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2 22:13:0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申請人:xx,住所: xxx.電話:xxx
被執行人:xx,住所: xxx.電話:xxx 申請事項:
1. 強制被執行人履行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做出的xx號民事判決書,立即給付申請人各項經濟損失xx元.
2. 請求被執行人承擔延遲履行期間xx元的債務利息,即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加倍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至執行完畢當日).
3. 請求被執行人承擔案件的受理費用xx元.
4. 由被執行人承擔本案執行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xx與被執行人xx,xxxx糾紛一案,貴院已做出xx號民事判決.根據判決,被執行人應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申請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xx元,并承擔案件的受理費用xx元.
現該判決已經生效,但被執行人并沒有在生效判決確定的時間內履行支付義務,因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xx年x月x日
篇2
自立篇
進入大學后,大一上學期,我就競選上了系學生的干事,第一次做學生工作,就是這個好的開始,我先后擔任了班級的生活委員,班長及系學生會文體部的部長。這兩年的工作經歷,給了我不斷挑戰自己的平臺,我第一次上臺表演,第一次參加辯論賽,第一次當主持,第一次組織活動等等,讓我從一個懵懂的大一新生成為了一個成熟而穩健的大學生。在這些工作中我也遇到了不少麻煩和困繞,比如工作和學習生活的矛盾,同學和我們之間的溝通問題等等,不過在老師和同學的幫助下,我都能很好的解決,而且在這個過程中我也學會了很多為人處世的方法和解決問題的藝術。
自強篇
學習是學生的天職,是我們的主要任務。在大學生活中,學習也占據了我生活的主要部分,我的努力也有了回抱,在大一的兩個學期的期末的考試中分別取得了班級第三名和第六名的成績,在大二上學期的期末中也取得了第5名的成績。在大二上學期的綜合測評中以第五名的排名獲得了學校二等獎學金,校級的優秀學生干部和國家勵志獎學金,可以說這是對我學習和工作的莫大肯定。在課余和假期生活中,我自學過微積分,以及其它一些專業書籍,而且我還非常喜歡看些時事政論型的報紙和雜志,不斷豐富自己的知識和對這個世界的認識。
自信篇
篇3
3月23日,黃島區國土資源局向法院申請對薛家島辦事處施溝村村民薛洪敏未經批準擅自建設養殖房一案強制執行。經審查,申請機關區國土資源局在向被執行人薛洪敏送達青黃國土告字(2004)第109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和青黃國土罰字(2004)第10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均由薛家島辦事處施溝村村主任劉春曉簽收。被執行人薛洪敏稱其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而申請機關亦未能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已依法向被執行人薛洪敏送達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認為,申請機關對被執行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均應依法予以送達。被執行人作為普通公民,申請機關應將處罰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被執行人本人,如本人不在則應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且被執行人并未委托或指定他人代為簽收。
綜上,法院依法裁定對申請機關青島市黃島區國土資源局作出的青黃國土罰字(2004)第10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準予執行。
中國法院網·龍淼 鄧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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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2)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請求事項;(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2)申請人簽名;(3)申請日期;(4)附項。
二、格式:
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
年月日
附:仲裁裁決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份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執行人:××貿易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職務:總經理
被執行人:××省××市××開發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職務:經理
請求事項: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間因購銷××合同糾紛,業經××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被執行人拒不遵照裁決履行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被執行人給付貨款××萬元人民幣,并加付逾期利息。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貿易公司
篇5
一、當前非訴執行存在的
1、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
《若干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對該條如何理解認識不一。特別是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書與執行通知書哪個先下發,更是模糊不清。一種觀點認為,合議庭對行政機關申請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下發給行政機關和被執行人后,再轉入執行程序,向被執行人下發執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不再予以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后,有30日的審查期限,可以先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無異議,自覺履行,則不需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反之,接到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后,仍不履行的或提出異議的,合議庭再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執行條件的,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則裁定不準予執行。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較為可行。因為行政庭受理行政機關的申請后,應在30日內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既要審查,就須通知執行的雙方了解情況,單純看行政機關的卷宗是審不清的,也容易作出錯誤裁定。執行與審查不能截然分開。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下發一定要慎之又慎。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含非訴行政執行)后,應當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而《若干解釋》規定是否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應在案件受理后的30日內作出,由于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不完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這也可以從側面說明,執行通知應在裁定之前發生,若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也可以為案件的審查提供,避免作出錯誤裁定。
