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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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監管是指證券管理機關運用經濟的、法律的以及行政手段,對證券的募集、發行和交易等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來約束證券投資機構的行為。通俗來講,證券市場監管就是對證券市場的一切經濟活動和活動參與者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證券市場將是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將經濟學作為理論基礎,通過維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來保護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
2金融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及其原則
2.1金融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1)可以幫助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為了確保證券交易和發行的順利開展,國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許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機構在國家允許的政策范圍內取得買賣證券的基本權益。但是在現有經濟條件的基礎上,市場上存在著壟斷、欺詐、操縱交易、哄抬股價等問題。因此,需要做好證券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嚴厲查處非法的證券交易活動,對一些正當的交易進行保護,保護證券市場的秩序。(2)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為了使投資者能了解市場動向,以避免其在投資中受到較大風險的沖擊,國家相關部門可通過采取相關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籌資者定期向投資者公開證券方面的相關信息以及經營狀況,使各項信息都透明化與公開化。此外國家相關部門還應組織專門的領導小組對籌資者的信用等級進行測評,對欺瞞行為或是扭曲事實等行為要嚴厲打擊,并制定相關法律進行約束與制裁,使證券投資市場持久、有序的發展下去。(3)增強證券市場運行機制的有效化。增強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一方面能夠在第一時間獲取證券市場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還能為投資者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與技術指導。要使證券市場能夠在短時間內獲取有效的信息,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擁有一套高科技、現代化的信息設備系統不可或缺;二是嚴密的科學信息網絡體系;三是專業能力強的技術管理人員。
2.2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1)依法監管原則。依法治國是我國在建設現代化、民主化國家的進程中最重要的管理原則。同理,在市場監管中,首先必須做到有法可依,逐步健全我國證券法律法規;其次,依法監管還要求有法必依,加強對證券市場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規范和穩定,更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情況,投資者相對于控股股東和證券發行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因此,需要得到重點保護。保護投資者權利,讓投資者樹立信息,是培養和發展證券市場的重要環節和基本保障。(3)自律和他律相結合原則。監管是屬于來自外部的他律制度,但是為了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市場自律也是必不可少。自律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國家監管和自我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證。(4)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公平原則要求我國金融證券市場不可以存在歧視,所有的證券參與者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開原則要求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通過合理的信息披露機制來保證市場信息的公開化;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管理機構對一切被監管的對象給予公正待遇。
3.1相關監管部門職責不明確的問題。從實際監管分工而言,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和管理,人民銀行負責核定企業債券的利率,證監會對企業債券進行上市監管等。由此可見,這樣的監管布局分散了監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協調的困難性,在操作中也容易造成監管真空和多頭監管。
3.2監管權力與范圍配置不合理。目前我國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方面,證券監管機關權限配置結構明顯不合理。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違規行為重處罰、輕補救,往往沒有做好實現預防工作,只注重在事后進行處理。雖然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事后處罰能夠體現監管的懲罰性與嚴厲性,起到威懾作用,但是不能補救違法違規行為對投資者甚至證券市場帶來的損害。
3.3金融證券市場中介結構監管方面的問題。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于投資理財的重視程度越來越多,金融證券市場也得到了有效的發展,金融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隊伍也在不斷發展與壯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機構在管理形式以及內容上還較為落后,不能有效處理相關問題。有的中介機構為了獲得巨額的利潤,為企業報假賬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等以此來誤導投資者,這種行為一方面會使得消費者的財產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會影響金融證券市場正常的運營模式,嚴重阻礙了中國證券市場的持久、健康發展。
4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的措施
4.1加強證券市場法制化建設。(1)應在短期內真正將證券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到位,彌補相關《證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增強政策制度在制定、實施以及處罰等方面的監管力度。(2)制定有效的監管機構管理制度體系,對證券機構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擁有的權利要作出明確的界定。不管是在機構的設置上亦或是人員的配置上等層面都應作出明確的規定。(3)制定監管道德行為規范,用以約束相關人員的某些行為。(4)制定具體的行政復議以及相關訴訟程序,確保行政監管工作的合理化與有效化。尤其是政府部門要通過相關法律制度并結合市場發展的相關需求不斷改進與完善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對制度中的具體細則進行逐一細化,增強監管的成效性。
