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治理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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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治理措施

篇1

 

引言

 

通過對我國海洋區域環境的質量狀況進行調查可知,海洋環境的污染問題已經逐漸成為我國社會應當重點關注的內容,針對我國海洋環境日益嚴重的污染問題,相關部門及政府單位理應積極開展相應的污染治理工作,不僅僅對污染情況進行治理還需要對海洋環境內諸多不合理開況進行管理和約束,通過區域化的治理與管控,進一步提升我國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與可靠性。

 

1.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現狀研究

 

20世界末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程度得不斷提升,國內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經被大量污染物所影響,國內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點海域也已經受到營養鹽污染[1]。通過國內相關部門的整體調查可知,國內遼河入口、膠州灣、長江入口、大連灣區域、杭州灣、閩江口、珠江口以及樂清灣等海域環境的污染情況較重,且隨著我國城市化發展速率的不斷加快,這些重點海域的污染范圍還在不斷擴大,大部分海灣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況日益嚴重。

 

經過海洋污染調查相關部門對我國主要入??诘暮S蛭廴厩闆r進行研究,結果表明:我國入??诤S颡毺氐牡乩砦恢?,直接導致其將會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糞便、造紙工業廢物以及食品工業廢水等污染物的影響。其中造紙工業廢物等富含有機物的污染物對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響較重,是導致我國海洋環境污染問題持續加重的主要原因[2]。

 

從2004年至2012年我國海洋沉積物質質量檢測結果表明,國內大部分海洋區域環境的沉積物質量總體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續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舊保持著較好的生態樣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環境及近岸海域遭受著較為嚴重的沉積物與污染物的影響,一些重要海灣與河口更出現沉積物污染嚴重的危害性情況。

 

通過對我國近海、近岸以及遠海海域的實際情況進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積物主污染海洋環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鉛、砷、滴滴涕、汞、銅、鎘、、石油類、硫化物、多氯聯苯以及有機質等物質都會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在我國錦州灣、珠江口海域以及大連灣,近幾年來都出現了嚴重的沉積物污染情況,并且污染情況仍在持續加重,部分區域內殘留的鉛、鎘、砷、滴滴涕以及大腸菌群更達到較高的層次,嚴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態環境,更會對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極大的影響[3]。

 

2.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環境的監測水平

 

有關部門及政府監測單位應當積極利用先進的電子信息化技術,在海洋環境探測工作的實施過程中,利用新型遙感儀器,實現水生探測以及衛星遙感遙測,在傳統海洋環境及生態環境的監測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的監測水平。

 

針對我國傳統的探測方式,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對技術手段進行改進與創新,實現自容式、直讀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載式的水生探測方式,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實現探測設備的自動化運行與回收,利用這些先進的自動化監測設備對區域環境內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進行監測,為今后的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數據支持。

 

2.2加強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的建設

 

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強重點污染區域的管理與整治工作,對于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夠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復合性與累積效應。針對我國不同海洋污染環境的治理情況,相關部門及政府污染治理單位應當抓住導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環境內積極建設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通過治理實驗以及關鍵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充分加強有關部門對不同污染情況的治理效果,通過對重點生態保護與治理的區域環境進行封閉保護,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試驗區,以此降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

 

自1987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多個涉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國務院也相繼出臺了多項行政法律法規的保護措施,通過對涉海領域進行資源與環境保護,充分提升了我國海洋環境的整體安全性。

 

促進了我國海洋資源與海洋管理工作的綜合治理。隨著我國海洋開發利用程度的不斷加深,越來越多的企業單位在生產運營過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規所未曾涉及到的問題內容,這就導致我國海洋環境的保護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業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在海洋環境資料的利用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極大的污染與破壞,嚴重影響著我國海洋環境的整體平衡,致使沿海居民與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問題的影響,嚴重降低了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

 

因此,我國政府單位及相關組織部門應當根據分工對不同類型的污染源進行調查,根據不同區域內的海洋污染情況及企業單位違法開采與生產的情況,實施相應的改革與處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保證實現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進一步提升我國法制工作的實施力度。

 

3.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海洋污染問題的治理工作是我社會現階段發展過程中應當關注的重點內容,將海洋開發與環境保護納入我國法制化的軌道,更是我國政府部門現階段應當關注的主要內容。

篇2

關鍵詞: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制度法律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224-02

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爆炸式增長,有限的陸地資源已無法滿足急劇攀升的人類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發展也為人類探索、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客觀技術條件。因此,近年來,地球迎來了新一波的海洋開發熱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次接一次,越來越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庇固栍洼喸谟浇S蛞蛴|礁擱淺而發生嚴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影響。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所屬一個外海鉆井平臺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發生后,漏油點附近大范圍的水質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鳥類都受到嚴重影響,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馬州漁業更是陷入災難狀態。在中國,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顯示,僅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就發生海洋石油氣勘探開發污染事故41起。而剛剛進入“十二五”時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國康菲公司所屬蓬萊19-3油田出現嚴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對渤海海洋環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污染。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

盡管我國早在2000年就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當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多處于試驗階段,對未來面臨的困難準備不足,一些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精確。特別是對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九十條做了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現在日益頻發的海洋污染事故??捣剖凸韭队褪录l生后,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受損漁民求償過程中面臨取證,定損,費用等方面的困難。此外,信息披露的滯后與缺失不僅造成部分漁民的二次受損還使國家海洋局面臨著行政訴訟。甚至隨后由國家海洋局代為發起公益訴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障礙,凸顯出我現行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義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痹斐晌廴镜脑蛑饕ㄒ韵聨讉€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我國現行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立法

3.1國內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并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痹诘诰攀畻l又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薄睹穹ㄍ▌t》第一一七條第二

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然而,上述法律僅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3.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做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因海洋工程建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該條列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繳納排污費?!?/p>

3.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地方性法規

隨著全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部分沿海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來規定海洋污染賠償的相關事宜。2004年通過的《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同年,《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006年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采取海洋環境保護或者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止違法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3.4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我國先后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但是,這兩個公約只適用于“污染損害系指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于何處”,對海洋油氣開發工程項目造成的的海洋環境污染并不適用。

4現行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的缺陷

4.1相關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相應實施細則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應當受到哪些懲罰,不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響的人所關心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國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其作出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決定。中國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或許現在可以適用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法律。反觀美國,墨西哥灣露油事件發生后,英國石油公司不僅花費巨資進行油污清理,還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保證任何可能受到的損失都在發生后得到合理賠償。

康菲事件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然而,國家海洋局的求償主體資格和程序正當性卻招到質疑。一方面,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是“有關單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海洋污染賠償的求償主體,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機構;另一方面,按照中國海洋管理范圍劃分,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水生態環境污染,海事部門負責商船、港口水域,農業部負責漁船、漁業污染,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岸邊水域,近岸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出面,這樣一來,國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關方進行生態索賠令人心存懷疑。

4.2賠償標準缺位

如何確定海洋污染賠償及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賠償制度面臨的法律難題。因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凈化功能,部分污染物會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循環而自動消除,這部分是否應該賠償,怎么賠償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會持續較長時間,并由此帶來對海洋生態系統長期而潛在的影響,這種影響如何評估,如何補償?對此,我國也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給海洋污染賠償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礙。2002年“塔斯曼海號”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開庭審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員質問我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我方卻給不出。因此,盡快制定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義務缺失

據媒體報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漁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質受到污染而引起養殖的魚蝦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隱瞞不報的時間段,又投入了新的魚苗進而造成了漁民的二次損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發現露油的第一時間及早通報,很多沿岸漁民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國際公約已就此做了相關或類似的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八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庇秩纭队臀鄯纻涔s》規定“締約各方同意確保將船舶、近海裝置、海港的油裝卸設施發現的油污事故,報告給最近的沿海國或主管當局,并告訴可能有被污染危險的鄰國和國際海事組織?!钡z憾的是,我國尚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4.4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對于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刑法中專門的海洋環境污染罪責,我國現行刑法對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僅在第三百八十八條和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情節嚴重的后果時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這兩條刑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給實際運用造成很大的困難,難以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

5對完善我國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法律制度的建議

(1)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完善相關法律,明確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的法律細則,增強其操作性。

