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經濟學的基本矛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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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 鍵 詞】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前序范疇;后序范疇;公有價值;理論體系。
【作者簡介】曹 建(1957-2009),生前系中國土地制度史專家,曾任中國人民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成人教育學刊》編輯部編輯、東方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資深編輯。
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問題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極為重要的問題。幾十年來,學術界對此進行了艱辛的探索,成果豐碩,但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形成共識。本文的任務是努力以基本原理為指導,對這些成果進行比較研究,力求對各家各派做出科學評價,求得共識。
(一)
矛盾特殊性原理告訴我們,政治經濟學是研究社會經濟的基本矛盾運動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政治經濟學(資本主義部分)是研究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的基本矛盾運動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其核心問題是揭示資本主義生產的實質。指出:“事物的性質,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規定的。”[1]進一步說,事物的實質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決定的。資本主義社會代替封建社會后,生產社會化和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矛盾,成為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這一矛盾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具體表現。在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的過渡時期,生產社會化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要求廢除封建私有制,確立資本主義私有制;在資本主義社會確立以后,資本主義私有制成為資本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決定該社會的資本主義性質,決定資本主義生產的實質是生產剩余價值。也就是說,由資本主義私有制成為取得支配的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決定,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是資本對雇傭勞動,即資本家階級對工人階級的統治和剝削關系,它集中體現為資本家無償占有雇傭工人勞動所創造的剩余價值的經濟關系。而這一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則是資本增殖,決定了資本主義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是生產剩余價值。正如馬克思所說:“資本主義的生產過程,實質上就是剩余價值的生產。”“這種剩余價值的生產……是資本主義生產的直接目的和決定性動機。”[2]資本家對剩余價值的追求作為資本主義生產的實質、目的和決定性動機,是資本主義社會全部經濟活動賴以運行的軸心。馬克思正是以唯物辯證法為指導,科學揭示了資本主義生產的實質是生產剩余價值,并以剩余價值為核心,構建了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從而揭示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矛盾運動的規律,揭示了其產生、發展和必然滅亡的歷史軌跡和必然命運。所以說,剩余價值范疇是政治經濟學(資本主義部分)的核心范疇。
由此可見,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是由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中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所決定,是揭示社會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反映了一定社會生產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的基本經濟范疇;并且是對整個社會經濟規律體系中起主導作用的基本經濟規律的科學規定和在此基礎上所確立的科學范疇。在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系和范疇體系中,核心范疇是一個綱,綱舉才能目張。因而,在社會經濟關系的矛盾運動的系統或過程中,處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有其一系列存在條件(或者說前提條件)和運動條件(或者說實現條件)。因此,以核心范疇為中心的政治經濟學范疇體系中,必然有一系列范疇相互結合起來,以揭示其矛盾運動。我們把關于處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的存在條件、前提條件的理性認識,稱為前序范疇;把處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的運動條件、實現條件的理性認識,稱為后序范疇。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系,是由以核心范疇為中心的一系列范疇(前序范疇、后序范疇)互相聯系、互相結合而構成的范疇體系。
資本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價值。它決定著資本主義生產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因而是決定著資本主義生產實質和生產目的的規律,并且在整個資本主義經濟規律體系中起主導作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也必然決定著社會主義生產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因而是決定著社會主義生產實質和生產目的的規律,并且在整個社會主義經濟規律體系中起主導作用。因此,直接體現著一定社會生產實質和生產目的,并且直接揭示一定社會的基本經濟規律的范疇是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確立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的標準,有兩個標準:直接體現一定社會生產實質和生產目的,并直接揭示一定社會的基本經濟規律是核心范疇的客觀標準;準確的語詞表示是確立核心范疇的主觀標準。是否符合這兩個主客觀標準,是關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問題研究的成果是否科學的基本依據。本文就依據上述標準對學術界關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問題研究的成果進行比較和述評,并以核心范疇為中心,以一系列范疇(前序范疇、后序范疇)為,初步構建一個互相聯系、互相結合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范疇體系。
(二)
在政治經濟學發展史上,斯大林在《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中首次提出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即“用在高度技術基礎上使社會主義生產不斷增長和不斷完善的辦法,來保證最大限度地滿足整個社會經常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3]。這無疑是斯大林的重大理論功績。然而,中國學術界有的先生指出:斯大林“沒有提出一個中心范疇來概括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中心內容”[4]。這“是關于社會主義產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并非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有機計劃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5]。我們同意上述評價。然而斯大林在理論上為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的研究開辟了廣闊的發展道路。
下面,根據我們所掌握的文獻,對中國學術界關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問題的研究成果分為五類進行評述。
第一類:關于“公共必要價值”“凈產值(凈產品)”“公共價值(社會價值)”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的觀點。這類觀點認為,“公共必要價值”“凈產值(凈產品)”“公共價值(社會價值)”相當于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說的商品價值中的剩余價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我們原則地同意這一觀點。
早在1961年,卓炯先生提出了“公共必要價值”范疇。他提出:“一個社會主義的商品價值構成的公式:W=生產資料價值的補償部分+個人必要價值+公共必要價值。”“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矛盾,就是個人必要價值和公共必要價值的矛盾。”“公共必要價值就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因為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只有勞動人民掌握了公共必要價值規律,才能不斷再生產、不斷滿足日益增長的需要。”[6]卓炯在中國經濟理論界首次提出“公共必要價值規律”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這是具有一定的開拓意義的。然而,到20世紀80年代,卓炯先生的觀點發生了變化,他沒有沿著上述思路做進一步的研究。他提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中存在剩余價值”“出路只有一條,承認剩余價值。”[7]“社會主義擴大商品生產的目的,也有二重含義,一是作為擴大商品生產,追求剩余價值,二是作為社會主義特征為社會追求剩余價值,剩余價值轉化為公共必要價值。”[8]這一觀點我們是不同意的。
宋濤先生提出:“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范疇是凈產品。” [9]以后,他進一步提出:“社會主義社會公有制經濟的兩個基本經濟范疇是資金和凈產值。”[10]“社會主義企業職工的勞動,是為自己和為社會的勞動,他們在勞動過程中創造的新價值為自己和企業及社會主義國家所占有,所以,對為企業及社會主義國家所占有的這部分價值,我認為應叫做凈產值,我所以叫這部分價值為凈產值,是因為它是職工超過企業成本所創造的為公共占有的價值。”[11]宋濤先生的理論貢獻是,明確提出了“凈產值”相當于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說的商品價值中的剩余價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即社會主義社會的企業職工所創造的超過企業成本而為公共占有的價值,而且比“凈產品”更充分地體現了社會主義經濟的商品經濟性質。這是宋濤先生作為老一代經濟學家的杰出與可貴之處。但是,我們不能同意宋濤先生把資金和凈產值并列為社會主義社會公有制經濟的兩個基本經濟范疇。我們認為,同馬克思的《資本論》的核心范疇只能是一個范疇,即剩余價值范疇一樣,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也只能是一個范疇。此外,凈產值范疇在語詞表示上雖然體現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這一形式特征,但沒有充分表達出社會主義公有制這一社會主義經濟的本質特征。
劉永佶先生提出:“社會主義經濟矛盾的本質規定,就是社會價值,它是作為資本主義經濟矛盾的本質規定的剩余價值的轉化,也是規定社會主義經濟矛盾系統的概念體系的核心。”[12]以后,他把“社會價值”改稱為“公共價值”,提出“新價值按勞動者所付出勞動的質和量分配其生活資料;新價值中其余部分為公共價值,即個人勞動創造,但用于公共的生產資料與公益事業、社會保障的價值。”[13]在這里,他提出了社會價值或公共價值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概念,并且也把社會價值或公共價值看作是相當于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說的商品價值中的剩余價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這是我們所同意的,但是,他沒有明確表述社會價值或公共價值直接體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反映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這一重要理論規定,卻提出用“提高人的素質技能”來規定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觀點[14]。我們不能同意之。
第二類:關于“必要價值”“社會必要產品”等范疇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的觀點。
王玨先生提出,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即必要價值分割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工資,即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收入,用以維持勞動者的生活和滿足他自身發展的需要。這部分價值稱為“個人必要價值”,創造這部分價值的勞動稱為“個人必要勞動”;另一部分表現為勞動者的國家和企業的收入,被用于社會擴大再生產和發展公共福利。這部分價值稱為“社會必要價值”,創造這部分價值的勞動稱為“社會必要勞動”。對于社會主義勞動者來說,這兩部分同樣是必要的,他的全部勞動都是必要勞動,他所創造的全部新價值都是必要價值。必要勞動作為社會主義經濟范疇體現了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15]。必要價值規律就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16]。“必要價值”是體現社會主義經濟運動“軸心”的中心范疇[17]。
雍文遠先生提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所進行的勞動也要分為個人必要勞動和公共必要勞動兩個部分。個人必要勞動構成勞動者的個人收入,這部分勞動產品,稱為個人必要產品;公共必要勞動構成社會基金,這部分勞動產品,稱為公共必要產品。個人必要產品與公共必要產品之和稱為社會必要產品[18]。與之相應,直接生產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創造的全部新價值,對勞動者來說都是必要的。全部新創造的價值,稱為“社會必要產品價值”。“社會必要產品價值也要相應分為個人必要產品價值(V)和公共必要產品價值(M)”[19]。“為滿足社會及其成員日益增長的需要而生產盡可能多的社會必要產品,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目的”[20]。“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可簡稱為‘社會必要產品規律’”[21]。“社會必要產品”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基本經濟范疇[22]。
巫繼學先生提出:“自主勞動者付出的全部勞動歸結為必要勞動。”“必要勞動又有其內部劃分。”“勞動者直接為個人付出的必要勞動可稱為個人必要勞動;勞動者為公共集體付出的必要勞動可稱為公共必要勞動。”“與此相應,必要勞動在產品上表現為個人必要產品和公共必要產品;在價值上表現為個人必要價值v和公共必要價值m。”[23]這兩部分價值之和即必要價值(V+M),“在量上,它是全部產品價值減去轉移的舊價值而余下的增加的新價值”“新增價值,是社會主義生產的客觀目的”。“進一步的結論是,自主勞動從量上說整個地表現為必要勞動,作為社會主義客觀生產目的的新增價值也就全部表現為必要價值”[24]。“必要價值規律是社會主義經濟體系中的基本經濟規律[25]。
馬仁典先生提出了“公本價值產品”范疇,即“社會公本總產品扣除用以補償耗費掉的生產資料后的公本新創產品,其價值形態是公本價值產品”。公本價值產品包括兩部分:“即個人價值和公共價值”[26]。“滿足勞動者個人消費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叫做個人價值”“由社會公共占有的、超過其個人消費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以上的價值”叫做公共價值。“個人價值與公共價值之和”“即公本價值產品。公本價值產品乃是社會主義公本階段的社會生產目的”[27]。“公本價值產品規律是社會主義公本階段的基本經濟規律”[28]。
以上觀點有兩個共同特征:第一,認為他們所提出的“必要價值”“社會必要產品(社會必要產品價值)”“必要勞動(必要價值)”“公本價值產品”都直接體現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目的,直接反映和規定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這與我們關于確定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的客觀標準是一致的;第二,這些范疇,都相當于馬克思所說的“價值產品”范疇,即V+M。這是他們對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在性質和量上的基本規定。這個觀點我們是不能同意的。我們認為,應當以相當于馬克思所說的商品價值中的剩余價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的新價值來規定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的性質、內容和量的界限。我們將在本文第三部分詳盡論述之。
第三類:關于“使用價值”“資金”“公本”“自主勞動”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的觀點。
有些先生認為:“只有使用價值才能表示社會主義生產目的,不同意采用價值范疇。”[29]我們認為,社會主義經濟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共同體商品經濟,其生產目的必然采取價值形式來表示;同樣,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也應當用價值形式來表示。因此,我們不同意這一觀點。
陳典模、劉錦棠先生提出:“資金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主體范疇。”“資金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類似資本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30]宋濤先生認為,資金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價值形態”[31]。
馬仁典先生提出:“社會主義公本階段的經濟,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能夠科學地反映這一經濟實際的基本范疇就是公本。”[32]關于公本的定義,他認為:“公本是能夠帶來公共價值的價值。”[33]
巫繼學先生提出:“在社會主義社會,作為從屬勞動的雇傭勞動轉化為自主勞動。”[34]“自主勞動是社會主義財富的普遍形式。”[35]“自主勞動是社會主義經濟體系中占統治地位的經濟范疇。”[36]“它的地位相當于資本主義經濟體系中占統治地位的經濟范疇──資本。”[37]
我們認為,上述觀點沒有揭示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沒有揭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因此,不符合我們關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的客觀標準,是我們所不能認同的。
第四類:關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系中存在剩余價值范疇的觀點。20世紀80年代初,卓炯先生提出了“社會主義剩余價值范疇”[38]。逄錦聚等先生提出:“剩余價值是商品經濟的一般范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剩余勞動必然要表現為剩余價值。”[39]我們不同意上述觀點。我們認為,剩余價值范疇是揭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和剝削關系的特殊經濟范疇,只有在資本主義雇傭勞動制度下,勞動力成為商品,從而工人的剩余勞動和剩余產品被資本家無償占有,因此剩余勞動和剩余產品才表現為剩余價值。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已經消滅了資本主義剝削關系,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為了滿足整個社會的需要,包括勞動者個人的需要。勞動者的勞動不再劃分為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因此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也不再是勞動力價值和剩余價值。由此可見,剩余價值是標志資本主義生產的實質和剝削關系的范疇,不是反映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本質的經濟范疇,也絕不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
第五類:關于公有價值范疇。曾昭禹先生提出了公有價值學說,并論述了“公有價值理論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理論”[40]。我們認為,他實際上提出了公有價值范疇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我們完全贊同這個學說,在本文第三部分將展開評述。
(三)
