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監管與行為監管的區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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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行為監管;銀行業;監管改革
JEL分類號:G21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3-0061-05
一、引言。
行為監管關注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行為問題及其市場影響,其核心目標是保障并增強所有金融消費者的信心、維護金融市場有序競爭秩序。區別于審慎監管對公司穩健運營和金融體系穩定的關注以及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資本充足狀況和流動性等方面的穩健經營要求,同時,區別于功能監管是指按照被監管機構的業務性質進行分類監管以及按機構類型劃分的機構監管,行為監管關注從維護整個金融市場有序競爭秩序角度監管金融機構行為。行為監管強調主動干預,強調信息透明度監管,因此,功能監管中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性同樣在行為監管中體現。行為監管不僅推動風險監管關口前移,而且深化了審慎監管層次。
在傳統的監管實踐中,銀行監管主要是審慎監管。行為監管主要為證券業監管機構所采用。隨著金融監管理論的深化和監管實踐的發展,銀行業監管機構也開始重視行為監管機構。強化行為監管是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反思2008年金融危機中監管失敗和眾多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而采取的一個改革舉措。金融危機后,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都將行為監管作為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二、行為監管的國際經驗與法理研究
(一)國際經驗
從理論到實踐,各國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密不可分。根據英國經濟學家泰勒(Taylor,1995)提出的“雙峰”理論(twin peaks),監管應著重于兩大目標,即系統穩定的確保(指審慎監管)和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指正常的商業行為監管)。根據該理論,審慎監管對有可能危害金融安全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和處罰,行為監管則著眼于保護購買金融產品或對金融機構進行投資的消費者。與審慎監管關注金融機構的安全和健康發展不同,行為監管的任務是保持市場的公正和透明。維持金融消費者信心。英國、美國、澳大利亞、荷蘭等國秉承的金融監管理念以及實施的金融監管框架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雙峰”理論的內容。
1、英國經驗。盡管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專家學者以及新聞輿論從不同角度對金融危機進行了反思和檢討,但促使金融行為監管變為一種體制改革動作并落實到制度建設層面上,卻首先是在英國。英國在2011年2月公布了《金融改革新方案:構建更強健體系》的文件,其中涉及新設立一個專門負責行為監管的金融行為監管局(以下簡稱“FCA”)。FCA唯一的戰略目標是保障并增強英國金融體系的信心。其戰略目標細分為:一是增強市場有效性;二是豐富市場選擇,對消費者提供適當的保護:三是保障和增強英國金融體系的公正性,FCA必須遵守這些戰略目標和操作目標,履行職能以促進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利益。在2011年7月英國的《金融行為監管局之監管方法》中,又進一步明確了FCA的監管范圍與職責,FCA負責對英國27000家公司進行行為監管,包括零售和批發銀行業。投資、證券、保險市場;還負責對其中約24500家公司進行審慎監管,在具體監管方法中,采取預防性早期介入的手段,采取“風險為本”的方式,致力于發現和解決問題發生的根源,采取跨機構的專項監管方式實施行為監管。
2、澳大利亞經驗。目前,澳大利亞和荷蘭的金融監管體制最接近所謂左眼監管安全、右眼監管服務的“雙峰監管”模式。以澳大利亞為例,雙峰之一——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負責對認可的接受存款機構、養老金基金和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監管工作。行為監管由雙峰的另一峰——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承擔。ASIC的監管重點體現在四個方面:在金融經濟中幫助和保護個人投資者和消費者;建立和保持對澳大利亞金融市場完善程度的信心,確保金融市場公正、有序和透明;為國際資本流動提供便利。
3、美國經驗。盡管美國并未像英國等國設立獨立的行為監管機構,但仍將加強消費者保護作為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為此,美國在美聯儲內部新設獨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下簡稱“CFPA”),將原先由不同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的消費者保護職責加以歸并,統一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責,減少多頭監管,避免監管沖突。該機構雖設立在美聯儲系統內,但保持獨立的監管權力,署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4、中國香港經驗。一是香港金管局(以下簡稱“HKMA”)監管架構的新調整。為加強產品與行為監管的專業性,HKMA于2011年4月做了部門重組和職能調整,新設立銀行操守部,主要負責投資產品保障、消費者保障、存款保障計劃和支付系統監察及牌照審批。二是在理財業務監管中以行為監管而非產品監管為重點。香港金管局對理財業務監管的重點是行為而不是產品本身。操守部重點檢查銀行內部的制度與流程,評估其能否確保相關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做到行為規范。對具體的銷售行為,金管局聘請專業的第三方調查機構,采用“神秘人”等方式,獲得第一線銷售人員,的不良信息。操守部綜合檢查信息,如果認為需要采取懲處手段,就轉交法規部執行。
5、日本經驗。日本近10年來一直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強化法制建設與監管維護不僅加強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而且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一是在立法中對理財產品進行明確區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把金融投資商品區分為企業理財型商品和資產理財型商品,根據不同商品特性分別規定其具體的信息披露要求;二是在《金融商品銷售法》中對于信息弱勢一方有選擇地加強保護,提高信息披露標準;三是在信用卡市場管理中對信用卡發行機構進行監管,防止信用卡發行公司向消費者過度借貸,對信用卡公司催收債務的行為進行限制,側重對消費者的保護。
篇2
關鍵詞:動產質押監管;質權;占有轉移
動產質押監管是指出質人以合法占有的物品向質權人出質,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監管人接受質權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內代質權人對質物進行占有、管理的行為。
近年來出于對中小企業融資,物流企業獲得新贏利點和銀行等金融機構擴張信貸等多方面的需求,動產質押監管業務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特別是些企業資金存在暫時困難,急需資金周轉經營時,動產質押監管業務能夠在企業缺少更多擔保的情況下更快的取得資金,物流企業也能借此發揮其倉儲功能的優秀,最大限度的利用其資源,銀行等金融機構也能在保證資金回收安全的情況下,減輕其自身的風險和負擔,三者之間均能借此獲益,因此今年來動產質押監管業務飛速發展。但隨著該制度發展,其弊端也逐漸的顯現出現,大量企業借動產質押監管騙取銀行貸款的事例不斷見諸報端,銀行等金融機構也開始反思動產質押監管業務應如何完善,其如何在法律上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本文主要從動產質押監管業務的現狀,結合動產質權在法律上的設立要件,來探討動產質押業務應如何進行完善來適應法律及社會發展的需求。
一、動產質權設立的法律要件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明確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可見,我國物權法對動產質權的設立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至于如何能視為質押財產的的交付,我國物權法上動產的交付分為直接交付和間接交付,同時間接交付又可以分為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擬制交付四種?,F今學界觀點大都認為,直接交付和除占有改定外的間接交付均能構成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上的“交付”。筆者也認同該觀點,原因在于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中已明確規定了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物時設立,該條中并沒有明確質物交付的具體的對象,即質權人是否實際占有質物并不影響質權的設立,但出質人應實際交付質物,故在占有改定的情況下,將質物仍由出質人實際占有使用,明顯與物權法第二十一十二條的立法本意不符。同時,在該情況下也會使動產質權與抵押抵押權產生混同,造成兩種擔保物權概念上的混亂。
二、動產存放于債務人倉庫模式下動產質權的法律效力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現今學界對于質權人無需直接占有質物,質權人可以委托他人直接占有質物也可設立質權予以認可。但對出質人仍然占有并使用質物能否視為動產質權設立多數是持否定觀點的,那么在該種情況下能否產生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則值得商榷。
持肯定觀點的理據在于“共同占有”理論,該理論認為雖然質物仍由出質人實際占有并使用,但質權人通過物流企業的監管,對質物也構成了間接占有,故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占有質物,也可以視為物權法上的“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故在質權人與出質人共同占有質物的情況下,質權仍得以設立。
