條文,善于把具體案件實踐與法律原則融會貫通,準確定性,忠實于立法本意。要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促使執法人員以公共利益為執法的最高利益和最終目的,堅持對法律負責、對管理相對人負責,實事求是,秉公盡責,不謀私利,正確運用自由裁量權。

(三)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從過程控制

設定嚴格的行政執法程序可以預防行政人員無故拖延行政行為,避免執法人員選擇不適當的手段、范圍、幅度來加重行政權力客體的義務,可以防止憑借手中職權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減少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觀隨意性。在行政活動中,執法人員要嚴格執行程序要求,保證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請求舉行聽證權、行政救濟權等權利,通過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利,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