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農經濟的形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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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農村地區;新農村;工程建設
現階段,在市場經濟背景下,由于管理模式相對滯后,水庫管理效果不理想,工程設施老化等,造成農村地區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不善,為有序統籌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便少不了對農村水利基礎設施的管理,為此,本文結合貴州省實際,首先論述農村水利工程在管理方面所暴露的問題,并給出一些可行性解決問題的建議,以便于提高管理效果。
1 新農村建設背景下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建設資金相對匱乏
貴州農村地區小農水利設施大都修建于上世紀80年代前后,由于建設的標準低,運行時間長久,設施老化嚴重,導致配套及節水改造的任務相當繁重。在水利工程修建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建設資金的撥付同實際需求相差巨大的現象,資金的缺口不利于工程整修、改造的深入。
1.2 建設組織形式欠健全
就當前而言,貴州地區小農水利設施的組織形式呈現多元化態勢,有一部分是政府主導修建的,還有一些是農村居民聯戶自行組織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不單一,既有國土機構的,也有水利部門的;規劃方案五花八門,缺乏一致性。另外,重復性建設,多頭建設的情況加劇了農村小農設施的健康發展。
1.3 工程管理的責任不明晰
在改革開放之初,貴州省農村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后,以農村集體為主要組織形式的經濟組織便不再充當小農水利設施的管理主體,農村居民分散化經營及小農設施集體獲益之間的矛盾愈演愈烈。除此以外,負責小農水利設施管理職責的機構歷經多次改革,由于水費的收繳率低,導致鄉鎮級水利員工的費用缺口較大。另外,水戶協會的管理尚處于摸索階段,管理面極為有限。這些因素均致使工程管理的主體缺失,責任不明晰,權責不統一。
1.4 農民自籌能力低下
貴州省是農民人口輸出大省,去外地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數量較多,使農民投勞折資的投入力較低下。伴隨農村稅費改革的深入,農村在水利工程建設中采取一事一議的形式,而基層民眾由于對一事一議的政策缺乏了解和認識,在思想上的感知較困難,造成一事一議難以獲得成功,商議事項的效果較差。
2 強化農村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有效對策
2.1 建立健全水利建設的激勵機制
為充分地激發農村居民投身于小農設施建設的熱情和積極性,可嘗試運用“以獎”及“先建設后補貼”的激勵模式。
首先,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需改變由財政部門投入資金后正式建設的傳統做法,改為依照小農工程的類型、規模及修建標準等開展適度獎勵的方案,推行多建多獎的原則,激發投勞投資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主動性。其次,依照初期施行、竣工驗收、按效補貼的策略,調動和激發農民修建農田水利設施的自主性。
2.2 完善農田水利建設的編制方案
要牢固堅持整體規劃、統籌安排、分項施行的原則,妥善編制水利建設方案。在規劃編制的初始階段,需充分發揚民主管理的形式,號召廣大農民建言獻策,提升規劃方案的科學性、技術性和可靠性,組織農田水利專家對方案進行合理論證,通過進一步整合規劃,形成一套系統的、分階段的實施計劃,促進管理和效益的有機統一。方案一經編織成功,便成為項目安排的可靠依據,也構成農民出勞出資的有效條件,需嚴格依據方案的要求,發揮相應功能。
2.3 加強水利工程的招投標管理
對于參與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部門,要嚴把審查關,杜絕不具備資質的工程團隊進行建設,以便于保障水利設施的品質。開展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必須秉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避免經不正當關系而出現承包問題,還需開展工程的建設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和效益。
2.4 建立多元、平穩的水利建設投入體系
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項目建設,必須有賴于資金的整合與優化,加強對資金規劃的統一、搞好項目控制,以項目帶動資金的整合與有序利用,將土地的開發、農業綜合性開發等專項運用在水利項目建設的資金合理協調、統籌運用。
從中央到基層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有所側重地強化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的補貼,形成穩健的、多元化的資金投入體系,不斷地引領群眾搞好小農水利設施的建設,另外,可增加純公益性項目建設的資金扶持力度。
結語:
綜上所述,在新農村建設的大背景下,貴州省搞好農村地區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須正視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探索新管理思路、管理模式,為農村的全面小康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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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責任會計制度;農村商業銀行;成本核算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其他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目的都是趨于一致的,那就是在以客戶群體為中心的基礎上,不斷擴大利潤空間,促使利潤最大化。農村商業銀行因其本身具有特殊性,要想在與國有商業銀行等性質的銀行激烈的競爭中,得到更多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就必須保證利潤最大化,如何將責任會計制度運用到控制銀行經營成本中去,是保證利潤最大化的關鍵因素。
一、農村商業銀行責任會計制度概述
農村商業銀行責任會計制度指的是農村商業銀行內部出于責任方面的考慮,在會計工作人員進行會計工作時,對其在銀行管理經營中應該擔負的經濟責任進行確認,然后會做好登記記錄,方便對其今后的業績考核和業績評價的一種新型的會計制度。農村商業銀行責任會計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農村商業銀行責任會計制度可以加強成本核算。控制好商業銀行運營成本,有利于商業銀行的盈利利潤目標的實現。不但是農村商業銀行,所有的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利潤目標的實現貫穿始終,利潤目標的實現需要銀行管理者和銀行工作人員雙方的共同努力,銀行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銀行工作人員的經營策略只有相互配合,才有助于利潤目標的實現,一旦有一方出現紕漏,都會阻礙利潤目標的實現。此外,農村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還要充分發掘各種有利因素,對責任會計制度在內部核算工作進行時暴露的問題,及時做出整改,因此,農村商業銀行責任會計制度不僅可以轉變傳統的經營思路,還可以提高銀行工作效率,對實現目標利潤發揮著巨大作用。
其次,可以體現出農村商業銀行和其管理者的綜合水平。每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企業管理者都會制定出某些具體措施和辦法對員工的日常工作進行考核,同樣,農村商業銀行也不例外。國家對農村商業銀行的考核,主要是通過對所考核對象的指標完成程度進行評判,在提高管理者管理水平的同時,還增強了農村商業銀行的競爭力。但是考核指標過多是銀行管理者面臨的比較頭疼的問題,責任會計制度的運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將指標細化到責任人,有利于調動責任人的積極性。
二、責任會計制度是加強成本核算的有效途徑
農村商業銀行要想在與國有商業銀行等性質的銀行激烈的競爭中,獲取更多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就必須保證利潤最大化,而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離不開責任會計制度在銀行經營中的運用。農村商業銀行利潤空間的大小則取決于其成本投入的多少,成本投入過多,相應的利潤空間就會越小,反之,如若成本投入少,利潤空間就會變大。雖然農村商業銀行在硬件設施和軟件設施上達不到國有銀行的標準,但是其核算成本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農村商業銀行加強成本核算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其意義主要體現如下:
1.有利于農村商業銀行的生存和不斷發展。商業銀行因其具有的經營貨幣的功能,有著特殊性,但是行業之間的競爭是不斷加劇的,如何在越發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獲取生存和發展空間是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之一。即使是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每年也都會有成千上萬家銀行瀕臨破產,所以我國出現這種情況也是不足為奇的,銀行在經營過程中要時刻不忘危機的存在,若是銀行內部沒有行之有效的會計制度,更會淹沒在銀行業發展大軍的隊伍中。所以,責任會計制度的運用,會在成本核算中發揮作用,對農村商業銀行的生存和不斷發展是非常有利的。
2.是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的必要條件。農村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包括很多內容,主要包括對人力資源的管理、對財務狀況的管理、對固定資產的管理等。最重要的就是對人力資源的管理,因為人力資源是農村商業銀行系統構成中的核心組成部分,銀行業之間的競爭在某種意義上指的是人才之間的相互競爭;對財務狀況的管理則是銀行業獲取的利潤的最為直觀的反映;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則是對銀行業成本的管理。農村商業銀行在經營中進行的各種活動,都是依靠成本的投入多少作為活動支撐的,例如為人們日常的存取款帶來便利且隨處可見的自動柜員機,就是銀行業對其進行成本投入,然后在提高運行效率的基礎上,獲取了豐厚的經濟回報。
三、責任會計制度的實際應用問題
從上文可以看出,責任會計制度是加強成本核算的有效途徑,因此,農村商業銀行加大責任會計制度的應用力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還要根據自身的發展狀況,從實際出發。現將責任會計制度在實際應用中注意的問題列舉如下:
1.應該建立和完善責任機制。責任機制的建立,是責任會計制度在實際應用中的制度保障。責任機制的建立,可以對銀行的各個子系統之間進行劃分,使之成為所管理的對象的管理者和具體政策的執行者,對其在授予領導權力的同時,還要擔負起具體的與之相對應的責任。這樣一來,既有利于調動起農村商業銀行管理者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也有利于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創造出更好的經濟效益。
2.應該對責任預算做好編制。對責任預算進行編制,指的是對銀行各個子系統進行責任落實到位的工作。對責任預算進行編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責任成本,農村商業銀行的經營都是以成本預算為中心的,做好成本預算,是首要解決的問題;二是責任收入,其編制對象是存款余額、貸款余額、利率高低和利息等;三是責任利潤,主要是基于對責任成本和責任收入進行的計算工作。
綜上,可以看出,實行責任會計制度是農村商業銀行對內部管理以及經濟回報進行強化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加強成本核算的有效途徑。因此,責任會計制度在農村商業銀行經營中的實際運用是非常有意義的。
參考文獻:
[1]張小濤.論公允價值會計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J].現代管理科學,2008(04).