4.2創新監管理念。(1)把控市場動向。監管單位要在掌握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對市場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準確的預測與有效評估,并根據當前發展趨勢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還應對所指定的方案進行有效的調整與改進,以使其與當前的發展趨勢相適應;(2)為金融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空間。金融證券市場中風險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風險的準確評估,不斷完善外部監督管理機制,才能使監管工作真正有效化與合理化。
4.3建立健全全方位的證券市場監管機制。為了使證券市場得以健康發展,構建一套全面的證券市場監管機制至關重要。我們通過對當前政府在監管方面以及企業在管理中的不足之處進行細致、全面的分析,尋求有效的管理體制已是大勢所趨。證券市場監管部門只有不斷創新管理理念,深化監督管理力度,使監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還應發揮政府的主導性作用,將政府的監管規定的許可的范圍內,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安全性能高的投資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篇2
關鍵詞:證券資本市場 市場問題 規范化
證券市場在我國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情況,這類情況多與市場制度的不完善有關。因此,想要使我國的證券資本市場得到有序良好的發展,必須正視其中的制度問題。
一、證券資本市場存在的制度問題
(一)組成資本市場的結構不合理
在我國,收入較低,資金不足的白領工薪階層占據我國股民的絕大多數,這類股民進行股票投資的目的是能夠通過證券市場改善自己的生活質量,擺脫生活困頓,因此他們大多從事短期的買進賣出,缺乏長期進行金融投資的能力。一旦股市發生波動,這類股民就急于進行股票的拋售與購買,不僅加劇了股市的動蕩,也造成了我國證券市場存在著嚴重的投機性。
(二)相關證券法律不健全
我國有關證券的法律法規重點規定了上市公司的相關權利與義務,其中行政手段比較健全,而對于投資者民事權益的保護仍顯薄弱。因此,一旦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會因為無法可依造成難以索賠。
(三)執法力度不夠
近年來,我國出現多起證券市場的造假行為,如康美藥業、北京城建集團等等,究其原因,與我國缺乏有力的執法密切相關,公司通過造假獲得的收益遠遠大于付出的成本,因此形成欺瞞造假的行為愈演愈烈。
(四)中介機構缺乏公信力
我國中介公司的信用制度非常薄弱,前幾年出現的上市公司聘用會計事務所制作假賬的事件充分說明這一現象。中介機構公信力的缺乏,會極大的削弱證券資本市場的制度基礎。
(五)股份劃分不合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主要由外資、個人、國家與法人四種股份類型組成,這種作法與國際慣例不相符合,并且國家為了保證自己的控股地位不丟失,長期禁止法人股與國家股的發放,從而產生了下列問題:
(1)證券市場無法準確反映我國的經濟情況。我國只有很少的公司擁有上市的能力,而其中上市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不能流通,造成證券市場的市盈利率非常高,股市底盤非常弱小。大多數股民進行股票投資的時候比較注重股票因為波動而產生的差價,這種短期投機的行為造成了股市擁有極為強烈的波動性。因此,我國經濟的發展狀況與證券市場的走勢沒有明顯的相關性,二者的走向有時甚至會相互背離。
(2)國有企業難以進行股份制改革。由于國家掌握了全部的國家股與絕大部分的法人股,因此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政府部門仍然會掌控企業的控股權與發言權,因此,國有企業的改革只會是治標不治本,其中的管理模式沒有發生根本變化。
二、中國證券制度規范化的發展展望
我國證券資本市場想要持續健康的發展,必須加以規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健全證券市場體系
前文已經分析了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存在嚴重的結構缺陷,導致市場投機化現象嚴重,不利于穩定、長期的投資群體培養。因此建立健全一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是非常必要的,管理者應對證券市場結構進行調整,積極進行股票市場的完善建設,同時應大力發展債券市場等多種證券市場形式,增加證券交易的品種,推進金融體制的創新,最終建立應對證券市場風險的對沖機制。
(二)完善投資者結構
我國目前的投資者大多以散戶的形式存在,規模小、資金薄弱是其特點。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可以大力發展投資機構,例如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等。與散戶投資相比,機構投資的管理更為先進,資金更為雄厚,并且機構投資的發展目標在于長遠期的收益。大力發展機構投資,可以對散戶的投資行為產生影響,使散戶投資者更加理性,逐步改善投資者結構。
(三)擴大證券市場規模
證券市場規模小型化容易造成投機現象的發生,因此必須擴大證券市場的上市規模,增加證券市場的容量。在擴大證券市場規模的過程中,必須注重上市公司的成長性與業績,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規模擴大的同時,證券市場也能夠有序的發展。
(四)正確定位市場功能
證券資本市場具有推動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優化資源配置,進行企業的金融投資等功能。因此,面對我國證券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市場應實現兩個方面的改變。
首先轉變市場功能。證券市場應注重上市公司的質量與市場交易效率的提升,推動市場功能由簡單的籌集資金轉變為優化資源配置、準確應對市場風險等復合型功能,保證證券市場規范化發展。
其次需要轉變證券市場的定位。證券市場為國有企業擺脫經濟困境的定位已經不符合時展的需要,現階段證券市場應定位于推動企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增強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從而實現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
三、結束語
證券資本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而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在制度上存在組成結構不合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執法力度與監督機制、中介機構缺乏公信力的問題。因此,為了保證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必須實行健全證券投資體系、完善投資者結構、擴大市場規模、正確定位市場功能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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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證券市場發展現狀
