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基數調整規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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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積金基數調整規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利率規則是公積金制度的靈魂
利率是貨幣的時間價值。利率規則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靈魂。一方面,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低于商業貸款利率,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優勢所在;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政策條件下,公積金貸款與公積金存款之間必須保持正利差,利差所得至少能彌補各項管理支出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的要求,才能維持公積金體系的正常運轉。
二、住房公積金利率政策現狀
我國住房公積金利率實行“低存低貸”規則,即住房公積金存款和貸款利率水平,分別低于商業銀行儲蓄和貸款的利率水平。
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結息后轉入上年結轉戶;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公積金存款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這一政策一直引用至今。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由原來的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銀發[1998]190號),改為央行直接公布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同時將貸款期限由原來的5檔公積金利率期限結構統一改為1~5年和6~30年兩檔利率水平(銀傳[1999]45號)。這一規則一直沿用至今。
三、住房公積金利率政策的弊端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單位繳交的部分實質已成為職工的法定工資,不存在所謂公積金一半是單位給的,利率低一點不會影響職工的個人利益的觀點。
(一)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弊端
1.“低存低貸”政策并非所有職工都能享受貸款利息優惠
住房公積金利率實行的是“低存低貸”政策。這一政策的理論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存款利息損失,可以通過貸款利息優惠來補償。對于中低收入家庭,如果沒有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將無法獲得貸款利息優惠政策,而被迫以低于市場利率的水平進行儲蓄,出現了“窮幫富”、“劫貧濟富”的現象。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根據巢湖市2012年6月份統計數據分析,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人數只占繳交人數的26%,絕大部分職工沒有享受到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優惠政策。
2.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面臨貶值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由于住房公積金利率與三個月定期存款利率相掛鉤,人為造成了住房公積金存款貶值。住房公積金與居民儲蓄不同,住房公積金是法律強制的長期性儲蓄,法律應保證其保值、增值才能使強制繳存政策合理,才能站得住腳。以1萬元存款,按2012年7月6日公布的利率(表1)為例可以得出,上年繳存的1萬元住房公積金存1年定期存款將增加利息收入40元;存5年期定期存款將增加利息收入215元。另外住房公積金還要面臨通脹性貶值和房價上漲帶來的公積金購房支付能力的貶值。
3.利益驅動使公積金騙提現象增加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在逐年提高,職工積累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聚少成多、積沙成塔。部分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數量可觀,巢湖市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最多的達30余萬元。按照上表1萬元存款利息計算,30萬元住房公積金存款和30萬元的1年期,利息收入差額將達1 200元。利益的驅動將使住房公積金騙提現象增加。
4.職工公積金利息收入不公平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居民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日常銷戶結清時的利率適用和計息方式的通知》(銀發[2003]122號),居民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日常銷戶結清時,按銷戶日公告的利率計息。例如2012年7月1日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為1萬元,在11個月后職工銷戶,即到2013年5月30日銷戶,利率為2.6%,銷戶利息為238元,假設2013年6月30日三個月定期存款利率為2.25%,年度結息金額為225元,多存了1個月,利息反而少了13元。同樣的結息,銷戶提取按一年中的階段利率結息;而年度結息根據每年6月30日結息日的掛牌利率結息,跳過了年度內階段性利率變化,存在不公平現象。
5.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根據《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字[1999]33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住房公積金計息年度為上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與會計年度不一致,如遇利率調整會造成業務支出、應付利息、增值收益和增值收益分配科目信息失真。以2011年7月1日巢湖市歸集住房公積金余額10億元為例,預提利息按3.1%的利率計提,2012年6月30日實際結息時利率為2.85%,2011年7月至12月多計提利息125萬元,使2011年業務支出虛增125萬元,應付利息虛增125萬元,增值收益虛減125萬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弊端
利率變動頻繁不利于預測利息支出。2007年至2011年期間,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變動了17次,最高貸款利率與最低貸款利率相差1.35%。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隨市場利率的頻繁變動,不利于繳存職工對利息支出產生穩定的預期,不利于買房人增強購房信心。以2009年元月某貸款為例,貸款金額30萬元,貸款期限20年,貸款時年利率為3.87%,到2012年元月時,由于貸款利率調整到4.9%,每月還款額增加了160多元。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利率的波動將更加頻繁。
篇2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公平性;改革方向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6)06-008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6.16
公平性是福利經濟學永恒的話題,作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公積金制度集普遍性、強制性、福利性和返還性等諸多特點于一身,其公平性更是備受各界關注。自1991年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經驗首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目前全國已有2.17億人參與了這項制度,且有近1億職工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解決了住房問題,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我國住房市場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住房市場正處于持續變革之中,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缺陷在實施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來。就其公平性而論,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參與機會、使用規則以及分配結果等方面的不公,城市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1-2]。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是要著力解決包括其公平性缺失在內的各種問題,使其更加符合新常態下我國住房市場發展的新要求。近些年來,眾多學者圍繞著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問題展開深入探討,取得了十分顯著的研究成果。本文正是從住房公積金受惠群體、繳存標準、使用機會以及收益分配等四個方面對現有文獻進行綜述,以期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問題有更為完整和清晰的認識。
一、受惠群體公平性研究
數十年來,許多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都相繼推出了各項住房政策,強烈刺激了住房市場的迅猛發展,但這種長時間的有限公共參與(limited public involvement)社會住房生產也留下了諸多后遺癥[3]。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重要的住房政策之一,目前其保障范圍僅定位于城鎮在職職工,而大量的個體勞動與自由職業者以及包括廣大農民工在內的新市民等,仍然處于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盲區[4]。這種覆蓋面的有限性必然會導致其受益群體的分布不均,顧澄龍(2015)等基于我國2005―2011年55個大中城市的面板數據對住房福利進行了系統分析,研究發現對于未加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城鎮居民而言,他們將會付出13.5%的額外購房成本[5]。盡管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已經實施了近25年,對絕大多數城鎮新市民而言,他們的“候鳥式”生活狀態并未從根本上得以改變。如果將廣大新市民也納入住房公積金的保障范圍,那么該群體的購房融資能力和支付能力都將會顯著增強,同時其住房條件也將會得到進一步改善[6]。
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因覆蓋范圍受限導致了其受惠群體的不公,因此,針對這一制度局限性,大部分地區仍然需要在擴大公積金覆蓋面上下功夫,應該緊緊圍繞其制度屬性,更加明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定位,著力推進中等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費,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7-9]。與此同時,我們應該清楚地意識到,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屬于有素質群體,農民市民化的過程絕非僅僅是其社會身份或者職業的轉變,也不僅僅表現為他們居住空間的地域轉移,更值得強調的則是其思想意識、角色觀念、社會權利以及行為模式等一系列的變遷。因此,不論從素質層面抑或是城鎮化的角度來說,在以農民工為代表的新市民群體中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在理論上是完全可行的,并且是多贏的[10]。正因為如此,王先柱、張志鵬(2015)則建議不僅可以考慮將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范圍,同時還可以嘗試讓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等新市民依法繳存個人住房公積金。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住房建設資金嚴重匱乏、城市居民住房矛盾十分突出等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建立的,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加上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等,這種住房矛盾逐漸在新市民群體中日益凸顯出來。為了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構建更加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本著住有所居以及共同富裕的原則,就必須要以解決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消費問題為宗旨,并且要逐步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保障范圍。
二、繳存標準公平性研究
由于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的計繳比例采用的是區間浮動制,不同的行業及企業之間存在較為嚴重的“肥瘦不均”現象,繳存比例差距極值甚至達到百倍,這必然會引起住房公積金收益與收入水平高度正相關的“馬太效應”[11]。住房公積金這塊窮人的“福利餡餅”如今卻為富人“錦上添花”,進一步加劇了社會收入分配差距,喪失了其本應具備的公平性原則。更為嚴重的是,住房公積金因其繳存基數以及繳存標準不統一,逐漸有淪落為財富轉移和逃稅避稅工具的嫌疑[12]。肖作平、尹林輝(2010)基于34個大中城市的經驗證據,指出房價、住房投資、生產總值、城市人口等諸多因素會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并且我國的市場化進程、非國有經濟的發展以及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等也是其繳存比例的重要影響因素[13]。由此可見,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繳存標準層面存在較為不公的現象。
針對目前我國不同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公平的現象,中央政府應該以全面增強我國住房公積金系統的資金流動性為重點,依據各地區房價、國內生產總值等宏觀經濟指標對公積金繳存水平進行指導和調控[14]。應該根據職工的收入狀況合理制定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讓職工及單位都能承受計繳負擔[15]。同時,楊巧(201
4)認為公積金制度作為一項住房保障政策,其在繳存比例上應該要更加注重層次性及差異性。也就是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居民的收入狀況相掛鉤,中低收入群體的計繳比例和貸款門檻要適度放低,而相應提高高收入群體的繳存比例及貸款要求,以此均衡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受益面[16]。路君平(2013)強調必須要嚴格遵循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限高保低”的總體思路,依據現實情況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17]。陳友華(20
14)則提出要對計繳比例進行統一規定,并且對計繳基數進行限定,以此適度改變當前住房公積金“低存低貸”狀況與其享用條件的設置。除此之外,周京奎(2012)還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包括居民收入等在內的各項不確定因素,降低這種不確定性對于住房公積金繳存產生的影響[18]。
綜合來看,學者們對于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的公平性問題及解決對策眾說紛紜,觀點不一。就現有研究而言,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繳存標準不公的現象較為突出,這不僅會打擊社會群體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積極性,還會促使偷、逃、騙公積金等各種不良現象的發生,讓制度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同時,還要防止住房公積金因繳存標準的漏洞使其成為避稅工具,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增大以及國家稅收的流失。因此,要特別重視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繳存標準方面的制度設計缺陷,結合我國不同地區實情,適當降低當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允許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申請緩存,這將有利于實現社會資源跨期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三、使用機會公平性研究
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源地,新加坡早在上個世紀50年代就開始實施這一政策,這對于新加坡低成本、高質量、高密度、可持續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促進住房消費發揮了重大的歷史作用。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本質上是通過調配廣大人民的資源,實現了高效率和高水平的住房公共投資[19]。就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機會而言,目前我國公積金貸款的條例設置尚不科學,貸款政策調整變動較為隨意,這不利于廣大繳存群體公平地獲取公積金貸款,也不利于公積金的科學使用[20]。同時,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及其影響效應存在著十分顯著的收入、單位類型、職業類型以及職稱等諸多層面的差異性[21]。也有部分學者對于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狀況予以了較為直接的抨擊。周威、葉劍平(2009)一針見血地指出住房公積金既非“社會福利”又無“保障功能”,其制度實施的實際效果甚至導致了“多數人受損、少數人受益”的社會不公現象[22]。相比較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的有限優勢在于其向繳存人發放的貸款利率稍低于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但其并不能改變勞動的供求關系,因此公積金也就難以增加參與者的收入水平,它只不過是將勞動者的部分應得收入轉變成了由個人及單位共同繳納的“儲備金”而已。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機會公平性一直飽受學界質疑和批判,為了扭轉這一尷尬局面,使住房公積金擺脫窘境,楊黎明、余勁(2013)基于2002―2011年我國七個二線城市的年度面板數據,提出應該要繼續實行差別化的住房公積金信貸政策,并且要充分發揮公積金政策在保障住房剛性需求層面的積極作用[23]。何代欣(2015)立足于我國住房市場的基本事實,系統性地梳理了新加坡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歷史脈絡及最新進展,指出信息不對稱和福利效應不顯著是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改革所面臨的重大問題。此外,還應該適當拓展公積金貸款范圍,切實精簡貸款流程[24]。同時還可以考慮繼續擴大公積金貸款的優惠程度,讓居民更多地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帶來的購房便利,不斷加快構建全國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擔保體系,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公眾使用機會方面的改革與完善[25]。
總的來說,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使用機會上存在“劫貧濟富”的嫌疑,并且該制度所謂的普惠功能也被諸多學者認為是“偽福利”命題,相比較而言,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使用效果也遠遜于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制度。由于公積金政策與我國的經濟社會轉型、財稅體制改革以及社會福利制度構建等高度相關,因此在其下一步的改革中,要著重解決住房公積金使用機會的公平性問題,努力使其真正成為一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普惠性住房金融。
四、收益分配公平性研究
改革開放以來,各項事業所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矚目,可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卻一直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引入旨在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26]。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存儲,用于建立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換言之,雖然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但其增值收益卻歸地方政府,這種制度定位導致職工的義務和權利嚴重脫節[27]。也有學者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僅體現了住房保障體系的不公,同時還進一步擴大了這種不公,成為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放大器”,并且職工群體尚無有效路徑履行自己的發言權及監督權[28-29]。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才被戴上“富人俱樂部”的帽子,并廣受國內外學者的詬病。并且圍繞著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問題,理論界形成了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兩種相對的觀點。朱曉矗2011)卻認為,在當前這種城市住房矛盾突出和公積金制度理念發生轉變的形勢之下,探討公積金增值收益“姓公還是姓私”的問題是無解的,因為國家所有或者個人所有都無法克服住房公積金在法律邏輯及價值判斷上的內在矛盾[30]。
篇3
去年末,中央政府作出了降低社保費率的決策,以期為企業“減負”。目前,上海、廣東、北京、天津等十余省市已宣布下調社保繳費費率。
地方政府更多是在生育、失業和工傷三項保險上進行調整。“五險一金”中體量最大的養老保險是最難“動刀子”的一項。
中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比如:可持續性壓力巨大,一些省份出現了當期收不抵支的情況;統籌層次低,造成基金利用效率低,地方利益固化,不利于勞動力自由流動等等 。
新近出臺的“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了多項養老金制度的改革,比如“完善統賬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以及“健全參保繳費激勵約束機制”等等。
制度已經百病叢生,宏觀經濟減速又要求“降費率”,養老金改革何去何從?
