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經濟存在的原因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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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動產物權 “動產附骨”原則 原因探究
一、動產關系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傳統理論依據解析
1.說。齊特爾曼和弗蘭根斯坦等是說的代表人物,他們主張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因為所在地國的需要。他們堅持該原則是“從自然本身得出的必然結論”,因為“在物與法律之間,除所在地關系外,并無其他法律關系存在”。持此說的人們還認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的,而是不可分割的,物權關系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是在物權關系法律適用方面的體現。因為任何國家都不愿意讓外國法適用于本國境內的物,否則將喪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質。”對于說,筆者認為其缺乏足夠的說服力。具體原因有以下兩點:其一,說更多的是從“特殊主義―國家主義”的視角出發,與國際私法“普遍主義―國際主義”的發展趨勢背道而馳,該說片面強調國家對于物權法律適用的影響,否認外國法律在本國的域外效力,不利于促進和加強國際民商事交往。其二,是一個國際公法概念,表現為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用一個公法概念來解釋一個國際私法問題未免有些牽強。
2.法律關系本座說。此說又名“自愿受制說”,其提出者是被譽為“近代國際私法之父”的薩維尼。他從各個方面分析了物權關系的“本座”應是標的物之所在地法,主張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處分其物的權利,就必須自愿受制于該地關于物權關系的法律規定。
該說的提出較前一種學說有了很大的進步意義,強調了國際私法領域的私法自治性,擺脫了“特殊主義―國家主義”的視角,將國際私法動產物權法律適用引領上了“普遍主義―國際主義”的發展道路。
3.利益需要說或實際需要說。法國學者巴爾(Bar)和畢耶(Pillet)等均持此種主張。他們認為,法律是為集體利益定制的,物權關系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是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如果動產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則動產物權的取得、占有都將陷入不確定、不穩定的混亂狀態,這對于其保護將會是十分不利的,社會的利益也會因此遭受損害。
二、以商品經濟發展為視角探究動產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
筆者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任何法律原則的發展演變都是建立在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基礎之上的,而作為國際私法原則的一種,動產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也是由商品經濟的發展逐漸演變而成的。筆者試圖以商品經濟發展為視角探究動產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
1.封建經濟與不發達的商品經濟導致“動產附骨”原則的產生
眾所周知,在封建經濟時代,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主,商品經濟不發達。此種經濟形態使得人們在市場上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到所有物的替代品,從而導致了法律更傾向于保護動產的靜態占有安全,即保護動產所有人的利益,而忽視對于動產物權移轉的交易安全的保護。動產作為所有人重要財產,多數情況下被主人隨身攜帶,其所處之地極易變換,因此產生了“動產附骨”原則。
2.發達的商品經濟導致動產物權關系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伴隨著工業革命和電氣革命,人類的歷史由封建經濟時代逐步進入到發達的商品經濟時代。人類的物質資料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國際貨物貿易蓬勃發展,而且近代動產的客體范圍也得到了擴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一味堅持“動產附骨”似乎已不合時宜,不利于保護動產交易當事人的利益。其根本原因在于,發達的商品經濟使人們可以很輕易地在市場上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到幾乎所有動產的替代品,從而導致了法律更傾向于保護動產的動態交易安全,即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保護所有人所有權的靜態安全已經退居次席了。至此,“動產附骨”原則失去了其賴以生存的土壤,“動產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也隨著商品經濟在世界范圍內的發展演變為了原則性規定。
3.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動產物權法律適用發展和演變的原動力和根本原因
縱觀動產物權法律適用原則的發展,正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漸演變的。商品經濟的發展對于動產物權法律適用的影響力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其一,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得國際民商事交往日益頻繁,國際資本流動量急劇增加,跨國性國際動產產權交易致使動產所有者住所地和動產的所在地發生分離,一個動產所有者的動產可能遍及世界各國,并且一個價值巨大的動產也可能由多個不同國籍的所有者共同所有,而動產所在地國也不會愿意用所有人的屬人法來解決位于自己境內的動產物權問題,這也導致了“動產附骨”原則失去了存在的價值,最終被“動產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所取代。其二,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已經可以很輕易地在市場上買到自己所需要的各種物品,致使法律由原先強調對于動產靜態占有安全的保護(即傾向于對于所有者利益的保護)逐漸演變為強調對于動產動態交易安全的保護(即傾向于均衡地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于以上兩方面的表現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動產物權法律適用發展和演變的原動力和根本原因。
綜上所述,從商品經濟發展的角度探究動產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無疑是另辟蹊徑,對于探究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原則的演變有著重要意義。縱觀當今世界各國國際私法的條文,我們不難發現伴隨著商品經濟的飛速發展,“動產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是大勢所趨,而“動產附骨”已經被歷史的車輪遠遠地甩在了身后。透過商品經濟發展的視角,我們不難發現:商品經濟的發展才是動產物權法律適用發展和演變的原動力和根本原因。
參考文獻:
篇2
一
首先從自然經濟說起。
什么是自然經濟,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對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表述。是從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所反映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的關系出發,從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對立出發,來考察自然經濟的。凡生產是直接用于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換的經濟,不論它在人類歷史上以何種形式存在,都可以認為它是自然經濟。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就是這種經濟的本質特征。我國學術界通行的這種理解和表述,體現著自然經濟一般。
自然經濟是一個歷史范疇。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曾經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在這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自然經濟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質變。探討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討這個經濟范疇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個體農民以至個體手工業者,都經營有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如在中國,封建國家經營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業,封建地主經營有“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以贍衣食”的自給性生產等等。然而個體農民(包括自耕農和佃農)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農民家庭是社會基本生產單位,小農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都集中通過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表現出來。
當時的社會經濟中,自然經濟已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而存在。從農民來看,由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足以把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結合于家庭內部。農民為了直接取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特別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資料,就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他們既從事農業,又從事手工業,并形成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日益多樣化。由家庭經營和個體勞動所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的這種特點,就迫使他們卷入市場交換,從事商品性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持續自己的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生產使用價值的自給性生產,與生產交換價值的商品性生產,就相輔相成地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也就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
當時,自然經濟又與封建剝削制度相聯系。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通過繳納封建賦稅或封建地租,養活封建主階級。繳納封建租賦,是農民獲得小塊土地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因此,他們必須把封建租賦同自己直接消費的產品一樣,擺在自給性生產范圍之內,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自然經濟成為農民既為自己消費需要,又為封建地主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就體現著自然經濟與封建經濟的本質聯系。
盡管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內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但是,由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極大的廣泛性,整個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和手工業者所經營的自給性生產所不可比擬的巨大規模,自然經濟就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存在于封建社會之中。
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而存在的條件下,自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式,仍然會同其他任何經濟形式一樣,具有體現自己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我曾經在《論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自然條件和農民自身生產條件的差異,農民啟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程度,是會各不相同的。在整個小農經濟中會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商品生產結構。這個結構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也就是自給性生產的多層次結構,即農民自然經濟保持程度的多層次結構,其具體構成如下。
第一,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絕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產品投入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這里所說的總產品,是指農民所生產的包括農產品、手工業品和其他副業產品在內的全部產品。自用有余的產品,可能是屬于其中的這種或那種產品。
這種農民的生產,不但自給性生產占有顯然的優勢,而且其出售的產品,本來是為了自用而生產的,即不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換,才具有商品的性質。這是一種具有自然經濟痕跡的、在流通領域里形成的商品,還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
這種農民少量產品的出售,只能補償少量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不可能更新生產過程的各種要素,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還是自己生產的,即經濟條件的“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2]。盡管已經有了商品交換,但生產循環仍然是一種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農民直接消費其產品的絕大部分,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的生產,叫做“真正的自然經濟”[3]。
第二,半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同時又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前期,這部分商品還會包括一些是自然生產物的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盡管它們的再生產過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實現的,但一經由“任土作貢”的方物,轉化為商人販運貿易的商品,農民的狩獵,采集、捕撈等活動,也就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這種農民出售的產品,都是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這是他們與上廣種農民的區別所在。
這種農民已經有了部分商品性生產,他們的生產也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分工的體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給性生產比重大,商品性生產比重小,其生產要素通過市場實現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的部分,并沒有超過自己生產的部分。因此,從整體來看,這種農民的生產,還基本上不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恩格斯說,這是商品生產“還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換型生產。這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些農民,其總產品除了繳納封建租賦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費,大部分用于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用品。他們從事商品生產,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以維持一家的溫飽。這是一種在交換價值形式下的使用價值生產,還沒有脫離自給的內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為買而賣”。由于商品性生產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給性生產已退居次要地位。這類農民已成為或基本上成為小商品生產者。
交換型生產的另一類是,農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更大,自給性生產比重更小,甚至已無足輕重。他們從事商品生產,已不僅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潤,即交換價值增值,以發財致富。其商品流通是“為賣而買”。這種農民已屬于從小商品生產者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者的過渡形態。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生產,以具有部分質的差異相區別,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階段。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任何事物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有量的規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著多種運動形態和多種矛盾的統一體,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質。在這種情況下,事物的性質就是由其主要的質所規定的。當其次要的質的量變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量界限,它仍然會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質,而不會轉化為另一事物。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因此,它們就應當屬于或基本屬于自然經濟范疇,成為封建社會中體現自然經濟關系,即自給自足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是自然經濟單位在封建社會
中存在的具體形式。
自給自足是對自然經濟本質的一種通俗概括。現象總是以豐富多變的形式表現本質,特別是在事物具有多種質的條件下,現象與本質之間更會出現差別和矛盾。所以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會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對地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在事物質變和量變錯綜復雜的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區分主要的質和次要的質,如果不把握住決定事物性質的數量界限,而是機械地把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作為衡量小農家庭是否是自然經濟的絕對尺度,必將導致對自然經濟過多過早的否定,這無疑是不適當的。
封建社會的農民,已是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并具有自有經濟和一定獨立性的生產者,他們比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生產者,具有更高的生產積極性,具有更優越的生產條件,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封建社會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相比較,生產者產品自給的品種、數量和質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以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的小生產方式為生產條件,這就是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它體現著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
二
在封建社會中,自然經濟具有強大的地位。但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自然經濟會逐漸削弱,并隨著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會最終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代替。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和封建主都經營有使用徭役勞動、奴婢勞動或雇傭勞動的商品生產,還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商品生產,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農業和手工業中,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因此,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可以說主要是小商品經濟。列寧指出,“在資本主義的歷史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5]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主要是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過程。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作為一切生產首要條件的糧食生產,還不能在農民滿足自己消費之后,有更多的剩余,從而為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手工業的人,為從事食物生產的農民和從事原料生產的農民,提供實行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給型農戶這時就必然占有大多數,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