曾昭禹先生的公有價值學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基本點[41]:第一,社會主義經濟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是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其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有機計劃市場經濟。在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在社會主義計劃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主義勞動分為必要勞動和公有勞動。必要勞動形成必要價值,即社會主義工資;公有勞動形成公有價值。必要勞動創造的價值,作為工人的工資,是補償給工人的勞動力消耗的那部分價值;公有勞動創造的公有價值,即工人的勞動創造的總價值中去掉工人的必要價值后剩余的那部分價值,由國家代為占有,國家以保障工人根本利益的形式補償給工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工資和剩余價值、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獨特的資本主義性質被去掉,從而獲得了必要價值(社會主義工資)和公有價值、必要勞動和公有勞動的社會主義性質。第二,確立公有價值范疇,是由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制度下,剩余的勞動的性質是社會主義的,是公有勞動,它創造的價值,即公有價值,與剩余價值相比較,公有價值的特點在于:(1)公有價值是由工人自主勞動創造的,而剩余價值是由雇傭勞動創造的;(2)公有價值是由工人的公有勞動創造的,而剩余價值是由剩余勞動創造的;(3)公有價值是由人民委托的國家和集體代為占有,而剩余價值是由資本家無償占有的。第三,公有資本(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生產資料),是能夠帶來公有價值的價值。公有價值是公有資本的增殖,體現的是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社會主義企業的利潤──公有利潤,是公有價值的轉化形式。第四,社會主義生產不僅是商品生產,它實質上是公有價值的生產。參與公有價值的創造的勞動,都是社會主義生產勞動。第五,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應該把生產公有價值作為直接的生產目的。只有使用公有制的生產資料的勞動,才是社會主義勞動。這種勞動的目的是取得公有價值。第六,公有價值體現了國家對集體、勞動人民的代表和服務關系,揭示了國家和工人、勞動人民在政治上一致的經濟根源、經濟基礎。必要勞動和公有勞動、必要價值(工資)和公有價值的矛盾關系體現了工人和勞動人民自身的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矛盾、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矛盾。解決這些矛盾的根本途徑,是大力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使公有價值不斷增長。第七,社會主義本質在公有價值不斷增長中實現,公有價值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核心。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是在公有制為主體和高度先進科學技術基礎上以及先進體制(社會主義計劃市場經濟體制)的條件下,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有價值,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簡明地說,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有價值。這一規律決定著社會主義生產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因而是決定著社會主義生產實質的規律,并且在整個社會主義經濟規律體系中起主導作用。第八,公有價值理論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理論。確立公有價值理論是建立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關鍵。這實際上闡明了公有價值范疇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
這些觀點互相聯系起來,形成了一個以公有價值范疇為核心的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正如唯物史觀和剩余價值學說使社會主義從空想變成科學一樣,公有價值學說深刻論證了馬克思的公有制、計劃經濟和按勞分配觀點,使馬克思以這三大支柱為主要內容的關于未來社會的設想成為科學理論。因此,我們認為公有價值理論為建立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奠定了基礎,指明了方向。下面,我們對公有價值學說做若干補充和展開。第一,公有價值范疇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公有價值是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是社會主義勞動者滿足自身的、也是滿足社會的共同需要而創造的價值。它相當于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所說的“社會扣除”的主要部分。馬克思說:“雖然從一個處于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會直接或間接地用來為處于社會成員地位的這個生產者謀利益。”[42]因此,公有價值用來滿足社會的共同需要,最終仍歸結為滿足每一個勞動者的需要,直接或間接地為每一個勞動者謀福利。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就是生產公有價值。公有價值范疇是社會主義所特有的客觀經濟范疇,它最典型、最集中地反映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關系,因此公有價值范疇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
在經濟學中,“公共”一詞使用得比較廣泛,如西方經濟學中有“公共物品”“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等概念。“公共”一詞不能反映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本質。一些先生提出的“公共價值”“公共必要價值”“公共必要產品價值”等在語詞表示上也不能反映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的特殊性質。因此,我們認為,對社會主義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中相當于M的部分,在語詞表示上用“公有價值”更為準確。社會主義經濟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共同體商品經濟,“公有價值”的“公有”在詞義上表達了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含義;而“價值”,則在詞義上表達了商品經濟的含義。因此,“公有價值”在語詞表示上清晰地、明確地體現了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的基本經濟關系。把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確立為公有價值范疇在語言表述上是準確的。
第二,社會主義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劃分為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社會主義商品的生產過程,包括舊價值的轉移和新價值的創造。新價值則包括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社會主義商品的價值(Gp,p為“public”的英文縮寫,意為“公有的”)由三部分構成,即:Gp=Cp+Vp+Mp。其中,Cp是生產資料轉移的舊價值;Vp是必要價值;Mp是公有價值。
社會主義勞動者的勞動,一方面,作為具體勞動,生產出社會主義產品,并且把生產資料的舊價值轉移到新產品中去;另一方面,作為抽象勞動,創造出新價值,并且使價值增殖。社會主義勞動者的勞動劃分為必要勞動和公有勞動。必要勞動作為具體勞動,生產出必要產品;作為抽象勞動,創造出必要價值。公有勞動作為具體勞動,生產出公有產品;作為抽象勞動,創造出公有價值。必要產品是必要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公有產品是公有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必要價值是物化的必要勞動,公有價值是物化的公有勞動。
第三,必要價值生產與公有價值生產的社會經濟條件。巫繼學先生認為,必要勞動所以劃分為個人必要勞動和公共必要勞動,根源于社會主義條件下勞動力所有權的二重性。勞動力個人所有權決定個人必要勞動的存在,勞動力公共集體所有權決定公共必要勞動的存在[43]。馬仁典先生認為,公共價值產品分為個人價值和公共價值。一方面,在勞動力個人所有權的意義上,勞動者的勞動耗費創造個人價值;在勞動力社會公共所有權的意義上,勞動者的勞動耗費創造公共價值[44]。我們不同意上述觀點。因為這種觀點拋開了個人價值(或個人必要價值)和公共價值(或公共必要價值)生產的最主要的社會經濟條件──生產資料公有制,因而是片面的。劉永佶先生提出:“在聯合勞動中,不僅勞動者個體的勞動力可以創造其價值,而且會由協作形成集體勞動力的價值。這種集體勞動力的價值及從勞動者個體創造價值中扣除一部分,構成公共價值。”[45]我們不同意這種關于公共價值的來源的觀點。我們認為,勞動者在公有制企業中的勞動方式是集體勞動方式或者說結合勞動方式。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都是勞動者集體創造的,只是必要價值是分配給勞動者個人的。因此,不能因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在劃分與分配上的不同,而把二者看作是由個體勞動力和集體勞動力分別創造的。
我們認為,在社會主義社會,勞動力所有權不存在兩重性,勞動力所有制是勞動力個人所有制[46],勞動力所有權是勞動力個人所有權。生產資料公有制與勞動力個人所有制的結合,決定了必要價值的生產和占有關系。其中,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是必要價值生產及其歸勞動者個人直接占有(采取按勞分配方式)的前提和必要條件;生產資料公有制是必要價值生產及其歸勞動者個人直接占有的充分條件(實現條件)。由生產資料公有制所決定,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勞動力從性質上和總體上不再是商品,因而必要價值不再是勞動力價值。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生產資料公有制決定了公有價值的生產和占有關系。一方面,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公有價值的生產和占有提供了前提;另一方面,生產資料公有制本身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又是公有價值再生產過程運動的結果。既然公有價值實質上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關系,那么,公有價值的生產和再生產,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關系的生產和再生產。由生產資料公有制所決定,公有價值不再是剩余價值。
第四,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生產的客觀目的和主觀目的。勞動者從事生產勞動的目的,分為客觀生產目的和主觀生產目的。勞動者通過勞動滿足自身需要,是勞動者的生產目的。其中,滿足需要是客觀的,即客觀生產目的;勞動本身則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為滿足需要提供勞動,即勞動者的主觀目的。客觀生產目的決定主觀生產目的。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的客觀生產目的是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出新價值,包括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來滿足整個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其中,必要價值用來滿足勞動者的個人需要;公有價值用來滿足全體勞動者的社會共同需要,并且最終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方法反哺于每個勞動者。由滿足整個社會需要這一客觀生產目的所決定,社會主義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為滿足整個社會需要而提供的勞動。其中,勞動者提供的必要勞動是為滿足個人需要的勞動,即為自己的勞動;公有勞動是為滿足全體勞動者的社會共同需要的勞動,即為社會的勞動。勞動者為己勞動和為公勞動,是社會主義勞動者的主觀生產目的。客觀生產目的引出主觀生產目的。為己勞動和為公勞動作為主觀生產目的是社會主義生產的出發點,而滿足整個社會需要作為客觀生產目的是社會主義生產的落腳點,從而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的最終結果,達到社會主義生產的最終目的。
第五,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分配。社會主義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用來滿足整個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其中,必要價值用來滿足勞動者的個人需要;公有價值用來滿足全體勞動者的社會共同需要。為達此目的,就必須對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進行合理分配。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分配是通過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得以實現的。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包括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者的按勞分配;國家、企業之間對企業純收入的分配。因此,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結果,形成工資、國家稅收和企業稅后利潤;個人收入采取稅收形式(包括個人所得稅、財產稅)上交國家,國家運用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進行財政支出,則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對象是企業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包括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必要價值的分配是通過按勞分配實現的;公有價值的分配(即企業純收入)的分配通過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其他環節(國家稅收與企業留利)以及國民收入再分配實現的。
在社會主義企業中,按勞分配的對象是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一部分。必要價值形成勞動者的工資,通過按勞分配獲得;公有價值的一部分也可以作為獎金,對先進勞動者給予獎勵。這也屬于按勞分配。勞動者通過按勞分配獲得勞動收入,用來滿足勞動者的個人需要。企業勞動者的勞動收入的一部分,采取個人所得稅等形式上交國家,則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
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一部分之按勞分配是建立勞動者個人所有制的社會主義形式,也就是馬克思所提出的:“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有人對此加以曲解,認為:“‘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形式,這就是股票”即股份制[47]。有學者指出:“‘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社會生產資料的公有制;2、消費資料的個人所有制;3、勞動力的個人所有制。這三個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48]我們同意這一觀點。在社會主義社會,生產資料公有制與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決定了按勞分配的客觀必然性,而只有以按勞分配方式為基礎,才能建立消費資料的個人所有制,馬克思指出:“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轉化為個人的財產。”[49]所以說,生產資料公有制與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是按勞分配的前提,而按勞分配則是消費資料個人所有制實現的途徑。
公有價值的分配,則劃分為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公有價值的初次分配(屬于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即企業純收入(公有價值)在國家與企業之間分配。公有價值的一部分以稅收形式上交國家。另一部分是企業稅后利潤,分為企業擴大再生產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及后備基金。擴大再生產基金用于企業積累和擴大再生產;獎勵基金采取按勞分配形式獎勵給企業先進勞動者;福利基金用于企業勞動者的集體福利;后備基金則用于對企業意外事故等非正常的物質損耗進行彌補的支出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性的必要支出。
公有價值的分配的第二個環節是公有價值的再分配(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經過公有價值的初次分配,形成國家稅收等財政收入后,國家必須通過財政支出,形成下列社會基金以滿足全體勞動者的社會共同需要:(1)社會積累基金,用于社會范圍內的擴大再生產需要;(2)非生產勞動者的工資基金,通過按勞分配方式滿足非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者的個人需要;(3)社會消費基金,用于非物質生產部門的公共消費需要;(4)社會管理(包括國防)基金,用于國家行政管理、社會管理需要以及國防支出;(5)社會保障基金以及社會準備基金等,用于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需要以及國家后備需要等。
第六,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占有主體及分配主體是同一個主體──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從分配形式上看,在社會主義社會,必要價值歸勞動者個人占有,公有價值分別由國家和集體代為占有,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占有主體似乎是國家、企業、個人三個主體,但這是一種誤解。實質上,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占有主體及分配主體是同一個主體——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這是由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性質所決定的。
在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條件下,國家(社會)、企業、個人是融為一體的。首先,個人與企業融為一體。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是社會主義勞動者組成的集體,企業勞動者不僅是企業生產資料部分所有者,而且是這部分生產資料的管理者、運用者和收益者。企業的勞動方式是集體勞動方式,實質上是自主的自由聯合勞動方式。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是勞動者的集體勞動創造的,只是必要價值分配給勞動者個人,公有價值的一部分由企業代表企業勞動者占有之。因此,作為企業生產和管理主體的勞動者,他們既是生產資料所有者、勞動力所有者,亦是直接生產者和管理者,這三種身份是合一的,他們是社會主義企業中當之無愧的主人。其次,勞動者與國家(社會)融為一體。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公有制形式。國家則是組成為統治階級的社會主義勞動者的共同體,政府是其代表,代表全體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總和。因此,全民所有制生產資料的最終所有權、處置權屬于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這是政府代為占有生產資料的前提。也就是說,政府代為占有生產資料是建立在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的授權和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享有最終所有權、處置權的基礎上的。而社會主義勞動者則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作為生產資料代為占有者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是融為一體的。再次,國家(社會)與企業(勞動者集體)融為一體。在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條件下,經濟管理根據生產需要劃分為兩個基本層次:國民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管理的主體分別是國家和企業。但是,由于全民所有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具有整體性,即由國家代表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行使所有權,并根據整個社會需要進行國民經濟管理,包括實行統一計劃和統一經營;在這一前提下,國家根據生產和管理的需要把生產資料即公有資本“交回”企業勞動者,由企業勞動者自主管理并進行生產活動。企業在國家的統一計劃和統一經營下為社會需要進行生產,并把所生產的公有價值的一部分交由國家代為占有。因此,一方面,全民所有制下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合一的,不可分割的,最終合一于由國家所代表的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另一方面,國家的生產資料代為占有權、計劃和經營權與企業勞動者對生產資料的管理權和運用權即從事生產,是既有分工又相互聯結的,所以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是結合在一起的。
綜上所述,在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條件下,國家、企業、個人雖有利益上的差別,但三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而三者是融為一體的。鞏固、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國家、企業、個人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國家、企業、個人只是職責分工不同,沒有什么根本利益的對立。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自主結合而成的社會是整個社會生產、占有和分配主體,是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占有主體及分配的同一主體。