為此,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人社部咨詢專家委員會委員鄭秉文接受了《財經》記者專訪,詳細解讀了養老金制度改革的下一步。
最大問題是財務可持續性
《財經》:“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提到,“完善統賬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如何理解這一提法?
鄭秉文:三中全會提的是完善個人賬戶制度,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也是這樣的提法。“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到了“完善統賬結合”,我認為是要在完善個人賬戶的基礎上,把統籌賬戶的改革也提上議程,這涉及到統籌層次問題和社會統籌部分的財務可持續性問題。
一方面,養老金當前的統籌層次低,“十二五”規劃就要求實現全國統籌,但由于種種原因,至今沒有做到。
另一方面,當前基本養老保險的收入和支出缺乏規則。
首先是支出沒有規律,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待遇過去十多年每年上調10%是怎么確定的?今年上調6.5%是怎么確定?這些問題的背后暴露出的是正常的、科學的待遇調整機制的缺失。
至于收入,制度紅利越來越小,很難再擴大制度的覆蓋面,而擴面是以往支撐制度的一個重要“紅利”。農民工群體已經被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個制度覆蓋了。
《財經》:在養老金的收支方面,存在強調精算、量入為出,以及強調共濟、擴大再分配兩種觀點。您如何看待個中的區別?
鄭秉文:如果認為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沒有問題,那也就無需提高繳費能力,無需提倡多繳多得,無需加強繳費與未來權益之間的聯系,而是擴大再分配。
養老金面臨的哪個問題比較尖銳?是財務可持續性,還是擴大再分配?人們看法不一,我認為前者十分緊迫。
當前,來自基層社保工作第一線的、開不出工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很多,企業繳納社保壓力非常大,企業經濟效益滑坡嚴重,在去產能的過程中有幾百萬職工需要安置,這還只是經濟新常態的開始。
制度若不改革,財務可持續性將難以為繼,需要財政補貼的強度和力度越來越大。
新增參保人口的紅利窗口還沒關閉時,制度尚可借力前行,但在新常態下,財政的壓力會越來越大。很多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極端的辦法增加制度收入,以彌補缺口,這些辦法主要是“補繳”,每年的補繳收入大約占當年總收入的10%左右,也就是大約2000億元。地方政府的補繳行為,雖增加了當期的制度收入,卻是典型的短期行為,把風險推向了未來。
如果對目前嚴峻形勢的判斷和知曉程度不夠,還沉浸在民粹主義的夸夸其談和為民請愿之中,那么,最終受害的還是老百姓。比如,養老制度不健康,資金投入太多了,醫療制度那邊就得少用錢。
在統賬結合的制度下,什么辦法能夠提高財務可持續性?應是保留并擴大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的引入就是為了調動個人積極性,賬戶的比例越大,個人的積極性就越大。相反,個人賬戶小,社會統籌大,參保人的繳費積極性就越小,道德風險也會增加。由于當前繳費和未來權益之間的關系松弛,人們千方百計地少繳費。
《財經》:您一直主張將養老金改為名義賬戶制,怎么看待“十三五”規劃中“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表述?
鄭秉文:可以確定的是,個人賬戶不用做實了,原因是十幾年的試點經驗證明它不能做實。 減稅降費、精簡歸并五險一金,其重要作用是借機會來改革養老金和社保制度,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個重要抓手。
在我的理解中,完善個人賬戶就是指實行名義賬戶制(繳費用于支付當前退休者的養老金,賬戶中沒有真實資金,而是將繳費和收益都計入賬戶,作為未來發放養老金的依據),同時要擴大個人賬戶比例,目的是調動個人積極性。擴大的辦法是從單位繳費里劃撥一部分進入個人賬戶,現在個人繳費8%,如果再從企業繳費的部分劃入8%,個人賬戶就能擴大到16%。
擴大賬戶的結果就是讓老百姓有了獲得感,也真真切切地增加了人們手中的現金。
在做實個人賬戶和提高激勵性之間,過去要做出選擇是兩難的,一旦推行名義賬戶制就可以實現了。
當然,名義賬戶也是過渡的,未來還是要做實。等經濟增長進入穩態,做實個人賬戶就有了條件,做實的成本就會減少。
《財經》:目前養老金個人賬戶的一大問題是投資收益率不理想。若采用名義賬戶制,也會牽涉到如何對賬戶計息的問題。這在未來將如何確定?
鄭秉文:記賬利率和每年養老金的待遇增長都應該是動態的,根據經濟的現狀來確定。
當養老金支付給上一代后,可以迅速獲得一個內部收益率,這指的是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和人口自然增長率之和,是生物收益率。
名義賬戶制的一個基本理論就是,如果將其賬戶收益率與生物收益率掛鉤,或直接將生物收益率作為賬戶記賬利率,制度的運轉是平衡的。也就是說,實行名義賬戶制的一個原則是對記賬利率進行改革,提高利率。中國現在工資水平增長快,獲得的收益率也高。
這能讓老百姓增加一些現金,增加老百姓的“獲得感”。如果每月收入是8000元,繳納個人賬戶640元,賬戶可以獲得企業劃撥的640元,還可以獲得差不多600元的利息收入,每月個人賬戶的實際收入將近1900元。在這樣的制度下,人們愿意縮小繳費基數嗎?就像住房公積金,有誰愿意少交錢?這就是制度設計的力量。
以降費率為契機,
全面改革社保制度
《財經》:養老金的名義費率高,給企業和職工帶去了沉重負擔,因此要降費率,但由于費基普遍不實,人們實際繳納的費率并沒有那么高。如何看待這樣一時矛盾?
鄭秉文:費率太高的問題十年前就提出了。費率這么高,待遇卻不高,兩者不匹配。按照28%的繳費率,在目前的制度贍養率下,替代率應該達到84%,但現在的替代率僅僅是這個數字的一半。另一半哪兒去了?有人說支付給轉型成本了。這么說不完全對,或者說只對了一半。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制度的實際收入并沒有那么多,而是由于全民縮小繳費基數,被合理合法地“吃掉”了。
于是就出現了名義繳費率和實際繳費率兩個費率,這是因為設計不合理。如果老實人按照真實基數去交錢,就吃虧了。但沒人想吃虧,于是大家都競相縮小繳費基數。很多企業會托關系想要少繳社保,民眾在繳費時遠離制度,等年老時又呼喚制度,想要有更好的待遇。
《財經》:名義繳費率和實際繳費率共存的局面應如何解決?
鄭秉文:社保的個人權益要更清晰,避免發生“公地悲劇”。要把名義費率和實際費率統一起來,唯一的辦法就是提高激勵性。
如何提高激勵性?就是實行名義賬戶制和擴大賬戶比例,從企業繳費里劃撥給個人賬戶一部分。
當前,非正規部門比比皆是,依托互聯網就業的人數增多,還有巨大的農民工群體。如果費率標準定得太高,農民工參保的意愿和能力就受到挑戰,他們就寧可回到農村老家參保,即使參加進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也會千方百計地少交錢、多拿錢,成為搭便車者。
如果改革了制度,制度激勵性會使得他們千方百計地退出農村老家的制度,在打工地參加城鎮職工養老制度,那么制度就會再次獲得紅利,年輕的農民工稀釋了城鎮的老齡化和贍養率。
這是一舉三得:農民工獲益,全體參保人增加了“獲得感”,同時制度更加健康,財務可持續性提高,重要的是減少了財政補貼,甚至完全可以取消財政補貼,真正實現三中全會講的“精算平衡”。
《財經》:養老保險是社保中占比最大的保險,養老金降費率應當如何降?費率全國統一或是各地自定,哪種選擇更好?
鄭秉文:社保降費毫無疑問是要降低統籌賬戶的部分,在現實中也是如此操作的。如果降低個人賬戶的費率,意味著降低賬戶的激勵性,擴大社保“大鍋飯”的部分,這在目前并不合理。
養老保險費率應是國家統一的。比如,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養老保險的費率就是全國統一的,不是各個州自定的。
中國也應該實行統一的社保制度。在過去的十幾年里,中國為克服社保制度碎片化一直在探索,其目標就是為了有一天能夠把制度統一起來,把統籌層次提高到全國。
2007年原勞動部了《關于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規定了六統一,就包括統一基數,統一費率。值得一提的是,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有利于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
《財經》:還有一種提法是研究歸并“五險一金”。“五險一金”之間面臨著什么局面和問題?
鄭秉文:歸并“五險一金”,目前來看存在一些問題,因為費基都不一樣,“五險一金”里有三個費基。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一般定為當地平均工資的40%,養老保險的費率高,企業和職工承受不起,所以費基是最低的,非正規就業群體絕大部分都按這個基數繳納。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定在當地社平工資的60%,成為第二臺階。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最實在,基本按照個人的實際收入交,一人一個樣,有些地方甚至高于實際收入。
在此情況下,就存在較大的歸并困難,簡單合并會給征收帶去很大的麻煩。生育和醫保的合并可能性大一些,困難小一些。
“五險”的管理后臺也存在太多問題,名稱、編制、職務等設計各地都不統一。這要求對基數和費率都進行調整,要求調整五險后臺的行政管理體系,否則機制就不順,應該借著機會改進社保整體的制度供給。
改革要一步到位的話,五險的費基應該依照住房公積金,實打實地交,這是最好的制度,但改革力度可能不會那么大。之前曾有人建議降費基,但最后被否定了,還是降費率,因為費率更可見。
同時,社保的征收機構也應該統一起來。現在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有地稅局征收,也有社保機構征收,《社會保險法》把這個問題推給了國務院,還沒有定論。
這種雙重征繳的現象在全世界只有中國存在,這是部門利益大于國家利益的結果,目前看還解決不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能解決這個問題,也是一個成就。
《財經》:養老金已經面臨嚴峻的可持續性壓力,現在又提出降費率,兩方面的壓力會推動社保制度做出怎樣的改革?