當今世界處理海洋油氣污染損害賠償主要存在三種法律體系,基金公約體系,美國完整國內立法體系及加拿大的二者并行體系。鑒于我國尚未加入《基金公約》,美國的此類法律制度是我們最好的參照。美國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瀕危物種法》,1977年《清潔水法》,1980年《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以及1990年《石油污染法》。《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規定了“誰污染誰負擔”的基本原則,而且實行“可追溯的、嚴格的和連帶多方的”責任,不僅直接污染者要負責,“潛在責任人”(包括污染項目以往的所有者、經營者和承租人)也要擔責。此外,母公司,其控股的股東、公司高管,都有可能被追責?!稙l危物種法》《清潔水法》和《石油污染法》具體地規定了確定賠償對象,范圍和數額的法律標準。我過完全可以借鑒國際社會和美國的成熟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機制。

(2)加快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標準的制定。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難以量化是個世界性的問題。但是包括我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內的世界各地有權立法的部門都作了有益的嘗試。美國《石油污染法》規定了石油污染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該法規定賠償分三部分:一,修復、恢復、替代或獲取受損自然資源的類似等價物的成本;二,自然資源在修復期間價值的減少;三,評估費用。標準以“修復費用”計量,即不是計算石油污染造成的魚類資源損失的市場價格,而是計算如果采取措施把魚類資源恢復到污染前的水平要花多少錢。我國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指出,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應該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環境修復費計算(包括清污費、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計算、調查評估費等4個方面?!渡綎|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繞開了難以計算的海洋非生物資源損失,把計算重點放在了漁類資源的損失量上,規定了相應的標準,即按照20年用海期限計算,每50公頃用海應當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筆者認為,我國的這兩個法規對當下如何確定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及生態補償標準都有其積極的意義,但是,前者只是部門規章,后者也只是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較低,應吸收其精華,盡快制定相關法律來應對日益復雜的海洋環境保護問題。

(3)從法律上明確各方及時信息披露義務。

為了避免因未能及時進行海洋污染事故信息披露而導致的損害,以及參照國際公約中相關的要求,建議從法律上明確責任各方的信息及時披露義務。將是否及時進行了事故信息披露作為有關部門對其處罰時的重要考慮因素,對由于未能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造成重大損害的責任方從嚴從重懲處。

(4)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刑事立法。

《刑法》是防止危害人類社會行為的最嚴厲的、最有效的屏障。在《刑法》中加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具體內容和量刑標準對防治海洋油氣開發污染,保證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將嚴重海洋污染行為入刑可以有力保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法律規范得到及時、正確的實施。因此,在《刑法》中補充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是完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機制的重要舉動。

參考文獻

[1]余妙宏:試論建立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J].浙江萬里學院學報,2004,17(1).

[2]劉紅.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的建立與實施[J].交通環保,2002.

[3]宋春風.船舶油污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之研究[J].海商法研究,2006,(12).

篇3

關鍵詞:船舶;防污染;措施;海洋環境

1 概述

海洋占地球總面積70%以上,有著豐富的資源,是人類生命的搖籃。隨著社會經歷的發展,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據國家海洋局公布的2016年中國海洋環境公報情況顯現,我國船舶海洋污染形勢緊張,船舶攜帶入海的污染物持續增高,海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而由大氣輸入海洋的污染物流通量仍然呈現上升的態勢。防止船舶海洋環境污染進一步惡化已經成為政府和航運企業制定有關措施并強行實施的主要任務,各國都在努力加強海洋環保的力度,務必確保海洋船舶污染能夠得到有效控制。

2 船舶污染特性

(1)污染物質多樣性。船舶污染的物質是屬于多樣化,復雜化。船舶排放的物質主要有油類、有毒物質、船舶垃圾和噪音等。

(2)流動性與無國界性。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與無國界性的特點。海水具有流動性的特點,而船舶具有移動性的特點,這些都決定了從船入海的污染物不會停留在某一范圍而靜止不動,而是擴散流動的。每發生一次污染事故會波及到幾個沿岸國家和地區,給污染的治理形成許多的障礙。

(3)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質和海洋生物的棲息地受到嚴重破壞,使海洋自身的自我調節功能減弱或喪失,對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漁業生產等產生嚴重危害,從而影響了全球生態平衡,嚴重威脅到人類的生存環境。

3 船舶防污染措施

(1)建立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從原則來講,應針對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必須在原有的基礎上全面系統的審查,然后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從內容來講,要形成由國際公約、基本法律、專門性法規和其他法規等多方面內容組成的體系。從方法來講,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借鑒國際公約,將國際公約具體化與國內化,做到國內與國際接軌。從體制來講,我們應該充分調動海事部門與航運企業的積極性,對船舶防污染做到及時跟蹤與反饋,及時了解情況。確保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的有效性。

(2)持續改進安全管理體系。在長期的實踐研究探索中,安全管理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同時船舶防污染工作又是安全管理體系的很重要的一方面。為此,我們必須要繼續革新安全管理體系,使其符合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情況,滿足最新生效法規的標準。我國各航運企業早在多年前就建立和實行了安全管理體系,對船舶進行了規范性的安全管理。我國通過對管理體系持續改進,而公約的更改勢必會對船舶運營產生影響。所以我國對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規定也應該盡早與國際接軌,及時作出相應的更正。

(3)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是強化公司的內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根據ISM規則顯示,人為因素中約有80%可以通過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目前有不少的小公司管理很不規范,漏洞極多,這是導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整合小企業,規范航運企業船舶管理,盡量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是防止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徑之一。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杜絕不適航船舶開航是船舶管理的重要工作。一旦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對海洋環境的破壞極為嚴重,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難等特點。

(4)加強船舶設備的管理使用。要解決船舶防污染問題必須加大硬件設施投入。一是嚴格按照船舶修造規范標準執行。要求船舶企業在對船舶進行建造、改造或修理工作時,嚴格要求造船規范,要保證船舶在良好船況下運行。二是船舶防污設備安裝和使用落實到位。必須根據船舶機器使用說明書來安裝和操作,根據一定的安裝技術和既定的規范要求作出合理的安全的安裝,做到與說明書和相關法規一樣。在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說明書船舶安全管理要求進行操作。在后期的保養中亦是如此,做到安全、規范、定時的保養與維護,同時視情況對其進行檢查??傊?。要保證船舶在安全良好的船況的航行。

(5)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作出合理、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要在預案中在提出在救援中公司、港口國、相關政府得到一定幫助,做到與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銜接。要確保船舶在任何時候突發事件的措施到位。要規范船舶污染應急計劃,能保證在預案實施過程中各種措施、設備、方案能快速有效的實施與進行,只要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我們可以在最短的時間作出最快的應急反應,同時應急行動有效力、執行力極強。盡量把損失和風險降到最低。

(6)提高人員素質。嚴格要求自己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因素。為了更好地加強公司對船舶污染的防范措施加,船舶企業必須正視并抓好安全防污染管理工作,加強防污染操作的培訓,要提高人員素質以及增強防污染意識,進而能給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所有的船舶公司都要定期給船員進行船舶防污染的技能培訓和安全講課,完善對船舶防污染體系的預定方案及定期對一套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加強船員的培訓機構和培訓內容,不斷提高船員的防污染技能。

(7)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傮w來說,我國船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還不夠強。這就需要國家起到帶頭作用,要團結各海事部門、航運企業、船舶管理公司、船東、船員等一起組建船舶防污染專業隊伍,對船員和船公司進行防污宣傳,用實際案例和相關法規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讓其了解最新的船舶防污知識、相關文案和先進設備,掌握最新的船舶防污染動態:結合實際并通過參與實踐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船舶防污團隊的工作水平:進行船舶防污公開課和一系列相關講座,讓有關的工作人員能系統有效的了解與提高他們的防污知識技能: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8)開發“綠色”船舶。所謂的“綠色”船舶是指船舶在正常營運期間對海域環境和空氣無污染或不產生破壞的船舶?!熬G色”船舶開發程序是挪威從1993年3月開始著手研究的,涉及領域廣泛,主要從控制海上污染、大氣污染和人為故障方面進行研究。此過程中,有許多公司也參與了這個程序的開發與研究,包括船東、設備商、船級社、國家污染控制機構、船東協會等等。

4 結束語

在人類大力依托海洋資源發展經濟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避免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循的法則。由于經濟發展的快速性,海洋已成為國際間貿易往來的重要樞紐。當今現狀,世界航運貨運量越來越大,船舶數量也隨之大幅度增加,對海洋的污染日漸嚴重,由于各種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污染物質通過船舶流入海洋,使海洋環境遭到破壞,從而影響生態平衡和水文現象,危害人類健康,所以必須嚴格控制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為當代人類健康,也為給子孫后代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使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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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恩勝.船舶柴油機的排放污染與SCR技術[J].裝備制造技術.

