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網絡詐騙的意見和建議范文

時間:2023-11-28 1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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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絡詐騙的意見和建議

篇1

一、審查階段全面聽取意見的現實困境

(一)審查的辦案期限及公訴職能的多元化限制了全面聽取意見的有效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是一個案件在審查階段,除了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人的意見以外,案件的承辦人還承擔著多項公訴職能:需要在收到移送審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當事人相關的訴訟權利;訊問犯罪嫌疑人并且制作訊問筆錄;圍繞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審核證據,并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接待辯護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接待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來信來訪;提起公訴、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出庭支持公訴以及相關的法律監督工作等,工作任務多聽取意見的時間和精力有限,而且一般承辦人同時需要辦理多件案件,那么在有限的審查期間內,特別是遇到多嫌疑人的共同犯罪案件、涉眾型案件逐一的接待并聽取每一名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人的意見,并將意見制作筆錄,附卷在案存在著現實的困難。因此,審查的辦案期限及公訴職能的多元化限制了全面聽取意見的有效性。

(二)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人的眾多性、分散性限制了逐一當面聽取意見的可能性

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涉及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多來自不同的律師事務所,有的甚至來自不同的地區,基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同,辯護人法律水平以及執業環境的不同,他們對于案件情況的把握也會不同,會從不同角度針對案件提出辯護意見,當然提出來的辯護意見也會相對分散。涉眾型案件的被害人,特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或者傳銷類犯罪的被害人往往不是來自同一省市,可能遍及全國各地,被害人一般也都是委托居住地或者案發地的律師作為訴訟人,這樣來自各個地方的被害人及訴訟人不僅人數眾多,而且訴訟人根據委托時間的先后以及自己的工作安排,也是分散前來檢察機關提供意見。這使得工作內容繁多的案件承辦人不可能逐一當面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委托的訴訟人的意見,法律的規定必將難以有效落實。因此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人的眾多性、分散性限制了逐一當面聽取意見的可能性。

二、審查階段全面有效聽取意見的建議對策

(一)建議增設通過網絡聽取意見的方式

為了解決全面聽取意見的現實困境,針對共同犯罪案件及涉眾型案件委托的辯護人及訴訟人人數眾多,接待工作時間安排困難的現狀,可充分利用互聯網傳播的廣泛性,高效性以及便捷性的特點,探索增加通過互聯網收取電子郵件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人的意見的方式。

一方面網絡的及時性、便捷性節省了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人的路途時間及費用的支出;另一方面案件承辦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工作安排,及時了解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人的法律意見,有效的節省接待時間,提高訴訟效率。當然也會存在著有些需要當面與案件承辦人進一步溝通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可以有重點的與相關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人進行交流,防止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

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受理審查案件之后三日內應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訴訟權利。涉眾案件被害人眾多,有的案件無法在三日內告知全部被害人,有的可能由于被害人的地址、電話不詳存在無法告知的情況。故我院嘗試了建立了公告告知的制度,即因無法知悉被害人確切地址或是下落不明而無法直接進行告知的情況下,采取在本院公告欄及其他媒介上公告的方式告知審查期間的合法權利。此種方式既可以有效的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權,又不至于造成訴訟的過度拖延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審查階段全面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可以借鑒目前已經使用的向涉眾型案件被害人通過網絡告知訴訟權利的方式,通過在人民檢察院的公共網絡平臺上公告,將審查案件的承辦人員聯系方式在網絡平臺同時予以公告,并且告知在審查階段,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并通過網絡發送至指定電子郵箱。這樣既可以保障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人隨時提供法律意見,也有效節約了承辦人的接待時間,保證了全面聽取意見的可能性和有效性。

(二)建議涉眾被害人推舉訴訟代表人,集中聽取意見

在涉眾型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多是被同一個或者同一類犯罪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他們一般訴求相對一致,特別是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組織領導傳銷等涉眾型經濟案件中,大部分被害人均屬于參與的項目一致、被騙的方式一致,只是參與的時間不同、受騙的數額不同。針對此種情況,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訴訟人提供的法律意見也相對一致。特別是對于涉及成百上千被害人的案件。為了有效聽取意見,防止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可以借鑒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代表人的規定,由眾多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推舉訴訟人代表,由訴訟代表人向檢察機關提供法律意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55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60、61條對代表人訴訟制度進行了規定,對于糾紛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同時或者應訴比較困難或者不可能時,可由人數眾多一方推選出訴訟代表人進行訴訟。對于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產生的方式、訴訟代表人的人數要求、訴訟代表人的條件也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在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中,對于被害人人數眾多,訴求相對一致的,可以建議被害人及其訴訟人集中推舉訴訟代表人,由訴訟代表人負責在檢察機關集中查閱卷宗,提交證據,交換意見,這樣不僅節約了被害人的訴訟成本,同時也可以提高案件承辦人的辦案效率,保證全面聽取意見的效果。

三、通過司法解釋及訴訟規則確立相關制度的立法建議

新刑事訴訟法已經對審查階段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針對涉眾型案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眾多,全面聽取意見存在的諸多問題,需要我們以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為指導原則,加快完善相應的規定。針對上述情況,建議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及人民檢察院訴訟規則時,增加以下規定,以完善全面聽取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一)建議增加運用網絡公共平臺聽取共同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涉眾型案件被害人及訴訟人意見的方式

涉眾型案件的被害人告知程序我們在辦案工作中已經建立了公告告知的制度采取在本院公告欄及其他媒體上公告的方式來告知其再審查階段可以享有的合法權利,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一個月。在實踐中的嘗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議在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或訴訟規則時做如下規定:在審查期限內,對于直接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在人民檢察院公共網絡平臺上公告聽取意見的方式,并通過網絡接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并將上述情況記錄附卷。

(二)建議在涉眾型案件中增加推舉訴訟代表人制度,集中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推舉的訴訟代表人的意見

篇2

[關鍵詞]:互聯網 第三方支付 法律風險 監管

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支付方式,憑借其高效,低成本的貨幣支付結算模式,近年來發展迅速。但是由于目前國內這種新型的電子支付缺乏完備的有效法律監管制度,導致這種電子支付方式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風險,不僅嚴重影響了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同時還影響了網絡交易者的自身利益。本文將通過分析這種電子支付方式的法律風險問題,進而對規制著風險提出一些合理建議,促進這種支付體系整體穩定和安全。

一、新型電子支付方式存在的法律風險

2010年9月中央人民銀行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定位為“非金融機構”。但是“非金融機構”是一個十分籠統的概念,沒有明確的解釋,這樣會在一定程度上新型電子支付存在著潛在的問題和風險。

首先,主體資格和經營范圍的風險。該種支付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務實質上類似于金融機構的結算業務,介于網絡運營和金融業務之間的“灰色地帶”,已經明顯突破了現有的一些特許經營的限制,為資金的非法轉移和套現提供便利,構成潛在的金融危險。

其次,沉淀資金及其產生的孳息風險。由于從賣方發貨到買方付款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使得平臺上積聚了大量的資金。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管,此種支付利用用戶的備付金從事投資等營利活動,用戶根本沒有辦法察覺。另外,第三方支付平臺沒有建立金融機構關于資金風險控制和補救的措施,加上部分平臺自身的注冊資本和價值遠低于用戶備付金的總和,備付金的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消費者權益保障的風險。由于我國現行法律缺乏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責任承擔的相關規定;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用戶的信息資料存在泄漏的風險,一旦資料被泄漏,將造成巨大的金融損失;如果第三方支付機構面臨暫停或解散時,用戶資金面臨風險,由于缺乏退出時的相關消費者保障機制,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帳號及帳號中的資料信息如何進行保護,也沒有明確的監管機制。