鄭秉文:減稅降費、精簡歸并五險一金,其重要作用是借機會來改革養老金和社保制度,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個重要抓手,否則會沒有動力去改革。
我一直認為,降低費率不是權宜之計,而應成為新常態下社保制度改革的一個大方向,應該有降費的長期打算。降下來容易,升上去就不那么容易了。再有,一定要改革社保制度,否則,費降了,長期看待遇水平不降低的話,錢從哪里來?這是最基本的算術,在不改革制度的情況,或是降低待遇,或是增加財政補貼,但這兩條都很難。
唯有改革才是出路,把參保人的積極性徹底調動起來,讓他們主動來交錢,這是制度活力的根本來源,是可持續性根本源頭,其他都不是正確的方式。
五險制度各有各的問題。以失業保險為例,基金金額不斷增長,十年以前的規模在400億元左右,到2014年底累計4400億元,但受益人數卻越來越少,幾乎減少了一半。
實際上,失業保險制度需要改變,降低費率只是一個方面,費率趨近于零,相當于制度消失了。沒有了失業保險,失業照樣存在,此時會出現一個替代性的制度,最明顯的制度是南歐國家普遍存在的企業辭退金制度。這個制度,對勞動力市場具有摧毀作用,不利于企業提高競爭力,不利于勞動力市場的彈性。雇主不愿雇人,也不愿解雇,市場僵化,失業率高企不下。
在拉美33國中,只有8個國家有失業保險制度,其他都是辭退制度,一次性發放,把風險集中在雇主身上,而不是用大數法則稀釋風險。所以,拉美國家長期陷入中等收入陷阱,這與勞動力市場僵化有關,與社保制度有關。
中國失業保險面臨的問題是:基金支出的瞄準度很差。參保的人都是不失業的,失業的都是不參保的。扶貧工作中提“精準扶貧”,我認為失業保險也要提高精準度。農民工、季節性建筑工人沒有被覆蓋,是他們不愿意參加,是他們不需要嗎?都不是。那是什么原因呢,不應該反思我們自己嗎?企業和承包商的成本負擔巨大,于是才有了常見的拖欠工資現象,“跑路”才成為中國獨有的現象。
醫療、工傷、養老保險都有自己的問題。對于養老保險,應該借著這次改革,真實地統一費率和費基,需要有根本性的改變。
養老金應進行一攬子改革
《財經》:您說的養老保險也存在結構性的改革問題,指的是什么?
鄭秉文: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要是針對經濟轉型而言的。但在社會保險費率下調的過程中,對社保制度也同樣提出了結構性改革的問題,所謂的結構性改革指的是一攬子改革,包括了許多后臺和的內容。
對于養老金制度,計發方式是前臺,投資是,征繳、籌資等管理是后臺。后臺的設計決定了投資的收益率,投資的收益率決定了待遇發放,待遇發放決定了未來的財務可持續性。前臺、、后臺相互牽動。
從前臺和看,投資機制應當成為制度待遇發放重要的組成部分。
正常的養老金待遇調整機制除了考慮GDP增長、社平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因素,還需要考慮基金的投資回報率。這里會有一個系數,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不讓老百姓的生活發生根本變化,但要有所感知,促使人們有意識地關心國家大事,把社保制度看成是自己的,國家的經濟好壞和自己的待遇有關系。現在,所有人都想搭便車,遵從負向的激勵,這和制度設計有關。比如,新農保制度中,更多人愿意按照最低的一檔去繳費。
從后臺的管理看,1991年以來,一直談要提高統籌層次,但提高不了。這背后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整個經辦服務體系地方化,提高統籌層次與此沖突,地方政府不愿提高。
篇4
關鍵詞:施工圖預算;審核;準備工作;重點;內容
前言:
施工圖預算是設計階段控制工程造價的重要環節,是控制施工圖設計不突破設計概算的重要措施。因而加強施工圖預算的的審核,使施工圖預算準確、真實,對工程造價的確定和有效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建筑工程造價在建設項目中所占比重的不斷加大,建筑工程施工圖預算的審核也變得尤為重要。但由于施工圖預算的編制人員所處的位置不同、水平也參差不齊,預算的編制結果也不一樣。同時,由于所審核預算的對象不同,要求進度不同,因此預算審核的方法、步驟也不盡相同。但施工圖預算的審核在做好預算審核準備工作的情況下,應重點審核四個方面內容,即工程量、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費和規費、主要材料價格。
一、施工圖預算審核的準備工作
1、審核施工圖預算的基礎準備
審核施工圖預算的基礎準備工作與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準備基本相同,即對施工圖進行清點、歸類、整理,根據圖紙說明準備有關圖集和施工圖冊,熟悉并核對相關圖紙,參加技術交底,熟悉施工組織設計,必要時到施工現場進行勘測。
2、了解施工圖預算所采用的計價規范和定額
根據施工圖預算的編制說明,了解編制該預算所依據的計價規范和定額。判斷預算所依據的計價規范是否符合國家和本行業、本地區的規定,定額是否與工程性質和有關預算編制規定相符合。如果該工程預算沒有填寫編制說明,則應從預算書內容了解本預算所依據的計價規范和定額,并要求編制人增加編制說明對有關內容予以明確。
3、明確預算包括的范圍和內容
開展預算審核工作前,首先應該根據施工圖紙及預算的編制說明和預算內容,判斷并明確本預算所應包括的范圍和內容。施工圖紙、編制說明、預算內容是否相一致,若不一致,則需進一步明確預算應包括的范圍和內容,并保持編制說明與預算內容的一致,并在編制說明中注明不包括施工圖紙的哪些內容。
4、 熟悉預算編制的相關規定
預算審核人員應熟悉國家和本地區、本行業的有關預算定額、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信息價格以及各種費用提取標準的規定,既要審核工程量是否準確,是否有錯漏,也應審核規費計取是否符合規定,定額套用是否正確,材料價格是否接近當地市場價格等。
二、重點審核的四方面內容
1、工程量的審核
(1)工程量的審查要抓住重點
在全面審查工程量的同時,應抓住審核重點。對一些造價較高、容易出錯的分項工程要進行重點復核。如變電站工程,造價較高,且基礎的形狀、規格比較復雜,審查的重點應放在鋼筋及予埋鐵件的數量上,因為它的工程量比一般工程要高的多,計算時就必須準確,不能省略這部分較繁瑣工作。
(2) 應明確工程量計算規則
在工程量計量時,一定要按本行業、本地區、現有適用的計算規則,因為隨著新定額的頒布,有些工程內容的計算規則進行了調整。如廣東省于2010年2月26日頒布的《2010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就對平整場地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了調整,由“按設計圖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層面積計算”改為“按設計圖紙尺寸以建筑物首層外墻外邊線面積計算,包括落地陽臺、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和通風豎井所占面積”,如還按照原來的計算規則計算,必然出現計量錯誤。
(3) 防止工程量的重復計算和漏項
在工程量的計算上不僅要做到計量準確,還要防止重復計算和漏項,尤其是對一些比較復雜的工程項目,要防止重復計算工程量或漏掉某部位工程量。
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審核
(1)審核施工圖預算編制的依據
在施工圖預算審核時,需審核預算編制的依據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照國家、本地區、本行業現有的定額和有關計價文件規定進行編制。如是否采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是否采用本行業、本地區最新頒布的定額,是否采用本地區最新的材料價格等。
(2) 對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審查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等有關規定,對應其附錄的相關要求,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在審核時要核實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編碼、名稱、特征、單位是否與施工圖紙相符,定額的套用是否正確。
(3) 對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套定額時要防止重復列項
對分項定額里綜合內容比較多的項目,審查時一定要防止重復列項。如地面鋪貼彩釉磚項目,圖紙要求刷素水泥漿一遍;結合層10mm厚;貼彩釉磚。該項目在套定額時只套用貼彩釉磚一項即可,因此項定額已綜合了刷素水泥漿、結合層內容。
(4) 對定額缺項補充估價表的審查
對定額缺項,因沒有相似的定額套用時,必須補編補充估價表。補編的分項估價表要根據施工圖紙的工藝要求和補充估價表的編制原則列入人工、材料、機械的含量和現行定額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價格標準,準確編制缺項定額的補充估價表。
3、措施費和規費的審核
(1)措施項目費的計取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列項,對于可以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采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編制,列出項目的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不能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以“項”為計量單位。以費率計算的措施項目,在審核時重點檢查計算基礎、所取費率是否正確。如是否存在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進行計算的錯以分部分項項目費作為基數進行計算。又如廣東省規定列入措施費的項目“平安卡”費用,如計算不足1500元時,按1500元計取,則應以“項”為計量單位,當超過1500元時,則應以“分部分項項目費”,選取定額規定的費率計算其費用。
(2)規費的計算應符合本地區、本行業的規定
規費的計取應符合國家、本地區、本行業的規定列項,一般包括防洪工程維護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等,在計算時應按照當地定額規定正確選取計算基礎和費率。對于一些國家、省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不再計取的規費,不應再計取,如“工程定額測定費”,已于2009年1月1日起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又如廣東省原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列入規費進行計取,而《2010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采用綜合工日形式,不再劃分工種和技術等級,并擴大了人工單價的范圍,將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列入人工單價中,那么在編制施工圖預算時就不應將其再列入規費。
4、主要材料價格的審核
在審核主要材料價格時,要根據本行業、本地區的有關人工、材料、機械價格的規定,根據適用范圍、時間、工程類別來合理確定價格,使價格符合市場實際,做到既不高估冒算,也不低估壓價。對于造價管理部門的材料價格中有的材料可參考該價格,而對于造價管理部門沒有的價格,則應對材料價格進行調查,實事求是確定價格。如廣東省2010計價依據實施后,對于人工單價的確定,就應將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列入人工單價,在具體編制預算時應參考造價部門的最新動態人工單價。
篇5
關鍵詞:建筑工程,造價,定額,工程預算
0引言
建筑工程預算是工程應用的重要衡量標準,其為國家的宏觀調控及計算規則夯實了基礎、為建筑企業的報價提供了合理依據、能夠有效的滿足建筑企業對低價中標及評審的要求。若當前的建筑企業在進行投標及報價的時候不依據計算規則及衡量標準進行項目管理,那么計價結果則沒有任何的可對比性。當前階段建筑工程的預算定額基本上采用的都是清單計價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在建筑工程預算定額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時其也不可避免的出現很多應用的弊端,而對這些弊端的解決將直接的決定著我國建筑工程的發展方向。
1建筑工程定額差距組成分析
當前建筑工程計價程序、相關費用產生差異的主要組成依據構成要素可以分為管理費用、規費、利潤、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稅金等取費費率及基數標準。1)管理費用取費費率及基數差距:一般來說管理費用包含了人工費用、機械費用、材料費用,在具體的施工過程當中工程費率主要是由建筑檐高確定的,這三項的差距將直接的決定建筑工程預算定額的差距。2)利潤費用取費費率及基數差距:一般來說利潤的費用取費費率及基數由管理費之和、預算價及費率共同決定,工程類別的不同則會產生不同的費率。3)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取費費率及基數差距:安全文明施工取費主要分為基礎費用和增加費用兩個部分,建筑面積、建筑區域等都會決定取費費率及基數的大小。
2建筑工程預算定額計價過程
通常來說工程預算定額計價都是依據政府有關的文件及有關管理信息,當建筑工程在進行造價計算的時候,首先需要進行的就是依據結構圖及施工圖對工程項目進行工程量的計算,當工程量計算完成之后就能夠計算出國內工程的計價預算,在完成之后需要對工程費用進行組價計算,對整個工程項目當中需要的人工、材料、利潤、管理、機械等費用進行計算,最終就會得出建筑工程的總體造價。
3導致建筑工程中預算及定額的價格差異原因分析
各個建筑工程預算定額最后獲得的價格是有差異的,其費用的構成造價的差異,這些差異主要體現在人工費用的差距、管理費用的差距、機械費用的差距、規費的差距等都是較為明顯的,所以在該部分筆者將會對建筑工程當中的預算及定額的價格差異進行原因分析。
3.1建筑工程預算及定額差距的人工費用原因
在建筑工程當中人工費用主要指的是工資的支付,在各地區當中建筑工程單價是有差距的,人工單價主要包括基本工資、工資津貼、輔助工資及交通補貼等,在規定當中施工工人的基本用工、輔用工、人工幅度偏差、材料運輸費用都是導致人工費用不同的原因。建筑工程作業內容的不同會導致人工消耗量的不同,例如有些建筑工程主體砌筑工程、混凝土工程的消耗費用較高,而有些建筑工程的墻面抹灰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所消耗的費用較高,所以這些造價上的差異就會導致建筑工程預算和定額之間的人工費用差距。建筑工程企業在面對人工單價定額差異的前提下,在進行投標報價的時候需要嚴格的參照當地的定額情況執行,同時還需要參考附近地區的人工定額消耗,采取清單計價方式,在綜合性對勞動市場中的人工費用變化情況進行考慮的前提下,做好人工成本的合理性預算。
3.2建筑工程預算及定額差距的機械費用原因
在建筑施工工程當中涉及到的機械費用主要包括施工機械、機械租賃費用及儀表儀器的施工費用,而這些費用在地區之間、項目之間是有差異的。對于建筑施工單位來說在預算和定額投標報價的時候首先需要明確不同地區進行工程預算的規則及費用的具體組成,例如需要確定工程當中是否涉及拆遷、機械進場費用等,然后依照費用預算經營來進行報價,同時需要和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進行費用的合理讓利。另外由于各個地區編制和定額的習慣不同,所以計算出的機械費用預算及定額也存在著差距。
3.3建筑工程預算及定額差距的管理費用原因
在建筑工程中管理費用也是預算和定額的一部分,清單計價對報價當中有關的內容會做出調整,將招標的標底改稱為招標控制價,這就能夠讓投標報價的活動更為嚴格,而對于投標人來說,其投標的時候最優先進行考慮的因素就是策略上的讓利,在實際當中讓利者一般會將讓利放在利潤及管理費用方面,也就是說會優先的對管理費用進行讓利考量。但實際上在具體的建筑工程預算和定額當中若所計算出的管理費用過高,則會使得控價失去意義,而管理費用過低則會使得相應的企業在投標報價中失去積極性,長期下去對于規范性的報價工作實施是非常不利的。
3.4建筑工程預算及定額差距的規費原因
所謂規費指的是政府及有關權力部門規定的建筑工程必須要繳納的那部分費用,主要涉及到職工的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費用。造成建筑工程規費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地區間相關政策的不同,而作為每個建筑工程企業來說則必須要依照當地的實際情況及規定來進行計取,這屬于影響的費用。
4建筑工程優化預算定額造價的建議
當前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存在著很多問題,其中包括管理體制的不完善、編制方法落后、定額編制不夠公正、沒有有效的監督檢查等,而對這些問題的有效解決將直接影響著建筑工程預算定額造價的準確性。
4.1依據建筑工程的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定額水平
