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范文
時間:2023-11-02 17:37:4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交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貫徹落實省、市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精神
我局黨組十分重視應急管理工作,召開專題會議,全面貫徹落實省、市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精神,認真按照會議要求,緊密結合交通系統實際,深入研究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新辦法、新舉措,不斷加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軟、硬件建設,為依法、及時處置突發事件,做好應急管理相關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積極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
1.今年1月31日下午,南屏水庫邊的將軍山山頂突然著火,山火借風力迅速蔓延,形勢十分嚴峻。當晚,我局接到市政府的指示,迅速啟動交通應急預案,派出由市公汽公司組成的交通應急分隊,調集20臺公交車,于2月1日凌晨到達將軍山,承擔轉移附近村民的任務。從接到指令到集結應急隊伍,在較短的時間內趕赴火災現場實施救援任務,安全轉移群眾131人,以“實戰”檢驗了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同時也煅練了應急隊伍。
2.年初,由于“藍牌車”非法營運,引起出租車司機的強烈不滿,小部分出租車司機聚集在一起,向交通局表達要整治“藍牌車”非法營運的訴求,當時事態一度有擴大的趨勢。交通局黨組針對這一事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一方面給出租車司機做好疏導工作,平息事態;另一方面結合群眾舉報,經過執法人員摸底、調查、取證,確認事實清楚后,開展了打擊非法營運“百日行動”,并與市城管執法局、公安局等職能部門采取聯合執法,有效地打擊了違法營運“藍牌車”,保障出租車行業穩定。
(三)做好趨勢分析,制定相應對策和措施。
1.做好水上交通趨勢分析,制定相應對策和措施,確保水上交通安全穩定。我局聯合海事、安監等職能部門開展2010年水路安全生產聯合檢查行動,重點打擊運輸船舶超范圍和非法運營行為,及時將有關船舶超載的情況通報海事部門予以處理;督促指導水運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水運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加大對安全消防設施的檢查力度,加強值班和?望,保證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并針對不同時期季節性氣候的變化加大對船員安全救生演練,把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加大對我市從事水路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船舶的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防控各種突發事件發生。對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整改,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責令停業整頓,確保各項安全工作落實到實處。
2.加大對交通運輸市場突發公共事件趨勢分析,制定相應對策及措施,確保行業穩定。定期召開出租車持牌人、駕駛員和出租車公司代表座談會,及時掌握出租車市場穩定狀況,同時了解駕駛員的想法與訴求,對出租車承包費實行政府定價,并嚴厲打擊“藍牌車”非法營運,維護了出租車市場穩定。
(四)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提高應急隊伍素質
根據運輸企業的實際情況,我局加強了與企業的溝通,采取以崗代訓的辦法,通過執行應急任務煅練保障隊伍,應急保障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
二、下半年應急管理工作目標、打算和措施
認真吸取“6.5”成都公交車燃燒事件的教訓,開展對全市所有從事旅客運輸營運車輛、船舶和場站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以“6.5”事件為鑒,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針對交通運輸安全應急進行演練,確保交通運輸安全。
(一)加強安全檢查和安全宣傳
各旅客運輸企業結合“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年”活動,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提高全體干部、員工的安全意識以及對突發事件和緊急救援的能力;加大宣傳力度,切實提高旅客的安全防患意識。
(二)加強預案的完善及推演