2、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時間把握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在復議和訴訟期間,除幾種特殊情況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據此,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只要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即使申請復議和起訴期限未滿,也可以立即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即使相對人復議或起訴了,也不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還有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超過15日當事人未起訴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而法定起訴期限一般是15日,故15日過后當事人未起訴的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解都存在片面性。行政復議法實施后,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期限一般為60日,因而造成了復議與起訴期限的不同步,也造成了對法定起訴期限的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只有15日,當事人超過15日未起訴即喪失訴權,此時法定起訴期限已屆滿,行政機關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復議期限一般是60日,即使當事人在15日內未起訴暫時喪失了訴權,但仍有復議權,當事人可以通過復議后又重新取得了訴權,法定起訴期限仍未超過。故法定起訴期限的屆滿應隨著申請復議期限的屆滿而屆滿,甚至比復議期限更長,而不應片面理解為15日或60日。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在法定的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期限內,當事人依法行使了申請復議權和訴權。那么,不僅要等法定起訴期限屆滿,還要等最終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行政機關才能在18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筆者建議,將《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中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修改為“法定申請復議、起訴期限屆滿且具體行政行為生效之日”,便于更好地理解與執行。
3、關于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問題
隨著行政復議法的實施,幾年來,行政機關已逐漸接受了較長的60日的申請復議期限,待復議期滿后當事人既未復議、起訴又不履行的,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也有一些行政機關由于管理對象的特殊性,總感到兩個月的申請復議期限過長,且復議后當事人還可以起訴、上訴,一整套程序下來,等個體行政行為生效已一年有余。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早已人去屋空,有時甚至兩個月的申請復議期限未滿就出現此類情況。而實踐中也確有一些短期的被管理對象鉆法律空子,與行政機關玩時間上的游戲,弄得行政機關無計可施。因此,一些行政機關在申請復議期限未滿的情況下,參照《若干解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有的法院也據此予以受理并裁定予以執行。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首先,非訴行政行為申請法院先予執行沒有法律依據。《若干解釋》第九十四條明確了先予執行的前提是在訴訟過程中,行政訴訟的提起是先予執行的前提,但也不必然產生先予執行的法律后果,而非訴行政行為不適用此條解釋,因為行政訴訟的提起完全取決于行政相對人。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也找不到非訴行政行為可以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這就是說,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無法可依。其次,《若干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即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何為生效,即具體行政行為已處于一種穩定的不可更改狀態,當事人除履行外別無選擇。如果起訴或申請復議期限未滿,此時的具體行政行為尚不穩定,還可能隨著當事人申請復議或起訴而被撤銷、變更,如果此時人民法院依據行政機關的申請先予執行,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從程序上剝奪了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復議、起訴的權利,從實體上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另外,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容易造成當事人對復議、起訴失去信心,不利于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先予執行,萬一執行錯誤,還要承擔國家賠償的法律后果。對于非訴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經審理符合《若干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情況的,可以告知行政機關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若行政機關堅持先予執行,依據《若干解釋》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二、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程序的必要性
1、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不同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因為經過較為嚴謹的庭審程序,裁決的準確性、穩定性相對較高,生效的裁決具有確定的執行力,因此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可直接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不需再做審查。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尚需確認其效力,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審查。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類似啟動了一次訴訟程序,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僅僅是執行標的,法院執行的依據是作出的強制執行裁定。這一過程中,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接受與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審查,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實際上相當于確認行政行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實際強制執行階段。現行立、審、執分離的審理模式適用于非訴執行案件,也說明了這類案件不同于執行生效裁決文書的案件,更具有完整訴訟程序的特點。
2、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特殊之處決定了執行程序應當有別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或行政裁決的案件。既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具有完整的訴訟程序的特點,就應當吸收訴訟機理,有一個類似民事、行政訴訟審理案件的程序。具體而言,申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副本應當及時送達被申請執行人,告知其享有提出回避、提出異議的權利,并將需要審查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事項向被申請人作出說明;對個別爭議較大的申請行政非訴執行的案件,可以通過舉行聽證的形式,運用證據規則,查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在文書送達等事項的分工上與現在訴訟案件沒有差別。考慮到非訴執行案件主要針對行政行為的執行,畢竟具有“非訴”性質,程序設計上不宜照搬訴訟程序,在有利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當簡則簡。