這時在市場上,特別是在農村市場上交換的產品,既有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和手工業者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又有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這時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已不是偶然的、間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斷反復出現的剩余品。廣大自給型農戶把這種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使它在整個市場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經說過,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不是基于社會分工而生產的。生產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因此,這時的商品經濟還不具有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歐洲的封建社會就有過這樣的階段,馬克思說過,“曾經有這樣一個時期,例如中世紀,當時交換的只是剩余品,即生產超過消費的過剩品”[6],(馬克思所說的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9-14世紀)在中國,《孟子》所說的,農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的階段,是否屬于這樣的時期,有待于經濟史學者的考證。
盡管剩余品的生產還不是交換價值的生產,但是,農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種以流通、以設定交換價值為目的的趨勢”[7],經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并且促使它們朝著交換價值生產的方向發展,推動自給型農戶逐漸轉化為半自給型農戶和交換型農戶,從而使整個市場逐步從以使用價值生產為基礎,轉向以交換價值生產為基礎。這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長期趨勢。
半自給型農戶由于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它們的生產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之中。在封建社會的某一個階段中,如果半自給型農戶在整個農戶中占有多數,它們投入交換的商品,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時商品經濟的社會分工的基礎,也就是交換價值生產的基礎,就會進一步完備。
在封建社會中,各種生產力因素經過長期積累,會出現一系列發展變化。勞動人口和耕地面積的不斷增加,擴大了農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系列化,提高了農業勞動的效率;水利設施、陸路和水路交通的發展,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勞動條件;自然資源的開發,豐富了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耕作技術和生產經驗的積累,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到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會加快自己的發展步伐,為商品生產的發展,提供比較充分的農業基礎。
在上述條件之下,商品生產就會得到較快的發展。通過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逐漸向交換型農戶轉化,會出現大量主要生產糧食和其他食物的農民,主要生產原料作物的農民,和“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8]的農民。通過農民家庭手工業以一定規模與農業分離,會使許多農民轉化為手工業者,并逐漸形成從事各種原料加工的獨立手工業部門。
這種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不同,他們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產品,必須在市場上補償他們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產要素,甚至包括種子和口糧。他們的生產已經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礎之上,成為“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也就是,以產品的出售,以產品轉化為貨幣和再由貨幣轉化為產品的生產要素為媒介的再生產。”[9]他們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就具有質的差異。
封建社會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賦之外,還能“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10],也就是在封建租賦以外的剩余產品。這是一個變量,在封建租賦既定的條件下,就決定于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成果的大小。交換型農戶和獨立手工業者是最有能力生產這種剩余產品的個體生產者。這種剩余產品都是要投入交換的,因此,這種農民和手工業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個體生產者。
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如果不從事自給性生產,“生產專業化即社會分工的完成”[11],他們就已經成為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列寧在討論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時候,就是以這種小商品生產者為準繩的。他說,“單獨的個別的生產者專門從事一種生產部門的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必備條件”[12]。這種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確實是存在的,如城市獨立手工業者。列寧在此加以強調,是理論徹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現象的統一是一個本質上無止境的過程”[13],在封建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剛在發展的時候,大量出現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而是不完全脫離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即具有一定程度專業分工的小商品生產者。
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在封建社會中,最大量的是生產糧食的農民。他們的商品性生產不論如何發展,也不會脫離糧食的自給性生產,這是毫無疑義的。
農民的商品性生產從一開始出現,就“已經包含著社會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萌芽”[14]。在交換型農戶中,商品性生產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場條件發生變動,它的產品的價值不能實現,其生產和生活就會出現危機。保留一定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的自給性生產,就可以緩解危機,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論是生產原料的交換型農戶,還是生產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糧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給性生產。
特別值得提出的農村手工業者。
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廣大農民的需求增多,會引起農村手工業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學者把西歐各國出現的這種發展叫做前工業化階段。這種農村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主要不是封建剝削者,而主要是廣大勞動群眾,就必然要求成本低,價格廉,生產就必須接近原料產地。這種大眾化的產品,質量不必精細,生產技術容易掌握,因之這種手工業必然首先從農村中發展起來。農民從農業轉向手工業只能是逐步進行的,在這個轉軌過程中,必然有許多農民保持著一定的糧食和原料作物的生產。就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后,基于上述應付市場變動的原因,農村手工業者也會自然地保有一定糧食或者原料的自給性生產。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農業生產力的不夠發展,沒有充足的穩定的糧食供應,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也無法切斷自己的自然經濟臍帶。
這種保留有一定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戶,同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一樣,都已屬于商品經濟范疇,都同樣是封建社會中體現商品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與屬于自然經濟范疇的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是不相同的。所以馬克思把“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的農民,叫做“新的小農階級”[15]。根據這一原則,那些生產糧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也同樣可以視為新的小農階級。
自然經濟既是歷史范疇,又是地域范疇。在封建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自然經濟不會在全國各個地區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經濟也不會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發展。它們的發展變化,同任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一樣,總是在不平衡的運動中實現的。各個地區由于氣候、交通、土壤和資源等自然條件的差異,經過人們長期開發,又會出現社會分工發展程度的差異,即出現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從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經濟強大、比較強大和比較薄弱的各類地區,也就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比較發達和發達的各類地區。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還會形成具有不同專業分工的地區,有的是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自給性生產,成為糧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專業性生產地區;或者是手工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成為手工業品專業生產地區。因此,在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由于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的大量出現,由于各種專業分工地區的形成,商品經濟就會具有更為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總之,任何封建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都會通過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通過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著不同的自然經濟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經濟水平。在任何一個封建國家中,我們都不可能獲得各種類型農戶比例配置的數據,也不可能獲得自給性生產產值和商品性生產產值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在封建社會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具有強大的地位,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的產值則可能大于自給性生產的產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以至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無論多么發展,也不會導致自然經濟的消失。這種歷史連續性甚至可以延至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的時代。在十九世紀后半期,德國的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許多雇傭工人或者是自己擁有土地和菜園,或者是通過租佃擁有土地和菜園,以從事自給性生產。他們的這種“園藝業和耕作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曾經是保證工人階級物質狀況可以過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過得相當不錯的基礎”[16]。
為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終封建社會之世,自然經濟還會始終存在,商品經濟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發展。這都有待于資本主義,特別是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把一切以生產者本人勞動為基礎或只把多余產品當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產形式盡行破壞。它首先使商品生產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產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7]。因為“只有當雇傭勞動成為商品生產的基礎時,商品生產才強加于整個社會。”[18]這是馬克思總結西歐歷史發展所得到的結論。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相對純粹的自然經濟,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在對立統一中消長,然后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純粹的商品經濟,這正是歷史辯證法的生動體現。
三
商品經濟同自然經濟一樣,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以至社會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其性質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在總的量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階斷性的部分質變。
在封建社會的各個歷史階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由各種類型農戶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經濟,既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分工發展水平,又會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經濟痕跡,因而呈現出部分質的差異。試以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作點粗略比較。
首先,從農村市場看。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農民生產的自給性水平還很高,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種生產者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劑的交換,那種生產者必要產品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劑的交換,會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這兩種交換都具有使用價值生產的自然經濟痕跡。因之,農村市場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直接交換,假手于商人的情況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場交易量要分散在廣大農村,市場因之是狹小的,一般不能擺脫小范圍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廣大農村形成以墟集貿易為主體,以市鎮貿易為補充的“地方小市場的網”。[19]這種農村市場一般只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能滿足他們購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的需要。
通過商品交換,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不但是個體農民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一定地區,如一縣一州,必需有自己的產品,能與其他地區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定的地區間的販運貿易。因此,某些農村市鎮,特別是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市鎮,除了具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之外,又會具有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使它成為農村外銷商品販運貿易的起點,農村輸入商品販運貿易的終點。在這種農村市場上,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互通有無的直接交換就會縮小,而以商人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會擴大。
到封建社會后期,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體還會保持封建社會前期農村市場的那種狀況。但在其他地區,由于糧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市場就會發生變化。如果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商業資本主要是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發展為商品;在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卻是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無法自己在當地銷售全部產品,也無法互相提供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要求商業資本為他們的產品實現價值,并為他們的再生產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補償。因之,這里的農村市場已由主要是生產者之間的直接交換,轉變為主要以商人為媒介的交換。并且會突破地方小市場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業市鎮和手工業市鎮,建立起長途運轉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區以至跨越國界的市場網絡。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還會在生活資料市場之外,形成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在生產分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雇工市場;在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借貸增多的基礎上,從傳統的高利貸資本中出現金融市
場,從而構成以商品市場為主體的農村市場體系[20]。這種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證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的、以市鎮貿易為主體、以墟集貿易為補充的農村市場,就為農民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生產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但是,生產者之間余缺調劑、品種調劑的交換仍然會存在,甚至會有一個較大的絕對值。只是在商品成交總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縮小了。
其次,從販運貿易看。在封建社會中,通常存在著從農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剝削階級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費的,以農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為主要內容的販運貿易。同時,由于農民和手工業者需求的多樣性,他們也必需與外地區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互通有無,也會形成一定規模的販運貿易。因此,販運貿易就成為當時的重要商業活動。
在封建社會前期,販運貿易的商品,除了手工業者的產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所提供的。它們每家每戶投入交換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萬戶的投入,也會成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可以形成繁榮的販運貿易。它們出售一些農產品或者家庭手工業品,雖然標志著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開始分解,但它們還主要從事農業,它們的手工業和其他副業還從屬于農業,基本上沒有專業分工。沒有生產的專業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區分工。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和由它所帶來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是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這種地區的販運貿易,更多地是建立在這種具有自然分工性質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比如糧食這種重要的販運貿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豐歉,或糴之使來,或糶之使去”的地區間豐歉調劑市場。這種地區間糴來糶出的市場,就不是由地區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經濟正是這樣的販運貿易中保留著自己的痕跡。
在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和農村手工業品流向城市的販運貿易,在繼續發展的同時,地區間特別是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與手工業品產區之間的販運貿易,會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前者是地區間的一種縱向聯系,后者則是地區間的一種橫向聯系。前者主要是體現農民、手工業者和封建剝削階級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資料,后者則主要體現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說明它已大體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和手工業品產區之間出現大規模、長距離的販運貿易,正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的重要發展。