第七,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比例關系的國家調節。當社會主義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國民收入)總量為一定時,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在數量上存在著此消彼長的矛盾關系。因此,在國民收入(必要價值+公有價值)的分配中,社會主義國家必須根據生產的發展和勞動者的實際需要,在不同階段科學地、有計劃地調節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比例關系,從而正確調節勞動者個人需要與社會共同需要的關系,使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兩種生產、勞動者個人需要與社會共同需要兩種需要得到和諧發展。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在論述“自由人聯合體”時指出:“這個聯合體的總產品是社會的產品。這些產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產資料。這一部分依舊是社會的。而另一部分則作為生活資料由聯合體成員消費。因此,這一部分要在他們之間進行分配。”[50]馬克思還提出,社會產品經過“社會扣除”之后,“才談得上在集體中的各個生產者之間進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費資料”[51]。因此,在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分配中,我們既要考慮到滿足勞動者的個人需要,又要根據“社會扣除”原則,充分保證全社會的共同需要。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是社會主義國家調節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比例關系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八,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關系。公有價值規律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從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關系上看,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具有一致性。這種一致性是由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社會生產關系所決定的。一是兩者具有同一的歸屬性,即這兩部分都屬于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所有、占有和使用;二是兩者具有同一的目的性,即這兩部分都用以滿足整個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三是兩者具有同一的發展趨勢,即在社會主義再生產的動態過程中,這兩部分在量上都是絕對增長的。
但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在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首先,必要價值是公有價值再生產的必要條件,而公有價值量的增長又是必要價值不斷增長的前提條件。因為,必要價值(工資)是勞動力再生產的費用,而無論是在每一個工作日后,還是在每一個生產周期后,勞動者都要通過獲得工資以進行個人消費,使勞動力得到恢復即再生產,才能在下一個工作日或下一個生產周期中繼續再生產出新的必要價值,同時創造出新增的公有價值。然而,在社會主義再生產過程中,公有價值(Mp)一部分通過積累形成追加給勞動者的工資基金(ΔVp),投入下一個生產周期的擴大再生產,從而轉化為在量上擴大的必要價值(Vp)。所以,只有公有價值量的不斷增長,才能帶來必要價值的不斷增長。其次,勞動力再生產與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用途。勞動力再生產分為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勞動力擴大再生產又分為數量上(外延)的擴大再生產和質量上(內涵)的擴大再生產。必要價值主要用于勞動力的簡單再生產,其中一部分也用于勞動力擴大再生產,如勞動者用于養育子女的費用,以增加勞動力的數量,并通過個人消費及其家庭消費,提高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質量。公有價值則用于勞動力擴大再生產。其中,公有價值的一部分形成積累基金中的ΔVp部分,用于追加勞動者的工資基金,在下一個生產周期,則轉化為必要價值(Vp),從而實現勞動力數量上的擴大再生產;公有價值的另一部分轉化為社會消費基金,用來滿足全體勞動者的物質文化需要,以豐富勞動者的自由個性和推動勞動者全面發展,從而實現勞動力質量上的擴大再生產。第三,必要價值的生產是商品生產的共同規律。無論是簡單商品經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還是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勞動者都要通過生產必要價值,用來滿足個人或低或高的消費需要。而剩余價值的生產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特有的、特殊的經濟規律,公有價值的生產則是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的特有的、特殊的經濟規律。因此,必要價值是商品經濟的一般范疇,剩余價值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特有的、特殊的范疇,公有價值則是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的特有的、特殊的范疇。第四,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與必要價值相比較,公有價值的生產則具有根本性、主導性、整體性和長遠性。公有價值生產的根本性表現為,公有價值的生產為整個社會生產的不斷擴大提供現實條件,公有價值的積累和不斷再生產是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個人需要不斷獲得滿足的充分條件;公有價值生產的主導性表現為,它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著主導的推動作用,因而它的發展程度也就成為反映社會主義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性質、方向、水平、規模的基本標志;公有價值生產的整體性表現為,它客觀上形成整個社會主義社會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基礎,在整個社會主義生產和價值創造中占據主要地位,它關系到社會主義全體勞動者的整體需要和整體利益的最終實現;公有價值生產的長遠性表現為,它和必要價值生產相比較,必要價值反映了一種短期的經濟效果,而公有價值對勞動者需要的滿足是通過長期的經濟效果表現出來的。公有價值的生產是全體勞動者長遠利益的實現。
總之,必要價值的生產是發展社會主義生產,滿足整個社會需要的前提條件(必要條件);而公有價值的生產是發展社會主義生產,滿足整個社會需要的實現條件(充分條件)。指出:“物質利益也不能單講個人利益、暫時利益、局部利益,還應當講集體利益、長遠利益、全局利益,應當講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暫時利益服從長遠利益,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52]所以,與必要價值相比較,公有價值的生產更加具有重要性。從公有價值的生產的根本性、主導性、整體性和長遠性看,與必要價值相比較,公有價值的生產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它才是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是整個社會主義生產過程的關鍵,發揮著主導作用。
既然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是追求公有價值,那么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生產公有價值,就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我們把這一規律稱為“公有價值規律”。在社會主義社會確立以后,社會主義公有制成為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決定該社會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是生產公有價值。作為揭示社會主義生產實質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是由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所決定的。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是生產關系與生產力之間的矛盾,具體表現為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關系與生產社會化之間的矛盾。其中,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關系是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由這一主要矛盾方面所決定,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已經由解放生產力變為在新的生產關系下面保護和發展生產力”[53]。而生產公有價值,用于滿足全體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作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則是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公有價值的生產與再生產,一方面是公有產品即物質資料的生產與再生產;另一方面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生產關系的生產與再生產。只有公有價值的生產與不斷再生產,才能為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生產關系的發展和完善提供物質條件和社會條件,才能使全體人民的物質文化需要的滿足程度得到不斷增長和充分實現。因此,公有價值的生產,或者說公有價值規律,反映了社會主義經濟運動的本質的、內在的、必然的基本聯系。它決定了社會主義生產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因而它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是集中地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規律;因此,最大限度地生產公有價值,是解決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公有價值學說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理論,公有價值范疇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
第九,以公有價值范疇為核心,構建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和范疇體系,是由其核心范疇與前序范疇、后序范疇構成的。我們認為,應當以公有價值范疇為核心,構建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必要價值與公有價值范疇規定了社會主義的直接生產關系(狹義的生產關系),即社會主義勞動過程和價值增殖過程。社會主義勞動的總產品包括生產資料補償產品、必要產品和公有產品;社會主義勞動既是物質生產勞動,也是創造價值的勞動。其中,必要勞動生產出必要產品,并創造出必要價值;公有勞動生產出公有產品,并創造出公有價值。公有價值的矛盾運動,直接反映了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公有價值的生產,是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公有價值規律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
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中,公有價值以及必要價值范疇的前序范疇,按照邏輯順序排列,包括以下五個范疇:生產資料公有制、公有資本、勞動力個人所有制、自主的自由聯合勞動、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
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生產資料歸社會主義勞動者共同擁有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包括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基礎。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無產階級通過社會主義革命資本主義制度后,在無產階級條件下建立起來的,因此,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
公有資本,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生產資料的價值形態,是帶來公有價值的價值,它體現了社會主義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關系。
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勞動力歸勞動者個人所有的一種勞動力所有制形式。在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下,勞動力也歸雇傭勞動者個人所有,但那只是形式上的,勞動力的所有權與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是分離的。雇傭勞動者的勞動力是商品,雇傭勞動者通過勞動力商品的買賣方式,把勞動力的占有、支配、使用權轉讓給資本家,從而聽任資本家的剝削和奴役,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力不再是商品,因而不存在也不允許存在勞動力的買賣關系。生產資料公有制企業是勞動者組成的集體,生產資料和勞動者在企業范圍內直接結合,勞動者個人與企業(勞動者集體)融為一體。因此,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力所有權與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是合一的,即統一集中于社會主義勞動者本身。
自主的自由聯合勞動,是勞動的社會主義形式,它體現了社會主義勞動的性質本質。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條件下,勞動者和生產資料在企業范圍內直接結合,決定了社會主義生產勞動首先是自主勞動:勞動者自己當家作主,自主占有生產資料和勞動力,自主進行有計劃的生產經營活動,自主實行按勞分配,自主占有自己的勞動成果。在自主勞動中,充分體現了勞動者的主人地位:勞動者是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主人;是生產經營過程和勞動過程的主人;是生產經營成果和勞動成果的主人。這種自主勞動,一方面,由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所決定,是自由勞動。社會主義勞動者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擇業自由、消費自由和個性自由,從而也使勞動者支配的自由時間不斷增加,逐步獲得自由全面的發展;另一方面,由生產資料公有制所決定,勞動者的自主勞動是自主聯合勞動。社會主義聯合勞動關系是一種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共同控制生產過程、共同享有生產成果的經濟關系。在社會主義聯合勞動關系下,勞動者個人與企業和國家融為一體。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由于勞動者和生產資料是直接結合的,所以,勞動者的自由勞動和聯合勞動是結合在一起的,并且二者的結合是以自主勞動為前提的,是以社會主義民主為前提的,所以,我們把這種勞動的社會主義形式稱為“自主的自由聯合勞動”。
社會主義經濟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是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54]。它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以公有資本和自主的自由聯合勞動為依托,在社會主義國家的計劃調節下,國家、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三者的根本利益一致,勞動者之間、企業之間合理分工、合作互利和平等競賽,以實現勞動者自身需要和整體需要的商品經濟形式。馬克思認為:“商品生產從而商品流通也能夠在不同的共同體之間,或者在同一共同體內部不同機構之間產生。”[55]從國際范圍內講,不同的共同體之間,即社會主義國家之間可以產生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而在一個社會主義社會中即同一共同體內部,公有制企業的不同機構之間即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也可以產生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在全民所有制范圍的經濟管理分為兩個層次,即分為國民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兩個層次,相應地,社會經濟活動也分為國民經濟活動和企業經濟活動兩個層次,這是全民所有制內部也存在商品經濟形式的主要原因。由于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經濟管理分為國家和企業兩個層次,從而客觀地存在著局部(企業)勞動與整體(社會)勞動的矛盾,這是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的基本矛盾。在這一矛盾運動中,一方面,由局部(企業)勞動與整體(社會)勞動的差別性所決定,相對獨立的局部(企業)勞動的產品,才作為商品形式而相互區別開來;另一方面,由局部(企業)勞動和整體(社會)勞動的根本一致性所決定,從而使社會主義國家的計劃調節成為可能和必然。
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中,公有價值以及必要價值范疇的后序范疇,主要有:社會主義經濟運行形式和運行機制,包括商品流通和貨幣流通,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實現,社會主義積累和再生產;社會主義經濟調節方式即資源配置方式──社會主義有機計劃市場經濟即計劃經濟;社會主義分配關系和分配方式,包括按勞分配、國民收入分配與再分配;社會主義消費關系和消費方式;等等。
綜上所述,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是由公有價值這一核心范疇、生產資料公有制等前序范疇、社會主義經濟運行形式和運行機制等后序范疇,互相聯系、互相結合而構成的理論體系和范疇體系。
本文初步構建了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范疇體系。希望理論界同仁提出寶貴意見,尤其是批評意見。任重道遠,希望先生們共同努力!
注釋:
[1]《選集》(第1卷)第32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資本論》(第3卷)第27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斯大林選集》(下)第56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16][17] 王玨主編:《必要價值論》(第1卷)第90、4、8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40][46][48][54]曾昭禹:《社會主義新論》第122、130、190、190、121頁,[香港]銀河出版社2004年版。
[6]卓 炯:《試論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載《學術月刊》1961年第12期。
[7][8]卓 炯:《〈資本論〉體系與社會主義經濟——擴大商品經濟論》第37、91頁,[北京]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版。
[9]宋 濤:《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范疇是凈產品》,載《經濟學周報》1982年1月25日。
[10][11][31]《資本和剩余價值不是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經濟通用的經濟范疇》,載《高校理論戰線》1995年第7期。
[12][14]劉永佶:《主義·方法·主題 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之基本》第399、410-412頁,[北京]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年版。
[13][45] 劉永佶:《中國經濟矛盾論——中國政治經濟學大綱》第304、305頁,[北京]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
[15][29]參見王玨主編:《必要價值論》(第1卷)第80-81、8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8][20][21]雍文遠主編:《社會必要產品論》第56、78、83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9][22]參見雍文遠主編:《社會必要產品論》第61-62、“導言”第10-13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3][24][25][35][36][37]參見巫繼學:《自主勞動論要》第271-273、265-266、381、168、176、175、19-20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6][27][28][32][33][45]馬仁典:《公本論》第155、4、219-220、3、4、155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0]陳典模、劉錦棠:《資金是社會主義經濟的主體性范疇》,載《晉陽學刊》1982年第1期。
[38]卓 炯:《對剩余價值論的再認識》,載《學術研究》1980年第5期。
[39]逄錦聚等:《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繼承和發展》第346、341頁,[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41]參見曾昭禹:《社會主義新論》第121-131頁,[香港]銀河出版社2004年版。
[42][49][5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03、304、30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7]謝 濤、辛子陵:《試解馬克思重建個人所有制與中國改革》,載《炎黃春秋》2007年第6期。
[5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2]《文集》(第8卷)第13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篇2
一、市場經濟的歷史演進及其本質屬性
