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治理措施范文

時間:2023-11-02 18:02:4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海洋污染治理措施,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海洋污染治理措施

篇1

 

引言

 

通過對我國海洋區域環境的質量狀況進行調查可知,海洋環境的污染問題已經逐漸成為我國社會應當重點關注的內容,針對我國海洋環境日益嚴重的污染問題,相關部門及政府單位理應積極開展相應的污染治理工作,不僅僅對污染情況進行治理還需要對海洋環境內諸多不合理開況進行管理和約束,通過區域化的治理與管控,進一步提升我國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與可靠性。

 

1.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現狀研究

 

20世界末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程度得不斷提升,國內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經被大量污染物所影響,國內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點海域也已經受到營養鹽污染[1]。通過國內相關部門的整體調查可知,國內遼河入口、膠州灣、長江入口、大連灣區域、杭州灣、閩江口、珠江口以及樂清灣等海域環境的污染情況較重,且隨著我國城市化發展速率的不斷加快,這些重點海域的污染范圍還在不斷擴大,大部分海灣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況日益嚴重。

 

經過海洋污染調查相關部門對我國主要入海口的海域污染情況進行研究,結果表明:我國入海口海域獨特的地理位置,直接導致其將會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糞便、造紙工業廢物以及食品工業廢水等污染物的影響。其中造紙工業廢物等富含有機物的污染物對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響較重,是導致我國海洋環境污染問題持續加重的主要原因[2]。

 

從2004年至2012年我國海洋沉積物質質量檢測結果表明,國內大部分海洋區域環境的沉積物質量總體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續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舊保持著較好的生態樣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環境及近岸海域遭受著較為嚴重的沉積物與污染物的影響,一些重要海灣與河口更出現沉積物污染嚴重的危害性情況。

 

通過對我國近海、近岸以及遠海海域的實際情況進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積物主污染海洋環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鉛、砷、滴滴涕、汞、銅、鎘、、石油類、硫化物、多氯聯苯以及有機質等物質都會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在我國錦州灣、珠江口海域以及大連灣,近幾年來都出現了嚴重的沉積物污染情況,并且污染情況仍在持續加重,部分區域內殘留的鉛、鎘、砷、滴滴涕以及大腸菌群更達到較高的層次,嚴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態環境,更會對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極大的影響[3]。

 

2.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環境的監測水平

 

有關部門及政府監測單位應當積極利用先進的電子信息化技術,在海洋環境探測工作的實施過程中,利用新型遙感儀器,實現水生探測以及衛星遙感遙測,在傳統海洋環境及生態環境的監測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的監測水平。

 

針對我國傳統的探測方式,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對技術手段進行改進與創新,實現自容式、直讀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載式的水生探測方式,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實現探測設備的自動化運行與回收,利用這些先進的自動化監測設備對區域環境內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進行監測,為今后的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數據支持。

 

2.2加強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的建設

 

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強重點污染區域的管理與整治工作,對于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夠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復合性與累積效應。針對我國不同海洋污染環境的治理情況,相關部門及政府污染治理單位應當抓住導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環境內積極建設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通過治理實驗以及關鍵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充分加強有關部門對不同污染情況的治理效果,通過對重點生態保護與治理的區域環境進行封閉保護,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以此降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

 

自1987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多個涉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國務院也相繼出臺了多項行政法律法規的保護措施,通過對涉海領域進行資源與環境保護,充分提升了我國海洋環境的整體安全性。

 

促進了我國海洋資源與海洋管理工作的綜合治理。隨著我國海洋開發利用程度的不斷加深,越來越多的企業單位在生產運營過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規所未曾涉及到的問題內容,這就導致我國海洋環境的保護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業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在海洋環境資料的利用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極大的污染與破壞,嚴重影響著我國海洋環境的整體平衡,致使沿海居民與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問題的影響,嚴重降低了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

 

因此,我國政府單位及相關組織部門應當根據分工對不同類型的污染源進行調查,根據不同區域內的海洋污染情況及企業單位違法開采與生產的情況,實施相應的改革與處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保證實現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進一步提升我國法制工作的實施力度。

 

3.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海洋污染問題的治理工作是我社會現階段發展過程中應當關注的重點內容,將海洋開發與環境保護納入我國法制化的軌道,更是我國政府部門現階段應當關注的主要內容。

篇2

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由所屬國獨立管轄,超過國家管轄范圍的區域則需要國際社會的合作,流經不同國家的洋流也需要國家間的合作管理,同樣,跨國污染也需要國家間合作以共同治理。

1海洋環境保護國際立法的歷史演變

20世紀中期,圍繞著領海以外海域海洋權益產生了許多國際爭端,如遠洋漁場權利的爭奪、對大陸架和深海海床的碳氫化合物和礦藏的爭奪、跨境海洋污染爭端等。這些爭端迫使國際社會尋求法律的最終解決方法,聯合國接受這一重任,并讓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起草國家利用海洋的原則和規則,也正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工作使海洋法不斷得以發展完善,1958年召開的聯合國第一屆海洋法大會,采納了四個獨立的海洋法公約,分別處理公海、領海、毗連區和大陸架等問題。還通過了一個自愿的海洋爭端解決議定書,此議定書具有強制性質。然而,這四個公約都沒有就海洋污染問題做出細節性的規定。1960年召開的第二屆國際海洋法大會無甚成果,1973年召開的第三屆國際海洋法大會卻成績卓著,于1982年12月10日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建立了國際海洋秩序,共包括十七大部分320條,每一部分涉及海洋的一個方面的主題,有關海洋污染防治的問題主要被規定在公約的第十二部分。

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海洋環境保護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第十二部分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具有開創性的意義。該部分包括海洋保護的一般規定,全球性和區域性合作,技術援助,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國際規則和國內立法,執行和保障辦法,責任等。主要的條款包括:192條,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193條,各國開發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194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措施;195條,不將損害或危險或轉移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的義務。

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近年來出現一些新的原則。這些原則包括可持續發展、預防原則、生物多樣性保護、整體的生態系統管理模式等。對于這些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并沒有涉及,但是某些條款仍然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發展提供了可能,如194條規定,從陸上來源、從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或由于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礙健康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這一條和《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的執行有關。

3海洋環境污染與國際法保護

3.1陸地來源的海洋污染

絕大部分的海洋污染來自于陸地,包括污水排放、工業傾倒、河流和空氣的污染物及垃圾等。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一致同意促進海洋陸地來源的污染的防治,21世紀議程提出了各國應考慮的海洋污染防治問題,包括:消除有可能累積到危險水平的海洋環境中有機鹵及其他化合物的排放;金融和技術資助發展中國家,減少其向海洋傾倒有害廢物;通過開發和實施無害環境的土地利用技術和做法,以減少水道和港灣徑流對海洋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或退化;利用對環境無害的殺蟲劑和化肥,以及其他蟲害控制辦法。

1995年在美國華盛頓召開的政府間會議上通過了聯合國環境署倡導的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全球行動計劃,并發表了《華盛頓宣言》。全球行動計劃旨在應對人類陸地活動所引起的對海洋及沿海環境的健康、繁殖及生物多樣性的威脅,它是全球唯一明確提出處理淡水、沿海及海洋水環境相互間問題的機構。2001年,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全球 100多個國家參加了環境署召開的政府間審查第一次全球行動計劃實施情況會議,會議通過了《蒙特利爾宣言》,提出新的工作目標和措施,被公認為是推動海岸、海洋和島嶼的生態系統管理的有效途徑。

3.2來自船舶的海洋污染

來自船舶的海洋污染包括多種多樣的形式,包括原油、化學物品、沉船、污水、垃圾、廢氣和外來物種入侵等。

1954年,倫敦防止海洋污染第一次國際外交會議通過了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第一個公約,暨《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國際公約》。這標志著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多邊公約的誕生,并受到了各國政府的廣泛好評。《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國際公約》,全面具體地規定了海洋污染治理的諸多方面,如海上排放石油的傾廢標準、允許排放的油類物質范圍、排放物含油量、禁止排放的特區等,對于人類在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方面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同時,應該承認,修訂后的公約依然存在不足之處:首先,《公約》可能覆蓋不了船舶污染的紛繁復雜的產生污染情況,從而使責任者逃避責任。其次,《公約》規定,對船舶污染的起訴和執行權只有船旗國也可以享有。再次,該公約僅限于石油污染,對于其他污染則不適用。最后,公約只規定了民事處罰的處罰手段。

1973年2月簽訂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但并未生效,現行的公約包括了1973年公約及1978年議定書的內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該公約是國際上最重要的國際海事環境公約之一,因為其規定了最低水平的向海洋排放油類、傾倒污染物以及向海洋大氣中排放有害氣體等污染物的強制性規定。公約有六個附則,分別對不同類型的船舶污染做出了相關規定,這六個附則所針對的內容分別是:油類;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海運包裝中的有害物質;生活污水;垃圾;的空氣污染。

3.3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

3.3.1《國際海洋法公約》和《倫敦公約》在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問題上的關系

《防止傾倒廢棄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簡稱《倫敦公約》。該公約1972年12月在英國倫敦通過并開放簽字,1975年生效。《倫敦公約》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海洋傾廢,實質上就是禁止向海洋傾倒有毒有害廢棄物,并建立了一系列國際規則和標準。《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10條第6款規定,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國內法律、規章和措施在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方面的效力應不低于全球性規則和標準。這樣即使不是《倫敦公約》的成員國,由于這一條款的存在,也受《倫敦公約》的約束。

3.3.2《倫敦公約》的核心條款

公約第4條規定,各締約國應禁止向公海和領海傾倒任何形式和狀態的任何廢物或其他物質。公約附件1規定了禁止傾倒物質的黑名單,包括有機鹵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鍋及錨化合物,耐久塑料及其他耐久性合成材料(如漁網和繩索),原油及其廢物、經提煉的石油產品、石油餾出物殘渣,強放射性廢物和其他強放射性物質,為生物和化學戰爭制造的任何形態的物質(固體、液體、半液體、氣體或活性物。附件2規定了可考慮傾倒的廢物或其他物質的灰名單,包括疏浚挖出物、污水污泥、魚類廢物或工業性魚類加工作業產生的物質等。公約第7條規定,締約國有權根據該公約制定國內法,以防止和處罰違反本公約規定的行為,并且不影響締約國根據國際法原則采取更嚴厲的防止海上傾倒的其他措施。

3.4遠洋油氣和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海上污染

《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08條規定,沿海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受其管轄的海底活動或與此種活動有關的對海洋環境的污染。1979年,國際海事組織采用了《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4章操作手冊中規定了對放射性物質的管理,以及采取措施,使平臺能夠符合現行國際公約的要求,防止海上污染。1977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了《由油氣開采和海底礦藏勘探開發造成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不過此公約至今沒有生效。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雙邊條約挪威和英國,加拿大和丹勿和區域條約(北大西洋區動,對海上活動所造成的污染進行規制。

