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

時間:2023-11-08 17: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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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海洋污染的措施

篇1

關鍵詞: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治理

引言

海洋總面積約為33600萬km2,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0.9%。海洋對于地球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被稱為“生命的搖籃”。但是在海洋環境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過程中,人類活動不可避免的對海洋環境帶來了污染與破壞[1]。隨著人們生態文明意識的提高,海洋污染問題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2]。目前,海洋污染問題逐漸成為世界性問題。我國海洋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問題的不斷惡化也已成為影響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阻力,對我國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當面臨環境問題時,如何通過合理有效的環境監測手段和治理方法解決這一危機,逐漸成為當前環境學者們研究的重大課題。有學者認為,預防主要分為兩方面:環境損害預防和環境風險預防[3,4]。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一直采取的就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政策。這也是我國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導思想。

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

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首先應該著手于對污染現狀、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進行監測。人類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必會帶來污染。如果不及時對污染進行處理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圍、污染程度等資料情況,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進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海洋中污染物的變化趨勢進行監測,通過對比變化數據,分析污染的變化趨勢,交于有關部門,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突發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在人類活動中,不可避免的會造成突發污染,應該及早的監測出污染狀況,并把突發狀況匯報應急處理部門進行處理,減少突發污染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在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災害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5]。但在實際工作中,在體制制度上、技術措施上還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的提高。具體存在以下問題有待解決。

2.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學科。由于海洋污染監測涉獵因素較多,運用資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6]。目前為止,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監測工作過程中還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對有效開展海洋監測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是我國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對于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進行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意義。海洋污染監測管理體系的建立,需要有相關的制度作為其強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在工作職能、監測體系建設、海洋突發災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損害評估等方面相關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規范。

2.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手段有待加強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屬于應用型學科,各種污染監視、探測工作都依賴于科學有效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的監測設備才能得以順利進行。而且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監測機構工作經費與研發經費缺乏,對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7]。許多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尚不成熟,短時間內不能正視投入使用,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隨著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海洋污染監測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工作卻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海洋污染監測網絡的整體發展水平呈下降趨勢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

3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發展對策

充分發揮海洋環境監測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法律制度等手段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區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機構和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運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高效運行,避免造成資源浪費或監測缺位現象的出現,建設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秩序。不斷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中的細節進行完善,形成科學高效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制度體系。

根據監測工作的具體需求,開展相關培訓工作。同時,引進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形成梯隊建設,推動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確的一些問題

發揮政府在海洋環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責任,克服“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局限性。實踐中,關于政府的這一責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時進行采取治理措施,以減少海洋污染的持續發生,對人們生活健康造成的影響。由政府承擔海洋污染治理責任是同政府作為社會資源管理者的職能相對應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時間的不同而發生適當的轉變。在污染范圍較小時,由相關政府部門監督污染責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圍對海洋環境重大損害時,污染責任方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這時就需要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才能完成。政府應該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體系,對海洋污染事故的發生,采取及時有效的處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續擴散,從最大程度上減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體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體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環境管理的基礎,隨著人類對海洋開發利用的加劇,立法工作變得更為重要。建設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體系,首先,應該填補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國關于海洋污染治理領域的立法較少。建議在創制《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法》、《海岸帶管理法》等法規時,明確設立對海洋污染治理的相關法規。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專業化,形成科學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體系,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5.2 明確法律責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開展

明確法律責任需要從源頭解決海洋污染治理部門內部及其與治理主體之間關系,明確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責任的主體,使污染治理執法堅強有力。首先,要建立環境行政的統一高效管理。每個部門責任者應親自抓治理工作,確立第一責任人,對不履行海洋環境保護、治理工作的責任人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者,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規者,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周世鋒,秦詩立.海洋開發戰略研究[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9:145.

[2]宋亞蓮,孫娟.淺談環境監測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J].儀器儀表與分析監測,2003,4:45-46.

[3]楊留強,王彥昕.試論我國環境責任的重構[J].廣州環境科學,2008,1:45-48.

[4]王千,李哲,范潔.我國近岸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研究進展[J].國土資源情報,2013,3:44-48.

篇2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海洋污染罪;國際合作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6)05-0118-06

海洋作為人類生命的發源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質保障。但隨著社會生產的快速發展,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日益頻發,海洋污染物的種類也變得日趨復雜。為了保護人類共同的“藍色寶庫”,應當采取嚴格的措施防控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在當前,不管是通過行政管理方式,還是通過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讓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人付出代價。都遠遠不能有效抑止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發生,在這種背景之下,人們開始將維護海洋環境的重擔賦予環境刑事法律及刑事制裁,但是,從國外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看,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亟需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與司法。

一、國外海洋污染刑事立法與司法的實踐

1.日本

日本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對海洋的開發和利用,但日本也經歷過對海洋環境嚴重污染和破壞的階段,震驚世界的水俁病終于喚醒了迷途中的日本。日本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最重要的法律當屬《海洋污染防治法》和《公害罪法》,這兩部法律以3個重要的刑事罰則構成了規制日本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制度:第一,處罰危險犯。《公害罪法》第2、3條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5、56條均將污染海洋犯罪定位為危險犯。規定只要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可能給公眾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險時,即可進行處罰,而元需發生實害結果。第二,對法人犯罪實行雙罰制。《公害罪法》第4條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4至62條均規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或自然人的人、使用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如果實施了與其法人或自然人的業務有關的水污染犯罪行為或違法行為時。除處罰行為人外,還應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第三,發生實害結果時加重處罰。根據《公害罪法》的規定,故意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造成危險的,應處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死傷則應處7年以下徒刑或500萬日元以下罰金:過失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公眾生命健康造成危險的。應處2年以下徒刑或監禁、或200萬日元以下罰金,但若因此致人死傷則應處5年以下徒刑或監禁、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梢?,日本環境刑事法律不僅處罰結果加重犯,而且將故意和過失兩種犯罪心態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

除了上述3項重要刑事罰則,日本環境刑事法特有的“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也是很有特色的。根據《公害罪法》第5條規定,“伴隨工廠或企業的業務活動而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致使公眾的生命或身體受到嚴重危害。并且認為在發生嚴重危害的地域內正在發生該種物質的排放所造成的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的嚴重危害,此時便可推定此種危害純系該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種有害物質所致?!贝嗽瓌t確立后在日本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廣泛應用,有效解決了海洋環境污染因技術復雜、因果關系難以認定的難題,為保護海洋環境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日本至今都沒有對海洋的特殊性給予足夠重視,沒有專門設置污染海洋罪,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和不足。

2.美國

美國屬于典型的判例法國家。沒有統一的刑法典。但其對于海洋的綜合管理制度、海洋保護區制度和一系列環境行政法規仍顯示了其保護海洋環境的決心和實力。其中1977年《清潔水法》和1990年《油污法》明確規定了污染海洋環境的刑事責任。《清潔水法》規定,進入與海岸線相連的通航水域或進入毗連區水域。違反規定排放油類或危險物質。達到可能對公共衛生、福利或環境有害的數量時。即應判處刑罰。該法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刑罰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區別對待故意和過失,累犯加重處罰。故意犯應處每違法日5000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罰金。或3年以下監禁,或并處;過失犯罰金數額為故意犯的1/2,自由刑為故意犯的1/3;累犯則處每違法日10萬美元以下罰金或6年以下監禁或并處。其二,處罰結果加重犯。當故意排放危險物質的行為致人死亡或使人處于嚴重傷害的極度危險時,應單處或并處25萬美元以下罰金或15年以下監禁。其三,法人犯罪亦負刑責,當處100萬美元以下罰金。其四,處罰污染行為之關聯行為。故意在依法應當呈報或保存的申請、記錄、報告、計劃或其他文件中,對材料作虛假的陳述、描述或說明者?;蛘吖室獯鄹?、毀損或丟棄依法應當保存的任何不準確的檢測裝置或方法者。應單處或并處1萬美元以下罰金或2年以下監禁;再犯者應單處或并處每違法日2萬美元以下罰金或4年以下監禁。