3、通過完善準予強制裁定作出前的程序,有利于提高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準確性、穩定性,不僅便于查明被申請人是否有復議或起訴的情形,而且有利于明確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被申請人是否為行政行為的義務人等須審查的內容。經過裁定之前的程序,增大了案件裁定的透明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裁定使被申請人心理上的抵觸情緒得以緩解,甚至在裁定前自動履行,達到及時、準確執結的效果。
4、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主要是在通過書面方式審查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后作出的,而且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往往僅憑申請人一家之言即下裁定,這樣做是沒有認識到行政非訴案件的特殊性,降低了裁定的穩定性。加強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人作出前的程序措施,使作出的裁定具有生效裁定的應有意義,而不是只作為辦理非訴執行案件一個手續,對于規范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和提高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穩定性、權威性都是必要的。
三、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程序
1、確立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原則,嚴格把關
人民法院審查非訴執行行政案件,應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依法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適度審查的原則;(2)堅持合議制的原則;(3)堅持以生效的有執行內容的行政文書為依據的原則;(4)堅持說服促使行政相對人自動履行與強制執行相結合的原則。
篇6
用仲裁方式解決房地產糾紛時,申請人應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陳述糾紛的原委和自己的理由與請求,并交納仲裁費。仲裁機構受理此申請后,會要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從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這兩名仲裁員與仲裁機構指定的一名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查此案。仲裁庭根據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狀決定是否開庭審理;如果開庭審理,雙方應到庭陳述自己的意見,駁斥對方的觀點。閉庭后,仲裁員們要進行分析和討論,最終出具仲裁裁決。雙方均應按照裁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如果有一方沒有按照裁決的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則另一方有權持此裁決到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您的情況通常需要仲裁方式解決,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的,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
(來源:文章屋網 )
篇7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復議期間和送達的規定。
一、期間(一)期間的概念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都應該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完成,這種時間期限即為行政復議期間。在訴訟理論中,將類似的時間期限稱為訴訟期間,而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人民法院會合進行訴訟行為的日期和時間稱為期日。與行政訴訟相比,行政復議主要以書面審理為主,很少出現申請人、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會合進行復議活動的情況,因此,在行政復議中,期日與期間的劃分,沒有太大的實質意義。這里只明確一下期間的有關問題。
行政復議法規定合理的行政復議期間的目的,在于保證行政復議主體及時地行使行政復議的權利,履行行政復議的義務,切實維護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于節省時間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復議工作毫不遲延地進行,使當事人之間行政爭議盡快得到解決,以維護行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行政。
(二)期間的種類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按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種類。以期間是由法律直接規定,還是由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
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發生而開始。例如,本法第九條規定的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間,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的處理期間,第十九條規定的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給被申請人的期間和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期間,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的處理期間,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間等。
指定期間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職權指定進行某項具體行政復議事項的期間。例如,原行政復議條例中規定的申請人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復議機關限期予以補正,這個補正期限即為指定期間。現在的行政復議法已取消了這一對申請人的限制性規定。
以期間能否變動為標準,可將行政復議期間分為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不變期間,意指期間一經確定,非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隨意變更。依照法律規定在不變期間內應當進行的復議行為而沒有進行的復議當事人,會失去應有的復議權利,或者承擔其他法律后果。例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期間,如果申請人自接到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自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訴權,并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
可變期間是指期間確定以后,由于情況變化,在確定的期間內完成某一項行政復議行為有困難的,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依法變更原定的期間。例如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行政復議的延長期間。
(三)期間的計算鑒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存在著相互銜接的關系,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方法一般應與訴訟期間的計算方法相一致。因此本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期間的計算方法,即: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而是從開始后的次時、次日起算,即從下一小時和第二日的零點開始起算。例如,行政相對人在1999年10月10日知道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他可以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則從10月11日到12月9日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