筆者認為,該種觀點與立法本意不符。首先,從物權法前后條文分析來看,物權法在抵押權中規定了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動產抵押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在動產質權一章中,僅約定了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物權法中之所以在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規定有所不同,原因在于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抵押權并不要求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而質權則需要轉移對質物的占有。所以動產質權部分我國物權法并未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條款,意味著動產質權中質物的轉移占有即具體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表征。而在出質人與質權人共同占有質物的前提下,由于出質人本就為質物的所有權人,且其仍占有使用質物,不知曉雙方質權關系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出質人對質物是有完全處分權的,在該情形下如出質人對質物進行處分,質權人很難以其享有質權來對抗善意第三人,故該觀點在司法實踐中也是難以實施的。其次,從抵押權與質權的概念區別上看,抵押權與質權的主要區別即在于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轉移占有,抵押權中并不要求債務人交付抵押物,即轉移債務人對抵押物的占有,在質權中則要求債務人交付質押財產,即債務人應轉移對質押財產的占有,而作為占有重要功能的公示功能,占有的轉移最重要的衡量標準即在于他人能否確信債務人的財產是否仍由其占有,如果財產仍由債務人占有,即使債務人并不是完全的占有,但善意相對人仍有理由相信債務人占有其財產,如此質權作為一項擔保物權則喪失了其對外的效力,同時也混淆了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
另外,有的觀點認為即使不能設立動產質權,也能構成動產抵押權。債權人可以在質權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況下另行主張動產抵押權。對此,筆者認為,該種情況下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訂立的往往都為質權合同,而主張動產抵押權的前提為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與質權合同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且訂立合同時雙方的合意很明顯是訂立質權合同,成立質權關系,僅是由于具體履行上的不當致使質權未能設立,故這種退而求其次主張抵押權的觀點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債權人在此情況下應僅能通過其與物流企業之間的質押監管合同來主張其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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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質量監管;質量評價
1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理論
建筑工程質量是一個具有豐富內涵的概念,它既有一般產品質量概念所具備的內容,又包括更為廣泛、更為特殊的內容。我國在2002年以前依據《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進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F行的建筑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進行。
相對于原評定標準,現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一個最顯著的變化就是工程質量驗收不再設優良等級,只做合格驗收,貫徹了“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指導思想,即不再對建筑工程質量劃分等級。
2 國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指標
建筑工程質量的評價指標的選取方式有很多種,國內對建筑工程質量評價指標的研究學者和著作也有很多。如楊亞頻認為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使用功能、建筑環境質量等是建筑工程質量的基本保證,而采取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以及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是創建優質工程的必要措施,通過層次分析法建立了評價指標體系;張巧玲構建了建設工程質量評價體系,提出以建設工程質量指數可以作為衡量建設工程質量的綜合性指標。除了上述理論研究外,有很多研究理論運用到了具體實踐過程中。
3 施工過程質量評價體系的構建
本文基于過程能力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體系構建思路如下:第一,從上至下識別關鍵成功因素整個指標體系構建將借助關鍵成功因素法識別影響質量的關鍵成功因素。首先通過調研與訪談,確定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管目標。然后識別所有成功因子,采用逐層分解的方法找出影響質量監管目標的各種重要施工過程,以及影響過程的各種因素以及影響這些因素的子因素。第二,從下至上計算過程能力指數。由于關鍵績效指標的可度量性,在識別出關鍵績效指標后,還需要對其進行度量。在識別關鍵成功因素以及采用過程能力指數對測量指標進行度量后,就可以構建相關的模型對整個建筑工程質量進行評價,這里將采取層次分析法進行建模。
4 建筑工程全面質量評價體系的實施
4.1 實施原則
4.1.1 循序漸進。在由建設部組織的一些工程質量抽查中應用,并在進一步完善其指標和標準之后,從政府投資工程領域著手推廣,在建立一定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之后方可推廣到私人投資工程中去,而且推進的原則必須是自愿參與。
4.1.2 區別對待。我國推行建設工程質量評價的重點應該放在政府投資工程和住宅工程方面,這樣既抓住了工程質量管理的主要矛盾,也體現了我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新形勢要求下的全新定位,而不再是過去的“大包大攬”型管理。
4.1.3 評價信息化。在我國,很多地區已經實現了建筑質量管理的信息化建設。質量評價體系應該同以上信息系統結合,共同構成質量監管平臺,完成質量平臺中數據整合與信息的功能。
4.2 與現行制度的關系 為了保證質量評價過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確立質量評價的地位,必須將質量評價與如下制度或工作明確的區別開來。
4.2.1 與法定的工程質量保證程序的區別。雖然建設工程質量評價數據來源于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與驗收,但是經過建設工程質量評價并不意味著工程無須經過上述法定程序的檢驗,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建設工程質量評價的結果不是工程項目的“合格證”。
4.2.2 與政府管理部門的監督執法過程的區別。建設工程質量評價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現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各方質量責任行為存在的一些問題,這只能影響評價分數的高低而不足以作為執法人員的處罰依據。把評價過程與監督執法過程區別開來有利于保證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代表性。
4.2.3 與“優質工程”的評選的區別。質量評價的分數反映的是項目建設過程與各方質量工作相對于評價標準的符合程度,根據目前設定的標準,也可以認為分數反映的是工程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和水平。政府可以在評優過程中,將評價結果作為重點“評優”指標考慮,但這并不能等同于工程質量的“優質證明”。
4.3 組織與實施 從短期來看,建設工程質量評價可由政府部門以質量驗收、質量抽查的形式來組織和實施。然而,要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評價的長遠發展,則必須逐步樹立其權威性與公信力,這就對質量評價組織與實施的規范性與制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保證評價結果能夠真實的反映工程質量水平,并能夠及時、準確的反饋給政府、市場和社會,具體實施評價的人員十分關鍵。為此,工程質量評價人員或機構必須首先具有一定的專業資質和技術水平,并且獨立于項目建設過程,不能與工程建設主體各方存在利益關系。
施工階段質量可由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獨立性機構或人員擔任質量評價,同時在初期評價人員在對質量進行評價的過程中,可以最大限度的使用質量監管平臺中已有的數據,不需要進行獨立的評價。在大規模展開質量評價之后,需要完善質量評價指標和方法,增加部分定性化的評價指標。此時需要組織專業的評價隊伍,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評價。隨著工程質量監督由質量等級核驗制向竣工驗收備案制轉變,建設單位代替了政府成為質量評價的主體,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參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等級評價。
5 結語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復雜性與不確定性,建筑工程質量評價體系的建立與實施同樣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和不可知性,建筑工程質量評價體系的最終應用,仍然需要大量現實數據的支撐與論證,在實踐中不斷改進。
篇4
財經法規是一切經濟企業單位從事經濟活動所需要遵循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會計監督是根據國家的財經法規,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進行一系列的檢查,從而促進企業各部門遵守相關財經法規。因此,充分發揮會計監督的職能,不僅能夠防范和制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且能夠保護企業集體財產的安全完整。
