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的分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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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進出口;檢驗監管;包裝檢驗
[中圖分類號]F74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283(2013)10-0041-03
[作者簡介]董新蕾(1982-),男,漢族,河南南陽人,研究方向: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一、前言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及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為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賦予的新職能,切實加強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的檢驗監管,國家質檢總局于2011年12月30日將《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部分商品調入法檢目錄,要求各檢驗檢疫機構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檢驗監管。2012年1月20日國家質檢總局又《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出入境報檢及檢驗有關新要求,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開始正式實行檢驗。
二、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內容
(一)受理范圍
受理報檢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是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2002版)中的品種。
(二)報檢審核資料
報檢審核的單據除《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要求的單據外,還包括下列材料:
1.進口報檢
(1)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固定格式);(2)中文安全數據單(MSDS)、危險公示標簽的樣本;(3)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2.出口報檢
(1)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固定格式);(2)《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貨物除外);(3)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4)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當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5)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檢驗內容
1.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按照以下規定實施檢驗
(1)檢驗報檢貨物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包裝類別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與報檢時提供的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是否相一致。(2)檢驗報檢貨物中是否隨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包裝上是否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3)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按照以下規定實施檢驗:檢驗貨物的包裝型式、包裝類別、包裝規格、單件質量、包裝標記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并與報檢貨物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檢驗貨物的包裝方式、包裝使用狀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對出口危險化學品,按照以下規定實施檢驗
(1)檢驗貨物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包裝類別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與報檢時提供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是否相一致。(2)檢驗貨物中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3)對出口危險化學品包裝,按照海運、空運、汽車和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性能檢驗、使用鑒定,分別出具《出境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3.檢驗依據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監管:(1)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2)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3)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4)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5)貿易合同或信用證注明的高于以上規定的技術要求。
三、新規實施以來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檢目錄與《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范圍不一致
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監管,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法定檢驗的商品范圍依據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法檢目錄),2012年最新法檢目錄調整最大的變化是將160個涉及危險化學品的HS編碼列入法檢,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62個HS編碼檢驗檢疫類別進行調整。現行有效的法檢目錄內包含的危險化學品種類遠小于《危險化學品名錄》,對屬于法檢目錄同時也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內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監管無可厚非,但《危險化學品名錄》內、法檢目錄外的進口危險化學品實際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出口危險化學品也只需實施包裝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無須進行產品檢驗。這就導致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對危險化學品的檢驗范圍不一致。
(二)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與包裝使用鑒定分兩次進行
按照規定,出口危險化學品除了需要進行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檢驗外,其包裝還應按照海運、空運、汽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性能檢驗、使用鑒定,分別出具《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但在很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危險化學品實施產品檢驗和包裝鑒定的并不是一個部門,導致企業出口一批危險化學品時需要向兩個部門申請檢驗鑒定,延長通關時間的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的商檢成本,如果兩個部門的要求不一致,企業便會無所適從。
(三)不同實驗室出具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不一致
目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審核出口企業提供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時大多采信以上實驗室出具的報告,但不同實驗室出具的分類鑒別報告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不同實驗室出具的分類鑒別報告內容不一致。大多數實驗室出具的報告對危險貨物的分類依據《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TDG)進行,側重于貨物包裝運輸;僅有極少數實驗室出具的報告同時包含GHS分類,從危險化學品生命全周期考慮其危險特性。二是同一種危險化學品在不同實驗室出具的分類鑒別報告結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編碼:3802109000)為例,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內,其危險貨物編號42521,UN編號1362,應為4.2類自熱物質,但有國家重點實驗室出具的報告顯示該物質為非危險品,企業據此申報為普通貨物,造成逃漏檢驗。其他諸如油墨、硅鐵和乳酸亞鐵等化學品在不同實驗室出具的報告結果也不一致。
(四)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編制質量不高
新要求很大的一個變化是要求企業報檢時提供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樣本,目前企業制作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一是企業自行組織人員編制;二是企業在檢驗檢疫部門的指導下編制;三是企業付費委托有資質的實驗室編制。第一種途徑由于企業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關文件要求的人員,編制過程隨意,大多草草應付了事;第二種途徑受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業務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樣版也不盡相同;只有第三種途徑編制的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質量比較有保證,但由于費用偏高,中小企業普遍不愿采用這種方法,這就導致企業實際使用的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可信度較低,篡改、缺項現象時有發生,不能真實表達危險品的危險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檢驗模式不適應企業快速通關的需要
目前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法檢目錄》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即根據企業類別和產品的風險分級確定檢驗監管方式。但《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又規定:列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等的商品及其包裝按照嚴密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法檢目錄》內的危險化學品大多在此列,應采用嚴密監管方式,這就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對此類企業實施嚴格監督檢查的同時,對其出口的危險化學品實施逐批檢驗,隨著危險化學品出口量的不斷增加,逐批檢驗的模式顯然不能適應出口企業快速通關的需要。
(六)危險化學品的瞞報、誤報、漏報時有發生
危險化學品作為普通貨物出運既有監管機構自身檢驗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險品托運人和貨代公司瞞報、誤報的原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由于專業知識不足可能未考慮到某些物質可能帶有的危險性憑經驗把危險貨物誤判為普通貨物,如鋼屑,本身是普通貨物,但因在加工過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鋼屑上沾有油類物質,從而成為易自燃固體而變成危險品。
四、加強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的工作建議
(一)創新檢驗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有效性
一是盡快制定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工作規范,把國務院591號令和國家質檢總局30號公告落實到每個關鍵點,明確監管范圍、檢驗內容、檢驗依據、不合格處置和處罰等工作重點,統一檢驗依據,統一原始記錄,統一證稿格式,進一步規范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檢驗監管工作,保證檢驗監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創新監管模式,探究分類管理、風險分析、電子監管和誠信管理等業務創新成果在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中的應用,構建既能確保安全又能便利企業的適應危險化學品外貿狀況的監管模式。三是加強業務創新,將危險品分類鑒定、安全數據單和危險公示標簽的預審查環節放在企業出口之前進行,對企業出口的同一批次貨物中包裝使用鑒定和法定檢驗同步進行,做到一次報檢、一次抽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計收費、一次簽證放行,縮短檢驗流程,減少通關費用。
(二)加強實驗室能力建設,提高檢測技術水平
一是加大化學品分類鑒別與評估重點實驗室能力建設投入,使其能夠分別按照TDG和GHS對危險品進行分類定級檢測,同時可進行必須的危險化學品理化項目的檢測;二是深入研究檢測方法,組織技術骨干進行技術攻關和檢測方法開發,力爭盡早覆蓋我國主要大宗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檢驗鑒定。三是探索快速檢測手段,在確保檢測質量準確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時間完成檢測,保證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快速通關。四是強化技術指導,確保企業檢測實驗室發揮保障質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國際認證,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打破GHS全球實施后引發的技術壁壘。
(三)加強業務知識培訓學習,提高專業技能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專業性強,產品風險高,安全技術要求高且檢驗監管責任大,只有檢驗人員自身業務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規避檢驗環節的風險,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實施2012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國外危險化學品技術貿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組織召開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業務學習和業務討論,以過硬的業務素質武裝自己,切實提升檢驗監管能力。同時還要對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報檢公司進行培訓和重點政策講解,明確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的職責,統一做法,理順危險化學品相關業務流程,引導企業誠信自律。
(四)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增強責任意識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將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的職責賦予了檢驗檢疫機構,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高度重視、積極適應,嚴格執行新要求。一是加強學習,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各相關企業要認真學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相關配套文件精神,結合企業自身進出口產品情況,把各項要求落到實處,不斷增強法律法規意識和質量安全意識;二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要充分認識進出口危險品檢驗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順利進出口;三是加強溝通配合。要積極配合檢驗檢疫的施檢和管理,加強與外方、貨代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生產企業的溝通交流,促進各項工作有效展開;四是不斷強化企業誠信建設和質量第一責任人意識。要認真貫徹落實《質量發展綱要》,充分發揮質量主體作用,牢固樹立質量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加強企業的自檢自控能力,力保誠信,嚴抓質量。建議企業加強與國外供應商的聯系溝通,要求供應商嚴格按照我國最新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輸出產品中隨附安全數據單和粘貼危險公示標簽。
(五)完善標準法規體系,促進產業健康發展
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出臺后,質檢、環保、安監、公安、交通等監管部門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規、標準,但目前這些法規、標準還不能做到產業鏈各環節間全覆蓋,存在著互相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等問題,既給不法企業有空可鉆、有機可乘,也給守法企業造成執行上的困難,需要根據新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完善,以促進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曉兵.推進GHS在中國的貫徹執行[J].中國標準化,2011(7):87-90.