期間屆滿之日逢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例如,某一申請人在2000年9月16日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他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十五日屆滿之日正好是10月1日國慶節,按通常情況國慶節放假兩天,除去10月1日和2日,10月3日才為期間的屆滿日期。由于期間進行的不間斷性,所以節假日在期間中間的并不扣除。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行政復議決定送達的途中時間應當扣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在訴訟期間屆滿之日交郵訴訟文書的,也不算過期。確定期滿前是否交郵,應以郵局的郵戳為準。
(四)期間的耽誤期間耽誤,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應為的行政復議行為。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原因,無正當理由導致期間耽誤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權利人有關權利的喪失,義務人應承擔違反期間規定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機關的期間耽誤主要有:應當自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必要處理而沒有作出任何處理的;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而沒有發送;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而沒有作出的等。凡是因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而造成的行政復議機關的期間耽誤,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承擔法律后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的期間耽誤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期間耽誤的后果是造成了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權利和訴權的喪失,是為了解決權利行使的不穩定狀態的問題和保證行政管理的效率性所必要的。另一種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申請人難以預料或者無力克服的事由。如在行政復議期間開始后,突然發生地震、重大水火災或者戰爭,使交通中斷,申請人無法在行政復議期間內申請復議。所謂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力外,障礙事由的發生,不應歸責于申請人的,如行政復議期間開始后,申請人突然患重病住院或者因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針對這種情況,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本法切實立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的精神,是便民原則的具體化。
被申請人的期間耽誤主要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逾期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二、送達(一)送達的概念送達是行政復議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依法制作的行政復議文書送交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的一種行政復議行為。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與訴訟中訴訟文書的送達存在許多相通之處,按照本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四條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行政復議中的送達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送達的主體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行政復議文書或者其他文書的行為都不是送達。
第二,送達的內容是行政復議的文書,如不予受理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通知書等。
第三,送達的對象是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四,送達必須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否則便不具有法律效力,達不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行政復議中的送達和訴訟中的送達一樣,也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它不僅是把行政復議文書送交給受送達人,使其明白文書的內容,以利于其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復議的順利進行,更重要的是,送達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行政復議文書正式送達受送達人,該受送達人應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例如,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依法送達被申請人后,被申請人應當在十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行政復議決定書依法送達申請人后,申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送達通知書后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沒有異議的,即應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被申請人便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自己依法強制執行。
(二)送達的方式從行政復議的實踐來看,行政復議中的送達方式與訴訟中的送達方式基本相同,一般有六種方式。
一是直接送達。即行政復議機關將行政復議文書直接送交給行政復議參加人本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屬(行政復議參加人本人不在時)、其訴訟人或者指定代收人。行政復議文書一般應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送交行政復議參加人。只有在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才可以考慮采用下面其他的送達方式。
二是留置送達。即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復議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三是委托送達。即行政復議機關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的行政機關代為送達。
四是郵寄送達。即行政復議機關通過郵局,把行政復議文書用掛號信函寄送給受送達人。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是轉交送達。即將行政復議文書托付給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給受送達人。
篇8
仲裁的定義
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爭議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仲裁機構居中調解,作出判斷或裁決的活動。
仲裁的優越性
仲裁具有當事人意思自愿、程序簡便、一裁終局、專家仲裁、費用較低、保守機密、相互感情影響小等特征。
當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是雙方自愿,并達成仲裁協議;
(2)向哪個仲裁組織提請仲裁,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怎樣提請仲裁機構進行消費糾紛仲裁?