二、會計監管在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中作用提升途徑
(一)加強農業科研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認識
資產不僅是農業科研單位使用或占有的經濟資源,而且是做好相關科研工作最基本的保證。作為農業科研單位的領導層,應充分認識到國有資產管理的必要性,理清管錢與管物之間的區別,并及時扭轉重購輕管、重錢輕物的思想理念,特別是國有資產的管理方面,應嚴格遵循《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予以執行,以確保對國有資產的良好配置與合理使用,促進科技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二)提高企業內部會計監管人員的素質
明確責任,加強對會計監管的重視程度,提高會計監管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思想道德素養。會計監管人員需具備專業眼光和高度的責任心,善于分析在國有資產中所存在的問題及風險,并能夠提出相關應對風險的策略,做到保護企業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因此,為提高會計監督人員的全面綜合素質,企業應定期的對其進行相關的培訓,并將企業國有資產的會計監管工作成效納入到每年的績效考核中,從而確保會計監管目標的最終實現。
(三)健全企業內部會計監管的制度
對國有資產的會計監管崗位的設置需具備工作的獨立性,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度,使監管的功能與作用發揮到最大。會計監管的崗位應設立在企業內部的審計委員會,且給予監管工作人員一定的獨立性和工作地位,對于監管人員所發現的任何重大問題,其有權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從而確保監管信息保持通暢。通過財務的業績衡量指標,如資產的周轉率、總資產的收益率和經濟增加值的一系列定量指標反映出企業資產的綜合利用效率,并有效結合定性的指標對會計監管工作人員所完成的工作量進行綜合的績效考核,從而確保個人與目標的統一。
三、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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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民間融資;法律;挑戰
在互聯網滲透到我國的各個領域的過程中,民間融資這個話題不斷升溫,成為了社會頻發的一個詞匯,在互聯網技術不斷增強和普及的時代下,互聯網民間融資創新模式呈“井噴”的姿態上揚,如:P2P網絡借貸平臺、眾籌平臺、信用寶等,它們是一種非正規的融資方式,是正規金融的補充,然而,與之相反的是,互聯網民間融資法律體系及規制卻建設緩慢。為此,我們要關注互聯網對互聯網民間融資的挑戰,并提出完善的法律應對之策。
一、互聯網民間融資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互聯網時代背景下,依法獲得金融中介資格的互聯網平臺,成為了投資者和融資者相互之間的平臺,它包涵有債權關系和股權關系。與傳統的民間借貸有一定的區別,它在融資者和投資者之間形成了一種債權關系,由此產生盈利。并且,在互聯網民間融資之中,交易形式和手段出現了明顯的變化,在傳統民間借貸之中,雙方需要簽訂協議才能實施交易行為,而在互聯網民間融資之中,互聯網平臺充當了第三方媒介,融資者和投資者無須見面即可實現交易。它是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其法律特征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以盈利為目標。在互聯網民間融資之中,它的范圍得到了最大化的拓展,它不再是互幫互助的傳統觀念,而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一種交易行為。
2、形成了債權關系。在互聯網民間融資之中,投資者和融資者是在互聯網的環境之中,需要借助于互聯網的第三方平臺,實現資金的轉移和支付,并且這種互聯網民間融資處于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表達出雙方真實而自愿的意思,并最終達成合約和協議,這就形成了一種債權關系。
3、參與主體的多元化。在互聯網民間融資之中,參與主體趨于多元化,融資者和投資者都可以在數量上不對等,可以成為互聯網民間融資平臺中的參與者。
4、社會性及公共屬性。在互聯網民間融資之中,盡管它還歸屬于私人交易,然而卻更具有靈活性和寬泛性,其參與者可以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因而具有明顯的社會性。并且,在互聯網民間融資之中,融資項目更為透明,如:項目內容、項目預期收益、供求信息等,在公平對等的市場競爭環境下,顯示出明顯的公共屬性。
二、我國互聯網民間融資法律面臨的挑戰
在互聯網與民間融資相結合的過程中,金融市場體系的結構逐漸改變,形成了全新的金融資源市場,這無疑給民間融資法律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一)互聯網民間融資市場主體的變化對法律規制提出的挑戰
在金融市場法律制度體系之中,首要的制度要素即是交易的主體。在互聯網平臺下的民間豆漿市場之中,它的交易主體明顯發生了改變,它不同于正規的金融市場,具有更加靈活、更加開放的狀態,互聯網民間金融法律對于參與主體的限制不多,因而其參與主體眾多,相對自由和開放,這就極大地拓展了互聯網民間金融的交易主體的范圍,導致法律制度出現誘致性的變遷,面臨兩大挑戰:1、對互聯網民間融資的法律監管,究竟是應當以主體身份確定對象,還是以行為性質確定監管對象。2、對互聯網民間融資中的非金融機構的交易活動是否應當納入到監管范圍之內,并且應當如何監管和規制。
(二)互聯網民間融資交易價格的變化對法律規制提出的挑戰
在互聯網民間融資之中,其交易價格也發生了變化,它不同于正規的金融機構,在正規的金融機構之中,存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對于正規金融機構的融資價格也在法律規制之內。然而,互聯網民間融資卻比正規金融市場的利率機制更為靈活和自由,這主要是由于互聯網民間融資借貸雙方是自由選擇的,這就降低了互聯網民間融資的交易成本,在市場自由競爭的狀態之下,形成了自由且充分的價格競爭機制,這就徹底改變了正規金融機構實施融資的前提條件,對法律規制提出了新的挑戰。
(三)互聯網民間融資銷售渠道和金融產品獲取方式的變化對法律規制提出的挑戰
在互聯網民間融資之中,交易工具和方式也發生了較大的改變,它借助于互聯網平臺實現對金融信息的傳播,在搜索引擎的助力之下,實現對金融信息的采集、分析、檢索和處理,具有極強的金融信息挖掘功能和信用風險管理功能,當交易雙方達成協議之后,交易方式和成本也明顯降低。這就對民間融資的法律規制提出了挑戰,需要分析和思考互聯網民間融資的法律規制邊界是否要重新界定,并采用何種方式認定新的網絡金融交易行為。
三、互聯網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及應對
在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互聯網民間融資成為了一種非正規的金融方式,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并具有極其強勁的生命力,然而,互聯網民間融資也還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和不足,需要我們加以思考和分析,要面對互聯網對民間融資的挑戰,探索對互聯網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完善之策。
(一)推動互聯網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系統化
對互聯網對民間融資所提出的挑戰,我們要M快對其法律規制內容加以梳理和歸納,要分析互聯網民間融資法律中的構成要素和內容,在科學完善的整合之下,完善出臺系統性的法律規制,使之成為互聯網民間融資案件審理中的判例或量刑儀所。同時,還要對民法、商法、刑法中與互聯網民間融資法律相對應的法律條款,進行全面的梳理,使之不斷完善和齊備。由此可知,只有將互聯網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系統化和完善化,才能更好地實現互聯網民間融資的交易行為。
(二)完善互聯網民間融資的自治法律體系
要通過法律文件的形式,對互聯網民間融資交易行為進行自律鼓勵,通過有效的行業自律規則,實現對互聯網民間融資的規范和約束。還要修訂民法、商法的相關法規內容,對互聯網民間融資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加以明確和界定,要使參與主體在明晰自己的自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前提下,更好地實現互聯網民間融資交易中的自我管理和約束。并且,還要對互聯網民間融資的企業加以鼓勵和支持,要總結和歸納互聯網民間融資企業的行業自律經驗,將其凝練,形成具有一定權威性的制度化成果,并采用司法解釋等方式將其定位,使之成為互聯網民間融資主體必須遵循的規章制度。另外,還要完善互聯網民間融資法律監管體系,在這個監管體系之中,明確監管主體、監管機構、監管法定職權、監管流程等,使互聯網民間融資監管體系更具有操作性和實效性,成為互聯網民間融資自治體系的外部推動力,并成為防范互聯網民間融資風險的重要防線。
在這個體系之中,其重要的法理依據在于:互聯網民間融資行業自治體系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參與的獨立主體需要嚴格自律,這就需要發揮民法和商法的作用,成為互聯網民間融資參與主體人的約束規制。而對互聯網民間融資的有效監管,則是通過經濟法中的監管、{控措施,更好地推動自律、自治制度的實現,最大程度上降低互聯網民間融資的風險,成為互聯網民間融資的重要后盾。
(三)促進互聯網民間融資平臺中的責權利的平衡
在互聯網民間融資平臺需要確定其法定資質和具體職權、責任、利益等,要實施資質審核制度和備案登記制度,要注意保持互聯網民間融資平臺的均衡性,使之成為責權利均衡的平臺,可以認真履行職責,核實互聯網中的信息,并在動態追蹤體系之下,督促平臺中的運營方,對不履行職責的情況加以改進和完善。同時,還要對我國的社會征信體系加以完善,在政府主導和牽頭之下,在法律規定的約束之下,確切核實互聯網民間融資平臺的真實身份和職權,從而更好地促進互聯網民間金融平臺的規范化和真實性。
(四)注重互聯網民間融資類型的全面性
在互聯網民間融資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融資風險和糾紛,為此,需要對互聯網民間融資中的風險,進行事前風險控制、事中風險控制和事后風險控制等措施,使之在法律的閉合體系之下,最大程度上化解金融風險,提前將互聯網民間融資平臺中存在的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還可以提高互聯網民間融資平臺的準入門檻,對于“帶病上線”的互聯網民間融資堅決隔絕。在事中法律防范過程中,還要遵循讓渡的原則和宗旨,使互聯網民間融資中的參與主體,用正確的、積極的態度,進行有效的協調。在事后法律控制過程中,要盡量以解決問題為原則,避免損失擴大化。
(五)確定互聯網民間融資的法律界限
