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的用途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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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的用途

篇1

    粵財社〔1998〕8號文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由你們聯合下發執行。

    附件: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財政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總局聯合下發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財社字〔1998〕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政府行為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女工生育保險基金等。

    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應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在國家財政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以前,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各級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年度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應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和廣東發展銀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以下專用帳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暫存征集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

    2.暫存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

    3.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

    4.暫存滯納金收入;

    5.暫存財政補貼收入;

    6.暫存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繳款外,只收不支。違反此項規定,銀行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二)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劃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2.接受國債到期本息及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劃撥購買國家債券資金;

    4.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撥付保險基金;

    5.按規定劃入再就業基金戶。

    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只能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和再就業基金戶以及撥付到國庫作購買國債用,不能撥付到其他方面。違反此項規定,銀行不得辦理有關手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應按各項保險基金分帳核算,并設專人管理專戶。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2.暫存1至2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費用;

    3.暫存銀行支付該帳戶資金的利息;

    4.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5.支付銀行手續費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或下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除接受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銀行支付給該帳戶的利息外,只支不收,違反上述規定的,銀行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四)再就業基金戶中從失業保險基金提取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別留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雙方印鑒。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要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為便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持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可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中開設。凡未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銀行帳戶一律予以撤銷。

    第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下列程序負責征收:

    (一)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委托收款憑證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企業帳戶中劃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終了后5日內將上月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收入的資金全額收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征收待條件具備后轉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支出戶的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銀行存款利率計息,由財政部門開具計息通知單連同銀行計息單復印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帳。

    第九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部用于國家規定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要的正常經費、宣傳費和退休活動費,由財政在預算中安排。各級財政部門參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年合理費用開妓和同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定額水平合理核定上述經費,保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正常開展。對社會保險基金征收任務完成好的,需制定必要的獎勵措施予以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的工作。開展工傷、失業、女工生育保險所需管理費,按原規定比例由財政部門在專戶中提取并撥針。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用款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凡是用于支付職工保險待遇的,財政部門應及時在每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待遇前5日內,將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撥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為了不影響基金正常業務的運轉,可根據實際需要量先從財政專戶一次性撥付1至2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周轉性資金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季將銀行計付給“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的利息轉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除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款計劃核撥資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撥款后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條件具備的地區,可以實行社會化服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額按規定預留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按國家下達的任務購買國債。購買國債時,由財政部門根據認購任務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商定,直接從財政專戶中撥付資金到國庫購買,并書面通知社會保險部門實際主購種類、期限和金額(作記帳依據)。同時,復印國債憑證一份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記帳附件。國債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進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書面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國債兌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記帳依據),并將國債兌付本息憑單復印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記帳附件。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存款計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報財政部門辦理。

    第十五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歷年結存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清理,并按清理后的現金、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債券的實際數及時轉入財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為加強基金的管理和便于帳務處理,對未回收的營運基金(包括各種貸款及股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級財政部門清理后,列表造冊,積極追收,歸還基金。財政部門要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營運基金的追收工作,以便  及時將營運基金回收,保險基金的完整與安全,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編報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

    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應在對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準,不得估列代編,更不得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決算草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

    第十七條  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的票據管理和監督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收繳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標據(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和發放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額存期和購買國債的安排;負責個人帳戶記錄、管理等。

    社會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草案,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管理、使用。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專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管理、使用。

    財政部門負責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貫徹落實及監督檢查;負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工作;負責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各項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和結余額的安排等;負責審核、匯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各項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負責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

    銀行負責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委托收款憑證及時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劃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并按規定及時劃入財政專戶,負責及時辦理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撥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款項,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監督。

    審計部門貪污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結余情況進行審計,行使審計監督的職責。

    第十九條  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下級社會保險綱辦機構基金管理情況(包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的審計和監督。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核對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支及結余情況。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監督;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中,不得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則

篇2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八條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并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預算執行情況,并加強基金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二條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并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基金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

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受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受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帳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實行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實行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要定期或定額將征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具體時間或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并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帳。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托各開戶銀行于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九條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等。

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帳

戶中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帳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喪葬撫恤補助費。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后按照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于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于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統籌醫療基金支付范圍以內,并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出限額以下由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由醫療個人帳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統籌醫療基金和個人帳戶醫療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受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用款申請書,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六條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和個人帳戶基金結余。

第二十七條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

(四)調劑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后調整繳費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政府批準后,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費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劃入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帳戶醫療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六章財政專戶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帳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三十條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三十一條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三條根據國務院批準或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決定從原行業統籌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結余中的補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收到款項時,要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不設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的上下級繳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直接上解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五條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后,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同級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戶直接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確定的特種定向債券計劃,要保證完成。

第七章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七條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委托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八條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習期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九條年度終了后,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條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并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后報國務院。

第九章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三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準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有第四十六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退、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對有第四十六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準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五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制度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篇3

第二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或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混設。

第四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各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帳戶可實行分類管理。統籌基金和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個人帳戶繳費,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及具體管理。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財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在經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以下兩個專用帳戶:

(一)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該賬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收人民銀行國庫劃轉的基金收入;

2.劃撥購買國家債券資金,接受國債到期本息和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帳戶利息收入的轉入等;

3.劃撥銀行存款資金;

4.根據基金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

5.辦理征收部門在工作中發生的技術性差錯等原因而予以的退庫;

6.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7.接收其他收入。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

2.暫存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

3.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款項;

4.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

5.其他支出;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財政部門在同級人民銀行國庫開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

1.暫存地稅部門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

2.暫存滯納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3.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轉收納的基金收入。

該帳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第七條勞動保障、財政、地稅、人民銀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應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1.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匯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額存期和購買國債的安排;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等。

2.財政部門負責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貫徹落實及基金征管的監督檢查;負責財政專戶資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負責審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用款計劃和結余額的安排;負責審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等。

3.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基本醫療保險費;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催繳、補繳工作;負責對欠繳、逾期不繳、拒繳等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處理;負責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反饋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以及與繳費有關的其他情況等。

4.人民銀行國庫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納入庫工作;負責監督同一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國庫劃解工作;及時向財政、地稅等部門反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入庫情況;根據財政部門開具的預算撥款憑證,及時、準確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劃撥業務;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對帳工作。基金收入對賬工作由人民銀行國庫與地稅部門按《關于印發<*省人民銀行國庫與財政、征收機關對帳辦法>的通知》(浙銀發[*]218號、浙財預[*]22號)進行,并抄送財政部門兩份。

5.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業務;負責向地稅部門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基本數據;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帳核算以及個人帳戶的記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決算及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工作等。

6.銀行應按規定及時足額劃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財政、地稅、人民銀行國庫、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須建立嚴格的收入對帳制度,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各業務相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互聯的計算機信息網絡,隨時掌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情況。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結算,具體征繳程序是:1.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25日前向同級地稅部門提供經核定的下月應繳費基本情況。