最后,洗錢、套現、詐騙、偷漏稅等非法活動的風險。由于網絡交易隱蔽性、匿名性的特點,辨別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難度增大,第三方支付平臺容易成為資金非法轉移和套現的工具;由于我國社會信用機制不健全,未實現網絡實名制,網絡的虛擬性會誘發詐騙等犯罪行為。

三、新型電子支付方式的法律風險規制建議

為了防范新型電子支付方式的上述問題和風險,必須加強法律監管,構建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對其進行規制。本文從該支付方式容易產生的法律風險角度出發,提出適合我國的規制這些風險的建議。

第一,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準入機制。一方面,在注冊資本要求額度上,可以降低新型電子支付平臺進入支付市場過高的初始注冊資本金要求。另一方面,從資本充足率要求上來看,筆者認為應當契合實際內外在因素,考慮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實繳貨幣資本占日均客戶備付金余額的比例要求由當前規定的10%降低至7%。

第二,加強沉淀資金的管理。一方面,要完善沉淀資金監管制度,可以有條件的允許一些規模大、信譽好、資質高的新型電子支付平臺對專用賬戶里的部分沉淀資金進行低風險、收益有保證的合法投資,實現沉淀資金的有效增值。這樣的做法,對新型電子支付平臺和客戶來說都是互惠互利的,可以達到雙贏的局面。其次,明確沉淀資金孳息歸屬在沉淀資金歸屬已經有了明確以后,沉淀資金的歸屬問題也就不再是虎狼般難克的攻堅。因此,加強相關立法讓新型電子支付平臺沉淀資金孳息有個明確的歸屬已是劍在弦頭、刻不容緩。

第三,加強對金融違法犯罪的規制。首先,要加強對信用卡套現的規制。例如:通過收取服務費的方式提高套現成本,以及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其次,加強對反洗錢的規制。必須努力通過完善網絡洗錢相關立法,建立相對系統的法律體系,打擊遏制網上洗錢的犯罪行為。最后,要加強對網絡詐騙的規制。由于以新型電子支付平臺為載體實施詐騙活動是近些年才出現的新型犯罪現象,我國的法律明顯滯后于現實。因此,我國應逐步完善新型電子支付平臺相關立法,對新型電子支付領域金融詐騙行為進行全面規制,保障網絡安全,維護金融秩序。

第四,構建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心的監管體系。一方面,要重視央行的監管主體地位,以央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為基礎的相關監管權則必須由央行繼續保留。另一方面,必須做好協同監管部門間的配合工作新型電子支付平臺的監管權單單由中國人民銀行來行使是遠遠不夠的,選擇工信部門、商務部門、工商部門、公安部門、稅務部門等多個監管部門,與銀監會一起協同人民銀行做好新型電子支付領域的監管工作,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和權利范圍。

四、結語

新型電子支付方式依靠互聯網技術的快捷方便,作為買賣各方交易過程中的支付中介平臺,憑借自身的優勢特征,在支付結算業務領域迅猛發展,成為當前互聯網經濟發展中的一股強大動力,推動電子商務向前發展。因此,必須完善我國關于新型電子支付的法律規制,而相關法律文件和意見稿的相繼出臺,理論界的不斷討論研究都表明了監管部門對該問題的重視。

參考文獻:

[1]阿拉木斯.第三方網絡支付方式所面臨的七大法律風險[J].電子商務,2007(1):32.

篇3

當前江蘇P2P行業發展所存在的問題

業務增長空間有待優化。近年來,江蘇P2P業務獲得了快速發展,從2007年成立第一家至2010年底全省只有3家,再至2015年2月,全省擁有P2P平臺103家,實現了跨越式發展。然而,與廣東(375家)、浙江(261家)和上海(250家)相比,江蘇P2P發展還有很大的趕超空間。另外,從江蘇省網貸平臺注冊地分布來看,區域分布結構并不均衡,大多數集中在蘇南地區,尤以南京居多。以網貸之家平臺數據為例,目前在網貸之家注冊的P2P共有30家,其中蘇北和蘇中各4家,各占13.3%;蘇南22家,占73.3%,其中60%注冊地在南京。

平均借款期限有待延伸。近年來,江蘇網貸平均借款期限雖在緩慢增長,約為4.2個月,但總體上較短,與全國約5.9個月的平均水平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另外,從投資人選擇標的周期數據的分布來看,江蘇地區投資人投資偏好較為集中。據統計,江蘇投資人投資過1~3個月的項目占比為73.4%,投資過3~6個月的為43%,1個月以內的為21.8%。P2P網貸投資期限短,說明P2P平臺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投資者對P2P平臺具有一定的不信任感。

行業發展規模有待擴大。當前江蘇P2P行業發展雖然迅速,但從規模上來看,依然偏小。以網貸之家公布的30家江蘇P2P平臺為例,注冊資金在1萬到500萬的平臺有3家,500萬到1000萬的有8家,1000萬到2000萬的有15家,2000萬以上的有4家;而全國2014年新上線平臺的注冊資金,多數介于1000萬~5000萬之間,占比高達61%,注冊資金在1億以上的多達48家,而江蘇卻沒有。

問題平臺數量有待降低。據統計,截至2015年2月,江蘇累計問題平臺數量共計35家,占江蘇運營總數的33%,高于全國30%的水平。從原因上來探析,2013年及以前問題平臺的發生大多數是因為詐騙和跑路,如由常州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破獲的江蘇首起P2P網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高達1759萬余元;而2014年至2015年2月,江蘇問題平臺事件類型發生變化,因詐騙和跑路引起的問題平臺數量大為減小,僅占32%,小于46%的全國平均水平,多數是因為提現困難而導致平臺出現問題,約占45%。

加快江蘇P2P業務發展的相關對策

落實指導意見,規范行業發展。針對當前P2P網貸業務缺乏指導規范和運營標準,江蘇要加快落實由央行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盡快出臺P2P監管細則,建立行業準入門檻和行業標準。對此,一方面要明確對P2P行業進行整頓、對高管與公司資質進行審核、對問題平臺進行清理等的牽頭部門和責任主體,要落實到人、執行到位。另一方面要明晰對P2P企業資本金、杠桿率、壞賬率等關鍵指標的發展要求,給予P2P行業一個發展標準,如可對最低注冊資本金做出要求,根據江蘇實際情況,建議以不低于1000萬元為宜,以適當提高P2P行業門檻,增強P2P平臺經濟實力;對資金杠桿率,可參照發達地區經驗,規定其上限,一般認為以10倍左右的杠桿率為宜;對壞賬率,可根據經濟發展形勢,由政府統一適當下調壞賬賠付率,讓投資者和P2P平臺共同分擔風險。另外,還要明確P2P平臺信息中介的性質,這不僅要加強項目信息披露,如實透明地反饋借款人信息,并及時全面地披露貸款過程中的各類信息,防止出現網絡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現象,同時還要引導P2P行業服務于實體經濟,防止出現金融泡沫和實體經濟萎縮現象,為實現“制造業2025”發展目標提供資金支撐。

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發展能力。針對當前江蘇P2P網貸行業還未被廣大投資者普遍接受或對其信心不足,從而可能會引發P2P平臺經營困難甚至倒閉的現狀,一方面要充實P2P行業的資金投入,夯實投資者進入該行業的投資信心和預期回報,對此可以廣開渠道,將傳統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或國有資本注入P2P行業,增加P2P的資金儲備,同時也可適當引進外部資本,在嚴格的審查和監管機制作用下,發揮外部資本的鲇魚效應,強化P2P平臺的競爭力和運營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嘗試建立P2P二級市場準入標準,允許資質好的P2P企業進入二級市場進行直接融資,提高資金流動性,降低投資者風險。最后,還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網絡、自媒體、財經報刊等,宣揚P2P業務的基本知識和投資益處,逐步打消投資者對此的不信任。