篇3
關鍵詞:農村金融;農村經濟;創新;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08-0054-04
一、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特殊性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農村金融是根植于農村經濟土壤之上的制度安排。基于金融發展的一般規律:經濟發展及其結構決定金融發展及其結構,因此只有從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特征分析入手,才能找到農村金融創新動力的邏輯起點。由于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農業社會,而且歷史比較漫長,超過世界上任何其他的國家,這本身就蘊含著我國農村問題的特殊魅力。迄今為止,應當說,研究我國農村經濟問題的文獻已比較豐富,但是涉及我國農村經濟制度深層次的探討,特別是立足于歷史長期演進視角者依然鮮見(張杰,2003)。[1]正是因為如此,今天,大凡涉及農村金融改革的制度安排,依然無法擺脫“摸著石頭過河”的困境,這一點在目前進行的農村信用社改革過程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選擇適當的分析視角就顯得十分重要。
談到農村問題,不得不研究農村經濟的細胞――農戶,宏觀層面――農村經濟運行正是微觀層次――農戶行為的有機組合。國外歷史文獻對于農戶行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強調農戶的理性動機,可稱之為“理性小農說”。例如197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舒爾茨認為,農戶相當于資本主義經濟當中的企業,小農的行為準則與企業的行為準則沒有什么區別,因而改造傳統農業與企業追求利潤過程當中獲得創新激勵的路徑是一致的。[2]另一類側重農戶生存邏輯,可稱之為“生存倫理說”。蔡亞諾夫(Chayanov)認為,在農業社會當中,農戶與資本主義條件下的資本家是有根本區別的,由于農戶不是資本所有者,因而其行為特征不可能與企業主一致,如果說企業家考慮的是利潤最大化,農戶首先考慮的則是溫飽問題,因此他不可能像資本家那樣去進行所謂的成本――收益比較。[3]為此,農戶的行為模式是無法簡單套用市場化的分析套路的。以上兩種思路僅僅是就一般意義上的農戶行為進行分析而得出的結論,其研究藍本畢竟是立足于西方社會,如果將視角移至我國農村,會發現這個問題更為復雜、內涵更為豐富。黃宗智教授對我國農戶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貢獻,在對我國小農經濟進行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之上,他提出了獨具特色的“小農命題”。[4]
與西方學者的觀點不同,黃宗智認為,我國農民的“半無產化”狀態決定了我國小農經濟的獨特屬性:農戶除了不多的土地之外再無其他資產,因而是一種“半無產”狀態,這種半無產狀態又形成了農戶獨特的收入結構――農業收入與非農傭工收入,以兩者之和維持生計。這種狀態在過去表現為農民在種地的同時,還要經常外出扛長工、打短工,在當今的社會中則演變為以“鄉下農民”與“城市農民工”雙重身份來參與經濟活動。這一格局之所以能長時間延續,首先是基于我國農業人口“過密化”的特殊原因,無論是單純務農收入還是單純的非農傭工收入,都無法保障農戶的生存,只有同時以兩者支撐,才能保證生計之需。黃宗智教授進一步認為,這兩種收入的地位不是等量齊觀的,務農收入雖然不高,但是一種“生存保險收入”,非農傭工收入盡管可以從形式上超過農業收入,卻只能是一種“補充收入”。之所以如此,不僅是因為務農收入具有相對穩定性,還因為對農民而言,與那片生于斯、長于斯的土地具有無法割舍的文化、習俗與情感聯系,土地除了維持生存之外還有確立家庭尊嚴、維系家庭社會地位等厚重的內涵因素。而這些因素是不能以簡單的量化分析來說明的。因此,資本主義企業的行為范式對于小農經濟條件下的農戶非但不適用,而且相去甚遠。由此可以看出,盡管黃宗智的分析與蔡亞諾夫的分析結論相似,但從過程與層次上看,黃宗智教授的觀點顯然要更深入一步,因為他的分析并沒有僅僅停留在一般經濟因素分析的層面上,而且涉及到了歷史人文因素等更為深刻的層面。根據“小農命題”的邏輯,不難得出推論,我國農村的小農經濟具有一種“超穩態”的社會結構,即便是到了當代,外部的市場因素也很難迅速瓦解小農經濟的格局。
按照經濟決定金融的一般邏輯,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特殊性必然要影響到農村的金融結構及其性質。由于小農經濟具有天然的自我封閉屬性,這種經濟模式與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信用活動是相互排斥的,因而在農村所見到的被稱為“非正規金融”的交易活動常常都與血緣、親情、鄰里關系相關聯,而且交易過程都是人格化而非匿名化的,這種金融交易顯然與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活動的開放性、匿名性、廣泛性相去甚遠。正是因為如此,農村金融內部的創新過程就會表現得遲緩且與外部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協調。
二、政府介入狀態下金融創新的格局
小農經濟的存在與延續,與社會化的大生產顯然是不兼容的,由此產生的社會經濟的二元結構也必然成為制約經濟均衡發展的一個障礙。在這樣一種格局下,政府介入金融創新的邏輯思路必然是:運用政府主導之下的信用力量,使小農經濟迅速向社會化大生產融合。無論是從時期將信用社由民辦強制轉化為官辦,還是1994年將中國農業銀行的部分政策性業務劃出成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及1996年的農業銀行與信用社分離,2003年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推出等一系列舉措無不體現這一基本主導思想。
從宏觀層面分析,這種主導思想與政府的理性預期目標是一致的。在一個以農業為基礎的國度里,農業發展緩慢,農業向工業化轉變的過程滯后,對國民經濟整體發展的制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政府介入,實施“強制型”或通俗地稱為“政府主導型”金融創新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一般而言,政府主導的金融創新屬于宏觀制度層面的創新,盡管其中也可能包含一些十分具體的微觀層面產品與服務的供給,但制度供給一旦確立,相應的微觀層面創新內涵與外延也就基本確立了。
如果將這種創新路徑與西方國家金融創新的路徑相比較,就會發現其中的典型差異。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創新主動力來自于微觀主體,來自于市場活動,正是由于微觀的創新,導致原有的金融制度規則不再適應新的金融交易過程和新的金融活動程序,最后導致一國金融制度、監管規則的調整,整個創新路徑體現為先微觀、后宏觀;我國農村金融創新則是先有制度供給,然后出現新的金融產品、服務、交易方式等,整個創新路徑體現為先宏觀、后微觀①。為何會出現與其他國家截然不同的相反路徑,一些學者從我國社會經濟的“二重結構”角度予以解釋,認為在縱向社會結構之下,政府的權威可以降低制度變革成本,至少可以節省創新過程的時間成本。[5]為此,我們不應當簡單地否定“政府干預”之下的各種農村金融制度安排。事實上,1979年中國農業銀行恢復以來,農行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曾一度居于核心地位,起著主導農村金融的作用。此后的一段時期內,農行一直是農業信貸資金的主要供給者。自1980年以來,農行和信用社的貸款總額逐年增加,由1980年的589億元,增加到2000年的24986億元,增長了41.4倍,年遞增20.6%。農行的農業貸款也在逐年增長,由1980年的128億元,增長為2000年的4877億元,增長了37.1倍,年遞增18.9%。從客觀上講,這一階段在政府主導之下的農村金融制度安排,無論是對農業發展還是農村經濟的增長,都起到了相應的推動作用。特別是改革開放之后的一個時期,鄉鎮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大量涌現,對“超穩態”小農經濟是一次不小的沖擊。這里,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就是,沒有政府安排下的農業銀行、信用社的金融支撐,很難想象大量的鄉鎮企業會有一個迅速成長階段。
但從農村金融改革的整體績效而言,改革開放以來歷次由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還不能令人滿意,目前社會各界對農村金融改革最大的非議集中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滯后性與非均衡性。關于農村金融改革滯后與非均衡的問題,筆者已專門做過論述(2006),茲不贅述。[6]在此,僅結合我國農村經濟結構做一簡要分析。如前所述,我國的縱向社會權力結構決定了其推行制度創新的效率,同時也蘊含著制度長期被扭曲的可能性。
政府作為創新的主導者,要保證制度供給的充分有效性,首先要盡可能大量地占有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事前完全徹底了解情況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而只能是采取先試點,后推廣,通過“在改革當中不斷完善”的方式來不斷調整改革參數與各方經濟利益關系。前面已經談到我國的小農經濟“超穩態”的社會基礎,小農經濟具有自給自足、自我封閉的屬性,因而天然地排斥與外部世界交往(準確地說應當是排斥與血緣、宗族、親屬以外社會圈層的交往)。因此,政府在主導改革的過程當中,要想獲得更加充分信息的難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農村金融制度供給與農村金融服務需求不相耦合的情況就會經常出現。其次,縱向社會權力結構之下制度創新的效率(特別是時間成本方面的優勢)是建立在“政策一刀切”基礎之上的。而我國農村如此之廣袤,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人文地理環境、社會風俗、歷史積淀極不相同,統一化的政策措施顯然無法“包治百病”。在2003年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當中,盡管其靈活性比以往的方案已有所增加,但依然沒有走出“政策一刀切”的基本套路。對于這一問題,政府實際上處于兩難抉擇過程當中:實施整體劃一的變革,節省時間,節省決策成本,有利于排除各方干擾(這也是縱向社會權利結構的最大優勢之一),但一旦方案不結合實際,制度創新的供給與需求不相匹配,就會導致改革受挫;而采取“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方案盡管有利于制度創新的供給與需求相匹配,但決策成本大,決策時間長,而且還容易出現實施過程中的“倒逼機制”(亦即縱向社會權利結構的優勢難以發揮)。如何擺脫這種困境,是未來一個時期農村金融發展與創新過程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三、從宏觀角度再度審視農村金融制度改革與創新
對于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創新問題,國內理論界大致形成兩大思路,一種是堅持政府主導,充分運用現有農村金融的組織體系、存量規模,對之進行必要整合與功能創新,使之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農村經濟結構,充分發揮其在金融體系與農村經濟體系當中雙重主力作用;另一種觀點是要注重發揮“非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制度創新過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規金融與農業、農村、農民具有天然的親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為農戶所樂意接受,這種金融活動更容易嵌入農村經濟的各個層面與過程當中,從而形成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內生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后由農村金融活動的主體――農民來決定最終選擇什么樣的金融上層建筑。[7]
整體上看,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占據主流地位。從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來看,實際上也體現的是第一種觀點的思路。通過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國的農村金融制度改革與創新選擇第一種思路具有客觀必然性,這不僅僅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整體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發揮金融功能,促使小農經濟走向開放,與社會化大生產相互交融的要求。誠然,非正規金融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東南沿海一代的民間經濟能夠在全國率先走過資本原始積累的過程,昔日的非正規金融活動是做出了貢獻的。然而,相對于存量巨大、覆蓋面廣泛的正規金融而言,非正規金融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視非正規金融在創新當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規金融取代正規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發揮政府主導之下農村金融創新的效率,實現改革的預期目標,就成為問題的一個關鍵。眾所周知,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的市場化程度很低,而且資本高度稀缺,若采取類似于城市經濟當中“國有股減持”方式將政府對農村金融產權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場調節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與需求,其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導框架之內,通過制度供給的方式激勵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創新將是一個必然的選擇。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設新農村的過程當中,政府的一個重要歷史使命就是要不斷弱化千百年來我國農村經濟當中業已形成的“超穩態”的小農經濟結構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這也是政府主導之下農村金融創新所要實現的目標之一。