現階段以來,在經濟學理論界對于市場經濟這一理論概念的解讀存在著不同的方式。但是總結起來主要有一下倆種方式: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作是在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之后而自發形成的一種經濟運作方式;另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更加有效率配置社會資源的一種方式。而且后面的解釋也是主流觀點。我們在梳理外國文獻的時候發現:一種是把市場經濟解讀成為一種等同于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一種經濟制度,也就是資本主義的代名詞。另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作是對商品供需狀況的一種調節方式。
對于“產品經濟”的解讀并不是本文研究的重點,但是這對于后面的理論研究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們所知的“產品經濟”實際上并不是一種經濟發展的一種“理想模式”,恰恰相反它是經濟發展必然要經歷的歷史階段。這是因為:第一,“產品經濟”的誕生是在批判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之上,同時也是作為否定商品經濟的形式而提出的。并且其也是經過空想社會主義者們通過實驗的方式而提出來;第二,在現階段西方世界經歷的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西方國家所施行的“高福利”經濟政策,在某種層經面上反應出了“產品經濟”的架構維度;第三,在運用抽象的思考方法考察一個家庭的參與市場經濟而相應的內部的經濟活動(不考慮外部因素)時,我們會發現:當一個家庭的收入水平不高時,父母會以一種按需分配的方式對家庭的各個成員進行分配。相反,當收入水平很高的時候,此時家庭不會再用計量按需要的分批方式了,這一現象在我們改革開放時期隨著我國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得到了證明。我們可以得到結論,“商品經濟”的最終歸宿將會被“產品經濟”形態所替代,這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從上述的文獻綜述中我們可以發現:第一,“商品經濟”是的發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特別是在社會分工出現巨大變化而導致的勞動社會化的基礎之上,它人類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時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產生會隨著生產關系的變化。因此,從本質上講,商品經濟是社會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定階段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而產生的一種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在一種一定階段的社會經濟制度。第二,我們通常所說的“市場經濟” 其實就是商品經濟的代名詞。因為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相反它是以“市場”為導向、以是市場經濟制度來架構整個社會經濟活動,并且通過這樣系統的方式來把社會之間各個相互獨立的整體連接到一起。因此,“市場經濟”其實就是社會經濟制度,是商品經濟把社會經濟活動聯系到一起來的社會表現,另一個方面“市場經濟”也是按照市場各個要素之間相互關系所形成的一種社會系統有效運行的一種機制,這種機制是用來推動經濟活動按照一定的市場導向來運行的系統,從而可以有效地配置社會資源。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市場經濟”是一種經濟運行機制系統,也是一種有效的經濟制度,也是一種以商品交換和生產的社會經濟運行系統。在作為經濟制度來說,“市場經濟”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在商品經濟成熟的階段所形成的一種表現形式;但是作為經濟運行機制來說,在凸顯“市場”成為商品經濟運行的中心橋梁,主要是通過市場自己本身固有的資源配置來運行的。其實際的表現就是“看不見的手”
二、“計劃經濟”的產生及其本質屬性
篇3
關鍵詞: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方法論;學術刨見
一、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的方法論
在進行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過程中,胡老經過不斷的探索,尋找出了一套頗具個人學術特色而行之有效的科學研究方法。大體說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為指導
胡老一直堅信對于社會科學研究的指導意義,并將這一理念貫穿于中國經濟思想史的整個研究過程之中。例如,胡老在50年代開始研究中國經濟思想史時,最初只考慮到是搞一門專史,對歷史分期問題采取了一種被歷史學界較多接受的觀點一一秦漢封建制說。但隨著胡老對經濟思想分析的深入,卻碰到了一系列按照政治經濟學無法解釋的問題。于是他依據的基本原理,對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重新進行了審視,果斷地放棄了前說而采用了西周封建論,肯定西周是較典型的封建領主制經濟,結果困難即迎刃而解。①
胡老在長期的研究中敏銳地發現,單純運用生產力與生產關系這一“社會基本矛盾學說”作為歷史研究的指導思想,會碰到許多不易正確解釋的問題。他從同志的《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得到啟發,認為將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的矛盾和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矛盾并列為社會基本矛盾,對中國封建經濟的歷史分析是一個很有力的指導理論。由此,胡老提出,在歷史研究尤其是中國封建經濟的研究中“還須充分運用同志的社會基本矛盾理淪作為分析的武器”,認為“掌握了這一理論武器,會幫助我們解決單純以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矛盾作為歷史研究的指導思想時所不能很好解決的問題。”②由此他開創了運用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的矛盾、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矛盾這一社會基本矛盾學說研究中國經濟思想史的先河,為中國經濟思想史的研究提供了一個更為有效的的科學方法。正是在基本原理,尤其是在社會基本矛盾學說的指導下,胡老準確清晰地把握住了中國經濟思想史發展的基本線索,并作出了深刻的分析。對此,胡老曾深有體會地指出:“在(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過程中,作者深深地體會到,如果不正確地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不正確地運用思想,許多的歷史事件就不能作出令人滿意的解釋。”③
胡老還以此為理論基礎構建起中國經濟思想史學科的堅實大廈。他發現,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經濟思想史也相應地呈現出不同階段的時代特征,“一個國家的經濟思想史,是與這個國家的社會發展進程有密切關聯的,所以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在這里,就應該特別予以考慮”。④基于這種認識,胡老將關于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基本原理作為肇建中國經濟思想史學科大廈的理論基石,在分析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變動的基礎上探討經濟思想的變遷,并將其作為貫穿歷史上各種紛繁經濟觀點的一根紅線,從而首次完整地建造起了中國經濟思想史學科的系統框架。所以,胡老始終強調,“一部完整的中國經濟思想史,必須以政治經濟學的范疇為指南去整理和分析”,⑤“他的中國經濟思想史體系,是在馬列主義、思想的指導下建立起來的。”⑥
胡老一再指出:“有不少關于歷史經濟問題的分歧意見或觀點,都是由于沒有很好地或全面地掌握理論才產生的,根本不是什么分歧”,因此在研究中“更重要的仍在于更熟稔地運用經濟諸范疇”,結合中國歷史的實際情況,“作出實事求是的具體分析。”⑦
2.主張以近代習用經濟范疇為基礎構建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體系
許多學者認為,編寫中國經濟思想史時應該有和它相適應的獨特體系,而不能按財富、生產、流通、分配、財政、金融等經濟范疇為體系的方式敘述,否則就是以西方經濟學說史的框框來套中國經濟思想史。由于這一觀點涉及到應否借用西方經濟學說史的某些“框框”的問題.所以是一種方法淪的問題.對此,胡老發表了自己獨特的看法。⑧
胡老指出:“任何一種思想史必然有一些它自己的特殊的理論范疇,只有在闡述其特殊理論范疇的發展過程條件下,才能顯示它本身的特色”。⑨他認為,中國經濟思想史學體系則必須以各種經濟范疇如生產、分配、財富等為基礎。因為“這樣做有幾個好處:(1)易于理解某一思想家或時代的經濟思想的面貌及其所反映的階級關系和經濟條件;(2)可能把不同時代的或同一時代的各個思想家的經濟觀進行比較分析;(3)易于探索許多重要經濟概念的歷史發展過程及其賴以產生的階級關系或經濟條件的變化”;(4)中國歷史上不存在專業的經濟思想家,傳統經濟思想大都混雜在哲學、政治等論述之中,將各個經濟觀點按照經濟范疇分別加以表述,易于和哲學、政治等觀點嚴恪地區分開來;(5)經濟思想史區別于其他思想史之處即在于它以論述代表一定階級或集團的經濟概念、理論及其發展過程為任務,而只有以一定歷史時期或人物所接觸到的經濟范疇為表述內容,才能實現這一任務,更充分地體現出中國經濟思想史的特點。⑩
同時,這種表述體系并非是資產階級學說史的“框框”,其實經典著作就是采用財富、利息、生產等范疇來考察、論述經濟學說史的。故以各種經濟范疇如生產、分配、財富等敘述一定歷史人物、學派或階級的經濟思想,非但是中國古代經濟思想史學體系應該且必須采用的,即便“將來從事于社會主義中國的經濟思想史的編寫也必須使用這些范疇。”⑾胡老進一步指出,由于舊有的古代經濟思想與近代經濟思想在邏輯思維和名詞術語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我們不能完全以舊有經濟思想的范疇作為中國經濟思想史學體系的基礎,而“必須以近代經濟范疇為基礎并:兼顧舊有特點的體系來編寫中國經濟思想史。”⑿這樣才能更好地運用觀點對舊有的經濟思想遺產進行整理,才能使人們易于理解。因此,中國經濟思想史學體系以近代習用的經濟范疇為基礎,“不僅無可非議并是勢所必然。”⒀
3.倡導比較分析的研究方法
在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中,胡老一向重視并極力主張運用比較分析的萬法。他指出:“所謂對比分析,以中國經濟思想史的研究來說,就是把各種經濟觀點在可能范圍內進行古今對比、中外對比并加以分析批判.”⒁針對一些學者反對進行古今或中西對比的觀點,胡老堅定地認為:“進行對比分析,不僅可以這樣做,有時甚至必須這樣做。”⒂
一方面,各類經濟范疇有進行對比的可能和必要。首先,任何社會形態所共有的經濟范疇如勞動、消費等,其本身就具備相對比的可能性,且只有通過對比才能體現出各社會形態經濟范疇所反映的經濟思想和客觀經濟條件的特點。其次,一定社會形態所特有的經濟范疇,只有通過對比才可能發現其在同一社會形態下的中西方不同國家之間以及在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發展階段上的具體差別,且只有把同一社會形態下中西方特有經濟范疇進行一番全面對照之后,才能發現中國經濟思想的某些特有范疇。最后,幾種社會形態所共有的經濟范疇,如貨幣、商品等,“是古代社會和近代社會所共通的”,故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既可以把中國古代經濟思想與它的半殖民地時代的經濟思想相對比,也可以與西方從奴隸制到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經濟思想相對比。”⒃且只有通過對比才易于發現一定經濟范疇的演變過程,并找出它在各個生產方式或不同國家之間的共同點和差別點。另一方面,對比分析是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的必然要求.首先,胡老指出,19世紀后半期西方經濟學說即開始輸入中國,并成為人們談論經濟問題的慣用模式,而之后傳人的的經濟范疇在名詞術語上仍是沿用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的經濟范疇.由此他認為,在這樣的客觀條件下,任何一個研究中國經濟思想史的學者,無論他是以為指導或是從資產階級立場出發,都必須選擇使用人們所熟習的經濟范疇才能為人們所理解,而“這樣做,已經是在進行一種對比分析”。⒄其次,一部完整的中國經濟思想史,既然必須以政治經濟學的范疇為指南去整理和分析舊有的經濟思想和解放前曾一度流行過的由西方傳人的資產階級經濟思想,這就要求必須進行對比分析。只有通過對比研究,才能知道19世紀中葉前后中國傳統經濟思想的存廢變遷情況,理清其發展演化的歷史線索。最后,只有把我國舊有的經濟思想與西方古代和近代的經濟思想進行對比分析,才能使我們知道我們祖先曾經為經濟學說作出過哪些貢獻,及其在世界經濟思想史中占據怎樣的地位,才能真正發現中國古代經濟思想的光輝成就。所以,胡老堅持認為,在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中進行對比分析,是可能且“十分必要的”。
4.力主“古人思想現代化”
如何準確而恰當地解釋、分析和評價古人的經濟思想,是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方法探討中一個頗受重視的熱點。在20世紀60年代,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者曾發起了一場關于該問題的討論,即“古人思想現代化”之爭.胡老旗幟鮮明地主張“古人思想現代化”。
胡老指出,所謂“古人思想現代化”,至少應該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不遵守列寧所說的“嚴格的歷史性”,把某些古人在他的歷史地位上不可能做和不可能想的當代的東西,無中生有、牽強附會地強加到古人身上;第二種情況是遵守嚴格的歷史性,運用現代科學觀點、概念、術語和語言論述古人在他的歷史地位上應有的思想和行動。⒅胡老堅決反對前者而肯定后者,他指出:“第一種情況的現代化顯然是錯誤的,幾近于無中生有的造謠,這已不完全屬于把古人思想現代化范圍”,而“第二種的現代化是正確而必不可少的步驟,也是所有反對把古人思想現代化的同志們所認為應該堅持的正確研究態度”。⒆
胡老一再強調,要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觀點去分析、評論古人的思想和用現代的科學概念與術語去解釋古人的思想,進行“古人思想現代化”是十分必要的,他指出:“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觀點和現代科學成就去整理祖國文化遺產,盡管我們遵守嚴格的歷史性,把古人及其思想放在他應有的歷史地位上,仍然有不少必須把古人思想現代化的過程.”⒇
胡老認為,真正正確而恰當地將“古人思想現代化”至少要經過三個必須的過程:一是“轉譯”把古人習用的語言,“現代化”為我們今天通用的語言,即將古漢語譯成現代漢語;二是“對口徑”,即為古代的概念術語找到現代習用的相應替代概念術語;三是“加工”,即把古人尚無確定術語概括的思想用現代習用的概念術語表達出來,從而更易于理解、分析和批判.此外,這些概念、術語和語言,由于歷史的差別,古代與現代必然在內容上有簡單與復雜之別,認識上有深淺之別,以及反應客觀事物的正確程度之不同,這些也都需要在分析批判中進一步加以指出。胡老指出:“從某種意義來說,對口徑、加工和轉譯等才是真正而正確的把古人思想現代化。”[21]
對于“古人思想現代化”,胡老是一貫堅持的。20世紀80年代已年屆80多歲的胡老仍著文指出:“將古人思想及其有關文獻予以現代化成為任何古代中國學術史者所必須闖過的第一關”。而“無論今譯、對口徑或加工均是治我國任何古代學術思想史者(包括中國經濟思想史學者)所必須經歷的過程和艱巨的任務,其目標正是使古人思想現代化,并無可非議之處”。[22]
二、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的學術創見
胡寄窗先生作為研究中國經濟思想史的大師、專家,他在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領域的卓越學術成就,集中體現在他對中國經濟思想史的系統總結和獨到評析上。
1.中國古代經濟思想史研究
從整體上對中國古代經濟思想史進行系統的貫通性總結和研究,是由胡老開創的。胡老的三卷本《中國經濟思想史》是以為指導寫出的第一部中國古代經濟思想史通史專著,在該書中胡老對中國古代經濟思想提出了許多獨到見解,主要有以下幾大方面:
(1)《管子》經濟思想的精辟剖析。胡老首次對《管子》經濟思想作出了系統整理和分析。頗值一提的是對《管子》輕重理論的研究。他不但力排眾議,認定該理論成于戰國中后期,而且對該理論的內容從研究對象、輕重規律及其運用等方面作了明白曉暢的分析,同時獨樹一幟地指出,輕重理論實質是封建王權與商業精神的混合物。又如以往中國學者大多認為《管子》的消費觀念是其思想中最矛盾、最不易處理的一部分,因為《管子》既主張崇儉卻又鼓勵侈靡.胡老則認為,這二者并不矛盾,崇儉是一般情況下都適用的原則,而侈靡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達到一定目的所采用的手段.胡老對于《管子》的其他經濟思想如貨幣數量說、自利觀念、財政上擴大經濟收入和價格;既念等等,亦都有獨到精辟的論述。
(2)古代經濟循環論的首次發現和系統闡述.中國古代經濟循環論后人始終未真正理解其根本內涵,更沒人作出明確系統的論述。胡老全面考察后指出,史書所載“木饑”系“木康”之誤,后世輾轉傳抄,迄今未被發覺,這樣就不但糾正了一個史料的謬誤,而且首次對這一中國古代經濟循:不論作出了系統合理的闡述,認為該學說說明當時人們已察覺到社會經濟生活過程中存在著某種客觀規律,是世界上最早說明社會經濟變動規律的經濟循環論.
(3)古代人物經濟思想的重新審視。胡老對古人經濟思想提出了許多新穎獨到的見解。例如,對于王莽的經濟思想,學術界幾乎全盤否定,認為其代表了漢代大地主階級最腐朽集團的既得利益.胡老則對王莽的經濟思想給予了較為肯定的評價,指出王莽對當時社會經濟的一些問題已有較為深刻的認識,如認識到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商品化是土地兼并的前提條件;非生產性的家庭奴婢人數的增加會導致農村勞動力的缺乏;具有壟斷性的生產事業由政府嚴加管制的必要性;尤其是他對標準價格的設計和對生產成本的重視以及對利息來源于利潤的認識,更是十分深刻和獨到的。所以盡管王莽經濟改革措施存在不少錯誤之處且以失敗告終,但失敗了的經濟政策并不一定都是錯誤的政策,他仍不愧是對經濟問題有一定觀察力的知識分子,能對以前的思想家在這方面的成就加以綜合利用,并在某些方面有較深刻的或獨到的認識.
(4)古代土地思想、貨幣理論、財政思想、“重本輕末”思想、分配思想等的系統研究。
1)土地思想.胡老深刻地指出:在封建社會前期解決土地兼并問題是土地思想的主流,由此思想家們設計了各種以小土地平均分配為指導原則的各種土地方案,從而形成了井田思想、限田思想、王田思想、占田思想、均田思想等等;而從唐中期開始,土地思想則從解決土地問題本身更多地轉向賦役問題,特別是從宋代起,思想家多將土地兼并看成是積重難返不易改變的客觀事實,并對以前的土地思想如井田思想進行了分析批判,主張定經界和清丈土地成為土地思想的主要內容,一些新的土地思想如“耕者有其田”思想的雛形開始萌生。
2)貨幣理論。胡老指出,“子母相權”論是中國古代最早的貨幣理論,而《管子》的貨幣思想則標志古代貨幣理論的最高峰,這二者支配了整個封建時期,成為封建地主經濟時期經常被引證的貨幣理論依據;封建地主經濟前期雖出現了一些新的貨幣觀點,但經常是點滴的發現或論述,少有人對這些觀點作綜合的系統研究,且絕大多數均系重復前人的觀點;宋以后,由于紙幣的出現和流行,給貨幣理論增添了一個嶄新的內容,紙幣問題成為爭論最多的議題,而從明末開始白銀則不時成為貨幣議論的中心問題。
3)財政思想。中國古代財政思想是甚為豐富的。胡老對其發展演變的脈絡進行了系統梳理,并指出在先秦時期許多基本的財政觀點包括量人為出、開源節流、培養稅源、平均負擔、輕徭薄賦等均已產生,西漢思想家則將其具體化為財政措施,在許多方面都具有首創意義,對此后的封建王朝財政起了極大的指導作用,但就其理論來說并未有所突破;隋唐開始發生了重大財政改革,出現了一些新的財政觀點,如量出為人、以貧富為差征稅等等;宋代起則更多地是對傳統財政思想教條的批判、深化和改進。
4)“重本輕末”思想。胡老指出,中國古代“重本輕末”思想的變化主要表現在“輕末”思想的演變上,具體說來:春秋及以前普遍重商,至戰國開始出現輕末思想,漢代則成為一個傳統的:經濟教條,但漢末即有人對其提出了異議,封建地主經濟后期這一趨勢更加顯明,明清之際黃宗羲的工商皆本論對傳統的輕末抑末作了根本否定,魏源則以新的時代精神宣揚富國,給輕末觀點敲響了喪鐘。這種對輕末觀點的懷疑或公開批判,體現了順應商品經濟發展客觀條件的進步要求,特別是明中葉以后的反輕末思想更是預示未來新興剝削階級的要求。
5)分配思想。胡老認為,中國古代分配思想在封建社會的不同階段呈現出不同特點:戰國中期以前的思想家大都主張緩和貧富對立現象,兩漢戰國末年的分配思想則變為肯定貧富不均現象的合理性,兩漢起卻又掀起了激烈抨擊貧富對立的思潮,而從宋代開始,則較多地宣揚富民思想,反對打擊富民的思想日益流傳,維護富民利益成為主流思想,愈接近封建地主經濟的末期愈是如此。胡老指出,剝削階級思想家所謂“均貧富”只是用溫和的方法以適當縮短懸殊的貧富差距,勞動人民的“均貧富”要求則是以革命的暴力剝奪方式達到財富的絕對平均。
此外,胡老對于古代價值與價格概念、消費觀點、干涉與放任等也都進行了較為系統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許多獨到論斷,不一一列舉。正因如此,學界稱譽胡老:“他在未探索的航程領域中開辟出一條路徑,和他對許多空白的填補以及對大量未見分曉的問題的澄清,則胡氏在中國經濟思想史的研究上樹立了一塊里程碑。”[23]
2。中國近代經濟思想史研究
胡老在其另一部代表性著作《中國近代經濟思想史大綱》中,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對中國近代經濟思想亦作出了許多深刻獨到的分析和評價。例如,對于近代官督商辦,當時學界大多傾向于指責其對的遏制作用。胡老指出,不能認為官督商辦形式本身也是錯誤的。當時民營工商業的幼弱、國際資本主義的強大競爭壓力,以及外在融資條件的欠缺,決定了官府參與工商業的必要性,如不存在官督商辦企業,則民營工商業將拖延到若干年后才能緩慢出現,所以官督商辦企業開風氣之先的創始意義是不能否定的。由此,胡老認為,近代思想家倡行官督商辦之說,亦自有客觀基礎,不應受到責難。又如,舉借洋債主張在當時學術界一直受到較多的批評.胡老認為,舉外債以興辦近代工業是任何一個經濟落后國家發展國民經濟的正常途徑,不應當將其同一些由于經辦官僚的無知而接受的苛刻借債條件攪混在一起。當時馬建忠因倡議舉外債以修鐵路而備受非議,胡老則認為馬建忠所說的外債是指在資本市場上發行鐵路股票以籌集資本,是資本主義世界創辦工商業的習慣方式,其倡議舉洋債以興辦各種工商事業之論的本身,從理論上講是不能非議的。
在對近代歷史人物經濟思想評價上,胡老提出了許多獨到的見解。例如稱魏源“在經濟思想領域,他可算是典型的中國式經濟思想的最后一位足值稱述的思想家,同時也是向西方文明學習的這一巨大歷史潮流的發軔者,所以,魏源的經濟思想標志著我國傳統經濟思想之歷史變革的轉折點”。[24]魏源以后,許多學者大量接觸了西方經濟學,并以此來分析中國經濟問題,因此胡老提出對這些學者的經濟思想應以近代經濟學的尺度去衡量,如康有為在以前的經濟思想學界多給予較高評價,胡老在肯定其進步作用的同時又指出“只是把一些向西方資本主義經濟學習的先行者的意見加以綜合,雖在個別問題上有所發展,仍談不上增加了中國經濟思想的什么新內容”;[25]嚴復是真正傳播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的惟一學者,但“不能算是一位近代意義的資產階級經:齊學家,因為他只有對許多經濟學說或問題的片面見解,缺乏對任何一個經濟理論范疇的較完整的表述”。[26]等等,不一而足。
注釋:
①胡寄窗:《對古代史分期問題的一點意見》,《學術月刊》1979年第6期。
②⑦胡寄窗:《關于研究中國封建地主經濟的若干問題》,《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84年第4期。
③④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8頁、第l頁.
⑤⑩⒁⒂⒄⒅⒆⒇[21]胡寄窗:《關于目前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的幾個問題》,《學術月刊》1964年第1期。
⑥談敏:《回憶我的恩師一一胡寄窗先生》,《財經研究》1994年第4期.
⑧⑨⑾⑿⒀⒃[22]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的方法論歧見》,《學術學刊》1986年第3期.