“6.5”成都公交車燃燒事件給交通運輸行業敲響了警鐘,同時對應急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急預案的制定,必須有針對性,對制定好的應急預案要進行推演,盡可能考慮可能發生的情況,確保預案的實用性、可行性,提高應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篇2
*年全國普通高考統考和全市中考將分別在6月7日至8日和6月16日至18日舉行。大量的工作需要各招委成員職能部門共同完成。為了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職責,確保我縣招生考試工作萬無一失,今天,召開縣招委專門會議,安排部署招生考試工作。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認清形勢,做好防范
今年,國家遭受了雪凝天氣和汶川5.12大地震兩次大災害,一些不法分子制造3.14燒事件、上海公交車炸彈暴炸案等,企圖干擾和破壞北京奧運會的舉行,而奧運會是中國人民日益期盼的一件大事,黨和國家高度重視這次盛會。為了給奧運會營造平安、穩定的環境,奧運會前的全國高考、中考決不能出現任何問題,決不能產生負面影響。為此,我們的考試工作決不能麻痹大意,必須高度警惕,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患于未然。要認真分析當前的形勢,做好充分的排查和預防,防止考試期間發生意外事件。
二、明確職責,齊抓共管
今年全縣高考2816人,設三個考點、95間考場;中考11120人,以鄉鎮(區)為單位設考點、384間考場。為了確保考試順利、協調進行,現明確以下職責:
1、公安局:一要選派足夠的警力分別到一中、五中、東皇中學和縣招考辦保密室,負責高考考點治安秩序、交通管制、接送試卷、保密室內外巡查等。二要安排各鄉鎮(區)派出所對高考、中考考生的乘車作好要求和檢查,認真檢查試卷保密室的安全情況,參與中考治安和試卷接送和保密保管等工作,有條件的還要支持考試用車。三要隨時了解掌握不安定異常跡象、動向和情況,要對考生集體住宿旅館進行監控,防止不安全事故發生,如有異常,要及時報告,迅速制止和打擊。
2、教育局:一要認真審查監考教師和考務人員資格。二要落實考試用桌凳。三要要求各高中學校組織考生再次學習今年新出臺的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防止考生考試違規而受處理(去年我縣有8名考生因帶手機進考場而被處理)。四要對考點、考場、樓道、寄宿制學校、食堂進行地震后的安全檢查,決不允許使用危房。五要做好高考、中考考試安全應急預案并印發全縣,督促一中、五中、東皇中學三個高考考點做好考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能快速有效進行處置。要嚴格執行值班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現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要在第一時間準確上報,并妥善處置,防止事態擴大。六要要求各校做好考生乘車和防洪防汛、食品衛生安全等的預防工作,并做好考生就餐和住宿的預安排。七要按照省考試中心文件規定購置考試屏蔽設備,防止通訊作弊。八要加強考務檢查,要對照考務細則逐項檢查、指導、落實考前各項工作,要做到滴水不漏、萬無一失。
3、監察局:一要抽派7人分別到三個考點和招考辦保密室參與接送試卷、抽簽、處理違紀違規問題,試卷保密等工作,在參與中要監督各個工作環節,一定要嚴格規范操作,嚴格過程監督;二要嚴肅查處違紀舞弊事件,防止雷同試卷和大面積舞弊事件發生;三要要求各鄉鎮(區)監察人員參與中考工作;四要及時查處舉報考試案件。
4、組織部:要將高考、中考工作中失職等問題列入干部管理,對工作中失職的干部要采取相應的組織措施。
5、衛生局:要負責高考和中考期間食品衛生檢查,防止食物中毒;搞好飲用水監測工作,抓好飲水安全;制定好相關應急預案;縣醫院要派3名醫務人員分別到五中、東皇中學考點負責考生疾病的治療。
6、文廣局:要宣傳考試違紀違規處理的新規定和考試注意事宜,要堅持正面報道考試的準備情況,未經縣招委主要領導同意,不得負面報到,不準隨便到考點或考場攝像、照相;要加強招生宣傳的管理,未經縣招考辦審查同意宣傳的招生學校,不允許在電視媒體上做廣告宣傳,避免考生及家長上當受騙。
7、保密局:要根據有關規定檢查試卷保密室監控設備、設施和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超前檢查和整改;要認真對照試卷保密應急預案,作好預案準備;要派人參與高考、中考接送試卷和保密工作。
8、移動公司和電信局:在考試期間要采取手機信號干擾措施,并安排專人監控通訊作弊信息,防范通訊工具作弊,發現群體性舞弊信息,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及時報告縣招委主要領導,同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6月2日前,移動和電信要派技術人員共同到三個考點安裝、調試考試屏蔽器。
9、電力局:要做好工作預案,在高考和中考期間一定要保障考試正常用電。高考期間要安排值班人員與縣招考辦保持聯系。
10、環保局:要派專人在6月6日前對高考三個考點周圍進行噪音等環保問題的排查,并做好考點周邊噪音管理通告,考試期間要做好各考點周圍的巡查,保證考試時不受干擾。
11、工商局:要查處擺攤設點進行虛假招生宣傳,防止考生及家長上當受騙;要制止未經縣招考辦審查同意進行招生宣傳的學校進行招生活動;要做好校園周邊飲食攤點的管理。
12、財政局:要確保考試經費支付便捷。
13、縣招考辦:一要作考點、考場布置。二要對監考人員和考務人員進行認真培訓。三要作好考務安排,準確無誤地編印考務手冊。四要安排、協調相關單位做好試卷接送、保管保密一系列工作,確保試卷安全。五要加強考務管理,嚴格按考試實施程序組織施考。