建筑工程的預算定額和工程的雙方都有直接的利益關系,所以所編制的預算定額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在進行預算定額編制的時候要以實際情況為依據,既不能讓定額標準過高,又不能讓定額水平過低,所以在預算定額編制之前就需要進行實際調查,獲取施工技術、施工方法及施工材料等實際情況,依據建筑工程的技術和積極趨勢來合理的進行預測,實現保證工程預算定額符合實際情況。
4.2保證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公平性的落實
首先要對定額管理的相應機制改革,使得編制者和使用者之間實現有效的分離,例如將第三方定額編制委托給具有編制資質的第三方單位進行,從而保證預算定額編制的公平性,另外在預算定額編制的過程當中會涉及到工程實踐、相應的經驗理論,故在進行預算定額編制的時候建筑工程需要從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選取一部分技術人員進行編制小組的組建,使得預算定額編制能夠充分的考慮到各方的實際情況。
5結語
建筑工程預算定額編制涉及到的內容是非常多的,人工、材料、利潤、管理、機械等費用都會導致預算定額編制的差異,而面對著當前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存在的各種問題,依據建筑工程的實際情況來合理的進行定額水平的制定、保證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公平性的落實是有效的優化建筑工程預算定額編制的關鍵。
參考文獻:
篇6
按照聯社統一部署和安排,我組一行人,于xx年x月x日至x日對xx年度經營成果真實性指標進行了全面檢查。本次查證的主要事實如下:
一、基本情況
現有營業網點個(主社個),信用代辦點個;在冊正式職工人,非正式職工人,其中代辦員人。截至年月末,該聯社各項存款余額萬元,比年初凈增萬元,增長%,完成聯社計劃的%;各項貸款余額萬元,比年初凈增萬元,完成聯社計劃的%;不良貸款萬元,比年初凈降萬元,剔除央行票據置換貸款1萬元,實際凈降萬元,完成聯社計劃的%,占比%,比年初下降個百分點。在總貸款中逾期貸款萬元、呆滯貸款萬元、呆賬貸款萬元,分別占各項貸款的%、%、%。全年實現財務收入萬元,比上年增加萬元,增長%,其中貸款利息收入萬元,手續費收入萬元;財務支出萬元,比上年增加萬元,增長%;其中存款利息支出萬元,營業費用萬元,手續費支出1萬元;全轄實現賬面利潤萬元,比上年減少萬元,完成市聯社計劃的4%。貸款收息率%,營業費用率%,人均費用萬元,資本充足率為%,固定資產占比為%。
檢查認為,2004年該聯社針對本地區實際情況,立足改革和發展兩不誤,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辦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總的來看,業務經營狀況發展較好,出現了存、貸兩旺的局面,信用社的實力進一步得到了增強,信譽得到了提升,各項經營成果較為真實,但該聯社在內部管理和核算上也還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上存在的問題
1、部分費用支出未進入當期成本。一是當年購置的辦公設施(辦公家具、多功能顯示屏等)、支付的安全防衛費(防彈玻璃、防盜門等)共計萬元,未納入當年費用科目進行核算,而在聯社科目往年計提的建房款中列支萬元,在聯社賬外儲蓄存單賬戶中列支萬元。其中萬元沖銷了1391墊支的家具款,萬元購置聯社招待所家具,萬元預付聯社招待所裝飾款。(年月日該聯社營業部在5321-低值易耗品攤?嘶Я兄Ч喊旃?悶芬慌?金額萬元,附件為開出的發票二張,通過社內往來轉入存入活期儲蓄存款,存款人名字為,儲蓄存單號碼為,于年月日支取,本息合計萬元,在營業部存入活期儲蓄存款戶,戶名,賬號為。年月日轉存存款結息元,付利息所得稅元,實際余額萬元。年月至年月共計支出筆,金額1萬元,至月日該賬戶現余萬元,檢查結束時已責成該聯社銷戶,并將余款納入聯社大賬管理)。二是當年開支的費用未納入當期損益核算。如聯社機關年月日將開支的廣告費萬元在2642管理部門統籌基金宣傳費科目列支(聯社規定將%上劃集中使用, %由信用社據實列支)。又于當天用2642科目管理部門統籌基金沖減5321科目業務宣傳費萬元。
2、費用計提不夠準確
(1)呆賬準備少核銷、多計提。全轄年初余額萬元,當年應核銷萬元,實際核銷萬元,少核銷萬元;年末各項風險資產余額為萬元,呆賬準備金余額應達到萬元,實際余額為萬元,多計提呆賬準備金萬元。
(2)效益獎計提有誤。年賬面利潤萬元,調增項目:網絡攤銷費1萬元,計算機中心運行費萬元,多計提呆賬準備金萬元,聯社月底發放銀團貸款萬元,計提呆賬準備金萬元視同利潤;調減項目:減免2%營業稅及附加稅萬元,專項票據提應收利息萬元,少核銷呆賬萬元,實際計提效益獎基數為萬元,扣除%企業所得稅萬元,該聯社應提效益獎萬元[(308.8-101.9)×30],實提萬元,少提萬元。
(3)職工教育經費多提萬元。
(4)職工養老保險金多提萬元。其原因是你聯社計提基數全部是按當年工資總額計提。(聯社理由是歷年有紅字多萬元)。
(5)職工住房公積金多提萬元。
(6)超比例沖銷待核銷應收利息萬元。年年末余額為萬元,當年沖銷萬元,年末余額萬元,超比例沖銷萬元。
3、限額費用有超標現象
(1)業務宣傳費超支萬元。
(2)業務招待費超比例開支萬元。全轄共支萬元,從抽查的三個網點看,均有超支現象。
4、該聯社年末現有遞延資產余額萬元,主要是網絡費萬元,補充養老保險萬元,房屋裝修費萬元。裝修費未按規定年限進行攤銷,如信用社年房屋裝修費萬元當年未攤銷完。
5、部份資產已損失,金額萬元。一是委托及資產(負債)業務科目預計損失萬元。如信用社萬元是與農行未脫鉤之前為農行的扶貧貸款,現已損失;二是調出調劑資金科目預計損失萬元,主要是與行社脫鉤前調給農行貸給企業的貸款,現貸款已損失。三是存放同業款項科目預計損失萬元,主要是接受基金會資產,現債務落實困難,無法收回,金額萬元;信用社與農行在脫鉤之前拆借給農行貸給企業的貸款萬元,現貸款已損失。
6、應收應付款項處理不及時
(1)1391其他應收款未及時清理和處置,金額萬元。一是該科目實際損失額達萬元,損失款項未進行處置;其中各社墊付歷年訴訟萬元(聯社營業部萬元、牌樓信用社萬元,分水信用社萬元),現基本無法收回,已損失;個信用社發生的經濟案件損失萬元;兩個信用社分別于年和9年違規操作存款業務和違規為企業承諾擔保貸款導致被法院強制執行萬元。二是聯社機關歷年應下劃的材料款萬元未在當年攤銷進入損益。
(2)2621其他應付款處理不及時。全轄共有余額萬元。主要存在:一是聯社機關養老金統籌賬戶紅字金額萬元應逐年攤銷未攤銷,形成原因主要是歷年提取的養老保險金不夠支付退休職工的醫藥費和補差工資而形成。二是聯社機關暫收年勞動分紅稅萬元未進行處置。三是信用社基金會并入的農行扶貧貸款有萬元未查明原因進行處置。(聯社說明年終決算信用社未劃上來,實際只欠萬元)。
7、有隱匿存款的現象。經查,該聯社等個信用社在2621科目隱匿存款萬元。
8、一是聯社機關2621科目應付各項風險金賬戶中聯社收各信用社2年多預提的各項考核獎萬元,年未劃回相應的信用社進入損益核算,二是牌樓信用社抵貸資產租金收入萬元未納入當年收入,而是擺在2621科目。
9、費用開支賬務處理不規范
(1)費用列支賬戶歸屬不準。一是在印刷費中列支客戶座談會開支費用。營業部年月日在印刷費中列支客戶座談會購印刷品費萬元;二是在公雜費中列支客戶座談會開支費用。營業部年月日在公雜費中列支客戶座談會購文具費萬元;三是公雜費中列有修理費。營業部年月日在公雜費中列支室內局部裝飾費萬元;四是在其他費用中列有醫療保險費。年月日在其他費用中列支醫療保險費萬元;五是信用社在差旅費中列支守庫費;六是信用社在其他營業外支出列支汽車修理費。
(2)費用列支附件資料不齊、不合規。如信用社2004年月日在代辦手續中列支元收貸手續費無收貸清單,附件是勞務發票。
10、賬務核算不規范
一是1392和2622委托及資產和負債業務兩個科目核算的年轄內多個信用社與其他聯社的聯合放款,金額萬元,營業部同時在兩個科目中重復反映了資產和負債金額萬元。二是歷年利潤分配提取的勞動分紅未納入應付利潤科目中進行核算,而是長期擺在2621科目中核算。營業部有萬元,聯社機關有萬元。
11、當年實際利潤情況:年該聯社賬面利潤萬元。
調增項目金額為萬元:網絡攤銷費萬元,計算機中心運行費萬元,多計提呆賬準備金萬元,該聯社月底發放的銀團貸款萬元,計提呆賬準備金萬元視同利潤,信用社抵貸資產租金收入萬元,職工教育經費多提萬元,職工養老保險金多提萬元,職工住房公積金多提萬元,待核銷應收利息超比例進行沖銷萬元。
調減項目金額為萬元:減免2%營業稅及附加稅萬元,專項票據提應收利息萬元,當年支付的安全防衛費萬元,聯社機關歷年應下劃的材料款萬元未在當年攤銷進入損益。實際考核利潤為萬元,扣除33%所得稅萬元, 應提效益獎[(329.6-108.8)×30] 66.2萬元,實提5萬元,少提萬元。
(二)信貸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抵債資產管理不夠規范。一是該聯社抵債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著臺賬建立不規范。如聯社資保科管理的抵債資產臺賬的要素不全,不能全面反映抵債資產處置進度。二是在接收、處置抵債資產時存在反映不真實的現象。主要表現:接收抵債資產列賬時未將利息列入抵債資產待變現利息,如接收有限公司只列萬元本金,而未將相應利息納入抵債資產待變現利息;社未經審批在并社時調增萬元抵債資產。三是將抵債資產調入呆賬,如信用社將公司抵債資產萬元從抵債資產中調入呆賬,于年月日用央行專項票據置換。
2、投資業務風險較大,收回難度大。該聯社截止年12月日共有債券投資筆萬元,經銀監會檢查確認,風險較大,收回困難。
3、貸款手續欠合規。本次對該聯社營業部、信用社34筆大額貸款萬元進行了抽查,發現一些不合規的現象:
(1)借款人主體資格不合規。如聯社營業部借款戶重公司二分公司于年月日轉貸萬元,該筆貸款由公司承貸,但貸款資料中沒有總公司的借款授權書。
(2)貸款抵押物有不合規定的現象。一是抵押物折價偏高,如聯社營業部年月日給公司貸款萬元,用貨船作抵,其折價比例為%,超過重信聯[2003]212號文件之規定的%;二是抵押物不符合規,如信用社借款戶學校,于年月日借款萬元,用該校幼兒院教學樓作抵押。
(3)貸款約定不明確。一是貸款合同約定不明確,如借款戶年月日與社簽訂萬元的貸款合同,當日發放萬元,后于年月又發放萬元,但合同中未約定貸款發放期限;二是貸款抵押物補充要素約定不明,如社借款戶公司于年月日借款萬元,用作保,但未將的保險受益人變更為信用社。
(4)保證貸款有擔保單位不符規定的現象。如營業部借款戶公司年月日借款萬元,擔保單位公司不具備AAA級資格。
(5)項目貸款不合規。如重慶公司注冊資本萬元,先后貸款萬元,其中年月日貸款萬元,該戶貸款無詳實的項目貸款論證資料、用地規劃許可證。
(6)按揭貸款操作不合規。如營業部辦理按揭貸款萬元,未按規定對借款人進行審查、設定擔保金等。
(7)銀團貸款借據要素不齊全,該聯社營業部所有銀團貸款筆億元借據均不同程度存在缺少主任和信貸員印章的現象。
4、少數社貸款還未拆分完,形態反映不實。經該聯社自查現在還有5個社發放貸款筆萬元(于年月日到期,該戶共欠信用社貸款萬元),現還未拆分,因此未調整形態。其原因,一是現在正在訴訟中;二是如果調了會影響專項票據兌付。
5、大額貸款審批操作程序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審批成員簽字不齊全,本次對該聯社今年以來貸審會審批的筆萬元大額貸款和展期筆萬元貸款逐戶逐筆進行了檢查,筆均不同程度存在缺少參與審批成員的簽名;二是無調查人結論性意見和審批后的結論,主要是月日前審批的筆5萬元貸款;三是月日前審批的貸款無會議紀要。
6、信貸檔案資料管理不規范。一是經檢查該聯社信貸科保管的所有銀團貸款和營業部的貸款檔案資料均無資料目錄,其資料存放無序。二是營業部年月發放公司萬元銀團貸款無相關檔案資料,現只有銀團貸款邀請書、同意貸款回復、調查報告、市聯社咨詢文件、提款通知書,無銀團貸款協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聯社審貸會審批記錄和表決等資料。
7、呆賬核銷未如實調賬。經查,該聯社4年度經逐級審查報批核銷呆賬貸款戶元,其中個人戶元、企業戶元,聯社今年分兩次調賬,三季度調賬萬元、四季度調賬萬元,還余元,同時處理歷年審批后未調賬的呆賬元,共計元未調賬(聯社理由個別社財力不足,余下的明年再調賬)。同時在抽查信用社主社時發現該門市在申報呆賬核銷時有人為少報貸款余額和調賬與審批的呆賬不一致的現象,如年月日借款萬元,上報審批萬元,而只核銷了萬元。
8、“信用工程”開展尚有差距。本次抽查社村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農戶經濟檔案要素不齊,社村比較突出;二是無分戶評級表;三是無頒證登記表;四是無“信用工程”開展監測臺賬;五是貸款面較低,社村僅為%、社村為23.9%。
9、貸款科目歸屬不正確。經檢查和聯社自查,該聯社營業部歷年貸款科目歸屬不正確,在現有貸款余額萬元中有萬元歸屬不正確,其中有筆萬元(其中萬元系今年發放)非農業貸款納入農業貸款科目中。
三、建議
(一)嚴格按照市聯社精神,進一步規范聯社審貸會工作規則,加強貸款合規性、合法性的審查,提高決策質量,把貸款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內。
(二)加強信貸檔案資料的管理,聯社相關職能科室對全區信貸檔案資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要嚴格按照市聯社有關規定補充完善相關資料,按序專戶保管,使全區信貸檔案資料早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三)進一步深化“信用工程”創建工作,完善相關基礎資料,加大農戶小額貸款投放力度,切實發揮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鞏固農村陣地。
(四)加大不良貸款清收和處置力度,努力提高信貸資產質量,不斷優化資產結構,提高自身經濟效益。
篇7
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促進住房建設和消費的意見(省物價局 1999年1月19日)
全文目前,我省城鎮住房出售價格過高,抑制了居民的購房需求,加上房地產盲目投資、住房布局不合理、低租金制約等因素,造成商品住房大量空置。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切實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價格調控,調整和規范住房價格構成,保持價格合理穩定,以擴大居民住房消費,促進住房建設,拉動我省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建立合理的住房價格體系
各地要加強對房地產價格總水平的調控,以保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合理穩定為重點,做好房地產價格調控工作,建立與住房供應新體系相適應的住房價格體系。
對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限價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要認真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確保行政劃撥土地政策的落實,嚴禁炒賣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確定價格時要嚴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則,建立成本約束機制,促進合理的區位差價和質量差價的形成。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費用的監控,制止各種亂收費,禁止亂攤和虛置成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構成包括以下因素:住房建設的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內的企業管理費(確有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貸款利息;稅金;3%以下的利潤。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由所在地市(縣)以上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根據以上因素商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并定期公布。價格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提價。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未經物價部門審批定價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也不予辦理交易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
對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要按與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確定,具體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的70%,由市(縣)級物價部門制定,報上一級物價部門批準執行。最低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線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家庭工資水平、住房面積標準和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對高收入家庭購買、租賃的商品住房,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依據開發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確定租售價格,接受物價部門監督。各地要制定靈活、有力的價格政策,采取多種形式,促進空置住房的銷售。高收入家庭購房不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各種價格優惠政策。