我國證?皇諧∽鈐緋魷衷?20世紀末期,在我國已經發展了十幾年,當前已經形成初步的市場,當前的證?皇諧“?括債券市場、股市市場等。在21世紀初期,我國證?皇諧】?始全面改革,明確了我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的基本發展方向,人們也認識到資本市場中存在的問題。證券市場在發展中逐步推行制度市場化改革,建立上市公司的基本制度,增強公司的獨立性,建立投資者直接保護的基本制度等。
二、證券市場對我國經濟的推進作用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從帕加羅的內生凸性增長模式理論研究和股市傳導機制理論都能夠看到證券市場能夠推動經濟的發展。證券市場拓寬了融資渠道、有利于宏觀控制和優化資源配置,也能極大地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1.拓寬融資渠道
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指需求者不經過任何中介結構直接融資的方式,主要是通過股票等獲得資金,間接融資則是通過其他金融機構來籌集資金。我國現代化建設還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僅僅采用國家財政難以滿足要求,銀行會存在很多的死賬,采用證券市場能夠轉化資金的職能,優化社會資金結構,能夠保證銀行能夠有效控制不良貸款,保證經濟的良性運行。我國證券市場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保障,當前已經成為我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國家提供更多的稅收。
2.有利于宏觀調控
證券市場的發展有利于國家開展宏觀調控,也為資源優化配置提供幫助。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收入結構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企業已經具有一定的財力使用權和支配權,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難度非常大,而且這個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更加嚴重,為避免出現經濟劇烈擴張,在今后社會經濟中,中央銀行有必要增強宏觀調控的彈性,證券市場的使用能夠很好的解決這些問題。另外中央銀行也能夠通過市場轉化承擔,提高金融資產質量。
當前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因素有很多,如資源配置布局合理等,為保證經濟長期的發展就需要保證資源的有效配置,證券市場能夠通過資源的配置促進資產的流動。證券市場的價格決定了傳導機制,資金能夠調整資源的存量,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證券市場的發展能夠保證經濟的生動和活力。資源配置不僅能夠通過市場調節,也能通過證券市場來達到相應的效果。
3.證券市場的發展促進我國經濟方式改變
依照我國經濟增長理論來進行分析,粗放式經營方式和集約式經營方式是推動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方式,粗放式經營方式能夠擴大建設規模來推動經濟的發展,這種經營方式不重視技術和科學管理,不求質量只求數量。集約式經營在應用中雖然也是增加生產要素的部分投入,但是重點提高有效性,達到節約資本的目的,這兩種經營模式共同推動經濟的增長。
經濟體制的轉變能夠積極推動我國經濟發展,也就是通過配置經濟資源提高經濟效益,在這個過程中關鍵的環節就是金融資源的配置。我國經濟體制逐漸發生變化,發展資本市場就是完善資產市場的重要促使。當前我國經濟正在逐漸變化,因此需要確定集約型發展制度。證券市場具有特定的功能,能夠最大限度的動員社會閑置資金,為經濟增長提供資金保證。另外證券更加具有流動性和虛擬性,在吸引國內資金中更加便利,也能更廣泛的引進國外資金。
三、證券市場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當前我國爭取市場存在不少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方面。證券市場股權結構失衡、信息不透明、監管力度不強等,我國經過這些年的經濟改革,國有股、個人股等占據很大的部分,在市場中難以流通國家股等,廣大的中小股份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措施。我國證券市場普遍存在信息不及時的情況,導致投資者對證券市場普遍不放心,我國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足以震撼此類違法行為。證券市場還存在監管被動的問題,采用的監管措施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另外我國法制建設比較落后,無法滿足證券市場發展的需求。
針對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優化股權結構、加強監管等措施改進。國家需要盡快出臺相關措施改變證券市場現狀,為企業治理結構典型基礎。在證券市場的發展中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公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證券監督部門需要明確自身的選定位,有機結合服務于監管,保證爭取市場的有序運轉,避免中介機構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虛假信息。國家需要不斷完善證券法,并加強執法力度,保證證券市場的運轉。
篇4
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篇5
一、銀行證券投資概述
證券市場是一個國家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它具有籌資投資的功能,還有定價、資本配置的功能等。證券市場在籌資投資的功能上的表現是它一方面為資金需求者提供通過發行證券籌資資金的機會,另一方面又為資金提供者提供了投資的對象。而證券市場在定價功能上的表現就是證券能產生高投資回報的資本,所以市場的需求就大,相應的證券的價格就會高;反之,證券的價格就會低。還有就是證券市場在資本配置上的功能表現為它是通過證券價格引導資本的流動從而實現資本的合理優化配置的。通過介紹證券市場在這三個方面的功能,我們不難看出銀行證券的重要性,所以我們很有必要分析一下目前我國銀行證券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一些解決目前我國銀行證券問題的對策,從而促使我國國民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
二、我國銀行證券目前存在的問題
1.證券市場規模偏小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正在越來越好,很有潛力,但是相比于國外證券市場的發展規模來看,我國的證券市場的規模還是偏小,還是有很大的差距,就拿股票市場為例,全世界參與股票投資的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平均是8%,其中發達國家如英國,美國這些國家的比重就更是高達20%以上,而我國的股民投資者是3300萬,占我國總人口的2.7%。如果我們在從股票市場總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上來比較的化,那我國相對于其他國家的差距就讓人擔憂了,所以從這些數據上,我們都不難看出我國證券市場目前的規模還偏小的現狀。