4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的教訓

4.1可持續發展是海洋環境保護的宗旨

可持續發展的含義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后代人的需求的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不但要維持代際平衡,而且要維持全球成員間的平衡,即國家間的平衡。如果經濟的發展建立在損害它所直接或間接依靠的資源的話,這種發展就是短期的發展。海洋環境的減損會影響許多人的生活,尤其是靠海為生的窮人的生活,所以在海洋環境保護中應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4.2以整體管理的方式管理海洋環境:生態系統方法

海洋環境長期的保護和發展需要依靠整體管理方法,并發揮海洋環境特性相關的諸要素間的相互作用。整體的管理方法也意味著海洋環境保護管理的統一性,即不但要考慮海洋環境本身的要素,而且要考慮人類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海洋環境整體管理方法也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石,忽視這一點,就會造成不同部門、國家管理間的缺位、錯位或不到位,乃至于重疊和沖突,從而影響規制的效果。這種方法也稱之為生態系統方法,正在國際層面獲得越來越多的共識。

篇3

【關鍵詞】海洋人類學;漁業社區;海權問題;話題轉向和前沿趨勢;海洋中國話語

【作 者】趙婧D,廈門大學人文學院人類學與民族學系2014級博士研究生;張先清,廈門大學人文學院人類學與民族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廈門,361005

【中圖分類號】 C912.4;P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 - 454X(2016)04 - 0074 - 007

20世紀80年代后,在全球化帶來急劇社會變遷的背景下,海洋人類學研究不再局限于學科誕生初期弗思(Firth)對馬來亞漁民及其漁業經濟的“單純”關注①,[1 ]28-63而在文化生態或社會文化的研究范式,[2 ]49-94研究態勢開始日漸顯現。在國際競爭愈加激烈的當下,海洋對于世界地緣政治格局的意義不言自明。

一、傳統研究主題:漁業社區發展與人海關系

隨著全球化與城市化的深入,漁業社區傳統的生計方式、社會結構乃至人際關系注定無法掙脫“被變遷”的命運。漁業社區的發展與良性人海關系的建立歷來都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的核心話題。

王嵩興對宜蘭龜山島漢人漁村社會進行的民族志書寫,[3 ]49-91阿倫貝皮文化變遷的考察,[4 ]3-32《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安達曼島人》等早期出自人類學科學研究“實驗室”的海島民族志都是人類學對漁業社區研究的經典。在延續這些傳統討論的同時,人類學對于這一話題的研究也有了新的發展動向。

Breton延續了人類學對于親屬制度的討論,他注意到加拿大魁北克圣保羅河流域的漁業社區通過社會經濟組織所展現出對特定地理和社會環境的適應性回應,以及雙邊親屬制度(bilateral kinship)如何為適應性策略給予了巨大的彈性。[5 ]他用參與觀察的方法檢視了兩個漁業社區不同的社會組織形式和家庭結構,認為盡管這兩個社區的工作組織與食物結構都類似,但一個社區與大型社會呈現出中間人式的聯系,另一個則是直接與大型社會進行單線聯系。[6 ]

choembucher和Byron的研究旨趣與人類學經典研究相契合,前者探討了印度南部漁業種姓中的平均主義和等級秩序,并提供了大量的民族志資料。[7 ]后者在歷史脈絡下分析了北歐漁民家庭與家戶的關系,[8 ]obben從社會系統中緊密相關的社會分層、社會規模、社會等級著眼,解析了兩個巴西漁業社區所經歷的社會變遷。[9 ]

后來的研究者們擴展了其研究視野并拓寬了研究興趣的范圍,Volkman關注漁業社區中的性別話語問題,他以80年代后期印尼東南沿海漁業社區中婦女在生計方式上的轉變為例,強調文化彈性(culture flexibility)是使女性得以從“傳統”織布機上抽身出來轉投漁業貿易行當,并成為國家發展以及技術進步與貿易快速擴張獲益者的原因。[10] Taway等人分析了人們對烏干達湖濱漁業社區艾滋病高發病率所產生的刻板印象,認為漁民往往給人以不負責任的高危人群印象,但是為了獲得更好的生計和健康支持,漁民和漁業社區應該避免這種刻板印象的出現。[11 ]

然而,盡管海洋人類學對于漁業社區的研究已經逐漸多樣化,但是對于漁業社區更急迫的現狀仍然關注不足,難以顧及漁業社區的現實困境與未來發展方向的不確定性。海洋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致力于在保護當地傳統文化與保護海洋生態之間尋求制衡,為發生正在變遷的社區創造新的生活方式及謀求長遠發展的策略,關懷正在經歷變遷的人們,幫助建立良性互動的人海關系,為海洋生態保育提供更大的保障。

如何平衡地方性知識、傳統文化與資源保護之間的矛盾一直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者們所面臨的困境。Siri.u.S?reng嘗試在保護資源與繼承傳統文化之間尋找兼顧兩者的方式,在對挪威近海的漁村進行考察后,他認為維持漁業可持續性發展的方法在于建立體察當地捕魚技術與文化差異的多元法律途徑。[12 ]漁業社區的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生產技藝的傳承問題也進入研究者的視野之內,Smith關于印第安人獨桅艇制作技藝的研究就是其中之一。[13 ]

拉瑪萊拉村所經歷的遭遇是當傳統生活方式遭遇現代化挑戰的典型個案。這是個位于印度尼西亞南海岸的小型漁村,延續著在每年的5月-11月期間用魚叉捕捉附近海域鯨群的傳統。但是,隨著鄰村頻繁采用炸魚的方式進行非法捕漁,近海生態的破壞以及抹香鯨種群數量的減少,拉瑪萊拉村已經面臨無鯨可捕的窘境。在全球化的壓力下,以犧牲地方文化傳統和改變社會結構與人際關系為代價,擁抱現代科技可能成為該村① 剩下的唯一指望。[14 ]

拉瑪萊拉村是全球范圍內眾多發生劇烈社會變遷的漁業社區的其中之一,對漁村進行新聞式的報道顯然不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的目標。在傳統生活方式、傳統文化與現實中尋找漁業社區的出路與建立良性互動人海關系才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的宗旨。當然,設立海洋保護區(MPAs)的國際通行做法對漁業社區產生了深遠影響,海洋保護區的建立為漁業社區帶來了食品安全、資源權力、雇傭、社區組織結構和收入等方面的福利,并賦予當地社區爭取政治經濟訴求的力量,但是獲益的漁業社區和漁民只是少數而已。[15 ]

對海洋社會和漁業社區而言,亟待解決的問題是:如何以人類學的方法與關懷去幫助架構良性互動的人海關系;如何平衡漁業生產與海洋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如何在具有高度流動性的海島社會中維持社區的穩定與和諧。因此,雖然海洋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肩負漁業社區發展與良性互動人海關系建設的責任,但未來的研究路途仍然任重道遠。

二、話題轉向下的新焦點:作為海權問題之核心的產權問題

當今,海洋已經成為各個國家的戰略重點,基于海洋權益的一系列問題已成為各學科、各層面討論的焦點。這些看似為圍繞著爭端、海上安全利益、捕撈權(fishing rights)、海洋資源開發等海事權益(maritime rights)等核心展開的各方博弈,實則根源于海陸(ocean/land)不同的資源屬性以及產權(property rights)這一關鍵概念本身的撲朔迷離。海洋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對這些問題也進行了回應。

產權問題從其概念本身再到產權的確認與屬性的辨析就是不乏爭議且令人困惑,其被視作一系列相關權利(bundle of rights)并涉及一套復雜區分系統。但是不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認同在所有者享有的進入(access)、管理(management)、排他(exclusion)、轉讓(alienation)、撤銷(withdrawal)等基本權利中確認產權的關鍵在于排他性。[16 ]13-41動性特點顯然使得人們難以套用在陸上區分資源或財產屬性的邏輯去輕易判斷其排他性。因此,海洋到底屬于公共資源還是私有財產并非一目了然,這也使得產權確認、海域(territoriality)所有權與海洋資源使用權的界定和區分問題陷入難解的循環論爭中。

實際上,論爭的核心在于海洋到底是無疆還是有界,即海洋究竟是理所當然的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與開放資源(open resources),還是設有準入限制和產權歸屬的私有資源(private property)。換言之,各種豐厚的海事權益應是均享抑或專屬。對于世界上大多數海事權益相關者而言,產權問題 ① 決定了他們是可以隨心所欲地享有海洋資源,對所有權一事置若罔聞,還是必須遵循海洋產權的劃分和所有權的歸屬并對各自在海洋上的行為保持克制。

就通常意義而言財產(property)無所不在,而產權則處于法律、經濟、國家、政治、文化的交叉地帶,甚至涉及社會認可的經濟權利(economic rights)。Carruthers和Ariovich根據其在經濟學和法學框架下進行的研究提出了進行產權確認需要參照五個維度的新觀點,即財產的客體與主體、財產的使用、強制權以及財產的流轉。[17 ]人類學家主張,人們對資源的占有形制(tenure)受到從資源本身條件到技術水平、人口增長幅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盡管大部分文化中陸地與海洋都隱含了作為公有財產的預設,但是隨著人口增長,環境資源變得稀缺,調節資源占有形式,轉換資源公私屬性的社會機制(social property regime)便應運而生。當然,也存在人口增長后人均資源占有率下降,但是公共資源仍然保持其公有性質的案例。因此,簡單而倉促地對海洋作出公私屬性的判斷無疑武斷而粗暴地忽略了社會現實。[18 ]

Acheson長期致力于海洋人類學的研究,他早年堅持將海洋生物等海洋資源視為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但同時也承認陸地、海洋、江河等公共資源存在被過度開發或濫用的事實。Acheson認為私有資源由其所有者維護,因為他們必須通過對資源的投資來獲益,故而不會出現過度開發或濫用的情況。于是,被貼上公共財產標簽的開放資源就陷入了只有無限制開發才符合邏輯的悖論中,[19 ]因為個體缺乏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動機而造成的公地悲劇一樣。[20 ]對美國緬因州龍蝦產業和捕蝦人進行了跨越近30年的定點研究后,Acheson發現人們將海洋作為公共財產的預設受到現實中各種劃分地盤(territoriality)的非正式規矩的挑戰,[21 ]逐漸意識到人們在海上的地盤之爭是包含一系列沖突與策略的復雜博弈。[22 ]

Durrenberger 與Pálsson在其聯合研究中就捕撈領地與海洋資源的可進入性進行了探討,盡管他們也同樣質疑了海洋作為公共財產和集體資源的刻板印象,但是他們對于產權與海洋資源準入資格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難免顯得有些簡單。其實,Durrenberger 與Pálsson也承認正是由于缺乏對產權、所有權(ownership)、可進入性(access)、海域控制(control of sea territories)等概念的系統區分才導致了爭論的延續。[23 ]

隨著研究的深入,Ostrom注意到了資源管理機構從政府到社區再到私人的三級分層對資源在公私屬性的轉換上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24 ]Quires等人為在對跨國金槍魚漁場進行了多點民族志式的田野調查后,提出產權問題的癥結在于沒有分離產權和使用權(use rights),也未能區分不同層次的公共產權設置受限的準入權。[25 ]25-59