美國對故意、過失實施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以致發生危險或實害結果區別對待,對再犯加重處罰,對污染行為之關聯行為施以刑罰的規定值得學習但美國至今沒有專門針對海洋環境的特殊性設立污染海洋罪的做法著實讓人費解,這不僅顯示了美國對海洋的重視仍有欠缺,同時也造成了美國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經常存在著要借助于一般的罪名來專門應對海洋類污染的問題。

3.英國

英國針對環境的刑事立法起步較早,對損害人類健康的環境污染行為也有相應的制定法規制,但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所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及相關刑責的規定也多散見于行政法規。英國《海洋傾倒法》規定,未持有傾倒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要求向英國及英國以外海域傾倒物質或物品,可被判處:(1)即刻定罪,400英鎊以下罰款,或6個月以下監禁,或并處;(2)定罪,5年以下監禁,或罰款,或并處?!端Y源法》也規定對污染水資源的行為需承擔刑事責任。任何人將有毒有害物質投入水體引起水污染的,將可能面臨2年以下監禁或罰金或并處的刑事處罰。

英國雖然在很多行政法規中設計了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刑事處罰。但沒有切實考慮海洋自身的特點而單獨設立海洋污染罪。對于海洋污染行為的規定也比較零散。難以真正起到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初衷。此外,由于環境行政法制賦予了行政機關絕對的環境治理優勢。當海洋環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或過失行為導致的時候,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如果包庇懈怠不及時處理。其它機關則很難察覺和介入,這構成了英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短板:

4.俄羅斯

俄羅斯是目前世界上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最為先進的國家之一。其將生態環境自身的價值獨立于人類作為刑法明確保護的法益。在該國刑法典中專門設置了“生態犯罪”一章,并且將海洋與其它水資源分離開來,充分考慮到了海洋的特殊性,設立了獨立的污染海洋罪。俄羅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將造成海洋污染作為刑事處罰的起點,更在這一罪名中涵蓋了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幾乎全部行為方式,而且還設置了先進有效的資格刑。

具體而言,俄羅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被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6章“生態犯罪”第252條之中:“一、從陸地上的污染源污染海洋環境或者由于違反填埋規定而污染海洋環境,或者從運輸工具或者海上構筑物向海洋傾倒、棄置危害人的健康和海洋動物資源或者妨礙合法利用海洋環境的物質和材料而污染海洋環境的,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1個月至5個月的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5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處2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者處4個月以下的拘役。二、從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對人的健康、動物或者植物、魚類資源、周圍環境、修養地帶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其他利益造成損害的,處3年以下的剝奪自由,并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50倍至100倍或者被判刑人1個月以下的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罰金。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p>

5.德國

德國立法將環境污染作為一般情節。將造成人體損害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在德國,海洋與地表水、地下水同屬于《德國刑法典》第324條“水污染罪”所保護的對象。德國刑法典規定的水污染行為是指?!拔唇洔试S對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對水的性質造成不利的改變”的行為。該法條表明德國將“水”直接作為犯罪行為可以侵害的對象加以保護。足見德國已將水資源的獨立生態價值和利益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而且該罪不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為構罪要件,甚至不要求發生足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危險,而只要造成水污染或其他不利改變即可,充分體現了其法益保護已大大提前。在立法技術比較高的德國刑法中,完全有條件嘗試將海洋同其他水體分離開來獨立規定犯罪構成和刑罰應對,但到目前還沒有實現。

在德國刑法中,水污染罪可以由直接污染行為或間接污染行為構成;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但負有保護水體的主體若僅違背了小心謹慎的義務,尚未導致水污染事故發生的,或尚不能充分證明水污染發生的,通常只需要根據德國水保持法承擔違反秩序的責任而不認為是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為行為僅限于防治污染進一步擴大的義務,若行為人僅僅是在污染造成后沒有清除污染則不會因此承擔額外的刑事責任。此外,德國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經準許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而在有權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和許可范圍內,對水造成污染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國家,新加坡、澳大利亞、愛爾蘭等國也頒布了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并設置了造成海洋污染行為的刑事罰則。但縱觀各國關于海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并不盡如人意,多數國家尚未設立污染海洋罪。

二、國際社會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公約探討

1.《倫敦油污公約》

1954年《倫敦油污公約》,全稱《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是當代第一個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國際協定,也是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多邊公約。該公約對海上允許排放的油類物質的范圍、排放物含油量、傾廢標準以及禁止排放的特區等諸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為了限制油輪觸礁擱淺或碰撞引起石油污染,公約還第一次將油輪建造標準作為海洋污染控制的一種手段,該規定標志著人類在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方面邁出了飛躍性的一步。盡管如此,其不足之處也比較明顯:第一,公約僅規定了船舶排放油類一種污染源,難以適應紛繁復雜的污染情況;第二,公約規定只有船旗國對造成污染的船舶享有和執行權,并對污染行為規定的處罰僅限于罰款,因此,本公約尚未上升到刑事處罰層面。該公約被后來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所取代。

2.《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明確規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護海洋環境既是沿海國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各締約國“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輕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關的行動所產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脅對它們海岸線或有關利益的嚴重和緊迫的危險”,同時沿海國在污染或污染威脅危急的情況下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由于該公約對因油污污染事故而遭受損害的沿海國和相關國家是否可以將造成海上油污損害的一方認定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沒有進行明確規定,這造成了在具體執行時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

3.《防止船舶和飛機傾棄廢物污染海洋公約》

該公約對故意在世界海洋拋棄一切眾所周知的危險物質作出了詳細規定。公約規定“最危險的物質根本不得丟棄……其中有未加工的石油和石油燃料、柴油機的重油、高級放射性廢料、水銀及其化合物、穩定的塑料。以及為進行生物及化學戰而準備好的材料”。該公約也有對造成海洋污染宣布為犯罪行為的條款規定,這被認為是國際刑法的重要立法性條款。對于推動各國國內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4.《海洋傾倒廢棄物國際公約》

《海洋傾倒廢棄物國際公約》是第一個專門以控制海洋傾倒為目的的全球性公約,它將廢棄物分為三類:嚴格禁止向海洋傾倒的物質,屬于“黑名單”廢棄物;需采取特別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經特別許可后才能傾倒的物質,屬于“灰名單”物質;其他無毒無害或毒害性很輕的物質,屬于“白名單”廢棄物,此類物質也需在特定區域內才能傾倒。此公約制定后各沿海國也以此為依據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法律和制度。將海洋傾倒正式納入法制管理范圍之內。至此,海洋環境保護向前又邁進了一大步。

5.《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改之前公約僅針對特定污染源的弊端,首次對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不同污染物質、污染行為方式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并增加了各締約國為保護海洋環境所應作出努力的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各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除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力。不論污染來源于陸上、大氣、傾倒污染,還是船舶污染、海底勘探開發污染或者其他,各國都負有在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合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的義務。公約首次提出了各國制定全球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的建議,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陸地、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區域”內活動、傾倒、船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污染。該公約還提出了國內法律、規章和措施在防止、減少和控制污染方面的效力應不低于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并為各國協調制定新的國際準則、辦法或協定,完善各國內法提供了立法指導和立法要求。