再次,從城市市場看,在封建社會中,城市市場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從、軍隊等以自己的收入,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他們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賦的轉化形態,即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數量巨大的剩余產品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換,就會出現繁榮的城市市場。封建賦稅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實物形式。它們是由農民和手工業者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只是因為投入交換才成為商品。這種商品可以說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沒有商品的生產方式。這就使城市市場既建立在交換價值生產之上,又建立在使用價值生產之上。因之城市市場并不具備完全的商品生產的基礎,也就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經濟。盡管實物租賦會逐漸向貨幣租賦轉化,使城市市場的商品生產的基礎有所發展,但這種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商品生產基礎的不夠完全,是封建社會城市市場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城鄉商品生產不夠發展,城鄉生產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就不夠發達。盡管城市中有比較發達的手工業,但其產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費,并不流向農村,與農民的產品相交換。因此,城市市場規模的大小,主要決定于投入市場的封建租賦價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場保有較多的自然經濟痕跡。
到封建社會后期,由于地區間販運貿易的發展,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具有販運貿易的中轉市場,或者形成新的中轉貿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業在發展中逐漸向城市轉移,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手工業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業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隨著城市經濟功能的發展,在這些城市市場的商品成交總量中,封建剝削者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會縮小。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商品交換所形成交易量(包括體現在販運貿易中中轉的部分),其比重必然會擴大,后者甚至可以超過前者。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無疑已大大下降。當然,封建租賦投入這種城市市場還會有一定的數量,加以還會有許多消費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視的。總之,在城市市場,以至在整個國內市場上,封建租賦所形成的市場交易量,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是會各不相同的。它在整個市場交易中所占比重較大,市場促進生產和分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各個時期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許多經濟現象總是交錯地存在,難以劃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種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相比較,已具有不同的生產基礎,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流通規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結構),不同的社會作用。特別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形成,不但會為本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而且會通過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擴大和深化社會分工,推動其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生發展提供歷史前提。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正是通過這種不同層次的發展,即部分質的變化,逐步排除自然經濟的制約和痕跡,逐步趨向完善。
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表明,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以怎樣的廣度和深度相結合,會反映出自然經濟歷史地位變化的階段性,會反映出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性,也會反映出封建經濟的成熟和發展。生產對于任何社會經濟都具有基礎的作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都是基于其生產基礎的具體變動而來,考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歷史地位,考察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發展水平,首先應當對它們生產基礎的發展變化,作出正確的估量。不論在什么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商品,一經在市場上出現,都不會改變它作為商品的性質,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忽視對它們不同的生產基礎作具體的分析。否則,就容易夸大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同等起來,把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與不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等同起來,從而模糊對自然經濟歷史地位的認識。這就不能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研究中,更好地貫徹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論。
四
商品經濟所以能適應生產力的不同發展水平,在各種社會經濟形態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在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總是在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既是封建經濟(包括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封建經濟又可以容納小商品經濟有較高程度的發展,甚至可以容納以工場手工業為代表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因之,在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領主制下,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國家中,還會得到更多的發展。
廣大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把市場機制引入千家萬戶的生產領域,擴大價值規律發生作
用的范圍,推動他們改善工具,提高技術,較好地發揮人力、物力和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這對于發揮各個地區自然條件的優勢,擴大農業基礎,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社會積累,都會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不但農民商品經濟的個體比自然經濟的個體,具有較高的發展生產的活力和能量,也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含有市場機制,可以較靈活地較有效率地進行,從而有利于滿足消費,促進生產,加強地區間、民族間的經濟聯系,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封建大國說來,也會為封建國家處理集中的政治與分散的經濟的矛盾,為征收賦稅、加強國民經濟管理,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封建社會中,只要有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有社會生活水平的相對提高。總之,封建生產方式如果能允許商品經濟發展,就說明它還具有生命力,還沒有達到它的歷史終點。這是判斷封建生產方式價值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封建社會中,對立統一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互相制約、互相排斥的。自然經濟天然地排斥社會分工,排斥商品經濟,從而限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不管自然經濟多么強大,商品經濟卻具有導向性,具有主導作用,它總是通過不斷分解自然經濟,引導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無庸贅述。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它們又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對立物相互補充的這種深刻的辯證關系,充分地體現在社會經濟過程之中。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既與商品經濟相聯系,又與自然經濟相聯系。他們總是通過二者的相互補充,使自己的生產得以完全。在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中,是商品交換對于自給性生產起補充作用;在交換型農戶中,是自給性生產對于商品性生產起補充作用。二者相互補充,就使小農家庭的再生產得以順利地運行,使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得以順利地實現。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既都是互相分離、互相獨立的,各自通過自身的循環持續自己的生產。但是,他們又是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的,因為他們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供給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購買他們的產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產單位,而更多的是消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它必須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是作為消費單位,也必須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消費品。因此,在封建社會中,就必須以商品交換為紐帶,把農民、手工業者和地主家庭聯系起來,才能形成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使整個封建經濟成為一種一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
要使這種復雜的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實現,社會生產兩大部類和各個生產部門之間就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在封建社會,社會生產的技術構成低,不論是進行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主要是靠投入勞動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產資料。而且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不經過交換無償地養活封建剝削者,因此,第二部類生活資料的生產必然要大于第一部類生產資料的生產,而擴大再生產更需要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優先增長。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這種比例關系,主要是由農民的自然經濟來保證的。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如前所述,是農民既要為自己的消費需要,又要為封建地主的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因而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擺在優先的地位,以安排好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的關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種植各種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災害時,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謂“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在糧食總供給不足與總需求發生矛盾時,農民就會去開墾荒地,開發山區,以至圍湖圍海造田,以解決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會中,糧食盡管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商品,卻又總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農作物。
農民的這種遵循自給自足目標運行的經濟活動,就會使全社會勞動力與土地這兩種最重要的資源的分配,首先保證了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保證了封建經濟順利運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關系。如果說,封建經濟因為有了商品經濟,可以更靈活地運轉,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為有了自然經濟,才能保證它順利進行,保證它可以穩定地發展。
自然經濟這種基于人類生存本能需要的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保證了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繁衍,保證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從而促進了封建國家、法律和文化藝術的發展。盡管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封建租賦之外,還可以生產出另外的剩余產品,擴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藝術發展的物質基礎,但是,從整個封建社會來看,強大的封建國家和繁榮的文化藝術,始終主要是建立在作為使用價值生產的封建租賦基礎之上的。
但是,自然經濟的這種基本歷史作用,又必須依靠商品經濟才能得以充分實現。在封建社會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獲取大量實物封建租賦之后,除了直接消費一部分之外,他們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賴于出售這種剩余產品。同時,他們又必須把大量的封建租賦,通過商業渠道轉化為商品,轉化為各級官吏,文人學士、仆役和軍隊的收入,并且進一步轉化為多種多樣的消費品和奢侈品,通過市場以實現社會總產品的最終分配,從而保證封建政治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總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補充。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片面性;如果只強調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商品經濟,就會是另一種片面性。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資本論》第3卷,第896頁。
[3]《資本論》第3卷,第886頁。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3頁。
[5]《列寧全集》第1卷,第77頁。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頁。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頁。
[8]《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9]《資本論》第2卷,第226頁。
[10]《資本論》第3卷,第893頁。
[11]《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2]《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17頁。
[1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1頁。
[15]《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1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64頁。
[17]《資本論》第2卷,第43-44頁。
[18]《資本論》第1卷,第644頁。
篇3
單純地劃清這三個部門法的界限是毫無意義的,倒有畫地為牢之嫌。社會是不斷向前發展的。200年前的商法有沒有現在這么豐富?200年前甚至還沒有經濟法呢!我們通過對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者關系的梳理,為的是更好地認識它們的品質或是精神,因為精神是永恒的。
通說認為民法源于古羅馬的市民法。2古代諸國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抑商傾向(所以通常以為我國才存在抑商傳統的觀點其實是錯誤的)。當時農業受到重視,是古羅馬公民經營的行業,3所以古羅馬的市民法乃是一部農民法。盡管民法對私權領域中的人身關系均有調整,但民事權利的設定與保護就其基本目的或功能而言,并非像我國流行理論中提到的那樣是對商品經濟關系予以調整,而是對私權的保護,是實現私權的手段。4民事權利中人身權利的設定和保護是首要的,第一位的,財產權是第二位的,人身權高于財產權。
進入公元10世紀,歐洲的一些莊園主手上已經聚集了一定的資本,而趨利性是資本的天性。這就促使了社會的分工和工廠手工業的發展。商業的繁榮造就了商人階級。此乃商法誕生的兩個前提條件。當商業革命迅猛發展之時,舊有的法律制度已經不能適應它的需要。正如伯爾曼所說:5無論是重新發現的羅馬市民法,還是僅僅殘存的羅馬習慣法,都不足以應付在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出現的各種商業問題。有學者將主要原因歸結為以下兩個方面:6 1、羅馬法的一些制度束縛了商業的發展。2、羅馬法缺乏解決新興商業關系的現成制度。
法國學者費爾南。布羅代爾把并存于同一經濟形態下的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和簡單商品經濟形象地比喻成經濟的“高級齒輪”和“低級齒輪”。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但二者在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范圍上各有側重。民法反映了簡單商品經濟的規律和要求,而商法則反映了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的規律和要求。從這個角度來看,根本就不存在民法吸收商法或商法吸收民法的問題。
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一種方式,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都占據著統治地位。然而,隨著壟斷、社會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內生于自由競爭市場卻又是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的產生,人們認識到市場也會失靈。7民商法關注的是個體的效益,盡管為適應需要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擴張,但由于其基本內核的自我約束,無法進行太大的突破。個體極度擴張的積累打破了經濟運行的平衡,進而威脅到社會整體利益,這種情況反過來又制約了個體效益的實現,以至于再也不能無視社會整體利益的存在與重要性。國家開始轉變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對經濟格局作出統籌安排,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調控,對經濟機制的有害因素進行排除。以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為內在價值的經濟法在一戰后得到迅速發展和完善,實為當代法學領域內的活躍分子。
有學者以商法的公法化趨勢為理由主張商法應當歸入經濟法。我們認為兩者仍有實質區別。在經濟法中,政府干預的目的是社會對交易主體自身按效率原則進行交易喪失信心而強化政府力量。而商法中政府干預的目的是為了強化商事主體自身力量,最終還是為了靠市場進行資源配置而排除政府公權力的任意介入。
綜上,我們看到了民法 商法 經濟法這樣一個發展的序列性。簡單地說,古代奴隸社會時期,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羅馬法應運而生。近代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商品經濟得到突飛猛進地發展,民法不適應需要,于是便產生了商法。市場經濟自發調節導致了嚴重的經濟危機,于是又產生了經濟法。可見,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為了滿足物質的生活關系的需要。說到底就是馬克思關于法律與經濟兩者關系的經典理論。這樣的法律自其誕生之日起就具備了一種內在的生長性。在當今社會,正因為菜市場里的討價還價和證券市場里的股票交易是同時并存的,民法和商法就有其各自發揮作用的空間。而如有些學者所言,8私利既是導致時常高效率也是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樣少不了商法和經濟法的平衡。為什么我們國家目前的許多商事法律更多的只是停留在本本上而沒有能落到實處,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像證券市場和破產這樣的商事制度都是自上而下推行的。類似的制度當然就缺少之前提到的內在生長性,不能落地生根。所以,當務之急不是盲目地移植西方的先進制度,而應該花更多的精力在推廣商法的精神上。當然這些都是題外話了,有機會另外撰文予以闡述。
對于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的相互關系,筆者個人以為本文所運用的歷史路徑是個比較好的突破口。若能比較全面地把握三者產生的歷史條件背后所隱藏的制度信息,應該能帶動一系列理論問題的思考。希望本文能給同學們研習商法和經濟法帶來一點啟發。行文若有不當之處,敬請指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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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美]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414頁。
[6] 前揭書2,第88—90頁。
篇4
2。重點和難點
本章的重點是:商品和商品經濟的概念和條件;商品二因素及其關系;勞動二重性及其關系;勞動二重性與商品二因素的關系;商品價值量的決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概念;勞動生產率對商品價值量的影響;貨幣的本質和職能;價值規律的基本要求、表現形式和作用。