2.國家法制不夠健全,市場監控力度不夠完善健全的國家法制制度,是確保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公平發展的有力保障,然而我國的國家法制在規范銀行證券的交易市場上還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不能夠很好的保障到我國股民的利益,讓投資者面臨的風險較大,從而造成我國的股民不斷的失去信心和積極性。我國的證券交易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并且在執行能力上也存在不力,一些證券交易的法規還有脫節的現象,這些問題都嚴重的阻礙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又好又快發展。
3.國民主見意識缺乏,存在跟風性我國銀行證券市場還存在的問題就是,我國的國民獨立自主的能力還比較的缺乏,國民缺乏主見意識,存在跟風的現象,羊群現象比較的普遍,例如:一些股票或者是基金等,一旦一些人買了賺了,就會造成很多人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購買,在股票漲的時候,舍不得賣,股票在下跌的時候又不能做出讓自己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的能力,國民在投資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沒有自己正確的理財方案,很多人都是盲目的跟風,從而造成自己在投資上的失誤,引起不必要的損失。
4.缺乏避險工具,系統性風險較高我國的證券市場在風險管理上還有很大的缺乏,缺乏避險工具,沒有現代意義上真正的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和風險管理體系,對此銀行的高層管理們的風險意識還是有一定的形成,但是在行業中的大部分員工還是沒有形成很高的風險意識,沒有在行業中形成大家都能認同的風險管理文化,對風險存在的認識還不夠,沒有系統的宏觀的風險控制方案和工具,甚至把風險的存在看作是一種投資上的理所應當,而沒有想出一套能夠成功避免風險或者降低風險的有效法則,這其中部分的業務人員還將風險管理看作是阻礙業務發展與拓展的絆腳石,他們在面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上的認識上還僅僅局限在理性的認識上,沒有一個全面的,統籌兼顧的宏觀的風險管理意識,從而就使得我國在證券市場的交易上的系統性風險還比較的高的問題。
三、對我國銀行證券存在的問題的解決措施
1.挖掘我國國民在證券交易市場上的巨大潛力我國的證券市場規模雖然還存在偏小的現象,但是我國的證券市場的發展潛力卻是巨大的,對于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規模偏小的現象,我們其實也不必過于的擔心,我國證券市場規模明顯低于國外發達國家,其實也是和我國的國民在投資概念的認識上有很大的關系,我國的國民普遍的認為證券投資,這種賺錢的方案還存在很大的風險,對此我國應該幫助我們的國民樹立起正確客觀的理財意識,協助我國的國民成功走出在投資認識上的誤區,我想如果能成功的將我國國民的投資意識引到一個正確的認識上來,那我們的證券市場一定會有很大規模的增大。我們的國家在引導國民在投資意識的認識上需要做出努力的同時,國家還應該規范好上市公司的證券交易活動,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推動資本主體市場的發展,從而保證我國國民的利益。
2.完善我國銀行證券市場法制,加強市場監控證券市場講究的是高度的信用化,而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銀行證券市場法則制度,讓我們一切嚴格按照證券市場的法律制度來辦事,才能讓證券市場得到充分的保護,讓我們的證券交易安全可靠,從而才能確保好證券交易市場雙方的利益不受到侵犯,確保好他們的基本權益,進而使得我國的證券交易市場能夠正常的運行和發展,逐步讓我國的證券市場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上。
3.普及銀行證券理財知識,提高國民自主選擇能力在關于我國國民存在跟風性的問題上,我們應該有正確的認識,國民之所以有大面積的跟風現象存在,主要還是因為他們對理財不是很清楚,在理財上不專業,所以才會沒有主要,才會盲目的跟風,對此,我們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普及銀行證券理財的知識,例如:我們可以在銀行里面多放一些證券理財上的雜志,方便人們閱讀。也可以在銀行里面多增加一些專門為投資者講解證券理財理論的專業人士,甚至還可以讓這些證券的專業人士成為那些證券投降者的貼身財務管家,不斷的正確的引導證券投資者避免好風險,從而獲得利益,增加證券投資者的信心,提高他們的自主選擇能力和避免并承受風險的能力。在普及證券投資的知識上,我們的國家還可以做的就是,利用現代多媒體的東西,如電視、電腦等來宣傳證券投資的知識。
4.建立避險工具,降低系統性風險為了使我國的證券市場更夠健康快速的發展,我們必須建立避險工具,降低系統性風險,從而才能有效的保障到我國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對此我們需要做的就是樹立全面的風險管理觀念,建立獨立的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讓所有的風險都有專門的部門來應對,從而讓風險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同時我們還應該在證券行業中,讓每一個從業人員都有強烈的風險管理意識,有全面的、整體的抗風險理念,并對銀行的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監測等。
篇6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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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篇8
證券市場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構件,為眾多的企業和投資者創造了良好的的投資和融資機會。國家鼓勵并支持證券市場發展壯大,制定了許多有效的方針政策,為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但我國證券市場產生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因此還有一些不足之處,所以需要對證券市場的現狀提出長遠有效的發展策略。
二、證券市場的概念
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為解決資本供求矛盾和流動性而產生的市場。廣義上的證券市場指的是所有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狹義上,也是最活躍的證券市場指的是資本證券市場、貨幣證券市場和商品證券市場。是股票、債券,商品期貨、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證券產品發行和交易的場所。
三、證券市場的現狀
(一)外部環境背景的不確定性
首先,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演化引發全球的經濟問題,由美國的經濟減緩從而對世界經濟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之下,中國自然也不會獨善其身,美國次貸危機會通過進出口貿易、資本流動、心理等方式對中國經濟運行及證券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然后,中國乃至全球正處于持續通貨膨脹的陰影之下,中國的經濟運行和宏觀政策面臨著不確定性。在經濟發展的的同時,也隨之出現了問題,中國經濟面臨著從偏快轉向過熱的跡象,物價有可能由結構性上漲轉向全面上漲。
(二)上市公司內部存在問題