然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平衡各國利益和要求的妥協,它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雖然該公約規定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只、飛機或其他海上設施,旗籍國、登記國、沿海同或港口國均擁有管轄權。但污染發生后由首先提起司法程序的國家行使裁判權的時候,應當適用什么樣的規則或法律它并未有明確的規定,這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第二,提起司法程序的國家對造成海洋污染的外國船只可處以罰款,除非該船只在領海內故意和嚴重地造成污染,這種處罰程度實在過輕,難以對行為人形成必要的威懾。第三,該公約不適用于任何軍艦、軍用輔助船、為國家所擁有或經營并在當時只供政府非商業之用的其他船只或飛機。這就人為排除了這些主體造成污染所應承擔的責任。

除了以上的公約,世界各國還制定了一系列區域性公約、協定以及其他的全球性公約,但至今尚沒有一部專門的、完整的、權威的保護海洋環境、打擊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國際公約。而且現存各公約中的規定相對分散、零碎,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界定大多僅限于船只和飛行器,難以應對當前形勢下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三、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與司法的建議

從國際視角審視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與司法問題,應當圍繞完善各國國內海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與制定專門針對國際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國際公約兩大核心工作展開,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設計展開可按照:

第一,法益保護前置,實現“生態本位”的海洋環境刑事立法模式。所謂法益保護前置,是指改變現今仍有部分國家將“人類健康、生命或公私財產發生重大損失”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成立要件的刑事立法現狀,代之以“造成污染海洋環境,或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作為懲治海洋污染行為的標準。這是海洋環境污染現狀和海洋環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客觀要求。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作為一種以大面積海洋及其內附資源、甚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生命和財產為危害對象的犯罪,其道德可責性和后果嚴重性實在讓人發指,避免海洋污染災害的發生才是保障人類健康和財產利益的核心。因此,將具有自身獨立價值的海洋環境直接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符合人類利益保護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明智之舉。

實現法益保護前置可以通過在刑法中規定環境危險犯的方法來加以實現,即不再以“造成人體健康、財產損失”為刑事處罰的起點,而是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發生足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為依據。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條第4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對“足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的不同解讀,會導致立法和懲治程度的不同,如日本《公害罪法》、《防止海洋污染法》將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定位為具體危險犯。認為海洋污染行為需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具體危險方能認定為犯罪:而新加坡法律規定污染海洋環境是極其惡劣的行為。必須從根本上予以杜絕,因此其《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條將船舶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抽象危險犯。只要實施了污染行為就可處以刑事制裁。我們認為,將污染海洋環境犯罪設定為具體危險犯更可取,因為只有這樣處理,才能使保障人權和維護環境更好地協調起來,獲得人們的支持和認可。

第二,應當在國內法增設污染海洋罪。鑒于現行環境刑事立法及行政、民事制裁已經難以適應保護海洋環境的迫切需求,在各國單獨設立污染海洋罪是十分必要的。與此同時,對于跨界海洋環境污染犯罪,也需各國在國內法上承認并遵守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通力合作。各國間應盡量制定統一的犯罪認定標準,形成共同的環境刑事政策,這有助于消除各國因環境犯罪行為判斷標準不同、刑法規定不同所帶來的治理障礙,在具體司法中,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企業或個人,應視該污染發生的地點確定管轄國,由污染發生地所在國對該污染行為或污染事故相關責任人擁有調查、拘留或司法權、懲罰權;對于公海領域發生的海洋污染,若因該污染造成其他國家利益受損,由利益受損國享有管轄權;若沒有利益受損國,則可以考慮交由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懲處。

第三,對污染海洋罪主體不必做嚴格的限制。關于哪些主體可以實施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并應處以刑事處罰,各國并沒有直接規定,但理論上對是否應當承認法人可以成為刑事犯罪的主體存在爭議。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對實施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主體加以限制。因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行為方式有很多,實施這些行為的主體當然也很多。自然人可以通過向海洋排放大量生活垃圾或農業垃圾造成污染;企業可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意或無意地超量排放污水、廢料、有毒化學殘渣等污染海洋環境;船舶在海洋中行駛可以排放油污或石油泄漏引起海洋環境的污染;沿海工程、海上作業、海底勘探開發也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原則上凡是造成海洋污染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人或單位均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任何國家均不應加以限制。

關于國家是否能成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主體,國際公約并沒有進行規定,學術界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至今也沒有對國家追究刑事責任的先例。很多人認為,國家不能擔任該罪的主體,但事實上。國家并非沒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可能。雖然目前對國家追究刑事責任仍值得探討,但人為強行將國家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實在不是高明之舉。國家作為國際社會中的單個主體,相當于自然人在國內的地位,那么國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是應當的,至于如何追究國家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那是另外一個問題。雖然不能由其他國家直接進行裁決,但可以考慮借助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審理,對于確有海洋污染行為和危害結果的國家,可以強制該國限期消除污染并強制繳納賠償金、保險金等。

第四,污染海洋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明確。刑罰作為嚴重影響他人資格、財產、自由甚至剝奪生命的制裁手段。成立犯罪的要求當然要比其他違法行為更為嚴格。其中,犯罪主觀方面應當要求行為人至少對造成污染的行為或事實有認識甚至疏忽,所以,世界各國通行的以“故意和過失”或“故意、輕率、疏忽”作為主觀要件是可取的。例如。有部分國家只處罰故意的環境犯罪,如挪威的反污染立法規定,除非有犯罪的故意。否則不得適用刑罰。大部分國家如日本、瑞典、比利時、瑞士和奧地利等,都規定處罰過失的環境犯罪行為,而過失的環境犯罪的處罰要輕于故意的環境犯罪。

為避免難以舉證而放縱犯罪,許多國家在環境刑法中確立了嚴格責任,如英國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法國的《農業法》都規定,只要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造成了海洋污染的事實。不需要證明罪過存在與否或系何種罪過。就可以認定犯罪成立。這種立法模式有很多支持者,因為在生態惡化積重難返,環境形勢不容樂觀的當前,嚴格責任的引入能夠敦促人們加強責任心,謹慎從事,防患于未然。但我們應當明確,并非有效的就是合理的。刑罰作為威懾、打擊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方式,依靠的是刑罰的嚴厲性,其對行為人的自由、財產或資格的剝奪應當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相稱,而該危害行為應當是在其罪過心態(至少有過失)指引下的行為,否則,要行為人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行為負責實屬苛責。我們主張以“故意或過失”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主觀要求的立法思路。

第五,污染海洋環境犯罪客觀方面的設計應當科學嚴密。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及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在危害結果方面,如前述應當以有足以造成海洋污染的具體危險。危害行為即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包括傾倒、廢物排放、石油泄漏等所有可能引起海洋水質發生不利改變的行為。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應當盡可能將現存的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種類和行為方式收納在內。并通過兜底條款的設置給未來有可能出現的新的污染物或污染行為方式留有適用余地;各國環境行政規章中也應當詳細規定禁止排放入海、特定許可才能排放人海以及可以排放入海的物質種類、排放含量、排放時間及地點,沿海企業排污裝置及海上作業、海底工程所使用的船只和其他裝置所要達到的標準,以及單位或個人向海洋排放物質所需履行的注意義務、程序等。