2.地稅部門每月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負責征收,向繳費單位開出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憑證。征收憑證使用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若采取銀行扣款結算方式的,結算憑證也可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憑證”。

3.銀行按規定將繳費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時解繳人民銀行國庫。

4.地稅部門每月8日前,將上月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補繳、欠繳等情況反饋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地稅、財政部門提供的情況做好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記帳等管理工作。

5.財政部門根據基金征集情況,及時開具財政預算撥款書送交人民銀行國庫,人民銀行國庫審核無誤后,將暫存人民銀行國庫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入財政專戶。

第九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繳費單位必須在每月10日前將本單位應繳納的和代扣代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上繳地稅部門。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暫停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征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基金。其他有關處罰由地稅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條地方稅務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其開展業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預算解決。

第十一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經批準的基金預算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及時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財政部門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核撥的基金,應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額,除預留一定的支付費用外,主要用于購買國家債券和轉作定期存款。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在境內外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存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的基金,按照銀行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第十五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按月核對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情況。

第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報財政部門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推執行。

基金預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決算草案。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批準后的年度基金決算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

第十八條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支付預警報告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管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后,財政部門要對已實行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基金結余情況進行清理,在清理的基礎上將基金滾存結余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實行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繳費單位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在本辦法實施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催繳,向地稅部門繳納,地稅部門積極配合。

篇4

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

(一)會計核算原則

由經辦機構經辦的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應專款專用、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二)會計科目設置

設置“1**現金”、“1**收入戶存款”(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1**支出戶存款”、“1**財政專戶存款”、“111暫付款”、“**1暫收款”、“3**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4**公務員醫療補助收入”、“5**公務員醫療補助支出”等科目。

(三)主要賬務處理

1、收到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借記“收入戶存款”(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財政專戶存款”(經辦機構不設置收入戶的)科目,貸記“公務員醫療補助收入”科目。

2、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科目。

3、收到銀行存款利息,借記“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公務員醫療補助收入”科目;將支出戶的存款利息轉入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4、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預付的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借“暫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按照規定的醫療補助范圍和用途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療補助資金時,根據審核的醫療保險享受人員的醫療費支出數額,借記“公務員醫療補助支出”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采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醫療補助資金,借記“公務員醫療補助支出”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5、期末,將收入類科目的余額轉入基金類科目,借記“公務員醫療補助收入”科目,貸記“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科目;將支出類科目的余額轉入基金類科目,借記“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科目,貸記“公務員醫療補助支出”科目。結轉后,有關收、類科目應無余額。

(四)會計報表

由經辦機構經辦的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應定期編制會計報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組織,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8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15天內報出。會

二、離休人員醫藥統籌資金

(一)會計人員醫藥費統籌資金

由經辦機構經辦的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資金,實行單獨統籌,與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二)會計科目設置

設置“1**現金”、“1**收入戶存款”(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1**支出戶存款”、“1**財政專戶存款”、“111暫付款”、“**1暫收款”、“3**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基金”、“4**離休干部醫藥費收入”、“5**離休干部醫藥費支出”等科目。

(三)主要賬務處理

1、收到同級財政部門撥入的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醫藥費,借記“收入戶存款”(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財政專戶存款”(經辦機構不設置收入戶的)科目,貸記“離休干部醫藥費收入”科目;收到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繳納的離休干部醫藥費,借記“收入戶存款”(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財政專戶存款”(經辦機構不設置收入戶的)科目,貸記“離休干部醫藥費收入”科目。

2、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科目。

3、收到銀行存款利息,借記“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離休干部醫藥費收入”科目;將支出戶存款利息轉入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4、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的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5、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預付離休干部醫藥費,借記“暫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的醫療補助范圍和用途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離休干部就診、用藥等醫療費時,借記“離休干部醫藥費支出’’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采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離休干部醫療費,借記“離休干部醫療費支出”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科目。

6、期末,將收入類科目的余額轉入基金類科目,借記“離休干部醫藥費收入”科目,貸記“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基金,,科目;將支出類科目的余額轉入基金類科目,借記“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基金”科目,貸記“離休干部醫藥費支出’’科目。結轉后,有關收、支類科目應無余額。

篇5

隨著我國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也不斷深化,社會保障基金規模逐步擴大,基金來源更加多元化,而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核心,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有效的管理,不僅關系到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社會保障制度能否正常、有序運行的關鍵。

一、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政策沿革

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為實施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通過法定的程序,以各種方式建立起來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貨幣資金。社會保障基金按用途可分為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又分為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障基金是以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而建立的基金,所以,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再生產中消費基金的組成部分,近幾年來,國家對社會保障基金加強了管理,出臺了相關的監管政策,具體如下:

1999年7月1日,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聯合制定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開始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行。

2001年5月18日,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明確了基金監管的原則,確定了監管機構的監督范圍。

2001年12月,財政部、勞動保障部 聯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002年5月23日,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管理, 的通知》。

2002年,有關建立基金監管部門協作機制并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基金監管責任主體的相關政策,以及有關《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的延伸性程序規定,正在加緊擬訂當中。

2002年12號文,勞動保障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盡管各級部門加強了對基金的管理,但在基金籌集及運用等環節上也存在不少。國家有關部門通過對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瞞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少繳社會保險費、騙取或違規支付社會保險金等問題時有發生,針對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大力加強其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會計監管和審計監督的管理效應,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使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與運營納入到良性循環的軌道上來。

二、國外社會保障情況簡介

以美國為代表的“自由型”社會保障社保制度,基本特點:一是項目多但覆蓋面和保障水平不及“國家福利型”高,如在美國投保者每日領取的養老金只相當于原工資的50%.;二是共同基金在養老保險資產比重逐步上升。

美國共同基金業已將重點轉向了養老類型的投資項目。今后,養老市場仍將在共同基金的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共同基金的長期回報率一般達到10%左右。2001年回報率有所下降,但一般仍高于儲蓄的利息。當然也有一定的風險,但比直接投資股票風險要小得多。

歐陸國家多數實行“穩健型”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特點是:一是公民必須參加法定的社會保險,定期交納社會保險費,從而享有申請保險待遇的權利;二是除失業保險外,其他保險均由獨立的保險機構經營,實行自治管理,政府只起指導作用,保險基金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

北歐和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實行“國家福利型” 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特點:社會保障內容龐大,覆蓋面廣,保障水平高。如瑞典的社會保障覆蓋了在瑞典居住的所有人(不論其是否有瑞典國籍,不論其是否就業,只要居住到一定年限,均可享受);二是基金的來源是各行業的雇主,雇員則基本不交納。這種類型的基礎是福利學派思想,主張建立合理分配、收入均等的國家。政府通過課征高累進稅,向全體居民提供“ 從搖籃到墳墓”的一切社會保障。但這種類型因負擔較重,如1995年瑞典企業主負擔的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等各種法定保險費用占利潤的32.9%,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