在最近的研究中,Acheson企圖調和眾人的說法也力求對這個令人糾結又眾說紛紜的問題做出一個“了斷”。他通過分析民族志資料和比較海陸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個案(case study of Land Tenure and Sea Tenure),系統闡述了產權的概念及其產生機制,提出資源存在從公有到私有財產轉化的可能,人們對資源的占有形式取決于經濟發展的穩定性和維護資源的代價(defense cost)。[26 ]言下之意在于強調海上生計方式的不穩定性以及在海上高昂的排他成本,使得海上資源的所有形式轉化變得不那么簡單。

然而,實際上包括Durrenberger與Acheson在內的人類學家發現其研究,不過是驗證了海洋環境本身的復雜性造成了海洋屬性與產權問題的似是而非與模棱兩可。從他們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具體的社會文化場景下,資源的公私屬性是可轉換的而非一成不變的。他們找到了影響資源屬性轉化的因素,但并非完全揭示了判斷資源性質和進行產權確認的普適性標準。

于是,在此之后的海洋人類學研究試圖沖破過去研究思路的掣肘,不再掙扎于界定產權的概念。擴寬思路后的海洋人類研究著力于分析人們爭奪海洋資源背后的動因和行為邏輯,而不同于經濟學家為了尋求提高漁業生產效率的漁業管理政策,而對政府控制海洋準入資格的權力尋租行為進行無力指責。[27 ]

Levine相信人類學關于產權的討論已經從對人類領地的適應與不適(adaption and maladaptation)轉移到控制進入空間和資源的消極/積極因素上來,在涉及地盤(territoriality)爭奪的諸多變量中,產權問題應該躋身更中心的位置。在對三個以捕撈鰲蝦為主要生計方式的新西蘭村莊進行的比較研究中,Levine歸納了準入控制(Controlling Access)的三種類型并對這一行為作出了解釋,他認為人們爭奪海洋資源就像爭奪地盤一樣,準入控制代表正是漁民保護財產的方式。據此,他反對在漁業管理中對公共財產的無限制應用(unqualified application)。[28 ]

此外,人類學家還關注漁業社區的社會結構以及社區在爭取資源和權益時的訴求與進行的表達,嘗試用文化的視角來解釋產權問題對漁業社區和漁民們所具有的意義。Taylor在對愛爾蘭Donega郡轄下的一個沿海居民點Teelin進行的考察中討論了捕撈大馬哈魚(salmon)與表達社區認同之間的關系。他認為Teelin居民在夏季捕撈大馬哈魚的行為并非旨在創造更多的家庭收入,而是以此作為表達社區認同和個人認同的方式,并與意識形態相結合,最終起到將當地社區凝聚成一個社會整體的功用。[29 ]

總的來說,海洋資源的屬性難以一概而論,而實際上在具體的社會歷史場景和文化脈絡之下,資源的公私屬性是可轉化的(convertible)。在人類學家看來,產權問題的復雜與可變恰恰源于世界各地的海洋社會在社會結構、社會關系以及地方性知識乃至認知體系上的多元。因此,在社會歷史情景和文化脈絡下理解產權問題,并分析資源以及產權對于當地社會的意義,才有最終可能厘清該問題。

然而,現實情況實際遠比研究者的預設更為復雜。Gatewood觀察了西南阿拉斯加采用圍網捕撈技術(seiners)的大馬哈魚漁場,他發現漁場的性質以及漁民們之間的關系其實長期被忽略了:漁場本身是一個充滿競爭的商業組織和信息分享單位,人與人之間既有競爭又有合作,并非簡單的人群集合。[30 ]Vinck在對斯里蘭卡北部長期受內戰影響的漁村進行定點考察后發現,北斯里蘭卡的捕漁權、產權糾紛以及漁場準入問題涉及多個主體(個人和漁會都善于表達自身的訴求)與多維度的權力斗爭。[31 ]

在加入新制度經濟學和歷史學維度的研究與反思后,不免發現靜態地就產權而論產權的人類學研究可能是研究者自己天真的一廂情愿。產權的概念其實由來已久,在明清以來的中國鄉族社會就不乏爭奪水資源分配權利的個案,圍繞水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的斗爭往往以宗教儀式作為展演形式(performance),并由此促成了區域聯盟的產生。[32 ]現代意義下的產權制度只是人類整個產權進程中隨著資本主義發展所產生的一種產權形態。按照布迪厄的資本理論體系,資本可以分為客觀資本和象征資本,其中客觀資本包括源于經濟資源的經濟資本,實質為信息資本的文化資本,以及作為資源與政治權力連接形式的政治資本,還有疊加于實際與潛在人際關系網絡之上的社會資本。此外,象征資本則是一種一般性的認知資本,各種客觀資本都無法脫離隱含于自身的象征存在。用布迪厄的話說,“象征資本就是不同種類資本所取的形式。”[33 ]119作為產權依托形式的經濟權屬之外的社會意義和文化內涵的角度出發,[34 ]對具有再生產性的象征產權的重視而言,關于產權的人類學討論還有重新檢視的必要。

三、話題轉向下的新焦點:海洋治污與管轄權問題(jurisdiction)

在全球化及城鎮化的加速推進的壓力下,海洋生態環境受困于生產-污染的吊詭對立,海洋污染不僅是全球范圍內存在的普遍問題,而且是既牽涉政治、經濟、技術、法律等多方面的問題,也是影響地區與國際利益的疑難雜癥。

從20世紀中期開始,海洋污染問題就已經引起海洋學、環境科學等多個學科的重視,在這些數量龐大的研究中,關注海洋污染現狀,分析污染原因,尋求污染解決辦法是其中主要的研究線索。[35 ]在經歷了前期以尋找污染源和劃分污染類型為重點的研究階段后,后期的研究側重于從技術手段上提出治理海洋污染的新方法。[36 ]

此外,解決海洋污染的主流途徑是在聯合國框架內展開國際合作,力求在國際法范疇內探索處理海洋污染的辦法。盡管通過國際合作來治理海洋污染已經取得不少突破,但是海洋污染問題的處理仍然亟待“直達病灶”的良方。《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于1982年正式生效,并日漸成為裁決國際海洋爭端、海洋資源問題、海洋污染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據。然而,管轄權的曖昧與模糊成為在國際法框架下解決污染問題的障礙。因此,為了處理涉及具體國家與責任認定的污染問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次會議界定了海洋污染來源的類型,其中包括陸基來源(land-based sources),國家管轄權內由海底行為(seabed activities)引起的污染,超出國家管轄權范圍由海底行為引起的國際海域污染,傾倒引起的污染,由空氣或通過空氣傳播的污染,船舶引起的污染。[37 ]

但是,在涉及經濟活動和國際政治博弈的復雜海洋生態問題上,面對具有不同訴求的主體,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海洋污染的難度與壁壘可想而知。Diehl和Siqueira在巴西的觀察就說明,盡管人們明確海上商品運輸是海洋原油污染的首因,而且對其產生的負面影響心知肚明,但是海事水域司法監管職責的履行(marine waters guardianship)卻未能配合當地的司法命令(judicial ordering)。[38 ]

人們已經意識到海洋污染對海洋生態、海島社會、漁業社會乃至海洋文化遺產保護帶來的影響和危機。[39 ]面對復雜的海洋污染問題,難以找到一蹴而就的解決方法或補救途徑。“誰污染,誰清理,誰賠償”的假定原則只能起到有限的效力,這在試圖尋求海洋污染解決辦法的研究者們中幾乎成為一個默認的共識。Levy在對海洋原油污染的分析中認為,海洋污染之所以成為頑疾,是因為對污染責任方的簡單責難起不到震懾作用,而徹底禁止海事活動又難免對合法權益者有投鼠忌器的擔心。[40 ]

事實上,盡管人類學家已經意識到海洋污染問題嚴重影響了漁業社區的傳統生計方式,以及海洋社會的人際關系乃至社會結構,然而在針對海洋污染問題進行的諸多研究中,對海洋社會、漁業社區、人海關系進行深描,關注海洋生態環境變化對當地社會和地方文化造成的影響,并重點解析造成海洋污染中文化變量的人類學研究卻并不多見。人類學研究在該話題上的方興未艾也許才是海洋污染問題“久治不愈”的原因所在。

關注當前社會熱點問題,參與攸關民生的社會議程討論,以人類學理論指導社會應用實踐是人類學發揮學術影響力和社會號召力的必要方式,也是建構負責任的人類學(engaged anthropology)的基本準則。[41 ]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處理海洋污染問題主要集中在幾個方向:用文化的視角體認并“翻譯”人們在不可逆的全球化過程中的經歷與感受,揭示海洋污染對生計方式、地方文化傳統所造成的影響,為受到海洋污染影響的社區謀求利益,[42 ]259-280提出社區應對生態危機的具體措施。[43 ]如何擺脫開發即污染的“詛咒”,在關注海洋污染治理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育的同時,以不犧牲地方文化傳統和文化多樣性為前提,為變遷中的漁業社區尋求新的生計與生活方式才是未來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所面臨的艱巨挑戰。

四、構筑“海洋中國“的話語體系:海洋人類學話題轉向下的機遇

海洋因其承載著人們有關食物、資源、政治、經濟等多方面的考量已經成為人類越來越重要的庇護所。 [39 ]在從“海洋”出發又重返“海洋”的人類學研究大趨勢下,[44 ]人類學的研究前景勢必可期。

然而,伴隨全球化浪潮席卷而來是急劇的社會變遷以及前所未有的海洋環境危機,海洋社會與人海關系均呈現出愈加復雜的趨向。這使得人類學家們體認到從傳統、經典的研究主題,轉向旨在以推動解決當下實際社會問題為目標的新話題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一帶一路”戰略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基石,也是中華強國夢想得以實現的前提。“海洋”作為“一帶一路”戰略的重要維度,對于順應全球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以及推動我國的現代化建設事業都至關重要。然而,相對于內陸農業社會來說,“流動”的海洋社會并非我國人類學界最為熟稔的研究對象。但是,只要系統梳理國際海洋人類學成果并及時把握學科發展的前沿動向,方興未艾的中國海洋人類學研究將會為厘清當下海洋熱點問題貢獻出自己的智慧。更重要的是,將為理解我國傳統海洋文明和傳承海洋文化,構筑海洋中國的話語體系推動“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和海洋強國夢的實現產生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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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海洋環境科研要為提高海洋環境管理和宏觀決策、實現碧海行動計劃目標和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其任務是:進行基礎理論研究,探索污染物在海洋環境中遷移轉化的規律,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控制海洋污染提供科學依據,為應用技術開發提出理論依據和方法;進行應用技術研究,在改善經濟結構過程中,尋求對污染實行源頭和全過程控制的最佳模式和高效、低耗污染防治方法;開展海洋環境綜合性、預測性研究,從發展戰略上,進行人口、資源、發展與環境的關系研究,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海洋經濟和海洋環境的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實施碧海行動計劃的技術支持涉及的內容包括環境監控的軟件建設、污染治理及生態恢復工程的實用技術和設備的篩選、重大環境問題的研究等。其核心是利用高新技術的力量使碧海行動計劃順利實施,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改善及恢復海域的生態環境。