目前證券市場中雖然已經有一些較優秀的上市公司,但所占比例卻不大,而新的上市公司又存在一些問題。還有上市公司的一些投資者缺乏正確的投資理念,對證券市場投資產生的收益和風險沒有正確的理性認識,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存在投機心態。雖然與前些年中小投資者占多數的構成相比已有明顯的改善,并且機構投資者也用其投資方式與理念影響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但在機構投資者增多的同時,機構搏奕現象也變的殘酷。
(三)市場機制不健全
證券市場制度是支撐證券市場高效、公平運轉的基礎,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等。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從制度本身和從執行上都存在著信息仍不夠公開的問題,一些重大的信息披露帶有些隨意性和主觀性,這樣會挫傷股民、債券投資者的信心和了解程度。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是指證券投資者在獲取有關信息后,給予證券投資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實現的制度。
(四)相關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中國證券市場的制度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法規不完善引起的。由于中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相對較短,仍然處于新興加轉軌階段,還有很多的薄弱環節,市場的一些體制性、結構性和機制性問題并未完全解決。另一方面,由于證券市場本身自身也在迅速發展,內部和外部環境處于也有著不確定性,在不斷發展變化之中,所有現有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需要不斷進行調整、補充和完善。
四、證券市場發展前景及策略
(一)建設和完善市場體系
證券市場制度的市場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沖突構成了中國證券市場演進的原動力。制度安排滯后于市場發展需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因此,必須加快市場體系建設和完善。從證券市場的成熟發展和現實需求來考量,中國證券市場迫切需要推出做空機制,同時還要積極推進備兌權證,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業務的開展,擴大市場的規模,提高市場成交活躍度,為投資多元化提供更多的選擇。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我國證券市場首先要解決股權結構不合理這一現象,逐漸消除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盡量減少國有股在股市中所占的比重,優化股權結構。弱化政府行政部門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與作用,強化市場規律的作用。切實在公司內部建立起獨立董事制度,同時還要建立起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者之間的權利制衡關系,完善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使其在證券市場上發揮有效的作用。
(三)優化證券市場結構,提高市場效率
一是要理順股票、國債與企業債券之間的關系,實現權益類工具和債務類工具的均衡發展。我國的證券市場應加快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為企業融資提供更多的渠道。二是要建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同時還要有效加強我國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資源配置能力。三是要積極、穩妥處理好投資主體的深化問題。同時要加強對廣大散戶投資者的教育,幫助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掌握合理的投資方法.
(四)完善市場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在證券市場的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規范作用,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中國證券市場的制度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法規不完善引起的。雖然在《證券法》的規范下市場秩序有了一定改觀,但《證券法》存在的不足之處給市場帶來了很多無法準確解決的問題。同時,與不適應市場新的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的有關的法規,要及時補充。在執法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秉公執法,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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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效率,一直是證券市場發展中的核心問題,也是金融研究的重要課題。在金融經濟理論中,關于證券市場效率問題最有影響力的理論應首推E.F.Fama在1970年提出的“有效率市場假說”(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該假說認為,若證券市場在價格形成中充分而準確地反映全部相關信息,則稱該市場為有效率的。若證券價格并不由于向所有證券交易參與者公布了信息集中而受到影響,那么,就說該市場對信息集中是有效率的。換言之,能夠有效地利用經濟、金融等各方面信息的證券市場,就是“有效率市場”。規范而言,假定不同的相關信息被滲透到證券價格中,按照證券市場上信息集中的三種不同類型將市場效率劃分為三種水平:(1)弱態有效市場(WeakfromEMH):是指信息集中只包括價格歷史序列中的價格和信息;(2)半強態有效市場(SemistrongfromEMH):指現時的股票價格不僅體現全部歷史的價格和信息,而且反映所有與公司證券有關的公開有效信息;(3)強態有效市場(StrongfromEMH):是指市場價格充分反映有關公司的任何為市場交易參與者所知曉的全部信息。
有效率資本市場理論提出之后,引發了大量關于反映在證券價格中的信息的質量和數量的實證研究。經過大量實證分析,大多數檢驗結果表明,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符合弱態有效和半強有效的資本市場有效理論。但是,強態有效市場理論并不成立。
隨中國證券市場的建立與發展,國內學者對我國證券市場的效率問題給予了積極性關注。從中國的現實情況看,股市有效性的檢驗主要集中于是否弱式有效,從實證支持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數據得出的結論是非市場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這反映了中國股市存在明顯階段性變化。此外,一些學者對中國股市若干時間區間段的子樣本實證分析,結果也說明證券市場效率隨發展階段而不斷提高。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證券市場的效率是否通過市場有效性來反映,市場有效性是否是檢驗證券市場效率的惟一指標,這一指標對中國證券市場的效率能否具有完全的解釋能力。本文認為,理解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界定證券市場效率的內涵。
二、證券市場效率是市場有效性,還是資源配置效率?