篇2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質量 安全 預防 建議
中圖分類號:F745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進口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來源越來越多。檢驗檢疫部門在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中,屢次出現質量、安全、環保和欺詐等問題,甚至個別進口產品質量低劣,包裝泄露等嚴重威脅我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為此,通過對2015年我國進口危險化學品情況及質量情況進行科學分析,結合多年來的工作實踐,提出提高進口危險化學品質量安全水平和科學、有效檢驗監管的意見和建議。
一、我國進口危險化學品現狀
(一)進口貿易情況
1.進口量
以2015年度為例,全國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96460批次,9265.79萬噸,貨值522.27億美元,重量和貨值同比分別增長4.18%和-23.90%; 2015年度進口和2014年度基本保持穩定,但貨值降幅較為明顯,與全球大宗資源類商品貶值具有較大關系。
2.進口類別
進口危險化學品主要有三大類(第3類易燃液體、第2類易燃氣體和壓縮氣體以及第8類腐蝕品)共994個品種(較2014年度1034種減少40種)。
3.運輸方式
進口危險化學品采用海運、陸運、空運三種方式運輸,其中海運有散裝運輸和集裝箱運輸兩種形式。散裝運輸的進口危險品品種少、批次少,但重量大、貨值大;集裝箱運輸的進口危險品品種多、批次多,但重量少、貨值低。由于物流成本上的優勢,大宗進口危險化學品基本采用散裝海運方式進口,主要有硫磺(UN1350/2448)、丙烯(UN1077)、1,4-二甲苯(UN1307),苯乙烯(UN2055)、苯(UN1114)等幾十個品種。包裝進口危險化學品采用空運包裝、陸路或海運集裝箱運輸,品種達900多個。
(二)進口來源和品種分析
1.來源分析
2015年度,全國進口危險化學品來源于90個國家和地區,較2014年度的132個國家和地區有一定幅度的減少。進口批次排名前十位分別是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德國、美國、俄羅斯、哈薩克斯坦、新加坡、保稅區、法國等(除美國和德國之外,其余都是我國的周邊國家),這十國2015年共進口76690批次,占全年96460批次的79.50%。
2.品種分析
進口品種批次排名前十為含易燃溶劑的油漆、輔助材料及涂料、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硫磺、苯乙烯、1,4-二甲苯、正丁醇、甲醇、印刷油墨、2-丙醇、丙烯。進口品種以貨值排名依次為天然氣、1-4二甲苯、苯乙烯、丙烷、丙烯、甲醇、乙烯、硫磺、含易燃溶劑的油漆、輔助材料及涂料。
二.我國進口危險化學品質量安全現狀
以2015年度為例,全國進口危險化學品不合格7533批次,432.13萬噸,貨值23.19億美元;不合格產品來源于68個國家和地區。按不合格批次排列,從高到低的進口口岸依次為廣東、上海、山東、天津、江蘇。有大約50%的進口危險品品種存在不合格情況,不合格項目包括安全標識不合格、包裝不合格、品質不合格、數重量不合格和其他不合格等五類。
(一)不合格種類及來源分析
1.不合格品種分析
2015年度,全國不合格進口危險化學品共涉及462個種類。主要不合格品種有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含易燃溶劑的油漆、輔助材料及涂料;印刷油墨;含易燃溶劑的膠粘劑;聚苯乙烯珠體[可發性的];蓄電池[注有酸液];苯乙烯和硫磺共九個品種。其中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項和含易燃溶劑的油漆、輔助材料及涂料進口批次最多,不合格率也最高,占總不合格批次的45.17%。由于這兩個品種基本是定量小包裝,加上貨值偏低,由于部分國家地區尚未實施GHS制度等原因,造成危險公示信息等不符合我國規定要求。
2.不合格類別分析
第3類易燃液體、第2類易燃氣體和壓縮氣體以及第8類腐蝕品均出現不合格情況,不合格批次最多的與往年一致,依然是第3類易燃液體。
3.不合格項目分析
安全標識不合格的主要品種有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和含易燃溶劑的油漆、輔助材料及涂料。包裝不合格的主要有含易燃溶劑的油漆、輔助材料及涂料和蓄電池[注有酸液]。品質不合格主要有硫磺、丙烷和液化天然氣等三個品種。
4.不合格來源分析
進口不合格產品主要來源國家(批次排名前五)有日本、韓國、中國臺灣、美國和德國,上述五個國家與地區也是我國進口危險化學品的主要來源國,2015年,共檢出來自上述五個國家和地區不合格進口危險化學品5492批。
(二)不合格項目及原因分析
進口危險化學品不合格項目有安全標識不合格、包裝不合格、品質不合格、數重量不合格和其他不合格等五類,不合格情況分別如下(為便于說明,同批貨物有兩項不合格的只計一項)。
1.安全標識不合格
共6303批次、139.36萬噸、11.65億美元。安全標識檢驗不合格項目主要有:一是未加貼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或者未隨附中文安全數據單,二是中文危險公示信息(標簽和安全數據單)的格式及內容不符合我國國家標準的要求。2015年,安全標識不合格批次占總不合格批次的83.67%。經分析,安全標識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不少進口商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不熟悉或進口商未將有關要求通報供應商,信息傳遞機制失效;二是國外供應商、生產商未對我國相關規定給予足夠重視,考慮到貿易成本等因素,不配合轉換格式或語言,不愿意額外承擔人工加貼標簽的成本;三是國內最終用戶只注重進口產品的使用性能,對危險化學品安全標識有關要求不明確,造成進口危險化學品無UN標識、中文危險化學品公示標簽不規范或者沒有中文安全標簽和安全數據單等不合格;四是各國危險化學品包裝管理的程序和尺度、GHS制度的執行內容上存在一定差異,導致安全標識信息不合格等;五是由于GHS制度是我國對危險化學品標簽管理的參照原則之一,但其和我國的強制性技術規范有所不同,部分企業草率地將我國對于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要求完全等同于GHS、TDG等國際規則要求,導致化學品安全標簽不規范;六是部分進口危險化學品,由于其生產企業多為跨國集團公司,其供貨地遍及全球,為適應不同國家對于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要求,這些企業都有自己獨立的標簽管理系統。在產品進口至中國時,無法有效匹配我國的政策法規要求。七是部分國外發貨人對其產品信息保護嚴格,為避免有效成分泄露造成知識產權被侵害,或供應商信息被獲知導致損失,往往有意隱去部分信息。
2.包裝不合格
2015年,包裝不合格的共176批次、899.14噸、337.62萬美元。包裝不合格批次占總不合格批次的2.34%,較2014年的2.44%相比,略微有所下降。包裝不合格項目主要有:一是未使用具有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代碼的包裝,而是使用了只適合盛裝一般化工品的普通包裝;二是進口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在運輸、搬運和儲存等環節出現包裝破損、滲漏、泄漏、變形和開裂。經分析,包裝不合格情況產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裝、卸貨過程的野蠻操作,并且未進行防護或防護措施不當導致包裝破損,內容物撒漏;二是各國對危險化學品的歸類尺度不同,執行GHS的進度不一,部分納入我國《危險化學品名錄》的產品在輸出國屬于普通貨物;三是部分國外發貨企業對相關政策不了解或隨意選擇包裝容器。
3.品質不合格
2015年,品質不合格共110批次、141.37萬噸、貨值2.96億美元。品質不合格批次占總不合格批次的1.46%,較2014年相比,品質不合格情況下降明顯。品質不合格基本全部屬于大宗散貨進口危險化學品,主要有硫磺、液化石油氣等。產生品質不合格的原因主要為原料品質波動、生產工藝不穩定或對產品除雜和脫硫不到位,一般不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等要求。由于國內對相關進口產品具有一定的需求,對產品品質要求有所放寬,故在其品質能滿足國內收貨人的生產或貿易需要時,國內收貨人多數選擇讓步接收。
4.數重量不合格
2015年,數重量不合格共142批、134.76萬噸、7.46億美元。數重量不合格情況有所增加,主要集中在苯乙烯、丙烯等大宗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造成數重量不合格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國外發貨人在裝貨時候未精確灌裝,且多數為少裝,尤其是對于貨值較高的化工原料,盡量按照下限控制灌裝重量;二是裝貨港和卸貨港地理環境、溫度等不同造成密度差異,從而引起數重量的不同;三是對于衡器鑒重,在長途跨境運輸中車輛本身自重會隨著油料和水的變化而發生變化,極易造成產品短重;四是部分進口產品在國外的裝運計重過程缺乏有效監管。
5.其他不合格
2015年 其他不合格共802批次、16.54萬噸、1.08億美元,其他不合格主要是申報單證問題、工業用途標識問題等。
三、提高進口危險品質量安全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質量安全評價體系
通過構建完善的進口危險品質量安全評價體系,依法有效地對進口危險品進行合格判定和處置,可以降低品質、高污染、有嚴重安全隱患的產品拒之國門之外,為口岸執法把關提供科學依據。
1.明確危險品范圍
當前對于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界定已成為最為棘手的問題。一是HS編碼問題。如以海關HS編碼作為實施危險化學品監管的依據,就會出現大量危險化學品未列入監管范圍,而歸類在同一HS編碼下的非危險化學品大量被列入監管范圍的問題。二是品名問題。如以危險化學品名稱作為實施危險化學品監管的依據,就會出現品名與成分難以嚴格對應的問題。三是混合物界定問題。建議總局在《法檢目錄》調整時,將《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全部納入《法檢目錄》內,同時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不斷完善補充《危險化學品名錄》。
2.規范分類鑒別報告
《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是判定該貨物是否為危險化學品及其危險類別、使用包裝類別的主要依據,是口岸查驗的基礎。目前“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有近10種,不僅分類鑒別報告名稱不一,而且出具報告的單位和內容格式也不盡相同。30號公告中涉及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定報告》、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出具單位的資質和法律地位未明確,可能導致在檢驗監管環節中,無法做到對相同出口貨物的一致性管理。因此建議研究出臺相關的規范文件,對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危險公示標簽和安全數據單格式、內容等進行統一和規范,對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標準、限量標準和檢驗方法等技術規范也需要盡快制定。
3.規范大型容器和TANK罐包裝監管
企業提供的大型容器和TANK罐包裝監管報告版本眾多,有中國船級社檢驗證書以及不同版本及簽發單位的TANK罐證明等;報告內容格式差別也較大,且普遍沒有對于適用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類別的分類說明,以及擬裝貨物狀態的說明,這都給口岸查驗判定和監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建議通過出臺有關文件,規范大型容器和TANK罐包裝的檢驗依據,明確證明證書格式要求,便于檢驗檢疫機構開展有效監管。
4.加強口岸能力建設
一是口岸應調整和加強進口危險品的執法把關力量;二是發揮專家的“傳幫帶”作用,定期開展各個口岸的檢驗執法人員培訓和交流活動;三是提高實驗室的技術保障能力,解決“檢不全、檢不快”的問題;四是開展全國性的監督檢查,以提高工作質量和執法統一性。
(二)構建質量安全信息平臺和預警機制
1.搭建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平臺
由于不同實驗室引用數據庫或采取實驗方法的不同,國際危規號要求不同,在危險特性的判斷上難以維持統一標準,目前還存在著同一種危險化學品在不同實驗室進行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后,得出的危險品分類結果不同的情況,甚至在是否危險化學品或危險貨物的關鍵問題上產生分歧。為此,建議搭建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平臺,由各危險化學品分類鑒別實驗室將已明確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樣本共享。同時,在平臺中持續維護更新國內外標準、法規資源信息共享、分類整合,建立完備的標準及法規數據庫,實現相關標準、危險化學品數據資源、TDG、IATA、GHS等國際規章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護數據的實時上傳與查詢。
2.建立風險分析和預警機制
圍繞安全、衛生、環保和防欺詐,開展進口危險品的動態監測研究,全面收集、匯總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不同品種的進口危險品的風險信息并進行分析,及時向公眾進口危險品安全、危險特性和預警信息。
(三)提升口岸檢驗監管技術水平
1.加強政府監管部門合作
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涉及很多其他政府部門,如檢驗檢疫、海關、海事、安監、環保、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等等。建議建立危險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口岸各機構對貨物進行共同審核把關,實現信息共享,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
2.指導企業規避貿易風險
一是充分利用現有檢驗檢疫部門的人力資源和技術信息優勢,加強對國際危險品市場的規則研究,防止一些國家濫用經濟壁壘阻礙國際正常貿易的行為,積極維護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二是提醒收貨人在進口前確認貨物是否符合我國國家標準;三是要求進口企業盡可能在貿易合同中爭取以到貨港檢測結果作為計價調整依據,以便在貨物發生品質不符、重量短少等問題時,能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加強重點環節檢驗監管