篇4

工商所是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的第一個AAA級工商所,現有干部職工9人,全部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其中有5名黨員,擔負著87戶各類企業、526戶個體工商戶和2處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近年來該所以“四抓四重”為抓手,扎實開展規范化建設,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先后獲得省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先進集體”、“創建平安市場先進集體”;地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 青年文明號”“巾幗建功立業先進集體”等多項榮譽稱號。二、抓監管,重執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一是在創新市場監管機制上下功夫,全面推進網格化監管。將我轄區監管轄區劃分為網格,確定坐標點,確定網格責任人,初步建立起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責任到人、監管到位”的網格化監管模式。松嶺區小揚氣工商在開展市場巡查中發現一起刑事詐騙案件線索,及時和公安部門取得聯系,最終破獲涉案金額達8萬余元的詐騙案件,有力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二是嚴格市場主體準入制度,規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針對轄區內的重點區域、重點地段和食品安全等問題,工商所組織精兵強將成立執法隊,頻出重拳,在轄區范圍內開展打擊違法經營及制假售假行為。積極利用12315投訴站的投訴網絡的橋梁作用,與消費者聯合起來,給制假售假、坑蒙拐騙分子以沉重打擊。近兩年,查處各類經濟違法違章案件11起,罰沒款13000余元。有效的維護了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為廣大消費者營造放心的消費環境。三是加大對食品安全監管,凈化校園周邊環境。大興安嶺職業學院是大興安嶺唯一的一所大專院校,住校學生和在職員工近5000余人,為有效保證校區的食品安全工作,工商所對職業學院內部的食堂、食雜店進行重點巡查,嚴格了購銷臺帳。對新開業的業戶,主動幫助聯系衛生部門,使他們及時獲得合法手續,截止目前工商所幫助院校內11家業戶及時辦理了相關手續。上述措施的開展,有效的凈化了校園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幾年來,職業學校內未發生一起因食品引起的安全事件。

供宣傳咨詢服務,指導企業以商標戰略做大做強,做到事前指導、事中速辦、事后跟蹤服務,服務企業發展。該所近年來不斷拓寬服務領域,針對大興安嶺召開藍莓節和山特產品交易會為契機,積極深入個體工商戶中走訪,組織個體工商戶開展文明誠信教育,對準備參與山特產品交易會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辦照需要前置審批的,積極采取現場辦公以及多方協調、幫辦等服務措施,為企業進入市場提供全程幫扶,同時,還積極幫助加北白樺兩鄉農民培育經紀人160余人,促進農產品的流通。

四、抓廉政,重紀律,樹立工商良好形象。一是嚴格執行廉政建設各項制度。工商所在監管過程中,嚴格按照有關廉政制度的要求約束自己,真正做到文明執法,依法行政,堅決杜絕粗暴對待管理對象和野蠻執法的現象發生,工商所每半月組織人員學習各項廉政制度,月末組織全所在一起討論學習心得。交換思想。提高學習效果,聘請轄區街道負責人、企業負責人、社會人員為監督員、監管工商所工作及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每季度召開一次監督員會議,對發生的問題及時整改,總結好的經驗,年來在轄區發放調查問卷,把調查結果做為評先的條件,使工商所樹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規范執法辦案行為。二是嚴格按照程序依法辦案。該所從健全制度,規范程序入手,進一步完善立案審批、明確案件主辦人、大要案集體討論和撤案程序等制度,有效地保證執法辦案的統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徹底根治“人情案”和亂罰款歪風。同時,在監管執法中大力推行行政指導,在去年查處杭州灣商廈經營不合格服裝違法行為案件時,從服務地方經濟發展角度出發,對杭州灣商廈的違法經營行為免予處罰,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見。三是扎實開展群眾滿意工商所評議活動。在全所開展了“行為規范樹形象、文明服務促發展、愛崗敬業求實效”為主題的活動,各工商所通過開展個人自查、單位自查、崗位自查等方式,認真查找在市場監管、行政執法、隊伍管理、為民服務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各參評單位通過發放《民主評議工商所活動征求意見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將意見和建議反饋到各工商所,督促其認真進行整改,取得了明顯成效。

篇5

許多人在思想認識上,就是喜歡貪圖小便宜,所以,會在接到這樣的電信電話或者是短信的時候,就覺得自己是天大的幸運,被利益沖昏了頭腦,自然就會上當受騙。建議你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金錢觀,不要相信什么天上掉餡餅的好事。

2、信息防止泄露

有一部分人喜歡在ATM機上取錢拿到小票后,看一看就扔掉了,這給一些電信詐騙者提供了相當好的條件。因此,在個人身份信息或者是家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上,要做好,尤其是老年人,更不要在取錢的時候,相信外人,最好只求助銀行工作人員的幫助。

3、核實真實身份

如果你在接到了電信的短信或者是電話的時候,記得,一定要仔細核對真實的信息。可以利用下面的方法,打電話給當事人或購物商家客服,詢問到底有沒有這回事。如果當事人、客服的電話無法接通,則可以向身邊的人朋友或者是同事或者是其他的家人征求意見。人多力量大,自然會擋住詐騙者。在真實身份無法核實的情況下,一定不要盲目按照對方的指示進行操作。

接到疑似詐騙電話或短信,一定要做到“三不一要”

1、不輕信

不要輕信來歷不明的電話和手機短信,不管不法分子使用什么花言巧語,都不要輕易相信,要及時掛掉電話,不回復手機短信,不給不法分子進一步布設圈套的機會。

2、不透露

鞏固自己的心理防線,不要因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違法短信的誘惑。無論什么情況,都不向對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銀行卡等情況。如有疑問,可撥打110求助咨詢,或向親戚、朋友、同事核實

3、不轉賬

學習了解銀行卡常識,保證自己銀行卡內資金安全,決不向陌生人匯款、轉賬;公司財務人員和經常有資金往來的人群等,在匯款、轉賬前,要再三核實對方的賬戶,不要讓不法分子得逞。

篇6

【關鍵詞】互聯網 P2P網貸 征信 風險

一、前言

2005年Zopa成立上線,代表了P2P的開端,而我國的P2P網貸平臺在兩年后才被推向市場,2007年“拍拍貸”的上線標志著我國P2P網貸真正進入國人的視野。2011年以來,樓市、股市萎靡不振,使得百姓的投資收益率下滑,有吸引力的投資寥寥無幾。在這樣的背景下,P2P網絡貸款憑借著便捷化、多樣性、靈活度高的優點,成為了企業和個人爭相追捧的金融渠道。但是,我國國內多數P2P平臺的管理存在著暗箱操作,對于資金流向、利潤率等都是內部操作,容易造成投資人和借貸人的風險事件,因此有必要針對這一現象進行研究,從風險、征信比較運用的角度進行分析,從而為規范P2P平臺行為和網絡金融發展提供有價值的經驗和思路。

二、我國網絡P2P的發展現狀

我國網貸平臺的逐利心理過高,同時宏觀政策不夠細化和清晰,導致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陷入瓶頸,我國網貸平臺發展十分迅速,用戶數量、資金規模呈幾何倍數增加,具體來看:

(一)發展歷程

2007年,P2P平臺正式在國內上線,借鑒了國外成功案例和經驗,再加上國內中小企業和個人的需求較高,一經上線便成為了關注熱點。

2008年~2011年,經歷了初期的用戶積累和摸索前行,P2P平臺數增長至20家,成交額突破了5億元,據不完全統計,有效投資人達到1.5萬人,借款人以十萬計。

2015年,在風險事件頻發的背景下,P2P平臺的發展速度同比增長放緩,很多平臺停止了業務,總體上線平臺在2200家左右,成交額為1300億元,而有效投資人超過280萬人,借款人達到720萬。