⑦張立容:《評述胡寄窗著<中國經濟思想史>》,《美國政治經濟學季刊》1987年第3期。
[24][25][26]胡寄窗:《中國近代經濟思想史大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22頁、第209頁、第235頁.
參考文獻:
[1]胡寄窗.關于目前中國經濟思想史研究的幾個問題[J].學術月刊,1964,(1).
篇4
關鍵詞: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計劃經濟宏觀調控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十幾年的討論和探索,終于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模式。這無疑是對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重大突破,也是對政治經濟學的重要貢獻。然而,伴隨著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現了另一種思想傾向,即全盤、徹底地否定“計劃經濟”,一時間對“計劃經濟”的口誅筆伐鋪天蓋地,使國人誤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以前經濟發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計劃經濟”造成的,大有“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發達不起來的“萬惡之源”之勢。結果是使“計劃經濟”聲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計劃經濟”還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場經濟”才是解決我國經濟發展的靈丹妙藥,才是中國的最終出路。有人甚至公開講:“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是上個世紀影響最深的一場“國際馬拉松大賽”,其結果是經過70多年的激烈較量,以“計劃經濟”的失敗而告終。對此,筆者以為:這種認識如果不是無知的話,就是與當初我們全盤、徹底地否定社會主義存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一樣,犯了同等程度的錯誤。為了澄清這些思想上的迷誤,有必要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問題,以使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中,避免犯過去同樣的教條主義錯誤,同時也使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這就是撰寫本文的宗旨。
一、市場經濟的歷史演進及其本質屬性
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對“市場經濟”存在著多種解釋,但可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社會資源配置的一種形式,這是主流認識;另一類是把其看成為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了的一種經濟運行形式。實際上這兩種解釋有內通之處。國外對“市場經濟”的解釋大體也有兩種: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市場對商品生產實行調節的一種方式,也是個資源配置問題,另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一種經濟制度而等同于資本主義經濟,成為資本主義的同義語,這是主流觀點。
究竟應該如何認識“市場經濟”及其本質屬性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表達了一種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們深思,這就是:“對人類生活形式的思索,從而對它的科學分析,總是采取同實際發展相反的道路。這種思索是從事后開始的,就是說,是從發展過程的完成的結果開始的。”[1]因此,只有通過對歷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們對所研究的對象認識得更加清楚。
自從人類誕生以后,就產生了人與自然界的物質變換關系問題。這一關系的實質內容就是: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不斷地向自然界“宣戰”,通過勞動利用和改造自然資源以滿足自己不斷增長的多方面需要。這就是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這種經濟活動要采取什么形式進行,不少思想家和經濟學家都進行過考察和研究,而馬克思的論述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闡述到:“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發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在這種形態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第二階段為第三個階段創造條件。因此,家長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狀態隨著商業、奢侈、貨幣、交換價值的發展而沒落下去,現代社會則隨著這些東西一道發展起來。”[2]這段論述科學地揭示了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軌跡: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產品經濟三個歷史階段。它們并不是可以任意選擇的,而是取決于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當生產力的發展十分低下時,人類只能依靠“人的依賴關系”來戰勝自然,滿足自身的需要,這就是人與自然之間的“自然經濟”時期;當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社會分工,同時伴隨勞動成果有了剩余而產生私有制以后,人與自然的物質變換關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形式上,即人們通過“商品交換”的形式來實現滿足自身的需要,隨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就進入了“商品經濟”發展時期;當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使社會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勞動將成為人類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隨之消亡,個人得到全面發展,那時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就不需要通過“交換”的形式來實現,也就不需要“價值”插手其間,而是以“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從而進入“產品經濟”的發展階段。
可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是一個客觀的“自然歷史過程”,每一階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形態。正如馬克思當年批判蒲魯東時指出的:“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活動的產物。人們能否自由選擇某一社會形式呢?決不能。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因此,“人們借以進行生產、消費和交換的經濟形式是暫時的和歷史性的形式。”[3]
對“產品經濟”形態的認識雖然并不是本文論述的主題,但有必要在這里順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發展階段,或者說“是不可實現的理想模式”,而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這可從三個方面證明:第一,在歷史上它是在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批判的基礎上,作為商品經濟的否定形式而提出來的,并且由空想社會主義者們以試驗的方式實行過。雖然最終失敗了,但失敗的原因并非“產品經濟”形式本身的錯誤,而是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沒有達到可以否定“商品經濟”的程度;第二,當代世界某些發達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實踐足以證明,它們所實行的大量“福利”經濟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體現出“產品經濟”形態的痕跡;第三,如果從分配的角度運用抽象法,來考察一個家庭內部的經濟活動(不考慮它與外部的經濟聯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說明:當其收入水平較低時,父母要以計量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消費品分配。而當收入水平較高以后,因為消費品的種類和數量可以得到不斷補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計量的方式進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來滿足家庭成員的需求。這一點已為我國改革開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證實。以小喻大,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商品經濟”形態的發展終將被“產品經濟”形態所代替,這在人類社會經濟形態發展史上只是個時間問題。
社會客觀經濟形態發展的每一個歷史階段,都有一個由產生到成熟、由初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因而會體現出不同發展時期的階段性。“商品經濟”形式的發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紀的結束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確立為標界,大體可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簡單商品經濟”時期,后一階段為“復雜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發展時期。“簡單商品經濟”也稱為“小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產生和培育時期,它的交換是以直接獲得所需要的使用價值為目的,是作為“自然經濟”的一種補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自然經濟”的夾縫之中,處于從屬地位,“就象伊壁鳩魯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猶太人只存在于波蘭社會的縫隙中一樣”[4]。“復雜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成熟和發展時期,這時的商品生產和交換不再以獲取使用價值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并且成為社會居主導地位的經濟形式。“市場”已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樞紐和中心環節,是商品經濟發展到這一階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紀末,開始有學者把這種“復雜商品經濟”稱之為“市場經濟”。可見,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達起來以后的一種成熟表現形式。圖示如下:
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認識:第一,“商品經濟”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的基礎在生產力方面乃是社會分工引起的勞動社會化,在生產關系方面則是生產資料歸不同的經濟主體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會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所出現的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商品經濟是一種“自發”產生的社會經濟制度。第二,“市場經濟”在本質上就是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形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以“市場”為核心、以市場機制為紐帶來構建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系統,通過市場把社會各個經濟主體緊密地聯系起來,形成一個網絡結構。因此,一方面“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這種社會經濟活動組織形式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具體表現,也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經濟制度;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是社會經濟系統的一種運行機制,它依靠市場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形成的市場機制,來推動社會經濟活動的運轉,從而形成由市場為導向的資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市場經濟”是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網絡結構的社會經濟活動系統。它既是一種經濟制度設置,也是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經濟制度,它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在商品經濟階段成熟起來以后的表現形式;作為經濟運行機制,它表明“市場”成為商品經濟運行的樞紐,是通過市場要素自發的有機運轉進行資源配置的方式,表現為一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作用。不過,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一定的經濟制度必然會產生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運行機制。因此,兩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賴于人的主觀意志而存在的客觀經濟形式。對于客觀經濟形式,人們不能任意選擇或否定,只能根據“現有的生產力所決定和所允許的范圍之內”去認識它,揭示它的內在規律,并運用這些規律更好地為人類服務。
二、“計劃經濟”的產生及其本質屬性
一種思想的出現,總是與客觀事物的產生和發展相伴隨,因為“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并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5]“計劃經濟”同樣如此,它絕不是憑空想象或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過程中,針對這種生產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資本主義(早期)市場經濟“自發”運行所帶來的問題和困難而產生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自覺”組織的思想。最初它萌發于16世紀產生的空想社會主義者那里。例如: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在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進行深刻批判的基礎上,論述了未來理想社會的生產狀況是由社會領導機構根據“估定”的社會需要量進行生產,并且根據不同地區對某種產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濟虛”地進行調節來滿足各地的消費需求[6]。這說明莫爾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計劃地組織社會經濟活動的思想萌芽。這一思想在康帕內拉的《太陽城》和摩萊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揮。到18世紀,法國的巴貝夫對未來社會實行計劃經濟的思想則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們未來的制度將使一切都按計劃來進行”,因而社會中“不再有盲目經營的危險,不再有任意生產或生產過剩的危險”,并且論述了社會對勞動投入的有計劃調節[7]。19世紀的三大空想社會主義者,根據資本主義生產的社會化和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矛盾深化,不但繼承和發展了這種“計劃經濟”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們所設計的實業制度中,第一次把“計劃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制度來設置,并且對計劃的制定、審查和實施過程進行了具體闡述。當然,這時的計劃經濟思想還不是建立在科學理論的基礎上,帶有很強的主觀理想主義色彩。但是,它對后人認識社會經濟活動并“自覺”進行組織的問題無疑產生了重要影響。
馬克思恩格斯運用他們所創立的辯證唯物主義理論,從分析和揭示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規律出發,批判地繼承空想社會主義關于有計劃發展社會經濟的思想,建立了科學的計劃經濟理論,并且把它與未來社會聯系起來,指出這是未來社會經濟形式的重要特征。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種不同的需要量相適應的產量,就要付出各種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會總勞動量。這種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的必要性,決不可能被社會生產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變的只是它的表現方式,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規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能夠發生變化的,只是這些規律借以實現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達過: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生產資料終將由社會占有,而那時“社會生產內部的無政府狀態,將為有計劃的自覺的組織所代替”,并且比喻說:“社會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樣,在我們還沒有認識和考慮到它們的時候,起著盲目的、強制的和破壞的作用。但是,一旦我們認識了它們,理解了它們的活動、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們越來越服從我們的意志并利用它們來達到我們的目的,就完全取決于我們了。這一點特別適用于今天的強大的生產力。……。當人們按照今天的生產力終于被認識了的本性來對待這種生產力的時候,社會的生產無政府狀態就讓位于按照社會總體和每個成員的需要對生產進行的社會的有計劃的調節。”[9]從他們論述中可以看出三點:第一,社會經濟活動是有規律的,它與自然規律一樣,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第二,雖然社會經濟規律是客觀存在,但人們可以認識它,自覺地利用它來人類服務;第三,當人們自覺地利用認識了的經濟規律來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時,就是計劃經濟形式。雖然他們在這里并沒有使用“計劃經濟”概念,但已包含這一思想,“計劃調節”就是“計劃經濟”的具體表現形式。據此可知,馬克思恩格斯的“計劃經濟”是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一種經濟形式。
在此基礎上,列寧對“計劃經濟”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發展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經常的、自覺保持的比例性也許確實是計劃性”[10]。這被認為是對“計劃經濟”經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們深思,它表明“計劃經濟”的內涵在本質上就是要經常的、自覺的保持社會各個生產部門發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計劃經濟工作問題上,列寧更是強調對計劃“應該根據實際經驗和更詳細的研究來修正它”,否則“我們就會盲目行動”[11]。他堅決反對用主觀計劃來代替實際工作,并且明確地告誡說:“完整的、無所不包的、真正的計劃=‘的空想’。不要追求這種空想”,如果把國家經濟計劃化了,“這是莫大的危險”[12]。這對我們重新認識和正確理解“計劃經濟”,為計劃經濟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導意義。
我們從經典作家對計劃經濟的論述中可以看出,他們所主張的“計劃經濟”是建立在符合客觀實際,并且根據實際的變化不斷修正和完善的、科學意義上的計劃經濟,為的是達到合理、充分地調節社會經濟資源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目的。這表明,計劃經濟應該建立在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并且反映經濟規律的要求。因此“計劃經濟”是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客觀規律的要求,社會(國家)從具體情況出發,預先擬定經濟的發展方案,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地進行修正,從而對社會經濟活動實行“自覺”的組織管理和調節,它是自覺運用經濟規律的主觀表達形式。這就不難看出,“計劃經濟”實際上就是依靠“社會的理智”通過事先的計劃對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計劃經濟”=宏觀調控,宏觀調控就是“計劃經濟”的表現形式,這應該是計劃經濟的本來含意。它與“市場經濟”一樣,既是一種經濟制度,又表現為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經濟制度,它和自發的“市場經濟’制度相對立,是自覺地按經濟規律組織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表現形式;作為一種經濟運行機制,它表現為一只“看得見的手”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自覺的調節和控制,以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的開發和利用。
內容提要:當我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現了一種全盤否定“計劃經濟”的思潮。究竟應該如何認識“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這是一個經濟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理論問題。本文從歷史的角度論證了二者是“主客觀”之間的關系,他們既存在著誰是第一性的問題,也存在著同一性的問題。科學意義上的計劃經濟應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結果,這是計劃經濟思想的本意。所謂“宏觀調控”實質上就是計劃經濟的表現形式。
關鍵詞: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計劃經濟宏觀調控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十幾年的討論和探索,終于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模式。這無疑是對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重大突破,也是對政治經濟學的重要貢獻。然而,伴隨著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現了另一種思想傾向,即全盤、徹底地否定“計劃經濟”,一時間對“計劃經濟”的口誅筆伐鋪天蓋地,使國人誤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以前經濟發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計劃經濟”造成的,大有“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發達不起來的“萬惡之源”之勢。結果是使“計劃經濟”聲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計劃經濟”還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場經濟”才是解決我國經濟發展的靈丹妙藥,才是中國的最終出路。有人甚至公開講:“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是上個世紀影響最深的一場“國際馬拉松大賽”,其結果是經過70多年的激烈較量,以“計劃經濟”的失敗而告終。對此,筆者以為:這種認識如果不是無知的話,就是與當初我們全盤、徹底地否定社會主義存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一樣,犯了同等程度的錯誤。為了澄清這些思想上的迷誤,有必要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問題,以使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中,避免犯過去同樣的教條主義錯誤,同時也使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這就是撰寫本文的宗旨。
一、市場經濟的歷史演進及其本質屬性
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對“市場經濟”存在著多種解釋,但可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社會資源配置的一種形式,這是主流認識;另一類是把其看成為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了的一種經濟運行形式。實際上這兩種解釋有內通之處。國外對“市場經濟”的解釋大體也有兩種: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市場對商品生產實行調節的一種方式,也是個資源配置問題,另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一種經濟制度而等同于資本主義經濟,成為資本主義的同義語,這是主流觀點。
究竟應該如何認識“市場經濟”及其本質屬性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表達了一種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們深思,這就是:“對人類生活形式的思索,從而對它的科學分析,總是采取同實際發展相反的道路。這種思索是從事后開始的,就是說,是從發展過程的完成的結果開始的。”[1]因此,只有通過對歷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們對所研究的對象認識得更加清楚。
自從人類誕生以后,就產生了人與自然界的物質變換關系問題。這一關系的實質內容就是: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不斷地向自然界“宣戰”,通過勞動利用和改造自然資源以滿足自己不斷增長的多方面需要。這就是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這種經濟活動要采取什么形式進行,不少思想家和經濟學家都進行過考察和研究,而馬克思的論述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闡述到:“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發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在這種形態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第二階段為第三個階段創造條件。因此,家長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狀態隨著商業、奢侈、貨幣、交換價值的發展而沒落下去,現代社會則隨著這些東西一道發展起來。”[2]這段論述科學地揭示了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軌跡: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產品經濟三個歷史階段。它們并不是可以任意選擇的,而是取決于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當生產力的發展十分低下時,人類只能依靠“人的依賴關系”來戰勝自然,滿足自身的需要,這就是人與自然之間的“自然經濟”時期;當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社會分工,同時伴隨勞動成果有了剩余而產生私有制以后,人與自然的物質變換關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形式上,即人們通過“商品交換”的形式來實現滿足自身的需要,隨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就進入了“商品經濟”發展時期;當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使社會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勞動將成為人類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隨之消亡,個人得到全面發展,那時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就不需要通過“交換”的形式來實現,也就不需要“價值”插手其間,而是以“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從而進入“產品經濟”的發展階段。