海洋環境污染行為與污染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具有不同于傳統犯罪的技術復雜性及鑒定困難性,嚴格依照傳統犯罪因果關系判定路徑實難解決該難題。所以對污染環境犯罪的證明理論、標準、內容及形式進行適度調校,就成了刑法與刑事司法在生態社會中發展的必然趨勢。當然。這種調校并非可以任意妄為,日本《公害罪法》所確定的疫學因果關系推定理論就是很好的選擇。對于利用現代醫學、藥理學等方法難以確切指明致病機理因而難以確定因果關系的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采取疫學因果關系理論,基于大量的觀察數據及相關動物實驗尋找致使病變發生的有高度蓋然性的原因污染物,并在行為人無法反證該病變非由其行為引起時,確定因果關系存在,是目前解決因果關系難題,有效預防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比較科學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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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管轄的海域以及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轄海域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海河統籌、海陸兼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與漁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所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按照職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事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海洋與漁業、環保、海事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對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聯合調查、聯合執法。

因陸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環保部門或者海事部門調查處理時,應當吸收海洋與漁業部門參加。

前款規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海洋與漁業部門調查處理時,涉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吸收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參加。

第六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省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全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重點海域名錄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商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八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的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或者專項通報。

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向環保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環保等部門應當向海洋與漁業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防治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做好防治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加強赤潮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發生赤潮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

單位和個人發現赤潮時,應當及時向當地海洋與漁業部門報告。

第十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第十一條 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劃定為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體交換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建設項目。

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海水養殖應當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劃定的養殖區域,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農藥、獸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對黃河口、膠州灣、萊州灣等海洋生態敏感海域進行海洋生態調查和評價。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海洋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制定本省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欧趴刂朴媱潯?/p>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欧趴刂朴媱潱贫ó數刂攸c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海洋環境的整治與恢復。

第十七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建設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濱海酒店、賓館、醫院等單位應當將產生的污水經處理達到規定的標準后,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未達到標準的,不得排放。

第十八條 港口、碼頭、石油開發以及船舶制造、維修、拆卸企業等用海單位應當防止污染物、廢棄物進入海域,并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

第十九條 從事海上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

濱海從事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進行處理,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在港口、碼頭和利用海上裝卸設施從事散裝油類、有毒有害液體貨物裝卸作業活動的,必須依法編制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港內作業的船舶和在港內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應當對其污水排放設備實施鉛封措施。

第二十一條 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由海事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打撈或者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屬于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處理海難事故的費用,依法應當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繳清;未繳清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開航。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征求海洋與漁業、海事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和沿海重要的漁業水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海洋與漁業部門核準,并報同級環保部門備案,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立項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跨設區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沿海設區的市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

第二十五條 海洋與漁業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必須征求海事部門的意見;涉及軍事禁區、軍事保護區的,必須征求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專家、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環保部門和海洋與漁業部門發現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運行過程中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改正等補救措施;建設單位自己發現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也應當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從事填?;顒拥膯挝缓蛡€人,應當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治和恢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或者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

(二)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未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

(三)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降低水體交換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項目的;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廢棄物或者將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用海單位承擔,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其他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時,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核準前未依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或者越權審核、批準、核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四)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核準,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其建設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于海岸線以上,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體和工程主要作業活動位于海岸線以下,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指確定和衡量海洋環境好壞的一種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一般分為三類,即海水水質標準、海洋沉積物標準和海洋生物體殘毒標準。制定標準時通常要經過兩個過程。

首先,要確定海洋環境質量的基準,經過調查研究,掌握環境要素的基本情況,一定階段內海水、沉積物中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生物體中各種污染物的殘留量; 考察不同環境條件下,各種濃度的污染物的影響,并選取適當的環境指標,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基準。其次,標準的確定要考慮適用海區的自凈能力或環境容量,以及該地區社會、經濟的承受能力。

于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經1999年修訂后,從20xx年4月開始實施。新法在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設項目和遏制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篇4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船舶事業和機械制造業都有了長足的發展,其中,液壓系統傳動與控制技術的有關系統和設備因體積小、重量輕、噪音低、動態性能好的優點在船舶工業中受到了廣泛的應用,尤以在遠洋船舶、特種工程船舶的應用最為廣泛,在技術不斷更新與進步的今天,船舶機械液壓系統漏油作為重要的海洋污染來源,已經成為相關技術攻關的要點。本文就船舶機械液壓系統漏油的產生原因和主要解決方法進行簡要的討論和研究。

關鍵詞:船舶機械 液壓系統 漏油 原因與解決方法

液壓傳動控制是現代工業中應用比較廣泛的控制方式之一,其工作原理是利用有壓力的流體介質,實現能量的傳遞與轉化,流體介質主要以礦物油居多。液壓傳動具有控制方式靈活且便捷,相關設備的體積小、重量輕、噪音低、動態性能好的優勢,在船舶機械工業中有廣泛的應用。

海上石油泄露是重大海洋污染的一種,在經濟的不斷發展過程中,生態環境的保護和資源的節約也已經成為世界性的課題,而船舶機械的液壓系統漏油事故不僅造成了嚴重的資源浪費,還會對裝載貨物、海洋生態造成嚴重的污染,與能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理念相悖離。同時,液壓系統漏油也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表現在液壓系統流體介質的浪費、工作效率的降低以及液壓油氧化變質對船舶機械的影響等方面。有報道指出,船舶機械的液壓系統漏油事故還會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產生不利的影響,因而漏油事故已成為液壓系統在船舶機械工業中推廣與應用的技術性阻礙。本文就船舶機械液壓系統漏油的產生原因和主要解決方法進行簡單的探討。

一、船舶機械液壓系統漏油的主要原因

船舶機械的液壓系統發生漏油的主要原因可以按照液壓系統的漏油位置分為內漏和外漏兩種,內漏指的是在油液從高壓腔向低壓腔流動的時候,液壓系統內部元件的間隙的漏油問題,是一般的工程機械液壓系統中常見的故障現象;而外漏指的是管路漏油和密封表面的漏油現象。通常情況下,內漏會導致會造成容積效率和精度的降低,而外漏不僅會會因油液量的減少造成工作效率的降低,還會造成油液的浪費和工作環境的污染。出現外漏的時候往往需要停工整修,影響較大。常見的漏油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液壓系統的油封問題

油封指的是既能防止內部油液泄露又能阻止外部雜質侵入的密封元件,在系統的運動件和靜止件中廣泛存在。油封問題本質上是密封件的問題,當密封件無法完成自身的工作任務就會導致油液泄露,油封能力低于工作液壓,工作效率降低。

(1)油封的質量問題。油封的質量問題是導致液壓系統漏油的主要原因之一,質量問題主要表現在連接件的精度與尺寸、密封件的結構設計、密封件的選材不當等方面。

連接件的精度與尺寸設計

液壓系統的各元件的連接處接合不緊密是常見的漏油原因之一,尤其是加工面粗糙(表現在連接件表面的平整度、粗糙度上)或者裝配工藝不良的情況下,會引起漏油現象。

密封件的結構設計問題

密封件的良好工作性能有賴于密封結構的精良設計,密封部位的外形必須完好無損、光滑無突出或者凹陷,才能保證密封圈在進入安裝位置的時候不會出現密封件的劃傷等問題,尤其在入口處有螺紋或者帶有尖角的缸口孔口軸頸等的情況下。

密封件的選材問題

密封件的材料選擇是根據其使用的環境與條件決定的,不同的材料物理性能不同,橡膠的配方配料不同,在不同的環境下展示出不同的密封性能。船舶機械中不同的位置對密封橡膠的性能要求不同,如船舶電動液壓舵機中,如果使用的是柱塞式轉舵機構,則需要使用耐油橡膠V 形密封,才能保證油缸柱塞的密封性和工作的可靠性。如果選材不當,即使是優質的橡膠材料也無法保證元件的密封性。