(二)發展現狀

P2P網貸平臺自2007年上線以來,憑借多方面的優勢受到了用戶的追捧,因此資金規模、用戶數量呈現井噴之勢。研究表明,2014年國內P2P平臺數量達到了3000家之多,年增長幅度達到了34%。據第一網貸平臺數據統計,2016年1月份,全國P2P交易規模達到1430億元,同比增長150%,可見發展的勢頭十分迅猛。如下表(表1)所示,網貸投資人數更是從2010年的0.3萬人激增至2015年的1350萬人。

三、拍拍貸和zopa的征信運用比較研究

拍拍貸和zopa作為國內外較為成功的P2P平臺在征信運用上差異性較大,直接作用于風險控制方面,具體如下:

(一)應用范圍

拍拍貸和zopa的征信應用范圍如下表(表2)所示,拍拍貸是根據主訴要求進行征信報告的供給,而zopa的征信報告貫穿于整體的業務流程之中。

(二)使用權限

拍拍貸和zopa的征信使用權限差異性較大,因為我國和資本主義國家金融體系差異很大,而拍拍貸作為民間資本平臺并不具備使用中國人民征信系統的權限,而zopa則正好相反,其能夠直接使用國家金融征信系統,同時具有傳統金融的身份和權限。

(三)風控深度

在風險控制上,因為zopa的征信使用權限較高,因此其信用評級和評分直接關聯到征信系統之中,能夠即時獲取客戶信用記錄,如車貸、房貸、信用卡等,而拍拍貸在缺乏征信信息的情況下只能夠根據客戶所提供的信息進行風險控制,比較之下差距很大。

四、比較視角下存在的問題

隨著P2P網貸平臺如同春筍一樣的發展,“賺快錢”讓這個行業形成了大量的泡沫,主要是因為征信的運用浮于表面,造成了風險攤高,比較之下和國外的成功案例相差較大,具體如下:

(一)法律法規缺失

P2P借貸網站是近幾年來興起的民間借貸模式。針對民間借貸的管理一直處于《若干意見》和建議的層面,沒有形成明確的規定,大多數國內平臺為了減低成本并沒有應用征信來降低風險,結果很多人抓住P2P平臺的法律漏洞,進行非法集資和詐騙跑路,曾經轟動一時的宜租寶,就是在騙取投資者的信用后,卷走170億元然后跑路。這些都是緣于法律的漏洞,造成行業名聲被損壞和市場失控。

(二)風險控制不足

相較于歐美發達國家的完整而完善的個人征信體系,我國信用體系的建立仍處于起步階段。擁有一套完備的個人征信體系之后,可以通過數據的分布,來公平而客觀地評價企業及個人的信用記錄,從而降低壞賬風險,保障借貸體系平穩健康發展。而目前我國的個人征信系統尚存在諸多問題,這就給金融詐騙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平臺監管錯位

從2014年開始至今,被查處的問題P2P網貸平臺近百家,數據龐大,千萬投資者的資金被卷跑,越來越多的需求者對平臺的專業性和安全性表示懷疑和不信任。這些類似事件的背后反映出了行業無監管等重要問題。雖然國家明確表示,準入的平臺不得提供擔保和非法集資業務,但暫時沒有形成法律條文,即使出現問題,也無法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制裁。

五、國外P2P平臺的征信運用對于我國的借鑒

借鑒上述分析,通過拍拍貸和zopa的比較能夠發現,我們的征信運用有著很大的缺失,同時還存在機構和政策監管方式的不足。所以,我們首先應該借鑒國外信用系統和網絡監管規定,從而完善法律法規。其次,我們還要學習國外征信的運用方式,并強制性應用于P2P風控之中,令信息更為透明,保證投資者和借貸人的信用評分更為客觀。最后,提高互聯網金融的準入的門檻,國家應確保準入門檻資金、技術、業務的標準化。只要未達到標準化的平臺就一律不給予支持,防止渾水摸魚的詐騙平臺出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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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妙玲.構建我國P2P征信模式及對模式的SWOT分析[J].金融經濟:理論版,2015(3)

篇7

用“學習強國”激發學習力量,形成“比學趕超”的學習氛圍,從而改進工作方法,提升工作實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黨組2020年上半年意識形態工作情況報告。希望大家喜歡!

市委:

今年以來,執法局黨組認真貫徹落實各級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堅持把意識形態工作擺在黨建工作的突出位置,通過壓緊壓實領導班子主體責任,加強意識形態陣地建設,有效推動我局意識形態工作落實落地。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意識形態工作開展情況

一個是,加強理論學習,抓好陣地建設。一是嚴格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將意識形態專題學習列入中心組學習計劃,有效提高領導干部政治站位,增強陣地意識;二是利用固定學習日及學習強國平臺,組織干部職工及時學習各級意識形態工作重要文件和講話精神,筑牢信念之基;三是嚴肅過好黨的組織生活,通過談心談話切實幫助黨員干部站穩思想陣地,旗幟鮮明的與各種錯誤思想作斗爭。

另一個是,理論結合實際,做好宣傳工作。一是構建網絡輿情引導機制,積極對本部門今日頭條、兩微一端輿情進行正面引導,牢牢把握網絡意識形態領導權。二是積極走上街頭開展宣傳活動,通過組織黨員參與社區防范金融詐騙宣傳活動,幫助黨員認清金融詐騙的各種形式,有效幫助干部筑牢思想防線。三是做好公益廣告牌和主流文化廣告牌的維護工作,上半年共更換維修公益性立柱X處、畫面X處、門頭X處、墻體X處、燈箱X處、路旗X處。四是加大對違法小廣告的清理力度,上半年共清理涉黃、辦證、等違規小廣告X余處。

二、當前意識形態領域存在問題和風險點

1.對理論學習和業務工作的關系認識不夠準確,運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不足。學習培訓多以集體學習為主,對個人自學的敦促不夠,存在個別干部學習自覺性不高,以干代學的情況。尤其是當工作與學習發生矛盾時,往往將工作放置于學習之前,導致學習的積極性不高、系統性不強,學習效果不好。

2.部分同志不能適應當前網絡化新時代,接受新事物、新觀念的積極性不高。如個別同志在通過學習強國等學習軟件進行學習時,僅僅是用它來看文章和觀看新聞,并沒有積極參與挑戰答題等項目。

3.雖然已經建立起一支網宣隊伍,監控和引導網絡輿情,但是從事意識形態工作的干部除了存在兼職情況之外,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理論功底有限,并未經過專業的業務培訓,對社會輿情的把握不夠精準,切入點不夠準確,引導能力不強,在工作中對各種形式的輿情不能清晰的分辨出輕重緩急,對輿情一視同仁,距離上級對意識形態工作的標準和要求仍存在不小差距。

4.雖然擴大了意識形態談心談話的范圍,提高了談心談話的頻率,但是談話的內容多以近期業務工作為主,對非黨干部職工尤其是非黨公益性崗位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不夠了解,不能及時、準確把握干部、群眾的思想動態和本行業本領域輿情動向。

5.疫情期間全市范圍內的小區、村按要求暫時封鎖,導致極少數村臨街墻體上的違規違法小廣告無法清理,不法分子借疫情誤導群眾,通過張貼不法小廣告的方式惡意散播違背主流思想的荒謬言論。

6.雖然為解決閱覽室圖書資源與干部日益增長的知識渴望不平衡的問題,舉辦了“書香機關”活動,并且積極為干部提供閱讀書單和電子書籍,但是仍存在部分干部學習積極性、主動性不高的情況。如部分干部只是滿足于完成活動建議的每天一小時、每月一本書,思想上沒有真正從“要我學”變為“我要學”,從“一般學”變為“深入學”,沒有真正養成孜孜以求、勤奮好學的良好習慣。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持之以恒抓思想教育。通過組織黨員干部持續深入學習黨的理論知識,切實幫助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有效引導全體黨員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是持之以恒強網宣隊伍。加強網宣隊伍培訓力度,通過建立高素質專業化的網宣隊伍,切實提高輿論引導和輿情應對能力,為維護網絡環境貢獻力量。在XX網開辦了進言獻策欄目,聘請網絡責任編輯,收集意見建議。開展“發貼競賽”活動,為經濟社會發展“造勢”。圍繞全市中心工作,關注社會的焦點、難點和熱點,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積極寫博發帖,積極獻策。