加強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管理。基準地價實行政府定價,各地要抓緊建立基準地價定期確定公布制度,以基準地價為依據調控、引導地價水平。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制定,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物價局會同省土地管理局審批,再由當地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基準地價一般每兩年調整公布一次。標定地價的制定,應當以取得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的地價評估結果為基礎,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要求和房地產供求市場變化趨勢,經組織專家論證后,由縣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土地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確定,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報省級物價、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城市改造拆遷,要認真貫徹《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省人民政府49號令)精神,對拆遷戶實行拆除房作價補償、安置房政府定價有償提供的辦法。
二、清理整頓建設項目和房地產交易環節收費,降低住房建設成本,減少住房交易中的流通費用
各地、各部門要加大清理整頓工作力度,堅決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費項目和降低一批收費標準。取消企業資質審查、工程竣工驗收等收費及各種押金、保證金,合并重復的收費;整頓、規范征地管理費、供電貼費和各種證照收費,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減半征收)。停止向住房開發建設收取用電權費,要加強對住房建設中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附屬設施建設的管理,各項費用要公開標準,嚴格執行預算定額。工程監理、房地產價格評估等中介組織,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服務收費不超過法定標準的70%。建立和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卡制度,調整和規范住房價格構成,加強對建設項目收費及住房價格構成的監審,嚴禁開發企業將自身應承擔的費用轉嫁給購房者。
全面清理房地產交易環節的收費,取消各種名目的管理費、監證費,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中的交易手續費及各種服務收費,按精簡效能原則壓縮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降低機構人員經費和流通費用,促進房地產交易。
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較大的收費項目,要進行專項治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凡未開征的城市,一律不得開征;對已開征的城市,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結合稅費改革和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制定治理方案,在治理方案出臺前,各地要按照合并重復的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的原則,對現行收費進行整頓。
規范人防建設費,對住房開發建設,按規定需要配套建設人防工程的,要堅持同步配套建設,不得收費;按規定需要同步建設,但因地質條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套建設,而必須異地建設收費的,異地建設許可條件和收費標準要從嚴核定,不得只收費不建設或是多收費少建設。
各地要堅決貫徹國務院關于停止征收經濟適用房商業網點建設費和不再無償劃撥經營性公建設施的規定,住宅小區建設中按規定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及其它營業性配套公建,要根據“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出售、出租,建設費用不得進入房價;對需要實行政府定價出售、出租的商業用房及其它營業性配套公建,應按照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則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價格標準。配套建設的網業商點,未經商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凡經國務院和省政府及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公布取消的建設項目收費的項目,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均不得繼續收取,違者按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嚴肅處理。
三、規范住房價格及物業管理收費行為,建立正常、良好的市場秩序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立健全價格行為自我約束機制,監督企業銷售住房實行明碼標價,禁止虛假標價。對違反國家規定,亂加費用、少給面積、價格欺詐等不正當行為,要依法查處。標準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銷售住房面積的監督管理。
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等中介組織收費行為的約束,監督中介組織按規定辦法和程序開展業務及收費。禁止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行政權力,強制企業和當事人接受評估及收費。
規范物業管理收費。物業管理企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及代辦收繳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費等涉及公眾的服務收費,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要與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服務深度以及當地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對普通居民住房物業管理收費標準要嚴格核定。物業管理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好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的公開工作,切實向住戶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鼓勵物業管理企業之間開展正當的競爭,逐步實行規模化經營,避免點多、規模小、管理成本高,促進物業管理收費的合理和規范。
四、積極穩妥地推進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快住房建設發展的重要條件。各地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按照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水平要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5%的要求,繼續推進租金改革,使租售比價逐步合理化。租金改革同時要考慮職工的承受能力,與提高職工工資相結合,提租方案要納入價格調控計劃,做好統籌安排。對超面積住房的,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可實行高于同期現住房租金標準的差別租金;對多占住房應退未退的,實行市場租金。在調租幅度較大、超過職工承受能力時,經當地政府批準,可允許職工用其住房公積金的一定比例支付提租增加的租金。
各地要繼續穩妥推進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價,要與經濟適用住房價相銜接,并考慮房屋的新舊程度及地段、樓層、朝向等因素合理確定。要增加公有住房出售價格的透明度,防止違反規定低價售房傾向。在國家公有住房出售價格政策出臺之前,仍按省物價局有關政策執行。
公有住房出售中,購房戶超過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住房面積部分,要嚴格按政策規定收取超面積售價的售房款。
篇8
新型職業農民激勵計劃
1.提高新型職業農民增收能力
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納入教育培訓發展相關規劃,支持職業學校辦好涉農專業,定向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完善國家助學和培訓補貼政策,鼓勵農民通過“半農半讀”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職業教育培訓。繼續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現代青年農場主計劃等項目,啟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輪訓計劃,努力提高婦女參訓比例。
2.挖掘現代農業增收潛力
鼓勵農民采用節本增效技術,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加快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改進農業保險產品和服務,支持農民發展現代農業。完善農產品初加工補助政策,促進農產品深加工向優勢產區和關鍵物流節點集中,支持優勢產區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延長農業產業鏈條。扶持發展一鄉(縣)一業、一村一品,培育農業科技創新應用企業集群,引導產業集聚發展。推動“互聯網+”現代農業,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探索農業新型業態。推動農業全產業鏈改造升級,鼓勵農民共享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增值收益,增加經營性收入。
3.拓寬新型職業農民增收渠道
積極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支持農民工、大學生等人員返鄉創業,推進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探索將財政資金投入農業農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戶。
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多渠道增加農民集體和個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權收益、資產收益。
小微創業者激勵計劃
1.清除創業壁壘,提升創業參與率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放寬新注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等住所登記改革。優化審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次告知”。
2.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創業成功率
支持并規范多層次、專業化創業服務平臺建設,建設一批高水平的“雙創”示范基地。完善通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通過評審優惠、預留份額等方式對包括初創企業在內的小微企業加大扶持力度。落實扶持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對創業失敗的失業登記人員及時提供各種就業服務。
3.探索創業成果利益分配機制
進一步完善創新型中小企業上市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制度規則。研究完善商業模式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研究制定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保護辦法,加大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建設全國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依法查處壟斷行為,鼓勵龍頭企業與小微創業者探索分享創業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實力的企業承擔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等公共平臺功能。支持自由職業者的智力創造和高端服務,使其能夠獲得與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報。
基層干部隊伍激勵計劃
1.完善工資制度
提高基本工資在工資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實基本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完善作為激勵手段和收入補充的津貼補貼制度。落實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消費水平等差異,適當參考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將規范后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納入地區附加津貼,實現同城同待遇。推進公務員工資調整制度化,定期開展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
2.健全差別化激勵機制
建立健全公務員績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與工資收入掛鉤。完善公務員獎金制度,強化省級政府統籌調控責任。賦予地方一定的考核獎勵分配權,重點向基層一線人員和業績突出人員傾斜。完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充分發揮職級對基層公務員的激勵作用。
3.明確福利標準和保障范圍
明確應享有的各項福利待遇名稱、發放標準及發放范圍。推進公務員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規范改革性補貼,形成以貨幣福利為主,實物福利為補充的福利體系,實現陽光透明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符合條件的鄉鎮公務員可以按規定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為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醫務人員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
有勞動能力的困難群體激勵計劃
1.推進產業扶貧濟困
實施貧困村“一村一品”產業推進行動。強化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利益聯結機制。深入實施電商、旅游、光伏扶貧工程。加大對貧困地區農產品品牌推介營銷支持力度。引導和支持貧困地區青年通過發展電子商務增收致富。
2.建立低保與就業聯動機制
鼓勵、引導具備就業能力的困難人員積極就業,增強其就業動力。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備勞動能力、勞動條件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可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3.完善相關專項救助制度