日本實行把企業的利益和職工的利益捆在一起的辦法,在戰后恢復和發展時期,起了很大的作用。如終身雇傭制、年功序列工資制、較高的獎金和職工集體福利。近年來,因受東南亞危機和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影響,日本經濟持續低迷,原有社會保障制度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日本采用職工持股制度補充退休準備金制度。

三、我國保障基金管理存在的

借鑒國外社會保障實例,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管理體制不統一法制不健全,包括領導管理體制不統一,基金管理難以協調、法制不健全,管理缺乏規范;社會保障基金運行機制不健全,基金的籌集,運用和保值增值難以形成良性循環;基金未納入國家及地方政府的統一預算,缺乏統籌安排,基金分散,難以產生效益、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難以渡過“老齡時期”,“代際轉嫁”方式將出現支付危機、缺少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基金保值困難等。針對這些情況,應該大力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和管理。

四、加強與審計監管功效

在社會保障制度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社會保障財務會計體系與社會保障整體改革步伐不協調之處。財務會計體系不完善,財務管理秩序混亂,管理透明度低,資金管理過程暗箱操作手法嚴重,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會計管理體系不順暢,會計制度欠缺等。為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會保障基金運行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規性,在實踐中就必須加強會計監管及審計監督的管理效應。這里的會計監管,是指對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運動過程實施內部監管,具體執行部門包括:財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稅務征收機構以及銀行、郵政、醫療等社會服務機構。這些機構,為防范基金運作風險,提高管理質量和水平,必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資金運用的內部會計監管及內部審計監督;而外部審計監督,是審計部門獨立于各執行部門之外&對資金運行的全過程實施外部全程監控,審查各級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作用。

(一)加強規制

市場及WTO對法制環境的要求和社會保障制度自身建設的需要,均決定了法制性取代政策性的必然。應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使其與《會計法》、《審計法》聯手,如果在某些關鍵環節實施會計監督以及審計監督受到阻礙時&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介入,在社會保障及其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發揮內外共同監管的效應。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實行動態監管

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及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機操作和聯網管理,這就在根本上消除了虛報、瞞報、暗箱操作等違法行為,所以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專業化、化、信息化、化管理勢在必行。

(三)加強各層次執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

隨著安然公司的倒閉,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做假事件公諸于眾&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提高執業人員整體素質&包括內部會計和內部審計人員、外部審計人員及社會各界執業人員,是確保執業誠信的根本。應定期開展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誠實守信教育,樹立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從業作風是加強誠信的第一步。

(四)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

社會保障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社會保障審計的范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養老、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項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等。其目的在于:保障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我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充分發揮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促進接受社會捐贈的部門、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社會捐贈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篇6

一、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現狀

社會保障制度尤其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發展的穩定器。自建立個人賬戶以來,養老保險基金因為規模大成為社保基金的最主要組成部分,也因時間久而成為社保基金中最難管理的部分。目前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渠道十分有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這一方面使得基金呈現逐漸貶值的趨勢,另一方面使得目標替代率無法實現,從而動搖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近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基金的實際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來的加權通貨膨脹率卻達到2.22%,這意味著積累基金每年自動縮水幾十個億。如果收益率得不到提高,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就難以為繼,老年人的生活就得不到保障。

二、我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存在的問題

1、社保基金積累不足。一是我國社保基金籌資模式長期以來都是現收現付制,歷史上沒有基金積累,即使引入個人賬戶,因為人口老齡化和轉制成本無法消化,個人賬戶被挪用,有名無實。二是企業缺乏主動繳費的積極性,少繳漏繳欠繳的情況大量存在,屢禁不止。三是基金管理不規范,管理成本高。

2、投資方式單一,效率低下。為了防止社保基金的挪用和流失,在地方性社保基金的管理方面,國家對省級社保基金的投資渠道做了嚴格限制,只允許銀行定期存款和投資國債,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社保基金的投資風險。但隨著老年化問題的日益嚴重,社保基金的巨大缺口亟需通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來實現。而目前省級社保基金單一的投資渠道和管理方法將影響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迫于安全性原則的要求以及我國資本市場不成熟的現狀,我國大部分社保基金只能存于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或分紅,表現為“重保值、低增值”。另外,基金運營效率也不高。由于社保基金運營缺乏相應的投資部門和專業人才,法律限制嚴苛,影響了基金運營效率,降低了資金的投資回報率。

3、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泛行政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既不是獨立的金融企業,也不是政府機構;既難以保障社保基金所有者的權益,也不具備承擔金融風險的能力。在這種“泛行政化”制度設計下,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的會計審計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此外,基金投資運營缺乏監督制衡和信息公開。我國基金監督體系發展不健全,內部監督和政府監督、監督和運營均出自一個利益部門,這種集裁判和運動員于一身的角色確定不可能產生有效的監督制衡。另外,基金投資運營的渠道和額度透明度不高,基金擁有者不知道自己的資金用在哪里,效果如何,為各種違規違法行為提供了可能。

4、管理主體分散。目前地方社保基金的統籌層次較多,管理主體多元化。如央企和省屬企業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統籌主體為省級社保機構,而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則由市級或者縣級統籌管理。現有的管理體制在影響基金存量規模的同時,也增加了管理鏈條和管理成本,使社保基金的管理難度增加。

三、國外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經驗

1、美國。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由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構成。按美國現行政策,社保基金結余只能投資于美國政府發行的債權或由政府擔保利息和本金的債券。關于債權的兌現,財政部也特別做了相應的規定:一是明確社保基金提前兌現的用途:只有社保信托資金用于支付與社會保障項目有關的支出時,才能提前兌現。二是對特別債券的兌現順序給出了嚴格的規定。

2、新加坡。新加坡實行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實現個人賬戶完全積累,政府集中管理,并涵蓋養老、醫療、住房、投資和教育等多項計劃的綜合性社會保障制度。雇主和雇員必須按雇員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公積金,他們繳納的所有公積金款項都存入政府為每位會員設立的個人賬戶中。相關投資決定由新加坡貨幣管理局(MAS)和新加坡政府投資管理公司(GSIC)執行。其中,MAS負責中央公積金對國債和銀行存款的投資管理,而GSIC負責把積累的基金投資于國內的住房、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部分國外資產。

3、香港。香港建立的強積金制度是一項采取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實行市場化投資營運的強制性養老儲蓄制度。香港強積金計劃基本上不對投資工具的種類加以限制,但對其質量的要求較高,比如債券必須是投資級以上或已上市、股票必須經認可上市且已繳足股款、認股權證必須是交易所上市的認股權證、存款必須存入合格銀行等。此外,為規避貨幣風險并控制風險集中度,香港強積金計劃規定外幣資產不得占總資產的70%以上,對任何一家公司的證券投資也不能超過總資產的10%,在雇主營辦計劃中也不可把超過10%的計劃資產投資于雇主及關聯企業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