可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是一個客觀的“自然歷史過程”,每一階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形態。正如馬克思當年批判蒲魯東時指出的:“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活動的產物。人們能否自由選擇某一社會形式呢?決不能。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因此,“人們借以進行生產、消費和交換的經濟形式是暫時的和歷史性的形式。”[3]
對“產品經濟”形態的認識雖然并不是本文論述的主題,但有必要在這里順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發展階段,或者說“是不可實現的理想模式”,而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這可從三個方面證明:第一,在歷史上它是在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批判的基礎上,作為商品經濟的否定形式而提出來的,并且由空想社會主義者們以試驗的方式實行過。雖然最終失敗了,但失敗的原因并非“產品經濟”形式本身的錯誤,而是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沒有達到可以否定“商品經濟”的程度;第二,當代世界某些發達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實踐足以證明,它們所實行的大量“福利”經濟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體現出“產品經濟”形態的痕跡;第三,如果從分配的角度運用抽象法,來考察一個家庭內部的經濟活動(不考慮它與外部的經濟聯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說明:當其收入水平較低時,父母要以計量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消費品分配。而當收入水平較高以后,因為消費品的種類和數量可以得到不斷補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計量的方式進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來滿足家庭成員的需求。這一點已為我國改革開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證實。以小喻大,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商品經濟”形態的發展終將被“產品經濟”形態所代替,這在人類社會經濟形態發展史上只是個時間問題。
社會客觀經濟形態發展的每一個歷史階段,都有一個由產生到成熟、由初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因而會體現出不同發展時期的階段性。“商品經濟”形式的發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紀的結束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確立為標界,大體可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簡單商品經濟”時期,后一階段為“復雜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發展時期。“簡單商品經濟”也稱為“小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產生和培育時期,它的交換是以直接獲得所需要的使用價值為目的,是作為“自然經濟”的一種補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自然經濟”的夾縫之中,處于從屬地位,“就象伊壁鳩魯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猶太人只存在于波蘭社會的縫隙中一樣”[4]。“復雜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成熟和發展時期,這時的商品生產和交換不再以獲取使用價值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并且成為社會居主導地位的經濟形式。“市場”已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樞紐和中心環節,是商品經濟發展到這一階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紀末,開始有學者把這種“復雜商品經濟”稱之為“市場經濟”。可見,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達起來以后的一種成熟表現形式。圖示如下:
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認識:第一,“商品經濟”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的基礎在生產力方面乃是社會分工引起的勞動社會化,在生產關系方面則是生產資料歸不同的經濟主體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會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所出現的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商品經濟是一種“自發”產生的社會經濟制度。第二,“市場經濟”在本質上就是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形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以“市場”為核心、以市場機制為紐帶來構建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系統,通過市場把社會各個經濟主體緊密地聯系起來,形成一個網絡結構。因此,一方面“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這種社會經濟活動組織形式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具體表現,也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經濟制度;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是社會經濟系統的一種運行機制,它依靠市場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形成的市場機制,來推動社會經濟活動的運轉,從而形成由市場為導向的資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市場經濟”是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網絡結構的社會經濟活動系統。它既是一種經濟制度設置,也是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經濟制度,它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在商品經濟階段成熟起來以后的表現形式;作為經濟運行機制,它表明“市場”成為商品經濟運行的樞紐,是通過市場要素自發的有機運轉進行資源配置的方式,表現為一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作用。不過,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一定的經濟制度必然會產生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運行機制。因此,兩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賴于人的主觀意志而存在的客觀經濟形式。對于客觀經濟形式,人們不能任意選擇或否定,只能根據“現有的生產力所決定和所允許的范圍之內”去認識它,揭示它的內在規律,并運用這些規律更好地為人類服務。
二、“計劃經濟”的產生及其本質屬性
一種思想的出現,總是與客觀事物的產生和發展相伴隨,因為“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并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5]“計劃經濟”同樣如此,它絕不是憑空想象或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過程中,針對這種生產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資本主義(早期)市場經濟“自發”運行所帶來的問題和困難而產生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自覺”組織的思想。最初它萌發于16世紀產生的空想社會主義者那里。例如: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在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進行深刻批判的基礎上,論述了未來理想社會的生產狀況是由社會領導機構根據“估定”的社會需要量進行生產,并且根據不同地區對某種產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濟虛”地進行調節來滿足各地的消費需求[6]。這說明莫爾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計劃地組織社會經濟活動的思想萌芽。這一思想在康帕內拉的《太陽城》和摩萊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揮。到18世紀,法國的巴貝夫對未來社會實行計劃經濟的思想則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們未來的制度將使一切都按計劃來進行”,因而社會中“不再有盲目經營的危險,不再有任意生產或生產過剩的危險”,并且論述了社會對勞動投入的有計劃調節[7]。19世紀的三大空想社會主義者,根據資本主義生產的社會化和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矛盾深化,不但繼承和發展了這種“計劃經濟”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們所設計的實業制度中,第一次把“計劃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制度來設置,并且對計劃的制定、審查和實施過程進行了具體闡述。當然,這時的計劃經濟思想還不是建立在科學理論的基礎上,帶有很強的主觀理想主義色彩。但是,它對后人認識社會經濟活動并“自覺”進行組織的問題無疑產生了重要影響。
馬克思恩格斯運用他們所創立的辯證唯物主義理論,從分析和揭示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規律出發,批判地繼承空想社會主義關于有計劃發展社會經濟的思想,建立了科學的計劃經濟理論,并且把它與未來社會聯系起來,指出這是未來社會經濟形式的重要特征。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種不同的需要量相適應的產量,就要付出各種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會總勞動量。這種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的必要性,決不可能被社會生產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變的只是它的表現方式,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規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能夠發生變化的,只是這些規律借以實現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達過: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生產資料終將由社會占有,而那時“社會生產內部的無政府狀態,將為有計劃的自覺的組織所代替”,并且比喻說:“社會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樣,在我們還沒有認識和考慮到它們的時候,起著盲目的、強制的和破壞的作用。但是,一旦我們認識了它們,理解了它們的活動、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們越來越服從我們的意志并利用它們來達到我們的目的,就完全取決于我們了。這一點特別適用于今天的強大的生產力。……。當人們按照今天的生產力終于被認識了的本性來對待這種生產力的時候,社會的生產無政府狀態就讓位于按照社會總體和每個成員的需要對生產進行的社會的有計劃的調節。”[9]從他們論述中可以看出三點:第一,社會經濟活動是有規律的,它與自然規律一樣,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第二,雖然社會經濟規律是客觀存在,但人們可以認識它,自覺地利用它來人類服務;第三,當人們自覺地利用認識了的經濟規律來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時,就是計劃經濟形式。雖然他們在這里并沒有使用“計劃經濟”概念,但已包含這一思想,“計劃調節”就是“計劃經濟”的具體表現形式。據此可知,馬克思恩格斯的“計劃經濟”是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一種經濟形式。
在此基礎上,列寧對“計劃經濟”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發展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經常的、自覺保持的比例性也許確實是計劃性”[10]。這被認為是對“計劃經濟”經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們深思,它表明“計劃經濟”的內涵在本質上就是要經常的、自覺的保持社會各個生產部門發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計劃經濟工作問題上,列寧更是強調對計劃“應該根據實際經驗和更詳細的研究來修正它”,否則“我們就會盲目行動”[11]。他堅決反對用主觀計劃來代替實際工作,并且明確地告誡說:“完整的、無所不包的、真正的計劃=‘的空想’。不要追求這種空想”,如果把國家經濟計劃化了,“這是莫大的危險”[12]。這對我們重新認識和正確理解“計劃經濟”,為計劃經濟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導意義。
篇5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學、假設
一、問題的提出
提出和確立假設,作為科學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學史上的許多成功范例所證實。假設作為科學研究的前提,是較為系統的科學研究都需要具備的。盡管對于法學是否屬于“科學”尚存爭議,但對于廣義上的科學可以包括法學,或者說法學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學成分的觀點,則殆無異議。正是在此意義上,才可以把法學同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一起,放入廣義的科學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設問題。這對于法學研究的范式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所謂假設,通常是指在現存的事實和理論的基礎上,對某些事物的存在或與其相關的規律所做的推測性的解說或虛擬性的預設。假設只是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一種推斷和猜測,但這種推測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實和理論的基礎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論,亦非主觀臆測。其重要價值是有助于明確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覺性。因此,若假設確定得當,就會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設是建立和發展新理論的重要方法。通過不斷提出假設,并不斷地證實假設,就能夠不斷地提高認識,從而形成新的理論;同時,即使假設被證偽,也同樣有助于人們糾正錯誤的認識,從而推動正確的理論的形成〔1〕。
對于假設的重要價值,紐拉特曾指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看到的只是假設之網,說不出某些困難究竟是來自哪些假設。”〔2〕事實上,在經濟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領域,對于學科的基本假設問題的探討是相對較多的,因而其“科學性”也相對較強,特別是其中的一些假設由于確定的條件約束以及數學方法、統計學方法的應用等,更是給人以“精確”的感覺。但是,法學因其在傳統上往往被視為“正義之學”或關于“正義的藝術”,特別是由于法學學科本身的一些特點以及人們認識上的偏見,致使法學在吸納相關學科的新成果時總是相對滯緩,即使是在對一些基本假設的判定方面,也幾乎未有太大的進展。但是,隨著法學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法學與相關學科之間的聯系的加強,以及法學研究對“客觀性”、“科學性”要求的提高,對于法學研究的基本假設問題進行研究的需求也會越來越強烈。
在經濟法學領域,基本假設的重要性更為突出。這是因為經濟法與經濟學、社會學等都密切相關,其專業性更強,現代性也更為突出,因此,在經濟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設問題。但在社會科學乃至各類科學的“假設之網”中,如何找到關鍵性的“紐結”,以使經濟法研究能夠借以實現“綱舉目張”,實在是一個重要問題。這涉及到假設的提出、選擇和確立的問題。
本文認為,從研究路徑和框架選擇來看,在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存在著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設(如“二元結構”假設),它當然也適用于經濟法學的研究。此外,在經濟法學上,還應關注那些對于經濟法研究有特殊意義的基本假設。由此可以把經濟法學上的基本假設分為兩類,一類是經濟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共同的基本假設,另一類是在經濟法學上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這些基本假設,對于經濟法學研究,有著重要的意義。為此,下面將先提出和確立兩類基本假設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體假設,然后再探討這些假設對經濟法學研究的價值,并對其局限性作出相應分析,以求對基本假設的價值有一個較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設:二元結構假設
各類科學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決一些現實中的基本矛盾。從哲學意義上說,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內含的互相依存,相輔相成兩個方面,形成一種二元對立的結構,可稱之為“二元結構”。如同中國道家理論中指出的“太極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結構,其本身也可以層層演化,從而形成更多、更復雜的層級系統。
經濟法學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結構,從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問題和視角,以為進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礎。依據與經濟法學關聯的緊密度,可以從諸多二元結構,發掘出對經濟法研究最為重要的三個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即理論-認知層面的二元結構、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
(一)理論-認知層面上的二元結構
先討論理論-認知層面的二元結構,是因為它對于從總體上和根本上來認識二元結構問題,并形成相應的理論至關重要。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從較為根本的意義上說,人類的欲望(或稱需求)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基礎性問題。因此,從人類的欲望出發,來研究各個學科的問題,往往被認為是一個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點和入口。
人類的欲望是永無止境的。從需要與可能的角度說,正因資源有限,而欲壑難填,才產生了各個學科需要研究的相對專門的問題。針對人類的某類欲望及由此產生的問題進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學、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等各個學科。而在這些學科中,由于人類欲望而形成的各類二元結構尤其值得關注。
事實上,人類欲望盡管紛繁復雜,變幻莫測,但仍然可以分為兩類,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獨立的私人主體為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而產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則是在各類私人欲望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各類私人主體所共有的愿望。這樣在基本的人類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兩類,從而形成一個基本的“公私二元結構”。
在上述的人類欲望的公私二元結構的基礎上,還會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結構,它們構成了社會科學中的幾個重要學科得以展開的基本前提-
在經濟學領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的劃分。人類為了滿足私人欲望,在經濟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費,以維持自身的存續和繁衍,這些滿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場來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滿足私人主體的私欲為主要目標的私人經濟。此外,由于人類還存在著一些不同層次的公共欲望,因而還需要有一些物品來滿足,這些物品便被稱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或非競爭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樣具有獨占性、消費的排他性和可轉讓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適宜由市場來提供,而通常由政府來提供。經濟學上的“公共物品”理論表明,基于人類欲望的二元結構,相應的用來滿足人類欲望的物品被分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經濟也被分為私人經濟與公共經濟。這種經濟層面的“公私二元結構”,不僅有助于分析和解決許多經濟問題,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決法學、社會學等相關學科領域的許多問題。
在政治學、社會學領域,同私人欲望與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聯系,存在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其中,政治國家的存在,往往被認為是實現人類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會的存在,則至少在客觀上具有同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功用,從而有助于保護私人欲望的實現,進而使市民社會成為實現私欲的主要領域。這種劃分自黑格爾在理論上予以普及化以來,就一直研討未絕,包括近些年來中國學界對此所進行的相關討論,都說明人們對此類問題的重視,以及它對相關學科的研究的重要價值。事實上,直到今天,盡管人們對于“國社二元結構”存在著各類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進“第三部門”(theThirdSector)的發展,是否要推進社會中間層的發展,以彌補國社二元結構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認的是,國社二元結構,仍然是相關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說,國社二元結構,雖然陳舊,但并未過時。
同上述心理上的、經濟上的、政治上的、社會上的各類公私二元結構相對應,在法學上對于法律也有公法與私法的劃分,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有公益與私益之分。法律上的這種公私二元結構,對于整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開,都是非常重要的。自從古羅馬著名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公法與私法的一般劃分標準以來,相關的討論就一直綿延未絕。其中的一些劃分標準,如主體標準、利益標準、權利結構標準等,都可以展開為具體的二元結構,關鍵是如何把這些有解釋力的標準融為一體。由于在法學上關于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在兩大法系的認同度越來越高,且對于法學的發展已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結構,還應當做進一步的研究。無論是否主張在公法與私法之外還存在所謂“第三法域”,無論是否贊同公法與私法的劃分,都應當首先對公私二元結構,以及劃分的標準等問題做細致的研究,以免輕率地得出結論。
可見,只要存在公共欲望與私人欲望,就會存在與之相應的公益與私益,以及與其相對應的公權與私權、公法與私法、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政府與市場、國家與市民等多種公私二元結構,這些二元結構為相關領域的研究確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礎。從而為解決認知和理論構筑問題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為理論-認知層面的重要內容。
上述二元結構假設提供了一個理論研究的框架,它已經具備了托馬斯?庫恩所說的范式(Paradigm)的意義,對于經濟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盡管經濟法學是新興的學科,但它也同樣要繼承法學中的一些共同的東西,這種理論上的二元結構同樣也是適用的。對此在后面還將探討。
(二)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
二元結構不僅在理論-認知層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層面也存在。其中,在經濟層面就存在著一系列二元結構,這些二元結構又影響到制度建設,從而使得相關的制度層面也存在著一系列二元結構,因而可以總稱為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
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有多種表現,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對法學、特別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價值,下面主要探討以下幾類:
1.城鄉二元結構