第一節*-*年的技術支持行動計劃

一、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計劃

(一)監測站位方案

根據國家海洋監測規范(GB17378-1998)和《山東省近岸海域監測站位布設原則》的要求,山東省沿海7市地共設立101個監測點位,覆蓋各個環境功能區,基本能夠控制和反應山東近海環境質量狀況。山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將著眼于山東近海環境質量監測,結合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和確定的污染治理重點區、生態保護區和敏感區,本著內密外疏的原則,合理布設和優化山東近岸海域環境監測點位。

(二)監測能力建設

1.不斷完善沿海市、縣兩級海域監測體系,全面開展全省近岸海域水質、沉積物和海洋生物等有關項目的監測分析工作。

2.隨著海水水質監測工作的開展,有計劃地培養海洋環境監測專業人員,及具備相應技術指導和技術監督能力的人員。

二、建立山東近岸海域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為了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環境質量,提高海岸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和工作效率,山東省環保局于1997年1月下達了《山東近岸海域環境管理信息系統》課題,由山東省環保局和青島海洋大學共同承擔,建立了《山東省近岸海域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信息系統”作為一種現代化手段,將使環境管理部門及時了解山東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變化趨勢、現存和潛在的環境問題等,有助于科學管理和正確決策。“山東近岸海域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包括環境基礎信息數據庫系統、環境基礎信息空間數據庫系統和數值模型庫系統,有助于山東海洋環保工作總體工作水平的提高。應進一步完善改進“信息系統”,使其更便于操作,更具實用性。

三、篩選支持示范工程的實用技術和設備

以推廣啤酒廢水處理技術為重點,篩選并推廣化工、制藥、染料等行業廢水處理技術和設備。

由于海洋污染主要是T-N、T-P污染,山東省擬推廣以下實用技術和設備。

(一)氮肥企業的稀氨水回收

1、生產尿素但無碳氨生產裝置的企業

采用深度水解技術,將尿素解吸殘液水解為NH3和CO2,與稀氨水一起經解吸塔解吸出NH3和CO2,用于尿素生產。

2、具有碳氨生產裝置的企業

將各車間、工段產生的稀氨水(含氨2-3%),集中于氨回收罐,經處理,塔頂氣冷凝后得到含氨>20%的濃氨水,用于生產碳酸氫銨。

3、硝酸銨及硫酸銨生產企業

采用膜分離技術,將NH3從稀氨水中分離出來,用稀硝酸或稀硫酸吸收后,用于生產。NH3脫出率可達99%。

(二)推廣磷肥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廢水不外排

(三)城市污水處理廠采用高效脫氮、脫磷工藝技術

四、建設海洋環境自動監測系統與赤潮災害監測系統

充分利用“十五”期間的海洋環境保護科研成果,以環保和海洋部門為主,基本建成海上溢油與赤潮災害監測系統。

在萊州灣、膠州灣等赤潮高發地區設置海洋水質與赤潮觀測站,增加監視次數,在赤潮發生期間,進行赤潮跟蹤監測。建立環境要素數據庫,建立赤潮發生次數、赤潮生物種類、赤潮發生面積和持續時間、藻毒素分布等數據庫。適時開展赤潮預測預報研究,建立環境狀況與赤潮災害發生模型,進行環境狀況與赤潮災害發生變化趨勢的預報預測。

五、建立包含氮、磷等非保守物質的水質預測模型,開展水質預測(氮、磷)和估算容量總量

建立海域水質模型是一項研究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和進行污染物控制以及保護海域水質的重要手段。通過水質模型,定量計算水體的負荷量與水質的關系,可以對污染源進行有效的控制。“十五”期間,水質模型的研究要在保守物質的輸運擴散模型研究的基礎上,以氮、磷等非保守物質為研究對象,在膠州灣、萊州灣等重點海域開展生態動力學模型(富營養化模型)研究;開展非點源污染物通量研究,建立入海污染物與海域水質的輸入響應模型,為實現氮、磷的容量總量控制提供科學依據。

六、面源(地表、地下徑流)和河口污染控制技術研究

面源污染控制由農業部門和環保科研部門共同承擔,主要研究農業中使用的化肥、農藥等未利用部分在地表水、地下水中的遷移轉化規律及最終入海量,為海域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入海河口污染控制技術由水利部門和環境科研、設計部門共同承擔,主要研究在保證河口的水利作用條件下,河水及底泥的入海污染控制技術。

七、養殖自身污染控制技術研究

建立完善養殖系統自身污染的監測體系。重點開展自養(貝藻)與異養(魚蝦)復合養殖系統的研究,水產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研究(包括水產廢棄物在養殖動物飼料中的應用及水產廢棄物中生物活性物質的提取等),養殖餌料改良、提高餌料利用率研究,養殖廢水處理、養殖場底泥消化處理研究等。

第二節*-2015年的技術支持行動計劃

一、海域受損生態系統恢復工程研究

建立近海海域環境污染損失估算與分配模型,進行地區環境污染、生態系統恢復研究。在已有研究成果及其應用效果總結的基礎上,通過實驗室內模擬試驗和海域小規模試驗研究,提出并研究設計受損生態系統恢復工程建設體系,工程建設內容,工程投資及工程建成后效益評估預測方法。

二、大氣沉降控制工程研究

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礎上,研究大氣沉降污染發生、遷移、沉降、污染機理和規律,通過對國內外已有大氣沉降污染研究成果的收集與分析,篩選控制大氣沉降污染的技術和方法。通過對這些技術、方法的試驗研究及結果分析,提出并設計控制海域大氣沉降污染的工程。研究陸源污染產生的SO2、NOx、TSP等的污染防治和及其在大氣中的遷移、轉化、沉降規律,以及最終入海量,找出大氣沉降與海水污染的相關性,提供大氣污染沉降入海的防治措施、投資估算和預測評估工程建成的環境效益及經濟效益分析。

三、面源和河口污染控制工程研究

在山東省近岸海域幾條主要入海河流的入海口之前建立城市污水處理廠,并進行提高氮、磷去除效果的工藝和管理技術的研究,有效削減市政污水中氮和磷對海域的污染影響,對近岸海域水質的改善將發揮重要作用。

篇5

一、區域性立法與執法聯動的可行性

區域性聯動執法與行政管理的可行性執法尺度與標準相比較成文法而言,更新的周期快,需要不斷與現實情況接軌。若能很好地利用其特點,反倒可以作為解決各地法律適用沖突的工具。可以將區域性執法尺度聯動視為“小立法”,通過“小立法”最大限度地協調各方利益,縮小尺度差異,彌補立法本身存在的差異和沖突。區域行政管理要求各地區行政機關聯動地進行管理。以生態環境行政管理為例,我國目前城市環境管理主要措施是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因生態環境問題具有的特殊性,各級地方政府僅保證在本轄區內從事的經濟活動不對本地區環境造成影響是不夠的。有些環境污染是由相鄰區域各地方的數個行為共同造成的,這就要求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聯動地進行行政管理。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的模式可以引入區域行政管理,通過定期舉行“行政首長聯席會議”明確各方目標和任務的做法也是可行的。區域性合作立法的可行性通過區域性聯動立法,明確各方利益、協商確定統一內容和標準,不但解決了法律沖突,同時也節省了立法資源。如果說立法聯動是積極主動地預防適用法律的沖突,那么各地在對相同或相類似問題各自已有立法后,解決法律沖突,則是一種被動的、消極的方法。對于后者而言,遇到具體問題各方相持不下的根本原因在于各自利益的博弈。此時,各方所依據并堅守的是各自現有的法律、法規,而不會過多考慮他方利益。但是,多方若能在立法初期就充分交換意見、平衡利益,最終制定的法律相較于各自分別立法勢必更易為各方接受,出現法律適用沖突的可能也會小得多。地區間開展合作立法并非全新的設想,某些地區早已有類似的嘗試。東北遼吉黑三省政府就曾于2006年7月達成了立法協作框架協議,共同確定了開展立法協作的領域。省級政府立法協作、制定適用于某一區域的行政法規是一個值得借鑒的嘗試,但尚有不少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應通過修改《立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使區域立法合作法制化,并明確立法的主體、可協作的權限和范圍,解決法律淵源和位階問題,理順立法審查監督機制等。如此,區域性合作立法引入海洋經濟地方法規和管理規章的制定將更具可操作性。

二、對海洋經濟立法與執法聯動的具體構想

區域協調委員會還可以在縱向上建立省級、市級、區級協調委員會,從而真正將區域性聯動從口號落實到解決實際問題中去。在遇到區域性海洋經濟活動中需要協調的具體事項時,應由協調委員會協同各方的行政主管部門,就個案或個案背后可能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協調,促進達成區域共識,化解矛盾,保證區域經濟的健康發展。舉辦跨地區研討會就專門問題舉行的研討會是各方充分交換意見、明確各方利益的平臺。各省目前已有通過舉辦研討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實踐。2007年,寧波市就曾召開“長三角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理論研討會”,以促進長三角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加快區域一體化進程這樣的模式同樣可以應用到聯動立法、執法中去,在研討會上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論證和分析,各方代表在會上充分闡明自身需求,明確各方利益,并最終通過磋商確定統一立法理念和執法標準。由此從源頭上解決法律沖突。當其他地區對相關事項已有立法,而本地區準備制定法律彌補立法空白時,也可以通過舉行研討會邀請已有相關實踐的地方立法、執法機關,吸取經驗,了解其他地區法律制定后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從而在自己立法時避免出現相同的漏洞;而其他地區也可以利用此次研討會的契機,修改和完善現有立法,這樣從客觀上也通過立法聯動實現了地方性法律、法規的協調和統一。設立合作基金區域性聯動還可以通過設立專項合作基金的方式進行。基金的使用范圍包括生態保護、生態補償、共同開發等方面。合作基金的設立是對于海洋污染治理費用分擔的一種嘗試,治理海洋污染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有時僅通過某地區單方面的努力很難完全解決問題,其結果將是污染得不到徹底根治,最終仍會引起更大范圍的損害。區域合作基金既可以是常設的,也可以是根據個案專項設立。基金的收繳對象應采用“以政府為主、相關責任企業參與”的模式。通過協商,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企業自身情況、不同地區生態環境保護任務的嚴峻性、上下游經濟活動的整體性等因素來確定各方主體的應繳數額。此外,設立專門的基金監督機構也必不可少。設置由各方主體共同組成的基金監督機構,監督基金的日常管理、防止基金的不當使用,維護基金設立的初衷,為區域海洋經濟的協調發展保駕護航。另一方面,在共同開發問題上,由于地域經濟發展的不同步性,可能會出現有些地區有資源可供開發卻無財力與技術支持,而其他地區有財力、技術而缺乏可供開發的資源。合作基金設立后,正可以起到統籌兼顧,互相取長補短的效果,以達到區域經濟總體向著更快、更好方向發展的目標。五、結語面對海洋經濟法治化進程中存在的許多現實問題,區域性立法與執法聯動以其自身具有的優勢,在解決地方法規與管理規章沖突、促進區域經濟共同發展中具有積極意義。海洋經濟法治化中的區域性聯動在當前條件下具有現實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應當引起學術界和我國關聯地區政府的足夠重視,盡快在實踐中建立和運行起來。