4、日本。在社保基金運營方面根據委托對象的不同,厚生年金基金的運營方式可以分為證券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和投資顧問公司三種類型。證券公司的委托協議分為年金信托和年金指定信托,它們可以與其他基金、資產共同運用,也可以和各年金分別運用,按實際收益進行分紅。人壽保險公司的合約一般分為“一般勘定”、“第一特約”和“第二特約”。一般勘定使用頻率最高,其資產運用形式與個人保險等保險資產共同運用,其分紅按保證利率進行:保證利率在l996年4月從4.5%降低至2.5%,從1999年起調整為0.5%~1.0%。

四、關于我國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政策建議

1、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的法律法規,并建立統一規范的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監管體制。國家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投向、范圍、項目投資比例給出原則規定,這是社會保險基金規范運作和良性發展的基石。目前盡管有中央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但這僅僅只是針對全國社保基金,不是全部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而對其他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在法律上還是空白。我國籌劃多年的《社會保險法》已經出臺,相信可以為社保基金投資運營指出一條明路,確保基金投資的安全有效。為了確保社保基金投資的安全與有效,防止社保基金的挪用,防止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與危機,需要建立與完善社保基金運作的監管體系。通過法規和機構的作用,確保對多元化投資的監督與管理,調控基金資產的結構與比例,形成一個多元、分散而又規范有效的社保基金投資運營體制,并依此來推進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和社保體系的完善。

2、建設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培育市場化的獨立基金管理法人機構。要通過入市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關鍵是要培育基金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其包括:完全獨立的基金法人,他們受托承辦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并以其經營業績獲得收入與利潤;專業化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機構,可以通過競爭機制來參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商業性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與商業保險機構也是社保基金投資管理的主要競爭者之一。從現實看,政府社保部門受其職能、資本運作專業化水平以及資本市場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其管理社保基金的運營效率在市場條件下較難與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競爭。因此,通過市場競爭實行委托投資,將是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有效途徑。

3、選擇合適的最低收益率。社保基金基于保值的需要,不少國家都規定了社保基金投資的最低收益率,并以此作為社保基金投資效果評價的標準。若社保基金投資的實際收益率低于預先設定的最低收益率,就應該采用必要的措施,如改變投資方向、投資項目以及調整持有資產的比例等。因此,最低收益率的確定是社保基金投資可行性評估的重要環節,是社保基金投資效果評價的關鍵考核指標。在確定最低收益率時應注意兩點:一是在設置最低收益率時應考慮物價水平的影響,最低收益率應不低于實際通貨膨脹率;二是最低收益率應是中長期投資的平均收益率,是一種較為均衡的收益率,建議采用歷年投資的年平均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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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分散管理的需要

有論者以為,社會保險已經將全社會的風險進行了聚集和分散,就不需要通過商業保險再保險的方式進行風險管理了,這種觀點可待商榷。社會保險雖然是在全社會范圍內強制分散風險,在理論上實現風險最大程度的分散,然而我們必須注意到,社會這個概念本身就有小有大,社會保險作為一個由政府主導的社會政策,其所能實現的風險分散是很不確定的。舉例來說,在一個30萬人口的縣內進行風險分散,如果遇到大規模的地方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巨災事故,賠付很可能不是這個縣所能承擔的。因此,社會保險十分有必要引入再保險這種制度安排和技術手段來進一步分散風險。相比于社會保險一般僅僅在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內部進行風險分散,再保險通過成熟的全球再保險市場可以將風險分散到全世界,真正實現最大程度的風險分散。而社會保險中存在的大額給付風險在風險矩陣圖屬于區域四,即單次損失期望較高,但風險事故發生的頻率不高,是最為符合保險特征的風險標的,適合運用再保險手段予以管理。

(二)提升保障水平與控制制度成本的需要

近年來,社會保險制度的成本支出不斷上升,參保人對保險的需求也與日俱增。而經辦機構提高保障程度只有三種選擇:一是提高保障程度的同時提高籌資比例,二是提高保障程度而維持籌資比例不變,三是將這部分超額責任分出。社會保險引入再保險實際上就描述了上述的第三種方案。這就是通過拿出現有社會保險基金的一部分辦理再保險的方法,將原本社會保險不承保的大額給付風險納入承保范疇,而參保人員不需要再額外繳納保費。社會保險再保險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由商業保險機構實現同等甚至超出政府經辦所能達到的服務效果,如河南省洛陽市委托中國人壽洛陽分公司代辦洛陽市區域內的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充大病保險,據測算節約成本約800萬元每年。

(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需要

當前我國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主要還集中在地、市、縣這些較低的層級,社會保險基金規模較小,無法實現足夠充分的風險分散,難以應對大額波動風險。以“新農合”為例,依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2013中國衛生統計年鑒》,全國3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天津無數據),資金使用率超過100%的共有10個,在90%-100%之間的有18個,在90%以下的只有6個,其中最高的上海資金使用率達到了105.7%。這說明有近三分之一的省份當期“新農合”基金是虧損的。此外,通過再保險方式還能起到間接提升統籌層次的作用,相當于原來是地方財政、中央財政兜底,現在又在財政介入之間加上了一層商業保險機構,甚至可以向全世界范圍內的再保險公司進行分散。

二、當前我國社會保險中再保險方法的具體實踐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領域引入再保險的實踐主要集中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中的大病保險項目中,即是通過政府購買、商業保險機構經辦的方式實現再保險安排。至2014年9月底,已有13家保險公司參與到27個省的大病保險項目中。

(一)保險合同模式

保險合同模式以江蘇太倉為代表,全稱為《太倉市社會醫療保險大病住院醫療再保險》,自2011年正式啟動。從保障對象上看,太倉將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太倉已在2007年將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統一為城鄉居民醫保)二者的參保人員一并納入保障對象之中,而不僅僅是國家文件中涉及的“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從籌資額度上看,保費資金直接從醫保基金中支出,并不需要參保人額外繳費,而額度的核定由政府確定。從賠款給付上看,年度免賠額1萬元,而后采用累進的報銷比例,其中最高的比例為82%,賠付金額上不封頂。從經營模式上看,由政府部門制定保險方案后對商業保險機構公開招標,保費固定,經營期限為3年,要求盈利率不得超過5%,承保公司與太倉醫保中心聯合辦公,打通數據接口,參保人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后即可辦理大病保險結算。