仲裁也叫公斷,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仲裁條款、仲裁協議,就解決糾紛所作的一種裁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與生產者、經營者發生爭議,也可以通過仲裁方式加以解決。一般來講,采用仲裁的方式進行索賠,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
(1) 當事人應間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仲裁條款和仲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沒有訂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仲裁協議,則仲裁機構不會受理仲裁申請。
(2)消費者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目前,我國受理消費者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社會團體仲裁,主要是各級消費者協會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另一種是國家行政機關仲裁,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仲裁委員會等。
篇9
涉及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凡在縣城市規劃區內。以及重大社會發展項目,棚戶區改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的房屋拆遷,經縣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且該項目拆遷區域內的大多數被拆遷人已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可列為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縣政府申請強制拆遷的審理范圍。
二、申請條件
必須提交下列資料: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權屬證明或者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五)被拆遷人拒絕接受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安置資金的提存證明。
(六)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房屋拆遷估價報告書。
(七)聽證記錄和集體研究的結論意見。
三、審理原則和方式
應遵循依法、慎重、及時的原則,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審理。由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采取專人報告情況、集體討論、票決的方式決定,并在《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審批表》上加蓋“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拆遷審批專用章”
四、審理時限
將全部申請資料上報,申請單位應在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5日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審理委員會應在日內審理完畢,并將審理結果通知拆遷人。
五、強制執行
(一)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簽發《行政強制拆遷公告》再次限定搬遷期限。
(二)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政強制拆遷具體實施方案。
(三)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行政強制拆遷協調會。
(四)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五)強制拆遷時應對執行過程進行證據保全和公證。
(六)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法制辦。申請單位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報告,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行政強制拆遷案件檔案資料。
篇10
【關鍵詞】人民調解協議 司法確認制度 司法確認程序 司法實踐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的申請,對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進行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的,出具法律文書予以確認并賦予調解協議以強制執行力的制度。
2010年通過的《人民調解法》第33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自此,司法確認制度的法律地位得到正式確認。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有以下幾點特征:司法確認程序是當事人自愿選擇的,并非法院依職權啟動;司法確認不但審查程序而且審查實體;經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既不得反悔也不得另行,但可因申請、抗訴理由成立而撤銷司法確認。
司法確認程序的重要價值之一就是通過司法途徑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使得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時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我國相關法律中表明:調解協議經確認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我國法律對法院司法確認決定是否具有既判力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我們不能從既判力的概念出發尋找是否具有既判力的答案,而必須在現實和需求中尋找線索。
《人民調解法》僅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這一種。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將這一對象做擴大解釋,包括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等組織主持達成的協議都可以進行司法確認。司法確認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意見》第24條及《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了不予確認的案件類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或者不屬于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確認身份關系的;確認收養關系的;確認婚姻關系的。
從我國法院目前的實際操作及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審查的方式具體有以下幾種。
書面審查方式。在當事人提交申請書、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有關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后法官僅僅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書面申請材料,并以此為基礎決定是否確認調解協議;庭審審查方式。法官不僅要審查書面材料,還要讓當事人同時到法院接受詢問,以便法官了解具體情況。以書面為主,當面詢問為輔的方式;這種方式的審查以書面形式進行,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
就法院對調解協議的審查范圍而言,可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體審查兩類。形式審查僅僅審查是否超過申請期限、申請確認的事項是否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等事項。實體審查不僅要審查程序性事項,而且要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否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等等。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司法現狀存在的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
(1)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案件數量少;從全國各地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的實踐現狀來看,由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后到法庭進行司法確認的案件數量很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確認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夠;另一方面是法院與各調解委員會的銜接制度不完善,以至于調解員與當事人對這一制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2)我國司法確認實踐中存在過度司法干預的現象;司法確認機制設立的初衷是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為之提供了權利救濟的其他選擇,筆者認為,如果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在調解和訴訟方面的實體權利和程序選擇權,那么“法院走出去”的做法就可能與調解的自愿原則和司法獨立原則背道而馳。如果積極進行調解,司法確認只會違背制度設立的初衷。
文章最后再總結一下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的價值。
首先,司法確認制度保障人民調解制度發展。司法確認制度將司法權與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融為一體,具有成本低、尊重當事人意志、緩和人際關系等優勢,使公民可以通過人性化、多元化的司法救濟途徑實現解決糾紛的目的。
其次,司法確認制度有助于減輕法院壓力。司法確認機制及時彌補了人民調解協議缺乏強制執行力的缺陷,使得許多糾紛可以通過非訴方式解決,一方面可以大大地節約司法資源,利于法官集中精力提高辦案質量,另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發揮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
再次,司法確認制度有助于建立司法權威。人民調解發揮了非訴訟調解主體的能動性,司法確認又在群眾中確立起對司法權威的信仰。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符合程序的效率和效益原則,不僅不會削弱司法的權威,還可以更好的推動司法程序的最終正義與實質正義。
最后,司法確認制度有助于維護社會穩定。司法確認制度能夠使得調解協議獲得強制執行力,一方面,勢必使得司法的維穩性大大提高,另一方面,迫使當事人在調解之初就以一種認真地心態對待自己的權利義務,達成最終的合意,從而使糾紛盡快得到解決,維護社會穩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