一是繼續把好危險化學品安全標識。二是對于可疑進口貨物(首次進口或混合組分),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大成分/組分檢測力度,驗證是否與公示標簽和安全數據單所示信息相符。三是重點關注3類易燃液體及危害等級高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情況,檢查其包裝適用性,是否存在包裝破損、泄漏等情況,是否使用符合規定的包裝容器、使用方法是否得當、是否有潛在危害等。四是加大對非法檢商品的抽查力度,結合集裝箱、木質包裝檢疫查驗工作發現未主動申報進口危險化學品,防范進口危險化學品質量安全風險。五是加強進口危險化學品入境后儲存運輸管理,杜絕儲放在非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或是存放倉庫缺少與產品特性相適應的防護措施。
參考文獻:
[1] 徐濤.中國進口原油研究與分析[J].當代石油石化,2008(12)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
(一)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一)、(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記機構
第五條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登記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登記辦公室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頒發與登記編號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四)設立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與各地登記辦公室共同建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絡,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對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八條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第九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經統一培訓,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發給《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登記上崗證),持證上崗。
第十條登記中心應有10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
第十一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登記中心每年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登記辦公室每年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各地登記辦公室的報告應同時抄送登記中心。
第三章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十三條登記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對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對新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
(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準;
(四)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
(五)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六)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第十五條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
(三)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辦理登記的程序:
(一)登記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寫。
(二)登記單位用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向登記辦公室提供登記材料。
(三)登記辦公室對登記單位提交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在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和登記單位進行登記,將相關數據錄入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管理數據庫,向登記中心報送登記材料。
(四)登記中心在接到登記辦公室報送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必要的審查并將相關數據錄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數據庫后,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
(五)登記辦公室在接到登記證和登記編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送達登記單位或通知登記單位領取。
第十七條生產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報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三)危險性不明或新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報告各3份;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3份和電子版1份;
(五)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委托有關機構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需提供應急服務委托書;
(六)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采用的標準編號)。
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報送上述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等。
第十九條登記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二)如實填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
(三)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或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
(四)生產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正確編制并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產品包裝上拴掛或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所提供的數據應保證準確可靠,并對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五)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六)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七)配合登記人員在必要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生產單位終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生產后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使用單位終止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使用后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或在接到登記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登記的;
(二)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的;
(三)轉讓、出租或偽造登記證書的;
(四)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的;
(五)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的;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
(一)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一)、(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記機構
第五條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登記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登記辦公室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頒發與登記編號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四)設立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與各地登記辦公室共同建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絡,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對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八條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第九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經統一培訓,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發給《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登記上崗證),持證上崗。
第十條登記中心應有10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
第十一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登記中心每年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登記辦公室每年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各地登記辦公室的報告應同時抄送登記中心。
第三章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十三條登記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對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對新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
(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準;
(四)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
(五)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六)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第十五條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
(三)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辦理登記的程序:
(一)登記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寫。
(二)登記單位用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向登記辦公室提供登記材料。
(三)登記辦公室對登記單位提交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在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和登記單位進行登記,將相關數據錄入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管理數據庫,向登記中心報送登記材料。
(四)登記中心在接到登記辦公室報送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必要的審查并將相關數據錄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數據庫后,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
(五)登記辦公室在接到登記證和登記編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送達登記單位或通知登記單位領取。