作者:胡軼木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篇6

一、2013年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各項工作

(一)加強對重點地區發展的規劃引導和政策支持

一是狠抓已出臺規劃和政策性文件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區域規劃和區域性政策文件實施的督促檢查,重點開展《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發展規劃》、《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實施中期評估試點工作,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實施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的若干意見》,繼續推進中部地區“三基地、一樞紐”建設。落實承接產業轉移政策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和產業園區建設。二是進一步實化細化區域政策。編制了《蘇南現代化建設示范區規劃》、《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發展規劃》、《黑龍江和內蒙古東北部地區沿邊開發開放規劃》,印發了《浙江嘉善縣域科學發展示范點建設方案》,按照國務院要求起草了《新區設立審核辦法》。有序推進首都經濟圈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啟動環渤海地區發展規劃綱要前期研究,編制完成珠江—西江經濟帶、贛閩粵原中央蘇區、晉陜豫黃河金三角區域、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等區域規劃并報國務院。

(二)深化國際國內區域合作

一是推進國內區域合作。指導長三角、珠三角、長江中游城市群等重點地區一體化發展。推動建立統籌推進前海、南沙、橫琴建設的聯席會議制度。推動建立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召開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繼續指導連云港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建設。二是推動國際區域合作務實開展。深化中歐區域政策對話機制,與歐盟委員會共同舉辦第八次中歐區域政策對話會,組織召開加快建設我國面向西南開放重要橋頭堡等部際聯席會議及中國圖們江地區開發項目協調小組會議。組織開展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戰略研究。積極推進可持續發展國際合作事務。

(三)推進陸海統籌發展

一是推進海洋經濟科學發展。深入實施《全國海洋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推動建立全國海洋經濟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山東、浙江、廣東、福建、天津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深入開展,編制了《浙江舟山群島新區發展規劃》和《天津海洋經濟科學發展試驗區規劃》,推動建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部省際聯席會議制度。二是強化圍填海管理力度。編制下達了2013年全國圍填海計劃,合理控制圍填海規模。三是加強海洋污染防治。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了《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提出了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環境保護措施。

(四)推動國土開發整治工作

一是加強國土開發利用基礎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完成《全國國土規劃綱要》編報工作。編制下達了2013年全國土地計劃和基礎測繪計劃。二是加強對重點流域綜合治理的規劃引導和項目管理。編制了千島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規劃、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興凱湖綜合保護規劃,推進實施《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規劃》,組織開展重點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考核工作。研究制定《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下放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的審批權限。

(五)加大對特殊困難地區的扶持和對口支援力度

一是繼續加大扶貧開發投入力度。推進實施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加大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投入。二是協調做好新疆、和青海等省藏區工作。召開第四次全國對口支援新疆工作會議,編制實施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做好對口支援工作,部署開展援疆、“十二五”規劃中期評估,起草、援青項目管理辦法,研究完善對口支援川、甘、滇三省藏區工作機制。三是落實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政策。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對口支援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實施方案,召開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編制了《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地區對口協作工作方案》,推進建立對口協作工作協調小組并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

二、2014年區域協調發展重點工作

2014年,我們將緊緊圍繞促進區域協調發展這一主線,繼續深入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完善并創新區域政策,縮小政策單元,重視跨區域、次區域規劃,提高區域政策精準性,充分發揮各地區比較優勢,深化區域合作,推動重點地區一體化發展,著力優化區域發展格局,增強區域發展協調性。

(一)落實完善區域規劃和區域性政策文件

一是著眼于區域政策的落地實施。突出構建長效機制,繼續開展區域規劃和區域性政策文件實施的跟蹤評估與監督檢查,在中期評估試點基礎上研究制定《區域規劃實施中期評估暫行辦法》。二是組織編制若干重大區域規劃。研究制定2014年區域規劃審批計劃,重點做好首都經濟圈發展規劃、環渤海地區發展規劃綱要、珠江—西江經濟帶發展規劃、長江中游城市群一體化發展規劃等編制工作。推動實施《新區設立審核辦法》。指導天津濱海新區、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廣州南沙新區等功能區加快建設。三是做好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工作。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實施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的若干意見》,推動武漢城市圈、長株潭城市群、環鄱陽湖城市群、皖江城市帶開展戰略合作。支持中原經濟區加快發展,指導建立高層協商機制。

(二)進一步擴大區域開放合作

一是大力推進國內區域合作。繼續深化連云港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以及前海、橫琴、平潭、南沙等合作平臺建設,因地制宜設立一批各具特色、富有潛力的合作區。制定支持中西部地區進一步擴大開放合作的有關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區有序承接產業轉移,推進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和產業園區建設。二是積極開展國際區域合作。做好大湄公河次區域經濟合作、東盟—湄公河流域開發合作、中亞區域經濟合作以及圖們江區域國際合作相關工作。推進中國圖們江區域(琿春)國際合作示范區建設。推進《中吉毗鄰地區合作規劃綱要》編制工作。深化中歐區域政策合作機制。

(三)加大促進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支持力度

一是加大扶貧開發力度。創新扶貧開發工作機制,支持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等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推進實施以工代賑和易地扶貧搬遷“十二五”規劃,開展規劃實施中期評估。編制下達2014年度以工代賑和易地扶貧搬遷投資計劃。落實好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政策,編制并組織實施贛閩粵原中央蘇區、大別山革命老區等區域振興發展規劃。二是加大對口支援力度。全面貫徹落實第四次全國對口支援新疆工作會議精神。指導做好對口支援新疆、、青海、貴州、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及南水北調對口協作規劃計劃實施,全面啟動實施對口支援川、甘、滇三省藏區工作,積極開展“十三五”對口支援規劃前期研究。

(四)統籌推進國土開發整治工作

一是嚴格土地計劃管理。進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計劃管理體系,探索拓展計劃管理對象,強化計劃執行監管。科學編制2014年全國土地利用規劃,有針對性地開展計劃執行情況跟蹤檢查。二是促進海洋經濟發展。貫徹落實建設海洋強國戰略,參與國家海洋戰略研究制定工作,實施《全國海洋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加強對海洋經濟形勢監測分析與研判。深入推進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組織開展試點工作跟蹤評估與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相關經驗,研究制訂促進全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政策文件。加強圍填海計劃管理,做好圍填海計劃實施評估工作,科學編制2014年全國圍填海計劃。三是加強重點流域綜合治理。繼續推進太湖、渤海、丹江口庫區及上游等重點流域或海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編制西南中沙群島及周邊海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綱要,實施興凱湖綜合保護規劃。繼續推進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相關后續行動,開展流域可持續發展試點示范工作。

(五)加快構建促進區域協調發展長效機制

篇7

關鍵詞:海洋環境 法律 措施

中圖分類號:X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建立和發展過程

1.產生背景及現狀

隨著人類社會進步,海洋資源的開采,海洋環境的壓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為了使海洋環境免受污染,這些已是國際社會達成的共識,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僅僅靠個別國家的整治遠遠不夠,這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近數十年來,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以國際與區域協定為主,輔以國際慣例與一般法律原則,最終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合下,構建了比較完整的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同時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都進行相關的環保實踐:三個國家都有相對統一的海上環保執法機構,能夠統一行使海上行動,都有各自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注重加強在海洋環境的各方面之間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來,在我國海洋環境方面污染十分嚴重,在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四個海域中,渤海和東海污染程度較重,在我國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對嚴重,近幾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潛在風險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較嚴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灣的污染較重,我國海洋生態所能承受的范圍已經達到極限,因此需要我國進行大力整治,以實現我國海洋經濟的持續發展。

2.發展過程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在海洋事業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規,只是為了加強海事行政管理,卻沒有頒布一些關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總的來說,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海洋環境的作用,為以后制訂海洋環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七十年代,我國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暫行規定》,在對沿海水域環境保護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成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史上的重要轉折。八十年代,我國國家議事,議程層面已經將海洋環境保護的問題,正式提到議面上來,自1982年4月國務院頒布《海水水質標準》標志著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有了更加迅速的發展,也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更加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更加推動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形成。目前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體系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有關海洋保護的規定為依據,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專門的法律法規為主體,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為補充,同時與國際公約相協調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

二、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立法滯后

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存在相對滯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環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隱顯性和災害放大性,這些特點客觀上要求我們須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預知性,超前性,同時這種立法也告訴我們不能只等到發生了污染環境的時候才想到進行立法,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會有更多的事情又接連發生,這樣只能使海洋環境受到更大的損失,希望立法部門能及時發現,相關政府部門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國早在1979年提出要對海岸帶進行管理立法,在實施建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開端之時就被提出反對意見,結果導致海洋環境保護仍未制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是隨著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在初步建立階段總會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發達國家,如美國、法國等均制定符合本國實際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對海洋環境進行治理。

另外,還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標準沒有確立,如海洋生態健康標準,生物多樣化的標準等等,這些也需要我們進行重視,同時還有法律與法律之間還有很多矛盾和沖突,也需要進一步解決。

3.執法不嚴

海洋環境保護需要多個部門進行規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光僅僅靠一個部門進行處理是不夠的,但是問題就來了,盡管我國規定了各海事部門的職權范圍,明確分工職責,但仍然存在部門與部門之間相互交叉問題。“五龍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環保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漁政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共同參與海洋環境治理,這樣一來,產生辦事效率低下的現象,整體影響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從《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對解決海洋環境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有著重要意義,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健康發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些規定模棱兩可,不符合國際要求。當然我國的法律應根據本國國情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但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規中,有很多技術規范的內容,我們如果沒能及時發現,甚至不管不問,必然會影響到法律的執行,例如《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沖突,《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還有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也就是說,《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繳納排污費,就可以超標排污,而2008年修訂后頒布實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條就規定:“企業應遵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二者之間存在著沖突,如果不及時發現、及時修訂,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發生相關的事故,就容易發生糾紛。

三、針對我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針對立法空白的現象,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完善與《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與時俱進的方針,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國現階段海洋環境保護狀況。針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特殊對待,總結過去一些法律經驗,進行整合完善,切實加強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針對某些條目存在立法空白進行適當補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實現海洋的可持續發展,同時要發揮地方制訂法律法規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制訂和頒布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同時將地方法律法規同憲法的法律相結合,進一步實現發生糾紛矛盾,通過法律進行制約,減少法律法規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種法律糾紛,從而提高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治理和監管工作。