14、一中、五中、東皇中學(由東皇鎮政府安排):一要對選送參加監考的教師進行思想教育和紀律教育。二要作好播音設備檢查,飲水、醫務、考務等辦公室的安排。三要檢查、安裝每間考場的電源插座,確保屏蔽器使用電源。四要保持考點清潔衛生。五要做好考點警戒設置。六要安排專人管理在規定時間出場而不能出考點的考生。七要制定考點考試安全應急預案。
15、其他招委成員單位要在高考和中考時間,按照縣招考辦安排,按時到崗到位參與巡視工作。高考、中考巡視人員由各成員單位抽調副科級以上干部參加,名單在會后立即報縣招生辦。凡有子女參加高考的,實行回避制度。
三、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篇3
作為三峽工程所在地和全國113個環保重點城市之一,創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既是推進宜昌科學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宜昌市委市政府對全市人民的鄭重承諾。多年來,宜昌市委市政府始終堅持環境優先的發展理念,把“創模”作為推進科學發展的重要載體,深入扎實地開展創建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實現了經濟、社會、環境效益“三贏”。
一、宜昌“創模”的主要做法
國家環保模范城市涵蓋了經濟、社會、環境等多個方面的考核指標,“創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宜昌市堅持“重民生、重過程、重特色”和“務實、真實、扎實”的“三重三實”原則,不斷創新工作思路,突出重點,彰顯特色,全面推進創建工作。
(一)完善創建工作保障機制,夯實環境保護群眾基礎。成立以市委書記郭有明同志為組長的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創建工作組織領導,統籌推進全市創建工作。科學編制“創模”規劃,詳細制定“創模”實施方案,將各項創建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相關責任單位,把創建工作納入全市目標管理,實行綜合考評,“一票否決”。多元化增加創建投入,幾年來累計投入環保資金近50億元,為“創模”提供了強大資金保障。開通12369環保熱線,在各類新聞媒體開辟“創模”專欄,面向社會聘請義務環保監督員,編發《市民環保手冊》,組織開展“創模”知識競賽、“創模”攝影大賽、“創模”進社區等活動,拓寬環保公眾參與渠道,建立健全環保公眾參與機制,強化環保公眾監督機制。組建“青年環保志愿者”、“巾幗環保志愿者”和“環保小衛士”等環保公益組織,使“創模”工作得到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持和廣泛參與,構建了扎實的環境保護群眾基礎。
(二)以節能減排為突破口,積極構建“兩型”社會。通過扎實開展節能減排等工作,積極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一是強力推進節能減排。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意見》,將節能減排目標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實施了“十大節能工程”和“百家企業節能工程”。通過推進節能降耗技術改造,建成了一批節能企業,單位能耗普遍下降。全市化工、建材、冶金三大高耗能產業節能工作走在全國、全省前列,部分產品綜合能耗達到國內先進水平。20__年,全市規模以上工業每萬元增加值能耗為2.08噸標煤,比上年下降10.7%。截至20__年,共完成減排項目129個,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年度削減率分別達到15.5%和6.2%,提前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十一五”削減任務。二是把推廣清潔生產與污染治理有機結合,把推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作為規范企業環保管理的有效手段,積極引導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三是推進清潔能源利用,優化能源結構。充分利用水能資源優勢,科學實施水電能源開發,宜昌市域內已經建成葛洲壩、清江隔河巖和高壩洲等400多座水利水電工程。抓住西氣東輸機遇,積極建設天然氣利用項目,目前宜昌主城區各單位和家庭已用上天然氣。四是積極探索發展循環經濟。制定《宜昌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通過不斷探索實踐,形成了以“創新中循環,循環中增效”為特色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宜化集團、興發集團成為全國循環經濟先進企業,有7家企業被認定為全省循環經濟試點企業。宜昌開發區成為國家級循環經濟示范區。