(二)委托代辦模式

委托代辦模式的主要代表是江蘇江陰模式。江陰模式中政府將“新農合”的業務經辦完全委托給商業保險公司辦理,并非僅拿出部分業務。在補充大病保險方面,江陰市并沒有設計“官方”的大病保險,而是商業保險公司設計商業性質的《江陰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充大病保險》,并將該補充保險的業務報銷結算也接入到其經辦的“新農合”系統中。洛陽市與之類似,也是由保險公司開發了自愿投保的補充保險產品,但在2013年轉為與太倉模式、湛江模式相類似的政府購買“再保險”產品。這種模式實際上與我們討論的社會保險再保險并不一致,而是純粹的政府委托經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行為,在此我們不做過多討論,但洛陽等地區的實踐表明了該類模式在中央政策導向下存在轉向“保險合同模式”的可能。

三、我國社會保險引入再保險的路徑設計

(一)現有模式的深化———經辦路徑展望

我國社會保險再保險目前是在政府主導下作為醫療保險的補充而存在的。無論是“保險合同模式”還是“委托代辦模式”,實際上都是由商業保險承擔社會保險的超額責任,可以稱之為“經辦路徑”,。這一模式雖然已有共識,但仍需深化。

1.深化保險公司參與度既然名之為“經辦路徑”,則深化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險日常經營服務的程度是其應有之義。如前文所述的洛陽、江陰模式中,雖然保險公司沒有承擔風險責任,與再保險有所距離,但這種“委托代辦模式”在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險日常經營服務層面卻是成果顯著。比如洛陽模式中,中國人壽洛陽分公司通過自身的分支機構、業務網點辦理“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業務,更通過中國人壽系統內的其他異地公司實現了參保人員在長春、青島、杭州等全國范圍內十余個城市的異地就醫結算。相比之下,“保險合同模式”中,保險公司對社會保險日常經營服務的參與度就顯得比較低,其主要業務流程還要依托現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需深化,可將“委托代辦模式”和“保險合同模式”二者的優勢結合起來,在委托保險機構經辦業務的同時,通過政府購買的方式引入再保險,提升社會保險保障水平。具體醫療保險而言,在基本醫保基金的部分實行委托代辦,保險公司不承擔風險,政府部門按年度給付給保險公司管理費,同時監督考核其代表效率、效益等指標;在大病保險領域則實行政府購買,由醫保基金部分結余作為保費支出,由保險公司承擔風險,同時結合湛江模式的經驗,對一定比例內的盈虧由保險公司自付,超出這一比例之外的盈虧則由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擔。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模式下,一定要加強監督管理,保險公司需要將基本醫保基金和大病醫保基金隔離管理,規范經營,避免出現基金跑冒滴漏的現象。

2.拓寬保險公司參與面在當前的實踐中,社會保險中的再保險范圍局限于醫療保險這樣一個單一險種,而在實際經辦時,可以考慮向工傷、生育保險拓展。它們與醫療保險承保風險類似,適合用再保險的方法分散風險、控制損失。將這兩個險種納入保險公司經辦,不僅僅能夠通過類似大病保險這種再保險的方式提高給付水平,同樣能夠通過擴大保險范圍實現風險分擔,降低成本費用。同時能夠打破險種區隔,方便參保人辦理業務。同時,還要在參與社會保險再保險的區域上進行拓展。而今,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險再保險,多是直接由市、縣一級地方政府出面進行招標、談判等工作,如太倉、江陰均是縣級市,湛江、洛陽則是地級市。實際上,這種碎片化造成的差異,不僅僅表現在基本醫保上,同樣表現在補充大病保險上。如洛陽模式中中國人壽洛陽分公司通過國壽系統開通了全國十余個城市的異地就醫報銷服務,但這是建立在洛陽國壽和這十余個城市的中國人壽分支機構一一簽訂合作協議的基礎上,如果鄭州市也要開通這些城市的異地報銷,那鄭州國壽也要和它們一一簽訂協議。而如果是中國人壽經營的商業保險,則沒有這樣的限制。雖然商業保險能夠降低一定的交易成本,但受制于行政區域的限制,基金的監管依然要由地方政府進行,這決定了保險公司注定是呆著鐐銬跳舞。“經辦路徑”在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還有待進一步的觀察。

(二)退出經辦領域———再保路徑展望

如前文所述,醫療保險中的再保險的著眼點是提升參保者個體的保障水平,應對參保者個人面臨的大額醫療費用給付風險,而不是醫保基金所面臨的總體支出風險。保險公司對這種業務的定位是團體保險,實際把大病保險當作直保團險來做。“再保路徑”的核心則是關注并承擔社會保險基金整體的風險,而不是參保人個體的風險。它的要點在以下兩個方面。

1.再保險安排設計“再保路徑”中,保險公司保障的是整個醫療保險基金賠付結構出現偏差的風險。當因為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而導致醫療保險基金急劇下降乃至出現缺口時,保險公司介入對基金進行一定的補償。比如可以用賠付率超賠再保險,當一定時期內醫療保險賠付率超過某個比例,則由保險公司承擔一定的賠款。這里要說明的是,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出現波動,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造成的,醫院費用控制、基金運用監管、就醫人數增加等多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造成基金的支出出現波動,而保險公司所保障的風險,一定要在合同中列明,當出現這種波動(可能是超過10%或20%)時,首先要做的是明確造成波動的原因是否是合同保障的風險因素。再比如可以觀測某一參保人群的比例,如罕見病癥、重大疾病發病人群占全部就醫人數的比例異常上升,超過合同設置的限額后,則保險公司對醫保基金予以一定的補償。傳統再保險模式的核心即賠付與風險事故掛鉤,保險金的給付一定是因為所承保的風險事故發生帶來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造成的。

2.拓展再保險保障范圍在“再保路徑”中,再保險保障的基金可以拓展到工傷、生育乃至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基金。如在失業保險基金方面,當因經濟波動而導致失業人口超過一定比例,或失業保險金支出波動超過一定比例,則保險公司對失業保險金予以一定的補償。另外,通過巨災風險把再保險與社會救助基金保險相結合,用再保險保障巨災導致社會救助基金支出的大幅增加,傳統的巨災保險是考慮直接補償給受災群體,被保險人自行安排資金用途,而通過再保險方式補償社會救助基金,則可由專業組織統一規劃安排災后資金運用,更為科學和有效。

(三)兩種路徑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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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信息公開表現出綜合性。既有帶有公法屬性、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范圍,以政府信息形態的公開內容;也有民事平等關系屬性的用人單位對個人的公開內容。這使得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和知情權保障的議題,兼有公法和私法色彩。社會保險中的信息公開機制,根據《社會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表現為以下類型: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的公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的公開,包括向勞動者個人的告知與在本單位內部的公開兩方面。《社會保險法》第4條第3款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既然個人享有監督所在單位繳費情況的權利,該規定意味著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公開其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的職責。這種公開,僅針對特定勞動者個人,采取“一對一”的方式主要通過告知本人來公開。1999年1月22日出臺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17條第1款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這里,公開的義務主體為用人單位;而公開內容則是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與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在對象上,其公開均針對該單位全體職工,采取“一對多”的方式公示公開。這種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的公開,不論是向特定勞動者個人的公開,還是向單位全體職工帶有內部公示色彩的公開,均屬勞動關系的范疇。在法域規范上,同時受勞動法制、社會保險法制的規范。