在互聯網民間融資平臺的非正規金融方式之下,我們要從法律的角度,明晰和確定互聯網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的區別,要將其與集資詐騙、非法吸納公眾存款等非法融資活動相區別。要認定將融資應用于生產經營領域的,歸屬于法律允許范疇。而將融資用于資本市場投入或投機行為的,則歸屬于非法融資。這就需要對互聯網民間融資的資金走向進行真實而詳細的披露,使投資者具有資金使用知情權。
四、結束語
總之,互聯網滲透于社會各個領域,在互聯網與民間融資相結合的過程中,我們要正視互聯網對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的挑戰,要從法律的視角,對互聯網民間融資法律體系加以完善,更好地成為互聯網民間融資的后盾和堅實的防線,有效地彌補法律缺陷,促進互聯網民間融資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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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宏觀審慎管理;主導;中央銀行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過后,歐美等經濟發達國家總結金融危機教訓,各方共同認為,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急需加強和完善宏觀審慎管理(macro-prudential administer),發揮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主導作用非常重要。隨后,各國政府開始了以構建宏觀審慎監管體系、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改革,紛紛擴大了中央銀行的宏觀審慎管理權限。2003年,我國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分離。在國際金融監管理念轉變的沖擊下,我國在“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正式提出了“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如何發揮我國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中的主導地位和作用,成為我們應該深入思考和解決的課題。
一、宏觀審慎管理的概念和特點
宏觀審慎管理是相對微觀審慎管理而言的,兩者最關鍵的區別在于微觀審慎監管主要關注單個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與風險暴露情況,避免使投資者和儲戶等個體遭受不應有的損失,而忽視了單個金融機構本身行為所導致的,需要其他金融機構或者是整個金融體系承擔的內生風險。比如,當一項資產存在風險的時候,出于謹慎管理的需要以及現行監管制度的需要,銀行將會出售該項資產。但是,假如很多金融機構都做出同樣的選擇,就會導致該資產價格的大幅下降,從而進一步引發對該項資產的拋售,最終的結果是資產價格的崩潰以及整個金融系統流動性的缺失。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是微觀審慎監管引起或者是惡化了系統性風險,不能充分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此時就需要建立完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以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為目標,來處理單個金融機構引起的風險。
宏觀審慎管理認為系統性風險取決于金融機構的集體行為或個體風險的疊加,關注金融體系面臨的共同風險,關注國內、國外對金融穩定的沖擊影響,找出影響金融穩定的因素,對金融穩定的脆弱性進行評估,做出風險預警,限制金融系統中的大面積的危難,以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為目標。
由于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的目標不完全一致,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手段也大不相同,宏觀審慎管理會因強調整體的穩定性而忽略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而微觀審慎監管則相反,首先關注的是個體風險控制。同時,兩者又是緊密相關,互為依存,宏觀審慎管理的基礎是微觀審慎監管,宏觀審慎管理目標的實現要通過金融機構之間的配合及微觀審慎監管手段輔助。
二、從國際實踐看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絕對優勢
過去20多年中,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的金融運行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金融監管職能隨之從傳統的分業監管向綜合化的混業監管轉變。與此同時,中央銀行在監管體系中的地位和權限發生了下降的變化,一些國家對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力進行了剝離。
2008年為應對金融危機,美國、歐盟、英國等西方經濟大國的中央銀行陸續出臺減息政策,由中央銀行向本國金融系統注資,穩定投資者信心;提供擔保,任何銀行出現問題,存款人可以優先取回存款。本次危機表明,中央銀行是唯一能夠在短時間內向金融體系和社會注入流動性的機構,是能夠恢復市場信心的機構,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核心機構;對單個金融機構的監管并不能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宏觀審慎理念由此提出,中央銀行能夠在宏觀審慎管理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是由中央銀行的性質和功能決定的,壟斷貨幣發行權決定了其具有最后貸款人的職能。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權力,決定了其在制定逆周期調節機制、識別系統性風險和增加金融體系穩健性政策的選擇上,具有其他機構無法替代的絕對優勢,是宏觀審慎管理的領航者和主導者。
危機過后,各國紛紛把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審慎管理職能作為金融改革的核心。
三、強化我國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的思考
(一)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系現狀和存在的不足。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一行三會”分業多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最終形成。由于幾家監管機構都是平行的“部級”單位,對重大問題的自身協調能力甚至溝通能力都很差,至今沒有形成監管協調的常規機制,容易出現監管真空、監管重疊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并未真正實現有效的監管目標。
我國雖然在法律上實現了金融分業經營,但現實中,銀行、保險、證券之間互相滲透,混業經營已經達到相當大的程度,由產業集團主導的混合型金融集團發展迅速,日趨活躍,這些都對現行的監管制度提出了新挑戰。
篇7
兩方面重要意義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實施《辦法》具有兩方面重要意義。
一方面,為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22號)、《中央編辦綜合司關于創業投資 基金管理職責問題意見的函》(編綜函字[2014]61號)和為《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提供操作 性管理規則,確立符合私募基金行業運作特點的適度監管制度,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為建立健全促進各類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體系奠定法律基礎,以便于下一步推動財稅、工商等部門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財政、稅收和工商 登記等相關政策,更好地促進私募基金發展,并發揮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平穩運行、優化資源配置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項制度安排
《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五項制度安排。
一是明確了全口徑登記備案制度?!掇k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饦I協會的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二是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掇k法》從資產規?;蚴杖胨?、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三個方面規定了適度的合格投資者標準。考慮到養老 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具備專業能力,并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將其視為合格投資者。為防止變相公開募集,《辦法》明確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對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辦法》將其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三是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具體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 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2)不得向投資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3)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 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選擇向風險識別 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5)要求投資者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6)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 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四是提出了規范投資運作行為的有關規則。具體包括:(1)要求根據或者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2)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安排基金托管事 項,如不進行托管,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3)提出了堅持專業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機制的要求;(4) 列舉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的投資運作行為;(5)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此外, 還在信息報送及重要文件資料保存方面進行了規定。