而難點在于,如何保證政府主導創新過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導創新決策成本過大的問題?根據張杰等人的研究,在我國二重結構(1996)的社會制度之下,社會的運行過程直接體現為“官”與“民”的對立。這種社會結構的優勢在于政府的意圖能夠迅速地傳遞到社會下層。[8]在現實生活當中,這種運作特征體現為,一旦某個問題引起政府的高度關注,該問題就會立刻進入“解決”的程序當中。然而,這種社會結構的效率要依托于一個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須事事過問,一旦對某件事情“關注”不夠,就會導致制度安排嚴重滯后,同理,政府調查研究不夠深入,掌握信息不夠全面,其決策也會造成制度供給的扭曲。目前,我國正在實施過程當中的有關農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臨這一問題困擾。
相比之下,歐洲的社會經濟結構呈現“三重化”的特征,即在政府與貧民之間,有一個商業中產階層,這個中產階層并不是政府的幕僚或者人,而是具有獨立經濟地位及與之相適應的政治地位的社會階層。這個中間層存在的意義在于,他們既與下層貧民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支撐、相互制衡的關系,同時也與政府存在著相互支撐、相互制衡的關系。這樣一來,政府就有可能退出全能型政府而轉向功能型政府,這也是西方社會提倡小政府、大社會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一。而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結構當中,正是由于缺少這樣一個連接宏觀與微觀的“緩沖帶”,結果必然導致最高當局事必躬親。以正在進行的信用社改革為例,改革過程當中的每一個細小環節都離不開中央銀行、銀監會這樣的高層決策部門過問。在這樣的社會框架當中,即便是決策當局有時間、有精力面面俱到地關注改革的每一個側面,也會極大地限制甚至是泯滅微觀主體創新的主動性。通過以上的分析,是否可以提出這樣一種思路,在今后農村金融體系重構過程當中,應當通過明晰產權、完善治理結構的方式,將現有的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甚至包括一部分非正規金融組織體系塑造成為農村社會經濟結構當中的中間階層,使之充當聯結宏觀制度創新與微觀產品、服務創新的橋梁。如果這一思路是可行的話,那么無疑將會揭開我國農村金融發展新的一頁。實際上,這樣一種中間階層在我國的某些地區、某些領域已經初現端倪。例如前面提到的“溫州商團”,他們即不是社會上層幕僚,也不屬于社會下層民眾,而是形成了一股可以影響宏觀經濟的不可小視的力量。盡管從目前來看,這股社會力量行為模式還有一定的非理性特征,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體制的不斷演進,其理性化的成份正在不斷加深,這樣一個階層成長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匿名經濟與市場規則內生的過程。信用活動的匿名化,社會信任的邊界突破血緣、宗族、鄰里關系的限制,這些都是未來農村金融深化改革的核心內容,如果外部制度供給有利于這一深化過程,則解除金融壓抑,實現金融發展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在邏輯上是成立的。
注釋:
① 在我國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也曾出現過局部的微觀創新超前的情況,但這些創新通常不被歸入正規金融創新之列。例如改革開放中期“三會一部”的出現,這些金融活動就很快地被界定為“不合法”并加以整頓治理或者取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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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東鄉族軍屯;土地占有權;小農經濟
[中圖分類號]K28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1)08-0018-04
一、屯田強制東鄉農業發展
屯田是千古之策。①歷史上的屯田,無論是軍屯還是民屯,首先都是與軍事目的或統治需要緊密相聯系的國有制經濟。軍屯以軍隊作為屯田勞動者,國家以軍律將士兵固著在土地上從事屯田生產。屯兵使用的土地、耕畜、農具、籽種等生產資料,都由國家提供,屯兵對這些生產資料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②元代屯田的設置,也像前代一樣,和當時的兵制和財經制度密切相配合。但作為“民族”政策或移民措施的配合部分,發揮的作用更為特殊。在蒙古統治政權的手里,它被更充分地利用為一種掠奪土地、奴役人民和“民族”壓迫的手段,具體表現在剝削方法更為有效而殘酷,剝削面更為廣泛而剝削程度更為深刻。③按民、軍、匠諸色之劃分,元代早已有之。明代在黃冊里甲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其戶籍仍以元末原籍為據。④蒙元時期,是穆斯林移居中國最多之時。由于成吉思汗子孫三次西征,被簽發東來的中亞和西亞穆斯林多達數十萬人,他們主要是工匠和平民。工匠被編入元朝政府或諸王貴族所屬的工局,從事紡織、建筑、武器、造紙、金玉器皿等各種行業的勞作,是中國回族先民最早的工人隊伍。平民被編入探馬赤軍,充當蒙古軍的前鋒,后又被派去鎮戍邊關要塞,既是戰士,又是農民,過著兵農合一的生活。這是中國回族、東鄉族等先民最早的農民隊伍。⑤
元末,經過長期戰爭,農業生產遭到破壞,客觀情況迫使朱元璋不得不通過軍屯解決部分軍隊給養。朱元璋出身下層,了解民情,深知要取得農民的支持,決不能竭澤而漁。形勢的需要、斗爭的實踐以及朱元璋個人的經歷,使他逐漸形成了兵農兼資、耕戰結合的思想和政策。⑥明朝建立后,派征西將軍鄧愈攻占河州、循化、貴德等地,元朝的吐番等處宣慰使鎖南普、鎮西武靖王卜納刺、西寧州同知李南哥以及各少數民族部落首領南木哥、吉保、失刺等相繼降明,明王朝對他們加官賜爵,以資籠絡,實現了河湟地區的安定。河湟地區東接秦隴、西通西域、南交蜀藏、北護甘涼的戰略位置,加之復雜的民族組成,使其成為明王朝的重點經營地區之一。⑦明初河州衛有正軍員額1萬余名,屯軍人口約6萬人,分布在7個屯田千戶所之68個屯寨。⑧按照朱元璋“陜西諸衛軍留三分之一御城池,余皆屯田給食”的詔令,河州衛參與屯田的軍人至少在7000人以上,若按每人50畝屯田計,可開墾屯田3500頃。據嘉靖《河州志》卷1《食貨志》記載,嘉靖時河州共有屯田3452余頃,而此時河州民戶的耕地也只有3559頃,有民戶5208,口90845,可見,明初河州衛屯田在當地農業生產中所占的比重是相當大的。⑨明清政權更迭后,在戰亂造成的荒蕪土地上,清朝政府實行了大規模的屯田,以至在政府文件和官員口語中,將甘肅的耕地統統叫作屯田。⑩由此可見,蒙元以降,軍屯制主導包括東鄉在內的河州農業之發展。
進而論之,軍屯地點的選擇在歷史上主要有以下四個標準:一是腹里軍事據點,二是少數民族地區的軍事要塞,三是水陸交通要樞,四是邊防地區。(11)東鄉地區符合軍屯四個條件中的后三個條件,這就決定了寓兵于農的軍屯一直是東鄉最為主要的土地制度。當河湟邊緣漢藏之間政治比較穩定,多民族矛盾得以緩和的歷史時期,軍屯往往轉化為民屯;當中央王朝更迭戰亂時,往往造成這一少數民族山區邊地大量土地荒蕪。依從征官兵之留戍者、土著之歸附者、有罪謫戍、調撥來邊者四大軍戶來源看,東鄉地區的軍戶在蒙元時期主要是中亞和西亞從征官兵之留戍者。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學術界在對東鄉族主體經濟與社會生活的零星研究中,長期忽視對東鄉地區屯田制度的探考。事實上,至以前,東鄉地區的小農經濟并不發達,后,仍有不少官地(屯田)。蒙元以降,在東鄉農業生產中發揮主導作用的是屯田制度中的軍屯,大部分肥沃土地的所有權行使主體是軍隊而非地主、土官或流官。東鄉地名信息中就遺存有歷代中央王朝戍邊屯田開發的歷史痕跡。據馬志勇先生考證:“東鄉地區沿川沿原土地肥沃,水利條件便利,宜于屯田;山區水草豐盛適于放馬。這些細節雖不見史冊,但從東鄉地區的地名可以得到證實。在黃河西岸的東鄉喇嘛川有‘屯地’地名,東源公社有‘新屯地’地名,考勒公社鎖豁土原也是蒙古人屯田的地方,這個原共有土地七千余坰,其中‘屯地’、‘民地’各占一半,這些‘屯地’、‘民地’的叫法一直沿用至今。東鄉還有三處‘同前’,‘同前’就是‘屯田’,在東鄉語中qian與tian對音。”(12)擇要一述,東鄉地區河川良田多為歷代中央政府以軍隊直接占有,為其軍隊補養服務,軍事屯田才是歷史上東鄉族發展農業生產的主要推動力。
更進一步講,血緣和地緣的合一是社區的原始狀態。(13)始自秦漢的邊防軍事屯田制度對現今東鄉族的形成至為關鍵。一方面,這種制度在秦漢時期就將東鄉地區土著先民河湟羌納入其中,使其很大一部分完成漢化并有效發展了當時的生產力,從此拉開了河湟經濟開發的歷史大幕。另一方面,元朝對于包括東鄉地區在內的河州之邊防軍事極為重視,影響直至明清,嚴格的屯田戶籍制度又將構成現今東鄉族主體的非土著先民長期固化在東鄉地區。這一歷史時期,屯田制度不僅大大加速了東鄉族非土著先民本土化的進程,而且明朝在當時強制漢化少數民族。洪武五年(1372),“令蒙古、色目人氏許與中國人家結婚姻,不許與本類自相嫁娶”,(14)后又令各族人民都一體納糧當差,這就進一步從經濟生活上促進了東鄉族與河湟地區其他民族相互融合。總之,軍屯為主的歷代屯田一方面強制性東鄉族主體農業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東鄉族在供養補給元、明、清集權官僚政府軍隊和鞏固加強中央王朝邊防等方面發揮了不可磨滅的歷史作用。更重要的是,這一制度確立了農業在東鄉族多元生業結構中的主導地位,使得東鄉族主體經濟日趨自洽于大一統的統制經濟體系。與此同時,東鄉族為主體的農民階級在元明以降的東鄉登上了歷史舞臺,在反抗滿清王朝的數次艱苦斗爭中逐漸顯露出英勇團結的民族自覺性。
二、東鄉土地占有主體更替
集權官僚制是以政治的集權控制土地所有權的專制。(15)這一制度在經濟上實行以皇帝為名義的國家土地所有制,官吏有職田、祿田的占有權,并將部分土地占有權“均配”給農民,可以買賣、析分繼承。無地或少地農民可向官僚地主租土地,成為佃農,付一定的地租,作為使用土地的代價。不論地主還是農民,都要向國家交稅,以體現國家土地所有權對占有權的控制。(16)在中國集權官僚農民社會里,統治制度的新創設或較有效的傳統制度的加強,主要是階級矛盾的廣泛化和尖銳化的表現。自遼金以后,軍屯逐漸強化,元明兩朝發展到高峰,是封建社會后期農民階級反對地主階級的階級矛盾尖銳化的具體反映,是在農民反封建斗爭日益擴大和加劇的趨勢下,封建國家為鎮壓農民階級的反抗維護地主階級的統治所采取的措施。(17)復前述及,河湟地區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可西控塞外諸衛,北據蒙古,南捍諸番,東衛關隴,為歷代封建王朝所重視。明初,隨著河湟地區衛所的建立,為進一步控制剛降附的土官進而控制整個青海,明廷采取了不同于西南地區以土司統治為主、流官為輔的方式,而以流官為主、土官為輔,“土官與漢官參治,令之世守”(18)的措施。(19)明洪武以降,東鄉地區的軍屯制趨于衰微,“土流參治”的政治制度開始在東鄉社會發揮主導性的統治作用;土地占有權行使主體以明洪武中期河州實行里甲制度為標志,從中央戍邊屯田軍隊轉變成為土官與流官共同領導下的官僚地主階級,東鄉族沉重的賦役隨之而來。有清一代,東鄉族在土司制、里甲制和會社制的統治下遭受地主、官僚、宗教上層人士和高利貸者四位一體的經濟剝削與政治壓迫。
封建國家的統治須有它的物質基礎――田賦和徭役。(20)對此,陳翰笙先生研究指出:“賦役制以小規模農業的自然經濟為基礎;聯合著農業與家庭手工業,在小經營中制造必要的及剩余的生產物。這種剩余生產物以物品田租的形式流入地主的掌握中。物租與力租不是沒有合并的可能,但在賦役制下力租卻限于極小部分。即使中國或印度的地主比較法國地主所領的土地面積要小得多,土地所有者與直接生產者間的生產關系還是絲毫不變的。印度與中國的地主在賦役制下同樣是以物租的形式向農民榨取剩余生產物的。這種榨取方式同歐洲中古時代地主所用的完全沒有什么差別。”(21)清政府對東鄉人民最大的掠奪之一就是賦稅,在康熙四十四年(1705)以前,東鄉賦稅非常混亂,田畝沒有定則,賦稅沒有定量,由里長、甲首等任意勒索。康熙四十四年(1705),經過清丈土地、厘定稅則以后,東鄉人民每年仍要交納千石左右的糧食,兩三千兩地丁銀,再加上大量臨時攤派,人民負擔很重,因而使得大批東鄉人民棄田逃亡。在地主和官府的雙重掠奪下,當時社會的階級矛盾非常尖銳。這具體表現在當時東鄉人民與統治階級的武裝沖突上,特別是乾隆、同治年間的反清斗爭,規模很大,斗爭也很激烈。以后,東鄉除了私有土地,尚有相當數量的官地,又叫屯田。屯田租額較輕,因此多為豪紳地主承包,他們又轉租給佃戶或雇人耕種,從中進行剝削。(22)
誠如東鄉花兒所唱:“百七百八地糴青稞,二百的斗價里過來了;交過了皇糧催團課(地租),窮漢們沒活的路了。”(23)相較軍事屯田占主導的元明時期,清代東鄉族的小農經濟逐漸發展起來。小農經濟不僅維持了農民這個主要勞動者階級的簡單再生產,也為官僚地主階級的統治提供了經濟條件。(24)小農經濟的發展是清代東鄉地區集權官僚統治強化的突出表現;土地占有主體從戍邊軍隊到由官僚、地主、富商和宗教上層人士聯合構成的官僚地主階級之演變,加深了東鄉農民與統治集團之間的經濟矛盾。總之,廣大東鄉族人民在清朝統治的200余年中常常食不充饑,衣不蔽體,東逃西散,苦不堪言,最終走上了武裝反抗滿清官僚地主階級的革命道路。
三、東鄉撒爾塔式小農經濟
民族作為人類經濟活動的社會形式,在長期對人們經濟活動的制約中,逐漸地演變為經濟的一種屬性,是經濟發展的內在因素。(25)資本主義以前的、民族的生產方式具有內部的堅固性結構;在印度和中國,小農業和家庭工業的統一形成了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26)農民是中國古代文明主體的主要部分,其生產方式就是小農經濟,即世代在自家占有或租來的小塊土地上,以“家”為單位,進行手工勞動以維持基本的生活,他們的剩余勞動產品為官僚地主階級所占有,是官僚地主經濟得以存在的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小農經濟和官僚地主經濟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或兩種形式。(27)東鄉族土著先民的小農經濟始于秦漢,地處黃土高原與青藏高原邊緣帶域的東鄉地區不僅是農業與牧業生計的資源邊界,而且是歷史上多種少數民族聚居之地和河湟多元文化交融之區。明清以降,東鄉地區既不是中國政治統治與經濟發展的重心,也不是西北經濟區內的開發要地。在這樣的自然、人文與政經環境中,伊斯蘭教信仰化作東鄉族非土著先民的撒爾塔認同,進而創造出極具本民族特色的小農經濟,本文將其稱為撒爾塔式小農經濟。