第十七條生產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報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三)危險性不明或新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報告各3份;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3份和電子版1份;
(五)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委托有關機構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需提供應急服務委托書;
(六)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采用的標準編號)。
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報送上述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等。
第十九條登記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二)如實填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
(三)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或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
(四)生產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正確編制并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產品包裝上拴掛或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所提供的數據應保證準確可靠,并對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五)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六)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七)配合登記人員在必要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生產單位終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生產后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使用單位終止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使用后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或在接到登記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登記的;
(二)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的;
(三)轉讓、出租或偽造登記證書的;
(四)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的;
(五)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的;
篇5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危害;安全管理;措施
【分類號】:X937
前言: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具有其特殊的復雜性。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以及廢棄處置等各個環節,都存在著不容疏忽的安全隱患。這一現實情況,使得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既需要縱向的層層監管,又需要橫向的跨部門、跨領域、跨學科的廣泛協作,既需要政府的重視與管理,也需要企業與大眾的關注。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強化安全管理、制定行業政策、加強技術支持等都是形成科學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一.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害
(一)危險化學品的毒性
1.刺激:二氧化硫、氯、煤塵會引起氣管炎,甚至嚴重損害氣管和肺組織。
2.過敏:環氧樹脂、膠類硬化劑、偶氮染料、煤焦油衍生物和鉻酸可引起皮膚或呼吸系統過敏,出現皮疹或水皰等癥狀。呼吸系統過敏可引起職業性哮喘,這種癥狀的反應一般包括咳嗽,特別是在夜間,以及呼吸困難。引起這種反應的化學品有甲苯,聚氨酯單體,福爾馬林等。
3.窒息:麻醉和昏迷: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烴類、乙醚、異丙醚地導致中樞神經抑制。這些化學品一次大量接觸可導致昏迷甚至死亡。
4.中毒:致癌:砷、石棉、鉻、鎳等物質可能導致肺癌;鉻、鎳、木材、皮革粉塵等易引起膀胱癌;接觸砷、煤焦油和石油產品等易引起皮膚癌;接觸氯乙烯單體易引起肝癌;接觸苯易引起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危險化學品的腐蝕性
腐蝕性物品接觸人的皮膚、眼睛或肺部、食道等,會引起表皮細胞組織發生破壞作用而造成灼傷,而且被腐蝕性物品灼傷的傷口不易愈合。內部器官被灼傷時,嚴重的會引起炎癥,如肺炎,甚至會造成死亡。特別是接觸氫氟酸時,能發生劇痛,使組織壞死,如不及時治療,會導致嚴重后果。
1.危險化學品的放射性
具有放射性的危險化學品能從原子核內部,自行不斷放出有穿透力、為人們肉眼不可見的射線,其放射性強度大,危險性就越大。人體組織在受到射線照射時,能發生電離,如果人體受到過量射線的照射,就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傷。在極高劑量的放射線作用下,能造成3種類型的放射傷害:對中樞神經和大腦系統的傷害;對腸胃的傷害;對造血系統傷害。
2.危險化學品的易燃性
壓縮氣體如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均可能發生燃燒而導致火災事故。
3.危險化學品的爆炸危險
除了爆炸品之外,可燃性氣體、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有可能引發爆炸。如硝酸鈾、硝酸釷、酸鈾酰(固體)、硝酸鈾酰六水合物溶液等都具有強氧化性,遇可燃物能引起著火或爆炸。
二. 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綜合性法律。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建議制定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該法是我國搞好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綜合性大法,是各專項法律的依據。制定該法的目的是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非工作人員的健康或安全不受作業人員活動的影響;保證建立一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預防工作中出現的危害和事故。由于執行過程中將涉及到國家各個部門,內容涉及方方面面,應對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明確的規定。這樣可理順各方關系,互相聯系、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可為保證職業安全衛生的順利實施提供有效機制。
(二)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源頭到廢棄的全程監管。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建立后應保證積極貫徹落實,加強監管。
1.建立新化學品的申報登記制度,確定相關的職能部門。
我國對農藥、藥品及首次進口的化學品都已建立了申報登記制度。但實際生產中,有很多化學品不在國家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2005版中),危險化學品登記中企業一般只登記在名錄中的產品,所以迫切需要建立企業實際生產且不在名錄中的這一大類化學品的登記申報制度,確定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技術上指導和行政上的管理。
2.做好新化學品的鑒別分類工作。
建立我國化學品鑒別分類的管理體系,建立不同類別化學品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的鑒別分類標準和實驗方法;確定在全國范圍內各職能部門認定、公眾知曉、數據準確可靠的權威的鑒別分類機構。
3.繼續大力推行化學品登記制度,從法律形式上固定下來。
進行化學品登記管理是各國加強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國外絕大多數工業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如歐盟、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和韓國等,都制定或實施了化學品登記制度或新化學品申報制度。
我國應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作為一種行業準入憑證和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入市場的首要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和儲存條件的企業,將不能通過登記審核,也就不能領到證書。沒有證書的企業,可以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登記證等,可以取消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等工作的資格。
(三)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處置安全是安全生產、經營、使用的延伸,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一個重要的環節。中國是固體廢物產生大國,但危險化學品的廢棄處置不易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的法規、標準、政策;建立危險廢物貯存、運輸、處理處置許可證制度。應針對中國主要的危險廢物,確定和評價適合中國危險廢物特點和條件的危險廢物處置技術與裝備,包括填埋、焚燒和能源回收利用,及危險廢物專用運輸設備,建立示范工程,為中國建設區域性集中處置場、焚燒廠提供可以直接應用的范例和信息庫。要重視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專門機構、設施的建設;嚴格控制源頭,加強生產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管理;面向大眾,進行危險化學品處置安全的宣傳;規范廢品收購市場秩序;加強綜合監管,預防危險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無序流動,杜絕事故的發生[4]。
(四)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我國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多,素質參差不齊;中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多,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對薄弱;企業管理者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安全意識淡薄。所以加強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就顯得尤為重要。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各部門都應根據企業特點、部門職能、產品特性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學習;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操作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都要接受定期的培訓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應有較強的針對性。例如對于安全管理人員,既要學習管理上的知識,更應加強專業技術知識的學習和更新;對實際操作人員,要安排上崗前的培訓、在崗時的教育等。各職能監督管理部門也應定期組織相關人員的培訓,使他們及時掌握新的政策法規、技術知識等,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應作為監督監察的重要內容。
篇6
一、《辦法》的修訂背景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并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為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工作,根據近年來登記工作的實踐,需要對登記機構的職責和條件,登記變更、復核換證程序等內容進一步進行明確,并對登記企業的職責進行規定。同時,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首輪登記工作已基本完成,也需要按照實際情況和監管需求,對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的行為進一步規范和細化。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第35號)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二、《辦法》的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于2010年5月開始組織進行《辦法》的修訂工作。新修訂的《條例》出臺后,修訂進度明顯加快,于2011年9月起草完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多次修改,《辦法(征求意見稿)》逐步成熟完善,前后歷經近2年時間,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辦法》在原登記辦法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對危險化學品登記從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明確了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的原則和登記工作的具體程序。重點說明如下:
《辦法》分7章,共34條。包括總則、登記機構、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登記企業的職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總體看,《辦法》在《安全生產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要求下,針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特點,規范了登記機構的條件,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并且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登記企業的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等相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這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調整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
根據《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規定,《辦法》第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不再進行登記。
《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原則,即“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兩級審核是指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需要經過當地登記辦公室初審和化學品登記中心審核;統一發證是指經登記中心終審合格后,由登記中心統一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分級管理是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細化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
《辦法》第十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調整為分類和標簽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應急處置措施等六個方面,并根據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需要,對各項內容進行了適當細化。
分類和標簽信息,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等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熔點、沸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性質;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儲存的溫度和濕度條件、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等;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
(三)完善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
根據近年來的登記工作實踐,《辦法》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程序進行了完善和補充。一是對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部分內容進行細化。二是調整了申請危險化學品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種類,增加了進口企業需要提交材料的規定,刪除了提交危險性鑒別報告要求。三是增加了登記變更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核換證程序。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經登記辦公室審查合格后,填寫并上報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化學品登記中心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危險化學品登記表,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證明證書,“一書一簽”,有關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托書,有關產品標準編號。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登記內容變更手續。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申請表并上報變更后的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企業上報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變更書面證明文件。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申請表并上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復核換證手續。
(四)規范了登記企業的應急咨詢服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登記企業自行設立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應具備的條件,一是要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主要是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及時聯系到企業;二是該電話必須是國內的服務電話,主要是確保如果需要企業赴現場協助救援,企業可以快速響應;三是服務電話必須是固定電話,若是移動電話,如果一旦發生事故,則不能保證接聽電話人員能夠及時響應,并向事故現場提供準確、有價值的應急信息,會貽誤處置時機;四是專職值守人員應當熟悉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能準確回答有關咨詢問題。
對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不能提供《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急咨詢服務的,《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登記企業應當委托登記機構應急咨詢服務。
登記機構的應急咨詢服務,應當建有完善的化學品應急救援數據庫,配備在線數字錄音設備和8名以上專業人員,能夠同時受理3起以上應急咨詢,準確提供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置有關信息和建議等。
(五)增加了監督管理要求
為督促企業及時如實登記危險化學品,更好地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辦法》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一是規定安全監管部門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執法檢查內容。二是規定登記辦公室要及時向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和有關情況。三是規定化學品登記中心要定期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并向社會公告。
四、實施《辦法》的意義
篇7
【關鍵詞】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移動互聯網;信息平臺
1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面臨的問題
我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碼頭數量在不斷增加,港口危險化學品存儲罐區及輸運管線規模也在日益擴大,港口大量的危險化學品儲罐和運輸管線給港口區域帶來的安全風險也與日俱增。2010年,大連市“7?6”中聯油石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逾430 km2海面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33億元,事故救援費用為萬元,事故清污費用為11.68億元; 2013年,青島市“11?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億元; 2015年8月12日,天津濱海新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所屬危險品倉庫發生爆炸,造成165人遇難,已核定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可見,港口危險化學品事故具有危害大、影響面廣、應急處理難度大等特點,給港口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工作帶來非常嚴峻的考驗,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已明確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是港口危險化學品儲罐和運輸管線的安全監管部門。目前已有部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相關的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工作,以加強對港口危險化學品信息的動態掌控,提升其對港口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能力。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開展這項工作時遇到的主要問題如下:
(1)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仍以人員現場巡查監管為主,缺乏相應的監管設施設備,監管方式和手段落后,監管信息化水平低;管理部門缺乏對建立完備的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的思路和能力。[1]
(2)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缺乏對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數據資料的有效匯總,靜態數據多,動態數據少;缺乏基于電子地圖等先進技術手段開展的數據分析,缺少在通過信息系統開展應急指揮調度輔助決策方面的技術支撐。
(3)目前已建成的應急指揮系統在運行初期尚可使用,但由于缺少與日常安全監管業務工作的結合,“平戰脫節”,導致應急指揮系統中數據庫信息無法及時更新,當發生突發事故時,難以有效輔助決策。[2]
針對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面臨的問題,基于“平戰結合”思路,提出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的建設方案,將港口危險化學品日常安全監督檢查、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與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指揮調度等有機串聯,通過整合數據資源,使數據資源“常用常新”,實現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
2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建設目標
(1)建立基于“三維可視化”的港口危險化學品地理信息系統。基于高分辨率遙感影像數據,建立港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碼頭、罐區、管線,以及安全、應急設備設施“三維可視化”電子分布圖數據庫。
(2)建立基于“二維與三維聯動”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應急輔助決策系統。為便于直觀分析,基于港口電子分布圖對危險化學品罐區、管線等建立三維場景,從事故信息報警、事故地點,到周邊現場分析、應急救援指揮,形成層級明晰、聯動迅速、指揮有效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3)建立基于“移動互聯網”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日常安全管理系統。立足港口危險化學品日常管理工作,實現港口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備案、港口企業安全管理和標準化管理、港口安全評價備案、港口日常監督檢查等信息的整合。[3]
為保障應用系統使用效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港口危險化學品應急指揮場所,配置相應的遠程監控設備、監管檢測設備、現場取證設備、監管交通工具、應急通信工具等。
3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設計
3.1 平臺總體架構設計
根據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求和系統的建設目標,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的整體架構設計如下:
(1)網絡平臺層。此部分是承載數據傳輸、交換的基礎條件,一般依托政務外網等現有的網絡實現信息的采集、整合、處理、分析和展現。網絡平臺層為數據資源層、業務應用層等在網絡傳輸方面提供支撐服務。
(2)應急指揮中心。此部分包括應急指揮中心的指揮大廳、應急會商室、會議室、新聞室,以及應急指揮分中心應急會商室的裝修設計(機房、機電系統等設計)。移動應急指揮平臺是應急指揮調度平臺的延伸和擴展。