五是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1)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明確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結合目前基金業協會已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已在網上公開的登記 備案流程,基金類別分為主要投資于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于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 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單獨列出)。
(2)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至于 具體采取設子公司、事業部還是相對獨立管理團隊,可由市場自行決定。
(3)對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機構,不強制其加入基金業協會;對其從業 人員,不要求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證券基金的管理人機構則必須加入基金業協會,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4)私募 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5)對創業投資基金,《辦法》設專章進行特別規定,強調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并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
三大特點
《辦法》主要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是體現了功能監管原則?!掇k法》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市場上以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 并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辦法》。同時,考慮到機構監管的特殊要求,《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是體現了適度監管原則。按照監管轉型的要求,《辦法》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于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進 行事后行業信息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在基金托管環節,未強制要求基金財產進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環節,未要求進行公開信息披露,僅對需要向投資者披 露的重大事項進行了規定,其他事項均由相關當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中自行約定;在行業自律環節,充分發揮基金行業協會作用,進行統計監測 和糾紛調解等,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實現會員的自我管理。
三是體現了負面清單式的監管探索。為維護并激發私募基金行業活力,《辦法》秉承“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在總體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方面以及 信息披露方面,均規定了若干禁止從事的行為。如《辦法》第二十三條就私募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列出了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 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等九項禁止性規定。上述規定便于市場機構了解運作底 線,也便于其根據自身特點和投資者的具體情況,規定更高的運作標準。
公開征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58份書面反饋意見,總體來看,社會各界對《辦法》普遍認可,認為《辦法》符合監管轉型要求和市場化原則,體現了功能監管和適度監管的理念。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八項修改
根據市場意見,《辦法》主要作了八項修改。
一是為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夠在各個環節適用《辦法》,將有關表述補充完善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二是為明確《辦法》與相關規定的關系,體現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協調配合,在第二條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有關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表述。
三是刪除了自然人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規定。
四是為便于市場理解,明確“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五是為切實防范非法集資,增加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匯集他人資金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的規定。考慮到銀行理 財、信托計劃、保險資管等合格投資者標準要求較低,為防止監管套利,通過上述計劃將非合格投資者卷入,《辦法》將“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 管的投資計劃”修改為“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六是為更好體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將第十七條中的“向合格投資者說明”修改為“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七是為給合法匯集資金留出空間,將“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修改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八是為提高有關專業化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規定的針對性,將相關表述修改完善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未采納的三點意見
《辦法》沒有采納的意見主要有:
一是關于合格投資者標準。有意見認為《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標準比較適當,也有意見認為偏高。綜合考慮國際國內實際情況,為避免將不具備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公眾投資者卷入其中,《辦法》仍維持公開征求意見稿的標準。
二是關于宣傳推介。有意見認為《辦法》對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方式限制過嚴。鑒于對私募基金宣傳推介的規定是沿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表述,且近期最高法院等部門出臺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變相公募方式作了趨嚴解釋,《辦法》仍維持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表述。按照《辦法》第十四 條,并不排除私募基金可以通過講座、報告會、短信、微信等可以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
篇8
市場主導型的英美模式與組織控制型的日德模式是西方公司治理結構的兩種典型模式,二者形成與發展于不同的制度環境,并因此呈現鮮明的導向差異。前者基于公司股權的高度分散與股票的流通便暢,強調通過股東“用腳投票”機制和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而實現對公司行為的約束與對人的選擇及監控;后者則回于股票市場的有限融資與股票灼流通困難,呈現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和基于相互持股的法人組織對公司及其人實施長期的內在控制。
1.市場主導型的英美模式
市場主導型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信奉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經營導向,其在英、美、加拿大與澳大利亞等盎格魯薩克遜(Anglo-Saxon)諸國盛行,英美模式是其中的典型。追根溯源,英美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根植于18世紀末,其時,兩國證券市場業已非常發達,大量企業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其股權高度分散并容易流通。公司股東依托龐大且發達的自由資本市場,根據公司股票的漲落,在通過股票買賣的方式抑或“用腳投票”的機制而實現其對公司影響的同時,促進公司控制權市場的活躍,并以此對人形成間接約束。外部發達的資本市場及其作用機制無疑是英美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得以根植并在發展中得到強化的根源力量。盡管美國公司的機構持股力量在最近的20余年增長明顯,但銀行、保險公司及互助基金等機構持股勢力的膨脹卻受到了系列相關法律與法規的抑制,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與作用亦因此依舊弱小。