難點:價值的本質;價值與交換價值的關系;勞動二重性的關系;勞動生產率與商品價值量的關系;價值形式的發展及貨幣的起源;價值規律的表現形式。
3.講授時間:8學時
第一節商品
一、研究資本主義關系為什么從分析商品開始
這是因為:
1.商品是資本主義經濟的細胞
2.商品中的矛盾隱藏著資本主義經濟的一切矛盾的胚芽
3.建立中商品分析上的勞動價值論是分析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基礎
4.商品是資本主義社會最普遍、最抽象的經濟范疇
二、商品和商品經濟
(一)商品
1.什么是商品
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
2.判斷一個物是否商品的兩個標準
第一、必須是勞動產品
第二、必須用于交換
3.商品產生和存在的經濟條件
第一、社會分工的存在
第二、勞動產品屬于經濟利益不同的生產者
(二)商品經濟
1。什么是商品經濟
商品經濟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統稱。
2。商品經濟的類型
簡單商品經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商品經濟
3。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時叫市場經濟。
三、商品二因素
(一)使用價值
1.使用價值是商品能夠滿足人們某方面需要的屬性。
2.對于使用價值應該從質和量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3.使用價值是社會財富的物質內容,反映人與自然的關系。
4.使用價值是商品的自然屬性,不是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對象。
5.使用價值是商品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
6.交換價值的概念
交換價值是一種使用價值與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系或比例。
(二)價值
1.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一般勞動,又叫價值實體
2.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基礎,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
3.價值是商品的社會屬性,其本質是商品生產者相互交換勞動的關系
(三)商品是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獨立統一體
1.使用價值與價值是統一的,二者缺一不可
2.使用價值與價值又是對立的,二者互相排斥
四、生產商品的勞動二重性: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
1.具體勞動又叫有用勞動,是在具體形式下進行的勞動,勞動的具體形式是由勞動對象、生產工具、操作方法生產目的等決定的。具體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永久性條件,創造商品的使用價值,反映人和自然的關系
2.抽象勞動是撇開勞動的特定性質和具體形式的一般人類勞動,是商品經濟
特有的范疇。抽象勞動形成商品的價值,反映商品生產者的社會生產關系。
3.具體勞動與抽象勞動不是兩種不同的勞動,二者既不分先后,也不分主次,是同一勞動過程的兩個方面。
4.勞動二重性學說是理解政治經濟學的樞紐。
五、商品的價值量
(一)商品價值量是指商品價值的大小或多少。它的測量尺度是勞動時間。
(二)商品價值量不由個別勞動時間決定,而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
1.什么是個別勞動時間
個別勞動時間是各個商品生產者由于主觀和客觀條件不同而生產商品所實際耗費的時間。
2.商品價值量為什么不能由個別勞動時間來決定
如果個別勞動時間決定商品的價值量,就會造成誰的主客觀條件最差誰的商品的價值量就最大的不合理現象。同時,同一商品沒有統一的價值量,不能進行商品交換。
3.什么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
4.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對商品生產者的重大意義
(三)在考察商品的價值量時必須區分簡單勞動和復雜勞動
1.簡單勞動和復雜勞動的概念
簡單勞動是不需經過特殊培養、正常人都能從事的勞動;復雜勞動是必須經過特殊培養,具有一定技能和專長的勞動者的勞動。
2.商品價值量最終由簡單勞動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交換以簡單勞動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尺度。
3.在同一勞動時間內,簡單勞動創造價值小,復雜勞動創造價值大。復雜勞動創造的價值是簡單勞動創造價值的若干倍或自乘。
(四)勞動生產率對商品價值量的影響
1.什么是勞動生產率
勞動生產率是勞動者生產某種使用價值的效率或能力。它有兩種表示方法:一是單位時間中的產品量;一是單位產品中的勞動量。
2.影響勞動生產率的主要因素
勞動者的勞動熟練程度;科技的發展水平及在生產中的應用程度;生產過程中的社會結合形式;生產資料的規模和效能;自然條件的優劣等。
3.勞動生產率與商品價值量的關系
從部門平均勞動生產率和單位商品價值量的關系看,勞動生產率越高,單位時間內的商品量就越多,從而單位商品中的勞動量就越少,價值量就越小。反之,單位商品的價值量就越大。所以,單位商品的價值量與生產商品的勞動生產率成反比,與體現在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成正比。
此外,如果部門勞動生產率不變,只有個別企業的勞動生產率發生變化,那么單位商品的價值量則不變。因為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
同時,不管勞動生產率如何變化,同一勞動在同一時間內創造的商品價值總量則不發生變化。
六、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生產的基本矛盾: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的矛盾
(一)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的含義
私人勞動是指生產資料私人占有,生產什么個人決定,產品自己支配;社會勞動是指每個商品生產者的勞動都是社會總勞動的一部分,每個商品生產者互相提品,彼此互為條件,互相依存。
(二)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矛盾的原因和表現
原因:生產商品的勞動的社會性質,要求勞動產品在數量和品種上完全符合社會的需要;而勞動的私人性質卻使生產的商品往往不能與社會需要直接相一致。
表現:生產的商品賣不出去或不能完全賣出去,從而私人勞動不能或不能完全轉化為社會勞動。
(三)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的矛盾為什么是簡單商品經濟的基本矛盾
這是因為:
第一,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的矛盾是商品內在各種矛盾的根源
第二,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的矛盾決定私有制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的全過程
第三,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的矛盾決定著簡單商品生產者的命運
學習私人勞動和社會流動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說明商品和價值是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經濟關系。人們交換商品,事實是相互比較和交換勞動;價值不僅反映同一生產部門不同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也反映不同生產部門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經濟關系。
一、價值形式的發展及貨幣的產生
(一)價值形式的概念
價值形式就是商品價值的表現形式,即交換價值。
(二)價值形式發展的四個階段
1.簡單的、偶然的或個別的價值形式。
(1)簡單價值形式的含義及表示式
在萌芽狀態的商品交換中,一種商品的價值偶然地表現在和它相交換的另一種商品上。用等式表示即:1只綿羊=2把石斧
(2)簡單價值形式的兩極及其關系
第一,在簡單價值形式中,互相交換的兩種商品處于不同的地位,起著不同的作用
綿羊是被表現價值的商品,處于相對價值形式的地位;石斧是表現價值的商品,處于等價形式的地位。
第二,處于價值形式兩極的相對價值形式和等價形式存在著互相依存和對立對關系
一方面二者互相依存、互為條件,離開一方另一方就不復存在;另一方面二者又彼此對立和相互排斥,同一商品不能同時處于價值形式的兩極。
(3)相對價值形式的性質或內容
第一,表明價值形式兩極的商品都具有共同的質,都凝結了抽象勞動這種共同的價值內容。(因為相對價值形式上的商品的價值通過與等價形式上的商品相交換得到表現)
第二,表明按一定比例相交換的兩種不同的商品中包含的價值量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上相同的。(因為相對價值形式上的商品的相對價值量通過與等價形式上的商品的使用價值量來表現)
舉例:在1只綿羊=2把石斧中:
若斧的價值不變,羊的價值提高1倍,即1只綿羊=4把石斧
若羊的價值不變,斧的價值提高1倍,即1只綿羊=1把石斧
若二者的價值都變,且方向和比例相同,即1只綿羊=2把石斧
若二者的價值都變,但比例相同而方向相反,即1只綿羊=8把石斧
(4)等價形式的特點
第一,使用價值成為價值的表現形式
第二,具體勞動成為抽象勞動的表現形式
第三,私人勞動成為社會勞動的表現形式
(5)簡單價值形式實質上是商品內在矛盾的簡單外在表現形式
處于相對價值形式上的商品是作為使用價值、具體勞動、私人勞動而存在的
處于等價形式上的商品是作為價值、抽象勞動、社會勞動而存在的
(6)簡單價值形式的缺點
對商品價值質和量的表現都是不完全、不充分的,看不出價值在所有商品體上的一致性看不出一種商品的價值在量上能否與所有商品相比較。
2.擴大價值形式
(1)擴大的或總和的價值形式的含義及表示式
擴大的或總和的價值形式就是一種商品的價值不是簡單的表現在一種商品上,而是表現在其它一系列商品上。用等式表示即:(見課本)
(2)擴大的或總和的價值形式的優點
第一次把商品價值真正表現為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凝結;第一次真正表明商品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
(3)擴大的或總和的價值形式的缺點。
每一種商品的價值表現都是不完全的,系列都是不相同的,沒有眾所公認的一般等價物,從而造成商品交換的困難。
3.一般價值形式
(1)一般價值形式的含義及表示式
一般價值形式就是一切商品的價值都統一地表現在從商品世界中分離出來充當一般等價物的某一種商品上。用等式表示即:(見課本)
(2)一般價值形式與擴大的價值形式的本質區別:
第一,商品價值的表現是簡單的
第二,商品價值的表現是統一的
第三,出現了一般等價物
一般等價物是從商品世界分離出來并能與其它一切商品直接交換、表現其它一切商品價值的特殊商品
(3)一般價值形式局限性
一般等價物在時間上不固定,在地區間不統一,不利于商品交換的進一步發展。
4.貨幣形式
(1)貨幣形式的含義及表示式
貨幣形式是指一切商品的價值固定地用一種特殊的商品即貴金屬來表現的價值形式。其等式式:(見課本)
(2)貨幣形式與一般價值形式的區別
一般等價物固定在一種特殊商品上,最后固定在貴金屬黃金或白銀上。
(3)金銀等貴金屬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原因
首先是因為它們也是商品,具有價值;其次是因為它們的自然屬性最適合充當貨幣材料。(三)貨幣的產生和本質
1.貨幣的產生
貨幣是商品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價值形式發展的最后結果。
2.貨幣的本質
貨幣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體現著商品生產的經濟關系
3.貨幣產生后,商品內在矛盾表現為商品與貨幣的外部對立。
如何理解馬克思指出的“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
二、貨幣的職能
貨幣有五種職能,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基本職能。
(一)價值尺度
1.貨幣的價值尺度職能就是以貨幣為尺度來衡量其它一切商品價值的大小。
2.貨幣之所以能夠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是因為貨幣也是商品,也具有價值。
3.執行價值尺度職能的貨幣是觀念的或想象貨幣,不是現實的貨幣
4.貨幣執行價值尺度職能的結果是把商品價值表現為價格
(1)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
(2)價格與商品價值成正比,與貨幣價值成反比
(3)價格受供求關系的影響
5.貨幣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要求具有價格標準
(1)什么是價格標準
價格標準是包含一定重量貴金屬的貨幣單位及其等分。
(2)價值尺度與價格標準的區別
貨幣作為價值尺度是衡量其它一切商品價值大小的,而作為價格標準是衡量貨幣本身大小的。
(二)流通手段
1.流通手段就是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叫商品流通。
2.執行流通手段職能的貨幣必須是現實的貨幣,不能是觀念的或現象的貨幣。
3.商品流通與貨幣流通的關系
4.執行流通手段職能的貨幣的具體形式
金銀條塊、鑄幣、紙幣
紙幣是國家發行并強制流通的價值或貨幣符號,只能代表金屬貨幣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
5.影響一定時期內社會所需貨幣量的因素
待售商品量、商品的價格水平、貨幣流通速度
6.貨幣流通規律:一定時內社會所需貨幣量與待售商品價格總額成正比,與貨幣流通速度成反比。用公式表示即:
流通中所需貨幣量=商品價格水平×待售商品數量
貨幣流通速度
7.紙幣流通規律:紙幣發行量必須以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屬貨幣量為限度。或者說,只限于由貨幣流通規律所決定的金屬貨幣需要量。
8.通貨膨脹的概念
由于紙幣發行過多而引起的貨幣貶值、物價上漲現象叫做通貨膨脹。
9.流通手段職能造成買賣脫節、產生了經濟危機的可能性。
(三)貯藏手段
1.貯藏手段的含義。
2.執行儲藏手段的貨幣必須是現實的貨幣或金銀制品
3.貯藏手段的作用:能夠自發地調節貨幣流通量,起貨幣“儲水池”的作用。
(四)支付手段
1.支付手段是用貨幣清償債務、交納賦稅或欠款的職能。
2支付手段經使濟危機形式上的可能性進一步加深
3.貨幣的支付手段職能會引起貨幣流通規律的變化
(五)世界貨幣
1.世界貨幣是指貨幣越出國界,在世界市場上起一般等價物的作用。
2.世界貨幣的作用是平衡國際貿易差額:購買別國商品;作為社會一般財富的代表支付賠款等。
3.執行世界貨幣職能的必須是足值的金屬貨幣
第三節價值規律
一、價值規律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以價值為基礎進行等價交換。
二、價值規律的表現形式
(一)價格作為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不僅以價值為基礎,還受供求關系影響
(二)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是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
(三)價格偏離價值不是對價值規律的破壞與否定,而是價值規律存在和發生作用的表現形式。
三、價值規律在以所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經濟中的作用
1、自發調節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各部門之間的分配。
2、刺激商品生產者不斷改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篇5
[關鍵詞]道德困境 二律背反 商品經濟 道德制度化
[作者簡介]梁文輝,男,江西現代學院培訓中心主任,講師。
十八世紀的法國思想家盧梭在研究古羅馬時期的貴族生活時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道德與社會的二律背反。盧梭認為物質文明每前進一步都伴隨著精神不平等的深化和道德的墮落①。反思盧梭在十八世紀提出的社會發展的道德困境,我們不難看出當時的西方世界在商品經濟大發展的背景下,道德水平的下降。當前,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突飛猛進的時期,我們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是否也會遭遇西方發展經濟所付出的道德代價。思考這個問題對于我們社會的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道德水平的不斷提升不僅不會阻礙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還有利于建立一個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和營造一個良性的競爭環境。
一、當代社會存在大量道德問題,社會面臨道德困境
現代經濟生活往往伴隨著各種各樣的競爭,如果沒有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來約束每一個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那么這種競爭也就會由自發的競爭演變成為無序的競爭,而許多道德問題也就寄生在這些無序競爭之中。
誠信,作為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的道德要求,卻成為當今社會的一條高不可攀的道德標準。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之中,個人是怎樣從誠信中逐步滑落下去的呢?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市場競爭造成的。如果每一個市場參與者都以不擇手段謀取暴利為目的,那么市場中就必然充斥著欺詐、坑蒙拐騙的現象。現在,這些非誠信的行為在市場中隨處可見,甚至出現了多個依靠假貨生存的市場,即使每年政府和企業斥巨資打假,卻是屢禁不止,且越打越多,越打越盛,這不僅是因為假貨有巨大的市場需求,而且反映出人們在非誠信的市場經濟中,已經習慣了這種非道德的經濟生活。
對生命的尊重,是世界上每個民族在任何時期都應遵守的一個最基本的道德原則。康德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學》一書中指出,一個有道德的人不僅要尊重他人的生命,而且要尊重自己的生命,能夠在精神處于十分痛苦的狀態下保持自己的生命而不去自殺,這是最基本的道德,也是作為人應有的道德。他指出,如果一個人連自己的生命都不尊重,那么讓他去尊重他人的生命是幾乎不可能的。在過去的幾年里,我們的許多產業中就出現了為了追求高額的利潤而漠視工人的生命的現象。這種現象頻繁地在發生在過去幾年的生產事故中,而以煤礦生產行業為最甚。該行業的工人死亡率居高不下,年年攀升。根據國家安監總局的數據,截止去年12月11日,全國共發生煤礦事故近三千余起,死亡的礦工人數達到5491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06人②。為追求高額的利潤而不愿意把必要的資金投入到安全設備中,漠視礦工的生命安全,這是極其嚴重的道德敗壞問題。一方面,每年成百上千的礦工倒在礦難之中;另一方面,拿著帶有礦工血肉的錢的礦主們卻一擲千金,揮霍無度。鮮明的反差最真實地勾勒出少數資源掌控者的可怕的道德現狀。
經濟領域的非道德現象進一步蔓延到了社會的其他領域。在媒體中,我們經常可以聽到或看到有關見死不救的事件及相關報道。社會似乎變得越來越冷漠,人情好象頃刻間消失。道德行為在社會中似乎已經成為了異類現象。有的學者已經用道德底線來描述當今社會的道德現狀。
以上羅列的只是我們社會道德困境的一部分現象,但它們也是最能體現道德困境的現象。如今,道德困境已經形成,我們要做的應該不僅僅是批判非道德的現象,而應該從社會本身出發挖掘道德困境產生的根本原因,并通過社會的有效調節徹底改變這種道德困境。
二、道德困境產生的原因
1、道德本身存在的困境。
社會存在道德困境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源于道德的本質。為什么說存在道德困境是道德的本質造成的?我們必須從道德的定義中來研究道德的本質。根據魏英敏教授對道德定義,道德就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關于善與惡、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等觀念、情感和行為習慣,并依靠社會輿論和良心指導的人格完善與調節人與人、人與自然關系的規范體系③。道德作為人的觀念、情感和行為習慣,是調節人與人、人與自然的規范和體系。但是,道德對人的行為的調節和引導主要依靠的是社會輿論以及道德良心。而道德良心對于人的調節屬于人的主觀世界的自我調節,這種調節是一種“軟調節”,④不具備強制性。
從道德的起源來看道德困境的產生,歷史上對于道德起源有很多的看法,有帶有宗教色彩的神啟論和天賦論;有以人的情感和欲望為中心的情感欲望論;還有以人類起源論為理論基礎的動物本能說。無論是情感欲望論還是動物本能說,都體現了這樣一個問題:人的道德是與人的主觀觀念有著很強聯系的意識,這種意識不具備強制性。而科學的道德起源論認為,人的道德產生的主觀和客觀條件是人的自我意識和社會關系,人在社會關系活動中形成了關于善與惡、利與害之間的觀念。從科學的道德起源論中我們可以發現,道德是關于利與害的觀念,這就是道德困境存在的一個重要原因。
從利益方面來思考,在社會中所有的人的利益不可能完全相同,從微觀上來分,利益可以分為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不同的利益必然帶來多方面的矛盾。然而,不同的團體代表著不同的利益集團,他們之間的善惡標準和觀念也必定有分歧,這也就會帶來不同的利弊評價標準。在社會法制不完整的前提下,靠著道德的“軟調節”也就不能真正地解決問題。
2、近代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公德與私德的困境。
商品經濟的發展打破了人類的交往界限,大大地拓展了人類的社會關系,人們開始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交流。以前由于地域原因而形成的局部的道德觀念也在市場中得到交流和發展。同時,在市場經濟中出現的新的道德問題也在不同的道德觀念的交流與碰撞中得到了解決。在這個過程中,法律對于協調不同的道德觀念和行為發揮了極其重要作用。因此,在法制水平相對落后的地區,隨著市場經濟而產生的道德問題卻相對難以得到很好地調節。
從本質上來看,道德困境存在的原因在于,市場經濟把社會分為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因此道德也相應地有公德與私德之分。公德與私德之間存在的困境也就演變為道德困境。公德很大程度上是代表公共利益,是維護公共秩序的道德觀念;而私德卻是個人或是小范圍的道德觀念。兩者之間的利益主體的不同就形成了人們在某些時候采取短期行為來維持個人利益,而這種短期行為對于個人來說是能帶來利益的,因此是善的,但是對于整個社會而言,短期行為無疑是損害整體利益的,對于整體來說就是惡的。這就自然形成了道德困境。
3、道德與法律在實踐中的分離。
為了捍衛社會整體的利益和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人們以法律來規范所有人的行為,人們在行為中就有了兩套行為規范。但道德注重從人的內心來調節人們的行為,法律則屬帶有外部強制性的行為規范。由于它們發生作用的原因各不相同,法律公正很大程度上不一定能符合道德的公正原則。如法律是可以奪取人的生命,但在道德正如康德所說尊重生命是人的最基本道德。道德與法律在現實中的分離是道德困境生成的重要原因。
三、道德困境解決的途徑之一――道德制度化
道德制度化是在上世紀末公共管理興起后提出來的。道德的制度化就是以人的道德良心作為基礎,把人的道德觀念和規范像法律一樣具體化,并成為人們生活中規范人們行為的主要規范體系。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道德立法,從人們的道德生活中開始約束人的行為,從而做到從源頭遏制人的非道德行為的發生。
道德制度化能夠成為現實的基礎是人的道德良心的實存。作為人的存在方式之一,道德存在在近來的學術研究中被著重地提出來,并與人的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作為人的三大存在之一⑤。道德存在是人本具的,只要人在社會中活動就一定和道德相聯系。在人的道德存在中,良心是核心。良心在人的行為選擇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良心在形式上可以表現為人的義務感、責任心。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人類利益的進一步趨同,良心將在人的社會生活中體現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為道德制度化奠定了基礎。人類社會的進步和法律的完善,為道德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也就是說法律的完善為道德制度化提供了可能性。
道德制度化的實現是我們解決現實社會中道德困境的途徑,道德制度化能夠協調人們的不同利益需求,使人們在社會活動中能夠和諧地調節自身的行為活動。
注釋:
①③魏英敏.《新倫理學教程》[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166.112.