[3]呂鳳明,鄭仲金.船舶聯合防污染系統的能效影響因素[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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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監管 排放 艙底水 海洋污染

海上運輸是各國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隨著國內外貿易量的大幅度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增長,船舶的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的提高。但隨之而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我們的重視,即海洋污染問題。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往往會在各個艙底形成積水,而這些水最后都集中于艙底,在船舶排放艙底水時如果不嚴格按照規章程序進行排放,海事部門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管疏忽,就不可避免地引發海洋環境資源的缺乏,危害人類健康,造成海洋污染。

一、船舶排放處理艙底水

1.艙底水的產量

艙底水的產量受諸多因素影響,如船舶的噸位的大小、新舊、主輔機的功率、管系的裝配工藝、艉軸的密封、設備的維修保養、船舶航區和航行時間等等。據日本防污染對策委員會對不同的船舶在不同的條件下艙底水的產量進行調查,得出的結果是船舶每年產生的艙底水數量為其總噸位的10%左右。

2.直接排放艙底水的危害

艙底水對船體有腐蝕作用,其成份較為復雜。艙底水積存過多,會影響機器運轉;自由液面的形成會影響船舶穩性,從而危及航行安全,所以船舶在營運過程中要適時地排放處理艙底水。如果艙底水被直接排入水域會引起水域污染。據IMO資料統計,由于運輸損失每年進入海洋的147萬t石油中,有70萬t是船舶壓載水、洗艙水和艙底水入海造成,其中30萬t是由于艙底水排放入海造成的。近年來船舶防污技術和設備日趨完善,但艙底水排放造成的污染仍未能有效地控制,因此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應是海事防污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3.船舶排放艙底水的途徑

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規對船舶排放含油污水有詳盡的規定,排放處理艙底水一般只有兩個途徑,其一是將艙底水在船上貯存,抵港時排放到港口接收設施;其二是船舶航行時在適當的水域通過濾油設備將艙底水凈化后排出舷外。

第一種途徑處理船舶艙底水有很大的局限性,將艙底水排放到港口的接收設施,占用船舶裝卸作業時間,而且港口接收設施并不完備。雖然國內主要港口都有足夠容量的船舶油污水接收設施,但擁有港口污水接納船的單位,國家規定的接收船舶艙底水費率較低,而再處理油污水的費用較高,因此他們寧愿接收處理船舶污油不愿意接收處理船舶艙底水。鑒于這些因素,多數船舶選擇另一途徑,即在航行途中通過濾油設備排放處理艙底水。

第二種途徑為非正當途徑。有相當一部分船舶違反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不使用船上的濾油設備,使用其它方式將艙底水直接排入水域。內河大型黃砂船尤其嚴重。海事監督人員應清醒地知道,船舶艙底水除了可能通過濾油設備排放出舷外,還可以使用多種方式經過多種途徑將艙底水排出舷外。如衛生泵、壓載泵及通用泵,只須與艙底排水系統有直接的連接。公約規定,為保障船舶和人員的安全,當船體破損或其它原因大量進水時,船舶在短時間有足夠的能力將積水抽排干凈。而與濾油設備相匹配的專用泵的泵量相當有限,濾油系統的管徑也很小。經濾油系統排放處理艙底水速度慢、故障率高。為保障排放物的濃度低15ppm,船員要有較強的責任心和耐心經常沖洗和保養濾油設備。如果排放艙底水使用其它的獨立泵浦,則排放速度快、操作簡單,唯一的麻煩是為了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就要沖洗掉油跡,每次排放艙底水后必須泵海水沖洗管路。除此之外,一些中小船舶干脆就用潛水泵直接將艙底水泵出舷外。

二、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現狀

目前海事部門通過檢查有關防污設備和操作記錄的手段,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程序很有限。

1.設備的檢查

雖然海事部門對濾油系統的檢查相當嚴格,但對設備的檢查結果只能說明在檢查的那一時刻設備的狀況,而不能說明船方是否遵守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使用濾油系統排放處理艙底水。一些船舶的濾油系統長期閑置不使用,有些船甚至根本不安裝,其保養的狀態比正常運轉排放處理艙底水的濾油系統的狀態好的多。船舶不使用濾油設備或濾油系統失效,不能指控船舶將艙底水直接排出舷外污染水域。

2.對有關防污文書的檢查

排放處理艙底水的記錄更不能反映船舶的實際操作情況,沒有一個船員會將艙底水違章直接排入水域的操作真實記錄下來,《油類記錄簿》“D”項的記錄往往都很完美,完整的艙底水數量經過完整的時間通過15ppm設備排放到舷外,即使有個別船員一時“疏忽”,將“短時間內超額定能力處理了過量的艙底水”這一虛擬的操作,記錄到《油類記錄簿》“D”項,也只不過是估計艙底水的數量有誤或偽造事實記錄或記錄不正規而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是一種極其輕微的處罰。《油類記錄簿》記錄的情況,不能作為指控船舶違反國家法規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據。

將艙底水排放港口接收設施的操作和記錄往往是真實可靠的,因這一操作有港方的證明,但是通過這一途徑處理艙底水有諸多困難,故采取這一方式處理艙底水的船舶不多。

三、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面對目前的管理現狀,我們應從多方面入手,通過提高船員的素質,改善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加大處罰力度,才能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1、提高船員的法律素質

船員的法律素質、保護水域環境的意識高低和職業道德與責任心程度是使其自覺地通過正當途徑排放處理艙底水的基礎。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一些船員棄濾油設備不用,在航行途中將艙底水偷偷排掉,然后作虛假記錄欺騙主管機關。為了提高船員的法律素質,應在船員培訓,適任證書考試等環節中加強保護水域環境的法律教育,把防污染知識作為考試的一門主要功課,考試不合格的不能取得適任證書。

2.改善主管機關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

針對船舶直接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環境的問題,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有相當大的難度,只有改善主管機關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才能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管理。

(1)流量計的應用

筆者建議在船舶的濾油系統中設置流量計,安裝流量計的目的是為了如實記錄經濾油設備排放處理艙底水的數量,其原理和安裝工藝如同家庭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水表”如實反映出管路中流出液體的數量。安裝和拆解都很簡單,投資費用也很低。為了達到主管機關能有效監督船舶處理艙底水的情況,安裝流量計后必須由主管機關鉛封,防止流量計被人為操作。安裝位置在濾油設備的含油濃度低于15ppm的油水混合物的排放管路上,流量計的讀數可以反映出船舶經濾油設備處理艙底水排放到舷外的數量。

(2)關于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

安裝流量計其實并未從根本上杜絕違反規定處理艙底水的現象。船上許多泵浦都可將艙底水直接排放到舷外,應急情況的排放是比較少見的,而船舶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應該受到控制。從理論上說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將艙底水應急排放系統中的應急吸入閥或轉換閥門鉛封起來,如遇應急情況可打開鉛封封著的閥門,事后必須在《輪機日志》、《油類記錄簿》中及時記錄,盡快由主管機關簽證并重新鉛封。但實際操作起來難度很大,應急吸入閥需經?;罱j以保持在應急情況下可用狀態,故原則上不應鉛封應急吸入閥,與之相連的相關泵浦及其排放管路有本身不可替代功能,更不能鉛封起來。因此,只有將艙底水系統中與排放泵浦相連的閥門鉛封起來,才能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而又不影響其應急功能。

(3)合理設置港口接收設施

針對目前港口油污水接收船處理油污水困難的問題,應合理設置港口接收設施,一方面充分利用岸上設備,使長期閑置的污水處理場得以利用,沒有污水處理場的港口可建設一定容量的污水處理池。

(4)加大對船舶違章排放處理艙底水的處罰力度

即使對抵港船舶免費接收處理艙底水,也不可能杜絕個別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的現象,船方違章排放船底水的地點往往選擇在遠離岸線的水域,故此對違章排放艙底水的船舶的處罰力度應加大。我國的處罰規章對船舶在港內違章排放艙底水有明確的處罰規定,這顯然比國際公約對違章排放所涵蓋的范圍小,而實際上極少有船舶敢在港內違章排放艙底水,那么我們的處罰規章對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應增大處罰范圍。另外,對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的罰款額度也應大幅度增加以震懾那些違章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環境的船舶。

目前由于船舶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油類污染,占據船舶油類污染的很大比例,船舶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油類污染的行為往往是故意行為,主管機關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有效地控制船舶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而對于船舶污染治理來說,加強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堅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國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特別是海洋環境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正確處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與相關海洋環境法的共性和特性關系,堅持在全面系統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將重點立法與一般立法結合起來,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制定全國性的內陸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規。