2.組織控制型的日德模式
組織控制型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在德國、瑞士、奧地利與荷蘭等諸多歐陸國家和東亞日本得到了極好的發展,組織內在控制是日德模式的典型特征:其一,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持有公司巨額股份或給公司貸以巨款而對公司及人進行實際控制;抑或,其二,公司及人決策受到基于公司之間環形持股的法人組織的支配。在日本,銀行基于特殊的主銀行制度,依其對公司的長期貸款與直接持股而實現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參與,公司之間的相互交叉持股則抑制公司的獨立決策,而公司之間與主銀行之間相互交叉持股則又擋住了資本市場對其各自的壓力;在德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同樣主導公司融資及公司控制,大銀行常依其在公司的巨額持股與對小股東投票權行使的而主宰公司的重要決策機構監事會,并以此對人施壓與激勵,同時,大銀行尚以其對公司巨額投資的長期化限制公司股票交易的數量。顯然,日本的主銀行制度、公司之間和銀行之間的相互交叉持股及德國的監事會,作為不同的制度安排,實質上都已經成為某種形式與程度上的組織控制。另外,日德模式對公司長期利益與集體主義的信奉,亦使其組織控制機制得到了強化。盡管世界金融市場的介入與主銀行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對公司主銀行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但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path-dopend)性一時尚難以使主銀行制度的核心作用很快消退。
公司選擇激勵與約束人的方式主要依賴市場機制抑或更多借助組織行為,決定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導向的區別。市場主導型的英美模式很大程度上依賴資本市場的外部監管,而組織控制型的日德模式則更多體現為組織機構的內部監管。兩種模式的導向差異源于不同的市場經濟模式及其中的公司經營導向、相關的法律環境和文化理念等諸多相關因素的區別。前者主要根植與發展于自由市場經濟,崇尚自由競爭,信奉股東財富最大化;后者則更多形成與發展于混合市場經濟,長期利益與集體主義是其得以生長的文化理念支持。鑒于兩種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導向的區別源于其各自形成與發展的制度環境差異,市場主導與組織控制導向難以區分其間的優劣,抑或生成與發展于不同制度環境的二者本身并無優劣之分。
二、兩種模式的人約束差異
作為公司治理結構制衡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人約束機制旨在監控處于委托契約不完全關系之中的人行為。西方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根植與發展于不同的制度環境而呈現鮮明的導向區別,其公司人約束機制亦因此各自偏重不同的內容而差異明顯。
1.資本市場
作為公司人約束機制的重要理論內容,資本市場在西方不同導向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之下的實際功能卻遲異。在英美諸國,廣泛分散的股東因其持股份額相對過小與信息不對稱,常無以對公司實行直接監管,而主要依賴資本市場的作用機制,以“用腳投票”的方式對公司人施壓;此外,公司因經營慘淡而被敵意接管(hostiletakeover)將直接導致人的解職。但在日德諸國,集中公司主要股權的機構卻直接對人的經營與管理實施影響,即使出現失誤亦不尋求資本市場來解決問題;而且,公司持股各方尋求公司的長期發展與利益,因此,股價的短時下降并不能使人立即面臨解職風險。
2.董事會
董事會對公司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包括必要時更換人,因此,董事會理論上對人具有約束作用,但是,董事會的構成與地位在西方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之中卻有所區別。在英美國家,組成董事會的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一般分別由人抑或經理與外部董事擔任,其中,外部董事以其在董事會的較大權力,在必要時能對公司的人事安排作出重大調整;德國公司則設相互分離的監事會(supervisoryboard)和理事會(managementboard),并以此組成公司的“兩極制的董事會”,其中,理事會相當于英美模式之中的經理班子,而股東代表與雇員代表幾乎各占一半的監事會則負責監督與高層決策,并因其實行“勞資共決制”而具有廣泛的控制功能,尤其監事會中的銀行代表常給人施以巨壓而保證監事會的強約束性;日本的董事會卻又是另外一番景象,非股東的執行董事依其在董事會中所占的較大比重,而對人施壓。
3.債權人
債權人理論上具有通過“理性預期”迫使人承擔“成本”的能力,其對人的約束主要表現為兩點:其一,人必須按時向債權人償還本息,否則將受到懲罰;其二,破產機制迫使人進行經營與自我約束。在美國,諸多大公司主要依賴債券融資,高度分散的債權人因信息不對稱與基于搭便車(free—rider)的考慮,僅關心其本息到期償還,卻很少關注公司的實際經營,更不在乎公司的破產、清算抑或兼并,債權人因此并未對公司人構成明顯的強力約束;在日德模式之下,作為公司的最大股本兼最大的債權人,銀行依其在董事會或監事會的地位,較易獲得內部信息,常通過時人施壓而按自己明確的利益動機處理企業的經營與財務危機問題,其中,公司人無疑受到了債權人的強力約束。
4.人市場
完全競爭的人市場有助于將能于盡職的人與無能懶惰的人加以區別,前者能夠獲取高薪與晉升,后者則有可能被驅逐出市場。在英美,股東“用腳投票”機制和資本市場上的敵意接管對人的經營失誤具有很強的懲罰;但在日德,經營與管理的失誤多借助內部解決,但其內部人市場發達,高層主管一般源于公司內部的逐步提升,以此求得其組織與人事的穩定,尤其是日本的企業文化尚強烈抵制敵意接管。顯然,在不同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下,人市場對人的約束存在顯著差別。
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不同決定了其人約束機制的差異。在市場主導型的英美模式之下,外部資本市場與人市場的作用機制有利于促進人積極開展經營而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但是,股東“用腳投票”與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容易導致人注重公司短期經營而忽視公司長期發展,另外,頻繁的公司接管與破產行為尚可能造成經濟的動蕩與資源的浪費;在組織控制型的日德模式之下,公司人約束機制實則為一種組織行為抑或機構直接控制機制,身兼股東與債權人身份的金融機構以及基于環形持股的法人組織,以直接干預而非尋求市場的方式對人施壓,但是,在日德模式之下的人因處于相對穩定的地位而注重公司的長期規劃與發展,另外,外部監管的缺乏與公司控制權市場的不發達容易導致公司內部管理的松懈與“內部人控制”,不過,金融機構對其處于財務危機中的公司的救助與支持,能夠避免因公司破產而引起較大的社會成本。因此,盡管難以區分不同模式之下的人約束機制之間的優劣,但其間的區別將明顯導致人行為、公司經營理念與導向以及可能會出現的社會成本的差異。
三、兩種模式的人激勵差異
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在邏輯,人的“激勵一約束相容”意指人在受到激勵的同時,尚對自己的經營與個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作為“激勵一約束相容”的重要組成部分,激勵問題主要涉及激勵的形式及效果。西方不同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之下的人激勵機制的差異同樣帶有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導向區別的烙印。
1.激勵形式
兩種模式的人激勵機制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激勵形式上。英、美兩國對其經理人員的激勵主要通過經濟收入來進行。美國經理人員的收入共由三部分組成:其一,基本工資與福利;其二,與季度或年度利潤等短期效益指標掛鉤的獎金;其三,股票、股票期權等與中長期盈利掛鉤的獎勵。其中,前兩部分占經理收入的比例不大,企業高層經理的實際收入絕大部分往往來自其股票期權。據統計,在《財富》雜志排名前1000家的美國企業之中,有90%已向其高級主管采用股票期權報酬制度。股票與股票期權的方式使公司績效與經理報酬相聯系,其目的在于使經理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一致起來。在日德兩國,相對而言,更大程度上為精神激勵,在日本尤為如此。日本公司對其經理設計的報酬機制為著眼于長遠發展的年功序列制,經理報酬主要是工資與獎金,公司常以職位升遷的方式激勵經理人員為公司的長期發展而努力工作。雖然有的日本公司亦給其經理人員一定的股票與股票期權,但這并未構成其經理報酬的主要組成部分。
2.激勵效果
兩種模式的人激勵機制的差異尚體現在其激勵效果上。從經理人員與普通員工的收入差距來看,1995年,美國大企業總經理平均年收入相當于其普通員工人均收入的41倍,而同期日本的這一差距僅為5倍左右。但是,美國經理常依其發達的經理市場頻繁流動,而日本經理則基于年功序列制而很少“跳槽”。美國公司經理與普通員工收入的巨額差距表明,物質激勵的手段有利于其股東財富最大化,日本公司經理的“從一而終”則表明,公司對精神激勵的偏重有利于其經理為公司的發展而長期努力。
激勵形式與激勵效果的差別體現了不同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之下激勵機制的差異,亦折射出不同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之下的經營導向以及其所處的文化價值理念氛圍。美國物質激勵的形式與效果是其股東財富最大化經營導向及個人價值主義的體現;日本精神激勵的偏重則是其公司整體與長期利益導向以及集體主義觀念的反映。因此,盡管物質與精神形式均是激勵機制得以構建的重要層面,但對激勵形式選擇及其程度的駕駛必須從相應的實際環境出發,:以期激勵機制能夠得到相應的公司經營導向與文化價值理念的支持與強化。
四、中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構建