②《南方人物周刊》[J].2005(26),19.
篇6
關鍵詞:珠江三角洲、城鎮群體、城鎮空間形態、歷史特征
Abstract: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whole area,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from qin to opium war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town before group space form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process, induces the towns in the area the history of the space form groups feature, and mining the deep cause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behind. The pearl river delta area reveals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owns: its formation was long time the result of the historical accumulation, and its unique geographical location, geographic conditions and empire of the policies.
Key words: the pearl river delta, town, town group space form, characteristic history
中圖分類號:F2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作者簡介:李綺云:碩士,注冊城市規劃師,廣州市番禺區城鄉規劃編制管理辦公室工程師。
當今城市的發展態勢,正朝著區域城鎮化和城鎮區域化的方向發展,珠江三角洲地區正是當代中國城鎮空間發展群體化的典型地區,其形成獨具地方特色。相對于具體的建筑和單個的城鎮空間,城鎮群體形態具有更為穩定的結構,是各種非空間要素在歷史的進程中積聚、交織并且互相更替而產生的空間反映,時間跨度累積的漸進性是其特性之一。對具有悠久歷史的珠江三角洲城鎮群體歷史演進過程的分析,有助于我們對該地區現實及未來問題的探索。
1 城鎮的歷史演變進程及群體形態特點
1.1城鎮歷史演變進程
珠江三角洲城鎮的歷史從2800多年前的周代開始,廣州開始作為一個城市存在 [1]。從秦漢起,廣州就成為中國十大城市之一,長期以來是南方最大的貿易港。但是,珠江三角洲的廣大地區卻城鎮凋零,主要的城市只有作為次級的行政中心和貿易中心的肇慶和惠州。到了唐宋時期,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政區域的細分,小城鎮出現并逐步增加,但是比起中原地區,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城鎮仍可說是十分荒蕪(圖1)。
圖1 珠江三角洲唐代城鎮分布[2]
資料來源:根據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整理
明清是珠江三角洲城鎮發展的繁盛期。民間的海上貿易興起,而珠江三角洲又是外貿興盛的地區,因此,大量沿海港口貿易市鎮興起,其數量遠遠大于中國其它地區(表1)。另外商業活動的興旺以及手工業的興起也帶動了珠江三角洲工商業城鎮和墟市的發展。據統計,明嘉靖年間珠江三角洲的墟市共有106個[3],此后,其數量還一直在不斷地增加。
表1 清前期我國沿海港口貿易市鎮統計
地區 廣東 福建 浙江 江蘇 北方
市鎮數 67 20 15 22 8
資料來源:顧朝林《中國城鎮體系-歷史?現狀?展望》[4]
圖2 清代珠江三角洲城鎮分布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歷史地圖集編輯組編輯《中國歷史地圖集》[5]整理
1.2 城鎮群體空間關系從弱聯系到統一整體的演變
元以前的城鎮,層次簡單,只有城和鎮兩種類型。而這些城鎮也僅為商品交換地,相互之間聯系弱,是一個個獨立的個體,構不成等級關系,也沒有性質和規模方面的從屬關系。從城鄉關系上看,尚處于一種弱聯系的二元狀態,城鄉間因消費需求而發生的聯系與全國性、世界性的物資調配相比,顯得微不足道。因此,這是一個區內弱聯系的城鎮網絡,但區域與區外全國性、世界性的開發聯系卻十分強烈,從而形成了城市無不繁榮,鄉村卻難覓繁華的景觀。
到了明清,珠江三角洲絕大多數城鎮的聯系網絡縱橫交錯,它們作為一個整體起到了全國經濟網絡中心的組織作用。商品經濟使得城鄉關系達到了史無前例的密切程度,城市與鄉村被統一在一個整體的經濟循環體系中,除了廣泛的城鎮之間的分工,還出現了城鄉之間的分工協作。城鄉人員的流動也相對自由。可以說,珠江三角洲城鎮密集區的雛形已經初步形成,大城市與市鎮構成區域經濟的立體網絡,城鄉之間逐漸結成區域性的整體。
1.3高首位度的城鎮規模分布特點
清代末期,以前,是封建主義時期中國城鎮體系最完整的時候,以之為代表,可以分析在傳統社會經濟條件下城鎮發育成熟的規模分布規律。
美國學者施堅雅(G.William Skinner)曾對1843年中國十幾個區域的人口為1000以上的中心地的等級與規模關系做了分析。這里摘錄其中有不同特色的的四個區域進行比較:華北、長江下游、云貴和嶺南(圖7)。
圖7 清代中國四個地區的城鎮規模分布分析圖
資料來源:施堅雅(G.WILLIAM SKINNER)《晚期的城市》[7]
在規模分布分析圖上,大城市顯示斜率大的分布的區域,表明人口高度集中在區域最大中心地,相反的,斜率小的分布的區域,表明該區沒有一個統領全區的中心,是相對分散的中心地體系。從圖可見,有兩個鮮明的首位例證,就是嶺南和華北。它們也是施堅雅分析的所有區域中僅有的兩個首位例證。如果把最大城市的人口同次于它的九個最大城市的人口的總和之比作為首位指數,那么嶺南廣州的指數為1.02,首都北京在華北的指數也只為0.86[7]。嶺南七個最大的城市,有五個屬于珠江三角洲,可見,珠江三角洲的五大城市首位度應該比嶺南更高。這說明,珠江三角洲人口高度集中在城市里,尤其是高度集中在廣州;古代廣州在珠江三角洲中取得遠遠超越地區發展水平的重要地位。
2珠江三角洲城鎮群體空間形態形成的主要成因分析
2.1 外向型商品經濟是導致珠江三角洲城鎮群體強首位度空間規模分布的主要因素。
縱觀兩千多年的歷史,廣州是中國最重要的外貿港市,具體表現在:
(1)廣州是中國開港最早的港市。廣州同南洋諸國的貿易,起碼開始于公元前220年以前,到現在已經2200多年了。
(2)廣州是千年以來中國唯一一個一直持續興旺不衰的港市。唐、宋時期,廣州的對外貿易額已逐漸居國內各港之首,并且是世界上最繁忙的港口之一。在北宋年間,廣州一港關稅收入要占全國的九成。明代和清代,廣州都有相當長的時期內幾乎壟斷了全國的對外貿易并保持不斷發展的勢頭。在2000年的歷史中,廣州居于全國第一大港的地位,只有兩次被其它港市取代過[3]。第一次是南宋到元約一百年,由于南宋遷都杭州,給泉州港帶來繁榮,而超過了廣州。元末后,泉州逐步衰落。第二次是后,上海發展成為全國第一大港。
廣州這種外貿港市的地位使其獲得了極高的首位度。從表面看來,首位表明過份集中,意味著地區服務特別集中,或主要城市起了一種超出它的地區腹地的作用。首位分布的形成都和某一方面規模門檻相聯系。如作為一個國家中心的帝國首都北京,1843年為止在地區中所占的首位,在民政和軍政方面對整個帝國來說它起到中心職能的作用。它的影響腹地是整個中國,而不僅僅是華北。
而地區城市體系的首位分布特點,很多同地區對外貿易有密切聯系。“當一個地區的最大城市異乎尋常地大的時候,它們那種過分的集中,十之八九可以說是由于相對地進行大量地區對外貿易”(施堅雅) [7]。廣州可以說是這個論點的典型例證。差不多在十九世紀的大部分時間里壟斷了整個中國的對外貿易的廣州,其所起的影響作用遠超出了嶺南地區。因而就該地區的城市體系而言,它的人口和集中程度相應地是過高的。
2.2 封建中國的政策因素和廣州的地理因素是廣州能夠長期保持中國第一大港的地位,并長時間獲得對外貿易壟斷地位的主要影響因素。
1.廣州能取得中國第一大港的地位,首先是由帝國的對外政策決定的。封建中國一直以來都以泱泱大國自居,認為天朝地大物博,對外向性的商業交流并不積極。到了明清兩代,由于倭寇侵擾和清政府防止鄭成功的反攻,前后實行了三百年的海禁。當時的珠江三角洲是作為中國的邊緣地而存在的,雖然在政權上歸屬中央帝國,但在其它方面來說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區域。正是因為廣州遠離中國的政治經濟中心,軍事地位較低,因此得以作為唯一的對外窗口繼續發展。可以說,廣州成為壟斷性外貿港口,受到政治性因素的影響是大于經濟因素的。
2. 廣州所處區位有利于對外貿易。我國古代的對外貿易只能依靠海運,受當時技術條件的限制,我國的海運航線是經南海到印度洋。廣州位于南方的地理位置,更接近東南亞和印度洋的各個港口。
3. 港口和航道具有優越的自然條件。從唐代地圖可以看出,在古中國,廣州就位于珠江口(圖1),既是河口港,也是海口港。廣州港及其航道具有水位深、流量大、不淤淺的優良自然條件,建港以來,無論是內港還是外港,都沒有發生過淤港或者航線改道的情況。相反的,有的港市,如泉州,淤港是其衰落的主要原因。
4. 具備方便的交通條件。廣州從古至今一直是一個綜合型的交通樞紐。對內,可以以珠江為紐帶,連接包括廣東省以及湘、桂、贛和云、貴、川各省區部分地區的遼闊腹地;對外,以南海作走廊,直通歐、亞、非三大洲。除了海河聯運外,廣州還可以在沿海同內陸之間實行水陸聯運。這使得其它非綜合型的港口貨物也逐步轉至廣州港。
從以上這些分析可以看出,珠江三角洲具有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各種優勢,無論是在以前還是今后。但是,隨著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重心從南海、印度洋方向向太平洋方向轉移,以及原有政治影響因素的消失,珠江三角洲外貿的壟斷地位將較難再現。這也是現在長三角競爭力日益增強的原因。
2.3 官貿性質的商品經濟是廣州未能帶動珠三角發展的原因。
根據核心邊緣理論,一個強大的核心會對周圍產生擴散影響,為什么廣州這個核心在明之前并沒有帶動珠三角發展,明后,珠三角的城鎮群又依靠什么發展起來呢?