(三)把三峽庫區作為重中之重,全面實施水環境治理。一是積極開展水污染治理。“十五”期間,全市實施了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項目47個。今年,又啟動了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項目42個。加強流域綜合治理,實施了黃柏河流域、香溪河流域、柏臨河流域綜合治理等一批水污染防治工程。加大船舶污染防治力度,對長江宜昌段所屬110余艘船舶的排污口進行了鉛封,禁止其向長江排污。開展庫區水質預警和同步監測,建立健全了三峽庫區水環境應急監測機制。二是編制《宜昌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管理。按照國家環保部要求,對各飲用水源地水質實行嚴格監測。三是開展水土保持和地質災害防治。充分利用水土保持治理項目建設機遇,實施庫區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面積1000多平方公里。積極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了由400多個地質災害觀測點組成的監測預警體系。全市三峽庫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完成效果良好,多次得到國家、省領導和專家的高度評價。
(四)加強環保設施建設,提高城市污水垃圾處理水平。一是提高污水處理廠建設管理水平。宜昌城區已建成4個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日集中處理能力達到26.8萬噸,集中處理率86.5%,在湖北省率先實現了大于80%的目標,并對污水處理廠污泥進行了安全處置和綜合利用。制定出臺了《宜昌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辦法》,積極推進污水處理社會化、市場化和專業化。二是加強生活垃圾處理場建設管理。全市城區建設了兩個垃圾填埋
場,生活垃圾日處理能力達到732噸,無害化處理率89.88%。積極推進垃圾焚燒和垃圾堆肥項目建設,促進了生活垃圾處理方式由單一型向綜合型轉變,逐步實現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配套建設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項目,使滲濾液經處理后達標排放。三是開工建設危險廢物處置中心,積極推進危險廢物集中處置。
(五)以工業污染防治為龍頭,著力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一是大力開展工業污染防治。“十五”以來,實施工業企業“退城進園”,全市共搬遷、關停并轉城區落后生產能力、污染嚴重企業近百家。持續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全面開展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對99家企業實行了掛牌督辦。20__年,全市關閉小造紙廠15家、小水泥廠14家,超額完成省政府下達的治理任務。全市已建和在建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75臺套,基本形成涵蓋所有重點污染源的在線監控平臺。三是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宜昌在湖北省率先啟動了淘汰燃煤鍋爐行動,中心城區基本實現無燃煤鍋爐的目標。逐步對城區公交車和出租車實行油改氣,加快推進機動車燃料改造。目前城區已有4個壓縮天然氣加氣站投入使用,486臺公交車和1300輛出租車完成改造。修訂完善了《宜昌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請記住我站域名/]辦法》,加大了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力度。《宜昌市城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實施細則》,建立環保、公安和城管等部門分工協作的噪聲監管機制,噪聲污染得到嚴格控制。在城區實行機動車“禁鳴”,進一步減輕交通噪聲污染。
(六)注重“創模”輻射延伸,積極推進農村環境保護。一是大力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和自然保護區管理。全市累計完成退耕還林164.07萬畝,天然林保護1274萬畝,植樹造林23.65萬畝。不斷加強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等建設與管理,初步形成了保護類型齊全、分布范圍合理的“受保護地”管理網絡。深入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與環境保護專項整治,進一步優化礦產資源開發結構和布局,提高了礦山規模化、集約化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水平。二是積極開展農村環保工作試點。把生態家園建設作為農村環境保護的切入點和突破口,不斷加大投入力度,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整體推進生態家園建設。全市建沼氣池農戶已達26.58萬戶,占總農戶的32.4%。加強小城鎮和村容村貌環境整治,加強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加強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村生產生活環境得到極大改善。宜都市、遠安縣成為全國“農村環保小康行動試點縣市”。三是積極創建“國家生態示范區”。當陽市、遠安縣已進入“國家生態示范區”行列,遠安縣在省內率先開展了“國家生態示范縣”創建工作。