生活在集權官僚制中的東鄉族雖始終堅持以農為本,但清朝以降,其農業生產自然條件每況愈下,農業生產技術和工具非常落后,農業生產自給卻不能自足的矛盾較為突出。自然環境方面,據位于東鄉縣唐汪川的紅塔寺石碑記載,康熙三十八年(1699)“山勢Gi,林木蓊郁”。清中期后,連年戰爭,兵燹不斷,東鄉地區林木被破壞幾盡。(28)農業生產技術方面,普遍是淺耕粗播,甚至甜種(即不施任何肥料)。光緒年間,農業生產工具有杠子、犁頭、耬車、镢頭、鐵锨、石磨、石碾等,鐵質工具很少。由于土地收獲量極低,剝削慘重,廣大農民除了交納租賦外,所剩無幾,連“半年糠菜半年糧”的生活也達不到。因此,農民們多在農閑時外出當小販、挑擔子、當腳戶,以彌補生活的不足。(29)另外,由于農業生計資源的先天不足,東鄉族土著先民和非土著先民千百年來的許多生活日常用品的原料都與畜牧業有關。至今東鄉的許多地名仍保留著當年畜牧業生產的痕跡。如“郭尼匡”意為羊溝,還有馬場、牛溝等名。(30)有鑒于此,撒爾塔式小農經濟的主要特點集中表現為農牧相結合,長途販運與短途販賣相結合,家庭手工業、山地畜牧業和穆斯林商業因集權官僚統治而聚合植根于小農生產方式,以多元生業格局和多種生計手段艱難地存續著家庭經濟。其中,販運是東鄉族突破小農經濟桎梏,充分利用農牧兩大經濟區剩余勞動產品比較優勢,進而以商品交換中間人和承運人的雙重身份獲得商業利潤的最具本民族特色的移動性生計手段。挑擔子、當腳戶、制皮筏都是為了販運,販運一般會帶來雙重收入:第一重收入是提供運輸服務的勞動所得,第二重收入是售賣所販運商品的利潤。在東鄉族的經濟生活中,這一移動性生計手段所得的雙重收入大都用于存續以家庭為基本單位、自給卻不能自足的小農經濟,因而販運在歷史上長期從屬于小農經濟,其雙重收入終未積累形成商業資本。要而言之,商業反哺農業是撒爾塔式小農經濟最大的特色。
總之,家庭經濟是農民生存之本。(31)家庭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農業集約化與經濟收益的遞減是小農家族經濟結構的特征。(32)農民家庭既是一個消費單位,又是一個生產單位。農民的消費就包括生活消費與生產消費。生活消費支出高于生產消費支出,是封建社會農民消費的又一個重要特點。(33)以農為本的東鄉族家庭經濟既有自給性生產的一面,又有商品性生產的一面。其中,農業屬于自給性生產,畜牧業和手工業勞動剩余產品則常用于交換生活必需品,商業是東鄉族一種移動性的生計手段,其主要內涵是充當商品運輸的承運人和商品交易的中間人,其獲利主因是提供服務性的勞動。伊斯蘭教文化的商業精神深入東鄉族的骨髓,他們寓教于商,經商哺農,農牧兼營,以靈活多元的生業結構駕馭著農牧業生計的資源邊界,以自洽于小農生產方式的家庭經濟不斷強化著撒爾塔認同為核心的社會記憶,以中國特色伊斯蘭教門宦制度為紐帶,在黃土高原與青藏高原之間綿延傳承著本民族的經濟與文化。
[注釋]
①趙予征:《絲綢之路屯墾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頁。
②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蘭州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4頁。
③(4)梁方仲:《中國社會經濟史論》,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282頁、第365頁。
⑤馬通:《中國伊斯蘭教門宦與西北穆斯林》,《西北民族研究》,1989年第1期,第117~131頁。
⑥唐景紳:《明初軍屯的發展及其制度的演變》,《蘭州大學學報》,1982年第3期,第33~45頁。
⑦朱普選:《明清河湟地區城鎮的形成與發展》,《西北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第59~68頁。
⑧清•王全臣:《河州志》卷2《田賦》。
⑨武沐:《甘肅通史》(明、清卷),甘肅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頁。
⑩李清凌:《甘肅經濟史》,蘭州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頁。
(11)王毓銓:《王毓銓史論集》(下),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945頁。
(12)馬志勇:《“撒爾塔”與東鄉族族源》,《西北民族學院學報》,1983年第1期,第31~48頁。
(13):《鄉土中國 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頁。
(14)《明會典》卷20《戶口》二《婚姻》一。
(15)劉永佶:《中國經濟矛盾論――中國政治經濟學大綱》,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頁。
(16)(27)劉永佶:《經濟文化論》,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頁、第294頁。
(17)(20)王毓銓:《明代的軍屯》,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22~23頁。
(18)《明史》卷330《西域二》。
(19)張維光:《明代河湟地區“土流參治”淺述》,《青海師范大學學報》,1988年第3期,第108~114頁。
(21)陳翰笙:《封建社會的農村生產關系》,國立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農村經濟參考資料之一,中華民國十九年(1930),第4頁。
(22)(29)《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資料叢刊》修訂編輯委員會甘肅省編寫組:《裕固族東鄉族保安族社會歷史調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72~73頁。
(23)(30)《東鄉族簡史》編寫組、修訂本編寫組:《東鄉族簡史》,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頁、第48頁。
(24)劉永佶:《農民權利論》,中國經濟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頁。
(25)劉永佶:《民族經濟學》,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頁。
(26)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2~373頁。
(28)陳其斌:《東鄉社會研究》,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頁。
(31)楊思遠:《中國農民工的政治經濟學考察》,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頁。
篇5
[關鍵詞]誠信缺失 集體生活 公共觀念 紀律習慣 法治精神
[中圖分類號]C91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10-0026-01
什么是“集體生活”,“那是一個組織,不僅是一種以關系的存在,組織特點的范圍,在有范圍(不能無邊際)與主腦(需有中樞機關)。他的范圍超出家族,且并不依于家族為組織的出發點。主要根據范圍是占領,宗教或著其他的范圍內,大家都覺得約束,總是時時刻刻與自己的利害關系有關聯。”符合上述標準的,就是我們談論的集體生活。就以上標準可以衡量出中國人缺乏集體生活。
在西方,基督教“博愛”的理念深入人心。圣經說的一切都是上帝的人,每個人都是平等相稱的兄弟姐妹。這一方面促進了宗教的盛行,另一方面促進了“利他主義”在人們的生活中生根發芽,在現實生活中進一步推動行動去幫助別人。中國人沒有宗教,有些人可能不同意這個觀點,這是因為許多人模糊信念和概念之間,像向上帝祈禱,是信念。中國的社會組織大多是基于血親、姻親的形式,這樣的組織和“集體生活”中提到的組織相差很遠。
缺乏集體生活與誠信缺失是否有因果聯系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從集體生活缺乏的表現上來談論該問題。
傳統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是產生缺乏社會誠信現象的經濟根源。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體現的是人與自然博弈不同于社會化大分工體現的人與人的博弈,前者更有助于催生博弈主體的機會主義意識。當然,小農經濟有家庭內部的經濟分工,所以,小農經濟所導致的誠信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家庭誠信,而非社會誠信。少與不相互“知根知底”的“異族”打交道,不需要用契約避免被騙。
一、公共觀念淡薄
傳統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是社會信用缺乏經濟現象的原因。提供自給的小農經濟反映了人與自然的競爭不同于社會分工中人與人之間的競爭,前者有助于競爭機會主義意識的誕生。農業社會,小農經濟有家庭內部的經濟分工,其誠信關系多在于家庭中。家族的基本生活方式,造成了中國傳統社會中人口不流動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即使發生人口流動,中國不傾向于別的單位進入其中,但以家族為單位,移動到一個地方。在這樣的環境中,避免欺詐合同是多余的,簡單地說,一個家庭生活中不會互相欺騙,危機只發生在家外,自然也沒有立約。但是,對于一個不誠實的農業社會,它會帶來太多的不利因素或支付的成本太高。中國有諺語:“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誠信,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說得很清楚。可見,契約精神依賴于社會。不“知根知底”的時候很少,所以自然不要求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眾的想法是無法形成的。
二、紀律習慣差,不講規則
因為中國的誠信往往存在于宗法社會土壤,熟人、朋友、親戚等狹窄范圍的傳統文化中。傳統的中國社會是一個熟人、血緣家庭關系和延伸出來的其他社會關系構成的最基本的社會環境。在熟人社會中,熟人就是信用憑證,人們相信那些喜歡、熟悉、尊重的人的承諾,其他道德判斷經常憑自己的直覺,是基于情感而不是理性的。在這種情況下,紀律、規則的作用也大大減弱。
三、組織能力差,習慣窩里斗
所謂的“窩里斗”,實際上指的是一些病態的人在一個很小的環境中競爭。中國有句古話:“站起來的椽子先爛。”當一個人是成功的,超越別人的,周圍所有的人都想趕上,把他拖下來。事實上,中國的嫉妒“窩里斗”的現象一直存在,封建社會的王室為了爭奪帝國的戰斗,早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感嘆。
四、法治精神差
篇6
關鍵詞:“三農”問題;農業銀行;小農經濟;分工深化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8)11-0050-07
長期以來,“三農”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最主要的瓶頸。并且折射出諸多深層次的體制性矛盾和結構性矛盾。金融作為現代經濟中資源配置的核心,在破解“三農”問題的諸多要素中,一直被寄予厚望并成為理論界研究的熱點。當前,國內外的各項研究結果都傾向于肯定金融體系對改善農村經濟狀況的正相關作用。但問題在于,有效解決“三農”問題,究竟需要怎樣性質的金融體系:是依靠實體經濟自發地培育和內生,還是依靠外部力量引進成熟的正規金融架構和模式?是進一步加大政策金融的補貼和支持力度,還是積極完善市場化的商業金融功能?作為國有的大型商業銀行,農業銀行又該在破解“三農”困境進程中扮演怎樣的角色,發揮怎樣的作用?本文嘗試對這些問題給予思考和解答。
一、正規商業金融:解決“三農”問題的必要渠道
要探索解決“三農”問題的科學金融模式,首先要找準“三農”問題的癥結所在。(1947)、黃宗智(1985,1990)將中國農村社會的經濟基礎定義為“小農經濟”。小農經濟是數百年來農村經濟的一種基本制度特色。作為一種自給自足、自擔風險的簡單再生產方式,難以進行規模擴張,也難以獲取充分的經濟剩余空間。根據古典經濟學和新興古典經濟學的分工理論,勞動分工是經濟系統擴張發展的核心問題,即以社會分工和組織內部分工為集中體現的勞動分工是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取決于勞動分工的自我實現機制及分工網絡的擴展程度。而在以小農經濟為主體的農村社會中,農業生產領域難以形成以分工協作為基礎的分工組織,加之分散農戶在參與社會分工時面臨高昂的交易費用,導致農村社會的分工演進被鎖定在抑制狀態,而“小農經濟”成為一種“超穩態”的社會結構制約著農業經濟融入社會化大生產,農業經濟的低效率自我循環成為常態。同時,由于小農經濟特性決定的低水平分工程度。農民難以通過分工深化來擴展內部就業空間,在農業外部就業渠道受到阻隔的前提下,必然導致農業內部就業擁擠。過多剩余勞動力的留存,一是使土地的規模經營缺乏基礎,犧牲了農業的規模經濟;二是使農業產業組織的改善進而產業結構的調整困難重重,導致農業有限的分工收益被稀釋;三是客觀上造成農產品的供給剛性,需求曲線缺乏彈性,增產不增收的問題十分突出。為此,剩余勞動力轉移成為改善農民收入的主要手段。實際上,很多農民已經作為“鄉下農民”與“城市農民工”的雙重身份來參與經濟活動。由于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滯后,農民非農化水平與農村城鎮化水平脫節,大中城市成為了勞動力轉移的主渠道;而大中城市的產業升級與結構轉型對農村勞動力的排斥作用日益明顯,加上戶籍制度等體制約束的存在,農民工只能占據大中城市的低端勞動力市場,只能獲得其創造社會收入的較小部分。陳宗勝、黎德福(2006)的實證分析顯示,農民就業向大中城市的轉換,不但不能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反而會擴大城鄉收入差距。由此可見,農業、農民和農村三方面的問題互為因果,化解“三農”問題的邏輯重點,一方面在于農業經濟的分工拓展與產業深化;另一方面在于農村中心城鎮的建設和發展,引導農村勞動力向中心城鎮轉移和集中,并以此帶動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三農”問題破解要點的厘清,為農村金融改革路徑的選擇提供了方向。首先,要通過外生的正規金融力量促進小農經濟向社會化大生產融合。很多學者指出,小農經濟基礎上的中國農村社會是一種鄉土社會。以族緣、地緣、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社會交易半徑僅限于交易主體熟悉的范圍,信任關系僅限于圈層結構之內,缺乏契約社會商業金融交易所必要的倫理資源、法律環境和懲罰激勵機制。因此,友情借貸與高利貸統一組成的非正式金融制度是農村經濟的內生金融需求。但是,小農經濟內生的非正式金融體系只能滿足農戶的生存和安全目標。由于金融交易的自我擴張動力不足,只能維持農戶的低收入水平與“生存經濟”狀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發展將處于低水平的均衡狀態。因此,小農經濟本身的運營特點,決定了其不可能內生出現代意義上的金融制度,也無法內生出改變小農經濟分工抑制狀態的金融組織和運行機制。農村金融改革的重點就是要不斷弱化“超穩態”的小農經濟結構而不是保留它、固化它,特別是在縱向的社會結構下,有必要依靠“政府主導型”的正規金融創新和信貸支持,擴展金融交易的外延和內涵,加快農村經濟的分工演進和結構轉換。