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盡量減少或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針對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強宣傳教育,使廣大船員充分認識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幫助他們了解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增強防污意識。加大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屢教不改的船舶,對其采取處罰措施,加強對水域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將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嚴格貫徹落實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并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提高管理標準,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各類船舶均應按規定裝備油水分離裝置,港口建設含油污水接收處理設施和應急器材。同時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激發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熱情,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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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陸源污染 海洋環境 法律對策

一、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界定

分析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首先應當明確陸源污染的概念。盡管在全球范圍內涉及控制陸源污染的公約已有不少,例如 1974 年《防止陸源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85 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制定的《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的蒙特利爾準則》,但截至目前,國際上對于陸源污染并沒有一個十分明確的概念。

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4條第三款"從陸上來源、從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或由于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礙健康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5條釋義"陸地污染源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各種場所、設施。陸源污染物,是相對海上污染物而言的,是由陸地污染源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 "中關于陸源污染的闡述,筆者認為陸源污染應當是在陸地上產生通過直接或經由河流、大氣等間接方式最終進入海洋對海洋環境造成危害的污染。

由于海洋水體具有流動性,經由一國沿海產生的陸源海洋環境污染隨著水體的循環很容易污染他國領海,一國內部的陸源污染很可能會演變成他國的海洋災難,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由此產生。

二、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分析

1609年近代著名的國際法學家格老秀斯發表了《海洋自由論》,闡述了"海洋自由"的思想,表明各國都有合理利用海洋的自由,受到了廣泛的認同。但"合理利用的自由"不應當等同于污染的自由,一旦陸源污染損害事實造成,對他國的侵權也就開始了。

每個國家對于本國的領海享有,范圍內,各國都有權向自己的領海排放污染物,即享有排污權,但是由于水體的流動性,一國的陸源污染不但會影響到本國,同時也會對水循環過程中流經的國家產生污染損害。這便對他國造成了一種侵權,實際上無論是哪個國家,在國際法上都無權在使用本國領海時使他國水域蒙受污染損害。也就是說一旦一國在行使排污權的同時,給它國的生態環境、國民正常海上作業或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即可視為排污權行使不當,可以向造成污染的國家提出補償。這種補償不僅包括損害賠償,還應有民法上對侵權行為的其他救濟方式,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危險和消除妨害等。

依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針對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污染方理應承當治理的責任,但由于陸源污染的排放主體的復雜性,在實踐中一國本身都很難確定責任主體,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受害國就更難以確定訴訟主體,這就給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帶來了極大地難度。

三、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對策

目前在國際范圍內,雖然相關的國際公約、區域性公約、國內立法已有不少,但是國際公約大都著重加強國際合作,僅針對陸源污染中部分有毒有害物質采用明確列舉的方式設定禁排規范,例如在《防止陸源污染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中,第4條第一款規定,"各締約國保證消除本公約附件一第一部分所列的陸源物質對海域的污染,并保證嚴格限制本公約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的陸源物質對海域的污染"。

國內立法上則強調各排污單位排污指標,以量化規制,同時輔以經濟手段,例如征收排污費用等。以我國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從我國關于治理陸源污染的法律條文中不難看出,針對陸源污染我國主要是以宏觀調控為主,且其立法的落腳點放在了嚴格控制各排污主體排放陸源污染物的數量指標上,針對造成陸源污染的單位以處罰金為主要懲罰措施。這對于一國內部或許是可行的,可是若將這一系列措施應用于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上,其執行力度恐怕就大打折扣了。

基于目前對于防治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法律對策的現狀,筆者認為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國內立法,其都將解決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對策重點放在了"防"上,即通過限制排放達到減少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目的。但是對于已經造成的污染如何處理,對于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受害者怎樣補償,卻缺乏相應的措施。對此,筆者提出自己的一點建議:

從國家的宏觀角度來說

第一、確立排污權指標,實行排污權交易制度。所謂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從而達到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國際法上每個國家都是平等的主體,都享有排污權,想要保證經濟的發展的同時做到零污染排放這是不可能的。所以首先應當依照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科學技術實力確立各國享有的向海洋排污的指標,超過指標的數額,可以通過交易買賣的方式向有結余的國家購買,通過這樣的經濟手段可以督促各國嚴把陸源排污關,減少不必要的陸源污染物進入海洋。

第二、建立全球陸源污染環境基金。針對各國每年造成的陸源污染,由各國依照本國每年實際排污指標按比例向基金存入一定款項,用于全球每年對于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紤]到各國經濟實力的差異,想要僅憑一國之力治理所屬海域的陸源污染,不僅會對本國造成嚴重的經濟負擔,從法律層面來說作為陸源污染的受害國這也是顯失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的。建立全球陸源污染環境基金,集合各國的力量,用于治理陸源污染,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證治理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資金流。

從公民角度來說

首先,應當完善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制度??鐕S蜿懺春Q蟓h境污染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權,應當承擔嚴格的民事責任,即對污染環境造成環境污染損害事故的,不管當事人有無過錯,都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當一國的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害已經不僅對另一國領海水體造成損失,并且對該國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活造成實際損害時,法律應當賦予他們追償的權利,這才不失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其次,國家代位追償制。考慮到公民相對于國家的弱勢地位,以及公民在針對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訴訟中訴訟主體,舉證責任的困難,國家應當充分發揮作用,在公民蒙受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舉證不能或難以確定訴訟主體的情況下,如果損害事實確定,可以由國家先代為賠償,再由國家取得追償權,由國家向造成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當事方追償。

四、結論

根據聯合國、環保組織和我國的相關數據顯示,在世界范圍內造成全球海域污染的污染物當中,陸源污染物占到50%至90%,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各國除了應該在本國立法下確立完善的防治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機制,還應積極參與國際公約加強國際合作,防污與治理并行,同時建立完善的損害賠償機制,才是處理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有之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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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芳《公眾參與防治陸源污染的法律制度研究》

[3]辛秀明《陸源污染防治與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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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污染;環境稅;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X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8-0089-02

近幾十年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但與此同時也面臨著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重壓力。環境的嚴重污染直接影響人們的生存質量,它不僅危害了人們的身體健康,而且制約著我國的經濟發展。為了避免重蹈西方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轍,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可持續發展環境治理模式,運用經濟手段特別是稅收手段來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將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長期的重要意義。

一、我國環境污染現狀簡析

(一)環境污染日趨嚴重

1.大氣污染。2010年,我國二氧化硫排放量為2 185.1萬噸,比上年減少1.3%。其中,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為1 864.4萬噸,基本與上年持平,占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5.3%;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320.7萬噸,比上年減少7.9%,占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的14.7%。由此可見,大氣污染是我國目前第一大環境問題。

2.水體污染。2010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617.3億噸,比上年增加4.7%。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237.5億噸,占廢水排放總量的38.5%,比上年增長1.3%;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379.8億噸,占廢水排放總量的61.5%,比上年增加6.9%。遼河、海河、淮河、長江、黃河、松花江和珠江七大流域共有88 608家工業企業納入重點調查統計范圍,占全部重點調查統計企業數的78.6%。其中,42%的水質超過3類標準(不能做飲用水源),全國有36%的城市河段為劣5類水質,喪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庫)和城市湖泊水質普遍較差,75%以上的湖泊富營養化加劇。

3.廢物污染。2010年,全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24.1億噸,比上年增加18.1%;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為66.7%,比上年減少0.3個百分點。塑料包裝物和農膜導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全國各地。

目前,我國流經城市的河流90%受到嚴重污染,3億多農民喝不上干凈的水,4億多城市居民呼吸不到新鮮空氣,環境可持續性在144個國家排名在第133位。由此可見,我國環境污染現象嚴重。

(二)環境污染的成因分析

從污染情況看,主要有四種污染導致:一是陸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問題,每天千萬噸的垃圾中,好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膠、玻璃等,是人類的第一號敵人。二是海洋污染:主要來源于油船和油井原油的泄漏,農業用的殺蟲劑和化肥的排放,工廠排出的污水,礦場流出的酸性溶液。它們使得大部分海洋湖泊受到污染,不僅危害海洋生物,而且也威脅到鳥類和人類的健康。三是空氣污染:是最直接和嚴重的環境污染原因,主要來源于工廠、汽車、發電廠等排放出的廢氣,每天都有人因接觸污濁空氣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視覺器官的疾病。四是放射性污染: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而造成的污染。

二、環境稅的功能及其癥結

(二)環境稅的基本功能

1.取得財政收入改善環境質量。環境稅為政府取得財政收入,是環境稅最原始、最本質的功能。目前我國環境問題嚴重,解決環境問題需要大量的資金,僅僅靠收費不足以實現改善環境目標,因此需要通過實施環境稅來獲取資金。