在經濟學著作和統計中,金融效率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但目前學術界沒有對此給出一個權威、一致、明確的內涵。盡管金融效率內涵還沒有統一性涵義,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經濟學意義上效率的基本涵義是資源配置效率。相應地,證券市場效率應為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即資金的有效動員與金融資源的高效利用。前者是指該種融資以最低的成本為資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資源的能力;后者是指其能將稀缺的資本分配給進行最優化“生產性”使用的投資者,相當于托賓提出的功能效率。
針對證券市場效率問題,學術界從資本市場有效運行效率角度進行分析。在有效資本市場理論中,“有效”在多種場合中用于描述資本市場的運行特征。“一個資本市場如果在確定資產價格中能夠使用所獲得的全部信息,它(從信息上說)就是有效率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2卷,第346頁。)然而在具體分析上,該理論將證券市場區分為有效運行(內部有效)和有效定價(外部有效)的市場兩種類型。
資本市場的運行效率是指證券市場價格是否有效、完全、準確的反映市場信息,并以此通過價格機制將金融資源從儲蓄者手中向生產者手中轉移。沒有有效運行效率,定價效率也就難以達到。如果存在政府對市場的過度干預、股票價格的人為操縱、市場信息的不完全、對潛在投資者市場的準入限制等,那么,這樣的市場運行肯定低效率甚至是無效率的。同樣,這樣的市場必然導致證券市場錯誤的定價和稀缺資金的逆配置。而錯誤的標價必然導致資本錯誤地分配到生產效率相對較差的企業或行業,并最終提高效率較高企業的資金成本。
資本的定價效率,實質就是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是指資本市場通過對證券價格的定價,使證券市場的收益率等于廠商和儲蓄者的邊際收益率,從而使稀缺的儲蓄(金融資源)被配置到有效率的生產性投資上去。市場價格在任何時候都充分反映了與證券定價相關的所有可獲得信息,這就是說,證券的有關信息會很快地在證券價格中得到反映。證券市場定價效率的研究集中在股票價格反映的數量和質量上,在有效率的資本市場,價格充分和瞬時地反映著所有可以獲得的相關信息。金融資產價格是資本配置的準確信號,不存在使投資者持續獲得高于市場平均收益率現象,它只能使投資者的收益率與市場平均收益率之間存在較小的隨機差異,并且其差異范圍通常在交易費用之內。
盡管有效資本市場理論為許多人所推崇并得到相當部分的證實,但在現實中這一理論仍然面臨許多矛盾與難題。按照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理論,市場有效性本身就是證券市場效率。因為在有效率的市場中,通過證券市場的價格機制與信息機制,完全可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樣,按照資本市場有效理論,中國證券市場效率是低效,甚至是無效率的。但是,這能否說明,中國證券市場的整體效率是低效率或無效率的?本文認為,這種簡單判斷是值得商榷的,單純用市場有效性理論難以對中國證券市場效率做出合理性解釋。從證券市場效率的第一重涵義,即資源動員能力上講,中國證券市場在短短的10年期間發揮了強有效的資源動員功能,實現了傳統經濟下銀行主導型融資制度向市場經濟條件下證券市場融資制度的有力切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融資制度框架基本上建立起來。但是,從證券市場效率的第二重涵義上講,中國證券市場運行效率低下,還不能有效地反映市場信息,股票市場資源配置的定價機制與信息機制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社會資源無法有效配置成為證券市場低效率的主要體現。
三、證券市場低效率根源:制度變遷中的制度缺陷
如前所述,中國證券市場低效率問題,已經進入我國理論界研究的視野。早在中國股票市場成立之初,學術界就開始對中國證券市場效率進行考察,但大量對證券市場低效率的分析,基本是從市場有效性理論的視角進行研究的。
市場有效性差,股票價格不能充分反映信息,能否等同于證券市場低效率?本文認為,對于這一問題顯然是不能簡單下此結論,關鍵是考察市場效率、證券市場制度與資源配置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而尋求造成中國證券市場低效性問題的根本原因。盡管市場有效性理論、中國證券市場低效率和制度性缺陷問題,都早已引起國內學者的充分重視。但是,目前學術界并沒有從三者之間的內在聯系與相互作用機制,來解釋中國證券市場的低效率問題。這也正是本文在此領域所做的嘗試和探索。
如前文所述,證券市場效率歸根結底是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大家知道,社會資源的配置方式按照配置機制的基礎作用不同可以劃分為兩種,即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體制或以計劃機制為基礎的計劃經濟體制。證券市場制度作為市場化產物,是依靠市場機制來發揮其內在功能,通過市場運行機制與定價機制來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其作用過程可以概括為:市場運行效率一市場定價效率一資源的有效配置。
按照市場經濟作用機制,證券市場的有效運行實施對市場信息予以反映,以市場為導向,發揮市場對社會資源的動員作用與配置效能。通過市場定價效率,實現價格信號的有效傳導,既保證市場價格的合理形成,又能夠實現資本的高效流動。就整個經濟體系而言,是保證資本流向收益最高的企業,以此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并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因此,只要市場是有效率的市場,市場機制的作用就能夠充分發揮,通過市場運行機制和市場定價機制,將資本配置到邊際效率高的項目之中,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就可以實現。因此,在完全市場條件下,市場有效性可以通過信號傳導與價格形成機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由此可見,在完善市場制度的前提下,市場效率可以來衡量證券市場效率,即社會資源配置效率。