其次,市場化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制度前提,商業金融應該成為農村金融供給的主渠道。從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整體績效上看,政府主導的金融供給雖然具備制度創新的效率,但也蘊含著制度長期被扭曲的可能性。究其根本,在于政府傾向于按照理想的模式設計改革路線和改革范式,忽略了金融交易的市場化屬性。農村金融的本質是信用關系的制度化,是不同產權主體基于信息、信任、信譽和制度約束基礎上的信用交易活動。它通過信用工具將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有償使用,以實現“規模經濟”,并通過組織這些活動的制度安排,構成經濟系統及其運動形式。由于“三農”的弱勢性質,農村金融往往被當作政策支持的重要工具。甚至出現了“金融財政化”傾向,由此導致金融交易的內在市場化要求往往與金融支持的政策性供給存在激烈的矛盾。實踐證明,由于信貸投入作為政策性支農的具體手段,因而支持“三農”發展的金融資源往往被作為公共產品過度使用;而無效的信貸需求伴隨著不良資產的高速累積,形成了不斷追加金融資源消耗的粗放型農村金融發展模式。同時,享受價格補貼的政策性金融資源作為一種稀缺資源也往往成為尋租對象,助長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行為,真正的有效金融需求被排斥在市場之外。為此,必須改變長期以來政策性或準政策性金融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格局,更多地依靠商業性的金融交易行為以提高農村資源配置效率,并通過專業化的信息中介和風險規避功能,營造農村經濟良好的信用文化和金融生態。
最后,農村金融發展不能簡單依賴農村金融機構的增加和信貸數量的擴張,應借助市場競爭機制遴選滿足農村金融功能需求的組織結構和實現形式。農村金融交易的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只是外在特征,農村
金融機構作為農村金融交易的專業化供給主體,其本身的數量多少、規模大小以及經營模式的現代化程度并不必然與農村金融發展水平相對應。長期以來,政府基于“機構主義”和“重組主義”對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重構的不懈努力,并沒有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反而導致了金融機構的大量退出、金融資源的大量抽離。針對這種“機構范式”的改革思路,Merton和Bodie(1995)提出了內涵“功能范式”的功能金融理論,即金融機構及組織形式因外部環境的影響具有多變性和不確定性,應從金融所處的系統環境和經濟目標出發,考察金融系統與外部環境之間的功能耦合關系,在此基礎上,根據成本一收益原則,選擇能滿足系統環境對金融功能需求的金融形態和功能實現機制,以有效地降低交易費用,提高金融效率。按照金融“功能觀”,執行金融功能的載體可以是各種經濟組織,一項金融業務可以是幾種功能的組合體,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組織聯合來實現。筆者認為,“功能范式”較之“機構范式”更適宜結構不斷調整、跨越式離散增長的農村經濟環境;而從金融功能和行為績效的角度求解“三農”問題,更能體現地區差異原則、效率優先原則和功能互補原則。為此,新的一輪農村正規商業金融改革應避免“貌合神離”式的金融組織形式設計,或一廂情愿地把“草根金融”演變為“盆景金融”;應借助市場的力量發現最有效的金融組織形式與分工組合,實現改革的動態效率;應避免“大水漫灌”式的信貸配給,加強信貸投入的風險控制和績效管理,重點發揮金融資源配置在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分工深化中的作用;應避免“畫地為牢”式的功能歸屬和義務認定,人為區隔不同金融機構的市場定位;應鼓勵各種類型的商業金融機構創新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逐步改變城鄉分割的“二元”金融結構。
二、農業銀行在農村正規商業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
對應于農村商業金融需求,一個健全的農村正規商業金融體系應涵蓋大型全國性商業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由民營資本等投資成立的農村中小銀行和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等。當前,我國的農村正規商業金融渠道主要包括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及農業發展銀行的部分商業性信貸等,其中,農業銀行作為一家體現政府戰略意圖的大型正規金融機構,始終扮演著重要角色。
20世紀90年代之前,農業銀行一直作為從事農業信貸的專業銀行,統一管理支農資金,集中辦理農村信貸,95%以上的貸款投向農村。9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與農信社脫鉤,農業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由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型的戰略要求,著手調整經營結構,其體制網絡逐漸從農村退出,農業貸款的增速放緩,所吸收的農村儲蓄開始下降,業務逐漸轉向了城市和工業。從1998年到2006年底,農行累計裁減員工17.3萬人,撤并分支機構3.5萬個(大都是鄉鎮營業所或分理處)。已經從專門從事農村金融的機構蛻變為一家聯動城鄉及農工商綜合經營、綜合競爭能力不斷增強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但是,農業銀行的經營結構和區位特點與縣域經濟依舊高度耦合(農業銀行62%的機構、51%的員工、47%的存款和40%的貸款分布在縣域),縣域業務為農業銀行提供了低成本的資金基礎、較大的利差空間及穩固的客戶資源。
可見,農業銀行與縣域及農村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面對日益突出的“三農”問題,必須也應該發揮應有的作用。為此,第三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一再突出農業銀行股份制改造和促進解決“三農”問題的雙重改革目標,要求農業銀行成為農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充分體現了農業銀行在新時期農村正規商業金融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也為農業銀行自身的改革和發展賦予了新的使命和機遇。
問題在于,農業銀行如何把握自身的經營定位和發展策略,通過市場化的金融交易行為促進農村經濟的分工深化和結構轉換,并以此為切入點推動“三農”問題的化解。筆者認為,農業銀行應適應農村經濟成長和金融深化的客觀要求,重點在農業產業化、農村城鎮化、農戶經營專業化及非農化等幾個方面,充分發揮商業金融供給的主渠道作用。
1、農業銀行應在推動農村產業結構升級和城鄉產業融合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我國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是與“公司+農戶”、“公司+基地+農戶”等產業化經營模式的推廣相伴而生的,這種經營模式往往橫跨城市和縣域兩個區位: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總部基本上分布在縣城甚至大中城市;縣域大中型企業多數已經集中在縣城和中心集鎮,小企業呈現向中心集鎮集中趨勢;廣大農戶則大多分布在農村和小集鎮。這種區位分布與農業銀行的經營結構高度匹配,農業銀行聯動城鄉的金融服務對促進該經營模式的成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如前所述,現代工業部門與傳統農業部門的主要差別在于兩者分工水平和專業化、組織化水平的差距。為此,一方面,農業銀行應通過提供信貸、結算、保險、投資、信托等多元化金融功能,有效降低農戶從事專業化生產所面臨的交易費用、風險或不確定性,分享專業化分工帶來的利益。另一方面,農業銀行應通過金融服務促進農村中小企業的成長,促進農業產業化和組織化發展。以農副產品加工業為例,銀行的小額聯保貸款使農戶有能力參與到農副產品加工企業的生產體系之中,成為農副產品加工業分工網絡中的一個“結點”;借助小企業貸款和創業風險投資,農副產品加工企業的專業化程度、迂回生產程度和產品種類數會不斷提高,而隨著配套的合作經濟組織不斷發育,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分工水平不斷提升,乃至發展成為帶動周邊區域進行配套產品生產的企業集群和產業集群。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推進過程中,龍頭企業的作用十分重要。為此,農業銀行應充分發揮自身在規模融資、現金管理、資本運作、結算渠道和配套綜合金融服務方面的比較優勢,積極為龍頭企業提供系統化、集群化和流程化的跨區位金融服務,增強城鄉產業關聯度,帶動產業鏈上廣大中小企業的周期成長和農戶的收入增長,并在城鄉產業一體化發展的時間序列中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2、農業銀行應在農村城鎮化建設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農村城鎮化建設是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和農村工業化的重要切入點,也是破解“三農”困境的重點。推進農村中心城鎮的建設與發展,將加快資源和產業向中心城鎮的轉移與集中,并通過產業集群與聚集經濟效應,推進農村工業化與農業產業化發展。同時,農村城鎮化建設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創造了更多機會,擴大了農民的就業空間。隨著農村勞動力從務農轉向非農、從農產品供給者轉變為農產品需求者,農產品供給曲線左移、需求曲線右移(見圖1),農產品價格體系得以優化,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也得以實現,必將帶動新農村建設與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農村城鎮化建設的資金需求主要集中在通信設施、
道路、自來水、住宅、市政建設、電網改造、公共設施建設等。國家發改委、國務院研發中心對未來10年農村城鎮化建設的資金需求估計為4萬億元左右。按照過去農村投入資金中財政資金、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的經驗比例,且考慮到國家預算內投資對基礎性項目的資金支持率呈逐年下降趨勢,農村城鎮化建設資金需求中的很大一部分將由大型正規商業金融機構提供。農業銀行因其市場化的資金運作方式,且追求良好的業績,能夠及時感受到市場對社會資本的需求壓力,并有利于形成“預算硬約束”,避免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投資規模、不追究投資效益的“棘輪效應”,以提高資金配置的動態效率。另外,由于農村城鎮建設項目具有準公共產品或俱樂部產品的性質,涉及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農業銀行應發揮組織中介的作用:一方面將市場壓力及時傳遞給政府部門,爭取政府的支持和補貼;另一方面發揮對其他社會資金和民營資本的“誘導效應”和“溢出效應”,引導各類資金進入農村城鎮化建設領域,通過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活動,分散農村城鎮化建設中的非系統風險,加速農村社會資本的形成。
3、農業銀行應在促進農戶經營專業化及非農化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大量的研究結果表明,全國各地大多數農戶普遍難以從農村正規金融體系獲得貸款,正規金融貸款占比呈下降趨勢。1985年以前,農戶貸款中絕大部分來自農業銀行和信用社;1990年以后,農戶貸款雖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占了40%左右;1995-1999年則下降到了25%以下,而非正規渠道信貸占比則達到了70%左右。非正規金融在農村地區的活躍,一方面緣于正式金融供給不足的制度落差;另一方面也緣于非正規金融的信息發現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內生于小農經濟的圈層結構,適應農戶需求特別是生活性借款需求。但同時,非正規金融活動這些優勢與其交易半徑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非正規金融機構在規模擴張、風險控制和自籌資金能力方面存在內生性缺陷。如活動范圍和規模的狹小使得市場高度割裂,信貸支持的覆蓋度有限;風險無法有效地對沖和分散,導致了較高的關聯風險;小規模經營使得單筆貸款的運作成本無法分攤,難以實現規模經濟等。受制于這些內生性缺陷,非正規金融普遍存在規模瓶頸、市場分割、糾紛較多、利率成本高(非正規金融利率一般高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2~3倍)等問題。農戶對這種金融形式的選擇,更多地是一種無奈的次優選擇。有關調查顯示,50%的農戶意向銀行、信用社貸款,超出實際14個百分點,而意向民間有息借貸的只占12%(許崇正、高希武,2005)。
近年來,在印度尼西亞、玻利維亞、孟加拉國及許多拉美發展中國家,農戶金融服務的商業化已經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許多實施農戶小額信貸的非政府組織(NGO)已經轉變為正規金融機構。為搶占同業競爭的“藍海”市場,許多正規金融機構也開始致力于農戶信貸業務的開展。Liza Valenzula(2001)對發展中國家1990年以來的53家降低貸款規模進入農戶信貸市場的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績效進行了總結,認為正規金融機構存在許多優勢,如大量廣泛的分支網絡以利于對市場的快速滲透、在提供存款服務和支付業務方面經驗豐富等;而農戶信貸市場存在的盈利空間,對商業銀行改善盈利結構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我國,農村信用社借鑒NGO方式和GB(孟加拉鄉村銀行)經驗,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啟動了小額信貸業務及聯戶擔保貸款制度的創新和推廣,迄今全國開展農戶聯保貸款業務的農村信用社已達到農村信用社總數的90%。