從稅收歷史看,環境稅是一種較早被各國采用的稅種。在美國,征收環境稅歷史久遠。以二氧化硫稅為例,1972年,美國率先開征二氧化硫稅,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的硫分別征15美分和10美分。而德國是對廢水征稅較早和較完善的國家,自上世紀8O年代初開始征收水污染稅。開征第一年的稅率為每“污染單位”l2馬克,以后不斷提高,在2007年其稅率已達到了每污染單位35.9歐元。

2.對降低污染、破壞環境行為進行調控功能。征收環境稅將使企業生產和居民消費成本將增加,有利于遏制對資源、能源的過度利用。同時,環境稅提高了部分資源、能源和燃料的價格,會促使企業改進工藝和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二)環境稅的癥結

從我國目前的稅法體系看,我國在環境稅方面的立法非常薄弱,環保方面采取的稅收措施也比較少。

1.缺少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稅種。我國尚未設置以保護環境為目的、在環境稅收體系中居于主體地位的專門性稅種。對生產環節產生的污染仍以排污收費為主。目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項目有水、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廢物等五大類,共113項。但收費和稅收有本質區別,稅收具有強制性,而收費具有行政性且隨意性很大。因此,有必要將部分排污收費改革為征收污染稅。

2.現有涉及環保稅種的有關規定不健全,缺乏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一是資源稅制度不完善。缺乏對水資源、生物資源(如:森林、草原、海洋漁業資源)征收資源稅制度;現有資源稅屬于按量征收,納稅人繳納的資源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資源開采的環境影響幾乎無關。這將無法有效引導和監督開發者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二是現行消費稅不健全。現行消費稅沒有把煤炭這一能源消費主體和主要大氣污染源納入征收范圍,同時沒有把高檔家具、電池、口香膠、一次性塑料袋、食品包裝用具等易給環境帶來危害的消費品列入征稅范圍,大大削弱了消費稅的環保作用。此外,汽油等部分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偏低,沒有真正發揮消費稅的環保功能。三是其他稅種存在的問題。城建稅仍然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缺乏獨立性,負擔與受益脫節。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比例極低,免稅規定過多,此對城鎮節約和合理使用土地刺激作用有限。耕地占用稅也由于只涉及耕地占用,覆蓋范圍沒有包括林地、草場等,對耕地保護的功能也相當有限。

三、我國環境稅改革構想

針對我國目前環境污染面臨的存在問題,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環境稅收體系,用環境稅激勵我國經濟發展向低碳方式轉變,實現降低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目標。

1.部分排污費改稅

排污收費自1979年我國首次開始征收到2003年《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出臺,排污收費大體經歷了試行、實施和完善三個階段,已成為我國目前環保最廣的一項經濟手段。盡管,排污收費已積累了以污水、廢氣(二氧化硫)、固體廢物和噪聲為收費對象的實際經驗,但隨意性很大的特點,并且現行制度對治理環境污染的作用較弱。因此,有必要將部分排污收費改革為征收污染稅。

針對上述情況,我國目前適合開征的環境污染稅為水污染稅、二氧化硫稅和垃圾稅。水污染稅可征對象不僅包括工業廢水還應包括生活廢水和農業廢水,水污染稅應以邊際治理成本為確定征收稅率的標準,用利益機制激勵污水和激勵二氧化硫排放主體,促使其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治理。開征垃圾稅是讓垃圾的產生主體承擔經濟責任并對傾倒的垃圾數量按邊際處理費用為稅率標準來征收,使垃圾生產主體產生的污染外部性轉變為內部化。在一段時間的征繳后進一步擴大征稅范圍。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使企業選擇適合自己治污方式,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改革現行稅制

1.改革現行資源稅?,F行資源稅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充分發揮其在優化配置資源、遏制資源的過度掠奪性開采與浪費。一是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都涵蓋了礦藏、土地、水、動植物、森林、草場、海洋以及地熱等資源。而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基本上只涵蓋了礦藏,水資源仍在論證中。因此,應當適時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二是提高資源稅的征收標準,以矯正資源過低的價格。稅率不高、稅檔之間差距不大是當前我國資源稅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資源稅的單位稅額過低,不足以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因此,非常有必要適當提高資源稅的征收標準。三是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墒蛊髽I開采后沒有出售而積壓或自用的資源也成為應稅資源,使企業積壓的資源產品也負擔稅收,增加企業這部分產品的成本。進而引導企業由利潤最大化的觀念向珍惜與節約國家資源觀念的轉變,避免過度開采。

2.調整消費稅范圍。目前,現行消費稅沒有把煤炭這一能源消費主體和主要大氣污染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產品納入征稅范圍。因此,應對不同的產品根據其環境友好的程度,調整征收范圍,設計差別稅率,以鼓勵清潔產品的使用,使消費或生產的外部性內部化。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在投資環節,鼓勵企業進行治理污染和環境保護的固定資產投資,允許此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鼓勵企業投資環保產業;在生產環節,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企業以及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等方面給予優惠。對生產中嚴重損害環境的企業,加重稅收;在其他環節,一方面,對環保產品和技術的研發、轉讓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通過稅收的差別引導人們選擇對環境友好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另一方面,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取消為保護農業而對農膜、農藥甚至是劇毒農藥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參考文獻:

[1] 環境保護部.全國環境統計公報(2010)、環境統計年報(2010).

[2] 李慧鳳.中國環境稅制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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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綠色會計;現狀;建議

一、引言

伴隨人類經濟發展,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環境問題接踵而來,使我們不得不對現有的發展模式進行反思,謀求一條“綠色”、“可持續發展”的道路。越來越多的環保工作者、政府、國際組織投入了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的保護、污染的防治工作中。從而掀起了一場以“綠色政治、綠色經濟、綠色管理、綠色消費”等為主體的“綠色主義”浪潮。隨著“綠色主義”席卷全球,它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影響也日漸加深。會計作為企業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受到了“綠色主義”理念的沖擊?,F行會計如何適應這場“綠色化”浪潮,中國又怎樣在變革中構建獨具中國特色的綠色會計體系?這些都是本文將要探討的問題。本文在分析我國綠色會計發展現狀的基礎上,為我國綠色會計今后的發展提供了指導性意見及建議。

二、我國綠色會計發展現狀

(一)我國綠色會計相關的政策法規

環境保護已經成為我國發展過程中必須堅持的一項長期國策,從1979年我國首部《環境保護法》開始,我國已陸續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同時,《刑法》和地方性、區域性環境監督制度也設立了懲治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的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共同形成了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體系。進入21世紀,我國提出實施以綠色經濟、綠色消費和綠色能源為內容的綠色戰略,實現中國經濟的轉型,建立生態友好型社會??梢?,我國與綠色會計相關的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比較完善,針對保護自然資源的政策與投入力度也在進一步深化和加強。

(二)綠色會計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的體現

由于我國綠色會計起步較晚,尚未形成專門或獨立的會計準則,只在固定資產、或有事項、石油天然氣開采、生物資產、財務報表列報等具體準則中有規定。同時要求被記錄的環境會計要素是能夠確定、計量的環境事項,其他環境事項并未納入準則記錄的范圍。具體看來,現階段我國會計準則中涉及的綠色會計要素如下:綠色資產主要包括投資的環保設備、公益性生物資產;綠色負債主要包括或有綠色負債與預計綠色負債;綠色權益項目很少,僅在專項儲備項目下有所體現;常見的綠色收入有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收益及因其享受到的稅收優惠、廢物再生利用收益、由于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而從政府取得的補助或價格補貼等;綠色費用包括三廢治理費、排污費等。

在綠色會計信息披露方面,我國目前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僅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中規定,重要項目應單獨列報。所以,符合上述規定的綠色會計信息通常以重要事項、財務報告項目、會計報表附注形式在年報中披露。

(三)我國企業綠色成本管理活動

目前,我國企業大部分仍然實行的是以“末端治理”為主的綠色成本管理模式。即企業在污染發生后設法予以消除,把治理污染所發生的支出確認為綠色成本。這種生產結束階段的環境成本管理活動作為事后控制行為,雖然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及國家環保手段的加強已經暴露出其缺點。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不僅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也阻礙了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應該逐漸被淘汰。尋求新的、更加科學的綠色成本管理活動已成為了企業發展的必然選擇。