而考察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其建立的初衷是改革設計者在為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尋求持續資本供給,而這本身就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安排中實現的一項重大突破。在這樣的初始條件下,政府對證券市場制度安排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計劃經濟特定路徑的慣性,使政府依舊對全社會資金的配置進行強有力的干預,從而保證其執行產業政策、實現趕超戰略所需的足夠資本。由于行政力量作用于證券市場運行,既定制度安排下的信息難以發揮其內在的傳導作用,造成市場行為的扭曲,以至證券市場運行的效率過低,定價效率也不可能有效發揮,因而難以做到市場機制下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可見,中國證券市場低效率,不是市場本身錯了,而是市場運行機制發生了扭曲,在證券市場運行中其內在機制不能有效地傳遞信息。而市場機制是依靠“信號”傳導機制發揮作用的,在我國經濟轉軌中,兩種力量作用共生的條件中,“信號”的形成本身就不可避免地發生扭曲,不同機會利益者在體制變革或制度變遷中,便利用不完善的制度安排來獲取潛在的機會利益,進一步損耗了制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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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經濟分析
一、信息披露制度產生的理論基礎
(一)契約理論。根據契約理論,上市公司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體現的是經理人員和廣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經理人員的目標與廣大股東的目標相沖突。股東是上市公司契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他們一旦將資本投入到企業,就有可能受到經理人員的剝削,因為經理人員可能對其資本進行“虐待”而使自己受益。由于契約的不完備性,它不能完全明確規定經理人員在什么情況下干什么、得到什么及負怎樣的責任,因而經理人員需要監督與激勵。監督經理人員的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股東要求經營者向其進行信息披露,報告其經營管理情況。
(二)交易成本理論。交易成本是解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一個重要的因素。這里所說的交易成本是指投資者要搜尋關于證券品質的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在沒有強制披露法規的情況下,投資者要單獨搜尋信息,每個投資者都進行這種重復的勞動。從社會來看,這種行為不會影響股東的總財富,這就勢必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解決的辦法就是進行強制信息披露,通過這一制度強制進行信息的供給,解決股東單獨搜尋信息的成本問題。
(三)信息不對稱理論。信息不對稱指交易的一方對另一方具有信息優勢。在證券市場上,公司經營者相對于投資者掌握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對稱會導致事前的逆向選擇和事后的道德風險。
二、對信息披露進行監管的方式
(一)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從英、美等國信息披露監管的歷史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由于證券市場規模較小,證券交易比較簡單,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沒有現在這么嚴重。因此,信息披露監管以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為主。在當時,證券交易所(特別是紐約證券交易所)在競爭的壓力下,通過自我監管提供上市標準來保護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監管,達到以下效果:第一,減少交易成本。實際上,各種形式的交易所都是一種中介組織,它的存在減少了交易成本。作為中介組織,在沒有任何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的市場上,它是不會存在的。交易所的存在,減少了交易雙方的信息搜尋,降低了投資風險,增加了流動性。交易所的成功取決于投資者與籌資者交易雙方的數量。交易所基于自身的生存壓力,必須采取有利于投資者的上市規則及信息披露規則,這些規則又進一步減少交易成本,吸引更多的交易。第二,提供信譽機制。交易所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重復博弈的場所,這使得信譽機制發揮作用,信譽對上市公司管理者產生有效的激勵。如果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不遵守交易所的規則,欺詐投資者,它就會遭受信譽的損失。因此,上市公司管理者更易于接受并遵守交易所的披露規則。第三,交易所之間的競爭會對交易所采用有益的規則產生激勵作用。證券交易所一旦被賦予監督職責,又產生了它本身的激勵問題和相應的成本。金融中介可以通過規模經濟降低投資者的成本。在考慮金融中介自身的成本的情況下,金融中介仍具有信息處理和監督的比較優勢。證券交易所通過自律的方式對信息披露的監管,這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階段或證券市場規模很小的情況下,促進了證券市場的發展。但這種監管方式只對內部人形成了有限的約束,并沒有給少數股東提供更多的權力。
(二)政府監管。在證券市場上,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和籌資者無法訂立完美的契約;另一方面,即使投資者認識到侵權的風險,在契約中訂立信息披露要求,契約也不能被完美地執行,并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證券交易日趨復雜,僅靠交易所自律監管已不能解決日趨嚴重的信息問題,政府監管便成為必然。從根本上講,政府監管是對正常的市場運轉出了問題后的一種糾正,或者是對維護正常的市場運轉的事前防范。與自律組織相比,政府在信息上具有比較優勢,并且其激勵和約束與證券市場自律是不同的。一方面,政府是與公共利益更加一致的部門,不僅代表現有的全體利益相關者,而且代表潛在的利益相關者,具有最大的合作廣度。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與其他制度一樣,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有利于股東價值最大化的實現。