2.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及時查漏補缺避免法律之間沖突

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還有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時要向國際法律看齊,取長補短,建立本國健全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體系的法律法規,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時要防止出現個別法律法規之間步調不一致的現象,以避免出現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我國的法律質量還達不到國際公約的認可,很多國家也同樣不認可中國的在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更應該加強對立法質量的標準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進一步增強我國在世界上關于海洋環境方面治理監管。同時要積極參與世界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活動,努力在維護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活動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還應學習借鑒國外其他國家在海洋環境方面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真正實現海洋強國的道路。

3.進一步明確職責,執法必嚴,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

各部門分工明確,有序執法,針對出現“多龍治海”的現象,各海事部門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分工,確定海域管理,確保規范化管理,有序執法,強大執法隊伍,加強監督任用專業海事人才,引進專業海事裝備,組建強有力的執法隊伍,做到執法必嚴,執法及時,提高我國海事執法能力,壯大執法隊伍。

我國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們進行及時改進,如果不及時處理,很多關于海洋法律法規將不會強有力地執行下去。通過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做到分工明確,細致合理,執法嚴格有序,處理海洋問題合理,從而得到人民認可。不斷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實現我國發展海洋強國的目標。

四、海洋環境展望

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也帶動了海運業的繁榮,我國海洋資源豐富,在海洋環境事業方面的糾紛法律案件日益見多,海洋環境法律法規的完善屬于國家海洋事業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國必然會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來維護國家海洋環境,從而更大程度上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會針對現在海洋環境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去改進,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提高法律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和海運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相信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呈現出一片潔凈、健康、生機勃勃的蔚藍海洋。

參考文獻

[l]《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楊紫煊.《經濟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3]譚永烈.《淺議海事立法與執法》《中國水運》.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論》

[5] 實建剛.《海洋環境保護概論》

[6]《海事法規匯編》.(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7]張海光.《試述我國立法中的部門傾向及其克服》.摘自中國法院網.

篇8

關鍵詞 稅收競爭;環境污染;影響機理;空間面板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3)04-0081-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4.015

從人類從事生產活動開始,環境與人類的生產行為就緊密相關。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全球化的推進,環境污染問題在全球范圍內日益突出,經濟增長成為環境污染的最主要源泉。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進程中,粗放式經濟增長模式在帶來可觀的 GDP背后是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據有關資料統計2000年至2006年間中國SO2排放總量從19.26 Mt增長至25.89 Mt[1],其中2005年中國SO2排放量高達25.49 Mt,一度躍居世界第一位,雖然“十一五”期間SO2排放量有所下降,中國仍是世界主要SO2排放大國;國際能源機構(IEA)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中國的CO2排放量達到7.258 Gt,遠超于美國5.368 Gt的排放量,再度成為世界上第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2];與此同時,水域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等各種環境問題也正伴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和城市現代化進程日益嚴峻。環境污染問題還給國民經濟帶來巨大損失。日前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2009年中國環境經濟核算報告》顯示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達5 118億元,占到GDP的3.05%,至2009年僅環境退化成本和生態破壞損失成本就達13 916億元,占GDP 3.8%。這一數據仍在逐年攀升,環境污染損失增速已超越GDP增速,環境危機正越來越嚴重的制約經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不僅影響到中國經濟持續增長和社會和諧,更是威脅到人類的生存條件和可持續發展問題,采取必要措施遏制、解決環境污染刻不容緩。

目前,已有研究表明,環境污染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收競爭密切相關。Cumberland指出地方環境質量的高低受制于破壞性的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3]。Wilson認為政府間對流動資本的競爭會導致低效、寬松的環境標準。Fredriksson和Millimet[4]則通過考察美國各州的競爭行為發現,本轄區污染減排水平“被動”提升與其相鄰地區環境政策收緊有關。Wilson[5]和Rauscher[6]認為地方政府并不必然以本轄區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標,在經濟競爭中為了獲得競爭優勢和拓展稅基與增加稅收,可能會采取放松環境監管與治理的行為。一旦地方政府從事稅收競爭同時也采取放松環境監管與治理,從國家整體社會福利水平來看,就會出現破壞性的RTB(Race to The Bottom)即“趨劣競爭”現象。

國內相關文獻尚不多見。楊海生等[7]認為地方政府當前的環境政策之間存在相互攀比式的競爭,目的是為了通過降低環境標準爭奪流動性的資源和固化本地資源,而不是旨在解決本地區的環境問題,這是導致中國環境狀況持續惡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崔亞飛等[8]研究發現我國省級政府在稅收競爭時對污染治理采用了“騎蹺蹺板”策略,且地方政府官員為了固化已有的稅收收入和拓展稅基,爭取經濟考核與政治晉升上的優勢,而對二氧化硫的排放采取了放松管制與治理的策略。

通過以上文獻的梳理,國內外學者針對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環境污染之間關系進行了有益的研究。但是,國外文獻是基于財政聯邦體制下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稅率決定權的背景下展開的,并不適合于中國國情。國內學者的研究雖考慮到中國的財政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不具有稅率決定權這一客觀現實,卻忽略了地方政府采取的包括隱形稅收競爭、制度外稅收競爭等對轄區實際稅負水平的影響,進而直接作用于環境質量。此外,在研究方法上,部分學者沒有考慮到環境污染特殊的負外部性而具有空間效應。因此,本文將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對環境污染與稅收競爭之間的關系進行進一步的探索,分別從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兩個方面進行更深入的剖析。主要包括:①從理論角度基于稅負和環境政策兩個維度來探索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對環境污染的影響機理;②通過設定空間面板模型,檢驗地方政府在進行稅收競爭的過程中的行為對環境污染的具體影響;③根據理論和模型結果得出結論,并給出相應的借鑒和政策建議,為政府制定進一步的環境政策策略提供行之有效的借鑒。

1 稅收競爭對環境污染的影響機理分析

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地方政府作為經濟發展和穩定社會秩序最基本的職能部門,其環境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在整體環境規劃中歷來有著重要的影響力。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我國經濟領域的分權改革, 尤其是財政分權,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剩余索取權,逐漸形成了獨立的經濟主體,使地方政府具有更大的占有和支配經濟資源的權利。越來越多學者的研究發現,在現有體制下地方政府具有控制和分配社會資源的能力,對公共資源產權安排和市場機制運行的影響巨大[9],在環境問題方面亦是如此。

篇9

關鍵詞:海洋經濟;澳大利亞;美國;韓國;日本

基金項目:遼寧省社科規劃基金資助項目《海洋經濟在遼寧沿海經濟帶建設中的作用、貢獻與拉動效應研究》(項目編號:L13BJL011)部分內容

中圖分類號:F307.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2月28日

一、引言

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海洋既是潛力巨大的資源寶庫,也是支撐未來發展的戰略空間,各國政府均加大了對海洋的重視和開發利用程度,海洋經濟得以快速發展。所謂海洋經濟就是為開發海洋資源和依賴海洋空間而進行的生產活動,以及直接或間接為開發海洋資源及空間的相關服務性產業活動。據測算,近年來世界海洋生產總值以平均每年11%的速度快速增長,預計2020年將達到3萬億美元。從擁有海洋資源的數量來看,中國是一個海洋大國,擁有海岸線長達1.8萬公里,居世界第四位。然而,從對海洋的開放和利用程度來看,中國卻遠遠落后于諸多發達國家,尚處于海洋開發和利用的初級階段。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各級政府逐步認識到海洋開發和利用的重要性,并為此出臺諸多政策措施,中國海洋經濟得以快速發展。中國海洋產業占GDP的比重也從2006年的4%增加至2011年的9.7%,海洋經濟已經成為支撐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盡管如此,中國海洋經濟發展卻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如海洋產業結構不合理;缺乏統籌規劃,法律法規不健全;海洋產業科技水平較低;環境污染嚴重,等等。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考察和梳理世界海洋經濟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分析其中對中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有益啟示和借鑒,對于大力推動中國海洋經濟的發展,促進中國成為海洋強國,具有重大意義。

二、國外海洋經濟發展的成功經驗

綜觀世界海洋經濟的發展,目前全世界已經有100多個國家已經制定了詳盡的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澳、美、韓、日等主要海洋國家均從國家戰略高度認識并推動海洋經濟的發展,且取得了諸多成效,他們在統籌海洋產業協調發展,發揮海洋產業對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等方面,均值得中國借鑒。

(一)澳大利亞。澳大利亞位于南半球,擁有全世界最大的海洋管轄范圍,其海洋經濟區和大陸架面積相當于陸地面積的2倍,是一個真正的海洋超級大國,海洋產業極為發達,尤以海洋油氣業和海洋旅游業最為突出。為了促進海洋經濟和產業的快速發展,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及各州投入了大量財力物力,在海洋經濟發展、海洋糾紛解決、海洋權益擴展、海洋資源開發管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措施包括:第一,澳大利亞在1997年就出臺了《海洋產業發展戰略》,強調了海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并擬定了《21世紀海洋科學技術發展計劃》;第二,對海洋產業發展實行綜合管理,一改原有的單一海洋產業管理模式,綜合管理模式要求各部門之間加強協調和配合,決策的制定和執行要求高度的透明;第三,澳大利亞十分重視海洋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注重環境的保護。政府提出海洋產業的發展必須以海洋環境保護作為前提,并根據不同海域的特點在環境承受能力的限度內對海洋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建立海洋生態保護區和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對重點海域環境實施定期跟蹤監測。漁業管理部門還根據海洋漁業資源的狀況制定可持續捕撈的政策,對捕撈時間和工具嚴格限制和科學管理,防止過度捕撈給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所帶來的危害。