筆者認為,農戶金融供給由非正規金融向正規金融渠道的遞進,應與小農經濟向市場化的生產經營轉型進程保持一致。在轉軌的過程中,需要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的多樣化來滿足農戶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魏琳,2007)。史清華(2002)、劉錫良(2006)等的研究表明,越是收入高的農戶,其生產經營越是偏向于非農產業或是規模化農業,其越是傾向于生產性借款;而這種生產性信貸需求因其在金額、期限等方面與商業性信貸有著很強的相似性,對正規金融特別是大中型金融機構的需求呈上升態勢。同時,農戶的生產經營不僅需要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支持,還需要儲蓄、匯款、保險、養老以及投資理財等多元化金融服務,以及金融機構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和平臺優勢,提供有效的“能力支持”服務,幫助農戶實現專業化轉型或非農化發展(見圖2)。這種不斷提升的金融需求為農業銀行啟動“藍海”戰略提供了巨大的市場空間。一是提高農戶生產經營的專業化和市場化程度,如為種養大戶、家庭農場和加工、運銷大戶提供啟動資金和日常經營的流動資金,幫助部分小規模兼業農戶發展成為專業大農戶;部分兼業農戶由農業兼業為主轉為非農兼業為主,進而成為完全的非農就業者。伴隨著農戶的經營轉型,小農經濟將逐步融入外部的市場經濟,與農業銀行的經營結構和服務功能進一步契合。二是幫助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如前所述,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內容,農業銀行應為外出打工甚至出國務工者的勞務輸出金融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務,促進農民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和跨地區流動。三是為從傳統農業轉移出去的原農戶提供延伸服務,對集聚在城郊、城鎮的原農戶轉入加工、運銷、商貿和其他服務領域給予資金支持,發揮這些原農戶的示范效應,推動現有農戶調整經營結構。四是在集成農產品市場和金融數據信息的基礎上,提供源于金融、高于金融的“能力支持”服務。如在提供信貸時,附加相應的農產品價格和銷售信息等,降低農民市場風險和系統性信貸風險;加大對農業科技推廣的支持力度,加強對農民的技術輔導和能力培養,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和農產品商品率。五是通過批發貸款、共享渠道等方式加大與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民間信貸機構、合作經濟組織等的合作力度,利用其人脈資源、社區網絡和服務體系,延伸服務觸角,借助間接渠道擴大對農戶服務的覆蓋面。
三、將非正規金融機制納入正規金融體系:解決農業銀行面向“三農”與商業運作矛盾的有益探索
毋庸置疑,農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功能對農村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但農村金融市場的“弱有效性”往往使“三農”問題化解和正規金融機構的持續發展呈現一定的“蹺蹺板效應”。當“三農金融支持”的一頭翹起來時, “機構持續發展”的另一頭就落下去;反之亦然。農業銀行如何規避這種“蹺蹺板效應”,使服務“三農”和可持續發展的雙重目標平衡推進,并促進縣域業務經營水平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是當前要面對的最大難題。
Akerlof(1970)、stiglitz和Weiss(1981,1983)等對信貸市場機制失靈的研究表明,在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活動中,由于銀行無法掌握借款者的完備信息。也無法控制借款者的所有行為,導致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得金融市場無法為更廣泛的社會群體提供
信貸支持。
在農村金融市場,這一問題更為突出。囿于小農經濟的特性,農村金融市場是個分散的、小額零售的、內部化的市場,農村金融交易特別是農戶貸款的信息成本和監督成本更高。農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集中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貸機制一旦與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傳遞方式和信用制約機制脫節,很可能引致嚴重的信貸風險與資金漏損。截至2007年底,農業銀行涉農不良貸款占全行不良貸款總額的60%以上,涉農小企業貸款、農戶貸款不良率都在30%以上。在國家專項票據、專項借款等扶持政策出臺前,全國農信社資不抵債額達3300多億元,不良貸款占比達36.9%。以上數據客觀地反映了正規金融機構傳統經營模式對農村“弱有效性”市場的水土不服。
與正規金融機構信息甄別機制屢屢失靈形成鮮明對照的是,非正規金融市場內生的一些“土方法”和“笨招式”,有效地解決了金融交易的質量驗證問題。如廣東、福建等地長期盛行的“標會”,一般由“會首”召集同鄉和親朋作為“會腳”,每個“會腳”(既是存款人又是貸款人)繳納“會錢”,由投標或抓鬮決定會錢歸誰使用;“標會”規定循環期限和利率,定期組織投標,如發生“會腳”賴賬或攜款潛逃事件,剩余“會錢”由“會首”支付。有趣的是,這種信貸模式和當前世界各地廣泛存在的儲蓄貸款聯合會(如ROSCA、ASCRA等)不謀而合;而后者中的ROSCA(循環式儲蓄貸款聯合會)即是采用所有成員集中儲蓄依次滿足每個成員的信貸需求,ASCRA(積累式儲蓄貸款聯合會)則是以貸款基金的形式滿足成員的貸款需求。由于成員間的密切監督,這種互助合作機制往往運行良好。可以看出,正是非正規金融組織看似簡單的運作機制,動員了農村“熟人經濟”內部的社會資本、聲譽和社區制裁機制,降低了信貸交易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保證了信貸契約的有效實施。
非正規金融組織往往具備在甄別借款人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方面的信息優勢、借助社區內倫理規則的懲戒優勢、利用重復博弈和關聯契約的監督優勢、鄉土社會文化的“嵌入”優勢等。這些優勢看起來難以企及,卻為農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市場的經營轉型和機制創新提供了啟示和方向。事實也證明,非正規金融制度的內部優勢并非不可移植。在國外,孟加拉國的Grameen Bank正是將貸款人分為3級,即會員中心―會員小組―會員,一般是5個人組成小組,6個小組組成一個鄉村中心,每一個支行工作人員負責10個左右鄉村中心的信貸發放和管理。這種組織模式要求小組成員必須互相幫忙和監督,只要一個成員還不了款,整個小組就失去借款資格;每個成員還要繳納風險基金,以備風險及開展組內項目。上述機制吸納了非正規金融的比較優勢,實現了外部信息內部化,并把本該銀行承擔的壞賬風險轉移到全體小組成員身上,提高了貸款償還率,也使Grameen Bank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效益最好的扶貧銀行。在印度尼西亞,銀行與非正規金融機構和自助小組的合作更為緊密,建立了“聯系銀行制度” (Linkage Program),將銀行和農戶、小企業團體通過自助促進機構(一般為非政府組織)這一中介聯系起來。2000年,這一聯系銀行制度已在23個省的1161個銀行分支機構中運行,212個非政府組織和25364個自助團體參與進來,客戶總數達480168個,貸款額為1224億元,貸款償還率超過了96%。此外,玻利維亞、阿爾巴尼亞、烏克蘭、波斯尼亞等國家也都進行了諸多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從組織體系到運營模式的聯接和融合,基本都堅持了商業化運作的方向,且其服務半徑已經由鄉鎮擴展到縣域、城區,由農戶延伸到微型、中小企業。
可見,正規金融機構只要合理引入契合“熟人經濟”規律的信貸模式和經營組織,就有可能在中低端的縣域客戶群體中謀得盈利空間。以小組聯合貸款模式為例,該模式考慮到信息和社區傳統在契約實施中的重要作用,引入了社區制裁機制(Community Sanction)作為擔保和抵押的替代,有效降低了正規金融機構與農村借款者之間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有效地打破了因信用風險引致的融資約束。
在國內,農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探索應用聯戶擔保、小組貸款等形式降低農村信貸交易的信息成本和監督成本。而陜西、云南等地區,更是在政府部門的推動下,試點了“政府+銀行+扶貧合作社”的三線運作模式,其中當地政府負責政策、計劃制定,組織協調與監督指導;農業銀行等負責資金來源,貸款的調度、審批、發放和回收管理,并在地、縣、鄉設置信貸組;扶貧合作社負責確定扶貧對象、選擇扶持項目、提供配套服務、協助銀行收貸收息等。這種模式將非正規組織引入銀行與農戶之間,銀行直接與中間機構建立聯系,節約了為農戶提供信貸的零散性管理成本;非正規組織利用社區信息優勢,組建農戶小組、中心等,加強了與農戶的監督和互動。可以看出,將非正規組織和運行機制納入到正規商業金融供給中,實現兩者比較優勢的互補,將成為農村金融創新的重要方向。
當然,無論是聯保貸款還是非正規組織的引入,都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這其中有擔保義務和貸款權力不對稱所引發的矛盾:如聯保小組人員內部出現代償責任界定分歧;非正規組織掌握授信主體的選擇權并能通過選擇權收益,但不承擔放貸風險,有單純追求放貸規模的沖動等制度性缺陷;金融機構在組建小組、中心時,管理半徑設計不科學,中心會議缺位或流于形式,銀行人員難以實時了解農戶情況,經營成本覆蓋盈利等管理問題;政府與“半官方”經濟組織過度介入引發的尋租行為和市場機制扭曲等體制性流弊等。
但是,改革過程中的“不適癥狀”正說明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兩種經營模式、文化的銜接,需要一個磨合和本土化的過程。農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應結合自身的經營稟賦,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和機制改革,如利用農戶信用評定制度建立準入門檻,借助軟信息和道德約束完成抵押替代;利用小組聯保技術降低信息獲取成本,建立可置信威脅;利用信用村建設活動將市場行為導人社區內的倫理規則,用非正式的監督約束機制和重復博弈機制抑制社區內成員的短期行為和道德風險,有效地駕馭“弱有效性”的農村市場等。在這個漸行漸進的過程中,只要摒棄“貌合神離”的“模仿秀”,真正按照“功能金融”的要求,借助市場的力量發現最有效的金融組織形式、運行機制與分工組合,充分發揮金融資源配置在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分工深化中的作用,就一定能夠實現農村金融改革的動態效率,并以此推動農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商業化可持續發展。
四、結論
本文借助古典經濟學和新古典經濟學分工與專業化的研究視角,探索破解“三農”問題的邏輯重點,提出農村金融改革應不斷弱化“超穩態”的小農經濟結構,在縱向的社會結構下,有必要依靠“政府主導型”的正規商業金融創新和信貸支持,擴展金融交易的外延和內涵,促進小農經濟向社會化大生產融合。
篇7
魏晉南北朝自然經濟的強化是不爭的事實,但對其演變的軌跡則有不同的看法。魏晉封建論者認為戰國秦漢是商品生產和流通十分繁榮的商品貨幣經濟時代,或交換經濟時代,并強調這種商品經濟是與奴隸制生產相聯系的。漢魏之際的變化是從商品貨幣經濟到自然經濟的變化,它成為封建制形成的一個重要標志。[1] 我們認為,戰國秦漢商品經濟盡管相當發達,但仍然沒有脫離自然經濟的范疇,它的基礎是封建地主制下的小農經濟;漢魏之際的變化是自然經濟范疇內和封建制范疇內的變化。為了把這個問題搞清楚,我們的眼光不應停留在人口增長還是耗損,城市繁榮還是蕭條,錢幣通行還是廢棄等現象上,還應該深入考察當時基本經濟單位的經濟構成及其變化。
一、 戰國秦漢農民和地主的經濟構成
戰國秦漢社會的基本經濟單位有農民,有地主,他們經營的內容和規模有很大的區別,但其經濟構成基本上都是自然經濟(主要指自給性生產)與商品經濟(主要指商品性生產和商業活動)的結合。
戰國秦漢主要生產者是個體小農,這是史學界公認的。戰國秦漢小農比之戰國以前的小農,與市場發生較多的聯系,按孟子的說法,他們“紛紛然與百工交易”(《孟子滕文公上》)E┟裥枰謔諧∩瞎郝蛞恍┧竊偕匭氳納柿蝦蛻鈄柿希饕褪恰豆蘢印匪檔摹榜珩曛逐Α焙禿捍芳諧3L岬降摹盃瑯V質場薄N耍┟癖匭胂蚴諧√峁┫嚶Φ納唐罰謁塹募彝ゾ彌校丫艘徊糠治私換歡械納煌保筆迸┮道投室煙岣叩健懊袷呈參逯取鋇乃劍┟褚燦鋅贍芟蟶緇崽峁┫嗟筆康氖S嗖貳T謖庵智榭魷攏喲呵镎焦士跡魷至肆街智八從械耐懷魷窒螅閡皇橋寮小!豆蘢?#8226;乘馬》說“聚必有市”,東漢王符《潛夫論浮侈》說:“天下百郡千縣,市邑萬數。”都是指的農村集市。二是商人插足小農再生產過程。他們利用小農經濟力量薄弱、農業生產周期長、自然災害各地交替頻繁發生等特點所導致的地區間、年度間、季節間的豐歉不均、余缺不均,從事賤買貴賣活動。又因此有政府平糴政策的出臺。小農經濟的這種變化,為戰國秦漢商品經濟的繁榮提供了最廣闊的基礎。不過,戰國秦漢的小農經濟仍然是以自給性生產為基礎的,在總體上仍然屬于自然經濟的范疇。其主要表現形式就是耕織結合,春秋戰國之際以來它一再為人們所稱引和強調。《尉繚子治本》說:“夫在蕓耨,妻在機杼,民無二事,則有儲蓄。……春夏夫出于南畝,秋冬女練[于]布帛,則民不困。”就是這種耕織結合的典型描述。商鞅變法規定“戳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第一次明確把耕織作為農民的本業。漢代皇帝的詔書多“農桑”并提,地方官吏也把耕織結合作為勸農的基本模式。不從事家庭紡織而買衣穿的農家是存在的,但不能夸大其數量[2] 。戰國秦漢農民也有從事專業化商品生產的,不過并不多見。
戰國秦漢的地主經濟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不過按不同情況各有側重,從而可以區分為不同類型。記載比較具體的有大家熟知的西漢末年樊重的田莊。史稱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是一個擁有“田土三百余頃”、“貲至巨萬”的大地主,他的經營以“陂渠灌注”的大田農業為主,包括畜牧業、漁業、桑麻、果樹、經濟林木、手工業、商業等項目,還放高利貸。他雖然也從事貨殖活動,但經營活動的立足點是自我滿足各種需要,如“嘗欲作器物,先種梓漆,時人嗤之,然積以歲月,皆得其用”,以致能夠做到“閉門成市”。[3] 這種類型,我們姑稱之為“田莊型”。崔寔《四民月令》描述的地主田莊,也屬于這種類型,但時代已經比較晚。這些記載反映的都是較大地主的情況,中小地主生產規模不會有這么大,經營項目也不會有這么多,但恐怕多數以自給性生產為主,可以劃歸這一類型。另一些地主從事大規模商品生產。如《西京雜記》卷四載陳廣漢資業:有米二囷,分別為七百四十九石和六百九十七石;有諸蔗二十五區,可收一千五百三十六枚;蹲鴟三十七畝,可收六百七十三石;千牛產二百犢;萬雞將五萬雛;另有羊豕鵝鴨、果蓏肴蔌無算。這些產品應該主要是為出賣贏利而生產的,但從產品種類的繁多并以糧食為大宗看,其中必然包含了自給性生產,或者竟是以自給性生產為基礎的。這種類型,我們姑稱之為“貨殖型”。《史記貨殖列傳》列舉了不少以“千畝”、“千石”、“千足”計算單位的大規模商品性農牧林漁生產項目,其經營者應該就是“貨殖型”的地主。不過這是為了計算“富比王侯” 收入可“與千戶侯等”的假設數字,并不能認為它是普遍存在的形態,也不能認為都是純粹專業化的商品經營。其實,即使是《史記》《漢書》的《貨殖列傳》中所記載的大商人和工商業家,也不是經營單一的項目,而是同時經營多種項目,并往往多兼營農業。如春秋戰國之際著名商人范蠡,在輔越滅吳后至齊,“耕于海隅,苦身戮力,父子治產”,“致產數十萬”。后至陶,“要約父子耕畜,廢居,候時轉物,逐什一之利。居無何,則訾累巨萬”(《史記越世家》)。故《鹽鐵論水旱》云:“陶朱為生,本末異徑,一家數事,而治生之道乃備。”又如入漢以后“以鐵冶為業”的宛孔氏,“大鼓鑄(冶鐵業),規陂池(灌溉農業),連車騎,游諸侯,通商賈之利(長途運銷的商業)”(《史記貨殖列傳》)。經營酒業、剪刀業等工商業的“長安宿豪大猾東市賈萬”等,也同時是“兼并役使”的豪強地主(《漢書王尊傳》)。對這類貨殖家,司馬遷以“以末致財,用本守之”(即以經營工商業發財致富,又以兼營農業作為其支撐和保障)來總括之,說明他們也是以某種自給性生產為依托的。[4] 由此可見,所謂“貨殖型”和“田莊型”的區分只有相對的意義。