加強專項救助制度與低保救助制度的統籌銜接,在重點保障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基礎上,將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向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延伸,形成階梯式救助模式。
技能人才激勵計劃
1.完善技術工人薪酬激勵機制
優化職業技能標準等級設置,向上增加等級級次,拓寬技術工人晉升通道。引導企業合理確定技術工人薪酬水平,促進高等級技術工人薪酬水平合理增長。加大對技能要素參與分配的激勵力度,探索建立企業首席技師制度,鼓勵企業采取協議薪酬、持股分紅等方式,試行年薪制和股權制、期權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
2.貫通職業資格、學歷等認證渠道
統籌考慮技能培訓、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職業資格與相應的職稱、學歷可比照認定制度。完善職業資格與職業教育學歷“雙證書”制度。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的職業發展貫通辦法。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評價選拔制度,適當突破年齡、資歷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評價使用機制。
3.營造崇尚技能的社會氛圍
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性或區域性技術大賽或崗位練兵,大力宣傳勞動模范、大國工匠和技術創新人才。鼓勵地方對重點領域緊缺的技術工人在大城市落戶、購租住房、子女上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質品牌增值收益。
如何保障?國務院也部署了相應的支撐行動。下面擇要為您說說。
(一)就業促進行動
全面提升就業崗位創造能力。鼓勵新型勞動密集產業發展,引導和支持沿海勞動密集型產業向中西部地區有序轉移。鼓勵發展家政、養老、護理等生活業和手工制作等民族地區特色產業,吸納更多中低技能勞動者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勞動者就業。
有效提升勞動力市場流動能力。推進戶籍、住房、教育、社會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約勞動力流動就業的體制機制障礙。充分發揮中心城市、新興產業帶動效應,吸納更多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勞動力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流動就業。
不斷提升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全面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完善失業登記辦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提供機制,保障城鎮常住人員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勞動就業權利。
(二)職業技能提升行動
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企校結合,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新型學徒制。
完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實施以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的職業技能提升計劃,開展農村貧困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民工、退役軍人免費接受職業培訓行動。以就業為導向對困難人員實施職業培訓,把職業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安置緊密結合起來。加大青年就業見習工作力度,幫助青年獲得相應工作經驗或經歷,提高就業競爭力。
(三)托底保障行動
提升精準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層次的救助體系,積極發展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確保面臨特定困難的人員獲得相應救助。探索將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救助范圍。
篇9
關鍵詞 企業會計準則 建造合同 完工進度 完工百分比法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1建造合同定義、標準及職責劃分
建造合同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5條,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按照建造合同準則要求建工集團下屬分公司、子公司的工程項目執行建造合同準則核算;其他業務板塊可參照執行。
根據準則,確定建造合同有四個標準:先簽合同后施工、建筑體積大、時間跨度長、合同價值高。其主要特征有:(1)先有客戶,后有標底,建筑資產的造價在合同簽訂時就予以確定;(2)資產的建設周期長,一般都要在一個會計年度或跨越數個會計年度;(3)所建造資產的體積大,造價高;(4)建造合同簽訂后一般為不可撤合同。
集團經營管理部負責測算、確定與調整建造合同預計總收入和預計總成本及毛利率;將該指標納入項目部經營責任書。
集團財務部負責組織實際成本、費用的核算,按月確認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準確反映項目盈虧情況。財務部應根據經營管理部提供的統計產值報表和項目未完施工盤點表與按建造合同確認的收入進行比較分析,寫項目經營分析。
項目部每季度進行“三算”對比,差額較大的,應在經營分析報告中進行重點說明,分析產生的原因,制定糾偏措施;負責項目實際成本的發生和歸集,項目費用按預算控制。
2預計總收入、預計總成本確定及調整原則
2.1對建工集團產值和銷售收入的定義
因為建工集團在武鋼集團旗下,各類報表統計口徑不一,常常將產值和銷售收入混為一談,正本清源對其重新定義。
產值是企業根據當期已完工的實物形象進度來確認(如:∑工程類產值按清單單價*當月完成工程量),實物形象進度包括已經甲方確認的價值和沒有確認的部分。沒有確認的部分,按合同計價規則確認價值。
銷售收入按實物形象進度*第三方確認的進度款支付比例來確認(如:∑工程類產值按清單單價*當月完成工程量*合同約定的支付百分比)。
2.2初始預計總收入的確定及審批
項目部根據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確定的合同總金額,剔除工程中不定因素后的有效合同收入作為初始預計總收入。
項目部在開工次月15日之前制定《項目合同初始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確認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公司經營管理部審核后在開工次月25日之前批復項目部。項目部將經公司經營管理部審批后的《項目合同初始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確認表》在開工次月25日之前交項目財務部門一份,作為財務部門帳務處理的依據。
(1)對于監理費,如果業主通過我方支付,則應納入合同的初始預計總收入,如果不通過我方支付,則應從合同的預計總收入中扣除。
(2)當合同索賠和獎勵等增加合同收入時,項目部應在取得業主的正式批復當季季末前15天調整合同預計總收入,并將預計總收入的詳細調整資料(包括《項目合同當前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確認表》和業主批復資料復印件)上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審核,公司經營主管領導在季末前5天批復項目部。
(3)當合同變更增加合同收入時,按照謹慎性原則和配比原則,項目經營部門在發生變更的當季季末前15天填報《變更工程預計成本確認表》,并按以下公式確認預計總收入。待取得業主正式批復后,應于當季按批復調整預計總收入。申報審批程序與第十五條規定相同。
當前預計總收入=上期預計總收入-變更工程變更前預計總收入+變更工程變更后預計總收入
變更工程變更后預計總收入=預計可正常納入計量清單批復的變更工程預計收入+不能按期計量的變更工程預計成本*80%
(4)當合同變更(如因清單內容變化,減少了工作量)減少了合同收入時,按照謹慎性原則,無需取得業主的批復,在當季季末前調減預計總收入,申報審批程序與(2)規定相同。
(5)如果本季預計總收入與上一季度相比沒有變動,項目部 只須向公司經營管理部報備《項目合同當前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確認表》,不需報批。
(6)每月25日前,項目部向財務部門提供《項目合同當前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確認表》,作為財務核算的依據;項目部以批復后的A計總收入作為按完工百分比確認合同收入的依據,沒有得到公司批復的預計總收入不能作為項目經理部進行帳務處理的依據。
2.3預計總成本
是指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預計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不包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其計算口徑與主營業務成本一致。項目部牽頭負責預計總成本的編制,確保預計總成本的質量。
(1)采取標后預算并上交管理費的項目,在確定預計總成本時,應進行調整還原,不得以標后預算成本直接轉作預計總成本。預計總成本的編制依據:
①合同文件和設計圖紙;
②公司下達的標后預算切塊考核指標;
③項目所在地人工、材料(包括甲供材料清單)和機械的市場臺班單價;
④工料機數量匯總表及分項工料機數量表;
⑤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
⑥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工程類別分包單價數據庫;
⑦經公司批準的項目分包方案;
⑧進場審核后的工程量清單;
⑨基礎臺賬資料。
(2)初始預計總成本的確定可采取如下兩種方法:
方法一:標后預算調整確認法
以公司編制的標后預算成本為基數,按預計總成本的范圍進行調整,扣除稅金、暫定金,增加金融機構手續費等,調整為預計總成本。
方法二:施工預算或工程量清單估計確認法
根據施工組織設計按工程量及實地單價編制施工工程成本預算,計算預計總成本。
(3)項目部在開工次月15日之前將《項目合同初始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確認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公司經營管理部審核后在開工次月25日之前批復項目部。項目部將經公司經營管理部審批后的《項目合同初始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確認表》在開工次月25日之前交項目財務部一份,作為財務部帳務處理的依據。
(4)當合同工程量及單價發生變化增加或減少了合同成本,則應對預計總成本進行調整。項目部在預計總成本變化的當季季末前15天調整預計總成本,并將預計總成本的詳細調整資料(包括《項目合同當前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確認表》、明細計算表、取費標準以及編制說明)上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審核,公司主管領導審核后在季末前5天批復項目部。
(5)如果本季預計總成本與上一季度相比沒有變動,項目部只須向公司經營管理部報備《項目合同當前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確認表》,不需報批。
(6)對于變更工程的預計成本的確定。
變更已實施且業主已批復變更單價及變更金額的,項目經理部應分別計算預計收入及預計成本;
變更已實施且業主未批復變更單價及變更金額的,項目經理部應計算預計成本,并按預計成本的80%計算預計收入;
變更未實施且業主未批復變更單價及變更金額的,項目經理部不需考慮預計收入及預計成本。
變更后預計總成本按如下公式計算:
當前預計總成本=上期預計總成本-變更工程變更前預計成本+變更工程變更后預計成本
變更工程變更后預計總成本=預計可正常納入計量清單批復的變更工程預計成本+不能按期計量的變更工程預計成本
(7)每月25日前,項目部向財務部提供《項目合同當前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確認表》,作為財務核算的依據;項目部以批復后的預計總成本作為按完工百分比確認合同成本的依據,沒有得到公司批復的預計總成本不能作為項目部進行帳務處理的依據。
3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建工集團執行建造合同核算時,期間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完工百分比采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預計合同總成本的比例計算。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變更收入、索賠款收入和獎勵款收入等,上述款項在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時才能確認為合同收入。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預計總收入淄旯ぐ俜直齲?上期已確認的累計營業收入
完工百分比=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預計總成本
上期已確認的累計營業收入=上期累計合同毛利+上期累計合同成本
項目財務部門確認收入時,要填制《建造合同收入、成本計算表》,并隨同項目部提供的《項目合同當前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確認表》,作為帳務處理的依據。
(1)合同收入的確認是指營業收入的確認,應正確區分工程結算收入與營業收入之間的關系。工程結算收入是業主根據工程的進度,按工程合同條款規定支付給施工單位的款項,按照業主批復的計量支付證書確認,在“工程結算”科目中核算;營業收入是按照會計制度要求根據收入確認原則確認的會計期間收入,按照當期的完工百分比計算確認,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中核算。兩者的依據不同,因而數量也會產生差異,但當工程最終完工時,兩者累計確認的數量應當一致。
(2)項目部門按月按期及時向財務部提供業主批復的計量支付證書,財務部據此進行“工程結算”的核算;項目部進行工程結算時,必須以業主批復的計量支付證書為依據,沒有支付證書不得進行工程結算的帳務處理。
(3)項目部每季末和年末必須組織未完施工盤點,將盤點表隨同統計產值報表交經營管理部和財務部各一份;財務部應根據經營管理部提供的統計產值報表和項目未完施工盤點表與按建造合同確認的收入進行比較分析,上交項目經營分析;項目部每季度進行“三算”對比,差額較大的,應在經營分析報告中進行重點說明,分析產生的原因,制定糾偏措施。
4合同成本的確認與計量
合同成本包括從建造合同簽訂至完成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各項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1)合同的直接費用包括:
①人工費用;
②材料費用;
③機械使用費;
④其他直接費用,包括有關的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用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用等;
⑤分包工程成本。
(2)間接費用是公司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3)直接費用在發生時應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應在期末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包括應攤銷的費用和應付未付的費用,不包括下列內容:
①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裝、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②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下轉第145頁)(上接第142)包單位的款項。