(二)美國。美國是一個海洋大國,擁有長達22,680公里的海岸線和340萬平方海里的海洋經濟區,是世界海洋經濟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其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很多做法和經驗,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首先,政府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始終發揮著主導作用。為了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美國政府出臺了完善的法律法規,早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國會就通過了《海洋資源與工程開發法》,并成立海洋科學、工程和資源總統委員會,由總統直接負責對美國與海洋有關的問題和事務進行全面審議。美國政府還將海洋經濟發展政策細化為區域政策,針對不同海洋和沿海區域的特點,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實現海洋經濟發展的因地制宜、互補共贏和協同發展。同時,財政撥款始終是美國海洋經濟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據統計,美國政府每年用于海洋領域的財政預算高達500億美元以上;其次,美國政府十分重視科技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美國政府針對不同區域海洋項目的發展重點,先后建立了多達700多個海洋研究所,財政對這些科研機構的年投資高達300億美元。以這些實驗室為依托,結合各區域的不同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建立了大量的海洋產業園區;第三,美國完善的金融體系在支持海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功不可沒。在政府財政資金的大力支持和引導之下,美國已經形成了由政府、企業、金融機構、民間資本共同參與的海洋資金支持體系。早在19世紀中葉,美國政府主導建立了海洋投資基金,該基金由財政部、美聯儲、聯保存款保險公司等共同投資,目的在于為海洋經濟和海洋產業發展提供多方位支持;美國政府就成立漁業委員會,專門負責提供海洋漁業補貼,他們采用低息貸款、專項養殖補貼等方式,對魚類加工新技術的開發予以支持;最后,美國政府十分重視海洋環境、資源的保護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美國政府于2000年通過了《2000海洋法令》,提出了21世紀海洋發展的新原則,即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在該法令的指導下,美國政府不斷加強海洋環境保護,進行沿海流域管理,對入海內陸河流域進行全境生態保護和污染治理,并以全美海洋保留地體系的形式,對國家重點海域予以保護,力求保證海洋生態系統始終處于健康、高生產力和可恢復狀態,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韓國。韓國的海洋經濟發展始于20世紀60年代,80年代進入快速發展階段,經過多年發展,韓國已經形成了以海運、造船、水產和港口工程為支柱產業的海洋經濟體系,是亞洲海洋經濟最發達的國家之一。韓國的海洋水產業極為發達,其海洋水產量年約350萬噸,是世界第七大水產國。據調研,韓國海洋水產業的高度發達主要得益于其遠洋捕撈能力的增強,韓國建立了一支擁有近800艘船只的龐大遠洋漁業隊伍。同時,韓國十分重視海洋產品的深加工,其深加工水產品量占水產品總量的比重高達50%以上。韓國政府也十分重視港口及臨港工業園區的發展建設。韓國有大小港口近1,500個,以港口為中心,韓國政府建立了多個臨港工業園區,涉及鋼鐵、石化、建材、電子、機械制造等多個產業。這些產業園區在帶動海洋產業和陸地產業協同發展,帶動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如蔚山的汽車工業及仁川的石化工業等。

(四)日本。日本既是一個島國,又是一個陸地資源極度匱乏的國家,為此,日本一直十分重視對海洋的開發和利用,從20世紀60年代以來就將經濟發展的重心逐步轉向開發海洋,提出“海洋立國”戰略,并陸續采取了多項政策措施。首先,重視制定合理的海洋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并出善的海洋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2007年4月,日本通過《海洋基本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日本海洋經濟發展的整體規劃加以規范;其次,日本在對海洋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同時,十分注重海洋經濟與腹地經濟產業的互動和相互促進。日本政府結合腹地原有產業的發展狀況,建立臨港產業集聚區,形成“以大型港口城市為依托,以海洋產業為先導,腹地與海洋共同發展”的雙贏局面;最后,日本政府十分注重鼓勵私營資本對海洋經濟的投入。例如,日本的關西空港產業園在建筑過程中吸收了大量民營資本,成立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民營資本共同參股的股份公司。通過吸引民間資本投資海洋經濟,不僅使得海洋產業快速發展,還減輕了政府財政的負擔、提高了財政資金的效益,也為民間資本找到了好的投資渠道,實現了多盈的局面。

三、國外海洋經濟發展的先進經驗對中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制定完善的海洋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相關的政策法規。應加快制定完善的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體系,加強對海洋經濟發展和海洋產業結構調整的指導,合理布局海洋產業。盡快編制包括海水養殖、海水利用、海洋新能源開發、海洋旅游等領域具體規劃。建立健全海洋經濟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完善相關的財政政策、投融資政策,并抓緊制定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海洋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環境。在財政政策方面,結合海洋經濟發展規劃,通過財政補貼、政府低息貸款、財政直接投資等方式,加大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海水養殖、遠洋漁業和海洋新能源開發等戰略新興海洋產業的支持力度。在投融資政策方面,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金融機構等投資海洋產業,盡快形成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民間資本共同參與的多元的投融資格局;支持有實力的涉海企業上市融資,并考慮建立促進海洋產業發展的專項基金,加大對海洋科技的投資力度,鼓勵創業投資基金對高科技海洋企業的投資;完善海洋自然災害的保險機制,探討建立由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政府等共擔風險的保險和擔保機制。抓緊制定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交通法、海洋資源法和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使得海洋經濟發展有法可依,也有法必依,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執法監督。

(二)優化海洋產業結構,大力扶持戰略性新興海洋產業發展。在我國海洋經濟生產總值中,海洋漁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旅游和海洋鹽業始終占有較大比重,特別是前三項占比高達70%以上,而海洋漁業就業人數占全部海洋產業就業人口的比重更是高達50%。而從長期發展潛力來看,海洋漁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旅游業等傳統海洋產業的發展潛力極為有限,而像海洋能源、海洋生物制藥、海水利用等這樣的戰略新興海洋產業則潛力更大,然而后者在我國海洋經濟中的占比是很低的。這說明,中國海洋經濟發展層次較低,海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發展相對滯后,海洋產業結構不合理,有待轉型和升級。因此,應加快推進中國海洋產業結構調整,大力扶持海洋戰略型新興產業。首先,還應繼續鞏固海洋第一產業發展。盡管第一產業對海洋經濟的貢獻最小,但鑒于其基礎性的地位及先天的弱質性,政府應繼續保護第一產業的基礎性地位,結合各海域資源的先天稟賦,發展特色海洋漁業,實施科學捕撈,實現海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加大對海洋科技的重視和投入力度,鼓勵科技創新,提升海洋產業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大力扶持包括海水淡化、海洋新能源、海洋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實現海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最后,大力發展海洋第三產業,增加其在海洋經濟中的地位和比重。現階段,我國海洋第三產業在以海洋交通運輸業和海洋旅游業為主導的基礎上,建議大力發展海洋信息服務和海洋環境監測等現代服務業,實現海洋第三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三)加大海洋產業科技創新力度,重視人才培養。美、日海洋經濟發展的成功經驗均表明,提高海洋產業的科技含量是促進海洋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關鍵。而我國海洋科技對海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不足30%,遠遠低于美國60%的水平,這也正是中國海洋經濟發展滯后的癥結所在。借鑒美、日的經驗,我國應逐步加大對海洋科技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創新,加大人才的引進和培養。首先,構建以政府為主導,企業、金融機構、民間資本共同參與的多元資金支持體系。政府財政應在海洋科研投入,特別是基礎性及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中占據主力,并出善的鼓勵政策,吸引企業、金融機構及民間資本加大對海洋科技的投入;其次,緊緊圍繞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三個關鍵環節,加強海洋科技人才的引進和開發。對于國內急需的緊缺高端人才,可以考慮從國外引進,出善的人才引進政策和制度,吸引海外人才有序有效回流。同時,加大本土人才的培養力度,依托科研院所和產業園區,積極培養一批具有科技創新能力或管理能力的高級海洋人才。還應完善高層次人才的戶籍和流動政策及股權期權激勵政策,營造良好的人才使用與培養環境;再次,堅持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緊密結合,更多著眼于自主創新的應用;最后,按照產學研一體化的要求,打造實現先進科研成果快速產業化的平臺,促進高科技成果的轉換,提升轉化的成功率。

(四)改革分散式的管理,構建統一綜合的海洋管理體制。中國現行的海洋管理體制是以分部門、分行業為典型特點的分散式管理模式。各部門和各行業無序競爭和重復投資問題十分突出,區域分工體系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協作和配合,造成大量的浪費和內耗。例如,北方的青島、大連和天津均試圖將自身定位為北方國際航運中心,紛紛上馬大型集裝箱和原油碼頭,重復建設和惡性競爭不斷升級。為此,國務院應從中央層面成立專門的國家級海洋綜合協調決策機構,統一負責“發展規劃、海洋研究、開發開放、環境保護”等重大戰略和方針的制定,而地方則建立相應分支機構,負責配合中央和協調地方的海洋管理具體工作,如開發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產業、保護海洋環境等。

(五)加強海洋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隨著對海洋開發利用程度的加大,由于過度捕撈、海洋油氣污染、陸地廢水排放、海水養殖污染及其他不合理的開發和利用,海洋環境污染和海洋生態破壞問題日益突出,已經成為制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為此,我們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同時,必須重視海洋環境的保護和海洋資源的涵養,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彎路,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首先,應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監測系統,嚴格控制陸域污染物向海洋的排放,在進行排污總量控制的同時,加大企業的排污成本和違法懲治力度,提升企業自覺保護海洋環境的意識和責任,并對重大涉海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評估等;其次,建立健全海洋災害預警機制和防災減災體系,加強海域防御工程建設,建立海岸生態防護網,加強沿岸灘涂保護和防潮堤壩建設;最后,嚴格審批標準和制度,按照海洋功能區的劃分進行科學用海,加強監督監管和執法力度,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

主要參考文獻:

[1]儲永萍.發達國家海洋經濟發展戰略及對中國的啟示[J].湖南農業科學,2009.8.

[2]國務院.全國海洋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2012.9.16.

篇10

關鍵字:物聯網 水質環境檢測系統 水質模型

1、緒言

1.1、研究背景及意義

近年來,大東湖水質狀況不容樂觀,除了嚴東湖水質為三類外,其余均為五類或劣五類。國家經過嚴密論證,決定進行大東湖綜合整治,并擬用十二年的時間來完成“武漢市大東湖生態水網”的構建。具體包括污染控制、水網連通和生態修復三大工程,和建立監測評估研究平臺,總投資158.78億元人民幣。實現東湖、外沙湖、楊春湖、嚴西湖、嚴東湖、北湖和長江的連通,以達到“引江濟湖,湖湖連通”的目的。引長江水將受污染的湖水置換出來。目前這項工程只是拉開了序幕,各項具體措施尚未全部實施,從零九年開始,漫漫十二年的工期將是生態水網構建的重要過程。

在實現“武漢市大東湖生態水網”的構建的過程中,建立水質監測成為舉足輕重的環節。為了在完成湖湖連通之后,預防污染現象的再次惡化,需要實時對水質狀況進行監測、預警和管理,從根本上改善大東湖水體的水質。我們將使用已有的項目研究成果,對湖泊、河流的水體進行管理。并利用已有的項目,針對大東湖水系現狀和水質特點,建立基于GIS的動態數據庫和大東湖智慧管理系統。而要實現這樣一個“大東湖水系智慧監測管理系統”,使用物聯網技術,無疑為我們系統的搭建和水質監測提供了便利。

1.2、國內外研究現狀以及趨勢

1.2.1國外研究現狀

在水環境監測方面,20 世紀80 年代初,發達國家相繼建立了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和宏觀生態監測系統,并借助地理信息系統技術(GIS) 、遙感技術(RS) 和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技術(GPS) ,連續觀察水體污染狀況變化及生態環境變化,預測預報未來環境質量,有力擴大了環境監測范圍以及監測數據的獲取、處理、傳輸、應用的能力,為水環境監測動態監控區域環境質量乃至全球水生態環境質量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保障,極大促進了水環境監測的現代化發展,實現了監測的實時性、連續性和完整性。為了更好的監測水環境,各國已經開始著手將物聯網技術應用到水環境檢測中,各國早已開始使用的GIS技術就是物聯網的前身。目前,物聯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美,歐,日,韓少數等國家,最初的研發方向是條形碼、RFID等技術在商業零售、物流領域應用,而隨著RIFD、傳感器技術、近程通訊和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近年來其研發、應用開始拓展到環境監測、生物醫療、智能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如韓國環境部為全面推進RFID政策,啟動了水資源污染管理系統等等。