2.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機關的公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相關行政機關、部門向社會的公開,向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公開包括:《社會保險法》第79條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2條、第27條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用人單位的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向社會公布,其中就包括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重大違法行為,如在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等。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機關的公開,既有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公開,也有向特定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公開。這些公開均帶有公法屬性,可準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之規定。《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構成該領域信息公開的特別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構成政府信息公開一般法。深入分析可發現,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機關的公開,均為“向社會公布”,因此屬于“主動公開”的范疇。為此,無論是否有參保人、用人單位或其他主體提出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結果,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重大違法行為,均應主動公開。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公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公開主要包括:《社會保險法》第70條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工傷保險條例》第49條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這是向社會的定期公開。這種公開也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主動公開的要求。《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總則”部分第4條即明確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法》第74條更是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記錄,并“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了經辦機構向個人的公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進而規定,參保人查詢個人權益記錄的,可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來進行。此處的公開均為“一對一”的查詢公開或告知本人公開,并內在蘊含著不得向參保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提供的要求。為此,查詢個人權益記錄,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的共同要求。

4.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結果公開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0條第2款,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公開主要形態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社會公開。此處的公開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主動公開范疇,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未能主動公開的,一般社會公眾也可向公開機關提出公開申請,進而獲取相關信息。

5.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2000年8月國家成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這是國家重要的戰略儲備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第71條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要求定期披露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的有關情況。

二、社會保險保密的現有規范

社會保險的個體性信息是僅針對權利主體的公開;對于其他主體和社會公眾而言,一般應予保密。確保其個體信息不被泄露乃至出售,對于用人單位和個人并非無關緊要。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勞動保障公共服務信息安全保護的通知》(勞社信息函[2007]5號)指出,勞動保障部門因履行行政職能而獲取的個人和單位信息,這種信息具有強烈的專屬性,除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能在該個體提出申請時,按照規定程序對本人、該單位提供,而不能向他人、他單位提供或發生泄漏。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檔案局制定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第14條規定,對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規提供、抄錄檔案,泄露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行政處分,以及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對個人權益記錄的范圍以及公開和保密予以較為全面系統的規范。中國空前的參保規模與信息化建設的快速推進,使得社會保險信息的安全保障和用人單位、參保人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凸顯,成為面臨嚴峻風險的領域。勞動社會保障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數據安全管理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1號)所指出的,包括社會保險在內的各種“勞動保障信息新系統覆蓋范圍廣,涉及眾多用人單位和幾億勞動者的相關信息,且信息存儲周期長、傳輸量大”。因此,要注意“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勞動者個人隱私”。信息的公開與保密,存在著多種相關法律的不同理念、原則和規范沖突與選擇的問題。在我國主要體現為保密法與統計法、信息公開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檔案法等領域法律規范的交織、碰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6條將此類信息稱為“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并特別列舉稅費繳納、社會保障和醫療衛生三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門建立起針對本人的依申請公開機制,以及不準確政府信息的更正請求權機制。《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更是以較大篇幅規定了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信息的保密、使用限制。《社會保險法》第81條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接下來,《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部分第92條明確了這些機關、機構、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泄漏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包括人員處分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在此基礎上,為有效保護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還應注意以下方面:社會保險個人信息保密范圍的廣泛性社會保險個體性信息,《社會保險法》表述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社會保險法》第81條、第92條),不限于傳統“個人隱私”之范疇。這如《荷蘭個人數據保護法》的界定,“涉及個人的已被識別或可被識別的任何資料”,均屬個人數據或個人信息。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的界定,雖然其主體是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但其他相關信息也應包括在內,具有一定的廣泛性。社會保險個人信息保密主體的廣泛性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的公開對象僅限于參保個人,但負有保密職責的主體則相當之多。比如,用人單位可獲得參保人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對此用人單位應當向參保職工予以公開,但不得向其他機關、機構、組織、個人泄露;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實施還可能涉及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這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同樣負有保密職責。總體上,負有保密職責的主體既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有社會保險信息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用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換言之,任何組織、個人在行使職權時可能接觸到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的,均負有保密職責。社會保險個人信息公開的特殊性個人權益記錄作為參保人的個體性信息,是政府信息中極為特殊的一個類型。除參保人自己和主管部門合理使用,以及為必要目的允許特定國家機關查詢(比如,公安機關為偵查犯罪所需的情形)之外,其他國家機關、單位、組織、個人一律不得獲取。換言之,即便是參保人所在的用人單位,也不得隨意查詢參保人的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記錄。對于參保人委托其他人員查詢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記錄和其他個體性信息的,可借鑒當事人委托人查詢法院卷宗的機制來實施。一方面,受托人需要取得委托人提供的書面委托材料,該委托文書上應當有委托人的親筆簽字蓋章,并載明委托查詢的內容事項。另一方面,受托人也需要攜帶自己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供經辦機構查證核實。參保人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其中部分信息與用人單位帶有密切關聯。由于參保人的社會保險登記由用人單位負責申請辦理,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因此參保人及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參保人及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獲得相關補貼的信息,用人單位也可予以查詢。行政機關的轉讓限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8條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并不得違法泄露“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以及“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在用途方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對于相關部門獲取利用社會保險個體性信息作出規范。一方面,該辦法授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基于宏觀管理、決策以及信息系統開發等目的,在必要情況下可獲取使用個人權益記錄;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因履行工作職責需要,可查詢獲取個人權益記錄。另一方面,該辦法有對其獲取予以嚴格限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如非因履職需要的,不得獲取包含可以直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而其他部門、司法機關申請查詢的,應當明確告知查詢目的和法律依據,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再作決定。其他部門、機關獲取個人權益記錄之后,不得將獲取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作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在此方面,域外在個人信息保護的比例原則可資借鑒移植。比如,《荷蘭個人數據保護法》第9條第1款規定“個人數據的處理不得超出該數據的獲取目的范圍”;第11條第1款規定“個人數據只能按此數據的收集目的或處理目的進行充分的、相關的、適度處理”,第2款則規定“責任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個人數據的收集目的或處理目的的正確性和準確性”。我國今后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的保護中,也有必要全面引入比例原則的適用。

三、社會保險公開與保密的法律責任問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相關部門、用人單位在涉及社會保險信息的公開與保密行為中,存在違法或不當的,均應承擔法律責任。其中,既有成為訴訟被告的風險,也有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1.公開與保密涉嫌違法的,參保人、用人單位等可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其情形主要包括,相關部門主動或依申請公開的社會保險政府信息,被認為侵犯到參保人的個人隱私,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受害人可提起行政訴訟。相關部門提供的個人權益記錄等與申請人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準確,要求該部門予以更正,該部門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相關部門對于用人單位、參保人的公開申請、查詢申請予以拒絕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未答復的,申請人也可提起行政訴訟。但須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參保人認為相關部門未主動公開其負有公開職責、且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并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是應當先向該部門提出公開申請,被拒絕后再提起行政訴訟。