三是持之以恒抓“學習強國”。加強對學習強國學習情況督導檢查的力度,要求每天最低30積分的達標線,每日通報前一天未學習人員,各黨支部對每名黨員學習情況進行排名公示,將黨員干部個人學習參與度、獲得積分,黨支部總分值將作為年度考評黨支部、黨員的重要依據,推進常態化學習,用“學習強國”激發學習力量,形成“比學趕超”的學習氛圍,從而改進工作方法,提升工作實效。

四是持之以恒讀書活動。借用空間平臺和室內墻體,制作懸掛圖文并茂的學習格言、名人警句、經典語錄、道德箴言等,在全局營造出濃厚文化氣息和讀書學習氛圍營造文化氛圍,使黨員干部時時處處都能得到書香審計機關文化的感染和熏陶,鼓勵、勉勵、激勵黨員干部努力學習。

篇8

劉燕

近年以來,互聯網金融在我國逐漸成為一種新的業態,其中網上借貸服務平臺具有便捷、高效、低門檻、低成本的優勢,加上可以獲得20%甚至更高的年化收益率,廣受普通投資者和資金需求者的追捧,這種網絡借貸平臺簡稱“P2P”。由于建立網貸平臺門檻低、無監管,存在交易風險大、易誘發非法集資、詐騙等案件,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由于網絡的無邊際性,受害群眾遍及全國各地,一旦群眾發現利益受損,第一時間就是利用網絡串聯聚集,到公安機關、政府部門上訪,甚至導致激烈的群體性事件,嚴重危及社會穩定。

網貸市場喜憂參半

5月21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在京的《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2015)》顯示:我國P2P網絡借貸行業發展迅猛,市場規模顯著增長。2014年,全國P2P網絡借貸成交金額3291.94億元,較2013年增長268.83%。與此同時,貸款余額逐月增加,2014年末全國貸款余額1386.72億元,較2013年末增長293.7%。

其一,參與人數持續上升,網貸利率逐漸下降。報告顯示,平臺參與人數持續上升,2014年全國P2P網絡借貸參與人數日均7.65萬人,較2013年上升了201.18%。同時利率和期限也發生變化。網貸利率逐漸下降,平均綜合年利率為17.52%,較上年度下降了7.41個百分點;借貸期限則呈現上升趨勢,2014年平均期限為5.92個月,較2013年延長1.91個月,增加了47.63%。

其二,新興業態快速發展,移動支付業務金額增長592%。此前已連續兩年的《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今年首次增加互聯網金融章節。報告指出,以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理財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市場快速發展,互聯網金融從專注小額便民需求、彌補小微融資需求為突破,逐步向金融深層次、核心領域滲透,為傳統金融注入活力。與此同時,傳統金融機構已開始利用互聯網技術改造自己的業務流程和產品,加速線上創新型平臺建設。而新興金融業態快速發展,進一步刺激傳統金融加速轉型升級,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實現深度融合、優勢互補,逐漸成為產業發展趨勢。

報告顯示,在新興電子支付渠道方面,2014年,我國互聯網支付行業整體保持平穩、高效運行,移動支付行業呈現高速發展態勢,業務規模實現爆發式增長。2014年,支付機構共處理互聯網支付業務215.3億筆,業務金額17.05萬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43.52%和90.29%,共處理移動支付業務153.31億筆,8.24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05.9%和592.44%。

在平臺數量持續增長的同時,風險也在增加。報告顯示,平臺數量快速增長,截至2014年末,全國共有P2P網貸平臺2358家,全年新增1825家。但是出現停止經營、提現困難、失聯跑路等情況的問題平臺數量上升,全年出現問題的平臺共計287家,比2013年增加了212家,增長282.67%。

報告分析,目前我國關于P2P網絡借貸的法律規定尚未出臺,而行業中魚龍混雜,機構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部分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業務操作不規范、信息安全技術水平不高、客戶信息保護不嚴、對交易流程缺乏有效的監控管理,資金錯配、期限錯配的情況仍然存在,客戶資金安全存在一定隱患,未來行業健康發展有賴于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市場約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協調政府、行業、市場力量,合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P2P”風險不容忽視

分析發現,P2P網絡借貸存在以下風險。其一,金融風險。由于國內針對此類金融活動的立法尚不完備,監管職責界限不清,對P2P借貸活動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大量資金流向不受監管的P2P平臺,造成巨大的風險隱患,從而危害到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據銀監部門調研,網貸平臺僅靠收取交易雙方傭金難以維持平臺運作,這種難以盈利的模式和不透明的財務操作造成了P2P借貸公司極易突破資金不進自身賬戶的底線。從警方偵辦的案件來看,投資者的資金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給了網貸公司,甚至直接匯給網貸公司或個人賬戶,再由網貸公司將資金轉給融資方,投資方與融資方背對背交易,投資方并不了解項目具體情況。

其二,經營管理風險。P2P公司對融資方進行信用、風險調查時,缺少專業手段,導致進行信用評級時缺乏科學合理的評判依據和風險控制,容易產生不正確甚至是相反的信用評估報告。加上網上借貸多是信用借貸,一般不用提供抵押和擔保,投資方則根據平臺提供的借方信用評分和自己的判斷來決定是否借出,無法確定借款項目的真實情況。而借方也存在貸款成本高,還款壓力較大的情況,一旦出現“壞賬”,很容易造成借款難以收回。同時P2P借貸缺少銀行關于計提資本,風險撥備方面的管理。

其三,違法犯罪風險。P2P借貸平臺的資金流動規模快速增長,如果一直置于“三不管”地帶,很有可能成為詐騙、洗錢、地下錢莊、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溫床。一是貸款質量差,易被融資方詐騙。網站通常只要求借款人提供審核材料(身份證、工作證、各種產權證)的掃描件,無法掌握借款人真實的收入水平、還款能力、資產負債、資金用途。而不法分子通過冒用他人證件和虛構收入證明等方式通過網站審核,從而順利實施詐騙活動。二是存在資金池的非法集資違法犯罪行為。部分企業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容易形成非法集資的違法犯罪行為。

加上P2P借貸行業門檻低,進行工商登記后,只需花幾萬元購買一個網貸平臺軟件模版,造成P2P借貸平臺容易成為不法分子實施集資詐騙的工具。三是可能為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平臺。網貸平臺經營者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形成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為這些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提供了平臺。四是已經逐漸成為犯罪分子支付、轉移資金的洗錢新途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的無地域性和網貸平臺難以真實審核身份的特點,能夠輕易獲取匿名或他人賬號進行交易,利用虛構的借貸關系,給跨境資金和贓款進行洗白。五是容易因債務糾紛產生刑事違法行為。如借款人逾期未還款,網站向出借方推薦“討債公司”,可能滋生黑惡勢力。

其四,社會穩定風險。目前P2P借貸行業在集聚資金、人才、技術的同時,也集聚了大量風險,存在“三無”尷尬: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主管機構。新開設的P2P平臺數量和貸款規模也都迅速飆升,但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范和規定,該領域已逐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災區”。