這種狀況的產生也與外向型的商品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商品經濟在當時帝國政策的影響下分為兩種:官貿性質的與民間性質的商品經濟,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商品經濟給珠三角城鎮帶來了不同的發展狀態。
封建中國是一個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中古時期廣州的對外貿易,主要是為中央政權服務的。當時的物資交流,從地域上看,是以南北走向,連接到區域之外的交流最為發達;從形式來看,主要是官貿形式的物質交流;從交流品來看,官坊產品和官貴享受的奢侈品居多,如唐時,國外輸入商品主要是“番藥、珍寶”等[6]。這就使得外貿城市廣州主要只是作為一個物資的中轉港口而存在,有的只是跨越本區域的外向性聯系。因此,它并不能像其它區域的大城市一樣,對區域經濟產生大的擴散影響。
然而,歷史后期,民間產品貿易的比重慢慢增多。明以后,封建王朝的政策逐步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新變化。農業漸行田賦折銀,手工業方面逐漸以銀代役和廢除匠役,商業上逐步放松了對商人私營的禁忌,從而開始較有意識地將整個經濟社會推到市場經濟軌道上運行。這使得私營手工業、私營海內外貿易以及商品性農業都得到顯著的發展,資本主義的萌芽開始在沿海地區出現[6]。而廣東正是上述政策的發軔地,龐大的商幫集團迅速興起。北向輸出的“廣貨”數量已經大于南下的商品量。在對外貿易方面,這一段時期的主要特征是“市舶”繁于“官舶”[4],民間私人廣泛卷入貿易活動使得交易數量數十百倍增長。從交流品上看,輸出以民間的手工業產品為多,輸入雖仍多奢侈品,但民間需用商品的比重已經大為增多。
這一階段,市場經濟的固有規律逐漸取代了中古時期的封建國家經濟杠桿,商品經濟對地區的影響開始顯著增強。商品經濟的發展帶動了手工業的發展,同時,無論生產還是市場,地域分工的差異都十分明顯。手工業生產及市場的專業分工導致了次級中心地的出現。中心地理論認為,與低級中心相比,高級中心供應較為專門化的商品,因而有著更為廣闊的最大腹地。商業中心地的腹地范圍與供應商的需求極限有關。因此,大城市對應的是對外貿易,中等城市對應本省的貿易,小城鎮對應的是本縣的貿易。明之前,只有廣州一個大商業城市的情況,說明了珠江三角洲地區內貿易的貧乏。而明后,區域商品經濟的發展導致了本地區專業分工的發展,才促進了面對本區域的貿易和中心地的產生。珠三角的四大商業重鎮廣州、佛山、陳村、石龍,就主要是在這個時期形成的。
可見,官貿的對外貿易帶動的是一個城市的繁榮,而民間對外貿易就帶動了區域的發展。這使得明清時該區的城市化水平比中國其它的地方要高,人口更多地集中在大中城市中。
3小結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與中國其它的城鎮密集區相比,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城鎮發展歷史具有其獨有的地方特色。經濟要素是影響珠江三角洲的城鎮群體形態最直接的因素,區位、帝國政策等要素,都是通過對經濟的影響而最終反映到區域城鎮群體空間形態上。與中國其它區域不同,這個區域的城鎮的行政等級與其經濟等級并不完全相稱。外貿為主的商品經濟是這個地區特有的影響因素。
注釋:
[1] 蔡人群主編.富饒的珠江三角洲.廣東人民出版社.1986
[2] 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地圖出版社.1982
篇7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國古代有無民法,自清末變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試圖勾勒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簡要分析一下形成這些特征的經濟、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國民法的文化底蘊,也能對我們現今的民法典進程有所啟示。
中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傳統法律文化更是獨樹一幟。自然經濟的禁錮,等級制度的藩籬,使得傳統民事制度處于夾縫之中,高度發達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顯得蒼白無力。以至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刑法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個空白。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確實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民法,也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不論從客觀存在的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還是保存下來的法律文本,我們都可以窺見民法之一斑。而中國傳統社會的保守性與封閉性、宗法性與倫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并且極不發達。《清稗類鈔》:“典質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 1 ]這說明當時僅以典質物的大小區分不同的物權現象。
與中國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極其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的發達程度在世界上可謂首屈一指。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中國古代自夏朝建立即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現存的《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國最早的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而民事關系一直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故”,國家很少干預。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客觀上存在著財產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然而傳統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違法違制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罰。以契約法為例,古代法典中雖也不乏有關合同的條文,但制裁手段幾乎只限于刑罰。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則長期以來聽任習慣法支配。例如,唐律關于“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的規定,就“行濫短狹而賣”而言,無疑是有關商品買賣關系中的合同履行問題,因而該規范是民事規范,但是,對這樣一種“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的刑罰處罰,則顯然屬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該規范又完全是刑事規范[ 2 ] 。再如,《唐律疏議·雜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違契不償、負債不還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處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財物超出契約規定數量,或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數量不足的,均應以“坐贓論”。
民事規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長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 3 ]很顯然,這些純屬婚姻家庭關系的民事違法行為,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卻被認定為犯罪,并處以較為苛重的刑罰。
(三)法律倫理化
縱觀中國歷代封建法典,可以發現,法所調整的社會各個領域和各種社會關系,都被籠罩上了一層綱常倫理關系,倫理關系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系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并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的準則,民事領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國,貴賤、上下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個人地位不同,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一致。在君臣關系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雜儀》有關于父子關系的內容:“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家長有家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有家政的最高決策權,同時,父又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之權,父還有主婚權。在夫妻關系中,是一家之主,有決策之全權,婦只可順從,《禮記·郊特性》:“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妻之間是極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規定:妻沒有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必須從夫,妻不得有私財,甚至改嫁時不但不能帶走夫之財產部分,并且連其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亦由夫家作主[ 4 ] 。
(四)均衡觀
中國古代有大量關于均衡的議論。如《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老子》稱:“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孔子說:“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 5 ]“尚中庸,求和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并成為傳統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在民事領域,更是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反對走極端。
例如,中國古代在債權關系方面相當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護。很早就有明確限制債務利息的法律,唐宋時法律原則上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反映的尤為顯著。自秦漢以后,在財產繼承方面一直貫徹“諸子均分”的原則,無論嫡庶、長幼,在繼承財產方面一律平等。遺囑繼承在中國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視,在被繼承人有子女時,遺囑尤其是份額不均的遺囑完全不被認可。
(五)多種形式間的脫節
在中國古代社會,習慣法是有適用余地的。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歷史的延續性和濃厚的親情、鄉情,因此,中國古代歷代對習慣法都采取默認的態度[ 6 ]38。但錯雜而不統一的各種民法淵源必然存在矛盾之處,兩者若即若離。例如,古代社會主張“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為婚,以至迫使官府認可其合法。再如,“尊卑為婚”,按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也迫于民間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規定:“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民事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間,也存在著許多沖突。例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律例》與《大清會典》規定為“斬衰三年”,《禮部則例》則規定為“齊衰不杖期”[ 6 ]39。[ hi138/Com]
二、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分析
中國古代民法忽視個人,不講平等,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發達”。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 具體分析如下:
(一)經濟上:商品經濟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其民法也較發達,凡是商品經濟落后地區,其民法也較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中國封建社會自秦朝以來,一直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生產僅用于自我消費,消費也基本上可以從自然經濟中得到滿足,個別物品的交換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實現,貨幣交換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統治階級依靠對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壓迫,農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剝削、壓迫,雙方根本沒有平等、交換可言。自然經濟具有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的特點,它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而不是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由于這種生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商品經濟的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發展。
(二)政治上:專制主義的束縛
中國古代的政體是專制主義政體。從秦統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安全的行為。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能直接產出生活或戰爭所需物質的農業,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根本”,而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 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富,主待農戰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歷代統治者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礙了民事關系的產生。一方面,對有利可圖的鹽、鐵、絲稠、瓷器、茶葉、酒、礦山等重要的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還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另一方面,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種種限制和打擊。如漢高祖劉邦對富商課以重稅,不允許其子孫為吏,唐朝時將工商之人列為百工雜流,同巫師相提并論,宋朝時定商稅以比較,明代禁止出境營商,禁止官宦家庭經營商業,否則子孫累世不得為吏,對宦官經商者處罪[ 7 ] 。
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家國一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向來忽視“個人”。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義輕利的觀念
儒家傳統文化歷來推崇“重義輕利”的思想。孔子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這樣的看法,他對梁惠王說:“王何必言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進一步提出:“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謀其功”的反功利主義觀點。“貴義賤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首要準則。孟子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孟子把義作為與仁等同的概念處理。義的概念,就孟子看來,其實是宗親關系的引申。從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義”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學說中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而加于人們的職責和義務。“重義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歷經兩千年而不衰。由于傳統文化強調重義輕利,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來,民法學界將較多的精力放在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為中國民法的繼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實的基礎。