作為一種微觀制度安排,中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產生與發展具有與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不同的初始狀態與約束條件。首先,在由計劃體制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向公司制的市場競爭主體轉變的進程中,中國公司治理結構的誕生與發展必然受到客觀制度環境和傳統計劃模式的影響與制約;其次,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組成部分,中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構建,很大程度上體現為一個基于西方相關理論與實踐的以人為設計和干預為主導的制度創新和突變過程。因此,中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構建必須從自身初始狀態與約束條件出發,選擇適宜自身發展的模式,并對其予以相應的制度支持。
1.中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選擇
西方兩種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各有其所長與短,整體上二者并無優劣之分,模式的形成或選擇主要取決于相應的組織資源與市場資源的發育程度及其利用,此外,尚受到諸如法律與歷史文化以及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性等因素的影響。就中國實際而言,中國的資本市場、人市場及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均相對滯后,企業尤其國企在依然很大程度上依賴政府與銀行支持的同時,其內部諸如黨委會、職代會、工會等組織資源亦比較豐富,亦即,中國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仍處于一個市場不發育與不規范的歷史階段,相較而言,其具有利用潛質的組織資源更為豐富。因此,在中國經濟轉軌進程之中,市場導向偏離了當前中國公司治理結構構建所處的現實,中國應暫選擇以組織控制導向為主兼市場導向為輔的混合治理模式,并隨中國市場化的推進與成熟,逐步建立市場導向的公司治理結構,這是基于中國當前現實條件與中國改革的漸進性以及中國的市場化目標考慮的一個比較理性的選擇。
篇9
關鍵詞:物流監控;海關現代制度;智能化系統
中圖分類號:F2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08)41-0010-05
為促進全球經貿往來的發展,WTO、APEC、WCO等國際組織積極推動國際貿易便利化,要求海關創新管理理念,尋找更為科學的管理方法和現代化的科學技術來緩解貿易便利與安全的矛盾。海關處于國際供應鏈的關鍵環節,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及其貨物的監管應建立在國際物流通暢的基礎上,使海關物流監控減少對國際物流合理通暢的阻礙。在海關現代化管理的今天,物流監控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并仍然存在著前進的空間。
一、基本概念
1.物流監控的概念
首先,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的決定》的內容,物流監控是指“充分發揮物流監控中心和口岸現場海關的職能,在信息化管理的基礎上,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和進出口貨物、物品進入關境、監管場所以及轉關運輸的全過程實行監控”。
其次,在其后的《全國海關通關作業改革指導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物流監控得到了更加明確和全面的闡述:建立強有力的物流監控系統,大力強化海關實際監控,確保進出境物流處于海關有效監控之下是通關作業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
海關物流監控的基本制度包括兩大方面:一是對進出境運輸工具、海關監管貨物、監管場所、境內運輸過程,以及與物流相關的企業如運輸企業、倉儲企業、報關企業等監管實體的管理制度;二是對以艙單信息為主線的,包括進出境運輸工具動態信息、監管場所內物流信息、報關信息、轉關運輸信息等各項物流信息的申報管理規定。
2.物流監控與海關監管的區別
一般而言,海關監管的概念相對于物流監控要更加寬泛:海關監管不僅包括物流監控,還包括旅客行李物品的進出境監督管理。
物流監控側重于以下方面:
一是強調貨物流,與行郵渠道的非貿易貨物相區別。
二是強調對物流的監督和控制,技術性和程序性多了,政策性少了。
3.物流監控的研究意義
海關物流監控的基本內涵表現為有效監管下的高效運作?,F代國際物流的發展是我國海關進行物流監控改革的原動力。高效率的物流不僅是物流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且已經成為企業控制成本、取得市場核心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物流監控在海關現代管理中,突出表現在監控中引入風險管理理念,通過技術手段的應用,提高監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二、目前我國物流監控的現狀
1.取得的成績
(1)加快物流監控體系建設,加強海關實際監管,物流監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獲得了廣泛的認同。
(2)我國海關加大了對物流監控體系建設的科技投入。在全國多個海關安裝了電子地磅、IC卡管理系統、先進的非侵入式查驗H986集裝箱檢查儀;安裝車牌識別系統和電子門閘;安裝集裝箱號識別系統、GPS監控系統;在部分監管場所安裝液體貨物聯網監管系統、閉路電視或視頻監視系統;此外,還在部分監控場所實施了電子關鎖監控系統、查驗特種車巡查系統。海關物流監控的技術含量有較大的提高。
(3)增加了人力投入。通關作業改革后各關現場的實際監管力量普遍得到加強,特別是武警協查制度的開展,極大地緩解了海關實際監管人力嚴重不足的狀況。
(4)進行了以“兩水兩路”為突破口的跨關區快速通關作業改革,在加強和規范轉關運輸監管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5)大力推行便捷通關措施。主要有:聯網申報,無紙通關;提前申報,貨到驗放;擔保驗放,便捷通關;量身定做,簡化手續;預約通關,上門驗放。
2.存在的問題
盡管物流監控在海關的現代化發展中已經取得很大的成績,但是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
(1)對物流監控理念的挑戰
一是缺乏對供應鏈管理企業的信任,建立合作關系意識不強。
二是受傳統監管思維影響,注重嚴密監管,推進貿易便利化進展緩慢。
三是受地方追求局部利益的影響,支持物流發展的一些措施缺乏科學性。
四是實際監管中與相關部門合作意識不強,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程度差。
隨著現代物流不斷發展,使得海關物流監管效能與現代物流以及供應鏈管理的客觀要求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2)對物流監控法規的挑戰
一是供應鏈上各成員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確。
二是目前《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限制了進口貨物到港前預申報和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前的提前報關。
三是對監管運輸企業和車輛的管理過于苛刻,增加了政策成本,使物流企業負擔較重。
(3)對物流監控體制的挑戰
一是關區壁壘仍然嚴重,一些地方仍有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外地物流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承攬業務和車輛通行等遇到多種障礙。
二是現行監管點布局不盡合理。
三是目前關稅稅率檔次過多,給通關環節增加了負擔。
四是物流監控工作并沒有完全交由物流監控部門承擔。監控職能的分散不利于監管整體效能的發揮。
(4)對物流監控流程的挑戰
一是實現全天候通關難度大,采取人海戰術加班加點已難以應對。
二是海關與企業聯網監管及與商檢、外管局等部門聯動的力度不夠,和口岸部門沒有實現真正聯網,數據尚不能實現相互印證。
三是轉關貨物監管環節多、手續繁雜。
四是出于安全等考慮,互聯網利用率不高。
五是形式發票的提交已成企業負擔,海關也不認可企業提供的多樣信息化憑證。
(5)對物流監控手段的挑戰
一是各種標準化手段、先進的信息技術和設備還沒有充分應用到監管中去。
二是監管手段全面信息化的工作進展緩慢。從物流監控體系角度看,從運輸工具進出境到貨物的裝卸、堆放、出入海關監管場所、轉關運輸、查驗、放行各作業環節之間在海關物流監控系統中并沒有建立起內在的有機聯系。
三是物流監控系統的智能化程度不高,風險處理水平較低,查驗率偏高,查獲率太低,單貨相符仍然是海關風險管理中的最大隱患。
四是現有轉關模式下,要求統一使用海關監管車輛運輸造成運輸成本加大。
(6)對物流監控業務環境的挑戰
作為物流監控核心環節的查驗、場站管理、運輸工具監管、轉關運輸的途中監管等,都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查驗的概念、查驗的決定機制、作業程序、績效評估均有待明確和規范。
二是物流監控非常關鍵的場站管理,我國《海關法》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統一的管理規章, 而同樣的問題在國外的海關法中大多有專門的章節加以規范。
三是20世紀90年代初船舶聯檢改革后,對國際航行船舶的有效監管并沒有找到好的解決辦法。海關對出入境船舶的監管仍然存在漏洞。
四是轉關運輸的途中監管潛伏巨大風險,如“飛料走私”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反而在新的形勢下變得更加突 出。
五是物流監控隊伍存在專業化程度低、知識結構不合理、人力不足等問題。
三、物流監控要適應海關現代化管理
1.總體思路
在發達國家,海關的發展都以“為顧客(商界)服務”為宗旨。
美國海關在BPR理論的影響下,在口岸樹立“一站式”服務,通關環節還推出“兩次結關”制度,即進口貨物在辦完報關、查驗手續后,海關收取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后放行貨物,此時辦理一次形式結關,但貨物還沒有真正意義上辦結海關手續,美國海關把實際結關時間推后一年左右,以便有充足的時間處理因貨物溢短裝出現的退補稅,以及發現差錯后對報關單進行修、刪、改等手續。
澳大利亞海關實施“客戶導向”戰略,確立海關為“客戶”服務的宗旨。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廣泛與產業界、行業協會溝通,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二是建立海關人員與企業進行工作交流的制度化渠道,增進相互了解和支持;三是在全國各海關成立“質量管理小組”,量化各項管理指標促進海關的整體效能;四是改變以往對企業“處處設防”的做法,促進企業守法自律。認為絕大多數進出口商是守法的,違法的是少數;許多違法行為是由于不明法規和程序引起的,以往“嚴管嚴查”并沒有起到好的效果;為加速通關,海關管理應允許“合理差錯率”(Acceptable Error Rates)和“一定比例的稅收滴漏”(An Appropriate Amount of Duty Leakage)。
荷蘭海關素以服務商界和銳意改革而著名。荷蘭海關通過契約式管理的方法,提出達到“Smart”要求,即Specific(具體)、Measurable(量化)、Achievable(可行)、Realistic(現實)、Time(時限),為進出荷蘭的貨物提供最便利的物流通關服務。