三、構建我國綠色會計體系

綠色會計在我國實施是具有現實意義的,然而現階段我國綠色會計的發展仍存在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綠色會計重要性認識不足、制度不完善、我國綠色會計人才缺乏等問題。針對我國綠色會計發展中出現的三大主要問題,有以下建議:

(一)強化社會責任感,不斷提高對綠色會計的重視程度

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高速增長的觀念已經陳舊。政府應一方面大力提高企業的環保意識,使其肩負社會責任感,充分認識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同時,在全社會、全民眾中也應該加強綠色環保宣傳教育,形成人人關注、人人參與的良好氛圍,才會有更多的人投身于綠色會計事業的建設中去。

(二)建立健全綠色會計相關的會計制度與準則體系

我國在綠色會計實務應用上幾近空白,原因就是沒有相應的綠色會計制度與準則對企業綠色會計實務操作進行引導和規范。應該結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制定綠色會計的各項規范標準,建立系統的、全面的綠色會計管理及相應的會計核算制度,完善我國現有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

(三)大力培養綠色會計專業人才

綠色會計作為一個新興的學科,又涵蓋了會計學、經濟學、環境學、生物學等多學科知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求上比較高。目前我國從事綠色會計研究的專業人才基本集中在高校、政府機關和相關社會團體之中,企業管理者或會計人員對綠色會計知之甚少,關注度明顯不足。要真正推行綠色會計就要從企業抓起,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環境等知識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加強實務人員的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充分認識綠色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的密切聯系。

四、結束語

隨著環境的日益惡化,環境保護活動日漸深入,“綠色主義”浪潮風起云涌,會計理論界、政府、國際組織以及會計實務者紛紛投入到對綠色會計的研究工作之中,綠色會計已經成為未來會計學發展的一大趨勢。但是,中國綠色會計起步較晚,現階段發展狀況比較滯后,尚有大量的問題需要解決。我國政府應該認識到綠色會計的重大意義,加強對綠色會計的理論引導,加強對綠色會計的監督。盡快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綠色會計制度,開辟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綠色經濟之路。

參考文獻:

[1]季建輝.當期綠色會計發展中存在的若干問題探析[J].財會研究,2012(16)

[2]許家林.環境會計:理論與實務的發展與創新[J].會計研究,2009(10)

[3]周守華,陶春華.環境會計:理論綜述與啟示[J].會計研究,2012(2)

[4]唐國平,李龍會,辛悅.環境會計基本理論在當代的發展[J].財會通訊,2012(2)

[5]王紅娟.基于綠色會計理念的環保財務評價體系研究[J].財會通訊,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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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交通運輸是國民經濟命脈,船舶更是近幾年使用越來越頻繁的交通工具,但隨著這些年的溫室效應以及霧霾的影響,導致人們在關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更加關注環境的保護,開始有了保護環境的意識。而對于船舶行業,無論是制造業還是運輸業,似乎都缺少了對于環境保護這方面的關注。本文最主要的研究意義在于兩方面。其一是加強企業內部人員對環境管理、環境會計的重視、展開環境管理的培訓。其二通過確定環境成本內容,核算環境成本和評價環境經濟效益等方式,來管理環境成本,不僅能夠更清晰明了地顯示和說明環境成本所占比重,更能為企業管理層提供更準確的資料,使其提出更有針對性的措施和解決方法,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提高船舶行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二、船舶行業環境管理的相關概念

 

(一)船舶行業的概念

 

船舶行業是現在社會最不可缺失的行業之一。它促進了國家之間的經濟發展,充分利用了自然資源,為人類提供了便利。在本文中所提到的船舶行業,僅僅指船舶制造業。雖然可能大多數人會認為船舶運輸業的排污會更多更嚴重,但是致使航運業排污量不合格的最終原因,還是船舶制造過程中的設備選用的不合規,船舶制造業主要業務分為船舶設計、船舶制造、船舶修理等。

 

(二)環境管理的概念

 

環境管理是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基本職能。環境管理的主要內容有三點。第一點是環境計劃的管理,主要是對環境污染的控制、計劃和防治,如:自然環境保護計劃等,以及調查環境狀況。第二點是環境質量的管理,主要是對各污染物排放的標準的制定,以及檢測環境質量狀況和預測環境變化趨勢。第三點是環境技術的管理,主要是確定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法,以及和國際相關人員交流保護環境的技術。

 

(三)成本管理的概念

 

成本管理是企業管理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它能充分利用資源,在保質保量的前提下,對企業生產管理等各項環節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使得企業能夠以最少的耗費獲得最大的效益和成果。同時也可以提高企業整體的管理水平,企業可以通過對成本的規劃和控制來達到管理的效果。

 

三、國內船舶行業環境成本管理研究的現狀

 

除了些許上市公司有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1)認證外,大多數船舶行業中的企業只有簡單的環境管理。企業中大部分的環境管理體現在設備,材料等方面的耗用和更換上,具體如下:

 

(一)鋼材管理

 

鋼板對于船舶企業和工廠而言是不可缺少的原材料,因為船體就是由它建造出來的。然而鋼材所造成的空氣污染也是十分嚴重的。就大部分船舶行業而言,減少鋼板的使用量是對環境管理的最好方式。而能夠減少的措施是提高鋼板的利用率和事先精確的設計。對于規模較大的船舶行業而言,除了上述的方法之外,還可以通過設備加工,減少鋼板的浪費,其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會通過目前有的廢氣處理設備處理后排出。

 

(二)燃料管理

 

燃料是船舶運輸業的必需品,是船廠試運船舶時所不能少的材料。如今,船舶使用的燃料有重油和柴油,少數船舶會使用餾分燃料油或殘渣燃料油。對于燃料,主要問題還是硫的排放,為了減少硫含量的排放,船舶行業需要做的就是使用低硫燃料或加裝廢氣脫硫裝置。現在能夠符合國內外含硫量排放的燃料,有低硫柴油和低硫重油,還有可以使用天然氣當作船舶燃料。然而低硫燃料雖然能夠很好地控制對大氣的污染,卻大大增加了船舶企業的成本。

 

(三)油漆管理

 

對于海洋污染,源頭主要是油漆的使用?,F在船舶使用的油漆有:防銹底漆、船體面漆、淡水艙涂料、防污涂料和特種涂料。由于防污漆對于一艘船舶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因此,減少防污漆對海洋造成的環境影響的主要途徑,是使用或開發研究無錫、無毒的防污漆。

 

(四)噪音管理

 

對于船廠而言,最明顯的污染是噪音污染。造船的噪音污染源主要有:鋼板敲擊、搬運產生的噪聲;機械加工產生的噪聲;打磨產生的噪聲;噴砂噴漆產生的噪聲;設備運轉產生的噪聲;機動車輛運輸產生的噪聲和船舶調試產生的噪聲等。

 

四、船舶行業環境成本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成本管理體系不健全

 

現在船舶行業中雖然有對環境成本的管理,但是其體系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兩方面:環境成本管理目標以及環境成本管理效果評價。而環境成本控制效果評價現大多數為企業行為帶來的環境影響,僅僅只是提到了環保理念和展望,而非體現在因環境而產生的財務數據。

 

(二)企業不能監管整個船舶建造生命周期內的環境成本

 

從目前來看,企業對環境成本的管理依然只是針對生產中的某些階段進行的,一般是對目前已有的需要監管的部分做出相應的管理,而非將環境成本管理落實到船舶建造的整個生命周期內,從各個方面來考慮和監管環境成本,從而減少環境成本的支出,特別是船舶建造支出的設計期間。

 

(三)環境成本核算不獨立、不健全

 

船舶企業會對成本進行確認和計量,但這其中并不包括環境成本。目前所有屬于船舶行業的船舶企業都將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相關支出計入到管理費用下。將環境成本的支出計入管理費用下的后果在于日后難以區分,同時也會導致企業環境成本費用無法得到確認和計量,難以更好地去控制企業的成本,甚至會誤導管理層做出正確的決策。

 

五、船舶行業環境成本管理的對策

 

(一)完善環境成本管理體系

 

由于日本在環境管理方面實際應用時間較早,使得其體系較為完善,因此,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環境成本管理體系,設立環境成本管理責任中心,從而劃分各個部門的環境成本管理責任;設立環境成本管理目標;健全環境成本管理辦法以及制定環境成本管理的評價指標。具體構架可見圖1。

 

考慮到船舶制造的周期較長,船舶行業的環境成本管理目標,可以針對船舶建造的周期中的各階段,來分別制定具體的環境成本管理目標。目標的具體內容可以涵蓋排污量的監管、治理環境的方法、整治污染,減少污染的費用支出等各方面,可以根據各階段的具體操作來進行更有效、更具針對性的目標設定。