但關于中國民法如何與民族傳統文化溝通連接、繼承認同這一重要理論區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法與文化是不可分割的。”[ 8 ]每一個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現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風格。在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革總是取決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社會基礎,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在研究移植羅馬法時,應注意到對傳統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學、理性的態度來把握。我們必須看到,中國傳統文化雖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權利,中國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 但是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長期社會實踐的成果之一,其中諸如集體本位觀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諧觀念、善良風俗等內容在中國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仍然具有積極的正面效應和古為今用的實踐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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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現代經濟法;民商法;基礎
在對經濟法的研究中,不少學者認為經濟法屬于獨立的法律,但其與民商法的界限仍然不是十分明晰。因此,研究者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淵源進行分析,兩者之間在邊界上表現出的模糊性,正是由于兩者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
1 民商法的發展及其中存在的不足
1.民商法的發展
在商品經濟最初的發展階段,羅馬法中民法將“意思自治”作為最基本的理念,使之成為市民社會中最為基礎的法律。商法是民法中的特別法,在其最初始階段是作為商人的習慣法而存在的,當時的法律是通過商品經濟規律來反映的,商人之間的交易規則也是在法律上的重要反映。隨著商人對利益的不斷追求,使得市場經濟得到快速的發展。經濟的發展伴隨著各種問題的出現,為解決經濟關系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就需要相應的法律對經濟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民商法便因此而出現。民商法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在民商法最初的發展階段,其內容更加偏向于民法。從另一種角度來看,民商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商法的建立是以民法為基礎的,是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而存在的。民法和商法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商品經濟的局限性決定著民商法必然存在一些不足。
2.民商法的不足
商品經濟的發展開始出現社會化大生產,在行業中便逐漸出現較為明顯的分工。同時,壟斷現象伴隨著社會分工而出現,壟斷導致市場經濟秩序遭到破壞。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調節作用越來越弱,導致各種矛盾開始涌現出來。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原因就在于民商法并沒有得到公眾的認可,是一種“私法”。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民商法也得到相應的發展,但其在發展過程中始終沒有擺脫“私法”的性質,即使民商法在不斷的調整,也難以實現其“公法化”。因此,為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經濟法便以“公法”的性質出現,并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調節。
2 經濟法產生的民商法基礎
法律的產生和擴張都是以社會關系為基礎的,同樣,社會關系還能對法的調整方法起關鍵性作用。在經過漫長的發展后,經濟法已經不再是虛擬的,而是真實的,人們基本能夠接受并使用經濟法。比如,從全球范圍來看,市場經濟最發達的國家是美國,美國的商法也是最完善的。同樣,美國是現代經濟法的誕生地。從現代經濟法涉及到的范圍來看,資源配置是現代經濟法認可市場機制的根本性手段,但在Y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卻不是市場機制。這是因為在戰爭時期,市場主體需要滿足戰爭的需要,而在其他時期,市場主體則需要滿足政治的需要。因此,社會經濟變化的結果并不是法律,法律只是其變化中的一部分。
當資本主義國家爆發經濟危機時,其社會中的矛盾越來越多,矛盾程度也在不斷的加劇。于是,各種社會問題也隨之而出現,這個時候的人們開始意識到市場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比如,市場中存在惟利性;市場調節機制在競爭中所表現出的秩序性,以及其被動性、滯后性等,這些都不是市場能夠解決的。所以,在人們看來,國家需要對經濟的發展進行監督,加強對經濟發展的管理。因此,為避免在市場競爭中出現障礙,并組織障礙的擴散,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相繼誕生。而政府在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時,要受到市場規律的約束,為不能以政府的意志為轉移。當市場調控的作用無法發揮出來時,現代經濟法便因此而產生。由此可以看出,壟斷源于商法,社會化大生產是在商法的促進下進行的,也因為如此,才會產生經濟法。所以可以認為商法是經濟法的母法,商法的繁榮發展才促使經濟法的產生。而在經濟法出現后,民商法的內容變得更加完善,經濟法同時能對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進行保護。
3 兩種法律在價值上的互補性及在制度變遷中的整合
1.在價值上的互補性
在現代經濟法中,民商法是其中是一項基礎性法律,其價值是非常明顯的。因此,在還沒有經濟法的時候,統治經濟社會中最為基礎的法律是民商法。而從經濟法的價值來看,其遠遠超過民商法的價值。從法律性質來看,民商法屬于“私法”,經濟法屬于“公法”,這就能說明經濟法比民商法更先進。從社會適應性來看,經濟法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與民商法相比,經濟法更加完善。首先,民商法的“私法”性質是由其保護對象決定的,其保護的是私人的利益,所以民商法難以為整個社會創造價值。而經濟法與民商法是相反的,其解決的經濟問題屬于全社會范疇,所以其性質被定為“公法”,其在保護私人利益上的層次更高,經濟法能體現出更加明顯的現代化特征。其次,從公平的角度來看,民商法比較形式化,并不成熟,只能滿足少數人的利益,所以其在法律上是有缺陷的。經濟法的公平是在民商法的基礎上進行優化和創新的,是相對于全社會而言的。因此,與民商法相比,經濟法在公平這一點上表現得更為先進,經濟法更關注公眾的利益。
2.在制度變遷中的整合
法制建設并非本身就存在的,從沒有到出現,是由于法律制度變遷的結果,而在其變遷過程中,還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同樣,人們思想上的變化在其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法律體系中,經濟法和民商法的整合與重構,是伴隨著經濟制度變遷而產生的新內容。這是由于民商法比經濟法先出現,所以,當經濟法出現以后,其功能之一就是對民商法的法律空白進行補充。我國的民商法與經濟法基本是在相同的時間產生的,完善民商法和進一步定位經濟法是同時進行的。與西方國家的經濟法相比,我國的經濟法是產生新的空白,或者對空白進行分配,而不是對民商法中的法律空白進行補充。伴隨著商品經濟與與計劃經濟相結合,發展到后來的市場經濟,我國經濟法逐步調整其內容范圍,使得其范圍逐漸清晰。在發揮經濟法作用的過程中,國家調控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弱,經濟法的本質得到充分的體現。與西方國家的法制建設不同,我國更重視根據實際的問題進行具體的分析,從而確定出適合中國國情的政府推進式模式。但是,在相關因素的影響下,使得社會制度沒有達到理想中的承受能力,社會秩序開始變得混亂。在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民商法的影響力是非導向性的,且具有事后性特點。因此,我國的經濟法必須具有前瞻性,這樣才能對民商法的事后性缺點進行彌補。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發展是建立在民商法繁榮發展的基礎之上的,而民商法的“私法”性質,決定著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缺陷。所以,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出現是對民商法的補充和完善,經濟法擁有比民商法更大的價值,兩者在價值上具有互補性,在制度變遷中的整合重構使得經濟法能夠更好的發揮自身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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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經濟發展是決定金融發展的基礎,相應的金融發展又服務經濟發展。不過,對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其發展的程度又有所不同,經濟與金融之間的相互影響關系就會有所不同。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的經濟發展問題顯得重要。金融是現代經濟中的核心部分,金融機構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應合理發展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之間的關系,避免在認識上的片面性甚至錯誤性。
一、相關文獻回顧
針對農村金融發展與農業經濟增長,國內外學者已做了不少研究,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下面,將對相關的文獻進行回顧總結。
和張懿(2006)建立ECM誤差修正模型,檢驗了1991~2005年安徽省農村金融發展與農業經濟增長間的互動關系。曹協(2008)結合結構建模靜態分析與時間序列動態分析,從一個綜合的視角來考察我國農業經濟增長與農村金融發展的關系。于斐(2013)選取變量、查找數據和指標來構建計量模型從而進行實證分析,研究表明山東省的農村經濟增長與金融的發展在長期穩定相輔相成的關系。張宇青、周應恒和易中懿(2013)結合空間計量方法,通過測量在不同的省域,農村金融發展水平和農業經濟增長在空間上的相關性和異質性,得出農村金融發展水平對農民收入的影響從顯著到不顯著,農業經濟增長對農民收入的影響作用在方向上從負效應轉為正效應等結論。劉榮剛(2014)選取山東省作為樣本研究,利用1986~2009年的真實數據分析了農村金融發展與農業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得出農業經濟發展的格蘭杰原因是農村金融結構和農村金融效率,農業金融深化率的格蘭杰原因是農業經濟發展。田紀華(2014)從金融功能論和內生經濟增長理論出發,分析農村金融發展促進農村經濟增長的實現路徑,得出我國農村金融發展與農村經濟增長基本態勢。
綜合上述學者的研究結論,不難得出農村金融發展與農業經濟增長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本文在此基礎上,結合回歸方法和格蘭杰因果檢驗,研究兩者之間存在的長期協整關系和因果關系。
二、指標選取及數據來源
(一)指標的選取。金融發展的度量指標,考慮到農村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金融統計數據的可靠性和可獲得性,我們決定選取時間系列相對完整、可信度比較高的全部金融機構存貸款年末余額,即存款余額與貸款余額之和與農業名義GDP的比率作為衡量農村金融發展的指標。經濟增長的度量指標,能充分反映一國或地區的經濟增長能力的指標就是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率。采用人均農業名義GDP增長率作為衡量安徽省農業經濟增長的指標。
(二)數據來源。選擇2000~2014年的全國人均農業名義GDP增長率R代表經濟增長系數,金融機構存貸款年末余額與農業名義GDP的比率P代表金融發展系數,分別來衡量農業經濟增長水平和農村金融發展狀況。
三、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單位根檢驗。對時間序列進行單位根檢驗,以判斷其平穩性,由檢驗結果表2可以看出Pt和Rt均為平穩序列。
(二)OLS回歸和統計特征。建立回歸方程:Rt=20.93009+0.256975Pt,模型的R2接近1,P值為0.0000,可以得出方程統計量均很顯著。金融發展系數的回歸系數為0.256975,與經濟增長系數有著強的正相關關系。
(三)Granger因果檢驗。為了對兩個變量的因果關系進一步研究,進行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檢驗結果見表3。從表3的檢驗結果可以看出,在滯后期為2時,R是P的格蘭杰原因,P不是R的格蘭杰原因;在滯后期為3時,R不是P的格蘭杰原因,P不是R的格蘭杰原因;在滯后期為4時,R不是P的格蘭杰原因,P是R的格蘭杰原因。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一)結論。經濟增長對金融發展起決定作用,但是金融居從屬地位,不能凌駕于經濟發展之上。在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整個過程中,金融隨即產生并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商品經濟對金融有著不同方向的需求,這一點也決定了金融發展特定的結構、特殊的階段和特別的層次。與此同時,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方式的影響也是巨大的,金融結構的不斷優化無疑使得金融配置資源的效率大幅度提高,進而也會促進經濟增長的要素效率相應提高。但是,最終達到這一目的卻需要經歷漫長的時間。
(二)政策建議
1、調整和改善經濟結構是實現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當務之急。真正重視三農問題,以增加農民收入為核心,大力發展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品加工業。與此同時,積極推進農村改革,逐步消除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性障礙。
2、倡導和鼓勵更多的金融服務供給主體參與農村金融服務。為了打破對農村貧困、偏遠地區金融服務成本高的偏見,需要合理制定定價策略,從而在實現規模經濟的同時可以有效控制成本,提高效率并保持適當的盈利性。此外,充分發揮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比較優勢,抓住農村經濟高速增長的時機,建立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通過提供多樣性金融服務滿足農村地區不同的金融需求。
3、在農村經濟發展初期,需要投入很高的資金進行生產,而且資金的回收期一般較長。此外,農業還存在著很大的自然風險。農村經濟的資金嚴重短缺,農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較低,資金自給能力存在明顯不足,經濟發展尚不成熟。因此,通過投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發揮農村金融服務的作用,從而有效帶動經濟發展。當然,政府通過各種政策促進各類金融機構擴大對農村資金的支持,例如采取稅收減免政策,進行風險補償或實行利率優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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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商標 商譽 注冊制度 司法實踐 正當性考量
【中圖分類號】D922.294 【文獻標識碼】A
加多寶、王老吉系列訴爭、營銷大戰、甚至大打出手反映出無論法律如何、法學家或世人看法如何,商人都會執著追逐與捍衛他們認可的正當利益。涼茶巨頭法庭內外紛爭不斷反映出案件判決的社會效果太差,也折射出利益之爭永無止境。涼茶商標案只是冰山一角,在互聯網+時代,在全球經濟一體化時代,商標法的無奈可能日益增加,搜索引擎商標侵權、定牌加工、微信商標案等等,商標法不都沒能給出有效解決方案嗎?尋求案件判決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俱佳,其意義不僅在于單個案件之審理,更在于思考商標法應如何在新環境下有效發揮作用,追溯商標制度史探尋影響商標商譽關系的深層因素,對解決該問題或許有所助益。
工業革命前商標商譽關系及其影響因素