借鑒各國海關的發展的方向,結合我國海關的監管實踐,海關物流監控最有效的形式是:管住物流及相關企業,針對海關風險的五大特征:不可避免性、結果的危害性、發生的不確定性、可度量性、可控制性,在企業守法管理的基礎上,針對通關環節的三個階段:通關前、通關中、通關后,大力推行風險管理,提高物流監控的技術手段,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物流監控隊伍(如圖1所示)。
(1)改變監管模式
隨著以貨物為單元逐票驗放的通關模式逐步向以企業為單元的新的通關模式的過渡,物流監控的方式也要從單純的物流監控過渡到對物流企業的有效監控,如建立物流企業檔案,對其資信狀況和進出境行為進行守法評估,實施分類管理和重點稽查,促進物流企業守法經營。
(2)加強綜合治理
物流監控和實際監管并不是由物流監控部門獨家所能完成。在海關內部涉及審單作業部門、職能管理部門、信息技術部門、調查和偵查部門,在外部則涉及檢驗檢疫、海事、外代、港務、銀行等一系列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各項功能,實現海關物流監控的最佳效 果。
(3)推廣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既是一種管理思想,也是一種管理方法:通過建立高度集中的智能化風險管理中心或部門,由它掌管整個通關的風險分析和布控,其他各通關相關部門都在各自的崗位上分析、收集和提取風險要素,建立并維護各自的風險要素數據庫,供風險管理部門或中心使用,從而確保每一票貨物通關時,計算機都能自動顯示風險值,從而決定是否查驗。
(4)提高物流監控技術手段
監控技術手段的改善將有效地提高物流監控的效率:如提高關鎖的技術含量、充分利用集裝箱檢查儀等。更重要的是,適宜的技術手段的使用,可以減輕海關關員的工作強度,提高工作的有效性。要在業已投入的基礎上,繼續改進和完善物流監控的技術手段。
(5)提升物流監控人員素質
物流監控不僅風險高,而且需要特定專業技能,應當根據物流監控的業務特點,建立合理的隊伍結構和職位系列。建立積極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激發廣大物流監控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查驗績效評估辦法”,對在布控、查驗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有力度的獎勵。
2.具體步驟
(1)更新物流監控理念
一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工作,物流監控制度和措施應遵循供應鏈管理內在規律,減少人為干預,防止受地方局部利益左右。
二是增強服務于供應鏈管理的意識。認識供應鏈管理的增值意義,提高為供應鏈服務的主動性。
三是強化誠信管理理念。在變革中與物流企業建立合作關系。調險管理重點,切實提高現場監管的有效 性。
四是樹立全局觀念。供應鏈管理需要多部門的配合協調,海關作為重要一環,應樹立全局意識,注重一體化監管,提高行政效率。
(2)完善物流監控法律
一是進一步明確供應鏈中各成員的法律地位。充分考慮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法律地位,明確生產企業與其供應鏈管理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修改現行法規對加工貿易貨物必須由加工企業自行倉儲和管理的限制,制定有關快遞的監管法規等。
二是修改《海關法》中有關進出口申報時間的限制。應允許企業在進口貨物到港前申報,出口貨物在生產過程中就可提前申報。
三是修訂監管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規定。海關應在滿足監管要求前提下,盡量減少監管車輛運輸的成本,降低企業的物流成本。
(3)變革物流監控體制
①打破關區壁壘,按照供應鏈自身流向實現無障礙監管
應充分考慮各區域的不同發展程度和口岸與內陸海關不同的監管資源狀況,采取多種監管模式。除“屬地報關、口岸放行”模式外,可更多采取“選擇申報、多點放行、區域聯動”來緩解口岸通關壓力。
②對海關監管點的功能重新定位
在實行電子通關等新模式后,口岸直接清關成為主要趨勢,內陸監管點的職能將會弱化。建議根據監管實際需要,將監管點的資源在口岸及其他監管現場之間進行合理調整。
③在制定關稅政策時盡量減少對供應鏈管理的阻礙
建議在不影響關稅調節作用的前提下,適當減少稅級,方便歸類、征稅,提高通關速度。
④進一步明確報關協會地位,使其真正成為供應鏈管理者與海關的橋梁
通過協會對企業報關行為的規范,提高報關質量, 降低報關費用。
(4)再造物流監控流程
針對不同的通關階段,依據流程再造理論,建議實施如下表的物流監控。
(5)建立智能化物流監控手段
建立智能化物流監控手段,主要集中表現在重視運用供應鏈管理中的先進技術:
①EPC、RFID、物聯網技術的使用
如條碼自動識別技術(EPC)、無線射頻標簽技術(RFID)、物聯網技術等。EPC的編碼是由全球標準組織制定的統一編碼,可以改變一類產品用一個條形碼的做法,做到全世界所有單個產品一品一碼;物聯網是在互聯網技術框架下,形成的信息體系,利用無線射頻標簽和EPC編碼,對各單個貨物信息實時共享查閱。如能將這些前沿技術應用到海關監管中,必將改變現有監管思路和模式,實現解放人力、提高效能的目標。
除了以上提及的EPC、RFID、物聯網技術之外,還有更為先進的3S技術可供選擇。
②3S技術的運用
(a)3S技術概念
3S技術是目前對地觀測系統中空間信息獲取、存貯、管理、更新、分析和應用的三大支撐技術,它們有著各自獨立、平行的發展和成就,主要包括GPS、RS、GIS。
全球定位系統(GPS)以精確位置與定時信息,已成為支持世界范圍各種民用、科研和商業活動的一種資源。
遙感(RS)技術是一個從地面到空間,然后從空中再回到地面的信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分析判讀與應用的完整技術體系,用來提供實時的空間信息。RS技術成為整個空間移動信息系統重要的信息源,并使整個信息系統的功能和活力大大提高。
地理信息系統(GIS)是一種兼有存儲、管理、分析、顯示與應用地理信息的計算機系統。
(b)3S技術的具體運用
3S技術在物流配送與監控管理中的具體運用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監測運輸車輛位置及工作狀態;按配送需求進行配送;車輛導航;最佳路徑選擇。
根據與物流監控結合的緊密程度,檢測運輸車輛位置以及工作狀態的內容主要體現在:
利用3S技術,對所監控的車輛,可以通過物流監控中心在數字化地圖上監測運輸車輛的位置及工作狀態(如圖2所示),實時對特種車輛進行安全監控,為安全運輸提供保障。
16)改善物流監控的業務環境
①實現與供應鏈管理企業聯網
海關在推行與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的同時,針對第三方物流的特點,實現與供應鏈管理企業聯網,從而更全面地掌握進出口貨物動態。
②積極發揮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的國際供應鏈配送功能
發揮綜合性物流中心的口岸集散、分撥配送、流通加工、信息服務、倉儲運輸等多種功能,并在調整布局基礎上,改革深加工結轉業務的退稅制度。
③將海關之間的資源共享列為議題
在參與國際區域經濟合作時,將海關之間的資源共享列為議題。可將各國海關的資源共享、信息互動、政府行為標準化等作為重要議題進行探討,以建立區域性海關信息互換機制。
④依托中國電子口岸實現監管手段全面信息化
建設“具有一個‘門戶’入網、一種認證登錄和‘一站式’辦事等功能,使口岸執法管理更加嚴密、高效,使企業進出口通關更加有序、便捷”等要求的電子口岸,努力使海關監管手段全面信息化。
⑤推行監管箱或監管袋
滿足多批次、小批量轉關需求。建議除使用監管車外, 增加小型監管箱或監管袋等新型監管容器。
四、結論
作為現代海關制度的一項核心內容,物流監控系統的正常運作和健康發展,對于整個現代海關制度的目標以及實現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建立科學、完整、合理、有效、嚴密的物流監控系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綜上所述,物流監控要適應海關的現代化發展,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努力和創新,尤其在以下方面:更新物流監控理念;完善物流監控法律;變革現行物流監控體制;再造物流監控流程;創新物流監控手段;改善物流監控的業務環境。
作者單位:上海海關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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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總體來看,家電下鄉取得了農民得實惠、企業得市場、政府得民心、經濟得發展的效果。但實際活動中仍然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阻礙了或者放緩了家電下鄉的進度,甚至造成了一些負面的影響。
一是翻新家電冒充家電下鄉產品進行銷售。一些不法分子在翻新家電上做文章,以造假的方式,翻新一些廢舊電視機等家電設備。冒充家電下鄉中的品牌,坑害消費者利益,從中牟取暴利。以翻新彩電為例,其生產所用配件均來自回收來的廢舊彩電。舊的顯像管配上舊線路,換上新外殼再對外銷售。
二是山寨家電魚目混珠進入農村市場。由于價格優勢明顯,山寨家電雖然不是家電下鄉中標產品,但是,也打著家電下鄉的旗號在某些農村地區大肆銷售。山寨產品與正版產品從外面上看并無多大區別,其功能與正版不相上下,一般農民根本難以分清正版還是山寨,又因山寨比正版要便宜,因而同等的牌子,同等的型號,不少人便選擇價格便宜的山寨產品。但是山寨家電的產品可靠性低、售后服務很難保障,常常引起消費糾紛。
三是部分廠家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由于家電下鄉中標產品價格相對低廉,個別中標的廠家生產存在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現象,造成了產品返修率過高的情況,使得農民群眾對家電下鄉產品的質量存在一些顧慮。
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干擾了家電下鄉市場程序,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重慶市工商局立足自己職能。著力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家電下鄉行為。
(一)維權下鄉,健全農村維權網絡。完善政府推動、社會共建、多方參與的消費維權機制,積極構建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消費維權體系。大力推進“一會兩站”和紅盾維權下鄉村建設,構建覆蓋城鄉的消費維權的基層監管網絡。積極推進消費糾紛協商和解制度建設,引導經營者建立消費維權承諾制度和侵權責任賠償制度,鼓勵經營者主動化解消費糾紛:發揮行業協會的規范自律作用,建立與行業協會維權聯動機制,指導并督促企業規范和完善服務體系。同時對消費者滿意程度進行明查暗訪,掌握家電下鄉產品質量狀況,及時向企業反饋相關信息。
(二)加強售后服務工作的監督。督促中標企業和商家執行家電下鄉產品的“三包”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三包”規定,及時處理“三包”范圍內的質量問題。鼓勵企業上門服務,提高售后服務質量。