 

對于環境成本管理評價指標,主要作用是通過經濟與環境效益相結合,找出導致環境成本變化的因素,從而改善環境成本管理,修改不足之處,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打好基礎,因此,船舶企業內部需要制定一套適用于企業管理需求的環境成本管理評價指標標準,利用財務數據來更清晰地表明和說明環境成本管理的重要性,促進企業對環境管理的關注,提高企業對環境管理的有效性。

 

(二)環境成本管理全覆蓋

 

由于船舶制造的周期較長,使得環境成本的管理所需考慮及覆蓋的面更廣。環境管理不僅僅需要考慮生產中產生的污染,還需要覆蓋以下幾點:

 

1.制造前的船舶設計:在船舶研發設計階段時,考慮完成整艘船舶建造期間產生的,對環境不利的因素,盡可能地在制造之前,設計研發之時就減少其對環境的危害,同時為滿足經濟效益而綜合制定設計和研發方案。

 

2.購買設備和材料:設備和材料的環保情況直接影響到企業后續的環境整治成本和經濟效益,企業需要選擇提供環保產品的供應商并與其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3.銷售意識:基于環境保護的前提,銷售人員對船舶的銷售不再是多多益善,而是需要考慮環境因素,盡量不損害環境的訂單。

 

4.廢棄物、余料等回收處置:出于某些原因,制造完成后會有廢棄物或余料的產生,無論是廢棄物還是余料都會對環境造成影響,從而也會降低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企業可以綜合考慮設計方案,以減少廢棄物及余料的產生和對環境的影響。

 

只有通過對各階段全面管理,才能夠有效地查找出不利于環境管理的因素,才能促進企業能夠有效地采取措施和方案來降低環境污染,同時,全面的環境成本管理能夠計算出更準確的環境成本管理指標,說明環境成本管理的問題及益處。

 

(三)獨立環境成本核算

 

從2016年開始,中國環境保護部開始著力于監管船舶行業的污染狀況,與此同時,作為企業的會計人員,需要開始注重環境方面的財務數據,需要在報表中顯示或披露。首先財務人員需要了解環境成本的具體內容,然后根據企業實際的運營狀況,在現有的理論基礎上,設立環境成本的相關科目,運用合適的方法進行環境成本的核算。環境成本的單獨核算雖可能會增加企業會計人員及其他部門的工作負擔,但其單獨列支卻能夠為企業提供更有效的管理依據,促進企業更長遠的發展。

 

六、結論

 

環境是當今社會最為關注的話題,作為空氣污染物和海洋污染物的主要來源,船舶行業的環境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如何更好地管理它,首先就需要從制度本身著手,企業得先熟知國家和國際上出臺的相關政策,特別是目前很多船舶企業對外的業務越來越多,就更加需要了解這方面的情況。而后企業需要重視環境方面的管理,需要聯系國家和國際上的政策,制定適用于自己企業內部的環境管理條例,建立環境管理系統。系統地建立還需要設備的支持,只有在擁有能夠治理污染的設備和機器的前提下,才能夠使得整個管理體系得以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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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環境之間的辯證關系

人類不僅是環境的產物,而且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需條件。主要表現在,環境為人類提供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種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環境能夠吸納生產和生活所排出的廢料(廢氣、廢水、廢渣)等;環境為人類生產和生活提供空間場所,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人類發展的好與壞,快與慢是與環境有著密切的聯系的。人在環境面前也不是消極被動的,而是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地利用和改造自然使之更加適合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促進人類文明進步。自從工業革命以后,人類為了發展經濟,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大量消耗環境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使得現今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必須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提到當下重要的議事日程上來。環境污染問題不改善和解決,就會危及整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環境污染的現狀

所謂的環境污染,在經濟學家看來,是指環境的變化成為經濟社會發展有害和不合需要的因素?,F今的環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大氣污染

長久以來,人們認為大氣是人類所擁有的一種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但是,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以及物質消費的迅速增長,使大量的廢物進入大氣,遠遠超過了大氣自然的擴散能力,從而使空氣質量不斷下降,嚴重影響了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溫室效應”的出現,使得南北極的冰川加速融化,海平面上升,威脅沿海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類似于印度洋海嘯、沙塵暴、局部地區異常干旱缺雨等不正常的天氣現象會更加頻繁地發生。

(二)土地污染

目前,我國20%的耕地遭受污染,每年因此造成的直接損失相當于同期國民生產總值的1%。土地污染的危害不亞于水污染和大氣污染,但人們卻遠不像關注水污染和大氣污染那樣關注土地污染。土地污染最直接的危害是不利于植物生長,導致農作物減產乃至絕收,嚴重污染的土地可能寸草不生。土地污染的罪魁禍首是來自工礦業廢水的灌溉。我國每年由于污染水、污染農用地造成的損失達90億元。不科學的開采和利用重金屬、開辦造紙廠、重化工廠等高污染企業,在短時期內拉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甚至成為當地的支柱產業,但是長期以來,這類企業嚴重污染了當地環境。大片土地寸草不生,不得不荒蕪,迫使當地百姓背井離鄉。

(三)草原退化

由于草原的過度放牧,導致草原退化嚴重。我國90%的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其中嚴重退化草原近1.8億公頃。草原退化的標志之一是產草量的下降。據調查,全國各類草原的牧草產量普遍比20世紀50~60年代下降30%~50%。全國退化草原的面積每年以200萬公頃的速度擴張,天然草原面積每年減少約65~70萬公頃。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以來,北方主要草原分布區產草量平均下降幅度為17.6%,下降幅度最大的荒漠草原達40%左右,典型草原的下降幅度在20%左右。草原退化的標志之二是牧草質量上的變化,可食性牧草減少,毒草和雜草增加,使牧場的使用價值下降。草原退化,植被疏落,導致氣候惡化,許多地方的大風日數和沙暴次數逐漸增加。氣候的惡化又促進了草原的退化和沙化過程。我國是世界上沙漠化受害最重的國家之一。我國北方地區沙漠化面積已近18萬平方公里,從20世紀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的20年間,因沙漠化已喪失了3.9萬平方公里的土地。

(四)水體污染

上世紀70年代以前,我國近??傮w未受到污染,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海洋污染、江河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到上世紀末,已有20萬平方公里的近海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2005年,我國有317億噸的污水排入大海,其中有50%沒有經過任何處理。我國的環渤海領域每年吸收的工業排污量高達57億噸,另外還有每年200萬噸固體垃圾。重金屬含量已經超出正常標準的2000倍,在排污口附近方圓幾海里已經沒有魚類生存。據海洋專家測算,即使現在停止向渤海排污染物,恐怕需要至少200年的時間才能讓渤海徹底恢復清潔。同樣長江和黃河的污染情況也不容樂觀,由于西部大開發,各地政府積極發展重化工企業,使得黃河上游污染極其嚴重,到了下游黃河水已經變成劣五類水質,無法飲用。由于長江三角洲經濟發達的省份治理工業帶來的污染,使得重污染企業紛紛轉向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污染也隨之侵入到長江中上游?,F在,長江和黃河的污染已經是全流域的污染。

用經濟手段治理環境污染的措施

從經濟學角度上講,環境污染問題是外部負效應的典型表現。所謂的外部負效應,也稱為外部成本、外部不經濟,是指對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帶來的在未來價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費用,或是說,是指某一產品的社會成本大于生產者私人成本的現象。

(一)押金——退款制

這是歐盟國家處理各種有毒垃圾(如硫酸瓶、鉛酸電池等)的有效辦法。按照這種制度規定,在制造商向零售商出售油漆時,要收取押金作為一種稅,零售商將他們用過的油漆桶送到回收站后,就可以把押金收回。同樣,回收站就可以從管理機構那里把押金收回。這種辦法同樣適用于電池生產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執行這一辦法,將會大大減少土地污染問題。

(二)庇古稅和庇古補貼

用征稅或罰款的辦法來解決外部負效應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20世紀20年代提出來的,也被稱為“庇古稅”。“庇古稅”主張的是,對產生外部負效應的企業或個人,課征相當于它所造成的外部邊際成本的稅收,外部成本便成了當事企業或個人的內部成本,即實現外部負效應的內在化,從而迫使其考慮該成本,達到糾正外部負效應的目的。另一種手段就是對污染的企業征收排污費,即向污染物排放者根據排放量征收一定的費用。污染企業面對這些收費,一方面將縮減產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