在經濟領域,存在著一系列的矛盾和問題,也存在著一系列的不平衡。這些矛盾著的兩個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結構。其中,城鄉二元結構是比較重要的。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劉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發展中國家存在著突出的二元經濟結構問題,即城鄉二元結構問題。該問題表現在,如果城鄉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并帶來新的經濟和社會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劉易斯的理論被認為是對發展經濟學的重要貢獻。事實上,經濟上的城鄉二元結構問題,確實是非常現實也非常重要的問題,這對我國尤其具有現實意義。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經歷了長期的農業社會發展和資本主義的不充分發育階段,是發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國。過去,突出的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差別這三大差別,曾廣為人知,而其中的前兩類差別,基本上都可以歸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差別,最后一類差別,實際上也在一定程度上與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有關。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不平衡規律的作用更加凸現。在過去的幾十年,農村和農業已經為城市和工業作出了重要的、有時甚至是犧牲性的貢獻。雖然作為一種轉機,最初的改革也煥發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從而使勞動生產率大為提高,但畢竟由于諸多原因,近些年來出現了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而又負擔過重,以及基層管理不當、違法、渙散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國的經濟增長和整體目標。因此,如何推進農村、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是非常現實的問題,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城鄉二元結構的產生和發展與國家的“區別式”的治理方式有關,即與國家對城鄉所實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關。事實上,在古代社會,國家對于農村的統治是較為放松的。例如,從經濟層面來看,在自然經濟時代,國家的治理或國家與農民的關系,主要是通過稅收的形式體現出來的。在很多統治清明的時期,稅收負擔是比較低的,不僅存在“什一稅”,甚至有時稅負為“三十而一”。這比許多現代國家的稅負都要輕得多。在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限于統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觀的情況,國家的統治主要是到達縣一級,而其下的部分則主要是發揮民間的力量。這與近些年來學術界的相關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產生了國家統治與民間治理之間的關系,從而產生了法學需要研究的國家法律規則與民間治理規范之間的關系。在這種延續至今的分級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決農村的很多問題時往往鞭長莫及,一些法律的實施也很難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種形式的“下鄉活動”,其中也包括“送法下鄉”。此外,由于財政控制的松弛,較為現代的“稅收法定原則”很難貫徹下去,以致于農民負擔過于沉重,于是不得不進行號稱是農村第三次革命的“稅費改革”,以求把具有經濟法性質的財政法、稅法在農村也推行下去。
從成因上看,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有經濟上的原因,也有體制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它帶來的許多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有些是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予以解決的,同時它也促進了新制度的形成和變遷。綜觀歷史和現實,恰恰是城鄉二元結構,帶來了制度上的二元結構或法律上的二元結構。
城鄉二元結構對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結構的形成的影響,有多種表現。例如,它帶來了實質意義上的城市法與鄉村法的劃分。在歷史上,西方國家曾經有過莊園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稱上的劃分,而從現代法制來看,現代法律實際上主要更適用于城市,更適用于工商業,而對于工商業不發達的農村往往是不太適用的。在農村,曾經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適用,它在客觀上推動了國家法與民間法、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的區分,從而推動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結構的形成。
此外,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所體現出的城鄉二元結構,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具體制度的形成。從制度構成上看,同樣存在著二元結構的問題。例如,在我國的財政制度上,在工商業成分較高的縣級以上城鎮,國家財政的約束力、影響力還相對較強,并且至少在名義上各級政權的財政支出是由國家來予以保障的;但是,在農業成分較高的縣級政權以下的區域,國家的財政則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鄉級政府等基層組織自行解決,由此帶來了從基層政權民主建設到政權的合法性,以及官民關系、地方穩定、法治狀態等多方面的問題。與之類似,在稅收制度上,我國區分工商稅制和農業稅制,其中,工商稅制更主要地適用于工商業發達的城市,而農業稅制則主要適用于農業較為集中的鄉村。同時,在相關稅法的立法宗旨、側重點等各個方面,都突出地體現了城鄉制度的二元結構特征。
與上述財稅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樣受到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例如,在銀行體制方面,我國有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的類別,它們過去曾長期承擔政策性銀行的職能,這也是城鄉二元結構在銀行機構設置方面的體現。同時,在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布點,業務領域、服務范圍等各個方面,也都體現著二元結構的特征。上述在財稅、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結構特征,在計劃制度中當然也突出地存在著。
另外,在市場規制方面,城鄉二元結構也有其影響。例如,由于城鎮的市場經濟更加發達,因而諸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類的市場規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鎮適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說明:為什么經濟法在適用范圍上客觀存在著城鄉差異的問題。由此也可以進一步說明:為什么大量的坑農害農事件屢禁不止-這與行政壟斷的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場規制法在農村不能有效實行等因素都有重要關系。這同樣也是城鄉二元結構影響經濟法適用的體現。
2.南北二元結構
與城鄉二元結構相類似,還存在著一系列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并存的二元結構。如南北二元結構,東西二元結構等。其中,世界范圍內的南北二元結構,就是一個突出的例證。發達國家較為集中的北半球與發展中國家較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國際經濟關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結構。
南北二元結構的存在表明,國家的發展是不平衡的,國家之間的競爭還將繼續存在。在不平衡的發展格局中,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如何爭取主動,如何采取較為一致的行動,爭取在確立競爭規則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規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對于弱勢群體的權利如何作出特殊保護,以維護實質公平,體現經濟法的一般精神,恰恰應當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任務,因而相關保護制度的確立便非常必要。為此,在一些規則中,已經專門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保護性的規定,如“普遍優惠制”等,這是發展中國家不斷爭取的結果。但是,在世界經濟加速發展,經濟全球化迅猛推進的形勢下,發展中國家正處于一種很不利的地位,在發展中國家之間如何處理好競爭與合作關系,全面加強“南南合作”,也正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和困難(這也是集體行動的邏輯或困難的體現)。因此,如何加強國際協調,并在本國經濟法的法制建設方面把國家協調的有利成果確定下來,甚為必要。
與上述的南北二元結構相關的是“東西二元結構”。東西二元結構存在于國際和國內兩個層面。其中,國際層面的東西二元結構,是由原來的計劃經濟轉為市場經濟的諸多國家,同傳統上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諸多國家所形成的二元結構。由于在這些領域也存在著很多新的問題,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國內層面的東西二元結構,即我國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所形成的二元結構,涉及到區域經濟均衡發展、轉移支付、地區競爭、轉讓定價等諸多問題,而這些都與經濟法的制度建設有關,都是在經濟法研究中需要關注或需要著重加以解決的問題,因此它對經濟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學研究都會帶來影響。
可見,無論是經濟層面的南北二元結構,還是東西二元結構,都是與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直接相關而形成的二元結構,而這些二元結構的存在,又會提出許多具體問題和需求,從而影響到國際和國內層面的經濟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并對整個經濟法研究產生影響。上述對于“地域”上的二元結構的認識,有助于在經濟法研究方面,打通傳統意義上的國內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的人為界限,從而可以在整體上進行更為全面的研究。
3.內外二元結構
上述的各類二元結構,與不同地域的經濟發達程度關系更加密切。此外,透過經濟活動與相關主體及其所在地域的關聯性,還可以發現在經濟層面上存在的“內外二元結構”。由于經濟包括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內國經濟與涉外經濟、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因此,在經濟層面存在著一系列由上述各種不同類型的經濟所構成的內外二元結構。下面分別略做探討。
從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的二元結構來看,一國必須首先發展好國內經濟,這是現代國家十分重要的任務。與此同時,現代國家又必須協調好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的關系,因為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在開放條件下,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已經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了,這不僅導因于市場主體的利益驅動,而且也導因于某些領域法律規則的趨同化在客觀上所起到的促進經濟交流的作用。事實上,在強調法制的時代精神感召之下,國內經濟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經濟法制度等),同樣,國外經濟也需要一套相應的法律制度。由于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密切相關,因而對相關的國內經濟法制度于國際經濟法制度加以協調便非常必要。盡管兩類制度總會有許多的差異,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來的。其重要途徑,就是把體現相關國家協調意志的有關國際經濟法規范,適當地轉化為國內經濟法規范。因此,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的二元結構的存在,對于國內與國際層面的某些法律規則的融合和溝通,對于現代通行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等經濟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隨著中國市場化進程的推進以及中國為融入世界經濟大潮而作出的種種努力,在國內經濟法的立法上,已經越來越在總體上強調:必須改變過去的經濟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內外有別”的狀況,代之以普遍實行的國民待遇(當然也不是毫無差別),從而使各類在中國土地上的市場主體,都能夠至少在形式上有一個基本上可以進行公平競爭的外部法律環境。這些立法努力,將使得內國的經濟法制度與涉外經濟法制度日益水融,兩者雖然仍在內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卻越來越大。從而使經濟法制度上的二元結構呈現出一種不對稱的狀態。
從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的二元結構來看,這種二元結構與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聯系更為密切。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的劃分,與地域上的國內與國外并沒有直接的關系,而主要是與從事市場交易的主體是否存在某種關聯有關。因此,內部經濟也可稱為“內部市場”,外部經濟也可以稱為“外部市場”。通常,人們關注和討論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關聯關系的外部市場,而對內部市場的研究則相對較少。特別是對內部市場經濟的法律規制問題,則探討較少。
所謂“內部市場”,是指組織體的內部機構、成員之間通過經濟活動而形成的市場。它是在“內部人”之間按照一定的“內部規則”從事交易活動而構成的市場。內部市場的存在,使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統一市場被分成了內部市場和外部市場,使市場主體所遵循的規則被分為“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這種內外有別的“二元分立”,對經濟發展和制度建設已產生了重要影響。
事實上,內部經濟的法律規制問題,恰恰是新興的經濟法不同于傳統私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認識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如經濟法是否調整市場主體內部關系,以及對內部關系應如何界定等),同時,也有助于完善經濟法具體制度方面的罅漏。轉(三)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
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對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對于研究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等問題尤其具有意義。下面略做一點分析。
從傳統與現代的二元結構來看,傳統與現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會由于人們對“現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現代”界定為一個時間概念,特別是二十世紀以來的時間段,則可以認為,傳統社會曾為一系列傳統部門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產生奠定了基礎,而現代社會則為現代部門法-經濟法、社會法-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其與傳統部門法的重要差別就在于它是產生于現代社會,是為了解決現代社會產生的諸多現代問題才應運而生的。從而體現出突出的現代性〔3〕。特別是經濟法通過對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調整,來實現對社會秩序、社會公益的保障,以及對社會弱者的保護,對社會本位的強調等,都體現出與傳統部門法的諸多不同。而傳統部門法,如民商法等,對于這方面的保障則很不夠。
此外,現代社會由于普行社會化大生產,分工更加細密,節奏更快,并且已經完成了梅因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過渡,因而“陌生人社會”迅速形成,并在人們之間產生了一種“互賴而又互動”的關系。陌生人社會的主要問題就是信息偏在問題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問題,由此帶來了導致市場失靈的其他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確保現代社會的效率與秩序,本身就是一種公共物品。在私人主體難以提供這種公共物品的情況下,就要求國家建立相應的解決此類問題的制度,調整在現代社會中形成的、同過去存在著很大不同的新型經濟關系。由于這些產生于現代市場經濟的新型經濟關系,是傳統部門法所未予預見和未能涵蓋的,從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調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決現代社會存在的新型的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便是客觀之需。于是,經濟法等現代法便應運而生了。這是在經濟法產生問題上的一種重要解釋。
從工商文化與農業文化的二元結構來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會影響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許多學者都關注文化對法律制度的產生流變的影響。事實上,工商文化是與大工業、社會化大生產以及商品經濟的發達直接相關的,而農業文化是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相聯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實際上對應著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也可能在總體上對應著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在一個國家,由于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兩類文化極可能同時存在。這種情況,不僅會影響一國在立法上的統一性,而且也會影響統一的立法在適用上的統一性。由于經濟法是產生于現代市場經濟,是在工商業高度發達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它主要是與工商文化相對應的,或者說在很大程度上對作為工商業中心的城鎮經濟更加適用,而對于工商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其適用的空間和效果,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這已經被近些年來相關的研究所不斷證實。就我國來講,經濟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慮地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的差異,不可能不考慮中國突出的二元結構;同樣,在經濟法實施方面,如何認識因文化上的二元結構所帶來的經濟法實施受挫的問題,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上述的二元結構對于分析經濟法的產生基礎以及所適用的時代等問題,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從三個不同的層面提出和探討了二元結構假設問題,它對于經濟法學的研究具有基礎性和前導性的意義。但是,作為具體的經濟法研究,僅有共通性的二元結構假設還是不夠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討在經濟法學上有特殊價值的基本假設。
三、在經濟法學上有特殊價值的基本假設
在經濟法學領域,還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價值的基本假設,它們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設-二元結構假設,能夠為經濟法理論的建構提供更為具體的前提和方法,對于研究經濟法問題有更為直接的意義。這些特殊性假設主要有:
(一)雙手并用假設
雙手并用假設其實也是一個二元結構假設。其基本含義是,調節經濟或配置資源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市場的無形之手(通稱“看不見的手”),另一個是國家(或稱政府)的有形之手(實際上也是“看不見的”)。一個國家對于經濟的調節需要雙手協調并用。
雙手并用假設的思想不僅在體現在經濟理論上,而且在體現在憲法的規定之中。我國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已經默認了這一假設①。即要使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國家則要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通過雙手假設,可以更清楚地說明在經濟學上長期爭論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也有助于更好地說明在法律體系中的私法與公法的關系、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等。事實上,經濟法上的一系列具體假設,主要是在雙手假設的基礎上展開的,它為相關問題的分析又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單用一只手來調節經濟,則在相應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現代意義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恰恰是在現代國家雙手并用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協調雙手,解決其中可能存在的雙手失靈等不足的經濟法。
(二)兩個失靈假設
與雙手假設相一致,在經濟法理論上還有“兩個失靈”假設,或稱“雙手失靈”假設。它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市場失靈假設,一個是政府失靈假設。在運用市場的無形之手進行調節的情況下,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妨害競爭、外部效應、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從而使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很難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諸如公平分配、幣值穩定等問題,也是市場機制不能有效解決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場失靈的假設。市場失靈假設在經濟學界已得到了較為普遍的承認和應用。在假定存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市場機制本來在配置資源方面應起到的調節作用,在上述諸多領域卻不能有效發揮,因此,只能由市場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彌補。而從總體上的能力、實力和現實可能性的角度來看,一般認為,由國家來解決上述市場失靈問題是更為合適,也更為現實的。從而,國家被推倒了歷史的前臺,開始了所謂的對私人經濟生活的“干預”或稱“介入”的新時代。
對于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是否必然導致國家的介入和彌補,學者的認識不盡相同。這主要是因為政府對資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國家已經出現了許多的問題。由于信息不足、濫用權力、腐敗尋租、體制不健、多頭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資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無效的,這被稱為政府失靈。也就是說,在某些領域,無論是市場機制,還是政府干預,在配置資源方面都是無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選擇政府配置,以及對于政府配置所產生的失靈問題如何來解決,是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必須要直面的問題。而如果選擇了用政府配置來彌補市場配置,就應對政府配置資源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種失靈問題有總體上的把握,特別是應當分析導致政府失靈的具體原因,以便采取相應的解決對策。而對于政府失靈的原因,解釋是多個方面的。如公共選擇理論、理性預期理論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認識。這對于經濟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實,要深入研究兩個失靈假設,必然涉及到失靈原因的探討。對于市場失靈的原因,經濟學界已經探討較多,并為相關的法學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從經濟法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或基本矛盾來看,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以及與此相對應的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無論是在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領域,還是在政府干預的領域,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這些矛盾不能有效協調和解決時,必然會產生兩個失靈的問題。例如,在市場調節的領域是很強調個體的營利性,崇尚效率價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視社會公益性、漠視公平價值,則必然會加劇壟斷、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必然會導致宏觀經濟失序,微觀經濟失范,經濟生活失真,從而使宏觀調控也很難有效進行。同樣,在政府配置資源的領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員也強調自己作為個體的營利性,并把自己的收益凌駕于社會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經濟效率或經濟效益,而忽視整體上的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則必然會導致政府失靈。
此外,在研究兩個失靈假設的過程中,還會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設等問題,從而使公共物品理論、外部效應理論等都會對經濟法學乃至整個法學的研究產生重要影響。
需要提及的是,兩個失靈的假設也導源于“有限理性假設”。根據有限理性假設,市場主體都是“理性的經濟人”,都在為自己的利潤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場經濟波動,并不能解決市場調節的滯后性、盲目性等問題。同時,政府也同市場主體一樣,是“理性的經濟人”,但由于它并不能獲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認識的局限性還體現在,政府也是由人來組成的,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壞,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個方面,同樣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驅使,就極可能在配置資源方面產生低效率或無效率的情況,從而產生政府失靈。
事實上,即使假設政府的組成人員都是大公無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優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問題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難非常迅速地對瞬息萬變的經濟生活作出相應的調節回應,因而就非常容易導致政府失靈的問題。正因兩只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雙手并用,才需要綜合協調。同時,也正是在這樣的框架之下,才有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余地。
(三)利益主體假設
利益主體假設,即假定在經濟法上,各類主體都有自己的獨立利益,為了各自的利益,都會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動,都會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從利益的性質來看,經濟法上的主體,可以大略分為國家一方(調制主體),以及與國家相對應的另一方(調制受體)。