“P2P”監管正當時

為防止更多的投資者受騙上當,筆者建議從宣傳、防范、打擊、法治等方面狠下功夫。其一,在加大宣傳力度上實現新的突破。應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多種媒介,對網絡借貸的知識和風險進行宣傳,對互聯網金融經濟犯罪的常見類型、慣用手法和動態特征開展多層面、多角度宣傳,提醒公眾理性投資,提升社會公眾的防范意識和能力。其二,在強化情報收集上實現新的突破。職能部門要密切關注P2P借貸等互聯網金融發展動態,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可能引發經濟犯罪風險和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預警信息的搜集和研判,及時提出打擊和防范的工作意見。

篇9

“半截身子已入土,如今背了一身債。”河南省西平縣農民王羽,用自家征地的補償款,和親戚朋友、村民們的存款共200余萬元,存入河南浩宸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因該公司資金鏈斷裂,大部分錢款有去無回。

近年來,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呈爆發式增長,跨省案件、大案要案增多,2015年形勢更為嚴峻,從泛亞事件到e租寶、大大集團等事件,每個案例都有成千上萬個家庭被卷入這張大網。 2015年12月15日,e租寶位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辦公地,玻璃大門緊鎖,警方在門上張貼公告,請投資人登記備案。e

租寶是安徽鈺誠集團旗下互聯網金融平臺,12月8日該公司涉嫌違規經營,開始接受相關調查。從其發源地安徽蚌埠南站的廣

告被撤,到各大衛視的廣告全部下線,再到曝出e租寶實際控制人丁寧被抓的消息,在短短的72小時里“ e租寶事件”極速

發酵。

非法集資正不斷變換名目繁多的外衣,以項目投資、理財產品、高息分紅等形式活躍于線上線下,行騙中國大江南北。

目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已涉及全國31個省(區、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臺地區,發案區域從東部向中西部擴散。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布的數據顯示,僅2014年,涉嫌非法集資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數據顯著增加,參與集資人數逾千人的案件145起,涉案金額超億元的364起。

這暴露出,中國民間投融資的局部坍塌、經濟下行壓力下的結構調整和企業經營困難、監管不匹配、民間投資者缺乏風險防控意識等諸多因素。

根據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教授彭冰的觀察,自1993年起,非法集資現象在中國每隔四五年爆發一次危機,雖然打擊更嚴,但形勢越來越嚴峻,花樣也隨之翻新、升級,目前正處于新一輪爆發周期。

對于普通投資者,高額回報遠沒有看上去那么誘人,一旦卷入非法集資,待船沉網破,面臨的現實是資金清償率普遍較低,同時維權還將遭遇維穩。

彭冰認為,對民間集資行為,政府部門縱容與無奈并存。縱容緣于急于發展地方經濟,沒有明確劃定界限,不及時處理;無奈則因界限無法精確劃定,又擔心戴上阻礙創新的“帽子”,“因此監管者面臨的困境,是如何在保護投資者和便利企業融資的沖突間尋找平衡”。

民間集資遍地開花

投資了e租寶的張力,元旦假期在忐忑中度過,總擔心自己血本無歸。

一年前,張力在社交網絡上接觸到e租寶的廣告,沒有理財經驗的她起初并不放心,即便做了e租寶業務員的老同學前來推銷都未動心,“去年8月看到權威媒體大肆播放有關廣告后,我就把七年來上班攢下的錢投進去了”。但三個月的期限未滿,e租寶出事了。

e租寶,全稱為“金易融(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是以融資租賃債權交易為基礎的互聯網融資平臺。自2014年7月上線后,e租寶交易規模迅速擠入行業前列。

《財經》記者獲悉,隨著e租寶的急劇擴張,其也逐漸進入有關部門的重點監控范圍。

2015年年初正式上線的北京市“打擊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臺”,由北京金信網銀公司研發并服務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該平臺全方位排查北京市各地區和各行業分布的企業,及時發現并跟蹤線索,提前預警存在風險的企業,并把信息共享給有關部門。

知情人士表示,2015年4月,e租寶開始登陸央視及各大地方衛視大力宣傳,隨后e租寶交易量迎來指數型增長,后經分析發現出現大量虛假標的,因此被納入打擊非法集資監測預警云平臺重點監測對象。

2015年10月23日,e租寶平臺顯示的標的累計成交額突破492億元。10月28日后,平臺交易擴張速度極快,并涉嫌存在嚴重的借款標的期限錯配現象等。

隨后,監測平臺的數據分析團隊通過對其標的項目數據進行深入分析發現,其標的租賃借款企業普遍存在成立時間較晚、注冊資本較低、且標的信息披露不透明,涉嫌虛構借款標的、自融自擔保等問題。

2015年12月8日,官方公開證實,e租寶網絡金融平臺及其關聯公司涉嫌違法經營正接受調查。

P2P網絡借貸平臺因跨越地域限制,投資人來自全國各地,報案存在一定不便。

該案案發后,由深圳律師張興彬創設的東方法信網,開始接受e租寶投資者在線申報,提供法律幫助,并將信息匯總提交警方。張興彬稱,截至12月28日下午5時,東方法信平臺已有2萬余名投資者在線申報。如以申報人數排名,分布最多的依次是江蘇省、山東省、安徽省、北京市等。該數據目前未經警方證實。

e租寶事件凸顯了長期缺失監管的P2P借貸平臺的風險,并促使《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最終出爐,于2015年12月28日向社會公開。

銀監會的數據顯示,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余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臺數量1000多家,約占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

西南財經大學經濟與管理研究院院長甘犁,曾主持“中國家庭金融調查項目”的研究。他認為,民間融資的風險控制過去主要通過熟人間的了解和信任實現,而通過P2P、擔保公司等中介進行的民間融資,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借貸成本高、融資平臺門檻低、風控能力弱的特征,存在較大風險。

近30年來,非法集資在中國興起并日益活躍,呈現數量越來越多、金額越來越大、手段花樣繁多的特點。“主要原因是金融機構國家壟斷,飛速發展的民營經濟資金饑渴,直接融資市場門檻過高,民間閑散資金缺乏投資渠道。” 彭冰稱。

非法集資在中國共涉及7個罪名,常見的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法院的公開數據顯示,2003年至2011年,全國法院年均一審審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566件,集資詐騙案件229件。但2012年的數據分別是此前年均數據的2.9倍和2.3倍。近幾年保持高增長勢頭。

《財經》記者在相關案例搜索工具中篩選關鍵詞“非法集資”,并限定案由和裁判年份分別為“刑事”和“2015年”,共搜索出裁判文書928份。從案件數量看,排在首位的是中部大省河南,其次是浙江、江蘇、山東、湖南、福建等地。

高收益之惑

從收益看,讓投資者張力和王羽心動的分別是13.6%和12%的年化收益率,與超過銀行同期基準利率4倍以上的高利貸相比,收益并不算很高,但這足以吸引手有余錢又缺乏投資渠道的普通人群。

一般來說,非法集資有四大基本特征,即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各種形式的投資回報、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

《財經》記者從檢索出的2015年已審結非法集資案928例中,隨機選取200例涉及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分析,這些案件呈現出的投資回報方式主要有:購物、注冊會員返利或高價回購;股權投資、獲得股票,按融資額分紅;發展下線的傭金和層級差額提取;資金高息回報。

資金返本付息是普通投資者最易接受的回報方式。其中的129件案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了不同期限的利息回報率,如統一換算成月息,這些非法集資案的高息分布區集中在月息3%-4%(年收益36%-48%)。

每個集資案都吸引眾多投資者參與。這200例案件,僅統計司法機關認定的人數,受害者在30人以上的案例有107起(其中22例案件涉及人數不詳)。而其中數量不少的受害者是弱勢群體,比如農戶和中老年人。

司法文書顯示,山東聊城的一起集資詐騙案,受害者是2284個農民;重慶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受害者690人大多是中老年人。