(七)增強環境突發事件應急能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環境安全。制定《宜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構建市、區(縣)、企業三級預案體系。建立應急環境監測中心,配備多功能應急監測車,應急環境監測能力不斷增強。積極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應急反應速度和處理能力進一步提升。出臺了《宜昌市危險廢物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危險廢物轉移、處置管理。對醫藥、化工等行業開展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排查,有效地防治了環境污染引起和因安全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進一步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環境安全。
二、宜昌“創模”的主要成效
(一)“創模”促進了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創模”以來,宜昌市經濟持續增長率達13.4%,人均gdp由1.36萬元上升到2.04萬元,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呈現明顯下降趨勢。與“創模”初相比,20__年全市規模以上工業每萬元增加值能耗下降0.26噸標煤,降低11.1%;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煙塵、工業粉塵等5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平均削減17.89%。
(二)“創模”提升了對外開放水平。通過持續深入地開展創建工作,宜昌宜居、宜旅、宜業的特色魅力更加明顯,為建設世界水電旅游名城打下了堅實基礎。20__年,全市接待國內外游客1034萬人次,首次突破千萬人次大關;旅游總收入72億元,占全市gdp的8.8%。同時,“創模”營造了良好的投資創業環境和對外開放形象。宜昌先后與國內外100多個城市和地區建立經濟合作關系,締結友好城市。招商引資呈現出改革開放以來最好勢頭,南玻多晶硅、首鋼高磷鐵礦開發等一批知名品牌和優勢企業落戶宜昌,成為宜昌市經濟發展的強大后勁。今年初,湖北省和深圳市在宜昌市聯合興建了“深圳工業園”,為宜昌市承接東部沿海產業轉移搭建了良好平臺。目前,已有一批項目正在啟動。
(三)“創模”推動了環境質量持續改善。通過流域綜合治理,各流域生態環境得到了有效恢復和保護,水環境明顯改善。全市主要河流監測斷面全部達到地表水功能區劃規定標準,飲用水源水質長期保持在國家ⅱ類以上標準,水質達標率100%。環境空氣質量大幅提升。20__年,中心城區空氣質量優良天數344天,占全年總天數的94.2%,比20__年的64.5%上升近30個百分點,創歷史新高。聲環境質量得到較大改善。中心城區的區域環境噪聲4年來全部達到ⅰ類標準,與20__年相比,城區交通干線噪聲年均值下降2.4分貝。
三、對宜昌“創模”的幾點思考
(一)良好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是“創模”的核心。正確認識和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建立良好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是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根本要求,是“創模”取得成功的核心要素,同時又是“創模”的重要目的。在宜昌,“環境至上”理念形成共識,貫穿于全市各級黨委政府決策的全過程,宜昌市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在“創模”的推動下,不斷得到優化和完善。市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重點工業企業簽訂了節能減排、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目標責任書,對各地進行人居環境質量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和問責制,將環保納入綜合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建設項目環保管理作為從源頭控制污染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了建設項目環保審查機制、公眾參與機制和跟蹤管理機制,有力促進了全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關注民生是“創模”的根本要求。只有認真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切實以改善民生
篇4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三章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六條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
《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和有關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駕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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