魏晉封建論者認為戰國秦漢的商品性農業和手工業,都是與奴隸制生產相聯系的,是很可商榷的。漢代的確存在使用奴隸從事農業的事例,但如前所述,王莽、荀悅等人關于漢代豪強地主普遍采取租佃制的描述,不是舉幾個例子所能否定的。而且魏晉封建論者所舉的例子中并沒有使用奴隸從事專業化商品性農業生產的具體證據。漢代“豪人”常兼有地主和商人的雙重身分,而“豪人”以“役使”依附性人口為主,當然也應該包括主要從事商品性經營的地主在內。這并不是單純的推測,而是有據可查的。東漢末年的李衡曾“密遣客十人,于武陵龍陽汎洲上作宅,種甘橘千株。臨死,敕兒曰:‘汝母惡吾治家,故窮如是。然吾州里有千頭木奴,不責汝衣食,歲上一匹絹,亦可足用耳。’……吳末,衡甘橘成,歲得絹數千匹,家道殷足。”這就是大史公所說“江陵千樹橘”、“收入與千戶侯等”的一例,應屬“貨殖型”商品經營,而他所使用的勞動力是依附農——“客”。[5] 李衡的行為并非自出心裁,在他同時和以前應該存在類似的經營模式。如東漢末年東海郡的糜竺,“祖世貨殖,僮客萬人,貲產鉅億”,后來他還送給劉備“奴客二千”[6] 。“僮客”即“奴客”,可以理解為僮奴和客兩種身份的人,也可以理解為身份類似僮奴的客。無論如何,糜竺家族是使用依附性的“客”從事“貨殖”活動的,這正可與李衡遣客植橘相印證。如果說,這些例子時代太晚,不能算數,那么,好吧,讓我們回頭再來看看寧成的例子吧。寧成經營土地是當作買賣來做的,所以他說:“賈不至千萬,安可比人乎!”他是地主、商人一身而二任焉,屬于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貨殖型”地主,他“致產數千金”的家當亦足以與漢代最著名的貨殖家媲美。如前所述,他這種貨殖型經濟是建立在租佃制的基礎之上的,其出售的商品相當一部分當是來自租谷,或是從租谷轉化而來的。[7] 至于商品性手工業中的生產者,使用奴隸可能較多,也未必都是奴隸,甚至主要不是奴隸。例如,在深山窮澤從事鹽鐵生產的“豪民”,主要依靠“役利細民”,而不是使用奴隸[8] 。這些事實說明,那種認為漢代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貨殖家都是利用奴隸勞動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從上述材料我們還可以看出,漢魏的依附性佃農,主人是可以直接遣使他們從事某種勞動的,并不等同于后世經濟上完全獨立的佃農,但由于書闕有間,已難考其詳了。
總之,戰國秦漢時代,無論農民還是地主,其經濟構成都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從總體上看,主要從事自給生產的農民數量最多,是社會的基本的生產者;在地主中,也以從事自給性生產為主的“田莊型”地主為多;即使是“貨殖型”地主,也往往要在一定程度依托于自給性生產。因此,這個社會盡管商品經濟有長足的發展,仍然屬于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存在著許多與近代市場經濟相悖的經濟觀念和經濟行為,價值規律雖然在經濟生活中起著一定的作用,以至在一定范圍內出現某種類似平均利潤率的傾向,但是,廣大農民和很多地主,都不是根據價值規律來行事的,價值規律并沒有成為社會資源配置的基礎。這個問題牽涉廣泛的方面,限于篇幅,不可能在這里展開。
對于魏晉南北朝時期經濟的研究,人們注意到在長期戰亂中人口的的耗減,耕地的荒蕪,城市的蕭條,錢幣的廢棄等等事實,作了不少很好的論述,但是,對于作為基本經濟單位的農民和地主的經濟構成的探討仍然不夠。我們打算對此作一些粗略的考察。這一時期自然經濟的強化已是公認的事實,需要討論的,主要是農民和地主經濟中商品經濟成分是否已經消失? 注釋
[1] 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何茲全:《自然經濟和依附關系——使中國中古社會和前后社會區別的兩大特征》,天津會議論文。
[2] 參閱拙著:《從〈管子〉看小農經濟與市場》,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3期;《對戰國秦漢小農耕織結合程度的估計》,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4期。
[3] 《后漢書樊宏傳》,《水經注》卷29《比水注》。
[4] 參閱耕播:《戰國秦漢工商業家兼營農業小考》,《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年第2期。
[5] 《三國志》卷48《吳書孫休傳》注引《襄陽記》。
[6] 《三國志》卷38《蜀書糜竺傳》。
篇8
一、農業破產與形成大量的顯性失業人員
從世界各國產業結構變動的趨勢看,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業增加值比例在持續地下降;而在農業內部,小規模的農業則隨著勞動力成本的上升,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上漲,農業產品價格上漲的速度相對于勞動力成本和化肥、農藥、飼料、柴油等生產資料價格的上漲速度慢。只有從農業領域中不斷地減少勞動力,即提高土地/勞動力的有機構成,實現土地規模經營和技術進步,才能使徒業獲得較為合理的收益。
從目前農業土地集中的情況來看,似乎一直鼓勵農民土地流轉。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農民土地流轉卻非常困難:一是農業承包地的權屬不明確。沒有土地部門下發的永久承包的長期使用產權證書,而且農業部門發的使用權證書,有時不能在土地部門的土地流轉中作為法律依據;二是流轉的信息和簽約成本太高。由于沒有土地流轉交易所,土地使用權出讓供給的信息分散而不明確,使需要土地投資農場的人與轉讓使用權的農民之間的信息搜索費用過高,與一家一戶談判的成本也極高;三是由于農戶土地小而散,農場的投資者與70%的農戶達成協議,但是,有30%甚至10%的農戶不同意,也形不成連片和規模化經營的農場;四是由于土地承包權沒有明確是不是能夠繼承,因此,對于老人擁有的土地,其去世后就會調整回集體重新分配,在世時想出讓流轉,實際上對于農場投資者風險極大。就目前農村的土地流轉情況看,其特征為出讓時間短、規模小、不規范、糾紛多、不穩定。
這樣,現代農業的發展受到規模經營和經營成本的限制,小農經濟不能集中轉向現代規模經營的農業。本來農業自身的發展和轉型,加上農業加工、流通、服務等體系的發展,還能吸收大量農村過剩的勞動力。但是,由于現代規模經營農業的發展受到限制,弱化和失去了其吸收農業剩余勞動力就業的能力。而小農經濟又不利于降低成本,這樣會使小農經濟顯性破產,或者形成土地撂荒等這樣隱性的破產。土地上的剩余農民,大量地涌向城市,農業中的隱性失業人口,形成城鎮和城市中顯性的失業人口。
二、村莊分散破敗與耕地可能被大量占用
目前全國有行政村68萬個左右。2004年,自然村為327萬個左右,一個自然村平均58戶人家,232人,占地135畝。如果中國土地制度和城市化道路按照目前的方式繼續下去,將會有以下的景觀。
首先,農村土地將被農民小康住宅和村莊擴大所占用。農村的小康社會在居住條件方面怎樣建設?如果農民家庭按照每人100平方米的住房條件計算,到2040年,全國總人口14.5億,雖然農村人口占20%,只有3億人,但是因土地制度限制農民在城市中不能實現永久居住,按最保守估計,在城市中的2億農民需要在原鄉村實現其住房目標,將達到5億人口規模,需要500億平方米的住宅,用地5.8億畝,屆時,村莊用地在現有2.7億畝的基礎上,還需要占用3.1億畝土地。也就是說,從1978年到2007年,農村人口減少了6000多萬人,但是,農民居住條件改善和村莊的擴大,卻增加了2億畝用地;下一個30年,從2008年到2040年,我們農村人口可能減少2億4億,但是村莊用地可能因農村居民居住條件奔小康,用地卻還需要增加3.1億畝。這樣,從1978年到2040年的60年中,中國農村村莊的擴大,最后將會用去5億多畝耕地。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大部分村莊衰敗是未來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必然的趨勢。許多學者認為,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村凋敝與城市現代化,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需要加大對農村的投入,發展農村,縮小城鄉之間的發展差距。其實,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農業增加值比率在GDP中是持續下降的,農村由于聚集程度低、產出沒有投資多、污染治理達不到規模經濟、就醫就學購物不便利、就業機會少等等,人口必然地從農村向城市轉移,農村衰敗是必然趨勢。
有學者研究認為,中國未來村莊衰敗的時間,大約在2020~2040年間,也可能到2060年。這期間,年輕人都到城市中就業和居住,村莊里居住的大部分是年老體弱的老人;小規模土地的農業產出,實際上不能抵消成本支出,無法維持成本昂貴的生活需要;村莊中的住宅,變得一錢不值,甚至破敗不堪;曾經在農村建設中的巨額投資,長期來看,成為巨大的浪費。因此,目前應該嚴格控制農村擴大村莊面積。
三、糧食生產欲求安全而可能不安全
怎樣謀求中國的糧食安全?目前的辦法是:(1)控制18億畝耕地紅線,保證種糧面積;(2)鼓勵農民的承包地流轉,但是,從法律、產權、體制、政策等方面沒有具體的促進措施;(3)為了穩定城鎮居民的消費價格水平,保證城鎮居民的利益,控制農業產品價格的上漲,使農業生產成本與價格倒掛。雖然國家試圖加大對農民種糧的支持力度,來平衡農民的利益,但是,問題有三:一是農民的生活成本是持續上升的,即勞動力成本是上升的;二是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是上升的;三是長期來看,農業收益與工業和服務業相比,是持續下降的。對農業生產免稅以及加大投入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試圖用其來克服這三個趨勢,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篇9
在許多國家,提起“農業經濟危機”,大多數人腦海中浮現的會是農作物歉收、農產品減產、農業經濟萎靡、食品價格上漲等景象。美國農業經濟危機則正好相反,盡管三次農業經濟危機爆發時都給美國農業發展帶來過劇烈的傷害,但需要強調的是,“經濟危機”這個詞一方面說明經濟面臨的巨大窘境,另一方面也蘊含著高度繁榮的經濟狀態。與美國工業經濟危機一樣,農業經濟危機并不是由于“產量不足”而引起,而是由于產量太高、“生產過剩”所導致,屬于農業生產規模過大、產量高度過剩、大量農產品無法消耗、剩余農產品在市場上嚴重囤積而產生的農業產業危機。具體表現為賣不出去的過剩農產品大量積存,農產品價格長期下跌,農戶收支比價越來越不利于農戶經營者,長久的農產品價格降低造成了大量中小農場崩潰,農戶破產,農民收入銳減,農村失業隊伍越來越多。但究其實際反而是美國農業經濟整體發展迅速,農業機械化程度領先,農業勞動生產力提高,農產品產量劇增,美國的農產品不僅能夠充分滿足國內人口需求,而且還能供給國際市場,甚至于滿足國內國際市場后還能有大量剩余農產品。美國近代工業的迅猛發展為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提供了技術支持,第一次農業經濟危機的出現伴隨著農業機械化、社會化、科技化程度的飛躍。美國經濟學家羅斯托認為:“美國1815年之后的發展表明,農業的擴大和工業的發展,起先是對應的,從19世紀50年代起,就齊頭并進了。”[18]從19世紀60年代到20世紀初,歐美地區出現了一系列重大的技術突破,形成了第二次技術革命的浪潮,同時推動了美國農業機器發明創造的到來,美國農業生產在19世紀90年代基本上實現了機械化。故此,有人稱這段時間為美國的“農業革命時期”,它標志著美國農業開始進入社會化大生產的新階段。[19]從1870年到1900年,美國農業經濟增長速度平均每年遞增3%,全國耕地面積由4.07億英畝增加到8.79億英畝,農場數由204萬個增加到643萬個,農業生產總值由22億美元增加到58億美元,農業勞動生產率平均增長了4~5倍,糧食和棉花產量增加了2/3,小麥的勞動生產率比內戰前提高了17倍,小麥產量占世界小麥總產量的1/4。到1900年,美國的工業產值躍居世界第一位,但在出口貿易中農產品還是超過非農產品,占出口商品總值的61%。[1]也因此自19世紀70年代前半期起引發了美國農業發展史上第一次經濟危機。一戰結束后,美國國內穩定的社會環境、充足的勞動者、先進的生產工具、優質的勞動對象,決定了美國農業勞動生產力獲得了大飛躍,農業生產已進入社會化大生產階段,美國650萬農民耕種著35000萬英畝的土地,養活了5倍于其數量的人口,第二次農業經濟危機隨之爆發。二戰結束后,伴隨著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現和各種科技產品的迅速普及,機械化程度的提高和科學技術的應用促使美國農業產量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增長,到1970年,美國官方宣稱,美國平均每一個農業就業人員的產品可以供應的人數,1910年為7.07人,1940年為10.7人,1960年為25.8人,1970年增長到47.1人。[1]換言之,當時美國農業中一個人的勞動收獲量可以養活將近50人,第三次農業經濟危機因此而出現。美國農業經濟危機恰恰表明了美國農業經濟的發達。縱觀美國農業經濟危機的出現,第二次技術革命、穩定的社會環境、第三次科技革命分別是三次農業經濟危機的主要原因,同時也是美國農業勞動生產力大飛躍的原因。由于中國近代歷史以及不同國情的原因,中國的農業生產發展痛失了最佳時機,錯過了與發達國家同步發展的機會。因此,當代中國農業發展必須抓緊時間迎頭趕上,在保持社會整體穩定的基礎上通過自我技術研發、引進先進科技、加大推廣力度等各種方式全面提高農業科技化水平,推動農業勞動生產率發展。在這一過程中,上層建筑尤其應當加強對各地區具體環境下農業科技自主研發的重視,既改變農業科技落后的現狀又擺脫依賴國外進口技術的困窘,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業科技化發展道路。
二、糧食供給徹底解決后的自勵性危機