(2)油封老化問題

固體密封件的正常使用壽命是1萬小時,運動密封件的正常使用壽命則在1500小時到2000小時之間,密封件在長期使用過程中自然會出現老化、密封不嚴的問題,若不及時更換就會導致漏油。

(3)密封件的預壓量問題與壓力沖擊問題

密封件的預壓量的大小選擇不合適的話,會造成兩種結果,一種是預壓量過小,密封不嚴導致漏油,一種是預壓量過大,使用壽命降低。而壓力沖擊(液壓油流向改變的情況下,壓力沖擊遠大于正常工作下的壓力)則會導致液壓元件、管接頭等位置密封性能降低。

(二)液壓系統的污染問題

液壓系統的污染會導致相關液壓元件之間的磨損加劇,長此以往,配合間隙擴大、容積效率降低、密封性能降低。污染的主要來源是油箱和管路在安裝前的清洗工作不到位導致環境中的沙塵、鐵屑等進入到液壓系統的元件中。

二、船舶機械漏油的解決方法

針對不同的漏油原因要采取不同的解決方法。

如在油封問題上,對于連接件連接不緊密的情況,要做到嚴格控制連接件的尺寸和加工工藝,對接合面裝配精度低的元件采用提前清洗的方式提高接合度;還可以在管接頭的位置使用合適的防漏填料,既要保證在工作溫度升高的過程中不會因融化而降低密封性能,又要保證液壓油液方向改變時產生的高壓。在密封件的連接問題上,一方面要根據不同的工作環境與不同的結構部位選擇合適的橡膠材料,防止因液壓油的溫度、粘度等變化造成的收縮或者膨脹,另一方面要選擇的合適的的密封方式,同時提高對密封件的檢查,保證密封件的定期檢查與更換。需要注意的是液壓系統的工作溫度超過100℃的時候成為危險溫度,會引起密封件性質的改變,所以要控制在30~80℃之間。

對于工作中的沖擊壓力造成的影響和因污染造成的磨損問題,因為每臺設備之間的結構、空隙等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所以需要操作技術熱暖在不斷的工作與維護過程中摸索和實踐。

總之,船舶機械液壓系統的正常運行是保證工作效率、提高能源利用率、防止海洋污染的重要環節,需要特別重視。

參考文獻:

[1]蘭用義.淺析工程機械液壓系統漏油原因及排除方法[J].機電信息,2013(12):67-69.

[2]劉江.船閘液壓系統滲漏油原因分析及解決措施[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2012(36):160-162.

篇5

其實,在地球上沒有絕對的廢棄物。所有的東西都可以循環利用。但是人類的介入,使這個循環出現了偏差,出現了不能循環的東西。比如早些年的發泡飯盒。如果這樣的話,那么,就是一個惡性循環。這樣地球的資源就會被消耗完。那么,地球就危險了。保護的措施應該是盡量的接近地球的自我循環。預防應該是多做些“遠視”,不要老是盯在經濟目標上。應該從人文和自然的角度出發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面有大氣環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近年來出現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就是這方面的突出表現。

環境污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如沙漠化、森林破壞、也會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例如,溫室效應、酸雨、和臭氧層破壞就是由大氣污染衍生出的環境效應。這 種由環境污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后性,往往在污染發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例如城市的空氣污染造成空氣污濁,人們的發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環境質量惡化,飲用水源的質量普遍下降,威脅人的身體健康等。嚴重的污染事件不僅帶來健康問題,也造成社會問題。隨著污染的加劇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糾紛和沖突逐年增加。

讓我們都來關愛自然,熱愛地球吧,手挽手、肩并肩、心連心地鑄起一道綠色環保的大堤,捍衛資源、捍衛環境、捍衛地球、捍衛我們美好的家園吧!

篇6

關鍵詞: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資金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973(2016)04-0014-03

近年發生的大連新港“7.16”輸油管道爆炸火災事故和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影響,在這些事故中,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投資建設的溢油應急資源發揮了相應的作用。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作為船舶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高度重視溢油應急能力建設,建成了16座國家溢油應急設備庫。這部分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是國家溢油應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溢油應急處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文所指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是指由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由海事系統進行購置、儲備和管理,主要用于船舶溢油事故應急處置的溢油應急資源,其中“海事系統”包括部海事局、各級直屬海事機構、地方海事局及航海保障中心。

在應急行動后,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可能有部分設備設施損壞或損耗,需要對這部分資源進行修復或補充,使其能力恢復到行動前的水平;否則就會出現可用設備越來越少的局面。應急物資補償資金作為下一次應急行動的經濟基礎和物質條件,在后續應急行動推進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進行得及時、快速、充足、有效,才能確保這些資源在下一次溢油事故中持續發揮作用。因此有必要對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的資金保障開展研究。

1.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2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4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瓎挝?、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币陨戏ㄒ帡l文明確賦予政府在應對突發事件中征用單位財產的權利,并且負有對損毀、滅失的物資給予補償的義務。

水上環境突發事件也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條款。發生水上環境突發事件后,國家有權征用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補償受損資源。

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參與溢油應急行動時,應急船艇、卸載泵、圍油欄、收油機、浮動油囊等下水受到油污沾染的損害;應急船艇、卸載泵、圍油欄、收油機、浮動油囊參與溢油應急行動可能發生損壞;溢油分散劑、吸油材料、化學品吸附劑等易耗品一經使用便損耗;有的設備如溢油跟蹤定位浮標也可能發生丟失。根據溢油應急資源在應急行動中可能損壞的程度,將其分為損害、損壞、損耗和滅失這4種情況。為了保障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在下一次事故中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在本文中提出了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這一定義。

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是指以政府為主的相關責任主體對應急處置過程中受損的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進行的補償,使其恢復到調用前的狀態。補償至少要包含以下要素:

1)起因是根據上級指令,按照一定的調用程序參與水上環境突發事件(包括溢油事故、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事故)、應急演練或重大水上活動,且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經調用參與了行動;

2)在行動中,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發生了損害、損壞、損耗或滅失;

3)相關的責任主體按照規定和相關的流程來進行補償。

2.研究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資金的必要性

在大連“7.16”事故中,遼寧海事局除組織本地清污力量開展清污作業外,還組織協調了交通運輸系統專業船舶60余艘,布設圍油欄4萬余延長米,使用大量吸油氈和消油劑。上海航標處的“海標25”輪參與了溢油應急處置,在應急行動中溢油中混雜著大量垃圾引起設備故障。在事故之后,應急資源發生的損壞后如何進行補償?消耗的大量應急資源如何補充?補充資金從何而來?類似這些問題當時都給救援部門帶來了困擾。

2004年中、日、俄、韓四國共同簽署了《西北太平洋地區海洋污染防備與反應區域合作諒解備忘錄》及《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區域溢油應急計劃》,在溢油應急領域建立了合作和互相援助的行動機制。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是我國履行該項工作的主管部門,因而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除應對國內發生的大規模溢油事故外,還需要參與國際援助。

2007年12月7日“河北精神號”輪在韓國發生溢油,造成1.05萬噸原油泄漏人海。韓國政府啟動了《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區域溢油應急計劃》,并通過外交渠道向我國政府正式提出清污援助請求。我國交通部門緊急調用了33.14噸吸油氈交付韓方海洋警察廳投入清污工作;同時派遣上海海事局“海標24”輪攜帶清污設備和器材趕赴韓國清污救災。在此次涉外的清污援助行動中投入的物資也未得到補償。