1.2.2國內研究現狀

我國水環境監測起步較晚,但經過30 年的發展,水環境監測已從單一的環境分析發展到物理監測、生物監測、生態監測、遙感、衛星監測,從間斷性監測逐步過渡到自動連續監測。監測范圍從一個斷面發展到一個城市、一個區域乃至全國。一個以環境分析為基礎,以物理測定主導,以生物監測、生態監測為補充的水環境監測技術體系已初步形成。同時,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水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水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和水環境質量報告制度,并逐步邁向標準化軌道。水環境監測實現了監測信息公開,環境管理政務公開,同時監測系統緊扣環境管理和社會公眾的需要,且能夠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和提升水環境監測的地位和形象。

1.2.3研究趨勢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各種新的技術也不斷地應用于環境監測的實際工作中。水環境監測規范鼓勵各級水環境監測中心在水環境監測工作中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設備等。同時,水環境監測應基于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現狀對分析方法進行選擇,積極鼓勵采用新的先進技術(如等效或參照采用有關國際標準等), 以提高水環境監測技術水平。目前自動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對水環境的監測可實行水污染的動態監測。水污染動態監測是在常規水質監測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針對水污染特點,在時間或水質水量方面進行動態的同步監測。在監測項目、時間、頻率以及監測范圍方面,是根據各河道污染的主要水質指標,分河段按不同水情和污染狀況,采取不同監測頻率,對河道水污染進行跟蹤性或監視性監測,以確定污染的影響范圍與程度,便于管理部門及時采取對策。隨著今后RFID,3G網絡,智能傳感器等硬件功能的不斷完善,造價不斷降低,將物聯網技術擴展到更多環境監測領域,如大氣監測、固體廢棄物檢測、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生態環境監測等等也是可行的。

二、基于物聯網的東湖水環境信息管理系統平臺設計

2.1、東湖水環境信息系統總體設計

基于物聯網是由感知層,連接層和只能層組成,本系統構建也由此分為三部分。感知層由各個帶有3G模塊水質監測傳感器組成,主要監測水中PH值、濁度、水溫、電導、COD等的基本參數。連接層通過已借助布點模型安排好的傳感器上的3G模塊將探測到的數據發到各對應分站點,分站點匯總數據再通過VPN組成的局域網傳輸到水質監控總站。智能層有安裝有水環境綜合管理系統的PC機,記錄水質數據的服務器等組成,在監控總站可以匯總各湖水環境信息,根據不同的水質情況運用不同的水質模型進行分析,最終上傳到高級管理部門的PC端。水質監測總站通過互聯網與現有的武漢地理信息平臺連接。

2.1.1系統感知層

監測點傳感器是體現物聯網感知能力的核心因素,水質監測基站主要負責采集水樣并通過各種水質監測儀器對水樣的各種參數進行監測,包括PH值、濁度、水溫、電導、COD等基本參數。并且對這些基本參數數據進行緩存。按照一定時間設定通過各種通訊方式上傳到中心服務器,同時可以接受中心服務器的控制,并輔助以攝像頭對水面進行全面檢測。(采用GPRS或者PSTN modem撥號作為備用通信通道,一旦主通訊通道發生故障不能上傳數據時控制器可以通過撥號方式采用備用通訊通道上傳數據,這樣就可以保證數據能夠及時準確地上傳。)如圖2.1所示,傳感器節點可由水質傳感器、信號采集模塊、無線通信模塊組成。其中水質傳感器將水質參數的物理量和化學量轉換成電信號。信號調理模塊對采集到的電信號進行放大處理,每一個調理模塊上都相應的附有一個電子標簽,電子標簽里面包含著各種傳感器的屬性信息(包括是否正常工作,是否睡眠模式,地理位置信息等等)。無線通信模塊負責傳感器節點與其他節點之間進行無線通信。傳感器節點使用太陽能電板供電,因而低功耗設計成為主要考慮的問題。系統傳感器節點在不進行數據采集時,進入睡眠模式,在睡眠模式時將供電電源關閉,這樣在很大程度上節省系統的功耗,擴展了整個網絡的生存周期。

圖2.1感知層模塊設計圖

2.1.2系統連接層

由于地理條件的限制,裝載3G無線傳輸模塊的傳感器將監測到的各項參數通過無線網絡發送到各個分站點,已連接了互聯網的分站點將信息通過互聯網發送到檢測中心。分站點的終端與監測中心的終端通過因特網組建VPN(虛擬私人網絡)傳輸數據,使用VPN的優勢在于成本低,有服務質量保證,即便在互聯網上傳輸數據也能保證數據的安全性,還能通過控制訪問權限進行身份識別,進一步保證數據的安全性,成為數據透明公開的基礎。監測中心匯總來自各個分站點的參數后使用相應的水質數學模型進行分析,傳送到上一級的管理部門。同時,水質監測中心將接收來自污水處理中心,自來水廠,重點檢測企業等與水環境安全密切相關的部門的信息,在于新聞媒體等部門保持溝通,既做到水環境信息公開透明化,也能有效地保證水質監測長期有效。

此外,在傳感器的布點方面,首先,傳感器的布局直接影響到檢測點的樣本代表性。傳感器布局越密,對于全方位的檢測就越精確,但由此也帶來了成本的上升。因此,對于傳統的水質監測系統而言,一個考慮到污染源地理位置,季節時間變換,水質水流影響等的基于最低成本和最佳檢測效果的傳感器布局就特別重要。

基于物聯網技術,我們的傳感器將備有RFID電子標簽, 輸到水質檢測中心。結合該傳感器傳回的此區域的水質信息,可以實現相鄰傳感器的數據比較,從而對傳感器的檢測效果進行判斷,若發現兩個臨近的傳感器的水質數據一直處于相近狀態即前文所述的動態貼近法優化布點,可以考慮減掉一個傳感器。若發現兩個臨近的傳感器的水質數據相差較大,可以考慮增加。這樣的設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時調整傳感器的位置,達到檢測的最佳效果。因此,傳感器布局將在大東湖水系現有的布局之上運用物聯網的技術對傳感器的位置和合理性進行判斷、調整。

圖2.2系統整體架構圖

2.1.3智能管理層

系統智能層分為基本智能處理功能,現場監測智能功能,拓展功能三部分。

基本智能處理功能:水質信息系統(包含水質信息查詢和水質情況分析),現場數據實時反饋(也就是通過傳感器實現實時監控),水質監測管理,權限管理功能。

現場智能監測功能:水環境基本情況監測,重點監測對象監測(包含各湖連通處監測,重點污染企業排污口監測,危險源監測,重點保護區域監測,如景區等)。

拓展功能:湖泊水環境評價系統,湖泊水環境影響評價系統,水環境信息網上系統,災害反映預警數據庫,智能環境決策支持。

水質監測中心應具備以下功能:在監測總站配置3G無線網絡接收器,其串口與PC機連接,建立完成對網絡中傳輸的數據監聽、接收以及與數據庫的連接,數據自動保存至數據庫以及對數據庫的管理。高層管理者的PC機可以獲取最新水環境的分析數據,現場監測的人員可以通過接收彩信的方式獲取信息。為各級部門及時掌握水質情況,預警災害等提供了保障。

圖2.3系統功能圖

2.1.4系統特點

傳統的水質監測方法要靠人工取回水樣、實驗室化驗的老辦法,對于水環境不斷惡化的當今,這種方法不利于及時處理水污染。物聯網作為新興產業,其應用領域還有待開發。我們選擇物聯網作為研究水環境檢測的媒介,正是基于物聯網“感知—連接—智能”的結構特點,以此來實現智能化的水質監測。為了實現對“大東湖”水系的有效監測和快速反應,構建基于物聯網的信息系統變得十分必要,由于它能智能化的搜集、處理數據,所以不僅在人力開銷上能節省大筆費用,而且在也便于管理。同時,為了實現信息資源更有效地利用,合理的構建數學模型,從而進行數據挖掘,這也是其生命力所在。此外,物聯網與現有的GIS相比,在空間定位上有了新的突破。相對于傳統的GPS定位,RFID定位,WIFI定位等新的定位方式使得定位精確度更高,在GIS的監控體系下加入更多的主動的復雜設備動作,可使監測水環境更加智能化。

3、東湖水環境信息系統模型庫

3.1水質模型

這里我們只對水溫這一指標作為參考。我們暫且假設只需計算日平均水溫,所以借助平均氣溫、濕度、風速、水汽壓等氣象參數計算平均熱通量 ,假設實現了六湖連通,則連通后的六湖與長江看成一個河流系統,則可以應用線性化的河流溫度模型來簡化計算。

假設在大東湖水域里,起始水溫為 ,分河段末的水溫為T,使差值 足夠小 。如果 較大,則分為更多的分河段,使分河段首末的溫差足夠小。這樣在 附近展開 :

(1)

利用關系式 和 可以得到

(2)

將(1)代入(2)可得 (3)

其中 和 都是常數。

令 ,并應用關系式 ,

代入(3)式可以得到 (4)

(4)式為一階微分方程,可知解為:

使用初始條件 ,則可以得到:

(5)

因此可知第一小段末端的溫度為 (6)

將上述過程得到的 作為第二個小河段的初始值 ,再重復第一個步驟,則可以得到第二個小河段末端的溫度 。以此循環下去,則可以得到整個河段的水溫分布,做出曲線圖,現實變化規律,展示在監控端的顯示器上,即可以直觀的看到大東湖連通后的河段水溫變化圖。

4、總結與展望

該系統的構建將會實現對東湖水質的實時監測,并傳給信息中心進行記錄,以便及時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污染的擴大和加深。對東湖水質的感知對污染的監控及時有效,將取代傳統的人工取水、實驗室化驗的模式,讓對污染的治理與對污染的監控情況連成一個網絡,實現對污染治理的智能感知、調度和管理。系統的運用將會大大節約以往的人力、物力,從長期的發展來看,具有可觀的經濟效益,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各個污染點的實時監控也可以防止有些企業白天治污,晚上排污,可以迅速地確定排污點的位置,治標亦治本。物聯網技術的應用也便于東湖的區域劃分,對污染源的準確定位可以明確區域責任,將制度與科學相結合,打造一個美麗的東湖。我們可以展望未來,在大東湖的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后,房地產與旅游業等產業的開發將會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美麗的大東湖水系也將成為一顆點綴在武漢的美麗明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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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翥,郝曉強,魏德寶基于WSN和GPRS網絡的遠程水質監測系統

[5] 杜治國, 肖德琴, 周運華, 歐陽國楨 基于無線傳感器網絡的水質監測系統設計

[6] 李貝 基于GIS的武漢東湖水環境信息管理系統研究與開發 華中科技大學 碩士論文

[7]百度百科baike.省略/view/1641803.htm 2011-3-3

[8] 《水環境數學模型及其應用》 化學工業出版社 2007年1月第一版

作者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