對于污染性的企業,政府除了對其征收稅收和排污費之外,還可以向企業提出補貼,鼓勵其擴大投入采取消除污染的措施,改進生產工藝,從而達到糾正負外部性的目的。原則上補貼額應該等于污染治理的邊際社會收益。如果企業每減少一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既可得到一份補貼,那么對企業來說,當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大于補貼時,他會選擇放棄補貼而繼續排污;而當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小于補貼時,他將選擇接受補貼而減少排污。

庇古稅和庇古補貼在解決環境污染方面是一種應用最廣泛、最典型的方法。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污染者付費原則,OECD國家普遍實行了征收環境稅的政策,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方面,征收排污費以及產品稅等。比如,對于汽車燃料,依據有鉛和無鉛,幾乎所有的OECD國家開征了有差別的稅收。在日本,還對下水道排污量的多少進行征稅,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進入20世紀90年代,OECD國家開始綠化其稅制體系,比如,開征新的生態稅,實行對環境有害的產品全面征稅的政策。與前面的辦法相比,經濟學家和政府決策者更加偏愛庇古稅和庇古補貼,但是他們也存在較大的缺陷,要消除外部負效應,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其征稅和補貼數額應該等于該企業造成的外部成本或收益。然而,在實際中,很難衡量和掌握各企業的外部成本或收益,而且也很難避免政府尋租的出現。

排污權交易許可證制度

排污權交易許可證制度是科斯定理在治理環境污染問題的實際應用。科斯定理是美國經濟學家,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納德•科斯提出的。科斯定理認為,只要明確界定并切實保護產權,隨后產生的市場(產權)交易就能自然消除和解決外部性問題,使經濟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狀態。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由于生產者和消費者不可能實現污染的零排放,所以排污權是一個實際存在的利用環境資源的問題。政府如何規定和限制排污權的大小以及如何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分配這種權利,成為問題的關鍵。其實,政府在可接受的排污總量的限度內,將排污許可證分發給污染制造者,并允許排污量較低的企業將剩余的配額進行出售,也允許超標排放的企業從其他企業那里購買排放量。這一方法不僅沒有超出規定的排污總量,而且在企業間實現了資源的最優化配置,促進個人或企業改進控污技術,從而降低控污費用,最終達到減少污染改善環境的目的。利用市場機制,使得排污權交易許可證在企業之間實現最優配置,也會大大減少政府部門尋租的現象出現,最后實現雙贏。

美國是這一制度的最早實踐者。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開始試點實行一項新的政策——“氣泡(Bubble)政策”。即把一個工廠當作一個氣泡,只要該氣泡向外界排出的污染物總量符合政府按環境要求計算的排污量,并保持不變,不危害周圍的大氣質量,則允許氣泡內各排污源的自行調整。19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清潔空氣法》修正案,推出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政策。該項政策實施的第四個年頭,已經產生了顯著的效果,二氧化硫排放消減量大大超過預定目標,許可證市場的價格遠遠低于預期水平,充分體現了排污權交易政策保護環境質量,降低交易費用的巨大優勢。

篇10

【關鍵詞】HSE 石油企業 現狀 發展趨勢

1988年6月6日,歐州北海英國大陸架發生了帕玻爾-阿爾法鉆井平臺事故,英國政府組織了由卡倫爵士率領的官方調查團,建議應在正規安全評估基礎上建立安全管理體系(SMS)和安全個案(CASE),是形成HSE思想的基礎。此后1989年,Exxon公司在阿拉斯加的瓦爾迪茲油輪發生重大泄油污染事故,1988年英國北海油田的PIPERALPHA平臺沉船事故, 1989年EXXON VALDEZ泄油引起的海洋污染事故等。這些石油界重大事故的慘痛教訓,確立了HSE一體化管理思想

加強和改進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工作,關系著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是石油企業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綜合性國際能源公司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證。我國石油企業高度重視HSE管理體系工作,把推進HSE體系建設,作為建立安全環保長效機制、提升健康安全環境管理水平、實現安全環保形勢根本好轉的有效方法。

1 HSE管理體系基本內涵

HSE是健康、安全、環境的英文簡稱;HSE管理體系是國際石油天然氣工業通行的一種科學、系統的管理體系。HSE管理體系是指一個組織在其自身活動中,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采取管理措施,控制其發生,以減少可能引起的人員傷害和環境破壞,最終實現企業的HSE方針和目標的一種系統的管理方法,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業績是企業綜合管理水平的反映。HSE是一個以領導對HSE方針和宏觀目標的承諾為核心、以組織機構、資源和文件為支持、以防止事故和降低危害為重點、以持續改進為要求的體系。由管理思想、制度和措施聯系在一起構成的,這種聯系不是簡單的組合,而是一種有機的、相互關聯和相互制約的聯系。與企業現有的先進管理體系有機結合。

2 HSE管理體系工作現狀

我國石油企業主要面臨以下一些安全環保風險:油氣勘探開發風險加大;煉化規模不斷擴大;油氣管道快速增長;成品油庫、加油站遍布各地;海外業務擴展快、規模大;社會化用工總量持續增多。我國石油企業自引進HSE管理體系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杜邦公司對中石油HSE管理的評估值為1.35,這表明企業建立了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和實施了針對員工的作業培訓計劃,但違章違規現象普遍。各級領導基本理解他們在安全管理中的角色,但不熟悉,缺少一致的以身作則的自覺行為,員工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多數是被動的。

我國石油企業安全文化還處在嚴格監督階段的早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不可否認,我們取得了很多成績:

(1)統一并豐富了HSE管理方法:學習引入安全觀察和溝通的方法,為各級管理者深入基層現場,了解員工作業行為提供了科學方法。積極推廣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調動崗位員工參與作業風險識別的積極性。大力推行作業許可管理辦法,明確作業管理流程,規范了基層非常規、高風險作業活動管理。推廣運用培訓矩陣方法,細化HSE培訓需求分析,提高了HSE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明確了HSE工作抓手:針對管理者,了集團公司九項HSE管理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管理者HSE管理的規定動作。針對基層崗位員工,出臺了反違章禁令,大力開展三違整治活動。針對HSE管理活動內容繁雜、溝通不暢的問題,建設推廣了HSE信息系統,為建立規范、高效的HSE管理提供了良好的信息化、網絡化平臺。

(3)培養了一批體系推進骨干力量:試點企業分別成立了推進項目組,項目組成員全過程參與試點合作項目,與杜邦專家一起開展現狀評估、研討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共同組織指導開展體系推進工作。選取一部分骨干隊伍積極參與體系審核、培訓課件編制等推進工作為全面推廣試點經驗積累了骨干力量。

3 HSE管理體系發展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規范推進HSE管理體系建設為主線,狠抓責任落實,強化源頭治理,落實生產作業全過程受控管理,突出重點領域、要害部位和關鍵環節專項監管,強化污染減排工作,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強安全環保文化建設,加快建立安全環保長效機制,實現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到“十二五”末,建立具有特色的HSE管理體系和安全環保長效機制;安全管理進入國際同行業先進行列;主要安全指標(損工傷害率、總可記錄傷害率和員工死亡率等)達到國際同行業先進水平;環保管理達到國際同行業先進水平,主要污染物進一步削減,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建立完善的職業健康監管體系,員工職業健康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HSE管理體系發展的重點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健全HSE制度標準:積極借鑒國際大石油公司經驗,體現先進性;全面覆蓋HSE管理體系各個要素,體現系統性;普遍適用于我國各業務板塊,體現通用性;滿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體現符合性;充分體現我國HSE管理的特點,體現特色性;每個制度標準應格式規范統一、管理流程清晰、 方法工具豐富,體現直線責任。

(2)完善HSE培訓系統:員工必須接受與崗位相關的HSE培訓。員工應定期進行HSE再培訓。一切培訓活動以滿足崗位培訓需求為核心。培訓方式以在崗培訓、輔導為主,脫產培訓、講授為輔。HSE培訓內容以HSE管理規范、程序、操作規程為主。培訓其下屬是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之一。各級主管對其下屬崗位勝任能力負責。

(3)改進HSE績效管理:HSE績效管理必須融入全面的績效管理系統,不可割裂、孤立存在;績效考核是激勵、引導和約束員工行為的一種手段,獎懲是組織實現HSE目標的保障措施,不是最終目的;主管不僅要為自身的HSE績效負責,也要為其下屬的HSE績效負責;HSE績效管理不僅考核結果,更加注重對HSE管理過程的控制和考核。

參考文獻

[1] 中國石油天然氣公司安全環保部.HSE風險管理理論與實踐[M].北京:石油工業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