對于任何一個國家來說,農業經濟都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特別是進入當代社會后,工業、金融業發展的同時更要重視農業,無論是農業社會、工業社會、金融社會,農業都是基礎,關系到人民的吃飯問題。尤其是人口大國,農業不但是經濟支柱之一,而且關系到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寧可生產過剩也不能生產不足。更重要的是農業生產過剩會使得農產品不依賴進口,不受他國控制本國命脈。譬如美國建國至今的發展軌跡中,只控制別的國家的農業經濟而本國從來不受外界困擾。美國農業經濟危機為美國建立經濟良性健康發展模式提供了最根本的生活基礎,農產品的相對過剩狀態從根本上解決了美國人民的糧食問題。自殖民地時代至今,美國由一個300萬人口的小國在短短200年時間內迅速發展成為今天超過3億人口的大國,但美國從來沒有產生過糧食危機。當戰爭爆發、人炸、天災出現,世界各地大批人民處于饑餓狀態時,美國國內農產品價格極低,廣大美國人民從來沒有被糧食問題困擾過,從來沒有經歷過糧食短缺。因此也可以認為,是美國上層建筑選擇主動保持農業經濟危機狀態以便于徹底消除糧食危機的威脅。中國人口眾多,是全球第一人口大國,農業經濟是國民經濟發展、政治統治穩定的生命線。中國2010年共進口175億美元美國農產品,占美國農產品出口總額的15.1%,首次成為全球進口美國農產品最多的國家,意味著中國對國際糧食市場尤其是美國市場的依存度增大。2010年,美國農產品出口總額為1158億美元,繼續位列全球第一。2011年1~9月,中國農產品進出口總額為1107.1億美元,同比增長28.5%。其中,出口435.4億美元,同比增長26.6%;進口671.7億美元,同比增長29.8%。貿易逆差為236.3億美元,同比擴大35.9%。[20]在工業經濟增長、金融市場活躍、經濟實力增強的今天,中國農業經濟卻面臨著生產糧食賺不到錢、耕地面積屢沖紅線、農產品進口依賴嚴重的窘迫局面。面對著中國13億人口的糧食需求,上層建筑更要重視農產品生產,寧可“過剩”不能“不足”,“中國人的飯碗不能端在別人手里”。政府更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制度上的優勢,克服農業生產力與農業生產關系之間可能出現的矛盾,國家上層建筑積極作用于農業經濟基礎,重視農業發展,推動農業走上不依賴國際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三、以海外傾銷利益化解危機
解決農業經濟危機的核心就在于:在減少農產品生產的同時擴大農產品的消費。美國歷屆政府曾通過加強管理、限制生產、保護關稅、政府收購、停耕休種、維持價格等各種手段企圖擺脫農業經濟危機,但由于美國并不愿意大規模削減農產品的生產,歷次努力都以失敗而告終,最終還是利用抓住機會、加強對外傾銷的方式在解決危機困擾的同時攝取巨額的利益。將國內市場無法消化的過剩農產品通過對外貿易的方式傾銷到國外,既可以減少農產品的數量,又可以穩定農產品的價格,還能夠賺取大量外匯以增加農民的收入。故此,歷屆美國政府在應付農業經濟危機時,都沒有忽視對外傾銷這條道路。雖然在長達一百多年的時間里,美國一直沒能擺脫過剩農產品不斷增加的局面,農業經濟危機的不斷出現在較長時間內導致了大量農產品無法在市場上流通,農民、農場主、政府花費大量時間、財力、物力在囤積農產品上;但是囤積居奇本來就是一種有效的商業手段,囤積的糧食可以選擇對美國最有利的時機銷售出去。伴隨著一戰、二戰、冷戰期間的海外傾銷政策,非但所有庫存農產品銷售一空,而且隨著農產品價格的上漲,除了生產、銷售、運輸、囤積過程中的成本全部收回外,美國農業產業整體賺取了巨額的農業外匯利潤,農業經濟危機最終為美國農業的擴大再生產提供了更多的資金和市場支持。當前中國農業生產相對不發達的原因之一在于與工業和服務業相比,農業生產投入大、產出少。尤其是在糧食生產方面,除了少數大農場外,廣大農戶從事糧食生產所獲得的利益較少,因此廣大農村的糧食生產正在迅速萎靡。再加上房地產市場的擴張,整個村莊賣掉土地換錢的事情層出不窮。沒有買方市場的刺激,缺少經濟利益的驅動,長此以往,中國農業生產整體會呈現低迷狀態。借鑒歷史經驗,政府支持農戶從事農業生產,要盡可能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在解決國內糧食危機的同時囤積剩余農產品,再選擇海外市場需求的有利時機擴大農產品的出口,實現農業經濟產業的長期良性可持續發展,實現經濟發展與市場需求共同增長的“雙贏”局面。
四、危機推動了大農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
近代以來,縱觀世界各國農業經濟發展的道路,農業發展狀態相對良好的國家,其顯著特點就是大農場經濟的確立。尤其是伴隨著19世紀后半期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擴展,農業機械化的程度越來越高,大農場經濟的優勢也就越來越明顯。這是因為小農經濟土地面積狹小、農作物種類單一、經濟實力薄弱,農業機械化的需求相對較少,同時小農經濟的產量也很有限,農產品價格的可調控空間相對較少。而大農場經濟的機械化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實現了從事農業人數減少和農業產量劇增并存的局面。在運輸、流通、買賣等交易過程中,大農場經濟可以通過薄利多銷和囤積農產品等方式調控農產品價格,獲得更多的農業利潤,并進一步刺激農業發展。因此,建立大農場經濟是農業發達國家的前提保證。但是在大農場經濟建立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小農經濟破產、土地兼并、中小農場解體等各種情況,也必然會引起大量農民的反對,其建立過程必然會充滿波折。如英國通過“圈地運動”建立大農場經濟,到今天都飽受指責;而法國則因為農戶們的強烈反對,至今都沒能建立起大農場經濟,其農業發展潛力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美國在殖民地時期就存在地廣人稀的現象,大量移民變為自耕農。在西進運動中,西部免費或低價給移民贈送土地讓他們耕作,建立農場和牧場,[21]這就形成了大量自耕農和中小農場主。隨著南北戰爭、南方重建,尤其是1862年《宅地法》的出臺,美國政府規定每個人只需交納少量登記費便可獲得160英畝土地,連續耕種5年后便可成為土地所有者,推動了浩浩蕩蕩的西進運動,促成了廣大西部、南部地區自耕農階級的產生和中小農場的發展,造就了大量的自耕農經濟和中小農場主經濟,這些小農經濟的存在對后來美國農業經濟的大發展是嚴重的阻礙。可是今天的美國西部、南部諸州,大農場經濟早已確立,大農場的土地面積普遍達到十萬英畝以上,糧倉里囤積大量“剩余”糧食。筆者認為,由自耕農盛行的小農經濟向大農場經濟過渡過程中,農業經濟危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農業經濟危機的長久持續,使得大批自耕農和中小農場主在農業經濟蕭條中紛紛破產,同時善于經營、有工業資本支持和金融資本背景的農場主趁機通過收購、兼并等種種措施擴張自己的農業勢力,成為新興的大農場主。所以,農業經濟危機推動了美國大農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尤其是在第二次農業經濟危機期間,由于危機持續的時間跨度太長,從1920年下半年一直持續到1941年,因此對農業的破壞性也很強。根據美國農業普查資料,二十年間,美國先后倒閉的農場數(還不包括因欠稅而被政府拍賣的農場)達到213.5萬個;在1930年有抵押負債的農場達到416.3萬個,占農場總數的66.2%。可是在大量農場破產、倒閉的同時,美國農業生產總值增加了17%,[1]農業獲得了大發展。這就是因為第二次農業經濟危機使得大量中小農場破產,背后擁有工業資本或金融資本的少數農場主趁機進行土地兼并,運用兼并、合作、購買、擠兌等方式擴張自己的農場規模,通過經濟的、合法的而非掠奪的、暴力的手段,借農業經濟危機的促動建立起大農場經濟。在第二次農業經濟危機過后,美國已經基本確立了大農場經濟,西部墾荒時形成的小農經濟和中小農場基本上已經不存在了。之后大農場經濟憑借自身的土地優勢和經濟優勢,繼續蠶食鯨吞剩余的中小農場,終于促成了當代美國西部、南部大農場主集團的誕生。因此,農業經濟危機在美國大農場經濟生產模式形成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資本主義社會上層建筑無法有力反作用于農業經濟基礎,是因為土地所有權私有制,故上層建筑無法抑制大農場主憑借經濟優勢、使用經濟手段、合法地進行土地兼并,踐踏中小農場主和自耕農的利益,罔顧普通農民的生活。而且富人組成包括總統在內的政府上層建筑,很難對富人征稅以保護窮人。例如當時的美國總統柯立芝就認為:“既然只有富人才是有價值的,因而政府應該謹防多數人的意見。由于貧窮是罪惡的報應,政府便不應該向高尚的富人征稅,以援助卑賤的窮人。”[22]社會主義國家應當充分發揮制度的優越性,上層建筑要注意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在堅持土地公有制制度的前提條件下由國家合理合法地推動大農場經濟的建立。保護農民和農業工作者的利益,可以采用稅收杠桿與其他經濟、行政手段調節分配體系,合理分配、平衡收入,縮小貧富差距,使農民與廣大人民共同富裕,增強國內市場的購買力,達到農產品供求關系平衡,在構建起大農場經濟生產的同時兼顧廣大農民的權益。
五、結語
篇10
關鍵詞:農村經濟;發展探索;二元結構;農業招商
2016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在各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全國農村在各個方面的改革都能大步前進,并且有一定的發展前景。我國政府始終以促進農民的基礎收入為目標,大力扶植鄉鎮企業,不斷深化農村改革,創建一個充滿活力的新農村,最終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一、農村經濟發展的現狀
(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落后
農村經濟要想能夠穩健的發展就必須緊抓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保證農村的經濟發展基礎,物質需要是很重要的,但農村基礎設施并不先進,這大大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道路建設落后,交通環境惡劣,農村道路明顯少于城市,道路是農村與其他地方交流的重要媒介,發展農村經濟必須要開通每一條通向城市的道路,物質條件永遠是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因素,但是我國農村各大地區的交通都比較閉塞,道路建設十分落后,道路的承載能力滿足不了發展需要,狹窄的道路目前只能滿足現階段的發展,無法像城鎮那樣發展與大型企業貿易的往來。其次農村的水電網絡等也不健全,不能給農村的經濟發展提供物質基礎。網絡通訊是保證農村人民獲得即時訊息的重要途徑,目前我國農村的電力與水利發展質量還是偏低,這也導致了農村人民生活水平的低下,大大阻礙農村經濟的良性發展。
(二)農村經濟發展生產經營發展模式落后
農村經濟發展滯緩最主要的因素是農村滯后的生產經營方式,農村生產經營方式普遍滯后,特別是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先天不足。我國農村仍然受傳統的生產經營模式影響,無法打破根深蒂固的小農經濟體制。影響經濟發展最根本的因素就是生產力,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往往無法超過高度集中的先進生產力,只有科學的順應時展的生產關系才能促進經濟的發展。農村一些工廠生產技術含量太低,農民素質水平也不高。
(三)農業結構單一
土地作為農民最基本的生產物資資料,農村的生產方式只是比較單一的種植業,沒有復雜的農業體系。主要依靠單一的農業形式,林業發展不起來,沒有引進先進的牧業,漁業水平低下,技術含量不足,更難形成一體化的農業發展模式。農村毫無特色的生產結構往往不能迅速發展,單一的農作物生產也無法打開市場,沒有形成種植多樣化、特色化農業生產結構,作物品種單一,經濟發展陷入困境。
(四)農村市場不規范
由于農民素質整體不高,農村市場蕭條,相關管理機制也不是很健全,市場管理松散,這不利于維持有序的市場秩序。農村政府缺乏對于市場交易的監管,交易活動往往會產生一些糾紛,從而造成市場交易的畸形發展。貨品流通量低,資金難以形成快速流通,最終導致經濟發展緩慢。
(五)農村資源開發利用率低
大多數農村的土地水源等資源都沒有得到很好的開發,農民能力有限一般也難以自主開發,因此農村在資源開發上還有一定的發展空間,由于水平技術有限,即使開發了一些資源也會因為效率的低下導致資源浪費。廣大農民無法將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變,最終實現資源的經濟利用價值。但是根據農村剩余勞動力過多這一現象,農村基本人力資源還是無法得到充分開發利用。
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調整的措施
(一)增加對基礎設施的投入
要想建立一個經濟實力強大的新農村,政府必須加強對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進行調整,建立健全科學的可持續的發展機制,加大對基礎設施的投入建設,這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經之路,也是新農村建設的不可忽略的階段。地方政府首先應該增加對建設資金的投入,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是保證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重要因素,是值得投入資金的。
(二)實現生產經營模式轉變
在農村經濟發展的第二階段,地方政府應當就應該著手準備全面開發農村經濟,進行農村生產經營發展模式轉變,首先就應該制定可實行的發展方案,不搞面子工程,多做些實質性的改良,要想實現農村經濟的飛速發展,就必須改變農村當前落后的生產經營模式,要不斷學習城鎮的發展方式,卻不能一味照搬其固有的發展模式,要根據自身的發展狀況學習城鎮先進的模式,并將其加以利用,創建一個擁有自己發展特色的模式,實現農村生產經營發展模式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的轉變,將以往一直堅持的傳統農業發展成為具有時代特色現代農業,逐漸打開市場,打破以往固化的半封閉狀態,加大與外界的交流與發展。根據小農經濟的滯后性特征,逐漸引進小機械進行生產逐漸取代農民手動養蠶繅絲的經營模式,讓農民全面擺脫以人牛耕田為主要生產工具的傳統農業生產經營模式,逐漸達到機械化、信息化的現代農業生產模式。最終實現現代化農業的生產關系。
(三)實行立體化農村經濟發展結構改造
根據我國農村目前單一的經濟發展結構,地方政府必須建立起一種立體化經濟發展結構。根據各個農村目前發展的現狀,因地制宜的實行立體農業改造,建造一種以農、林、牧、副、漁業一體化發展的農業體制。地方政府也要抓住機遇搞好具有自身特色的產業發展,注意對外宣傳打響知名度,當然樹立一個科學有效的農業發展模式也是實現農村經濟立體化的必然要求。
三、結束語
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狀況充分考慮發展中遇到的難題,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僅要把握發展形勢,還要能夠采取科學的可持續的發展方式,最終實現城鄉發展一體化,推動農村經濟發展。
作者:王浩歡 單位:北票市委黨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