受損的溢油應急資源得不到合理補償,造成了“誰清污誰吃虧”的局面,嚴重影響了溢油應急反應體系的建設和發展,同時也給負責船舶溢油應急行動組織指揮的海事部門帶來了極大的負擔。相關單位在參與溢油清污工作中所獲經濟補償與實際產生的經費存在著較大差距。只有盡快對受損的應急資源進行合理補償,重新補充相應的物資,才能使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發揮應有的功效,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因而有必要解決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的資金保障問題。

3.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資金保障問題研究

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參與溢油應急行動,從其國家應急物資儲備的屬性考慮,可以理解成為保護水環境、減輕污染損害,各級政府調用海事應急資源。這和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受雇按合同參與應急行動有較大的區別。參考我國其它應急物資補償的相關法規和慣例,針對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資金保障面臨的問題開展研究。

目前我國應急資金的來源,主要有財政資金、社會捐贈、國際援助等。突發事件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其涉及范圍也相當廣泛。應急財產征用補償工作范圍主要就是圍繞突發事件展開的。而溢油等水上突發環境事件又有自身的特點,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資金的來源可能有以下幾種形式。

3.1財政資金

《突發事件應對法》雖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的經費,但在應急財產征用補償資金投入方面并沒有制度性的安排。盡管各級預留的預備費可以用于應急處置,但更多的是用于突發事件本身的處置,而非應急財產征用的補償。2014年安徽省財政廳的《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財產征用補償管理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應急財產征用補償資金,其來源主要包括本級財政預備費、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突發事件應急專項資金、中央財政下達的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資金、各主管部門現有應急專項的整合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的財政應急資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按規定安排的資金等6種形式。參考該辦法,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資金可來源于預備費。

預備費是應急財產征用補償的一個重要經費來源。《預算法》第40條規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各級政府應將預防與處置環境污染等環境污染事故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溢油污染事故危害大、環境治理難度大,相應經費需求較多,可通過預備費解決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補償經費。一般每年報告一次,特殊情況臨時報告申請使用預備費。

3.2社會捐贈

社會捐贈主要來源于社會各界提供的用于應急的捐款或捐物。捐贈資金是全社會風險分擔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和國際的溢油應急實踐中,不排除有一些溢油應急設備廠家捐贈溢油應急設備及消油劑、吸油氈等物資。

3.3事故責任方賠償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這是溢油等水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方承擔應急處置費用的法理依據。對于石油平臺溢油事故、管線漏油事故、陸源溢油事故,采取事故責任方支付的方式。例如“19-3”石油平臺溢油事故就是事故責任方賠償。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1日的《關于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中,第9條確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為防止或者減輕船舶油污損害采取預防措施所發生的費用以及預防措施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第10條對此進一步規定,對該范圍內的損害,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污染范圍、污染程度、油類泄漏量、預防措施的合理性、參與清除油污人員及投人使用設備的費用等因素合理認定。張宇慶在研究海洋污染應急費用的法制保障后提出,實踐中不管是海事管理機構為主的行政機關參與的應急處置還是普通民事主體參與的應急性清污作業,所發生的應急費用應是在油污損害賠償范圍之內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5條提出,“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睘橥晟拼拔廴臼鹿蕮p害賠償機制,我國已建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肇事船東及其油污保險人在責任限制內通過船舶油污保險支付清污費。該保險制度的實施,有效地分散了船舶溢油帶來的風險。

3.4油污基金

我國確立了由船東和石油貨主共同分擔責任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超過船東責任限制的損害,由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進行補充賠償。此外,對無法確定責任船舶的溢油事故,我國油污基金也能予以賠付?!斗乐未拔廴竞Q蟓h境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發生船舶油污事故,國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應急處置、清除污染所發生的必要費用,應當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中優先受償。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不足以賠償或者補償前款規定的同一順序的損失或費用的,按比例受償。該油污基金可用于控制或清除污染所產生的費用,海事系統溢油應急資源的補償應屬于該項費用。

3.5小結

表1總結了財政資金、社會捐贈、事故責任方賠償和油污基金4種資金投人方式的特點。相對責任方賠償和油污基金而言,財政資金由各級政府劃撥,資金下達較快速。溢油事故發生后的社會捐贈具有不確定性,而且多以實物為主。事故責任方賠償或船舶油污保險,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有的還要經過法院判決、仲裁,進程非常慢。凡符合賠償或者補償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通過油污基金理賠事務中心提交補償申請及證據,再經調查核實和具體理算,最后才進行賠付。

篇7

Abstract: The exploitation in the beach area has gradually taken place the exploitation on the ground. The exploitation process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e thesis aims at the controlling and reducing the pollution during the exploitation stage, and measures are given to treat the pollution.

關鍵詞:灘海油井;污染控制;污染治理

Key words: offshore oil; pollution control; pollution control

中圖分類號:[TE9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04-0067-01

預防灘海地區的石油開采過程中污染是一個全新的課題,開發區域同時是貝類養殖的重點區域和較大的海洋捕撈區域,灘海地區的環境保護和油氣污染控制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控制海洋污染的重要環節。

主要探討油井完鉆進入開發階段中主要的污染原因和控制措施:

1開發過程中的污染因素

1.1 井口滲漏、刺漏造成的污染,由于壓力高向上刺漏容易在風的作用下漂散形成霧狀污染,是較長發生的污染事故;由于光桿斷造成密封失效的污染。

1.2 流程損壞造成的泄露,由于流程內外化學-電化學腐蝕,造成流程局部損傷,導致油氣泄露,特點是泄露油量大,污染不易被發現。

1.3 油井修井過程中的污染,由于井噴、井口溢油造成的污染

2井口滲漏、刺漏和斷脫后的控制措施

在灘海油井生產中,主要使用有桿泵采油系統,井口密封主要采用耐油橡膠盤根,正常使用過程中一般不會發生刺漏問題,但當產出液含砂、光桿不光滑、系統壓力上升超過使用壓力時,就可能造成刺漏。

根據這種情況,在灘海油井主要使用具備防噴功能的專用井口防噴器,其工作原理是:防噴盒分為上下兩部分,上部與普通防噴盒一樣,使用普通的密封盤根,下部為自封器,在正常情況下,在光桿的支撐下,自封處于張開的狀態,便于正常生產,當光桿斷脫下掉后,由于失去支撐,自封張開,封閉了井口,控制了油氣泄露。

3流程損壞的控制措施

通常在灘海區域流程鋪設要求

(1)使用瀝青特加強防腐管線,進行管線焊口加強防腐。(2)管線壁厚相對陸地油井選用增加一個級別的厚度。(3)跨越海溝使用高壓管線沉底、或采用其他沉底措施,在管線在跨越小海溝區域使用沉底措施不經濟,可采用兩端加地錨固定措施,錨地深度不小于1.5米。(4)管線埋深超過0.8米,在鋪設過程中,要充分利用人工島、井場路的消波作用,要沿井場路背風側、背??趥蠕佋O。

4油井修井作業過程中的污染控制

因此在灘海地區作業的防污染措施是:(1)根據地層狀況,確定防噴措施。(2)對于高壓油層,適當考慮壓井后施工,選擇密度值合適的壓井液壓井,既要保證不壓死地層,又要保證能夠不噴,一般標準是"微噴不漏"。(3)對于低壓油層或高滲油層,盡量避免壓井作業。(4)對于結蠟油井,在情況不清楚的情況下,首先確定油套環空和油管內連通,如果存在問題,要進行熱洗。(5)在落實各項措施后,按照作業要求進行施工,必須在井口法蘭上安裝液壓式或手動封井器,在起原井管柱過程中必須使用抽油桿自封和油管自封。(6)作業后對于現場的油污及時進行清理和外運。