(3)基礎支撐系統層。此部分包括港口安全監管業務數據采集整合、視頻數據整合、呼叫中心系統、二維和三維地理信息系統平臺等。基礎支撐系統層為應用系統的運行提供軟、硬件支撐。
(4)數據資源層。此部分是在通過交換平臺整合現有業務系統數據的基礎上產生的。采用統一的建設規范和數據交換標準,確保信息資源采集、處理、傳輸、分析、管理和共享的整個流程在各系統間順利交換,以實現知識管理和決策支持的目標。數據資源層為各類應用系統的應用開發提供數據支撐。
(5)綜合應用層。此部分是在基礎支撐系統層及數據資源層的基礎之上,基于“平戰結合”的思路,深入分析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需求,整合、設計和開發“三維可視化”的港口危險化學品地理信息系統、“二維與三維聯動”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應急輔助決策系統和“移動互聯網”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日常安全管理系統。
(6)信息層。此部分包括大屏幕、視頻會議系統、顯示終端、電話傳真、手機、門戶網站等,其中除門戶網站和視頻會議系統外,其余均主要為應急業務管理使用。
(7)應用接口層。此部分通過統一的信息共享接口,為上下級應急信息資源接入和共享提供數據基礎和通信機制,也為將來與其他行業的各類外部應用(安監、公安、消防、環保等)進行數據共享打下扎實的基礎。
3.2 應用系統功能設計
3.2.1 基于“三維可視化”的港口危險化學品地理信息系統
此系統主要實現對包括地面、建筑物(如輔助建筑、鍋爐房、污水處理廠、配電所、消防泵站、辦公樓、消防車庫等)、儲罐和管線、細節設施(如消防設施、儀器儀表等)、碼頭及其設備設施等整個港口危險化學品監管區域和地上地下設備設施建立精細的地理信息模型。此系統不僅可實現包括罐區、化工泊位、管線等重要設備設施的三維可視化,而且還可實現包括放大、縮小、旋轉、平移等在內的外部環境交互式瀏覽功能,同時實現公共設施、消防設施內部精細化建模和交互式瀏覽功能。
3.2.2 基于“二維與三維聯動”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此系統用于港口危險化學品突發事故處置決策,主要功能包括應急值守管理、應急資源管理、應急輔助決策、應急指揮調度、應急信息、應急評估、事故案例管理和綜合統計分析等。為體現“平戰結合”的思路,用戶可開展全程計算機模擬的應急演練演習及基于情景規劃和三維地理信息系統的危險化學品應急事故模擬演練,同時實現演練計劃制訂、演練場景搭建、演練過程控制和回放、演練效果評估和記錄等功能。
3.2.3 基于“移動互聯網”的港口危險化學品日常安全管理系統
此系統主要是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實現港口危險化學品企業基礎信息、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審批、人員持證情況、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事故隱患排查、應急預案備案、安全評價機構備案和綜合統計分析等港口危險化學品日常安全監管業務功能。
3.3 應用系統數據庫設計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數據庫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與空間位置有關的數據,其主要用于描述港口及與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的地理位置和幾何形狀;第二類是與空間位置無關的數據(見表1)。
4 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在 大連港的應用
大連市港口與口岸局針對大連港實際業務情況,設計開發了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控平臺,平臺應用情況及特點如下。
4.1 海量多元數據的三維可視化和高效展示
大連港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平臺采用自主研發的三維地理信息平臺,可以高效支持海量三維場景數據加載及模型顯示處理,具備分級加載、高效展示能力,同時能夠疊加展示高分辨率影像圖信息。大連大孤山區域三維模型、高分辨率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一整套數據量在系統中可以流暢加載、漫游,并且可以與地理信息管理平臺數據兼容和共享,實現數據同源化處理。
4.3 以分類圖、剖面圖等方式展示管線數據動態
大連港范圍內管線繁多,傳統的地圖展示無法直觀了解管線的材質、管徑、貨種等信息。因此,按照原油、成品油等不同貨種對管線進行分類,并在管線交匯等重要節點處以剖面圖形式展現,可以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在實際應用中得到了用戶的認可。
4.4 既定預案與隨機觸發并存的應急模擬演練
除可實現按傳統的預案方式開展演習外,此系統還可以模擬各種突發狀況。系統有觀摩功能可為評估和教學提供場景演示,完善的評估功能對演練全過程進行記錄和數據采集,且可以隨時回放。整個演練過程完全基于三維場景模型進行,其中控制轉向可對三維空間中的場景、設備、人物、事故表現等元素進行控制,從而使演練參與人員能夠身臨其境地感受模擬演練的內容和效果,實現演練過程的所見即所得,大幅度提升演練效果。
4.5 基于“互聯網+”的港口安全監管
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和企業整改工作是港口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采用“互聯網+”思路,將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從計算機端移植到手機等移動設備端,開發相應的安全監管軟件,使現場檢查人員可通過智能終端查詢港口企業安全基礎信息,下載安全檢查記錄表,在移動終端上記錄檢查結果。同時,通過藍牙連接便攜式打印機,可以進一步實現現場檢查結果單的即刻打印,整個檢查過程的全部信息可以自動同步至服務器端,方便后期統計和分析。
參考文獻:
[1] 曾亞梅,徐連勝.新條例實施后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現狀[J].港口科技,2013(12):40-45.
篇8
(一)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企業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長效機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技能和素質,杜絕“三違”現象,進一步提升企業的事故防范和控制能力,有效遏制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二)通過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推進《國務院安委辦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26號)的進一步落實,逐步提升我市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
(三)進一步完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各項監管制度,明確安全監管責任,規范安全監管行為;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監督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真正落實,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二、工作范圍和工作重點
“安全生產年”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范圍為: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醫藥化工生產企業、有倉儲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工作重點是總結近幾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工作經驗,推行“分級監管、分類監管”方式,突出安全監管重點,提高安全監管效率,實現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以企業涉及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數量及工藝控制水平等固有危險程度為基礎,考慮安全生產管理狀況和附加安全因素,對本轄區企業按風險程度定性劃分A、B、C、D四類企業監管等級,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分別實施不同頻次的監督檢查,并將C、D類企業列為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對象,其中D類企業作為隱患掛牌督辦對象。建立企業落實“查”、“治”隱患、安全評價機構和專家檢查組負責“挑”隱患,安全監管部門督促“治”隱患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促進“兩個主體責任”的有效落實。
主要任務為:
(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全年實施監督檢查工作計劃,4月底前完成。
(二)督促企業建立并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嚴格按制度規定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召開相關企業參加的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動員部署會,要求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修訂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崗位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督促企業切實落實《浙江省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程(試行)》、《浙江省化工裝置檢修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規定,進一步規范企業安全作業行為。完善并實施重大危險源“兩牌一箱”、事故警示牌、安全隱患整改告示牌和化學品事故專項報告等四項制度。
(三)推行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書面報告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報送制度。對不同監管等級企業分別按季、半年、年度實施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書面報告制度。報告主要內容:安全生產總體情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主要設備設施運行及檢測檢驗情況、人員培訓教育及變動情況、建設項目實施“三同時”情況等與安全生產管理相關情況。安監部門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針對性督促指導工作。
(四)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工作。嚴格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設計和竣工驗收審查以及試生產(使用)備案等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準入條件,規范審批程序。建立化工項目安全生產動態監管跟蹤機制,加強對化工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跟蹤督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建設項目。
(五)進一步深化安全標準化活動,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為重點,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提高安全標準化活動企業參與率,要求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50%以上有倉儲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開展安全標準化活動。
(六)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證條件,積極做好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準備。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證過程中,嚴把換證條件,對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條件下降等不再具備應有安全條件的企業堅決不予換證。積極開展使用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為實施危險化學品使用行政許可做好準備。同時要加大安全評價報告真實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力度,督促評價機構依法承擔相關安全技術及報告的把關工作。對粗制濫造、弄虛作假的報告和評價機構,視情節輕重,上報上級有關部門,由上級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七)打擊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和繼續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未持有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要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并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八)積極推進化工危險工藝(裝置)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的安裝工作。按照國務院安委辦[20*]26號、省局浙安監管危化[20*]200號和市局臺安監管[20*]225號文件要求,制定本地推行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的工作方案,落實符合安裝條件企業安裝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時間表。各地在4月底前向市安監局上報2010年前需安裝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的企業名單和推進工作方案。