甘犁的團隊在2014年了《中國農村金融家庭發展報告》,研究顯示農村有民間借款的家庭比例為43.8%,遠高于全國34.7%的平均水平。農村家庭借貸的主要用途為生產性經營和房屋購建。該團隊同年的《中國小微企業發展報告》指出,中國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獲得銀行貸款的僅占到三分之一左右,貸款金額小于12%,小微企業并沒有享受到地位匹配的金融服務。

民間融資蓬勃發展下,資本魔力帶來涌動暗流。投資者看重的是投出去的錢能拿到高收益,集資者則希望通過融資解決企業經營困難、進行資本運作,甚至鋌而走險涉嫌犯罪。

伸出誘惑之手的集資者分布在不同行業。在200件案例中,除19個案例不顯示任何身份信息外,96例案件的主要被告人是企業負責人,所屬行業以投資、擔保、理財、咨詢公司居多,其次高發行業是房產、建材、礦業類公司;農業合作社、養殖等農業公司;科技公司、電子商務平臺等。

這些案例還顯示,30起案件的被告人是集資人(下線),20起案例的被告人信息僅顯示為個體戶或農民。

被告人為政府及事業單位在職和退休職工的占樣本數的5%,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從業者占6%。王羽說,“我敢拿征地的錢和籌集親戚朋友及鄉親的錢投資,就是看到信用社的人、政府工作人員都參與投資,還能不相信他們?公司門口的LED燈還滾動顯示遠離非法集資。”

這些集資案雖然名目繁多,但事后看來,模式其實很簡單。大部分聲稱企業經營、投資項目急需的集資者,只是將少部分真正用于經營,部分資金去向不明,部分資金用于“拆東墻補西墻”。大部分案發的投資擔保、理財中介、P2P平臺,多是放高利賺取利差或者成為非法的“資金池”向第三方融資,這其實都是俗稱的“空手套白狼”或者“龐氏騙局”。

多個P2P網絡借貸平臺最近幾年身陷非法集資之嫌的漩渦。有12年銀行從業資歷的賈童杰,現在是匯投(北京)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首席運營官。從事網貸行業一年多后,他發現這個行業“魚龍混雜太嚴重”,多數已偏離P2P只是信息中介的屬性。為了深入了解行業,他曾在多個P2P平臺上注冊并小額投標,發現有的平臺將所有人的投資款打入一個私人賬戶,有的公司設在普通民宅,并沒有辦公場所的痕跡。行業之間競爭嚴重,“營銷推廣費用水漲船高,不少平臺都缺少風險控制的人才,而為吸引投資者給出高收益擠掉競爭對手”。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董新義說,“行業競爭太激烈,小P2P平臺很難生存。有些企業想把平臺做大獲取投資人信任,就盲目經營,向公眾募集資金,資本量成倍增長。而只是借、貸利潤率并不高,為獲取更大收益,就采取混業經營的手段,不少P2P企業在從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等業務。而一旦風險控制上出問題、實體企業受經濟環境影響等因素,會加劇P2P‘跑路’風險。”

清償路漫漫

一旦老板“跑路”或者案發,投出去的錢還能追回多少?這是卷入非法集資的受害者最為關注的問題。張力時刻刷新e租寶的信息,并和其他投資者不時交換信息,但官方對外公開的進展很少。

2016年元旦,王羽并不安心,“親戚朋友和村民們每天上門要債,我只能頻繁往政府部門跑,但都推三阻四,沒人能給個消息。”此前不能兌付利息后,王羽曾和業務員、投資人代表四處去找公司董事長張棟惠要錢,當時警方尚未介入,“見到張棟惠后,她放話,你們就是報案,把我抓進去我住幾年再出來,也沒有錢還你們”。

過早報案可能更難拿回錢,這讓投資者糾結。監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在罪與非罪間甄別,有時也擔心,介入時機過早致企業經營中斷,會造成投資人更多損失。對于一些跨區域的大案、要案,還需要由中央有關部門協調確定案件管轄地。

律師蘇軼峰曾過多起非法集資案受害者的維權工作。他對《財經》記者稱,非法集資案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交叉,投資者事后救濟較難。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于2014年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正在偵查、、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裁定駁回或中止執行。

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但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蘇軼峰過的案件中,“投資者最終拿回的比例多是30%左右”。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對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更弱,投資者的法律定位是集資參與人而不是受害人,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害人的規定,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只能等待查扣涉案財物后按比例清償,“而等刑事案件結案后,從集資人處追繳、沒收的財產已經所剩不多”。

2015年7月,北京26億元非法集資案主犯朱梓君終審獲刑十年,該案2013年案發。蘇軼峰該案705個投資人維權,目前案件還在執行階段,正等待有關機構評估該案追繳的資產,方能確定發還比例。

等待資金清償還需投資者具有耐心。2008年爆發的萬里大造林騙局案,有關責任人員早已獲刑。但《財經》記者從一名受害人處獲悉,該案還在資產評估中。億霖木業案2007年案發,2014年投資人陳雪菲拿到了60%的投資款,“當時就是兩種選擇,賠付60%或者等樹長大。但如果說林權證都是假的,那我到哪里去找樹呢?”

“東方創投案”是中國首例P2P借貸平臺非法集資案。該平臺2013年6月在深圳上線,4個月后宣布停止提現,同年11月有關負責人自首。該案的司法進展還算快速,次年7月該案一審宣判,2014年10月法院執行確定投資人的資金返還比例為48.7%。

投資人代表龍威主要牽頭該案的維權事宜。“那時P2P出事的少,投資人都沒有風險意識。平臺停止提現后最初也想通過協商解決,找負責人商談給了一個月的期限。但后來負責人自首,我們趕緊報案。”

現在P2P平臺“跑路”、案發現象增多,有一些人找到龍威請教維權經驗。他建議,投資者一定要合理合法維權,千萬不要采取過激行為,受害者人數眾多,一旦有過激行為很難控制,“一是影響社會和諧,二是你有理變成無理,還影響大家維權”。

但案發后因信息不夠公開透明,投資者容易陷入焦慮。“我們提供涉案公司的一些資產信息給有關部門,但警方以案件偵查中為由拒絕透露查扣進展。我們只能四處找政府部門、上訪,但后來有關人員通報稱,其實在我們提供線索前警方已經查封了有關資產。”龍威說,該案進入法院后,司法信息較為公開透明,投資人稍微心安。

民間借貸的優勢在于手段直接,但并不安全,與非法集資概念界限模糊。“一方面要放開民間借貸,但另一方面從裁判的層面怎么去規范,如何實現出借人的救濟?”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教授姚輝說,非法集資刑民交叉,審判規則是先刑后民,而刑法和民法的理念差別很大,“我的理念就是民刑并立。你審你的,我審我的。”但從程序上講,刑事的追繳程序完成后按比例清償債務,如果不夠,投資人再提起民事,法院稱一事不再理。刑法的認定對民法的合同效力產生什么影響;投資人的權益怎么保護?諸多問題待解。

地方維穩壓力

非法集資是相對復雜、長期存在的社會現象。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材料稱,“新常態”下,中國經濟發展的內外部環境更趨復雜,深化改革中的矛盾不斷顯現,金融改革創新和服務的發展、公眾風險防范意識提高都需要過程,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非法集資活動仍會頻繁發生,案件高發態勢仍將持續。

非法集資案件高發,易引發,政府的維穩壓力必然增大。從2012年開始,中國將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正式納入各地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如何落實維穩也是一大問題。在有些地方,投資人情緒激烈,政府不得不出錢補貼投資人一部分損失。

彭冰對《財經》記者稱,對民間集資行為,地方政府沒有專業能力,也沒有太多動力進行監管,地方政府希望活躍本地經濟,但又不能在金融政策上向民間企業傾斜,不管、默許、縱容民間集資,一旦融資網絡崩塌后,政府就展開運動式治理。

非法集資案件的投資人也往往質疑政府部門在其中的推波助瀾,為什么這些騙局能在官方媒體大量投放廣告,企業工商、稅務年檢年年正常,甚至還有政府機構和人員在其中“站臺”背書?