當然,政府也面臨信息約束,政府的監管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因此,政府與市場必須密切配合、互相合作、取長補短。政府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慮,應處于超然的領導地位,不能親自從事所有的具體項目。對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處理,政府旨在對公司形成有力的激勵,以披露投資者想知道的信息。因此,政府監管是在尊重現實的市場發展狀況的基礎上,通過政府的強制作用引導經濟主體的正確激勵。美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實踐表明,政府并沒有直接對信息披露進行監管,而是由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和市場中介機構(如注冊會計師)進行監督,政府則通過監管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和證券市場中介機構對信息披露進行監管。
(三)通過證券市場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監管。以盎格魯——撒克遜式的金融體制為代表的自由市場范式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形成了相互補充的、獨立的證券市場專業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分析機構、證券評級公司等,它們被稱為資本市場的守門人。在一系列法律和法規約束下,每一家專業服務機構在其職責領域內發揮作用,它們的行為通常受以下幾方面的約束:第一,明確的規章制度和法律的約束;第二,其自律團體的自律規范的約束;第三,自身維護信譽的需要;第四,不同的專業服務機構之間的相互監督及競爭。證券市場專業服務機構具有不同的信息優勢,政府通過對其監管,建立私人自我管制的激勵機制,以實現充分的披露。
綜上所述,證券市場嚴重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起因和著力點。在這里,政府處于這一制度的主導地位;自律組織處于市場的前沿,它在政府的監管下對證券市場進行自律監管;證券市場的各種專業服務機構對企業披露的信息進行監督和驗證,他們的專業服務是資本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道屏障。由此可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實際上是政府主導下的層層委托關系。
三、美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經驗
美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國現代公司產生后廣大小股東的必然要求,是隨著美國證券市場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在美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階段,信息披露的監管規則已被嘗試。那時主要是以紐約證券交易所為代表的市場自律組織在規范證券市場發展方面起主導作用。
美國現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在1933年及1934年制定的證券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它是一項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組織的作用,通過實施證券法律法規實現對證券市場的集中統一管理制度。該制度體系可概括為兩個部分、三個層次。所謂兩個部分是指證券在一級市場上的首次公開披露和在二級市場上的持續公開披露;所謂三個層次是指對公開披露的信息有三個層次的監管。第一個層次的監管是政府監管。聯邦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各州也有州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對信息披露的監管。在這一領域中,sec的監管占據主導性地位,州的監管起輔作用。sec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設立,負責證券業和證券市場的監管。在信息披露監管中,一方面,sec監督企業向投資者披露重要信息,以便使投資者在完全信息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另一方面,sec監督聯邦法律的執行,它有權調查涉嫌違反證券法律的行為。有時,它會將有關的市場行為提送到聯邦法庭,以協商解決。必要時,提起法律訴訟,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美國通過一系列證券法律規范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信息披露法律規范的行為有虛假陳述、重大遺漏或嚴重誤導,這些損害行為可能導致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美國試圖通過嚴格的法律責任,達到以下兩個目的:一是為利益受損的投資者提供救濟與補償的手段,二是增加對違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系統的有效規范作用。第二個層次的監管是證券市場自律組織對信息披露的監管。根據法律規定,自律組織既是sec監管的被監管者,也是其會員公司與上市公司的監管者。自律組織的規則必須提交sec審查。美國的注冊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一方面根據其相關規則來評審公司的上市資格,另一方面,自律組織密切監察在其上市的公司,對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司除牌。第三個層次的監管是美國證券市場專業服務機構對信息披露的監管。這包括與企業相關的各類市場中介機構,如審計師、律師、保薦人、投資銀行、證券評級機構等,他們就企業的表現提供獨立的專業意見。
在美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隨著市場的不斷擴展,對信息披露監管的各種機制相繼出現,它們互相制約、互相聯系,共同規范日益復雜的證券市場。這一過程生動地體現了市場擴展和為規制其擴展進行管制的雙重運動。這一過程也體現了政府面對日益復雜的證券市場,不斷探索管制手段且不斷加強管制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