(九)加快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積極做好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單位的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力爭30%以上企業完成登記。
三、工作安排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鎮(街道)安監中隊負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企業須完成的主要工作
1、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及時修訂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組織崗位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舉行全員反“三違”宣傳活動,主要負責人至少給員工上一堂安全教育課。
3、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隱患大排查;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氫等高危工藝的化工生產企業和劇毒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要自聘專家進行重點安全檢查,查找在生產工藝、單元操作、重點反應裝置、應急救援預案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和不足。
4、立即組織開展隱患整治行動,嚴格按照治理目標、經費、機構、時間和安全措施“五落實”要求進行整治。
5、建立詳細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動態情況記錄,完善各種安全生產臺帳。
6、對符合掛設事故隱患告示牌,要及時掛設事故隱患告示牌,落實安全監控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企業必須在4月底前完成第一次自查,并將相關情況報當地安監中隊,同時抄報市安監局綜合科。
(二)安監部門須完成的主要工作
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有計劃、有部署、有重點開展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檢查工作。須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迅速部署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層層落實,督促企業盡早、認真開展自查自糾。
2、組織對企業開展的自查自糾進行督查,幫助、指導、督促企業及時落實工作要求;督查中發現企業存在較多或重大隱患的,按D類或C類企業掛牌,督促限時整改;對未落實工作要求、未及時落實措施治理隱患、未制訂整改計劃、未排查出隱患等情況的企業要給予通報;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依法予以處罰。根據督查情況,按照“百千萬”企業安全服務專項行動要求,確定服務企業名單,明確安全服務重點。
3、查處打擊危險化學品的非法生產、非法建設和非法經營活動;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及時督促企業做到“五落實”,并進行跟蹤,視情責令局部或全部停產整改。
4、督促企業加強危險作業場所、環節安全管理,嚴格按照省局四個技術規范性文件要求落實安全作業措施;認真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牌”、“事故隱患整改告示牌”等制度。
5、根據《關于推行化工生產過程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的指導意見》要求,分類引導企業開展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升級改造,鼓勵企業選用合適的DCS系統、報警聯鎖裝置、緊急泄壓裝置、緊急停車系統等自動化安全控制設施。
6、開展使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調查摸底,掌握企業底數,了解基本情況,為實施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作好準備。
7、按照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排查(督查)相關工作制度、臺帳和安全檢查記錄,結合安全標準化活動、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等,對企業進行分類建檔、分級監管,并加強檔案管理。
8、匯總企業自查自糾情況,及時統計分析通報情況。6月20日前向市安監局報送企業隱患排查自查自糾統計臺帳和相關工作落實情況的階段性總結。
9、及時督促并指導被依法責令限期或停產整改的企業,在完成隱患整改后,組織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和企業申請,及時對隱患進行銷號。對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停產整改;對整改無望的,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或督促企業實施停產搬遷。
10、市安監局將在年中和年末組織開展深化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抽查和督查,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和抽查督查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嚴密部署,廣泛發動。為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年”深化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的領導,市安監局成立以鮑福康局長為組長,俞玉明副局長為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安全生產年”深化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各地開展工作。各鎮、街道也應根據實際,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進一步提高對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消除松懈麻痹和厭戰情緒,認真做好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動員部署和監督檢查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年”深化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二)突出重點,講求實效。要督促指導企業從“人、機、環境、管理”四個方面系統性開展一次全員“查身邊隱患”、“杜絕三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真正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員工的自覺行動。要充分發揮專家和中介機構技術力量的作用,有針對性指導督促企業深化隱患排查治理,狠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做到工作措施有力,職責分工明確。對排查出來的隱患,要切實落實整改,切實提高監管效果;對存在的共性問題和隱患,要積極研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措施,推進面上工作。
(三)登記建檔,分級監管。要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督檢查基礎檔案,建立和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的分級監管制度,落實企業和重大隱患的分級分層監管責任,完善企業監督管理臺帳、日常檢查記錄臺帳和隱患整改治理臺帳,做到企業分布情況清楚、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熟悉、事故隱患治理情況掌握。
篇9
關鍵詞:危險品;化學品;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TQ086.5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32(C)-0118-01
一、危險化學品概念及類型劃分
(一)危險化學品的概念。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化學品。
(二)化學品危險性類別的劃分。《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GB/13690―1992)將危險化學品分為8類。分別是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第8類,腐蝕品。
二、典型爆炸分析
(一)分解爆炸性氣體爆炸。某些單一成分的氣體,在一定的溫度下對其施加一定壓力時則會產生分解爆炸。這主要是由于物質的分解熱的產生而引起的,產生分解爆炸并不需要助燃性氣體存在。在高壓下容易產生分解爆炸的氣體,當壓力低于某數值時則不會發生分解爆炸,這時的壓力稱為分解爆炸的臨界壓力。各種具有分解爆炸特性氣體的臨界壓力是不同,如乙炔分解爆炸的臨界壓力是1.4MPa,其反應式如下:C2H22C(固)+H2十226kJ。(二)粉塵爆炸。粉塵爆炸是懸浮在空氣中的可燃性固體微粒接觸到火焰(明火)或電火花等點火源時發生的爆炸。金屬粉塵、煤粉、塑料粉塵、有機物粉塵、纖維粉塵及農副產品谷物面粉等都可能造成粉塵爆炸事故。(三)蒸氣云爆炸。可燃氣體遇點火源被點燃后,若發生層流或近似層流燃燒,這種速度太低,不足以產生顯著的爆炸超壓,在這種條件下蒸氣云僅僅是燃燒,在燃燒傳播過程中,由于遇到障礙物或受到局部約束,引起局部紊流,火焰與火焰相互作用產生更高的體積燃燒速率,使膨脹流加劇,而這又使紊流更強,從而又能導致更高的體積燃燒速率,結果火焰傳播速度不斷提高,可達到層流燃燒的十幾倍乃至幾十倍,發生爆炸反應。
一般要發生帶破壞性超壓的蒸氣云爆炸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泄漏物必須可燃且具備適當的溫度和壓力條件;2、必須在點燃之前即擴散階段形成一個足夠大的云團,如果在一個工藝區域內發生泄漏,經過一段延遲時間形成云團后再點燃,則往往會產生劇烈的爆炸;3、產生的足夠數量的云團處于該物質的爆炸極限范圍內才能產生顯著的超壓。蒸氣云團可分為3個區域:泄漏點周圍是富集區,云團邊緣是貧集區,介于兩者之間的區域內的云團處于爆炸極限范圍內。這部分蒸氣云所占的比例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泄漏物的種類和數量、泄漏時的壓力、泄漏孔徑的大小、云團受約束程度以及風速、濕度和其他環境條件。
三、強化夏季危險化學品的監管
一是重新調查登記,充實經營單位檔案。通過發放單位基本情況調查表,對經營單位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變更情況進行及時更新,督促未持證上崗的人員及時參加培訓,合法經營危險化學品;二是核準換證時間,建立換證提醒軟件。實際檢查中經常發現,較多經營單位由于責任心不強、人員經常變動以及內部管理缺失等原因,往往等到工商營業執照年審時,才想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不能及時換證,造成無證經營行為而被行政處罰。主觀上經營單位沒有故意,客觀上經營者實際違規。為更好地服務企業,應“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換證時間提醒”軟件,發現經營單位“亮紅燈”后,以書面通知的形式,提前3個月提醒單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三是核查經營范圍,規范按證經營行為。通過對許可證經營范圍和實際經營品種核查,監督經營單位按照規定的類別經營危險化學品,嚴禁超范圍經營,并通過月報、季報和突擊查對的方式,使各單位嚴格在許可范圍內經營;四是檢查儲存狀況,依法責令安全評價。檢查中,對有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單位,我局執法人員檢查儲存場所安全狀況、消防安全驗收材料、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現狀,重點檢查安全評價報告的時間、內容和有效性,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評價報告過期的儲存單位,一經檢查發現立即發出整改指令,限期進行安全評價和督促備案;五是開展降溫行動,確保危險品儲存安全。對全區的液化氣、乙炔氣、氧氣、液氧、液氬、乙醇和儲油罐儲存裝置進行降溫專項檢查,在天氣預報溫度超過37度時,要求各儲存單位必須在高溫時段采取噴淋降溫措施,指定專人查看噴淋時間、儀表壓力和儀表溫度,高溫期間嚴禁進行危險化學品儲罐的生產作業行為,確保安全。
四、中心城區不宜批復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從便民、安全角度考慮,從事油漆、農藥、工業氣體交易的市場將被劃定專門區域,用于油漆、農藥、工業氣體等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和儲存。各市級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將通過財政、稅收、差別水電價等經濟手段,推動現有園區外化工企業限時遷入化工園區;對工藝落后、設備設施簡陋、安全防護距離不夠、化工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重大危險源監控不到位的企業,將被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落實整改或無法整改到位的企業,我市將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并予以關閉。
作者單位:長慶油田培訓中心
參考文獻:
[1]陳家強.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及其處置[J].化工標準.計量.質量,2005,(05).