這也是案發后,一些受害人愿意找政府部門、上訪的因素之一。正是一些政府部門縱容或默許民間融資,投資人維權困難,也導致政府給自己帶來更多的維穩壓力。由此,在非法集資的怪圈里,融資者、投資人和一些地方政府,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在非法集資案的善后處置中,部分大案要案,政府為了維穩還得全程跟進并負責資產處置,甚至司法部門與之配合處置善后。

比如,2013年江蘇省下發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指出,司法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對于社會影響大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由當地政府牽頭,成立由財政、審計、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人員參加的工作小組,負責對被告人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接管、處理、清算和分配。

董新義認為,對民間融資中出現的問題,事后應多發揮法律途徑、民間調解組織、行業協會的作用,刑法的適用不宜擴大化,更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攬,“政府的治理存在一些問題”。

P2P在“野蠻”生長幾年后,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終于問世。但在治理和監管思路上,董新義認為,細則擬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為P2P備案登記和實際監管部門,并不能實現有效監督。由于互聯網的廣域性,其活動呈現出跨地域性,由其工商注冊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顯然不現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人手和措施不夠,效率不高,更重要的是監管動力不足,許多地方政府都對問題平臺的經營活動漠視不管。建議將網絡借貸活動的備案登記和監管部門收至省級銀監部門。”

對包括P2P在內的非法集資,中國的治理路徑是按照屬地管理、行業主(監)管部門一線把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的原則,試圖構建責任明確、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格局。但多頭監管又會出現監管乏力、部門之間互相博弈的情況。

2015年10月23日,國務院召開防范和處理非法集資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部署當前防范、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近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

《財經》獲得的一份貫徹中央精神的地方材料顯示,當前的部署主要是突出各地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的地位和組織協調職能,搞好頂層設計,強化統一調度和跟蹤指導,堅持信息資源共享,建立齊抓共管的監測預警體系,穩妥有力的善后處置體系;強化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明確各區市縣屬地管理責任等。

多個地方已明確提出探索一體化的監測預警機制,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因研發出北京市“打擊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臺”,不少地方的金融監管部門找到北京金信網銀公司表達合作意向。

該公司的知情人士表示,傳統金融活動主要在線下完成,其監管通過下級向上級報告指標數據來實現,而在互聯網時代顯得捉襟見肘。“互聯網提供了海量的網絡公開數據,尤其是公司的負面信息,是評判公司風險的重要指標。結合線上的公開信息和線下的報備信息,大數據監管可以實現主動、精準、動態、日常監管。”

該平臺被形象地稱為“冒煙指數”,即通過機構合規程度、網絡投訴率、收益率、特征詞命中率、傳播力等五個維度的多項數據,綜合分析計算監控對象非法集資風險相關度。冒煙指數測評分數越高,則非法集資風險就越高。截至三季度末,平臺共監測到北京市692家公司疑似存在問題,113家公司問題較為明顯。

篇10

【關鍵詞】網絡信貸;大學生;信貸安全;消費情況;借貸

一、大學生進行網絡信貸的原因及分析

(一)學生生活費的來源有限性和數額固定性

根據調查顯示,大部分大學生的生活費來源于父母、親友幫助、助學貸款、勤工儉學和獎學金。當被問及“平均月生活費是多少?”時,36%的大學生表示有1000-2000元。而在這類區間的大學生中,當被問及“平均月開支是多少?”時,有占相當一部分(35.99%)的大學生表示是1000-2000元。這意味著該類學生在日常開銷中,支出與收入基本持平。因此在面臨有買價值較高的物品的需要時,會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據調查,近50%的大學生生活費來源于父母,說明生活費具有有限性和固定性。

(二)大學生不合理的消費結構

在超前消費和信用消費變得普遍化的同時,大學生消費結構也愈發不合理。在大學生生活費支出中,大部分用于購物和旅游(48.59%),而生活費支出也占了相當一部分的比例,有24.42%的大學生用于創業,還有19.79%的學生用于學費支出。可見,大學生的消費結構是不合理的。

(三)網絡信貸的優點

從調查結果中可以發現,大部分大學生認為網絡信貸的優點是操作簡單和門檻低。有29.89%的大學生認為網絡信貸的放款速度快。有27.76%的大學生認為網絡信貸還款期限靈活。由此可見,網絡信貸的優點被廣泛的認同,這也吸引大學生進行網絡信貸。

二、調查結論

(一)大學生進行網絡信貸的原因多樣化

據調查結果,絕大多數大學生生活費來自于父母提供,而父母每月提供的生活費又有限,僅夠日常支出維持生活,難以滿足其他消費。且隨著居民消費水平的不斷提升,消費觀念的逐漸轉變,信用消費、超前消費的消費模式逐漸獲得大眾認可特別是新生代90后大學生的認可。智能電子設備、旅游、以及購物、文化消費等消費熱點逐步涌現。好奇心強的大學生群體愿意嘗試新事物進行超前消費,攀比心理引發的消費更是隨處可見。當大學生生活費僅夠維持生活又想進行其他高額消費時,他們缺少快速獲得金錢的途徑。他們難以向父母與親友開口要錢,勤工儉學獲取的錢很微薄,獎學金獲取難度大。各種網絡信貸的出現恰恰抓住了大學生難以痛快消費的特點,為其提供了快速方便獲取金錢的方式以滿足各種需求進行超前消費。同時也不能否定網絡信貸的優點:操作簡單快捷,放款速度快,還款期限低等等。這些優點也是吸引廣大大學生進行網絡信貸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大部分大學生能夠辯證的看待網絡信貸

據了解,大多數的大學生在看到網絡信貸優點的同時也注意到了其缺點。調查數據顯示絕大部分學生對網絡信貸的優缺點利害關系的認識還是很清晰的,也意識到網絡信貸為大學生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引發了許多安全隱患,不能盲目的借貸。

(三)網絡信貸有其發展前景

對于將來是否會使用網絡信貸,超過半數同學選擇是。這一定程度顯示大學生對網絡信貸是有需求的但目前需求還不高,持觀望態度,并且大學生J為網絡信貸的前景是好的,參與信貸的學生會增多,在校內也會越來越普及。只要規范好網絡信貸的市場,健全其法律法規,給大學生提供一個安全的借貸環境,網絡信貸還是有發展前景的。

三、建議

(一)大學生方面

大學生需警惕信息泄露,提高個人隱私保護意識,要慎重選擇,不對網貸持過于積極的態度,不相信網絡信貸所謂的零門檻零利潤的噱頭。約束自身行為,做到適度消費,理性消費,不盲從不攀比。

大學生要合理進行網絡信貸,并合理妥善還款。時刻牢記網絡信貸的風險和弊端,在進行網絡信貸時一定要謹慎。

(二)學校方面

學校要開展相關的講座和活動,領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注意培養大學生正確的價值觀,同時學校還要擴大網絡信貸安全的宣傳活動,對在校學生應加強網絡借貸方面知識的普及,并引導大學生進行正確合理的網絡信貸。

增加勤工儉學崗位,合理提高獎學金額度,加強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既能減輕貧困生的就學費用及生活費用負擔,又能給需要資金的大學生提供經濟來源。

(三)政府方面

有關部門要加強市場的監管,對于不良網絡借貸應該加大監管力度,為大學生網絡信貸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同時還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利用網絡信貸詐騙大學生的不法分子,從而規范網絡信貸消費市場。

規范網絡分期付款平臺如“愛學貸”、“螞蟻花唄”的操作步驟。

(四)網絡信貸經營者方面

網絡借貸平臺的經營者應增強社會責任感做到誠信經營,并且網絡信貸各個環節應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指導老師:馬林東)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