早期英美商標案件介紹。追溯商標制度發展歷程可以清楚看到18世紀到19世紀中期即商標法發展早期商標與商譽在法律上呈分離樣態,商標不是商標權人獨占符號,商譽沒有進入法律視野。工業革命前商標注冊制度尚未確立,商標權人通過使用獲取商標,那時“商標權……實際上只有在遭受侵犯時才能被證明存在”①。當時英國1742年“Blanchard v. Hill”案②與1783年“Singleton v. Bolton”案③,美國1857年Brooklyn White Lead Co. v. Masury案④等幾個案件清楚地反映出兩國法院立場,出于保護公平競爭秩序,讓消費者免于被欺騙,基于此商標才能得到保護。因此只有在使用相同標志,具有欺詐意圖(fraudulent design),標志尚沒有通用化,這幾種情形都具備時法院才會為商標所有人提供禁令救濟。美國法院則進一步認為,如果缺少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欺詐意圖,那么原告所受到的商業利益損失只能被視為公平競爭的結果。
上述案件頗讓人困惑,從案件相關判決看當時亦贊成現代商標法基本理念,同時給予公平競爭秩序、消費者、商標所有人三者以保護,為什么卻采用了與現代商標法截然不同的商標保護方式,僅基于欺詐之訴為其提供不完全保護呢?兩大理論支撐英美法院的做法。
一方面,法院認為商標“以信息傳播為基礎(communication-based model)”⑤,保證商標來源信息真實、可靠、一致,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使消費者免于被欺騙,具有正當性。另一方面,法院認為商標不具有財產性,按照洛克勞動財產論,商標取自公共符號資源,商標所有人沒有在其上添加任何勞動或創造性因素,不可能成為個人財產。理念支撐的不僅僅是行為,還有制度,與此相應商標采用使用制度,而非注冊制度,因此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商標不是其專屬標志。在法律視野中沒有商標權存在,沒有商譽存在,即商標與商譽在法律上呈現彼此分離樣態是法院秉持正當性理念的必然結果。
上述案件讓人困惑之二在于為什么商標所有人聽任法院給予商標不完全保護?按照現在的邏輯,不完全保護意味著商標保護的社會效果不好。果真如此,對比加多寶與王老吉對待商標利益的態度,當時商標所有人做法發人深省。
英美早期商標案引發的思考。一是自然經濟環境給予的簡單可行機會與限制。馬克思說“法的關系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根源于物質生活關系”⑥,物質制約性是法律本質中的最根本屬性⑦。早期商標案件出現在工業革命之前或剛剛啟動時,當時英國社會是自然經濟,很多商品生產與銷售囿于狹小地理區域,商標也在此范圍內傳播,人們通常熟知本地區商業標志,很容易證明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商標存在欺詐嫌疑,商標所有人制止他人使用自己商標比較容易。即使商標并不是一項獨占權,但考慮商標生存環境,當時給予商標的保護比較全面,自然經濟環境與當時的法律相互配合提供了以簡單方式 全面保護商標與商譽的可能。
農業社會使商標易于保護,但限制了商人的發展,他們在農業社會中是弱勢群體,沒有話語權,難以推行商標財產化觀念,當時以商標權方式保護商標存在客觀不能。
二是商標價值缺乏社會輿論認同。沒有外在輿論支持,商人要推動商標制度變革難度頗大。商人參與商業實踐從中可逐步意識到商譽的價值,但商人在農業社會中數量有限,當時法院、立法機關、農民等社會各界缺乏對商標價值的認同。制度變革成功又必然需要各方達成一致意見,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英國從1862年第一次提出制定統一商標制度的建議到1875年最終確立商標注冊制度,前后共歷時13年,即便如此在商標注冊制度確立后的若干年法院依然對商標財產化觀念持疑慮態度,懷疑商譽是否真實存在或價值巨大。顯然直接保護所謂商標權缺乏輿論基礎。
三是商標所有人保護商標利益的動機及保護模式選擇。商人有保護商標的強烈動機,商標所有人啟動司法程序,法院以欺詐之訴保護商標就是明證,歷史證明無論社會各界認識如何,商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在動機驅動下不遺余力與相關方博弈。但保護商標不能等同于用商標法保護商標,前者是商人的動機,后者是一定條件下可行的保護方式;用行為學觀點解釋前者是驅使個體達成目標的動力,后者是行動指向的可實現目標。個體會基于個人價值觀等多種因素,選擇最有效滿足其動機與需要的手段,商人在乎的是如何低成本有效地保護商標利益,選擇欺詐之訴保護商標是因為這就是一定條件下可實現的目標。
如前所述,法院愿意基于欺詐保護商標,但不同意用排他性財產權方式保護商標,商人實力弱小難以影響輿論和法院,在工業革命前采用商標權保護不太可能;但當時自然經濟環境又使以欺詐之訴保護商標效果極佳。以欺詐為名保護商標簡單快捷效果好,其他方式保護商標困難重重,商人當然愿意法院以欺詐為名保護商標及商譽。這可能就是當時商譽游離于法律之外,沒有成為排他性權利的真正原因。商標與商譽的法律關系,乃至商標制度本身是商標所有人在動機驅動下根據可行性條件選擇的結果,隨著經濟等環境的變化,隨著其他影響因素的變化,商標制度可能會隨之而變。
工業革命后商標商譽關系改變及影響動因
工業革命后受社會經濟環境巨變的影響,原有商標保護模式效果欠佳,法院在保護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正義感影響下,商人在保護自己創造的利益動機趨勢下,分別對新商品經濟做出回應,并由此影響到立法機關、社會公眾,最終確立商標財產化觀念,建立注冊商標制度,使商標商譽從最初的分離,到最終走向徹底融合。
商品經濟帶來的機會與威脅。一是商人數量增多經濟實力逐步強大。19世紀中期以后,商標存在的社會經濟環境發生巨變。當時英國工業革命已經接近尾聲,“……工業資產階級已經積聚了強大的經濟實力……,19世紀20年代,英國工業生產已占世界資本主義工業生產比重的一半;1821年,英國全部家庭……從事工商業的占48%”⑧,資產階級數量眾多,經濟實力龐大,為他們爭奪話語權創造了條件。
二是商標進入遠方陌生地理區域。“在19世紀早期,商業還大部分具有地方性,不同地域的商人可能善意地采用相同或近似商標。”⑨當農業社會轉變為工業社會,商品經濟日漸發達,商品銷售與競爭在更大范圍內展開,商品跨地域銷售與競爭以及在多層級銷售渠道中出售商品成為常態。這種變化打破了商業的地域性,商標隨著商品進入新的陌生地理區域內。以前在遠方不同市場上在商標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即使存在兩個相似或相同商標,也不會引發消費者混淆,但工業革命后這些商標一旦出現在同一消費者市場上,消費者混淆無可避免。
三是司法實踐中證明存在欺詐變得異常困難。司法實踐中要證明欺詐確實存在變得異常困難,商品經濟下先前有效的商標保護模式效力降低。商標進入陌生地理區域意味著要證明后來的相似或相同商標所有人是基于欺詐在同一類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變得非常困難,而且確實可能存在不知道有人在遠方市場上使用與自己相似或相同商標的情形。這種情形即使在現代也沒有有效避免,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微信商標案就是典型的例子。這種情形讓法院和商人都處于極端不利的處境中。一方面,法院難于審理涉及欺詐是否存在的商標案件,另一方面商人利益可能失去保護。商標原有保護模式無法有效保護商標及其承載的商譽,隱藏在商標陰影中的商譽有脫離商標權人控制的跡象。
法院對商品經濟的回應。一是法院擴張欺詐涵義。商品經濟條件下,原來有效的商標保護模式失效,為此法院擴大解釋欺詐原則,在判決中悄然引入商標財產化觀念。1824年英國“Sykes v.Sykes”案⑩以及1833年Blofeld v. Payne案分別從不同角度擴大了欺詐涵義。前一案件中法官認為被告明知零售商會欺騙顧客,即使自己沒有欺詐之行為,實質上還是在做虛假陳述。后一案件中,陪審團認為原被告產品質量相似,但依然認定被告使用與原告相似的包裝構成欺詐。上述案件顯示法院維護正義之決心,同時亦反應出市場機制失靈已經無法有效解決商標冒用問題,必須引入新機制。后一案件中用相同品質產品冒用他人商標本身就是商標具有獨立于商品之外價值的明證,這為在法律上認可商標承載著商譽,商標本身具有價值奠定了基礎,由此商譽開始走入法律視野,商標與商譽呈現結合跡象,暗示商標財產化觀念悄然進入司法領域。
二是法院引入財產化觀念。事實上當商品銷售跨越空間地域,商標與商標的碰撞越來越多,法院采取的措施并不能有效解決這一時期多數商標案件中如何證明欺詐問題。加之受同時期商標財產化爭論的影響法院開始轉變觀念。1862年Cartier v. Cartier案是一種標志性轉向,案件主審法官認為,商標是私人財產,未經許可模仿他人商標,可據以推測行為人有模仿之故意,還可再推論出行為人試圖竊取商標承載的競爭優勢,應該禁止行為人之行為。
該案第一次提出好的商標負載著競爭優勢,模仿他人商標就是竊取競爭優勢,后者可以帶來銷售量與銷售利潤,上述案件中法院實質上承認商標具有價值。1863年Edelsten v. Edelsten案,以及Hall v. Barrows案,明確表達出商標可以代表商品質量,商標權人擁有商標,及商標可轉讓觀點,這意味著商標財產化觀念在英國司法體系中明確化了。
商人創設商標注冊制度回應商品經濟。一是經濟環境變動下商人保護商標利益的動機再次激發。工業革命后商品經濟來臨,隱藏在商標背后的商譽逐漸脫離商標所有人控制,此時商標存在的社會經濟環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隨著商品跨地域銷售,商標進入陌生地理區域,司法實踐中要證明欺詐確實存在變得異常困難,法院利用欺詐之訴保護商標效果欠佳,即使法院擴張了欺詐涵義,相關商標案件審理依然不盡入人意,商人非常清楚商標中承載的商譽蘊含著巨大價值,渴望有效解決商標冒用問題,遏制不當競爭,由此商標所有人產生尋求新方法保護商譽的強烈動機。
二是商人選擇以影響立法方式保護商標利益。商人選擇以影響立法方式保護商標利益,1862年試圖把商標財產化觀念引入法律中,提交《謝菲爾德法案》主張商標注冊制度,從而確立商人在其商標注冊后的獨占使用權。該法案終被否決,但各地商人保護商標利益的愿望非常強烈,在1875年商標注冊制度最終確立前的13年間,各地商會不斷努力推動商標財產化,引發國會、民眾、甚至商人群體本身展開了各種討論。商人選擇以立法方式保護商標利益基于兩個原因:其一,原有商標保護模式無法給予有效保護,必須創新制度;其二,這一時期商人實力空前強大,群體規模大,經濟實力強,而且隨著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社會生產力推進,資產階級還在繼續擴展中,有足夠的實力影響立法、影響輿論。
三是《謝菲爾德法案》促進各界達成共識。1862年《謝菲爾德法案》真正的意義在于讓商標注冊制度進入英國國會視野之中,并引發英國國會激烈討論,雖然胎死腹中,但是該提案給英國社會進行了一次有關商標性質的洗禮,社會各界對商標財產化觀念認識更加深刻,商人群體對此問題的理解更為透徹,這場討論持續了13年,期間民眾對商標的認識逐步形成共識,為商標注冊制度確立奠定了輿論基礎。從此在法律上商標財產權得到確認,商譽正式走出幕后實現與商標的融合。
法院正當性考量影響下的近期商標與商譽關系
商標注冊制度建立后商標商譽關系在法律制度上已經徹底融合,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二者依然處于分離狀態,法院始終以維護公平與正義為己任,是否欺詐依然是能否使用某個標志的標準。
法院認為公共符號資源不應落入私人領域。法院基于防止公共符號資源被壟斷的已有考量,雖認可商譽存在,卻拒絕給予商標獨占性保護。Singer v.Loog案件中法官認為原告對Singer標識享有專有權,但同時指出如果不能證明公眾在案件中受到了欺騙或者有合理的欺騙可能性存在,就無權制止他人對商標的使用。該案中商標糾紛解決依據是公眾是否受到了欺騙,依然是以維護公平競爭為價值取向,而不是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此案中法院認同商標權人將標記做商標使用可以創造價值,商標權人應當享有商標帶來的利益,但是反對將公共符號資源納入私囊。法院的邏輯是公共符號是共有資源,大家都可以用,只要其他人使用時沒有欺詐意圖,商標權人就不可以制止他人使用商標,在法院的視野中商標與商譽二者不能等同。
法院觀點具有正當性。法院基于防止公共符號資源被壟斷的考量有其合理性,符合洛克勞動財產權理論觀點,后者是知識產權正當性的重要依據,依照洛克勞動財產論,商標既然是公共符號資源,并非商標權人勞動所得,在他人無欺詐意圖情景下,允許他人使用商標并無不妥,這與法院認可商譽是商人私人財產并無沖突。法院顯然是將商標商譽區別對待的,商譽與商標在司法實踐中依然是分離的,商譽依然游離于法律保護之外。
注冊制度在司法系統中的無效性。法院拒絕給予商標所有人商標專屬權,注冊制度在司法系統中失效,這與該制度確立初衷有一定分歧,商人推動創立商標注冊制度是因為在商業實踐中商譽是極其重要的資源。商標注冊制度本是商標權人利益無法在欺詐之訴中得到充分保護而推動的制度變革,目的是直接保護商標權人利益,繞開欺詐標準,因為商標隨著商品銷售地域擴大而廣為傳播,證明存在他人之欺詐意圖越來越難以操作。但是法院基于防止公共符號資源被壟斷的考量,依然要求以是否構成欺詐為標準,導致注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陷入邏輯困境,沒有實現注冊制度確立時希望達到的預期目的。
商標類別分化應對法院正當性考量。基于法院的邏輯為獲取司法充分保護商標類別發生分化,出現技術型商標(technical trademark)和商業名稱(trade mark)兩類,技術型商標在商標注冊制度下保護更為充分,使用這類商標的行為本身即可以證明存在欺詐意圖。商業名稱是商業活動中使用的姓氏、地理名稱、描述性詞匯等,屬于公共符號資源。商標注冊制度下商業名稱只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救濟,在制止他人使用之前仍然必須證明存在欺詐意圖,商業名稱獲得的禁令救濟僅限于在特定地理范圍內不可將該商標使用于競爭性商品之上,考慮到商業名稱使用范圍隨著商品銷售而擴張,商業名稱中承載的商譽并沒有得到充分保護,商標注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面對的邏輯困境依然存在。
法院觀念徹底轉變的影響。當法院意識到商譽價值巨大,商譽與商標關系緊密,上述問題才得到妥善解決。這符合法院保護消費者免受欺詐以及維護商家勞動所得之目的。20世紀主流觀念轉變為“商標是商譽的載體,本身并不重要,商譽是私人財產,需要法律保護”法院認可商譽的存在與價值,商標與商譽在法律上再次結合,這一次商譽似乎超過商標在二者關系中占據了更重要地位。
結論與討論
關于商標商譽法律關系影響因素的結論。追溯商標制度發展史可以得出如下幾個結論:一是商標價值來源是影響商標商譽法律關系的根源,商人充分保護商標利益的強烈動機是商標制度以及商標與商譽關系變化的主因,商標制度的具體類型是社會經濟類型,商業模式、商品銷售范圍、商標傳播范圍、公眾輿論、立法與司法機關對相關問題的認識與實踐、商人實力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商人為有效保護其利益做出的選擇。二是就商標制度適用的社會效果而言,商標注冊與商標使用制度無所謂優劣之分,只有在一定條件下誰更能充分保護商標所有人利益之分。三是商標與商譽在法律上具有可分離性,雖然商標法現在認可商譽與商標,二者在法律上密不可分,但商譽在法律上曾經不被認可,在法律上商標曾經只是來自公共符號資源的標志。四是互聯網+時代,商標與商譽在法律上的關系或可能在上述多種因素影響下繼續發生變化。
關于涼茶商標系列訟爭的反思。法律上商標與商譽時而融為一體密不可分,時而又呈分離,或半分離樣態。那么在實際商業活動中商標與商譽的關系若何呢?王老吉與加多寶之間持續數年的紛爭,或可給出一點啟示。幾年來王老吉與加多寶先是爭奪王老吉商標,后又爭奪紅罐包裝,還爭奪過“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這些年王老吉案訴訟標的在不同物體之間移轉之事實暗示著商譽可以投射在不同載體之上,王老吉案中商譽載體包括商標、包裝、廣告語,反映出商譽與商標在商業實踐中可以分離,可以由幾個載體承載商譽,商譽也可以融入不同種類的商標中。法律上商標與商譽具有可分離性,法律外商業活動中商標與商譽也可以分離。沿此思路推理,王老吉加多寶案中,由加多寶集團投射到王老吉商標上的商譽或可以同時投射到其他物體上,與王老吉商標權人共享王老吉商標承載的商譽。
各方共識是法律制度充分發揮效用的基礎。商標制度史還反映出一個問題,一項法律制度從建立到具體實施需要在一個較長時間內相關各方逐步達成共識才能真正發揮作用。中國商標法由國外移植而來,國人對商標及商標法的認識有待于深化。由此在商業實踐活動中對商標認識不足,誤將商譽投射到他人商標之上,即使其后有欺詐行為,是否就應該為此喪失使用資格無緣于自己創建的巨大商譽?懲罰是否太重?眾多知識產權法學家針對涼茶商標系列案件展開了激烈論爭,法官亦很慎重,案件判決的法律效果相當不錯,社會效果卻差強人意。涼茶巨頭間的紛爭不會停止,還可能以其他形式表現出來, 徹底平息爭斗或需要創新思路。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Farina v. Silverlock, (1856) 6 De. G. M. & G. 214,217,43 Eng.Rep.1214,1216(Ch.).
②③余聰穎:“商標與商譽關系的再思考―由‘王老吉’商標的法律紛爭說起”,《司法討論》,2012年第9期。
④Lionel Bently,From communication to Thing: Historical Aspects to the Conceptualisation of Trade Marks as Property,in G. Dinwoodie and M.Janies(eds.), Trademark law and Theory: A handbook of Comtemporary Research 15, 2008.
⑤黃海峰:《知識產權的話語與現實―版權、專利與商標史論》,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27~228頁。
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2頁。
⑦付子堂:《法理學初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90頁。
⑧周呈芳:“論工業革命的社會后果”,《內蒙古大學學報》(哲學與社會科學版),1989年第1期。
⑨General Electric Co. of U.S.A v General Electric Co. Ltd. [1972] 1 W.L.R. 729,at 743.
⑩Sykes v.Sykes,107 Eng.Rep.834(K.B.1824).
Blofeld v. Payne,4 B.& Ad.410(1833).
Cartier v. Cartier(1862)31 Beaver292.
Edelsten v. Edelsten(1863) 1 De G.J.& S.185.
Hall v.Barrows (1863)4 De G J & S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