5新技術、新工藝在灘海環保控制中的應用

近年來,我們在正常的人工巡檢發現流程損壞外,投資建立了“遠程監控系統”,利用網絡技術即時監控油井的生產狀況,及時發現油井的由于井口刺漏、流程損壞造成的污染事故。

遠程監控工作原理:油井在正常生產過程中,井口必須保證一定的剩余壓力來完成產出液向下游增壓系統的運輸,通常用回壓表示,在常規采油方式中這個壓力由有桿采油系統提供,通常這個感壓力在一定范圍內比較穩定的值,當發生管線穿孔或井口刺漏的問題時,壓力下降,我們可以通過監控壓力的方法及時發現此類問題,在運行過程中,我們采用了網絡技術,即時監控壓力變化,大大減少了工人巡檢的勞動強度。

遠程監控系統由安裝在油井井口的壓力傳感器、信號發射機組成,按照每3秒一次的頻率將油井井口回壓以數字信號的形式傳遞到主機,有效傳送距離可以達到8千米,控制面積可以達到64平方千米,在每個基層單位都配備接受機和主機,接受單井傳送回的壓力信號,以GUI界面顯示,操作者可以隨時調用單井壓力、系統壓力、查閱歷史記錄;可以設定預警壓力,當出現流程穿孔等原因時壓力下降可及時發出聲光等信號的報警,提醒工作人員的注意,同時各單位的主機通過無線電信號和三級單位的主機連在一起構成局域網絡,每個單位可以查閱其他單位的資料,特別是對于多個單位共同使用一條流程的情況非常重要和實用,通過兩級監控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由于人為失誤、疏忽造成的漏報,具備隨時監控的功能。

6灘海地區的污染治理

灘海地區的污染治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手段:

灼燒法:通過添加助燃劑,如汽油、凝析油等使原油充分燃燒,特別對于膠質含量高的重油,自燃能力差,必須添加助燃劑,燃燒剩余的渣油呈顆粒狀,自然沉積于水底,一般不會對環境造成進一步污染,適用污染面積較小的污染,同時對當時的氣象有一定要求。

使用消油劑:消油劑是一種芳烴,具有很強的溶解能力,可使聚集的原油在較短時間內分散,但實際并沒有真正消除,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化學消油劑要控制使用:在發生油污染事故時,應采取回收措施,對少量確實無法回收的油,準許使用少量的化學消油劑,因此主要適用于小規模的污染。

篇8

根據世界健康組織調查,人類80%的疾病都和水污染有關。每年超過2500萬的兒童死因是由于水污染引起的。海洋環境污染是水污染其中的一種。海洋面積接近陸地面積的四分之三,地球超過70%的表面是海洋。每年數以百萬噸的垃圾廢棄物被人為傾入大海,這些垃圾廢棄物破壞了我們的海洋環境質量。海洋污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源于陸地上的污染,包括人類生活和破壞自然形成的兩類垃圾廢棄物污染,第二種是由于海洋運輸工具造成的污染,特別是船只運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污染。

港口連接著陸地和海域,港口垃圾主要來源于陸地和船只,陸地的垃圾是指港口工業活動產生的垃圾廢棄物,船只的垃圾來源于??吭诟劭诘臐O船、貨船、油船和客運船等各種類型船只。同時也包括船員和旅客在海運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以及船只自身產生的垃圾,如運油船和雜貨船所運物品殘留物造成的廢棄物。到港船只所產生的油污水,主要包括機艙艙底油污水;燃油艙或油船油艙作為壓載艙時所產生的壓艙油污水;油柜或油艙清洗時所產生的洗艙油污水等。港口每天都有大量的船只進出,由船只進出港口所引起的油類物質、壓載水、機艙水、垃圾、生活污水等船只廢棄物以及煙塵的排放和設備老化引起的泄漏等造成的污染給港口環境造成了很大壓力。

港口作為水陸聯接、中轉運輸的樞紐,對廢棄物、生活垃圾能否有效治理,直接關系到港口環境質量。如果污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港口水域,將會導致水質惡化,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因此,在港口設立垃圾回收設施,負責對船只特別是外籍船只生活垃圾的接收業務,對于減少船只垃圾對港區及附近海域的污染,提高港口環境質量具有直接的效用。

?藎歐盟2000/59號法令分析

73/78防污公約(MARPOL 73/78)就是為了保護海上和地面環境而制定的公約,適用于所有歐盟國家。73/78防污公約附則五中防止船只垃圾污染規則對垃圾的定義、排放條件和標準以及垃圾公告標牌、垃圾管理計劃和垃圾記錄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歐盟國家除了遵循73/78防污公約的有關規定外,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還在2000年11月27日制定了歐盟2000/59號指令(La Directive n2000/59/CE),該指令的內容是關于船只產生的廢棄物和貨物殘留物港口接收設施,該指令主要側重于所有經過歐盟國家港口的船只,并適用于所有歐盟國家。2000年12月28日歐盟2000/59號法令正式適用于所有歐盟國家。

歐盟2000/59號法令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配合73/78防污公約的執行,側重于預防措施、污染者付費和預防等方面。目標是減少船只產生的廢棄物垃圾和海上船只運行中的垃圾,以及減少非法亂扔垃圾,提高港口接收船只垃圾設施的使用率和保護環境。歐盟國家的所有港口有義務設立回收設施,同時該設施必須適用各種在港口停留或經過的船只。該法令不僅僅是生態學上的保護環境,更側重的目的在于讓經濟和港口管理的聯系更加密切。其中體現了歐盟保護環境和發展經濟的一個平衡發展戰略。

法國要求商港、漁港和休閑港的工作機構必須按規定投放他們的垃圾到港口回收設施。這對于所有法國港口都是義務,他們必須提供港口廢棄物接收設施、制定接收和處理港口廢棄物的方案。

歐盟2000/59號法令所指的所有垃圾,包括船只的廢水以及所有貨船以外船只產生的廢棄物廢水,即73/78防污公約附錄一、四、五款中規定的在船只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73/78防污公約中附錄第五條所執行的法令規定的雜貨船中的廢棄物。

歐盟2000/59號法令所指的船只,包括捕魚船和游船,但是不包括軍艦和輔助艦船。該法令所指的港口包括所有歐盟國家的港口和船只中途停留港。該法令要求歐盟國家的船只遵循法令的規定放置船只殘留物,是在有理由并且可能的前提下進行的。因為不同船務活動會產生不同的廢棄物,如商船與漁船產生的廢棄物是不一樣的。都是雜貨船也會有不同的船只殘留物,比如:運輸碳氫化合物的散裝危險液體運輸船、運輸谷類、廢料(包括化學和有毒等危險廢料)的散裝干貨船,這些船只產生或者殘留在船只的殘渣也是歐盟2000/59號法令中規定要處理的廢棄物。

由于歐盟2000/59號法令附錄二中并沒有提及使用過的水,所以2007年12月13日歐盟2007/11號指令將2000年11月27日歐盟2000/59號法令附錄二中關于港口接收和安置船只產生的廢棄物和貨船內的殘留物的裝置條款進行修改,將船只中使用過的水作為額外的廢棄物和殘留物,并將這個規定列入法令中并通告所有將進入港口的船只。

歐盟2000/59號法令不僅注重環境保護,更注重港口經濟的發展。根據歐盟2000/59號法令第五條,制定港口垃圾處理和回收方案是非常必要的。一個合適的垃圾處理和回收方案必須在每個港口查詢有關方面之后建立和投入使用。也就是說每個中轉港口必須為在港口中轉的船只建立港口垃圾廢棄物處理和回收方案并將其投入使用。由于港口的地理位置不同,每個港口設置的功能不同,方案也將不同。但是港口船只垃圾廢棄物處理和回收方案必須有一個標準, 必須獲得所在國家的批準并接受國家的監控,并符合自愿管理和改善環境質量原則。