(3)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應沖減合同成本。
(4)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上期累計已確認的費用后的余額確認為當期費用;本期發生的合同成本為“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中反映的本期發生的合同成本的金額,累計發生的合同成本為“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中反映的累計發生的合同成本金額。
(5)各分、子公司、項目部要建立健全材料的收發存、報廢、清查制度以及與成本核算有關的各項原始記錄和工程量統計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礎;各單位成本歸集和核算要及時準確,不得延期;對因合同變更而發生的各種成本費用,不論其收入如何確認,其成本費用均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合同成本。
(6)項目部發生的職工工資及其附加費應進行合理的分配攤銷。對于工資及工資性收入,項目現場施工人員的計入直接人工費,項目部管理人員的計入間接費用;對于應付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計入間接費用。
5合同預計損失的確認與處理
在“存貨跌價準備”科目下設置“合同預計損失準備”明細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計提的損失準備。
(1)如果合同預計總成本將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需按武漢鋼鐵集團公司關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管理辦法規定,填寫申請表格后,收集相關證明材料,交武鋼建工集團經營管理部、財務部審核后,將預計損失立即確認為當期費用,并填制《合同預計損失準備計提表》,作為帳務處理的依據。借計“管理費用―合同預計損失準備”,貸計“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2)合同執行過程中,按月轉銷合同預計損失準備,借計“存貨跌價損失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貸計“管理費用―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科目。“存貨跌價損失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合同已計提的損失準備。
(3)項目完工后,項目合同預計損失準備全部轉銷,即“存貨跌價損失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科目無余額。
“工程結算”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工程施工”科目或“生產成本”科目的抵銷賬戶。如果“工程施工”科目或“生產成本”科目大于“工程結算”科目差額,則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一項流動資產,列在存貨欄;反之,如果“工程結算”科目大于“工程施工”科目或“生產成本”科目的差額,則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一項流動負債,列入預收賬款欄。
在實際工作中常用完工百分比,實際累計發生的合同成本直接根據“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額確定,在工作中選用工程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完工進度。這種將完工進度與成本掛鉤的做法,有利于收入與成本配比、各期會計利潤的平衡;然而用“成本進度”確認工程完工進度存在瑕疵,存在人為調節利潤的可能,不能真實地反映工程項目的經營成果;在單項工程的完工進度、合同毛利很可能被項目部人為調節,建造合同成本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為那些為了完成考核指標的項目經理、留下了操作空間。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的通知[Z].1998-06-25.
篇10
〔關鍵詞〕 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困境,現實條件,方案設想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3)02-0077-05
西部地區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后的區域,集大農村、深貧困和多民族于一體,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缺失性和滯后性尤為突出,農民群體長期無法享受到與城市居民均等的養老保障權益,養老保障待遇的“逆向性”補償使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不縮反增,嚴重影響到西部經濟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因此,加快西部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發展是縮小東西部發展差距、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和關鍵之舉。
一、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面臨的困境
我國西部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既有全國普遍存在的“碎片化”和“分割化”等共性問題,又有根植于特殊區情的發展滯后和水平低下等區域性問題,在加快推進城鄉統籌中面臨“新老問題交織、內外矛盾重重”的交困局面。綜合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程度深,城鄉養老保險統籌整合難度大。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格局的形成不只是客觀的城鄉差距、群體差異和職業隔離所致的被動結果,更多地是“量體裁衣式”政策設計和漸進式改革的主動選擇。西部地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碎化程度重、水平差距懸殊,除了受上述發展方式的慣性驅使,更緣于經濟社會發展滯后、少數民族人口眾多的時空境遇制約。在推進制度統籌過程中,不僅有“城城內部”和“鄉鄉內部”各類養老保險制度的精簡提升,更面臨著不同內容設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城鄉間和地域間的整合歸并,尤其是西部地區城鄉經濟發展程度、省際間財政汲取能力和群體間職業收入水平無論是與東部地區的橫向比較,還是區域內部的縱向考察,差距相當明顯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這嚴重固化和擴大了城鄉間、區域間和群體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差距及不公平程度。另外,西部各省在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踐中,還沒有完全擺脫“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應急配套思維,還局限在“打補丁”式的被動補救套路,缺乏從全局、整體的觀念來解決城鄉二元化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痼疾,更對少數民族聚居區域和人口的養老問題如何融入現有制度欠缺長遠規劃,這無疑加重了制度“大碎片”套“小碎片”的復雜程度。
(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差距持續擴大,城鄉養老保險統籌整合障礙多。當前,西部各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非均衡發展態勢比東部地區嚴重的多,這與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養老保險制度基礎弱和養老負擔重等密不可分,尤其是西部民族農村牧區集聚了我國最大的貧困群體,其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滯后、脆弱性強,甚至在寧夏和甘肅等地的“新農保”試點工作還沒有全面鋪開,但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如成都市卻已初步實現了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體化發展,這也側面反映出西部地區間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不同步、發展的不同期和進程的不協調。另外有數據顯示,2012年西部多地農村人均養老保險金低于69元/人/月的全國平均水平且較2011年的增幅不大,而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高達2700元/人/月,增幅達到10.2%,二者相差40倍之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待遇差距的持續擴大,給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造成了巨大的障礙和困難。
(三)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分割化”現象突出,統一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統籌進程遲滯。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多元碎片”都有其各自的管理機構、體系和規則來實現自我運行和內部利益強化,條塊分割、部門封閉和城鄉分治等“政出多門”現象勢必造成管理標準各異和職責不清,爭權、爭利、責任推諉等內耗現象降低了制度整體效率,既有制度環境下形成的利益格局和效能慣性強化著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區域分割和管理服務的“諸侯割據”,以至于在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中地方政府利益爭奪“頻頻上演”。另外,分稅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養老保險項目財政投入的不穩定和區域間的不平衡,以及各級政府間沒有明確的養老保障職責劃分和缺乏積極協調,導致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在養老保障事權、財權方面負擔的不合理,尤其是養老金多次“提標”,完全是“中央政府喊口號,地方政府掏腰包”,而且地方政府還要為新農保中農民繳費支付相應的財政補貼,致使西部一些經濟欠發達、財政較緊張、保障資金需求量較大的地方政府財政更加入不敷出,而財政狀況好的地方政府又不愿意相互調劑資金,搞“突擊擴面”甚至故意夸大參保人數以套取更多的中央財政補貼,地區之間“苦樂不均”,部門利益傾向和地方保護主義色彩濃重。
(四)養老保險政策銜接機制不健全,城鄉統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依據城鄉二元化戶籍制度、群體身份差異和不同就業類型等標準單獨設計的,“分門別類”的制度形式靜態地固化了群體間的屬性邊界,阻礙了群體間的相互流動,而養老保險制度在“新老銜接”政策方面的不明朗,以及在全國層面上“新農保”和“城職保”制度銜接辦法的長期缺失,反過來加劇了各類養老保險制度“融合對接”的難度,尤其是西部各省份的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有快有慢,發展環境也有好有壞,在尚未實現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情況下,各個省份的養老保險制度內容和標準都有很大不同,在繳費比例和待遇標準等方面的差距不小,“一地一套”的管理辦法和“互不相干”服務體制給勞動力流動帶來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和權益記錄上的許多困難,于是出現“斷保”、“退保”、“重保”等問題,而且在統籌層次普遍較低的情況下,每個統籌地區設立了單獨建立了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統,卻并未實現不同統籌區域工作信息的聯網化和協調同步化,增加了經辦機構的管理成本和管理壓力,而且在參保人員基礎信息和繳費信息等方面存在失真和難以連貫的現象,這都無形中強化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區域“碎片化”和城鄉差異度。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城鄉一體化為導向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成為化解上訴矛盾、實現西部地區城鄉經濟社會良性互動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必然趨勢。〔1 〕
二、推進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現實條件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不可能一蹴而就,這不僅要提高建制理念的科學性和制度方案設計的有效性,而且還需要相關制度、政策、設施的外部配套和支持。從西部地區現實的情況及發展趨勢來看,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雖然面臨上述困境,但也具備一定的現實條件。
(一)科學、統籌發展的理念和政府對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視,可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方向性。從政治層面來講,“科學發展”已成為國家發展的指導思想,“城鄉統籌”是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基本方略,而“老有所養”也成為黨和政府對人民的政治承諾。因此,如何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通過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養老保障體系來解除全體國民的后顧之憂,客觀上已成為國家發展的重要目標指向,也是執政黨和政府的重大政治責任,〔2 〕 (P37 )這種清晰的政治取向構成了各級政府加快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的強烈動力。
西部各省市抓住歷史機遇,積極推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一體化進程,如作為“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重慶市,從法律完善、制度整合、體制創新和措施配套等多方面來大力推進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為其他地區提供了一種可以借鑒的“重慶經驗”;又如2011年GDP總量過萬億元的陜西,在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以及“新農保”試點中都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寶雞模式”、“神木模式”已成為全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典型模式,內蒙古在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亮點”也非常突出,尤其是在2011年和2012年出臺了多項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標志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缺失等漏洞的基本補齊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實施的啟動,走在了全國前列。〔3 〕不難看出,西部各省市在加快經濟建設的同時,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在關乎民生建設的長遠規劃中無不體現出對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重視和切實消除西部各族人民養老后顧之憂的政治決心,這將堅實確保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方向和政策落實。