篇10
出臺背景:
沿江石化產業密集
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風險上升
長江是我國的母親河,也是唯一連接我國東中西部的黃金水道。基于長江得天獨厚的水上運輸條件和運輸成本優勢,沿江工業尤其是石化化工工業布局集中,水路運輸已經成為沿江石化化工產業原料和產品運輸的重要途徑。2012年,長江干線危險化學品運輸量超過1.6億噸,作業品種超過250種。同時,長江也是沿江地區重要的水源地,沿線人口眾多,取水口密集,長江干線沿線共有生活和工業取水口400多處,涉及人口約1.4億,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安全事故,將直接威脅沿江居民飲水安全,影響生態環境和沿江經濟發展。
伴隨著近年來沿江化工產業的迅速發展,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量快速增長,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生產安全風險也在上升。2014年6月9日南京揚子石化廠區內發生爆炸,2014年5月9日長江下游靖江水域水質發生異常,2009年8月10日三峽庫區發生12個危險品集裝箱落水事故,等等,這些事故給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生產安全敲響了警鐘,建立完善的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保障體系,保障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成為擺在各級政府部門面前亟需解決的問題。國務院領導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從源頭防治、運輸監管和應急處置等多方面采取綜合措施,確保長江飲水安全。
交通運輸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認真落實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多次進行調研,經反復研究和討論,在國務院應急辦的指導下,形成了多方面、跨部門聯合推進的工作方案。《方案》的出臺,將凝聚沿江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行業的力量,加快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對提高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水平,保障長江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推進長江經濟帶建設意義重大。
重點工作之一:
加強源頭防治
提高沿江化工產業安全和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優化沿江化工產業布局,提高化工園區風險防控能力是《方案》確立的重點工作,是加強源頭防治,建立完善沿江石化化工產業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依托長江水運優勢,沿江有關省市紛紛上馬石化化工項目,以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據統計,長江沿江省市化工產量約占全國的46%,是我國重要的石化化工產業走廊。雖然各地在上馬石化化工項目時,也事先進行園區規劃、環境評價、安全評估,但主要是單個項目或園區的局部影響評估,沒有統籌考慮整個長江水系的生態環境承載力和運輸系統承載力。因此,當前亟需從國家層面對沿江石化化工產業進行統籌規劃布局,規范沿江兩岸化工園區發展。而對于沿江已建成的化工園區,則有必要開展區域安全和環境風險及應急能力評估,完善安全和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對不符合布局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搬遷改造,從根本上解決沿江危險化學品生產及運輸安全問題;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進行安全、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三同時”審查。
正是基于這種考慮,《方案》明確提出要優化沿江化工產業布局,綜合考慮長江水系生態環境承載力、水源保護、運輸安全等因素,規范沿江化工園區的建設和發展,就是要從源頭上緩解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對沿江用水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威脅。
重點工作之二:
構建綜合監管體系
推進危險化學品動態監管信息互聯共享
建立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動態監管信息平臺,形成監管合力是《方案》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也是建立完善長江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安全綜合監管體系的重要基礎。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和事故應急涉及交通、安監、環保、住建、水利、消防、工信等多個部門和沿江各省市政府,各部門相互間還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和應急協調聯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長江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監管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有效開展。對此,《方案》提出了明確的解決辦法,就是要建立完善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動態監管平臺,實現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動態監管信息共享,及時掌握危險化學品的流向和狀態,保障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
為建立動態監管和應急聯動機制,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工作,2013年12月,交通運輸部楊傳堂部長和環境保護部周生賢部長簽署了《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的協議》;2014年,交通運輸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建設的通知》,重點加強預警監控、信息互通、應急協同、應急保障、科技創新、宣教及培訓六個方面的合作,努力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提高突發事件防范和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交通運輸和環境安全,與其他部門的應急聯動也正在進一步推進中。各相關部門應盡快落實《方案》要求,推動建立完善動態監管信息平臺和應急聯動機制,以有效控制危險化學品運輸風險。
重點工作之三:
建立適運性評估制度
降低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風險
危險化學品作為工業原料或產品,種類眾多、數以千計,且每年都有新品種問世并進入運輸環節。由于部分危險化學品易溶于水、毒性大,一旦泄漏入水,目前的技術手段難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應對。因此,合理地控制危害性大、處置難度大的危險品進入長江,成為當前技術條件下的最好選擇。2011年修訂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就明確規定,禁止通過內河水域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禁運范圍由交通運輸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制定公布。
對此,《方案》明確提出,要盡快制定出臺《內河危險化學品禁運目錄》,從制度層面控制不宜內河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進入長江水域;同時,針對新的危險化學品,要開展適運性評估,確定運輸條件,加強把關,從源頭降低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風險。
重點工作之四:
改善運輸裝備及設施
提高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本質安全水平
單殼散裝化學品船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危險品船專用錨地少及洗艙水處理能力不夠,存在運輸安全和水域污染風險,是《方案》著力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
2009年,交通運輸部聯合地方政府制定出臺《推進長江干線船型標準化實施方案》,用三年時間提前淘汰了三峽庫區的單殼化學品船;2013年,又出臺《“十二五”期推進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將長江中下游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單殼化學品船和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納入限期淘汰范圍,涉及到約1200多艘船齡長、技術狀況堪憂的危險化學品船舶。此次《方案》明確提出要全線淘汰單殼化學品船,給出了時間表,同時國家也已出臺了資金補貼政策,支持老舊船舶更新,這將進一步改善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的技術狀況。
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的薄弱環節,還有專用錨地不足、船舶錨泊困難的問題,如長江江蘇段目前只有8處危險化學品船舶專用錨地,不能滿足危險化學品船候泊、應急避險的需要;而更為突出的問題是,危險化學品船公共洗艙站和洗艙水接收設施極為缺乏,導致散裝化學品船洗艙及洗艙水接收困難,增加了水域環境污染風險。為此,《方案》明確要求,要加快專用錨地、洗艙設施建設,鼓勵社會和企業投資,以徹底扭轉危險化學品船舶專用錨地不夠、洗艙水處理能力不足的局面。
重點工作之五:
提高危險化學品應急能力
筑好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最后防線
近年來發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事故,給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敲響了警鐘。《方案》確定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要建立完善長江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體系,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而這也是保障用水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的最后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