向船長通告廢棄物擺放處。法國海洋法第325條第三款規定:“船長,包括漁船和游船(不超過12人),必須在進入港口后24小時內填寫業務生產廢棄物和船上殘留的廢廢棄物信息,除非事情緊急,否則必須通過港口管理辦公室?!贝L有義務交付這個文件用來申請處理業務垃圾和雜貨船上殘留的廢棄物,如果中轉港是設立在歐盟國家成員國的,船長也應該遵守這個規定。 同時在歐盟2000/59號法令第7條規定:“船只的船長經過歐盟國家的中轉港時,在離開之前必須把所有的船上垃圾廢棄物放置到港口廢棄物回收處理中心指定的地點”。

處罰制度。歐盟2000/59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歐盟國家在采取一切措施保證法令的應用并對侵犯本條法令內容的要設置刑罰體系”。為了領悟執行該法令,歐盟委員會可以通過正式信件郵寄或者通告的方式向所有歐盟國家通知。法國曾經在2007年12月6日由于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為所有港口制訂港口垃圾廢棄物處理和回收裝置而收到過通告。法國因此被處罰并支付訴訟費。芬蘭共和國和希臘共和國同樣由于沒有制訂和投入使用港口廢棄物處理和回收設置方案,受到歐盟委員會處罰。

經濟運作方式。依據歐盟2000/59號法令的污染者付費這一根本原則,污染環境的人必須支付罰金。該法令的第八條規定“歐盟成員國要知道將提供給船只工業垃圾使用的港口廢棄物回收裝置的價格,包括處理和清除廢棄物的費用,從船只征收的費用中補償?!蓖瑫r,法國海洋港口法第四章規定“船只經營中的廢棄物回收處理的融資成本”,該法典第212條第10款指出 “在港口中的船只經營廢棄物回收處理的費用由船主負責,不管怎樣,捐資者需履行業務”。同時第211條第10款規定:“所有在港口中中轉的船只需按規定以船只經營廢棄物回收處理名義征稅…這是為了某些機構而收取的費用,他屬于港口法規定的范疇,應該在船只離港前付清或者保證付清。”

由港口經營開發產生的廢棄物的提成因各種船只的功能和類型不同而不同。歐盟2000/59號法令第8條表述為“所有在歐盟國家港口中轉的船只都必須以有意義的方式分擔垃圾廢棄物處理的費用?!睔W盟委員會承擔30%的費用,船主必須支付剩余70%的費用。如果船只不按照港口計劃在港口廢棄物回收裝置中投放垃圾廢棄物,他們必須轉交用于回收和處理廢棄物費用的30%給港口。

2000年11月的歐盟法令規定了船只接收檢查是為了核實他們是否符合規定,每個歐盟國家需限定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制度。法國執行了2000年11月27日理事會頒布的歐盟2000/59號法令,內容是關于為船只運營中產生的廢棄物和雜貨船中殘留的廢棄物,同時也是為了減少船只非法廢棄物而設置的港口回收裝置。

為了減少船只制造的非法廢棄物,而設置回收和清除船只運營過程中和雜貨船艙底產生的廢棄物的回收處理裝置的規定。法國在2003年9月制訂的國家法律中參照了歐盟2000/59號法令的有關規定,規定違法者處罰罰金為1000至40000歐元,并且允許港口部門禁止不投放廢棄物的船只離開港口。

?藎結語

MARPOL73/78公約附則V已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國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MARPOL73/78公約附則V,1989年2月21日對我國生效。為了全面履行MARPOL73/78防污公約附則V的1995年修正案,防止船只垃圾污染,保護海洋環境,我國國內沿海航行船只從2005年10月1日開始執行該修正案的規定。為了更好地履行MARPOL73/78公約附則V(包括修正案),我國根據公約條款出臺了一系列針對船只垃圾監管的法律和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只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為了貫徹這些法律,防止船只排放垃圾對水域造成污染,我國還制訂了專門的《船只垃圾排放標準》。所有這些都為在我國管轄水域內防治船只的垃圾污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技術標準。現階段,我國大多數港口特別是油港都設有專門的污染水處理設施。

篇9

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刂茢盗俊?/p>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要求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核準。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準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重新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30個工作日前,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改進措施,并將后評價結論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顒?。

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c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海基點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過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十六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臺、移動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鉆井船、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和其他平臺。

第二十七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鉆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權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部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

(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

(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于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要求違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證件。用于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領?;c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征收排污費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船舶污染的防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10月9日《人民日報》)

篇10

綠色藍天。

“綠”就是綠化的意思。電影《2012》就很明白的告訴了我們要好好保護我們的家園。[山崩、海嘯、地震、火山爆發、冰凍等等全部匯集到一個片中,讓人永生難忘的是城市毀滅的大場景。除了冰凍之外,其他的災難倒真是出現了。你所謂的冰凍應該是火山灰彌漫世界,曾經的古城龐貝就是滅亡于火山灰的,乍一看到真像飄雪。]

瑪雅人預言:2012年12月21日,太陽下山后,只有非洲和中國西部少數人將看到第二天的黎明。

古往今來,地球母親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無數代子孫。原來的她被她的兒女們裝飾得楚楚動人。可是,現在她的兒女竟然為了自身的利益,弄得她千瘡百孔。人類只有一個地球母親;而地球正面臨著嚴峻的環境危機?!罢鹊厍蚰赣H”已成為世界各國人民最強烈的呼聲。

其實,在地球上沒有絕對的廢棄物。所有的東西都可以循環利用。但是人類的介入,使這個循環出現了偏差,出現了不能循環的東西。比如早些年的發泡飯盒。如果這樣的話,那么,就是一個惡性循環。這樣地球的資源就會被消耗完。那么,地球就危險了。保護的措施應該是盡量的接近地球的自我循環。預防應該是多做些“遠視”,不要老是盯在經濟目標上。應該從人文和自然的角度出發。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面有大氣環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近年來出現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就是這方面的突出表現。

環境污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如沙漠化、森林破壞、也會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例如,溫室效應、酸雨、和臭氧層破壞就是由大氣污染衍生出的環境效應。這 種由環境污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后性,往往在污染發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例如城市的空氣污染造成空氣污濁,人們的發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環境質量惡化,飲用水源的質量普遍下降,威脅人的身體健康等。嚴重的污染事件不僅帶來健康問題,也造成社會問題。隨著污染的加劇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糾紛和沖突逐年增加。

當前,不但要加強和擴大那些具有原始性狀,即受人類影響較少的生態系統,通過人為的保護和再建、使其維持原始的自然面貌,保持生態系統內部各要素的平衡,而且要重視人類在認識化學物質毒性問題上所取得的寶貴經驗。對于各種比學物質,從生產到廢棄的整個過程,都要考慮一個防止污染環境的安全措施,更應當尋求無污染的生產方法,制取無毒性的化學產品,顯然,這是給化學工作者提出的一個更高、更難的任務。

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已經明確指出:“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边@樣,在黨和國家的重視和領導下,我們要大力宣傳和普及“環?!敝R、為創造一個無污染和公害、生態保持平衡和優美的環境而共同努力。

人類為了生存所進行的資源及能源的開發和利用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所有開發和利用都應當從整個自然界,尤其是地球環境的生態系統,即所謂生物圈的平衡狀況加以全面地和科學地考慮,然后再在保護自然環境、維持生態多樣性的基礎上,達到人和自然之間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