2.社會保險主管部門、經辦機構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用人單位泄漏社會保險個體性信息和其他違法行為,需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框架,由于泄漏個人信息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包括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兩種形態:一是根據《國家賠償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給相關用人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害的,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并構成其中“行政賠償”。相關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的范圍、程序和計算標準,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泄露信息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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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基金

一、籌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存在的問題:

(一) 保費籌集原則與參加自愿原則相矛盾,農民參保缺乏積極性目前在鄉鎮企業發展比較好的地方, 也就是說, 農村工業能夠使農村集體經濟有一定實力支撐農村養老保險的地方, 或者農民家庭收入由于經營特色農業而比較高并且集體的經濟實力也因之而較強的地方, 社會保障的開展就不會遇到太多的障礙, 而對于經濟水平不太高, 集體的經濟實力又不強的中西部農村, 就存在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如: 當集體經濟不強大時, 農村社保基金的來源主要是農民個人, 有時是由個人全部繳納。這就使這種農村“社會”保障失去了意義。這種機制很難使農民自愿把錢交由政府機構管理, 為此還要支付一大筆管理費用, 要使這種沒有任何補貼的社會保險延續下去, 惟一可行的就是采取強制性的繳費辦法。然而, 農村社會保險的建立強調的是自愿原則, 沒有國家和集體對保費的相應補貼, 即在對繳費沒有任何經濟刺激的情況下, 保費收繳自然成為農村社會保險最難解決的問題。

(二) 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導致養老基金互濟性差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 集體經濟予以適當補助, 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

助。這種以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 與城鎮養老保險相比, 最大的區別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濟性。它沒有城鎮養老保險中社會統籌部分, 即如果個人交納保險費越多, 集體補助也越多, 個人賬戶積累資金也越多, 未來領取的養老金就越高。因此, 要在一個縣的范圍內把養老負擔在不同年齡層次的人口中分攤開來就頗有難度, 這就使保險系統內的互補和互濟性很差。從這個意義上說, 農村養老保險并不完全具有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來實施社會保障的功能。

(三) 保費籌資來源不穩定, 社會養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資金保障

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的規定, 個人交納要占一定比例; 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 國家給予政策扶持, 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

以稅前列支體現。上述特點決定了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民收入和集體經濟有著密切而直接的聯系。然而, 在新形勢下, 這兩個資金卻難以真正到位, 由于農產品需求彈性小, 農業收益水平逐步降低, 再加上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按保護價敞開收購余糧的政策沒有全面落實, 出現了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現象。因此, 許多農民再生產資金不足, 根本沒有錢參加養老保險。為緩解生產和生活不足, 相當一部分參加保險的人也被迫退出保險。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使個人繼續投保, 就成為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急需解決的問題。農村經濟積累不足, 也影響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從實踐中看, 政策規定的集體補助農民養老保險費的構想在許多地方很難到賬。當今農村集體積累基金主要來源于鄉(鎮) 、村辦企業的創收, 而近年來, 多數農村集體經濟幾乎停滯, 難以撥出專款來補充農民養老保險, 這就導致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出現“空賬”。集體經濟的不景氣, 也使國家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這一優惠政策成為一句空話。

(四) 保費投資形式單一, 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徑

按現行政策規定,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 縣(市)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 在指定的專業銀行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專賬專管, 專款專用。保費只能用于購買國

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 不直接用于投資。隨著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 資金積累越來越多, 當前以縣為單位的分散管理形式不僅增加了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 而且由于投資形式單一, 缺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徑, 特別是難以抵御通貨膨脹的侵蝕, 難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不“縮水”, 削弱了未來保障能力。

二、籌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途徑:

(一) 各級財政給予補貼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 我國經濟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發展, 近兩年的發展速度在9%以上, 到2020 年, 我國將進入小康社會, 2050 年,將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所以, 可以預期政府的財政收入在今后幾十年內, 仍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屆時政府應有能力提供較多的財政支持。若省

級地方政府對參保的農民實行如3% ———5%的補貼, 10億元的保費收入政府也不過支出補貼3000

萬———5000萬元, 省財政應能承擔。若其他各級財政都能夠補一些, 則補貼可以大幅提高, 還可以帶動村集體對農民參保給予補貼, 從而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1、對保險基金給予補貼。智利就采取了這一形式, 但其只對基金未達到規定收益標準的差額實

行補貼。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雖然也可以采取這一方式, 但在我國利率水平相對穩定的情況下,以財政提供一定比例的數額可能更為適宜。如對基金運營收益實行2%左右的補貼, 10億元規模的基金, 補貼金也只有2000多萬元, 政府應有能力支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參保人個人賬戶上的基金收益明顯高于儲蓄收益, 有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2、對經辦機構經費實行財政撥款。農村養老保險在實行之初, 為減少地方財政的負擔, 把提取

管理費作為經辦機構的經費, 這一辦法一直實行到現在。如果說實行之初是受國家財力限制不得已而為之, 現在則應當改變這一做法把農民的權益返還給農民。

3、集體補貼的制度化。農村集體財產是農村居民的共有產, 在政府對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承

擔了有限經濟責任的條件下, 政府有權力要求農村集體支出集體財產的一部分或一定的比例, 用于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補貼, 并將這一辦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4、在特殊情況下對個人養老金給予財政補貼。如在較為嚴重的通貨膨脹時期, 為避免物價的貶值

對養老金預期值產生的嚴重負面影響, 政府應對參保人個人賬戶上的資金給予保值補貼。

(二) 土地資本化

1、以轉讓承包土地收益充作社區補助養老保險基金。按現行規定, 農村人口只有在60歲以前參保, 60歲以后才可領取養老金, 并且養老金數額又取決于個人賬戶的積累余額。這樣, 在這一方案實施之日起, 已達60歲的老年人就沒有納入這一體系, 開始投保時已超過40歲的農村人口, 極有可能因其投保年限短而使養老金積累不足。因此, 為了彌補現行民政部組織實施的農村養老保障的不足, 年滿60歲的農村老年人口應當退出其責任田和口糧田, 修養余生。這部分人的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為村公益金、老年人口原服務的未實行退休金制度的鄉鎮企業提留以及老年人口讓出土地承包地由轉包者上交集體的“承包費”。補助金的發放標準由地方自定, 原則上應超過老年人口耕種承包土地的收入。此項保險可先以農村為單位實行,條件具備后, 逐步過渡到鄉鎮統籌或縣統籌。