(二)經濟持續增長和財政支持能力的提高,已成為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基礎和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能否順利實施,不僅需要政府政策的強力推動,而且還要依靠經濟和財政實力的巨大支撐,因為任何時代、任何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都要以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國民社會保障待遇水平最終還要以生產力水平來保證。從經濟角度來看,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成就為國民“脫貧致富”和地區“經濟騰飛”提供了日益豐厚的物質條件,在“公平、正義、共享”主流價值取向下,如何將經濟成果轉化并持續增進國民福祉業已成為社會建設的主旋律。西部各省市立足于欠發達的基本現實,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加強民生建設的政策指示,把發展作為解決所有問題的關鍵,經過積極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產業結構,GDP總量和政府財政收入有了大幅增長。2011年,在全國23個地區生產總值超過萬億元的省份中,西部省份就占了5個(分別是四川省、、陜西省、重慶市和廣西省),重慶市的經濟增速更是超過連續8年增速第一的而躍居首位,12省份的GDP增速和財政收入增速均超過了全國平均增速。
在西部各省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均把GDP增速定位在10%~15%之間,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經濟總量和財政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已為逐步建立健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一定的物質基礎,各級政府不僅有義務建立完備的養老保障體系,而且也具備推動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可行性。
(三)城鄉居民收入水平提升和參保意識增強,是全面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重要保障。養老保險是一項完全體現繳費義務與待遇享受權利相對應的制度,公民的廣泛投保是養老保險得以持續發展的充分條件。作為制度主要參與者和受益者的個人,其繳費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到養老風險發生后待遇給付水平的高低,而個人的繳費能力又直接與可支配收入相關聯,所以提高個人繳費能力的關鍵就是要增加個人可支配收入,尤其是大力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提高其參保能力,這才是統籌城鄉養老保險的客觀基礎,也是持續擴大制度覆蓋面的現實保證。2011年西部各省城鄉居民收入增速雖然尚低于GDP和財政收入增速,但同比增長幅度較大,尤其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幅“可圈可點”,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均以較快速度逼近全國平均水平。
隨著中央對西部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的逐年增大以及惠農政策的深入實施,西部城鄉居民收入增速勢必在“十二五”期間有明顯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增長使其有了持續參與養老保險的經濟支持能力,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給參保者帶來的利益實惠,讓更多的城鄉居民有了較強的參保動機和主動參保意識,這將為全面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提供重要保障。
(四)現有的法律依據和制度基礎,為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提供政策支持。十六大以來,我國加快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步伐,定型、完善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先后建立、試點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城居保”),并在加快新法立法、修正現有相關法律和銜接新舊法律等方面多管齊下,以規范制度內容和運行為前提,以消除保障對象身份差異和制度分割局面為重點,積極出臺有針對性的配套政策和法規,盡量擴大制度覆蓋范圍、減少制度碎片、提升統籌層次。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中已明確定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三大板塊,并表示在有條件的地方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實施,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這為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提供了法律基礎。另外,為了將來更好地統籌整合三大養老保險制度,在頂層設計中就注重建立制度統籌的技術條件,積極創造統籌整合實施的制度基礎,針對“城居保”和“新農保”在覆蓋人群特點、制度模式、籌資方式、保障水平、運行機制和管理服務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同質性”,已在部分發達地區開展了“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城鄉統籌實踐,取得了顯著成效,這將為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提供可借鑒的有益經驗,并減少不必要的制度探索成本和改革代價。
三、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方案設想
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任務雖然緊迫,但要尊重西部地區經濟欠發達、貧困群體數量大的客觀現實,決不能盲目向東部水平“看齊”,更不能搞突擊式的項目整合“躍進”,需要立足實際,充分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在時間上的連續性、城鄉間的平衡性、區域間的梯度性和制度間的層次性。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分步到位、逐步統一的漸進式發展規律和西部地區養老保險城鄉統籌建設的現實條件,筆者認為應通過政府的全面主導,分三個階段有重點地推進西部地區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并軌”和“體系整合”,以提高制度的社會適應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
(一)到2015年以前,基本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城鎮職工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過近二十余年的改革調適,“統賬結合”模式已基本定型,待遇計發辦法和籌資比例等技術性方案業已明確。西部各省“十二五”期間養老保障建設的主要任務應是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國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來進一步明確和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把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未參保的集體企業職工等統一歸并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徹底解決非正規就業群體無保障的歷史遺留問題;切實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穩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并積極向全國統籌轉變,建立和完善制度的長效機制;“城居保”和“新農保”的試點時間較短,多數城鄉非就業居民還游離在現有制度之外,養老保險在農村的“查漏補缺”應是當務之急。在“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上,繼續堅持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實施模式,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及領取養老金的財政補貼以加大制度的吸引力,在允許個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的基礎上體現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在繳費檔次和待遇標準設計上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在合理確定各級政府財政補貼分擔機制的基準上,適時、適度地隨著財政收入和城鄉居民收入的增長調整繳費檔次和補貼標準。〔1 〕同時,“城居保”和“新農保”在覆蓋人群特點、籌資機制和制度模式上都有很強的相似性,有對接整合的基礎條件和制度環境,西部各省要加快實現二者的制度整合和統一實施,但要注意實現新老制度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避免讓舊制度人員的利益受損失。同時,還要做好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責任和比例的合理劃分,統一經辦管理、信息系統、業務流程、數據標準和參保信息等服務制度,以便將來在更大范圍內實現管理技術標準的對接。
(二)到2020年以前,建立全面穩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經過前一階段的制度擴面、體系整合、結構完善和服務配套后,這一時期應是實現西部地區養老保障體系由外延式擴張向制度內涵充實完善的過程轉變,主要任務是完善適度集中、有序組合、沒有漏洞的多元制度安排,建立全面穩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目標是實現社會勞動者及適度收入者均應享有基本的社會養老保險,非勞動者和貧困者在年老后獲得政府公共財政支持的非繳費型國民年金保障。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如下:
首先,縮小各行業及各群體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差距。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宏觀框架已建設齊備的基礎上,進一步推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雇員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著力建設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并在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內設定良好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通道,設定勞動者可承受、有彈性的繳費標準和公平合理的養老金計發機制,不斷縮小正規就業勞動者與靈活就業勞動者的養老金待遇差距,真正奠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整個養老保障體系中的主體地位。
其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前一階段已基本實現城鄉統籌,優化制度結構、提高待遇標準和配套相關服務是這一時期的工作重心。隨著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的大力推進,農民群體的參保意識和參保能力逐漸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自愿參保向強制參保轉變的條件和時機均已成熟,這一方面是規避“逆向選擇”風險以增強養老保險互助互濟能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城鄉全覆蓋。同時,大力發展農村老齡服務產業,適時創建城鄉老年人護理保險和服務制度,普及社區服務為主、多元化供給的居家養老模式,以不斷縮小城鄉養老保險水平差距,提高養老保險服務質量,為將來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創造條件。
(三)到2030年以前,初步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并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定型和穩定發展是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養老保險基金的省級統籌和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為統籌提供了現實可能性。鑒于“農保”和“城保”在制度設計上存有較大的差異,實現二者的統籌歸并存在一定的技術障礙,這需要圍繞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模式和給付模式的改良來實現制度內在的深化改革,但要遵循“階梯過渡、漸進對接、進退自如”的原則來構建城鄉養老保險統籌的制度模式。
首先,完善基金管理模式。穩定“農保”和“城保”可銜接的“統賬結合”模式,并引入“名義賬戶積累”制來對其進行改良“變形”,形成“社會統籌賬戶+名義賬戶+實質賬戶”的模式框架。其中,“名義賬戶”繼續實行沒有基金積累的“空賬”,而實質賬戶需要“做實”,并引入資產建設理念對其進行公積金性質的運營管理。
其次,統一籌資模式。在三方籌資的風險分擔機制中,養老保險的繳費結構和比例設計應在各方主體可承受的前提下實現統一。在提高勞動者勞動所得占初次分配中比重的條件下,勞動者(含農民)的繳費比例從8%提高到10%,企業為職工的繳費和國家為務農人員的繳費比例維持20%的現狀,但要把其中4%的繳費劃入個人賬戶,而14%個人賬戶的規模又分為8%的名義賬戶和6%的實質賬戶;至于繳費基數最好能以各省上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準設定多個比例檔次或換算成絕對額供城鄉勞動者自由選擇,這樣“一制多檔”的繳費設計就能很好體現城鄉地區差別和勞動者個體差異。
最后,改善給付模式。在給付模式中,“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名義賬戶”的資金由企業繳費16%和個人繳費8%共同形成,即期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形同當前我國社會統籌賬戶透支個人賬戶資金來支付退休者的“準名義賬戶”模式,這樣就解決了個人賬戶“空賬”隱患。繳費勞動者退休后的養老金給付還繼續沿用現行的計發辦法,只是區別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是由名義賬戶積累資金與實質賬戶積累資金總和再除以計發月數,其中,名義賬戶積累資金是名義賬戶繳費總額與名義利率下所得利息的總和,在支付時即刻年金化,實質賬戶積累資金由繳費積累額和投資收益所得,體現個人多繳多得和延長繳費期的激勵作用。勞動者跨區域流動時個人賬戶隨人走,養老待遇給付分段計算,轉入地統一給付。
不難看出,該模式設計實現了“三方共贏”的效果:企業沒有增加繳費比例,卻加強了對本單位職工繳費的顯性激勵(劃入個人賬戶4%)從而“不反對”;個人雖增加2%的繳費,但獲得企業劃入4%的繳費,同時又做實了6%的公積金性質的“實質賬戶”,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是以名義賬戶和實質賬戶共同積累額為計發基數,總體收益增加從而“不吃虧”;國家既能通過名義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資金現收現付給當期的退休者,又減輕了做實個人賬戶的壓力,從而是“阻力最小”的較佳方案。這樣的制度模式建構既保證了以較小的成本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改革,同時又會獲得參與主體的支持和擁護,具有一定的技術可行性。
參考文獻:
〔1〕王曉東.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路徑研究——以內蒙古為例〔J〕.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