上述的國家一方,要考慮國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時,還要在一定程度上考慮社會公共利益,也要兼顧個人利益的保護。此外,從公共選擇的理論來看,在國家的各類機構中,組成這些機構的成員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實際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復雜的、多層次的法律保障問題。
上述與國家相對應的另一方,從經濟意義上說,主要是市場主體(或稱之為“市民”),從社會意義上說,主要是社會成員或社會實體、組織等。這些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體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規制的可能性。
經濟法制度的實施必須盡量對各類主體的利益給予公平的、有效的保護,以實現各類主體利益的平衡。為此,在經濟法上,不僅要像傳統私法那樣更關注私人主體的利益,也不僅要像傳統公法那樣更側重于國家利益的保護,而且更要全面兼顧各類主體的利益,即不僅要在總體上兼顧國家與私人主體(企業、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顧各類主體的具體利益,這些具體利益表現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利益、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經濟法在法益保護方面又具有許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為假設
與上述的利益主體假設直接相關,既然各類經濟法主體都是利益主體,則必然要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應的理性行動。而在行動的過程中,則可能采取合作的態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為。不管怎樣,行動者都要既考慮自己的情況,又要考慮相關主體的情況,以求在互動的博弈過程中,努力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個領域。它既可能在國家與國家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之間展開,也可能在國家與國民之間展開,還可能在市場主體之間展開。對微觀層面的主體行動進行博弈分析是很有價值的。
各類主體之間的行為,既然都屬于博弈行為,則參加博弈的主體就需要關注其他行動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對于各類主體而言,分析“別人的”預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關系到在博弈活動中的成敗得失。與此相關的一個重要假設,便是“理性預期假設”。該假設會提醒人們:任何主體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別是在經濟領域,當國家要采取某種行動時,必須要分析該行動所影響的主體將會如何思想、如何行動。而這對于確保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效果,從而對于確保經濟法的調整實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設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體假設和博弈行為假設,既然各類主體都是利益主體,因而必然會關注自己的產權,必然要求產權界定明晰,也必然會關注為取得產權和保護產權所花費的成本;同時,既然各類主體之間都在進行著博弈行為,則參加博弈的各方,便都會關注自己在博弈過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過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標,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與其相對應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體所從事的博弈行為過程中,交易成本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由此便在博弈行為假設的基礎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設。
隨著近些年來學術界對產權經濟學或制度經濟學研究的深入,特別是法學界對法律經濟學認識的普遍提升,人們對于有關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論已經耳熟能詳。基于該理論,在經濟法的研究上,不僅要重視微觀主體或稱私人主體的交易成本問題,而且還要重視國家的交易成本問題,特別是國家與國民之間,以及國家機關內部的交易成本問題。同時,應重視本益分析方法在具體經濟法問題上的運用。
以上提出的五種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價值,它們具體體現了“二元結構”假設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對稱性”,有助于學界在達成一些基本共識的前提下,把經濟法理論進一步向前推進。當然,以上僅是列舉了一些較為重要的基本假設,此外還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設,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開。
此外,提出上述假設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假設的方法在經濟法學上的價值,以及如何將其用于經濟法研究。為此,還應研究各類假設在經濟法研究上的價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間是否存在內在聯系;同時,盡管前面在探討各類假設時也涉及到了經濟法學的相關問題,但仍然有必要對各類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上的應用問題做一些探討。
四、各類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上的價值及其應用
經濟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學界所認同的一個大略的“基礎”,而基本假設的提出和確立,恰恰主要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盡管認識需要不斷深化,因而對于“基礎”的認識也處于不斷的變動之中;盡管對于“基礎”本身的追求是否恰當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從研究的效率,從研究的整體推進的角度來說,對于基本假設這類較為基礎的問題,還是應當有明晰的認識。
在法學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設,就是因為這些假設最貼近于一般的個體、最能夠反映一般性的情況,與基本的人性、與市場行為的一般情況,也都最為接近。上述基本假設,大都來自經濟學(以及相關的社會學),而按照一代宗師馬歇爾的理解,經濟學是最貼近人類生活的③。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與經濟學密切相關的經濟法學的研究,或者是整個法學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這些一般性的假設,發揮其在研究理論和實踐問題上的獨特作用,以解決法學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學(而不是法律)與社會經濟生活的距離,比經濟學和社會學相對更遠的問題。由于法律畢竟只是一種“寫照”,畢竟總是存在著相對于現實的滯后性,并且,這種滯后性在片面強調“法制原則”的情況下還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過借鑒,形成經濟法學上的基本假設,來拉近法學研究與現實的距離,以確保法學研究更有價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討表明,從直接的價值來看,上述各類基本假設為經濟法研究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圍和基礎,這也是上述假設被稱為“基本假設”的直接原因。它們對于進一步深入研究相關問題,有著重要的作用,特別有助于理論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類基本假設,實際上也為經濟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這也是其重要價值的體現。從研究方法上看,對于新興的、具有突出現代性的經濟法來說,尤其應當注意方法的綜合性,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轉換。事實上,法學研究不僅不能只注重單純的“階級分析”,而且也不能僅注重單一的“權利義務分析”。今天的法學研究,尤其應當多注意從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營養,其必要性導因于法律調整領域的廣闊性以及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由于客觀的世界是普遍聯系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與相關社會科學研究的社會關系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因此,相關學科之間自然應當打通。特別是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與各類主體的“微觀特點”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類的較為根本性的東西,因而往往可以作為法學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礎。而法學本身則更為“上層”一些,它需要通過相關學科的研究來發現和體現自我。
紐拉特曾指出,從科學史上看,假設總是會頻繁地產生和消失,沒有任何對它們進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這并不影響對相關假設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行研究。作為一個走向成熟的學科,其基本假設應當至少在邏輯上是自洽的,并且應當在內在聯系上存在一致性。為此,有必要對上述各類基本假設之間的內在聯系做一些探討。這些探討,有助于更好地認識基本假設對于經濟法研究的價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認識其應用的問題。根據上述對各類基本假設的分類及其具體內容,可以發現各類假設之間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在聯系: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本身就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對相關層面的概括,也僅具有源自不同視角的相對意義。其中,理論-認知層面,更主要考慮了主體的價值;經濟-制度層面,更主要考慮了地域或稱空間的影響;社會-文化層面,更主要考慮了實質上的不同時間的影響。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結構假設,與在經濟法上具有特殊意義的其他假設也存在著內在的聯系。例如,在二元結構假設中,理論-認知層面的公私二元結構假設提供了一個非常基本的框架,它暗含了政府與市場的對峙,體現了不同主體的重要價值,從而為兩個失靈假設、利益主體假設、博弈行為假設等奠定了基礎;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體現了空間發展上的不平衡問題,即提出了兩個失靈假設等各類假設產生的重要現實基礎,也是其他各類假設的現實體現;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主要體現了時間發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關假設產生的更深層次的現實基礎,同時,也是各類假設所需要面對的問題。
最后,在經濟法上具有特殊意義的各類假設,在其相互之間,也存在著內在的聯系。例如,從形式上看,兩個失靈的假設在經濟法理論上是很基本的,但兩個失靈假設作為一種“對結果的描述性假設”,又與雙手并用假設(這是對手段的假設)直接相關。而無論是兩個失靈假設,還是雙手并用假設,在更深層次上,它們都離不開利益主體假設和博弈行為。而在這兩個深層次的分別側重于主體和行為的假設中,又包含了理性預期假設、不確定性假設等,同時,它們還都與交易成本假設直接相關。
可見,上述各類假設是連為一體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從而它們可以成為經濟法研究的重要基礎性假設,使經濟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展開。
同時,各類假設與一些具體分析方法的內在聯系也值得關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結構假設,與系統論上的系統分析,特別是結構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體分析方法等有關;雙手并用假設,也與系統論的思想和方法等有關;博弈行為假設,與博弈分析方法有關;利益主體假設,與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關,等等,從而使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論意義,提高了基本假設在解決經濟法理論問題上的應用價值。現略舉幾例予以說明:
1.從二元結構假設來看,它為經濟法提供了一個從心理到經濟,從政治到社會,從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這樣的框架中,有助于人們認識經濟法究竟是公法,還是公法與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實上,二元結構的假設雖然較為宏觀,但它畢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邊緣,從而使研究者能夠以一定的(雖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狀態)區域為“基地”進行研究。在公與私之間的模糊地帶,是否有所謂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間,是否能夠存在與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社會法,人們的認識不盡相同。不過,根據二元結構的假設,結合客觀實際,從總體上說,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認為經濟法只能屬于公法,而不是屬于第三法域或社會法〔5〕。因此,二元結構假設有助于分析經濟法的性質問題。
2.從雙手并用假設來看,如果一國僅用一只手,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一方面,經濟法雖然要保障國家對經濟運行的調控,要保障國家對市場秩序的規制,但它并不是傳統的行政強制;另一方面,雖然經濟法的調整直接作用于市場經濟,并直接關系到市場主體的切身利益,但它畢竟不是單純的市場調節,更不是傳統的自由放任。雙手的協調并用,使雙手都能夠更揚其長而避其短,從而體現經濟法的調控與規制手段的特點,體現經濟法在調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調控與規制所發揮出的調制功能,與傳統的市場調節與行政命令有著根本上的不同。事實上,雙手并用所體現出的合力,是對傳統的調節經濟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矯正。
可見,透過雙手并用假設,不僅有助于理解經濟法的產生問題,而且也有助于理解經濟法的調整手段、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對市場經濟的綜合調整等問題,從而不僅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的獨立性,而且也有助于認識其與相關部門法的內在聯系。
3.從兩個失靈假設來看,該假設實際上在經濟法研究中已經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來,經濟法學界一般都把市場失靈的存在作為探討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點。按照目前較為流行的理論,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市場機制本身無法解決資源配置的效率問題,因而就需要由國家來介入或稱干預。而國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則主要是經濟法。上述的解釋,是目前較為通常的解釋。這種解釋當然有其合理之處,但有些方面還有待于再進一步細化。從雙手并用假設來看,正是由于存在市場失靈,因而對經濟的調節才不能僅用市場調節這一只手,而是還要用國家調節這只所謂的“有形之手”。但是,在運用國家之手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政府失靈的問題。而政府失靈的存在,主要導源于政府的失控。從現在影響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論來看,一般多是基于政府權力的不斷膨脹,才認為有必要強調對政府的權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論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權論”主張,實際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贊同。但經濟法不同于傳統的行政法,它不是單純地強調要限制政府的權力或國家的權力,而是要通過如何適度分權,以及如何適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努力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因此,經濟法必然會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同于傳統的行政法。
兩個失靈假設表明,經濟法不僅要通過政府對資源的配置來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而且也要通過相關的規范,來解決政府失靈的問題。兩個失靈的存在,對于經濟法產生和存續必要性的問題,有很強的解釋力。因此,兩個失靈假設,對于探討經濟法的發生論問題很重要。它更有助于說明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必要性,更有助于認識經濟法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特殊性。
4.從利益主體假設來看,在經濟法研究上重視各類主體的利益,真正關注不同主體客觀存在的利益,有助于認識經濟法調整方面的問題。只有充分地認識到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認識到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的獨特利益;認識到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一致的利益和沖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類主體之間去平衡利益,才能讓各類主體更好地去代表和實現某一種利益。從規范的層面看,經濟法主要是規定和解決相關主體的權力或權利的問題,但從更深的層面上看,則是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如何協調和平衡的問題。利益既是經濟法得以產生和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是經濟法不斷完善的重要源泉。沒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體,沒有相應的利益主體假設,就無法說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動力機制等相關方面。因此,利益主體假設,對于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的發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舉例表明,經濟法學的各類基本假設,對于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都很有價值。事實上,在理論研究領域,以上述的“二元結構”假設和其他各類假設為基礎,在經濟法理論上已經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結構”。例如,在調整對象理論上,存在著宏觀調控關系和微觀規制關系的二元結構;在體系理論上,有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二元結構;在主體理論中,有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的二元結構;在行為理論中,有經濟調制行為與市場對策行為的二元結構;在責任理論中,有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的二元結構,等等。此外,在財稅法、金融法、競爭法等相關部門法理論上,也都存在著一些以上述相關二元結構為基礎的具體的二元結構。這些都是二元結構假設與其他假設應用的成果,對于增進經濟法理論的體系化或嚴謹度,形成內在和諧統一的“理論”,是很有價值的。
五、各類基本假設的局限性
前面探討的各類基本假設,盡管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意義,但也都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對此也必須要加以分析,以求對基本假設做更恰當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設的局限性,首先來自假設本身的局限性。由于這些假設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學科的假設,許多假設不僅本身尚需要不斷地得到驗證,而且是否適合于法學研究,是否有利于推進法學研究,也需要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檢驗。
其次,二元結構假設的局限還體現在,它雖然已是各學科的學者都比較認同的,但并不是法學本身能夠有效證明的。限于自身的特點,法學要在很大程度上從其他相關學科吸取營養,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設等。但在上述假設的可靠性和證實性方面,法學很難大有作為。這對假設方法的應用也可能會產生影響。
再次,各類假設都具有一定的相對性。為此,在運用這些假設的過程中,不應把各類假設絕對化。即應采行“相對論”,而不是“絕對論”。具體言之,一方面,上述這些假設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假設是否都合適,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當性,還有待于接受理論和實踐的檢驗,還需要接受時間的考驗,還有待于人們認識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類假設實際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簡明,更有說服力,等等。而作為“模型”,其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任何理論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觀點也都是一種“偏見”。為此,就應當以一種開放的、包容的、建設性的考慮,來看待各類基本假設。而在這些假設的基礎上,所能夠建立的理論框架,也才是可以不斷更新和不斷發展的。
例如,在對二元結構認識方面,并非要強調“兩極論”,即并非認為二元結構中只存在完全對立的兩極。事實上,在這兩極之間的過渡地帶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國的哲學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兩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兩端,要以兩端為起點才能知道何為“其中”。但關鍵是現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兩端為何物,因而也就很難作到全面地認識相關問題。二元結構的假設,恰恰是要給出兩端、邊界,也就是給出進一步分析的基礎。
二元結構假設的相對性是很明顯的。例如,經濟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曾經包括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結構,而這些劃分并不是絕對的。在兩極中間還會存在一些混合的領域。例如,在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還會存在第三部門,在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之間,還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結構只是提供了一個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臺,對于具體問題必須作具體分析。為此,哈耶克認為,把整個服務領域界分為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業已為人們接受的二分法,是頗具誤導性的;對于一個健全的社會來說,在商業領域與政府治理之間(也就是在私營部門與公共部門之間-作者注)保有一個第三領域,即獨立部門(Independent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門)是至關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結構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論者引申出經濟法就應當以第三部門為依托,以社團為主要主體呢?恐怕至少在現實的條件下還不能。盡管第三部門也是很重要的,盡管社團也有其重要的價值,但誠如伯爾曼所認識到的那樣,自20世紀以降,教會早已不再構成對世俗權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經濟和社會秩序內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團體或行業的習慣,在立法和行政機構的控制下已經失去了效力〔7〕。
因此,盡管需要有第三部門的適度發展,盡管也需要對第三部門的壯大作出一些積極的倡導,但在現實中其地位無疑較為式微,無法和無力全面地替代國家,也無法真正成為社會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結構的假設以外,其他的假設也都具有相對性,特別是在經濟法研究上有特殊意義的基本假設。這些假設,盡管在經濟學等領域都已經成為一些重要理論或重要假設,但是這些假設在經濟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適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于相關的研究,都還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考驗。
正因如此,對經濟法上的基本假設需要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尤其要認識到這些基本假設是經濟法理論展開的前提和基礎;這些基本假設不僅確定了經濟法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宗旨、性質等問題,而且也確定了經濟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這種有針對性地確立起來的研究方法,對于確保經濟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注釋
[1]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在憲法上承認了市場經濟體制,因而也就承認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宏觀調控的普遍需求和不可或缺。
[2]經濟法調整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同傳統部門法調整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是不同的。例如,民商法所要解決的主要是私人主體之間的私益沖突,而經濟法則要解決私益與公益之間的沖突,由此它們的調整方法、價值取向等會有所不同。
[3]在馬歇爾看來,經濟學是一門研究人類一般性生活事務的學問;它研究個人和社會活動中與獲取和使用物質福利必需品最密切相關的那一部分。參見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卷),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頁。
「參考資料
〔1〕張鴻驪。科學方法要論[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127-128.
〔2〕〔4〕[奧]奧托·紐拉特。社會科學基礎[M].華夏出版社,2000.37-38.
〔3〕張守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J].中國法學,2000.5.
〔5〕張守文。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80,358,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