2、被征用的土地補償費充作新型小城鎮人口的養老保險基金。將現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安置補償費的用途之一明確為建立被征地人口的養老保險; 以縣為單位, 算出被征地人口補繳養老基金

的總額; 將基金總額從征地補償費中一次性劃出,為被征地人口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對于因非征地原因進鎮落戶的農村勞動人口, 可由其本人補繳積累建立個人賬戶, 也可由原行政村出錢為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一次性買斷其在行政村的包括土地和勞動積累在內的所有權益。

(三) 稅收

1、通過減免土地稅費支持。目前地方財政可控制的來自土地稅費的有: 土地轉化為城鎮工商業

和其他建設用地后的土地轉讓費、土地補償費、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契稅等, 地方財政可以從中返還5%注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2、對基金收益實行免稅。對基金運營實行免稅是國際慣例, 但迄今為止, 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仍沒有出臺有關免稅的規定, 政策比較模糊, 以至于基層機構經常遇到免稅上的麻煩, 因此, 國家有必要出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免稅的專門規定。

3、通過減免農業稅支持。地方財政可控制的農業稅主要有: 經營種植業的農業稅及其附加、牧

業稅及其附加、農林特產稅, 地方財政可從農業稅中返還5%注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4、對企業、集體補助給予稅前列支。對參加農村養老的鄉鎮企業、鄉村集體企業, 地方財政可

根據不同的經營效益、企業負擔養老保障的任務確定一定金額的稅前列支數額。

(四) 基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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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選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是指對籌集和積累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運營的管理以及基金核算和監督等,它貫穿于社會保險動態與靜態管理的全過程。基金管理的目的是保證基金的安全與保值增值,它的管理內容一是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基金的投資和運營。目前,我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剛剛起步,尚缺乏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科學管理和運作的方法及手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必須改革現行的基金管理體制。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運營層次低

目前,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采取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的個人賬戶機制,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集中在縣級政府下設的機構管理運營,這使得絕大部分基金的管理運營集中在不具備相應基金管理人才、技術和投資主體的區縣一級。由于運營層次低,基金不能形成規模優勢,收益不高。而且基金存放在縣級,還存在著被地方政府挪用的風險。

(二)缺乏規范化管理

新農保基金的經辦管理體系不健全,信息管理系統開發滯后,缺乏專職農保工作人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及運用都不是按照嚴格的法制化程序執行的,而是根據地方政府的政策來執行,這就造成了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監督。由于目前全國沒有統一的相關工作系統軟件,使得新農保基金從收繳、存儲、移交到保險金的審核、發放都得使用手工操作,經手人員多,手續龐雜,工作量大,誤差率較高。

(三)保值增值能力較弱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途徑主要是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盡管這兩種方式安全可靠,無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基金的損失,但其收益與國民經濟的增長率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只有當農民投保的回報率高于銀行儲蓄的利率時,他們才會積極投入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中去。針對我國當前農村金融體系發展狀況,選擇合理的基金管理模式對于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顯得尤為重要。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的選擇

從國外情況看,目前流行的社會保險的基金管理模式大致有以下幾種:第一,政府直接管理。這種基金管理模式以日本為代表,其優點在于便于政府統一規劃和管理,缺點在于難以獲得較高的回報以及存在政府挪用的風險。第二,基金會管理。這種基金管理模式以澳大利亞為代表,其特點是個人賬戶的出資人就是基金會的會員,對基金運作擁有一定的建議權,便于民主管理和監督,缺點在于決策權力過于分散。 第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這種基金管理模式以智利為代表,其特點表現為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和較高的效率,投資者可在競爭中得到較高的回報和良好的服務。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的選擇,既要借鑒國外經驗,又必須符合我國的現有國情。根據我國國情,新農保基金不宜采取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在進行基金管理體制改革時,我們可以借鑒“智利模式”的成功經驗,以省為單位建立行政或經濟區域性基金管理公司,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這些基金公司作為金融法人進入金融市場,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可以直接或以委托的形式運作基金,提高基金運營效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與其它金融機構不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投資運營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返還給農民,用于農民的養老需求。為此,國家應給予其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和項目優先選擇、破產優先償還等保護性措施,以保證其在市場“競爭”中的有利地位,體現國家對農民養老的責任和義務。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模式選擇

(一)投資方式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傳統的投資方式包括銀行存款和國家債券投資。銀行存款投資優點是安全可靠,無風險;缺點是當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低于物價上漲指數時,基金面臨貶值,因而這是一種保守的投資方式。為保證基金投資的安全,應規定基金用于儲蓄存款的一定比例,但不把它作為基金投資的一種主要方式。國家債券投資是一種比較穩妥的養老保險運營方式,在國外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社保基金投資于公債的比例,主要原因是國債信譽好,風險小,易于變現。

除了上述傳統的養老保險基金投

資方式外,在有效規避風險的前提下還可以嘗試進行以下投資。

1.投資不動產。這種投資方式是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把社會養老基金用于購買或建造房地產。不動產投資在經濟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可以保證有較高的收益率,但由于其投資回收期較長,占用資金量很大,流動性差不易變現,因而不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隨時支付,同時受國家經濟形勢的影響有一定的風險性,但可以避免高通貨膨脹率對社會保障基金的不利影響。

2.投資境外市場。這種投資方式一是可以擴大養老金的投資范圍,調整其資產結構,促使養老金投資多元化;二是可以根據投資組合理論,當不同資產收益的相關性較弱時,將這些資產納入一個投資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變的情況下,降低投資風險。

3.投資實業。是指基金經辦機構通過自主將基金用于興辦經濟實體,或通過參股的方式參與到企業經營活動,這是一種直接的、風險型的投資。這種投資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報酬率,基金直接進入生產流通領域,需要進行專門評估降低投資風險以保障基金投資的安全性。可以選擇一些相對來說風險小、周期短、效益顯著的領域進行實業投資,在短期內獲得較高利潤并收回本金。

4.發放委托貸款。在我國禁止銀行以外的機構直接發放貸款,經辦機構可以通過銀行機構發放委托貸款,從而獲取一定的收益。對發放的貸款的對象和用途,在風險可控的情況可以根據當地情況自主選擇。

5.投資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我國正處于國民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尤其是新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急需大量資金,這也為養老保險基金開拓了一條新的投資渠道。

(二)投資組合模式

發達國家的養老基金通過投資運營取得的較好收益和實現了基金的保值增值與其投資組合的下述特點是分不開的:一是加大股票在投資組合中占有的比例;二是堅持多元化投資與分散化投資相結合的原則。對于我國來說,基金投資組合的發展方向是拓寬投資渠道,實現多元化投資,同時允許農村社保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在我國的農村社保基金投資組合中,既要包括國債、銀行存款等穩定的品種,也要包括股票、基金、政府或公司債券等高風險高收益的品種。由于各類投資項目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各異,因此進行合理的投資組合有利于規避風險,提高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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